第六节:FSC和船舶进出港管理与船舶安全检查
船舶安全检查概述课件
正确认识船舶安检与船舶检验的关系(3)
船舶检验证书是船舶安全检查的依据2. 但是不能过于迷信船舶检验证书, 在安检中开展验船质量检查
安检中的验船质量检查(1)
三个原则:1、以认可法定检验证书为前提 2、 只作为抽查和非必查的检查项目 3、 检查的结果只作为涉及违规检验的初步证据
安检中的验船质量检查(2)
安检中的验船质量检查(3)
(一)初步检查船舶检验证书的检查 船舶检验证书与实船一致性的检查 船舶吨位检查 船舶载重线的检查 (二)详细检查存在异地检验的行为;降低检验类别的行为;实船数据与证书所载不符;船龄与实船不符;船舶结构和设备配备不满足检验法规的要求;使用旧材料、旧设备的行为;总吨、净吨明显与实船不符;船体锈蚀严重的。详细检查可采取现场勘察、实地测量、询问相关人员等方式,重在明确事实、收集证据。
结 束
谢谢各位!
10、你要做多大的事情,就该承受多大的压力。11、自己要先看得起自己,别人才会看得起你。12、这一秒不放弃,下一秒就会有希望。13、无论才能知识多么卓著,如果缺乏热情,则无异纸上画饼充饥,无补于事。14、我只是自己不放过自己而已,现在我不会再逼自己眷恋了。
谢谢大家
开展船舶安全检查的必要性
船舶技术状况差;船员素质不高,管理和操作水平低;船员责任意识不强,维护保养状况不佳;船东重生产轻安全,安全投入不足;部分船检机构违规检验,低质量、低标准船舶投入营运;强制性管理规定难以落实,必须加强检查;公司安全管理体系&安全制度形同虚设.
Hale Waihona Puke 内河船舶安全检查的历史沿革
1984——交通部下发关于建立对到港船舶安全检查制度的决定;1985——安监局颁布《船舶安全检查暂行办法》(适用于海船);1987——安监局颁布《内河船舶安全检查暂行办法》;1989——交通部发布《长江干线在航船舶安全检查暂行规定》;1990——交通部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检查规则》(适用于外国籍船舶和200总吨及以上中国籍海船);1997——交通部以15号部令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检查规则》(增加了内河船舶);2002——部海事局下发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小型船舶安全检查规定》;2009——交通运输部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检查规则》, 《97安检规则》废止 。
船舶抵港前FSC项目各岗位自查表
船舶抵港前FSC项目自查表(船长)类别检查项目检查要求检查结果船舶证书核查适用的船舶入级和法定等证书齐全有效、与实际相符。
证书签证栏完整、签证齐全。
证书*船员证书核查公约和船旗国要求的船员证书齐全有效、符合最低配员要求及船旗国要求(包括必要的船旗国签证)。
法定检验/审核报告与法定证书相关的检验/审核报告保存完整、有效,船长清楚上次检验种类及日期,检查法定遗留项目(如有时)已做出了相应的处理和纠正,保存相应证据。
检验/审核报告*船级检验报告与船级证书相关的检验报告保存完整、有效,船长清楚上次检验种类及日期,检查船级条件和/或遗留项目(如有时),已做出了相应的处理和纠正并保存相应证据。
《船体测厚记录》完整保存在船;船上保存ESP检验报告(对散货船和油船)和支持性文件如:状况评估报告。
柴油机技术文件船长清楚有关公约强制要求的柴油机EIAPP证书及其相对应的技术档案已完整保存在船上。
油水分离器油水分离器型式认可证书及产品证书应保存在船备查。
《装载手册》装载手册中含有申请装运的货物,其产生的最大弯矩和应力应在许可范围内,该《手册》已被主管机关或船级社批准认可。
《稳性计算书》稳性计算书应包括完整稳性计算书、破舱稳性计算书(适用时),稳性计算书中包含对装载货物状况校核,该《计算书》已被主管机关或船级社批准认可。
《货物系固手册》货物系固手册(适用时)已被主管机关或船级社批准认可。
主管机关或船级社批准资料*《船上油污应急计划》(SOPEP)及《船上有毒液体物质海洋污染使用工作语言和英文编制并经主管机关或船级社批准认可,符合最新要求;所附图纸齐全,防止油污器材列出清单;防污器材充足,质量良好;防油污沿岸联系信息及时更新(季度);溢油演习按时进行并记录。
手提式及舟车灭火器手提式(包括舟车式)灭火器每年应由认可检验机构进行拆检换药,每具灭火器5年一次或船旗国要求的频次进行水压试验,上述检验/试验证明有效并保存在船;已按照公约要求及船旗国要求配备足够数量的备用灭火器或药粉;灭火器存放位置与防火控制图一致。
第六节:FSC和船舶进出港管理与船舶安全检查
1.签证条件(了解)
申请办理出港签证的船舶,应处于适航或适拖状 态,具备下列条件:
5) 已按船舶安全检查通知书的要求纠正所存在的 缺陷,并已复查合格; 6)已按规定向港务监督交纳船舶港务费;
7) 按国家规定必须投保船舶险的船舶,持有有效 的保险文书或证明文件;
8)没有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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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海事机关安全检查的中国籍船舶和经《亚太地 区港口国监督谅解备忘录》成员海事当局检查的 外国籍船舶,一般六个月内不再检查。但下列船 舶不受六个月的限制: (1)国际航行的客船、滚装船、散货船以及油船 、液化气体船、散装化学品船; (2)新发现存在若干缺陷的;
(3)发生重大水上交通事故的;
(4)被举报低于标准要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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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人员(通常两人)应向船方出示工作证件。 船长应如实报告船舶的安全状况并指派有关船员 陪同检查。陪同船员应按检查人员的要求,调试 和操纵有关设备,回答有关问题。
对中国籍船舶进行安检后,检查员应在《船舶 安全检查记录簿》内填写船舶安检记录,并签发 《船舶安全检查通知书》一式三份。 对外国籍船舶进行安全检查后,检查人员应签 发《亚太地区港口国监督检查报告》。《亚太地 区港口国监督检查报告》一式两份。
船舶存在的缺陷危及船舶、船员及旅客和水上 交通安全或者可能造成水域严重污染的,按海事局 规定的程序报批准后,执行检查的海事机关签发《 禁止离港通知书》,禁止船舶离港。
对来自疫区的船舶,载有死因不明尸体的船舶 ,未持有卫生证书或卫生证书过期或卫生状况不合 要求的船舶,卫生检疫机关应当在锚地实施检疫。
动植物检疫机关对来自动植物疫区的船舶和船 舶载有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及其他检疫物,可以在 锚地实施检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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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安全检查制度范文
船舶安全检查制度范文一、前言为了确保企业船舶的安全运营和保护船员及相关人员的生命财产安全,制定本船舶安全检查制度,旨在规范船舶安全管理工作,确保船舶的安全性和可靠性。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所有本企业所属船舶及相关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本企业所有国内外注册航行船舶、港口码头、仓储、港口设施等。
三、管理标准3.1 船舶检查频率1.所有船舶应按照公司安全管理制度的规定定期进行安全检查。
2.船舶下船员准备离岗时,应进行离船检查,确保没有遗漏或未及时处理的安全问题。
3.2 船舶安全检查要求1.船舶安全检查包括船舶设备、消防器材、安全设施、船舶航行状况等方面。
2.安全检查应包括现场检查和文案检查,确保细节问题得到全面关注。
3.船舶检查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船舶结构完整性、漏水情况、电气设备可靠性、火灾预防装置、船上救生设备完善性、工作区域安全等。
4.安全检查应由专业的船舶安全检查员进行,并将检查结果写入检查记录。
3.3 安全隐患整改要求1.安全检查发现的安全隐患应优先整改,确保船舶安全。
2.安全隐患整改应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计划,并按期落实。
3.整改措施和整改计划的执行情况应由检查组进行跟踪并记录,确保整改有效完成。
3.4 安全记录和报告1.所有安全检查记录和报告应如实记录,并按照相关规定进行保存。
2.定期将安全检查记录和报告上报给上级主管部门,确保信息共享和上级监督。
四、考核标准为确保船舶安全检查工作的有效开展,对参与安全检查的人员进行考核,以保证工作质量和效率。
4.1 考核内容1.考核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检查方法是否规范、检查记录是否准确完整、整改措施是否得到执行等。
2.考核内容应根据实际工作情况进行调整,以适应不同船舶类型的安全检查要求。
4.2 考核方法1.考核采用定期抽查和不定期抽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以确保考核公平公正。
2.抽查的对象应包括船舶安全检查员、负责船舶安全检查工作的管理人员等。
4.3 考核结果1.考核结果按照不同等级划分,包括优秀、合格、不合格等。
船舶抵港fsc检查项目
船舶抵港fsc检查项目
船舶抵港FSC(Food Safety Certificate,食品安全证书)检查项目是指当船舶抵达港口时,根据国际法规和相关标准,对船舶上的食品安全情况进行检查的一系列项目。
这些检查项目通常由港口的卫生检疫部门或相关食品安全监管机构负责执行,旨在确保船舶上的食品符合安全卫生标准,不会对港口和周边地区的食品安全造成威胁。
首先,船舶抵港FSC检查项目可能包括对船舶上的食品储存条件进行检查。
这包括检查食品储存设施的清洁情况、温度控制是否符合要求、食品储存区域是否有害虫等。
此外,还可能对食品的包装、标识和有效期进行检查,以确保食品没有过期、包装完好、标识清晰。
其次,FSC检查项目可能涉及对船舶餐饮部门的卫生状况进行检查。
这包括对厨房设施、餐具、餐具清洁和消毒程序、食品加工操作等进行检查,以确保餐饮部门符合卫生标准,食品安全可靠。
另外,FSC检查还可能包括对船员健康状况的检查。
船员的健康状况直接关系到食品安全,因此可能会对船员的健康证明、个人
卫生习惯等进行检查。
除此之外,FSC检查项目还可能根据具体情况对其他与食品安全相关的项目进行检查,以确保船舶上的食品安全可靠,不会对港口和周边地区的食品安全造成威胁。
总之,船舶抵港FSC检查项目是为了保障港口和周边地区的食品安全,对船舶上的食品安全情况进行全面检查的一系列项目,涉及食品储存条件、餐饮部门卫生、船员健康等多个方面,以确保食品安全可靠。
船舶进出港安全管理制度模版
船舶进出港安全管理制度模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证船舶进出港的安全,保护人员生命财产安全,提高港口运营效率,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所有进出港的船舶和相关工作人员。
第三条船舶进出港安全是指船舶在进出港过程中,采取有效安全措施,防止事故和灾害,确保船员和货物的安全。
第四条港口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船舶进出港安全管理体系,指定专门的安全管理工作人员,并进行专业培训。
第五条港口安全管理人员应当具备相关的安全知识和技能,熟悉港口的安全规定和操作程序。
第六条港口管理机构应当定期组织安全演习和应急救援演练,提高人员应对突发事故的能力。
第七条港口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事故报告和统计制度,及时掌握事故信息并进行分析研究。
第二章进出港船舶的安全要求第八条进出港船舶应当符合国家安全技术标准和相关规定,具备相应的安全设备和装置。
第九条进出港船舶应当按照港口管理机构规定的窄水道通行规则行驶,遵守航道交通管理规定。
第十条进出港船舶应当持有有效的船舶检验证书和证明文件,并进行定期维护和检查。
第十一条进出港船舶应当进行货物、燃油和消防设备的安全检查,并制定相应的应急救援措施。
第十二条进出港船舶应当与相关港口管理机构保持联系,及时报告船舶的动态、天气变化等相关信息。
第三章进出港船员的安全要求第十三条进出港船员应当持有有效的航海培训和资格证书,具备相应的航海知识和技能。
第十四条进出港船员应当参加船舶安全培训和应急演练,熟悉船舶安全装置和设备的使用方法。
第十五条进出港船员应当遵守航行规则和港口管理机构的规定,严禁酒后驾船、疲劳驾船和滥用药物。
第十六条进出港船员应当按照规定佩戴救生设备和防护用品,熟悉逃生和救生操作程序。
第四章进出港作业的安全要求第十七条进出港作业应当按照相关安全规定和标准进行,严禁违章操作和超负荷作业。
第十八条进出港作业应当进行安全隐患排查和整改,确保作业环境的安全。
第十九条进出港作业人员应当持有相关的作业资格证书,熟悉作业流程和操作安全规程。
船舶安全检查管理规定
船舶安全检查管理规定近年来,船舶运输事故频发,严重威胁海上安全。
为了保障船舶安全运行,我国制定了一系列船舶安全检查管理规定。
本文将从船舶检查的目的、范围、程序和责任等方面进行阐述。
一、船舶安全检查的目的船舶安全检查旨在确保船舶的安全运行和人员生命财产安全。
船舶是一种特殊的交通工具,其运行环境复杂多变,存在一系列安全隐患。
通过船舶安全检查,可以发现并消除船舶安全隐患,提高船舶的安全性能和运行效率。
二、船舶安全检查的范围船舶安全检查主要涵盖以下几个方面:1. 船舶结构和设备的检查:包括船体结构、船舶机械设备、船用电气设备等方面,以确保船舶的结构和设备符合相关安全标准。
2. 船舶装载和稳性的检查:包括货物装载的合理性、货物分配的均衡性,以及船舶的稳定性计算和管理,以防止发生船只倾覆等事故。
3. 船舶火灾和泄漏的防控:包括火灾防护设施和设备的检查、火灾报警系统和消防设备的检查,以及油污染和化学品泄漏的防控措施。
4. 船员培训和资质的检查:包括船员的证书、培训记录和资质要求的检查,以确保船员具备足够的技能和知识应对各种突发情况。
三、船舶安全检查的程序1. 预检阶段:船舶安全检查通常在船舶离港前进行。
船舶所有人或经营者应根据规定申请船舶安全检查,并提供相关申报资料。
检查机构根据申报资料决定是否进行检查并安排检查时间。
2. 实施阶段:船舶安全检查由专业的船舶检查人员进行。
检查人员应根据相关要求进行船舶结构、设备、装载和稳性、火灾和泄漏以及船员资质等方面的检查。
检查人员可使用特定工具和设备对船舶进行检测和测试。
3. 检查报告和整改:船舶安全检查结束后,检查人员应及时编制检查报告,并将检查结果告知船舶所有人或经营者。
如发现安全隐患或不符合要求的情况,船舶所有人或经营者应立即整改,并向检查机构提交整改报告。
4. 后续跟踪检查:船舶安全检查属于定期性检查,船舶所有人或经营者应按照规定定期进行船舶安全检查,并及时处理发现的问题。
船旗国监督FSC
第三节船旗国监督
船旗国监督(FSC)是指船舶所悬挂国旗的国家政府机构对船舶进行的安全检查;检查的依据是国际海事公约,国际劳工组织(ILO)的有关公约,船旗国国家的法律、法规等。
检查的重点主要侧重于船舶的法定证书、船舶配员证书、配员情况及船员的待遇。
有些检查官对法定记录如:《轮机日志》、《油类记录簿》等检查比较仔细,要求使用其国家的《轮机日志》和《油类记录簿》并用英文记录;有些检查官对机舱的卫生状况、船员的居住舱室条件,卫生器具的状况及卫生水平等进行仔细检查。
现在,随着港口国检查的日趋严格,各船旗国政府为了在各个PSC检查网络中提高自己的声誉,或者撤消在PSC网络中的“黑名单”,都加大了对船舶的检查力度,有些国家政府的检查甚至超过了港口国监督。
我国政府现在对从中国开出的船舶实行开航前监督,对悬挂中国国旗的船舶就属于船旗国监督,其检查力度和检查规模都相当于港口国监督。
船舶安全检查制度
船舶安全检查制度是一项重要的航运管理措施,旨在保障船舶在航行过程中的安全,并减少事故和灾害的发生。
本文将从船舶安全检查的目的、内容和程序等方面进行详细阐述,全面介绍船舶安全检查制度。
一、船舶安全检查的目的船舶安全检查的目的是为了确保船舶在航行过程中的安全性,并保障乘员的生命财产安全。
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预防事故和灾害的发生:船舶安全检查旨在发现和纠正船舶设备故障和潜在的安全隐患,以预防事故和灾害的发生。
通过检查船舶的船体、机械设备、消防装备等方面,对船舶进行维修和保养,确保其在航行中处于良好的状态,减少事故风险。
2. 提高船员的安全意识:船舶安全检查可以促使船员养成良好的安全意识,遵守安全操作规程,正确使用和维护安全设备。
通过培训和演习,提高船员的紧急处置能力,增加应对突发事件的应变能力。
3. 遵守法律法规和国际标准:船舶安全检查要求船舶所有人、经营人和船员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和国际标准。
通过检查,确保船舶符合国际海事组织(IMO)的安全规则和标准,提高船舶的安全性。
4. 保护环境:船舶安全检查要求船舶所有人和船员遵守相应的环境保护规定,减少船舶排放和污染。
通过检查船舶的污水处理设备、垃圾处理设备等,确保其符合相关环保标准,保护海洋环境。
二、船舶安全检查的内容船舶安全检查的内容主要包括船舶的船体结构、机械设备、消防设备、生命救助设备和航行设备等方面。
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船体结构:检查船舶的外观和船体结构,发现和修复船体的裂纹、变形等问题,确保船舶的结构完整和稳固,防止船体严重损坏或沉没。
2. 机械设备:检查船舶的主机、辅机及相关设备,发现并修复机械设备的故障,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转。
同时,对机械设备的润滑、冷却和清洁进行检查,避免设备故障时造成事故。
3. 消防设备:检查船舶的消防设备与消防的协调和合资制背书的制度消防设备。
检查火警自动报警系统(火灾报警,消防管道监测,消防水泵,消防栓等)的完好性和有效性。
船舶安全检查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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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0警报信号 1010通用警报 1020消防报警设备 1060机械设备控制警报 1099其它 1100货物 1110货物积载 1120谷类 1130危险货物的积载/包装 1135散装危险液体化学品 1138散装液化气体 1140其它货物 1150装卸设备 1170危规 1199其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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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00液货船 1820液货舱系统 1825货物区域的场所 1830货物转驳 1835货舱透气系统 1836温度控制 1840测试设备 1850货舱区域内消防系统 1855惰性气体系统 1860人员防护 1880货物资料 1887洗舱设备 1899其它 2000操作性检查 2010应急部署表与个人应变卡 2015应急通讯 2020消防演习 2022救生演习 2025弃船演习 2030破损控制 2040驾驶台设备操纵 2051应急操舵演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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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00消防设备* 0715探火系统 0725固定灭火系统 0727施放操作说明 0735消防员装备 0740消防泵(包括应急消防泵) 0741消防管系与配备 0745通风、防火挡板、阀门、速闭装置 0750国际通岸接头 0760移动消防器材 0765防火控制图 0799其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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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0防污染* 1705船上油污应急计划 1710油类记录薄 1712垃圾记录薄 1715货物记录薄 1730油污水处理设备15PPM报警装置 1740排油监控系统 1750油水界面探测器 1760标准排放接头 1765残液排放系统 1791生活污水处理设备 1792生活垃圾处理设备 1799其它
船舶检查安全管理制度范本
船舶检查安全管理制度范本一、总则为确保船舶安全生产,预防事故的发生,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适用于我公司管理的所有船舶。
二、船舶安全管理1. 船舶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级管理人员和船员的安全职责。
2. 船舶应制定并严格执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应急预案。
3. 船舶应定期开展安全培训和应急演练,提高船员的安全意识和应急能力。
4. 船舶应加强设备维护保养,保证设备处于良好状态,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5. 船舶应加强现场管理,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禁止违章作业。
三、船舶安全检查1. 船舶应定期进行安全检查,确保船舶安全设备、消防设备、应急设备等完好有效。
2. 船舶安全检查应包括以下内容:(1)船舶结构、甲板、舱室、机舱等部位的安全状况。
(2)安全设备、消防设备、应急设备的配备及运行状况。
(3)船舶无线电通讯、导航设备的运行状况。
(4)船员的安全培训、操作规程的执行情况。
(5)船舶环境卫生、生活设施的状况。
3. 船舶安全检查发现问题时,应立即采取措施予以整改,并及时报告公司安全管理部门。
四、船舶安全记录1. 船舶应建立安全记录簿,记录船舶安全检查、设备维护保养、安全培训、应急演练等情况。
2. 船舶安全记录簿应真实、完整、准确,不得伪造、篡改。
3. 船舶安全记录簿应妥善保管,保存期限不少于两年。
五、船舶安全考核1. 公司应定期对船舶进行安全考核,评估船舶安全管理水平。
2. 安全考核内容包括: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执行情况、安全培训及应急演练情况、安全隐患整改情况等。
3. 对安全考核不合格的船舶,公司应采取措施予以整改,并对船舶负责人进行问责。
六、船舶安全奖惩1. 对在安全生产中做出突出贡献的船舶和个人,公司应给予表彰和奖励。
2. 对违反安全生产规定,导致事故发生的船舶和个人,公司应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制度进行处罚。
七、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2. 本制度的解释权归公司所有。
船舶安全检查制度范文
船舶安全检查制度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船舶安全管理,提高船员安全意识,保障船舶的安全运行,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所有经营船舶的船东、船舶管理公司和船员。
第三条本制度的目的是规范船舶安全检查的程序和要求,保障船舶的安全运行,防止事故的发生。
第四条船舶安全检查的目标是发现船舶存在的安全隐患,及时采取措施消除隐患,保障船舶的安全运行。
第五条船舶安全检查的内容包括船舶设备、航行安全、消防安全、船员素质等方面的检查。
第六条船舶安全检查由船舶管理公司负责组织,船东提供配合。
第二章船舶设备安全检查第七条船舶设备安全检查的目的是确保船舶设备的正常运行,避免因设备故障引起的事故。
第八条船舶设备安全检查应按照国家相关标准进行,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一)主机、辅机、锅炉等主要设备的运行情况;(二)各种传感器、阀门、管道等附属设备的运行情况;(三)消防设备的完好性和可用性;(四)船舶通信设备的正常运行;(五)其他与船舶运行相关的设备。
第九条船东应定期组织对船舶设备进行安全检查,检查结果应详细记录,并及时采取措施修复存在的问题。
第十条船舶管理公司应定期向船东汇报船舶设备安全检查的情况,并提出改进建议。
第十一条船东应通过船舶管理公司的汇报了解船舶设备安全检查的情况,并根据需要及时采取措施。
第三章航行安全检查第十二条航行安全检查的目的是确保船舶的航行安全,防止事故的发生。
第十三条航行安全检查应按照国家相关标准进行,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一)航海图、船艏灯、照明设备等导航设备的完好性和可用性;(二)船舶操纵装置、航向控制系统等操纵设备的运行情况;(三)船舶的排水系统、舱盖、舱底等结构的完好性;(四)船员的航行技能和疲劳程度;(五)其他与船舶航行安全相关的内容。
第十四条船舶管理公司应定期组织对航行安全进行检查,检查结果应详细记录,并及时采取措施修复存在的问题。
第十五条船东应定期向船舶管理公司汇报航行安全检查的情况,并提出改进建议。
01船舶进出港安全须知
01船舶进出港安全须知船舶进出港安全须知目录1目的2适用范围3职责4航前检查5到港准备6进出港航行7安全管理记录8附表编写:海务经理审核:指定人员批准:总经理1目的旨在规范船舶进出港及开航、抵港前准备工作,确保船舶进出港及航行安全。
2适用范围适用于公司船舶的进出港及开航、抵港前安全工作。
3职责3.1船长负责船舶的进出港及开航、抵港前安全工作。
3.2船员按岗位职责负责进出港及开航、抵港前相关工作。
4航前检查船舶开航前,管理级、操作级船员应按职责规定,对船舶及机械设备和仪4.1器进行航前检查或确认,并分别填妥《甲板部航前安全检查核定表》,《轮机部航前安全检查核定表》,最后分别由大副、轮机长分别保存三年。
4.1安全检查核定表每航次填写一次,经船长签阅后生效。
集装箱班轮航线可酌情减少,但每月至少检查两次。
4.2检查中如发现缺陷,主管船员应及时采取措施予以消除。
当发现的缺陷不能消除时,船长应向公司相关职能部门提出报告。
公司相关职能部门接船长报告后,应即设法消除或采取可选靠有效的预防措施。
4.3船舶离港前应检查水密,收妥并加固舷梯,高空附属件、构件等的焊接和固定状态均应良好可靠,并做好施工设施、移动物件、属具等的绑扎加固工作。
4.4船舶必须备有足够的粮食、淡水和燃油。
5到港准备5.1抵达港口前,船长应参阅有关航海图书、航行警告、临时通告等资料的有关部分;做好各方面的充分准备。
5.2应详细了解并严格遵守所到港口的“通讯联系制度”和“船位报告制度”。
5.3应详细了解并严格遵守所到港口的“分道通航制度”、“海上交通法”和其它有关航行法规。
5.4应认真仔细审阅海图;对与进出港航行安全密切相关的海图改正,危险障碍物、航道水深、灯塔、灯标、浮筒、潮汐、流向、流速、风向和风速等应了解清楚,并在应用图上标定航线,注明航向,对本船适航深度作出适当醒目的等深线,及重要转向点、危险区标出可利用的目标、方位及距离。
5.5应详细了解引航锚地和等候锚地的特点,如接近锚地导航目标、通航密度情况、锚地的定位物标、水流、风力、水深和底质等情况。
船舶安全检查制度
船舶安全检查制度
是一套规范和程序,旨在确保船舶在航行过程中的安全,并预防事故发生。
船舶安全检查制度通常涉及船舶设备、船舶结构、船员素质等方面的检查和评估。
船舶安全检查制度包括以下重要内容:
1. 定期检查:船舶必须按照规定的时间间隔进行定期检查,检查内容包括船舶设备的正常运行情况、消防设备的完好性、船舶结构的健康状况等。
2. 特别检查:除了定期检查外,船舶还需定期进行特别检查,包括涉及到航行安全的特殊设备和系统的检查,以及任何船舶结构的变化。
3. 船员培训:船舶安全检查制度也包括船员的培训要求,确保船员具备必要的技能和知识,能够应对紧急情况和控制风险。
4. 紧急情况演练:船舶安全检查制度还要求定期举行紧急情况演练,以提高船员应对事故和灾难的能力和反应速度。
5. 检查记录和报告:每次安全检查都需要进行记录并撰写报告,记录船舶安全状态、存在的问题和改进措施等,供管理人员和监管部门参考和跟踪。
船舶安全检查制度的实施可以有效提高船舶的安全性,保护人员和环境免受事故的影响。
同时,船舶安全检查制度也为船舶管理者和相关监管机构提供了一种监督和管理手段,确保船舶在航行过程中符合安全标准和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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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安全检查制度
船舶安全检查制度
是指对船舶进行定期、不定期的检查,以确保船舶的安全运营和合规性。
该制度需要船舶管理部门、船舶所有者、船舶操作人员和相关检查机构之间的合作与配合。
船舶安全检查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1. 船舶检查周期:制定明确的船舶检查周期,分为定期检查和不定期检查。
定期检查一般是按年度或半年度定期对船舶进行全面检查;不定期检查则根据特定情况进行。
2. 检查项目和标准:明确具体的船舶检查项目和标准。
这包括船舶结构完整性、设备设施的运行状况、消防设备和救生设备的有效性、船舶操作人员的资质和培训等方面的要求。
3. 检查程序和流程:明确船舶检查的具体程序和流程,包括申请、准备、执行、报告和跟进等环节。
此外,还应规定检查人员的资质要求,包括知识、技能和经验等方面。
4. 管理责任和监督机构:明确船舶管理部门和船舶所有者的管理责任和监督机构的职责。
船舶管理部门需要对船舶安全检查制度的实施进行监督和管理,船舶所有者需要负责船舶的日常管理和保养。
5. 检查结果和改进措施:根据检查结果,及时对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和改进,并及时报告相关部门。
对于严重安全隐患的船舶,可以采取停航、限航等措施,直到问题得到解决。
总之,船舶安全检查制度是确保船舶安全运营和合规性的重要手段,有助于预防事故的发生,保障船舶乘员和财产的安全。
船舶管理部门和船舶所有者应积极履行相关职责,确保制度的有效执行。
船舶安全检查及安检项目
船舶安全检查及安检项目第一章船舶安全检查我国对船舶实施的安全检查包括船旗国检查(FSC)和港口国监督(PSC),船旗国检查也就是由各海事局对进出本管辖港区的中国籍船舶进行安全检查,它所依据的是我国政府颁布的法令、条例、规范性文件和规章,以及政府授权的职能机构制定的技术规范和标准,港口国监督是由国家海事主管机关(现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授权的港务监督对进出本管辖港区的外国籍船舶实施的,对照国际公约、强制性国际规则和指南、建议性的技术标准和指南的最低安全适航的要求,判定其是否达到标准的国际监督和控制:由于近年来我国国际航行船舶在国外的港口国监督的检查滞留率居高不下,我国政府为解决这一难题,也将港口国监督的方法和国际上采用的检查标准、判定标准引入到中国籍国际航行船舶的安全检查,并决定对每一艘开往欧美地区、澳大利亚和滞留率较高地区的船舶实施开航前安全检查。
一、实施船舶安全检查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之外.还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止船舶污染海域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中也有相应的授权条款。
依据这些法律、法规的授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制定并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检查规则》;简称:《安检规则》二、《安检规则》的发展过程对在港船舶实施安全检查.在1982年时由大连、天津港务监督首先开展尝试性工作、当时还没有具体的规章规定,没有具体的检查要求。
1985年,交通部水监局下发了《船舶安全检查暂行办法》文件.对安全检查适用范围、检查要求、检查程序等作了一般性的规定,如“仅适用于中国籍船舶”。
在这一时期,世界各国家和地区纷纷开展港口国监督的检查,巴黎备忘录地区和美国开展得非常活跃,直接影响到了亚太地区,1989年日本首先提出由中国、日本、韩国开展港口国监督的区域性合作。
这些都使我国的主管机关感到.必须要制定一个专门的规定来规范、指导船舶的安全检查工作,原有的暂行办法已不能满足全面开展安全检查的需要。
船舶FSC、PSC检查处理须知_
船舶FSC、PSC检查处理须知发布日期:2021/03/15实施日期:2021/03/30船舶FSC、PSC检查处理须知1目的为了规范船舶接受船旗国和港口国海事主管机关安全检查的监督管理,提高船舶可能被滞留情况下的处理能力,特制定本须知。
2适用范围本须知适用于体系内船舶。
3船舶安检接受安检的船舶,由船长按以下内容组织船员做好预检准备工作,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3.1船舶配员;3.2船舶和船员有关证书、文书、文件、资料;3.3船舶结构、设施和设备;3.4载重线要求;3.5货物积载及其装卸设备;3.6船舶保安相关内容;3.7船员对与其岗位职责相关的设施、设备的实际操作能力以及中国籍船员所持适任证书所对应的适任能力;3.8船员人身安全、卫生健康条件;3.9船舶安全与防污染管理体系的运行有效性;3.10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国际公约要求的其它检查内容。
4安检程序4.1船处负责协助、指导、督促船舶安检前的准备工作,必要时组织相关部门参加船舶的预检;掌握船舶安检动态,对有特殊安检要求的港口国,必须按照规定要求执行。
4.2船长负责船舶做好安检准备工作。
安检员实施检查时,船长应亲自或指派船员陪同。
4.3船员应如实回答安检员提出的问题,并按照其要求测试和操纵船舶设施、设备。
4.4船长如对安检员提出的缺陷以及处理意见有疑义,可当场进行解释、陈述和申辩。
4.5船旗国监督检查结束后,安检员签发《船旗国监督检查记录簿》;港口国监督检查结束后,安检员签发《港口国监督检查报告》。
5整改5.1安检员签发的《船旗国监督检查记录簿》或者《港口国监督检查报告》中开列的缺陷,船舶应将安检报告送交船处,并按照体系文件《不符合规定的情况、事故和险情报告、分析程序》相关规定处理,由船长组织船员在规定期限内予以整改。
5.2船舶无能力纠正的缺陷,船舶应取得岸基相关部门帮助,在规定期限内予以整改。
5.3船长应对缺陷纠正情况进行检查,并在《航海日志》中进行记录。
浅谈PSC/FSC检查与船舶管理
浅谈PSC/FSC检查与船舶管理浅谈PSC/FSC检查与船舶管理港口国检查/船旗国检查是国家的职能部门为了更有效的维护船舶和港口的安全,保证船员的生命安,保护海洋环境而对船舶采取的强制性的检查。
是实现船舶安全营运、杜绝次标准船舶进入航运界的一种必要、有效的手段。
但是,由于对PSC/FSC的检查程序的不熟悉,结果在错误的情况下或者可有可无的情况下,船舶被开出了大的缺陷、更有甚者造成了滞留。
给船东或租家造成了信誉和经济上的损失,船员自己也蒙受了经济和信誉的损失。
私下也曾咨询过CCS和NKK验船师、行业检查官和国内的一些港口职能官员,也和一些有经验的船长探讨与交流过。
大家公认:绝对意义上的零缺陷船是不存在的,只要船舶不会对生命、财产、海洋环境造成威胁,一般不会被滞留,而检察官一般也不轻易的开出30的批注,除非有明显的证据表明上述的威胁确实存在。
目前船舶被滞留绝大部分原因是由于设备因素引起的,其中大约70%左右的滞留是由于设备的维护不当造成的,而另外的约30%左右是由于管理、交流不当造成的。
个人认为船员对PSC检查没有底气,原因虽然是多方面的,关键在我们自己有没有理清头绪,日常有没有对设备真正的保养做到位,船舶各部门长监控到位,及时地落实并反馈过来。
主要体现在进港前没有对关键性的设备进行检测状况做到心中有数,平时的注意事项,保养的要点,甚至在检查官提问的时候可能涉及的法律法规、规范及近期海事通函了解多少等。
在此,仅以个人的一点工作经验,结合PSC/FSC检查的程序,谈一点点个人对船舶维护保养的看法和注意事项。
船体外观检查PSC/FSC官员一般上船前,从外观总体已经开始进行对船舶检查了。
这包括:观察船体、锚、缆、舷梯、上层建筑、主桅天线和航行灯状况等。
在船体舷侧情况进行检查时,检查官会注意:船舶标识、外观感觉。
有无严重变形和凹入、或有无外部渗漏的迹象,流污和变形现象。
船壳标志,在检查时一般注意:水尺、载重线、首尾标志是否清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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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船舶签证管理
依据《海上交通安全法》,交通部制定了《中华人 民共和国船舶签证管理规则》,自1993年7月1日起施行 , 海事局负责我国船舶的签证。 本规则适用于进、出我国港口或在港内航行、作业 的中国籍船舶及其所有人、经营人、代理人。但军用、 公安船舶,体育运动船舶除外。 直接由国外港口开来或直接开往国外港口的船舶, 不需办理签证。 航行香港、澳门地区500总吨以下机动船及各种非机 动船舶,除按国际航行船舶办理进出口手续外,还应按 本规则办理签证。
进出港签证手续由船舶驾驶员向海事局或其签证站点 办理。 4
已经签证的船舶,出港前有下列情况之一者, 应重新办理签证:
(1)船长、轮机长或担任相应职务的船员变动;
(2)有关航行安全的重要设备损坏;
(3)船舶结构和技术条件发生变化;
(4)航行区域、船舶用途改变;
(5)办理出港签证后36h内未能出港;
(6)发生或发现与签证条件不符的其它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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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签证条件(了解)
申请办理出港签证的船舶,应处于适航或适拖状 态,具备下列条件:
1)配备足以保证航行安全的船员; 2) 载客、载货符合乘客定额和装载技术要求及载 重线规定;
3) 装载危险货物的船舶应持有经海事局批准的危 险货物申报单,装载情况符合船舶危险货物的安全 规定; 4) 船舶、船队的尺度和拖带量符合拟通过的船闸 、桥梁、架空设施、浅窄航道的通航规定和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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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船舶进口岸审批规定
船方或其代理人应在船舶预计抵达口岸 7 日前 ( 航程不 足 7 日的,在驶离上一口岸时),填写《国际航行船舶 进口岸申请书》,报请抵达口岸的海事局审批。并应在 船舶预计抵达口岸 24h 前,将抵达时间、停泊地点、靠 泊移泊计划及船员、旅客的有关情况报告检查机关。在 船舶抵达口岸前未办妥进口岸手续的,须在船舶抵达口 岸 24h 内到检查机关办理进口岸手续。船舶在口岸停泊 时间不足 24h 的,经检查机关同意、可在办理进口岸手 续时,同时办理出口岸手续。
随着港口国监督业务的不断发展,亚太地区各国家主管 当局对 PSC 的区域性合作感到兴趣,经过多年的努力,于 1993年12月在日本东京达成了《亚太地区港口国监督谅解备 忘录》.简称《东京备忘录》,并于1994年4月1日生效。我 国既是加入国又是发起国。
自1994年以来备忘录规定的工作依据、检查程序.缺陷 处理原则、控制标准一直在影响着我国的安全检查或FSC的 工作。特别是国内和国际航行船舶在检查内容上明显不一致 ,无法适应国际航行船舶在国外的 PSC检查。所以,交通部 安监局对《(90)安检规则》进行修订并广泛征求意见。
船舶在抵达口岸前已办妥进口手续的,船舶抵达后即 可上下人员、装卸货物和其他物品。否则,船舶抵达后 ,除检查机关办理进口岸检查手续的工作人员和引航员 外,其他人员不得上下船舶舶进口岸审批规定 卫生检疫机关对船舶实施电讯检疫。 持有卫生证书的船舶,可向卫生检疫机关申请 电讯检疫。
对来自疫区的船舶,载有死因不明尸体的船舶 ,未持有卫生证书或卫生证书过期或卫生状况不合 要求的船舶,卫生检疫机关应当在锚地实施检疫。
动植物检疫机关对来自动植物疫区的船舶和船 舶载有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及其他检疫物,可以在 锚地实施检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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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船舶出口岸审批规定
船方或其代理人应在船舶驶离口岸前4h内到检 查机关办理出口岸手续。
1997年以交通部部长15号令重新发布了经修改的《中华 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检查规则》 (简称《(97) 安检规则》), 于1998年3月1月生效实施。同时废止了《(90)安检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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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检查内容(见安检97规则)
对中国籍船舶进行检查的内容详见“船舶安全 检查项目”表,该检查内容的制定基本上是参考了 《东京备忘录》规定的检查项目。而对外国籍船舶 进行检查的内容则完全按照《东京备忘录》规定的 检查项目进行。
三、船旗国监督 3.6.2 船旗国管理(FSC)的主要内容
现在,随着港口国检查的日趋严格,各船旗国 政府为了在各个 PSC检查网络中提高自己的声誉, 都加大了对船舶的检查力度,有些国家政府的检查 甚至超过了港口国监督。 我国政府现在对从中国开出的船舶实行开航前 监督,对悬挂中国国旗的船舶就属于船旗国监督, 其检查力度和检查规模都相当于港口国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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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安检规则》的发展过程
对在港船舶实施安全检查.在1982年时由大连、天津港务 监督首先开展尝试性工作。1985年,交通部水监局下发了《船 舶安全检查暂行办法》文件.对安全检查适用范围、检查要求 、检查程序等作了一般性的规定,如“仅适用于中国籍船舶” 。 在这一时期,世界各国家和地区纷纷开展港口国监督的检 查,巴黎备忘录地区和美国开展得非常活跃,直接影响到了亚 太地区,1989年日本首先提出由中国、日本、韩国开展港口国 监督的区域性合作。这些都使我国的主管机关感到,原有的暂 行办法已不能满足全面开展安全检查的需要。并于1990年制定 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检查规则》(简称《(90)安检规则 》),两者的最大的不同之处就是以下两点: 1)在适用范围上,“适用于中外籍海船”; 2)以交通部文件发布,提高了文件的规格和行政法规的 层次地位。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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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签证簿、处罚
船舶签证簿是船舶航行的必备文书,必须随船 妥善保管,除海事机关外,任何单位、人员均不得 扣留、收缴和签注。签证簿必须由海事机关核发。 每艘船舶只能使用一本签证簿。签证簿损毁或 使用完毕后,送海事机关检查注销,并由船舶或船 舶所有人保留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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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国际航行船舶进出口岸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口岸检查方法》自 1995 年 3 月 2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海事局、海关、边防检查机关 、国境卫生检疫机关、动植物检疫机关是负责对船 舶进出我国口岸实施检查的机关。 凡进出我国口岸的外国籍船舶和航行国际航线 的中国籍船舶及其所载船员、旅客、货物和其他物 品,除非另有规定,均应由检查机关依法实施检查 。检查机关通常不登船检查。
(5)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务监督局指定需要检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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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处理 船舶应按照《船舶安全检查通知书》或《亚太 地区港口国监督检查报告》的要求;对存在的缺陷 予以纠正,并申请复查。检查员要求船舶在指定港 口纠正缺陷的,船舶在离开指定港口前应当纠正。 指定港口为中国港口的,船舶应在离港前申请复查 ;指定港口为外国港,中国籍船舶应在抵达中国第 一港口时申请复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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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SC检查标准依据
根据《船舶安全检查规则(1997)》: 对中国籍船舶的安全检查以我国有关的法律、法规、规 章、技术规范和我国加入的国际公约为依据。
1 、我国实施船舶安全检查的依据(FSC 授权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第3、17、19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止船舶污染海域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水污染防治法及其实施细则》。 这些法律、法规中都有相应的授权条款。依据这些法 律、法规的授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制定并颁布了《中 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检查规则》;简称:《安检规则》
船舶存在的缺陷危及船舶、船员及旅客和水上 交通安全或者可能造成水域严重污染的,按海事局 规定的程序报批准后,执行检查的海事机关签发《 禁止离港通知书》,禁止船舶离港。
本办法用语含义:
国际航行船舶,是指进出我国口岸的外国籍船舶 和航行国际航线的中国国籍船舶;
口岸,是指国家批准可以进出国际航行船舶的港口;
船方,是指船舶所有人或经营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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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船旗国监督 3.6.1 船旗国管理(FSC)的基本概念,包括FSC 的由来和现状以及法律依据 3.6.2 船旗国管理(FSC)的主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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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检查
船舶安全检查于船舶在港口停泊或作业期间进行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禁止对在航船舶进行安 全检查。 对中国籍船舶的安全检查,以我国有关法律、 法规、规章、技术规范和我国认可的有关国际公约 为依据;
对外国籍船舶的安全检查,以我国有关法律、 法规和我国加入的有关国际公约以及《亚太地区港 口国监督谅解备忘录》为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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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签证条件(了解)
申请办理出港签证的船舶,应处于适航或适拖状 态,具备下列条件:
5) 已按船舶安全检查通知书的要求纠正所存在的 缺陷,并已复查合格; 6)已按规定向港务监督交纳船舶港务费;
7) 按国家规定必须投保船舶险的船舶,持有有效 的保险文书或证明文件;
8)没有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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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1997安检规则 《我国船舶安全检查规则(1997)》于1998年3月1日生 效。 本规则适用于中国籍200总吨或750kW以上海船、50总吨 或36.8kW以上内河船舶和进出我国港口(包括海上系泊点 )的一切外国籍船舶。不适用于从事营业性运输以外的军事 船舶、公安船舶、渔业船舶和体育运动船艇。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统一管理全国的船舶安全检查工 作。各海事机关负责对进出本港的中国籍船舶实施安全检 查。对外国籍船舶的安全检查,由批准的海事机关实施。 中国籍船舶必须配有《船舶安全检查记录簿》。《船舶 安全检查记录簿》由海事机关核发,用完后应留船保存一 年。外国籍船舶应在办理进港查验手续时出示《亚太地区 港口国监督检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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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人员(通常两人)应向船方出示工作证件。 船长应如实报告船舶的安全状况并指派有关船员 陪同检查。陪同船员应按检查人员的要求,调试 和操纵有关设备,回答有关问题。
对中国籍船舶进行安检后,检查员应在《船舶 安全检查记录簿》内填写船舶安检记录,并签发 《船舶安全检查通知书》一式三份。 对外国籍船舶进行安全检查后,检查人员应签 发《亚太地区港口国监督检查报告》。《亚太地 区港口国监督检查报告》一式两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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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海事机关安全检查的中国籍船舶和经《亚太地 区港口国监督谅解备忘录》成员海事当局检查的 外国籍船舶,一般六个月内不再检查。但下列船 舶不受六个月的限制: (1)国际航行的客船、滚装船、散货船以及油船 、液化气体船、散装化学品船; (2)新发现存在若干缺陷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