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高考加分浅析我国公民受教育平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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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考加分政策解读:平等与公正的法规

高考加分政策解读:平等与公正的法规

高考加分政策:平等与公正的法规自中国高等教育改革以来,高考一直被视为选拔人才的重要途径。

为了使高考更加公平合理,许多地方和学校相继出台了高考加分政策。

高考加分政策是一项旨在照顾特殊群体和促进教育公平的举措,其背后蕴含着平等与公正的法规。

高考加分政策的首要目标是照顾特殊群体,包括农村学生、少数民族学生、贫困家庭学生、残疾学生等。

这些学生常常面临着不同于城市学生的困境和挑战,由于资源不均衡而受到教育机会的限制。

高考加分政策为这些学生提供了额外的机会,使他们能够在竞争激烈的高考中有更多的竞争力。

这种差异化的政策旨在弥补资源差距,为这部分学生提供平等的发展机会,实现教育公平。

其次,高考加分政策还考虑了综合素质评价的因素。

高考加分政策不仅仅关注学生在学科考试中的表现,更关注学生的综合素质和潜能。

例如,社会实践、科技创新、艺术团体、体育竞赛等方面的优秀表现都可以为学生提供额外的加分机会。

通过这种方式,高考加分政策更全面地考量了学生的才能和努力,提供了更多个性化的选拔机制,使得高考更加公正。

高考加分政策还鼓励学生广泛参与社会服务和公益活动。

这种政策有效培养了学生的社会责任感和公民意识,鼓励他们积极参与社会事务,为社会做出贡献。

同时,通过参与社会服务和公益活动,学生也能够获得实践经验和锻炼自身能力的机会,提升综合素质。

这种加分政策的制定,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社会发展和学生成长,体现了平等与公正的法规。

然而,高考加分政策也存在一些争议。

一些人认为加分政策可能导致不公平的情况,例如有些学生通过刻意追求加分而忽视了学科的学习,或者一些强调综合素质但与学科无关的加分项目可能会被滥用。

因此,在制定和执行高考加分政策时,必须保持公正和透明,防止不当行为的出现,确保每个学生都能够公平竞争。

综上所述,高考加分政策是一项平等与公正的法规,它旨在提供更多的机会和选择,照顾特殊群体,促进教育公平。

在推行高考加分政策的过程中,我们需要不断改进和完善,确保政策的公正性和有效性。

我国高考加分政策公平性研究

我国高考加分政策公平性研究

我国高考加分政策公平性研究少数民族高考加分政策是在中国政府对少数民族地区的教育扶持和保护措施下制定的一项政策。

该政策的目的是为了促进教育公平,保障所有学生平等受教育的权利,同时也可以让少数民族地区的优秀人才有机会进入高等学府深造和学习。

从受教育权利平等的角度来看,少数民族高考加分政策具有一定的正当性。

每个人都有接受教育的权利,无论其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等身份特征如何。

在中国社会中,少数民族人口数量较少,如果不能保证每个少数民族的学生都能获得同等的机会和资源,那么就会导致教育机会的不公平和不公正现象的出现。

因此,通过实施少数民族高考加分政策,可以鼓励更多的少数民族学生努力学习并提高自己的综合素质,同时也能够吸引更多优秀的教师和学生来到少数民族地区进行支援和教育,从而推动当地经济和文化的发展。

当然,对于这项政策的合理性还需要进一步探讨和研究。

在具体操作过程中,需要严格规范执行程序和标准,避免出现权力寻租或滥用的情况;同时也要加强对政策的监督和管理,确保其符合国家法律和政策规定。

约翰·罗尔斯,美国著名哲学家和政治学家,以其对正义的深入研究和独特见解而享誉全球。

他的“正义原则”理论对法律、道德和社会政策产生了深远影响。

在此,我们尝试从罗尔斯的“正义原则”视角来分析和探讨少数民族高考加分政策的合理性及可能存在的问题。

罗尔斯的两个基本正义原则是:差别原则和自由平等原则。

差别原则强调社会不平等只有在有利于整个社会中最不利的那一部分的情况下才是合理的。

换言之,社会不应追求形式上的平等而忽视实质上的不平等。

自由平等原则则强调每个人都应享有最大的自由,只要这种自由不损害他人的自由。

在我国,少数民族高考加分政策作为一种特殊的社会安排,一定程度上体现了差别原则。

其目的是为了补偿少数民族在教育资源获取上的不利地位,从而提升少数民族的教育水平,促进民族间的平等与和谐。

然而,从罗尔斯的理论出发,这种政策可能存在以下几个问题:加分政策可能并未真正惠及到那些最需要的考生。

浅析中国公民受高等教育的机会平等权

浅析中国公民受高等教育的机会平等权

浅析中国公民受高等教育的机会平等权摘要:中国公民受高等教育的机会平等权在实现上存在诸多问题。

在全球化背景下,教育部及有关部门需要完善相关的法律,多管齐下,在客观存在差异的基础上逐步追求实质平等。

关键词受高等教育权机会平等高考移民差别原则随着中国高等教育事业的发展,关于中国公民受高等教育的机会平等权日益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

可以说,”仁者见仁,智者见智”。

一、受高等教育的机会平等权在实现上存在诸多问题虽然我国从法理和道义上保障公民受高等教育的机会平等,但在实现上却存在诸多问题,突出的表现在:(一)严重的不平等现象突出。

在我国,这种不平等现象不仅体现在高校资源的区域性和地域性差异,如全国著名高校多数集中在北京、上海、西安、南京、武汉等大城市或东部发达地区,而且还表现在部属院校自主招生名额分配的不合理,如部属院校由于所在地的地方财政支持,倾向于生源本地化,外地成绩较高的考生却被拒之门外。

(二)同一地方的考生数量与高校数量在全国所占比例上存在不平衡发展,彰显高考政策有失公平,欠缺合理。

一般来说,人口大省也是考生大省。

在山东、河南、江西等地,由于本省高校数量较少,部属院校名额有限,考生多,高考竞争的激烈程度远远高于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

由此,山东省曾一度出现这样的口号:”全国高考看山东,山东高考看日照”。

而像北京、上海等地的考生处在正与之相反的情况。

高考政策中地方省市的自主命题、部属院校的自主招生政策使得山东、河南等地的考生与北京、上海等地的考生在付出、收获上均存在天壤之别。

高校招生政策的不合理性使得我国公民受高等教育的机会平等已上升为一个日益引起公众关注的社会公平问题。

(三)”高考移民”现象屡禁不止。

“高考移民”是为了参加高考而进行户籍迁移的人员,主要是指准备参加高考的高中生从录取分数线较高、录取率较低的省份将户籍迁往分数线较低、录取率较高的省市。

在我国,考生父母对子女考取高等院校有优先选择权。

针对国内高考政策存在的不平等现象,考生父母为了子女的前途,甘冒风险,极力冲破户籍制度改革的”阻力”。

从异地高考谈平等受教育权的实现

从异地高考谈平等受教育权的实现

从异地高考谈平等受教育权的实现教育平等权即受教育的平等权,有着人权和公民权的双重属性。

作为人权,它的价值依据是人的尊严与人的价值,规范依据是国际人权法;作为公民权利,它的依据是中国宪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

起源有关教育平等权,国际上有过一些意义非凡的国际公约和国际习惯。

《联合国宪章》重申基本人权、人格尊严与价值、及平等观念。

1946年国际教育局第9届大会上,介入议程的就有“中等教育入学机会均等”,这是最早的世界性的教育平等权规定。

1948年《世界人权宣言》明确将教育平等作为基本人权,确立了人人平等原则并将教育确立为一项基本人权,为教育平等权的确立提供了国际法依据。

之后,联合国又陆续通过了《取缔教育歧视公约》《反对教育歧视建议》《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世界全民教育宣言:满足基本学习需要》使教育平等权更明确地成为一项国际法保障的权利。

受教育权是现代社会中一项基本的人权。

作为人类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受教育权逐渐受到各国政府和国际社会的广泛。

从国际法的角度来看,受教育权是一项不可或缺的公民权利和义务。

本文将从国际法角度探讨受教育权的权利性质,分析其在国际人权法中的重要地位,并探讨中国受教育权保护的现状及改进建议。

国际法是指国家之间关系的法律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称。

国际法的产生背景源于国家间的相互交往与合作,其体系包括国际条约、国际习惯以及国际司法机构等。

国际法在国际关系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为各国之间的政治、经济、文化合作以及解决争端提供了法律基础。

在保护受教育权方面,国际法同样具有重要的作用。

受教育权是指公民享有接受教育的机会和权益。

从法律性质上来看,受教育权是一种基本的人权,具有不可剥夺的性质。

具体而言,受教育权包括教育的机会、质量和条件等方面。

受教育权的实现对于个人发展和社会进步具有重要的意义,它不仅可以提高一个国家的整体国民素质,还可以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

国际人权法是保护人权的重要法律体系之一,其对于受教育权的保护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平等受教育权视角下的高考招生政策分析

平等受教育权视角下的高考招生政策分析

平等受教育权视角下的高考招生政策分析作者:刘坤来源:《科教导刊·电子版》2014年第05期摘要宪法赋予我国公民平等的受教育权,但在现实生活中教育部门的高考招生政策却对来自不同地区的考生进行区别对待,这无疑是对公民的平等受教育权的侵犯。

同时,由于教育资源的有限,我们不希望全国统一录取线,只希望实现教育政策的“实质平等”来保障公民的受教育权这项基本人权。

关键词受教育权实质平等中图分类号:G120 文献标识码:A1受教育权的法理和法律释义受教育权,是指公民达到一定年龄并具备接受教育的能力时,有通过各种教育设施和途径学习科学文化知识的权利,其本质依据在于人自身完善发展的基本需要,是一种基本人权。

受社会经济水平影响,由于教育资源有限,只能保障一部分公民享受完整的教育。

因此对于享用稀缺教育资源的受教育权就要加以更多的限制,即只有满足特定条件的公民才可以享用这一资源,而这里的限定条件应当公平、公开、统一并为一般公众所接受。

由此受教育权应对每个人都是公平的,如有差别待遇,必须是基于正当和合理的事由。

在我国,受教育权是宪法赋予每位公民的重要权利,并且在有关教育法律法规中予以具体化。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46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享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由此,只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年龄、职业、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都依法享有平等的受教育的权利和机会。

2我国教育公平之缺失我国教育部每年都要制定全国普通高等教育招生计划,由各省市根据实际的高考分数实行从高分到低分录取,这一做法导致大学生招生名额逐渐形成一种扭曲的分配格局——“中间高两头低”的状况。

如此的教育政策竟然无视宪法所规定的平等受教育权,其后果必然是教育公平的严重缺失。

从宏观看,其主要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第一,城乡公平缺失。

从2002年全社会5800多亿元的教育投资来看,当年占全国总人口60%以上的农村只获得了其中的22%,而占人口少数的城市却获得了绝大部分。

从倾斜的高考分数线看公民的教育平等权

从倾斜的高考分数线看公民的教育平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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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 类号 : 5 2 G 2 文献标 识码 : A 文 章编号 :0 909 (090 .1-l 10.5 220 )132O
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5章第 3 第 6条规 定:受教育者在入学、 “ 升学、 就业等方面依法享有平等权利。 宪法上的平 等原则要求相 同事件应 ” 为相同处理, 非基于合理正当理由, 不得 为差别待遇 。 第二, 实现实质上的教育平等权 。 应 即国家应承担起使 公民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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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等教育权

平等教育权

浅析受教育平等权——从2016年江苏、湖北等地高考减招谈起摘要:受教育权平等有着丰富的内涵,其中入学机会的平等是受教育权平等的基本内容。

初等教育和中等教育要求“平等对待”的平等。

而在目前条件下,受高等教育的平等是“标准的平等”和“标准面前的平等”。

我国目前在保障公民的受教育权平等方面存在着一些严重的问题。

而在2016年高考倒计时不足2月的时候,教育部的一份文案将黏在学生、家长和国家之间的玻璃纸捅破。

他们想要通过游街示众的方式来要求行使孩子的公民权利,然而效果却很不理想。

关键词:平等教育权;教育资源;高等教育权;区域差异;高考减招事件2016年全国高考在即,一个有关高考招生计划的消息却引起了广泛争议——湖北、江苏等地的家长担心一些高校,特别是位于本省重点高校在本地的招生规模缩小。

而事件背景源于4月底下发的《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做好2016年普通高等教育招生计划编制和管理工作的通知》。

《通知》提到为促进高等教育区域和城乡入学机会公平,2016年,支援中西部地区招生协作计划安排21万人,其中本科14万人,由北京、天津、江苏等14个省(市)的公办普通高校承担,面向河南、广西、贵州、甘肃等10个中西部省(区)招生。

此后,江苏省教育厅公布《关于2016年江苏高等学校跨省招生计划的说明》,表示江苏省将调出3.8万个招生计划安排到中西部省份。

而据湖北教育厅官网消息,湖北省高校(不含在鄂部委属高校)2016年将编制4万名额计划支持中西部10个省(区)。

而这则消息的发布使得两地即将参加高考的考生家长很是不满,而后江苏的部分家长聚集在当地教育部以及政府门口游行,希望不要减招。

在这个事件的进一步发酵主要是在以下几点:首先,高考减招就意味着有一部分的考生即将考入的大学可能会降一个档次,这个不管是对于家长,还是苦读十载的高考学子来说,都是难以接受的;其次,地区矛盾太大,此次减招中,名牌大学比比皆是的北京竟然没有让出一个名额,教育较发达的天津等地也是默不作声。

高考民族加分政策是否合理

高考民族加分政策是否合理

我认为高考民族加分政策是为了维护少数民族受教育权利,体现教育平等权,维护民族团结的正确政策,是合理的,而并非侵犯广大非少数民族考生的教育平等权。

我国宪法第33条规定: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

教育平等权是十分重要的权利,是公民人格成长与发展的基本条件,为参与未来的社会竞争提供可能。

同时,受教育的歧视必然使公民无法公平地参与社会竞争,使表面上向他敞开的机会失去意义,也使社会的发展蒙受了损失。

但是,这里说的平等权不是绝对平等,而是相对平等。

平等不是指在任何情况下的绝对平等,而经常以相对平等的形式出现。

绝对平等是指用强制力量实现事务之间的形式上的完全一样,不允许存在任何差别待遇。

这不符合教育平等权的本质,所以说教育平等权只是相对平等。

相对平等是指在法律上承认人类具有先天及后天的差异性存在,即依事物的本性,不允许在男女、宗教、种族、阶级、党派上对任何人差别待遇的“相对性平等”。

因为现实中,人与人存在各种各样的不同,如果不分情况地完全等同,有可能违反平等的本义。

平等主要强调资格权利的平等,而非在任何情况下达到事实平等;平等权尤其强调机会和过程平等,而非在任何情况下都要做到结果一样;合理的差别待遇并不违反平等。

在我国现阶段的实际情况下,少数民族考生受教育存在相当大的问题。

少数民族在我国属于弱势群体,主要生活在偏远的地区,交通不发达,信息流通不够,受教育的权利受到严重冲击。

如果不给他们事实平等的机会,他们就很少有机会向其他较发达地方的同学,学习先进的思想理念,对少数民族地区的发展很不利。

这样又影响了我国社会的整体进步,违反了宪法中民族平等的原则,不利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和民族的团结。

因此在机会平等的基础上考虑事实平等或者实质上的平等,对少数民族考生适度的优惠是合理的。

而且,高考民族加分制度为实现我国实质上的平等做出了贡献。

平等权又分形式平等和实质平等。

“高考移民”与公民受教育权平等

“高考移民”与公民受教育权平等

李克杰——一个人权法的视角“高考移民”,顾名思义,就是为了参加高考而进行户籍迁移的人员,主要是指准备参加高考的高中生从录取分数线较高、录取率较低的省份将户籍迁往分数线较低、录取率较高的省市。

“高考移民”的直接动因是接受高等教育的渴望,希望通过这种“移民”形式能够读上大学或者读上较好的大学。

“高考移民”的背景则是各省市之间差别悬殊的录取分数线和录取率。

其实,“高考移民”早已存在,它的出现几乎与高考制度的恢复同时,但近几年来,愈演愈烈,已经演变成为一个严重的社会问题,于是它引起了人们对宪法规定的公民教育权平等的广泛关注和激烈争论,同时也引起公众对严重滞后的教育管理改革进行严厉的抨击。

一、受教育权是一项国际公认的基本人权其实“高考移民”涉及的是公民受教育权的平等问题。

受教育权是一项国际公认的基本人权。

《联合国宪章》将促进人权作为自己的宗旨之一,规定:联合国应“促成国际合作,以解决国际间属于经济、社会、文化、及人类福利性质之国际问题,且不分种族、性别、语言、或宗教,增进并激励对于全体人类之人权及基本自由之尊重。

”但《联合国宪章》却对什么是“人权与基本自由”没有下定义。

《国际人权宪章》将国际社会理解“人权”含义标准化,为《联合国宪章》关于人权的规定提供了权威性解释。

《国际人权宪章》除《联合国宪章》中的人权条款外还包括《世界人权宣言》、两个《国际人权公约》(即《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和《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以及《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任意议定书》。

受教育权在《世界人权宣言》中是这样规定的(第26条):“(一)人人都有受教育的权利,教育应当免费,至少在初级和基本阶段应如此。

初级教育应属义务性质。

技术和职业教育应普遍设立。

高等教育应根据成绩对一切人平等开放。

(二)教育的目的在于充分发展人的个性并加强对人权和基本自由的尊重。

教育应促进各国、各种族或宗教集团间的了解、容忍和友谊,并应促进联合国维护和平的各项活动。

以平等权视角看中高考特惠性加分政策

以平等权视角看中高考特惠性加分政策

以平等权视角看中高考特惠性加分政策【摘要】中高考是我国长久以来重要的升学方式,而平等权是我国宪法规定的基本权利之一,它对于宪法所规定的权利都有规范意义,受教育权也在平等权的涵盖之下。

而在我国中高考中因为各种原因产生了各种加分政策,除了广为人知的少数民族加分政策,还有一些地方根据父母的身份为子女加分。

本文透过平等权的审查方式来探讨这些加分政策是否违反教育的平等权问题。

【关键词】少数民族加分政策平等权一、教育平等权的内涵教育平等权,教育是其发生的领域,而平等则是其追求的目标和核心内涵。

现代宪法理论中的平等分为形式平等和实质平等,这种机会平等显然属于对形式平等的保障。

形式平等讲求法律上的机会均等,是一种起点上的机会平等。

而实质平等主要是指为了在一定程度上纠正由于保障形式平等所招致的事实上的不平等,依据个人的不同属性采取不同的方式,对作为各人的人格之形成和发展所必须的前提条件进行实质意义上的平等保障的原理。

所以,教育平等权其次包括公民享有请求国家积极作为创造条件以保障其接受教育的实质平等。

二、教育平等权差别对待的审查标准(一)美国平等权审查之三重标准本文尝试借鉴美国最高法院在平等权保护方面三种不同“层次”的审查标准来检验中高考加分规定中差别对待之合理性这个的问题。

美国联邦宪法中发展出了最高法院会在三种不同的“层次”中选择一种进行审查。

第一类就是理性基础审查,这一类在美国高等法院被运用得最为广泛,按照这一标准,“州政府的行为只要是理性基础,而不是具有引人生厌的歧视性,就不为违犯宪法”,也就是说立法者的分类和法律制定之间需要有某种需要的联系就能符合这类审查的标准。

而后由于种族歧视案件的增多,于是又产生了严格审查标准,从这类标准的产生可以看出它主要还是运用在种族类、外国人身份、原族裔类的案件,而这一类分类也被称之为嫌疑分类。

该标准要求立法者必须说明存在“一种迫切的政府利益”,并须说明“采取这些措施是为了实现预定目的,即对于所有涉及公民基本权利施加最可能少的限制”中度审查标的产生则来源于性别歧视案件,由此产生的分类标准被称之为准嫌疑分类,包括性别、非婚生子女。

公民实现平等受教育权的价值探究

公民实现平等受教育权的价值探究

公民实现平等受教育权的价值探究
公民实现平等受教育权是一项基本的人权。

这不仅是每个人受到公正对待的基础,也是促进社会发展的重要因素。

平等受教育权可以促进社会的平等、公正和包容性,也可以提高人们的教育水平和技能,让他们更好地适应现代社会的需求。

实现平等受教育权需要政府、教育机构以及社会各界共同努力。

政府应该制定公正的教育政策和法规,保障每个人都有平等接受教育的机会和权利。

教育机构应该注重教学质量和资源配置的公正性,确保每个学生都能够获得良好的教育资源。

社会各界也应该支持教育公平,避免对教育机会的不公正分配和对某些群体的歧视。

实现平等受教育权不仅有利于个人的发展,也有利于社会的进步。

一个受过良好教育的公民群体可以更好地参与社会生活和发展,为社会的进步和稳定做出贡献。

因此,实现平等受教育权不仅是一项基本的人权,也是促进社会发展的必要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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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我国公民的平等受教育权_平等的受教育权

浅谈我国公民的平等受教育权_平等的受教育权

浅谈我国公民的平等受教育权|平等的受教育权摘要。

受教育权由入学权、选择权、学籍权、教育条件利用权、终身受教育权、教育平等权、获得公正评价权、获得救助权、救济权和其他法定权利组成;其中平等受教育权处于非常重要的地位,得到国内法和国际法的保障。

关键词:我国公民受教育权平等受教育权受教育的权利是公民的基本权利之一,是指“公民有从国家获得接受教育的机会以及获得接受教育的物质帮助的权利。

”受教育权由很多子权利集合而成,在受教育权的诸项子权利中,最重要的是平等受教育权。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我国宪法确立的一项基本原则,平等受教育权是平等原则在受教育权领域的具体体现。

本文通过综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就国内法和国际法对平等受教育权的保障以及目前我国公民的平等受教育权在现实中存在着一些根本性的缺陷进行表述。

1.受教育权的子权利系统受教育权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由很多子权利集合而成,受教育权具体包括哪些权利。

综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受教育权由以下子权利组成:(1)入学权入学权是公民受教育权真正实现的第一步。

符合法定条件的公民有权接受各种形式的教育,教育机构不得拒绝。

受教育权指向的义务主体是国家,代表国家履行义务的是国家设立的各种公立学校,公立学校对于达到要求的公民都应接纳其入学。

入学权在义务教育阶段和非义务教育阶段的实现程度不同,义务教育阶段的入学权是所有适龄儿童都享有的权利;而非义务教育阶段的入学权则并非所有人都享有,只有那些经过竞争获胜的公民才能真正享有入学权,国家在此承担的义务是保证竞争的公平性。

(2)选择权选择权包括下述几个方面:第一,教育机构选择权:公民享有选择公立学校和非公立学校、重点学校和非重点学校的权利,少数民族的公民有权选择以本民族语言为主进行教学的学校或者以汉语言为主进行教学的学校;第二,教育形式选择权:包括选择普通教育与职业教育、全日制教育与非全日制教育、面授教育与函授教育等方式;第三,专业选择权:公民有权根据其兴趣和实际需要选择专业的权利,而且在第一次选择不符合实际时允许再次选择,《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20条规定“学生确有专长,转系(专业)、转学更能发挥其专长者”可允许转专业;第四,教师选择权:受教育者有权选择其认为最好的教师为其提供教育,目前在很多高等学校实施的双向选择——老师选择学生和学生选择老师的做法体现了受教育者的教师选择权,这一权利的实现还依赖于教师队伍的扩大和师资力量的不断提高。

教育公平视阈下我国高考加分政策探析

教育公平视阈下我国高考加分政策探析

教育公平视阈下我国高考加分政策探析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教育问题已经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

而在教育的根本问题中,高考加分政策一直备受关注。

高考加分政策作为提供机会与公平的手段,旨在缩小城乡、富贵贫穷、性别、民族等差异对人才选拔的影响,实现中国特色的教育公平。

然而,这一政策不仅有其积极的一面,也存在许多争议。

本文将从教育公平的视角探讨我国高考加分政策的现状和问题。

首先,我国高考加分政策在确保基本公平的同时,也给予特殊群体照顾,如城乡考生、农民工子女、少数民族考生等。

这也是因为我国社会发展不平衡的现实所迫。

这样的政策使得一些本应落后的学生能够有机会获得更好的教育资源,弱化了地域和家庭背景对高考录取的影响,平衡了不同地区、不同群体的教育资源分配,增加了社会的公平感。

其次,高考加分政策为少数民族考生提供了特殊的录取机会,促进了民族团结和国家统一。

我国是一个多民族国家,各个少数民族也有权利和机会接受高等教育。

高考加分政策可以解决少数民族地区的历史、文化、师资和学校资源相对匮乏的问题,更好地维护了民族团结。

同时,该政策也在一定程度上减轻了少数民族学生由于艰苦条件导致的教育机会不平等的问题,对于激发少数民族学生的积极性和创造力具有重要意义。

然而,高考加分政策也面临着许多问题和争议。

首先,一些加分政策并没有按照初始的目标执行。

比如,一些地方政府为增加本地学生的竞争优势,对本地考生进行过分的加分,导致了不公平和不公正的竞争环境。

其次,一些加分政策盲目地加大了对少数民族的加分力度,导致其成为诈骗和不公平的工具。

一些家长和考生通过冒用少数民族身份,获取高额加分,使真正需要帮助的少数民族考生失去了公平的机会。

此外,一些加分政策也可能导致一些考生过度依赖加分,忽视了真正的学习和能力的锻炼。

这些问题都给高考加分政策带来了严峻的挑战。

要解决这些问题,首先需要加强监管和落实加分政策的公正性。

政府和教育主管部门要对加分政策进行监管,确保其实施的公正性和合法性。

中高考加分拷问教育平等

中高考加分拷问教育平等

中高考加分拷问教育平等[摘要]近年来,许多地区为了吸引人才而采用对其子女中高考加分的政策,使得政策天枰更加偏向了原本就占有较多教育资源的强势群体,严重破坏了公民平等的受教育权,在考虑教育平等的同时,也不能忽略中国教育资源地区分配的差异性,绝对的公平就是相对的不公平,所以还要充分找过到落后地区以及少数民族地区的考生。

[关键词]受教育权;教育公平;弱势群体2006年,福建省漳州市出台的一项规定引起了广泛的争议,即“经漳州市政府办审核公布的2005年度漳州市民营企业前100名的纳税大户的控股企业主的子女(外商子女也参照本规定执行),可享受加20分(课改县加13分)的照顾。

”漳州市教育局副局长在接受采访时说,“这是市委市政府的决定,主要考虑到漳州市民营经济发展相对滞后,工业立市进程缓慢,此举是为了鼓励民营企业,为他们创造一个良好的投资环境。

”近年来,有关中高考加分规定的合理性及合法性问题引起了全社会的广泛关注,漳州市政府的这项规定正是其中富有代表性的一个案例,在社会关注的同时也收到了来自各方的质疑,但是此类案件不但没有杜绝,反而频频发生。

2008年4月,多家媒体报道了深圳市关于金融高管子女中考加分的规定,深圳市教育局制定这一规定的目的和漳州市政府的目的如出一辙,“为了扶持金融业发展、引进和留住人才,对金融高管人才的子女就学给予照顾。

”而黑龙江省则规定凡在该省工作的省级以上优秀专家和获得博士学位人员的子女在该省参加高考的,省内志愿学校录取分数线下照顾20分投档。

这三个典型案例虽然针对的具体群体和分数政策不尽相同,但是都涉及到了一个核心问题——加分规定所依据的分类标准是否侵犯了公民依法享有的受教育平等这一不可侵犯的宪法性权利。

对于中高考中学生录取分数方面的差别对待,明显在拷问教育的公平性问题。

关于受教育平等权的规定最早可以追溯到1946年,国际教育局第九届大会上将“中等教育入学机会均等”的原则列入了议程。

在之后的两年,《世界人权宣言》明确将受教育权确定为一项基本人权,为受教育平等权的确立提供了国际法依据。

从高考移民谈宪法基本权利之受教育权平等问题研究

从高考移民谈宪法基本权利之受教育权平等问题研究

从高考移民谈宪法基本权利之受教育权平等问题研究一、高考移民与公民受教育权概述,一,高考移民简述。

高考移民,就是为了参加高考而进行户籍迁移的人员,主要是指参加高考的高中生从录取分数线较高、录取率较低的省份将户籍迁往分数线较低、录取率较高的省份。

多年来,我国一直以省、市、自治区为单位确定录取名额和划定高考录取分数线的政策,各省区之间高考录取分数线之间存在巨大差异,导致社会上形成了一股高考移民潮。

于是它引起了人们对于宪法规定的公民教育权平等的广泛关注和激烈争论,同时,也对严重滞后的教育管理改革进行严厉的抨击。

,二,公民的受教育权。

受教育权是我国宪法赋予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

宪法第46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享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这一规定使受教育权利成为宪法权利中的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的重要组成部分。

受教育权作为一项宪法性质的权利,不仅在宪法中有规定,且我国《教育法》第9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机会。

我国《义务教育法》规定,凡年满六周岁的儿童,不分性别、种族、民族、应当入学接受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

条件不具备的地区,可以推迟到七周岁入学。

从以上几个方面可以看出,我国对于公民受教育权的保护体系是比较完备的。

但在具体的教育政策实施方面还存在着不足,所以引发了诸如高考移民所带来公民受教育权不平等的问题。

受教育的平等权的意义是多方面的。

对于权利主体,它的作用在于,首先,教育平等权是公民人格成长与发展的基本条件,其次,教育平等权为参与未来的社会竞争提供可能。

现代知识型社会中知识是竞争能力的主要组成部分,因此,受教育的歧视必然使公民无法公平的参与社会竞争,使表面上向他敞开的机会失去意义。

二、我国实现受教育权平等的现状及原因本文由论文联盟经验证明,不公平的教育将养成公民对社会的不信任甚至是仇恨心理,对于社会和谐极为不利。

由异地高考方案获批看我国公民高等教育平等权

由异地高考方案获批看我国公民高等教育平等权

由异地高考方案获批看我国公民高等教育平等权近年来,我国高等教育领域出现了异地高考方案,这一方案的获批引发了广泛的关注和讨论。

异地高考方案为那些无法迁往考试地点的考生提供了一种公平的参加高考的机会,也有利于促进我国公民的高等教育平等权。

高等教育是一个国家发展的重要标志和人力资源的重要来源。

然而,在我国的高等教育中,地域差异问题严重影响了公平。

相对于发达地区,一些经济欠发达的地方的教育资源相对缺乏,考生想要获得更好的教育资源往往需选择迁往他处。

但是,这会导致很多考生因各种原因而无法迁居,从而无法参加高考。

异地高考方案的推出,给了无法迁居的考生一个公平参加高考的机会。

通过跨省高考,考生能够留在自己的家乡参加高考,而不需要面临远离家乡、独自承担生活费用等困境。

这种方式不仅方便了考生和家长,也有利于减轻高校对于发达地区考生的招生压力,让更多的有才华的学生有机会进入优质高校。

异地高考方案的获批对于保障公民的高等教育平等权具有积极的意义。

高等教育平等权是每个公民平等接受高等教育的权利和机会,而异地高考方案的出台正是为了解决地域差异问题,提供公平平台,让所有符合报考条件的考生有机会参加高考。

这削减了高等教育中的地域不平等,使更多的人有机会获得高等教育,提升自己的生活水平和就业竞争力。

然而,异地高考方案的推行也面临一些挑战和问题。

首先,高考作为一项重要的选拔工具,其公正性和公平性至关重要。

如果不能妥善控制好跨省高考的各种影响因素,就可能导致有些考生通过异地高考方案获得不公平的机会,进而影响高校的选拔和录取结果。

此外,由于不同地区的教育条件和质量存在差异,异地高考可能给某些考生带来一定的风险和负担。

为了解决这些问题,需要加强监管和规范。

首先,各省市要加强协调,确保异地高考方案的公平性和公正性。

各地教育主管部门应该积极参与方案设计和执行,并确保相关考试的质量和公正性。

其次,高等院校应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招生计划的合理划分,避免因异地高考方案导致的资源过度集中问题。

从倾斜的高考分数线看公民的教育平等权

从倾斜的高考分数线看公民的教育平等权

从倾斜的高考分数线看公民的教育平等权作者:王华伟来源:《法制与社会》2009年第01期摘要教育平等权是基本人权,每一个公民都平等地享有受教育的权利,但是在现实中这一权利的实现受到许多阻碍,特别是备受争议和质疑的高考分数线问题,已经严重侵害到公民的教育平等权。

关键词教育平等权正义补偿原则中图分类号:G52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09)01-312-01教育平等权是基本人权,是宪法赋予公民的基本权利,每一个公民都平等地享有受教育的权利,但是现实中我国公民的教育平等权在很多方面并没有真正实现。

其中作为国家选拔高层次人才的高考录取制度中的倾斜性分数线备受争议和质疑。

为了能比较直观地说明高考录取分数线严重倾斜问题,笔者选取了差异比较明显的东中西部若干省份的2005年—2008年的高考文科二本录取分数线作对比。

注:以上数据来源于/include//gaokao/zhuanti/2006_fenshuxian.shtml从上表中不难看出,京、津、沪地区的高考录取分数线总体处于比较低的地位,甚至比各方面设施和条件都和它们相差很远的西部的甘肃、贵州两地还低。

以2008年为例,上海市文科二本录取分数线为428分,比甘肃、贵州分别低73分和75分,比分数最高的山东整整相差139分。

这意味着同样是450分的考生,在山东、甘肃、贵州等省连专科都上不上,在上海却可以以较高的分数顺利升入普通高等本科学校。

笔者认为此项倾斜的高考分数政策侵害了其它地区考生的教育平等权。

教育平等权是一个重要的宪法学概念。

笼统地讲,教育平等权是指“人们不受政治、经济、社会地位和民族、种族、信仰及性别差异的限制, 在法律上都享有同等受教育的利。

”教育平等权,笔者认为主要包括以下两方面:第一,必须从形式上确保教育平等权。

即宪法和法律应以明文确保公民的教育平等权,使任何公民平等地拥有法律上的受教育权,不受到任何民族、种族、性别、肤色、职业、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方面的歧视和限制。

论我国公民受教育权的平等实现,宪法范文.doc

论我国公民受教育权的平等实现,宪法范文.doc

论我国公民受教育权的平等实现,宪法-论我国公民受教育权的平等实现李璇,余秀宝摘要:公民受教育权是其自我实现的不可或缺的一项权利。

目前,我国公民受教育权的不平等主要表现在义务教育阶段的不平等、高等教育阶段的不平等以及性别保障上的不平等诸方面。

公民追求受教育权平等实现是对社会平等权的追求,国际社会对教育平等权的重视使人们更加关注受教育权的平等实现。

我国应加强政府的积极作为,推进教育体制的系统改革,鼓励受教育者的积极参与,从而有效促进公民受教育权的平等实现。

关键词:教育;受教育权;平等实现接受教育是人认识自我的重要方式之一,受教育权对人的自我实现来说是一项不可或缺的权利。

受教育是人类文明得以延续、人实现自我的重要途径。

受教育权是指公民依法享有的要求国家积极提供均等的受教育条件和机会,通过学习来发展其个性、才智和身心能力,以获得平等的生存和发展机会的基本权利[1]。

由此,受教育的条件均等和机会均等是受教育权平等实现的核心内容,以此来衡量目前我国公民受教育权的现状则不容乐观,主要表现在公民受教育权的不平等上。

一、我国公民受教育权不平等的表现(一)义务教育阶段的不平等我国义务教育阶段的教育资源占有和受教育权的实现程度,存在严重的城乡差别、地域差别和身份差别。

首先,教育资源分配不公。

在义务教育阶段,优质教育资源主要集中在城市,集中在社会地位较高的阶层,而农村地区和社会底层家庭享有的教育资源往往十分匮乏。

其次,农村地区和社会底层家庭背景的学生失学率较大。

虽然自2003年开始,国务院提出了逐步在全国范围内落实义务教育阶段“两免一补”的保障制度,并为此大幅增加了中央财政专项资金,从而使部分学生尤其是农村偏远贫困地区的学生避免了因家庭经济困难而失学的窘境,但农村地区和低收入家庭学生在受教育机会方面难以与城市及高收入家庭的学生保持平等。

此外,地域之间尤其是东西部之间教育水平失衡。

东部地区因为有发达的经济作支撑,其教育水平及受教育程度是西部地区难以企及的。

高考民族加分政策是否合理

高考民族加分政策是否合理

孙广阔新闻1041班学号:1021012142关于重庆高考少数民族加分政策分析我认为高考民族加分政策是为了维护少数民族受教育权利,体现教育平等权,维护民族团结的正确政策,是合理的,而并非侵犯广大非少数民族考生的教育平等权。

我国宪法第33条规定: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

教育平等权是十分重要的权利,是公民人格成长与发展的基本条件,为参与未来的社会竞争提供可能。

同时,受教育的歧视必然使公民无法公平地参与社会竞争,使表面上向他敞开的机会失去意义,也使社会的发展蒙受了损失。

但是,这里说的平等权不是绝对平等,而是相对平等。

平等不是指在任何情况下的绝对平等,而经常以相对平等的形式出现。

绝对平等是指用强制力量实现事务之间的形式上的完全一样,不允许存在任何差别待遇。

这不符合教育平等权的本质,所以说教育平等权只是相对平等。

相对平等是指在法律上承认人类具有先天及后天的差异性存在,即依事物的本性,不允许在男女、宗教、种族、阶级、党派上对任何人差别待遇的“相对性平等”。

因为现实中,人与人存在各种各样的不同,如果不分情况地完全等同,有可能违反平等的本义。

平等主要强调资格权利的平等,而非在任何情况下达到事实平等;平等权尤其强调机会和过程平等,而非在任何情况下都要做到结果一样;合理的差别待遇并不违反平等。

在我国现阶段的实际情况下,少数民族考生受教育存在相当大的问题。

少数民族在我国属于弱势群体,主要生活在偏远的地区,交通不发达,信息流通不够,受教育的权利受到严重冲击。

如果不给他们事实平等的机会,他们就很少有机会向其他较发达地方的同学,学习先进的思想理念,对少数民族地区的发展很不利。

这样又影响了我国社会的整体进步,违反了宪法中民族平等的原则,不利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和民族的团结。

因此在机会平等的基础上考虑事实平等或者实质上的平等,对少数民族考生适度的优惠是合理的。

从高考加分浅析我国公民受教育平等权

从高考加分浅析我国公民受教育平等权

从高考加分浅析我国公民受教育平等权【摘要】在我国施行了多年的高考加分政策越发的受到了人们的质疑。

到底高考加分应不应该,该怎么加,如何保障公民的受教育的权利这个问题应当引起我们高度的重视,这不仅仅关乎公民基本权利的保障更加是建设我国社会主义法治的应有之意。

【关键词】平等权;受教育权;高考加分;宪法精神“正义不仅需要实现,还要以人们看得见的方式实现。

”罗尔斯将正义划分为程序正义和实体正义。

受教育平等权既涉及到了实体正义也涉及到形式正义,从恢复高考制度到现在已经三十多年,漫长的过程中出现了越来越多的问题,甚至有很多专家学者呼吁取消高考制度,但高考的存在是有其合理性的:在我国这样一个人口大国并且尚不发达的情形下,高考制度是能够使最多的孩子参与其中,并且能够获得高等教育机会的一个渠道。

一、教育平等权的界定平等权是指公民平等地享有权利,禁止被给予任何不合理的差别对待,要求国家同等保护的权利。

我国的宪法中并没有直接规定受教育平等权,而只是对受教育权作出了一般性的规定,所以我们有必要对教育平等权进行学理的规定。

狭义的受教育权是指公民进入专门的教育机构——学校接受教育的权利。

广义的受教育权则包括教育的机会平等和物质条件待遇的平等,前者即是指任何人不因出身、性别、种族、宗教信仰等的差别而在平等的接受教育问题上被给予不同待遇;后者意味着每个公民在接受教育时,在师资、校舍、图书资料和教育设施等物质条件方面享有平等对待的权利。

[1]二、我国公民受教育权不平等现象——以几起加分风波为切入点近几年被曝光的高考加分内幕事件越来越多,让高考加分成为了人民探讨教育平等的切入点。

其中引起广泛关注的重庆考生民族身份造假加分事件,预录取到北京大学而被取消录取的重庆文科状元何某[2];浙江绍兴某中学的“三模三电”加分事件[3],该校参加高考航模加分测试的19名考生中有13名来自当地权势家庭、其余6名均为教师子女,外界对这样的加分提出了极大的质疑,媒体更是尖锐的提出这是钱权与教育结合的产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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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高考加分浅析我国公民受教育平等权【摘要】在我国施行了多年的高考加分政策越发的受到了人们的质疑。

到底高考加分应不应该,该怎么加,如何保障公民的受教育的权利这个问题应当引起我们高度的重视,这不仅仅关乎公民基本权利的保障更加是建设我国社会主义法治的应有之意。

【关键词】平等权;受教育权;高考加分;宪法精神
“正义不仅需要实现,还要以人们看得见的方式实现。


罗尔斯将正义划分为程序正义和实体正义。

受教育平等权既涉及到了实体正义也涉及到形式正义,从恢复高考制度到现在已经三十多年,漫长的过程中出现了越来越多的问题,甚至有很多专家学者呼吁取消高考制度,但高考的存在是有其合理性的:在我国这样一个人口大国并且尚不发达的情形下,高考制度是能够使最多的孩子参与其中,并且能够获得高等教育机会的一个渠道。

一、教育平等权的界定
平等权是指公民平等地享有权利,禁止被给予任何不合理的差别对待,要求国家同等保护的权利。

我国的宪法中并没有直接规定受教育平等权,而只是对受教育权作出了一般性的规定,所以我们有必要对教育平等权进行学理的规定。

狭义的受教育权是指公民进入专门的教育机构——学校接受教育的权利。

广义的受教育权则包括教育的机会平等和物质条件待遇的平等,前者即是指任何人不因出身、性别、种族、宗教信仰等的差别而在平等的接受教育问题上被给予不同待遇;后者意味着每个公民在接受教育时,在师资、校
舍、图书资料和教育设施等物质条件方面享有平等对待的权利。

[1]
二、我国公民受教育权不平等现象——以几起加分风波为切入点
近几年被曝光的高考加分内幕事件越来越多,让高考加分成为了人民探讨教育平等的切入点。

其中引起广泛关注的重庆考生民族身份造假加分事件,预录取到北京大学而被取消录取的重庆文科状元何某[2];浙江绍兴某中学的“三模三电”加分事件[3],该校参加高考航模加分测试的19名考生中有13名来自当地权势家庭、其余6名均为教师子女,外界对这样的加分提出了极大的质疑,媒体更是尖锐的提出这是钱权与教育结合的产物。

诸如此类的造假加分、权钱加分之事屡见不鲜,让人们开始质疑高考加分的合理性与公正性。

其不完善之处也逐渐暴露出来,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一)加分政策混乱
近些年高考加分本就属于教育部门管理的范畴的事物已经有越来越多的其他行政部门参与其中,例如:科协、体育、外事、民委、计划生育、残联、公安、民政、工会等等。

前段时间被炒作的“翻出四年前的账,要求认定见义勇为的四川省某市民只为高考给孩子加分”等的闹剧一直都不曾停止。

(二)加分可操作性大,幅度变化大
加分的幅度我国没有特别的规定,只是规定了某项加分最大不可超过多少,没有说什么情况应该加多少,其实对于中国百万考生来讲,一分之差往往能决定命运。

加分的范围也成日益扩大之势,
并且没有确定的界限,这样的弹性幅度给高考加分的不正之风无益是添了一把火。

(三)加分资格造假多发
高考加分政策本身存在的漏洞,加上在执行过程中由于缺乏有效的监督机制,使得此项政策成为了某些社会阶层的特权,滋生教育腐败,频频出现为获得加分而进行荣誉造假的事件。

三、我国教育不平等产生的根源
之所以会产生如上事件,我认为主要有下两方面原因:
(一)教育资源有限,教育资源配置不平等
我国是一个发展中国家,教育资源是十分有限的,有限的资源分配下来更是不足以满足中国日益增长的人口,并且由于我国的国情,地区之间,城乡之间经济发展极不平衡,直接导致了地区间城乡间的教育水平不同,为了能进入好的高中好的大学享受更好的教育家长和老师就动起了高考加分的脑筋,除了城乡间地区间的不平等外,学校与学校间的不平等也是极其严重的,就高校而言分成了好多个等级:985、211、部属院校、省部共建、省属院校、地区院校等等,我个人认为这是直接诱发一系列教育问题的直接原因。

(二)反腐败斗争已经涉及教育
我国当前的就业形势不同乐观,孩子的教育与就业直接挂钩。

在激烈的竞争下家长自然会想尽一切办法为孩子开辟捷径。

家长想法设法利用手中的权力去影响教育,为子女加分,教育腐败便产生了。

在于加分制度本身的缺陷,即对“程序公正”的忽视,其操作
过程往往是封闭的、不公开和不受监督的。

比如,按加分政策,考生拥有国家二级运动员证书就可享受加分优惠,而这一证书的发放权又在地方体育局,这种情况下,让体育部门自己监督自己,既当裁判员又当运动员显然是容易滋生腐败的[4]。

四、结语
我国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经济还不够发达,是不可能按着片面的程序正义进行高考招考的。

高考加分有利于实现我国教育的实质平等,在政策上对欠发达地区、少数民族学生等处于弱势的群体的侧重是在某种程度上保障了实质公平,这与我国的宪法不相违背。

很多学者呼吁取消加分政策,我认为此法是不可取的,经济发展的不平衡决定了教育资源巨大差异性,东西部之间、发达地区与欠发达地区之间无论在教育资源的数量、质量及实际享有受教育权利的水平上都存在明显的差别,这是教育权事实上和宏观上的不平等。

增加对欠发达地区投资,加大扶持力度,允许落后地区在一定时期享有相对较多的公共教育资源,适当限制发达地区对公共教育资源的享有,符合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发展的根本目的和宗旨。

为此,国家在实施高考加分制度优惠政策的同时也要对其进行严格规制。

我认为有必要明确高考加分的幅度以及具体可行的加分程序,使高考加分真正成为二次分配中调剂教育资源配置的手段。

教育平等权直接关系着公民的基本权利,在当今社会更为重要,我们必须予以重视,给公民以平等的接受教育的机会和境遇是国家对公民应尽的以为,而非福利。

参考文献:
[1]罗了一.论公民的受教育权[j].汉中师范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2,(01):57.
[2]杨明.重庆状元民族造假责与罚:民族加分制仍牢不可破[n].民主与法制时报,2009-07-13.
[3]吴杰.浙江取消“三模三电”加分加分,怎么加,加谁的?[n/ol].南方周末,2011-01-06.
[4]高福生.以“裸考”自嘲凸显高考加分困局[j/ol].南风窗网,2006-06-06,03:53.
[5]王振国.试论当代我国公民的受教育权[j].郑州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5.05,38(03).
[6]张进军.和谐社会中的平等受教育权问题[j].行政与法,2005.06.
[7]李星云.论我国义务教育资源的公平配置[j].江海学刊,2006,(06).
[8]李斌,谢湘.全国人大代表建议清理高考加分政策[n].中国青年报,2006-08-14.
[9]马书平.荣誉造假:高考舞弊新热点[j].中国社会导刊,20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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