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银行关联交易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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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与内部人和股东关联交易管理办法

商业银行与内部人和股东关联交易管理办法

商业银行与内部人和股东关联交易管理办法

《商业银行与内部人和股东关联交易治理方法》差不多中国银行业监督治理委员会第九次主席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

主席:刘明康

二○○四年四月二日

商业银行与内部人和股东关联交易治理方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大审慎监管,规范商业银行关联交易行为,操纵关联交易风险,促进商业银行安全、稳健运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治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本方法所称商业银行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置的商业银行,包括中资商业银行、外资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

第三条商业银行的关联交易应当符合诚实信用及公允原则。

第四条商业银行的关联交易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和有关的银行业监督治理规定。

商业银行的关联交易应当按照商业原则,以不优于对非关联方同类交易的条件进行。

第五条中国银行业监督治理委员会依法对商业银行的关联交易实施监督治理。

第二章关联方

第六条商业银行的关联方包括关联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七条商业银行的关联自然人包括:

(一)商业银行的内部人;

(二)商业银行的要紧自然人股东;

(三)商业银行的内部人和要紧自然人股东的近亲属;

(四)商业银行的关联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控股自然人股东、董事、关键治理人员,本项所指关联法人或其他组织不包括商业银行的内部人与要紧自然人股东及其近亲属直截了当、间接、共同操纵或可施加重大阻碍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五)对商业银行有重大阻碍的其他自然人。

本方法所称商业银行的内部人包括商业银行的董事、总行和分行的高级治理人员、有权决定或者参与商业银行授信和资产转移的其他人员。

银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就《商业银行与内部人和股东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的发布答记者问

银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就《商业银行与内部人和股东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的发布答记者问

银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就《商业银行与内部人和股东关联交易管理办

法》的发布答记者问

2004-4-6 15:33:46

《商业银行与内部人和股东关联交易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将于2004年5月1日起正式施行。日前,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就《办法》的发布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问:请介绍一下《办法》的起草背景。

答:为完善商业银行审慎监督管理规则,规范商业银行关联交易行为,加大对关联交易的监管力度,控制关联交易风险,促进商业银行安全、稳健运行,从2003年5月初开始,银监会就组织力量开始了《办法》的起草工作。在《办法》的起草过程中,有关人员研究了国内商业银行近年来影响较大的、违规进行关联交易的案例,搜集整理了大量国内外有关商业银行关联交易的监管法规及会计制度的资料,分别召开了有国有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部分城市商业银行有关人员参加的座谈会,并书面征求了部分外资银行的意见。同时,还多次征求了会计师、律师等专业人士的意见,并于今年3月份通过银监会网站公开征求社会公众的意见。银监会在深入调查研究,认真总结经验教训、借鉴国内外相关法规、制度,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充分论证的基础上,经反复研究修改,数易其稿,制定了《商业银行与内部人和股东关联交易管理办法》。

问:为什么要制定《办法》?

答:商业银行与其关联方之间不公允的关联交易隐藏着巨大的风险,严重影响了商业银行的安全、稳健运行,迫切需要对商业银行的关联交易行为进行严格规范。

从我国近几年银行业监督管理的实际情况来看,商业银行不公允的关联交易

银行关联交易管理实施细则

银行关联交易管理实施细则

xx银行关联交易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1)

第二章关联方范围 (2)

第一节银监会口径下本行关联方的范围 (3)

第二节证监会口径下本行关联方的范围 (4)

第三节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口径下本行关联方的范围 (5)

第四节上交所口径下本行关联方的范围 (6)

第五节联交所《证券上市规则》口径下本行关联方的范围 (7)

第六节《国际会计准则》口径下本行关联方的范围 (11)

第七节其他规定 (12)

第三章关联方信息管理 (13)

第四章关联交易的分类 (21)

第五章关联交易的审议审批 (23)

第六章关联交易的披露 (26)

第七章关联交易的备案与统计 (27)

第八章关联交易管理信息系统 (28)

第九章控股子公司与本行关联方的关联交易管理 (29)

第十章关联交易管理职责 (30)

第十一章附则 (34)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本行关联交易管理,规范关联方信息的收集与使用,明确关联交易的处理流程,确保本行关联交易公允,对外披露真实、准确,根据《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

管理基本规范》,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行的关联交易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监管部门规定,并遵循本行上市地监管机构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

第三条本行的关联交易应符合诚实信用及公允原则。按照商业原则,以不优于对非关联方同类交易的条件进行。

第四条本行对关联方实行分类管理,分类确认相应规则下的关联方范围,分类识别相应规则下的关联方,并按照相应规定履行关联交易审批审议、信息披露等程序。

第五条总行内控与法律合规部牵头全行关联交易的管理工作,其他机构应当按照本实施细则规定的职责分工落实关联交易管理的具体工作。

商业银行与内部人和股东关联交易管理办法

商业银行与内部人和股东关联交易管理办法

商业银行与内部人和股东关联交易管理办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4年第3号)

《商业银行与内部人和股东关联交易管理办法》已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第九次主席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席:刘明康

二○○四年四月二日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关联方

第三章关联交易

第四章关联交易的管理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六章附则

商业银行与内部人和股东关联交易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审慎监管,规范商业银行关联交易行为,控制关联交易风险,促进商业银行安全、稳健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商业银行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商业银行,包括中资商业银行、外资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

第三条商业银行的关联交易应当符合诚实信用及公允原则。

第四条商业银行的关联交易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和有关的银行业监督管理规定。

商业银行的关联交易应当按照商业原则,以不优于对非关联方同类交易的条件进行。

第五条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依法对商业银行的关联交易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关联方

第六条商业银行的关联方包括关联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七条商业银行的关联自然人包括:

(一)商业银行的内部人;

(二)商业银行的主要自然人股东;

(三)商业银行的内部人和主要自然人股东的近亲属;

(四)商业银行的关联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控股自然人股东、董事、关键管理人员,本项所指关联法人或其他组织不包括商业银行的内部人与主要自然人股东及其近亲属直接、间接、共同控制或可施加重大影响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商业银行关联交易罚则

商业银行关联交易罚则

商业银行关联交易罚则

商业银行关联交易罚则是指监管机构对商业银行在与其关联方进行交易时存在的违规行为进行处罚的具体规定。这些规定旨在防止商业银行与关联方进行违规交易,避免利益输送、内幕交易等不当行为发生,保护银行的利益和客户的权益。

商业银行关联交易罚则一般包括以下内容:

1. 限制商业银行与关联方进行交易的比例,以避免单一关联方对商业银行的影响过大。

2. 规定商业银行与关联方进行交易时需要进行特殊报备或审批程序,以增强交易的透明度和监管机构对交易的监督能力。

3. 确定商业银行与关联方交易时需要遵循的公平竞争规则,以防止不公平的交易行为。

4. 规定商业银行与关联方交易时需要进行的风险控制措施,以减少交易风险和损失。

5. 设定对商业银行与关联方违反关联交易规定的处罚措施,如罚款、暂停或取消交易资格等。

商业银行关联交易罚则的具体内容和力度会因国家、地区和监管机构的不同而有所不同。监管机构通常会根据市场情况和风险状况对关联交易罚则进行调整和完善,以保护金融市场的稳定和健康发展。

商业银行与内部人和股东关联交易管理办法

商业银行与内部人和股东关联交易管理办法

商业银行与内部人和股东关联交易管理办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4年第3号)

《商业银行与内部人和股东关联交易管理办法》已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第九次主席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席:刘明康

二○○四年四月二日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关联方

第三章关联交易

第四章关联交易的管理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六章附则

商业银行与内部人和股东关联交易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审慎监管,规范商业银行关联交易行为,控制关联交易风险,促进商业银行安全、稳健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商业银行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商业银行,包括中资商业银行、外资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

第三条商业银行的关联交易应当符合诚实信用及公允原则。

第四条商业银行的关联交易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和有关的银行业监督管理规定。

商业银行的关联交易应当按照商业原则,以不优于对非关联方同类交易的条件进行。

第五条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依法对商业银行的关联交易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关联方

第六条商业银行的关联方包括关联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七条商业银行的关联自然人包括:

(一)商业银行的内部人;

(二)商业银行的主要自然人股东;

(三)商业银行的内部人和主要自然人股东的近亲属;

(四)商业银行的关联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控股自然人股东、董事、关键管理人员,本项所指关联法人或其他组织不包括商业银行的内部人与主要自然人股东及其近亲属直接、间接、共同控制或可施加重大影响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商业银行与内部人和股东关联交易管理办法

商业银行与内部人和股东关联交易管理办法

商业银行与内部人和股东关联交易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审慎监管,规范商业银行关联交易行为,控制关联交易风险,促进商业银行安全、稳健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商业银行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商业银行,包括中资商业银行、外资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

第三条商业银行的关联交易应当符合诚实信用及公允原则。

第四条商业银行的关联交易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和有关的银行业监督管理规定。

商业银行的关联交易应当按照商业原则,以不优于对非关联方同类交易的条件进行。

第五条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依法对商业银行的关联交易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关联方

第六条商业银行的关联方包括关联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七条商业银行的关联自然人包括:

(一)商业银行的内部人;

(二)商业银行的主要自然人股东;

(三)商业银行的内部人和主要自然人股东的近亲属;

(四)商业银行的关联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控股自然人股东、董事、关键管理人员,本项所指关联法人或其他组织不包括商业银行的内部人与主要自然人股东及其近亲属直接、间接、共同控制或可施加重大影响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五)对商业银行有重大影响的其他自然人。

本办法所称商业银行的内部人包括商业银行的董事、总行和分行的高级管理人员、有权决定或者参与商业银行授信和资产转移的其他人员。

本办法所称主要自然人股东是指持有或控制商业银行5%以上股份或表决权的自然人股东。自然人股东的近亲属持有或控制的股份或表决权应当与该自然人股东持有或控制的股份或表决权合并计算。

商业银行关联交易管理办法

商业银行关联交易管理办法

**商业银行关联交易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审慎经营,规范**商业银行(以下简称本行)的关联交易行为,控制关联交易风险,促进本行安全、稳健运行,根据《农村合作银行监管工作意见》(银监发[2005]28号)的相关规定,参照《商业银行与内部人和股东关联交易管理办法》(银监会[2004]第3号令),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关联交易须符合诚实信用及公允原则。

第三条关联交易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和有关的银行业监督管理规定。

第四条关联交易须按照商业原则,以不优于对非关联方同类交易的条件进行。

第二章关联方

第五条关联方包括关联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六条关联自然人包括:

(一)本行的内部人及其近亲属;

(二)本行的主要自然人股东及其近亲属;

(三)本行的关联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控股自然人股东、董事、关键管理人员;

(四)对本行有重大影响的其他自然人。

本办法所称内部人包括本行的董事、监事、本行及支行高级管理人员、有权决定或者参与本行授信和资产转移的其他人员。

本办法所称主要自然人股东是指持有或控制本行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股东。自然人股东的近亲属持有或控制的股份与该自然人股东持有或控制的股份合并计算.

本办法所称近亲属包括父母、配偶、兄弟姐妹及其配偶、成年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父母、配偶的兄弟姐妹及其配偶、父母的兄弟姐妹及其配偶、父母的兄弟姐妹的成年子女及其配偶。

第七条关联法人或其他组织包括:

(一)本行的主要非自然人股东;

(二)本行的内部人与主要自然人股东及其近亲属直接、间接、共同控制或可施加重大影响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商业银行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商业银行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商业银行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xx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关联交易行为,控制关联交易风险,促进安全、稳健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商业银行公司治理指引》、《股份制商业银行董事会尽职指引》、《商业银行与内部人和股东关联交易管理办法》、本行《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行的关联交易应当符合诚实信用及公允原则。

第三条本行的关联交易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和有关的银行业监督管理规定。

本行的关联交易应当按照商业原则,以不优于对非关联方同类交易的条件进行。

第四条本行接受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对本行关联交易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关联方

第五条本行的关联方包括关联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六条本行的关联自然人包括:

(一)本行的内部人,包括本行的董事、总行和分支行的高级管理人员、有权决定或者参与本行授信和资产转移的其他人员。

(二)本行的主要自然人股东,指持有或控制本行5%以上股份或表决权的自然人股东。自然人股东的近亲属持有或控制的股份或表决权应当与该自然人股东持有或控制的股份或表决权合并计算。

(三)本行的内部人和主要自然人股东的近亲属;

本办法所称近亲属包括父母、配偶、兄弟姐妹及其配偶、成年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父母、配偶的兄弟姐妹及其配偶、父母的兄弟姐妹及其配偶、父母的兄弟姐妹的成年子女及其配偶。

(四)本行的关联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控股自然人股东、董事、关键管理人员。

本项所指关联法人或其他组织不包括本行的内部人与主要自然人股东及其近亲属直接、间接、共同控制或可施加重大影响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商业银行关联交易罚则

商业银行关联交易罚则

商业银行关联交易罚则

关联交易是指商业银行与其关联方之间进行的各类交易,包括贷款、存款、担保、委托、理财等。由于关联交易存在信息不对称、利益输送以及潜在风险集聚等问题,为了维护金融市场的公平竞争秩序和保护各方利益,监管机构通常会制定一系列的关联交易罚则。

关联交易罚则的主要目的是规范商业银行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交易行为,防范潜

在的风险,确保金融市场的健康发展。这些罚则通常涉及以下几个方面:

1.披露要求:商业银行需要向监管机构和公众披露其与关联方之间的交

易,包括交易对象、交易金额、利率、担保情况等信息。这样可以增加交易的透明度,提高金融市场的信息效率。

2.限制要求:监管机构会对商业银行与关联方之间的某些交易设定限制,

例如限制关联方占用商业银行资金的比例、限制关联方向商业银行提供担保等。

这些限制旨在减少关联交易对商业银行的风险影响和潜在利益输送。

3.审慎性要求:商业银行在与关联方进行交易时,需要根据风险管理原

则进行审慎评估和决策。监管机构通常要求商业银行建立健全的风险管理制度,确保关联交易符合商业银行的风险承受能力和经营战略。

4.处罚机制:对于违反关联交易罚则的商业银行,监管机构可以采取一

系列的处罚措施,包括警告、罚款、暂停业务、责令整改等。这些处罚措施旨在提醒商业银行重视关联交易的合规性,并对违规行为产生威慑作用。

关联交易罚则对商业银行的经营活动产生了积极的影响。首先,罚则要求商业

银行增加对关联交易的披露,提高了交易的透明度,促进了金融市场的公开和公平。其次,罚则限制了关联交易的规模和数量,减少了潜在的风险传染和利益输送,保护了商业银行和投资者的利益。此外,罚则要求商业银行建立健全的风险管理制度,提高了商业银行的风险管理能力和水平。

xx银行关联交易管理办法

xx银行关联交易管理办法

附件1:

XX银行关联交易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职责分工

第三章关联方的识别与确认

第四章关联方的报告与承诺

第五章关联交易的种类

第六章关联交易的审批程序和标准

第七章关联交易的报告与披露制度

第八章罚则

第九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本行关联交易行为,控制关联交易风险,提高资产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保监会”)《商业银行股权管理暂行办法》《商业银行与内部人和股东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关联交易是指本行与关联方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

第三条关联交易应当符合诚实信用及公允原则,即本行的关联交易应当按照商业原则,以不优于对非关联方同类交易的条件进行。

第四条关联交易行为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国家统一

的会计制度以及有关的银行业监督管理规定。

第二章职责分工

第五条董事会负责批准本行关联交易管理制度和关联交易,负责审议关联交易制度的执行情况以及关联交易情况,并向股东大会报告。

第六条董事会风险管理委员会履行以下职责:

(一)审议本行有关关联交易制度,并报董事会审批;

(二)确认本行的关联方认定标准及名单,并向董事会报告;

(三)审查关联交易,并提交董事会审批;

(四)向董事会报告关联交易制度的执行情况以及关联交易情况;

(五)按规定向监事会报告本行的关联交易情况;

(六)按规定向监管机构报告本行关联交易情况;

(七)董事会授权的其他关联交易管理职责。

第七条高级管理层辖属的授信业务审批小组负责预审关联交易,并提交董事会风险管理委员会审查。

商业银行外部关联交易管理

商业银行外部关联交易管理

商业银行外部关联交易管理商业银行外部关联交易管理

1.引言

1.1 背景与目的

1.2 适用范围

2.相关法律法规

2.1 银行业监督管理法

2.2 银行业机构关联交易监督管理办法

3.外部关联交易定义及分类

3.1 外部关联交易定义

3.2 外部关联交易分类

3.2.1 控股子公司关联交易

3.2.2 兄弟公司关联交易

3.2.3 同集团公司关联交易

3.2.4 核心关联方关联交易

3.2.5 其他关联方关联交易

4.外部关联交易审批与披露管理 4.1 审批程序

4.1.1 内部审批流程

4.1.2 监管部门审批流程 4.2 披露要求

4.2.1 定期报告披露

4.2.2 即时披露

5.外部关联交易风险管理

5.1 风险识别与评估

5.1.1 关联交易风险识别 5.1.2 关联交易风险评估 5.2 风险控制与监测

5.2.1 关联交易控制措施

5.2.2 关联交易监测机制

6.外部关联交易合规监督

6.1 内部合规审查

6.1.1 内部合规审查程序

6.1.2 内部合规审查报告

6.2 外部合规监督

6.2.1 监管机构合规检查

6.2.2 外部合规监督报告

7.附件

附件一:外部关联交易审批申请表

附件二:关联交易风险识别指标

法律名词及注释:

●银行业监督管理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监督管理商业银行业务和行为的法律法规。

●银行业机构关联交易监督管理办法: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制定的管理商业银行机构关联交易的规定。

●控股子公司关联交易:指商业银行及其控股的子公司之间发生的交易行为。

●兄弟公司关联交易:指商业银行及其持股在5%以上但未达到控股比例的兄弟公司之间发生的交易行为。

商业银行关联交易管理办法

商业银行关联交易管理办法

商业银行关联交易管理办法

近年来,随着全球经济的迅猛发展,商业银行的角色和作用得到了

进一步的强调。商业银行作为金融行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承担着促进

经济发展、支持企业融资、管理资金风险等重要职责。然而,在商业

银行的发展过程中,关联交易问题也逐渐引发了人们的关注。

关联交易是指商业银行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交易。这些关联方包括银

行自身的股东、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家属、持有银行股票的人员等。关

联交易的存在可以为商业银行带来一定的经济利益,同时也存在一定

的风险。因此,商业银行需要建立和完善关联交易管理办法,以进一

步规范关联交易行为,保护银行和股东的利益,维护金融市场的稳定。

首先,商业银行需要建立透明的关联交易管理机制。透明度是关联

交易管理的重要基础。商业银行应该公开披露关联交易的具体内容、

交易双方、交易金额等相关信息,使资金的流向和用途能够被公众所知。这样一来,不仅可以增加关联交易的透明度,还可以提高企业的

公信力和市场的信任度。

其次,商业银行需要建立健全的关联交易审批流程。关联交易的审

批流程应该严格按照法规和银行内部规定来执行,确保每笔关联交易

都经过审慎的评估和批准。在审批过程中,应充分考虑关联交易的必

要性、合理性和风险程度,确保交易对银行和股东的利益是有利的。

第三,商业银行需要建立风险监测和防范机制。关联交易存在一定

的风险,比如利益输送、不公平交易、资金流转不畅等问题。商业银

行应该建立专门的风险监测和防范机制,通过实时监测和评估,发现

风险并及时采取相应的措施加以控制。此外,商业银行还应加强内部

管理,加大对关联方行为的监督和约束,防止潜在风险的发生。

商业银行关联交易与集团客户授信业务风险管理

商业银行关联交易与集团客户授信业务风险管理

商业银行关联交易——是指商业银行直接或者间接与关联方发生的金融关联交易。从这个概念上分析,这里有一个连接点,连接点就是商业银行与跟他有关联关系的主体之间发生的金融关联交易。由于不同的主体,就是主体的差异,把关联交易划分为内部关联交易和外部关联交易两种形式。

——最突出的表现是产业资本入股商业银

行,直接控制商业银行的经营并从中获取高额授信,主要为法人上关联;此外一种表现是商业银行与其高级管理人员有关系的客户进行的关联交易,为自然人关联。

固然,法人关联交织自然人关联,比如:直接向银行投资、入股的企业里也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也就是说法人关联套着自然人关联;

同样,自然人关联套着法人关联,比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与他相关的各种关系的个人或者他本身所投资的企业、公司与商业银行之间也构成为了关联关系。

主要有

以下三种情况表现形态:

一是对商业银行进行直接、间接控制或者施加重大影响的法人或者其他经济组织与商业银行之间进行的关联交易(即在商业银行之上的关联方,如:光大集团与光大银行);

二是与商业银行同受某一企业控制的法人或者其他经济组织二者之间的关联交易(即与商业银行平级的关联方,如:中信实业银行和中信证券同受中信集团控制);

三是受商业银行直接、间接控制或者施加重大影响的法人或者经济组织与商业银行进行的关联交易(即在商业银行之下的关联方,如:商业银

行设立的全资子公司)。

系,但借款人属相互关联企业或者自然人,这些关联借款人分头从商业

银行获取贷款、相互担保,然后将贷款资金在相互关联企业或者自然

人之间进行所谓的“资本运作”,相互之间形成为了密切的、但是往

银行关联交易管理办法

银行关联交易管理办法

ⅩⅩ银行关联交易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中国ⅩⅩ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关联交易管理,控制关联交易风险,维护本行、股东和相关利益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本行业务稳健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监会”)《商业银行与内部人和股东关联交易管理办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和《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26号-商业银行信息披露特别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实施指引》、《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联交所《上市规则》)、《企业会计准则》、《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中国ⅩⅩ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本行《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行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行的关联交易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监管部门的监管要求,以及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

第三条本行的关联交易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及公允原则。本行的关联交易应当按照商业原则,以不优于对非关联方同类交易的条件进行。

第四条本行股东大会、董事会应当根据监管机构的规定以及本行《章程》的有关要求对关联交易实施管理。

本行监事会应当根据监管机构的规定以及本行《章程》的有关要求对关联交易实施监督。

本行董事会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向董事会报告工作,对董事会负责。

董事会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的日常事务由董事会办公室负责。

关联交易管理办法

关联交易管理办法

湖南星沙农村商业银行

关联交易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湖南星沙农村商业银行以下简称“本行”为规范本行关联交易行为,控制关联交易风险,保护存款人和其他客户的合法权益,确保本行安全、稳健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商业银行与内部人和股东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行的关联交易的原则:

一符合诚实信用及公允的原则;

二不损害本行及非关联股东合法权益的原则;

三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

四关联方实行回避的原则;

第三条本行的关联交易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管理规定;

第四条本行的关联交易实施接受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依法监督管理;

第二章关联人、关联关系及关联交易

第五条本行的关联方包括关联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六条本行的关联自然人包括:

一本行的内部人,包括本行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有权决定或者参与本行授信和资产转移的其他人员;

二本行的主要自然人股东,即指持有或控制本行5%以上股份或表决权的自然人股东;自然人股东的近亲属持有或控制的股份或表决权应当

与该自然人股东持有或控制的股份或表决权合并计算;

三本行的内部人和主要自然人股东的近亲属,包括父母、配偶、兄弟姐妹及其配偶、成年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父母、配偶的兄弟姐妹及其配偶、父母的兄弟姐妹及其配偶、父母的兄弟姐妹的成年子女及其配偶;

四本行的关联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控股自然人股东、董事、关键管理人员,本项所指关联法人或其他组织不包括本行的内部人与主要自然人股东及其近亲属直接、间接、共同控制或可施加重大影响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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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关联交易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本行关联交易行为,控制关联交易风险,促进本行安全、稳健经营,根据《商业银行与内部人和股东关联交易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关联交易须符合诚实信用及公允原则。

第三条关联交易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和有关的银行业监督管理规定。关联交易须按照商业原则,以不优于对非关联方同类交易的条件进行。

第二章关联方

第四条关联方包括关联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五条关联自然人包括:

(一)本行的内部人员及其近亲属;

(二)本行的主要自然人股东及其近亲属;

(三)本行的关联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控股自然人股东、董事、关键管理人员;

(四)对本行有重大影响的其他自然人。

本办法所称内部人员包括本行的董事、总行及支行高级管理人员、有权决定或者参与本行授信和资产转移的其他人员。本办法所称主要自然人股东是指持有或控制本行 5%以上股份的自然

人股东。自然人股东的近亲属持有或控制的股份与该自然人股东持有或控制的股份合并计算。本办法所称近亲属包括父母、配偶、

兄弟姐妹及其配偶、成年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父母、配偶的兄弟姐妹及其配偶、父母的兄弟姐妹及其配偶、父母的兄弟姐妹的成年子女及其配偶。

第六条关联法人或其他组织包括:

(一)本行的主要非自然人股东;

(二)本行的内部人员与主要自然人股东及其近亲属直接、间接、共同控制或可施加重大影响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其他可直接、间接、共同控制本行或可对本行施加重大影响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本办法所称主要非自然人股东是指能够直接、间接、共同持有或控制本行 5%以上股份的企业法人及其他经济组织股东。

本办法所称控制是指有权决定本行、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人事、

财务和经营决策,并可据以从其经营活动中获取利益。本办法所称共同控制是指按合同约定或一致行动时,对某项

经济活动的共有的控制。本办法所称重大影响是指虽不能定本行、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人事、财务和经营决策,但能通过在其董事会或经营决策机构中派出人员等方式参与决策。本办法所称法人或其他组织不包括商业银行。

第七条与本行关联方签署协议、做出安排,生效后符合前述关联方条件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视为本行的关联方。

第八条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对本行有影响,与本行发生本办法第十二条所列交易行为时,未遵守商业原则,有失公允,

并可据以从交易中获取利益,对本行造成损失的,本行将其视为关联方。

第九条本行董事、总行及支行高级管理人员、有权决定或者参与本行授信和资产转移的人员,自任职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自然人应自其成为本行主要自然人股东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向本行风险管理与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报告其近亲属及本办法第六条第二项所列的关联法人或其他组织;报告事项如发生变动,应在变动后的十个工作日内报告。

第十条法人或其他组织应自其成为本行的主要非自然人股东之日起的十个工作日内,向本行风险管理与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报告其下列关联方情况

(一)控股自然人股东、董事、关键管理人员;

(二)控股非自然人股东;

(三)受其直接、间接、共同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及其董事、关键管理人员。

本条第一款报告事项如发生变动,应在变动后的十个工作日内向本行风险管理与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报告。

第十一条本行风险管理与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负责确认

本行的关联方,并向董事会报告。

第三章关联交易

第十二条关联交易是指本行与关联方之间发生的转移资

源或义务的下列事项:

(一)授信;

(二)资产转移;

(三)提供服务;

(四)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关联交易。

第十三条授信是指本行向客户直接提供资金支持,或者对客户在有关经济活动中可能产生的赔偿、支付责任作出保证,包括贷款、贷款承诺、承兑、贴现、证券回购、贸易融资、保理、信用证、保函、透支、拆借、担保等表内外业务。

第十四条资产转移是指本行的自用动产与不动产的买卖、信贷资产的买卖以及抵债资产的接收和处置等。

第十五条提供服务是指向本行提供信用评估、资产评估、审计、法律等服务。

第十六条关联交易分为一般关联交易、重大关联交易。

(一)一般关联交易是指本行与一个关联方之间单笔交易金额占本行资本净额 1%以下,且该笔交易发生后本行与该关联方的累计交易金额占本行资本净额 5%以下的交易。

(二)重大关联交易是指本行与一个关联方之间单笔交易金额占本行资本净额 1%以上,或本行与一个关联方发生交易后,本行与该关联方的累计交易金额占本行资本净额 5%以上的交易。计算关联自然人与本行的交易余额时,其近亲属与本行的交易合并计算;计算关联法人或其他组织与本行的交易余额时,与其构成集团客户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与本行的交易合并计算。

第四章关联交易的管理

第十七条本行董事会设立风险管理与关联交易控制委员

会负责关联交易的管理、审查和批准,控制关联交易风险。

第十八条一般关联交易按本行内部授权授信程序审批,并报风险管理与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备案。重大关联交易由风险管理与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审查后,提交董事会批准。

(一)重大关联交易在批准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报告监事会,同时报告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

(二)与本行董事、本行(总行)高级管理人员有关联关系的关联交易在批准之日起十个工作目内报告监事会。

第十九条本行董事会及风险管理委员会对关联交易进行

表或决策时,与该关联交易有关联关系的人员应回避。

第二十条独立董事应对重大关联交易的公允性以及内部

审批程序履行情况发表书面意见。

第二十一条本行不对关联方发放无担保贷款,除关联方使用银行存单、国债为其融资行为提供足额反担保外。

第二十二条本行向关联方提供授信后,应在一个月内进行第一次跟踪检查,以后每季度检查一次。

第二十三条本行向关联方提供授信发生损失的,在二年内不再向该关联方提供授信,但为减少该授信的损失,经董事会批准的除外。

第二十四条一笔关联交易被否决后,六个月内不得就同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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