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银行关联交易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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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商业银行关联交易管理办法

农村商业银行关联交易管理办法

农村商业银行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关联交易行为,控制关联交易风险,促进本行相关业务安全稳健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商业银行与内部人和股东交易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本行的章程,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行的关联交易应当遵守国家法规法律、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和有关银行业监督管理规定,按照商业原则,以不优于对非关联方同类交易的条件进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内部人包括本行的董事、总行和支行的高级管理人员、有权决定或参与本行授信和资产转移的其他人员。

本办法所称近亲属包括父母、配偶、兄弟姐妹及其配偶、成年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父母、配偶的兄弟姐妹及其配偶、父母的兄弟姐妹及其配偶、父母的兄弟姐妹的成年子女及其配偶。

本办法所称主要自然人股东是指持有或控制本行5%以上股权或表决权的自然人股东。

自然人股东的近亲属持有或控制的股份或表决权应当与自然人股东持有或控制的股份或表决权合并计算。

本办法所称主要非自然人股东是指能够直接、间接、共同持有或控制本行5%以上股份或表决权的非自然人股东。

本办法所称控制是指有权决定本行、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人事、财务和经营决策,并可据以从其经营活动中获取利益。

本办法所称共同控制是指按合同约定或一致行动时,对某项经济活动所共有的控制。

本办法所称重大影响是指不能决定本行、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人事、财务和经营决策,但能通过在其董事会或经营决策机构中派出人员等方式参与决策。

第二章关联方第四条本行的关联方包括关联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本行风险管理与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负责确认本行的关联方,向董事会和监事会报告。

并及时向本行相关人员公布,以便管理和控制关联交易。

本行的工作人员在日常业务中,发现符合关联方的条件而未被确认为关联方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应当及时向本行的风险管理与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报告。

第五条关联自然人包括:(一)本行的内部人;(二)本行的主要自然人股东;(三)本行的内部人及主要自然人股东的近亲属;(四)本行的关联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控股自然人股东、董事、关键管理人员,本项所指关联法人或其他组织不包括本行的内部人与主要自然人股东及其近亲属直接、间接、共同控制或可施加重大影响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五)对本行有重大影响的其他自然人。

工商银行关联交易管理办法

工商银行关联交易管理办法

工商银行关联交易管理办法关联交易管理办法《银行保险机构关联交易管理办法》共七章六十八条,包括总则、关联方、关联交易、关联交易的内部管理、报告和披露、监督管理、附则等,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

银行保险机构就是银保监会所辖的金融机构,其中保险机构是指在我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

谁是关联方?关联方:指与银行保险机构存在一方控制另一方,或对另一方施加重大影响,以及与银行保险机构同受一方控制或重大影响的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主要分为以下几类:银行保险机构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最终受益人5%以上股权的,或持股不足5%但对银行保险机构经营管理有重大影响的。

如果是法人或非法人组织,还包括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一致行动人、最终受益人银行保险机构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包括总行(总公司)和重要分行(分公司)),以及具有大额授信、资产转移、保险资金运用等核心业务审批或决策权的人员上述自然人的配偶、父母、成年子女及兄弟姐妹,还有关联交易对手的董、监、高也都算关联方。

《办法》强调实质重于形式和穿透监管原则,在附则中对重大影响、共同控制、实际控制人、一致行动人等做了说明,有点类似司法解释,关联方还包括其他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比如配偶的父母等)、内部工作人员及其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什么是关联交易?关联交易:指银行保险机构与关联方之间发生的利益转移事项。

交易金额认定的基本原则是以交易对价或转移利益进行计算,且需要合并计算(类似风险保额累计),如自然人关联方,其配偶、父母、等关系户都要一并计算,关联法人或非法人组织也不例外。

保险机构关联交易监管把关联交易按机构分成了三大类,银行机构、保险机构和信托公司及其他非银行金融机构。

由于潭主身在保险行业,所以本文只是关联交易的保险篇。

保险机构的关联交易分为四类:资金运用类:包括在关联方办理银行存款(非活期);直接或间接买卖债券、股票等有价证券,投资关联方的股权、不动产及其他资产;直接或间接投资关联方发行的金融产品,或投资基础资产包含关联方资产的金融产品等。

商业银行关联交易管理办法

商业银行关联交易管理办法

**商业银行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审慎经营,规范**商业银行(以下简称本行)的关联交易行为,控制关联交易风险,促进本行安全、稳健运行,根据《农村合作银行监管工作意见》(银监发[2005]28号)的相关规定,参照《商业银行与内部人和股东关联交易管理办法》(银监会[2004]第3号令),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关联交易须符合诚实信用及公允原则。

第三条关联交易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和有关的银行业监督管理规定。

第四条关联交易须按照商业原则,以不优于对非关联方同类交易的条件进行。

第二章关联方第五条关联方包括关联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六条关联自然人包括:(一)本行的内部人及其近亲属;(二)本行的主要自然人股东及其近亲属;(三)本行的关联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控股自然人股东、董事、关键管理人员;(四)对本行有重大影响的其他自然人。

本办法所称内部人包括本行的董事、监事、本行及支行高级管理人员、有权决定或者参与本行授信和资产转移的其他人员。

本办法所称主要自然人股东是指持有或控制本行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股东。

自然人股东的近亲属持有或控制的股份与该自然人股东持有或控制的股份合并计算。

本办法所称近亲属包括父母、配偶、兄弟姐妹及其配偶、成年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父母、配偶的兄弟姐妹及其配偶、父母的兄弟姐妹及其配偶、父母的兄弟姐妹的成年子女及其配偶。

第七条关联法人或其他组织包括:(一)本行的主要非自然人股东;(二)本行的内部人与主要自然人股东及其近亲属直接、间接、共同控制或可施加重大影响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三)其他可直接、间接、共同控制本行或可对本行施加重大影响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本办法所称主要非自然人股东是指能够直接、间接、共同持有或控制本行5%以上股份的企业法人及其他经济组织股东。

本办法所称控制是指有权决定本行、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人事、财务和经营决策,并可据以从其经营活动中获取利益。

本办法所称共同控制是指按合同约定或一致行动时,对某项经济活动的共有的控制。

关联交易管理办法

关联交易管理办法

关联交易管理办法This model paper was revised by the Standardization Office on December 10, 2020湖南星沙农村商业银行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湖南星沙农村商业银行(以下简称“本行”)为规范本行关联交易行为,控制关联交易风险,保护存款人和其他客户的合法权益,确保本行安全、稳健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商业银行与内部人和股东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行的关联交易的原则:(一)符合诚实信用及公允的原则。

(二)不损害本行及非关联股东合法权益的原则。

(三)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

(四)关联方实行回避的原则。

第三条本行的关联交易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管理规定。

第四条本行的关联交易实施接受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依法监督管理。

第二章关联人、关联关系及关联交易第五条本行的关联方包括关联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六条本行的关联自然人包括:(一)本行的内部人,包括本行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有权决定或者参与本行授信和资产转移的其他人员;(二)本行的主要自然人股东,即指持有或控制本行5%以上股份或表决权的自然人股东。

自然人股东的近亲属持有或控制的股份或表决权应当与该自然人股东持有或控制的股份或表决权合并计算;(三)本行的内部人和主要自然人股东的近亲属,包括父母、配偶、兄弟姐妹及其配偶、成年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父母、配偶的兄弟姐妹及其配偶、父母的兄弟姐妹及其配偶、父母的兄弟姐妹的成年子女及其配偶;(四)本行的关联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控股自然人股东、董事、关键管理人员,本项所指关联法人或其他组织不包括本行的内部人与主要自然人股东及其近亲属直接、间接、共同控制或可施加重大影响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五)对本行有重大影响的其他自然人。

第七条本行的关联法人或其他组织包括:(一)本行的主要非自然人股东,即指能够直接、间接、共同持有或控制本行5%以上股份或表决权的非自然人股东;(二)与本行同受某一企业直接、间接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三)本行的内部人与主要自然人股东及其近亲属直接、间接、共同控制或可施加重大影响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四)其他可直接、间接、共同控制本行或可对本行施加重大影响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商业银行关联交易管理办法

商业银行关联交易管理办法

商业银行关联交易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以下简称“本行”)关联交易行为,控制关联交易风险,促进本行安全稳健运行,根据《商业银行法》、《商业银行与内部人和股东交易管理办法》、《贷款通则》等法律法规以及本行的章程,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行的关联交易应当符合诚实信用及公允原则。
第三条本行的关联交易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国家统
一的会计制度和有关的银行业监督管理规定。本行的关联交易应当按照商业原则,以不优于对非关联方同类交易的条件进行。
第二章关联方
第四条本行的关联方包括关联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五条本行的关联自然人包括:
(一)本行的内部人;
(二)本行的主要自然人股东;
(三)本行的内部人和主要自然人股东的近亲属;
(四)本行的关联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控股自然人股东、董事、
关键管理人员,本项所指关联法人或其他组织不包括本行的内部人与主要自然人股东及其近亲属直接、间接、共同控制或可施加重大影响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五)对本行有重大影响的其他自然人。本办法所称本行的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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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交易管理办法全文

关联交易管理办法全文

关联交易管理办法全文为加强审慎监管,规范商业银行关联交易行为,控制关联交易风险,制定了商业银行与内部人和股东关联交易管理,下面是关联交易管理办法全文,欢迎大家阅读。

关联交易管理办法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审慎监管,规范商业银行关联交易行为,控制关联交易风险,促进商业银行安全、稳健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商业银行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商业银行,包括中资商业银行、外资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

第三条商业银行的关联交易应当符合诚实信用及公允原则。

第四条商业银行的关联交易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国家统一的会计和有关的银行业监督管理。

商业银行的关联交易应当按照商业原则,以不优于对非关联方同类交易的条件进行。

第五条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依法对商业银行的关联交易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关联方第六条商业银行的关联方包括关联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七条商业银行的关联自然人包括:(一)商业银行的内部人;(二)商业银行的主要自然人股东;(三)商业银行的内部人和主要自然人股东的近亲属;(四)商业银行的关联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控股自然人股东、董事、关键管理人员,本项所指关联法人或其他组织不包括商业银行的内部人与主要自然人股东及其近亲属直接、间接、共同控制或可施加重大影响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五)对商业银行有重大影响的其他自然人。

本办法所称商业银行的内部人包括商业银行的董事、总行和分行的高级管理人员、有权或者参与商业银行授信和资产转移的其他人员。

本办法所称主要自然人股东是指持有或控制商业银行5%以上股份或表决权的自然人股东。

自然人股东的近亲属持有或控制的股份或表决权应当与该自然人股东持有或控制的股份或表决权合并计算。

本办法所称近亲属包括父母、配偶、兄弟姐妹及其配偶、成年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父母、配偶的兄弟姐妹及其配偶、父母的兄弟姐妹及其配偶、父母的兄弟姐妹的成年子女及其配偶。

银行保险机构关联交易管理办法

银行保险机构关联交易管理办法

银行保险机构关联交易管理办法
佚名
【期刊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
【年(卷),期】2022()13
【摘要】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22年第1号《银行保险机构关联交易管理办法》已于2021年5月20日经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2021年第5次委务会议审议通过。

现予公布,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

主席郭树清2022年1月10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审慎监管,规范银行保险机构关联交易行为,防范关联交易风险,促进银行保险机构安全、独立、稳健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

【总页数】11页(P53-63)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83
【相关文献】
1.《商业银行与内部人和股东关联交易管理办法》执行中遇到的问题及解决建议
2.银监会发布《商业银行与内部人和股东关联交易管理办法》
3.《商业银行关联交易管理办法》出台
4.银监会公布商业银行关联交易管理办法
5.《商业银行与内部人和股东关联交易管理办法》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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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关联交易管理手册

银行关联交易管理手册

银行关联交易管理手册一、关联交易概述关联交易是指银行与关联方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交换行为。

关联交易在银行业中较为普遍,为了确保银行的稳健经营和公平交易,必须对关联交易进行规范管理。

二、关联方定义与识别关联方是指与银行存在直接或间接控制关系、重大影响关系或亲属关系的相关方。

银行应建立健全关联方识别机制,确保关联方的全面、准确识别,防止洗钱、恐怖主义资金等不法活动。

三、关联交易类型关联交易主要包括但不限于:贷款、贴现、担保、投资、代理、理财等业务。

银行应根据业务实际情况,明确各类关联交易的具体范围和标准。

四、关联交易限额管理银行应制定关联交易限额,并根据风险状况和业务需求进行适时调整。

关联交易限额包括单笔限额和累计限额,以及各类关联交易的具体限额。

对于超过限额的关联交易,应严格按照审批程序报批。

五、关联交易审批与报告银行应对关联交易实行分级审批,明确各级审批权限。

对于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董事会或高级管理层审批。

同时,银行应建立健全关联交易报告制度,定期向监管部门报告关联交易情况。

六、关联交易定价与公允性银行应确保关联交易定价的公允性和合理性,避免通过关联交易进行利益输送或产生利益冲突。

银行应根据行业标准和市场价格等因素,合理确定关联交易的定价。

七、关联交易风险评估银行应定期对关联交易进行风险评估,重点评估关联方的信用风险、市场风险和操作风险等。

对于高风险的关联交易,应加强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措施,防止风险传递和扩散。

八、关联交易内部控制银行应建立健全关联交易内部控制体系,包括但不限于:完善内部管理制度、加强内部审计和风险控制、提高员工合规意识和风险意识等。

通过内部控制措施,确保关联交易的合规性和风险可控性。

九、关联交易审计与监察银行应定期对关联交易进行审计和监察,检查关联交易的合规性、公允性和风险状况。

对于违规的关联交易,应依法依规进行处理和问责。

同时,应加强与监管部门的沟通与协作,及时报告和解决关联交易中存在的问题。

中国银保监会发布《银行保险机构关联交易管理办法》

中国银保监会发布《银行保险机构关联交易管理办法》

中国银保监会发布《银行保险机构关联交易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公布机关】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22.01.14•【分类】法规、规章解读正文中国银保监会发布《银行保险机构关联交易管理办法》为进一步加强关联交易监管,规范银行保险机构关联交易行为,防范利益输送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法律法规,中国银保监会起草了《银行保险机构关联交易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办法》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近期将配发实施通知,明确过渡期安排。

《办法》共七章六十八条,包括总则、关联方、关联交易、关联交易的内部管理、报告和披露、监督管理、附则等。

《办法》顺应行业发展需要,注重借鉴国内外制度经验,覆盖银保监会监管的各类银行保险机构。

主要内容包括:一是统筹规范监管。

吸收整合银行业保险业两方面制度优势,既统一关联交易管理规则,又兼顾不同类型机构特点,力争实现监管标准一致性基础上的差异化监管。

二是明确总体原则。

银行保险机构应当维护公司经营独立性,提高市场竞争力,控制关联交易的数量和规模,重点防范向股东及其关联方进行利益输送风险,避免多层嵌套等复杂安排。

三是坚持问题导向。

对通过复杂交易结构或借助通道业务向关联方进行利益输送、规避监管等违规行为,设置禁止性规定,要求机构按照实质重于形式和穿透监管原则,优化关联方和关联交易识别,加强对表外、资管、同业等重点领域关联交易管理。

四是明确管理责任。

压实机构在关联交易管理方面的主体责任,建立层层问责机制,强化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职能,在管理层面设立跨部门的关联交易管理办公室,明确牵头部门、设置专岗,落实关联方识别和关联交易日常管理工作。

五是丰富监管措施。

明确对机构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规行为的处理措施,对公司治理监管评估结果为E级的银行保险机构,不得开展授信类、资金运用类、以资金为基础的关联交易。

商业银行外部关联交易管理

商业银行外部关联交易管理

商业银行外部关联交易管理商业银行外部关联交易管理1.引言1.1 背景与目的1.2 适用范围2.相关法律法规2.1 银行业监督管理法2.2 银行业机构关联交易监督管理办法3.外部关联交易定义及分类3.1 外部关联交易定义3.2 外部关联交易分类3.2.1 控股子公司关联交易3.2.2 兄弟公司关联交易3.2.3 同集团公司关联交易3.2.4 核心关联方关联交易3.2.5 其他关联方关联交易4.外部关联交易审批与披露管理 4.1 审批程序4.1.1 内部审批流程4.1.2 监管部门审批流程 4.2 披露要求4.2.1 定期报告披露4.2.2 即时披露5.外部关联交易风险管理5.1 风险识别与评估5.1.1 关联交易风险识别 5.1.2 关联交易风险评估 5.2 风险控制与监测5.2.1 关联交易控制措施5.2.2 关联交易监测机制6.外部关联交易合规监督6.1 内部合规审查6.1.1 内部合规审查程序6.1.2 内部合规审查报告6.2 外部合规监督6.2.1 监管机构合规检查6.2.2 外部合规监督报告7.附件附件一:外部关联交易审批申请表附件二:关联交易风险识别指标法律名词及注释:●银行业监督管理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监督管理商业银行业务和行为的法律法规。

●银行业机构关联交易监督管理办法: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制定的管理商业银行机构关联交易的规定。

●控股子公司关联交易:指商业银行及其控股的子公司之间发生的交易行为。

●兄弟公司关联交易:指商业银行及其持股在5%以上但未达到控股比例的兄弟公司之间发生的交易行为。

●同集团公司关联交易:指商业银行与同一集团下的其他公司之间发生的交易行为。

●核心关联方关联交易:指商业银行与其核心关联方之间发生的交易行为。

●其他关联方关联交易:指商业银行与除上述关联关系外的其他关联方之间发生的交易行为。

本文档涉及附件:1.附件一:外部关联交易审批申请表●用于申请外部关联交易审批的表格,包含必填信息和相关附件清单。

xx银行关联交易管理办法

xx银行关联交易管理办法

附件1:XX银行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职责分工第三章关联方的识别与确认第四章关联方的报告与承诺第五章关联交易的种类第六章关联交易的审批程序和标准第七章关联交易的报告与披露制度第八章罚则第九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本行关联交易行为,控制关联交易风险,提高资产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保监会”)《商业银行股权管理暂行办法》《商业银行与内部人和股东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关联交易是指本行与关联方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

第三条关联交易应当符合诚实信用及公允原则,即本行的关联交易应当按照商业原则,以不优于对非关联方同类交易的条件进行。

第四条关联交易行为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以及有关的银行业监督管理规定。

第二章职责分工第五条董事会负责批准本行关联交易管理制度和关联交易,负责审议关联交易制度的执行情况以及关联交易情况,并向股东大会报告。

第六条董事会风险管理委员会履行以下职责:(一)审议本行有关关联交易制度,并报董事会审批;(二)确认本行的关联方认定标准及名单,并向董事会报告;(三)审查关联交易,并提交董事会审批;(四)向董事会报告关联交易制度的执行情况以及关联交易情况;(五)按规定向监事会报告本行的关联交易情况;(六)按规定向监管机构报告本行关联交易情况;(七)董事会授权的其他关联交易管理职责。

第七条高级管理层辖属的授信业务审批小组负责预审关联交易,并提交董事会风险管理委员会审查。

第八条风险管理部负责收集与管理关联方的信息,向董事会风险管理委员会提供本行授信关联交易情况。

根据本行公布的关联方认定标准以及关联方信息识别关联交易,并依据本办法的规定履行关联交易的前期调查、申请、预审等项职责。

第九条营业部负责向董事会风险管理委员会报告本行资本净额。

第三章关联方的识别与确认第十条本行的关联方包括关联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银行关联交易控制管理办法

银行关联交易控制管理办法

银行关联交易控制管理办法银行关联交易是指银行与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子公司以及其它关联方进行的各种交易行为。

这些交易可能涉及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和现金流量表上的项目,包括贷款、担保、直接投资、融资和投资银行服务等。

这些交易的性质往往比较敏感,因为它们可能存在利益冲突、信息不对称或市场垄断等问题。

为了保护银行及其利益相关者,监管部门会制定一系列的管理规定和控制措施,以约束银行的关联交易行为。

下面介绍一些常见的管理办法。

一、关联交易管理制度任何一家银行都应该建立健全的关联交易管理制度,包括关联交易的定义、申报与审批、风险评估、情况披露等方面的内容。

制度应该明确相关人员的职责和义务,建立申报审批机制和内部审计程序,监督和管理关联交易的风险。

二、申报与审批制度银行应该建立关联交易申报制度,要求所有的关联交易都要进行申报,并有专人负责审核其合法性、合规性及合理性。

申报应包括涉及交易所的资产、负债、收入、支出等信息,以及涉及各方人员的信息。

关联交易审批机制应该明确审批程序、资格要求、评估要素等,要求关联交易的审批基于独立的决策者、公平的评估以及足够的信息公开。

三、关联交易风险评估银行应该对关联交易进行细致的风险评估,并相应采取措施加以防范和控制。

评估应该包括关联交易的风险程度、涉及的方面和规模、是否符合银行的交易策略和业务方向等。

同时,银行应该建立相应的防范和控制措施,如资金流向的管控、资产负债平衡的维护、信用风险的管理等。

四、情况披露机制银行应该建立完善的情况披露机制,对关联交易进行及时透明的披露,保证市场公正公平。

情况披露应当包括关联交易的基本情况、可能存在的风险、应对策略等内容。

银行应该在年度报告、公开透明、客户沟通等方面开展积极的披露宣传工作,公开披露关联交易情况,并定期进行情况说明。

以上是关于银行关联交易控制管理办法的一些简单介绍。

银行虽然是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但是在关联交易方面,银行需要时刻警醒并遵循合法合规的原则,不断完善相关的管理办法,切实维护银行自身和金融市场的健康发展。

商业银行关联交易管理办法

商业银行关联交易管理办法

商业银行关联交易管理办法近年来,随着全球经济的迅猛发展,商业银行的角色和作用得到了进一步的强调。

商业银行作为金融行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承担着促进经济发展、支持企业融资、管理资金风险等重要职责。

然而,在商业银行的发展过程中,关联交易问题也逐渐引发了人们的关注。

关联交易是指商业银行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交易。

这些关联方包括银行自身的股东、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家属、持有银行股票的人员等。

关联交易的存在可以为商业银行带来一定的经济利益,同时也存在一定的风险。

因此,商业银行需要建立和完善关联交易管理办法,以进一步规范关联交易行为,保护银行和股东的利益,维护金融市场的稳定。

首先,商业银行需要建立透明的关联交易管理机制。

透明度是关联交易管理的重要基础。

商业银行应该公开披露关联交易的具体内容、交易双方、交易金额等相关信息,使资金的流向和用途能够被公众所知。

这样一来,不仅可以增加关联交易的透明度,还可以提高企业的公信力和市场的信任度。

其次,商业银行需要建立健全的关联交易审批流程。

关联交易的审批流程应该严格按照法规和银行内部规定来执行,确保每笔关联交易都经过审慎的评估和批准。

在审批过程中,应充分考虑关联交易的必要性、合理性和风险程度,确保交易对银行和股东的利益是有利的。

第三,商业银行需要建立风险监测和防范机制。

关联交易存在一定的风险,比如利益输送、不公平交易、资金流转不畅等问题。

商业银行应该建立专门的风险监测和防范机制,通过实时监测和评估,发现风险并及时采取相应的措施加以控制。

此外,商业银行还应加强内部管理,加大对关联方行为的监督和约束,防止潜在风险的发生。

最后,商业银行要强化对关联交易的内部控制和监督。

强化内部控制是有效管理关联交易的关键。

商业银行应严格按照内部控制制度和流程来执行关联交易管理,确保规范、透明和合规。

同时,要加强对关联方行为的监督和奖惩机制,发现违规行为要及时查处,形成有效的内部约束。

综上所述,商业银行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的建立和完善对于金融市场的健康发展具有重要作用。

银行关联交易管理办法

银行关联交易管理办法

ⅩⅩ银行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中国ⅩⅩ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关联交易管理,控制关联交易风险,维护本行、股东和相关利益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本行业务稳健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监会”)《商业银行与内部人和股东关联交易管理办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和《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26号-商业银行信息披露特别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实施指引》、《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联交所《上市规则》)、《企业会计准则》、《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中国ⅩⅩ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本行《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行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行的关联交易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监管部门的监管要求,以及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

第三条本行的关联交易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及公允原则。

本行的关联交易应当按照商业原则,以不优于对非关联方同类交易的条件进行。

第四条本行股东大会、董事会应当根据监管机构的规定以及本行《章程》的有关要求对关联交易实施管理。

本行监事会应当根据监管机构的规定以及本行《章程》的有关要求对关联交易实施监督。

本行董事会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向董事会报告工作,对董事会负责。

董事会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的日常事务由董事会办公室负责。

董事会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的业务支持由委员会秘书所在部门法律合规部负责,由其牵头组织全行关联交易的管理,并负责制定关联方和关联交易管理的具体实施细则。

第二章关联方的范围及分类第五条本行的关联方包括关联自然人、关联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六条本行的关联方分为银监会定义的关联方、境内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包括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下同)定义的关联方、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港联交所”)定义的关联方以及《企业会计准则》、《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定义的关联方。

银行关联交易管理办法

银行关联交易管理办法

银行关联交易管理办法
银行关联交易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本行关联交易行为,控制和防范关联交易风险,促进本行安全、稳健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商业银行与内部人和股东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关联交易是指本行关联方之间进行的交易。

第三条本行的关联交易应严格遵循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和银行业监管当局的管理规定。

第四条本行的关联交易应当按照商业原则,以不优于非关联方同类交易的条件进行。

第五条本行接受银行业监管机构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关联方
第六条本办法所指关联方包括关联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七条本行的关联自然人包括:
(一)本行董事;
(二)总行和(分行)支行的高级管理人员;
(三)有权决定和参与本行授信及转移资产的其它人员;
(四)持有本行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股东;
(五)本行自然人股东及其持有本行股份的近亲属合并计算在5%以上的;
(六)本行的关联法人及其它关联组织控股的自然人股东、董事和关键管理人员。

第八条本办法所称近亲属按《商业银行与内部人和股东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第七条相关规定界定。

第九条本行的关联法人或其它组织包括:
(一)持有本行5%以上股份的法人股东;
(二)其它可直接、间接、共同控制本行或对本行施加重大影响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十条本办法所称控制是指有权决定本行、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人1。

银行保险机构关联交易管理办法

银行保险机构关联交易管理办法

银行保险机构关联交易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22.01.11•【文号】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22〕1号•【施行日期】2022.03.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保险,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22〕1号银行保险机构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审慎监管,规范银行保险机构关联交易行为,防范关联交易风险,促进银行保险机构安全、独立、稳健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银行保险机构包括银行机构、保险机构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信托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消费金融公司。

银行机构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村镇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农村合作银行。

保险机构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

第三条银行保险机构开展关联交易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有关监管规定,健全公司治理架构,完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遵循诚实信用、公开公允、穿透识别、结构清晰的原则。

银行保险机构不得通过关联交易进行利益输送或监管套利,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关联方利用其特殊地位,通过关联交易侵害银行保险机构利益。

银行保险机构应当维护经营独立性,提高市场竞争力,控制关联交易的数量和规模,避免多层嵌套等复杂安排,重点防范向股东及其关联方进行利益输送的风险。

第四条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对银行保险机构的关联交易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关联方第五条银行保险机构的关联方,是指与银行保险机构存在一方控制另一方,或对另一方施加重大影响,以及与银行保险机构同受一方控制或重大影响的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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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关联交易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本行关联交易行为,控制关联交易风险,促进本行安全、稳健经营,根据《商业银行与内部人和股东关联交易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关联交易须符合诚实信用及公允原则。

第三条关联交易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和有关的银行业监督管理规定。

关联交易须按照商业原则,以不优于对非关联方同类交易的条件进行。

第二章关联方
第四条关联方包括关联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五条关联自然人包括:
(一)本行的内部人员及其近亲属;
(二)本行的主要自然人股东及其近亲属;
(三)本行的关联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控股自然人股东、董事、关键管理人员;
(四)对本行有重大影响的其他自然人。

本办法所称内部人员包括本行的董事、总行及支行高级管理人员、有权决定或者参与本行授信和资产转移的其他人员。

本办法所称主要自然人股东是指持有或控制本行 5%以上股份的自然
人股东。

自然人股东的近亲属持有或控制的股份与该自然人股东持有或控制的股份合并计算。

本办法所称近亲属包括父母、配偶、
兄弟姐妹及其配偶、成年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父母、配偶的兄弟姐妹及其配偶、父母的兄弟姐妹及其配偶、父母的兄弟姐妹的成年子女及其配偶。

第六条关联法人或其他组织包括:
(一)本行的主要非自然人股东;
(二)本行的内部人员与主要自然人股东及其近亲属直接、间接、共同控制或可施加重大影响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其他可直接、间接、共同控制本行或可对本行施加重大影响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本办法所称主要非自然人股东是指能够直接、间接、共同持有或控制本行 5%以上股份的企业法人及其他经济组织股东。

本办法所称控制是指有权决定本行、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人事、
财务和经营决策,并可据以从其经营活动中获取利益。

本办法所称共同控制是指按合同约定或一致行动时,对某项
经济活动的共有的控制。

本办法所称重大影响是指虽不能定本行、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人事、财务和经营决策,但能通过在其董事会或经营决策机构中派出人员等方式参与决策。

本办法所称法人或其他组织不包括商业银行。

第七条与本行关联方签署协议、做出安排,生效后符合前述关联方条件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视为本行的关联方。

第八条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对本行有影响,与本行发生本办法第十二条所列交易行为时,未遵守商业原则,有失公允,
并可据以从交易中获取利益,对本行造成损失的,本行将其视为关联方。

第九条本行董事、总行及支行高级管理人员、有权决定或者参与本行授信和资产转移的人员,自任职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自然人应自其成为本行主要自然人股东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向本行风险管理与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报告其近亲属及本办法第六条第二项所列的关联法人或其他组织;报告事项如发生变动,应在变动后的十个工作日内报告。

第十条法人或其他组织应自其成为本行的主要非自然人股东之日起的十个工作日内,向本行风险管理与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报告其下列关联方情况
(一)控股自然人股东、董事、关键管理人员;
(二)控股非自然人股东;
(三)受其直接、间接、共同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及其董事、关键管理人员。

本条第一款报告事项如发生变动,应在变动后的十个工作日内向本行风险管理与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报告。

第十一条本行风险管理与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负责确认
本行的关联方,并向董事会报告。

第三章关联交易
第十二条关联交易是指本行与关联方之间发生的转移资
源或义务的下列事项:
(一)授信;
(二)资产转移;
(三)提供服务;
(四)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关联交易。

第十三条授信是指本行向客户直接提供资金支持,或者对客户在有关经济活动中可能产生的赔偿、支付责任作出保证,包括贷款、贷款承诺、承兑、贴现、证券回购、贸易融资、保理、信用证、保函、透支、拆借、担保等表内外业务。

第十四条资产转移是指本行的自用动产与不动产的买卖、信贷资产的买卖以及抵债资产的接收和处置等。

第十五条提供服务是指向本行提供信用评估、资产评估、审计、法律等服务。

第十六条关联交易分为一般关联交易、重大关联交易。

(一)一般关联交易是指本行与一个关联方之间单笔交易金额占本行资本净额 1%以下,且该笔交易发生后本行与该关联方的累计交易金额占本行资本净额 5%以下的交易。

(二)重大关联交易是指本行与一个关联方之间单笔交易金额占本行资本净额 1%以上,或本行与一个关联方发生交易后,本行与该关联方的累计交易金额占本行资本净额 5%以上的交易。

计算关联自然人与本行的交易余额时,其近亲属与本行的交易合并计算;计算关联法人或其他组织与本行的交易余额时,与其构成集团客户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与本行的交易合并计算。

第四章关联交易的管理
第十七条本行董事会设立风险管理与关联交易控制委员
会负责关联交易的管理、审查和批准,控制关联交易风险。

第十八条一般关联交易按本行内部授权授信程序审批,并报风险管理与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备案。

重大关联交易由风险管理与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审查后,提交董事会批准。

(一)重大关联交易在批准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报告监事会,同时报告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

(二)与本行董事、本行(总行)高级管理人员有关联关系的关联交易在批准之日起十个工作目内报告监事会。

第十九条本行董事会及风险管理委员会对关联交易进行
表或决策时,与该关联交易有关联关系的人员应回避。

第二十条独立董事应对重大关联交易的公允性以及内部
审批程序履行情况发表书面意见。

第二十一条本行不对关联方发放无担保贷款,除关联方使用银行存单、国债为其融资行为提供足额反担保外。

第二十二条本行向关联方提供授信后,应在一个月内进行第一次跟踪检查,以后每季度检查一次。

第二十三条本行向关联方提供授信发生损失的,在二年内不再向该关联方提供授信,但为减少该授信的损失,经董事会批准的除外。

第二十四条一笔关联交易被否决后,六个月内不得就同一
内容的关联交易进行审议。

第二十五条对一个关联方的授信余额不得超过本行资本
净额的 10%。

对一个关联法人或其他组织所在集团客户的授信余额总数不得超过本行资本金净额的 15%。

对全部关联方的授信余额不超过本行资本净额的 50%。

计算授信余额时,可以扣除授信时关联方提供的保证金存款以及质押的存单和国债金额。

第二十六条本行内审部负责每年对关联交易进行一次专
项审计,并将审计结果报告董事会和监事会。

第二十七条董事会每年向股东代表大会就关联交易管理
制度的执行情况以及关联交易情况做出专项报告。

关联交易情况包括:关联方、交易类型、交易金额及标的、交易价格及定价方式、交易收益与损失、关联方在交易中所占权益的性质及比重等。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所称的“资本净额”是指上季末资本
净额。

本办法中的“以上”不含本数,“以下”含本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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