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二上民法期末复习
大二上民法期末复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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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二上民法期末复习作者: 日期:2015 —2016学年第一学期民法期末复习笔记一、名解(4x 3' =12')1、法人: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社会组织。
2、欺诈: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欺诈行为。
3、除斥期间:又称预定期间,是指法律规定某种权利预定存在的期间,权利人在此期间不行使权利,预定期间届满,便发生该权利消灭的法律后果。
4、诉讼时效:是指一定的事实状态持续存在一定的时间后即发生一定法律后果的法律制度。
5、指示交付: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第三人依法占有该动产的,负有交付义务的人可以通过转让请求第三人返还原物的权利代替交付。
6、占有改定:动产物权转让时,双方又约定由出让人继续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自该约定生效时发生效力。
7、用益物权:是指权利人对他人之物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8、担保物权:是为确保特定债权(包含四种)的实现为目的,以支配和取得特定财产的交换价值为内容的定限物权。
二、简答(3 x6' =1 8')1、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的条件宣告失踪:错误! 须经利害关系人的申请利害关系人范围:被申请人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以及其他与被申请人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人。
错误!未定义书签。
须被申请人下落不明满2年错误!未定义书签。
须由人民法院依特别程序宣告公告期间为3个月(民诉T185)•公告期间届满后,被宣告失踪的事实得到确认的人民法院才可做出宣告失踪的判决宣告死亡:错误!未定义书签。
须经利害关系人的申请利害关系人范围:被申请人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以及其他与被申请人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人。
申请宣告死亡的利害关系人的顺序是:(一)配偶;(二)父母、子女;(三)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四)其他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人。
民法期末考点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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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期末考点总结第一章:民法的基本原理(一)民事主体1. 自然人1.1.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与民事行为能力1.2. 民事权利能力的开始与终止1.3. 行为能力的取得、恢复与丧失1.4. 审判能力和认定失踪、宣告死亡2. 法人2.1. 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与民事行为能力2.2. 法人的设立与登记2.3. 法人的组织与管理2.4. 法人的终止与清算3. 其他组织3.1. 农民专业合作社3.2. 农民合作社3.3. 社会团体3.4. 基金会(二)民事权益1. 财产权1.1. 对财产权的保护1.2. 权利担保1.3. 财产损害的赔偿2. 人格权2.1. 生命权、健康权2.2. 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2.3. 婚姻家庭权益3. 合同权益3.1. 合同的成立、效力与解除3.2. 民间借贷3.3. 劳动合同3.4. 不当得利与不当损害(三)民事法律行为1. 意思表示1.1. 自然人的意思表示1.2. 法人的意思表示1.3. 特殊意思表示2. 成立与效力2.1. 成立要件2.2. 效力要件2.3. 范围与表现形式3. 无效与撤销3.1. 无效的种类与效果3.2. 撤销3.3. 无效与撤销的主体、内容与方式(四)民事责任1. 侵权责任1.1. 侵权行为与责任1.2. 客体因果关系与法律责任1.3. 免责事由与责任限制2. 违约责任2.1. 合同违约责任2.2. 不当得利与违约赔偿2.3. 不因故意或重大过失而免除责任第二章:人格权(一)生命权1. 个人基本生活权1.1. 生存权1.2. 健康权1.3. 生育权1.4. 流产权2. 生命的尊严2.1. 生命的不可侵犯性2.2. 生命的尊重与保护2.3. 安乐死与自愿放弃治疗(二)身体权1. 人体的完整与自由1.1. 人体器官与组织的移植与分割1.2. 人体器官与组织的提取与储存1.3. 个人身体自由权2. 人体活动与个人隐私2.1. 个人隐私权2.2. 个人姓名权2.3. 个人形象权3. 人体的人格尊严3.1. 人体基因组的保护3.2. 基因技术与人体生殖权3.3. 基因技术研究与人体试验(三)荣誉权1. 名誉权1.1. 名誉权的成立与终止1.2. 名誉权的保护1.3. 名誉权的法律责任2. 荣誉权2.1. 荣誉权的成立与终止2.2. 荣誉权的保护2.3. 荣誉权的法律责任(四)隐私权1. 隐私权的概念与内容1.1. 隐私权的意义1.2. 隐私权的基本内容2. 隐私权的保护2.1. 违反隐私权的行为和责任2.2. 隐私权的侵害与损害赔偿2.3. 隐私权的保护措施(五)名誉权1. 名誉权的概念1.1. 名誉权的含义与特征1.2. 名誉权的成立与终止1.3. 名誉权的内容2. 名誉权的保护2.1. 违反名誉权的行为与责任2.2. 名誉权的侵害与损害赔偿(六)知情权1. 知情权的概念1.1. 知情权的含义和重要性1.2. 知情权的基本内容2. 知情权的保护2.1. 知情权的实资和权利的滥用2.2. 违反知情权的行为与责任2.3. 知情权的救济措施第三章:婚姻家庭(一)婚姻法律关系1. 婚姻的设立1.1. 婚姻的要素与条件1.2. 婚姻的形式与程序1.3. 同居与婚姻2. 婚姻的效力与终止2.1. 婚姻的效力与自愿性2.2. 婚姻的终止2.3. 离婚与分居3. 婚姻关系的法律效果3.1. 权利义务关系3.2. 子女关系3.3. 家庭财产关系(二)夫妻的民事权利义务1. 夫妻相互权利1.1. 婚姻自由和平等1.2. 约定解除婚姻关系1.3. 家庭权益的保护2. 夫妻的人身关系2.1. 互相忠实与互相帮助2.2. 互相尊重、关心和照顾2.3. 夫妻共同监护权3. 夫妻的财产关系3.1. 夫妻共同财产3.2. 分割夫妻共同财产3.3. 继承与家庭保障第四章:继承(一)继承权1. 继承权的取得1.1. 继承人的继承权1.2. 继承人的继承份额1.3. 继承人的继承顺序2. 继承权的行使与限制2.1. 继承的行使条件2.2. 继承权的行使时效2.3. 继承的效力与终止(二)遗嘱继承1. 遗嘱继承的效力与条件1.1. 遗嘱的效力1.2. 遗嘱的种类与形式1.3. 遗嘱的解释与证据2. 遗嘱继承的效果与限制2.1. 继承遗嘱的效力2.2. 遗嘱继承份额的限制2.3. 遗嘱继承的效力与撤销(三)法定继承1. 法定继承的顺序与继承份额1.1. 法定继承的继承顺序1.2. 法定继承的继承份额1.3. 对法定继承份额的限制2. 法定继承和遗赠继承的关系2.1. 遗嘱继承与法定继承的冲突2.2. 遗嘱继承的优先权(四)遗产的管理与继承1. 遗产的管理1.1. 遗产的管理方式1.2. 遗产的管理人2. 遗产的继承2.1. 遗产的继承方式2.2. 遗产的继承人2.3. 对继承人的债务与赠与第五章:物权(一)所有权1. 所有权的概念与范围1.1. 所有权的概念1.2. 所有权的内容和范围1.3. 所有权的限制2. 所有权的取得与丧失2.1. 所有权的取得2.2. 所有权的转让2.3. 所有权的终止3. 所有权的保护与侵权责任3.1. 所有权的保护3.2. 所有权的侵权与赔偿(二)用益物权1. 土地承包经营权1.1.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范围1.2.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取得与终止1.3.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让与抵押2. 房屋、林木等用益物权2.1. 房屋等用益物权的设立与终止2.2. 房屋等用益物权的转让与抵押3. 质权与留置权3.1. 质权的设立与终止3.2. 质权与留置权的转让和转让人的义务(三)担保物权1. 质押和抵押1.1. 质押和抵押的概念与种类1.2. 质押和抵押的设立与消灭1.3. 质押和抵押的变动与灭失2. 典当2.1. 典当的概念和条件2.2. 典当的设立和终止2.3. 典当物的保管与返还3. 保证3.1. 保证的概念和条件3.2. 保证的合同和责任3.3. 保证权与主债权的关系第六章:合同(一)合同的基本规则1. 合同的定义和法律地位1.1. 合同的概念1.2. 合同的法律地位2. 合同的要素2.1. 合同的基本要素2.2. 合同的约定内容3. 合同的成立3.1. 合同的意思表示3.2. 合同的合意和达成3.3. 合同的声明接收和生效(二)合同的内容和效力1. 合同的内容1.1. 合同的主要条款1.2. 合同的附加条款1.3. 合同的特别条款2. 合同的效力2.1. 法律效力和效力期限2.2. 合同的效力变动3. 合同的解释3.1. 合同的解释方法3.2. 合同中的解释争议(三)合同的履行和解除1. 合同的履行义务1.1. 合同的履行期限1.2. 合同的履行方式1.3. 合同的履行地点2. 合同的异常履行和违约2.1. 合同的履行缺陷2.2. 合同的履行失效2.3. 合同的违约责任3. 合同的解除和变更3.1. 合同的解除条件3.2. 合同的解除形式3.3. 合同的解除后果第七章:侵权责任(一)侵权责任的基本内容1. 侵权责任的概念与构成要件1.1. 侵权责任的概念1.2. 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2. 侵权责任的主体和客体2.1. 侵权责任的主体2.2. 侵权责任的客体3. 侵权行为的法律后果3.1. 侵权行为的法律责任3.2. 侵权行为的侵权方式(二)侵权责任的类型1. 盗窃、抢劫和故意伤害1.1. 盗窃和抢劫的侵权及其体现1.2. 故意伤害的侵权及其体现2. 劳动争议和合同纠纷2.1. 劳动争议的侵权及其体现2.2. 合同纠纷的侵权及其体现3. 侵权行为导致的损害3.1. 人身损害的侵权及其体现3.2. 财产损害的侵权及其体现(三)侵权责任的免除和限制1. 免责事由1.1. 不可抗力的免责事由1.2. 他人过失的免责事由1.3. 原告过错的免责事由2. 责任限制2.1. 营业活动的责任限制2.2. 官方的责任限制2.3. 合同的责任限制3. 侵权行为导致的赔偿3.1. 实际损失赔偿3.2. 人身伤害赔偿3.3. 精神损害赔偿第八章:合同的转让和代位(一)合同转让的基本规则1. 合同转让的概念1.1.。
大二上学期民法知识点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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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二上学期民法知识点汇总一、引言民法是我国法律体系的基础和核心,它规定了公民和法人在日常生活中的权利和义务,对于保障社会秩序和个人权益具有重要作用。
本文将对大二上学期所学的民法知识点进行汇总和总结,以帮助读者深入理解和掌握相关内容。
二、民法的概念和范围民法是以调整人民个体之间的平等权利关系为目的的法律规范体系。
它包括物权法、合同法、侵权责任法、婚姻家庭法等多个分支领域,涉及个人和财产的各个方面。
三、物权法1.物权的概念和特征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利用和收益的权力。
其特征包括绝对性、直接性、排他性和永续性等。
2.不动产的获取与转让不动产的获取和转让通常需要进行登记手续。
合法的不动产交易应当符合合同法的规定,并办理相应的权属转移手续。
3.动产的获取与转让动产的获取和转让可以通过占有、侵占和依法取得等方式进行。
动产交易一般不需要经过登记,但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交易要素和程序。
四、合同法1.合同的基本要素合同是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由甲乙双方自愿缔结并平等自由约定。
2.合同的成立和效力合同的成立需要符合合同法的规定,包括要约、承诺和接受等要素。
合同成立后,各方应当履行其约定的义务。
3.合同的履行和违约责任合同的履行应当按照约定的方式和期限进行,违约一方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违约的形式包括实际违约、迟延违约和不能履行等情况。
五、侵权责任法1.侵权行为和侵权责任侵权行为是指主观故意或者过失导致他人人身、财产等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行为。
侵权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包括赔偿损失、恢复原状和消除影响等。
2.不可抗力与侵权责任如果侵权行为是由于不可抗力或者被侵权人自身原因引起的,那么侵权人可以免除或减轻其侵权责任。
六、婚姻家庭法1.婚姻的设立和解除婚姻是指男女双方依法自愿建立的平等的、自由的家庭关系。
婚姻的解除需要符合法定的情形和程序,如离婚、宣告死亡等。
2.夫妻财产制度夫妻财产制度可以根据法律规定和婚前协议进行选择,主要包括个人财产制、与有偿财产共同所有制、与无偿财产共同所有制等。
《民法》期末复习试题及答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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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作业一、单项选择题1. 诉讼时效作为权利人不行使权利就丧失人民法院保护其民事权利的法定期间,它一般适用于?A.支配权B.请求权2. 民事法律行为的一般成立要件不包括?A.当事人B.标的3. 在下列各项中,可以成为民法标的物的是?A.阳光B,身体4. 下列各项中,哪项不是担保物权?A.抵押权B.质权5. 根据我国的诉讼时效的规定,因身体受伤害而请求赔偿的时效是?A. 1 年..B. 2 年C. 4 年D. 20 年6. 第三人知道代理人超越代理权限还与其实施民事行为而给被代理人造成损失的,第三人对造成的损害应负?A.完全责任B.补充责任 C . 按份责任 .D. .连带责任7.根据民法中物的分类, 一只古花瓶属于?A.特定物B.种类物C . 原物 D. 孳息8.公司法人对其在经营中负担的债务承担?A.无限责任B.有限责任C .连带责任 D. 补充责任9.公民甲与公民乙因买卖某艺术家的一幅艺术品而发生的债是?A.选择之债B.连带之债C . 特定之债 D. 按份之债 10.下列哪项不是所有权的权能A.占有B.持有 C .使用 D. 处分 11.崔某把自己的房屋卖给玉某,双方协商同意以5万元成交,此房屋买卖行为A.未生效B.已生效C . 交付后生效 D. .办理房屋登记后生效12.占有的客体是?A.行为B.精神利益C .智力成果 ..D. .物13.人身权是一种?A.绝对权B.相对权C . 形成权 D. 期待权14 .保险期限是A.保险物存有时间B .,保险合同有效期限C.保险事故发生后, 理赔完成前的时间段 D ..国家根据保险种类所作的强制规定15.张某捏造同事李某曾因盗窃而被判刑的事实, 并在单位里传张某的行为侵犯了李某的? A.名誉权 B.姓名权C .生命健康权 D. 荣誉权 16.黄某与于某是好友, 黄某立下遗嘱,将其收藏的一幅画赠给于某,后一日二人一起外出时遇车祸双双遇难于某先于黄某死亡,此画应?C.形成权D .抗辨权 C.意思表示D . 交付 C.山林 ..D..地球 C.留置权D .典权A. 按法定继承处理B.由于某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C.由于某的法定继承人转继承D.收归国有 17. 招标行为的意思表示是一种A.要约B.要约引诱18. 公民间的贷款协议是?A.诺成行为B.双务行为C.单务行为D.无偿行为19. 在下列财产中,不能作为抵押权客体的是?A.抵押人所有的汽车B.抵押人所有的林木C.抵押人所有的房屋D.抵押人所有的被查封的机器20. 下列各项中,属于自然孳息的有?A.从羊身上剪下的羊毛B.羊身上正长着的毛C.从店中购得的羊毛D.委托加工后的羊毛 21. 下列各项中,属于无因管理的是?A.甲将偷来的自行车交乙保管B.甲将借来的自行车交乙保管C.甲将自己的一辆自行车交乙保管D.甲停车在外面的一辆未上锁的自行车被乙推回保管22. 甲公安局乙派出所干警丙奉命逮捕丁,因丁与戊系挛生兄弟,丙误将戊逮捕,后经查有误,将戊放回。
民法整理(上政民法期末考试复习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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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整理(顺序整理)民法的概念:是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一切法律规范的总和。
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民事法律关系是平等主体之间发生的,具有民事权利义务内容的社会关系,是民法调整平等主体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结果。
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原因:民事法律事实。
物的概念:能够为人力控制并具有价值的物质对象。
物的法律特征:必须是权利客体;能够满足人们生活或生产的某种需求;能为人力所支配和控制。
物的分类:动产与不动产;种类物与特定物;可分物与不可分物;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是公民或者法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义务的合法行为。
民事行为概念:指民事主体实施的,以意思表示为核心的,产生民事法律后果的行为。
民事行为的一般有效条件: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
无效民事行为:欠缺相应民事行为能力人所实施得行为;因受欺诈而实施的行为;因受胁迫而实施的行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利益的行为;违法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行为。
可变更撤销的民事行为:重大误解的行为;显失公平的行为;趁人之危而实施的行为;欺诈胁迫损害相对人利益的民事行为。
效力未定的民事行为:欠缺相应民事行为能力的行为;欠缺处分权的行为;欠缺代理权的行为;欠缺同意的债务承担行为。
民事行为无效和被撤销的法律后果:返还财产;赔偿损失;追缴财产。
无行为能力人行为效果:日常细小活动---有效。
限制行为能力人的行为后果:与年龄相应的行为---有效,法定代理人事先允许---有效。
事实行为:指民事主体在民间活动做出的不以变动民事法律关系为目的的行为。
民间行为的内容:民事行为——产生后果:合法:当事人预期的效果;违法:不利后果;事实行为——不产生后果;致他人损害:不利后果。
欺诈、胁迫、趁人之危行为效力:损害国家利益——无效损害其他利益——可变更、可撤销民事行为再代理的概念:是指代理人为被代理人的利益而将代理权部分或全部转托他人而产生的代理。
民法期末考试重点(重点复习)
![民法期末考试重点(重点复习)](https://img.taocdn.com/s3/m/2b4fd475172ded630a1cb622.png)
1.保证:就是指债务人以外得第三人作保证人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得制度。
2. 附条件得法律行为:具体就是指在法律行为中指定一定得条件,把该条件得成就(或发生)或不成就(或不发生)作为法律行为效力得发生或终止得根据。
3.附期限得法律行为,具体就是指在法律行为中指明一定得期限,把期限得到来作为法律行为生效或终止得依据。
4.隐私权,就是指自然人享有得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生活信息依法受到保护,不受她人侵扰、知悉、使用、披露与公开得权利。
5.监护:就是指对未成年人与精神病人得人身、财产及其她合法权益进行监督与保护得一种民事法律制度。
5.形成权:就是指当事人一方可以依自己得意思表示使法律关系发生变动得权利,如追认权、撤销权、抵销权等。
6.抗辩权:就是指对抗请求权得权利。
抗辩权依其行使得法律效果得区分为永久抗辩权与延期抗辩权。
7.请求权:就是指得请求她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得权利,如债权得请求权、与绝对权保护相关得请求权等。
8.诉讼时效制度,又称消灭时效制度,就是指权利人不行使权利经过法定期间, 即发生权利功效减损法律效果得制度。
9.人格权:就是指民事主体依法固有为维护自身独立人格所必备得,以人格利益为客体得权利。
10. 无权代理,就是指不具有代理权得当事人所实施得代理行为。
12.合伙:就是指自然人、法人或其她组织订立合伙合同,共同出资、合伙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得营利性组织。
13.法人:就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与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与承担民事义务得组织。
这种组织既可以就是人得结合团体,也可以就是依特殊目得所组织得财产。
14.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就是指自然人能够独立通过意思表示,进行民事行为得能力。
法人得民事行为能力,就是法人以自己得独立意志进行民事行为得能力。
1、第一,合伙企业承担无限责任,法人企业承担有限责任,以注册资本为限。
第二,分成比例不同第三,公司性质不同。
(一)合伙得概念与特征合伙就是指两个以上得人为了共同得经济目得,按照共同协议组成得联合体。
民法知识点总结期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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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知识点总结期末一、民法概论1. 民法的概念、特征和作用2. 民法的历史发展和体系3. 民法的编纂和修改4. 民法基本原则和精神二、自然人1.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2. 自然人的民事权益和权利义务的内容、取得、行使、保护3. 自然人的受害能力和非因行为能力4. 自然人的死亡、终身保护与消失5. 自然人的居民身份和户口三、法人与非法人组织1. 法人的概念、类型和特征2. 法人的设立、变更、解散和终止3. 法人的权益和权利义务的内容、取得、行使、保护4. 非法人组织的概念、类型和特征5. 非法人组织的权益和权利义务的内容、取得、行使、保护四、民事权利与法律行为1. 民事权利的概念、种类和特征2. 民事权利的取得、变更和消灭3. 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和要素4. 民事法律行为的民事效力和民事责任五、民事主体的法律关系1. 民事主体的法律地位和权益2. 民事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的成立、变更和终止3. 民事主体之间的民事法律行为效力和民事责任4. 民事主体之间的民事纠纷解决六、合同法1. 合同的基本概念、要素和特征2. 合同的成立、效力和履行3. 合同的变更和终止4. 合同的违约责任和民事救济七、民事责任1. 民事责任的概念、种类和特征2. 过错责任和无过错责任3. 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4. 民事责任的形成、免除和转移八、物权法1. 物权的基本概念、种类和特征2. 动产物权和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和转让3. 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的设立和转让4. 物权的保护和限制九、继承法1. 继承的基本概念和种类2. 继承权的产生和继承分配3. 继承的放弃和继承的限制十、婚姻家庭法1. 婚姻的设立、效力和终止2. 夫妻的权利和义务3. 父母子女的权利和义务4. 家庭财产制度和家庭暴力的法律规定十一、侵权责任法1. 侵权行为的构成和民事责任2. 侵权行为的损害赔偿3. 侵权行为的责任免除和责任限制十二、知识产权法1. 知识产权的概念、种类和特征2. 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计算机软件、商业秘密等知识产权法律规定3. 知识产权的取得、行使、保护和侵权责任以上是民法知识点总结的主要内容,希望能对你的学习有所帮助。
《民法》期末考试复习题及参考答案
![《民法》期末考试复习题及参考答案](https://img.taocdn.com/s3/m/491f644aba0d4a7303763aa8.png)
民法复习题(课程代码 362135)一、单选题1、我国民法是调整(C)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以及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A.特殊主体B.一般主体C.平等主体D.财产主体2、债可因一定的法律事实发生而消灭。
但下列情况中哪一种法律事实出现债却不能消灭(C)。
A.债权人死亡B.债务人死亡C.债务人失踪D.债权人与债务人合并混同3、物权是指权利人对物的(A)。
A.直接占有和支配B.间接占有和支配C.直接占有,间接支配D.间接占有,直接支配4、(A)是特殊的民事主体。
A.国家B.公民C.法人D.外国国籍的自然人5、在诉讼期间的最后(C)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
A.二个月B.三个月C.六个月D.十二个月6、下列人员中不属于第一顺序继承人的是(B)。
A.配偶B.兄弟姐妹C.子女D.转继承7、下列担保方式中属于法定担保的是(A)。
A.抵押B.质押C.定金D.留置8、古代社会民法的代表是(A)。
A.罗马法B.日耳曼法C.法国民法D.德国民法9、近代民法的代表是(B)。
A.罗马法B.法国民法典C.德国民法典D.苏俄民法典10、中国历史上第一部民法典是(C)。
A.唐律B.大清民律C.1929年国民党政府制定的民法典D.民法通则11、在民法中,被称为“帝王条款”的原则是(C)。
A.自愿原则B.等价有偿原则C.诚实信用原则D.公平原则12、下列民事权利不属于形成权的是(A)A.抵押权B.追认权C.撤销权D.解除权13、债务人根据特定事由,对抗债权人行使债权的权利是(D)A.支配权B.请求权C.形成权D.抗辩权14、甲和乙合伙开办了一个宏亮彩扩部,丙将一卷柯达彩卷送到彩扩部冲洗,交给了正在值班的甲,并向甲交付冲洗费21.8元。
该债的法律关系的主体是(D)A.甲和丙B.甲、乙和丙C.乙和丙D.宏亮彩扩部和丙15、《民法通则》第6条规定:“民事活动必须遵守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应当遵守(B)。
民法学期末背诵重点(上、下完整版)
![民法学期末背诵重点(上、下完整版)](https://img.taocdn.com/s3/m/f42d2da94afe04a1b071dea2.png)
《民法学》期末背诵重点完整版民法(上)第一章民法概述一.什么是民法?我国民法的调整对象如何?答: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调整对象: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一)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1.财产与财产关系的概念狭义的财产:具有金钱价值的具体物广义的财产:具有经济价值的权利和义务的总和,包括物权、知识产权、债权和债务。
没有形成权利的具有经济价值的利益也属于财产范围。
虽没有经济价值,而具有精神、文化、纪念价值的私人书信、照片等,法律上视为财产,依保护财产权的方式予以保护财产类型:积极财产:包括物、智力成果、物上利益、债权消极财产:仅指债务总和财产:如法人的财产、夫妻共有财产财产关系:当事人以财产内容而发生的社会关系。
2.民法调整财产归属关系和财产流转关系财产归属关系(静态财产关系):主要指财产所有关系:即因占有、使用、收益、处分财产而发生的社会关系。
财产流转关系(动态财产关系):某项财产由一方向另一方转移而发生的关系。
前者往往是发生后者的前提条件和结果,后者是前者的表现形式,是取得和实现前者的重要手段。
3.民法调整以平等自愿为基础的财产关系主体地位的平等性,决定了他们之间发生财产关系必须坚持自愿原则。
(二)民法调整的人身关系1.人身关系的概念与种类人身关系:与人身不可分离的、以人身利益为内容不直接体现财产利益的社会关系。
人身关系包括人格关系和身份关系(1)人格关系是基于人格利益而发生的社会关系“人格”与“法律”连用而构成术语“法律人格”时,指的是人的法律主体资格,即人可以享有法律规定的权利和应当承担的法律义务的资格,相当于“民事权利能力”。
“人格(人格利益)是指人作为自然之存在和社会的主体,其自身所包含的,并且在现代社会生活条件下受法律保护的各种自然的和社会的因素。
(2)身份关系是以特定的身份利益为内容的社会关系。
民法期末复习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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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民事责任的概念及特征。
(P41)答:民事责任是指民事主体违反民事义务应当承担的民事法律后果。
民事责任有以下特征:①民事责任是当事人一方对他方承担的责任;②民事责任主要是为了补偿权利人所受损失和恢复民事权利的圆满状态;③民事责任既有过错责任,又有无过错责任;④民事责任的内容可以由当事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协商。
2.动产、不动产的概念及区分意义(P218)答:这是根据物权的客体是动产还是不动产所作的分类。
不动产所有权、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动产抵押权等是不动产物权,而动产所有权、动产质权、留置权则是动产物权。
这种分类的意义在于动产物权与不动产物权的取得方法、成立要件等各有不同,一般来说动产物权的公示方法为占有,而不动产物权的公示方法为登记。
3.社团法人和财团法人的区别(P81)答:社团法人和财团法人的划分是传统民法的基本分类。
私法人可分为社团法人与财团法人。
其划分标准是法人成立的基础。
社团法人是以社员为基础的人的集合体,也成为人的组合。
公司、合作社、各位协会与学会等都是典型的社团法人。
财团法人是指为一定目的而设立的,并由专门委任的人按照规定的目标使用的各种财产,也称财产组合。
各种基金会组织、寺院、慈善组织等都是典型的财团法人。
传统民法区分社团法人和财团法人的意义是:①成立基础不同;②设立人的地位不同;③设立行为不同;④有无意思机关不同;⑤目的不同。
《民法通则》未区分社团法人与财团法人,在实务上区分社团法人与财团法人的意义是:有些社会组织,如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等群体自治组织进行民事活动时,无法归于企业法人、机关法人、事业单位法人和社会团体法人的范围,而将其归于社团法人较为准确。
4.诉讼时效和除斥期间的区别(P192、204、206)答:诉讼时效的概念应表述为: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义务人便享有抗辩权,从而导致权利人无法胜诉的法律制度。
除斥期间:是指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依法确定的对于某种权利所预定的存续期间,又称预定期间。
大学期末复习试题资料整理民法复习资料(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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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学》复习指南绪论一、民法是规范商品经济的基本法1、民法是一个重要的法律部门。
民法是一切市场经济国家,特别是发达国家制定最早、最为完备、最为基本的法律。
2、民法的产生与商品经济的关系:(1)商品经济是民法产生的前提。
(2)民法与经济基础的关系及与人们日常生活的关系更为密切,更为直接。
(3)社会经济的发展对民法内容和变化的决定性影响。
二、国外民法发展的简要回顾1、民法渊源于古罗马法的市民法公元前451—450年制定的《十二(铜)表法》是目前发现的古罗马最早的成文法。
罗马法是公元前8世纪至公元6世纪罗马奴隶制国家全部法律规范的总称。
罗马法最精华的是其私法部分,包括市民法和万民法。
市民法是调整罗马市民之间法律关系的法律;万民法是调整罗马人与外邦人以及外邦人相互之间法律关系的法律。
市民法于是成了“民法”的语源;而万民法成了“国际私法”的语源。
罗马法内容庞杂,诸法合体,其中最为完备的是罗马私法。
2、1804年的法国民法典《法国民法典》的体系以罗马法《法学阶梯》为基础,并开创了实体与程序分别立法的先例。
该法由三编构成,共2281条。
第一编:人。
具体包括民事权利的享有和丧失,住所、结婚离婚、收养、亲权、监护等;第二编:财产权。
具体包括财产的分类、所有权、用益权、使用权及居住权、地役权等;第三编:取得财产的方法。
包括继承、赠与、契约式合同之债的一般规定,非因合意而发生的债、债务的担保、时效和占有等。
它是资本主义社会的第一部民法典,确立并贯彻了私有财产不可侵犯、平等自由和契约自由三大原则。
3、1896年的《德国民法典》该法以《学说汇纂》为基础,分五编,共2385条。
第一编总则,第二编债的关系法,第三编物权法,第四编亲属法,第五编继承法。
该法在内容和体系上均有创新。
如将总则独立成编;在内容上规定了法人制度和法律行为;扩大了债的内涵和外延,对所有权进行必要限制和干预;增设了无过失责任等。
4、《瑞士民法典》和《瑞士联邦债务法》是典型民商合一的立法模式。
民法知识点总结期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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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知识点总结期末一、民事主体民法规定,民事主体包括自然人和法人。
自然人是指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人,即能够享有和行使法律上的权利和履行法律上的义务。
法人是指依照法律设立的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组织,包括企业法人、事业单位法人、社会团体法人和基金会法人等。
民事主体是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其权利和义务受到法律的保护和规范。
在实际生活中,民事主体通过合同、侵权行为等方式参与民事活动,享受法律给予的权利和承担法律规定的义务。
二、民事行为民事行为是指民事主体依法进行的意思表示或者意思表示的结果,其目的是取得、变更、转让、终止民事权利和义务。
民事行为包括有意思表示和私意思表示两种,有意思表示是指明确表达自己意愿的行为,私意思表示是指不明确表达自己意愿而依法应当表达意思的行为。
在民事行为中,当事人应当依法真实、合法地行使其权利和义务,对他人的权益应当予以尊重和依法保护。
同时,法律对某些民事行为设定了一定的限制和要求,保护当事人的知情权和选择权,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三、民事权利民事权利是指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的、能够取得利益的、不受他人侵犯的权利。
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的权利包括人格权、财产权和其他权利。
人格权是指民事主体的人格尊严和个人利益受到法律保护,如姓名权、肖像权、婚姻自由权等。
财产权是指民事主体对自己的财产享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等。
其他权利是指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如债权、知识产权等。
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的权利是受到法律保护的,其行使应当在法律的范围内进行,不得排除他人合法的权利和侵犯社会公共利益。
四、法律责任民法规定,当事人违反民事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侵犯他人的民事权益,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民事责任包括返还、赔偿、补偿、恢复原状等多种形式。
例如,当事人违背合同约定而引起合同履行的困难或者损失时,应当依法赔偿损失;当事人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应当返还不当取得的利益、恢复被侵权人的权益等。
民法期末考试题目及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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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期末考试题目及答案一、单选题(每题2分,共20分)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以下哪项不属于民事权利?A. 财产权B. 人身权C. 政治权D. 知识产权答案:C2. 甲向乙借款10万元,约定一年后偿还,但到期时甲未还款。
乙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的时效期限是多久?A. 1年B. 2年C. 3年D. 5年答案:C3. 以下哪种行为,不属于民事法律行为?A. 赠与B. 遗嘱C. 婚姻D. 盗窃答案:D4. 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合同中未约定违约责任。
如果甲公司违约,乙公司可以要求甲公司承担哪些责任?A. 继续履行B. 赔偿损失C. 支付违约金D. 以上都是答案:B5.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哪种情形下,婚姻无效?A. 双方自愿结婚B. 一方患有重大疾病C. 近亲结婚D. 未达到法定婚龄答案:C二、多选题(每题3分,共15分)6.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哪些属于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A. 物B. 行为C. 知识产权D. 人身权答案:A、B、C7. 在民事诉讼中,以下哪些情形下,法院可以决定诉讼中止?A. 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继续诉讼B. 当事人丧失诉讼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C. 案件需要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该案尚未审结D. 当事人自愿和解答案:A、B、C8. 以下哪些行为可以构成侵权行为?A.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B. 非法占有他人财产C. 侵犯他人名誉权D. 违反合同约定答案:A、B、C三、判断题(每题1分,共10分)9.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民事主体可以自由处分自己的财产权利。
()答案:√10.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解除后,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即告终止。
()答案:√四、简答题(每题5分,共10分)11. 简述什么是物权?物权有哪些特征?答案: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物的支配权,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民法学分论期末复习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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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学分论复习
一、人格权
1、各种具体人格权种类
2、侵害生命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隐私权的责任构成,承担责任方式
3、精神损害赔偿
4、隐私权与个人信息权的联系与区别
5、死者人格利益的保护
二、物权
1、物的分类(原物与孳息,主物和从物)
2物权的特征
3、物上请求权的种类
4、物权法定原则的含义、内容、立法意义
5、不动产登记的效力
6、动产交付的方式(现实交付,观念交付——简易交付、指示交付、占有改定)
7、原始取得方式(合法建造房屋——事实行为取得房屋所有权,抛弃——主体具有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
8、按份共有、共同共有财产的处分,共有人的权利义务
9、用益物权的概念、特征、种类
10、地役权的概念、特征、地役权与相邻权的区别、地役权的消灭事由
三、债
1、无因管理之债、不当得利之债的构成要件、法律效力、不当得利请求权的排除情形
2、第三人代为履行
3、代位权与撤销权的构成要件、联系与区别
4、债务移转的条件、法律效力
四、侵权责任
1、归责原则的种类
2、一般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
3、交通事故责任,医疗损害责任、医疗产品责任,产品责任,环境污染责任,地面施工责任
法条:116、214、240、369、535、538、985、986、990、995、1032、1034、1192、1217
题型:
单选、多选、法条填空、法条分析、案例分析。
期末民法复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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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1、民法与邻近法律部门的区别(P12)2、民法概念: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3、民法基本原则:平等原则、公平原则、私法自治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公序良俗原则4、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所指向的对象。
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主要有五类,即物、行为、智力成果以及商业标志、人身利益和权利5、监护:是指对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进行监督和保护的一种民事法律制度。
6、住所、户籍与经常居住地的区别住所:住所是指为使法律关系集中于一处而确定的自然人或法人的地址,是公民生活和进行民事活动的主要基地或中心场所。
《民法通则》规定:公民以他的户籍所在地的居住地为住所,经常居住地与户籍所在地不一致的,经常居住地视为住所。
户籍:户籍是对自然人按户进行登记并予以出证的公共证明簿,记载的事项有自然人的姓名、出生日期、亲属、结婚、离婚、收养、死亡等。
它是确定自然人作为民事主体法律地位的基本法律文件。
经常居住地:公民离开住所地最后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为经常居住地。
但住医院治病的除外。
公民由其户籍所在地迁出后至迁入另一地之前,无经常居住地的,仍以其原户籍所在地为住所。
7、宣告死亡的条件(1)自然人下落不明须达到法定期间。
一般情况下,自然人离开住所下落不明满4年的;或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从事故发生之日起满两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宣告他死亡。
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申请宣告死亡的失踪期间适用四年的规定。
(2)须有利害关系人的申请。
利害关系人受顺序限制,依次为: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其他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人。
同一顺序的厉害关系人,有的申请宣告死亡,有的不同意宣告死亡,则应当宣告死亡。
(3)须由人民法院进行宣告。
宣告死亡的公告期为一年;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宣告死亡的公告期为三个月。
8、宣告失踪的条件(1)须有自然人下落不满两年的事实。
民法期末知识点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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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期末知识点总结第一章民法概论1. 民法的基本概念和特点民法是指规范民事关系的专门法律,主要特点是民法是一部以平等自由民事主体关系为基本关系集合的普遍法律,具有适应、保护、调整、引导民事关系的功能。
2. 民事权利与法律关系民事权利是个人、团体依法享有的主观权益,包括人身权、财产权等。
而法律关系是由法律规定产生、变化、消灭的民事权利关系.3. 民事法律行为民事法律行为是民事主体依法行使民事权利、履行民事义务的活动,主要分为意思表示和法律行为意思的合一。
第二章民事权利1. 人身权人身权是指个人依法享有的有关生存、健康和人身尊严等方面的权利,包括生存权、身体完整权、健康权、姓名权等。
2. 财产权财产权是指个人依法享有的有关财产支配、收益和处分等方面的权利,包括财产的所有权、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处分权等。
3. 人格权人格权是指个人依法享有的保护个人人格尊严和人身自由的权利,包括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肖像权等。
第三章民事法律行为1. 意思表示和法律行为意思的合一意思表示是指民事主体通过言语、书面、姿态等行为表达其意思,并通过意思表示愿意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法律行为意思的合一是指当事人真实意思与其所作的意思表示相一致时,法律必须按照真实意思进行调整。
2. 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分为有效、无效和可撤销3种。
其中,有效是指民事法律行为具有法律约束力;无效是指民事法律行为没有法律约束力;可撤销是指发生法律效果后,一方当事人可以随时撤销该行为。
3. 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民事法律行为成立包括合意、表示方法、主体能力等要素。
第四章民事主体1. 自然人自然人是指符合法律规定的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人。
2. 法人法人是指依法成立并独立享有权利、承担责任的组织,包括企业法人和非企业法人。
第五章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与撤销1. 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是指因法律规定或当事人违反法律规定而失去效力。
民法期末复习资料(大二上)
![民法期末复习资料(大二上)](https://img.taocdn.com/s3/m/b3cdbadffab069dc502201cd.png)
民法大二上期末复习资料物权部分1、 物权的种类:2、物权法的基本原则:(1)平等保护原则(首要原则)(2)物权法定原则(种类、内容)(3)公示、公信原则3、物权的效力:(1)排他效力(相容、不相容)(2)物权的优先效力(相互间、对债权)A 、物权相互间的优先效力法定物权优先于意定物权:如留置权>抵押权>质权他物权成立在后,优先于所有权物权的 类型体系 自物权 (完全物权) 他物权 (定限物权) 占有 所有权 用益物权 担保物权 抵押权 质押权 留置权建设用地使用土地承包经营宅基地使用权 地役权 典权(习惯法)b、物权对于债权的优先效力同一标的物上同时存在物权和债权时,物权优先于债权的效力,但有例外情况:买卖不破租赁,即承租人依其使用权,可以对抗包括作为出租人的原所有人在内的其他人,在出租物买卖、赠与、继承等场合,不影响租赁合同成立;抵押不破租赁等(3)物权的追及效力(指物权人对于自己的物,不管辗转落于何人之手,权利人均得到追及物的所在,而直接支配其物,第三人善意取得除外)(4)物上请求权(主要表现在物权保护方面,是基于物权而产生的请求权,即当物权被侵害或存在被侵害危险时,得请求回复圆满状态的权利。
包括请求排除妨碍、请求恢复原状、请求返还原物。
)4、物权变动规则:(1)动产:交付(现实交付、简易交付、指示交付、占有改定)①现实交付:指将标的物的占有直接移交给对方当事人;②简易交付:指受让人已经占有动产,在物权变动的合意成立时,视为交付;③占有改定:指动产物权的让与人与受让人之间特别约定,标的物仍然由出让人继续占有,当物权让与的合意成立时,视为交付,受让人取得间接占有;④指示交付:指动产由第三人占有时,出让人将其对于第三人的返还请求权让与受让人,以代替交付。
(2)不动产:登记(设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5、所有权的概念和特征概念: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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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二上民法期末复习————————————————————————————————作者:————————————————————————————————日期:ﻩ2015—2016学年第一学期民法期末复习笔记一、名解(4x3′=12′)1、法人: 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社会组织。
2、欺诈: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欺诈行为。
3、除斥期间:又称预定期间,是指法律规定某种权利预定存在的期间,权利人在此期间不行使权利,预定期间届满,便发生该权利消灭的法律后果。
4、诉讼时效:是指一定的事实状态持续存在一定的时间后即发生一定法律后果的法律制度。
5、指示交付: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第三人依法占有该动产的,负有交付义务的人可以通过转让请求第三人返还原物的权利代替交付。
6、占有改定:动产物权转让时,双方又约定由出让人继续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自该约定生效时发生效力。
7、用益物权:是指权利人对他人之物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8、担保物权:是为确保特定债权(包含四种)的实现为目的,以支配和取得特定财产的交换价值为内容的定限物权。
二、简答(3x6′=18′)1、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的条件宣告失踪:错误!须经利害关系人的申请利害关系人范围:被申请人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以及其他与被申请人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人。
错误!未定义书签。
须被申请人下落不明满2年错误!未定义书签。
须由人民法院依特别程序宣告公告期间为3个月(民诉T185).公告期间届满后,被宣告失踪的事实得到确认的人民法院才可做出宣告失踪的判决宣告死亡:错误!未定义书签。
须经利害关系人的申请利害关系人范围:被申请人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以及其他与被申请人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人。
申请宣告死亡的利害关系人的顺序是:(一)配偶;(二)父母、子女;(三)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四)其他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人。
申请撤销死亡宣告不受上列顺序限制。
(民通意见T24、25)错误!须被申请人下落不明满法定期间公民下落不明满四年,或者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满二年,或者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公民不可能生存,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其死亡的,向下落不明人住所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
(民诉T184)错误!人民法院的受理和依特别程序宣告人民法院受理宣告失踪、宣告死亡案件后,应当发出寻找下落不明人的公告。
宣告失踪的公告期间为三个月,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一年。
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公民不可能生存的,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三个月。
(民诉T185)2、效力未定民事行为、无效民事行为种类列举效力未定民事行为种类列举:错误!未定义书签。
民事行为能力欠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订立与其年龄、智力、精神状况相应的合同,也可订立纯获利益的合同。
其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订立的合同,效力待定,需要等待其法定代理人进行追认。
错误!未定义书签。
代理权的欠缺《合同法》第48条第1款:“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
”错误!未定义书签。
处分权限的欠缺《合同法》第51条:“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
”错误!债权人同意的欠缺债务移转行为,是指债务人将其债务转移给第三人负担的民事行为。
债务移转,须经债权人同意才能对债权人发生效力。
《合同法》第84条:“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
”无效民事行为种类列举:《民法通则》58条和《合同法》第53条。
按照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要件来分析。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依法不能实施的民事行为(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实施的单方民事行为(三)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损害国家利益的民事行为(四)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民事行为(五)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民事行为(六)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七)违反法律禁止规定或强行规定的民事行为附:《民通》第五十八条下列民事行为无效:(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三)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的;(四)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五)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六)经济合同违反国家指令性计划的;(七)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
无效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
《合同法》第五十三条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一)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3、基于民事行为的物权变动的规范模式错误!未定义书签。
债权意思主义:公示对抗主义,法国、日本民法为代表。
物权因民事行为而变动时,仅需由当事人订立债权合同即为已足,不须以登记或交付为其成立或生效要件。
要旨: a、发生债权的意思表示与物权变动的意思表示二者合一。
b、物权变动的结果受债权行为效力的影响。
c、登记(交付)对抗主义。
错误!物权形式主义:公示要件主义,德国法为代表物权行为理论:物权行为的独立性与无因性。
物权因民事行为而发生变动时,除有债权契约外,还需另有物权变动的意思表示一致以及登记或交付的法定形式,始能成立或生效。
要旨:a、债权契约与物权行为是两个民事行为,物权行为与债权行为相分离而独立存在。
b、物权行为的效果不受债权行为的效力的当然影响,是为无因性。
c、登记(交付)要件主义。
○,3债权形式主义:折中主义奥地利民法为代表,我国采取此主义。
物权因民事行为而发生变动时,除当事人间须有债权合意外,仅需另外践行登记或交付的法定方式,即生物权变动的效力。
要旨:a、发生债权的意思表示与物权变动的意思表示二者合一。
b、登记(交付)要件主义。
c、无物权行为的独立存在。
d、物权变动之效力受债权行为的影响,非为无因性,交易安全委诸于公示公信原则。
4、表现代理的构成要件1、须行为人无代理权而以本人的名义为民事行为2、客观要件——须有足以使相对人相信行为人具有代理权的事实和理由。
3、主观要件——须相对人为善意且无过失。
4、须行为人与相对人之间的民事行为具备民事法律行为成立的有效要件。
5、善意取得的要件1、让与人须为动产的占有人或登记的不动产权利人2、让与人须无处分权3、以合理的价格有偿转让;4、受让人受让该财产时是善意的;5、转让的财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交付给受让人;6、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
如被盗、被抢的财物、遗失物原则上不适用善意取得制度。
三、论述(1x10′=10′)第十四章第三节物权的效力论物权的基本效力物权的效力是指法律赋予物权的强制性作用力与保障力。
各种物权所共有的效力为物权的基本效力,我们所学的物权效力包括物权的支配效力、排他效力、优先效力、妨害排除效力。
物权的支配效力是指物权所具有的保障物权人对标的物直接为一定行为,并享受其利益的作用力。
物权支配力的范围与程度:物权的排他效力是指物权相互之间的对抗效力,即一项物权排斥内容和性质与其相抵的另一物权并存于同一标的物之上,或者得压制同一标的物上的其他物权而先行实现的效力。
一是排斥物权之间于成立上的排他效力,也包括相容物权于实现上的排他效力。
物权排他效力的表现:1、所有权之间的排他效力——具有成立上的绝对排他效力2、用益物权之间的排他效力——具有成立上的排他效力,例外:地役权3、担保物权之间的排他效力——除动产质权及权利质权外,其他担保物权不存在成立上的排他效力,仅存在实现上的排他效力。
即按照担保物权的顺序来确定,“时间在先,权利在先”。
4、用益物权与担保物权——只可能存在于不动产上,担保物权中只能是不动产抵押权。
不发生设立上的排他效力,仅发生行使与实现上的排他效力,效力的强弱也按照设立的先后而定。
5、所有权与定限物权之间的排他效力——不具有成立上的排他效力,仅存在实现上的排他效力,虽然定限物权成立于所有权之后,其效力优先于所有权。
物权的优先效力是指物权优先于债权的效力,即当特定的物既是物权的支配物又是债权的给付标的物时,无论物权与债权成立的先后,物权均有优先于债权的效力。
物权优先于债权的表现:所有权优先于债权;用益物权优先于债权;担保物权优先于债权。
物权优先于债权的例外:买卖不破租赁;进行了预告登记的债权物权的妨害排除效力是指物权具有的排除他人妨害、恢复权利人对物的正常支配的效力,可称排除妨害请求权、物权请求权或物上请求权。
物权请求权的内容:物之返还请求权;妨害排除请求权;妨害预防请求权物权请求权的性质:物权请求权是请求权,而非物权之本体;物权请求权为物权所派生,与物权同命运;物权请求权不同于债权请求权。
第十七章第一节担保物权概述担保物权的概念和特点担保物权是为确保特定债权(包含四种)的实现为目的,以支配和取得特定财产的交换价值为内容的定限物权。
特点:(一)价值权性担保物权以支配担保物的交换价值为内容。
(二)从属性1.设立上的从属性:担保物权的设立应以债权的存在为前提,担保物权不能脱离债权关系而单独设立。
2.移转上的从属性:担保物权因所担保的债权的移转而移转。
《物权法》第192条3.效力上的从属性:是指担保物权的效力决定于所担保的债权,被担保的债权无效的,担保物权原则上也无效。
4.消灭上的从属性:担保物权因所担保的债权的消灭而消灭。
(三)不可分性所谓担保物权的不可分性是指担保物权的标的物分割、部分转让、部分消灭不影响担保物权的存续及整体性;反之,担保物权所担保的债权进行分割、部分转让或者消灭的也不影响担保物权的存续及其整体性。
(四)特定性与公示性(五)追及性与物上代位性担保物权作为物权的一种当然具有追及性。
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或担保物被他人非法占有时,担保物权人得追及物之所在,以保全并实现其权利。
不过,在现代法上,为维护善意第三人的利益和交易的安全,对物权的追及性有一定的限制,对付出相应对价而取得担保标的物的善意第三人,担保物权人原则上不能行使追及权。
物上代位性是指当担保物灭失、毁损而受有赔偿或补偿时,担保物权的效力及于担保物的代替物(赔偿金或补偿金)上,担保物权人得就该代替物行使其权利。
(六)优先受偿性是指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或破产时,担保物权人得就担保物之价值优先于其他债权人而受清偿。
(七)担保物权的客体可以是不动产、动产或权利。
担保物权的种类(一)法定与约定依据担保物权发生的原因,可以将担保物权分为意定担保物权和法定担保物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