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60第一章继承一般规定(民法典第六编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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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编继承
第一章一般规定
第一节继承权概述
一、继承权的概念
继承,指将死者生前的财产和其他合法权益转归有权取得该项财产、权益的人所有的法律制度。
继承权指自然人依照法律规定或死者生前所立的合法遗嘱取得被继承人遗产的权利。
二、继承权的特征
(一)继承的特征
1、继承关系的发生以被继承人死亡且留有遗产为前提
死亡不一定就能引起继承关系的发生,只有在死亡的自然人留有个人合法财产的情况下,继承关系才会发生。
2、继承关系的主体只能是自然人
由于继承关系发生于一定范围的亲属之间,排除了法人和其他组织作为继承关系主体的可能。
3、继承关系的客体是被继承人死亡时拥有的个人合法财产
个人合法财产是一项综合性的财产,包括遗留的个人财物、债权、债务,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可以继承的财产。
4、继承是继承人无偿取得被继承人的财产
依据自己的特有身份无偿地取得被继承人的财产。
(二)继承权的特征
继承权有客观意义上的继承权和主观意义上的继承权之分。在不同的场合,继承权所代表的含义并不相同。
客观意义上的继承权是指继承开始前,自然人依照法律的规定或遗嘱的指定而接受被继承人遗产的资格,即继承人所具有的继承遗产的权利能力。
主观意义上的继承权是指当法定的条件具备时,继承人对被继承人留下的遗产已经拥有的事实上的财产权利,即已经属于继承人并给他带来实际财产利益的继承权。这种继承权同继承人的主观意志相联系,不仅可以接受、行使、而自然人且还可以放弃,是具有现实性、财产权的继承权。
如在继承权放弃中,继承权即指主观意义上的继承权;在继承权丧失中,继承权即指客观意义上的继承权。这两种继承权虽然有着密切的联系,但却具有不同的性质和特征。
1、客观意义上的继承权的特征
(1)继承权是一种期待权
客观意义上的继承权,是基于法律的规定或者遗嘱的指定而发生的,是不依继承人的
主观意志为转移的。
它实际上只是继承人将来可参与遗产继承的客观的、现实的可能性。享有客观意义上的继承权的继承人对于被继承人的财产并不享有任何权利。但客观意义上的继承权给继承人以将来参加继承的前提条件和希望,即将来继承遗产的现实可能性。
只有享有这种意义继承权的自然人于继承开始时才能够参与遗产继承,不具有这种继承权的人绝不能参与继承。只不过继承人要真正地实际地享有和行使继承权,还需要具备一定的条件。正是这一意义上,常把客观意义上的继承权称为期待权。
(2)继承权是以特定的人身关系为前提的,因此又和身份权相联系,但不是身份权法律对继承人范围的规定是以继承人与被继承人之间存在的一定的亲属关系为根据的。这也就是说,客观意义上的继承权是法律基于自然人的一定身分(如配偶、子女、父母等)而赋予自然人的。
可见,继承人之所以具有为继承人的这种资格,是以其与被继承人的亲属关系为前提的,是基于其与被继承人之间的身份关系而当然发生的。
但是,客观意义上的继承权的意义也仅在于赋予继承人取得被继承人遗产的资格,保障继承人可以取得被继承人的遗产,而不是让继承人取得被继承人的某种人身利益;并且它也并不是只要具备特定的身份就必然享有的不会丧失的权利,它也可能被剥夺(丧失)。当然,客观意义上的继承权因为是法律赋予的一种资格,因而也是受法律保护的,非有法定的事由不会丧失,任何人不得任意剥夺。
(3)继承权具有专属性
客观意义上的继承权,因为其所指的仅是继承人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资格,因此,具有专属性。客观意义的继承权仅为继承人本人所专有,不得转让,也不得放弃。
在继承开始前,继承人放弃继承权的意思表示不能发生法律效力。如某子女在其父生前表示放弃继承父亲遗产,但在其父死亡后,他并未明确表示过放弃继承,他就仍有权继承父亲的遗产。因为该子女在其父生前放弃继承其父遗产的意思表示是无效的,此时他享有的继承权只是客观意义上的继承权,是不能放弃的。
(4)它是私有财产所有权的合法延伸
没有自然人个人财产所有权,也就无所谓继承权。法律之所以规定继承权,就是因为法律要保护自然人合法财产的所有权。
继承权是私有财产所有权的合理延伸的真实含义在于保护自然人私有财产继承权,是保护自然人个人合法财产所有权的必然。因此,我们不能将客观意义上的继承权是私有财产所有权的合理延伸,理解为继承权是被继承人的权利,也不能理解为被继承人生前对其合法财产享有所有权,死后对其遗产享有继承权。
2、主观意义上的继承权的特征
(1)它是一种既得权
主观意义上的继承权是继承开始后继承人得取得被继承人遗产的现实的具体的权利,是继承人在继承法律关系中享有的权利,标志着继承人承受被继承人生前的财产法律地位,因此,它是一种既得权。
(2)它属于绝对权,具有排他性
主观意义上的继承权的权利主体是继承人,义务主体是不特定的继承人以外的一切
人。继承人得向一切人主张权利,继承人以外的一切人都负有不得侵害继承人继承权的不作为的义务。继承权一旦为继承人享有,也就排斥为他人享有。继承人实现继承权无须借助于义务人的履行行为。所以,主观意义上的继承权是具有排他性的绝对权利。
(3)继承权是一种取得财产权的权利,因此从这种意义上而言是一种财产权
主观意义上的继承权是继承人取得被继承人遗产的权利,以财产利益为内容,因而是一种财产权,而不是人身权。继承权作为一种财产权,既不是物权,也不是债权,而是与物权、债权、知识产权并列的特殊财产权。
(4)它是一种以取得遗产为内容的权利
继承权的内容也就是继承权的权能或者说继承权的表现,就是取得遗产,因而继承权是以取得遗产为内容的权利。
第二节继承立法的基本原则
我国继承法的基本原则体现着社会主义继承制度的本质,反映了具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继承制度的鲜明特点。
一、保护自然人私有财产继承权原则
宪法13条2款: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自然人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
1120条:国家保护自然人的继承权。
保护自然人私有财产继承权是被我国宪法明确肯定的我国继承法的首要基本原则,也是我国继承法的立法宗旨。
保护自然人私有财产继承权,是指国家法律确认自然人享有并可依法行使私有财产继承权,并保护这种权利不受非法侵害。具体包括如下含义:
1、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继承人都可以依法继承。
2、自然人的遗产继承权不得非法剥夺。除有法律规定的法定事由外,继承人的继承权不因任何事由而被剥夺。
3、自然人的遗产继承权受法律保护,任何人都负有不得侵害的义务。自然人的继承权受到他人的不法侵害时,有权在法定期间内通过诉讼程序请求人民法院依法给予保护。
二、继承权平等原则
1、法定继承权男女平等
在法定继承时,确定法定继承人的范围、顺序、不因男女性别的不同而有差异,并且继承遗产和份额是男女平等。
2、代位继承权男女平等
男性和女性自然人都可以作为代位继承人。
3、立遗嘱权男女平等
在遗嘱继承时,男女自然人均可以平等地享有按自己的意志依法立遗嘱处分个人所有财产的权利。
4、夫妻在继承上享有平等的权利
三、养老育幼、互助互济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