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60第一章继承一般规定(民法典第六编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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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第六编继承

民法典第六编继承

民法典第六编继承

继承是指因被继承人死亡而将其财产权利和义务移交给其继承

人的过程。在我国,继承制度是一个重要的法律制度,其在人们的生活中有着广泛的应用。为了规范继承制度,保护继承人的合法权益,我国制定了民法典第六编继承。

一、继承的基本原则

民法典第六编继承的第一条规定了继承的基本原则,即继承人享有平等权利,遵循法定继承和自愿继承的原则。这一原则保证了继承人的合法权益,也保证了继承制度的公正性和合理性。

法定继承是指按照法律规定,依照继承人与被继承人的亲属关系、婚姻关系或其他关系来确定继承人的继承份额。自愿继承是指被继承人在生前通过遗嘱或其他方式指定继承人的继承份额。这两种继承方式的结合,既保证了被继承人的意愿得到尊重,又保证了继承制度的公正性和合理性。

二、继承人的确定

继承人的确定是继承制度的核心问题。民法典第六编继承中,规定了继承人的确定原则和方式。其中,规定了继承人的顺序,即继承人按照法定顺序确定,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亲属。如果没有法定继承人,继承人可以由被继承人在生前指定。

此外,民法典第六编继承还规定了继承人的继承份额的确定方式。如果是法定继承,继承人的继承份额按照法定继承顺序确定;如果是自愿继承,继承人的继承份额按照被继承人的意愿确定。这些规定保

证了继承人的权益,也保证了继承制度的公正性和合理性。

三、继承的效力

民法典第六编继承中,规定了继承的效力。其中,规定了继承的效力自被继承人死亡时起产生,继承人对被继承人的财产权利和义务享有继承权。此外,继承人还要承担被继承人的债务,但是继承人的责任是有限的。如果被继承人的债务超过了继承人的继承份额,继承人只需要承担继承份额内的债务。

最新民法典继承编全文及修订亮点

最新民法典继承编全文及修订亮点

最新民法典继承编全⽂及修订亮点

家庭财产继承关系到每个家庭的财富传承,也涉及到每个⼈的切⾝利益。我国《民法典》将于2021年1⽉1⽇起正式实施,《民法典》继承编中对于继承有哪些修订?这些新变化⼜将对⽣活产⽣怎样的影响呢?店铺⼩编为您解答。

⼀、民法典关于继承修改亮点

【亮点解读⼀】扩⼤遗产范围,不再列举具体的遗产类别现⾏《继承法》中,遗产范围使⽤列举的⽅式,包括公民的收⼊、房屋、林⽊、⽂物、著作权等。⽽《民法典》的《继承编》采取了概括的⽴法⽅式,改变了现⾏《继承法》采取“列举+概括”规定遗产范围的⽴法⽅式,对遗产的范围不再进⾏⼀⼀列举,⽽是仅保留了现⾏《继承法》关于遗产的概括性规定,即“遗产是⾃然⼈死亡时遗留的个⼈合法财产”,这意味着只要是⾃然⼈合法取得的财产,都属于遗产,可以被继承,⽹络财产、虚拟货币等都概括其中。

【亮点解读⼆】新增继承⼈丧失继承权的两种情形《民法典》的《继承编》在现有《继承法》基础之上新增两种丧失继承权情形,分别为:

情况1:隐匿遗嘱现有《继承法》第七条丧失继承权情形中的第四项为“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民法典》继承编在该第四项中增加了“隐匿”⼆字。在现实⽣活中,有⼈因为遗嘱可能对其将来继承财产不利,就借⽤⾃⼰保管的机会把遗嘱藏起来,导致遗产⽆法按照被继承⼈的意愿进⾏分割。鉴于现实案例中屡屡出现此类情况,因此,《民法典》继承编明确隐匿遗嘱,严重的可以导致继承权丧失。

情况2:欺诈、胁迫的⼿段影响被继承⼈遗嘱⾃由的《民法典》的《继承编》新增⼀种继承权丧失的情形:,

民法典 第六编

民法典 第六编

民法典第六编

《民法典》第六编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第六编,总共包含14章。第一章为“担保物权”,定义了担保物权的概念,以及担保物权的范围、形式和效力;第二章为“标的物处分”,规定了标的物处分的实施方式、权利和义务;第三章为“抵押权”,规定了抵押权的实施方式、权利和义务;第四章为“留置权”,规定了留置权的实施方式、权利和义务;第五章为“质权”,规定了质权的实施方式、权利和义务;第六章为“债权转让”,规定了债权转让的实施方式、权利和义务;第七章为“收储权”,规定了收储权的实施方式、权利和义务;第八章为“优先购买权”,规定了优先购买权的实施方式、权利和义务;第九章为“预担保物权”,规定了预担保物权的实施方式、权利和义务;第十章为“托收代收”,规定了托收代收的实施方式、权利和义务;第十一章为“保函”,规定了保函的实施方式、权利和义务;第十二章为“信用证”,规定了信用证的实施方式、权利和义务;第十三章为“供应商服务”,规定了供应商服务的实施方式、权利和义务;第十四章为“其他担保”,规定了其他担保的实施方式、权利和义务。

《民法典》的《继承编》全新解读

《民法典》的《继承编》全新解读

《民法典》的《继承编》全新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于2020年5月28日通过,并将于2021 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作为中国首部民法典第六编一一《继承编》,对现有的《继承法》作了大量修改。

【亮点解读一】

扩大遗产范围,不再列举具体的遗产类别

现行《继承法》中,遗产范围使用列举的方式,包括公民的收入、

房屋、林木、文物、著作权等。而《民法典》的《继承编》采取了概括的立法方式,改变了现行《继承法》釆取“列举+概括”规定遗产范围的立法方式,对遗产的范围不再进行一一列举,而是仅保留了现行《继承法》关于遗产的概括性规定,即“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这意味着只要是自然人合法取得的财产,都属于遗产,可以被继承,网络财产、虚拟货币等都概括其中。最大限度地保障私有财产继承的需要。《民法典》的《继承编》同时规定,“但是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根据其性质不得继承的除外。”列举式的弊端在于需要一项一项去定性什么样的财产是遗产,概括式优势就是所有自然人死亡后遗留的合法财产都是遗产,这样就容易判断究竟什么是遗产。

随着网络的发展,无形资产越来越多,无法穷尽现有的,且无法穷

尽将来的,比如网络财产、虚拟货币、游戏账号、微信号、抖音号、头条号,微博等可能带来财产利益的虚拟账号都是财产,故本条的修改具有弹性和延展性,能够适应社会的发展变化。跟上时代变革的步伐,该修改简洁明了,且以不变应万变,有效解决了各类新形式的虚拟财产的继承问

题。避免在财产类型D益增加和财产形式不断丰富的情形下,法律无法涵盖遗产的全部范围的弊端。

2022凉山州继续教育公需科目-民法典继承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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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凉山州继续教育公需科目-民法典继

承编解读

2022年凉山州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公需科目将涉及民法典继承编解读。以下是该课程的一些问题和答案:

1.本讲强调,最新版民法典继承编的一个重要贡献是维护了继承秩序,其中最突出的表现是增加了遗产管理制度。

2.民法典继承编新增了一些原则性规定,其中国家保护自然人的继承权是其中之一。

3.受遗赠人应该在知道受遗赠后60天内,作出接受或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如果到期没有表示,则视为放弃受遗赠。

4.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包括父母。

5.酌分遗产请求权人的范围不包括子女。

6.继承编新增了关于遗嘱信托的内容,自然人可以依法设立遗嘱信托。

7.继承编新增了打印遗嘱作为一种遗嘱形式。

8.如果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最后的遗嘱为准。

9.遗产管理制度包含了5条法律条文。

10.中国采取的是直接继承制。

11.自然人可以与继承人以外的组织或个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

我的答案:A,B,C,D,E√答对

根据本讲,对于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根据法律规定,归国家所有,并用于公益事业。此次民法典继承编突出了保护私有财产继承权、保护继承秩序、保护第二顺序法定继承人利益、平衡国家利益、平衡传统与现代化等理念。为了保护私有财产继承权,民法典继承编在遗产继承人员增加、遗产

范围扩大、转继承制度、代位继承制度、继承权的相对丧失等方面作出了相应规定。该编主要章节包括一般规定、法定继承、遗产的处理、遗嘱继承和遗赠、遗产标准等。在遗嘱处分制度方面,包括遗嘱能力、遗嘱形式、遗嘱内容、遗嘱效力、遗嘱变更和撤回等方面。遗嘱的选择性内容包括指明遗产由谁来接受、指定遗嘱执行人、设立遗嘱信托、添加附加义务、安排未成年子女的监护等。需要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的遗嘱形式包括代书遗嘱、打印遗嘱、录音录像遗嘱、口头遗嘱等。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遗嘱必须表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受欺诈、伪造的遗嘱无效,遗嘱被篡改的,篡改的内容无效,医院所立的遗嘱也无效。最后,遗产管理人有清理遗产并制作遗产清单、向继承人报告遗产情况、采取必要措施防止遗产毁损、处理被继承人的债权债务、按照遗嘱或者依照法律规定分割遗产等职责。

《民法学》(第二版)下册参考教学课件06-01民法学-第六编 继承 第一章

《民法学》(第二版)下册参考教学课件06-01民法学-第六编 继承 第一章

第六编 第一章
“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
——《民法典》第1121条第1款
这里的被继承人死亡,包括自然死亡和宣告死亡
《民法学》
第四节 继承的开始
第六编 第一章
互有继承权的几个 人在同一事故中死亡, 如不能确定死亡先后时 间的,推定没有继承人 的人先死亡。
死亡人各自都有继 承人的,如几个死亡人 的辈分不同,推定长辈 先死亡。
几个死亡人辈分相 同的,推定同时死亡, 彼此不发生继承,由他 们各自的继承人继承。
《民法学》
第四节 继承的开始
二、继承开始的通知
第六编 第一章
“继承开始后,遗嘱执行人为遗产管理人;没有遗嘱 执行人的,继承人应当及时推选遗产管理人;继承人未推 选的,由继承人共同担任遗产管理人;没有继承人或者继 承人均放弃继承的,由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或 者村民委员会担任遗产管理人。”
第五节 遗产
一、遗产的概念和特征
遗 产 是继承法律关系的客体,是继承人享有的继承权的 标的。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
遗产具有如下特征:
时间上的特定性 内容上的财产性和包括性 范围上的限定性 性质上的合法性
《民法学》
第六编 第一章
第五节 遗产
二、遗产的范围
第六编 第一章
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 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根据其性质不得继承的遗产, 不得继承。

民法典对遗产继承的规定

民法典对遗产继承的规定

民法典对遗产继承的规定

遗产继承是指在遗产人去世后,其财产按照法定或者遗嘱规定的继承顺序,由合法继承人继承的一种制度。作为我国民法最高立法法规之一,民法典对遗产继承作出了详细的规定。本文将从继承的方式、遗嘱继承、法定继承、继承人权利义务等多个方面,来介绍民法典对遗产继承的相关规定。

一、继承方式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遗产继承可以通过遗嘱继承或者法定继承两种方式进行。

1. 遗嘱继承

遗嘱继承是遗产人在生前根据法律规定采取口头、书面或者其他形式表达的人身行为,对其财产进行继承人的指定。遗嘱应当有遗产人亲自起草,并经过公证机关备案,才具备法律效力。遗嘱可以设立多个继承人,确定分配方式和份额。但是,遗嘱继承必须尊重法定继承的限制,不能完全否定继承顺序和比例。

2. 法定继承

法定继承是指在遗产人没有留下有效遗嘱或者遗嘱无效的情况下,按照民法典规定,遵循一定的继承顺序和继承比例,由法定继承人依法共同继承遗产。根据民法典的规定,法定继承人包括配偶、子女、父母等亲属,按照一定的优先次序进行继承。

二、遗嘱继承

1. 遗嘱的效力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遗嘱必须符合法定的形式要求,并经过公证才

具备有效性。遗嘱的形式包括口头遗嘱、律师遗嘱、独立遗嘱和公证

遗嘱等。同时,遗嘱的内容也必须合法,不能违反法律规定,否则将

被视为无效。

2. 遗嘱继承的限制

在遗嘱继承中,遗产人享有相对的自由,但也受到一定的限制。根

据民法典的规定,遗产人在遗嘱中不得剥夺法定继承人的继承权益,

并受到公序良俗的约束。此外,为了保护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遗嘱

继承还受到法定继承人的最低继承份额的限制。

民法典ppt免费下载

民法典ppt免费下载
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 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依照法律规定
或者根据其性质不得继承的除外。
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 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
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 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以
书面形式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
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法定继承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由遗嘱 继承人和受遗赠人按比例以所得遗产清偿。(司法解释提升) 本章思考题: 1、遗产债务的清偿顺序应当如何细化? 2、实务中是否应承认遗产的归扣?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继承 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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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千一百三十九条 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构办理。 第一千一百四十条 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其他不具有见证能力的人; (二)继承人、受遗赠人; (三)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第一千一百四十一条 遗嘱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
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 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
第四章 遗产的处理
第一千一百六十二条 执行遗赠不得妨碍清偿遗赠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 第一千一百六十三条 既有法定继承又有遗嘱继承、遗赠的,由法定继承人清偿

解读最新民法典的继承规定

解读最新民法典的继承规定

解读最新民法典的继承规定

最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于2020年1月1日正式实施,

其中的继承规定引起了广泛关注。本文将解读最新民法典的继承规定,帮助读者了解这些规定所带来的影响。

一、继承权行使人的范围扩大

在旧的民法中,只有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才能成为继承人。

在最新的民法典中,继承权行使人的范围扩大了,增加了无民事行为

能力人继承的规定。也就是说,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可以通过受遗赠

或法定继承的方式成为继承人,但是无法通过遗嘱继承。

此外,未成年人也可以成为继承人。未成年人继承遗产的情况下,

继承遗产的家长或者法定代理人应当妥善保管、管理遗产,保障未成

年人的合法权益。这一规定旨在保护未成年人的权益,确保他们可以

合法享有遗产。

二、遗产分配比例调整

遗产的分配一直是继承问题中最为关键的一个方面。在最新的民法

典中,遗产的分配比例得到了一些调整。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在普通

继承中,继承人之间的继承份额要平均分配。如果存在某些特殊情况,如对某个继承人有抚养、扶助等特殊情况,可以给予其更多的遗产份额。

此外,独生子女继承遗产的情况下,其继承份额要相对较高。这一

规定旨在解决近年来独生子女家庭中遗产问题带来的许多困扰。

三、遗嘱规定拓展

遗嘱是指死者在生前按照法定程序制定的遗嘱文件,对遗产的分配

和个人意愿的陈述。在最新的民法典中,遗嘱规定得到了一定的拓展,其中最重要的变化是取消了在家庭成员之间设置强制继承份额的规定。

此外,民法典规定,如果继承人之间有纠纷,可以通过协议离婚的

方式解决。协议离婚旨在保护遗产利益,避免继承问题因离婚原因而

民法典之继承篇

民法典之继承篇

【案例2】接案例1,三儿子败诉后又得知在录像 遗嘱之前王老汉到公证处做过公证遗嘱。三儿子认 为公证遗嘱应比录像遗嘱更具权威性,应以公证遗 嘱为准分配财产。
【分析】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九条 公证遗嘱
由遗嘱人经公证机构办理。此次民法典继承编草案 中删除了“公证遗嘱效力优先”规定。公证遗嘱不 再具有法律效力上的优先性,在判定各份遗嘱之间 的效力时,以最后订立的遗嘱为准。
第六课 民法典之继承篇
• 2020年5月28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三 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这是新中国第一部以“法 典”命名的法律,开创了中国法典编 纂立法的先河,具有里程碑意义。(区别
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民法典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的人身关系 和财产关系。
【案例3】接案例2,三儿子败诉不甘心。后三儿 子得知王老汉录像遗嘱的两位见证人一个为王老汉 二儿子的岳母,一个为王老汉的7岁小孙子,于是向 法院请求录像遗嘱为无效遗嘱。
【分析】第一千一百四十条 下列人员不能作为 遗嘱见证人: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人以及其他不具有见证能力的人;
(二)继承人、受遗赠人; (三)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 相互有继承关系的数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 难以确定死亡时间的,推定没有其他继承 人的人先死亡。都有其他继承人,辈份不 同的,推定长辈先死亡;辈份相同的,推 定同时死亡,相互不发生继承。

民法典:第6编 继 承(837-881题)

民法典:第6编  继  承(837-881题)

第六编继承

837.民法典继承编入典后有哪些新变化?

答:民法典继承编与原来的继承法相比较具有如下四个方面的重大变化

(一)扩大了遗产的范围,由原来列举式的规定修改为抽象概括式规定。

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凡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下的个人合法财产均属于遗产。

(二)增加了遗嘱的类型,新增加了打印遗嘱.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条规定: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

(三)增加了一种丧失继承权的情形。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条新增了“以欺诈、胁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碍被继承人设立、变更或者撤回遗嘱,情节严重”时继承人丧失继承权。

(四)引入了“遗产管理人制度”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五条至第一千一百四十九条规定了遗产管理人的选任、职责、权利义务等。

838.小米家祖宅半夜因房屋电线老化而发生火灾,由于火势过大,小米的祖父母和父亲不幸丧生。因为不能确定死者的具体死亡时间,那么三者的死亡顺序该如何推定?

答:推定小米的祖父和祖母同时死亡,父亲晚于祖父母死亡。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一条规定: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相互有继承关系的数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难以确定死亡时间的,推定没有其他继承人的人先死亡。都有其他继承人,辈分不同的,推定长辈先死亡;辈分相同的,推定同时死亡,相互不发生继承。

本题中,小米的祖父与祖母为长辈且有继承人,所以推定先死亡;小米的父亲为晚辈且有继承人,所以推定后死亡。

839.王先生与其母亲在外游玩时遭遇意外,双双丧命,不能确定死亡的先后顺序。王先生留下遗产10万元,王母留下遗产20万元。现有以下继承人:王先生的哥哥王大,王先生的配偶张小姐,王先生的儿子小王。请问,遗产该如何分配?

红金大气民法典《继承编》系列解读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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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继承(法定继承)
第一千一百三十一条
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适当的遗产。
第一千一百三十二条
继承人应当本着互谅互让、和睦团结的精神,协商处理继承问题。遗产分割的时间、办法和份额,由继承人协 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以由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典 系 列
第三章


遗嘱继承和遗赠
Succession of civil code
民法典继承(遗嘱继承和遗赠)
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条
自然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 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 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与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组织、个人。 自然人可以依法设立遗嘱信托。
民法典继承(一般规定)
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
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 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根据其性质不得继承的遗产,不得继承。
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
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 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
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以书面形式 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

民法典解读--继承编

民法典解读--继承编

一般规定
第一千一百二十条 国家保护自然人的继承权。 (新增原则性规定)
第一千一百二十一条 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 相互有继承关系的数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难以确定死亡时间的,推 定没有其他继承人的人先死亡。都有其他继承人,辈份不同的,推定 长辈先死亡;辈份相同的,推定同时死亡,相互不发生继承。
重点理解与适用: 新增原则性规定的意义 被继承人死亡时间推定
民法典继承编
继承编编纂理念
保护私有财产继承权(遗产范围扩大、转 继承、代位继承、继承权的相对丧失) 维护继承秩序(遗产管理)
平衡国家利益、集体利益与个人、家庭利 益 平衡传统与现代化 (丧偶儿媳女婿、代位 继承范围、收养范围扩大)
继承编目录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二章 法定继承 第三章 遗嘱继承和遗赠 第四章 遗产的处理
对民法典继承编的评价
遗产 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 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 产。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根据其性质不得继承的除外。
重点理解与适用: 遗产有哪些法律特征? 遗产的范围和种类 几种新型财产在继承中的问题和处理意见
继承权的接受和放弃
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 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 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 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以书面 形式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 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两个月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 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

民法典系列第六编继承编

民法典系列第六编继承编

第六编 继承
第三章 遗嘱继承和遗赠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系列)解读
第六编 继承(第三章 遗嘱继承和遗赠)
第六编 继承
第三章 遗嘱继承和遗赠
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条 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条 自然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 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中 DE 一人或者数人继承。 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与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 DE 组织、个人。 自然人可以依法设立遗嘱信托。
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 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 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 DE ,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以书面形式作出放弃继承 DE 表示; 没有表示 DE ,视为接受继承。 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六十日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 DE 表示;到期没有表示 DE ,视为放弃受遗赠。
第六编 继承(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六编 继承(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六编 继承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 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 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 DE 个人合法财产。 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根据其性质不得继承 DE 遗产,不得继承。
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 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 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 DE ,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 DE ,按照协议办理。
第一千一百二十九条
第一千一百二十九条 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 DE ,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民法典第六编继承(第一章一般规定、第二章法定继承、第三章遗嘱继承和遗赠、第四章遗产的处理)

民法典第六编继承(第一章一般规定、第二章法定继承、第三章遗嘱继承和遗赠、第四章遗产的处理)

民法典第六编继承(第⼀章⼀般规定、第⼆章法定继承、第三章遗嘱继承和遗赠、第四章遗产的处理)

第六编继承

第⼀章⼀般规定

第⼀千⼀百⼀⼗九条本编调整因继承产⽣的民事关系。

第⼀千⼀百⼆⼗条国家保护⾃然⼈的继承权。

第⼀千⼀百⼆⼗⼀条继承从被继承⼈死亡时开始。

相互有继承关系的数⼈在同⼀事件中死亡,难以确定死亡时间的,推定没有其他继承⼈的⼈先死亡。都有其他继承⼈,辈份不同的,推定长辈先死亡;辈份相同的,推定同时死亡,相互不发⽣继承。

第⼀千⼀百⼆⼗⼆条遗产是⾃然⼈死亡时遗留的个⼈合法财产。

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根据其性质不得继承的遗产,不得继承。

第⼀千⼀百⼆⼗三条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第⼀千⼀百⼆⼗四条继承开始后,继承⼈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以书⾯形式作出放弃继承的表⽰;没有表⽰的,视为接受继承。

受遗赠⼈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六⼗⽇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到期没有表⽰的,视为放弃受遗赠。 第⼀千⼀百⼆⼗五条继承⼈有下列⾏为之⼀的,丧失继承权:

(⼀)故意杀害被继承⼈;

(⼆)为争夺遗产⽽杀害其他继承⼈;

(三)遗弃被继承⼈,或者虐待被继承⼈情节严重;

(四)伪造、篡改、隐匿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

(五)以欺诈、胁迫⼿段迫使或者妨碍被继承⼈设⽴、变更或者撤回遗嘱,情节严重。

继承⼈有前款第三项⾄第五项⾏为,确有悔改表现,被继承⼈表⽰宽恕或者事后在遗嘱中将其列为继承⼈的,该继承⼈不丧失继承权。

受遗赠⼈有本条第⼀款规定⾏为的,丧失受遗赠权。

民法典继承部分全文

民法典继承部分全文

民法典继承部分全文

第一章总则

第一百一十三条继承是指被继承人死亡后,其合法财产由其法定

继承人或者遗嘱继承人按照法律规定或遗嘱的内容取得继承权的法律

制度。

第一百一十四条继承的方式包括法定继承和遗嘱继承。法定继承

是指根据法律规定继承,被继承人没有遗嘱或者遗嘱不明确时适用;

遗嘱继承是指根据被继承人生前立下的遗嘱进行继承。

第一百一十五条继承权的内容包括对被继承人合法财产的继承权、对继承财产的管理权和处分权。

第一百一十六条继承人依法有权对被继承人的遗产进行分割。遗

产的分割应遵循公平、合理、无偿的原则,尊重继承人的意愿,保护

合法权利。

第一百一十七条继承人应当按照法律规定或者遗嘱内容履行继承

义务,包括承担被继承人遗留的债务、履行对遗产的义务等。

第一章继承人

第一百一十八条继承人分为法定继承人和遗嘱继承人。法定继承

人是指法律规定的继承人,包括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等;遗嘱继承人是指被继承人依法指定的继承人。

第一百一十九条继承人应当符合法律规定的资格条件,具有完全

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或者合法设立的法人可以成为继承人。

第一百一十条继承人的顺序和份额按照法律规定或者遗嘱内容确定。法律规定的继承顺序为: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第一百一十一条继承人的资格应当在继承开始时确定。继承人有

义务在继承开始后及时申报其继承资格,并提供相关证明文件。

第二章法定继承

第一百一十二条法定继承是指被继承人没有遗嘱,或者遗嘱无效、遗嘱内容不明确时,由法律规定的继承人按照法定顺序继承遗产。

第一百一十三条法定继承的顺序依次为:配偶、子女、父母、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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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编继承

第一章一般规定

第一节继承权概述

一、继承权的概念

继承,指将死者生前的财产和其他合法权益转归有权取得该项财产、权益的人所有的法律制度。

继承权指自然人依照法律规定或死者生前所立的合法遗嘱取得被继承人遗产的权利。

二、继承权的特征

(一)继承的特征

1、继承关系的发生以被继承人死亡且留有遗产为前提

死亡不一定就能引起继承关系的发生,只有在死亡的自然人留有个人合法财产的情况下,继承关系才会发生。

2、继承关系的主体只能是自然人

由于继承关系发生于一定范围的亲属之间,排除了法人和其他组织作为继承关系主体的可能。

3、继承关系的客体是被继承人死亡时拥有的个人合法财产

个人合法财产是一项综合性的财产,包括遗留的个人财物、债权、债务,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可以继承的财产。

4、继承是继承人无偿取得被继承人的财产

依据自己的特有身份无偿地取得被继承人的财产。

(二)继承权的特征

继承权有客观意义上的继承权和主观意义上的继承权之分。在不同的场合,继承权所代表的含义并不相同。

客观意义上的继承权是指继承开始前,自然人依照法律的规定或遗嘱的指定而接受被继承人遗产的资格,即继承人所具有的继承遗产的权利能力。

主观意义上的继承权是指当法定的条件具备时,继承人对被继承人留下的遗产已经拥有的事实上的财产权利,即已经属于继承人并给他带来实际财产利益的继承权。这种继承权同继承人的主观意志相联系,不仅可以接受、行使、而自然人且还可以放弃,是具有现实性、财产权的继承权。

如在继承权放弃中,继承权即指主观意义上的继承权;在继承权丧失中,继承权即指客观意义上的继承权。这两种继承权虽然有着密切的联系,但却具有不同的性质和特征。

1、客观意义上的继承权的特征

(1)继承权是一种期待权

客观意义上的继承权,是基于法律的规定或者遗嘱的指定而发生的,是不依继承人的

主观意志为转移的。

它实际上只是继承人将来可参与遗产继承的客观的、现实的可能性。享有客观意义上的继承权的继承人对于被继承人的财产并不享有任何权利。但客观意义上的继承权给继承人以将来参加继承的前提条件和希望,即将来继承遗产的现实可能性。

只有享有这种意义继承权的自然人于继承开始时才能够参与遗产继承,不具有这种继承权的人绝不能参与继承。只不过继承人要真正地实际地享有和行使继承权,还需要具备一定的条件。正是这一意义上,常把客观意义上的继承权称为期待权。

(2)继承权是以特定的人身关系为前提的,因此又和身份权相联系,但不是身份权法律对继承人范围的规定是以继承人与被继承人之间存在的一定的亲属关系为根据的。这也就是说,客观意义上的继承权是法律基于自然人的一定身分(如配偶、子女、父母等)而赋予自然人的。

可见,继承人之所以具有为继承人的这种资格,是以其与被继承人的亲属关系为前提的,是基于其与被继承人之间的身份关系而当然发生的。

但是,客观意义上的继承权的意义也仅在于赋予继承人取得被继承人遗产的资格,保障继承人可以取得被继承人的遗产,而不是让继承人取得被继承人的某种人身利益;并且它也并不是只要具备特定的身份就必然享有的不会丧失的权利,它也可能被剥夺(丧失)。当然,客观意义上的继承权因为是法律赋予的一种资格,因而也是受法律保护的,非有法定的事由不会丧失,任何人不得任意剥夺。

(3)继承权具有专属性

客观意义上的继承权,因为其所指的仅是继承人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资格,因此,具有专属性。客观意义的继承权仅为继承人本人所专有,不得转让,也不得放弃。

在继承开始前,继承人放弃继承权的意思表示不能发生法律效力。如某子女在其父生前表示放弃继承父亲遗产,但在其父死亡后,他并未明确表示过放弃继承,他就仍有权继承父亲的遗产。因为该子女在其父生前放弃继承其父遗产的意思表示是无效的,此时他享有的继承权只是客观意义上的继承权,是不能放弃的。

(4)它是私有财产所有权的合法延伸

没有自然人个人财产所有权,也就无所谓继承权。法律之所以规定继承权,就是因为法律要保护自然人合法财产的所有权。

继承权是私有财产所有权的合理延伸的真实含义在于保护自然人私有财产继承权,是保护自然人个人合法财产所有权的必然。因此,我们不能将客观意义上的继承权是私有财产所有权的合理延伸,理解为继承权是被继承人的权利,也不能理解为被继承人生前对其合法财产享有所有权,死后对其遗产享有继承权。

2、主观意义上的继承权的特征

(1)它是一种既得权

主观意义上的继承权是继承开始后继承人得取得被继承人遗产的现实的具体的权利,是继承人在继承法律关系中享有的权利,标志着继承人承受被继承人生前的财产法律地位,因此,它是一种既得权。

(2)它属于绝对权,具有排他性

主观意义上的继承权的权利主体是继承人,义务主体是不特定的继承人以外的一切

人。继承人得向一切人主张权利,继承人以外的一切人都负有不得侵害继承人继承权的不作为的义务。继承权一旦为继承人享有,也就排斥为他人享有。继承人实现继承权无须借助于义务人的履行行为。所以,主观意义上的继承权是具有排他性的绝对权利。

(3)继承权是一种取得财产权的权利,因此从这种意义上而言是一种财产权

主观意义上的继承权是继承人取得被继承人遗产的权利,以财产利益为内容,因而是一种财产权,而不是人身权。继承权作为一种财产权,既不是物权,也不是债权,而是与物权、债权、知识产权并列的特殊财产权。

(4)它是一种以取得遗产为内容的权利

继承权的内容也就是继承权的权能或者说继承权的表现,就是取得遗产,因而继承权是以取得遗产为内容的权利。

第二节继承立法的基本原则

我国继承法的基本原则体现着社会主义继承制度的本质,反映了具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继承制度的鲜明特点。

一、保护自然人私有财产继承权原则

宪法13条2款: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自然人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

1120条:国家保护自然人的继承权。

保护自然人私有财产继承权是被我国宪法明确肯定的我国继承法的首要基本原则,也是我国继承法的立法宗旨。

保护自然人私有财产继承权,是指国家法律确认自然人享有并可依法行使私有财产继承权,并保护这种权利不受非法侵害。具体包括如下含义:

1、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继承人都可以依法继承。

2、自然人的遗产继承权不得非法剥夺。除有法律规定的法定事由外,继承人的继承权不因任何事由而被剥夺。

3、自然人的遗产继承权受法律保护,任何人都负有不得侵害的义务。自然人的继承权受到他人的不法侵害时,有权在法定期间内通过诉讼程序请求人民法院依法给予保护。

二、继承权平等原则

1、法定继承权男女平等

在法定继承时,确定法定继承人的范围、顺序、不因男女性别的不同而有差异,并且继承遗产和份额是男女平等。

2、代位继承权男女平等

男性和女性自然人都可以作为代位继承人。

3、立遗嘱权男女平等

在遗嘱继承时,男女自然人均可以平等地享有按自己的意志依法立遗嘱处分个人所有财产的权利。

4、夫妻在继承上享有平等的权利

三、养老育幼、互助互济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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