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执行复议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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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我国税收行政复议制度的完善

浅议我国税收行政复议制度的完善

浅议我国税收行政复议制度的完善
汪 亮
( 徽 财 经 大 学 商 学 院 , 徽 蚌 埠 2 33 ) 安 安 3O o
[ 摘
要]税收行政 复议 的设计 目的在 于上级行政机 关对下级行政机 关的把 关 , 并不是 出于诉讼 的 目的。
随着税务机 关管理的加强 , 税务机 关上下级 关 系正在逐 渐“ 融合” 税收行政 复议 的作 用正在逐 步减 小, 收行 , 税
机关 关 系 上 的 隶 属 性 , 定 了 税 收 复 议 机 关 在 裁 决 纠 纷 决 时 难 以 公 正 。 如 , 议 机 关 有 时 为 了 照 顾 上 下 级 关 系 或 复
美 国的税务行 政 复议机 关是 上诉 部 , 属 于美 国财 隶 政部立法局首席 咨询 部 , 是一 个完 全独立 于 国内收入 局
( ) 收行 政 复 议 机 构 不 统 一 、 对 独 立 性 不 够 二 税 相 没 有 相 对 统 一 和 独 立 的 税 收 行 政 复 议 机 构 , 不 利 既
机关 内部先行解决 。纳税人如 果不愿意 寻求行政救 济手
段 , 以不 缴 税 直 接 诉 诸 税 务 法 院 。 美 国 的 税 务 法 院 分 可
的行政机构 。其税务行政 复议 制度 的设 计体现 了美 国行
政法“ 穷尽行 政救 济” 的原则 , 该制 度的 巧妙之 处在 于不 强迫纳税人一 定要经 过税 务行政 复议 , 在处 处诱导 纳 却

浅议我国行政复议委员会制度改革的困境与出路

浅议我国行政复议委员会制度改革的困境与出路

浅议我国行政复议委员会制度改革的困境与出路

作者:吴志红,蔡鹏

来源:《西南政法大学学报》2010年第06期

摘要:为进一步完善行政复议体制,充分发挥行政复议制度作为化解行政争议的主渠道功能,国务院法制办于2008年9月在全国8个省(市)开展了设立行政复议委员会的试点工作。然而行政复议委员会制度改革毕竟在我国仍处于试行阶段,理论基础和体制设计方面的诸多缺陷直接导致其在试行实践中面临着对设置该机构合法性的质疑、对复议申请人自主选择权的限制等诸多困境。但是不可否认的是,行政复议委员会制度为我国行政复议改革开创了很好的先例,也代表着我国行政复议制度前进的方向。因此,有必要针对我国行政复议委员会制度改革的困境进行分析,重新对其进行准确定位和法律的跟进,以期在理想与现实之间寻求恰当定位和出路。

关键词:行政复议委员会;相对集中复议权行政复议管辖体制;准确定位;法律跟进

中图分类号:DF3

文献标识码:A DOI:10.3969/j.issn.1001-

一、缘起:我国行政复议委员会制度的试行

行政复议作为一种由行政机关裁决行政争议的机制,在大多数国家或地区都有类似的制度,如日本为“行政不服申诉制度”、韩国为“行政审判制度”、我国台湾为“诉愿制度”、美国为“行政上诉制度”、德国为“异议审查制度”等[1]。而我国行政复议制度运行至今,其自身的制度性弊端也逐渐暴露出来,如复议管辖紊乱、复议机构缺乏独立性等等。为克服这些弊端,提高行政复议解决行政争议的质量和效率,国务院法制办于2008年发布《国法[2008]71号》文件,规定北京、黑龙江、江苏、山东、河南、广东、海南、贵州等8省市为试点地区,正式开展了对行政复议委员会制度的改革。根据该文件规定,行政复议受理和审议权相对集中在行政复议委员会手中,其他行政机关不再接受复议申请。行政复议委员会统一对行政复议案件进行立案审查。由此可见,这种改革方向类似于韩国以及我国台湾的行政复议模式,在行政机关内部设置行政复议机构,实行委员合议制,采用准司法程序实行一次性复议。韩国《行政审判法》第6条规定:为了审理和决议行政复议请求,在各裁决机关之下设置行政复议委员会。该法还规定了审判委员会的组织构成、管辖范围、人员资格、审理裁决程序等等,并规定当事人不得对行政审判裁决再申请行政审判,也不得对其提起行政诉讼,只能以原行政行为为对象提起行政诉讼;我国台湾“诉愿法”第52条也规定:各机关办理诉愿案件,应设诉愿审议委员会,组成人员以具有法制专长者为原则。这种制度选择是有一定根据的:我国一直以来行政主导色彩浓厚,行政机关掌握了绝大多数社会公共资源,处于强势地位,人民代表大会的宪

浅议行政复议的性质和定位

浅议行政复议的性质和定位

或者不 当的具体行政行为 , 保护公民 、 法人和其他组织
的合法权益 . 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 ” 作为
其立法 目的。 2 0 0 7 年国务院颁布了《 行政复议法实施条 例》 ,在这种立法理念的指导下进一步细化和完善了现 行的行政复t Y . N度 . 也提 出了要建立行政复议委员会 在行政 复议 的发展 过程 中 .行 政复议 的性质 在 理论 和实践 中曾经 存在行政 说 、 行政 救济说 、 行政 司 法说 、 司法 说 、 内部 监督说 、 权利救济 说 、 纠纷 解决说 等主要代表观点 。 在我 国《 行政复议法》 的制定 过程中 则一直存 在是行政 机关 的内部监督 机制还是 公 民的
式等方 面相近现象较 为 明显 , 特别是 在新《 行 政诉讼
法》 强化 监督 , 行政诉讼 监督 功能 已大大增强 的大 背 景下 . 两者的功能也 已相当接近。这也从 一个侧面说 明. 行 政复议 的定 位必须与功能相脱离 相较于行政 诉讼 . 行政复议的优势和劣势均源于 “ 行政化 ” 。基 于
政 复议 的理解 而已 不能人为地把对行政复议性质不
同角度的理解对立起来 行政说和行政 司法说是从行
为角度来 讲的 . 行政救 济说是从 功能角度讲的 。内部
监督 和权 利救 济本身就是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 . 而纠 纷解决则 是行政 复议的最终 目的 并不能说将行政复 议定性 为行政行 为或者内部监督行为 . 就必然会排除 相对人 的参 与 行政复议是基于行政机关 的内部监督

浅议我国行政复议委员会制度改革的困境与出路

浅议我国行政复议委员会制度改革的困境与出路

文 章 编 号 :0 1 2 9 (0 0 0 0 5 0 10 — 3 7 2 1 )6— 0 6— 7
浅 议 我 国行 政 复 议 委 员会 制 度 改 革 的 困境 与 出路
吴 志红 , 蔡
( 海 大 学 法 学 院 , 苏 南京 河 江


2 09 ) 10 8
要: 为进 一 步 完善 行 政 复议 体 制 , 分发 挥 行 政 复 议 制 度 作 为 化 解 行 政 争议 的 主 充
查 。由此 可见 , 这种改革方 向类似 于韩 国以及 我 国
台湾 的行 政 复 议 模 式 , 行 政 机 关 内 部 设 置 行 政 复 在
度 ” 德 国为 “ 、 异议 审查 制 度 ” 等…。而 我 国行 政复
议制度运行 至今 , 自身 的制度性 弊端也 逐渐 暴露 其 出来 , 如复议管辖 紊乱 、 复议 机构 缺乏独 立性 等等 。


缘起 : 我国行政复议 委员会制度的试行
河南 、 广东 、 海南 、 州 等 8省市 为 试 点地 区 , 贵 正式 开展 了对行 政 复议 委员 会 制 度 的改 革 。根 据 该文
件规 定 , 行政复议受 理和 审议权 相对集 中在行 政复 议委员会 手 中 , 他行 政 机 关不 再 接受 复 议 申请 。 其
会 设定 复议机构对 行政 机关 进 行控 制 , 同时行 政 系

浅议行政复议制度存在的缺陷及改进

浅议行政复议制度存在的缺陷及改进

浅议行政复议制度存在的缺陷及改进

xx年xx月xx日

CATALOGUE 目录•

行政复议制度概述

行政复议制度存在的缺陷•

行政复议制度改进建议

•行政复议制度与其他制度的比较

•行政复议制度改革完善的必要性和紧迫性

•行政复议制度实践中的效果及影响

01

行政复议制度概述

•行政复议是指行政相对人认为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有关行政机关提出申请,由该行政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对被申请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适当性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决的活动。

行政复议定义

1 2 3行政复议是行政机关内部自我监督纠错机制的一种形式,具有监督、纠正和救济的功能。

行政复议具有层级监督和事后监督双重性质,是上级对下级行政行为的监督。

行政复议是一种准司法行为,是司法救济在行政领域的体现。

03公开性原则

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外,行政复议应当公开进行,接受社会监督。

01合法性审查原则

行政复议机关应当根据法定职权和程序,对被申请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审查。

02公正性原则

行政复议机关在审查过程中应当平等地保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偏袒任何一方。

02

行政复议制度存在的缺陷

当前的行政复议制度对受案范围规定较为严格,仅限于具体

行政行为,而忽略了抽象行政行为和其他行政行为。

受案范围过于狭窄

过窄的受案范围导致许多应当受到法律救济的行政相对人无

法获得行政复议的保障。不符合行政救济原则

行政复议受案范围过窄

缺乏独立性

当前行政复议机构缺乏独立性,往往依附于其他行政机关,导致其审查过程中难以保持中立和公正。

影响公正性和权威性

由于缺乏独立性,行政复议机构的公正性和权威性受到质疑,不利于行政复议结果的公信力。

简述行政复议的基本制度

简述行政复议的基本制度

简述行政复议的基本制度

行政复议的基本制度有:

- 一级复议制度: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可以向该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只能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不得再向复议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复议。

- 合议庭制度:适用于较为复杂的案件,特别程序中的选民资格案件、公示催告中的除权判决、破产案件的受理情况等。在一审、二审中都可能用到。

- 回避制度:是指为了保证案件的公正审理,而要求与案件有一定的利害关系的审判人员或其他有关人员,不得参与本案的审理活动或诉讼活动的审判制度。

- 听证制度:是行政机关在作出影响行政相对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的决定以前,由行政机关告知决定理由和听证权利,由相对人或者利害关系人陈述意见、提供证据、进行质辩,以及行政机关听取意见、接纳证据并作出相应决定等程序构成的一项法律制度。

行政复议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申请,行政复议机关受理、审查并作出决定的活动。

浅议税务行政复议听证制度

浅议税务行政复议听证制度

截 至 目前 , 国家 税 务 总 局 和 河 南 省 人 民政 府 均 未
对行 政复 议 听证 制 度 出 台进 一步 的具 体规 定 。实
践 中 , 务复 议 机 关 只能 参 照 税 务 行 政 处 罚 听证 税
件, 申请 人提 起诉 讼 的 比例较 小 , 本 上做 到 了定 基 纷 止争 、 案结 事 了。
自2 1 0 0年 4月 1日起 正式 实施 , 中新 增 了 5条 其
关 共 同参 与 到 行 政 复议 听 证 活 动 中来 , 自由 陈述 意 见 、 行辩 论 , 利 于缓 解行 政 复 议 当事 人 的对 进 有
关于税 务行 政复 议 听证 的 内容 。税 务 行 政 复议 听
证是 指税 务行政 复议 机关 在办 理税 务 行 政 复议 案
方 面做 好 工 作 。
【 关键 词 ] 听证 制度 ; 务行 政 复议 ; 政 处罚 税 行 [ 中图分类号] 92 1; 922 D 2 .1D 2 .2 [ 文献标识码 ] A [ 文章编号]08— 73 2 1 )2— 00— 3 10 59 (02 0 0 1 0
新 《 务 行 政 复 议 规则 》( 税 以下 简称 《 则 》 规 )
( ) 三 有利 于 接 受外 界 监 督 , 证 行 政 复议 权 保
的 公 正行使
由于行 政 复 议 机 关 与 被 申请 人 同 属 行 政 机 关, 申请 人往 往 希望 通 过一 种 更 公 开 、 明 的程 序 透 对行 政 复议 权进 行控 制 和监 督 。 听证 活 动除 涉 及

浅谈行政复议

浅谈行政复议

浅谈行政复议

摘要:在当今社会矛盾多发的现状中,行政复议制度有着极其深刻的社会意义。及时解决行政纠纷,减轻司法压力,维护社会和谐稳定,行政复议体系在发挥应有功能的同时,也在不断完善着。本文在介绍行政复议的概念及原则的基础上,结合相关案例分析和复议制度的善途径,来更好地阐述行政复议制度以及其深刻影响。

关键词:基本原则作用意义行政纠纷完善建设

一、引言

我国的行政复议制度,在及时解决行政争议,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上发挥着日益重要的作用,取得了重大的成就。同时,行政复议机构建设步伐的不适应也不断凸显出来,如行政复议主体不合理,行政复议范围相对狭窄,审理方式单一等,这些都不利于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在深入了解相关案例和分析的基础上,我们可探索复议制度的完善途径,在解决行政争议上发挥更大的作用,维护社会的和谐与稳定发展。

二、概念和原则

行政复议,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复议机关提出申请,复议机关对该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并作出决定的法律制度。行政复议是行政机关的活动,是上级行政主体对下级行政主体进行监督的一种基本形式,是国家行政救济机制的重要制度。行政复议解决的是行政争议,即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就行政主体在行政管理过程中实施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以及是否适当而发生的争议。【1】行政复议具有行政性和准司法性。其作用和意义表现在利于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利于加强行政系统的自我监督,提高行政效率。

行政复议的基本原则,是指贯彻在行政复议过程中,对行政复议具有普遍指导意义的基本准则:合法原则、公正原则、公开原则、及时原则、及时原则、对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全面审查的原则、复议期间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的原则、司法审查的原则。【2】

当前行政复议制度主要问题及改进措施

当前行政复议制度主要问题及改进措施

当前行政复议制度主要问题及改进措施摘要:如今,行政复议制度在国内外己经普遍建立起来, 但是由于各国的政治制度、历史背景和法律文化等不同, 彼此之间有着较大差异,它是通过行政司法程序化解行政争议的救济制度。我国行政复议不仅执行对公民权利的救济功能,而且强调它的监督作用。但是,行政复议制度自身的价值却没有得到充分的体现,究其原因主要是行政争议特征的变化和社会利益格局的深度调整,以及立法的滞后性。为了保护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和避免行政机构的行政腐败和

行政违法,必须很好地解决我国当前行政复议中的不良问题。本文讨论了当前我国行政复议存有的问题和原因,研究了国内外复议的差异与相同,提出了解决我国行政复议问题的基本对策。

关键词:行政复议机构独立行政宣传功能定位

导言

50年代,我国的行政复议制度出现。第一次使用复议这词,是在《税务复议委员会组织通则》1中,1991年我国开始实行《行政复议条例》,之后于1999年开始实施《行政复议法》,2004年又推出《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2007 年实施的《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2。通过我国关于行政复议相关法律条文的不断推进,我国的行政复议制度不断完善,同时提升了行政复议工作的指导思想和理念。但在不断改进的行政复议制度中,依然存在着较多的问题和弊端,本文即是基

1张越著:《行政复议法学》,中国法制出版社2007 年版,第194 页.

2刘芬:《浅论行政复议制度存在的问题与对策》,经济研究导刊2015年版,第317页

于此,对行政复议制度中存在的问题进行研究与分析,提出相应改进措施,期望能够对行政复议制度的进步贡献一点自己的小小力量。

浅议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区别和衔接

浅议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区别和衔接

浅析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区别和衔接

内容摘要:行政诉讼与行政复议是行政纠纷中主要的救济手段,二者作为行政救济的主要方式具有一定的制度承继与制度协调功能。由于司法权与行政权分工的不同使行政诉讼与行政复议制度被赋予不同的价值与使命。而行政诉讼与行政复议的关系较为复杂,所以说对二者之间的区别与关系的考量就显得很有意义。

关键词:行政诉讼;行政复议;程序衔接;

在学习行政诉讼法的过程中,不免会涉及到行政复议的内容,特别是在行政诉讼法起诉与受理这一章节中,行政复议对于行政诉讼的进行就显得至关重要。最显而易见的一点就是一个关于行政纠纷的案件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能否或者说如何来用行政诉讼这一途径来得以救济都受到行政复议的影响。在随后对行政诉讼与行政复议两者的对比学习中同时也加深了对二者的理解。

行政救济以是否由行政机关实施救济作为标准可分为行政内救济和行政外救济。行政内救济是指行政机关实施的救济,在我国包括行政复议、信访、行政仲裁等,主要是指行政复议。行政外救济包括诉讼救济和立法直接实施的救济以及立法机关或其他机关已经形成制度的其他救济途径,在我国主要是指行政诉讼。同样作为救济途径,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有着以下几个显著的不同点:

第一,受案范围不同。通过对比两部法律对于受案范围的规定就可看出:行政复议具体列举出了10项行政行为并规定了其他具体行政行为。当然肯定列举的目的在于提示而非限制,只要行

政相对人认为行政机关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均可以申请行政复议,这一规定表明行政复议的范围并不仅限于行政机关侵犯人身权、财产权的具体行政行为,而且还包括行政机关侵犯相对人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其他一切权利的具体行政行为,尽管《行政诉讼法》在其第11条第2款作了补充性规定,但是,这样的规定也仅仅表明行政相对人的权益如果超出了人身权和财产权的范围提起诉讼时,必须要有法律、法规的明确规定才予以保护,否则就没有法律依据。可见行政复议的范围大于行政诉讼。

行政复议制度存在的缺陷及改善

行政复议制度存在的缺陷及改善

浅议我国行政复议制度存在的缺陷及改进

浅议我国行政复议制度存在的缺陷及改进

1 行政复议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

1.1 对行政复议的性质定位不明确

行政复议的性质关系到行政复议立法的价值取向,也关系到整个行政复议制度的构架,以及行政复议工作的发展方向。因此,对行政复议正确定性非常重要。一直以来,对行政复议的性质定位主要存在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行政复议制度,是行政机关内部上级对下级的层级监督和纠错机制,称为“监督说”;另一种观点认为,行政复议制度是一种行政救济制度,是行政管理相对人对行政机关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异议时,申请复查及纠正的救济制度,属于通常所说的“民告官”的范围,称为“救济说”。虽然二者并不对立,但层级监督是行政机关的内部行为,在性质上以行政手段为主导;而“救济”是外部行为,独立于行政执法机关之外,在性质上以司法手段为主导,理论上二者不能共存。

1.2 行政复议范围还需完善

随着社会生活的发展,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有些界限需要进一步明确,特别是有些热点、难点问题。如:《行政复议法》没有将内部行政行为纳入行政复议范围,因而导致公务员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时,不能得到及时、有效的救济。保护公务员的合法权益与保护普通公民的合法权益一样,两者都应该有充分的救济途径和救济手段。国家公务员虽然可以通过行政申诉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但申诉与行政复议制度的功能不可同日而语,后者的救济更加有效。《行政复议法》将公务员合法权益的救济排除于复议之外,这是我国行政复议制度的一大缺陷。随着我国加入WTO,在司法行政方面也相应的出现了一些新问题,这也迫切要求我们完善《行政复议法》,与国际接轨。

行政复议制度改革的的探索与反思

行政复议制度改革的的探索与反思

行政复议制度改革的的探索与反思一、引言

随着法治国家建设的不断深入,行政复议制度作为行政监督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改革与完善成为了当前行政法治领域的重要议题。本文旨在探讨行政复议制度改革的背景、进展、成效以及存在的问题,并对其进行深入反思,以期为进一步完善行政复议制度提供有益参考。

二、行政复议制度改革的背景与进展

近年来,我国行政复议制度在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然而,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行政法治的推进,行政复议制度在实践中也暴露出一些问题,如复议机构独立性不足、复议程序繁琐、复议效率不高等。为了解决这些问题,我国政府积极推进行政复议制度改革,取得了显著进展。

在改革过程中,我国政府加强了行政复议机构的独立性,提高了复议效率,优化了复议程序,加强了对复议决定的监督和执行力度。同时,还加强了对行政复议制度的宣传和普及,提高了公众对行政复议制度的认知度和信任度。这些改革措施的实施,为行政复议制度的进一步完善奠定了坚实基础。

三、行政复议制度改革的成效与问题

行政复议制度改革的实施,取得了显著成效。首先,行政复议机构的独立性得到了加强,复议决定的公正性和权威性得到了提高。其次,复议程序得到了优化,复议效率得到了提高,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了更好保障。最后,行政复议制度的普及和宣传,提高了公众对行政复议制度的认知度和信任度,增强了社会法治意识。

然而,在改革过程中也暴露出一些问题。首先,行政复议制度在解决行政争议方面的作用尚未充分发挥,一些复杂疑难案件的处理仍存在一定困难。其次,行政复议制度与其他行政监督制度之间的衔接不够紧密,存在重复审查、资源浪费等问题。最后,行政复议制度在实践中仍存在一些操作不规范、执行不到位等问题,需要加强监督和管理。

简述行政复议制度

简述行政复议制度

简述行政复议制度

中国行政复议制度是通过法律和行政法规确定我国行政机关和公民、法人发生行政争议时,经提出申请,由原告和被告双方进行协商和调解而实现维护群众利益和改善行政管理秩序的一项制度。

行政复议制度主要由行政复议机关、行政复议程序、行政复议内容、行政复议案件受理、行政复议裁定实施、行政复议的保障等组成。

1、行政复议机关:行政复议机关是指由县级以上政府和有关行政机关依法设置的行政复议机构,包括行政复议委员会、行政复议办公室、行政复议室和行政复议庭等。

2、行政复议程序:行政复议程序是指由原告和被告通过行政复议机关发起的有关行政复议案件的法定程序。行政复议程序包括案件受理、行政复议程序、复议终结等。

3、行政复议内容:行政复议内容是指行政复议机关根据行政复议程序,依法解决原告与被告之间的行政争议,以保障群众利益和改善行政管理秩序,增强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的一种行政事务。

4、行政复议案件受理:行政复议案件受理是行政复议机关为了审理原告与被告双方发生的行政争议而受理案件的程序。行政复议案件受理包括案件指定、案件受理、案件审查、审理程序等。

5、行政复议裁定实施:行政复议裁定实施是指行政复议机关依法审查审理案件并作出裁定,原告和被告获得行政复议裁定后,必须本着依法执行的态度,按照复议裁定的内容办理的过程。

6、行政复议的保障:行政复议的保障是指行政复议制度在确保

申请人和当事人有效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有效认识自身权利义务并主动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社会管理秩序的基础上,行政复议机关依法认真办理申请案件,保障行政复议的合法权益的过程。

浅议行政复议法中的模糊规定

浅议行政复议法中的模糊规定
这部法律 为保障 和监 督行政机关依 法行 政, 维护公 民 、 人和其他组织 的合 法权 法 益发挥 了重 要作 用 . 力地促进 了行 政 有 机关依 法行 政水 平的提 高 。但是 , 用今 天 的 眼光 回顾 这 部 十余 年 前 所立 的法 律 , 中 的一 些 条文在 表述方 面给 人 以 其 模糊之感 。为了能够 为行政 复议 法的修
词 给 人 以模 糊 感 。行 政 复议 法 第 九
条 、 二十条 、 第 第三 十二条 中均有 “ 当 正 理 由” 一词 , : 二十条“ 如 第 行政 复议 机关 无正 当理 南不予 受理 的 , 上级 行政复 议
机关 应 当责 令其 受理” 中的“ 当理 由” 正
规定 。该 条规定 :行政 复议期 间具体行 “ 政行 为不停 止执行 ; 但是 , 有下列情形之
级 行 政 机 关 也 可 以 直 接 受 理 。 南 于 法 律 ”
者不 当 的具 体行 政行 为” 中的“ 当”Baidu Nhomakorabea不 一
词 在 法 律 中 没 有 明 确 的 规 定 , 理 论 上 在 没 有 一 致 的 观 点 , 实 践 中 没 有 判 断 的 在
是增加 了人们的模糊感 。
( “ 当理 南” 四) 正 是模糊 的表 现。行 政复议法多个 条文中规定的“ 当理 南” 正
止执行 , 行政 复议 机关认 为要求合 理 , 决 定停止 执行 的 ; 四 ) ( 法律 规定停 止执 行

浅谈执行复议制度.doc

浅谈执行复议制度.doc

浅谈执行复议制度

从2008年4月1日开始实施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新增第202条规定: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15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首次确立了执行复议这个执行救济制度,是我国民事诉讼的一个伟大进步。所谓执行复议制度就是在执行当中,执行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不服人民法院作出的异议裁定,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的方式获得救济的制度。尽管国外许多国家都确立了执行复议制度,但在我国没修改民事诉讼法之前,法律对执行救济的法律规定不是很规范,在实际工作中也容易造成混乱。救济的强度也不够,因此新修改的民事诉讼法确立的执行复议制度对人民法院依法科学的执行,切实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都有十分重要和积极的意义。

一、执行复议制度使我国执行救济制度纳入了法制轨道

在新修改的民事诉讼法之前,我国没有执行复议制度。当事人如认为执行工作违反法律规定的,救济的途径主要通过当事人上访、申诉和本院和上级法院执行部门的监督来进行。这些措施在没修改民事诉讼法之前,缺乏明确的救济程序和救济方式。在行使这些处理方式的主管部门存在较大的随意性和不透明性。并且对这些案件的处理缺乏有效的监督。再者只单纯的规定权利

人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时有申请救济的权利而没有规定明确的救济措施,使权利人的合法权益难以实现。新修改的民事诉讼法规定权利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作为执行救济的途径,和没修改前的民事诉讼法相比,有了很大的进步。

行政复议制度的优化与改进

行政复议制度的优化与改进

行政复议制度的优化与改进

近年来,我国行政复议制度在推进法治化进程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行政复议

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要求行政机关自行行使复议权,对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纠正的一种行政救济程序。然而,随着社会进步和改革发展,行政复议制度也面临着一些问题和挑战,需要进行优化与改进。

首先,应当完善行政复议的程序与条件。目前,行政复议的程序与条件对于申

请人来说过于繁杂,难以阻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积极性。应当建立一个简单、高效的行政复议程序,为申请人提供更加便捷的途径。例如,可以引入电子申请、在线咨询等方式来提高申请的效率,减少行政复议过程中的时间和成本。此外,还应当降低行政复议的门槛,特别是对于一些相对弱势的群体,如农民工、环境受害者等,应当给予更多的关注和帮助,确保他们能够便利地行使行政复议权利。

其次,应当加强行政复议的独立与公正。行政复议机关应当独立于行政机关,

确保对行政行为的复议能够进行公正、客观、独立的审查。在具体操作中,可以通过建立独立的复议机构、加强复议人员的培训与职业道德建设,以及推进行政复议制度的透明化,增强公众对行政复议工作的监督能力等方式来达到这一目的。此外,还应当加强对行政复议机关的制约和监督力度,确保其行使复议权力时不滥用职权、违法违纪。

第三,应当提高行政复议的效果和效益。行政复议应当真正发挥其约束行政机关、保护申请人权益的功能,为社会公众提供更加公平、公正的行政救济。在现实中,很多行政复议案件最后仍然需要通过司法诉讼来解决,使得行政复议的效率和效果受到了一定的削弱。为了提高行政复议的效果,应当加强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审查,确保行政行为能够在复议环节中得到更好的纠正和改进,最大限度地减少诉讼成本和纠纷。同时,还可以建立健全行政复议的后续调解机制,鼓励各方通过协商、调解等非诉讼方式解决纠纷,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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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执行复议制度

我国新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二条规定:“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该条是执行复议的立法依据,为20XX年新民诉法新增执行制度之一。

所谓执行复议制度就是在执行当中,执行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不服人民法院作出的异议裁定,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的方式获得救济的制度。执行复议制度的建立避免了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对驳回裁定“一裁终局”的现象。赋予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复议权是程序完善合乎法理的体现,经过上一级法院的复议得出的最终裁定可以有效避免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对法院裁决的合理怀疑。但新民诉法对于如何构建执行复议制度语焉不详,给执行实务带来了诸多困惑,笔者拟结合执行实践,对该制度做浅显的探讨。

一、复议的提出

1.申请复议的主体。一般来说,申请复议的主体为提出异议的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但不限于此,未提出异议的当

事人、利害关系人,如果其合法权益因法院作出的裁定受到侵害的,也可以申请复议。但需要注意的是,对于复议程序的提出,应当实行意思自治原则,执行法院不得依职权主动启动复议程序。

2.申请复议的期间。新民诉法规定,若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不服执行法院作出的执行裁定的,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级法院书面申请复议。由此可见,申请复议的时间为10日,从收到裁定的次日起算;如果裁定未同时送达当事人和有关利害关系人的,申请复议的期限从各自收到裁定书的次日起算,任何一方在自己申请复议的期限内未提出申请的,即丧失申请复议的权利。本条规定的申请复议期间为不变期间,不能任意改变。但根据民诉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因不可抗拒的事由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期限的,在障碍消除后的十日内,可以申请顺延期限,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

3.申请复议的形式。当事人、利害关系申请复议的,应当采取书面形式。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口头表示申请复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法定期间内提出书面意见;未在法定期间内提出书面意见的,视为未申请复议。

4.复议材料的移送。书面复议材料既可以直接向执行法院的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也可以通过执行法院提出。同时须提供申请复议书副本,通过执行法院送交对方当事人。上

一级人民法院收到复议申请后,应当通知执行法院在五日内报送异议处理的有关案卷材料;执行法院收到复议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将异议处理的有关案卷材料报送上一级人民法院。

二、复议的审查

对于复议审查机构、程序和期限,目前法律都缺乏具体规定。笔者认为:

1.在复议审查机构上。鉴于能够提起执行复议案件案情多较为复杂,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02条的规定,上一级人民法院应当设有专门的合议庭,从事审理执行异议复议申请工作。为了适应执行复议审查任务需要,合议庭组成人员必须有相应的审判职称。

2.在复议审查程序上。一级人民法院审理复议申请时,若认为执行裁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可以采用书面审查的方式,必要时听取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意见,经合议庭评议后,径行直接作出裁定;需要对原证据重新审查或者当事人提出新证据的,应当开庭听证,对有关证据进行质证,而后作出维持原裁定或撤消原裁定发回重新执行的决定。

3.在复议审查期限上。为了尽量减少案件不必要的拖延,上级人民法院审理下级人民法院移送的复议申请的案件,应当有期限的规定。笔者认为在通常情况下,上级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完毕,并作出

相应的裁定,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应当报院长批准。

三、复议审查期间的执行

在复议审查期间,原则上不应停止执行,但必要时也可以在责令提供确实有效担保的情况下停止执行,对方提供确实有效担保申请继续执行的,也可以继续执行。

四、恶意执行复议防范措施

在执行实践中不排除有些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为了拖延时间,转移财产,逃避执行而利用执行复议制度进行恶意申诉的现象。这不仅造成了人民法院消耗物力、人力、财力等司法资源,造成了执行效率的下降,损害了人民法院的司法权威。但新的民诉法却没有规定相应的制裁措施。因此,笔者认为,应建立复议结论终结化制度,即上一级人民法院的决定,是最终的决定,当事人不得再对此提出复议。同时,人民法院也可将恶意进行执行复议作为妨碍法院执行的一种行为,有权采取罚款或司法拘留等强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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