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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大学珠海校区学生医保待遇政策宣传中山大学公费医疗管理

中山大学珠海校区学生医保待遇政策宣传中山大学公费医疗管理

补充医疗保险
自付部分补偿 高额医疗费补偿 自费项目补偿
社保年度内住院核准医疗费用累计自付 一万元以上的部分,支付70%
社保年度内累计住院核准医疗费用在30 万元以上,50万元以内(含50万元)的
部分,支付70%。 特定自费项目费用在3万元以上,15万元
以内的部分,支付70%。
*以上纳入门诊统筹、门诊特定病种、住院报销的费用均指医疗保险核准 医疗费用,核准医疗费用是指除个人需先自费一定比例的自费部分外,符合基 本医疗保险“三大目录”的医疗费用。其中,中额费用病种费用需符合《珠海 市基本医疗保险中门诊病种药品目录》。
带市民卡、身份证到珠海市 任意医保定点医院
住院流程
、 办理住院手续 治疗
病人需住院
病人只需交纳个 人应交部分
定点医院
持市民卡、身份 证通过系统结算
达到出 院标准
出院
出院处
异地就医报销
异地就医时,急诊、抢救的医疗费用,按市内定点医院标准报销, 非急诊、抢救见下表
门特——中、高额费用门诊报销
2018年6月新政策: 中额病种及高额病种支付限额按前表限额统一上调10%
左右,如中额病种由5500元上调为6000元;参保人同时 享受2种(含)以上中额费用门诊病种的,支付限额上调 约15%。
考虑到重型β -地中海贫血目前尚无根治手段,患者需要 在门诊长期不间断治疗,因此将认定该门诊病种参保人 提供的基因检测资料由提供2年内的资料调整为提供的资 料不受时间限制。

广州市大中专院校学生医疗保险政策

广州市大中专院校学生医疗保险政策

三、居民医保零星报销
(一)零星报销的情形
1、符合异地就医范围的基本医疗费用; 2、经核准,参保学生确因患病急诊或抢救,以及病情特 殊需要,在非我市社会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或急诊留 观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 3、因待遇追溯、系统故障等客观原因导致未能在定点医 疗机构正常结算,而定点医疗机构又不能补办系统结算 的、已由参保学生垫付的基本医疗费用; 4、符合医疗保险政策规定的其他特殊情况。
非本市户籍的分娩参保学生,本次妊娠期间应在居住地 街(镇)人口计生办办理登记、审批、备案手续。
(三)指定慢性病门诊待遇标准
1、广州市指定17种慢性病病种
糖尿病
慢性心力衰竭(心功 能Ⅲ级以上) 心脏瓣膜替换手术后 抗凝治疗 慢性活动性肝炎(乙 型)
阿尔茨海默氏病 情感性精神病(躁狂 发作、抑郁发作及双 相障碍)
3500
(五)住院待遇标准
参保人员因病情需要住院治疗的,由定点医疗机 构在医保信息系统上进行就医登记、医疗费用记账、 结算。
基金支付住院医疗费用,设定有起付线(基金起 付标准)、共付段(起付线以上、封顶线以下部分的 医疗费)、封顶线(基金最高支付限额)
2、每次住院起付标准:
定点医疗机构等级 一级 二级 三级 住院起付标准 120元 240元 480元
6、医疗保险凭证
广州市医疗保险卡(以下简称“医保卡”)与 广州市社会保障卡(以下简称“社保卡”)均可作 为参保学生就医、办理医保有关业务的凭证,统称 医疗保险凭证。

广州大学生医保有什么政策

广州大学生医保有什么政策

广州大学生医保有什么政策

广州在校学生医疗保险参保流程

【承办机构】:广州社保局及分局

【办理事项】:在校学生参加医疗保险

【缴费标准】:120元/人/年

【咨询电话】:020-12333

参保条件:在广州就读,属于在校学生,包含中小学生和大中专学生。

参保资料:

1、深圳证明:户口簿或身份证;

2、《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低收入困难家庭证》/一、二级《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大中专困难学生)。

参保流程:普通在校学生同困难学生办理流程不同。

普通在校学生:

1、中小学生或市属中等职业技术学校新生:

a、首先由所在学校通过广州市教育综合管理系统之学籍子系统(或中职系统)提交参保登记信息;

b、再由市教育局统一汇总报送给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保手续。

c、已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公费家属医疗学生,要同时向学校提交相关证明。

2、其余各高等学校、科研院所、中等职业技术学校、技工学校的在校学生统一由学校到所属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居民医保参保登记手续。

困难学生:

1、低保对象、低收入家庭成员、重度残疾等困难中小学生:以家庭为单位分别到户籍所在街道(镇)民政和残联部门统一办理参保登记手续。

2、大中专困难学生:由所在学校统一到所属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保登记。

【补充说明】:

1、困难学生由广州市社会医疗救助金全额资助缴交,个人免缴费。

2、学校应在收集学生参保登记资料同时,向参保学生代收其个人应缴纳的居民医保费。

广州大学生医保再出新政:异地分校就读也可报销

大学生医保受惠群体不断增加,广州高校异地分校就读的学生,也可纳入广州医保。记者昨天获悉,针对在异地分校就

中山大学医保学生就诊指南

中山大学医保学生就诊指南

中山大学医保学生就诊指南

一、校门诊部:

带着自己那本小本的病历,看完病之后到门外的挂号收费处缴费,直接交钱就行了,只需要缴纳个人应缴部分,此过程不需要用到光大医保卡;

二、转诊至附属一院:

如果很不幸校医对你的疾病无能为力,或者你极力要求转诊,校医会给你开出转诊单,然后你就可以去附属一院就诊了。转诊单要保存好,去附属一院就诊过程中是不需要它的。注意,转诊单一周之内有效。接下来就是常规的挂号(第一次就诊的同学需要在挂号大厅门口分诊台处购买病历)、就诊、缴费、取药。缴费为先自费结算医疗费用,但是要把你拿到的各种单据(包括化验检查报告单)小心保存。然后于下个月的任意一个星期一的下午3:00~5:00,准备好正式的医疗收费票据、门诊费用清单、门诊病历、转诊单、药品清单、检查报告(最好准备好复印件)和光大医保卡,到门诊部进行相关报销。经审核后,对基本医疗范围内的合理部分,由专项资金按 60% 比例报销。

三、急诊:

法定假期、寒暑假期间在户籍所在县级以上公立医疗机构,或实习期在实习地所在县级以上公立医疗机构发生急诊基本医疗费用。先由学生参保人自费结算,后凭就诊急诊病历、正式的医疗收费票据、急诊费用清单和医保卡,在就诊日期后2个月内,向学生所在校区门诊部申请零星报销。经审核后,对基本医疗范围内的合理部分,由专项资金按 60% 比例报销。

这个情形中最重要的是一定要是急诊!千万不要直接去看门诊,否则一分钱都没得报。而且缴费清单上一定要有注明是急诊项目(其实一般都会有)。对于那些户口没有转到广州的同学,也不用担心,反正只要是校门诊部没人上班你就去中山一院急诊就行。

广州市公费医疗新规定

广州市公费医疗新规定

广州市公费医疗新规定

广州市公费医疗新规定

近日,广州市出台了一项重要的公费医疗新规定,旨在解决广州市居民看病难、看病贵的问题,让广州市民享受到更加便利和优质的医疗服务。

根据新规定,广州市将建立统一的公费医疗服务体系,覆盖所有在广州市参保的居民。这意味着广州市民可以享受到公费医疗的政策福利,无需再为高昂的医疗费用而担忧。此外,新规定还明确了医疗费用的支付方式,采取了先行垫付后结算的方式,方便了广州市民就医时的家庭负担。

为了更好地实行新规定,广州市将推进医保信息系统的建设和完善,实现医保数据的互联互通。这将有助于提高医保的覆盖率和支付效率,做到医保政策的全面落地。另外,广州市还将加大对医疗机构的监管力度,确保医保资金的合理使用,并加强医院药品价格的监督,防止虚高药价的出现。

新规定还规定,广州市将进一步推进家庭医生签约服务。通过签约家庭医生,广州市居民可以方便地享受到家庭医生团队的综合医疗服务,提高基层医疗服务的质量和效率。同时,签约家庭医生还可以享受到一定的医保报销额度,减轻居民就医的经济负担。

此外,新规定明确了广州市公费医疗的范围和待遇标准。广州市将扩大公费医疗的范围,包括了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内的各类

疾病,在就医选择上给予广大市民更多自主权。对于公费医疗的待遇标准,广州市将根据不同层次的医保政策,给予相应的医疗费用报销,缓解居民医疗费用负担。

新规定的出台,对于解决广州市居民看病难、看病贵的问题具有重要意义。一方面,新规定将为广州市民提供更加便利和优质的医疗服务,使得居民就医更加方便和经济。另一方面,新规定将促进医疗服务的公平与合理,避免了医保资金滥用的情况出现。相信通过新规定的实施,广州市的医疗服务水平和居民医疗保障水平将得到进一步提升。

中山大学公费医疗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中山大学公费医疗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中山大学公费医疗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国家、广东省有关公费医疗规定,我院公费医疗实行国家、单位、个人各负担一定比例的原则,为确保学院教职员工的基本医疗,提高医疗经费的使用效益,减少浪费,结合学院的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学院南、北、西校区已参加享受公医办待遇的教职员工,其公费医疗与定点医院仍按原省公医办规定实施,不参照此管理规定。

第三条凡未参加享受公医办待遇,学院编制内教职员工(含编制内合同制职工)与已办理离、退休的人员的公费医疗按本管理规定实施。

第四条学院医疗定点医院:中山医一院,中山医三院,省医一院,省医二院,华侨医院,邮电医院,中山肿瘤医院,市传染病医院,市精神病院,胸科医院及其结核防治医疗单位,光华口腔医院,中山眼科医院,省中医医院,广州中医药大学附一院,广州医学院附二院。

公差、探亲、国内异地居住的教职员工,住家邻近无定点医院的离休、及厅级干部(含退休),可就近选择一家国营医院作为定点医院。

第二章公费医疗证的管理

第五条公费医疗证的领发

新进入学院的在编教职员工,持人事处通知书、健康体检表、一张小一寸相片及工本费到校本部门诊部办理医疗证。

第六条公费医疗证的补办与注销

一、公费医疗证只限本人使用,需妥善保管,如有遗失,由本人提出申请,

由所在单位审核盖章后,到校本部门诊部补证。

二、首次办理医疗证或者旧证换新,每本收取工本费3元;遗失补办需每本收取办证费5元。

三、享受公费医疗的人员因故离校、出国定居、超过三个月探亲或者到港、澳、台定居等,在办理离校手续时,凭人事处通知由校本部门诊部收回其医疗卡并注销。

公费医疗制度

公费医疗制度

公费医疗制度

公费医疗制度

我国大学生公费医疗制度的产生与发展

作者:作者:刘瑞明作者单位:广东医学院人文与管理学院管理学教研室,东莞523808。来源:医学

期刊/医院管理与预防医学、卫生学收藏本文章

【关键词】公费医疗;社会控制,正式;社会变迁;学生保健服务

我国大学生的公费医疗制度作为社会保障的一部分,是随着20世纪50年代初我国职工医疗保险制度的建立而形成的。职工医疗保险制度是我国重要的劳动政策之一,主要由公费医疗和劳保医疗2个部分组成。公费医疗在机关、事业单位实行,劳保医疗在企业实施。在建国后相当长一个阶段,公有制、按劳分配和计划经济被认为是社会主义经济的三大基本特征。职工都是国家的主人,生、老、病、死都是国家的事,不用个人承担责任,这是建立公费医疗制度的理论根据。对于大学生公费医疗制度的产生与发展,本文拟在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的大背景下,结合职工医疗保险制度的变迁进行分析。1创建初期(1952年至1957年)

1952年6月27日,政务院发布《关于全国人民政府、党派、团体及所属事业单位的国家工作人员实行公费医疗预防的指示》[1]。医疗费用由各级人民政府领导的卫生机构,按照各单位编制人数比例分配,统收统支,不能分给个人。同年8月,《国家工作人员公费医疗预防实施办法》[2]进一步明确了享受公费医疗待遇人员的范围。但还没有大学生可以享受公费医疗待遇的表述。1953年1月23日卫生部《关于公费医疗的几项规定》

[3]明确指出:关于全国各级人民政府、党派、团体及所属事业单位的国家工作人员实行公费医疗预防的范围自1953年起包括乡干部(每乡增加干部3名)及大学及专科学生。首次将公费医疗预防制度的实施范围扩大到高校在校学生。规定指出,中央直属机关单位在地方者,其公费医疗经费自1953年起一律改由当地卫生机关负责造报人数统一办理,不再由中央拨款,而由各级人民政府列入财政预算,各级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设立公费医疗管理机构统管,个人实报实销。此时大学生公费医疗的特点有:(1)与国家工作人员一视同仁。就诊方面,大学生与其他受惠群体一样,均须在指定的医院或门诊部就医,转诊须经批准。门诊、住院等产生的费用均由医药费拨付,但住院的膳食费、就医路费均由病者本人负担。(2)1953年我国高等学校21.2万在校本、专科学生和0.4万在校研究生享受了公费医疗制度待遇,占当时公费医疗总数的5%左右[4]。正因为这个时期大学生的总体数量比较少,国家在经济上有能力为其提供免费的教育等公共产品,这种特定历史条件下形成的公费医疗制度仍属于国家医疗保险的性质。(3)公费医疗覆盖的范围较窄,仅限于国家正规院校计划内的公费生。

公费医疗就医指引

公费医疗就医指引

公费医疗就医指引

一、适用人群

广东省公费医疗、广州市公费医疗、越秀区公费医疗、海珠区公费医疗、开发区公费医疗、荔湾区公费医疗、天河区公费医疗、黄埔区公费医疗、白云区公费医疗、南沙区公费医疗、番禺区公费医疗、中山大学眼科中心统筹、中山大学北校区统筹。

二、就医管理

1、患者凭公费医疗证、社保卡和记账单以及有效证件作为就医凭证,如家属代患者交费或取药的,结算人员核对患者及代办人身份证件。

2、患者在我院就医(专科医院),无需办理选点,在专科医院治疗非相应专科疾病仍需办理选点(如市公医患者需要在我院取非肿瘤药品或慢性疾病药品等,需到市公医办办理选点)。

3、公医患者记帐结算支付范围按《广东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广东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范围》和《广东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即“三个目录”)执行。

4、公医患者就医结算,凭公费医疗证或社保卡和记账单作为结算依据,结算人员按规定先记帐后再向公医办申报结算。

三、普通门(急)诊、留观

1、患者在我院普通门诊(即非恶性肿瘤、非指定慢性病)时,同一天不得超过2 个诊次,每诊次药费限额100元以内;中山大学北校区统筹每诊次药费限额200 元以内;中山大学眼科中心统筹每诊次药费限额300元;省公医每次门诊药费的记账金额在300 元范围内(抗肿瘤治疗及辅助治疗二级目录内用药、介入、透析以及器官移植后抗排斥治疗等除外)。

2、每次门诊处方为急性疾病不超过3 日量;一般疾病不超过7 日量;患有特殊慢性疾病且病情稳定需长期服用同一类药物的不超过15 日量。省公医患者门诊用药:急性病不超过3 日,一般疾病为4-7 日,慢性疾病、老年疾病需长期不间断服药者,门诊用药量可适当延长,但最长不超过14 日量。

广州市公费医疗政策规定

广州市公费医疗政策规定

糖尿病合并器官功能损害、脑垂体瘤、类风湿
4.审批有效期为一个住
院周期。 急性贫血中度以上外周血血红蛋白低于90g/L、慢性贫血重度以上外周 血血红蛋白低于60g/L、血小板减少(低于80×109/L)、粒细胞减少
症(中性粒细胞低于1.8×109/L)、骨髓增生性疾病、再生障碍性贫

恶性肿瘤
9 各种昏迷、休克、败血症、心脏骤停/心脏性猝死、多脏器衰竭、各种 急性突发性传染病、严重创伤(交通事故除外)
厄洛替尼(特罗凯)和吉非替尼(易瑞沙)
00:20:32
二、门诊医疗待遇
(一)门诊医疗待遇范围
普通门诊、急诊、急诊留观
(二)公医记帐比例
在公医支付范围内的医疗费用,按以下比例支付: 在职干部及家属门诊医疗费记帐80%,个人自负20%。
退休干部门诊医疗费记帐90%,个人自负10%。
老红军、离休干部以及二等乙级(六等以上)革命伤残军 人100%记帐。
00:20:32
二、门诊医疗待遇
(三)诊疗费
离休人员普通门诊每诊次诊疗费限额标准为3元,其他人 员2元;
离休人员门诊急诊每诊次诊疗费限额标准为6元,其他人 员2元;
00:20:32
二、门诊医疗待遇
(四)门诊每诊次药费限额
一般疾病每门诊处方用药量在三天以内,金额限额为: 住院医师20元以内;主治医师30元以内;正副主 任医师50元以内。对慢性疾病患者,如肺结核、麻 疯、精神病、心脑血管疾病、癌肿、慢性肾炎、慢性 肝炎、糖尿病、消化系统溃疡、肾功能衰竭等疾病, 用药量可在15天以内,每处方金额不超过100元。

中山大学医保学生就诊指南

中山大学医保学生就诊指南

中山大学医保学生就诊指南

一、校门诊部:

带着自己那本小本的病历,看完病之后到门外的挂号收费处缴费,直接交钱就行了,只需要缴纳个人应缴部分,此过程不需要用到光大医保卡;

二、转诊至附属一院:

如果很不幸校医对你的疾病无能为力,或者你极力要求转诊,校医会给你开出转诊单,然后你就可以去附属一院就诊了。转诊单要保存好,去附属一院就诊过程中是不需要它的。注意,转诊单一周之内有效。接下来就是常规的挂号(第一次就诊的同学需要在挂号大厅门口分诊台处购买病历)、就诊、缴费、取药。缴费为先自费结算医疗费用,但是要把你拿到的各种单据(包括化验检查报告单)小心保存。然后于下个月的任意一个星期一的下午3:00~5:00,准备好正式的医疗收费票据、门诊费用清单、门诊病历、转诊单、药品清单、检查报告(最好准备好复印件)和光大医保卡,到门诊部进行相关报销。经审核后,对基本医疗范围内的合理部分,由专项资金按 60% 比例报销。

三、急诊:

法定假期、寒暑假期间在户籍所在县级以上公立医疗机构,或实习期在实习地所在县级以上公立医疗机构发生急诊基本医疗费用。先由学生参保人自费结算,后凭就诊急诊病历、正式的医疗收费票据、急诊费用清单和医保卡,在就诊日期后2个月内,向学生所在校区门诊部申请零星报销。经审核后,对基本医疗范围内的合理部分,由专项资金按 60% 比例报销。

这个情形中最重要的是一定要是急诊!千万不要直接去看门诊,否则一分钱都没得报。而且缴费清单上一定要有注明是急诊项目(其实一般都会有)。对于那些户口没有转到广州的同学,也不用担心,反正只要是校门诊部没人上班你就去中山一院急诊就行。

广州市公费医疗政策规定

广州市公费医疗政策规定

广州市公费医疗政策规定

一、医保政策:

1.参保范围:广州市常住户籍居民、临时居民、农业转移人口和深圳

市户籍居民。

2.参保方式:广州市居民可选择参保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广州市

职工医疗保险,参保人员须按规定缴纳个人医保费。

3.医保待遇:参保人员可享受基本医疗保险提供的医疗、康复、生育、补偿、药品等相关待遇。

二、医疗救助政策:

1.救助对象:广州市低保对象、特困人员、孤儿、残疾人、军烈属、

优抚对象等符合条件的人员。

2.救助方式:对符合条件的人员提供医疗救助金、医疗费用预付和特

殊救助等方式进行医疗救助,具体救助标准根据不同身份和救助对象的情

况而定。

三、贫困人口医疗救助政策:

1.救助对象:广州市贫困人口,包括农村低保对象、贫困户、特困人

员等贫困人口。

2.救助方式:贫困人口可通过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就诊,享受政府提供

的医疗救助金、医疗费用预付和特殊救助等方式进行医疗救助。

四、其他相关政策:

1.药品政策:广州市实施国家药物政策,合理控制药品价格并提供优质、安全、有效的药品。

2.医疗资源共享:广州市加强与周边地区的协作交流,推动医疗资源共享,提高服务质量和医疗水平。

3.精准医疗:广州市鼓励开展精准医疗,通过基因检测、个体化诊疗等手段,提高医疗效果和治愈率。

广州市公费医疗政策规定的实施,对于广大市民特别是低收入、贫困人口来说,旨在提供全方位的医疗救助和保障,促进社会公平和谐发展。对于广州市医保制度建设、医疗保险管理、医保待遇、医疗救助等方面的政策也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不仅促进了基本医疗服务的普及和提升,还帮助更多的人群解决了看病用药的问题,提高了整体医疗水平。同时,广州市还积极推动医改,不断完善医疗服务体系,提高医疗服务质量和效率,为市民提供更好的医疗保障和服务。

广州市公费医疗基本政策管理规定

广州市公费医疗基本政策管理规定

广州市公费医疗基本政策管理规定

为了确保广州市公费医疗的公平性、公正性和效率性,制定了广州市

公费医疗基本政策管理规定。该规定旨在规范公费医疗的管理、使用和监督,为广州市民提供优质高效的公费医疗服务。

一、基本政策目标

1.保障广州市民的基本医疗需求,提供公平、公正、合理的医疗服务;

2.优化医疗资源配置,提高公费医疗服务效率;

3.建立健全公费医疗管理体系,加强对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的监督;

4.加强公费医疗信息化建设,提高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

二、参保范围和政策适用

1.广州市户籍居民及雇员参加广东省城乡居民医保和广东省职工医保

的人员可享受公费医疗;

2.参保人员享受公费医疗的范围包括基本医疗费用、药费、住院费用等;

3.医保参保人员必须定点医疗机构就诊,且在就诊过程中遵守医疗机

构的规定和医疗纪律;

4.参保人员负担只限于个人医疗费用限额之内,超出部分由政府全额

支付。

三、费用结算与报销

1.公费医疗费用的结算主要通过参保人员住院期间的直接结算和后期报销两种方式进行;

2.医疗机构和定点药店应按规定报销参保人员的医疗费用,并及时提供结算单据给参保人员;

3.参保人员应及时提交相关医疗费用报销申请材料,经审核通过后,由负责报销的机构进行报销。

四、定点医疗机构管理

1.广州市将根据公费医疗需求和医疗资源配置情况,划定定点医疗机构;

2.定点医疗机构应具备相关资质和业务能力,并按规定提供公费医疗服务;

3.定点医疗机构必须按照规定的价格服务参保人员,不得随意提高医疗费用或乱收费;

4.医保部门对定点医疗机构进行规范管理和定期监督,对违规行为进行重罚甚至取消定点资格。

广州市公费医疗政策规定汇总

广州市公费医疗政策规定汇总

广州市公费医疗政策规定汇总

近年来,广州市积极推进医疗卫生体制,努力提高人民群众的基本医

疗保障水平并改善公共卫生服务。为了确保广州市人民能够享受到公费医

疗的权益,城市政府制定并实施了一系列公费医疗政策规定。下面将详细

介绍广州市公费医疗政策规定,并对其进行汇总。

1.广州市基本医保政策

广州市实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该制度旨在为城乡居民提供

负担得起的基本医疗保障。广州市基本医保的相关政策规定包括:-参保人员范围:城市居民、农村居民和城镇就业失业人员;

-保障范围:基本医疗保障范围包括住院治疗、门诊诊疗、基本药物、大病保障等;

-参保费用:按照一定比例缴纳月份工资的费用,由个人和单位共同

承担。

2.广州市居民医保门诊患者起付标准及报销比例调整

为了缓解居民医保门诊患者的负担,广州市对门诊患者的起付标准和

报销比例进行了调整。具体规定如下:

-起付标准:从过去的基本医疗费用10%改为5%;

-报销比例:提高了部分医保药品的报销比例,从过去的50%提高到60%。

3.广州市重点人群医保政策

广州市还推出了针对特定人群的医疗保障政策,确保重点人群能够得

到更好的医疗保障。重点人群包括低保户、特困人员、五保户、残疾人等。相关政策规定如下:

-特定人群医保补助:向低保户、特困人员、五保户等提供医保补助,具体补助标准由城市政府确定;

-残疾人医疗康复补贴:对残疾人提供医疗康复补贴,用于支付医疗

和康复费用。

4.广州市公立医院药品价格政策

为了降低居民药品费用,广州市出台了公立医院药品价格政策规定。

-负面清单制度:对特定药品实行价格管控,药品价格不得超过规定

大学生医保知识宣传

大学生医保知识宣传

2.指定慢性病 指定慢性病
指定慢性病包括:糖尿病、高血压病、冠心病、帕金森病、 指定慢性病包括:糖尿病、高血压病、冠心病、帕金森病、 类风湿性关节炎、系统性红斑狼疮、精神分裂症等七种。 类风湿性关节炎、系统性红斑狼疮、精神分裂症等七种。 参保人患有上述慢性病的,经指定定点医疗机构确诊后, 参保人患有上述慢性病的,经指定定点医疗机构确诊后, 可在具备治疗资格的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就医。 具备治疗资格的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就医 可在具备治疗资格的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就医。 参保人患每一种指定慢性病的门诊专科药费, 参保人患每一种指定慢性病的门诊专科药费,居民医保基 100元 金最高支付100 金最高支付100元/人•月。居民医保基金每月最高支付限 额标准当月有效,不累积、不滚存。 额标准当月有效,不累积、不滚存。 患有多种指定慢性病的参保人,最多选择其中两种指定慢 患有多种指定慢性病的参保人,最多选择其中两种指定慢 性病,享受相应的门诊医疗待遇。 性病,享受相应的门诊医疗待遇。
副主任以上医师 或科主任签名
医务部门审核盖章
指定定点医院
定点医疗机构门诊 治疗
市医保局审核
医保信息系统登记
3.门诊特定项目 门诊特定项目
(1)在二、三级定点医疗机构急诊观察室留院观 在二、三级定点医疗机构急诊观察室留院观 急诊观察 察进行的治疗; 察进行的治疗; (2)在一、二级定点医疗机构或者定点社区卫生 在一、 服务机构开设的家庭病床进行的治疗; 家庭病床进行的治疗 服务机构开设的家庭病床进行的治疗; (3)患恶性肿瘤在指定的定点医疗机构进行的门 恶性肿瘤在指定的定点医疗机构进行的门 诊化学治疗、放射治疗及其期间的辅助治疗; 诊化学治疗、放射治疗及其期间的辅助治疗; (4)患尿毒症在指定的定点医疗机构进行的门诊 患尿毒症在指定的定点医疗机构进行的门诊 透析治疗 治疗; 透析治疗;

中山大学广州市各校区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须知

中山大学广州市各校区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须知

附件一

中山大学广州市各校区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须知 一、 保险年度、缴费标准与方式 在校大学生(含非在职全日制研究生、全日制留学生。下同)参加居民医疗保险的保险年度:每年9月1日至次年8月31日为一个保险年度。

医疗保险费按年度一次性足额缴纳。缴费标准为每年每人180元,其中个人缴纳80元,政府资助100

元。我校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由学校统一组织办理参保登记及缴费手续。低保对象、重度残疾人员、优抚对象须提供当地县级以上民政或残联部门发放的证件(有效的低保证、低收入证或一、二级残疾证)、优抚证明(享受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户口本复印件,统一上报民政部门审批后,个人免缴费。

个人缴费统一从学生本人用于学校代扣代发的银行账户或校园卡中代扣。

二、就医须知及待遇标准

(一)就医须知

1.医保基金支付方式:在广州市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住院、门诊特定项目、指定慢性病的医疗费用,由医疗机构和参保人员进行结算,属于基金支付的费用,由医疗机构记账;属于个人支付的费用,由参保人现金支付。

2.就诊流程:

(二)待遇标准

共付段:是指起付标准以上、居民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下所对应的住院或门诊特定项目基本医疗费用(即:由参保人和居民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共同负担的基本医疗费用)。

(3)住院医疗费用中,个人应负担以下费用:

①自费费用;

②先自付费用(即医保药品、诊疗项目、医保服务设施三个目录范围内,规定由参保人

先自付部分比例的费用,包括乙类先自付费用、自费项目费用及超标准的床位费用);

③起付标准以下的费用;

中山大学公费医疗管理办法

中山大学公费医疗管理办法

中⼭⼤学公费医疗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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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单位都有不同的公费医疗制度,那么,今天,CN⼈才公⽂⽹⼩编给⼤家介绍的是中⼭⼤学公费医疗管理办法,希望对⼤家有帮助。

中⼭⼤学公费医疗管理办法

第⼀章总则

第⼀条为了加强我校公费医疗管理,进⼀步健全和完善公费医疗制度,根据⼴东省卫⽣厅和财政厅《省直单位公费医疗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粤卫〔1990〕第187号)、卫⽣部《处⽅管理办法》(卫⽣部令第53号)及⼴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和⼴东省财政厅《关于省直公费医疗执⾏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粤劳社函〔2009〕865号)、《关于调整省直单位公费医疗床位费报销标准的通知》(粤劳社函〔2008〕1150号)、《关于进⼀步完善省直公费医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粤⼈社函〔2012〕5号)、中组部《关于提⾼部分离休⼲部医疗待遇的通知》(组通字〔2011〕27号)等⽂件的规定,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条学校公费医疗制度是保障学校教职员⼯⾝体健康⽽实⾏的⼀项制度。贯彻积极防病,保证基本医疗,不得浪费的原则。医疗费实⾏国家、单位、个⼈各负担⼀定⽐例的.原则。由学校公费医疗管理⼩组和公费医疗管理部门负责监督和实施。

第三条我校教职员⼯在享受公费医疗权利的同时,有遵守公费医疗规章制度的义务。

第⼆章公费医疗管理与服务机构职责

第四条学校公费医疗管理机构:公费医疗管理⼩组、公费医疗管理办公室。公费医疗管理⼩组统⼀领导学校公费医疗⼯作,负责监督、管理学校医疗经费的使⽤,研究、决定有关公费医疗的重要事项。学校公费医疗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公医办”)负责具体管理⼯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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