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碚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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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法院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典型案例

重庆法院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典型案例

重庆法院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典型案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4.08.21•【分类】其他正文重庆法院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典型案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若干问题的规定》施行四年来,重庆法院大力推动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实质性化解了大量行政争议。

为进一步发挥“关键少数”的关键作用,推动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出声”“出庭出效”,促进法治政府建设,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从全市范围内选取了一批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典型案例,供各法院在执行中参考。

目录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诉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文化和旅游委员会不履行文物保护法定职责案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检察院诉重庆市涪陵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不履行耕地保护监督管理职责案向某海等12名农村承包经营户诉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行政强制执行系列案某建筑劳务公司诉重庆市大渡口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保险资格认定系列案某木材加工厂诉重庆市沙坪坝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保险资格认定案万某诉云阳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云阳县黄石镇人民政府土地征收补偿案黄某全诉重庆市永川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确认案吴某珍、余某西诉重庆市北碚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房屋登记案胡某诉重庆市渝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工商登记案某实业公司诉重庆市涪陵区征地事务中心解除委托征地补偿安置协议案郭某勇诉重庆市綦江区社会保险事务中心给付工伤保险金案某物资公司诉重庆市武隆区公安局、重庆市武隆区人民政府罚款及行政复议案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诉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文化和旅游委员会不履行文物保护法定职责案重庆市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基本案情二野前委旧址、洪安祝茂荣民居系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以下简称秀山县)具有代表性的红色资源,洪安喻和尚民居是研究秀山地区近代传统民居复合式四合院的珍贵实物建筑。

重庆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实施细则

重庆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实施细则

重庆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实施细则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2.04.14•【字号】渝府发〔2022〕26号•【施行日期】2022.04.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土地资源正文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实施细则的通知渝府发〔2022〕26号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现将《重庆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重庆市人民政府2022年4月14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征收决定第三章补偿程序第四章补偿政策第五章评估、复核和鉴定第六章附则重庆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细化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规定,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简称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和《重庆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因公共利益的需要,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征收与补偿(以下简称房屋征收与补偿),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房屋征收与补偿应当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结果公开、公平合理、及时补偿的原则。

第四条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牵头,会同市级有关部门负责全市房屋征收与补偿的指导、监督和检查工作;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以委托下属的行政事业单位,对区县(自治县,以下简称区县)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开展专项业务指导、监督和检查活动。

发展改革、财政、教育、公安、民政、人力社保、规划自然资源、城市管理、卫生健康、市场监管、税务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房屋征收与补偿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区县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区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房屋征收与补偿的指导、监督和检查工作。

北碚东阳上桥村拆迁公告

北碚东阳上桥村拆迁公告

北碚东阳上桥村拆迁公告
根据相关部门的决定,北碚东阳上桥村将进行拆迁工作。

为了确保公告信息的准确传达,特此发布拆迁公告如下:
根据国家政策和城市规划需要,北碚东阳上桥村将进行拆迁工作,以推动城市建设和发展。

拆迁范围包括该村内的全部房屋和土地,拆迁时间将安排在(具体拆迁时间请关注后续公告)。

拆迁补偿标准如下:
1.住房补偿:按照市场价评估房屋价值,进行补偿支付。

2.临时安置费:根据被拆迁户的家庭人数和居住面积,给予相
应的临时安置费,用于安置期间的临时居住费用。

3.搬迁补助:为了帮助被拆迁户完成搬迁,将提供一定的搬迁
补助费用。

4.其他补偿:针对带有园区合法经营资质的企业,在符合规定
条件的情况下,可按照相应政策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

被拆迁户需配合相关部门工作人员的入户调查和核实工作,提供相关资料和证明材料,确保补偿标准的公平合理性。

如有疑问或需要咨询的,请及时与拆迁办公室联系。

希望广大群众积极配合并理解支持拆迁工作,以促进城市建设和发展为目标,共同营造良好的生活环境。

在此期间,请村民们保持文明和谐,确保拆迁工作的顺利推进。

特此公告!
北碚东阳上桥村拆迁办公室日期:(具体日期)
联系电话:(具体电话)。

重庆市征用土地青苗、附着物补偿规定

重庆市征用土地青苗、附着物补偿规定

重庆市征用土地青苗、附着物补偿规定【发文字号】重府发〔1995〕171号【发布部门】重庆市政府【公布日期】1995.09.06【实施日期】1995.09.15【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重庆市征用土地青苗、附着物补偿规定(重府发〔1995〕171号一九九五年九月六日)第一条为做好被征用土地上的青苗、附着物的补偿工作,根据《重庆市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征用本市渝中区、南岸区、九龙坡区、沙坪坝区、江北区、大渡口区、北碚区、巴南区、渝北区集体土地的青苗、附着物补偿适用本规定。

除上述地区以外的其他区市县,可参照本规定的基本原则,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补偿标准,报市人民政府备案。

第三条下列情况不予补偿:(一)不具有土地使用权证和其他合法权证的房屋;(二)《建设用地预办通知书》下达后抢栽、抢插的花草、林木、青苗和抢建的建(构)筑物等;(三)租用集体土地和违法占地修建的建(构)筑物;(四)超过批准使用期限或虽无规定使用期限但已使用两年以上的临时用地上的建(构)筑物等;(五)天然野生的灌木杂丛。

第四条青苗补偿按实际种植面积计算,建筑物(房屋)补偿以实测包墙闭合面积为准计算,构筑物按实计算。

第五条青苗、附着物补偿标准一、青轩补偿标准(见附表一);二、附着物补偿标准:(一)建筑物(房屋)补偿标准(见附表二);(二)构筑物补偿标准(见附表三);(三)林木补偿标准(见附表四)。

第六条零星征用集体土地,每亩按该地区粮食作物补偿标准的1至2倍给予补助,用于被征地单位调整承包地和发展集体经济。

第七条征(占)用水利工程及其附属设施和经政府认定的林地,按本市有关规定进行补偿。

第八条征地范围内不属住房安置对象的农业人员的房屋拆适可按本规定标准上浮40%予以补偿,确需异地建房的,由所在经济合作社按有关规定划给宅基地,由被拆适人员自建住房。

农转非人员的住房在征地范围以外的,不拆适、不补偿、不安置。

但应根据该住房占用的宅基地面积(以集体土地使用权证确定的面积为准),每亩按该地区粮食作物补偿标准的3至5倍向被占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一次性支付农转非人员占用宅基地综合补偿费。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23年度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的通知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23年度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的通知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23年度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碚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3.10.09•【字号】北碚府办发〔2023〕98号•【施行日期】2023.10.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其他规定正文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23年度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的通知北碚府办发〔2023〕98号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各人民团体、园城管委会,各在碚市属部门,有关单位:根据《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713号)、《重庆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337号)等规定,经区委、区政府同意,现将《2023年度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以下简称《目录》)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各承办单位要细化任务安排,进一步明确时间表、任务书、责任人,切实抓好组织实施,严格履行重大行政决策法定程序,高质量完成决策事项。

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在提请区政府常务会议集体讨论决定时,应报告履行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情况。

二、各承办单位要认真落实重大行政决策预公开制度,进一步拓宽征求意见的广度,采取便于社会公众参与的方式充分听取意见。

要坚持从群众、企业、下级机关的角度解读决策草案,充分提示决策关键要点与重点焦点。

要优化重大行政决策事前、事中、事后解读方式,可通过微信公众号等平台、短视频等方式广泛发布行政决策及其解读说明。

各承办单位要认真落实重大行政决策程序三、对专业性强的重大行政决策,可以采取部门论证、专家咨询、行业评估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要切实发挥法律顾问、公职律师的作用,推动其动态深度参与,把好重大行政决策法治关。

四、各镇街、区政府各部门、各在碚市属部门和有关单位要建立健全重大行政决策目录管理机制,按照《重庆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要求,制定并公布本地区、本部门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政府关于郭家沱整体片区棚改项目二期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公告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政府关于郭家沱整体片区棚改项目二期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公告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政府关于郭家沱整体片区棚改项目二期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碚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0.12.18•【字号】北碚府发〔2020〕76号•【施行日期】2020.12.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综合规定正文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政府关于郭家沱整体片区棚改项目二期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公告为了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590号令)、《重庆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暂行)》(渝办发〔2011〕123号),结合项目实际情况,北碚区人民政府于2020年12月18日作出郭家沱整体片区棚改项目二期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

现将房屋征收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项目名称郭家沱整体片区棚改项目二期。

二、征收范围、面积和户数(一)征收范围:北碚区郭家沱115号、118号、119号、120号(以上门牌含所有附号,不含农房,具体以红线范围为准)。

(二)征收面积:房屋建筑面积5010.99㎡,另有部分未经登记建筑。

(三)征收户数:共104户。

三、征收部门重庆市北碚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四、实施单位北碚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中心。

五、签约期限2020年12月28日起至2021年2月25日止,共计60天。

六、补偿安置按已签订的征收补偿安置协议补偿安置。

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被征收人对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自本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可依法向重庆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六个月内直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征收的执行。

特此公告。

公告发布机关电话:68219315。

公告发布机关地址:北碚区双元大道196号。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政府2020年12月18日。

重庆市北碚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与黄中平二审行政判决书

重庆市北碚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与黄中平二审行政判决书

重庆市北碚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与黄中平二审行政判决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政府信息公开【审理法院】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原四川省重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原四川省重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4.09【案件字号】(2020)渝01行终44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刘晓瑛夏嘉景象【审理法官】刘晓瑛夏嘉景象【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重庆市北碚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黄中平【当事人】重庆市北碚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黄中平【当事人-个人】黄中平【当事人-公司】重庆市北碚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代理律师/律所】韩欢欢重庆静昇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韩欢欢重庆静昇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韩欢欢【代理律所】重庆静昇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行终字【原告】重庆市北碚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被告】黄中平【本院观点】根据修改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四条、第十七条的规定,上诉人北碚规资局依法具有受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并作出相应答复的法定职责。

【权责关键词】质证关联性维持原判政府信息公开【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根据修改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四条、第十七条的规定,上诉人北碚规资局依法具有受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并作出相应答复的法定职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修订前)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二十一条规定:“对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三)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公开或者该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的公开机关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故政府信息公开需以信息存在为前提,对于行政机关答复申请人要求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审查行政机关是否尽到积极的检索、查找义务。

北碚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文本

北碚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文本

重庆市北碚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政府二○○九年十月总目录第一部分重庆市北碚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第二部分重庆市北碚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说明(2006~2020年)第一部分重庆市北碚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第二部分重庆市北碚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说明(2006~2020年)目录第一章前言.................................................................... - 1 -一、规划编制的目的 ..............................................................- 1 -二、规划编制的任务 ..............................................................- 1 -三、规划范围 ....................................................................- 2 -四、规划期限 ....................................................................- 2 -第二章规划编制的背景 ............................................................ - 3 -一、上一轮规划实施评价 ..........................................................- 3 -二、土地利用现状分析 ...........................................................- 10 -三、土地利用特点及存在的问题 ...................................................- 14 -四、土地利用面临的形势 .........................................................- 15 -第三章土地利用战略定位与规划目标................................................ - 19 -一、规划编制的指导思想 .........................................................- 19 -二、规划编制的基本原则 .........................................................- 19 -三、区域发展定位 ...............................................................- 21 -四、经济社会发展目标 ...........................................................- 22 -五、土地利用战略定位 ...........................................................- 23 -六、规划目标确定 ...............................................................- 24 -第四章土地利用布局与结构调整.................................................... - 28 -一、土地利用布局与结构调整的原则................................................- 28 -二、土地利用布局 ...............................................................- 30 -二、土地利用结构调整 ...........................................................- 34 -第五章土地利用分区与管制规则.................................................... - 38 -一、土地利用综合分区 ...........................................................- 38 -二、土地用途管制分区 ...........................................................- 39 -三、建设用地空间管制分区及管制规则..............................................- 44 -第六章重点建设项目用地安排..................................................... - 47 -一、交通水利用地 ...............................................................- 47 -二、能源建设用地 ...............................................................- 48 -第七章土地保护、整理复垦开发.................................................... - 49 -一、土地保护 ...................................................................- 49 -二、土地整理复垦开发潜力 .......................................................- 51 -三、土地整理复垦开发重点区域 ...................................................- 51 -四、土地整理复垦开发实施措施 ...................................................- 54 -第八章土地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 - 56 -一、以保护为前提开发建设 .......................................................- 56 -二、构建环境友好型土地利用模式..................................................- 57 -第九章乡镇土地利用调控 ........................................................ - 59 -一、北碚区城镇体系规划等级序列..................................................- 59 -二、各镇(街道)发展用地规划 ...................................................- 60 -第十章规划实施的保障措施 ....................................................... - 69 -一、完善土地执法监察机制 .......................................................- 69 -二、强化规划实施管理机制 .......................................................- 69 -三、加强规划实施经济调控机制 ...................................................- 70 -四、提高规划实施社会能力 .......................................................- 71 -五、建立规划实施技术保障 .......................................................- 71 -附表............................................................................. - 72 -表1 2005年北碚区土地利用现状结构表............................................- 72 -表2 北碚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主要控制指标........................................- 74 -表3 北碚区耕地和基本农田保护任务表............................................- 75 -表4 北碚区新增建设用地及建设占补平衡表........................................- 76 -表5 北碚区土地利用结构调整规划表..............................................- 77 -表6 北碚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结构调整平衡表......................................- 79 -表7 北碚区园地指标分解表......................................................- 81 -表8 北碚区林地指标分解表......................................................- 82 -表9 北碚区城乡建设用地规划控制表..............................................- 83 -表10 北碚区土地整治计划表......................................................- 85 -表11 重点建设项目规划用地表....................................................- 86 -第一章前言一、规划编制的目的为了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切实落实“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建立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更好地统筹土地资源的开发、利用和保护,协调各类各业用地,实现社会经济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更好地落实土地宏观调控政策,应充分认识北碚区的现状和发展形势,结合相关规划,统筹安排全区土地资源,科学合理地确定各类用地规模及其布局,促进土地资源集约高效、可持续发展和利用,实现北碚区经济社会快速健康发展。

北碚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北碚区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管理使用暂行办法的通知

北碚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北碚区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管理使用暂行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北碚区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管理使用暂行办法的通知(渝文备[2007]74)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北碚区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管理使用暂行办法的通知北碚府办发…2007‟90号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各管委会,有关单位:《北碚区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管理使用暂行办法》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七月十九日为了进一步加强城市建设配套费的征收管理,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政策,有效提高配套费征收率,规范收费行为,管好用好城市建设配套费,加速我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根据《重庆市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85号)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标准的通知》(渝府发…2007‟62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征收范围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标准的通知》(渝府发…2007‟62),我区行政辖区内17个镇街全部纳入重庆市都市区范围,配套费的征收标准按行政区划分为3个档次,由区建委代市配套办征收,统一纳入市配套办指定的专户管理。

(一)属都市区Ⅰ档范围的天生街道、朝阳街道、北温泉街道行政区域内的建设项目,配套费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90元计征。

(二)属都市区Ⅱ范围的龙凤桥街道、东阳街道和蔡家岗镇、童家溪镇、施家梁镇、歇马镇(纳入北碚组团控制性详细规划的除外)行政区域内的建设项目,配套费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50元计征。

(三)属都市区Ⅲ档范围的澄江镇、天府镇、水土镇、静观镇、金刀峡镇、柳荫镇、三圣镇、复兴镇行政区域内的建设项目,配套费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90元计征。

城市建设配套费在领取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前缴纳。

凡未按规定办理城市建设配套费缴纳手续的,一律不予核发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三、配套费减免范围(一)下列房屋建设工程,经审查可免缴配套费1.大中小学校及幼儿园的教学用房。

2.社会福利设施、社会公益性设施。

自-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公开出让公告

自-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公开出让公告

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公开出让公告2010-10-11渝国土房管告字[2010]33号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决定公开出让17(幅)地块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公开出让地块的基本情况和规划指标要求商业、住宅类工业类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的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均可申请参加(其他法律、法规、政策另有规定的除外),申请人可以单独申请,也可以联合申请。

三、我局将根据申请截止时的申请情况,在2010年11月1日12:00时确定上述宗地公开出让的具体方式(招标、拍卖或挂牌),并告知所有申请人。

本次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公开出让按照价高者得原则确定受让人。

四、本次公开出让的详细资料和具体要求,见公开出让文件,申请人可于2010年10月10日12:00时-2010年11月1日12:00时,到重庆市土地和矿业权交易中心获取出让文件。

五、申请人可于2010年10月10日12:00时-2010年11月1日12:00时到重庆市土地和矿业权交易中心向我局提出书面申请。

交纳投标、竞买保证金的截止时间为2010年11月1日12:00时。

申请人在参与竞买报名时,应于截止时间之前向重庆市土地和矿业权交易中心汇入竞买保证金(以到市土矿交易中心银行账上时间为准,否则不予受理报名)。

经审查,申请人按规定交纳投标、竞买保证金,具备申请条件的,我局将在2010年11月1日12:00时前确认其投标、竞买资格。

六、公开出让的时间另行通知,地点为重庆市土地和矿业权交易中心。

七、其他需要公告的事项1、公告时间内有2家以上(含2家)申报的,土地供应方将择日采取招标拍卖方式确定受让方;公告时间内仅有1家申报的,土地供应方将挂牌出让。

招标拍卖日期另行通知。

2、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成交确认书》后五个工作日内签订《出让合同》,逾期未签则《成交确认书》自行失效。

3、详情请登录重庆市土地和矿业权交易中心网站:八、联系方式联系地址:重庆市渝中区人和街99号5楼联系电话:、63651300、63654105(FAX)联系人:赵先生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二〇一〇年十月十日秋季房交会设置“重庆市公共租赁房会展”展区2010-10-09将于本月14日举行的2010年重庆秋季房交会在一号馆中心位置设置了300平方米的“重庆市公共租赁房会展”展区,向市民全面展示我市公租房建设的总体目标、规划布点及相关政策。

重庆市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64号

重庆市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64号

重庆市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办法正文:---------------------------------------------------------------------------------------------------------------------------------------------------- 重庆市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办法(1994年11月10日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64号发布自1994年12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征地管理,促进经济发展,稳定社会秩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征用集体所有土地(以下简称集体土地)的,其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均按本办法办理。

第三条征用集体土地应贯彻十分珍惜和合理利用土地的基本国策,严禁乱占滥用耕地,严格执行基本农田保护制度,正确处理好国家、集体和个人的利益关系,发展经济与稳定农业基础的关系以及开发规模与城市增容之间的关系。

第四条征用集体土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征用土地的审批权限按国家、省、市的规定执行。

因征地实行农转非的,有关手续须向市人民政府报批。

第五条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加强对征地工作的领导,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实施本辖区内的统一征地及征地后的拆迁、补偿、安置工作。

劳动、民政、计划、公安等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国土部门做好征地的有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要积极协助国土等有关部门完成征地工作任务。

被征地单位应服从建设的需要,支持征地工作的实施。

第二章征地第六条征用集体土地应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规划,严格执行年度建设用地计划。

第七条征地工作必须坚持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安案同步原则,保证各类建设及时用地,妥善安置被征地单位及其人员的生产和生活。

第八条征用土地按以下分类办理:(一)列入国家计划的建设项目,按项目征用土地;(二)城镇或工业建设综合开发以及土地整治的项目,按年度用地计划成片征地。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国有土地使用权土地级别基准地价和土地出让金标准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国有土地使用权土地级别基准地价和土地出让金标准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国有土地使用权土地级别基准地价和土地出让金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4.04.30•【字号】渝府发[2004]43号•【施行日期】2004.05.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国有土地使用权土地级别基准地价和土地出让金标准的通知(渝府发[2004]43号)有关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2002年6月17日,市政府第114次常务会议决定调整主城规划区范围内国有土地使用权土地级别、基准地价和土地出让金标准,并印发了《关于调整国有土地使用权土地级别基准地价和土地出让金标准的通知》(渝府〔2002〕79号),自2002年6月18日起,在渝中区、江北区、南岸区、沙坪坝区、九龙坡区、大渡口区、巴南区、渝北区、北部新区、经开区、高新区主城规划区600平方公里的范围内执行。

随着我市城市建设的发展,市政府又印发了《关于重庆特大城市、都市发达经济圈、城市规划区、主城等名称及相关范围界定的通知》(渝府发〔2002〕44号),对主城规划区的范围界定为2616平方公里。

为了规范主城区土地管理工作,市政府决定将渝府〔2002〕79号文件所确定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土地级别、基准地价和土地出让金标准,界定在渝府发〔2002〕44号文件所确定的2616平方公里范围内执行。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将北碚区纳入渝府〔2002〕79号文件的调整范围进行管理。

都市圈内执行渝府〔2002〕79号文件所确定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土地级别、基准地价和土地出让金标准的具体区域,按照渝府发〔2002〕44号文件所确定的城市规划区主城用地面积2616平方公里范围。

二、将主城区工业用地的土地级别增扩至12级,其中9至12级基准地价和土地出让金按以下标准执行:单位:元/平方米(50年)土地级别9级10级11级12级基准地价150130 120 115出让金楼面价标准70 604535三、都市圈范围内除主城区2616平方公里外的其他区域的基准地价和土地出让金标准,按渝府发〔2000〕76号文件执行。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和规范农村集体土地上房屋规划建设管理的通知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和规范农村集体土地上房屋规划建设管理的通知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和规范农村集体土地上房屋规划建设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碚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8.07.31•【字号】北碚府办发〔2018〕128号•【施行日期】2018.07.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和规范农村集体土地上房屋规划建设管理的通知北碚府办发〔2018〕128号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区级相关部门:为加强农村集体土地上房屋规划建设管理,推进美丽乡村建设,促进城乡统筹发展,根据《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重庆市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重庆市土地管理规定》等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规划管理(一)加快编制村规划。

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要组织编制村规划,划定生态空间、农业空间和建设空间,合理安排村域空间功能布局、村公共服务设施和公用设施、集中居民点、集体建设用地规模,控制农村房屋风貌。

强化村规划管控作用,自然保护区核心区、缓冲区等生态管控区不得布局集体建设用地。

鼓励村域范围内建设用地适度集中,整合零星分散的集体建设用地。

村建设规划要结合资源禀赋和区域特色,强化房屋风貌控制,零星分散的农村房屋建设应当与自然环境协调。

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要引导农村居民按发展乡村旅游的要求,使用标准图集或进行风貌设计,区规划分局要加强公共服务设施、公用设施、集中居民点及旅游项目等房屋建设的风貌管理。

(二)严把选址关口。

农村集体土地上房屋建设应遵循有利生产、方便生活、节约土地、保护耕地、保护生态环境的原则。

农村居民住宅建设,应尽量使用原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不占或少占耕地,严禁占用基本农田。

公共服务设施、公用设施、集中居民点及旅游项目等用地须在村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内选址建设。

涉及占用林地的,应先行取得区林业局意见;位于规划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的,不得占用农用地,不得影响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实施;位于城市规划近期建设用地范围内的,不得批准(加固解危的除外);位于村建设规划范围内的,应符合村建设规划。

(房地产管理)重庆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

(房地产管理)重庆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

重庆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和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下简称《征收条例》)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称被征收人)给予公平补偿。

第三条房屋征收与补偿应当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结果公开、先补偿后搬迁的原则。

第四条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指导与监督。

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北部新区管委会应当依法确定房屋征收部门,具体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内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并负责处理城市房屋拆迁遗留问题。

第五条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北部新区管委会、市房屋征收主管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组建房屋征收实施单位。

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受房屋征收部门委托,在委托范围内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且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第二章征收决定第六条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征收房屋的,由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北部新区管委会作出房屋征收决定:(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第七条依照《征收条例》规定,确需征收房屋的各项建设活动,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

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旧城区改建,应当纳入区县(自治县)、北部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

北碚东阳陆港物流园征地公告公示

北碚东阳陆港物流园征地公告公示

北碚东阳陆港物流园征地公告公示一、背景介绍北碚东阳陆港物流园位于重庆市北碚区,是一个重要的物流节点,具有重要的经济和战略意义。

为了满足物流园的发展需求,需要进行征地工作。

本文将对北碚东阳陆港物流园的征地公告公示进行详细介绍。

二、征地公告公示的目的征地公告公示是为了告知相关地区居民和企业,政府将对一定范围内的土地进行征收,并征求相关意见和建议。

通过公告公示,确保征地工作的公开透明,保障征地工作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三、征地范围及用途根据征地公告公示,北碚东阳陆港物流园的征地范围包括XX区域、XX区域和XX 区域,总面积为XX平方公里。

征地用途主要是建设物流园区,包括仓储设施、运输设施、配送中心等。

四、征地补偿标准根据相关法规和政策,对于被征地的农民和企业,政府将给予合理的征地补偿。

征地补偿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土地补偿费用:按照土地市场价格和征收范围计算,给予被征地人合理的土地补偿费用。

2. 房屋补偿费用:对于被征收的房屋,按照市场价格进行评估,并给予合理的补偿费用。

3. 搬迁补助费用:对于因征地而需要搬迁的居民和企业,政府将给予一定的搬迁补助费用,以帮助他们重新安置。

4. 就业安置费用:对于因征地而失去就业机会的人员,政府将给予一定的就业安置费用,帮助他们重新就业。

五、征地公告公示的程序征地公告公示需要按照一定的程序进行,以确保公告公示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具体程序如下: 1. 公告发布:政府将征地公告在相关媒体上发布,包括报纸、电视、互联网等。

2. 公示期限:公告公示的期限一般为30天,居民和企业在这段时间内可以对征地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3. 征求意见:政府将征地公告发送给相关部门和居民,征求他们的意见和建议。

4. 意见整理:政府将收集到的意见和建议进行整理,形成征地报告。

5. 报告审核:征地报告将提交给相关部门进行审核,确保征地工作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6. 公告结果:政府将征地结果在相关媒体上进行公示,告知居民和企业征地的结果和补偿标准。

北碚东阳上桥村拆迁公告

北碚东阳上桥村拆迁公告

北碚东阳上桥村拆迁公告摘要:一、引言二、北碚东阳上桥村拆迁背景三、拆迁公告的具体内容四、拆迁对当地居民的影响五、政府对拆迁工作的支持和保障六、结语正文:一、引言根据最新消息,我国北碚东阳上桥村近日发布了一则拆迁公告,引起了广泛关注。

本文将对这一公告进行详细解读,分析拆迁背景以及对当地居民的影响。

二、北碚东阳上桥村拆迁背景北碚东阳上桥村位于重庆市北碚区,近年来,随着城市的不断发展,该地区的地理位置日益重要。

为了改善居民生活环境,提高城市品质,政府决定对该区域进行拆迁改造。

三、拆迁公告的具体内容根据拆迁公告,拆迁范围包括北碚东阳上桥村的所有住宅、厂房、商铺等建筑物。

拆迁补偿标准将严格按照我国相关法律法规执行,确保拆迁居民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此外,公告还明确了拆迁期限和安置方案,要求相关单位和个人积极配合拆迁工作。

四、拆迁对当地居民的影响拆迁工作将给当地居民带来一定程度的影响,包括生活、工作和经济等方面。

然而,从长远来看,拆迁有利于改善居民的生活环境,提高生活质量。

同时,政府还将为拆迁居民提供一系列优惠政策,如优先安排安置房源、提供临时安置补助等,以减轻居民的生活压力。

五、政府对拆迁工作的支持和保障政府在拆迁工作中扮演着重要角色,不仅要确保拆迁工作的顺利进行,还要保障拆迁居民的合法权益。

为此,政府将加大投入,为拆迁工作提供人力、物力和财力支持。

同时,政府还将加强对拆迁工作的监管,确保拆迁过程的公开、公平、公正。

六、结语北碚东阳上桥村的拆迁公告标志着该地区将迎来新的发展机遇。

政府将全力以赴,确保拆迁工作顺利进行,为居民创造一个美好的生活环境。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11.19•【字号】渝府发[2008]119号•【施行日期】2008.11.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渝府发〔2008〕119号)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重庆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管理实施办法》已经2008年10月21日市人民政府第1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八年十一月十九日重庆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管理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以下简称土地)出让管理行为,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防止国有土地资产流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管理法》、《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39号)等法律、法规及规章,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土地出让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年度土地供应计划,必须在土地有形交易场所公开交易,并遵循合法、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守信的原则。

第三条工业、商业、旅游、娱乐、加油(气)站、高速公路配套服务区、轨道交通等经营性市政项目和商品住宅等土地出让(租赁),以及工业用地使用权改变为经营性用地使用权的和已供应的土地改变用途收回土地后出让的(本实施办法第三章规定情形除外),必须实行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租赁)(以下简称招拍挂)。

土地招拍挂的交易规则按照国土资源部令第39号和我市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市国土部门负责全市土地公开交易的管理工作。

投资(发展改革、经济)、建设、规划、财政、环保、监察、工商、税务等部门按职责分工,共同做好土地公开交易的管理工作。

同时,建立土地供应重大事项有关部门会审制度(具体办法由市国土房管局制定)。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有序推进北碚区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工作的通知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有序推进北碚区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工作的通知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有序推进北碚区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碚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4.05.07•【字号】北碚府办发〔2024〕36号•【施行日期】2024.05.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住房改革与发展正文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有序推进北碚区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工作的通知北碚府办发〔2024〕36号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为深入贯彻《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管理办法的通知》(渝府办发〔2023〕70号)要求,保障我区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工作顺利推进,根据我区实际情况,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建设管理北碚区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申请、建设等管理工作按《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管理办法的通知》(渝府办发〔2023〕70号)规定执行。

二、财政补助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我区既有住宅增设电梯补助资金申请有关事宜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申请条件。

居民业主在北碚区行政辖区内实施的在建、拟建既有住宅增设电梯项目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给予每部电梯增设价格总额的50%的补助,补助上限为10万元/部。

1.国有土地上4层及以上未设电梯,且初始取得房地产权证满10年及以上的住宅,申请人于2024年6月30日前(含当日,下同)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既有住宅增设电梯联合审查意见表》;若上述既有住宅预留了电梯井或者不突破建筑外轮廓线增设电梯的,仅需施工单位于上述日期前将拟进行的电梯安装情况告知区市场监管局,留存《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告知书》。

2.符合前款条件的已受理增设电梯项目,应当于2027年6月30日前(含当日,下同),通过综合验收取得《老旧住宅增设电梯竣工验收表》或完成现场验核取得《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现场验核记录表》、取得电梯使用登记证书,并完成资金补助申请材料提交,逾期不再受理资金补助申请。

北碚区贯彻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的实施办法

北碚区贯彻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的实施办法

北碚区贯彻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的实施办法【大中小】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被征地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切实做好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渝府发〔2008〕45号)及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凡征收本行政区域内集体所有土地的补偿、人员安置和住房安置,按本实施办法执行。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征收土地的补偿安置按照国家和我市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区国土资源管理分局为征地补偿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区征地办公室负责征地实施工作;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被征地农转非人员的就业培训及社会保障工作;区民政局负责被征地农转非人员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区公安分局负责提供被征地农村居民的户籍资料,做好户籍审核、审批、统计工作,并按照规定办理农转非户籍登记;区农委负责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资产分配、使用、管理的指导和监督以及土地承包经营权调整工作。

财政、规划、建设、房管、信访、物价、统计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征地补偿、安置工作。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园区(管委会)应协助完成征地补偿、安置工作。

第二章补偿第四条征收土地应依法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青苗和地上构(附)着物补偿费。

第五条土地补偿费分区域不分地类按被征收土地面积计算。

童家溪镇、蔡家岗镇、施家梁镇范围内的土地补偿费标准为每亩16000元;天生街道、朝阳街道、龙凤桥街道、北温泉街道、东阳街道、歇马镇范围内的土地补偿费标准为每亩15000元;澄江镇、天府镇、水土镇、静观镇、复兴镇、三圣镇、柳荫镇、金刀峡镇范围内的土地补偿费标准为每亩14000元。

土地补偿费为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获得的补偿,被征地土地补偿费总额的80%首先统筹用于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由土地行政管理部门代为划拨到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其余20%支付给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用于发展集体经济和安排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生产、生活。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北碚区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实施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北碚区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实施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北碚区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碚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1.06.28•【字号】北碚府发〔2021〕32号•【施行日期】2021.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综合规定正文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北碚区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实施办法》的通知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区政府各部门,各园城管委会,各在碚市属部门,有关单位:现将《重庆市北碚区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政府2021年6月28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征地补偿第三章人员安置第四章住房安置第五章附则重庆市北碚区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本区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以下简称集体土地)征收的补偿安置工作,保障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重庆市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344号)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征地补偿安置标准有关事项的通知》(渝府发〔2021〕14号),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行政区域内集体土地征收的补偿、人员安置和住房安置,适用本实施办法。

第三条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的组织实施工作。

区征地事务中心承担本行政区域内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具体实施的事务性工作。

区规划自然资源局负责对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具体实施的事务性工作进行管理和监督。

区人力社保局负责征地安置人员的基本养老保险和促进就业工作。

区公安分局负责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居民户口信息提供和审核工作。

区农业农村委负责征地涉及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及承包经营合同管理,农村集体资产管理的指导、协调和监督及农村宅基地管理工作。

区司法局、区财政局、区住房城乡建委、区民政局、区信访办、区林业局、区水利局、区审计局、区税务局、区市场监管局、区不动产登记中心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的相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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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征求《北碚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意见(暂行)》的修改意见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下简称《征收条例》)和《重庆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暂行)》(以下简称《征收办法》)的规定,我区拟制定《北碚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意见(暂行)》。

现将《北碚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意见(暂行)》全文公布,公开征求意见和建议,请社会各界和广大市民积极建言献策,于2011年6月 14日前书面反馈至区政府法制办。

附件:《北碚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意见(暂行)》二〇一一年六月七日联系人:孟庆雷联系电话:68866656传真:68866656电子邮箱:bbqfzb@北碚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意见(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下简称《征收条例》)和《重庆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暂行)》(以下简称《征收办法》)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工作,制定本实施意见。

第二条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称被征收人)给予公平补偿。

第三条房屋征收与补偿应当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结果公开、先补偿后搬迁的原则。

第四条北碚区人民政府负责全区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北碚区房屋管理局是全区的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我区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负责对征收实施单位的指导与监督,负责处理城市房屋拆迁遗留问题。

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受北碚区房屋管理局委托,在委托范围内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且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第五条各职能部门明确职责分工,互相配合,依法征收与补偿,保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顺利进行,营造和谐征收环境。

第二章征收决定第六条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征收房屋的,由北碚区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第七条依照《征收条例》规定,确需征收房屋的各项建设活动,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

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旧城区改建,应当纳入我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未纳入的应及时报北碚区人民政府批准。

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应当广泛征求社会公众意见,经过科学论证。

第八条北碚区房屋管理局会同区发改委、区国土分局、区规划分局等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房屋征收项目,报北碚区人民政府审查确定。

房屋征收项目和征收范围确定后,区房屋管理局应书面通知有关部门暂停办理相关手续,并在征收范围内公布。

区国土分局、区规划分局、区市政局、区工商分局、北碚权属登记中心等部门应在征收范围内按职责做好以下工作:(一)暂停办理土地使用权和房屋买卖、交换、析产、分割、赠与、抵押、典当、分户、出租、改变用途、调配等手续,禁止新建、扩建、改建房屋(经鉴定的危房排危除外);(二)暂停核发营业执照。

监督售货亭、摊位等临时服务网点在征收公告确定的搬迁期限内自行拆除或迁出。

暂停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

第九条区房屋管理局应组织征收实施单位和镇街对房屋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情况组织调查登记,被征收人应当予以配合。

各职能部门应配合核查工作。

调查结果应当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

第十条北碚区人民政府在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组织区规划分局、区国土分局、区房屋管理局,区城乡建委等行政主管部门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

第十一条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

协商不成的,北碚区房管局会同镇街、居委会组织召集被征收人通过多数决定、随机选定等方式确定,随机选定应当由北碚公证处监督实施。

多数决定和随机选定按《重庆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机构确定办法(暂行)》的规定实施。

第十二条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依据相关规定开展预评估工作,并为制订征收补偿方案提供预评估单价。

第十三条、区房屋管理局拟定征收补偿方案,报北碚区人民政府组织相关部门进行论证后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不得少于30日。

征收补偿方案应当包括征收范围、签约时间及期限、征收实施单位和评估机构、征收补偿方式、评估机构提供的预评单价和产权调换房源情况、征收个人住房保障、补助及奖励办法等内容。

第十四条因旧城区改建需征收房屋的,过半数被征收人对征收补偿方案有异议的,北碚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被征收人和公众代表参加的听证会。

听证会由区房屋管理局组织,听证公告应在听证会召开前5日张贴。

公告应包括听证的事由与依据,听证的时间、地点,以及听证事项。

项目所在镇街、区法制办、北碚公证处以及被征收人、公众代表应参加。

根据听证会情况如需要修改方案,应报北碚区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五条北碚区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按照《重庆市重大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办法(试行)》及有关规定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第十六条征收我区房屋建筑面积在1万平方米(均含本数,下同)以上的,北碚区人民政府作出征收决定前,区房屋管理局应当将征收补偿方案、方案论证意见、资金和房源情况等相关资料报市房屋征收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七条北碚区人民政府根据相关规划和计划、房屋调查登记、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情况,作出征收决定。

被征收人户数在100户以上或者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在1万平方米以上的,应当经北碚区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第十八条北碚区人民政府作出征收决定5个工作日内公告,公告应当载明征收方案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

北碚区人民政府、区房屋管理局应当做好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宣传、解释工作。

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第三章征收补偿第十九条征收决定公告后,北碚区房屋管局应当将分户的初步评估结果向被征收人公示7日,并安排负责房屋征收评估项目的注册房地产估价师进行现场说明解释。

对被征收人反映的确属错估的部分,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应当现场予以记录,并报请房地产估价机构进行修改、完善。

第二十条房地产估价机构在分户初步评估结果公示期满并修正后,应当向区房屋管理局提交被征收范围内的整体评估报告和分户评估报告。

北碚区房管局应当及时向被征收人送达分户评估报告。

第二十一条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

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市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第二十二条房屋征收公告规定的签约时间不得超过2个月。

第二十三条在房屋征收公告和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由区房屋管理局与被征收人签订补偿协议。

补偿协议内容应当包括: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臵费或者周转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

停产停业损失按《重庆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停产停业损失补偿办法(暂行)》的规定补偿。

第二十四条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后,被征收人应当将被征收房屋的房地产权证(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等权属证明一并交回。

第二十五条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

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确定的被征收项目评估机构进行评估确定。

第二十六条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

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与被征收人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

第二十七条进行过渡安臵的项目,其安臵与结算的方式如下: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房屋面积应与被征收房屋的应安臵面积相当。

安臵房除应安臵建筑面积外不补价差。

应安臵面积包括原房面积,或原房面积按规定享受保障后增加的面积,不包括原房的违法建筑,或未登记,也未认定和处理的建筑。

因规划设计原因,住宅安臵房确有超面积的,住宅安臵房超应安臵面积15平方米以内,按征收项目评估均价的60%,由被征收人向征收部门进行缴款。

若有超15平方米以上的,按被征收项目的评估均价,由被征收人向征收部门进行缴款;用于安臵非住宅的安臵房,超出应安臵面积的部分,按被征收房屋的价格,由被征收人向征收部门缴款。

进行过渡安臵的项目,过渡期限不得超过3年。

第二十八条非住宅房屋被征收人可以书面申请住宅房屋作为产权调换,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与被征收人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进行过渡安臵的,非住宅换住宅的安臵与结算方式:非住宅房屋的评估总价值除以被征收范围内结构、地段类似住宅房屋的评估单价,则为非住宅换住宅安臵的原房面积,再按照第二条关于住宅的规定进行安臵和结算,并享受住宅的相关安臵政策。

第二十九条征收住宅房屋进行过渡安臵的,过渡期限延长超过了补偿协议约定的过渡期限,按百分之百加付临时安臵费,提供了临时安臵用房的,按50%加付临时安臵费。

临时安臵费按实际过渡期限计算。

第三十条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优先给予住房保障,以《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房屋被征收家庭住房保障工作的通知》(渝办发[2011]127号)的规定为准。

第三十一条征收范围内的个人住宅,经申请并审查公示,以产权户(或政府直管公房承租户)为单位,家庭实际居住且在他处无住宅的,按《重庆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实施补足后,家庭人口在2人及以下,被征收住房建筑面积不足30平方米,按建筑面积30平方米给予补偿;家庭人口在3人及以上,住房建筑面积不足45平方米,按建筑面积45平方米给予补偿。

对不符合上述条件骗取保障性补偿的,经查实,依法追回保障部分补偿。

自征收公告发布后,符合保障性补偿的被征收人可向项目所在镇街提交申请,镇街接到申请后,应按规定进行审查,并在项目内公示7日无异议后的结果,作为保障性补偿安臵的依据。

对提交申请,但不符合的对象,镇街应书面告知。

镇街应当将公示无异议的结果、不符合保障性补偿的书面告知材料,在公示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报区房屋管理局备案。

第三十二条被征收住宅建筑面积公摊系数低于或等于15%的,按15%的公摊系数计算应补偿的住宅建筑面积,被征收住房建筑面积公摊系数高于15%的,按实际面积计算房屋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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