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碚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意见
重庆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实施细则
重庆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实施细则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重庆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22.04.14
•【字号】渝府发〔2022〕26号
•【施行日期】2022.04.14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土地资源
正文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
条例实施细则的通知
渝府发〔2022〕26号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现将《重庆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重庆市人民政府
2022年4月14日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征收决定
第三章补偿程序
第四章补偿政策
第五章评估、复核和鉴定
第六章附则
重庆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
补偿条例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细化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规定,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简称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和《重庆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因公共利益的需要,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征收与补偿(以下简称房屋征收与补偿),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房屋征收与补偿应当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结果公开、公平合理、及时补偿的原则。
第四条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牵头,会同市级有关部门负责全市房屋征收与补偿的指导、监督和检查工作;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以委托下属的行政事业单位,对区县(自治县,以下简称区县)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开展专项业务指导、监督和检查活动。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政策有关事项
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重庆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08.04.23
•【字号】渝府发[2008]45号
•【施行日期】2008.01.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土地资源
正文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
(渝府发〔2008〕45号)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及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经2008年1月7日市人民政府第117次常务会议通过,调整我市征地补偿安置政策。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方式和标准
(一)主城区
1.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
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分别计算补偿。土地补偿费不分地类,按被征收土地面积计算,一类地区(中心城区:1062平方公里以内)的土地补偿费标准为每亩16000元,二类地区(次中心城区:1062平方公里至2737平方公里以内)的土地补偿费标准为每亩15000元,三类地区(都市区:2737平方公里至5473平方公里以内)的土地补偿费标准为每亩14000元。安置补助费按转非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
算,每个转非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28000元。
土地补偿费为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获得的补偿,被征地土地补偿费总额的80%首先统筹用于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由土地行政管理部门代为划拨到劳动保障部门;其余20%支付给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用于发展集体经济和安排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生产、生活。
重庆市征地补偿标准
重庆市征地补偿标准
重庆市征地补偿标准是指在城市建设、农村土地整治和国有土地上项目建设过
程中,对被征地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权益进行补偿的标准。重庆市征地补偿标准的制定,是为了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推动城乡一体化发展,保障农民的基本生活,维护社会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重庆市土地管理条例》,重庆市制定
了相应的征地补偿标准。在征地补偿标准中,主要包括对被征地农民的土地补偿、安置补助、生活补助、就业补助等内容。
首先,对于被征地农民的土地补偿,根据被征地土地的类型、土地面积、土地
等级、土地位置等因素进行合理评估,确定相应的补偿标准。针对不同类型的土地,包括耕地、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等,制定了相应的补偿标准,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土地权益。
其次,针对因征地而需要安置的被征地农民,重庆市征地补偿标准还包括安置
补助。对于需要安置的被征地农民,根据其实际情况,提供相应的安置补助,保障他们的基本生活和生产条件。
除此之外,重庆市征地补偿标准还包括生活补助和就业补助。对于因征地而失
去生产生活条件的被征地农民,提供相应的生活补助,保障他们的基本生活。同时,针对因征地而需要转移就业的被征地农民,提供相应的就业补助,帮助他们顺利就业,实现稳定脱贫。
总体来说,重庆市征地补偿标准的制定,是为了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促进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推动城乡一体化发展,保障农民的基本生活,维护社会稳定。在实际操作中,要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合理确定征地补偿标准,确保被征地农民的权益得到充分保障,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政府关于北碚组团E标准分区E09-1地块停车楼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公告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政府关于北碚组团E标准分区E09-1地块停车楼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公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北碚区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20.04.03
•【字号】北碚府发〔2020〕16号
•【施行日期】2020.04.03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综合规定
正文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政府关于
北碚组团E标准分区E09-1地块停车楼项目国有土地上
房屋征收的公告
为了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590号令)、《重庆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暂行)》(渝办发〔2011〕123号),结合项目实际情况,北碚区人民政府于2020年4月3日作出北碚组团E标准分区E09-1地块停车楼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现将房屋征收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项目名称
北碚组团E标准分区E09-1地块停车楼项目
二、征收范围、面积和户数
(一)征收范围:北碚区新村1、2、5、18、62号(以上门牌含附号,不含农房,具体以红线范围为准)。
(二)征收房屋总建筑面积6771.53㎡,其中住宅3162.37㎡、非住宅3483.19㎡、另有未经登记建筑125.97㎡。
(三)征收户数共43户,其中住宅37户、非住宅6户。
三、征收部门
重庆市北碚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四、实施单位
北碚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中心。
五、签约期限
2020年4月23日起至2020年6月21日止,共计60天。
重庆市344号文件补偿标准
重庆市344号文件补偿标准
近年来,重庆市的城市建设和发展速度非常快,许多老旧的建筑和社区被拆除,为新的建设和改造让路。在这个过程中,拆迁补偿问题成为了一个热点话题。为了更好地保护拆迁对象的合法权益,重庆市政府出台了《重庆市344号文件补偿标准》。
该文件规定了拆迁补偿的一系列标准和措施,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拆迁范围和补偿标准
该文件规定了拆迁范围和补偿标准,根据不同的拆迁范围和不同的房屋类型,制定了相应的补偿标准。一般来说,房屋的补偿标准包括房屋面积补偿、装修补偿、搬家费用、过渡期租金等。此外,对于商业用地和工业用地的拆迁,也有相应的补偿标准。
2. 补偿方式和时间
该文件规定了拆迁补偿的方式和时间。一般来说,拆迁补偿可以采取货币补偿、物业置换、安置房等方式。此外,对于一些特殊情况,还可以采取其他方式进行补偿。补偿时间一般在拆迁开始前就要确定,以保证拆迁对象的权益得到及时保障。
3. 纠纷解决机制
该文件还规定了拆迁补偿纠纷的解决机制。一般来说,纠纷可以通过协商解决,如果协商无果,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解决。此外,政府还设立了拆迁补偿纠纷调解委员会,为拆迁对象提供更好的维权服务。
总之,重庆市344号文件补偿标准为拆迁对象提供了更好的保障
和权益保护。在今后的城市建设和改造中,我们应该更加注重拆迁对象的合法权益,为他们提供更好的服务和保障。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北碚区金刀峡水库工程建设征地实物调查的通告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北碚区金刀峡水库工
程建设征地实物调查的通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北碚区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7.11.02
•【字号】北碚府发〔2017〕76号
•【施行日期】2017.11.02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水利其他规定
正文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政府
关于开展北碚区金刀峡水库工程建设征地实物调查的通
告
北碚府发〔2017〕76号北碚区金刀峡水库工程是列入《重庆市水利发展“十三五”规划》和《北碚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三五”规划》的中型水库工程,目前即将开展工程建设征地实物调查工作。按照《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国务院令第679号)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办理新建大中型水库移民工作有关程序的通知》(渝办发〔2008〕238号)的规定,受市人民政府委托,现对金刀峡水库工程建设征地实物调查相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金刀峡水库属中型水利工程项目,该工程建设征地实物调查工作由区水利局会同区征地办、区农委、区林业局及有关镇人民政府、项目业主和设计单位组织
实施。区国土分局负责征地实物调查的政策指导,重庆市水利电力建筑勘测设计研究院负责技术指导工作。
二、建设征地实物调查范围。拟建金刀峡水库工程建设征地范围由枢纽工程区、水库淹没及影响区、灌区和供水工程组成。枢纽工程坝址位于北碚区柳荫镇西河村黑水滩河支流的麻柳河中游,枢纽工程区为坝轴线向上游延伸100米,坝脚线向下游延伸150米,大坝左右两端外延100米;水库淹没及影响区按原工农水库正常蓄水位318.8米(1985国家高程基准,下同)为起征线至金刀峡水库正常蓄水位336.0米加安全超高确定实物调查范围,即耕园地征收线按坝前段麻柳河两岸336.5米水平线接建库后5 年一遇洪水水面线的外包线确定,房屋及专项设施迁移线按坝前段麻柳河两岸337.0米水平线接建库后20年一遇洪水水面线的外包线确定,林地征收线按336.0米确定。实物调查涉及柳荫镇西河村西河1、2、5、6、
北碚东阳上桥村拆迁公告
北碚东阳上桥村拆迁公告
根据相关部门的决定,北碚东阳上桥村将进行拆迁工作。为了确保公告信息的准确传达,特此发布拆迁公告如下:
根据国家政策和城市规划需要,北碚东阳上桥村将进行拆迁工作,以推动城市建设和发展。拆迁范围包括该村内的全部房屋和土地,拆迁时间将安排在(具体拆迁时间请关注后续公告)。
拆迁补偿标准如下:
1.住房补偿:按照市场价评估房屋价值,进行补偿支付。
2.临时安置费:根据被拆迁户的家庭人数和居住面积,给予相
应的临时安置费,用于安置期间的临时居住费用。
3.搬迁补助:为了帮助被拆迁户完成搬迁,将提供一定的搬迁
补助费用。
4.其他补偿:针对带有园区合法经营资质的企业,在符合规定
条件的情况下,可按照相应政策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
被拆迁户需配合相关部门工作人员的入户调查和核实工作,提供相关资料和证明材料,确保补偿标准的公平合理性。如有疑问或需要咨询的,请及时与拆迁办公室联系。
希望广大群众积极配合并理解支持拆迁工作,以促进城市建设和发展为目标,共同营造良好的生活环境。在此期间,请村民们保持文明和谐,确保拆迁工作的顺利推进。
特此公告!
北碚东阳上桥村拆迁办公室日期:(具体日期)
联系电话:(具体电话)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碚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碚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北碚区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1.07.25
•【字号】北碚府发〔2011〕51号
•【施行日期】2011.07.25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土地承包,土地资源,优抚安置
正文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碚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
北碚府发〔2011〕51号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北碚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暂行)》已经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政府第11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政府
二〇一一年七月二十五日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征收决定
第三章征收补偿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五章附则
北碚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暂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下简称《征收条例》)和《重庆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暂行)》(以下简称《征收办法》)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工作,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称被征收人)给予公平补偿。
第三条房屋征收与补偿应当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结果公开、先补偿后搬迁的原则。
第四条区政府负责全区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区房屋管理局是全区的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全区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负责对征收实施单位的指导与监督,负责处理城市房屋拆迁遗留问题。
重庆占地赔偿标准
重庆占地赔偿标准
重庆市作为我国西部重要的城市之一,城市建设不断发展,土地征收和赔偿问题备受关注。针对重庆占地赔偿标准,我们需要了解相关的政策法规和具体执行情况,以便更好地维护自身权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土地征收必须符合法律程序,且要给予合理的赔偿。重庆市作为一个特大城市,土地资源紧张,因此土地征收和赔偿标准也备受重视。
重庆市对于土地征收和赔偿标准的执行情况,一般是由当地政府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制定和执行。一般来说,重庆市的土地征收和赔偿标准会根据土地性质、位置、用途等因素进行调整,以保证赔偿的公平和合理性。
在重庆市,土地征收和赔偿标准的具体执行情况也是需要引起关注的。一般来说,重庆市会根据土地的具体情况进行评估,确定合理的赔偿标准。对于农村土地征收,赔偿标准一般包括土地补偿费、瓦工石工费、搬迁安置费等内容。对于城市土地征收,赔偿标准一般包括土地补偿费、房屋补偿费、过渡期生活补助费等内容。
在具体执行过程中,重庆市也会加强对土地征收和赔偿标准的
监督,确保赔偿的公平和合理性。一般来说,重庆市会建立健全的
征收赔偿管理机制,加强对征收赔偿工作的监督和检查,确保赔偿
标准的执行情况符合法律法规。
总的来说,重庆市对于土地征收和赔偿标准的执行情况是比较
严格的,会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合理的赔偿。但是在实际执行中,也
存在一些问题,比如赔偿标准的不清晰、赔偿金额的不足等情况。
因此,我们需要更加关注土地征收和赔偿标准的具体执行情况,维
护自身合法权益。
在未来,我们期待重庆市能够进一步完善土地征收和赔偿标准,加强对赔偿执行情况的监督,确保赔偿的公平和合理性,为城市建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0号《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0号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已经2011年1月19日国务院第14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总理温家宝
二0一一年一月二十一日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称被征收人)给予公平补偿。
第三条房屋征收与补偿应当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结果公开的原则。
第四条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以下称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市、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和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互相配合,保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五条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房屋征收部门对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在委托范围内实施的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负责监督,并对其行为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第六条上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下级人民政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监督。
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财政、国土资源、发展改革等有关部门,加强对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工作的指导。
第七条任何组织和个人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都有权向有关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接到举报的有关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对举报应当及时核实、处理。
黄中良与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政府复兴街道办事处政府信息公开二审行政判决书
黄中良与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政府复兴街道办事处政府信息公
开二审行政判决书
【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监督
【审理法院】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原四川省重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原四川省重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1.03.17
【案件字号】(2021)渝01行终39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邹萍吴贤奔王蓓
【审理法官】邹萍吴贤奔王蓓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黄中良;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政府复兴街道办事处
【当事人】黄中良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政府复兴街道办事处
【当事人-个人】黄中良
【当事人-公司】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政府复兴街道办事处
【代理律师/律所】资云峰重庆憬谦律师事务所;蒋贤平重庆大新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资云峰重庆憬谦律师事务所蒋贤平重庆大新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资云峰蒋贤平
【代理律所】重庆憬谦律师事务所重庆大新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
【原告】黄中良
【被告】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政府复兴街道办事处
【本院观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四条之规定,被上诉人复兴街道办具有对公民向其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相应处理答复的法定职责。
【权责关键词】合法质证证据不足维持原判改判发回重审政府信息公开
【指导案例标记】0
【指导案例排序】0
【本院查明】另查明,复兴街道办系案涉征地安置补偿工作的协助单位,黄中良在案涉征地安置补偿中系货币安置住房。根据北碚府办发〔2013〕116号《关于征地补偿安置实施工作
中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三条第(四)项第2目规定,属货币安置住房的,每人一次性发给3000元搬迁补助费,不再另行发放搬迁过渡费。
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公布重庆市中心城区城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基准地价的通知
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公布重庆市中心城区城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基准地价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公布日期】2023.03.30
•【字号】渝规资规范〔2023〕5号
•【施行日期】2023.04.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土地资源
正文
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公布重庆市中心城区城镇国有
建设用地使用权基准地价的通知
渝规资规范〔2023〕5号中心城区各区(含两江新区、西部科学城重庆高新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有关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自然资源部关于城镇国有建设用地基准地价更新工作的部署,我市中心城区城镇国有建设用地土地级别和基准地价已进行了更新,并经市政府审批同意。现将中心城区城镇国有建设用地土地级别和基准地价予以公布实施,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渝中区、大渡口区、江北区、沙坪坝区、九龙坡区、南岸区、北碚区、渝北区、巴南区以及两江新区、西部科学城重庆高新区所辖范围内城镇国有建设用地,统一执行中心城区土地级别与基准地价。
二、基准地价是政府管理和调控土地市场的重要手段,是制定土地税费、核算土地资产收益和自然资源资产价值的主要依据。各区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认真执行,并按要求做好相关政策实施的衔接工作。对施行中的新情况新问题,请及
时与市局联系。
三、本基准地价自2023年4月1日起施行,《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公布执行重庆市主城区及江津区双福街道珞璜镇土地级别的通知》(渝国土房管〔2012〕305号)、《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印发〈重庆市主城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基准地价说明〉的通知》(渝国土房管〔2016〕434号)同时废止。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国有土地使用权土地级别基准地价和土地出让金标准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国有土地使用权土地级别基准地价和土地出让金标准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重庆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04.04.30
•【字号】渝府发[2004]43号
•【施行日期】2004.05.1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价格
正文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国有土地使用权土地级别基准地价和土地出让金标准的通知
(渝府发[2004]43号)
有关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2002年6月17日,市政府第114次常务会议决定调整主城规划区范围内国有土地使用权土地级别、基准地价和土地出让金标准,并印发了《关于调整国有土地使用权土地级别基准地价和土地出让金标准的通知》(渝府〔2002〕79号),自2002年6月18日起,在渝中区、江北区、南岸区、沙坪坝区、九龙坡区、大渡口区、巴南区、渝北区、北部新区、经开区、高新区主城规划区600平方公里的范围内执行。
随着我市城市建设的发展,市政府又印发了《关于重庆特大城市、都市发达经济圈、城市规划区、主城等名称及相关范围界定的通知》(渝府发〔2002〕44号),对主城规划区的范围界定为2616平方公里。为了规范主城区土地管理工作,市政府决定将渝府〔2002〕79号文件所确定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土地级别、基准地价和土地出让金标准,界定在渝府发〔2002〕44号文件所确定的2616平方公
里范围内执行。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将北碚区纳入渝府〔2002〕79号文件的调整范围进行管理。都市圈内执行渝府〔2002〕79号文件所确定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土地级别、基准地价和土地出让金标准的具体区域,按照渝府发〔2002〕44号文件所确定的城市规划区主城用地面积2616平方公里范围。
重庆市最新的征地补偿规定
重庆市最新的征地补偿规定
征用土地应依法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的使用、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执行。
征地拆迁,近年来的社会热点。全国各地的建设都在推进,伴随着征地拆迁的是一系列房屋拆迁、土地征用后的补偿。而作为产权所有者,最关心的问题莫过于征地拆迁后的赔偿问题。征地拆迁后获得的一系列补偿能不能够保证自家人的正常生活,会不会影响到生活质量。今天,365律师与大家来分享一下重庆市最新的征地补偿规定。
▲最新重庆征地补偿新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第四条征用土地应依法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的使用、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执行。
第五条征用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按照《重庆市土地管理规定》第三十九条的规定执行。
第六条地上建筑物补偿以集体土地使用权证和农村房屋所有权证登记的合法面积为准计算,构筑物按实计算。青
苗补偿按征地时实际种植面积计算。
第七条未经批准占用耕地成片栽种的一般树木,按粮食类青苗补偿标准计算补偿费。零星栽种的一般树木按实际补偿。果园、茶园、桑园、苗圃、花园按当地耕地前3
年平均年产值的1.2至1.5倍计算补偿费。对珍稀名贵树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下列地上建(构)筑物、青苗不予补偿:
(一)不具有土地使用权属证书和农村房屋所有权证的
北碚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北碚区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管理使用暂行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北碚区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管理使用暂行办法的通知(渝文备[2007]74)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北碚区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管理
使用暂行办法的通知
北碚府办发…2007‟90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各管委会,有关单位:
《北碚区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管理使用暂行办法》已经
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七月十九日为了进一步加强城市建设配套费的征收管理,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政策,有效提高配套费征收率,规范收费行为,管好用好城市建设配套费,加速我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根据《重庆市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85号)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标准的通知》(渝府发…2007‟62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征收范围
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标准的通知》(渝府发…2007‟62),我区行政辖区内17个镇街全部纳入重庆市都市区范围,配套费的征收标准按行政区划分为3个档次,由区建委代市配套办征收,统一纳入市配套办
指定的专户管理。
(一)属都市区Ⅰ档范围的天生街道、朝阳街道、北温泉街道行政区域内的建设项目,配套费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90元计征。
(二)属都市区Ⅱ范围的龙凤桥街道、东阳街道和蔡家岗镇、童家溪镇、施家梁镇、歇马镇(纳入北碚组团控制性详细规划的除外)行政区域内的建设项目,配套费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50元计征。
(三)属都市区Ⅲ档范围的澄江镇、天府镇、水土镇、静观镇、金刀峡镇、柳荫镇、三圣镇、复兴镇行政区域内的建设项目,配套费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90元计征。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和规范农村集体土地上房屋规划建设管理的通知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和规范农村集体土地上房屋规划建设管理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北碚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公布日期】2018.07.31
•【字号】北碚府办发〔2018〕128号
•【施行日期】2018.07.3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土地资源
正文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加强和规范农村集体土地上房屋规划建设管理的通
知
北碚府办发〔2018〕128号
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区级相关部门:
为加强农村集体土地上房屋规划建设管理,推进美丽乡村建设,促进城乡统筹发展,根据《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重庆市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重庆市土地管理规定》等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规划管理
(一)加快编制村规划。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要组织编制村规划,划定生态空间、农业空间和建设空间,合理安排村域空间功能布局、村公共服务设施和
公用设施、集中居民点、集体建设用地规模,控制农村房屋风貌。强化村规划管控作用,自然保护区核心区、缓冲区等生态管控区不得布局集体建设用地。鼓励村域范围内建设用地适度集中,整合零星分散的集体建设用地。村建设规划要结合资源禀赋和区域特色,强化房屋风貌控制,零星分散的农村房屋建设应当与自然环境协调。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要引导农村居民按发展乡村旅游的要求,使用标准图集或进行风貌设计,区规划分局要加强公共服务设施、公用设施、集中居民点及旅游项目等房屋建设的风貌管理。
(二)严把选址关口。农村集体土地上房屋建设应遵循有利生产、方便生活、节约土地、保护耕地、保护生态环境的原则。农村居民住宅建设,应尽量使用原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不占或少占耕地,严禁占用基本农田。公共服务设施、公用设施、集中居民点及旅游项目等用地须在村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内选址建设。涉及占用林地的,应先行取得区林业局意见;位于规划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的,不得占用农用地,不得影响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实施;位于城市规划近期建设用地范围内的,不得批准(加固解危的除外);位于村建设规划范围内的,应符合村建设规划。农村房屋建设应避开地质灾害隐患区;位于公路、铁路、河道、湖泊、饮用水源等周边的,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位于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四山”管制等范围的,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危及电力、石油、天然气、供水等设施的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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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征求《北碚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意
见(暂行)》的修改意见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下简称《征收条例》)和《重庆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暂行)》(以下简称《征收办法》)的规定,我区拟制定《北碚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意见(暂行)》。现将《北碚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意见(暂行)》全文公布,公开征求意见和建议,请社会各界和广大市民积极建言献策,于2011年6月 14日前书面反馈至区政府法制办。
附件:《北碚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意见(暂行)》
二〇一一年六月七日联系人:孟庆雷
联系电话:68866656
传真:68866656
电子邮箱:bbqfzb@
北碚区国有土地上
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意见(暂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下简称《征收条例》)和《重庆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暂行)》(以下简称《征收办法》)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工作,制定本实施意见。
第二条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称被征收人)给予公平补偿。
第三条房屋征收与补偿应当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结果公开、先补偿后搬迁的原则。
第四条北碚区人民政府负责全区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北碚区房屋管理局是全区的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我区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负责对征收实施单位的指导与监督,负责处理城市房屋拆迁遗留问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受
北碚区房屋管理局委托,在委托范围内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且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第五条各职能部门明确职责分工,互相配合,依法征收与补偿,保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顺利进行,营造和谐征收环境。
第二章征收决定
第六条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征收房屋的,由北碚区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第七条依照《征收条例》规定,确需征收房屋的各项建设活动,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旧城区改建,应当纳入我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未纳入的应及时报北碚区人民政府批准。
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应当广泛征求社会公众意见,经过科学论证。
第八条北碚区房屋管理局会同区发改委、区国土分局、区规划分局等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房屋征收项目,报北碚区人民政府审查确定。
房屋征收项目和征收范围确定后,区房屋管理局应书面通知有关部门暂停办理相关手续,并在征收范围内公布。区国土分局、区规划分局、区市政局、区工商分局、北碚权属登记中心等部门应在征收范围内按职责做好以下工作:(一)暂停办理土地使用权和房屋买卖、交换、析产、分割、赠与、抵押、典当、分户、出租、改变用途、调配等手续,禁止新建、扩建、改建房屋(经鉴定的危房排危除外);
(二)暂停核发营业执照。监督售货亭、摊位等临时服务网点在征收公告确定的搬迁期限内自行拆除或迁出。
暂停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
第九条区房屋管理局应组织征收实施单位和镇街对房屋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情况组织调查登记,被征收人应当予以配合。
各职能部门应配合核查工作。调查结果应当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
第十条北碚区人民政府在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组织区规划分局、区国土分局、区房屋管理局,区城乡建委等行政主管部门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
第十一条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北碚区房管局会同镇街、居委会组织召集被征收人通过多数决定、随机选定等方式确定,随机选定应当由北碚公证处监督实施。多数决定和随机选定按《重庆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机构确定办法(暂行)》的规定实施。
第十二条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依据相关规定开展预评估工作,并为制订征收补偿方案提供预评估单价。
第十三条、区房屋管理局拟定征收补偿方案,报北碚区人民政府组织相关部门进行论证后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不得少于30日。
征收补偿方案应当包括征收范围、签约时间及期限、征收实施单位和评估机构、征收补偿方式、评估机构提供的预评单价和产权调换房源情况、征收个人住房保障、补助及奖励办法等内容。
第十四条因旧城区改建需征收房屋的,过半数被征收人对征收补偿方案有异议的,北碚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被征收人和公众代表参加的听证会。
听证会由区房屋管理局组织,听证公告应在听证会召开前5日张贴。公告应包括听证的事由与依据,听证的时间、地点,以及听证事项。项目所在镇街、区法制办、北碚公证处以及被征收人、公众代表应参加。
根据听证会情况如需要修改方案,应报北碚区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五条北碚区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按照《重庆市重大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办法(试行)》及有关规定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第十六条征收我区房屋建筑面积在1万平方米(均含本数,下同)以上的,北碚区人民政府作出征收决定前,区房屋管理局应当将征收补偿方案、方案论证意见、资金和房源情况等相关资料报市房屋征收主管部门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