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和谐家庭的理性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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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和谐家庭的理性思考

潘允康

人人都有一个家,人人都希望有一个幸福美好的家。然而现实生活中的家庭并不都美好,不都和谐。要建设和谐家庭,首先要从理性上认识家庭与社会的关系,要明确家庭和谐的根本在于家庭关系和谐,要善于应对建设和谐家庭所面对的新问题、新挑战,在个人行为和社会行为的统一中建设和谐家庭。

一、建设和谐家庭是建设和谐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

恩格斯说:“个体婚制是文明社会的细胞形态,根据这种形态,我们可以研究文明社会内部充分发展着的对立和矛盾的本来性质。”[1] 恩格斯所说的家庭是社会的细胞,是对家庭与社会关系的确切生动的比喻。细胞原为生物学上的概念,是有机体的基本单元和组成部分,是有机体存在的根据和生命的表现。细胞的分裂与增殖是有机体的生长过程。细胞的新陈代谢是有机体的生命的象征。如果我们将人类社会看作是一个有机体的话,家庭是社会的组成细胞,是社会的生命表现。从这个意义上说,建设和谐社会离不开建设和谐家庭,建设和谐家庭是建设和谐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

列宁曾经指出,家庭是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的统一。换句话说,家庭是社会的窗口,家庭是个小社会。在这点上,也许文学家比社会学家还敏感犀利,许多文学家都是通过写一个家庭来反映社会的。曹雪芹的《红楼梦》写的是“荣国府”、“宁国府”两个家庭的兴衰,其实是在写社会,是通过对清朝末年两个家庭兴衰荣辱的描写,反映了封建社会的衰败,有如“呼喇喇似大厦倾,昏残残似灯将尽”的事实。巴金写的《家、春、秋》、曹愚的《雷雨》也都是通过家庭审视社会。老舍先生的《四世同堂》则是通过描写祁老太爷一家4代人的命运,反映了1937年到1945年日本帝国主义侵略中国给中国人民带来的深重苦难,和抗日战争中中国社会不同阶层人们的命运与分化。也是很典型的。改革开放初期中国有一部电视连续剧《渴望》,不仅影响了整个中国,而且轰动了整个北美华人社会。它也是通过对婚姻和家庭的描写,反映了中国人在社会转型初期,告别过去,走向未来时的兴奋、彷徨、留恋过去和向往未来的复杂心情。“问循南来北往的客,不知对与错”,正是社会转型时期社会心理的真实写照。

法国人类学家C.利瓦伊.斯特劳在谈到家庭与社会的关系时说:家庭是个体与错综复杂的社会关系网络连接的纽带,它通过契约性的婚姻关系对社会关系加以规定和限制;乱伦禁忌似乎确立了在每个家庭之间而不是在家庭内部进行婚姻交换的模式;夫妻之间的劳动分工是相互依赖的基础,正如男女间的婚姻促进了家庭群体之间的相互纽连一样,相互间的义务是连接两性之间、家庭之间以及血缘群体和更广泛的社会系统之间的桥梁,在一个特定社会中,这恰恰是社会结构的基本因素。[2]

美国社会学家古德认为:在绝大多数部落社会,亲属关系模式是整个社会结构

的主要组成部分。与此相反,在现代工业社会中,家庭只是整个社会结构的一小部分。不过,家庭在这种社会中也仍处于关键地位,特别是将个人与其他社会机构如教会、国家或经济机构联系起来。假如没有这个看来原始的社会结构所做出的贡献,现代社会就会崩溃,这是确实无疑的,尽管它有复杂而先进的技术和训练有素的科层组织、阶级制度,包括它对教育和其它机会的限制,或高或低的社会流动率和出生时的社会地位,也是建立在家庭基础之上的。古德说家庭在社会上处于中心地位。表明这种地位最重要的是,在家庭内部,儿童就开始社会化以适应社会的需要,而不是仅仅为了自身的需要。一个社会的需要,例如,生产和分配商品,保护老幼病残孕,遵纪守法,等等,如果得不到满足,这个社会就无法生存下去。只有动员个人来满足这些需要,社会才能继续运转,而家庭正是进行这种动员的基地。而且,家庭成员还要参加非正式的社会控制的过程。早期的社会化使我们多数人都想顺从,但久而久之,无论儿童还是成年人,都常常会误入歧途,要迫使异常分子就范,单靠正式的社会控制机构(如警察局)是不够的,还需要有社会压力为个人提供反馈,无论个人表现得好坏与否,都有必要加强内在的控制,也有必要加强对正式机构的控制。无论这类控制有效与否,家庭都往往会承担起这项任务。[3]

无论如何,家庭是社会的细胞,是社会的窗口,是个人和社会的联系纽带。建设和谐社会必须建设和谐家庭,建设和谐家庭是建设和谐社会的重要的组成部分。

二,建设和谐家庭关键是促使家庭关系和谐

和谐家庭有深刻的内涵,其测量指标也有很多方面。一个家庭是否是和谐家庭,关键是家庭关系是否和谐。建设和谐家庭关键是促使家庭关系和谐。

社会的本质是社会关系,建设和谐社会,最重要的是使社会关系和谐。对于社会,无论人们怎样理解它,它是群体,不是个体,是无疑的。单个人不成其为社会,只有人的聚合,聚集,为群,发生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才能成为社会,才是社会。自古以来,无数思想家对此都有过认识和论述。在我国的古籍中,“社”是指用来祭神的一块地方,《孝经.纬》记载:“社,土地之主也。土地阔不可尽敬,故封土为社,以报功也。”“会”就是集会、聚会,人不聚集,没有关系,就没有社,也没有社会。“物以类聚,人以群分”。中国古代思想家荀子说:“人之生也,不能无群”。又说:“人,力不若牛,走不若马,而牛马为用何也?曰,人能群,彼不能群也。”[4]动物不能为群吗?不是,动物成群并不鲜见。荀子这里所说的群,显然不是动物的那种群,而是人群,是社群,是社会关系,是人类社会。换句话说,人与人之间能产生动物之间所没有的关系,能结成社会,所以才和动物世界相区别,产生动物群所没有的社会力量。人的气力没有牛大,跑得没有马快,但人能驱使牛马,而牛马胜不过人类,就是因为人能结成社会。按照马克思主义的观点,社会是人们相互交往的产物,是各种社会关系的总和。马克思说:“社会-不管其形式如何-究竟是什麽呢?是人们交互作用的产物。”[5]马

克思认为,没有人们的交往,便没有社会,而人们的交往首先是在生产中开始的。他说“人们在自己生活的社会生产中发生一定的、必然的、不以他们的意志为转移的关系,即同他们的物质生产力的一定发展阶段相适合的生产关系。这些关系的总和构成社会的经济结构,即有法律的和政治的上层建筑竖立其上并有一定的社会意识形式与之相适应的现实基础。物质生活的生产方式制约着整个社会生活、政治生活、精神生活的过程。”[6]“生产关系总和起来就构成所谓社会关系,构成所谓社会,并且是构成一个处于一定历史发展阶段上的社会,具有独特特征的社会。”[7]在马克思看来,社会的本质就是社会关系,是社会关系中的生产关系,和以生产关系为中心扩展开来的其他关系,是各种形式人际关系的总和。社会的本质是社会关系,和谐社会也就是要有和谐社会关系的社会。有没有和谐的社会关系是衡量是否是和谐社会的根本标志。社会关系是具体的,也是抽象的,既包含人与人之间关系的状态,也包含人与人之间关系的准则。2005年5月20日《人民日报》发表评论员文章指出要“准确把握和谐社会的科学内涵”。该文认为“我们党所要构建的是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其基本特征是:民主法制、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这6个基本特征中除去第6六个特征是指人与自然的关系外,其余的5个都是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是社会关系,是和谐社会中人际关系的准则和理想状态。

社会的本质是社会关系,家庭是社会的细胞,家庭是个小社会,家庭的本质在家庭关系。建设和谐社会,最重要的是使社会关系和谐。同样建设和谐家庭,关键是促使家庭关系和谐。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社会转型,社会发生了快速和巨大的变迁,出现了许多社会问题,特别是社会关系失调。同样在婚姻家庭领域,也出现了许多家庭问题,也有家庭关系的紧张与失调。比如近年来中国社会的家庭变得不稳定了,离婚率大大升高了。传统中国家庭以超稳定而自豪,而今天离婚者越来越多,许多社会调查数字证实,从20世纪80年代初,到本世纪初20多年时间里,中国的离婚率在不同地区都大幅度上升,大约在5-10倍。在上海、天津等发达地区,城市市区的离婚率已经接近前苏联的水平(3:1),有的已经超美国(2:1)。[8]和离婚率升高相关的现象,如“第三者插足”、“婚外情”、“婚外恋”、“未婚同居”、“婚外性行为”等大量出现了。“重婚”、“包二奶”、“纳妾”、“拐卖妇女儿童”等违法乱纪的丑恶现象屡见不鲜。以至在我们编著新的《新华词典》时,不得不把“包二奶”等词汇收入其中,因为它已经是需要人们知道的不能回避的社会现象。表现在婚姻家庭领域家庭与婚姻关系的不和谐现象还有很多,诸如家庭暴力、遗弃、虐待等,在一些家庭中还有不赡养老人,不抚养子女,不扶养配偶等。2001年我们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国以来的第三部婚姻法。该婚姻法在以前的基础上增加新的一章(第5章)“救助措施与法律责任”,在谈到家庭暴力等行为时,规定受到攻击和迫害的一方可以向其所在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公安派出所,向其所在工作单位报告,这些机构有参与调解和救援的法律责任。这说明目前在我国的家庭中家庭暴力已经具有一定的普遍性,或者说已经到达一定程度。以至我们不能不用立法和执法的办法来解决。

自古以来人们在长期的社会生活中已经体会到,家庭关系和谐是家庭生活幸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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