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企业技术中心资助操作规程_61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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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打造深圳标准专项资金资助操作规程(征求意见稿)

《深圳市打造深圳标准专项资金资助操作规程(征求意见稿)

《深圳市打造深圳标准专项资金资助操作规程(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一、《操作规程》起草背景按照许勤市长“根据全国质量大会的精神,进一步推进‘深圳标准’的大标准体系建设。

整合标准相关资金是必要的,可强化市市场和质量监管委的大标准职能和手段,但这一资金的使用对象、方式、支持的范围等均需作大的调整,而不是‘标准化’形成的狭义标准。

请市市场和质量监管委先提出资金的使用意见,再行整合”相关批示精神,我委在整合实施标准化战略资金、科技研发资金中标准相关资助等基础上,从“大标准”的角度提出了《打造深圳标准专项资金使用意见》(深市质〔〕号),该《使用意见》得到许勤等市领导批示同意(市府办文)。

在《使用意见》的基础上,我委会同市财政委制定并出台了《深圳市打造深圳标准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财规〔〕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详见附录)。

为确保市打造深圳标准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使用规范、高效,根据《管理办法》确定的关于专项资金管理职责、资助对象、范围及条件等规定,我委拟订了《管理办法》相应配套的《深圳市打造深圳标准专项资金资助操作规程(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操作规程》)。

二、《操作规程》几点考虑(一)考虑到专项资金资助的普惠性,在《操作规程》中规定专项资金对同一家单位年度内资助总额度一般不超过万元。

(二)考虑到参与深圳标准研制项目的深圳单位少的有十家左右,多则数十家,为抓住扶持重点、同时减轻申请单位申报负担,《操作规程》规定深圳标准研制项目(包括深圳市技术标准文件制定项目和深圳市团体标准制定项目)仅限由标准文本“前言”排序前三名的起草单位申请。

(三)为加强《操作规程》的对专项资金资助申报受理工作的指导性,《操作规程》详细规定了申请专项资金各类资助项目所应提交的申报材料。

三、《操作规程》主要内容《操作规程》共七章二十八条,主要从规范深圳市打造深圳标准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角度出发,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统筹安排、规范管理、专款专用的专项资金使用原则,重点对专项资金资助申请、项目审查、专家评审、资金拨付和监督管理等方面作出具体规定。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技术标准研制资助计划操作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技术标准研制资助计划操作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技术标准研制资助计划操作规程》的通知【法规类别】科技综合规定与体改【发文字号】深府办[2006]135号【发布部门】深圳市政府【发布日期】2006.07.25【实施日期】2006.07.25【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XP10【失效依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技术标准研制资助计划操作规程》的通知(2006年7月25日深府办〔2006〕135号)《深圳市技术标准研制资助计划操作规程》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技术标准研制资助计划操作规程第一章资助对象与方式第一条为加强对科技计划项目和资金管理,根据市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科技研发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深府〔2004〕205号)以及《关于印发深圳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深府〔2004〕195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二条申请技术标准研制资助的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在我市依法设立的法人单位;(二)研制的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与我市高新技术产业相关;(三)从事技术标准研制并作为该技术标准的主要起草单位;(四)该技术标准已公开发布。

第三条对技术标准的研制给予资助,实行总额控制、自愿申报、政府决策、社会公示的原则。

第四条对技术标准研制的资助采取报销制,即研制单位可凭发布该技术标准的正式文件以及其他资料,向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报销;经审核给予资助的,资助款一次性无偿拨付。

第二章资助额度和范围第五条对于不同类型的技术标准研制申请,分别实行不同的资助额度:(一)国际标准:资助最高为50万元;(二)国家标准:资助最高为30万元;。

6.CAK6150数控车床操作规程

6.CAK6150数控车床操作规程

天津世通钢铁有限责任公司版本号:01天津世通钢铁有限责任公司Q/STC06-2011CAK6150数控车床操作规程编制:高健审核:牟小维批准:马玉璞2011年5月20日发布2011年6月1日实施天津世通钢铁有限责任公司Q/STC06-2011CAK6150数控车床操作规程1.操作者必须熟悉本设备的结构性能、使用特点、维护保养要求。

凭操作证操作设备。

严禁超负荷使用设备。

2.操作者必须按照操作工人“三好四会”、“四项要求”使用维护设备。

认真执行设备“一级保养计划”。

3.操作者要严格遵守“交接班制度”,按设备交接班内容逐项检查设备,确认各部正常后方可使用设备。

4.操作者必须按设备“润滑五定”要求,搞好设备润滑。

做好以下几项工作:①开车前按设备润滑图表规定注油。

保持油量适当,油质符合要求,油压正常,油杯油线清洁,盖好油盖。

②冬季润滑油温一般不得低于+12℃。

③工作前先低速运转3-5分钟,确认油路畅通,润滑良好,各部运转正常后,再开始工作。

试运转时要注意安全。

④操作者每周必须清洗油毡、油垫、滤油器一次,并协助润滑工定期换油。

5.禁止在设备的导轨表面、油漆表面及运动部位上放置金属等物品。

6.工作前必须正确的安装刀具:①夹紧刀具时,注意刀具伸出部份要尽量缩短。

②车刀下面不准垫大小不同的金属片。

7.装卡工作必须牢固可靠。

加工大的偏心工件时必须加以平衡。

8.装卸较重工件和卡盘时,必须选用安全的吊具和方法,同时要在导轨上面垫好木板。

9.用顶尖顶持工件时,尾架套筒伸出量不得大于套筒直径的两倍。

10.禁止用反转的方法制动没有卡盘保险块并高速回转的卡盘。

11.禁止在设备运转中变换速度。

12.禁止踩踏设备的导轨面,丝、光杠及油漆表面。

13.禁止在卡盘上,顶尖间,或导轨面上敲打,校直和修整工件。

14.丝杠只能在车螺丝时使用,普通进给车削一般不得使用。

15.禁止在主轴或尾架锥孔内安装与其锥度不符或锥面有刻痕、不清洁的工具。

16.工作中必须经常检查设备各部的运转和润滑情况,如发现问题应停车检查。

深圳小微企业申请资金补助流程

深圳小微企业申请资金补助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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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民营及中小企业扶持计划操作规程

深圳市民营及中小企业扶持计划操作规程

深圳市民营及中小企业扶持计划操作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深圳经济特区中小企业发展促进条例》《关于进一步加快民营经济发展的若干措施》(深府〔2006〕149号)、《关于进一步推动我市中小企业改制上市和并购重组若干措施》(深府办〔2018〕11号)和《关于以更大力度支持民营经济发展的若干措施》(深府规〔2018〕23号),切实增强民营及中小企业自主创新能力,进一步促进民营及中小企业高质量发展,规范民营及中小企业扶持计划的组织实施,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和管理水平,根据《深圳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府规〔2018〕12号)和《深圳市民营及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经贸信息规〔2017〕8号),结合专项资金管理改革的有关要求,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所称民营及中小企业扶持计划的资金由市级财政预算安排,适用于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组织实施的民营及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建设扶持计划和创新发展培育扶持计划。

市中小企业服务局承担上述扶持计划涉及的具体工作。

第三条财政资金的使用坚持公开透明、突出重点、注重实效、科学管理原则,实行总额控制、自愿申报、专家评审、专项审计、社会公示、政府决策、绩效评价、加强监督的管理模式。

第四条民营及中小企业扶持计划资金绩效目标是支持各类社会服务机构为民营及中小企业提供专业融资担保、人才培训、公共信息、技术支撑、信息化应用、创新创业帮扶等公共服务,促进民营及中小企业规范发展,提升民营及中小企业发展质量、市场拓展能力和综合竞争力以及自主创新能力,推动民营及中小企业发展壮大。

第二章支持对象、方式、方向和标准第五条民营及中小企业扶持计划资金支持对象为在深圳行政区域内(含深汕特别合作区)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相关单位,包括以下类型:(一)民营企业;(二)符合国家中小企业划分标准规定的中、小和微型企业;(三)为民营和中、小、微型企业提供专业化、公共性服务的服务机构。

深圳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

深圳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

深圳市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充分发挥企业技术中心在技术创新体系中的重要作用,强化企业技术创新主体地位,规范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管理工作,根据《国家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国家发改委、科技部、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2016年第34号令)、《关于促进科技创新的若干措施》(深发〔2016〕7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企业技术中心,是指企业根据市场竞争需要设立的技术研发与创新机构,负责制定企业技术创新规划、开展产业技术研发、创造运用知识产权、建立技术标准体系、凝聚培养创新人才、构建协同创新网络、推进技术创新全过程实施。

第三条深圳市鼓励和支持企业建立技术中心,发挥企业在技术创新中的主体作用,建立健全企业主导产业技术研发创新的体制机制。

根据创新驱动发展要求和经济结构调整需要,对创新能力强、创新机制好、引领示范作用大、符合条件的企业技术中心予以认定,并给予政策支持,鼓励引导行业骨干企业带动产业技术进步和创新能力提高。

第四条深圳市经贸信息委负责深圳市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与管理工作.第二章认定第五条深圳市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原则上每年进行1次。

第六条申请深圳市企业技术中心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在深圳市行政区域注册的具备法人资格的企业,或其在深汕特别合作区投资控股的企业;企业连续经营3年以上;企业技术中心建立并运作2年以上,企业技术中心位于公司注册地深圳市行政区域内或深汕特别合作区域内;(二)企业在行业内具有显著的发展优势和竞争优势,具有行业领先的技术创新能力和水平;企业具有较好的技术创新机制,技术中心组织体系健全,创新效率和效益显著;(三)拥有技术水平高、实践经验丰富的技术带头人,拥有一定规模的技术人才队伍;有较高的研究开发投入;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核心技术、研究开发与创新水平在同行业中处于领先地位;(四)具有较完善的研究、开发、试验条件,技术中心的场地必须有专属空间,面积达200平方米以上,计入技术中心账目上的技术开发仪器设备原值60%以上集中在技术中心场地内使用;(五)企业独立的营业收入总额、纳税额、技术开发仪器设备原值等指标,按不同行业类别,不低于限定性指标的最低标准.第七条申请企业技术中心认定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深圳市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申请报告》;(二)《企业技术中心评审材料》。

深圳市经济发展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工业企业技术中心认定和考核办法》的通知(2008修改)

深圳市经济发展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工业企业技术中心认定和考核办法》的通知(2008修改)

深圳市经济发展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工业企业技术中心认定和考核办法》的通知(2008修改)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经济发展局•【公布日期】2008.02.18•【字号】深贸工法字[2008]13号•【施行日期】2000.05.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原材料工业正文深圳市贸易工业局关于重新发布《关于鼓励来料加工业务使用国产料件的通知》等6个规范性文件的决定(深贸工法字〔2008〕13号)各有关单位: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清理部分市政府部门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深府办〔2007〕70号)的要求,我局对以原深圳市经济贸易局和原深圳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名义清理并于2002年重新发布的21个规范性文件以及2001年以原深圳市经济发展局名义(注1)发布的2个规范性文件再次进行了清理。

现决定将《关于鼓励来料加工业务使用国产料件的通知》等6个规范性文件重新发布。

本次重新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自重新发布之日起有效期为5年,到期自动失效。

原深圳市经济发展局、原深圳市经济贸易局和原深圳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2001年12月31日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本次未重新发布的,今后不再执行。

深圳市贸易工业局二○○八年二月十八日注1 2003年我市机构改革组建市贸易工业局,承接原市经济贸易局和原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有关职能,原市经济贸易局和原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不再保留。

原市经济贸易局有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能移交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本次重新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原文中的经济贸易局和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均改为贸工部门或贸工局。

关于印发《深圳市工业企业技术中心认定和考核办法》的通知(深经通〔2000〕79号2000年5月25日)各区贸工局、各集团公司、驻深企业: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及《省委、省政府关于依靠科技进步、推动结构调整、产业升级的决定》和《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依靠技术进步、推动深圳工业持续发展的若干措施》等文件精神,鼓励企业建立技术开发机构,促进企业成为技术开发、技术创新的主体,从根本上提高我市企业自主开发和创新能力,增强企业持续发展后劲,由市贸工局、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等4个部门联合制订《深圳市工业企业技术中心认定和考核办法》。

深圳市民营及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资助计划操作规程

深圳市民营及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资助计划操作规程

深圳市民营及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 ——企业国内市场开拓项目资助计划操作规程第一章 资助对象与原则第一条 本资助计划的资助对象是:自行参加国内各类经贸科技展会并在市中小企业服务中心完成参展信息备案的民营及中小企业。

所谓参展信息备案是指企业根据市中小企业服务中心当年度发布的《关于开展201×年市民营及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企业国内市场开拓项目资助计划企业参展信息备案工作的通知》,完成当年度自行参加的有关展会的参展信息备案。

凡以市政府名义组团参加的国内经贸科技类展会,不在本资助计划资助范围之列。

第二条 企业国内市场开拓项目的资助,实行总额控制、自愿申报、中介审计、政府决策、社会公示的原则。

第三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民营及中小企业可以提出资助申请:(一)在深圳市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民营及中小企业;(二)近两年在业务管理、财务管理、税务管理、外汇管理、海关管理和知识产权等方面无违法违规行为;(三)在市中小企业服务中心完成年度参展信息备案。

第四条 对企业国内市场开拓项目的资助,实行报销制。

即企业根据年度自行参加国内各类经贸科技展会情况,在市中小企业服务中心完成参展信息备案后,向市中小企业服务中心提出申请,资助款项经审核批准后,一次性无偿拨付企业。

第二章资助范围与标准第五条 企业国内市场开拓项目的资助范围:已完成参展信息备案的参展项目所实际发生的展位费。

第六条 企业国内市场开拓项目的资助标准:根据当年度专项资金规模总量和企业总体申报情况确定资助比例。

对展位费按不超过50%的比例给予补贴,且每家企业每年所获得的补贴总额不超过50万元。

第三章申请和审批程序第七条 企业自行参加国内各类经贸科技展会后,根据市中小企业服务中心发布的《关于开展201×年市民营及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企业国内市场开拓项目资助计划企业参展信息备案工作的通知》,在规定时限内,完成参展信息备案工作。

第八条 企业完成参展信息备案后,根据市中小企业服务中心发布的《关于开展201×年度市民营及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企业国内市场开拓项目资助计划申报工作的通知》,在规定的时限内,向市中小企业服务中心提出资助申请。

深圳市企业研究开发资助申请指南

深圳市企业研究开发资助申请指南

2018年度企业研究开发资助、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培育资助申请指南一、审批内容1.支持企业建立研发准备金制度,对其按规定支出,符合加计扣除政策,且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的研发项目,按上年度研发实际支出,予以一定比例事后资助。

2.实施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培育计划,对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入库、出库企业给予研发支持。

(说明:为减轻企业负担,2018年起,企业研究开发资助、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培育资助两个业务合并办理,科技部门统一发布申请指南、企业根据实际情况自愿选择申报其中一个或多个业务,仅需填报一份申请书。

)二、设定依据(一)《关于促进科技创新的若干措施的通知》(深发〔2016〕7号);(二)《关于加强高新技术企业培育的通知》(深科技创新〔2017〕278号)。

三、审批数量及方式审批数量:受本年度财政预算安排总量控制。

审批方式:自愿申报、审批机关审定。

四、审批条件(一)在深圳市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或深汕特别合作区内的深圳企业;(二)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7号,见附件1)要求对研发费用进行归集并设置辅助账;(三)申请企业在税务部门办理了加计扣除优惠备案;(四)销售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企业应建立了内部研发机构;(五)企业开展的研发活动应符合《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所规定的范围;(六)纳税信用等级C级及以上(A级最高);(七)遵守国家统计法律法规;(八)申请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培育资助的,应是2017年入库、出库的企业(名单见附件2)。

五、申请材料(一)登录(业务申请->市科技创新委->科技政策->研发资助)在线填报申请书,提供通过该系统打印的申请书纸质文件原件;(二)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或具有组织机构代码、纳税人识别号、社会保险登记编码的“一照四号”营业执照复印件);(三)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四)上年度完税证明复印件;(五)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注册未满一年的可提供验资报告)复印件;(六)研发项目登记材料(深圳市科技业务管理系统项目登记模块打印的PDF文档及登记所附材料);(七)建立内部研发机构证明材料复印件(销售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企业提供);企业在申请前,应先登录(业务申请->市科技创新委->科技政策->项目登记)进行研发项目登记(系统已开通);企业在研发项目登记前,应先进入“科研人员(专家)登录”模块,进行科研人员登记。

深圳市产业技术进步资金企业技术中心资助申请指南.doc

深圳市产业技术进步资金企业技术中心资助申请指南.doc

深圳市产业技术进步资金企业技术中心资助申请指南深圳市产业技术进步资金企业技术中心资助申请指南一、审批内容上年度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的建设资助和以往年度考核优秀企业技术中心的提升资助。

重点领域上年度市政府颁发的深圳市产业结构调整优化和产业导向目录鼓励类产业方向。

二、设定依据(一)国家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发改委令第43号(二)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发改委令第53号(三)关于优化政府服务促进产业发展的若干措施,深圳市人民政府,深府〔2008〕149号(四)印发关于加强自主创新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深圳市人民政府,深府〔2008〕200号三、审批数量及方式审批数量有数量限制,受产业技术进步资金年度总额控制。

建设资助采取项目计划制,对经确认资助的各级企业技术中心,在资金使用合同中明确资助金额,一次性无偿拨付,资助标准为市级企业技术中心300万元,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在此基础上再给予200万元。

提升资助采取事后补贴制,资助金额不超过实际研发用固定资产投资额的30%,单个项目资助金额不超过200万元。

审批方式无偿资助,自愿申报、专家评审、社会公示、审批机关审定。

四、审批条件(一)建设资助类1.上年度经认定的国家级或市级企业技术中心;2.通过市产业主管部门对企业技术中心本年度研发、经营状况等进行的审核。

(二)提升资助类1.考核优秀且排名前三分之一的市级企业技术中心或考核合格的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2.经市产业主管部门备案的企业技术改造项目(创新能力建设类);3.企业技术中心创新能力建设项目已完工并通过指定中介机构的专项审计。

五、申请材料(一)登录市科技工贸和信息化委员会财政专项资金管理系统/ 在线填报申请书,提供通过该系统打印的申请书纸质文件原件;(二)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验原件)(三)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验原件)(四)税务登记证复印件(验原件)(五)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六)上一年度纳税证明(验原件)(七)上一年度财务审计报告(验原件)(八)上年度企业技术中心总结和规划报告(申请建设资助者提交)(九)企业技术改造(技术中心创新能力)项目备案证明复印件(申请提升资助者提交)(十)项目完工审计报告(申请提升资助者提交)以上材料均需加盖申报单位印章,多页的还需加盖骑缝印章;一式两份,A4纸正反面打印/复印,非空白页(含封面)需连续编写页码,装订成册(胶装)。

深圳市企业技术中心认定奖励及条件重点,补贴500万

深圳市企业技术中心认定奖励及条件重点,补贴500万

深圳市企业技术中心认定奖励及条件重点,补贴500万华夏泰科小编了解到深圳市企业技术中心认定,对经认定的市级企业技术中心及其能力提升项目,分别按不超过其软硬件设施投入的20%,给予最高500万元资助;需要企业在深圳市行政辖区(含深汕特别合作区,下同)注册、具备独立法人资格,或按国家统计局相关规定可视同法人的企业,且持续经营3年以上。

以下是华夏泰科(专业政策咨询、政策补贴申报)小编带来的深圳市企业技术中心认定奖励及条件重点,希望有所帮助。

(一)深圳市企业技术中心认定奖励获得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的企业,享有如下国家和省、市扶持政策待遇:1.对经认定的市级企业技术中心及其能力提升项目,分别按不超过其软硬件设施投入的20%,给予最高500万元资助;2.鼓励和支持承担国家和省、市组织实施的工业基础再造、技术攻关等重大专项计划;3.优先纳入市直通车服务,市、区领导挂点服务,以及人才、金融等优惠政策扶持范围;4.获认定满两周年以上,享有申请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资格;5.进口国内不能生产或主要技术指标性能不能满足需要的研发设备,给予减免进口环节税的政策待遇。

(二)深圳市企业技术中心认定条件申请企业技术中心认定,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1.企业在深圳市行政辖区(含深汕特别合作区,下同)注册、具备独立法人资格,或按国家统计局相关规定可视同法人的企业,且持续经营3年以上;2.企业治理体系完善,管理制度健全,合法规范经营;近3年不存在经司法、行政机关认定的严重违法行为,以及违反国家和省、市联合惩戒有关制度规定的行为,没有被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

提交的营业收入等生产经营指标数据,没有超出经市统计部门认定的正常误差范围;3.企业在行业内具有显著的发展和竞争优势。

独立核算的近2年营业收入总额、利润总额及其增长率等主要经营数据指标符合《深圳市企业技术中心认定基本条件》(简称《认定基本条件》,附件)对应行业类别所列最低标准;4.企业技术中心位于深圳市行政辖区内,已建立和运行2年以上;具有良好的技术创新体制机制、行业领先的研发条件设施和创新能力与水平,以及显著的创新效率和经济效益。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企业研发投入资助计划操作规程》的通知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企业研发投入资助计划操作规程》的通知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企业研发投入资助计划操作规程》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07.25•【字号】深府办[2006]126号•【施行日期】2006.07.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正文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企业研发投入资助计划操作规程》的通知(2006年7月25日深府办〔2006〕126号)《深圳市企业研发投入资助计划操作规程》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企业研发投入资助计划操作规程第一章资助对象与方式第一条为加强对科技计划项目和资金管理,根据市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科技研发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深府〔2004〕205号)以及《关于印发深圳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深府〔2004〕195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二条申请研发投入资助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在我市依法注册的企业法人;(二)经认定的市高新技术企业、自主创新型企业;(三)企业上年度研发投入占销售收入的比例不低于3%。

第三条企业研发投入资助实行总额控制、自愿申报、专家评审、社会中介机构审核、政府决策、社会公示的原则。

第四条对企业研发投入的资助采取报销制,即:企业根据上一年度研发经费支出情况,向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资助款经评审、审核批准后,一次性无偿拨付给申请企业。

第二章资助范围与数额第五条对企业研发投入资助的范围是:(一)人员费:指内设研发机构中专门用于全时研究开发人员支出的工资性费用;(二)仪器设备费:指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所必需的专用仪器、设备、样品、样机购置费、软件平台购置费及设备试制费;(三)能源材料费:指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所支付的原材料、燃料动力、低值易耗品的购置等费用;(四)试验外协费:指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所发生的租赁费用、带料外加工费用及委托外单位或合作单位进行的试验、加工、测试等费用;(五)差旅费: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为项目研究开发而进行国内外调研考察、现场试验等工作所发生的交通、住宿等费用;(六)直接与项目研究开发有关的其他费用:指除上述费用之外与项目研究开发有关的其他费用。

企业技术中心资助操作规程

企业技术中心资助操作规程

企业技术中心资助类操作规程一、政策依据及资助标准政策依据:《龙华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制造业分项实施细则》第八条鼓励企业创建技术中心,对国家、省、市、区级企业技术中心,分别给予500万元、300万元、200万元,150万元的资助,对已获得资助后被评为更高级别的技术中心项目,按相应资助的标准追加差额资助。

资助标准:(一)资助经费应用于技术中心的研发创造、建设及管理运作,企业获得技术中心称号后可提出资助申请,资助款项一次性拨付给企业,资助额不超过企业上年度纳税额。

(二)已获得区其他创新载体资助的我局将不予资助。

二、申请条件(一)企业成立时间不少于3年,在龙华区依法注册登记并生产经营满1年以上、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商事登记地和税务登记地均在龙华区。

(二)经有关部门认定的企业技术中心。

三、申请材料(一)《深圳市龙华区企业技术中心资助类申请书》(登录龙华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申报系统,在线填报并通过预审后打印);(二)法人授权委托书(原件),法定代表人、单位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三)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复印件(需年度检验合格,已办理“多证合一”仅需提供复合凭证);(四)税务部门提供的上年度企业分税种纳税证明复印件;(五)国家、省、市、区技术中心认定的有关证明文件;以上申报材料扫描上传至龙华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申报系统后,通过预审再提交纸质材料。

上传材料应准确、齐全、清晰。

纸质材料以A4纸型制作,加盖公章及骑缝章,编制目录装订成册(胶装),申请材料一式两份。

四、办理流程(一)发布公告: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制订申报受理计划,在龙华政府在线等媒体上发布申报通知。

(二)企业申报:登录龙华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申报系统-制造业分项-企业技术中心资助类申报,预审通过后打印相关资料。

(三)材料接收:区政务服务大厅综合窗口接收企业申报材料,并对申报主体的资质和材料完整性进行形式审查,形式不合格的,解释后退回。

(四)材料审查: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对申报材料的完整性和合规性进行审查:对经审查符合条件的,进入下一审批环节;对经审查内容不合格的,材料退回申请企业;对经审查需要补充材料的,申报主体应在规定期限内补充申报材料,逾期不报的予以退回并不再受理。

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打造深圳标准专项资金资助操作规程》的通知

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打造深圳标准专项资金资助操作规程》的通知

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打造深圳标准专项资金资助操作规程》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17.03.06•【字号】深市质规〔2017〕2号•【施行日期】2017.03.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打造深圳标准专项资金资助操作规程》的通知各有关单位:为加强对深圳市打造深圳标准专项资金的管理,确保打造深圳标准专项资金使用规范、高效,发挥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深圳市打造深圳标准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财规〔2016〕7号)的规定,我委研究制定了《深圳市打造深圳标准专项资金资助操作规程》,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2017年3月6日深圳市打造深圳标准专项资金资助操作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确保打造深圳标准专项资金使用规范、高效,根据《深圳市打造深圳标准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财规〔2016〕7号)的规定,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二条本操作规程适用于深圳市打造深圳标准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资助申请、项目审查、专家评审、资金拨付、监督管理等活动。

第三条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是专项资金的业务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业务主管部门),负责专项资金日常管理,包括项目受理及审核、组织专家评审、安排专项资金资助计划、信息公开等。

第二章项目申请第四条申请专项资金资助的单位(以下简称申请单位)及其项目应符合《深圳市打造深圳标准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七条和第八条的规定。

第五条专项资金资助的项目包括:(一)国际、国家和行业标准制定、修订项目:1.国际标准制定、修订项目;2.国家标准制定、修订项目;3.行业标准制定、修订项目。

(二)深圳标准制定项目:1.深圳市技术标准文件制定项目;2.深圳市团体标准制定项目。

(三)承担国际国内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机构工作项目:1.承担国际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TC)及其分技术委员会(SC)秘书处和工作组(WG)秘书处工作;2.承担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TC)及其分技术委员会(SC)秘书处和工作组(WG)秘书处工作以及承担国际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TC)秘书处及其分技术委员会(SC)秘书处和工作组(WG)等国内对口单位工作;3.承担广东省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TC)秘书处工作;4.承担深圳市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TC)秘书处工作。

深圳市经贸信息委关于开展2014年度认定企业技术中心资助前考查工作的通知

深圳市经贸信息委关于开展2014年度认定企业技术中心资助前考查工作的通知

深圳市经贸信息委关于开展2014年度认定企业技术中心资助前考查工作的通知【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发文字号】深经贸信息技术字[2015]74号【发布部门】深圳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发布日期】2015.07.07【实施日期】2015.07.07【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深圳市经贸信息委关于开展2014年度认定企业技术中心资助前考查工作的通知(深经贸信息技术字〔2015〕74号)各相关企业:按照《深圳市企业技术中心资助操作规程》(深经贸信息技术字〔2013〕185号)要求,我委将于近期对2014年度新认定的市级企业技术中心及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附件1)进行资助前考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考查要点(一)技术中心2014年度研发投入情况,包括投入总额、与上年同比增长等,以及2015年研发投入计划。

(二)技术中心在2014年度取得的工作成绩,如获得的重要技术突破、申请和获得授权的专利情况、参与制定国家或行业标准情况、新产品开发情况等,以及产学研合作、海内外合作建立研发机构等情况。

(三)企业整体经营情况,如销售收入、利润总额,与上年同比增长情况等。

(四)对照2014年认定时专家提出的建议,企业或技术中心在相关方面的改进、提高情况。

请各相关企业就上述考查内容准备书面材料,并提交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2014年度企业审计报告复印件(加盖公章)。

为便于企业技术中心后续管理,请填报“企业技术中心基本信息表” (附件2)并加盖公章(请附Word版本电子文件,文件刻入光盘并装入封套,请在封套表面写上单位名称)。

请各相关企业于7月15日(星期三)上午12:00前将上述资料送交至市经贸信息委技术创新处(市民中心C区2067室)。

二、考查时间2015年7月13日至2015年7月17日(具体考查安排待电话通知)。

三、其它事项考查合格的企业技术中心,其所在企业可通过深圳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财政专项资金管理系统》申请建设资助。

深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技术创新项目扶持计划操作规程》的通知

深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技术创新项目扶持计划操作规程》的通知

深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技术创新项目扶持计划操作规程》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公布日期】2021.10.13•【字号】深工信规〔2021〕11号•【施行日期】2021.10.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业和信息化管理综合规定正文深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技术创新项目扶持计划操作规程》的通知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关于推动制造业高质量发展坚定不移打造制造强市的若干措施》(深府规〔2021〕1号)和《关于支持企业提升竞争力的若干措施》(深发〔2016〕8号),根据《深圳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府规〔2018〕12号)和《深圳市工业和信息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工信规〔2020〕9号)有关规定,我局制定了《深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技术创新项目扶持计划操作规程》,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2021年10月13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工作职责第三章资助的项目类别、费用范围和标准第四章资助项目的条件第五章资助项目的审核材料第六章项目扶持计划的组织实施第七章绩效评价与监督管理第八章附则深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技术创新项目扶持计划操作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关于推动制造业高质量发展坚定不移打造制造强市的若干措施》(深府规〔2021〕1号,以下简称《若干措施》)和《关于支持企业提升竞争力的若干措施》(深发〔2016〕8号,以下简称《提升竞争力若干措施》),规范深圳市工业和信息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技术创新项目扶持计划(以下简称项目扶持计划)的组织实施,提高专项资金管理水平和使用效益,实现本市提升技术创新水平和产业基础能力的政策目标,根据《深圳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府规〔2018〕12号,以下简称《资金管理办法》)和《深圳市工业和信息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工信规〔2021〕3号),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操作规程。

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标准认证实施规则项目资助资金操作规程》的通知

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标准认证实施规则项目资助资金操作规程》的通知

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标准认证实施规则项目资助资金操作规程》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7.10.12•【字号】深市质规〔2017〕6号•【施行日期】2017.10.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标准认证实施规则项目资助资金操作规程》的通知各有关单位:为加快推进“深圳标准”战略,提升深圳标准认证产品和服务质量,扩大深圳标准认证产品和服务供给,根据《深圳标准认证管理暂行办法》《深圳市本级部门预算准则(试行)》等规定,我委设立了深圳标准认证实施规则项目资助资金。

为规范本资助资金的使用、监督和管理,我委制定了《深圳标准认证实施规则项目资助资金操作规程》,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2017年10月12日深圳标准认证实施规则项目资助资金操作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快推进“深圳标准”战略,提升深圳标准认证产品和服务质量,扩大深圳标准认证产品和服务供给,打造深圳标准认证品牌优势,根据《深圳标准认证管理暂行办法》《深圳市本级部门预算准则(试行)》等规定,结合深圳市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所称深圳标准认证实施规则项目资助资金(以下简称资助资金),是指由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市场和质量监管委)设立,用于资助我市深圳标准产品和服务认证实施规则编制项目的资金。

第三条市市场和质量监管委根据深圳标准认证工作目标、安排,提出下一年度资助资金预算,列入部门预算报送市财政部门,依法经有关部门审议、批复后执行。

第四条资助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二章资助条件及资助标准第五条申请资助资金资助,应符合以下条件:(一)申请组织属于在本市依法设立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二)申请组织近两年无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受到相关执法部门处罚的记录;(三)申请组织具有专门的深圳标准认证实施规则管理机构和专职工作人员,已建立较为健全的认证实施规则编制管理制度;(四)已完成深圳标准认证目录内产品或服务认证实施规则制定项目,且该规则经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已在深圳标准认证活动中使用;(五)申请项目未获得过市财政其他资金资助;(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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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深圳市企业技术中心资助操作规程
第一条深圳市企业技术中心资助的对象为经认定的
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含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分中心,下同)或者市级企业技术中心。

第二条市经贸信息主管部门和市财政部门负责企业
技术中心的资助工作。

第三条资助资金必须用于技术中心为提高创新能力、增加创新手段而进行的固定资产投资。

第四条对企业技术中心的资助分为建设资助和提升资助。

第五条企业技术中心通过认定后的下一年度,市经贸信息主管部门对企业技术中心上年度的研发投入、产出等情况进行考查。

考查合格的企业技术中心,其所在企业可向市经贸信息主管部门申请建设资助。

资助标准为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资助最高不超过300万元,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在此基础上再给予最高不超过200万元资助(战略性新兴产业资助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第六条市级企业技术中心在市级评价中被评定为优
秀的,或者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在国家级评价中被评定为合格的,其所在企业可以通过申报技术中心创新能力项目,申请提升资助。

技术中心创新能力项目由市经贸信息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开展。

技术中心创新能力项目完工后,由市经贸信息主管部门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项目完工情况进行专项审计。

提升资助比例不超过专项审计确认的实际研发用软硬件固定资产投资额的50%,提升资助金额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技术中心提升资助,每2个考核期每个企业只可申请一次;每个企业最多可申请不超过2次。

第七条市经贸信息主管部门根据企业申请及评价、审计结果拟订资助资金计划,经市财政部门复核后,在官方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

第八条公示期间,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有异议的,可以向市经贸信息主管部门提出。

公示期间有异议的项目,市经贸信息主管部门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会同市财政部门进行调查或者重审,并出具调查结果函告异议者。

公示期满,无异议或者异议经调查不属实的,市经贸信息主管部门与市财政主管部门联合行文下达项目资金计划。

第九条建设资助和提升资助每年下达一次。

第十条享受建设资助的企业应当与市经贸信息主管部门签订资金使用协议。

协议书的应当包括资助金额、资助款的用途、仪器设备的归属、绩效考评事项、违约责任以及政府采购要求等内容。

第十一条享受建设资助的企业凭项目资金计划、资金使用协议等文件到市财政部门办理拨付资金。

市财政部门将资助款拨入财政指定监管账户。

第十二条享受提升资助的企业凭项目资金计划到市财政主管部门办理拨付资金,市财政部门将资助款拨入企业账户。

第十三条企业必须按资金使用合同所附《资金使用计划》使用资金,超出资金使用范围的,须向市经贸信息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才能调整资金使用计划。

第十四条对于违反财经纪律,虚报、冒领、截留、挪用、挤占专项资金经费的行为,由市财政部门责令改正,同时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五条相关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本规程,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和《深圳市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的规定追究行政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六条市经贸信息主管部门对资助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日常监管,对产业技术进步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绩效跟踪评价或审计,包括聘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对本笔资助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独立审计及评价。

市财政部门不定期组织社会中介机构对资金使用整体情况进行绩效检查评价。

第十七条接受建设资助的技术中心所在企业在本笔资金使用完毕后,必须按照与市经贸信息主管部门签订的资金
使用协议书的相关规定,向市经贸信息主管部门提交资金使用情况报告和资助经费决算,并提出竣工审计验收申请。

市经贸信息主管部门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本笔资助资金使用作专项审计,验收以审计结果为依据。

第十八条本规程由市经贸信息主管部门和市财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规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限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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