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法完整版
国际法
国际法的主体:是指有能力享有国际法上的权利和承担国际法上义务,有能力进行国际关系活动的实体。
永久中立国:是指在国际关系中保持长久的中立地位的国家。
普通管辖:所有国家都有权对国际法上规定的严重危害国际社会普遍利益的犯罪实行管辖,而不论罪行发上在何处。
国民待遇:国家在相同条件下和特定范围内给予外国人与本国人相同的待遇。
最惠国待遇:在相同的条件下和特定范围内,一国给予另一国国民的待遇不低于它现在或将来给予任何第三国国民的待遇,包括特权,优惠,免除,不禁止或不限制等。
外交保护:国家对其在外国的国民之合法权益遭到所在国家违反国际法的侵害而得不到救济时,采取外交或其他方法向加害国求偿的行为。
用尽当地救济:国家在进行外交保护前,要求受害人寻求并用完加害国提供的救济办法及它们的所有程序。
引渡:国家把当时在其境内的被别国指控为犯罪或判罪的人,应有关国家请求,移交给请求国进行审判或处罚。
庇护:国家对于因政治原因遭到追诉或迫害而请求避难的外国人,准其入境,居留和给予保护。
先占:国家占有无主地并取得对它的领土主权。
时效:国家占有他国的部分领土,而占有者已相当大的时期地继续并安稳的占有,该国就取得该土地的领土主权。
全民公决:国际法承认在特定条件下,由某一领土上的居民通过投票来决定该土地的归属。
无害通过权:(1)通过只要不损害沿海国的和平,良好秩序或安全,就是无害的。
(2)通过时不得在领海内从事公约所列举的任何一种与通过没有直接关系的活动。
专属经济区:领海以外并邻接领海,自领海基线量起宽度不超过200海里的海洋区域。
条约:国际法主体之间,主要是国家之间依据国际法所缔结的,据以确定其相互权利与义务的国际协议。
条约的保留:一国于签署,批准,接受,赞同,或加入条约时所作之片面声明。
不论措辞或名称为何,其目的在于排除或更改条约中若干规定对该国适用时之法律效果。
反措施:一国对另一国的国际不法行为所采取的对应自救措施。
Huo旋或调停:除谈判或协商以外最经常使用的和平解决国际争端的政治方法,是指在争端当事国之间不能通过直接或协商解决争端时,第三国善意的主动或应争端当事国的邀请进行有助于促成争端当事国直接谈判,协助争端当事国解决争端的方法。
《国际法》 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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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法是指在国家之间或者国际组织之间的相互关系基础上形成的一整套法律规则和准则的总称。
它的主要目的在于促进国家之间的和平与合作,维护国际秩序和稳定。
国际法的适用并不像国内法那样强制性,这是因为国际法的实施需要国家之间的自愿与合作。
国际法的基本原则包括主权平等、不干涉内政、尊重领土完整、国际协商与合作、和平解决争端、禁止武力威胁和使用等。
这些原则是国际法的基石,也是国际关系中最为重要的规则。
国际法的主要来源包括国际公约、国际惯例、国际法学说和国际司法裁决等。
国际公约是国家之间达成协议的一种形式,具有法律约束力。
国际惯例则是指国家在长期实践中的行为方式和态度所形成的一种法律规则,具有广泛认可和普遍适用性。
国际法学说则是指国际法学者在其研究中提出的有关国际法的理论和观点,它为国际法的发展提供思想支持和理论基础。
国际司法裁决则是指对国际争端进行裁决的机构所做出的决定,例如国际法院等。
这些裁决具有司法权威性和约束力,其判决必须得到各国尊重和遵守。
国际法的实施需要各国之间的合作和协调。
在国际社会中,各国都应该积极参与国际事务并履行国际义务,尊重国际法的规则和原则,共同维护和平与稳定。
总之,国际法是国际关系中非常重要的一部分,其规则不仅适用于各个国家之间的相互关系,也影响着国际治理和全球秩序的形成与发展。
明晰国际法的基本原则与规则,加强各国之间的协调与合作,是保证国际社会和谐发展的关键所在。
国际法第一章
国际法李居迁博士中国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 2005国际法•1999.5.8. 美国导弹炸中国驻南联盟使馆•2001. 美国侦察机南海上空撞毁我机•汉代苏武牧羊(使节保护?)•文学作品西游记(唐僧例行手续)第一章导论:第一节概述•一、定义与特征•二、效力根据一、定义与特征•1、名称•万民法jus gentium→•万国法law of nations→•国际法 international law/public intl law•边沁(Bentham)《道德与立法原理概论》•2、定义•又称国际公法,主要是在国家交往过程中产生的、调整国家之间关系的有拘束力的原则规则和规章制度的总体•3、特征• 1、国际法的主体主要是国家•?其他主体• 2、国际法的创立者主要是国家•?其他创立者• 3、国际法的强制力主要依靠国家•(1)自力救济 vs. 公力救济•(2)国家个体 vs. 集体二、效力根据•1、格劳秀斯学派•自然法•国家的一般同意•2、自然法学派natural law school:人类的良知、理性• 19世纪衰落•(Samuel Pufendorf认为国际法是自然法的一部分,不承认条约和习惯是渊源)•→规范法学派 normativist school•(Hans Kelsen,Alfred Verdross)规范效力•→社会连带法学派 doctrine of social solidarities •(美Roscoe Pound,法Léon Duguit)社会连带关系•3、实在法学派(positive law school)统治者直接或间接的命令(国家意志),即习惯、条约•代表人物Bentham/Bynkershoek 17世纪即存在,19世纪兴盛•(Oppenheim)国家的“共同同意”,但不意味着所有国家都必须对构成国际法的规则的总体的各部分都表示同意•→权力政治说theory of power politics 国际政治支配国际法 Schwarzenberger•→政策定向说policy-orient theory 代表人物Mcdougal第二节历史发展•一、历史发展• 1、古代萌芽• 2、近代出现•条件: (1)主权国家• (2)平等交往•理论基础:1625,格劳秀斯(Grotius)《战争与和平法》•产生标志:1648,威斯特伐里亚公会• 3、现代发展:一战、二战后•(1)新独立国家兴起•(2)国际组织增加•(3)国际经济秩序的变动•(4)科技发展促进• *《国际法当今的动向》--王铁崖第三节法律渊源•一、概念•二、各种渊源二、各种渊源:国际法院规约第38条• 1、国际条约(treaties)•第38条:普遍或特别的条约,确立明确的规则者 •学者分类:造法性条约;契约性条约STATUTE OF THE INTERNATIONAL COURT OF JUSTICEArticle 38•1. The Court, whose function is to decide in accordance with international law such disputes as are submitted to it, shall apply: –a. international conventions, whether generalor particular, establishing rules expresslyrecognized by the contesting states;–b. international custom, as evidence of ageneral practice accepted as law;–c. the general principles of law recognized bycivilized nations;–d. subject to the provisions of Article 59, judicialdecisions and the teachings of the most highlyqualified publicists of the various nations, assubsidiary means for the determination of rules oflaw.[Article 59The decision of the Court has no binding forceexcept between the parties and in respect of thatparticular case.]• 2. This provision shall not prejudice the power of the Court to decide a case ex aequo et bono, if the parties agree thereto.•2、国际习惯international custom•(1)第38条:作为通例之证明而经接受为法律者• (2)形成因素:物质要素[体素]、心理要素[心素]•体素:一般实践或通例的存在(practice)• 1.行为:国家;国际组织• 2.重复:一致性;连续性• 3.空间:非一国•心素:被各国接受为法律(opinio juris)• 1.与礼让的区别(international comity and morality)• 2.构成义务•?国际习惯是否约束明示不接受习惯规则的国家•*注意:国际惯例不是国际习惯,未经选择没有法律拘束力•?与国际惯例接轨•?国际条约规范化的国际习惯的新原则或规则的地位•4、查明法律渊源的辅助方法•(1)司法判例(decisions of tribunals)•包括:国际法院,国际法庭,国内法院,国际仲裁庭•现状:国际国内判例为个案性,法院判决中有援引•(2)各国公认权威最高的公法学家的学说(writings of authors)• [法学家的辉煌:罗马大法学家乌尔比安]•现状:学说至今无援引•(3)国际组织决议、宣言•决议分类:有拘束力的决议;无拘束力的决议•5、公允及善良的原则ex aequo et bono •规定:第38条第二款•现状:ICJ迄今未援引•?争论:该原则与英国衡平法是否相同第四节国际法主体•一、概念•二、主体类型•三、个人作为国际法主体的问题二、国际法主体的类型•1、国家:是主要的但不是唯一的国际法主体•(1)完全权利能力、行为能力•(2)国家间的关系是国际法的主要调整对象•(3)国家是国际法的创造者•2、政府间国际组织(IO)•(1)主体资格由创设条约决定•(2)行为能力遵循决定其国际人格的原则决定•(3)是次要的国际法主体•*特殊现象:欧盟—未来前景•*非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地位不是国际法主体,据私法进行工作•3、争取独立的民族•(1)概念:指为摆脱殖民国家或其他国家的统治或奴役,争取建立独立国家而进行民族解放运动的组织•(2)性质:对其控制的地区实行有效的统治并获得人民的支持,具有类似国家性质的政治实体地位•*有民族自决权,非完全的国际法主体第五节国际法的编纂•一、概念•二、历史发展一、概念•1、定义•国际法的法典化,是将国际法的原则,规则和规章制度条文化和系统化•2、形式•(1)全面法典化(所有~),个别法典化•(2)非官方编纂(个人,非官方学术团体),官方编纂(政府间~)•(3)范围看: 全球性编纂,区域性编纂二、编纂的历史发展• 1.首倡 18世纪英国法学家边沁提出; 19世纪初国际公约形式进行(维也纳)• 2.正式一战以后,国际联盟的行政院指派专家委员会进行编纂问题的研究• 3.二战国际法委员会(1947成立)主要成果:• 1.1958领海及毗连区公约,公海~,大陆架~,捕鱼与养护海洋生物资源~• 2.1969维也纳条约法公约\联合国特别使团公约• 3.1973防止和惩治对国际保护人员包括外交人员犯罪行为公约• 4.1978联合国海上货物运输公约(汉堡规则)• 5.1980联合国货物销售合同公约,1982海洋法公约第六节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一、理论•二、实践一、理论• 1. 一元论Monism•含义:二者同属一个法律体系• (1)国内法优先说:国际法是国内法的对外公法•存在问题:否定国际法•代表-耶利内克Jellinek,佐恩Zorn,考夫曼Kaufmann • (2)国际法优先说:国内法隶属于国际法•存在问题:否定国家主权•代表-凯尔森Kelsen,菲德罗斯Verdross,孔慈Kunz • 2.平行说(二元论)Dualism•含义:互不隶属,可以相互参考•代表-奥本海Oppenheim•我国观点:相互独立,相互联系,相互影响,相互补充• (肯定二元论的合理观点并予发展)二、实践•实质:如何在国内实施国际义务•采纳adoption、转化transfermation•美国:自动执行的条约,非自动执行的条约•英国:议会转化条为国内法•我国:某些法律规定直接执行•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冲突:?国际优先,国内优先,后法优先前法第七节国际法的基本原则•一、概念•二、体现的法律文件•三、内容一、概念•1、定义:在国际法体系中得到各国公认的,具有普遍指导意义的并构成国际法基础的原则•2、特征•(1)各国公认•(2)具有普遍指导意义(适用于一切领域)•(3)构成国际法的基础(其它原则的基础,其它必须符合之)•(4)具有强行法的性质二、法律文件•1、联合国宪章:宪章规定的原则7项:•会员国主权平等,•真诚履行宪章义务,•和平解决国际争端,•禁止以武力相威胁或使用武力,•集体协助,•确保非会员国遵守上述原则,•不干涉别国内政•2、国际法原则宣言(1970)•3、1954中印缅共同倡导和平共处五项原则•(3)本原则含义:主权国家在国际法律关系中地位完全平等,相互无管辖和支配的权力•?主权弱化:有限主权•?主权可分性之争:divisibility of sovereignty contested 理论与现实•2、不侵犯原则•(1)是国家主权平等原则的引申•(2)1928年《巴黎非战公约》—首次宣布•废弃战争作为推行国家政策的工具•(3)《联合国宪章》要求:各会员国在其国际关系上不得使用威胁或武力,或以与联合国宗旨不符合之任何其它方法,侵害任何会员国或国家之领土完整或政治独立•(4)1970《国际法原则宣言》要求:禁止侵略、禁止以发动或支持侵略战争或使用其它武力方式侵略别国的主权、独立和领土完整•(5)1974《关于侵略定义的决议》:指一国家使用武力侵犯另一国家的主权、领土完整或政治独立,或以本《定义》所宣示的与联合国宪章不符的任何其它方式使用武力•3、不干涉内政(non-intervention in domestic affairs)•(1)内政: 本质上属于一国主权内的管辖事项,即国内管辖事项•例如:决定本国政治制度、社会制度等•(2)干涉: 一国或数国从自身利益出发,为维持或改变他国的方针、政策或存在的情势而对该国实施的专横行为•(3)干涉形式:武装~,政治~,经济~,外交~•4、和平解决国际争端(settle international disputes by peaceful means)•(1)是不侵犯原则的引申•(2)含义: 不得诉诸武力或以武力相威胁,或以其它非和平的方法解决争端•(3)和平方法: 谈判,调查,调停\调解\斡旋,仲裁,诉讼•5、善意履行国际义务的原则(fulfill in good faith the obligations)•(1)条约必须信守pacta sunt servanda •(2)含义:各国必须自觉地、诚实地、严格地履行来自国际法的法律义务,并且在适用国际法的原则、规则时应当自我约束。
国际法完整版
第一章导论名词解释国际法(international law):是指调整国际法主体之间、主要是国家之间关系的,有法律拘束力的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体。
国际法主体:是指有能力享有国际法上权利和承担国际法上义务,有能力进行国际关系活动的实体。
国际法的渊源:是指国际法规范表现的形式或形成的过程、程序。
主要是国际条约和国际习惯。
国籍法的编纂(codification):狭义一般是指把现有的国际法规则,特别是习惯法规则,加以准确的表述和条文化、系统化;广义则一般还包括修订、补充原有规则或提出新的规则,将它们编成条款草案,由一个有权确定的机构,通常是外交会议,予以认可,并通过一定程序,形成为国际公约。
问答题1、试述国际法的法律性质。
(国际法是不是法律)答:(一)世界各国公认国际法的存在及其约束力;(二)任何单位(单个)的国家不能改变国际法的规范;(三)遵守国际法是通常状况,违法国际法是例外;(四)违反国际法是要承担国际法律责任的:1.建立国际性司法机构(前南法庭,国际法院,国际刑事法庭);2.限制并禁止条约的保留(《国际海洋法公约》)追求公平公正。
3、国际法的渊源有哪些?答:联合国《国际法院规约》第38条被认为是对国际法渊源的权威说明。
当前,普遍认为国际法的渊源包括:一、国际条约。
条约是指国家间、国家与国际组织间或国际组织相互间所缔结的书面协定,它是现代国际法最重要的渊源。
一般包括造法性条约和契约性条约。
二、国际习惯。
国际习惯是经接受为法律的一般实践、惯例或做法,它是国际法最古老的渊源。
国际习惯包括其主观要件,即国际法主体不断实践后确定法律概念、法律规范等,及客观要件,即国际法主体在国际实践中不断重复某种行为。
三、一般法律原则。
是“为文明各国国内法共同认可的一般法律原则”,是国际法渊源。
周鯁生认为,《国际法院规约》第38条列入这样一项规定,只能认为是准许法院在审判某种案件时,在从习惯或条约中都找不出适用的规范的场合,比照适用一般法律原则,作为变通解决办法;而那并不具有新创一种国际法渊源的作用。
国际公法全套
国际法国际法主要是国家之间的法律,它是为满足以国家为成员的国际社会需要而产生的,主要是调整国家之间的法律关系确定国家间权利义务的法律原则规则和制度。
他们是通过国际程序而形成的。
国际法编纂是指国际法的法典化,即把国际法的原则、规则和制度制定为系统的条文,并且把正在形成的国际法原则、规则和制度以法典的形式作出规定,以促进国际法的发展。
国家是指由定居在一定范围的领土之上的居民在一个独立自主的政府之下组成的社会。
国家必须具备有固定的居民、确定的领土、政府和主权四个要素,国家是国际法的基本的主体。
国际争端:国际争端是国际法的两个主体间关于法律上或事实上的论点的分歧,法律上的见解或利益的矛盾对立,国际争端主要是国家之间的争端。
调停由第三方代表在争端当事国间做些有利谈判的斡旋工作,并提出解决争端的建议,并且可以参加谈判。
国际法基本原则是指那些被各国公认或接受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适用于国际法各个领域的、构成国际法基础的法律原则。
.外交团外交团是由驻在一国的各国外交使节全体组成的团体。
他是礼节性的团体、其团长由到任最早等级最高的使馆馆长担任。
他不具有任何法律职能。
国际组织一般指由若干国家的政府、民间团体或个人为特定的国际合作目的通过协议而创立的常设国际机构。
国际法意义上的国际组织是指由若干个国家的政府为特定的国际合作目的,依据国际条约而设立的国际常设机构,即政府间国际组织。
国家承认即对国家的承认,通常是指既有国家确认某一实体为国际法意义上的国家并表示愿意与之交往的行为。
国家继承是指一国对某一领土的国际关系所负的责任由别国取代。
国家责任:国家责任是指国家对其国际不当行为所应负担的国际法律责任。
国家责任的执行:国家责任的执行是指从事国际不当行为的国家履行因其不当行为而对受害国所负担的有关义务,其目的和作用在于消除国际不当行为的后果,从而有效地维护受害国的权利。
国家债务:国家债务是指被继承国对另一国家、某一国际组织或其他国际法主体所负担的任何的财政义务。
国际法(第六版)课件完整版
促进国际合作与发展
国际组织的职能 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
推动全球治理与可持续发展
提供国际公共服务与援助
联合国体系与国际组织法的发展
联合国体系
联合国是当今世界最具普遍性、代表性和权威性的政府间国际组织,其体系包括联合国大会、安全理事会、经济 及社会理事会、托管理事会、国际法院和秘书处等六个主要机关。
边界与边境制度
边界的概念
边界是确定一国领土范围的界线, 也是一国主权行使的地理空间范
围。
边境制度
边境制度是一国为维护边境安全、 促进边境地区发展而制定的一系
列法律、政策和措施的总和。
边界争端与解决
边界争端是指相邻国家在边界划 分上存在的分歧和争议。解决边 界争端的方式包括谈判协商、国
际仲裁和司法解决等。
04
国际法上的国际组织
国际组织的概念与分类
国际组织的概念
按成员质分
国际组织是指两个以上国家或其政府、人民、 民间团体基于特定目的,以一定协议形式而 建立的各种机构。
政府间国际组织和非政府间国际组织
按地域范围分
全球性国际组织和区域性国际组织
按职能范围分
综合性国际组织和专门性国际组织
国际组织的法律地位与职能
国籍的取得与丧失
国籍的取得方式包括出生、继有和归化。国籍的丧失原因包括自愿 放弃、被剥夺和因婚姻等原因。
外国人的地位与权利
外国人在国际法上享有基本的权利和地位,包括人身安全、财产权、 言论自由等。同时,外国人也有义务遵守所在国的法律和规定。
外交保护与人权保护
外交保护的概念与条件
国际法名词解释(完整版)
条约的批准:是指一国确定其同意受条约拘束的行为,一般是条约经过签署后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条约发生拘束力的程序。
条约相对效力原则:是指条约仅对各当事国有拘束力,而对作为非缔约国的第三国是不发生效力的。
国际组织(狭义):指国家或政府间的国际组织,是数国为达到特定目的,依国家间的多边条约而创立,并有专门机关履行其职能的团体。
国际争端:概念有狭义和广义之分,国际法采用狭义的国际争端概念,也就是指国际法主体之间,主要是国家之间,由于在法律上或事实上意见不一致或政治利益的冲突所产生的争执。
国际法院管辖权:国际法院的管辖权有诉讼管辖权和咨询管辖权。国际法院的管辖诉讼权涉及谁有权成为法院的诉讼当事方,以及对哪些事项有权行使管辖。国际法院有权管辖的事项是诉讼当事方自愿接受管辖的争端。咨询管辖权是指国际法院对按照规定向它提出的任何法律问题发表咨询意见的职能。
差别待遇:它是指一国给予外国人不同于本国人的待遇,或对不同国籍的外国人给予不同的待遇。
国际人权宪章:指1948年《世界人权宣言》和1966年《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 》
克减权:一些国际人权条约规定,允许国家在某些情况下单方面决定不履行条约义务。人们通常把这样的条款称为克减条款,将国家的这项权利称为克减权。
国际法 第一章 总论
国际法第一章总论第五节国际法的基本原则一般原则:被各国公认,具有普遍意义而适用于国际法一切效力范围,构成国际法基础,具有强行法性质的国际法规范。
构成国际法基础是指,国家必须遵守,其他国际法规范受其制约,必符合精神,是其他国际法规范产生和确立的基础。
具体原则:国家在处理某个领域内具体事务的行为准则,只在某个特殊领域有效。
国际法的七项基本原则:1国家主权平等原则;2不使用威胁或武力原则;3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原则;4不干涉内政原则;5国际合作原则;6民族自决原则;7善意履行国际义务原则。
一国家主权平等原则:各项基本原则之首,包括国家主权原则和平等原则。
A主权:国家固有的在国内最高效力和在国际上的独立权。
国家独立主处理内部事务,管理自己国家的权力。
1对内最高权:国家行使最高统治权,包括属人优越权(属人管辖权,无论在国内国外)和属地优越权(属地管辖权,对领土内的人物事管辖的权利)。
2对外独立权:自己意志管理国家事务不受他国干涉,选择自己社会制度国家形式组织自己的政府决定对内外政等3自卫权:有权进行国防建设,遇攻击时进行单独或集体自卫的权利。
B平等:主要是法律上的平等而非政治上的平等C此原则要求各国:1相互尊重国家主权;2相互尊重国家的领土完整;3相互尊重国家的经济独立D国家主权平等原则的限制:不可绝对化不能滥用。
二不可使用威胁或武力原则A内容:各国在相互关系中不得以任何借口进行侵略,不得以违反国际法的任何其他方法,使用武力或用武力威胁侵犯另一国的主权独立或领土完整,不得以战争作为解决国际争端的手段。
B该原则的例外情况:1联合国按照宪章规定合法使用武力;2反对侵略的自卫战争;3在外国统治下民族和人民为行使自决权等而进行的民族独立解放战争。
三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原则A内容:国家在国际交往中发生争执和纠纷时,不诉诸武力而应以和平方法加以解决国际行为准则。
B国际争端的种类:1政治性国际争端2法律性国际争端(因法律利益而引起的)3混合型国际争端(涉及法律权利又涉及政治利益的)4事实争端(对某项事实真相的认识分歧)C和平解决国际争端的方法:1政治解决办法:a直接谈判协商解决;b斡旋和调停(第三者干预促使当事国谈判并协助解决争端)c国际调查与和解,多用于因事实不清而无法解决的争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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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法第一章导论1. 国际法的渊源P7国际法的主要渊源包括:国际条约、国际习惯。
所谓国际条约,是指:(1)两个或两个以上国际主体法依据国际法而缔结的规定其相互之间权利和义务的主要是书面形式的协议;(2)“凡具有掠夺性、侵略性的不平等条约,自始至终都是非法的、无效的,与国际法的渊源毫无共同之处” ;(3)凡是造法性条约都构成国际法渊源,而契约性条约通常不构成国际法渊源。
所谓国际习惯,国际习惯是指在国际交往中,经国家反复多次的实践,被世界各国公认为法律而逐渐形成的不成文的行为规则。
国际法的其他渊源包括:一般法律原则;国际私法判例;权威国际公法学家的学说;国际组织的决议。
第二章国际法的主体1. 国际法的主体P21概念:国际法主体,指能够独立参加国际关系并具有直接享受国际法上的权利和承担国际法上的义务的能力的实体主体范围:(一)国家是国际法的基本主体(二)国际组织是一种有限的、派生的国际法主体(三)争取独立的民族是有限的、过渡性的国际法主体(四)个人的国际法主体地位存在争议国家的基本权利(1)管辖权P31:国家采取立法、司法和行政等手段对特定的人、物和事件进行管理和处置的权利。
包括:属地管辖,属人管辖、保护性管辖、普遍性管辖。
(2)国家的主权豁免P32:广义上指国家的行为和财产不受他国立法、司法及行政的管辖,但通常仅指不受他国的司法管辖。
因此,国家主权豁免也经常被称作国家的司法豁免权。
国际罪犯不享有国际豁免权。
能够代表国家主张豁免的机关有:(1)国家及其政府各种机关;(2)有权行使主权权利并以该身份行事的联邦国家的组成单位或国家政治区分单位;(3)国家机构、部门、和其他实体,但须它们有权力行使并且实际在行使国家的主权权力;(4)以国家代表身份行事的国家代表。
2. 国际法上的承认P34国际法上的承认是指既存国家以某种形式对新国家、新政府或者其他失态的出现表示接受并愿意与其发展正常关系的行为。
补充史汀生不承认主义:指对于违反国际法用武力制造出来的傀儡国家,按照现代国际法各国不应予以承认。
国际法全套课件(2024)
海洋法的渊源
主要包括国际习惯、国际 条约和国内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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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洋划界与争端解决
海洋划界的原则
根据国际法,海洋划界应遵循公 平原则、自然延伸原则和等距离
原则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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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洋划界的方法
包括等距离线法、中间线法、成比 例划界法等。
海洋争端的解决
当国家间在海洋领域发生争端时, 可以通过谈判、协商、调解、仲裁 和司法解决等方式进行处理。
国际法院与国际仲裁机构 的程序
包括起诉、受理、审理、判决和执行等阶段 。在程序上,国际法院和国际仲裁机构都遵 循公正、公平和公开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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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国在解决国际争端中的角色与贡献
联合国的角色
联合国作为最具普遍性的国际组织,在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它通过提供谈判平台、推动和 平解决争端等方式,为国际社会提供了重要的支持。
国际组织
经国家同意,依据国际法或国内法成 立的国际性机构,在一定范围内和一 定程度上具有国际法主体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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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法的客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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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03
04
国家领土
国家主权支配和管辖下的地球 的特定部分及附属的特定上空
。
海洋法
规定海洋的法律地位和法律制 度。
空间法
规定外层空间的法律地位和法 律制度。
国际环境法
国际法全套课件
2024/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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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 国际法概述
• 国际法的主体与客体
• 国际人权法
• 国际海洋法
• 国际空间法
• 国际环境法
• 国际经济法
• 国际争端解决机制
2024/1/29
国 际 公 法(完整版)
绪论●国际公法源于罗马法中的市民法和万民法(适用于外国人之间以及外国人与罗马公民之间的法律)。
本国人限用市民法,对在罗马境内的外国人则区别对待,用万民法进行规范调解。
万民法是涉外法律,被看成是国际公法的起源。
国际公法是用来调节国与国之间,非人之间。
●国际公法VS国际私法国际私法:标的物、行为人、行为发生地;涉外的,两国以上因素。
用来确定适用哪国法律。
又称“冲突法”,再次形成所谓国与国之间的文明。
适用国内法,如:跨国婚姻。
国际公法:国与国之间的协议,不是冲突法。
国与国之间的行为,不可强制执行,无立法机关,无强制力,自觉执行。
几个国家签订的协议,缔约国之间有约束力。
若违反,国对国的报复,如:越南VS美国。
强制力有伸缩性,不像国内法。
国际法是弱法,是法律的边缘,相当于君子协议,不能当合同。
国际法院在两者都无法断清时,确认由此第三者判断、执行,前提是双方当事人都愿意交给其办理才有管辖权。
一方签条约时有保留意见。
国家定居的居民、国籍、人民领陆:取得(征服、先占、时效、添附、转让)、变更、划界、极地国家确定的领土领海:领海、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大陆架、公国际法主体海、无害通过领空:航空、外层空间政府、外交、领事主权(国家不受地方法院管辖):管辖权、引渡、庇护、豁免国际法权、国家责任国际组织联合国区域性国家组织国际法客体:主体的相关行为、活动国际法早期国际组织不算国际法主体,是联合国努力下的成果,有国际法院解释国际上某些组织是国际法的主体,不过欧盟是被回避讨论的组织●国家四要素:领土、固定的居民、政权(前三者无争议)+主权(?争议)●国际经济法:投资法、税法等其实是各国自己制定规则等,还是各国国内的经济法第一章国际法发展史国际法在不同文明的发展(发源于西方国家,在其他国家则不发达)●中国清朝,明治未开(人民包括官吏对于政权主权认识不明,如日本间谍只要贿赂一点钱即可返回日本),五四运动是文明第一步。
起因,《凡尔赛合约》不平等,德国为战败国,中国为战胜国,将德国占领中国领土转让给日本管理,引起学生抗争。
国际法第二章
❒ 吁请所有国家紧急进行合作,将这些恐怖主义攻 击的行凶者、组织者和发起者绳之以法,强调对于援助、 支持或窝藏这些行为的行凶者、组织者和发起者的人,要 追究责任
4. 时间
必要性( necessity ) 即时性(immediacy):不是必要条
件
5. 程度:比例性(proportionality)
犯罪的行为或者结果有一项发生在中华人民 共和国领域内的,就认为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 域内犯罪。
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中华人民共和 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但是按 本法规定的最高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 不予追究。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作人员和军人在中华 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法。
三、承认的形式
1. 明示承认(express recognition) 2. 默示承认(implied recognition) 3. 法律上的承认(de jure recognition)
❒ 永久性
4. 事实上的承认(de facto recognition)
❒ 临时性
5. 附条件的承认
S国是一个新成立的国家。其成立后,甲 国代表向联合国大会提案支持S国成为联 合国的会员国;乙国与S国签署了两国互 助同盟友好条约;丙国允许S国在其首都 设立商业旅游服务机构;丁国与S国共同 参加了某项贸易规则的多边谈判会议。
第十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罪,依照 本法应当负刑事责任的,虽然经过外国审判,仍 然可以依照本法追究,但是在外国已经受过刑罚 处罚的,可以免除或者减轻处罚。
第八条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对中华 人民共和国国家或者公民犯罪,而按本法规定的 最低刑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可以适用本法但 是按照犯罪地的法律不受处罚的除外。
国际法邵津整理 (最全)
第一章导论国际法:调整国际法主体之间、主要是国家之间关系的,有法律拘束力的规则、原则、制度的总称。
国际法的特征:(一)国际法的主体主要是国家。
此外还有政府间国际组织等。
(二)国际法的制定主要是通过国家之间的协议来实现的,国际社会没有专门的立法机关。
(三)国际法调整的对象是国际关系,主要是主权国家之间的关系。
(四)在强制实施方面,国际法也与国内法不同。
在国内,国家有强大的执法手段,如法院、警察、监狱、军队等,保证国内法的实施。
而国际法没有这样的居于国家之上的强制机关。
联合国国际法院也没有强制管辖权。
国际法的外在强制主要靠国家自己按照国际法,采取个别或集体的行动,包括要求违背国际义务、违反国际法的国家承担国际责任,实行报复、进行自卫。
国际法的主体:有能力享有国际法上的权利和承担国际法上的义务,有能力进行国际关系活动的实体。
国际法的主体必须具备的条件:1、享有国际权利和承担国际义务的能力2、具有参加国际关系活动的能力3、是“实体”现代国际法主体的类型:(一)国家。
国家是国际法的基本主体,国家有四个要素:固定的居民、确定的领土、政府和主权。
(二)正在争取解放的民族或民族解放运动组织。
正在争取解放的民族:已实际上控制一定的地域或根据地,有一定政治组织和机构作为其在国际上的代表,正在为摆脱殖民统治而斗争着的民族解放运动。
(三)国际组织。
(四)个人不是国际法主体问题。
国际法的渊源:国际法规范表现的形式或形成的过程、程序(一)国际条约:国家间、国家与国际组织间、或国际组织相互之间所缔结而以国际法为准的国际书面协定。
(二)国际习惯:经接受为法律的一般实践、惯例或做法。
(三)一般法律原则:各国国内法、特别是私法中所共有的原则。
(四)司法判例、权威法学家的学说。
法院之裁判除对当事国及本案外无拘束力。
(五)“公允及善良”原则(六)国际组织和国际会议的决议。
一般是建议性质,没有法律拘束力,不构成法律规范。
(七)“准条约”“软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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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导论名词解释国际法(international law):是指调整国际法主体之间、主要是国家之间关系的,有法律拘束力的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体。
国际法主体:是指有能力享有国际法上权利和承担国际法上义务,有能力进行国际关系活动的实体。
国际法的渊源:是指国际法规范表现的形式或形成的过程、程序。
主要是国际条约和国际习惯。
国籍法的编纂(codification):狭义一般是指把现有的国际法规则,特别是习惯法规则,加以准确的表述和条文化、系统化;广义则一般还包括修订、补充原有规则或提出新的规则,将它们编成条款草案,由一个有权确定的机构,通常是外交会议,予以认可,并通过一定程序,形成为国际公约。
问答题1、试述国际法的法律性质。
(国际法是不是法律)答:(一)世界各国公认国际法的存在及其约束力;(二)任何单位(单个)的国家不能改变国际法的规范;(三)遵守国际法是通常状况,违法国际法是例外;(四)违反国际法是要承担国际法律责任的:1.建立国际性司法机构(前南法庭,国际法院,国际刑事法庭);2.限制并禁止条约的保留(《国际海洋法公约》)追求公平公正。
3、国际法的渊源有哪些?答:联合国《国际法院规约》第38条被认为是对国际法渊源的权威说明。
当前,普遍认为国际法的渊源包括:一、国际条约。
条约是指国家间、国家与国际组织间或国际组织相互间所缔结的书面协定,它是现代国际法最重要的渊源。
一般包括造法性条约和契约性条约。
二、国际习惯。
国际习惯是经接受为法律的一般实践、惯例或做法,它是国际法最古老的渊源。
国际习惯包括其主观要件,即国际法主体不断实践后确定法律概念、法律规范等,及客观要件,即国际法主体在国际实践中不断重复某种行为。
三、一般法律原则。
是“为文明各国国内法共同认可的一般法律原则”,是国际法渊源。
周鯁生认为,《国际法院规约》第38条列入这样一项规定,只能认为是准许法院在审判某种案件时,在从习惯或条约中都找不出适用的规范的场合,比照适用一般法律原则,作为变通解决办法;而那并不具有新创一种国际法渊源的作用。
四、司法判例及各国权威最高之公法学家学说,显然这两项是不能与国际习惯和条约相提并论的,它们并非国际法的渊源,而是一种证据或证明材料。
五、“公允及善良”原则。
愿意是在公平和善意的基础上,既可以不严格依照国际法进行裁判,条件是必须得到当事国各方的同意。
实际上国际法院还没有过按照公允既善良原则进行裁判的案件。
六、国际组织和国际会议的决议。
《国际法院规约》第38条中没有提到国际组织的决议,原因之一可能是当时国际组织的作用还没有现在这样重要。
七、准条约、软法。
4、试以实例说明国际法与国内法关系的原理。
答:(一)国际法与国内法关系是国际法的基本理论问题,国际上关于二者关系的理论有一元论和二元论。
一元论主张国际法与国内法属于同一法律体系,分为国际优先说和国内优先说国际优先说强调国际法优先于国内法,国内法从属于国际法,否定了国家主权,国内优先说认为国际法只是国家对外政策,强调国家绝对主权。
二元论主张国际法与国内法属于两个法律体系,两者有不同主体和调整对象,法律性质也不同,渊源不同,法律实质也不同。
二元论是目前比较流行的观点。
(二)根据国际法规则,国际法经过“采纳”或“纳入”同时成为国内法的规则,或者经过“转化”把它的内容制订为国内法规则。
1. 有的通过国内立法使在国内有效力。
如美国,条约分为自动执行,即无需经过特别立法就有效力和非自动执行,即必须经过特别国内立法才在国内有效力,后法优先于条约。
英国宪法规定,条约如果影响私人权利,或者如果其实施需要改变法律,就需要国会通过一个予以实施的方案,或者在需要时通过对法律加以所要求的改变的立法,才能在国内获得效力。
比利时几乎所有条约特别是涉及公民的私人地位的,必须经过立法的程序。
2. 条约和习惯法是国际法的一部分,宪法规定其有国内法的效力,不必经过特别立法程序,可由法院加以适用,如瑞士、美国的自动执行条约、日本、意大利。
3. 条约或者习惯法与国内法相抵触时,有的国家主张国内法优先,如英国、荷兰;有的主张条约和习惯法优先,如比利时主张条约优先即使国内法在后,法国以互惠为条件主张条约优先还有希腊。
5、和平共处五项原则的基本内容及其相互关系是什么?答:(一)互相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
主权是指对内的最高权力,对外独立自主的权力,是不受任何其他国家控制的。
领土是一国赖以生存的物质基础,也是国家行使其属地优越权的地域范围。
维护国家领土完整,与维护国家主权是同一个问题的不同方面。
因为领土是国家存在的要素之一,国家在其领土上行使其主权。
领土的完整性如不能得到保证,主权也无法维持。
(二)互不侵犯。
国家在其相互关系中不得违反联合国宪章的规定使用武力、威胁或其他方法侵犯别国的主权、领土完整或政治独立。
(三)互不干涉内政。
互不干涉内政的核心意思是,国家基于主权的独立性,除非受国际习惯或条约的限制,可以按照自己的意志处理其内部和对外事务。
(四)平等互利。
平等互利原则作为一项国际法原则,包含两个层次的要求;第一是平等,既国与国之间的交往必须建立在国际人格平等的基础之上;第二是互利,即只有注意实质平等才能较好地实现优势互补和协调。
(五)和平共处。
和平共处应包括以下内容:1. 国与国之间应和平地相处,其中包括采取不同社会制度和意识形态的国家之间的和平共处;2. 和平地发展国家之间的相互关系,并促进合作;3. 以和平方法解决国际争端。
6、试述《国际法原则宣言》所规定的七项原则的主要内容。
答:(一)联合国大会在1970年全体一致通过了《关于各国依联合国宪章建立友好关系及合作之国际法原则之宣言》,即《国际法原则宣言》,宣言中规定的七项原则构成国际法基本原则。
(二)主要内容是:1.禁止非法使用威胁或武力原则。
宣言指出,这种使用威胁或武力,构成违反国际法及联合国宪章;每一国家都有义务避免用这种方法侵犯他国现有的国际疆界。
2.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原则。
各当事方应商定适当的和平方法,包括谈判、调停、和解、仲裁、司法解决;国际争端应根据国家主权平等的基础、用当事方商定的方法加以解决。
3.不干涉内政原则。
任何国家或国家集团均无权以任何理由直接或间接干涉任何其他国家之内政外交事务。
每一国家均有选择其政治、经济、社会及文化制度之不可转移之权力,不受他国任何形式之干涉。
4.国际合作原则。
宣言指出,这种合作的方面包括:维持国际和平安全;促进对于一切人的人权及基本自由的普遍尊重与履行,并消除一切种族上歧视和宗教上的不容忍。
依照宪章有关规定,与联合国合作。
各国应在促进全世界、尤其是发展中国家的经济增长方面彼此合作。
5.民族平等与自决原则。
各民族享有平等权利与自决权之原则。
(如何正确理解民族自决原则?)民族自决原则是《国际法原则宣言》七项原则中的一项,宣言规定:“各民族享有平等权利与自决之原则”“每一国均有义务依照宪章规定,以共同及个别行动,促进各民族享有品等权利及自决原则之实现,并协助联合国履行宪章所覆实施此项原则之责任,以求促进各国间友好关系及合作,妥为国际有关民族自由表达之意旨,迅速铲除殖民主义,并不要王子各民族之受异族奴役、统治与剥削,及违背此项原则。
一个民族自由决定建立自主独立国家,同某一独立国家自由结合或合并,或采取任何其他政治地位,均属该民族实施自觉全之方式”。
宣言特别指出,以上各项不得解释为授权或鼓励采取任何行动,局部或全部破坏货损害在行为上符合上述各民族享有平等权及自决权原则并因之具有代表领土内不分种族、信仰或肤色之全体人民之政府只自主独立国家之领土完整或政治统一。
宣言并强调指出“每一国均不得采取目的在局部或全局破坏一国国内统一及领土完整之任何行动”我们应当注意民族自决权原则的适用范围:一,一个现存国家的人民有自由选择其政治,经济,社会和文化制度的自由;二,当领土主权的存在处于不确定的情况下,该领土上的民族拥有自决的权利;三,凡是殖民地,半殖民地或其他非自治领土的民族和人民,均享有自由决定其政治命运的权利;四,受种族歧视的民族有自由表达其意愿,争取其政治地位的权利.6.各国主权平等原则。
各国法律地位平等;每一国均有充分主权之固有权利;每一国均有义务尊重其他国家的人格;国家领土完整及政治独立不受侵犯;每一国有权利自由选择发展政治、社会、经济和文化制度。
7.履行依宪章所承担义务原则。
各国应一秉承意履行其依宪章所负之义务,依公认之国际法原则与规则所负之义务,和依有效的国际协定所负之义务。
(三)同时宣言还指出,每个原则都要在解释和实施上和其他原则相联系。
第二章国际法上的国家名词解释国家:国际法上的国家(state)是指局在特定的领土之上,并结合在一个独立自主的权力之下的人的集合体。
国家作为一个国际人格者,必须具备下列条件:永久的人口;确定的领土;政府;与他国交往的能力。
史丁生不承认主义:原美国国务卿史汀生针对日本在中国东北扶植成立的伪满洲国分别照会中国和日本两国政府,声明美国政府不能承认任何实际上情势之合法性,也不承认这些政府(日本及满洲国政府)或其代理人所定之足以损害美国及其国民之条约或协定,美国政府也不承认任何违反巴黎非战公约之方法所造成之情势或缔结之条约或协定。
这一声明被成为史汀生不承认主义,含义是国际社会不应承认以武力或侵略方式而产生的新国家或新政府。
史汀生不承认主义是国际法确立的主义,是普遍的国际法原则。
问答题补充重点:国家的基本权力有哪些?答案:国家作为国际人格者,在国际法上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一)独立权独立权指国家依照自己的意志处理内外事务并不受他国控制和干涉的权利。
独立权是国家主权在对外关系中的集中体现,它包含自主性和排他性两重含义。
独立权意味着国家可以自由选择国内制度,制订政策,采取各种措施管理国家、促进发展;在不违背其承担的国际法义务的前提下,国家根据自己的意志独立地制订参与国际关系,自由地决定与其他国家的建交、缔约、使节、结盟及其他往来。
(二)平等权平等权指国家在参与国际法律关系时,具有平等的地位和资格,平等地享有国际法上的权利和承担国际法上的义务。
国家的平等权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1)国家在国际组织或国际会议中平等地享有代表权和投票权。
(2)每个国家在外交文件上有使用本国文字的权利;在签订条约的文本上本国文字与其他缔约国的文字具有同等的效力(3)国家平等地享有尊荣权,国家元首不受诽谤或污蔑,国旗、国徽应受到尊重。
(4)国家在外国享有司法豁免权。
(5)国家平等的承担国际义务和国家责任(三)自卫权自卫权是当国家遭受外国武力攻击时,有权采取单独和集体的武力抗拒攻击者,以保卫自身的生存、独立和安全的权利。
根据《联合国宪章》的规定,自卫的前提必须是遭到了武装攻击,同时武力自卫还应符合必要性和成比例性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