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管理办法

合集下载

四川省建设工程施工项目部关键岗位人员配备标准

四川省建设工程施工项目部关键岗位人员配备标准

四川省建设工程施工项目部关键岗位人员
配备标准
背景
本文档旨在制定四川省建设工程施工项目部关键岗位人员配备标准,以确保施工项目的顺利进行和质量的达到标准要求。

目标
确保施工项目部关键岗位人员的合理配备,提高施工项目的管理和执行能力;为施工项目部的人员配置提供指导,以便满足项目要求。

关键岗位
1. 项目经理:负责全面管理施工项目并协调各方资源,具有丰富的项目管理经验和能力;
2. 工程总监:负责监督和指导施工工程的进展和质量,具有专业的建筑工程知识和技能;
3. 质量控制工程师:负责施工质量的监督和控制,具备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方面的专业知识;
4. 安全管理人员:负责现场施工安全管理,确保施工过程中的安全措施得到有效实施;
5. 现场监理工程师:负责监督施工工程的合规性和质量,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监理经验。

人员配备标准
1. 项目经理:每个施工项目部需配备1名项目经理;
2. 工程总监:每个施工项目部需配备1名工程总监;
3. 质量控制工程师:每个施工项目部需配备2名质量控制工程师;
4. 安全管理人员:每个施工项目部需配备2名安全管理人员;
5. 现场监理工程师:每个施工项目部需配备1名现场监理工程师。

结论
本标准的制定旨在确保施工项目部的合理人员配备,提高施工项目的管理和执行水平。

根据项目规模和特点,可以适当调整人员配备标准,以满足具体项目的需求。

四川工程项目管理办法(正式发稿)

四川工程项目管理办法(正式发稿)

四川施工局工程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确保工程项目中标合同的履约,加强工程项目全过程管理,规范企业法人、项目部、作业层的行为,维护企业法人的利益以及其它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实现为企业赢得效益、赢得信誉的“双赢”目标,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按照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坚持量化责任、硬化考核、强化追究、细化奖惩的原则,遵循事前分析、事中监控、事后评审的程序而制订的。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工程项目是指建安施工企业的生产对象和完成一个建安产品的施工过程及成果,可以是一个建设项目的施工,也可以是其中一个单项工程或单位工程的施工。

工程项目管理是指以工程项目为对象,以项目经理责任制、成本核算制为基础,以实现工程项目合同内容为目标,以与此相适应的一整套施工组织制度和管理制度作保证,对工程项目的成本、质量、安全、进度、文明施工等进行全方位全过程控制的管理体系。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四川施工局承建的四川范围内所有在建工程项目。

第二章管理体制第六条企业法人通过项目经理组建的项目部实现对工程项目的管理,项目部通过经济合同实现对作业层的管理。

第七条企业法人作为市场竞争、合同履约主体,是工程项目的利润中心;项目部作为一次性组织和一次性授权管理主体,随工程项目的合同签订而组建,随工程项目的完工、工程款清结而解体,是工程项目的成本控制中心;作业层是社会化、独立化、专业化的施工组织。

项目经理是工程项目管理的核心,对工程项目施工全过程负责。

稳步推进项目经理的职业化、社会化进程。

第八条企业法人与项目经理之间,通过委托书、授权书、责任书等形式,建立委托与被委托、授权与被授权的关系;项目部与作业层之间,按市场法则建立合同关系。

第九条集团公司对工程项目的管理采取直接管理、授权各子、分公司管理,子公司自行管理三种类型。

四川省建设工程项目监理工作质量考评实施办法

四川省建设工程项目监理工作质量考评实施办法

四川省建设工程项目监理工作质量考评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四川省建设工程监理行为,提高建设工程项目监理工作质量,促进全省建设工程监理行业的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国务院令第279号《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部令第158号《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180号《四川省建设工程监理规定》、《建设工程监理规范》等法律法规及有关标准规范,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四川省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项目施工阶段监理工作质量的考评。

第三条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全省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项目监理工作质量考评。

市(州)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扩权试点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所辖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项目监理工作质量考评。

第二章考评内容第四条建设工程项目监理工作质量考评的主要内容包括:(一)监理组织机构;(二)质量安全监理情况;(三)监理实施过程及资料;(四)相关单位评价。

第五条本考评办法所包括的内容,除强制性规定必须完成的监理工作外,可以根据监理合同委托的范围、工作内容以及工程进度情况的不同,由考评者对评分项目进行相应的调整。

第三章考评方法第六条建设工程监理工作质量的评分项分为重要评分项和一般评分项。

重要评分项属于必须遵守的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可能导致工程项目出现重大质量安全隐患的内容。

建设工程监理工作质量的评分项及分值详见《四川省建设工程项目监理工作质量评分标准》,重要评分项以黑体字标注。

第七条建设工程项目监理工作质量考评采用得分率评定法,以实得分除以应得分等于得分率N。

按得分率N将建设工程项目监理工作质量分为A、B、C、D四个等级。

85%≤N评定为A等,70%≤N<85%评定为B等,60%≤N<70%评定为C等,N<60%评定为D等。

A等为优秀,B等为合格,C 等为基本合格,D等为不合格。

第八条建设工程项目监理工作质量考评过程中,凡该建设工程项目监理工作未发生的评分项, 均不计入应得分。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监理用表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监理用表

施工组织设计/(专项)施工方案报审表工程名称:编号:注:本表一式三份,项目监理机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各留一份。

工程名称:编号:注:本表一式三份,项目监理机构、施工单位、建设单位各一份。

工程名称:编号:注:本表一式三份,项目监理机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各一份。

施工现场质量、安全生产管理体系报审表工程名称:编号:注:本表一式三份,项目监理机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各一份。

施工现场质量、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审查记录表工程名称:编号:注:本表一式三份,项目监理机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各留一份。

分包单位资格报审表工程名称:编号:注:本表一式三份,项目监理机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各一份。

施工控制测量成果报验表工程名称:编号:注:本表一式三份,项目监理机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各一份。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制工程材料、构配件、设备报审表工程名称:编号:注:本表一式三份,项目监理机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各一份。

隐蔽工程/检验批/分项工程报验表工程名称:编号:注:本表一式三份,项目监理机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各一份。

分部工程报验表工程名称:编号:注:本表一式三份,项目监理机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各一份。

JL-B010单位工程竣工验收报审表工程名称:编号:注:本表一式三份,项目监理机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各一份。

监理通知回复单(质量/安全)工程名称:编号:注:本表一式三份,项目监理机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各一份。

工程款支付报审表工程名称:编号:注:本表一式三份,项目监理机构、施工单位、建设单位各一份。

施工进度计划报审表工程名称:编号:注:本表一式三份,项目监理机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各一份。

JL-B014施工机械、设施报审表工程名称:编号:注:本表一式三份,项目监理机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各一份。

费用索赔报审表工程名称:编号:注:本表一式三份,项目监理机构、施工单位、建设单位各一份。

工程临时/最终延期报审表工程名称:编号:注:本表一式三份,项目监理机构、施工单位、建设单位各一份。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建设工程监理从业人员管理办法》的通知川建质安发[2011]256号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建设工程监理从业人员管理办法》的通知川建质安发[2011]256号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建设工程监理从业人员管理办法》的通知川建质安发[2011]256号各市、州及扩权试点县(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为了进一步加强对四川省建设工程监理从业人员的管理,提高工程监理质量与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8号)、《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47号),我厅制定了《四川省建设工程监理从业人员管理办法》。

现将《四川省建设工程监理从业人员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六月二十二日附件:四川省建设工程监理从业人员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四川省建设工程监理从业人员管理,规范建筑市场工程监理行为,提高工程监理质量与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国务院令第279号《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180号《四川省建设工程监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47号《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四川省行政区域内工商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工程监理企业其建设工程监理从业人员的执业、变更注册、继续教育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监理从业人员,是指已取得全国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执业证书和执业印章,并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执业的人员;取得四川省项目总监理工程师执业证书和执业印章或四川省监理工程师执业证书和执业印章或四川省项目监理员执业证书,从事工程监理及相关业务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

未取得上述执业证书和相应的执业印章的人员,依法不得从事工程监理及相关业务活动。

第四条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四川省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监理从业人员执业活动依法实施监督管理,并设立四川省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委员会,负责对四川省建设工程监理从业人员的考试、执业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市、州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所辖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监理从业人员执业活动依法实施监督管理。

四川省建设工程监理从业人员管理规定

四川省建设工程监理从业人员管理规定

四川省建设工程监理从业人员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四川省建设工程监理从业人员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提高工程监理质量与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国务院令第279号《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180号《四川省建设工程监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47号《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四川省建设工程监理从业人员的执业、变更注册、继续教育和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建设工程监理从业人员,是指已取得全国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执业证书和执业印章,并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执业的人员;取得四川省项目总监理工程师执业证书和执业印章或四川省监理工程师执业证书和执业印章或四川省项目监理员执业证书,从事工程监理及相关业务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

未取得上述执业证书和相应的执业印章的人员,不得从事工程监理及相关业务活动。

第四条四川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四川省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监理从业人员执业活动依法实施监督管理,并设立四川省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委员会,负责对四川省建设工程监理从业人员的考试、执业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所辖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监理从业人员执业活动依法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执业资格第五条监理从业人员不得同时受聘两家及以上工程监理企业,监理从业人员不得同时持有国家注册监理工程师、省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员执业证书。

第六条全国注册监理工程师,是指经考试合格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并按照建设部相关规定注册,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执业证书和执业印章的专业技术人员。

四川省项目总监理工程师,是指经考试合格取得四川省项目总监理工程师执业证书,由监理单位法定代表人书面授权,全权负责履行监理合同,主持项目监理机构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四川省监理工程师,是指经考试合格取得四川省监理工程师执业证书,根据项目监理岗位职责分工和总监理工程师指派,负责实施某一专业或某一方面的监理工作,具有相应监理文件签字权的专业技术人员。

四川省建设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建设工程监理从业人员管理规定》的通知

四川省建设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建设工程监理从业人员管理规定》的通知

各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为了进一步加强对四川省建设工程监理从业人员的管理,提高工程监理质量与水平,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我厅制定了《四川省建设工程监理从业人员管理规定》。

现将《四川省建设工程监理从业人员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四川省建设厅二O O六年十月九日四川省建设工程监理从业人员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四川省建设工程监理从业人员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提高工程监理质量与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国务院令第279号《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180号《四川省建设工程监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47号《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四川省建设工程监理从业人员的执业、变更注册、继续教育和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建设工程监理从业人员,是指已取得全国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执业证书和执业印章,并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执业的人员;取得四川省项目总监理工程师执业证书和执业印章或四川省监理工程师执业证书和执业印章或四川省项目监理员执业证书,从事工程监理及相关业务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

未取得上述执业证书和相应的执业印章的人员,不得从事工程监理及相关业务活动。

第四条四川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四川省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监理从业人员执业活动依法实施监督管理,并设立四川省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委员会,负责对四川省建设工程监理从业人员的考试、执业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所辖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监理从业人员执业活动依法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执业资格第五条监理从业人员不得同时受聘两家及以上工程监理企业,监理从业人员不得同时持有国家注册监理工程师、省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员执业证书。

第六条全国注册监理工程师,是指经考试合格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并按照建设部相关规定注册,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执业证书和执业印章的专业技术人员。

四川工程总监压证制度

四川工程总监压证制度

四川工程总监压证制度一、四川工程总监压证制度的背景由于建筑工程具有复杂性和危险性,要求建筑工程总监必须具备一定的资质、技术和管理素质。

而在实践中,一些不具备相关要求的人员也涉足到该领域,导致工程质量难以保障。

因此,建立四川工程总监压证制度,对建筑工程总监的资质和素质进行审核核定,以确保建筑工程总监的能力和水平能够满足相关要求。

二、四川工程总监压证制度的基本内容1. 压证对象:四川建筑工程总监压证制度适用于从事建筑工程设计、施工、监理等相关工作的专业人员。

2. 压证标准:压证标准将根据工程总监的实际工作经验、资质等方面进行评估,涉及考试内容、技术水平、管理能力等方面。

3. 压证程序:四川建筑工程总监压证制度将建立完善的压证程序,包括材料准备、申请审核、考试评定等环节,确保程序的公平公正。

4. 压证结果:通过压证考试并获得相应资质证书的人员将被认定为工程总监,符合相关规定的要求。

5. 压证管理:四川建筑工程总监压证制度将制定专门的管理规定,加强对工程总监的监管和管理,保证制度的有效运行。

三、四川工程总监压证制度的实施效果1. 提高工程总监的专业水平:通过考试和评定,可以筛选出具备一定专业水平和管理能力的工程总监,提高工程总监的整体素质。

2. 保障建筑工程质量和安全:规范工程总监的资质和水平,可以有效地提高建筑工程的质量和安全保障,减少事故的发生。

3. 推动工程行业的规范化:实施四川工程总监压证制度,将有利于推动工程行业的规范化发展,规范施工行为,提高管理水平。

四、四川工程总监压证制度的完善建议1. 加强压证制度的宣传:加强对四川建筑工程总监压证制度的宣传,提高从业人员对该制度的认识和理解。

2. 完善考试内容和标准:根据实际情况和发展需要,不断完善压证考试内容和标准,确保考核的公正和科学。

3. 健全监管机制:建立健全的监管机制,加强对工程总监的管理和监督,及时发现和处理问题。

4. 拓宽培训渠道:提供多样化的培训课程和培训机会,为从业人员提供更多学习和提升的机会。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省级基本建设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省级基本建设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省级基本建设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9.03.28•【字号】川办发[1999]22号•【施行日期】1999.03.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务制度正文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省级基本建设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1999年3月28日川办发〔1999〕22号)为了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强化预算约束,规范基本建设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针对目前基建资金源头控制乏力、项目超概严重、投资效益不理想等问题,省财政厅、省计委研究提出了《四川省省级基本建设项目资金管理办法》。

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四川省省级基本建设项目资金管理办法(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计委)第一条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强化预算约束,进一步规范省级预算内基本建设项目资金管理,提高投资效益的精神,结合财政部关于编制基本建设支出预算和《四川省深化投资体制改革五十条》(川府发〔1996〕167号)的有关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四川省省级财政预算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省级预算内基本建设项目资金(简称省级预算基金资金,下同),系指省级财政预算内安排用于基本建设项目投资的资金,主要包括地方统筹、机动财办、重点建设债券贴息资金、农田水利基本建设专项资金、水利建设基金等。

第三条省级预算基建资金的使用安排原则:(一)统一计划、集中安排、项目管理、节约投资原则;(二)省级为主、地区为辅,保证重点、兼顾一般原则;(三)公益性和基础性项目为主,适度控制竞争性项目原则;(四)先续建,后新建(含改建、扩建、迁建)原则;(五)按资金规模确立在建规模,保证工程合理工期原则。

第四条省级预算基建资金主要用于以下几方面:(一)省级公益性和基础性项目;(二)跨地区的重点基础性项目;(三)中央和地方联合投资的公益性项目和基础性项目的省级配套资金;(四)重大项目(含农业基础性项目)的前期费;(五)重点建设债券贴息;(六)其他必须安排的项目,但不得安排用作周转金。

四川省工程建设工法管理办法川建建发〔2015〕62号

四川省工程建设工法管理办法川建建发〔2015〕62号

四川省工程建设工法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促进企业加大技术创新力度和技术积累,提升整体施工技术水平,规范对工法的管理,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工程建设工法管理办法》(建质〔2014〕103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四川省工程建设工法的开发、申报、评审和成果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工法,是指以工程为对象,工艺为核心,运用系统工程的原理,把先进技术和科学管理结合起来,经过一定的工程实践形成的综合配套的施工方法。

工法分为房屋建筑工程、土木工程、工业安装工程三个类别。

第四条工法必须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必须具有先进性、科学性和适用性,能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提高施工效率和综合效益,能降低工程成本,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等要求。

第五条工法分为企业级、省级和国家级,实施分级管理。

企业级工法由建筑施工企业根据工程特点开发,通过工程实际应用,经企业组织评审和公布。

省级工法由企业自愿申报,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组织评审和公布。

国家级工法由企业自愿申报,经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推荐,由住房城乡建设部组织评审和公布。

第六条企业应当建立工法管理制度,根据工程特点制定工法开发计划,定期组织企业级工法评审并将公布的企业级工法向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备案。

第七条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指导企业开展工法的开发和推广应用,并组织省级工法的评审、公布和国家级工法的推荐。

第八条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每年组织一次省级工法的申报评审,每两年组织一次国家级工法的推荐和申报。

第九条省级工法申报遵循企业自愿原则,每项工法的申报单位不超过1家,主要完成人员不超过5人。

第十条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建立省级工法评审专家库,评审专家从专家库中选取。

专家库的专家应具有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有丰富的施工实践经验和坚实的专业基础理论知识,担任过大型施工企业技术负责人或大型项目负责人优先选任,年龄原则上不超过70周岁。

第十一条省级工法的申报和受理。

企业注册地或工程项目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均可向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申报。

《四川省建设工程项目监理工作质量检查标准》DBJ51T060-2016附录A附录B检查评分表剖析

《四川省建设工程项目监理工作质量检查标准》DBJ51T060-2016附录A附录B检查评分表剖析

总监理工程师在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现场工作的天数低于合同约定,扣 5 分
同一个建设工程项目的总监理工程师在监理合同期限内变更次数超过二次,扣 5 分


监一
2
理 组
般 项
织目


总监理工程师代表的设置未经工程监理单位法定代表人书面同意和总监理工程师书面授权,扣 5 分 监理人员数量不满足建设工程监理工作的需要,低于监理规划中人员进退场计划的 50%,扣 5 分 建设工程项目主要专业的专业监理工程师兼任其他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的监理工作,每人扣 5 分

(专项)施工方案的编审程序不符合相关规定要求,未识别,扣 2-4 分
施要 工项
(专项)施工方案中的工程质量保证措施、安全技术措施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未识别,扣 3-5 10
组 目分

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的专项施工方案,未检查施工单位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审查


的情况,扣 2-4 分
项目名称:
附录 A 建设工程项目监理工作质量检查评分汇总表
表 A 建设工程项目监理工作质量检查评分汇总表
年 月日
检查 分类
监理 组织 机构
工程质量 及施工现 场安全监 理工作
监理实施过程及资料
相关单位 评价
序号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施工 单位
应得分 30 70 90 60 10 20 20 20 20 20 20 20 20 20 20 20 15 15 15 15 10 30 20
实得分
总得 M=B/A*100%=
%

四川省工程建设监理管理办法【最新版】

四川省工程建设监理管理办法【最新版】

四川省工程建设监理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对工程建设监理的管理,提高建设工程质量,充分发挥建设投资的综合效益,根据建设部《关于开展建设监理工作的通知》和《建设监理试行规定》,结合《四川省工程建设监理试行办法》推行三年来的实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设监理,是指具有法人资格的工程监理单位受建设单位的委托,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理合同等,对施工阶段工程建设投资、工期和质量进行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凡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进行建筑、市政、设备安装等工程建设监理,均按本办法执行。

第四条四川省建设委员会是四川省工程建设监理的主管机关。

第五条工程建设监理主管机关主要履行以下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和四川省有关工程建设监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二)负责全省监理单位的审批和资质审查;(三)负责中央各部门、军队系统所属监理单位和外省、市监理单位、港、澳、台地区以及外国监理单位在全省从事监理业务的管理;(四)负责全省监理工程师的培训考试、资格审定和执业注册的管理;(五)负责工程建设监理始投标工作的管理;(六)调解监理争议,调查处理重大监理事故;(七)检查处理违法的监理行为。

第六条各市、地、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的工程建设监理工作,其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国家、省有关工程建设监理法规、政策、规范;(二)按管理权限组织或参与本地区受监理工程的竣工验收;(三)受理监理单位及监理工程师的申报,负责本地区的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的初审;(四)对进入本地区承担建设监理业务的监理单位进行注册登记和管理;(五)指导、管理本地区工程建设监理工作。

第七条下列建设工程实行监理:(-)国家和省、市的重点建设工程;(二)大中型工业、交通建设项目、市政公用工程和基础设施建设工程;(三)涉外返设工程;(四)高层、深基、大跨及特珠技术要求的建、构筑物;(五)成片开发建设的住宅小区工程。

第八条成立建设监理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固定的经营场所;(二)注册资金10万元以上;(三)有符合国家和我省规定的工程技术和管理人员;(四)有与承担监理业务相适应的监理手段。

《总监理工程师管理办法》

《总监理工程师管理办法》

总监理工程师管理办法审定人:校核人:编制人:二一三年八月总监理工程师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公司内部管理,提升科学管理水平,完善《公司项目管理办法》,加强项目管理的力度,明确总监理工程师在监理项目中的责、权、利,真正发挥总监理工程师在项目监理中的作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按照监理项目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制的要求,在承监项目中,总监理工程师受公司委托,代表公司全面负责履行监理合同中约定的监理单位职责。

另外,总监理工程师受公司聘任,使公司在承监项目上的一名员工,必须接受公司的管理,执行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按照公司的安排,完成其公司要求的所有任务。

第三条总监理工程师除在法律法规范畴内,履行监理规范、监理合同和相关技术规范规程约定的各项职责外,还应承担公司承监项目的人员管理、信息管理、资料管理、项目运行管理、监理成本管理和合同管理(包括已签监理合同和续签监理合同)。

第四条公司实行承监项目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制,监理工作与项目监理部总监理工程师的工资效益挂钩,单个项目独立核算的管理办法。

第五条总监理工程师要根据承监项目的进展情况,随时与公司加强信息沟通,及时整编监理资料、建议调整现场监理人员,从节约监理成本角度出发,以最少的成本投入完成最佳的监理业绩。

第六条总监理工程师应按照监理委托合同约定,及时与业主联系,催要和按时结清监理费用。

第七条总监理工程师应按照监理委托合同约定和监理规范规定,带头执行监理职业道德准则,不得与工程参建其他单位发生任何经济关系,廉洁服务,公正、公平监理。

第八条总监理工程师应按照监理委托合同约定、国家《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有关技术规范规程规定,严格控制工程质量,加强施工过程的安全管理。

第九条项目监理部的全体成员,应在总监理工程师的统一领导下,加强成本核算,厉行节约,所有花销应按监理工作需要,在总监理工程师的统一计划下进行,并征得公司同意。

第十条项目监理部人员的工资由本人与公司签订聘用合同时确定。

四川省建设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建设工程项目监理工作质量考评办法(暂行)》的通知

四川省建设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建设工程项目监理工作质量考评办法(暂行)》的通知

四川省建设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建设工程项目监理工作质量考评办法(暂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建设厅•【公布日期】2008.10.23•【字号】川建发[2008]80号•【施行日期】2008.1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四川省建设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建设工程项目监理工作质量考评办法(暂行)》的通知(川建发[2008]80号)各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扩权试点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四川省建设工程监理规定》,提高我省建设工程项目监理工作质量,强化对监理企业资质和从业人员资格的动态管理,促进我省监理行业信用体系建设,保证监理行业的健康发展,按照《建设工程监理规范》、《四川省建筑市场责任主体不良行为记录管理办法》的有关要求,结合我省实际,我厅制定了《四川省建设工程项目工作质量考评办法(暂行)》(以下简称“本办法”),现印发给你们,并就落实事项提出如下要求:一、规范工程监理行为,整顿、规范监理市场秩序,是保障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一项重要措施,对确保建设工程质量、安全起着重要作用。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认真落实本办法的有关要求,切实履行监管责任,加强对项目监理工作质量的监管,促进监理服务质量的提高。

各级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在监督工作中应严格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程序加强对监理企业履行质量、安全责任的监督。

二、各监理企业及其所属项目监理机构要强化自我管理,落实自检、自纠制度。

要围绕贯彻本办法,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加强对工程项目监理工作质量的专业化、科学化管理,促进现场监理工作管理标准化,以服务质量求生存,以服务水平求发展。

对不执行本办法,工作质量差、整改不力、社会评价差的监理企业和从业人员,将根据《四川省建筑市场责任主体不良行为记录管理办法》的要求严肃处理,并向社会公布。

四川省建设工程项目监理工作质量评分标准

四川省建设工程项目监理工作质量评分标准

四川省建设工程项目监理工作质量评分标准1 监理组织机构(25分)1.1监理企业(6分)1.1.1企业资质(2分)企业资质等级与所监理工程等级相符,且现场备有企业营业执照和资质证书复印件得2分。

企业资质等级与所监理工程等级相符,但现场无企业营业执照或资质证书复印件得1分。

●企业资质等级与所监理工程等级不相符,该工程项目总分评定为0分,并不再进行后续检查。

●监理企业允许其他单位或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将承揽的监理业务转包以及省外监理企业入川从事监理活动无备案的,该工程项目总分评定均为0分,并不再进行后续检查。

1.1.2监理合同(2分)采用《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示范文本)》(GF-2012-0202)(外资项目除外),且现场备有建设工程监理合同(含补充合同或协议)原件或复印件,合同中工程概况、服务范围和内容、总监理工程师、签约酬金、期限等填写清晰、完整、有效得2分。

现场备有建设工程监理合同(含补充合同或协议)原件或复印件,但未采用《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示范文本)》(GF-2012-0202)(外资项目除外),或合同中工程概况、服务范围和内容、总监理工程师、签约酬金、期限等填写模糊不清、有缺项得1分。

现场无建设工程监理合同(含补充合同或协议)原件或复印件、合同无效的均得0分。

1.1.3监理取费(2分)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实际收费不低于国家监理收费标准规定下限得2分。

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实际收费低于国家监理收费标准规定下限得0分。

1.2 监理人员(13分)1.2.1总监理工程师(6分)总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注册符合规定,有单位法定代表人书面授权,符合《四川省建设工程监理从业人员管理办法》规定,且常驻现场得6分;未常驻现场得4分。

●总监理工程师不具备国家规定的有关执业资格、或未按规定注册在本单位的,该工程项目总分评定均为0分,并不再进行后续检查。

(限期整改)●总监理工程师在跨市州的不同项目上兼职的、兼任工程项目数不符合《四川省建设工程监理从业人员管理办法》规定的、有证据表明总监理工程师不到岗或到岗率低于合同约定的、对所监理的工程项目监理工作及相关工程资料不熟悉的,第 1.2项评定均为0分。

四川省建筑施工企业项目经理资质管理实施细则

四川省建筑施工企业项目经理资质管理实施细则

四川省建筑施工企业项目经理资质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强四川省建筑企业项目经理资质治理工作,尽快培养和建立一支懂技术、会治理、善经营的建筑施工企业项目经理队伍,按照建设部《建筑施工企业项目经理资质治理方法》及《关于贯彻<建筑施工企业项目经理资质治理方法>的实施意见》,结合四川省实际。

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建筑施工企业项目经理(以下简称项目经理),是指受企业法定代表人托付对工程施工过程全面负责的项目治理者,是建筑施工企业法定代表人在工程项目上的代表人。

第三条本细则适用于四川省境内经资持审查为四级以上的施工企业和二级以上的工程总承包企业。

第四条四川省建设委员会负责归口治理全省项目经理的资质治理工作。

各市、地、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项目经理的资质治理工作。

第二章项目经理的职责和权力第五条施工企业在投标承包工程时,应同时报出承担该工程的项目经理的资质简况,同意招标单位的审查,招标时应将项目经理的资质状况作为评标定标的依据。

第六条施工企业中标后,不得任意变更项目经理。

如因专门情形变更时,征得业主同意,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施工现场公告牌应注明负责该工程的项目经理姓名及资质等级。

第七条施工企业法人代表应在工程项目治理上对项目经理充分授权,严格考核,为项目经理提供必要的工作环境和保证。

工程项目施工应建立以项目经理为首的生产经营治理系统,切实实行项目经理负责制。

项目经理在工程项目中处于中心地位,对工程项目施工负有全面治理责任。

第八条项目经理在承担项目施工治理中,应当履行下列职责:贯彻执行国家及工程所在地政府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企业的各项治理方法及规章制度;严格财经制度,加大财经治理,自觉爱护企业的信誉及利益,正确处理国家、企业及个人的利益关系;认真执行各项承包合同中由项目经理负责履行的各项条款,保证各项合同目标实现;(一)组织制定项目治理班子中各类治理人员的职责权限和各项规章制度,在工程项目施工治理中主动推行各类经济承包责任制。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现场监理工作的通知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现场监理工作的通知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现场监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6.08.12•【字号】•【施行日期】2016.08.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检验监管正文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现场监理工作的通知各市、州及扩权试点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为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监理行为,提升项目监理工作质量,充分发挥监理作用,保障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T50319-2013)及《四川省建设工程监理规定》(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180号)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建设工程监理行业实际,现将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现场监理工作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切实落实监理企业主体责任,强化项目监理机构工作到位(一)、规范施工现场项目监理机构配置工程监理企业应按照投标文件承诺及合同约定,根据工程进度按照监理规划中的人员进退场计划向现场派驻专业配套、数量满足现场监理工作需要的项目监理机构。

项目监理机构的最低人员配置不应低于《建设工程项目监理工作质量检查标准》(DBJ51/T060-2016)第3.1.4的规定。

当项目监理机构人员有较大变动调整时,人员进退场计划应重新制定。

项目监理机构应配备满足监理工作需要的办公设备、标准规范和常规检测工具等,实现项目监理工作标准化、规范化、信息化。

(二)、规范项目监理机构人员管理项目监理机构实行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制。

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应为监理企业法定代表人书面任命的国家注册监理工程师担任,依照《建筑工程项目总监理工程师质量安全责任六项规定》及《建设工程监理规范》的相关要求履行职责。

当一名总监理工程师需要同时担任多项非异地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的总监理工程师时,应经建设单位书面同意,且配备总监理工程师代表后履职,在监理合同履约期间,其同时担任总监理工程师的建设工程监理合同最多不得超过三个。

四川省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我省建设工程监理从业人员管理的通知

四川省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我省建设工程监理从业人员管理的通知

四川省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我省建设工程监理从业人员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建设厅•【公布日期】2006.12.04•【字号】川建质安发[2006]324号•【施行日期】2006.12.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四川省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我省建设工程监理从业人员管理的通知(川建质安发[2006]324号)各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法律、法规和我厅《四川省建设工程监理从业人员管理规定》(川建发[2006]145号),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省建设工程监理从业人员的管理,现提出如下要求:各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各监理企业要认真组织监理行业管理人员及本企业监理从业人员学习《四川省建设工程监理从业人员管理规定》,并结合本地和本企业实际,制定和完善对本地监理市场和本企业监理从业人员的监督管理办法,从以下三个方面来整顿和规范监理从业人员管理:一、严格市场准入,进一步规范从业人员执业条件(一)凡在我省从事工程建设监理活动的从业人员必须取得下列执业证书和执业印章;(1)总监理工程师:必须持有四川省项目总监理工程师执业证书和执业印章;(2)专业监理工程师:持有取得全国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执业证书和执业印章或四川省监理工程师执业证书和执业印章;(3)监理员:必须持有四川省项目监理员执业证书。

凡未取得上述执业证书和执业印章的人员,均不得从事工程监理及相关技术业务活动。

(二)四川省建设厅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委员会负责对全省建设工程监理从业人员的执业证书和执业印章的发放和统一管理,各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地工程监理从业人员执业条件进行初审并对其执业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二、加强现场监管,进一步规范工程监理从业人员的执业行为(一)监理从业人员的项目任职限制。

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只能在1个一等工程或3个非一等工程监理承包合同的项目上任职;专业监理工程师(除安装类)和项目监理员只能在一个监理承包合同的项目上任职;安装类专业监理工程师只能在不超过3个工程监理承包合同的项目上任职。

四川省建设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建设工程安全监理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四川省建设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建设工程安全监理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四川省建设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建设工程安全监理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建设厅•【公布日期】2005.01.18•【字号】川建监质协监字[2005]4号•【施行日期】2005.01.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四川省建设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建设工程安全监理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川建监质协监字[2005]4号)各会员单位:现将《四川省建设工程安全监理的指导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在建设工程监理工作中贯彻执行。

二00五年一月十八日四川省建设工程安全监理的指导意见为全面贯彻落实《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提高我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水平,结合我省实际,对建设工程安全监理提出以下指导意见:一、安全监理是建设监理的重要内容之一1、国务院第393号令颁布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明确了工程监理单位的安全责任,工程监理单位在监理过程中必须开展安全监理工作。

2、工程监理单位在与建设单位签订建设工程监理合同时,应明确委托安全监理的内容和相应的费用条文。

二、监理的安全职责1、工程监理单位对本单位所承接的工程建设项目安全监理工作负责。

2、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对该项目安全监理工作全面负责。

3、项目监理人员在总监理工程师领导下,按照职责分工,履行现场安全监督检查的职责,并对各自承担的安全监理工作负责。

4、监理工程师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并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承担监理责任。

三、安全监理文件的编制1、工程项目总监理工程师主持编制项目监理规划中应包括安全监理章节内容,根据工程项目特点明确安全监理的范围、内容,制定安全监理控制程序和制度,确定监理人员的安全职责及分工。

2、各专业监理工程师编写的监理实施细则应确定安全监理的具体内容及重点,监控的方法和措施。

3、对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及以下危险性较大的分项分部设置特殊监控点,要有明确的监控措施、方法。

相关主题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四川省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管理办法
2006年10月12日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工程建设监理行业从业人员的管理,规范建设工程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的监理行为,提高建设工程监理水平,保证建设监理工作质量;根据《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建设工程监理规范》,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监理活动的单位及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项目总监理工程师(以下简称项目总监),系指由监理单位法定代表人书面授权,全面履行监理合同的全权负责人,主持项目监理机构工作的监理工程师。

第四条建设工程项目监理实行总监负责制。

项目总监不设级别,全面负责委托监理合同的履行,主持项目监理部的工作。

项目总监对监理部其他监理人员的监理行为承担管理责任。

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实行持证上岗制度。

第五条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的发证及年审工作由四川省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委员会负责。

第六条为了进一步提高项目总监的执业水平,对项目总监作如下要求:(一)年龄在30岁以上,取得国家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并具有三年以上同类工程监理工作经验;遵纪守法,身体健康,胜任现场监理工作的监理人员,可申报项目总监。

(二)年龄在45岁以上,取得四川省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并具有三年以上同类工程监理工作经验;遵纪守法,身体健康,胜任现场监理工作的监理人员,可申报项目总监。

(三)年龄在55岁以下,未取得国家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的,2008年12月31日后不得担任项目总监工作。

第七条项目总监只宜担任一个一等工程项目;经建设单位同意,最多可担任三个非一等工程项目。

第八条项目总监在从事监理活动中必须履行下列职责:
1、执行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强制性标准和制度;遵守职业道德。

2、严格按照建设工程监理规范的要求,对建设工程实施监理,依法行使签字权。

3、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从事监理活动,维护业主和被监理单位的合法权益。

4、遵守国家、省、市有关执业资格管理规定,持证上岗,不挂名虚设。

5、工作到位,按照国家规定承担相应规模的工程监理工作,并按照国家和省、市规定及合同的约定,对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承担监理责任。

6、廉洁从业,自觉抵制腐败行为。

7、接受政府委托的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的监督。

第九条项目总监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工程质量、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项目总监应当将相关情况及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第十条实行项目总监挂牌上岗制度。

进入现场项目总监必须佩戴全省统一制做的“项目总监工作证”。

第十一条项目总监变更。

监理单位应保证经招投标或合同协商指定的项目总监实际进驻工程现场,项目总监确需变更时,监理单位应征得建设单位的同意并递交书面变更通知。

接替主持监理机构工作的项目总监,必须具备本规定第五条的相应资格。

第十二条根据工程质量、建筑安全及工程建设强制性条文的要求,项目总监应定期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所规定的相关继续教育培训。

第十三条项目总监应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关于规范监理市场、工程质量监理及安全监理责任行为的监督。

第十四条违反本规定的企业和个人由四川省建设厅分别给予责令整改、警告、通报批评、不良行为记录、网上公示公告等处理,并记入企业及个人的信誉档案;涉及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条款进行处罚或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原《四川省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管理暂行办法》(川建厅质安发[2000]0500号)同时废止。

第十六条本规定由四川省建设厅负责解释。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