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银行业金融机构内部审计指引
商业银行内部审计指引
商业银行内部审计指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商业银行完善公司治理,加强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健全内部审计体系,提升内部审计的独立性和有效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商业银行适用本指引.
第三条本指引所称内部审计是商业银行内部独立、客观的监督、评价和咨询活动,通过运用系统化和规范化的方法,审查评价并督促改善商业银行业务经营、风险管理、内控合规和公司治理效果,促进商业银行稳健运行和价值提升。
第四条商业银行内部审计目标包括:推动国家有关经济金融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则的有效落实;促进商业银行建立并持续完善有效的风险管理、内控合规和公司治理架构;督促相关审计对象有效履职,共同实现本银行战略目标。
第五条商业银行内部审计工作应独立于业务经营、风险管理和内控合规,并对上述职能履行的有效性实施评价.内部审计活动应遵循独立性、客观性原则,不断提升内部审计人员的专业能力和职业操守。
第六条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依据本指引对商业银行内
部审计工作实施监管评估。
第二章组织架构
第七条商业银行应建立独立垂直的内部审计体系。
第八条董事会对内部审计的独立性和有效性承担最终责任。董事会应根据本银行业务规模和复杂程度配备充足、稳定的内部审计人员;提供充足的经费并列入财务预算;负责批准内部审计章程、中长期审计规划和年度审计计划等;为独立、客观开展内部审计工作提供必要保障;对内部审计工作的独立性和有效性进行考核,并对内部审计质量进行评价。
第九条董事会应下设审计委员会。审计委员会成员不少于3人,多数成员应为独立董事。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具有财务、审计和会计等专业知识和工作经验。审计委员会负责人原则上应由独立董事担任.
商业银行内部审计指引
商业银行内部审计指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商业银行完善公司治理,加强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健全内部审计体系,提升内部审计的独立性和有效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商业银行适用本指引。
第三条本指引所称内部审计是商业银行内部独立、客观的监督、评价和咨询活动,通过运用系统化和规范化的方法,审查评价并督促改善商业银行业务经营、风险管理、内控合规和公司治理效果,促进商业银行稳健运行和价值提升。
第四条商业银行内部审计目标包括:推动国家有关经济金融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则的有效落实;促进商业银行建立并持续完善有效的风险管理、内控合规和公司治理架构;督促相关审计对象有效履职,共同实现本银行战略目标。
第五条商业银行内部审计工作应独立于业务经营、风险管理和内控合规,并对上述职能履行的有效性实施评价。内部审计活动应遵循独立性、客观性原则,不断提升内部审计人员的专业能力和职业操守。
第六条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依据本指引对贸易银行内部审计工作实施监管评估。
第二章组织架构
第七条商业银行应建立独立垂直的内部审计体系。
第八条董事会对内部审计的独立性和有效性承担最终责任。董事会应根据本银行业务规模和复杂程度配备充足、稳定的内部审计人员;提供充足的经费并列入财务预算;负责批准内部审计章程、中长期审计规划和年度审计计划等;为独立、客观开展内部审计工作提供必要保障;对内部审计工作的独立性和有效性进行考核,并对内部审计质量进行评价。
第九条董事会应下设XXX成员不少于3人,多数成员应为独立董事。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具有财务、审计和会计等专业知识和工作经验。审计委员会负责人原则上应由独立董事担任。
银监会修订发布《商业银行内部审计指引》
银监会修订发布《商业银行内部审计指引》
佚名
【期刊名称】《中国信用卡》
【年(卷),期】2016(0)5
【摘要】为进一步提升商业银行内部审计的独立性和有效性,发挥内部审计作为风险管理第三道防线的作用,银监会对原《银行业金融机构内部审计指引》进行了修订,并于近日正式发布实施《商业银行内部审计指引》(以下简称《指引》)。【总页数】1页(P9-9)
【关键词】内部审计;商业银行;修订;风险管理;金融机构;银行业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239.45
【相关文献】
1.中国银监会发布《商业银行表外业务风险管理指引(修订征求意见稿)》 [J],
2.银监会通过《国有股份制商业银行公司治理及相关监管指引》和《银行业金融机构内部审计指引》 [J],
3.中国银监会修订发布《商业银行内部审计指引》 [J],
4.银监会发布《商业银行内部审计指引(征求意见稿)》 [J],
5.银监会修订发布《商业银行内部审计指引》 [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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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业金融机构内部审计指引
• 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 • ……
•审计署
• 中国内部审计准则 • 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
•保监会
• 保险公司内部审计指引(试行) • 保险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建设指导原则
•财政部、证监会、审计署、银监会、保监会
• 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
5
内部稽核的法律及监管环境(续)
《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
调配资源、确定频率、选择对象、决 定工作范围、使用相关技术手段,以完 成稽核目标
在实施稽核时获得必要的相关部门人 员支持,或内、外部专业服务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
内部稽核人员不能承担以下职权: • 履行本行或附属公司的经营职能; • 发起或批准稽核部门之外的会计事项; • 指挥稽核部门之外的本行员工,被指定参与稽核组或提供协助的人员除外。
2003
2006
2009
……
6
内部稽核行业规范
国际内部审计实务标准 (IIA)
•属性标准 •工作标准 •内部审计师协会职业道德规范 •实务公告
中国内部审计规范
•中国内部审计规定
• 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
•中国内部审计准则
• 内部审计基本准则 • 内部审计人员职业道德规范 • 内部审计具体准则 • 内部审计实务指南
按COSO的内部控制框架,对全行内 部控制系统的适当性和有效性进行评价
商业银行内部审计指引全文
商业银行内部审计指引全文
一、总则
1.1 目的和依据
本指引旨在规范商业银行内部审计工作,提高内部审计质量和风险防范能力,保障商业银行稳健发展。本指引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规章和内部审计准则制定。
1.2 适用范围
本指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商业银行。其他金融机构可参照执行。
二、内部审计基本原则
2.1 独立性原则
商业银行内部审计工作应保持独立性,不得因任何利益关系影响或损害审计的客观、公正和完整。
2.2 风险导向原则
商业银行内部审计应以风险为导向,重点关注高风险领域和潜在风险点,提高风险防范意识。
2.3 全面覆盖原则
商业银行内部审计应覆盖各项业务、各个部门和各个层级,不留盲区和死角。
三、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
3.1 内部审计机构
商业银行应设立独立的内部审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内部审计工作。内部审计部门应向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3.2 内部审计人员
商业银行应配备足够数量的合格内部审计人员,并加强培训和考核。内部审计人员应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经验,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规章的要求。
四、内部审计职责和权限
4.1 审计职责
商业银行内部审计部门应履行以下职责:
(1)制定并组织实施内部审计计划;
(2)监督并评价商业银行各项业务、各部门、各岗位的合规性和有效性;
(3)发现并报告潜在风险和违规行为;
(4)督促落实整改意见和建议;
(5)出具审计意见和审计报告。
4.2 审计权限
商业银行应赋予内部审计部门以下权限:
(1)要求被审计部门提供相关资料和报告;
(2)列席相关会议;
(3)对违规行为进行调查和处理;
银监会修订银行业金融机构内部审计指引
龙源期刊网
银监会修订银行业金融机构内部审计指引
作者:
来源:《商业会计》2016年第11期
最近,银监会发布公告,为进一步提升商业银行内部审计的独立性和有效性,发挥内部审计作为风险管理第三道防线的作用,对原《银行业金融机构内部审计指引》进行修订,并正式发布实施《商业银行内部审计指引》。此次修订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强化商业银行内部审计的独立性;二是完善内部审计组织架构;三是强化商业银行内部审计制度建设;四是明确商业银行内部审计工作流程;五是对内审活动外包加以规范;六是明确监管评估的机制安排;七是对银行集团和村镇银行提出差异化要求。
2016年全国代理营业机构负责人任职资格模拟考试4
2016年全国代理营业机构负责人任职资格模拟考试4
2016年全国邮政代理营业机构负责人任职资格模拟考试(4)
一、单选题 (共 40 题,每题 1 分,共 40 分)
1、商业银行自己开发设计的理财产品,应当由商业银行()负责报告。
A、总行
B、支行
C、一级分行
D、二级分行
答案:A,
2、根据《银行业金融机构内部审计指引》,内部审计部门有权及时、全面了解经营管理信息,并就有关问题向审计对象和相关人员进行()。
A、调查、质询、取证
B、取证、调查及相关处理
C、调查、取证、处罚
D、质询、取证、审查
答案:A,
3、(),邮政储蓄与邮政汇兑两大应用系统互通。
A、2005年
B、2006年
C、2008年
D、2007年
答案:B,
4、目前,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的经营模式为()。
A、邮政代理模式
B、自营模式
C、自营+邮政代理
D、托管模式
答案:C,
5、商业银行应当建立个人理财顾问服务的()制度,定期对客户评估报告或投资顾问建议进行重新评估,并向客户说明有关评估情况。
A、持续评估
B、定期评估
C、重新评估
D、跟踪评估
答案:D,
6、下列关于存本取息存款的说法,正确的是()。
A、取息日必须大于或等于约定取息日
B、约定取息日未取利息的,只能到期一并支取
C、逾期取息时,逾期利息按活期计息
D、每次取息金额根据本金和取息间隔计算得出,保留至分位
答案:A,
7、额度类消费贷款中,可执行的最低利率是()。
A、基准利率下浮5%
B、基准利率
C、基准利率上浮10%
D、基准利率上浮5%
答案:B,
8、下列哪一项不属于商业银行操作风险管理信息系统应具备的基本功能
商业银行内部审计指引2016
商业银行内部审计指引2016 商业银行内部审计指引2016
一、引言
1.1 目的
1.2 背景
1.3 范围
1.4 定义
二、内部审计组织和职责
2.1 内部审计部门设置
2.2 内部审计组织结构
2.3 内部审计职责和权限
三、内部审计流程
3.1 内部审计计划制定
3.2 内部审计工作底稿和程序
3.3 内部审计测试和抽样
3.4 内部审计情况报告
3.5 内部审计结果跟踪和闭环
四、内部审计对象
4.1 风险管理
4.2 财务管理
4.3 内部控制体系
4.4 战略管理
4.5 监管合规
4.6 信息系统审计
五、内部审计方法和技术
5.1 内部审计的方法论
5.2 数据分析技术在内部审计中的应用
5.3 风险评估和风险管理技术在内部审计中的应用
5.4 面谈和访谈技巧
法律名词及注释:
1:内部审计:指商业银行内部对风险管理、财务管理、内部控制体系、战略管理、监管合规以及信息系统审计等方面的独立审计活动。
2:风险管理:指商业银行识别、衡量和管理与其业务活动相关的各种内外部风险的过程。
3:财务管理:指商业银行对其财务资源的有效管理和运用以支持其业务发展和实现财务目标的过程。
4:内部控制体系:指商业银行为了达成其业务目标,并为财务报表提供合理保证的一系列相互关联的控制措施和程序。
5:战略管理:指商业银行根据其核心竞争力和市场环境来制定、实施和评估其长期发展战略的一系列管理活动。
6:监管合规:指商业银行遵守相关法规、规章和监管要求,确保其业务活动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7:信息系统审计:指商业银行对其信息系统的安全性、完整性和可用性进行审计的过程。
银行业金融机构内部审计指引银监发2006-51号
银行业金融机构内部审计指引银监发2006-51号
银行业金融机构内部审计指引
银监发[2006]第51号2006年6月27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银行业金融机构完善公司治理,加强内部控制,健全内部审计体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所称银行业金融机构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政策性银行和商业银行。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银监会)批准设立的其他金融机构可参照执行本指引。
第三条本指引所称内部审计是一种独立、客观的监督、评价和咨询活动,是银行业金融机构内部控制的重要组成部分。通过系统化和规范化的方法,审查评价并改善银行业金融机构经营活动、风险状况、内部控制和公司治理效果,促进银行业金融机构稳健发展。
第四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内部审计的目标是,保证国家有关经济金融法律法规、方针政策、监管部门规章的贯彻执行;在银行业金融机构风险框架内,促使风险控制在可接受水平;改善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运营,增加价值。
第五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内部审计工作应当独立于经营管理,以风险为导向,确保客观公正。
第六条中国银监会依据本指引检查评价银行业金融机构内部审计工作。
第二章机构和人员
第七条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董事会负责建立和维护健全有效的内部审计体系。没有设立董事会的,由高级管理层负责履行有关职责。董事会应下设审计委员会。审计委员会成员不少于3人,多数成员应是非执行董事。审计委员会主席应由独立董事担任。没有设立董事会的,审计委员会组成及委员会负责人由高级管理层确定。
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商业银行内部审计指引的通知-国家规范性文件
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商业银行内部审计指引的通知
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大型银行、股份制银行,邮政储蓄银行,外资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其他会管金融机构:
现将《商业银行内部审计指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6年4月16日
商业银行内部审计指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商业银行完善公司治理,加强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健全内部审计体系,提升内部审计的独立性和有效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商业银行适用本指引。
第三条本指引所称内部审计是商业银行内部独立、客观的监督、评价和咨询活动,通过运用系统化和规范化的方法,审查评价并督促改善商业银行业务经营、风险管理、内控合规和公司治理效果,促进商业银行稳健运行和价值提升。
第四条商业银行内部审计目标包括:推动国家有关经济金融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则的有效落实;促进商业银行建立并持续完善有效的风险管理、内控合规和公司治理架构;督促相关审计对象有效履职,共同实现本银行战略目标。
第五条商业银行内部审计工作应独立于业务经营、风险管理和内控合规,并对上述职能履行的有效性实施评价。内部审计活动应遵循独立性、客观性原则,不断提升内部审计人员的专业能力和职业操守。
第六条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依据本指引对商业银行内部审计工作实施监管评估。
第二章组织架构
第七条商业银行应建立独立垂直的内部审计体系。
第八条董事会对内部审计的独立性和有效性承担最终责任。董事会应根据本银行业务规模和复杂程度配备充足、稳定的内部审计人员;提供充足的经费并列入财务预算;负责批准内部审计章程、中长期审计规划和年度审计计划等;为独立、客观开展内部审计工作提供必要保障;对内部审计工作的独立性和有效性进行考核,并对内部审计质量进行评价。
商业银行内部审计指引
商业银行内部审计指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商业银行完善公司治理,加强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健全内部审计体系,提升内部审计的独立性和有效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商业银行适用本指引。
第三条本指引所称内部审计是商业银行内部独立、客观的监督、评价和咨询活动,通过运用系统化和规范化的方法,审查评价并督促改善商业银行业务经营、风险管理、内控合规和公司治理效果,促进商业银行稳健运行和价值提升.
第四条商业银行内部审计目标包括:推动国家有关经济金融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则的有效落实;促进商业银行建立并持续完善有效的风险管理、内控合规和公司治理架构;督促相关审计对象有效履职,共同实现本银行战略目标。
第五条商业银行内部审计工作应独立于业务经营、风险管理和内控合规,并对上述职能履行的有效性实施评价。内部审计活动应遵循独立性、客观性原则,不断提升内部审计人员的专业能力和职业操守。
第六条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依据本指引对商业银行内部审计工作实施监管评估。
第二章组织架构
第七条商业银行应建立独立垂直的内部审计体系。
第八条董事会对内部审计的独立性和有效性承担最终责任。董事会应根据本银行业务规模和复杂程度配备充足、稳定的内部审计人员;提供充足的经费并列入财务预算;负责批准内部审计章程、中长期审计规划和年度审计计划等;为独立、客观开展内部审计工作提供必要保障;对内部审计工作的独立性和有效性进行考核,并对内部审计质量进行评价.
第九条董事会应下设审计委员会。审计委员会成员不少于3人,多数成员应为独立董事。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具有财务、审计和会计等专业知识和工作经验.审计委员会负责人原则上应由独立董事担任.
10.银行业金融机构内部审计指引
10.银行业金融机构内部审计指引
银行业金融机构内部审计指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银行业金融机构完善公司治理,加强内部控制,健全内部审计体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所称银行业金融机构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政策性银行和商业银行。
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银监会)批准设立的其他金融机构可参照执行本指引。
第三条本指引所称内部审计是一种独立、客观的监督、评价和咨询活动,是银行业金融机构内部控制的重要组成部分。通过系统化和规范化的方法,审查评价并改善银行业金融机构经营活动、风险状况、内部控制和公司治理效果,促进银行业金融机构稳健发展。
第四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内部审计的目标是,保证国家有关经济金融法律法规、方针政策、监管部门规章的贯彻执行;在银行业金融机构风险框架内,促使风险控制在可接受水平;改善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运营,增加价值。
第五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内部审计工作应当独立于经营管
理,以风险为导向,确保客观公正。
第六条中国银监会依据本指引检查评价银行业金融机构内部审计工作。
第二章机构和人员
第七条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董事会负责建立和维护健全有效的内部审计体系。没有设立董事会的,由高级管理层负责履行有关职责。
董事会应下设审计委员会。审计委员会成员不少于3人,多数成员应是非执行董事。审计委员会主席应由独立董事担任。没有设立董事会的,审计委员会组成及委员会负责人由高级管理层确定。
商业银行内部审计指引
商业银行内部审计指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商业银行完善公司治理,加强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健全内部审计体系,提升内部审计的独立性和有效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商业银行适用本指引。
第三条本指引所称内部审计是商业银行内部独立、客观的监督、评价和咨询活动,通过运用系统化和规范化的方法,审查评价并督促改善商业银行业务经营、风险管理、内控合规和公司治理效果,促进商业银行稳健运行和价值提升。
第四条商业银行内部审计目标包括:推动国家有关经济金融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则的有效落实;促进商业银行建立并持续完善有效的风险管理、内控合规和公司治理架构;督促相关审计对象有效履职,共同实现本银行战略目标。
第五条商业银行内部审计工作应独立于业务经营、风险管理和内控合规,并对上述职能履行的有效性实施评价。内部审计活动应遵循独立性、客观性原则,不断提升内部审计人员的专业能力和职业操守。
第六条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依据本指引对商业银行内部审计工作实施监管评估。
第二章组织架构
第七条商业银行应建立独立垂直的内部审计体系。
第八条董事会对内部审计的独立性和有效性承担最终责任。董事会应根据本银行业务规模和复杂程度配备充足、稳定的内部审计人员;提供充足的经费并列入财务预算;负责批准内部审计章程、中长期审计规划和年度审计计划等;为独立、客观开展内部审计工作提供必要保障;对内部审计工作的独立性和有效性进行考核,并对内部审计质量进行评价。
第九条董事会应下设审计委员会。审计委员会成员不少于3人,多数成员应为独立董事。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具有财务、审计和会计等专业知识和工作经验。审计委员会负责人原则上应由独立董事担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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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银行业金融机构内部审计指引
银行业金融机构内部审计指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银行业金融机构完善公司治理,加强内部控制,健全内部审计体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所称银行业金融机构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政策性银行和商业银行。
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银监会)批准设立的其他金融机构可参照执行本指引。
第三条本指引所称内部审计是一种独立、客观的监督、评价和咨询活动,是银行业金融机构内部控制的重要组成部分。通过系统化和规范化的方法,审查评价并改善银行业金融机构经营活动、风险状况、内部控制和公司治理效果,促进银行业金融机构稳健发展。
第四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内部审计的目标是,保证国家有关经济金融法律法规、方针政策、监管部门规章的贯彻执行;在银行业金融机构风险框架内,促使风险控制在可接受水平;改善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运营,增加价值。
第五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内部审计工作应当独立于经营管
第十一条内部审计人员应具备相应的专业从业资格:
(一)专业水平。内部审计人员应具备大专以上学历,掌握与银行业金融机构内部审计相关的专业知识,熟悉金融相关法律法规及内部控制制度。
(二)从业经验。内部审计人员至少应具备两年以上金融从业经验;审计项目负责人员至少应具有三年以上审计工作经验,或六年以上金融从业经验。
(三)道德准则。内部审计人员应具有正直、客观、廉洁、公正的职业操守,且从事金融业务以来无不良记录。
第三章职责
第十二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应以制度形式明确董事会、审计委员会、首席审计官和内部审计部门及人员职责。
第十三条董事会对内部审计的适当性和有效性承担最终责任,负责批准内部审计章程、中长期审计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等,为独立、客观开展内部审计工作提供必要保障,并对审计工作情况进行考核监督。
第十四条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根据董事会授权组织指导内部审计工作。审计委员会应定期召开会议,并可视需要邀请高级管理层人员列席。
第十五条首席审计官负责组织实施内部审计章程、中长期审计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做好协调工作,及时向董事会和高级
管理层主要负责人报告审计工作情况,并对内部审计的整体质量负责。
第十六条内部审计部门应对董事会和审计委员会负责,制定内部审计程序,评价风险状况和管理情况,落实年度审计工作计划,开展后续审计,监督整改情况,对审计项目质量负责,做好档案管理。
第十七条内部审计事项主要包括:
(一)经营管理的合规性及合规部门工作情况。
(二)内部控制的健全性和有效性。
(三)风险状况及风险识别、计量、监控程序的适用性和有效性。
(四)信息系统规划设计、开发运行和管理维护的情况。
(五)会计记录和财务报告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六)与风险相关的资本评估系统情况。
(七)机构运营绩效和管理人员履职情况等。
第四章权限
第十八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以制度形式明确赋予内部审计部门履行职责所必需的权限。
第十九条内部审计部门有权列席或参加与内部审计部门职责有关的会议。
第二十条内部审计部门有权及时、全面了解经营管理信息,并就有关问题向审计对象和相关人员进行调查、质询、取证。
第二十一条内部审计部门认为必要时有权向董事会直接汇报审计发现。
第二十二条内部审计部门应具有处理建议权和必要的处罚权。
第二十三条内部审计部门对拒绝接受或不配合内部审计、拒绝提供或提供虚假资料、打击报复或陷害审计人员的,有权向上级报告,要求及时予以制止并做出处理。
第五章质量控制
第二十四条内部审计部门可就风险管理、内部控制等有关问题提供咨询服务,但不应直接参与或负责内部控制设计和经营管理决策与执行。
第二十五条内部审计部门应在年度风险评估的基础上确定审计重点,审计频率和程度应与银行业金融机构业务性质、复杂程度、风险状况和管理水平相一致。
对每一营业机构的风险评估每年至少一次,审计每两年至少一次。
第二十六条内部审计部门和审计人员应严格按照审计程序和审计方法实施审计项目,并定期进行自我评估。
第二十七条内部审计部门应建立内部审计人员的审计回避制度,确保内部审计的客观性。
第二十八条内部审计部门应建立内部审计人员后续培训制度,鼓励内部审计人员取得注册会计师、注册内部审计师、注册
信息系统审计师等执业资格,以保证内部审计人员的专业胜任能力。
第二十九条内部审计部门应加强科技手段和信息技术在审计工作中的运用,建立完善非现场内部审计监测体系及内部审计操作系统、信息管理系统。
第三十条内部审计部门根据工作需要,经董事会批准后,可将部分内部审计项目外包,但需事先对外包机构的独立性、客观性和专业胜任能力进行评估。
第三十一条内部审计部门应建立审计复议制度,对审计对象提出异议的审计结论,由作出审计结论的审计机构的上级机构进行复议。
第三十二条董事会可聘请外部机构对内部审计部门的尽职情况进行评价,并保证外部检查人员独立于评价对象、具备专业胜任能力以及与评价对象没有利益冲突。
第六章报告制度
第三十三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建立与垂直管理体系相适应的内部审计报告制度和报告线路。
第三十四条审计委员会应按季度向董事会报告审计工作情况,并通报高级管理层和监事会。
第三十五条首席审计官和内部审计部门应按季向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主要负责人报告审计工作情况。每年至少一次向董事会提交包括履职情况、审计发现和建议等内容的审计工作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