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募基金自查清单
私募基金公司廉洁风险点自查及自我防控表
私募基金公司廉洁风险点自查及自我防控表
(最新版)
目录
一、引言
二、私募基金公司廉洁风险点的自查
1.内部管理机制不健全
2.投资决策过程不透明
3.信息披露不完整
4.利益冲突和利益输送
5.违规操作和违法行为
三、私募基金公司廉洁风险的自我防控措施
1.完善内部管理机制
2.提高投资决策的透明度
3.加强信息披露的管理
4.规避利益冲突和利益输送
5.杜绝违规操作和违法行为
四、结论
正文
一、引言
随着金融市场的发展,私募基金公司在我国市场中的地位日益重要。然而,由于监管力度不够、内部管理不健全等原因,私募基金公司面临着诸多廉洁风险。为了保障私募基金公司的健康发展,有必要对其廉洁风险点进行自查,并采取相应的自我防控措施。
二、私募基金公司廉洁风险点的自查
1.内部管理机制不健全
私募基金公司在管理过程中,可能存在内部管理机制不健全的问题。这可能导致公司在决策、执行、监督等方面出现漏洞,给廉洁风险留下可乘之机。
2.投资决策过程不透明
私募基金公司在进行投资决策时,可能存在信息不对称、决策过程不透明的问题。这容易引发利益输送、利益冲突等问题,影响公司的廉洁性。
3.信息披露不完整
私募基金公司在信息披露方面,可能存在披露不完整、不及时的问题。这可能影响到投资者的知情权,同时也可能为公司内部操纵留下空间。
4.利益冲突和利益输送
私募基金公司在运作过程中,可能存在利益冲突和利益输送的问题。这可能导致公司利益受损,影响公司的长远发展。
5.违规操作和违法行为
私募基金公司在追求利润的过程中,可能存在违规操作、违法行为。这不仅会损害公司形象,还可能导致公司受到法律制裁。
私募基金风险排查表
私募基金风险排查表
摘要:
I.简介
- 私募基金风险排查表的背景和目的
II.私募基金风险排查表的内容
- 私募基金的基本信息
- 私募基金的投资范围和策略
- 私募基金的风险评估
- 私募基金的收益和费用
- 私募基金的管理团队和投资经验
III.私募基金风险排查表的作用
- 帮助投资者了解私募基金的风险
- 帮助投资者选择适合自己的私募基金
- 帮助私募基金管理人规范管理
IV.如何使用私募基金风险排查表
- 了解私募基金的基本信息
- 评估私募基金的风险和收益
- 考虑自己的投资目标和风险承受能力
- 参考其他投资者的经验和意见
V.结论
- 私募基金风险排查表的重要性
- 投资者应该重视私募基金的风险排查
正文:
私募基金是一种非公开募集的基金,通常由一些富有经验的投资者和管理人组成,投资范围广泛,包括股票、债券、房地产等。私募基金的风险排查表是帮助投资者了解私募基金风险的一种工具,也是私募基金管理人规范管理的重要文件。
私募基金风险排查表的内容包括私募基金的基本信息、投资范围和策略、风险评估、收益和费用、管理团队和投资经验等。投资者可以通过这些信息了解私募基金的风险和收益,选择适合自己的私募基金。私募基金管理人可以通过这些信息规范管理,提高管理水平和投资效益。
私募基金风险排查表的作用非常重要。首先,它可以帮助投资者了解私募基金的风险,避免因为对风险不了解而导致的投资损失。其次,它可以帮助投资者选择适合自己的私募基金,提高投资效果。最后,它可以帮助私募基金管理人规范管理,提高管理水平和投资效益。
在使用私募基金风险排查表时,投资者应该首先了解私募基金的基本信息,包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管理团队等。其次,投资者应该评估私募基金的风险和收益,考虑自己的投资目标和风险承受能力。最后,投资者可以参考其他投资者的经验和意见,综合考虑后做出投资决策。
私募基金风险自查报告
私募基金风险自查报告
1. 引言
私募基金作为一种非公开发行的、专门面向合格投资者的投资工具,其投资范
围和方式相对较灵活,但也伴随着一定的风险。为了更好地管理和控制风险,私募基金管理人需要进行风险自查,及时发现并解决潜在的问题。本报告旨在对私募基金的风险进行全面的自查,并提供相应的解决方案。
2. 市场风险
私募基金的市场风险主要包括市场价格波动、流动性风险、政策风险等。管理
人应重点关注以下几个方面:
•对市场行情的判断是否准确,是否存在错误的投资决策;
•是否存在大量集中投资于特定行业或公司,是否存在行业或公司风险;
•是否存在违规操作或信息不对称的情况。
针对以上问题,管理人可以建立完善的风险管理体系,包括风险分析模型、投
资决策流程等,以提高风险识别和控制能力。
3. 信用风险
信用风险是指债务人无法按时履行债务义务,可能导致投资者无法收回投资本
金和利息的风险。管理人应关注以下问题:
•是否存在投资对象的信用状况下滑的风险;
•是否存在与相关方存在利益冲突,导致投资决策偏离基金利益的风险;
•是否存在对投资者隐瞒关键信息的风险。
为有效管理信用风险,管理人可以加强对投资对象的尽职调查,建立健全的风
险评估机制,并加强与相关方的沟通与透明度。
4. 法律合规风险
私募基金的运作涉及大量的法律合规事项,如基金合同的签订、信息披露、内
部控制等。管理人应关注以下问题:
•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是否存在违规经营的风险;
•是否存在合同约定不明确或不合理的风险;
•是否存在内部控制不完善导致违规操作的风险。
为降低法律合规风险,管理人可以加强法律风险意识,建立合规风险管理机制,确保基金的合法合规运作。
私募基金自查报告[5篇][修改稿]
私募基金自查报告[5篇][修改稿]第一篇:组成人员及机构设置
本篇报告主要针对机构设置及组成人员进行自查,包括总经理、运营人员、财务人员等,确保机构组织架构健康稳定。同时,对管
理层和决策层进行合规性审查,确保其政策制定和决策行为符合法
律法规的规定。
第二篇:投资管理制度
本篇报告主要自查投资范围、投资标准等制度的合规性。重点
对投资决策流程进行检查,包括决策程序、决策程序和决策环节中
工作人员职责合规性的审查。同时也需要对披露与风控制度、净值
估算、反洗钱等制度进行合规性审查。
第三篇:内部控制制度
本篇报告主要集中在对内部控制制度的自查,包括对投资决策
过程的监督、信息披露的准确性、风险控制等内容。同时也包括各
类业务风险管理、内部合规监督及违规治理等方面的自查。
第四篇:外部合规审查
本篇报告主要是通过对自查外部合规程序实施的约束性审查,
从机构合规、投资合规、信息披露合规等方面评价公司的现状及趋势。同时也要对投资人保护、机构信息公布、内部人员合规、时点
披露、新产品合规性检查等方面进行审查。
第五篇:市场交易及运营管理
本篇报告主要针对机构间交易与竞争关系、委托理财风险控制、投资业务开展、其他业务开展等方面展开,要对业务资质、监管合规、排查异常交易等方面进行审查。
以上五篇自查报告的完备性,将确保公司业务运营的合法合规,同时也有效提升了公司的管理水平。
私募机构自查报告
私募机构自查报告文档编制序号:[KK8UY-LL9IO69-TTO6M3-MTOL89-FTT688]
XX私募机构2018年自查工作报告(模
板)
一、机构基本情况
(一)机构组织架构及人员整体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公司股东、关联方、高级管理人员等方面情况。
(二)私募基金业务开展情况
(三)风险控制及合规管理情况
(四)业务运行风险状况评估
(五)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二、自查开展情况
(一)自查工作的组织
(二)自查工作的执行情况
三、自查发现的主要问题及整改计划
(一)自查发现的问题
(二)详细整改计划
四、投资者权益保护情况
(一)受理投资者投诉和处理投资者纠纷情况
(二)处理投资者投诉和纠纷的成功经验
五、意见和建议
附件:私募机构及基金产品信息表
私募基金管理机构名称(盖章)
法人代表(签字)年月日
私募基金管理人员自查自纠
私募基金管理人员自查自纠
一、引言
私募基金是指以募集资金为主要谋求利益分配的方式进行投资的基金,属于特定投资者的
专业性投资。随着我国资本市场的不断发展,私募基金管理人的角色也变得越来越重要。
私募基金管理人作为专业的投资机构,对于市场的稳定和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因此,
私募基金管理人员必须做好自查自纠工作,规范自身行为,提高管理水平,确保合规运作。
二、自查自纠的重要性
1.合规经营
私募基金管理人员在做好自查自纠工作,能够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自身经营活动,确
保合规经营。只有合规经营,私募基金管理人才能够得到监管机构的认可和市场的信任,
为其长期发展和良性竞争奠定基础。
2.风险管理
私募基金管理人员在自查自纠中,能够及时发现和纠正自身存在的风险问题,有效防范和
控制风险,保障投资者的利益。只有通过自查自纠,私募基金管理人才能够更好地了解自
身的优势和劣势,提高风险识别和管理能力,增强自身的竞争力。
3.提升管理水平
私募基金管理人员通过自查自纠,能够发现自身的不足和问题,及时进行调整和改进,提
升管理水平,提高投资绩效。只有通过持续不断地自查自纠,私募基金管理人才能够不断
完善自身管理体系,提高专业素养,不断提升自身的核心竞争力。
三、私募基金管理人员自查自纠的内容
1.合规管理
私募基金管理人员应当自查自纠其合规管理情况,包括内部合规管理机制、信息披露规范、合规风控流程等方面的落实情况,以提高自身的合规经营水平。
2.风险管理
私募基金管理人员应当自查自纠其风险管理情况,包括风险识别、风险评估、风险控制等
方面的健全程度,以更好地保障投资者的利益和提高自身的竞争力。
私募基金风险排查表
私募基金风险排查表
(原创版)
目录
一、私募基金风险排查表的背景和意义
二、私募基金风险排查表的具体内容
三、私募基金风险排查表的实施和监管
四、私募基金风险排查表对投资者的意义
五、总结
正文
一、私募基金风险排查表的背景和意义
近年来,随着我国金融市场的快速发展,私募基金作为一种重要的投资工具,吸引了越来越多的投资者关注。然而,私募基金市场的风险问题日益突出,如私募基金管理人失联、资金链断裂等,严重损害了投资者的权益。为了加强私募基金的监管,防范化解私募基金风险,国务院出台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条例》,规定自 2023 年 9 月 1 日起实施。在这个背景下,私募基金风险排查表应运而生,对于防范私募基金风险具有重大意义。
二、私募基金风险排查表的具体内容
私募基金风险排查表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对私募基金进行风险评估:
1.基金管理人的资质和诚信情况:排查表要求对私募基金管理人的营业执照、基金业协会登记情况、法定代表人及高管人员的诚信记录等进行核查。
2.基金产品的合规性和风险状况:排查表要求对私募基金的产品合同、投资范围、杠杆比例、兑付能力等进行评估。
3.基金投资的风险控制措施:排查表要求对私募基金的投资策略、风险控制制度、资金安全保障措施等进行审查。
4.信息披露和投资者权益保护:排查表要求对私募基金的信息披露情况、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投诉处理机制等进行评估。
三、私募基金风险排查表的实施和监管
私募基金风险排查表的实施和监管主要依赖于地方政府和基金业协会。地方政府负责对私募基金管理人进行现场检查,核实排查表中所列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基金业协会则负责对私募基金进行行业自律管理,对不符合要求的私募基金进行警示或处罚。
私募基金公司廉洁风险点自查及自我防控表
私募基金公司廉洁风险点自查及自我防控表
摘要:
一、私募基金公司廉洁风险点自查
1.基金募集阶段
2.基金投资阶段
3.基金管理阶段
4.基金退出阶段
二、私募基金公司廉洁风险点自我防控
1.完善公司内部治理结构
2.建立健全风险防控机制
3.提高员工职业道德素养
4.加强合规文化建设
正文:
私募基金公司在经营过程中,需要对廉洁风险点进行自查和自我防控,以确保公司稳健合规发展。本文将从私募基金公司廉洁风险点自查和自我防控两个方面进行阐述。
一、私募基金公司廉洁风险点自查
1.基金募集阶段
在基金募集阶段,私募基金公司需要关注以下廉洁风险点:
(1) 是否存在利用非法渠道进行募集的情况?
(2) 募集过程中是否遵守了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
(3) 是否向投资者充分披露了相关信息?
2.基金投资阶段
在基金投资阶段,私募基金公司需要关注以下廉洁风险点:
(1) 投资决策过程中是否存在利益输送现象?
(2) 投资过程中是否遵守了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
(3) 是否对投资项目进行了充分的尽职调查?
3.基金管理阶段
在基金管理阶段,私募基金公司需要关注以下廉洁风险点:
(1) 基金管理过程中是否存在滥用职权的情况?
(2) 是否对基金财产进行了有效的保管和运作?
(3) 是否定期向投资者披露了基金运作信息?
4.基金退出阶段
在基金退出阶段,私募基金公司需要关注以下廉洁风险点:
(1) 退出过程中是否存在利益输送现象?
(2) 退出方式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
(3) 是否对退出收益进行了合理的分配?
二、私募基金公司廉洁风险点自我防控
1.完善公司内部治理结构
私募基金自查报告
私募基金自查报告
私募基金自查报告是私募基金管理人为了规范自身运营管理、合规经营而进行的一种
内部检查,主要涵盖了私募基金管理人的组织架构、风险管理、合规运作、投资决策
和投资者权益保护等方面的内容。
一份完整的私募基金自查报告通常包含以下内容:
1. 组织架构和治理:描述私募基金管理人的组织结构、人员配置和决策层级,包括董
事会、高级管理人员和重要岗位的介绍,以及决策流程和内部控制制度的说明。
2. 风险管理:对私募基金管理人的风险管理体系进行评估,包括风险识别、风险评估、风险控制和风险监控等方面的内容。同时还需要介绍私募基金管理人的风控措施和应
对紧急情况的应急预案。
3. 合规运作:对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合规制度和合规管理情况进行评估,包括是否遵循
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是否提交相关报告和备案、是否建立完善的内部合规体系、是
否进行合规培训等。
4. 投资决策:介绍私募基金管理人的投资策略和投资决策程序,包括投资目标、投资
策略和投资限制等方面的内容。同时还需要对投资决策的科学性和合理性进行评估。
5. 投资者权益保护:对私募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者权益保护措施进行评估,包括信息披露、风险警示、投资者教育和投诉处理等方面的内容。
私募基金自查报告是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文件,旨在帮助其发现和解决存在的问题,并提升自身的管理水平和运营效能。同时,私募基金自查报告也是监管部门对私募基
金管理人进行审核和监管的重要参考依据。
私募基金投资项目法律尽职调查清单 事务所资料
私募基金投资项目法律尽职调查清单事
务所资料
目录
一、公司基本情况和历史沿革
二、公司股权法律状况
三、公司附属子公司情况
四、公司土地和房产情况
五、公司重要固定资产
六、公司知识产权
七、公司融资/借贷情况
八、关联交易和同业竞争
九、员工与劳动人事
十、财务和税务
十一、行政监管
十二、重大诉讼、仲裁和行政处罚文件及违约事件(如有)
十三、公司需要说明的其他问题
一、公司基本情况和历史沿革
XX公司成立于20XX年,总部位于XX市,是一家专注
于XX领域的公司。公司的主要业务包括XX、XX和XX。公司经营稳健,业务规模不断扩大,已成为行业内的领先企业。
二、公司股权法律状况
公司股权结构清晰,不存在争议或纠纷。公司股东之间的股权转让和股权收购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未发现任何违法行为。
三、公司附属子公司情况
公司拥有X家附属子公司,这些子公司在公司的业务拓展和发展中起着重要作用。公司与子公司之间的关系良好,不存在重大纠纷或争议。
四、公司土地和房产情况
公司拥有X块土地和X处房产,这些资产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公司未涉及任何土地或房产纠纷。
五、公司重要固定资产
公司拥有X件重要固定资产,这些资产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公司未涉及任何固定资产纠纷。
六、公司知识产权
公司拥有X项知识产权,包括专利、商标和著作权等。这些知识产权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公司未涉及任何知识产权纠纷。
七、公司融资/借贷情况
公司在过去X年内进行了X次融资或借贷,这些融资或借贷行为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公司未涉及任何融资或借贷纠纷。
私募基金管理机构自查工作底稿
附件1:
私募基金管理机构自查工作底稿
注:1、本底稿中《办法》为2014年8月21日发布实施的《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2、请根据本底稿逐项自查,在“自查情况”栏如实填写核查过程、结果等情况,并做到重点突出、条理清晰;在自查中发现存在相关问题的,需将问题及原因描述清楚,并填写整改计划。
私募公司自查情况报告
私募公司自查情况报告
一、自查目的
近年来,私募基金行业发展迅猛,监管要求也越来越高,为了全面落
实《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规范公司内部运作,提升风险控
制能力,特开展了私募公司自查工作。本报告旨在总结自查情况,查漏补缺,提出合理化建议,为公司未来发展提供参考。
二、自查内容
1.公司注册情况:检查公司是否合规注册,登记信息是否准确、完整。
2.内部治理结构:审查公司章程、内控制度、决策机构是否符合相关
监管要求。
3.投资管理:审查投资决策程序,是否符合投资标准和投资范围。
4.风险控制:评估风险控制管理制度的完善度,是否能有效控制投资
风险。
5.客户管理:确认客户管理制度是否健全,是否符合合规要求。
6.信息披露:核实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是否高,是否符合监管要求。
7.内外部合规要求:对公司内部流程、合规管理、公司员工行为等进
行全面检查。
三、自查结果
1.公司注册情况:公司已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合规注册,登记信息准确、完整。
2.内部治理结构:章程、内控制度修订完善,决策机构设置符合要求。
3.投资管理:投资决策程序规范,投资标准和范围明确,未发现违规
操作。
4.风险控制:风险控制管理制度相对完善,能有效控制投资风险。
5.客户管理:客户管理制度健全,符合合规要求,没有发现违规操作。
6.信息披露: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高,公告和报告准确、及时,并符
合监管要求。
7.内外部合规要求:公司内部流程合规管理比较规范,员工行为符合
要求。
四、发现问题
1.内控制度:部分内控制度制定不够详细,缺乏明确的操作指引。
2.风险控制:风险控制管理制度需要进一步改进,对于风险评估手段
私募管理人合规情况自查清单模版
北京市x律师事务所
关于私募基金管理人合规情况之自查清单
序
问题是/否备注
号
一、基本情况
1 是否已在基金业协会办理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
2 是否有在管基金,在管基金是否已在基金业协会备案列明在管基金名称、成
立时间、类别
3 是否有固定、合法的经营场所,是否合法拥有前述经营场所
的使用权(租赁、拥有产权等)
4 注册资本是否缴足,是否存在虚假出资、抽逃出资或其他出
资不实的情形
5 名称和经营范围中是否含有“基金管理”、“投资管理”、
“资产管理”、“股权投资”、“创业投资”等相关字样;
6 在工商机关登记的经营范围及实际经营范围中,是否兼营可
能与私募基金管理业务存在冲突的业务,如从事民间借贷、
民间融资、配资业务、小额理财、小额借贷、P2P/P2B、众筹、
保理、担保、房地产开发、交易平台等业务
7 在工商机关登记的经营范围及实际经营范围中,是否兼营与
“投资管理”的买方业务存在冲突的业务,是否兼营其它非
金融业务
8 是否存在因违反《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相关规定,被列
入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严重违法企业公示名单的情况,或
者虽然存在此种情况但已按要求完成相应整改
二、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1 是否有直接或间接参股的境外股东,如有,是否取得外资准
入投资行业的相关批准或许可
2 是否存在国有控股或参股的情况,如有,是否取得国资相关
批准文件
3 是否有控股股东,是否有实际控制人说明实际控制人的持
股情况及在管理人处
的任职情况
4 股东(合伙人)是否签署信托持股、委托持股或类似相关协
议安排
三、子公司、分支机构及其他关联机构
1 是否存在子公司(包括持股5%以上的金融企业、上市公司及
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备案尽职调查清单(详细版)
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备案尽职调查清单(详细版)
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备案尽职调查清单(详细版)
特别提醒【适用于全文,下文不重复说明】
1、营业执照、身份证、学历和学位证书等均须提供复印件(纸质版)、扫描件(电子版)各一份,要求与原件信息一致;
2、身份证扫描件可用照片替代,要求从身份证正上方拍摄,无斜角、无阴影、无反光,保证所有信息清晰可见,不被覆盖;
3、营业执照复印件均须写上日期,并在日期上加盖公章;
4、所有需签字的文本信息,均须确认文本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后再进行盖章、签字,禁止乱签、代签,后续有律师当面确认签字信息。
5、所有申请机构提供的文件均需盖公章,超过一页需盖骑缝章。
001机构基本信息
1、申请机构工商登记信息的内档和外档一份,首页盖上工商局档案查询章,所有资料盖上工商局的骑缝章(包括申请机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税务登记证及全部的存于工商局的档案,即公司章程、股东协议、出资人信息表等全部资料)。
注:①公司章程要求全体股东盖章或签字,并加盖公司红色公章;
②股东(出资人)信息表需要加盖工商局章。
2、申请机构最新营业执照;若公司发生变更,提供历次营业执照;
3、公司年检报告(公司成立1年以上需要)
4、公司成立前签署的出资协议、合作协议等(如有)
5、公司股权结构图,即实际控制人关系图,结构应披露至各个股东的最终权益持有人。
6、公司组织结构图(包括股东会、监事会/监事、董事会/执行董事、投资决策委员会(如有)、合规/风控负责人、风险管理委员会(如有)、总经理、副总经理(如有)、各部门),人员安排和组织结构图(包括所有部门及下属控股和参股公司)及各部门职责
尽职调查清单(私募基金-详细版)
尽职调查清单(私募基金-详细版)
为了确保私募基金合规运作和避免投资风险,尽职调查是非常必要的。以下是私募基金尽职调查清单的详细版本:
一、基金公司背景调查
1. 基金公司注册情况:确认基金公司是否在当地正式注册,并核对相关证照的真实性。
2. 基金公司历史与业绩:调查基金公司成立时间、历史业绩,以及公司管理层的经验与能力。
3. 基金管理团队:了解基金管理团队的组成,关注是否有核心管理人员离职的情况,以及新人员入职的情况。
4. 基金管理团队的业绩和创新能力:核查基金管理团队的业绩表现及其投资策略、风险控制方式和创新能力。
5. 基金公司上述内容(1.4)的备案情况:确认基金公司上述内容的信息披露是
否真实,并核对备案情况。
二、基金产品及投资方案调查
1. 基金产品说明书:核对私募基金产品说明书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合规性等。
2. 投资方案:核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方案相关信息,包括资金投向、资产规模、投资策略、风险控制措施等。
3. 可能存在的投资风险:了解基金产品本身可能存在的投资风险和可能产生的财务风险,以及如何规避和防范风险。
4. 基金产品关键要素比较分析:与同类产品进行比较,分析基金产品的优劣及风险收益情况。
5. 基金财务情况:分析基金产品财务状况,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和现金流量表等。
三、投资人情况调查
1. 投资人背景:了解投资人经验、投资主张、偏好、风险承受能力以及投资目的等。
2. 投资人出资情况:确认投资人是否已实际出资,并核对出资金额、方式等信息是否符合投资协议的要求。
3. 投资人限制:了解投资人约定的投资限制、出资方式限制等。
私募基金管理运作自查情况表
(三)与投资者私下签订回购协议或承诺函等文件,直接或间
接承诺保本保收益; (四)向投资者口头或者通过短信、微信等各种方式承诺保本
保收益; (五)向非合格投资者销售资产管理计划,明知投资者实质不
符合合格投资者标准,仍予以销售确认,或者通过拆分转让资
产管理计划份额或其收益权、为投资者直接或间接提供短期借
与其提供的服务不相匹配;
(七)第三方机构及其关联方以其自有资金或募集资金投资于
结构化资产管理计划劣后级份额。
(一)资产管理计划份额下设子账户、分账户、虚拟账户或将
资产管理计划证券、期货账户出借他人,违反账户实名制规
(二)为违法证券期货业务活动提供账户开立、交易通道、投
四 、 提供 交易 资者介绍等服务或便利;
级份额收益、提前终止罚息、劣后级或第三方机构差额补足优
先级收益、计提风险保证金补足优先级收益等; (二)未对结构化资产管理计划劣后级份额认购者的身份及风
险承担能力进行充分适当的尽职调查; (三)未在资产管理合同中充分披露和揭示结构化设计及相应
风险情况、收益分配情况、风控措施等信息; 二、结构化产 (四)股票类、混合类结构化资产管理计划的杠杆倍数超过1 《暂行规定》 品禁止条款 倍,固定收益类结构化资产管理计划的杠杆倍数超过3倍,其他 第四条
2.资产管理合同等同于私募基金合同; 3.资产管理计划等同于私募基金(产品)。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同一管理人管理不同类别的基金,是否坚持专业化管理原则;是否建立防范机制,防范自身管理的不同基金之间的利益输送或利益冲突。
《暂行办法》第二十二条
是否存在下列行为:(1)将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投资活动;(2)不公平地对待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3)利用基金财产或职务之便,为本人或投资者以外的人谋取利益,进行利益输送;(4)侵占、挪用基金财产;(5)泄漏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6)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投资者利益的投资活动;(7)玩忽职守,不按规定履行职责;(8)从事内幕交易、操纵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交易活动;(9)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暂行办法》第十九条;《募集办法》第九条
私募基金募集机构是否开立私募基金募集结算资金专用帐户,用于归集资金、分配收益、给付赎回款项以及清算基金财产等,确保资金原路返还。
《募集办法》第十二条
私募基金募集机构是否与监督机构签署帐户监督协议,明确对私募基金募集结算资金专用帐户的控制权、责任划分及保障资金划转安全的条款。
《暂行办法》第十二、十六条;《募集办法》第二十条
宣传推介过程中是否存在夸大宣传、虚假宣传、片面宣传等行为,是否违规使用“安全”、“保证”、“承诺”、“保险”、“避险”、“有保障”、“高收益”、“无风险”等可能误导投资者的措辞;是否夸大或者片面宣传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管理的产品、投资经理等的过往业绩。
《暂行办法》第四条;《暂行规定》第三条;《募集办法》第二十四条
《暂行规定》第八条
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是否建立员工与基金之间利益冲突防范制度及机制。重点关注:是否对员工及其亲属申报的证券账户及证券交易行为进行核对、审查;是否对员工的投资交易权限及进出关键场所权限进行严格授权管理;是否对员工的通讯行为、软硬件设备进行有效管理;是否对研报及重大投资决策进行有效保密管理;是否定期进行内部监察稽核。
《募集办法》第十三条
与投资者签署的基金合同是否约定给投资者设置不少于二十四小时的投资冷静期,募集机构在投资冷静期内不得主动联系投资者;是否约定投资者在回访确认成功前有权解除合同。
《募集办法》第二十九、三十一条
投资冷静期满后,募集机构是否指定本机构从事基金销售推介业务以外的人员以录音电话、电邮、信函等适当方式对投资者进行回访,回访过程无诱导性陈述;回访是否包括《募集办法》第三十条规定的八项内容。
《适当性办法》第二十六条;《募集办法》第八条
三、基金运作
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合同是否符合《基金法》第九十二、九十三条的规定;其他种类私募投资基金合同是否参照《基金法》第九十二、九十三条的规定,明确约定各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和相关事宜。
《基金法》第九十二、九十三条;《暂行办法》第二十条
是否将基金财产交由基金托管人托管,并由托管人对投资活动进行监督;基金合同约定私募投资基金不进行托管的,是否在合同中明确保障私募投资基金财产安全的制度措施和纠纷解决机制。
《暂行办法》第二十五条;《备案办法》第十九、二十、二十一条
私募基金管理人发生重大事项的,是否在10个工作日向基金业协会报告;私募基金发生重大事项,是否在5个工作日内向基金业协会报告。
《暂行办法》第二十五条;《备案办法》第二十二、二十三条
是否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的4个月内,向基金业协会报送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年度财务报告和所管理私募基金年度投资运作情况。
《基金法》第九条;《暂行办法》第四、二十三条
私募证券投资机构是否委托个人或不符合条件的第三方机构为其提供投资建议。提供投资建议的第三方机构应当为依法可从事资产管理业务的证券期货经营机构,或者是在中基协登记满1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具备3年以上连续可追溯证券期货投资管理业绩的投资管理人员不少于3人且无不良从业记录的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
《暂行办法》第十一、十二、十三条
同一私募基金管理人是否为单一融资项目设立多个基金产品,从而变相突破投资者人数限制。
《暂行规定》第三条
股票类、混合类结构化产品的杠杆倍数是否未超过1倍,固定收益类结构化产品的杠杆倍数是否未超过3倍,其他类结构化产品的杠杆倍数是否未超过2倍;结构化产品的总资产占净资产的比例是否未超过140%,非结构化产品的总资产占净资产的比例是否未超过200%。结构化产品名称中是否包括“结构化”或“分级”字样。
《募集办法》第二十三条
是否通过报刊、电台、电视、互联网等公众传播媒体或者讲座、报告会、分析会和张贴布告、散发传单、发送手机短信、微信、博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向不特定对象公开宣传推介。
《基金法》第九十一条;《暂行办法》第十四条;《募集办法》第二十五条
通过互联网在线向投资者推介私募基金之前,是否设置在线特定对象确定程序;该程序是否至少包括《募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的六个要素。
《暂行办法》第二十三条
是否直接或间接对结构化基金产品优先级份额认购者提供保本保收益的安排,包括但不限于是否在基金合同中约定计提优先级份额收益、提前终止罚息、劣后级或者第三方机构差额补足优先级收益、计提风险保证金补足优先级收益等;结构化产品是否嵌套投资其他结构化金融产品劣后级份额。
《暂行规定》第四条
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交易价格是否严重偏离市场公允价格,是否以获取佣金或其他不正当利益为目的,进行不必要的交易。
《暂行办法》第十五条;《暂行规定》第三条;《募集办法》第二十四条
是否根据产品或者服务的不同风险等级,对其适合的投资者类型作出判断;是否根据投资者的不同分类,对其适合购买的产品或者接受的服务作出判断;投资者的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与产品风险等级是否匹配。
《适当性办法》第十八条;《暂行办法》第十七条
《暂行办法》第十二、十三、十六条
是否按照《办法》第八条、第十条所规定的分类标准将投资者分为普通投资者和专业投资者;是否根据普通投资者的收入来源、资产状况、债务等因素确定其风险承受能力,进行细化分类和管理。
《适当性办法》第七、八、九、十条
私募基金推介材料内容是否真实、完整、准确,是否包含《募集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十五项内容。
《适当性办法》第六条;《暂行办法》第十六条;《暂行规定》第四条;《募集办法》第十八、十九条
是否未向不合格投资者募集资金;是否由投资者书面承诺符合合格投资者条件。合格投资者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1)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2)投资于单只私募基金的金额不低于100万元;(3)机构投资者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个人投资者金融资产不低于500万元或者最近三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40万元)。下列投资者视为当然的合格投资者:(1)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等养老基金,慈善基金等社会公益基金;(2)依法设立并在基金业协会备案的投资计划;(3)投资于所管理私募基金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从业人员;(4)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投资者。
项目
要点
法规依据
一、登记备案与信息报送
私募基金管理人向基金业协会登记信息是否真实、准确、完整。
《基金法》第八十九条;《暂行办法》第七条
私募基金募集完毕后,是否在20个工作日内向中国基金业协会进行备案;备案信息是否真实、准确、完整。
《基金法》第九十四条;《暂行办法》第八条;《备案办法》第十一条
是否及时填报并定期更新管理人及其从业人员的有关信息、所管理私募基金的投资运作情况和杠杆运用情况。是否分别在每月结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和每季度结束之日起10个工作日更新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和非证券类私募基金的相关信息;是否在每年度结束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更新管理人、股东或合伙人、高管、私募基金等基本信息。
推介私募基金时,是否使用“欲购从速”、“申购良机”等片面强调时间限制的措辞,是否片面节选宣传少于6个月的过往业绩,是否登载个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募集办法》第二十四条
基金合同及销售材料中是否存在包含保本保收益内涵的表述,如零风险、收益有保障、本金无忧等;是否通过推介材料、口头、微信、短信等宣传方式,或与投资者私下签订回购协议或承诺函等文件,向投资者直接或间接承诺投资本金不受损失或者承诺最低收益,包括宣传“预期收益”、“预计收益”、“预测投资业绩”等。
《暂行办法》第十六、十八条;《募集办法》第二十六条
在完成私募基金风险揭示后,是否要求投资者提供必要的、符合合格投资者标准的资产证明文件或收入证明。
《募集办法》第二十七条
投资者是否确保投资资金来源合法,不得非法汇集他人资金投资私募基金;投资者是否书面承诺其为自己购买私募基金,而不是以非法拆分转让为目的。
《募集办法》第三十条
未经回访确认成功,是否将投资者交纳的认购基金款项由募集帐户划转到基金财产帐户或托管资金帐户。
《募集办法》第三十一条
单只基金的投资者人数是否未超过法律规定的人数(有限责任公司型基金及有限合伙型基金不得超过50人;其他基金不得超过200人);投资者转让基金份额的,受让人是否为合格投资者,基金份额转让后投资者人数是否符合规定。
《适当性办法》第二十条
销售基金产品或提供服务时,是否存在下列几种行为:(1)向不符合准入要求的投资者销售产品或者提供服务;(2)向投资者就不确定事项提供确定性的判断,或者告知投资者有可能使其误认为具有确定性的意见;(3)向普通投资者主动推介风险等级高于其风险承受能力的产品或者服务;(4)向普通投资者主动推介不符合其投资目标的产品或者服务;(5)向风险承受能力最低类别的投资者销售或者提供风险等级高于其风险承受能力的产品或者服务;(6)其他违背适当性要求,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的行为。
《暂行规定》第四条
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委托第三方机构提供投资建议的,第三方机构及其关联方是否以其自有资金或募集资金投资于结构化产品劣后级份额。
《暂行规定》第五条
是否制定代销机构遴选制度,并确认受托代销机构具备销售相关产品或者提供服务的资格和落实相应适当性义务要求的能力;是否委托获得中国证监会基金销售业务资格且成为中国基金业协会会员的机构募集私募基金。
如果投资者主动要求购买风险等级高于其风险承受能力的产品或服务,私募机构是否确认其不属于风险承受能力最低类别,并进行特别的书面风险警示。
《适当性办法》第十九条
向普通投资者销售高风险产品或提供相关服务时,是否履行特别的注意义务,包括制定专门的工作程序,追加了解相关信息,告知特别的风险点,给予普通投资者更多的考虑时间,或者增加回访频次等。
《适当性办法》第二十六条;《内控指引》第十七条;
委托代销机构销售私募基金的,是否制定并告知代销机构所委托产品或者提供服务的适当性管理标准和要求(法律法规或其他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是否签订书面基金销售协议,与代销机构约定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责任,并将协议中关于私募基金管理人与代销机构权利义务划分以及其他涉及投资者利益的部分作为基金合同的附件。
《暂行办法》第二十五条
二、资金募集
私募基金管理人是否了解所销售产品或者所提供服务的信息;是否自行或委托第三方机构根据风险特征和程度,对销售的产品或者提供的服务划分风险等级。
《适当性办法》第十五条;《暂行办法》第十七条
向投资者推介私募基金之前,是否了解自然人投资者姓名、住址、职业、年龄和联系方式,了解法人或其他组织投资者的名称、注册地址、办公地址、性质、资质和经营范围;是否了解投资者财务状况、投资经验、投资目标、风险偏好、诚信记录、投资者实际控制人和实际受益人等必要信息;是否采取问卷调查等方式履行特定对象确定程序,对投资者的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进行评估;是否对基金产品劣后级份额认购者的身份及风险承担能力进行充分适当的尽职调查;评估结果有效期是否未超过3年。
《适当性办法》第二十二条
在投资者签署基金合同之前,私募基金募集机构是否向投资者说明有关法律法规,说明投资冷静期、回访确认等程序性安排以及投资者的相关权利。
《募集办法》第二十六条
是否制作风险揭示书,向客户充分揭示投资运作可能面临的风险;是否明确约定由客户自行承担投资风险并由客户签字确认;风险揭示书内容是否至少包括《募集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三个方面。
《暂行办法》第十一条
以合伙企业、契约等非法人形式,通过汇集多数投资者的资金直接或间接投资于私募基金的,是否穿透核查最终投资者为合格投资者,是否穿透合并计算投资者人数。下列投资者不再穿透核查:(1)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等养老基金,慈善基金等社会公益基金;(2)依法设立并在基金业协会备案的投资计划;(3)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投资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