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确立沉默权制度之可行性研究
《论沉默权制度在我国之构建》范文
《论沉默权制度在我国之构建》篇一一、引言沉默权,又称沉默权制度,是指个人在接受调查、审判等司法程序中,有权选择保持沉默或拒绝回答问题的权利。
这一制度旨在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确保司法程序的公正性。
本文旨在探讨沉默权制度在我国构建的必要性、现状及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完善建议。
二、沉默权制度在我国构建的必要性1. 保障人权:沉默权是公民基本权利之一,体现了对个人尊严和自由的尊重。
构建沉默权制度有助于保障公民在司法程序中的合法权益。
2. 促进司法公正:沉默权有助于防止司法机关滥用权力,保障司法程序的公正性。
在司法实践中,尊重和保护沉默权有助于提高司法公信力。
3. 适应国际司法趋势:随着国际交流的深入,我国司法制度逐渐与国际接轨。
构建沉默权制度,有助于我国更好地融入国际司法体系,提高国际形象。
三、我国沉默权制度的现状及问题1. 立法现状:我国在刑事诉讼法等法律中规定了犯罪嫌疑人有权保持沉默,但相关法律规定尚不完善,缺乏系统性、全面性。
2. 司法实践问题:在司法实践中,由于缺乏明确的法律规定和操作指南,法官和检察官对沉默权的理解和应用存在差异,导致司法实践中出现诸多问题。
3. 社会认知度低:由于宣传不足,社会大众对沉默权的认知度较低,导致在司法过程中难以充分发挥其作用。
四、完善我国沉默权制度的建议1. 完善立法:应制定一部专门的《沉默权法》,明确规定沉默权的适用范围、行使方式及法律后果等,使沉默权制度更加系统、全面。
2. 加强司法实践指导:最高法院和最高检察院应制定具体的操作指南,规范法官和检察官在司法实践中如何正确理解和应用沉默权。
3. 提高社会认知度:加强宣传教育,提高社会大众对沉默权的认知度,使公民充分了解并行使自己的权利。
4. 强化监督机制:建立独立的监督机构,对司法机关在处理涉及沉默权案件时的行为进行监督,防止滥用权力。
5. 借鉴国外经验:学习借鉴其他国家的成功经验,结合我国实际情况,不断完善我国的沉默权制度。
中国建立沉默权制度可行性研究
《沉默权的代价及价值取向》读后感沉默权现已成为国际人权法确认的一项基本人权,是现代法治国家刑事司法制度的一项重要内容,是“人类通向文明的斗争中最重要的里程碑之一”。
目前,世界上许多国家都建立了沉默权制度,尽管中国法律并没有关于沉默权问题的规定,即中国并没有建立起沉默权制度,但这并没有阻止中国学者对该问题展开相关的研究。
从20世纪90年代修改《刑事诉讼法》起,中国学者对沉默权问题就进行了严肃的学术研究并由此引发了许多争论。
新《刑事诉讼法》实施以后,法学界关于沉默权问题的争论也没有停止,相反,随着我国社会的发展以及与世界的逐步接轨,我国确立了依法治国的方针,有关这一问题的研究也变得日益深入。
特别是1998年10月签署加入了《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之后,其第14条关于“不得被强迫自证其罪或者供认罪行”的规定,再次激起法学界对沉默权的研究热情。
本人在初知沉默权后,也曾一度为此项制度的设立拍手叫好。
然而随着学习法学理论的深入,尤其是在读完孙老师《沉默权的代价及价值取向》后,愈发认为在中国应谨慎引进沉默权制度。
一、沉默权的内涵与发展按照通常的理解,沉默权应包含有三层含义:第一、不被强迫自证其罪;第二、有权拒绝陈述;第三、不因拒绝陈述而被做出不利于己的法律推定。
沉默权制度源于十七世纪英国的利尔伯案件,利尔伯以“自己不能控告自己”为由,对司法人员的讯问保持沉默,并且得到最高立法机构的认可,从那时起沉默权就成为英国刑事法律原则之一,并在1898年的《刑事证据法》中得以明确。
由于沉默权制度对于保护个人的权利,限制司法专制有着巨大的作用,并也与资本主义国家崇尚自由、博爱、平等,注重个人本位的主流价值形态相一致。
于是沉默权制度在一些发达的资本主义国家迅速发展起来,美国继英国之后,也确立了沉默权制度。
美国宪法修正案第五条规定:“任何人不得被迫自证其罪”,后来通过“米兰达警告”判例对沉默权提供了切实的保障,那些凡违反沉默权制度所得到的证据为无效证据。
对沉默权制度在我国适用可能性的再思考
二、 沉默权及我国对沉默权的争论
1. 什么是沉默权。大多数普通中国人对于 “沉默权 ” 的了解大都来 自于英美警匪电影中经典的 “你有权保持沉默 ” 这句话, 但对于沉默权 因此有必要在此对其进行一下简要的介绍。 的真实含义可能不甚理解, 沉默权制度是一项被告人的特殊权利, 是指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在 接受警察询问或者出庭受审时, 有保持沉默而拒不回答的权利。 起源 于古罗马法中关于自然正义的司法原则: 正义从未呼唤任何人揭露自 “米兰 己的罪行。沉默权从正真意义上被大家所重视, 是源于美国的 “米兰达警告” 。它主要包含的 达” 案件, 以及一直到现在都耳熟能详的 下面三种含义: ( 1 ) 被告人没有义务自证其罪, 也不被要求强迫提供证 据。( 2 ) 被告人有权对询问保持沉默, 且法官不得以此来做出对其不利 的裁判。( 3 ) 被告人可以放弃沉默权, 但是, 法官不得以当事人被迫做 “不必自证 出的有罪供诉作为定案的依据 。一般认为, 沉默权的核心是 , “人民不用自我控告 ” 。 其罪” 这种原则可追溯至依据著名的英国格言 对于沉默权的出现与发展, 它的意义也是十分重大的: 它体现着法律对 人类对人格尊严的追求作为人类生存的最大目标, 如 人权的极大保护, 康德所说: 人性中有天生的尊严, 每个人总是把自己看做是目的。 在法 律制度上被明文规定, 体现了法最基本的人文关怀, 不管是犯罪嫌疑 人, 还是被告人, 都应该得到法律的充分保护。 在此基础上, 沉默权的 确立也是对于我们侦查技术进步的一个潜在推动力, 对于我们办案手 段文明化的一个标志。 2. 我国关于沉默权的争论 。在我国近几年, 《公民权利 由于签订了 , 和政治权利公约》 将沉默权制度的确立与否推至风口浪尖, 快十年过 去了, 对于沉默权的讨论已久没有一个确定的答案, 专家学者们众说纷 纭, 莫衷一是。接下来我将主要介绍关于此项争论的正反双方观点 。 首先, 对于支持沉默权确立的一方, 他们认为: ( 1 ) 确立沉默权是我 们法制与国际接轨以及我国司法逐步走向文明的一个重要标志 。 因为 沉默权代表的是法律在道德上和人道主义观念上对所有人的关心和保 护, 不管是犯罪人还是被冤枉的人, 都应该得到它的保护。 它不仅仅体 现了我国对于每一个公民的权利的保障, 更离线出了我国社会主义法 制建设的进步与成就 。( 2 ) 沉默权体现了我国对程序正义的保证, 也是 抑制刑讯逼供的最好途径。沉默权赋予的犯罪嫌疑人与被告人不用自 172
关于建立我国沉默权制度的思考
的沉默权制度建立 了。
美 国的沉默权制度 则来源于其宪法第 五修 正案所确立 的 “ 反对 自 我归罪原则 ” 。该条 规定 “ 任何人 ……不得被强 迫在任何刑事诉讼 中作 为反对 自己的证 人。” 由于美 国将被告人也视 为证人 , 由此而推 演出犯 罪嫌疑人 、 被告人在 被讯 问时 , 持沉默和拒绝 回答的权利。1 6 年 有保 96 美 国联邦最高 法院又 确立 了著名 的“ 米兰达 规则”它要求警 察将犯 罪 , 嫌疑人 拘捕后 , 对其进行讯问前 , 在 必须先告 知四句话 :你有权 保持沉 “ 默 。你 可以不回答任何问题 , 否则你 的陈述 将会成为对你不利 的证据。 你有权雇请律 师为你 辩护。 如果你无 钱雇请 律师 , 我们将免费为你提供 律 师。” 如果 警察 在进行讯问前未告知以上权利而直接讯问 。 取得的供 述将被 法庭以程序违法为 由不予采纳 。 二、 发达国家沉默权制度的实施现状及其经验 已确立沉默权制度的英美等发 达国家根据社会现实情况 变化而对 沉默权制度进行了改革 ,以更好 的实现它在保护社会利 益和个人利益 上的价值。 进入 2 世纪 7 年代 以来 ,随着现代科技 的突飞猛进 和国际一体 O 0 化趋势 的加剧 , 各种严重犯罪也 随之变本加厉 , 司法 实践中援引沉默 在 权的大都是累犯 、 惯犯 、 高科技犯 罪 、 重罪罪犯 。而许 多犯 罪案件 , 如果 犯罪嫌疑人死不开 口, 警方很难破案 。 这样便使很多狡猾的犯罪分子逃 避了惩罚 , 沉默权成 了惩罚犯罪 的绊 脚石。为 了适应形势 的变化 , 英美 等发达 国家在保 留沉 默权制度 的同时也对它进行 了重大 的调控 。 英 国在 1 9 94年制颁 的《 刑事 审判 和公共程序 法》 中规定 了沉默权 的四种例外情况 。 在这 四种情况下 , 如果犯罪嫌疑人对警察 的提问不予 回答 , 那么在 以后 的法庭 审判 中 , 很可能被法官或 陪审团据此做出对其 不利 的推论 。这 四种情况 为 : 、 1 当被讯 问或指 控时没有提及事实 ; 、 2 未 能或拒绝对痕迹做 出解释 ; 、 3 不能或拒绝解释 出现在特定 的场所 ; 、 4 不 能在审判时作证等 。 此后 的《 警察 与刑事证据法》 又规定 了一种情况 , 即 未能提供试样 ( 例如血液 、 唾液等 ) 同时 , 。 警察在 讯问犯罪嫌疑人 时的 告知 语也 由“ 你有 权保持沉 默 , 可以不说任何话 ” 你 改为在其 后再添上 “ 但是 , 当我们 提出一些对 你稍候 出庭 有帮助 的问题时 , 如果 你仍然保 持沉默 , 所提 的问题将会 在法 庭审理时作为证据 , 你以后 的辩护将 这对 会产生非常不利 的影 响。” 一但 书规定 , 这 对受讯 问人 提出了警 告。 美 国司法界对沉默权也进行 了一些变革 , 如: 1法 官在排除 违反“ 兰达规则 ” 得的证据 时的态度趋 于宽松 。 、 米 获 规定它虽然不 能直接 用作 证明被告人有罪 的证 据 ,但是可 以用作对 被 告人在法庭上做 出的与先 前供述矛盾 的陈述进行质疑 的证据 。 2警方 对犯罪嫌 疑人进行 抽血或提取 指纹等活 动时不必遵 循“ 、 米 兰达规则” 只要有正 当的理由并 办理一定 的手续 即可强制进行 。 , 3 通过判例确立 了适 用“ 、 米兰达规则 ” 的一些 例外情况 , “ 如 公共 安 全例外” “ 和 抢救被害人例外 ” 即为 了维护公共安 全和保护被害人 的生 , 命财产安全 , 以不 向被 捕者 告知“ 可 米兰达规则 ” 而直接对其进行讯 问 , 由此取得 的案犯 口供 就不算 是违法 取证 。
对我国确立沉默权制度的思考
米兰达规 则 具体 国情 对策
沉默权 , 学理上又称反对被迫 自我 归罪的特权 ,是指在刑 事诉讼 中 ,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所享有 的可 以对 司法人员的讯问保持沉默 , 而不 自证其罪的权利 ,并且不因拒绝陈述而被司法机关 作出对 其不 利 的法律推定。沉默权是世界上大 多数国家所确认的犯 罪嫌疑人 、 被告
我国犯罪嫌疑人承担 “ 应当如实回答”的法律义 务 , 这种法律规定常 常在道 德观念上支持办案人员对犯罪嫌疑 人施加各种压力甚至刑讯逼
近年来 ,随着我 国对 沉默权讨论 的兴起 ,如何对待沉默权成为专 家学者议论 的热点问题 。本文通过对沉默权制度的历史发展过程和现 状的客观 分析 ,阐述 了在我 国实行 沉默权制度的积极意义 ,并对如何确立一个符合我 国具体 国情的沉默权制度 ,提 出了自己的观 点和
对策。
关键词 沉默权
定情况下 ,如果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对警察 的讯问保持沉默 ,法官或 陪 审团可据此做出对其不利的推论 。美国则通过联邦最高法院或某些 地 方法院 的判例 ,确立了适 用 “ 米兰达规则 ”的例外情况 ,如 “ 公共 安全例外 ”和 “ 抢救被害人例外”。西方各 国对沉默权制度的重大调 整 , 映了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新动 向,这将给我 国沉默权制度的确 反 立 提供有益的启示。 ( ) 2 影响沉默权制度在我 国确立的现状分析 。我国 目 前仍未 确
立 沉默 权制度 ,这与我国的现状是 分不开 的。首先 ,在我国长期的司 法实践中,受传统法制观念的影响 ,司法机关将 当事人的 口供置于非 常 重要 的地 位,侦破工作往往重口供、不 重其他证据 ,或 由口供引发
其他证据 , 从而形成严重依赖 口供的心理 ,由此 犯罪嫌疑人在侦查中 被 迫 自我归罪成为 普遍现象 。其次 ,我 国 《 事诉讼法 》第9条规 刑 3 定: “ 犯罪嫌疑人对侦查人员的汛问 , 当如实回答”,也就是说在 应
从新刑诉法看沉默权在我国的可行性
从新刑诉法看沉默权在我国的可行性摘要:建立沉默权制度对加强保障被追诉者人权及程序性权利、加快我国民主法治化进程意义重大,同时这也我国是履行国际法义务的需要,是树立司法权威、维护程序正义的现实需要,是实现依法治国的需要,更是法治发展的大趋势。
关键字:沉默权,人权,依法治国一、沉默权概述在观看欧美警匪片时我们经常会听到警察在讯问被追诉者时说出的第一句话:”你有权保持沉默。
如果你不保持沉默那么你所说的一切都能够用来在法庭作为控告你的证据。
”这就是有名的米兰达规则。
沉默权从一国的人权保障制度发展为今天国际普遍认同的人权准则,其在保障人权中的功能和价值不容忽视。
沉默权制度发展主要经历了三阶段:首先是极为消极沉默权利阶段,即追诉人员不得以被追诉者沉默而使其陷于不利境地或做出对其不利的裁判,标志是英国17世纪的约翰·李尔本案件;其次是积极沉默阶段,即将被追诉者的沉默权转化为侦查、检察和审判机关的义务,美国20世纪60”米兰达规则”的确立使沉默权发展到了极致;再次是限制沉默权阶段,即对沉默权的行使进行适当限制,标志是英国1994年颁布施行的《刑事审判与公共秩序法》。
沉默权在学理上又被称为反对自我归罪权,主要含义为:1.被追诉者没有义务向追诉方提供任何使自己陷入不利境地的陈述、证据,追诉方不得采取任何非人道或有损被追诉者人格尊严的方法强迫其就某一案件事实供述、提供证据;2.被追诉者有权在讯问中保持沉默,追诉者应及时告知被追诉者享有此项权利,追诉者不得因被追诉者沉默而使其陷入不利境地或做出对其不利的裁判;3.被追诉者有权基于其真实意愿并在意识到其行为后果的情况下就案件事实做出是否利于自己的供述。
[1]二、沉默权制度利弊分析作为一种成熟的法律制度,沉默权在司法和审判实践中对保障被追诉者人权举足轻重。
主要表现在:1.沉默权是尊重与保障人权的有效手段。
要想真正确立无罪推定原则,必须将公诉机关追诉性主要体现在其自身举证责任上,而非由被追诉人自证其罪。
关于中国引进沉默权制度的思考
关于中国引进沉默权制度的思考沉默权制度,又称缄默权制度或者就默权制度,是指在某些情况下个人可以选择不发表自己的意见或发言。
目前,沉默权制度在一些国家得到了广泛的应用,例如德国、意大利和法国等国家,在诸如风险投资、房地产交易等重要领域中得到了广泛应用。
对于中国这样一个庞大的国家而言,引进沉默权制度,有着哪些优点和缺点呢?下面就这个问题给大家进行一个详细的分析。
引进沉默权制度的优点1. 减少信息泄露在商业领域中,一些重要的商业机密和交易模式需要保持秘密状态,只有当事人内部掌握。
可是,在商业谈判中,如果一个人不接受对方的条件,而选择保持沉默,反而让对方处于被动状态。
这样,如果中国引进沉默权制度,就可以在商业谈判中起到积极的作用,避免了商业机密和交易模式的泄露。
2. 提高信任度在法律诉讼中,如果被告方不发表任何言辞而处于沉默状态,这么做可能会在法官眼中显得有所隐瞒。
但是,沉默权制度可以让被告方在特定的情境下有选择不回答问题或者保持沉默的权利。
这样一来,即使被告方沉默了,法院可能会倾向于认为被告方是出于自我保护而保持缄默,这将有利于改善法律诉讼中的信任问题。
3. 增强自我保护意识在中国,传统的文化习俗中很重视社会面子和人与人之间的关系。
即使自己的选择和决策是不利的,人们也往往不愿意在公众场合表现出来。
但是,沉默权制度给他们一种更自由的选择。
这种权利的存在可以让个人更加看重自己的利益和自我保护。
引进沉默权制度的缺点1. 削弱说话人权利沉默权制度实质上让人们具有了选择保持沉默或者保持回答的权利。
但是,对于与说话人相处的人而言,不知道对方的想法就意味着缺少必要的沟通。
如果一个指导老师选择不回答学生的问题,学生可能感到指导老师在消极、冷漠或者是故意卡住问题。
这会削弱学生的表达权、提问权等权益。
2. 可能导致交流不畅沉默权制度可能会导致文化交流或者治理机构之间的沟通变得更加困难。
政府和公众之间应该建立一套质询和法律制度,保证公众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2024年论沉默权制度在我国之构建》范文
《论沉默权制度在我国之构建》篇一一、引言沉默权制度作为现代司法体系中重要的人权保障机制,已经在全球范围内得到广泛的应用与推广。
它旨在保障被追诉人的人权与自由,特别是保护其在面对指控和侦查过程中的自由表达意愿和沉默选择的权利。
我国作为法治国家,构建沉默权制度不仅符合国际人权保障的潮流,更是完善我国司法体系、保障公民基本权利的必然要求。
本文将就沉默权制度在我国构建的必要性、现状、存在的问题以及未来构建路径等方面进行探讨。
二、沉默权制度在我国构建的必要性首先,沉默权制度是我国法治建设的重要内容。
依法治国是我国的基本国策,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是法治建设的重要目标。
而沉默权制度的构建,正是保障公民在司法活动中免受不当追诉、保障其合法权益的重要手段。
其次,沉默权制度有助于维护司法公正。
在司法活动中,被追诉人往往处于弱势地位,容易受到不当的追诉和迫害。
而沉默权制度的构建,能够为被追诉人提供一种自我保护的手段,维护其在司法活动中的合法权益,从而促进司法公正的实现。
三、我国沉默权制度的现状及问题虽然我国宪法和法律中已经包含了保护公民言论自由和人身自由的相关规定,但目前尚未形成完善的沉默权制度。
在司法实践中,被追诉人在面对指控和侦查过程中往往缺乏有效的自我保护手段,容易受到不当的追诉和迫害。
此外,由于缺乏明确的法律规定和司法解释,导致在具体案件中对于是否应该赋予被追诉人沉默权存在争议和分歧。
四、我国沉默权制度的构建路径针对上述问题,我国在构建沉默权制度时应该采取以下路径:1. 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明确规定被追诉人享有沉默权,并制定相应的司法解释和操作规程,确保司法实践中能够得到有效的执行。
2. 明确司法程序:在司法程序中,应确保被追诉人在任何时候都有权保持沉默,并对其所享有的沉默权进行充分的告知和解释。
3. 保障被追诉人的权益:在侦查、起诉、审判等各个阶段,都应充分保障被追诉人的合法权益,防止其受到不当的追诉和迫害。
《论沉默权制度在我国之构建》范文
《论沉默权制度在我国之构建》篇一一、引言沉默权,作为现代法治社会的重要保障,已逐渐成为刑事诉讼、司法程序中的重要一环。
该制度不仅有助于保护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合法权益,也是法治进步和司法公正的体现。
在我国,随着法治建设的不断推进,构建沉默权制度成为一项迫切的任务。
本文将探讨沉默权制度在我国构建的必要性、可能面临的挑战及应对策略。
二、沉默权制度在我国构建的必要性1. 保障人权:沉默权是公民基本权利之一,体现了对个人尊严和自由的尊重。
在刑事诉讼中,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有权保持沉默,避免因不自愿的陈述而遭受不利后果。
2. 促进司法公正:沉默权有助于防止司法权力滥用,保障司法程序的公正性。
在无罪推定原则下,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有权在未经证明有罪之前保持沉默,避免受到不当的指控和迫害。
3. 推动法治进程:构建沉默权制度,有助于提高我国法治建设的水平,增强法治信仰,使法治成为国家和社会发展的基石。
三、我国沉默权制度构建的挑战1. 法律体系不健全:我国现行法律体系中,关于沉默权的规定尚不完善,需要进一步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明确沉默权的适用范围、行使方式及法律后果。
2. 司法观念转变:构建沉默权制度需要转变司法观念,从重视打击犯罪转向重视保障人权,这需要司法机关、执法机关以及全社会的共同努力。
3. 执法难度增加:沉默权的行使可能增加执法难度,对执法机关的侦查能力和技术水平提出更高的要求。
同时,对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心理防线也会产生一定影响。
四、应对策略1. 完善法律法规:制定和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明确沉默权的适用范围、行使方式及法律后果,为沉默权制度的实施提供法律保障。
2. 加强司法监督:建立健全司法监督机制,确保司法机关在行使职权时遵循法治原则,保障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3. 提高执法能力:加强执法机关的培训和教育,提高执法人员的法律素养和侦查能力,以应对沉默权制度带来的挑战。
4. 普及法治教育:通过普及法治教育,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和法治信仰,使公民了解并尊重沉默权制度。
沉默权制度存在的合理性
第二 ,两 者对待有罪 供述 的态度 不同 。沉默权 制度 给予 犯 罪嫌疑人 、被告人 “ 兰达 ”警 告,即我们在港 台影视剧 米 中最 常听到的那一句 :“ 你可 以保持沉默 ,但你所讲 的每一句 话 都将成为呈堂证供 。 ”对警 告后 得到 的供 述,不论是有罪供 述还 是无罪辩解 都予 以承认 ,从而 从实质上加强 了有罪 供述 的证 据效力 ,促使了对 案件的侦查和审判 ;而 “ 口供规则” 零
21 0 2年
法商论坛 楠
( 兰州大学法学院 ,甘肃 兰州,7 0 0 ) 0 0 3
摘 要:最早产生于 1 世 纪英国的沉默权制度作为西方 民主文 明的一项标志 ,正逐渐突破法系 的禁锢 ,被世界各法治 国家所 9 普遍 接受。我 国作为新型社会 主义法治国家 ,在世界全球化 的大背 景下 ,在 依法治国的小背景下 ,在国 内法治环境 良好 、法治 理 念成 熟的情况下 ,沉默权 的适用 已是水到 渠成 。 关键 词 :沉默权制度 ;零 口供规则 ;存在 条件
沉 默 权 制 度 的先 声 。 第 一 ,两 者 的 取 证 方 式 不 同 。 沉 默 权 制 度 积 极 强 调 取 得 供述时不得 采取暴力 、威胁 、利诱 、欺 骗和违法羁 押等手段 强迫犯罪嫌 疑人 、被 告人供述 ;而 “ 口供规则 ”却消极 的 零 否 定 犯 罪 嫌 疑 人 、被 告 人 的 有 罪 供 述 , 视 犯 罪 嫌 疑 人 、 被 告 人 的有罪供述 视为零 ,即使他们是有 意识的想要争取减 缓刑 罚或 有心悔过而坦 白。
全盘 否定有罪供述 在案件 的侦查 、起 诉和审判阶段 的证 据效 力 ,不论他 取得 的方 式是否合 法,是一种绝 对否 定。 第 三,两者适 用时间不 同。沉 默权制度是一项 贯穿于整 个刑事 诉讼过程始 终的权利 。犯 罪嫌 疑人从第一次接受 侦查 人 员审讯开始 ,直 至法庭审判结 束,都享有沉默权 。而 “ 零 口供规 则 ”的使用 范围仅限于人 民检 察院审查批准和起 诉阶 段 ,而 在侦查 、审 判中却一概无法适 用,其可行性 、有 效性 均有很大 的局限性 。 第 四,两者实现 公正的程度不 同。沉默权更大程度 保证 了既维护 了犯罪嫌疑 人、被告人 的人 身权 利不受侵犯 ,又维 护 了其认罪 悔改 受到的宽大的民主 权利 不受侵犯 :“ 口供规 零 则 ”却 在这两者上 都没有给予 明确 的保护 ,它只是在 审查起 诉阶段 很有限的赋 予犯罪嫌疑人 、被 告人 保持沉默 的权 利, 很难全 面保护他们 的权利 。而且对 于他们积极主动 的认 罪供 述只是抱 一种一味 视而不见的态度 ,难 以保护他们 的悔 罪认 错 的积极性 ,走 向了一种极端,不利于更大 限度实现 的公正 、 保护人权 。 综上所述 ,“ 口供规则 ”仅仅模仿 了部分沉默权制度的 零 外表 ,实质上却丝 毫没 有给犯罪嫌疑 人、被告人的人身 、民 主权利 以任 何保护 ,反而是消极地否认 了有罪供述 的作 用, 加大司法机 关办案 的难度 , 同时也剥夺 了犯罪嫌疑人 、被告 人不沉默 的言论 自由权。所 以,“ 口供规则 ”的规定不是沉 零 默权的 引进 。可见 ,“ 口供规则 ”不过是一场轰动的美丽误 零
2024年试论沉默权在我国实施的可行性演讲范文
2024年试论沉默权在我国实施的可行性演讲范文在司法制度的演进过程中,沉默权作为一项重要的权利保障,逐渐在世界各国的司法体系中占据了一席之地。
沉默权,即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在接受侦查、起诉和审判过程中,享有拒绝回答与案件相关问题的权利。
然而,这一权利在我国的实施却面临着诸多争议和探讨。
本文旨在探讨沉默权在我国实施的可行性,分析其所面临的挑战与机遇,以期为我国司法制度的完善提供参考。
沉默权的历史渊源与法理基础沉默权起源于英国,最初是作为被告人对抗控诉的一项策略。
随着时间的推移,沉默权逐渐演变成一项独立的权利,并被国际社会广泛认可。
从法理上讲,沉默权是对公民基本人权的尊重,它保障了公民在面对强大的国家机器时,仍有权保持沉默,不被迫自证其罪。
我国实施沉默权的必要性保障人权在我国,宪法明确规定公民享有人身自由、言论自由等基本权利。
实施沉默权,将有力地保障公民在面对司法调查时,不被迫放弃这些基本权利。
防止刑讯逼供长期以来,刑讯逼供是我国司法实践中存在的一大问题。
实施沉默权,可以从制度上杜绝刑讯逼供的发生,确保司法公正。
提升司法公信力沉默权的实施,将增强公众对司法制度的信任感,提升司法公信力。
当公民相信自己的权利在司法制度中得到了充分保障时,他们更愿意相信司法判决的公正性。
我国实施沉默权面临的挑战立法层面的障碍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规定,犯罪嫌疑人有如实供述的义务。
这一规定与沉默权相悖,需要在立法层面进行修改。
司法实践中的困境在我国,口供一直是刑事诉讼中的重要证据。
实施沉默权后,口供的获取将变得困难,可能对司法实践产生一定影响。
社会认知的偏差受传统观念影响,部分人认为犯罪嫌疑人应积极配合司法调查,沉默权可能会被视为对司法工作的不尊重。
我国实施沉默权的可行性策略完善立法在修改刑事诉讼法时,应明确保障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沉默权,并规定相应的救济措施。
加强司法培训对司法工作人员进行培训,使其理解和尊重沉默权,确保在司法实践中正确运用。
试论我国确立沉默权制度
议通过的 《 宪法修 正案 》 明确写入 “ 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表 明了我
人大建设 20年 期( 第1 期) 圈 0 第4 总 0 6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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嫌疑人 、 告人 , 口供 过分依 , 被 对 致使刑讯 逼 供经 常发生 。所 以 , 沉 默权 是 无 罪 推定 的 内在 要 求 和核
位极不平等。而沉默权的确立 , 则对
“ 米兰达警告 ” 9 6 和16 年联合 国大会
通过 《 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
约》 之后。
所谓沉默权 ,是指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面对司法人员的讯 问, 保持沉 默或者拒绝回答 , 并以这种 方式反对 强行要求作 可能导致刑罚 或者加重 刑罚的供述的权利。 确认沉默规则将
的签署 ( 但我 国立法机 关至今尚未
批准 )沉默权 问题逐步成为国内司 ,
( ) 二 言论 自由。 随着生存权问题
的基本解决, 国现实的首要人权已 我 发生 了变化。今后 , 自由权特别是言 论 自由权将成为 我国人民 的首要人 权。 言论 自由分为积极的言论自由和 消极的言论 自由。 积极 的言论 自由要 求 国家权 力不得 随意压 制公 民的言
司法上 , 是选择开 口陈述 , 还是保持
基本的人权 。但从现实的角度看 , 犯 罪嫌疑人在公安、 司法人 员实施 “ 有
罪推定 ” 而导致刑讯 逼供和 超期羁
沉 默 , 犯罪嫌疑人 、 是 被告人 自己的 事。 法律应该承认他们 的这种 自主选 择权 , 司法应该尊重他们所作的说与 不说的选择。从我国 《 宪法 》 关于公
不均、 力不敌 的 “ 战争 ” 。如果不赋
《论沉默权制度在我国之构建》范文
《论沉默权制度在我国之构建》篇一一、引言沉默权,又称沉默权制度,是指个人在刑事司法过程中拥有拒绝回答问题、拒绝自我揭露和保留自我辩白的权利。
随着现代法治理念的不断深化和推进,沉默权逐渐被认为是一种公民基本权利的体现,它在保护个人权利、平衡司法权力、促进公正审判等方面具有重要作用。
本文旨在探讨沉默权制度在我国构建的必要性、现状及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完善建议。
二、沉默权制度在我国构建的必要性首先,沉默权是保障公民基本权利的重要体现。
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公民有权选择是否回答司法机关的询问,有权保护自己的隐私和尊严。
其次,沉默权有助于平衡司法权力,防止司法机关滥用权力。
此外,沉默权制度的存在还能提高审判的公正性,确保刑事诉讼程序的合法性。
三、我国沉默权制度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虽然我国在刑事诉讼中已部分实施了沉默权的相关规定,但在实际操作中仍存在诸多问题。
首先,相关法律制度不够完善,缺乏明确的法律规定和操作细则。
其次,司法实践中对沉默权的理解和应用存在差异,导致司法公正性受到质疑。
此外,社会公众对沉默权的认知度较低,缺乏对这一制度的了解和认同。
四、完善我国沉默权制度的建议(一)完善相关法律法规首先,应制定专门的沉默权法,明确规定沉默权的适用范围、行使方式及法律后果等。
其次,将沉默权制度纳入刑事诉讼法等法律中,确保其与相关法律相协调。
此外,还应加强司法解释和指导性案例的发布,为司法实践提供明确的指导。
(二)加强司法实践中的理解和应用司法机关应加强对沉默权制度的理解和应用,确保其在刑事诉讼中得以充分体现。
同时,应加强对司法人员的培训和教育,提高其对沉默权制度的认识和运用能力。
(三)提高社会公众对沉默权的认知度通过媒体宣传、法律教育等方式,提高社会公众对沉默权的认知度。
使公众了解沉默权的重要性和意义,增强其维护自身权利的意识。
五、结论总之,构建和完善沉默权制度对于保障公民基本权利、平衡司法权力、促进公正审判具有重要意义。
沉默权制度在我国的可行性探讨
沉默权制度在我国的可行性探讨引言沉默权,是指选民即使有投票的权利,但有权保持沉默不投票的权利。
在一些国家的选举中,沉默权已经成为一种选举制度存在。
那么,在我国的选举中引入沉默权制度是否可行呢?本文将从我国的政治文化、制度环境等各方面进行探讨。
我国政治文化的特点首先,需要区分民主政治和传统文化之间的差异。
我国一直以来都是多元文化共存的国家,但政治文化却比较单一,即为集体主义文化和权威主义文化。
如此强烈的集体主义和权威主义文化,导致国内的社会自发性和个人主义都比较薄弱。
政治参与更多的是基于对于领袖和政府的信任,这是很多国家不具备的特点。
加之中国的摇摆不定的国情,目前已经不少人对中国的政治体系之间,缺乏前所未有的批判和追求改革的呼声,这就说明了中国的政治民主化,既受到了中国政治文化的阻碍,又受到了历史并进化的非在创设现代民主体制等复杂因素的影响。
人群特殊结构和选举地区的特点沉默权制度在我国的可行性,还要考虑到人群的特殊结构。
在我国人口大多数为农民,而农民在农村往往和他们所在的地村是有着极度密不可分的关系的。
由于人群结构和选举地区的特点,引入沉默权制度不可避免地会引起一些问题,如农村居民容易被当地官员操控,而多次选举和常年在选举之前紧张不安的政治氛围也会影响他们的投票心理。
沉默权制度在我国的优缺点分析接下来,我们来分析沉默权制度在我国是否可行,它有哪些优缺点。
优点:1.给选民更多的自由和权利,还能防止人为操纵选举、干扰选举结果。
2.收到了选民双方的支持,同时也缓解了选民因心理压力而投票不自由的情况。
缺点:1.由于我国的政治环境及文化等诸多因素,很难让人们自觉地行使沉默权,一些选民可能会犹豫不决而造成投票率的下降。
2.对于选民人数较少的选举,沉默权可能会对选举结果产生较大影响,进而引起不稳定的现象,甚至影响到国家的战略。
结论沉默权制度在全球范围内并不普及,对于我国政治环境的影响是非常重要的。
由于中国的政治文化及选举环境等诸多的历史因素的影响,沉默权制度在我国的可行性受到了一些限制和问题,但从某些政治民主、维护公平选举等角度切入,其尝试的可能性也值得我们考虑,但前提是还需要中国社会文化的发展和众多的制度创新,包括政治化程度的提高,让政治知情达到一定的共识,建立一个暂时性的参与机制,使社会和文化得到一个全面的发展。
沉默权制度在我国刑诉中确立探讨
摘要 : 沉默权制度 在我 国在刑事诉讼程序 中确立 体现了国家对公 民人格尊严 以及基本人权 的- g重和保 护, 对促进我国法治型社
会的创建具有重要意义, 笔者在本文中就沉默权制度在刑诉中确立的必要性进行分析, 并介绍沉默权制度的具体设计, 以期给相
关研 究人 员提 供 一 个新 的研 究视 角。 …一
沉 默 权 制 度 在 我 国刑 诉 中确 立 探 讨
姚胜 字 缪 方 勇 ( 福 建省 浦 城县 人 民 法院 福 建 浦 城 3 5 3 4 0 0 )
中 图分 类 号 : D 9
文献 标 识码 : A
文 章 编号 : 1 6 7 3 — 5 8 1 1 ( 2 0 1 3 ) 0 3 — 0 0 6 3 — 0 1
关 键 词.  ̄ , 一 - r z . - 默权 制度 刑诉 确 立
: 一
一 = “ 一
随着社会文 明的不断发展进 步 ,公 民民权 的保护成为 当今 事诉讼案件 中经常 出现 司法专横 问题 ,降低 了社会公众对我 国 世界的主题 , 也成 为了世界各 国形式诉讼理论 的基础 。所谓 沉默 刑事司法的信任 , 不利于创建 我国刑事 司法 民主 。 二、 沉 默权 制度 在 我 国刑 诉 中 的 具 体设 计 分 析 权 是指犯罪嫌疑人 以及 被告人在 刑事诉讼 中 ,可以拒绝 回答 司 法机关人员的问题 , 并拥有保持合法沉默 的权利 。而这种沉 默也 1 . 对公诉人在法庭审判 中讯问被告人的刑诉程序改革 不能作为质疑嫌疑人 或者被告人有 罪的证据 。沉 默权制度在我 沉默权制度在刑诉事件 中的实施 ,要求公诉 人宣布起诉 书 国在刑事诉讼程序 中确立 ,一方 面体 现了 国家对公 民人格尊严 之后 , 被告人在庭审过程 中有权拒绝 回答 问题并保持沉默。也就 以及基本人权 的尊重 和保 护 ,另一 方面则可 以不 断提高刑事诉 是说 , 只有被告人 表示愿 意 回答提 问时 , 公诉人才 可以 向被告人 讼 案件的公平性和公正性。 发问 , 相反 , 对 于被告人拒 绝 回答公诉 人的情况 , 公 诉人 就应该 沉 默 权 制 度在 我 国 刑诉 中确 立 的 必要 性 分 析 采取举证证 明的方式进行公诉 , 在 这一过程 中, 如果被告人要求 l 城 少刑讯逼供事件 的发生 自己陈述 案情 , 司法机关应该先让辩护人询 问被告人 , 或者让 被 刑讯逼供 问题在我 国刑事诉讼案件中经常发生 ,很多公安机 告人 自己陈述 , 之后 , 才可 以让公诉人 向被告 人发问 。对于 审判 关、 司法机关在案件处理时 , 可 能会对犯罪嫌疑人实施刑法处罚 , 人员来说 ,如果有 问题需要 被告人解 释可 以直 接 向其发问 , 可 以暴力取证 , 严重威胁 了公 民的合法权益。为此 , 为 了减少刑讯逼 是 , 如果被 告人拒绝 回答 问题 , 在最后评议 时审判人员可 以将这 供事件的发生 , 我 国已经制订了多种法律政策 , 其一 , 国家规定各 事实考虑进去 ,但是绝 不可 以把被告人 的沉默作为推定被告 级人 民代表大会可 以对各种执法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对各种超级 人有罪的证据 , 也不得以此作 为加重被告人刑罚 的依据。 羁 押行为进行监督 ; 其二 , 对于采取刑讯逼供并且构成犯罪的公安 2 . 沉 默权制度适用于刑诉侦查 、 起诉 、 审判 的全过程 机关人员及相关人员 , 对其处以党纪处分 , 并对不合格的工作人员 沉默权制度在刑诉 中的确 立 目的在 于保 护我国公 民不被强 进行辞退 ; 其三 , 增加“ 暴力取证 ” 罪名 ; 其 四, 各地各级公安机关应 迫 自证其 罪 的权利 , 是 保障公 民人权 的重要 举措 , 为此, 沉默权 该 在各 自的管辖 范围内开展执法检查教育 ,并设立专门性的监督 制度适用于侦查 、 起 诉以及审判案 件的全过程 , 犯 罪嫌疑人在案 部 门, 对公安机关内部 的工作人员 的工作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 提高 件审判的整个过程 中都有权利保持沉默。但是 , 如果没有沉默权 公安机关工作人员 的职业素养 。以上四点政策的实施在一定程度 制度的保护 , 犯 罪嫌疑人对审查人 员的询问都是有 问必答 , 最后 上减少 了国家刑讯逼供事件 的发生 , 但是 , 不少地 区依然存在诸如 这些 材料都可能成为法庭审判 的证 据 , 而在 最后审判时 , 犯罪嫌 此类 的事件 ,沉 默权制度的确立可以为减少刑讯逼供时间再增加 疑人 的沉 默权也就没有任何意义可言 了。所 以 , 沉默权 制度必须 层必要的保护 , 通过沉默权制度 的实施和应用 , 可 以实现刑讯诉 适用 于刑诉侦查 、 起 诉与审判 的全过程 中 , 以保障犯罪嫌疑人 的 讼程序改变原先 只重视惩罚犯罪向保 障人权与惩罚犯罪并重的方 权利 , 减少我 国刑讯逼供 、 冤家错案的发生。 向发展 , 减少司法机关、 公安机关人员在执行公务过程 中对范围嫌 沉默权制度 的确立是 我国司法程序走 向文明的标志 ,一方 疑人所造成的人格上的侵犯 。 面沉 默权可 以促进我 国现代形 式诉 讼 的不断 发展 ,另一方面则 2 . 提高 我国刑事诉讼案件 的公平性 可以保障犯罪嫌疑人 以及被 告人的合法权益 ,对整个社会都具 现阶段在我 国刑事 诉讼案件 的处 理过程 中依然 存在很多 问 有重要的理论和实践意义 ,促 进我 国不断发展 为一个 更加 民族 题, 首先 , 受我 国强 制权 主义模式 的影 响 , 案 件中 的被告人 、 犯罪 和谐 的法 治国家。 嫌 疑人 的 自身权利 受到极大 的限制 ,其 自身 的委托辩护权利不 能完全得 以实现 , 比如 , 大多数被告人 以及犯罪嫌 疑人的委托律 参 考 文 献 : 师权利受到 了极 大的限制 , 这种权利 的不平 等 , 导致在刑事诉讼 【 1 ] 王育红 删 事 司法 沉默权 刍议【 J 】 . 河 北建筑科 技学 院学报 ( 社科 案 件的处理 中出现 了很 多冤家错案 。其 次 , 我国公安机关 、 检查 版) . 2 0 0 6 ( 0 2 ) . 机关 以及 司法机关 正在刑事诉讼 中所 拥有 的权 力太大 ,而且 国 [ 2 ] 于欣. 浅议 中国沉默权的发展[ J 】 . 科教文汇( 下半月) , 2 0 0 6 ( 0 8 ) . 家规定 ,国家公安 机关 与检查机关 不仅可 以直 接决定对案件 中 【 3 】 王芳. 关于沉默权 的一些思考[ J ] _ 观察与思考, 2 0 0 2 ( 0 1 ) . 犯罪嫌疑人 以及被告人 的拘 留和 逮捕 ,而且可 以 自行决定控制 [ 4 】 张菲菲. 我国设 立沉默权制度 的思考 . 贵州 民族 学院学报( 哲 时间的长短和裁量空间 。受各种 因素 的综合影 响, 导致 在我 国刑 学 社 会 科 学 版 ) , 2 0 0 6 ( 0 3 ) .
沉默权制度在我国的可行性探讨
.
杨新斌
王瑞 达
( 国家法官 学院西安 司法警察分 院 7 1 0 0 5 4
【 摘 要】 本文从 国内外沉默权的起源和应用现状谈起, 分析我 国沉默
权 所遇 到的 障碍 , 最后 借鉴 国外应 用情 况 , 提 出构 建我 国沉默 权的 建议
和 对 策。
例— — l 9 6 6 年米 兰达诉亚 利桑 那州一案 : 一个 1 8 岁 的姑娘 被人 绑架并强奸 , 她指认系墨西 哥移 民米兰达所 为。警方 审讯 了米 兰
一
任何 模式下的沉默权 都不是 绝对 的 , 它 总是 在一定 的时间和 范围 内起 作用的 , 各 国的实践也证 明了这点 , 即沉 默权并 不适用于 切刑事案件。那 么 , 哪些 案件不适 用沉默 权?前提 当然是 我 国 的国情。在国外 , 有的国家法律规定或者判例 , 限制犯罪 嫌疑人有
缺乏 法律 义务感 。
、
沉默权 的概念
( 一) 沉默权 的概念 。所 谓 沉默 权 , 主要具 有 以下 含义 : 一是
被告 人有权拒 绝 回答 侦查追诉人 员或审判人 员的讯 问, 有权在讯
问中始终保 持沉默 ; 二是不得 因被告人 拒绝 回答或保 持沉默 而使
其处 于不利 的境地 或作出对其不 利的裁判 ; 三是被 告人没有 义务
被告人有罪的证据 。
二、 沉 默 权在 各 国 的 发 展 及 现 状
制度设 置而论 , 有的是侦查 、 审判 阶段 的全面沉默 权保 障 , 而有的 着重保障审判 阶段 的沉默权 ; 多数 国家嫌疑 人行使 沉默权 后 , 侦、 审人员就不 能继续讯 问, 但某些 国家在肯定沉 默权 的同时也肯定
试论沉默权在我国实施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试论沉默权在我国实施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内容提要刑事诉讼科学化、民主化已是世界性潮流,作为保障被追诉人的诉讼权利重要内容之一的沉默权,已引起世界许多国家的关注。
本文通过对沉默权的概念、内容、价值和缺陷进行分析研究,指出在我国确立沉默权的必要性和可行性,最后结合我国实际提出了其运用的限制性。
关键词沉默权无罪推定原则宪法权利一、沉默权的概念与内容(一)沉默权的概念虽然在世界各国的法律以及国际条约中都有关于沉默权的规定,但都没有给沉默权下一个准确定义。
在我国,学者对沉默权的概念也尚未形成一致的认识。
其观点主要为以下几种:(1)沉默权是指在刑事诉讼中,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享有对司法人员包括警察、检察人员、法官的讯问保持沉默,不证明自己有罪的权利。
①(2)被告人的沉默权是指被告人在受到审判、检察和侦查人员讯问时有权拒绝予以回答的权利。
②(3)沉默权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享有的,对司法官员的提问保持沉默或者拒绝回答且不因此而推定为有罪的权利。
③(4)沉默权是与反对自我归罪证据紧密地联系在一起的,因此,沉默权又被称为反对自我归罪的特权。
④(5)沉默权,即拒绝供述的权利。
⑤(6)狭义的沉默权是指犯罪嫌疑人和刑事被告人在整个刑事诉讼过程中对于来自官方的提问拒绝回答或者完全保持沉默的权利。
⑥上述各种观点有其合理之处,但其论述有些不足或不当。
笔者认为,吸收上述合理因素并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应从三个要素去研究分析:一是权利主体,即享有沉默权的主体,应当是被追诉者,包括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
因为,在为沉默权下定义的时候,首先应当考虑到权利主体,即谁享有这一权利,否则它将失去存在的意义;其次要考虑到主体范围,即哪些人享有这一权利,当然是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
沉默权的权利主体采用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方式来表述,反映了权利主体的完整性。
二是与权利主体相对应的追诉者,即公安司法人员,包括警察、检察官和法官。
因为这些人是否严格执法,是否切实保障被追诉者享有沉默权,关系到该项权利能否落到实处,因此,在为沉默权下定义的时候,必须包括该项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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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 ) 二 有助于抑制刑讯逼供。 消除警察暴力 刑讯逼供 , 是指在刑事诉讼过程 中, 追诉人员对被追诉者进行讯 问时, 采用 肉刑、 变相 肉刑、 精神折 磨等方法逼其供认犯罪的行为。由于封建思想残余、 办案人员素质低下、 破案任务重等主客观方面的原 因, 在我国刑讯逼供的现象屡见不鲜。 虽然我国的刑诉法第 4 6条明确规定了“ 重调查研究, 不轻信 口供 < , 中华人 民共和国人 民警察法> 第 2 条中也 明确规定 :人 民警察不能有刑讯逼供或者体罚、 2 “ 虐待人犯 的行为, 刑法> 在< 中还设置了 “ 刑讯逼供罪 但实践 中刑讯逼供、 , 诱供、 骗供现象仍大量存在。所谓“ 上有政策, 下有对策 只要采用 , 法律设有 明确禁止的方法、 没有造成严重的后果( 如死亡、 残废)获取 口供就非但平安无事, , 还能加快办 案速度, 实现破案 目标, 立功受奖 。因此, 对被追诉人轮番讯问, 搞疲劳战术, 威逼利诱甚 至精神折磨就 成为追诉人获取 口供的有利武器。与此同时,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 9 条又规定 :犯罪嫌疑人对侦查人员 3 “ 的讯问, 应当如实回答 。而衡量其回答是否“ 如实 却没有一个客观的标准, 只能凭办案人员的主观去判 断, 一旦被追诉者的供述与办案人员所期望得到的答案不 同, 则被认为没有“ 如实” 回答。这种立法上的 缺陷是诱发刑讯逼供的又一原因。再加上“ 白从宽, 坦 抗拒从严” 等政策 口号的误导, 使得被追诉人 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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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北 民族大学学报 ( 学壮套科 学| ) 哲 _ 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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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胃民族学 类核心期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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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年第 3 06 期
近年 来 , 关 沉默权 的 讨论 逐渐 引起 了法 学界人 士 的 关 注 , 专家 、 有 各 学者 及 法 律 工 作者 纷 纷 就 沉 默
权的问题著书立说, 争论激烈。前期争论的焦点在于我国最终是 否应该确立沉默权制度。对此 问题, 学 界现 已基本达成共识, 即确立沉默权制度是保护人权的需要, 是司法文明的标志, 是历史发展的必然, 在 中国确 立 沉默权 是 迟早 的事 情。 而今 关键 的 问题是 , 今我 国确 立 沉默 权制 度是 否 可行 , 否符 合 中国 现 是 实际。对此, 笔者持赞同观点并试图借本文对这一问题做初步探讨。
题。赋 予公 民沉默权, 把是否向外界透露 自己的内心世界, 是否配合政府以确定 自己有罪的选择权 留给 被追诉人, 可以有力地限制公权力对私权利的任意侵犯, 通过程序正义保障在整体上处于弱势的犯罪嫌 疑人、 被告人理应享有的基本权利。反对确立沉默权的学者提出 : 沉默权仅保护罪犯的人权 , 是对有罪 者的庇护, 对社会公共安全无益。 笔者对此观点持有异议, ① 因为其 间散发着强烈 的“ 有罪推定 ” 的气 息。我国的刑事诉讼法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 “ 对任何人不得确定有罪。也就是说, 在人 民法院 依法判决前, 不能把犯罪嫌疑人 、 被告人认定为有罪者。而且, 确立沉默权对社会公共安全并非毫无意 义, 它可以在一定程度上保障所有社会成员基本权利 。因为任何一个普通 的公 民都有因某种事 由而被 卷入刑事诉讼当中, 成为刑事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潜在可能, 保障被追诉人 的权利也就保障了所有社
美法系还是大陆法系的国家, 几乎都将沉默权确立为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的一项基本权利。 随 着人权 观 念的逐 步 深入人 心 以及 联合 国确 立和 推 行刑 事 司 法 国际 化 的发 展 , 别 是 刑 事 司 法领 特 域最低限度人权保障标准的努力, 沉默权作为法嫌疑人、 被告 人的一项重要诉讼权利, 作为 司法公正的 标准之一, 已为许多国际公约所确认。1 6 年 1 96 2月 1 6日, 2 届联合国大会通过的< 第 1 公民权 利和政 治权利国际公约> It nt nl o eat nCv dP li l i t) 1 条第三款规定 :受刑事追诉 (ne ao aC vnn i ln ot aRg s第 4 r i o i a ic h “ 的人不被强迫做不利于 自己的证言或强迫承认犯罪” 这是犯罪嫌疑人、 , 被告人所享有的最低限度的保
No. . ● 3 之 可 行 性 研 究
陈奕丽
( 山大 学 法 学院, 东 广 州 5 07 ) 中 广 12 5
【 摘
要】确立沉默权 制度 , 以抑制刑讯 逼供现象 、 可 维护诉讼公 正。 当前, 国确立 沉默权 的经 济条 件、 想观念、 我 思
[ 作者简介】陈奕丽 (9 1 , 广东潮州人, 1 8 一)女, 在读硕士研究生 , 研究方向为涉 外经 济法。
一
4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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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沉默权 的价值 问题
沉默权是基于人格尊严应受尊重、 言论 自由不受侵犯 、 诉讼权利趋 向平衡等理念应当事人主义 的内 在要求而产生的, 它对保障人权, 维护司法公正提供了有力的程序性保障, 其价值不容低估 。 ( ) 一 可保障被追诉人的基本人权
利。野蛮及其他非人道方式强迫受刑事追究的人供认有罪, 以此方式获得相关证据的, 并 该证据无效, 不 能作 为定罪 依 据 。 ∞ 沉默权观念来源于古罗马法, 正义从未呼唤任何人揭露 自己的犯罪”始立于英国, “ , 后通过确立“ 米
兰达规则” 在美国推行, 并逐渐影响到德 日 等大陆法系 国家 以及 我国的台湾、 香港等地。今天, 无论是英
刑事诉讼是围绕着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这个核心进行的, 被追诉者在刑事诉讼中是应当 受到尊重的诉讼主体 , 而不是任意被刑讯的客体 , 更不是任人摆布的工具。人格尊严和 自由权是公 民享 有的最基本的权利 , 国家不应加以过度 干涉, 唯有公 民自己才能 自由支配处理属于个人 生活领 域的问
一
、
何 谓 沉默 权
所 谓沉默 权 , 又称 反对 被 迫 自我 归罪 的特权 , 是指 在 刑事 诉讼 中, 犯罪 嫌 疑 人、 告人 对司 法机 关 的 被 讯问有 权拒 绝 陈述 , 不被 强迫 自证 其罪 , 并且 不 因拒绝 陈述而 被 司法 机关 作 出对其 不 利的法 律 推定 的权
障之一。我国已于 19 年签署了该公约, 目前全国人大常委会仍未批准, 98 但 故在我国仍未生效。
①对 沉默权概念的确定 。 学界意见不一。 具体情况请参见刘根菊著 < 沉默权与坦 白从宽 、 抗拒从 严) 一文 , 中央政法管 理学院 学报) < ,
20 0 0年第 4期 。
[ 收稿 日期 】 0 6— 3 0 2 0 0 —2
立 法 环 境 、 论 基 础 基 本 具 备 , 从 实 际 出发 , 时 地确 立 沉默 权 制 度 。 理 应 适
【 键 调 】沉默 权 ; 权 ; 正 ; 行 性 关 人 公 可
【 中图分 类号 】D 0 F
【 文献标 识码 】 A
【 文章编号 】10 0 1—5 4 10 6 0 —0 4 —0 10 2 0 }3 0 4 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