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关于党员领导干部述职述廉的实施细则
党员干部述职述廉制度
仅供参考党员干部述职述廉制度日期:__________________姓名:__________________单位:__________________第1 页共4 页党员干部述职述廉制度述职述廉,是我们党对党员干部提出的明确要求,是对党员干部进行民主监督的一项重要措施。
制订执行述职述廉制度,有利于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维护领导班子团结,不断增强创造力、凝聚力和战斗力;有利于坚持党的优良传统,坚持党的群众路线,牢记“两个务必”,切实改进作风,进一步密切与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有利于坚持勤勉敬业、提高服务职工群众水平;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和中纪委十八届三次会议精神,依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结合我场工作实际,制定领导干部述职述廉制度。
一、述职述廉的主体为党员干部二、述职述廉的内容述职述廉报告主要围绕岗位职责和分管工作,阐明工作思路、所采取的措施、实施效果等。
(一)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的指令、决议的情况、遵守政治纪律的情况。
(二)履行职责、服务职工群众情况。
(三)坚持实事求是原则,改进工作作风方面的情况。
(四)强化群众观念,为职工办实事办好事、维护职工群众切身利益情况。
(五)执行民主集中制,发扬党内民主,后备干部的、管理人员的任用、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使用等方面实行民主决策的情况。
(六)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组织领导、责任分工、履行反腐倡廉领导职责以及组织开展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情况。
三、保障措施第2页共4页(一)切实提高对开展述职述廉工作重要意义的认识。
党员干部要从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的高度,充分认识开展述职述廉工作的重要意义。
(二)党政领导要对述职述廉工作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周密安排。
(三)党政主要领导要本着对组织、对领导班子、对个人高度负责的精神,执照述职述廉的内容和要求,认真准备,实事求是地报告本人及领导班子履行职责的情况。
党员领导干部述职述廉报告
党员领导干部述职述廉报告一、加强学习,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始终与党中央和上级党委保持高度一致为保证政治上的清醒和思想上的坚定,我充分利用业余时间,结合日常工作,坚持读书阅报看新闻,坚持向领导学、向文件学、向报刊学、向书本学、向实践学。
一是学理论。
在市政府工作期间,积极参加市委中心组和政府机关党组中心组的学习,到建委工作后,认真组织委中心组的学习活动,系统地学习党的基本知识和路线方针政策,十八届中纪委三次全会精神和习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以及省市委、纪委领导关于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党委主体责任、纪委监督责任系列讲话和文件精神的学习,增强党的认识、廉洁从政认识和主体责任认识,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中央和省市委的要求上来,提升自身的政策理论水平和抓廉政建设主体责任的工作能力。
二是学法律。
作为一个单位的“一把手”,我深知学法、懂法、守法和用法的重要性,加强了法律知识的学习,认真学习贯彻十八届四中全会关于“依法治国”的精神,并在新常态下建委的各项工作中贯彻落实。
通读了城建主要法律法规,倡导并推动建委系统建立了“双月一学、一月一考”学习制度。
三是学业务。
我到建委工作后,为尽快熟悉业务,进入角色,第一时间安排系统内的走访调研和干部座谈。
在完成个人调研后,按领导班子成员分工,第一时间组建了“深化改革、绩效考评、安全生产、十三五规划">十三五规划、重大项目研究”等5个领导小组,每名班子成员对应组建工作专班,全面推进建委重点工作开展。
同时,注重加强自己的业务知识更新,努力做到在思想上、思维上与时俱进,认真学习城建业务、市场经济、建筑法规、科技文化等新知识,不断使自身思想素质、业务水平和工作能力跟上新形势发展的要求。
通过学习和系列调研座谈活动,结合工作实际,我提出了新常态下做好建委工作“XX”1、坚持用市委“坚持生态立市产业强市、加快建成鄂东特大城市”这一总思路总战略总目标,统揽建委系统的各项工作。
2、强化大冶湖生态新区开发和旧城改造两翼支撑,加快推进新型城镇化建设。
为民务实清廉廉政法规知识竞赛试题及答案
为民务实清廉廉政法规知识竞赛试题及答案全省“为民务实清廉”廉政法规知识竞赛试题一、单项选择题:1、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宴请以及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在《廉政准则》中属于什么性质的行为。
(A )A.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谋取不正当利益B.私自从事营利性活动C.违反公共财物管理和使用的规定D.讲排场、比阔气、挥霍公款、铺张浪费2、以借为名占用管理和服务对象以及其他与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或者个人的财物超过多长时间的,属于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
(D)A.1个月B.2个月C.3个月D.6个月3、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由他人用公款报销或者支付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的,以哪种违纪行为论处。
(D )A.贪污B.挪用C.行贿D.受贿4、党内监督的重点对象是(D )。
A.公务员B.党员C.党员领导干部D.党的各级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5、发现领导干部在政治思想、履行职责、工作作风、道德品质、廉政勤政等方面的苗头性问题,党委(党组)、纪委和党委组织部门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及时对其进行(C)。
A.批评教育B.立案查处C.诫勉谈话D.组织处理6、哪些人有权向上级党组织提出要求罢免或撤换所在委员会和同级纪委中不称职的委员、常委。
( D )A.公务员B.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委员C.党员D.党的地方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委员7、党员受到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多长时间内不得在党内提升职务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高于其原任职务的党外职务。
( B )A.半年B.1年C.2年D.3年8、党员受到开除党籍处分,多长时间内不得重新入党。
( C )A.1年B.3年C.5年D.永久9、党纪处分决定作出后,应当在多长时间内向受处分党员所在党的基层组织中的全体党员及其本人宣布,并按照 2干部管理权限和组织关系将处分决定材料归入受处分者档案。
( B )A.15天B.1个月C.2个月D.3个月10、《省委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十项规定》要求,常委每年到基层调研不少于多少天。
述职述廉工作实施方案
述职述廉工作实施方案随着社会的进步和发展,我们党的反腐败斗争越来越坚定地走在前列。
作为一名公务员,我深知我们必须以实际行动来践行“两个责任”,做好述职述廉工作,为党和人民的利益贡献自己的力量。
本文旨在探讨如何有效地落实述职述廉工作,写出一份完整的实施方案。
一、建立规范化的述职述廉制度为做好述职述廉工作,首先需要建立一套规范化、科学化的制度和流程,即将述职述廉要求和标准明确列入制度。
制度内容应包括:述职内容、述职形式、述职周期、述职班子与个人责任、述职结果评估、所有述职记录的集中保存等要素。
制度的完善需要各级领导的关注和支持,在制度框架内严格按照要求履行述职述廉职责。
二、认真积极地履行述职职责在落实述职述廉制度的基础上,我们需要认真履行自己的述职义务。
职责内容包括:对组织分配的任务目标的完成情况进行详实准确的汇报,对重要的决策问题进行分析、回答、解答,对工作中的问题和经验进行总结和反馈,对自身的职责和能力进行自我评价和提升等。
同时,我们还要注意在述职过程中注意文风,遵守法律法规、保护机密等,切勿敷衍应付,讲虚话,违反组织要求。
三、积极参与廉政教育和监督在实现职责的同时,我们还必须积极参与廉政教育和监督。
对于廉政知识的学习,我们应注重原则、规则!深入了解反腐倡廉政策、法规,不断提高自我修养和专业素质,自觉遵守相关要求,不要为了一己之利而违规违纪。
同时,我们还应提高自己的敏感度,发现和举报不法行为,为整个系统的反腐斗争贡献自己的力量。
四、维护和完善相关机制强化自身意识建设、建立保密意识和责任意识、定期组织政治学习等均是维护相关机制的措施,与此同时,我们还需关注相关机制的完善。
除了完善以上述的述职述廉制度之外,还应对实际有用的问题进行调查研究,及时发现问题,提出解决方案。
此外,我们还应完善个人检查机制,及时进行监督与检查量化。
在维护相关机制过程中,各部门和个人的积极性,显然是最关键的因素。
五、强化人际关系投资在实现以上四条措施的同时,我们还应该注重人际关系的投资。
甘肃省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实施细则
甘肃省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全面从严治党要求,严明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完善从严管理干部队伍制度体系,形成能上能下的选人用人机制,建设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高素质干部队伍,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若干规定(试行)》《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等党内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重点是解决干部能下问题。
必须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坚持实事求是、公道正派,坚持人岗相适、人尽其才,坚持依法依规、积极稳妥,紧紧围绕省委提出的与全国一道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目标、全面实施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体系以及省委、省政府精准扶贫精准脱贫决策部署,着力解决为官不正、为官不为、为官乱为等问题,促使领导干部自觉践行“三严三实”要求,推动形成能者上、庸者下、劣者汰的用人导向和从政环境。
第三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省、市(州)、县(市、区)党政机关的领导干部。
乡(镇、街道)党政领导干部参照执行。
本实施细则主要规范对有关领导干部的组织调整。
涉及违纪违法行为的,按照党的纪律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办理。
第四条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要严格执行干部到龄免职(退休)、任期届满离任等制度规定,加大问责追究、调整不适宜担任现职干部等工作力度,及时对不能正常履职的干部进行调整、对违纪违法应当免职的干部予以免职。
第二章到龄免职(退休)第五条严格执行干部退休制度,干部达到任职年龄界限或者退休年龄界限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程序办理免职(退休)手续。
第六条县处级女干部可在年满55周岁时选择自愿退休,也可在年满60周岁前根据公务员法有关规定申请提前退休。
第七条确因工作需要而延迟免职(退休)的,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党委(党组)研究提出意见,报上一级党组织同意。
第三章任期届满离任第八条严格执行领导干部职务任期制度,任期年限、届数和最高任职年限,一般不得延长。
中共甘肃省委关于进一步贯彻《中国共产党地方委员会工作条例(试行)》的若干意见
中共甘肃省委关于进一步贯彻《中国共产党地方委员会工作条例(试行)》的若干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共甘肃省委员会•【公布日期】2001.06.06•【字号】•【施行日期】2001.06.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家机构组织正文中共甘肃省委关于进一步贯彻《中国共产党地方委员会工作条例(试行)》的若干意见(2001年6月6日中共甘肃省第九届委员会第四次全体委员会议通过)《中国共产党地方委员会工作条例(试行)》(以下简称《条例》颁布以来,我省各级地方党委认真贯彻执行,有效地促进了地方党委自身建设。
但是,在贯彻执行《条例》的过程中,也遇到了一些新的情况,存在着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迫切需要认真研究解决。
全省各级地方党委要继续全面贯彻执行《条例》,真正把《条例》的各项规定和要求落到实处。
为了适应新形势新任务的需要,坚持和健全党的民主集中制,不断加强地方党委建设,提高各级地方党委的领导水平、工作水平,现就贯彻执行《条例》过程中需要进一步明确和强调的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充分认识新形势下贯彻《条例》的重大意义1.按照“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要求,全面加强地方党委建设。
实现甘肃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各项奋斗目标,关键在于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把各级领导班子建设好。
“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对地方党委的领导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
贯彻落实《条例》,加强地方党委建设,就是要把“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落实到地方党委建设的各项工作中,真正把各级地方党委建设成为坚决贯彻党的基本路线、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具有领导现代化建设能力、团结坚强的领导集体。
2.努力提高贯彻落实《条例》的自觉性。
认真贯彻《条例》,对于正确实行党的领导,保证地方党委的权威性和决策的科学性;对于坚持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实行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领导制度;对于维护党的团结,增强党的凝聚力和战斗力,都具有重大意义。
中共甘肃省委、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甘肃省党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年度考核试行办法》的通知
中共甘肃省委、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甘肃省党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年度考核试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甘肃省人民政府,中共甘肃省委员会•【公布日期】1994.07.27•【字号】省委发[1994]37号•【施行日期】1994.07.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职业培训正文中共甘肃省委、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甘肃省党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年度考核试行办法》的通知(省委发〔1994〕37号1994年7月27日)为了积极稳妥地在我省推行和建立国家公务员制度,激励机关工作人员积极进取,廉政勤政,提高机关工作效率,根据《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和《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中国共产党机关参照<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的实施意见》精神,中共甘肃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局制定了《甘肃省党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年度考核试行办法》。
现将这个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从今年起,各地各部门都要认真组织实施机关工作人员的考核工作,逐步建立健全考核制度,使这项工作走向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的轨道。
甘肃省党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年度考核试行办法为了全面贯彻《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和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中国共产党机关参照<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的实施意见》,积极稳妥地在我省推行国家公务员制度,激励机关工作人员积极进取,廉政勤政,提高机关工作效率,按照《国家公务员考核暂行规定》,省委、省政府决定,从今年起,各级党的机关和国家行政机关都要建立健全工作人员年度考核制度。
现就我省党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年度考核制定如下办法:一、考核对象考核对象为全省各级党的机关和国家行政机关(包括办事机构、派出机构)以及其它行使国家行政职能,从事行政管理活动的单位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地(厅)级及其以下职务的工作人员。
下列人员不参加年度考核:受到党纪、政纪开除留用察看处分未解除处分的人员;被免于起诉或免于刑事处罚的人员;被判处刑罚宣告缓刑未开除公职的人员;被判处管制、拘役未开除公职的人员;正在接受立案审查尚未结案的人员。
关于党员领导干部述职述廉的暂行规定
关于党员领导干部述职述廉的暂行规定第一条为加强对党员领导干部的管理和监督,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央各部门的领导班子成员,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全国政协工作部门的党组(党委)成员,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党组成员;地方各级党委、纪委及党委工作部门的领导班子成员,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及政府工作部门的党组(党委)成员;县级以上党委、政府派出机关、直属机构、办事机构、直属事业单位和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的领导班子中的党员干部。
相当于上述级别的党组(党委)的领导班子成员。
上述单位中的非中共党员领导干部,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党委(党组)负责本地区本单位党员领导干部述职述廉工作的组织实施。
第四条述职述廉的主要内容是:学习贯彻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情况,执行民主集中制情况,履行岗位职责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情况,遵守廉洁从政规定情况,存在的突出问题和改正措施,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第五条述职述廉分别在届中和换届前一年结合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进行。
没有届期的领导班子参照有届期的执行。
各地区各部门可以从实际出发,适当扩大参加述职述廉会议的人员范围。
第六条在述职述廉前,党委(党组)要广泛征求干部群众对领导班子成员的意见,并由主要负责人如实反馈给本人。
对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的意见,由上一级纪律检查机关和组织(人事)部门反馈。
领导干部本人也要通过谈心等形式,充分听取意见。
第七条党委(党组)于本地区本单位的述职述廉工作结束后一个月内,将述职述廉工作总结报上一级党委(党组),并分别抄送上一级纪律检查机关和组织(人事)部门。
第八条纪律检查机关和组织(人事)部门要加强对下一级领导班子开展述职述廉工作的督促指导。
要派人参加述职述廉会议,了解有关情况;述职述廉后,结合当年的年度考核组织民主评议或民主测评。
发现领导干部在述职述廉中隐瞒、回避重要问题,以及对存在的突出问题不认真改正的,根据党委(党组)意见,对其进行诫勉谈话,情节严重的给予组织处理。
中纪委中组部《关于党员领导干部述职述廉的暂行规定》
中纪委中组部《关于党员领导干部述职述廉的暂行规定》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关于党员领导干部述职述廉的暂行规定》的通知中办发〔2005〕30号关于党员领导干部述职述廉的暂行规定第一条为加强对党员领导干部的管理和监督,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央各部门的领导班子成员,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全国政协工作部门的党组(党委)成员,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党组成员;地方各级党委、纪委及党委工作部门的领导班子成员,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及政府工作部门的党组(党委)成员;县级以上党委、政府派出机关、直属机构、办事机构、直属事业单位和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的领导班子中的党员干部。
相当于上述级别的党组(党委)的领导班子成员。
上述单位中的非中共党员领导干部,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党委(党组)负责本地区本单位党员领导干部述职述廉工作的组织实施。
第四条述职述廉的主要内容是:学习贯彻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情况,执行民主集中制情况,履行岗位职责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情况,遵守廉洁从政规定情况,存在的突出问题和改正措施,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第五条述职述廉分别在届中和换届前一年结合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进行。
没有届期的领导班子参照有届期的执行。
各地区各部门可以从实际出发,适当扩大参加述职述廉会议的人员范围。
第六条在述职述廉前,党委(党组)要广泛征求干部群众对领导班子成员的意见,并由主要负责人如实反馈给本人。
对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的意见,由上一级纪律检查机关和组织(人事)部门反馈。
领导干部本人也要通过谈心等形式,充分听取意见。
第七条党委(党组)于本地区本单位的述职述廉工作结束后一个月内,将述职述廉工作总结报上一级党委(党组),并分别抄送上一级纪律检查机关和组织(人事)部门。
第八条纪律检查机关和组织(人事)部门要加强对下一级领导班子开展述职述廉工作的督促指导。
关于党员领导干部述职述廉的暂行规定
关于党员领导干部述职述廉的暂行规定
一、概述
《党员领导干部述职述廉暂行规定》是中共中央、国务院等六个部门制定的党纪政务处分制度改革试点之一的具体实施办法,是加强党员领导干部从严管理、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举措的重要文件。
二、主要要点
(一)述职
1.范围和频次:规定了范围和频次,要求全国领导和重点领导
干部每年进行述职一次,普通干部每隔一到两年进行述职一次,党员领导干部在离任时应当进行述职。
2.内容和方式:要求党员领导干部对本职工作情况、主要完成
情况、存在的问题、改进措施、个人履职情况等进行全面、真实、客观、清晰的述职,并关注党建、党风廉政建设等内容。
3.审核和奖惩:规定了述职审核的程序,建议单位党委或者纪
委(组)设立述职评议委员会。
根据述职表现,可以采取行政、纪律或者考核奖励的方式予以奖励,也可予以问责。
(二)述廉
1.内容和方式:规定了党员领导干部应当如何进行述廉,主要
要求如下
(1)接受组织的个人有关事项报告、经济调查结果和有关问责结果;
(2)逐项承认、研究处理调查结果;
(3)对有关问题作出自我澄清,向组织作出交代;
(4)认真整改存在的问题。
2.审核和奖惩:对述廉的审核和奖惩应当按照有关党风廉政建设规定执行。
三、意义
《党员领导干部述职述廉暂行规定》强化了党员领导干部的责任意识,增强了党风廉政建设的力度和效果,落实了加强党风廉政和反腐败工作的方针和要求,有利于维护党员领导干部的政治纪律和道德规范,保证党的建设和事业发展。
中共甘肃省委关于贯彻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实施办法(试行)-
中共甘肃省委关于贯彻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实施办法(试行)正文:---------------------------------------------------------------------------------------------------------------------------------------------------- 中共甘肃省委关于贯彻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实施办法(试行)(2002年12月21日)《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以下简称《干部任用条例》)颁布以来,我省各级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认真贯彻执行,有力地促进了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建设。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精神,适应新世纪新任务的要求,进一步明确和强调贯彻执行《干部任用条例》中的有关问题,不断完善选贤任能的科学机制,推进干部工作科学化、民主化、制度化建设,根据中发[2002]7号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要坚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干部任用条例》为基本依据,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干部路线方针政策,切实推进干部队伍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努力建设能够担当重任、经得起风浪考验的高素质干部队伍,形成朝气蓬勃、奋发有为的各级领导层,为我省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加快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进程,提供坚强有力的组织保证。
第二条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要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改进党管干部方法,不断提高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水平;坚持任人唯贤、德才兼备原则,把坚持和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作为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的最重要、最根本的要求;坚持注重实绩、群众公认原则,选拔任用干部主要看有没有突出的政绩,群众拥护不拥护;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努力形成科学的选人用人机制,促使优秀人才脱颖而出;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充分发扬党内民主,集体决定干部的任用;坚持依法办事原则,严格履行规定的程序,加强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监督,坚决防止和纠正用人上的不正之风。
领导干部述职述廉的暂行规定
金昌烟草专卖分局(公司)
领导干部述职述廉暂行规定
第一条为加强对党员领导干部的管理和监督,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结合本单位党建工作实际, 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金昌分局(公司)党组领导班子成员、助理调研员。
第三条金昌分局(公司)党组负责本单位党员领导干部述职述廉工作的组织实施。
第四条述职述廉的主要内容是:
(一)学习贯彻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情况;
(二)执行民主集中制情况;
(三)履行岗位职责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情况;
(四)遵守廉洁从政规定情况;
(五)存在的突出问题和改正措施;
(六)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第五条述职述廉在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上进行。
第六条在述职述廉前,党组要广泛征求干部群众对领导班子成员的意见,并由主要负责人如实反馈给本人。
对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的意见,由省局(公司)党组委托金昌市委纪委、监察局和组
织部反馈。
领导干部本人也要通过谈心等形式,充分听取意见。
第七条党组在本单位的述职述廉工作结束后一个月内,将述职述廉工作总结报省局(公司)党组,同时抄送市委监察局和组织部。
第八条分局(公司)党组召开领导班子述职述廉会议,应邀请省局(公司)党组成员、市委纪检监察和组织部门的领导参加,了解情况,督促指导工作。
第九条述职述廉后,结合当年的年度考核组织民主评议或民主测评。
发现领导干部在述职述廉中隐瞒、回避重要问题,以及对存在的突出问题不认真改正的,根据党组的意见,对其进行诫勉谈话,情节严重的给予组织处理。
第十条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甘肃省关于对党员领导干部进行诫勉谈话和函询的实施细则
甘肃省关于对党员领导干部进行诫勉谈话和函询的实施细则2008年5月21日第一条为加强和改进对党员领导干部的日常教育、管理和监督,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和《关于对党员领导干部进行诫勉谈话和函询的暂行办法》,结合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全省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和事业单位的党员领导干部。
上述单位中的非中共党员领导干部,需进行诫勉谈话和函询的,适用本实施细则。
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领导人员参照执行。
第三条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党员领导干部进行诫勉谈话和函询。
党委(党组)管理的干部,根据党委(党组)要求,由纪检机关、组织(人事)部门单独或共同对其进行诫勉谈话和函询;党委(党组)委托组织(人事)部门管理的干部由组织(人事)部门监督机构进行诫勉谈话和函询。
对下一级领导班子成员,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委托其所在单位党委(党组)的主要负责人进行诫勉谈话。
谈话人不得少于两人。
第四条经调查核实,党员领导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但情节较轻、不需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的,应当对其进行诫勉谈话。
(一) 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决议、决定及工作部署不力的;(二) 不认真执行民主集中制,作风专断,或者在领导班子中闹无原则纠纷,影响团结和工作正常开展,群众意见较大的;(三) 缺乏事业心、责任感,全局观念不强,工作不思进取,造成一定损失和不良影响的;(四) 不尊重客观规律,不认真调查研究和论证,搞华而不实、脱离实际的“形象工程”、“政绩工程”,铺张浪费,增加群众负担,群众意见较大,造成不良影响的;(五) 不按《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及相关规定办事,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随意变通、删减程序,造成不良影响的;(六) 不严格执行廉洁从政(从业)规定,对自己及配偶、子女、身边工作人员要求不严,造成不良影响的;(七) 不按规定向组织报告或不如实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八) 思想意识和道德品质等方面存在问题,生活作风不健康,群众反映较大的;(九) 在履行经济责任方面存在一定问题或过失的;(十) 在考核中被确定为“不称职”等次,或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中确定为“较差”等次的;(十一) 存在可能酿成严重违纪行为的苗头性问题,需要及时提醒、制止的;(十二) 其他有必要进行诫勉谈话的。
中共甘肃省委办公厅、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维护社会政治稳定领导责任制》的通知
中共甘肃省委办公厅、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维护社会政治稳定领导责任制》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甘肃省人民政府,中共甘肃省委员会•【公布日期】2001.07.16•【字号】•【施行日期】2001.07.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中共甘肃省委办公厅、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维护社会政治稳定领导责任制》的通知各地、市、自治州委,各行政公署、自治州、市人民政府,省直各部门:省维护稳定领导小组办公室制订的《甘肃省维护社会政治稳定领导责任制》已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甘肃省委办公厅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一年七月十六日甘肃省维护社会政治稳定领导责任制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增强各级党政领导“保一方平安”的政治责任,切实做好维护全省社会政治稳定工作,保障我省西部大开发战略的顺利实施,促进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的顺利发展,根据中发[1999]4号、[2000]6号、[2001]6号、中办发[2000]17号、省委发[1999]22号、省委办发[2000]83号文件精神,特制定《甘肃省维护社会政治稳定领导责任制》。
第二条实行维护社会政治稳定领导责任制,必须以邓小平理论为指导,坚持“两手抓、两手都要硬”的方针,按照江泽民总书记“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要求,从讲政治、保稳定、促发展的高度,以对党和人民极端负责的精神,以高度的政治敏锐性和警觉性,全面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关于维护稳定的工作部署和各项指示。
第三条维护稳定是全党共同的责任,首先是各级党政领导的责任。
各级党政主要领导是维护稳定的第一责任人,要对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社会政治稳定负总责;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根据分工,对职责范围内的稳定工作负主要责任。
各级党委、政府必须把维护社会政治稳定作为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任期目标,纳入全局工作部署,同政绩考核、晋职晋级、奖惩直接挂钩,落实维护社会稳定的责任。
领导干部述职述廉制度(五篇)
领导干部述职述廉制度一、为增强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意识,促进领导干部廉洁从政各项规定的落实,深入推进全县党风廉政建设和____斗争,不断健全和完善监督制约机制,特制定本制度。
二、述职述廉的主体及其职责。
各乡镇、县直各单位的副科级以上领导干部是进行述职述廉的主体;领导干部要报告本人廉洁从政情况,党政主要负责人还要报告领导班子的廉洁从政情况。
三、述职述廉的主要内容:(一)领导干部遵守党纪政纪的情况;(二)领导干部一年来自身廉洁自律的情况,主要包括参加各项政治活动、学____政纪条规和接受廉政教育、个人重大事项报告,主动接受____和群众监督、工作作风与生活作风以及个人年度工作业绩与奖惩情况等;(三)领导干部分管范围内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落实情况,主要包括针对存在的问题与薄弱环节而采取的整改措施,对出现问题的处理情况和本人应承担哪些责任等。
四、述职述廉工作开展时间。
每年年末,各乡镇、县直各单位领导干部结合年度总结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自检自查进行述职述廉。
五、述职述廉的范围。
各乡镇听取述职述廉报告的人员范围为:乡镇直机关单位的党政负责人,村“两委”负责人参加,并邀请部分____、政协委员、离____干部及个私企业代表参加;县直各单位,由全体机关干部、二级单位负责人以及部分离____干部参加。
六、述职述廉的方法步骤:(一)广泛征求意见和建议。
要通过走访座谈、个别交谈、发放征求意见表等多种形式,在本单位、本系统内广泛征求意见和建议,也可以扩大到工作联系较广的单位中进行。
(二)撰写述职述廉报告。
在广泛征求意见和建议的基础上,实事求是地报告班子以及班子成员遵守党纪政纪情况、廉洁自律情况和抓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
(三)进行述职述廉。
述职述廉前,要向县____报告,由县____视情况派员参加。
述职述廉后____天内,将领导干部本人亲笔填写的《领导干部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自查报告表》和本人的述职述廉报告,一式三份,分别报县____和县____,单位留存一份。
党员领导干部述职述廉规定实施细则
党员领导干部述职述廉规定实施细则(试行)第一条为加强对公司(集团)各级领导人员的管理和监督,根据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制定的《关于党员领导干部述职述廉的暂行规定》及省委办公厅、公司(集团)的实施意见,结合公司(集团)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公司(集团)高层管理人员。
第三条公司(集团)纪委、组织(人事)部门负责述职述廉工作的组织实施。
第四条述职述廉的主要内容:1、学习贯彻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中国共产党章程》、科学发展观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情况;2、执行民主集中制、科学决策、民主决策情况;3、履行岗位职责和党风建设及反腐倡廉责任情况;4、遵守廉洁从业、廉洁自律各项规定情况,执行公司(集团)各项规章制度情况;5、存在的突出问题及改正措施;6、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第五条述职述廉的时间及方式:副处级及以上领导人员每年进行一次述职述廉。
述职述廉应在当年的12月底前进行。
领导人员述职述廉可以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或其它形式进行,并将述职述廉和民主评议企业领导人员有机结合。
领导人员的述职述廉报告,都应形成书面材料。
述职述廉后,并要将述职述廉和民主评议的情况在一定范围内通报。
第六条在述职述廉前,各单位党组织要广泛征求员工群众对领导班子成员的意见,并由主要负责人如实反馈给本人。
对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的意见,由上级纪委、组织(人事)部门反馈。
领导人员本人也要通过谈心等形式,充分听取意见。
第七条各单位要提前15天向上级纪委、组织(人事)部门报告班子成员述职述廉的准备情况和具体时间。
述职述廉工作结束后15天内,将述职述廉工作总结报上一级党委,并分别抄送上一级纪委、组织(人事)部门。
第八条公司(集团)纪委、组织(人事)部门要加强对下一级领导班子述职述廉工作的督促指导。
要根据情况派人参加述职述廉会议,了解有关情况。
发现领导人员在述职述廉中隐瞒、回避重要问题,以及对存在的突出问题不认真改正的,要与所属党组织一道,对其进行诫勉谈话和函询,情节严重的要根据不同情况予以组织处理。
党员领导干部述职述廉的相关规定
述职述廉:________ 党员领导干部述职述廉的相关规定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第1 页共6 页党员领导干部述职述廉的相关规定第一条为加强对党员领导干部的管理和监督,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央各部门的领导班子成员,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全国政协工作部门的党组(党委)成员,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党组成员;地方各级党委、纪委及党委工作部门的领导班子成员,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及政府工作部门的党组(党委)成员;县级以上党委、政府派出机关、直属机构、办事机构、直属事业单位和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的领导班子中的党员干部。
相当于上述级别的党组(党委)的领导班子成员。
上述单位中的非中共党员领导干部,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党委(党组)负责本地区本单位党员领导干部述职述廉工作的组织实施。
第四条述职述廉的主要内容是:学习贯彻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情况,执行民主集中制情况,履行岗位职责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情况,遵守廉洁从政规定情况,存在的突出问题和改正措施,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第五条述职述廉分别在届中和换届前一年结合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进行。
没有届期的领导班子参照有届期的执行。
各地区各部门可以从实际出发,适当扩大参加述职述廉会议的人员范围。
第六条在述职述廉前,党委(党组)要广泛征求干部群众对领导班子成员的意见,并由主要负责人如实反馈给本人。
对领导班子主要负责第 2 页共 6 页人的意见,由上一级纪律检查机关和组织(人事)部门反馈。
领导干部本人也要通过谈心等形式,充分听取意见。
第七条党委(党组)于本地区本单位的述职述廉工作结束后一个月内,将述职述廉工作总结报上一级党委(党组),并分别抄送上一级纪律检查机关和组织(人事)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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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关于党员领导干部述职述廉的实施细则
更新时间:2010/10/16 17:57:28
甘肃省关于党员领导干部述职述廉的实施细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党员领导干部的管理和监督,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和《关于党员领导干部述职述廉的暂行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全省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和事业单位的领导班子成员中的党员干部。
上述单位中的非中共党员领导干部,适用本实施细则。
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领导班子成员参照执行。
第三条党委(党组)负责本地区、本单位党员领导干部述职述廉工作的组织实施。
第四条述职的主要内容。
(一) 学习贯彻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落实上级党委有关决议、决定和要求的情况;
(二) 执行民主集中制情况;
(三) 遵守和执行组织人事法规、纪律情况;
(四) 履行岗位职责情况;
(五) 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
(六) 遵守和执行财经纪律情况;
(七) 存在的问题和改进措施;
(八) 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第五条述廉的主要内容。
(一) 贯彻落实领导干部廉洁从政(从业)规定的情况;
(二) 遵守和执行党内监督条例有关制度的情况;
(三) 对分管范围内发生违纪问题的处理以及对上级党组织、纪检机关交办重要案件的查处情况;
(四) 对配偶、子女和身边工作人员的教育管理情况;
(五) 对上一次述职述廉中查找出的突出问题的整改情况;
(六) 本单位干部群众要求说明的有关廉政方面的情况;
(七) 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第六条述职述廉分别在届中或换届前一年,结合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领导干部年度考核进行。
无届期的领导班子按照党委的届期确定述职述廉的时间。
第七条述职述廉的主要程序。
(一) 制定述职述廉方案;
(二) 述职述廉前,党委(党组)要采取召开座谈会、个别谈心、发放征求意见表、设立意见箱等形式征求干部群众对领导班子成员的意见;
(三) 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向班子成员本人反馈意见;上级纪检机关和组织(人事)部门征求干部群众对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的意见,并将意见反馈给本人;
(四) 领导干部根据要求和组织反馈的意见撰写个人述职述廉报告;
(五) 党委(党组)应提前10天向上一级纪检机关和组织(人事)部门书面
报告述职述廉准备情况和具体时间;
(六) 召开会议进行述职述廉;
(七) 述职述廉后,结合年度考核组织民主评议或民主测评。
民主评议以
书面方式进行。
民主测评分为两个方面:述职述廉期内履行岗位职责情况测评,评价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四个等次;述职述廉期内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遵守廉洁从政(从业)规定等情况测评,评价分为“优秀”、“良好”、“一般”、“较差”四个等次。
民主评议表与民主测评表发给与会人员,由与会人员采取无记名方式填写,会后统一收回整理和统计。
民主评议和民主测评结果,由上级纪检机关和组织(人事)部门留存,作为干部考核、奖惩和使用的依据;
(八) 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受上级纪检机关和组织(人事)部门委托,向领导班子成员反馈民主评议或民主【测评的结果,对其本人的评议或测评结果由上级纪检机关和组织(人事)部门反馈;
(九) 领导干部本人提出整改措施;
(十) 党委(党组)在本地区、本单位述职述廉工作结束一个月内,将述职述廉工作总结和领导班子成员的述职述廉报告报上一级党委(党组),并分别抄送上一级纪检机关和组织(人事)部门;
(十一) 述职述廉工作的有关材料归入档案。
第八条在地方党委、政府领导班子中担任两个以上领导职务的党员领导干部,应当分别在任职单位述职述廉;在县级以上党委、政府工作部门领导班子中担任两个以上领导职务的党员领导干部,应当在任主要领导职务的单位述职述廉。
工作都门领导班子成员,基层党委、纪委,党总支、党支部负责人述职述廉,一般应在本单位全体干部职工和下属单位负责人参加的会议上进行;干部职工人数较多的单位,可以在本单位中层以上干部和下属单位负责人参加的会议上进行。
各地区、各部门可从实际出发,适当扩大参加述职述廉会议的人员范围。
第九条纪检机关和组织(人事)部门要加强对领导班子成员述职述廉的
督促、协调和指导。
(一) 组织(人事)部门会同纪检机关提出述职述廉单位建议名单,报党委(党组)分管领导同意后,制定述职述廉工作计划;
(二) 派人参加述职述廉会议,了解掌握有关情况,指导做好民主评议、民主测评等工作;
(三) 汇总分析述职述廉情况,发现领导干部在述职述廉中隐瞒、回避的重要问题。
对存在突出问题又不认真改正的,根据有关规定进行诫勉谈话,情节严重的给予组织处理或纪律处分;
(四)对民主评议中反映问题突出、意见比较集中,且民主测评中“不称职”票或“较差”票超过有效票三分之一的领导干部,应及时对其进行考察和了解。
发现存在突出问题的,应进行诫勉谈话或向党委(党组)提出组织处理建议;违纪违法的,移交纪捡机关或司法部门调查处理。
第十条本实施细则由中共甘肃省委组织部商中共甘肃省纪律检查委员会解释。
第十一条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此前印发的有关制度与本实施细则不一致的,以本实施细则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