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经验:跨年度发票的税务与会计处理
跨年度费用报销如何能在税前扣除
跨年度费用报销如何能在税前扣除由于某些原因(如业务人员或票据审批人员在外出差、年末购入商品发票未邮寄到公司等),本年度年末的部分费用,往往次年年初才能报销或才能收到发票。
如果简单地将本年度的费用列支为次年度费用,该部分费用往往不能够在次年度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企业或产生税收损失。
因企业所得税是按纳税年度计算的,纳税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2007年第512号)第九条规定,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
通常对于跨月不跨年的费用,财税部门的监管相对较松,但对于跨年费用往往口径较紧。
跨年度的费用往往不能在下一年度税前扣除。
如此,企业该如何处理跨年度费用,才能不至于避免纳税调整,增加税收负担呢?现根据不同的费用类别作如下解析:一、对于跨年度成本类费用对于年末购进的存货,在发票未到之前,先按协议价格暂估入库。
如存货在年底前已销售,应按暂估价格结转销售成本。
如能在本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期前(次年5月底)取得前述存货的发票并入账,该存货成本仍能在本年度税前扣除。
二、对于跨年度期间费用对于不能在年底前报销或取得发票的的期间费用,可以根据情况选择采取以下方式进行财税处理:1、如果能够确定次年1月份能取回相关票据并完成报销手续,可以先入账,过后再补记账凭证的相关附件。
2、可以先以预提费用的方式入账,待次年汇算期结束前取得发票并完成报销时,再冲回预提费用。
3、财务人员事前不知道有跨年度费用存在,业务人员在次年企业汇算期结束前才报销的费用,可以通过“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将该费用计入上年度费用。
相关费用也可以在上年度税前扣除。
三、对于跨年度缴纳的税金及附加1、对于企业跨年度缴纳的印花税、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土地使用税等税费在上年度应计未计的情况下,可以计入缴纳当期的管理费用,而不必作账务调整。
跨年度报销的发票问题
跨年度报销的发票问题一、跨年发票的情况:第一种:是上年度发生的成本、费用,在上年度已经开具了发票,由于某些原因而拖延至次年才收到发票。
第二种:是上年度发生的成本、费用,由于种种原因到次年才取得对方开具的发票,发票的项目栏填写的仍是上年发生的费用。
第三种:是上年度发生的成本、费用,到次年才取得对方开具的发票,但发票的项目栏只填写相关的费用内容,并没有注明费用的所属期,很容易混淆为次年的费用。
第四种:是上年采购的资产,到次年才取得对方开具的发票,该资产并没有在本年消耗。
面对这些问题,在汇算清缴上年度企业所得税时,企业无法及时取得发票的费用能否在税前扣除呢?二、相关政策:《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规定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34号)第六条规定:企业当年实际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由于各种原因未能及时取得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企业在预缴季度所得税时,可暂按账面发生金额进行核算;但在汇算清缴时,应补充提供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第六条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的有关规定,对企业发现以前年度实际发生的、按照税法规定应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而未扣除或者少扣除的支出,企业做出专项申报及说明后,准予追补至发生年度计算扣除,但追补确认期限不得超过5年。
三、跨年发票如何处理:第一种情况:应在年终结账时,在无附件的情况下,按照发票金额确认成本、费用。
取得发票后,将相应发票作为附件补充至原记账凭证,并在收到发票当期确认进项税(可抵扣的专用发票)。
在次年汇算清缴前取得相应发票的:可以在当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扣除。
在次年汇算清缴前未取得相应发票的:在当年的汇算清缴时,应进行纳税调整,在收到发票的年度再去进行追补(当然不能超过5年)。
第二种情况:在年终结账时,应按预计金额确认相应的成本、费用。
在收到发票后,根据实际发生金额,对原预计金额进行调整。
跨年发票正确处理方法
跨年发票是指在一个财年结束后,下一个财年开始前,所开具的发票。
在处理跨年发票时,我们需要注意一些特殊的情况和要求,以确保正确处理和报销。
下面是一些正确处理跨年发票的方法:1.确认发票的有效期限:在处理发票之前,需要确认发票的有效期限。
不同国家和地区对于发票的有效期限有不同的规定,一般来说,发票的有效期限为30天至1年不等。
确保跨年发票在有效期限内,否则不能作为合法凭证。
3.确认发票的开具日期:跨年发票是在一个财年结束后开具的,但实际购买或发生的日期可能是上一财年。
在处理跨年发票时,需要注意开具日期,以便将其正确归属到对应的财年。
4.跨年发票的税收处理:在处理跨年发票时,需要考虑税收方面的问题。
不同国家和地区对于跨年发票的税收处理有不同的规定。
一般来说,跨年发票在抵扣方面可能存在一些特殊规定,需要根据当地税法进行处理,确保税收的合规性。
5.归档和保存跨年发票:对于跨年发票,我们需要进行归档和保存,以备将来的审计和查询。
归档和保存的期限也需要根据当地法规进行规定,一般来说,需要保存至少5年以上。
6.跨年发票的报销流程:在处理跨年发票时,需要按照公司的报销流程进行操作。
在提交报销申请时,需要提供相关的跨年发票,并注明其所属的财年。
同时,需要填写清楚发票的抬头、内容、金额等信息,以便财务部门进行核对和审批。
7.与销售方协商处理:如果发票上的相关信息有误或者存在其他问题,需要及时与销售方进行协商处理。
一般来说,销售方有义务提供正确的发票和相关的服务,我们可以与销售方协商解决问题,确保跨年发票的正确性和合法性。
8.审核跨年发票:财务部门在处理跨年发票时,需要进行审计和审核。
确保发票的真实性和完整性,核对相关的购买或发生凭证,以便进行财务报表的编制和税务申报。
总结起来,处理跨年发票时需要注意以下几点:确认有效期限、核对抬头和内容、确认开具日期、税收处理、归档和保存、报销流程、与销售方协商和审核发票。
通过遵循正确的处理方法,我们可以有效地处理和报销跨年发票,确保财务的准确性和合规性。
关于费用跨年的会计处理与会议费
关于跨年报销费用的问题《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2007年第512号)第九条规定,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
通常对于跨月不跨年的费用,财税部门的监管相对较松,但对于跨年费用往往口径较紧。
跨年度的费用往往不能在下一年度税前扣除。
会计处理体现的是权责发生制原则,比如2012年取得的发票,如果列支到2013年的费用是不允许的。
如果真的到了2013年才发现2012年未入账的发票又应该怎样处理呢,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相关规定,如果2013年真的发现2012年未入账的费用,可以作为前期差错处理,如果金额小,可以直接计入2013年当年费用,但如果金额大的话就要通过“以前年度损益调整”进行核算。
税法跨年度费用是否允许在所得税前扣除呢?《国家税务总局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第六条规定,企业当年度实际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由于各种原因未能及时取得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企业在预缴季度所得税时,可暂按账面发生金额进行核算;但在汇算清缴时,应补充提供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
关于会议费的涉税处理会议费一个所有企业都将涉及到的日常费用,财税处理方面有哪些注意事项,还有哪些涉税风险,总结一下供大家日常工作参考。
一、增值税的涉税处理:1、国家文件规定:(1)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会议展览服务,是指为商品流通、促销、展示、经贸洽谈、民间交流、企业沟通、国际往来等举办或者组织安排的各类展览和会议的业务活动。
适用税率为6%,征收率为3%。
(2)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金融房地产开发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40号)第十条规定,宾馆、旅馆、旅社、度假村和其他经营性住宿场所提供会议场地及配套服务的活动,按照“会议展览服务”缴纳增值税。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跨年发票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跨年发票每年的汇算清缴时甚至是每年年底时,财会人员都会为了年度发票的问题伤脑筋,有的单位更是硬性规定,跨年度发票一律不准报销入账。
实际上这些要求符合税法规定吗?税法上关于跨年度发票的处理基本上有如下两方面的规定:1.汇算清缴时未及时取得发票的处理企业当年度实际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由于各种原因未能及时取得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企业在预缴季度所得税时,可暂按账面发生金额进行核算;但在汇算清缴时,应补充提供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
2.以前年度发生应扣未扣支出的税务处理对企业发现以前年度实际发生的、按照税收规定应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而未扣除或者少扣除的支出,企业做出专项申报及说明后,准予追补至该项目发生年度计算扣除,但追补确认期限不得超过5年。
企业由于上述原因多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可以在追补确认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款中抵扣,不足抵扣的,可以向以后年度递延抵扣或申请退税。
由此可见,税法上并没有跨年度发票不准报销入账抵扣税款的明确规定。
只是在“企业所得税管理条例”中有关于权责发生制核算的要求,这是许多企业甚至税务部门不认可跨年度发票的依据。
然而从“企业所得税管理条例”关于费用支出的要求来看,必须是“实际支付的、取得合法合规票据的”这类规定来看,又使得发票跨年度报销入账成为合理合法的。
税法实际执行的是收付实现制与权责发生制相结合的管理原则,尤其倚重的是“收付实现制”。
纵观税法体系,我们反而从“增值税管理条例”及其相关文件中可以找到跨年度发票没有报销入账抵扣税款限制的依据。
关于增值税发票进项抵扣认证的时间限制,2010年1月1日以后是180天,2017年7月1日改为360天,2020年3月1日开始甚至取消了这个时间限制。
至此,关于跨年度发票可以报销入账的问题应该没有疑问了。
关于客户退回跨年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处理 (中税网)
关于客户退回跨年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处理我司于2013年12月10日给客户开具了一张增值税普通发票,金额为50000元,该发票一直保留在客户采购人员手中,2014年5月5日,对方财务人员发票发票的抬头有误,要求退回发票重开?1、对于跨年的增值税普通发票,税务上应该怎样处理?2、财务上应该怎样处理?专家回复: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第十四条一般纳税人取得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形但不符合作废条件的,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的,购买方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以下简称《申请单》,附件3)。
《申请单》所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应经税务机关认证。
经认证结果为“认证相符”并且已经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一般纳税人在填报《申请单》时不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
经认证结果为“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的,一般纳税人在填报《申请单》时应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
第十五条《申请单》一式两联:第一联由购买方留存;第二联由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留存。
《申请单》应加盖一般纳税人财务专用章。
第十六条主管税务机关对一般纳税人填报的《申请单》进行审核后,出具《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以下简称《通知单》,附件4)。
《通知单》应与《申请单》一一对应。
第十七条《通知单》一式三联:第一联由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留存;第二联由购买方送交销售方留存;第三联由购买方留存。
《通知单》应加盖主管税务机关印章。
《通知单》应按月依次装订成册,并比照专用发票保管规定管理。
第十八条购买方必须暂依《通知单》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未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可列入当期进项税额,待取得销售方开具的红字专用发票后,与留存的《通知单》一并作为记账凭证。
属于本规定第十四条第四款所列情形的,不作进项税额转出。
第十九条销售方凭购买方提供的《通知单》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在防伪税控系统中以销项负数开具。
会计经验:跨年度合同营业额怎么确定
跨年度合同营业额怎么确定
近日,一家建筑公司于2008年6月1日签订了一管道工程的建筑安装合同,合同到期日为2009年10月31日。
2009年度履行该建筑合同的金额为1000万元,其中含构成管道工程主体的防腐管段、管件设备价值400万元,该公司2009年度执行该建筑合同的计税营业额是否应包括400万元的设备价值?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跨年度老合同实行营业税过渡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12号)规定,2008年12月31日之前签订的在上述日期前尚未执行完毕的劳务合同、销售不动产合同、转让无形资产合同(以下简称跨年度老合同)涉及的境内应税行为的确定和跨年度老合同涉及的建筑、旅游、外汇转贷及其他营业税应税行为营业额的确定,按照合同到期日和2009年12月31日(含12月31日)孰先的原则,实行按照《营业税暂行条例》、《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及相关规定执行的过渡政策。
文到之前纳税人已缴、多缴、已扣缴、多扣缴的营业税税款,允许从其以后的应纳税额中抵减或予以退税。
因此,该公司2009年度营业额,应继续执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文件。
该文件规定,通信线路工程和输送管道工程所使用的电缆、光缆和构成管道工程主体的防腐管段、管件(弯头、三通、冷弯管、绝缘接头)、清管器、收发球筒、机泵、加热炉、金属。
年底关账后跨年发票处理办法
年底关账后跨年发票处理办法2023年已经过去,2024年刚跨年,很多企业员工就会面对费用发票的报销问题,这时候也是财务工作人员最忙的时候,那么跨年的发票还能用吗?跨年发票入账有税务隐患吗?会计上如何操作跨年发票?这些都是财务工作人员日常工作中经常会遇到的棘手问题,为此汇集相关税务政策和财税法规,总结如何合理合法的处理跨年发票。
一、如何理解跨年发票?我们以常见的两种跨年发票情况来说:1、跨年发票经济业务发生在2023年,款项支付也在2023年度,但是发票是2024年才开出来的。
2、当年未报销发票开具时间是上一年度,却因各种原因未能在上一年做账,报销和做账时间都是在次年的发票。
(一)、跨年发票会计处理遵循权责发生制原则,它是以权利和责任的发生来决定收入和费用归属期的一项原则。
凡是在本期内已经收到和已经发生或应当负担的一切费用,不论其款项是否收到或付出,都作为本期的收入和费用处理;反之,凡不属于本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在本期收到或付出,也不应作为本期的收入和费用处理。
权责发生制属于会计要素确认计量方面的要求,它解决收入和费用何时予以确认及确认多少的问题。
业务已经发生,属于当期应该负担的费用,就应该计入当期,和发票是否到达,发票能否取得并无必要联系,发票在会计核算上仅仅是原始凭证的一种而已。
所以,对于上述第一种跨期发票的情形,因为属于当期发生的支出,哪怕没有发票,也应该直接做会计分录,记入当期费用。
会计分录:借:管理费用--差旅费XXX贷:银行存款XXX企业所得税应该如何处理呢?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34号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规定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34号)第六条规定,企业当年实际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由于各种原因未能及时取得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企业在预缴季度所得税时,可暂按账面发生金额进行核算;但在汇算清缴时,应补充提供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
根据34号文,对于此类跨年发票会计人应在上一年度结束前做好准备,在已知2023年会收到2024年度费用发票的情况下,财务部应提前通知各个部门尽量在年度结束前找财务报销!如果出现实在无法按时报销,例如出差人员12月底出差到1月才归的情况,会计应让各部门提供本部门人员发票时间为2023年预计于2024年才可报销的费用金额预估数。
跨年专票红冲的会计账务处理分录
跨年专票红冲的会计账务处理分录
跨年专票红冲账务处理
1、摘要记录:1月份红字发票(冲掉12月某某凭证的销售票)
借:银行存款(负数)
贷:主营业务收入(负数)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负数)
2、摘要记录:调整11年度损益
借:主营业务收入(正数)(是退票的不含税数)
贷:以前年度调整损益(正数)(是退票的不含税数)
借:以前年度调整损益(正数)(是退票的不含税数)贷:未分配利润(正数)(是退票的不含税数) 3、摘要记录:调整11年度结转成本
借:以前年度调整损益(根据11年12月当时的结转成本)
贷:主营业务成本(根据11年12月当时的结转成本)
借: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根据11年12月当时的结转成本)
贷:以前年度调整损益(根据11年12月当时的结转成本)
4、摘要记录:12年1月退票重开收入
借:银行存款(正数)
贷:主营业务收入(正数)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正数什么是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是对以前年度财务报表中的重大错误的更正。
这种错误包括计算错误、会计分录差错以及漏记事项。
以前年度损益调整应在留存收益表中予以报告,以税后净影响额列示。
对于报表期间之前发生的事项,以前年度损益调整将改变留存收益的期初余额。
会计经验:成本费用跨年度取得发票税法规定梳理
成本费用跨年度取得发票税法规定梳理成本费用跨年度取得发票税法规定梳理 一、税法对费用列支期间的要求 跨越年度取得发票入账,在税收方面主要影响企业所得税。
由于企业所得税按年计算,分期预缴,在纳税年度内发票跨月入账,并不影响当年度所得税的计算。
对跨越年度取得发票入帐,虽然不过是时间性差异,但影响不同纳税年度的配比和应纳所得税额的计算,有关税法的要求: (一)对内资企业的要求 1.费用税前列支的一般原则 根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规定,税前扣除的确认一般应遵循以下原则: (1)权责发生制原则。
即纳税人应在费用发生时而不是实际支付时确认扣除。
(2)配比原则。
即纳税人发生的费用应配比或应分配的当期申报扣除。
纳税人某一纳税年度应申报的可扣除费用不得提前或滞后申报扣除。
2.以前年度应计未计费用的处理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6〕7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191号)规定,企业纳税年度内应计未计扣除项目,包括各类应计未计费用、应提未提折旧等,不得移转以后年度补扣,是指年度终了,纳税人在规定的申报期申报后,发现的应计未计、应提未提的税前扣除项目。
3.所得税汇算清缴期间发现漏计费用的处理 根据《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5]200号)规定,企业在所得税汇算清缴期限内,发现当年度所得税申报有误的,可在所得税汇算清缴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重新办理年度所得税申报和汇算清缴。
4.对广告费扣除的限制 根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规定,内资企业申报扣除的广告费支出,必须符合的条件包括:已实际支付费用,并已取得相应发票。
即广告费支出没有取得发票一律不允许在所得税前列支。
(二)对外资企业的要求 1、费用税前列支的一般原则 根据《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十一条规定,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
跨年退货如何开票,企业所得税、会计处理(含新收入准则理解)【会计实务经验之谈】
跨年退货如何开票,企业所得税、会计处理(含新收入准则理解)【会计实务经验之谈】增值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红字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7号)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等情形但不符合发票作废条件,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需要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可以按照公告要求开具红字专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用于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专用发票应经税务机关认证相符(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认证相符的专用发票应作为购买方的记账凭证,不得退还销售方。
”需要提醒的是,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销售折让,不管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否跨年度或者是否认证,都可以开具红字发票。
企业所得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的规定,企业因售出商品的质量不合格等原因而在售价上给的减让属于销售折让;企业因售出商品质量、品种不符合要求等原因而发生的退货属于销售退回。
企业已经确认销售收入的售出商品发生销售折让和销售退回,应当在发生当期冲减当期销售商品收入。
会计处理1.老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第九条规定:“企业已经确认销售商品收入的售出商品发生销售退回的,应当在发生时冲减当期销售商品收入。
销售退回属于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的,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29号——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
”2.新会计准则(提醒一下,也许会计准则理解不到位,仅仅是实务理解)《关于修订印发<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的通知》(财会〔2017〕22号)第三十二条规定,对于附有销售退回条款的销售,企业应当在客户取得相关商品控制权时,按照因向客户转让商品而预期有权收取的对价金额(即,不包含预期因销售退回将退还的金额)确认收入,按照预期因销售退回将退还的金额确认负债;同时,按照预期将退回商品转让时的账面价值,扣除收回该商品预计发生的成本(包括退回商品的价值减损)后的余额,确认为一项资产,按照所转让商品转让时的账面价值,扣除上述资产成本的净额结转成本。
会计经验:甲方乙方的会计处理和税务处理
甲方乙方的会计处理和税务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规定,除本细则第七条规定外,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劳务(不含装饰劳务)的,其营业额应当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设备及其他物资和动力价款在内,但不包括建设方提供的设备的价款。
一、甲方的税务处理 房开企业对建筑业企业的甲供,既包括对工程总承包企业甲供,也包括对专业分包企业的甲供,还包括对劳务分包企业的甲供。
「差额模式」下,房开企业自行采购材料、设备和动力,交由乙方施工,甲供部分的价值与施工方提供的建筑服务价值一道,共同构成作为开发产品的不动产的开发成本,并通过销售环节实现资金回流,实现一个完整的经营循环。
如下图所示: 「总额模式」下,房开企业以工程总承包合同的形式将不动产的建造交由乙方,但为了保证工程质量和功能等原因,合同中约定材料设备动力的采购由甲方负责,然后交由乙方施工,乙方的经营额范围包括材料设备和建筑服务,甲方在工程计量和结算时,将甲供部分的价值从乙方已完工程量中扣回,其实质相当于以材料设备等抵顶所欠乙方工程款。
如下图所示: 房开企业作为甲方的税务处理,主要问题在于建筑服务及材料设备等进项的处理,按照国家税务总局2016年第18号公告的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其进项税额不适用分期抵扣的规定,可以全额当期抵扣。
对于建筑服务,无论是「差额模式」还是「总额模式」,乙方均有权选用简易计税方法,当然也可以选用一般计税方法,在甲方选用一般计税方法的前提下,只要取得乙方开具的建筑服务合规扣税凭证,均可以全额抵扣进项税额(11%或3%)。
对于作为甲供对象的材料设备动力等,「差额模式」下,甲方采购时取得合规扣税凭证可以全额申报抵扣,材料设备等用于房地产建设工程时,进项税额不需要转出;「总额模式」下,甲方采购时取得合规扣税凭证可以全额申报抵扣,移交给乙方用于房地产建设工程时,属于甲方向乙方有偿转让货物的所有权,应按照规定计提销项税额,并向乙方开具增值税发票。
跨年,会计应注意事项哪些事情?
跨年,会计应注意事项哪些事情?2020年马上就要过完了,对财务人员来说,12月是非常重要的一个月。
不但要清查资产、核实债务,而且要对账、结账一直到最后编制财务分析报告,报税缴税。
为了帮助大家更好地完成年底结账工作,我根据多年的工作经验,对年底结账前需要注意的事情进行了总结,希望大家注意以下事项:一、货币资金核对所有银行存款日记帐与银行对帐单上金额是否相符,若银行单据少了,在年终后要全部及时补回入帐。
个别长期不用的银行帐户,建议销户处理,因目前很多账户如达不到规定存款金额,银行要收取账户管理费。
二、发票问题1.费用性的支出:根据企业所得税的有关规定,没有发票不能税前扣除。
结账前需要检查有没有应该取得发票但是还没有取得的情况,如果有就要督促有关人员催要发票。
如果确定在年底前取得不了的情况下,我们就要根据会计政策计提相关的费用了,然后在以后取得发票时可以直接贴在计提的凭证后。
如果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前还未取得发票,应在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时做纳税调整。
2.存货:购进材料,货到票未到,如果平时没有暂估,那么在年底结账前一定要先估价入账,并督促采购人员尽快向供应商索要发票。
三、防止已发生的成本费用跨年列支企业发生的支出应根据权责发生制原则入账,当年的费用一定要计入当年的损益。
所得税法规定,可以税前扣除的,必须是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
年底结账前应对所有预提、计提、待摊费用项目进行清理,防止企业已发生的成本费用遗漏,防止造成跨年度费用入账的情况,一般来说应尽量避免大额成本费用跨年度入账。
四、往来账核对财务人员应对本年度的应收、应付往来账项余额与供应商或客户核对清楚,尤其是长年往来交易额比较大的账项,年底结账前科目发生额及余额应重点关注。
对于无法收回的应收账款应确定为坏账,对于不再支付的应付账款,取得相关证据并经内部审批后及时进行账务处理。
五、当年的税费缴纳情况财务人员应检查企业的税金缴纳是否及时足额,有无漏缴,对当年的各项税费做一个总的分析,再计算一下当年的税负情况,与当地税务机关规定的税负作一个比较,做到心中有数。
跨年度费用会计处理与企业纳税调整
跨年度费用会计处理与企业纳税调整所谓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第二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是指纳税人在纳税年度终了后4个月内,依照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有关企业所得税的规定,自行计算全年应纳税所得额,根据月度或季度预缴所得税的数额,确定该年度应补或者应退税额,并填写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提供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有关资料,结清全年企业所得税税款的行为。
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期间,企业往往面临这样的问题:2005年度已经结束,结账时当年的有些费用票据还无法取得,等到这些费用票据拿到手时,已经是2006年度了,对这些跨年度费用如何进行会计处理与纳税调整有些疑惑。
本文举例进行探讨,以下所举例子假定均为2005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完成日为2006年3月27日,企业历年盈利,且分别按净利润的10%提取法定盈余公积和法定公益金,除此之外不再作其他分配。
第一种情况:应计入当年的差旅费。
例如,截止2005年12月31日某些企业的工作人员尚出差在外地,他们有些开支属于2005年的期间费用。
尽管他们在2006年4月30日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结束之前回来,但2005年的结账工作已经结束。
此时尽管他们手中的票据合法,但是由于一部分属于2005年度取得的,如果列支在2006年度,既不符合会计制度的配比原则,同时这些期间费用税法也不允许在2006年扣除。
对于这样的期间费用,许多企业往往是通过“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核算,最终计入“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调增应纳税所得额时,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
这样处理无疑加重了企业的税收负担。
对此,《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通知》进一步明确规定:“企业纳税年度内应计未计扣除项目,包括各类应计未计费用、应提未提折旧等,不得转移以后年度补扣。
”针对上述情况,笔者认为可以这样进行账务处理与纳税调整:在2005年结账前,根据其他应收款账户登记出差在外地的工作人员的备用金情况估计的金额:借:管理费用贷:预提费用同其他期间费用一样,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进行税前扣除。
跨年发票财税实务处理原则
跨年发票财税实务处理原则随着2018年的结束及2019年开始,对于财务人员来说,跨年发票的取得及财务处理是一道难以表达的棘手难题。
跨年发票取得和支出,常常与年终决算、年度预算、各类内外部报表、年初计划等工作叠加在一起,极易忙中出错。
对于广大财务人员来说,在实务操作中,必须要坚持权责发生制与票据链完整的原则,综合业务实际情况进行考虑。
一、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都要符合原则企业会计准则和《企业所得税法》及相关税收政策所遵循的基本原则都是权责发生制。
会计口径要求,以权利和责任的发生来确定收入和费用的归属期,而《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条明确,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
这为跨年发票的财务及税务处理提供了基本准则。
在具体实操层面,业务实际呈现的状态可能是多种多样的,实际处理起来难度颇大。
根据现行规定,必须同时满足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两个充要条件,才能将一笔支出纳入相应的纳税年度内,进行税前扣除。
这使得跨年的发票与支出在企业所得税处理中,面临更高的要求。
实质要件要求,支出应是相应的纳税年度内实际发生的支出。
这里的实际发生容易与实际支付混淆。
从权责发生制的本意来看,实际发生,更多的是强调商业行为的实际发生,即合同的非金钱给付义务已经履行或部分履行。
因此,即使未实际付款,只要合同的主要义务已经履行,付款方在该笔支出当年就可以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形式要件则要求,纳税人要在自然年度内,或最晚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期内,即次年的5月31日前,取得合法的扣除凭证。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以下简称28号公告)的要求,扣除凭证包括内部凭证如会计上的记账凭证,和外部凭证如发票。
同时,所有的扣除凭证都要满足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的要求。
以发票为例,如果企业所取得的发票在票面信息、取得时间等方面存在瑕疵,将被认为不符合形式要件,从而导致相应的支出不得在税前扣除。
去年的增值税费用发票忘记报销了,会计怎么处理?【会计实务经验之谈】
去年的增值税费用发票忘记报销了,会计怎么处理?【会计实务经验之谈】案例分享经常遇到会计人员问,去年的一张费用发票比如2000元的咨询费,去年忘记报销,去年也未计提,2018年了想报销,编制会计分录如下:借:管理费用-咨询服务费2000元贷:库存现金2000元请问:是否正确?有无税务风险?风险解析上述账务处理是错误的,不得计入当期损益,应该通过“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处理,正确的报销分录: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2000元贷:库存现金2000元计算多交的企业所得税:借: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500元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500元结转借: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1500元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1500元政策参考(1)《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应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
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以及相关规定,现就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公告如下:六、关于以前年度发生应扣未扣支出的税务处理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对企业发现以前年度实际发生的、按照税收规定应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而未扣除或者少扣除的支出,企业做出专项申报及说明后,准予追补至该项目发生年度计算扣除,但追补确认期限不得超过5年。
企业由于上述原因多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可以在追补确认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款中抵扣,不足抵扣的,可以向以后年度递延抵扣或申请退税。
亏损企业追补确认以前年度未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支出,或盈利企业经过追补确认后出现亏损的,应首先调整该项支出所属年度的亏损额,然后再按照弥补亏损的原则计算以后年度多缴的企业所得税款,并按前款规定处理。
关于发票跨年使用的情况说明 -回复
关于发票跨年使用的情况说明-回复发票是商业交易过程中的重要凭证,被广泛使用于各个行业和领域。
然而,在日常工作中,我们经常会遇到一些问题,比如年末发票的使用是否有限制,跨年使用是否合法等。
下面,我们将一步一步回答这些问题,以帮助大家更好地理解发票的相关规定和限制。
首先,我们需要明确的是,发票是由税务部门授权的合法凭证,用于确认和记录交易的发生。
每年年底,企业和个人都会面临一些困惑:是否可以将前一年的发票用于新的一年,是否可以将新的一年的发票用于前一年的交易等。
首先,我们来讨论前一年的发票能否在新的一年继续使用。
根据税务部门的规定,前一年的发票是不能在新的一年继续使用的。
每年年底,企业和个人都应该结清并报销前一年度的发票。
在新的一年开始后,必须使用新的一年的发票进行交易。
这是因为发票是用于确认交易发生的凭证,年份信息对于税务部门的统计和核验都非常重要。
因此,我们不应该试图将前一年的发票使用到新的一年中,以免涉及到税务规定的违反。
接下来,我们来讨论新的一年的发票能否用于前一年的交易。
有时候,由于一些原因,我们可能会在新的一年使用了当年的发票,但是交易却发生在前一年。
对于这种情况,税务部门也有相关的规定。
根据税务部门的规定,新的一年的发票是不能用于前一年的交易的。
只有当交易发生在新的一年,才可以使用新的一年的发票。
这是为了保证交易的准确性和真实性,以及税务部门对交易的统计和核验的可行性。
同时,我们也要明确的是,发票是一种法律文件,具有一定的时效性。
根据税务部门的规定,发票通常有一年的使用有效期,从开票日期开始计算。
如果超过了发票的使用有效期,发票就无法使用了。
因此,我们在使用发票的过程中要注意及时结算和报销,以免造成发票的过期和无效。
有时候,我们可能会遇到一些特殊情况,比如跨年结算、期末结算等。
在这种情况下,我们需要特别留意相关的规定和要求。
根据税务部门的规定,在跨年结算时,我们应该在合适的时间内完成前一年度的结算和报销工作,以确保符合税务部门的要求和规定。
关于跨期发票财税处理的案例分析
关于跨期发票财税处理的案例分析每当提到企业所得税的税前扣除凭证,自然首先想到的就是发票,但是按照现行税法,发票应当只是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中重要的一种,既不是没有发票就绝对不准扣除,也不是有了发票就一定准予扣除。
尤其是针对一些跨期发票的处理,更是令广大财务人员苦恼不已。
企业真实发生的费用,如果报销及时话应该是可以在当年据实扣除的,而由于种种原因,企业总会存在部分在当年实际发生的费用支出不能在关账前取得发票或虽已取得发票但来不及在关账前报销的情况。
很多企业将此部分费用支出在次年报销时计入次年的损益,从而形成了跨期发票的问题。
跨期发票就不可以扣除么?我个人的意见是,只要进行了正确的会计账务处理和合理的税务安排,企业产生的跨期发票税前扣除就不会那么麻烦了。
基本案例陈述A公司为B公司提供勘探设计服务,双方于2015年2月份签订了一份金额为10万元的勘察设计服务合同,约定A公司必须在2015年结束前完成合同约定的工作内容。
付款方面首期预付款于2015年4月份由B公司支付给A公司合同总价款的30%,余下的款项B公司分别于2015年12月和2016年的3月份支付合同价款的40%和30%。
2015年12月末,A公司完成合同约定的工作内容。
可是由于双方个别工作人员的疏忽,A公司在2015年4月份收到的预付款开具的增值税发票直到2016年2月末才流转到B公司财务人员手中,为此B公司财务人员以发票跨期无法入账不能税前扣除为由拒收,且预付款发票不解决后期双方约定的合同尾款时间也会因此延迟。
对此A公司的财务人员该如何处理?B公司的财务人员拒收就做对了吗?案例剖析双方签订的合同采取的是预付款模式支付,合同要求必须与2015年年底完工,且合同之中明确了款项支付的次数和时间。
政策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纳税人发生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以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为纳税义务时点。
而财税[2016]36号第四十五条规定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收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收款日期的,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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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年度发票的税务与会计处理
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中,发现很多企业对跨年度发票的成本费用在以前年度没有入账,这样就增加了企业以前年度的企业所得税负担,使企业多缴纳了企业所得税。
而如果跨年度发票在收到发票的当期入账,则违背会计上的权责发生制的基本原则,这样会虚增当年的成本,导致企业少缴纳企业所得税,而面临税务稽查风险。
现对跨年度发票的税务与会计处理进行探讨。
一、跨年度发票的税务处理
企业所得税按年计算,分期预缴,在纳税年度内发票跨月入账,并不影响当年度所得税的计算。
对跨年取得发票入账,不但产生时间性差异,而且也影响不同纳税年度的配比和应纳所得税额的计算。
因此,基于前面的分析可以得出以下结论:
首先,费用只能在所属年度扣除,不能提前或结转到以后年度扣除。
其次,跨年度取得的发票要分以下两种情况来处理:1.如果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前取得发票,成本费用可以在报告年度内进行税前列支,同时重新汇算清缴,相应调减应纳税所得额,并重新办理年度所得税申报工作;2.如果在企业所得
税汇算清缴后取得跨年度发票,出于简化税收征管的考虑,经当地税务主管部门批准,应在取得当年的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