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批转龙岩市区2008年度廉租住房保障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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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下达2008年中央廉租住房保障专项补助资金的通知

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下达2008年中央廉租住房保障专项补助资金的通知

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下达2008年中央廉租住房保障专项补助资金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建设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08.05.27•【文号】财综[2008]40号•【施行日期】2008.05.2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下达2008年中央廉租住房保障专项补助资金的通知(财综[2008]40号)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建设厅(房地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建设局: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以及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的《中央廉租住房保障专项补助资金实施办法》(财综[2007]57号)有关规定,现就下达你省(自治区、直辖市、兵团,以下称地区)2008年中央廉租住房保障专项补助资金有关事宜通知如下:根据财政部测算的一般转移支付财政困难程度系数、住房城乡建设部公布的2007年你地区廉租住房保障租赁补贴户数、财政部驻你地区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核定的2007年你地区廉租住房保障租赁补贴户数以及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共同审查核定的2007年你地区廉租住房保障租赁补贴资金数额,决定下达你地区2008年中央廉租住房保障专项补助资金万元。

考虑到你地区廉租住房保障工作的实际需要,为支持你地区适当购建廉租住房,增加廉租住房房源,尽快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进一步提高中央财政资金使用效率,从2008年开始,中央下达你地区的中央廉租住房保障专项补助资金用于租赁补贴开支后有结余的,你地区可以将其用于弥补购买、改建、租赁廉租住房支出,但不得用于新建廉租住房支出(四川等地震灾区除外)。

同时,财政部将会同住房城乡建设部等有关部门尽快修订《中央廉租住房保障专项补助资金实施办法》。

请你地区严格按照本通知规定,及时将2008年中央廉租住房保障专项补助资金下达市、县财政部门或师、团场,由市、县财政部门或师、团场实行专项管理、分账核算,并严格按照本通知规定用途使用,不得截留、挤占、挪作他用,也不得用于平衡本级预算。

龙岩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龙岩市2008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

龙岩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龙岩市2008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

龙岩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龙岩市2008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及2009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通知【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发文字号】龙政综[2009]47号【发布部门】龙岩市政府【发布日期】2009.02.25【实施日期】2009.02.25【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龙岩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龙岩市2008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及2009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通知(龙政综〔2009〕47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中央、省、市各企事业单位:《龙岩市2008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及2009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已经龙岩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全体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自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龙岩市人民政府二○○九年二月二十五日龙岩市2008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及2009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一、2008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一)主要经济指标完成情况2008年,全市上下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围绕加快建设生态型经济枢纽和海西重要增长极,解放思想、先行先试,全力推进龙岩又好又快发展,市三届人大三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目标任务顺利完成。

据初步统计,全市地区生产总值672.9亿元,增长14.5%,比年度计划高2个百分点。

其中:第一产业增加值113.8亿元,增长4.1%;第二产业增加值348.8亿元,增长16.9%;第三产业增加值210.3亿元,增长15.9%;第一、二、三产业增速分别比年度计划高出0.1、0.9和3.9个百分点;三次产业结构比重为16.9:51.8:31.3。

1、农业稳步发展。

全市农林牧渔业总产值完成189.3亿元,增长4.5%。

一是农业综合生产能力不断增强。

畜牧业、茶业、竹业等特色优势产业加快发展,粮食总产93.19万吨,比上年增加3.13万吨;生猪出栏456.9万头,增长7.8%;肉类总产38.4万吨,增长8.4%;水产品5万吨,增长15.4%。

龙岩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龙岩中心城市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的通知

龙岩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龙岩中心城市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的通知

龙岩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龙岩中心城市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龙岩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3.28•【字号】龙政综[2008]68号•【施行日期】2008.03.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龙岩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龙岩中心城市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的通知(龙政综〔2008〕68号)新罗区人民政府,市直各部门,中央、省属企事业单位:市建设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城乡规划局、国土资源局编制的《龙岩中心城市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予以批转,请认真贯彻执行。

龙岩市人民政府二○○八年三月二十八日龙岩中心城市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目录第一部分文本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城市低收入家庭现状与住房需求分析第三章规划指导思想和目标第四章土地供应和资金安排第五章规划实施保障措施第六章附则第二部分附表附表一:龙岩中心城市2006-2007年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在建项目一览表附表二:年度保障性住房需求分析及建设计划表附表三:龙岩中心城市2008-2010年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规划建设项目一览表第一章总则为认真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进一步建立健全我市住房保障体系,切实改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住房状况,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实施意见》(闽政〔2007〕3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划。

第1.1条规划目的把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作为维护群众利益的重要工作和住房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作为政府公共服务的一项重要职责,加快建立健全以廉租住房及经济适用房制度为重点、多渠道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政策体系,满足城市低收入家庭基本住房需要,逐步改善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条件,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

龙岩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龙岩市2008年村庄规划编制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龙岩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龙岩市2008年村庄规划编制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龙岩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龙岩市2008年村庄规划编制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龙岩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3.12•【字号】龙政办[2008]40号•【施行日期】2008.03.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龙岩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龙岩市2008年村庄规划编制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龙政办〔2008〕40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将市城乡规划局牵头制定的《龙岩市2008年村庄规划编制工作实施方案》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三月十二日龙岩市2008年村庄规划编制工作实施方案(龙岩市城乡规划局)为贯彻落实《中共龙岩市委、龙岩市人民政府关于强基础促增收扎实推进新农村建设的意见》(岩委发[2008]1号)文件精神,切实做好全市社会主义新农村村庄规划编制工作,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按照“政府引导、群众主体、实事求是、区别对待、分类指导、科学编制”的原则,遵循“适度集聚、节约用地、有利生产、方便生活、适度超前、留有余地、体现地方特色”的要求,优化村庄布局,改善人居环境,加快全市村庄规划编制工作步伐,充分发挥规划的综合调控作用,引导和促进全市新农村建设的全面开展和顺利实施,保障农村经济社会环境协调发展。

二、目标任务2008年至2010年全市完成900个村庄规划编制任务,其中2008年应完成5个乡镇、300个行政村规划编制。

三、工作要求1、坚持政策,把握原则。

一是村庄规划包括整治和建设两个部分,村庄规划要在乡镇总体规划的指导下进行,规划编制或修编应与土地利用、基本农田保护、交通、水利和国民经济发展等规划相衔接,对村庄的性质定位、人口和用地规模、产业布局与发展、市政基础设施、公用服务设施等进行规模预测和科学规划。

二是村庄规划建设要落实合理利用土地、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引导拆旧建新,以整治“空心村”,利用荒山、荒坡地建设为主。

龙岩市人民政府关于龙岩市2008年度第10批次城市建设用地征收土地方

龙岩市人民政府关于龙岩市2008年度第10批次城市建设用地征收土地方

龙岩市人民政府关于龙岩市2008年度第10批次城市建设用地征收土地方案的公告【法规类别】国家建设用地【发文字号】公告[2009]13号【发布部门】龙岩市政府【发布日期】2009.03.18【实施日期】2009.03.18【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龙岩市人民政府关于龙岩市2008年度第10批次城市建设用地征收土地方案的公告(公告〔2009〕13号)二○○九年三月六日,福建省人民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6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的有关规定,以闽政地[2009]236号文件批准征收集体土地14.2035公顷。

现将福建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龙岩市2008年度第10批次城市建设用地二、征收土地位置1号地块(龙门镇龙门村)东至:319国道、居民点南至:居民点、菜地西至:河流北至:空地2号地块(南城新陂居委会)东至:水田南至:水田西至:道路北至:水田3号地块(东肖镇黄邦村)东至:龙腾路南至:福三线西至:龙工路北至:东园路三、被征土地单位及面积详见附表一。

四、征地补偿标准按龙岩市人民政府(龙政综[2005]311号)规定标准补偿。

详见附表二。

五、被征收土地所涉及的农业人员安置办法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7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6条规定办理。

六、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本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它有关证明材料,到指定的地点办理征地补偿登记,请互相转告。

凡从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现场调查之日起,抢建、抢种的地上附着物不予办理补偿登记。

七、根据《福建省建设用地审查报批规定》(闽土[1999]126号),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规定期限内不办理征地补偿登记,视为放弃其应有的权益。

特此公告。

龙岩市人民政府二○○九年三月十八日附表一:龙岩市2008年第10批次城市建设用地土地分类表单位:公顷。

龙岩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龙岩市区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管理

龙岩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龙岩市区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管理

龙岩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龙岩市区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法规类别】房地产交易与市场【发文字号】龙政办[2013]297号【发布部门】龙岩市政府【发布日期】2013.10.10【实施日期】2013.10.10【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龙岩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龙岩市区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龙政办〔2013〕297号)新罗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单位:现将《龙岩市区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管理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龙岩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3年10月10日龙岩市区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管理实施意见第一条为建立健全住房保障政策体系,规范龙岩市区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行为,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1〕45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意见》(闽政〔2011〕88号)、《龙岩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龙岩市区保障性住房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龙政综〔2010〕414号)、《龙岩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重新印发龙岩市区保障性住房申请资格审核、配租配售和后续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龙政办〔2013〕17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龙岩市区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意见。

第二条本实施意见所称经济适用住房指政府提供政策优惠,限定建设标准、供应对象和销售价格,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商品住房,购房人拥有有限产权。

第三条本实施意见所称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指经济适用住房取得完全产权行为。

第四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是龙岩市区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的行政主管部门。

市房改办负责龙岩市区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的核准。

市保障性住房管理服务中心负责龙岩市区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的具体实施和日常管理。

市房屋、土地权属登记机构负责协助做好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经济适用住房购房人(即申请家庭全体成员,下同)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未满5年,不得上市交易。

关于批转龙岩市区廉租住房分配及管理试行方案的通知

关于批转龙岩市区廉租住房分配及管理试行方案的通知

关于批转龙岩市区廉租住房分配及管理试行方案的通知龙政综〔2009〕435号新罗区人民政府,市直各部门,中央、省属企事业单位:市建设局制定的《龙岩市区廉租住房分配及管理试行方案》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予以批转,请认真贯彻执行。

龙岩市人民政府二○○九年十二月十四日龙岩市区廉租住房分配及管理试行方案为规范龙岩市区廉租住房分配及管理行为,根据福建省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快廉租住房配租配售工作的通知》(闽建住〔2009〕10号)、市政府《关于印发龙岩市区2009年度廉租住房保障工作实施方案》(龙政综〔2009〕268号)等文件规定,制定本试行方案。

一、保障对象符合龙岩市区2009年度廉租住房保障条件,且已申请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的城市低收入家庭。

二、配租办法(一)配租原则廉租住房优先解决无房家庭,并按照先解决城市低保家庭,后解决非低保家庭的顺序进行,同等条件下特殊困难家庭优先安排。

若实物配租可供房源无法满足廉租住房保障对象需求时,可按轮候方式在下批次可供房源中优先配租。

(二)分配依据申请实物配租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分为四种类别:低保特殊困难家庭、低保家庭、非低保特殊困难家庭、非低保家庭,并按此顺序依次选房。

各类别家庭按照收入水平、住房困难程度和急需救助程度等情况确定分值,作为分配廉租住房的依据。

特殊困难家庭是指:申请家庭为孤(孤身1人,无子女,无依靠)、老(年龄在60岁周岁以上)、病(患有重大疾病,经二级以上医院证明,丧失劳动能力)、残(一至二级伤残且持有二代残疾人证,丧失劳动能力)人员。

(三)评分标准1、住房情况得分:无房户且租住私房得20分;租住公房或寄住父母、子女住房的家庭得10分。

2、家庭人口数得分:家庭人口在4人(含4人)以上得3分。

3、低保对象得分:按民政部门认定的保障对象,一个低保对象得3分。

4、孤身对象得分:孤身1人,年龄在60周岁以上,无子女,无依靠的得6分;60周岁以下的得3分。

5、老龄对象得分: 60周岁以上,一个对象得3分。

龙岩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龙岩市2008年推进依法行政工作要点的通知

龙岩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龙岩市2008年推进依法行政工作要点的通知

龙岩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龙岩市2008年推进依法行政工作要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龙岩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5.09•【字号】龙政综[2008]112号•【施行日期】2008.05.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龙岩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龙岩市2008年推进依法行政工作要点的通知(龙政综〔2008〕112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行政执法单位:现将《龙岩市2008年推进依法行政工作要点》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龙岩市人民政府二○○八年五月九日龙岩市2008年推进依法行政工作要点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省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实施意见》和全国市县政府依法行政工作会议精神,全面推进我市依法行政工作,现结合我市实际,提出2008年全市推进依法行政工作要点。

一、总体要求2008年,我市推进依法行政工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七大、十七届二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市委、市政府关于2008年工作的总体部署,紧紧围绕建设海峡西岸经济区的中心工作,按照“四谋发展”实践主题、“四个重在”实践要领、“四个关键”实践要求、“四求先行”实践方向和建设对人民负责政府的要求,着重完善行政决策机制,增强行政决策的科学性、民主性;规范和监督行政执法行为,确保法律制度全面正确实施;规范行政机关处理群众诉求行为,改善和保障民生;进一步推行政府信息公开,提高政府工作透明度,促进政风建设,提高各级行政机关特别是基层政府依法行政能力和水平,加快法治政府建设,为推动我市经济又好又快发展,营造良好的法制环境。

二、工作重点(一)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促进政府职能转变1、继续深化投资体制改革。

进一步规范实施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备案制,全面推进企业投资网上备案。

加快推行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试行政府投资的重大项目公示和后评估制度,探索建立完善严格有效的投资责任追究制度。

龙岩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或宣布失效)一批规范性文件的通知-龙政综〔2018〕150号

龙岩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或宣布失效)一批规范性文件的通知-龙政综〔2018〕150号

龙岩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或宣布失效)一批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正文:----------------------------------------------------------------------------------------------------------------------------------------------------龙岩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或宣布失效)一批规范性文件的通知龙政综〔2018〕150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龙岩经济技术开发区(龙岩高新区)、厦龙山海协作经济区管委会,市直各单位: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涉及产权保护的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8〕29号)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做好涉及产权保护的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方案的通知》(闽政办〔2018〕51号)的要求,并根据规范性文件动态清理需要,龙岩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对2017年12月31日以前龙岩市人民政府及龙岩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发布的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

清理结果经2018年9月21日市第五届人民政府第2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现将市本级废止(或宣布失效)的93件规范性文件予以公布。

凡列入废止(或宣布失效)的规范性文件,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一律停止执行,不再作为行政管理和行政执法的依据。

附件:龙岩市人民政府废止(或宣布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共计93件)龙岩市人民政府2018年9月25日附件龙岩市人民政府废止(或宣布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共计93件)序号文件标题文号1龙岩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2016年“三农”综合保险有关事项的通知龙政办〔2016〕91号2龙岩市利用境外贷款项目资金管理暂行规定龙政〔1998〕综491号3关于印发《龙岩市本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龙政综〔2008〕109号4龙岩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龙岩市推进平价商店建设工作方案的通知龙政办〔2011〕262号5龙岩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快龙岩市服务业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龙政综〔2011〕334号6龙岩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龙岩市贯彻落实福建省价格调节基金管理办法的意见的通知龙政综〔2012〕565号7龙岩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进一步推进企业上市和“新三板”挂牌融资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龙政综〔2015〕308号8龙岩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高速公路交通安全管理的通告通告〔2010〕3号9龙岩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龙岩市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办法(试行)的通知10关于进一步加强措施落实严格保护耕地制度的通知龙政综〔2004〕23号11关于印发龙岩中心城市规划区征收土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暂行规定的通知龙政综〔2008〕372号12龙岩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管理的通知龙政综〔2009〕266号13龙岩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省府办进一步做好补充耕地工作实现耕地占补平衡的通知龙政办〔2010〕241号14龙岩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龙岩中心城市规划区内主城区征地补偿标准的实施意见龙政综〔2013〕82号15龙岩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农村村民住宅小区建设用地管理的通知龙政综〔2014〕65号16龙岩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龙岩市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实施方案的通知龙政办〔2015〕197号17龙岩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龙岩市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办法的通知龙政办〔2010〕132号18龙岩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龙岩市环境保护监督管理“一岗双责”实施意见的通知龙政综〔2010〕82号19龙岩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龙岩市会展业发展引导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20龙岩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龙岩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龙政综〔2016〕210号21龙岩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金融支持经济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政策措施的实施意见龙政综〔2013〕469号22龙岩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龙岩市稀土资源勘探开发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龙政综〔2009〕364号23龙岩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龙岩市稀土资源勘探开发管理暂行规定实施意见的通知龙政综〔2010〕389号24龙岩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龙岩市淘汰落后砖瓦产能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龙政综〔2011〕393号25龙岩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福建(龙岩)稀土工业园“飞地项目”实施办法的通知龙政办〔2013〕87号26龙岩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龙岩市开展工业企业“降成本”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龙政综〔2016〕28号27龙岩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龙岩市中心城区环卫保洁服务项目一体化市场化运营工作方案的通知龙政综〔2016〕47号28龙岩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快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培育工作的通知龙政办〔2016〕258号29龙岩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企业技术改造投资有关工作的通知30关于印发龙岩市煤炭准运证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龙政综〔2005〕46号31关于转发《龙岩市煤炭准运证管理暂行办法》实施意见的通知龙政办〔2005〕53号32关于印发《龙岩市煤炭经营管理稽查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龙政办〔2005〕67号33龙岩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炭市场经营监管的通知龙政办〔2009〕32号34龙岩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龙岩市化解煤炭过剩产能工作机制的通知龙政办〔2016〕331号35龙岩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龙岩市城镇人口密集区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搬迁改造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龙政办〔2017〕303号36龙岩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粮食局等部门关于2017年龙岩市储备订单粮食实行直接补贴实施意见的通知龙政办〔2017〕136号37龙岩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切实抓好2017年造林绿化工作的通知龙政办〔2017〕7号38龙岩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民政局等部门关于全面开展符合低保条件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排查认定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39龙岩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2017年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的通知龙政综〔2017〕10号40龙岩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提高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龙政综〔2017〕116号41龙岩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烈士纪念设施建设管理保护的通知龙政综〔2013〕281号42龙岩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民政局等部门关于完善城乡医疗救助体系实施意见的通知龙政办〔2016〕146号43龙岩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现代农作物种业发展的通知龙政综〔2012〕226号44龙岩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龙岩市新型城镇化“小城市”培育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龙政综〔2015〕27号45龙岩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龙岩市2016—2018年生猪养殖场标准化升级改造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龙政办〔2016〕186号46关于印发《龙岩市劳动力市场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龙政〔2001〕综12号47龙岩市人民政府关于2017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龙政综〔2017〕145号48龙岩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扶持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的意见49龙岩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龙岩市贯彻落实“菜篮子”市长负责制工作方案的通知龙政综〔2010〕504号50龙岩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龙岩市黄标车提前淘汰报废补贴方案的通知龙政综〔2016〕70号51龙岩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在龙岩中心城区实施肉制品质量安全可追溯监管的通告通告〔2010〕5号52龙岩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农村流通业发展的通知龙政综〔2010〕401号53龙岩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心城区农贸市场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龙政办〔2017〕81号54龙岩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龙岩市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龙政办〔2016〕123号55关于转发市区两级江河堤防工程维护管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实施意见调整方案的通知龙政综〔2008〕163号56龙岩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市区两级江河堤防工程维护管理费征收工作的通知龙政办〔2010〕248号57龙岩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龙岩市发动社会力量参与河道巡查治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龙政办〔2017〕246号58关于运用法律服务手段促进我市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若干意见59龙岩市人民政府关于赣龙铁路扩能工程(上杭段)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实施意见龙政综〔2010〕356号60关于印发《龙岩市华侨捐资兴办公益事业表彰办法》的通知龙政〔2001〕综464号61龙岩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龙岩市2016年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工作要点的通知龙政办〔2016〕155号62关于加强光缆管线铺设管理的通知龙政办〔2001〕74号63关于印发龙岩市农村电影放映工程建设实施办法的通知龙政办〔2008〕13号64龙岩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龙岩市2015年高标准基本烟田土地整理实施方案的通知龙政办〔2015〕108号65龙岩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家庭病床管理暂行规定龙政〔2000〕综350号66龙岩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等部门关于县以下集体企业职工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龙政办〔2011〕148号67龙岩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落实公立医疗机构医疗费用周转金制度的通知龙政办〔2016〕196号68龙岩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2018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基金征缴工作的通知龙政办〔2017〕268号69龙岩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邮政快递行业健康快速发展的意见龙政综〔2015〕7号70龙岩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质监局加强认证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龙政办〔2010〕222号71龙岩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质量强市提升产品质量的意见龙政综〔2012〕472号72关于转发龙岩中心城市“商务板块”建设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龙政综〔2008〕273号73龙岩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龙岩中心城市(规划区内)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若干意见(试行)的通知龙政综〔2014〕53号74龙岩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中心城市规划区内基础设施配套费划分征收类区的通知龙政综〔2014〕303号75龙岩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龙岩中心城市主城区保障性住房申请资格审核配租配售和后续管理实施细则(修订稿)的通知龙政办〔2015〕257号76龙岩市人民政府关于继续实施刚需购房契税优惠政策的通知龙政综〔2016〕142号77龙岩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龙岩市化解房地产库存实施意见的通知龙政综〔2016〕169号78龙岩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心城区房屋征收安置政策鼓励货币补偿的通知龙政综〔2016〕276号79龙岩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17年龙岩中心城市公共停车场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龙政综〔2017〕24号80龙岩市人民政府关于严厉打击渣土处置违法行为的通告通告〔2017〕3号81龙岩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食品安全整治行动的通知龙政办〔2017〕135号82龙岩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龙岩市残疾人机动轮椅车整治方案的通知龙政办〔2017〕94号83关于进一步依法推进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的通知龙政综〔2008〕147号84龙岩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龙岩市银行业金融机构支持服务地方经济发展考评暂行办法的通知龙政办〔2017〕156号85关于取消、下放、简化部分审批项目的通知龙政〔2000〕综337号86关于公布市级政府部门第二批取消、下放、简化审批等事项的通知龙政〔2001〕综41号87关于公布第三批市级政府部门取消、简化、下放审批等事项的通知龙政〔2001〕综162号88关于公布第四批市级政府部门取消、下放、简化审批事项的通知龙政〔2002〕综28号89关于公布市级政府部门第五批取消、下放或改变运作方式审批事项的通知龙政综〔2003〕163号90关于向龙岩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下放部分市级管理审批(核)权限的通知龙政综〔2003〕26号91印发《龙岩市人民政府关于下放各县(市)经济社会管理审批权限的事项》的通知龙政综〔2004〕70号92龙岩市人民政府关于下放第六批市级部门审批事项的通知龙政综〔2010〕362号93龙岩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项目审批服务的通知龙政办〔2011〕24号——结束——。

龙岩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本级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龙岩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本级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龙岩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本级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龙岩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12.09•【字号】龙政综[2009]429号•【施行日期】2009.12.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龙岩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本级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龙政综〔2009〕429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为加快建设法治政府,全面深入推行依法行政,维护法制政令的统一和权威,保持政策的持续性和可操作性,实现我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的规范有序,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国发〔2008〕17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决定的实施意见》(闽政〔2009〕5号)等有关规定,市政府法制办对2008年12月31日以前由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制发的现行有效的437件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

经2009年11月23日市第三届人民政府第4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将废止(或失效)的148件规范性文件目录、保留的224件规范性文件目录、修改的65件规范性文件目录予以公布。

凡列入废止(或失效)目录的规范性文件,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均不再作为行政管理和行政执法的依据。

各有关部门要严格对照本次清理结果,对涉及本部门被废止(或失效)的规范性文件,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必须停止执行。

凡列入修改目录的规范性文件,由市直有关部门及时依法进行修订,并按程序审批后重新发布。

附件:1、龙岩市人民政府决定废止(或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148件);2、龙岩市人民政府决定保留的规范性文件目录(224件);3、龙岩市人民政府决定修改的规范性文件目录(65件)。

龙岩市人民政府二○○九年十二月九日附件1:附件2:附件3:。

龙岩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龙岩中心城市2008年住房建设计划的通知

龙岩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龙岩中心城市2008年住房建设计划的通知

龙岩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龙岩中心城市2008年住房建设计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龙岩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1.30•【字号】龙政综[2008]29号•【施行日期】2008.01.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龙岩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龙岩中心城市2008年住房建设计划的通知(龙政综〔2008〕29号)新罗区人民政府,市直各部门,中央、省属企事业单位:市建设局、发展与改革委员会、城乡规划局、国土资源局编制的《龙岩中心城市2008年住房建设计划》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予以批转,请认真贯彻执行。

龙岩市人民政府二○○八年一月三十日龙岩中心城市2008年住房建设计划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关于制定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工作目标、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的要求,结合本市实际,进行编制《龙岩中心城市2008年住房建设计划》。

第二条中心城市住房状况。

依据城镇居民住房状况统计调查成果(以2007年10月1日为调查时点),龙岩中心城市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20平方米共14414户,人口共44112人,其中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人均年收入低于11274元的共有9798户。

按2006年底总人口30.83万人,城镇居民总户数9.4万户计算,现状市区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占市区城镇居民总户数的10.4%。

第三条2008年住房需求。

依据《龙岩市近期建设规划2006-2010》和《龙岩中心城市住房建设规划2006-2010》及统计部门住房状况调查成果,预计2010年规划区常住人口达到38万,城市化水平达到70%。

2008年,规划区住房总需求约为95万平方米,其中商品住房75万平方米(包括普通商品住房50万平方米),保障性住房20万平方米。

第四条2008年住房建设计划总量目标。

根据上述总需求,建设各类住房1.57万套(含当年续建、开工和竣工项目),总建设面积127.2万平方米。

中共龙岩市委、龙岩市人民政府关于2008年开展为民办实事工作的通知

中共龙岩市委、龙岩市人民政府关于2008年开展为民办实事工作的通知

中共龙岩市委、龙岩市人民政府关于2008年开展为民办实事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龙岩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3.22•【字号】岩委[2008]10号•【施行日期】2008.03.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中共龙岩市委、龙岩市人民政府关于2008年开展为民办实事工作的通知(岩委〔2008〕10号)各县(市、区)党委、政府,市直各单位:为努力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现实、最直接的利益问题,着力民生、着力民心,市委、市政府研究决定,2008年继续开展为民办实事工作。

各级各单位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认真制定工作方案,周密部署实施,切实做到责任明确,配合密切,资金到位,措施得力,确保市委、市政府确定的25项为民办实事项目办好办实,取信于民,积极呼应海西“两个先行区”建设,持续推进龙岩新一轮又好又快发展,为建设龙岩生态型经济枢纽和海峡西岸经济区重要增长极,促进社会和谐作出更大贡献。

各承办单位要将为民办实事项目的具体实施计划和工作进展情况,按季度书面报告市委、市政府。

现将2008年市委、市政府为民办实事工作计划及责任单位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对全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实行“两免一补”从2008年起,在全市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学生(含外来务工就业人员子女在农村接受义务教育的学生)免除学杂费的基础上,免除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所有在校学生4.4万人的学杂费。

继续免费为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所有在校学生25.2万人提供教科书,并补助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寄宿制学校所有寄宿生9.5万人的生活费。

项目承办单位:市教育局项目协办单位:市财政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项目负责人:朱瑞虹(市教育局局长)项目联系人:杨溪亮(市教育局)资金来源:总投资8460万元。

其中:省级以上专项补助8140万元,市财政从教育费附加中安排100万元用于市属初中、小学和特殊教育学校免除学杂费等“两免一补”配套经费,各县(市、区)共配套安排220万元。

龙岩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2008年政府工作报告工作任务分解立项抓

龙岩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2008年政府工作报告工作任务分解立项抓

龙岩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2008年政府工作报告工作任务分
解立项抓落实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龙政办[2008]64号
【发布部门】龙岩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8.04.09
【实施日期】2008.04.0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龙岩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2008年政府工作报告工作任务分解立项抓落实的通知
(龙政办〔2008〕6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
《政府工作报告》已经市三届人大三次会议审议通过。

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将2008年《政府工作报告》主要工作任务进行分解立项抓落实,希望各级各部门本着实事求是、认真负责的态度和务实高效的工作作风,进一步增强大局意识、发展意识和责任意识,认真制定工作方案,振奋精神,开拓进取,以更高的标准抓好工作落实,确保全面完成今年各项目标任务,积极融入海西“两个先行区”建设,持续推进龙岩新一轮又好又快发展。

各牵头单位要根据分解立项的内容和要求,将工作落实进展情况分别于2008年6月30日和12月31日前向市政府办公室(督查室)书面反馈(一式两份)。

本办各
科室应主动加强与对应部门的联系,抓好相关工作的落实,市政府办公室将定期汇总各项工作落实情况向市政府报告并进行通报。

龙岩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八年四月九日《政府工作报告》2008年工作任务分解安排表(一)。

龙岩市人民政府关于2008年重点项目分级管理的意见

龙岩市人民政府关于2008年重点项目分级管理的意见

龙岩市人民政府关于2008年重点项目分级管理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龙岩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3.03•【字号】龙政综[2008]45号•【施行日期】2008.03.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龙岩市人民政府关于2008年重点项目分级管理的意见(龙政综〔2008〕45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部门,各重点项目单位:2008年我市重点建设项目安排110个,总投资839.46亿元,年度计划投资146.93亿元。

其中:在建重点项目66个,总投资469.65亿元,年度计划投资125.89亿元;预备项目44个,总投资369.81亿元,年度计划投资21.04亿元(详见龙政综〔2008〕34号“关于印发2008年重点项目建设计划安排的通知”)。

根据国家投资体制改革精神和省里的部署,为强化重点项目组织管理,扎实推进重点项目建设,特制定2008年市重点项目分级管理意见,以进一步落实各级各部门抓重点建设的工作职责要求,确保完成今年重点项目年度工作目标任务。

一、实行项目分级管理市直部门所属及跨县(区、市)的项目,列为市级管理的项目(以下简称市管项目),由市直行业主管部门为主负责推进,项目推进情况作为该部门当年效能绩效评估的一项重要内容,年终统一进行评估。

其余项目以属地为原则,列为县级管理项目(以下简称县管项目),由各县(区、市)政府负责推进,项目完成情况列入县(市、区)经济社会目标管理考评范围,作为考核各县(区、市)政府项目工作业绩的依据。

二、落实分级管理职责1、分级管理单位职责。

市直行业主管部门和各县(区、市)政府(以下统称分级管理部门)要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把项目年度目标任务细化下达到项目业主单位,加强对项目建设的质量、进度、投资、安全、廉政等进行全面监督,及时协调解决项目推进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对本级职能内无法解决的问题,应及时报告上级相关职能部门和市重点办。

龙岩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龙岩市开展住房公积金管理专项治理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龙岩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龙岩市开展住房公积金管理专项治理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龙岩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龙岩市开展住房公积金管理专项治理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龙岩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7.21•【字号】龙政办[2008]155号•【施行日期】2008.07.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龙岩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龙岩市开展住房公积金管理专项治理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龙政办〔2008〕155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根据全市纠风工作会议的部署和省政府纠风办、省住房公积金管理监管工作协调小组《关于印发〈福建省开展住房公积金管理专项治理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闽建金管〔2008〕8号)要求,现将《龙岩市开展住房公积金管理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按实施方案认真贯彻实施。

二○○八年七月二十一日龙岩市开展住房公积金管理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一、指导思想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专项治理工作要以2008年全省纠风工作会议精神为指导,按照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的通知》和省纠风办等《关于印发〈福建省开展住房公积金管理专项治理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闽建金管〔2008〕8号,以下简称《实施方案》)等国家法规、政策的要求,坚持积极稳妥、依法治理、标本兼治、突出重点的原则,以防范风险、确保资金安全为重点,健全监管机制,加强制度建设和内部管理,改进工作作风,提高办事效率,为解决广大职工住房困难、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发挥积极作用。

二、工作目标与重点(一)工作目标开展专项治理工作要实现的目标是:住房公积金监管力度明显增强,及时发现、纠正和查处违纪违规行为;健全制度,加强内部管理,落实工作责任,确保资金安全;完善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政策,落实“控高保低”的缴存政策,缴存职工人数全面增长,为解决中低收入家庭住房问题发挥更大作用;提高服务质量和工作效率,社会满意度显著提高。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公布2008-2009年福建省优秀廉租住房设计方案的通知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公布2008-2009年福建省优秀廉租住房设计方案的通知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公布2008-2009年福建省优秀廉租住房设计方案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公布日期】2009.12.18
•【字号】闽建住[2009]25号
•【施行日期】2009.12.18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
正文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公布2008-2009年福建省优秀
廉租住房设计方案的通知
(闽建住[2009]25号)
各设区市建设局、房管局,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
按照省厅《关于推荐优秀廉租住房设计方案的通知》(闽建住[2009]16号),我厅组织各设区市建设局推荐2008-2009年在建廉租住房优秀设计方案,并对推荐的24个廉租住房设计方案进行评选,共评出厦门市高林居住区等7个设计方案为福建省优秀廉租住房设计方案。

现将2008-2009年福建省优秀廉租住房设计方案名单予以公布(详见附件),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获得本次优秀廉租住房设计方案的主要设计人员,所在单位应将其业绩记入本人技术档案,作为专业技术职务申报评审和晋级的依据并可予以表彰和奖励。

二、为了缩短廉租住房设计周期,加快建设进度,我厅组织编印了《福建省2008-2009廉租住房设计方案选集》,供建设单位选用。

建设单位如果拟选择某个方案,请直接与该方案的设计单位联系。

三、希望设计单位再接再厉,鼓励广大工程设计人员创作出更多经济、适用、美观的廉租住房设计成果,为提高我省廉租住房设计水平,加快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作出新贡献。

附件:2008-2009年福建省优秀廉租住房设计方案名单
二○○九年十二月十八日附件:。

关于印发龙岩市区保障性住房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关于印发龙岩市区保障性住房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关于印发龙岩市区保障性住房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龙政综〔2010〕414号新罗区人民政府,市直各部门,中央、省属在岩企事业单位:《龙岩市区保障性住房管理暂行规定》已经市政府第六十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特此通知龙岩市人民政府二○一○年十月十九日龙岩市区保障性住房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龙岩市区保障性住房的建设、分配和管理,建立和完善我市多层次、多渠道的住房保障体系,加强政府住房保障职能,逐步解决城镇居民住房困难问题,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闽政办〔2010〕7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龙岩市区范围内保障性住房的规划、建设、分配、使用和监督等管理与服务工作。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保障性住房,是指政府提供优惠,限定建设标准、供应对象、租金标准和销售价格,以出租或者出售方式提供的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

保障性住房具体包括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公共租赁住房、限价商品住房等。

第四条保障性住房实行可租可售、租售并举,实现各种类别住房保障有机衔接。

第五条保障性住房实行统一分配和管理。

保障性住房分配管理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实行严格的准入与退出机制。

第六条市建设局负责组织保障性住房的建设和管理工作,市房改办具体负责保障性住房的政策制定、实施分配、协调管理工作。

发改、财政、城乡规划、国土资源、民政、公安、物价等相关部门和新罗区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保障性住房管理和服务工作。

政府设立保障性住房管理服务机构,履行政府住房资产管理和对住房保障家庭公共服务的职责。

第二章规划与建设第七条政府应当编制保障性住房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向社会公布。

市房改办应当建立城镇居民住房困难家庭信息管理系统,加强对保障性住房建设供给和需求的分析,作为编制保障性住房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的重要依据。

龙岩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龙岩中心城区主城区保障性住房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龙岩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龙岩中心城区主城区保障性住房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龙岩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龙岩中心城区主城区保障性住房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龙岩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7.08.06•【字号】龙政办〔2017〕212号•【施行日期】2017.08.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住房保障正文龙岩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龙岩中心城区主城区保障性住房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龙政办〔2017〕212号新罗区人民政府,龙岩经济技术开发区(龙岩高新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现将《龙岩中心城区主城区保障性住房管理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龙岩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7年8月6日龙岩中心城区主城区保障性住房管理实施细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认真落实国务院决策部署,以建立购房与租房并举、市场配置与政府保障相结合的住房制度为主要方向,进一步完善住房保障制度,构建多层次住房保障供应体系,规范保障性住房的申请资格审核、配租配售与后续管理行为,建立公开、公平、公正和规范有序的保障性住房管理体制,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意见》(闽政〔2011〕88 号)、《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财政厅关于加快推进城镇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工作的实施意见》(闽建住〔2017〕10号)、《龙岩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龙岩市区保障性住房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龙政综〔2010〕414号)、《龙岩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保障房配置网上公开工作的通知》(龙政办〔2016〕115号)等文件精神,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实施细则适用于龙岩中心城区主城区范围内保障性住房(包括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的申请、审核、分配、使用和监督等管理与服务工作。

第三条申请人申请保障性住房的家庭,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必须作为共同申请人。

申请家庭成员仅包括申请人及其配偶、子女、父母、岳父母。

共同申请人应当共同生活,并且相互之间具有法定赡养、抚养或者扶养关系。

龙岩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龙岩中心城市主城区公共租赁住房申报工作的通知

龙岩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龙岩中心城市主城区公共租赁住房申报工作的通知

龙岩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龙岩中心城市主城区公共租赁住房申报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龙岩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5.06.18•【字号】龙政办〔2015〕147号•【施行日期】2015.06.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住房保障正文关于开展龙岩中心城市主城区公共租赁住房申报工作的通知龙政办〔2015〕147号新罗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单位:为解决龙岩中心城市主城区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的住房问题,根据《关于印发龙岩市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龙政综〔2012〕177号)、《关于重新印发龙岩市区保障性住房申请资格审核配租配售和后续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龙政办〔2013〕172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管理的通知》(龙政办〔2014〕157号)、《关于调整龙岩中心城市主城区保障性住房申请条件的通知》(龙政办〔2015〕122号)等有关规定,决定开展中心城市主城区公共租赁住房申报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申请条件(一)中等偏下收入家庭、新就业人员和外来务工人员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1.自申请之月前12个月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超过21360元(含)且低于38283元;2.家庭人均财产低于153132元;3.在新罗区范围内无自有房产;4.单身人员申请公共租赁住房须年满25周岁。

在满足上述申请条件的情况下,其中:1.在划分范围内的中等偏下收入家庭,申请人须取得新罗区户籍满1年,并在当地工作或居住;在划分范围外的申请人,除须取得新罗区城镇户籍满1年,还应在划分范围内有稳定职业,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聘用)合同,并在当地连续缴纳养老保险满l年,且在申请时缴存状态仍然正常。

2.全日制大专以上院校毕业未满5年的新就业人员和不具备新罗区城镇户籍的外来务工人员,须在划分范围内工作,并已在当地连续缴纳养老保险满4年,且申请时缴存状态仍然正常,今后视房源情况逐步放宽养老保险缴纳年限。

龙岩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龙岩市区2009年廉租住房保障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龙岩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龙岩市区2009年廉租住房保障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龙岩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龙岩市区2009年廉租住房保障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法规类别】房屋租赁借用【发文字号】龙政综[2009]268号【发布部门】龙岩市政府【发布日期】2009.07.17【实施日期】2009.07.17【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龙岩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龙岩市区2009年廉租住房保障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龙政综〔2009〕268号)新罗区人民政府,市直各部门,中央、省属在岩企事业单位:经研究,现将《龙岩市区2009年廉租住房保障工作实施方案》批转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特此通知。

龙岩市人民政府二○○九年七月十七日龙岩市区2009年度廉租住房保障工作实施方案根据《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建设部等9部委令第162号)的相关规定,按照省政府解决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总体目标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保障范围和目标(一)范围:中心城市新罗区所辖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

(二)目标:对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的城镇低收入家庭(包括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实施保障。

二、保障条件廉租住房申请家庭须同时符合以下三个条件:(一)申请人须取得新罗区城镇户籍时间满3年,并在市区工作或居住;(二)申请家庭自申请之日前连续6个月人均月收入低于城市低保标准3倍以内,即本年度为585元/月(含);(三)无房户或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的住房困难户。

三、保障方式廉租住房保障实行租赁补贴与实物配租相结合的方式,采取先租赁货币补贴,逐步向实物配租过渡的办法。

(一)享受租赁货币补贴的家庭,领取补贴后,自行到市场租赁住房或用于冲抵租金。

(二)实物配租优先解决无房家庭,并按照先解决低保家庭,后解决低收入家庭的顺序进行,同等条件下特殊困难家庭优先。

今年下半年根据部分可供房源进行分配。

2008年度要求实物配租的家庭,经复核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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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批转龙岩市区2008年度廉租住房保障工作实施方案
的通知
龙政综〔2008〕304号
新罗区人民政府,市直各部门,中央、省属在岩企事业单位:经研究,现将《龙岩市区2008年度廉租住房保障工作实施方案》批转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龙岩市人民政府
二○○八年十月二十一日
龙岩市区2008年度廉租住房保障工作实施方案
为继续推进龙岩市区廉租住房保障工作,逐步解决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根据国务院国发〔2007〕24号关于“逐步扩大廉租住房制度的保障范围”的精神和省政府闽政〔2007〕32号关于“各市、县原则上应将人均收入在当地城市低保标准两倍以内、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2平方米的家庭纳入保障范围”的要求,制定2008年度廉租住房保障工作实施方案:
一、工作安排
2008年底前,龙岩中心城市对符合规定住房困难条件、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城市低保家庭和低收入家庭做到应保尽保。

报名工作安排在10月下旬,审核、住房档案检索和公示工作11月底前完成,住房补贴发放工作12月底前完成。

争取春节前安排莲东廉租住房的实物配租工作。

二、申请条件
廉租住房申请家庭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申请人须取得新罗区城镇户籍时间满3年,并在市区工作或居住;
2、申请家庭自申请之日前连续6个月人均月收入低于城市低保收入标准两倍以内,即本年度为390元/月(含390元/月);
3、无房户或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2平方米的住房困难户。

三、保障方式
实行货币补贴与实物配租相结合,主要采取货币补贴的保障方式。

1、享受货币补贴的家庭,领取廉租住房租金补贴后,自行到市场租赁住房。

2、实物配租优先解决无房家庭,并按照先解决低保家庭,后解决本年度人均月收入为195元(不含)—390元的低收入家庭的顺序进行,同等条件下特殊困难家庭优先。

实物配租按房源类型对应家庭人口数等条件
分类,通过评分摇号实行轮候。

当年未安排实物配租的家庭,先行发放租赁补贴。

特殊困难家庭是指:
1、夫妻双方有一方年龄达到男60周岁、女55周岁、持有《困难职工档案户证明》的最低收入家庭;
2、烈士遗属、因公牺牲的军人遗属,一至六级残疾军人或其配偶;
3、无赡养人的老人(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
4、主要劳动力为重度残疾、丧失劳动能力的。

四、补贴标准
(一)廉租住房保障面积为人均建筑面积12平方米。

对拥有住房的家庭,按与可享受保障面积标准的差额计算配租面积。

(二)按可享受的保障面积,每人每月每平方米的货币补贴标准:低保家庭为6元,低收入家庭为3元。

(三)实物配租租金标准。

享受配租面积标准内月租金:低保家庭为每平方米1元,低收入家庭为每平方米2元;超出标准的部分,均按照市场平均租金每平方米6元收取。

五、工作流程
(一)申请。

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应当由户主向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镇政府提出书面申请;填写《龙岩市区廉租住房保障申请表》,并如实提交下列材料:
1、家庭成员身份证、户口簿和结婚证;
2、家庭成员收入证明;
3、家庭现居住房屋的权属证明或租赁合同;
4、有效的《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市区总工会出具的《困难职工档案户证明》;
5、军烈属、孤寡、残疾、主要劳动力丧失劳动能力的,需提供合法有效证明;
6、其他需要提交的有关材料。

申请人为非户主的,还应出具其他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共同签名的书面委托书和身份证明。

(二)审核。

材料备齐后,街道办事处或镇政府就申请人的家庭城镇户籍、家庭住房状况、家庭收入是否符合规定条件进行核实,提出初审意见,并在街道办事处或镇政府和居住社区公示栏内张榜公示7日,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将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一并报送市房改办。

1、城镇户籍认定。

需认定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具有新罗区城镇户籍。

申请家庭成员之间应具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或抚养关系,包括申请人及其配偶、子女、父母。

2、住房面积核定。

现住房建筑面积为受理核查时该申请家庭成员拥有的私有住房或者承租的公有住房面积。

申请家庭有二处以上住房的,应合并计算面积。

家庭有无私房的认定以家庭成员是否持有房产证、土地证为准。

市房改办应进行房改房档案和房产发证档案检索,以核实其家庭成
员住房情况。

3、人均月收入核对。

家庭收入是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的全部货币收入,主要包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各类保险、有价证券、储蓄存款及利息、借出款及红利、资产收入和其他收入。

低保家庭由区民政局认定。

(三)公示和登记。

1、经审核,家庭收入、家庭住房状况符合廉租住房保障规定条件的,在《闽西日报》、政府房地产网站上或以其他方式予以公示,公示期限为7日。

2、对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报市建设局批准,作为廉租住房保障对象予以登记。

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登记,并出具书面通知,说明理由。

六、资金渠道
廉租住房保障资金渠道主要是:市、区财政部门年度预算安排的廉租住房保障专项资金;提取贷款风险准备金和管理费用后的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余额;土地出让净收益中安排的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等。

七、组织保障
市建设局是本市廉租住房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市房改办负责中心城市廉租住房的管理和实施工作。

街道办事处或镇政府、社区居委会负责申请、初审工作,区民政局负责城市低保对象的审核工作。

市财政局根据廉租住房保障资金需求,安排拨付保障资金;市房管局负责住房货币补贴的发放;市经济适用住房服务中心提供廉租住房房源,并承办住房使用的日常管理工作。

市政府相关部门和新罗区政府、区属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廉租住房实施相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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