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行政复议规定 国家安监总局令第1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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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监总局令1-55号目录

安监总局令1-55号目录
29
关于修改〈煤矿安全规程〉部分条款的决定
2010,3,1
30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
2010,7,1
1999年7月12日原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发布的《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31
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规则(试行)
2010,10,1
32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废止<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定点生产管理办法>等6件部门规章的决定
2006,4,15
6
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2006,6,1
原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2000年颁布的《尾矿库安全管理规定》同时废止;该规定现已废止
7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
2006,10,1
8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办法
2006,10,1
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安全审查办法》同时废止;现该办法已废止
2012年8月1日
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2004年5月17日公布的《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同时废止
55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2012年9月1日
原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2002年10月8日公布的《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56
57
58
59
60
61
62
2010.08.06
33
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及安全监督检查规定
2010,10,7
34
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领导带班下井及监督检查暂行规定
2010,11,15
35
金属与非金属矿产资源地质勘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规定

适用的法律法规及标准清单

适用的法律法规及标准清单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7号
2009.05.01
58
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办法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1号
2009.07.01
59
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3号
2009.09.01
60
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管理办法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7号
2009.11.01
AQ 3035-2010
2011.05.01
13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罐区现场安全监控装备设置规范
AQ 3036-2010
2011.05.01
14
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基础信息数据
AQ/T 4206-2010
2011.05.01
15
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监管信息系统基础数据结构
AQ/T 4207-2010
2011.05.01
2007.06.01
30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
国务院令第447号
2005.12.01
31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实施细则
国务院令第574号
2010.04.24
32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边防检查条例
国务院令第182号
1995.09.01
33
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检定管理办法
65
职业病危害事故调查处理办法
卫生部令第25号
2002.05.01
6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管理办法
卫生部令第77号
2010.12.01
67
油船、油码头防油气中毒规定
(91)交人劳字523号
1991.10.01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
政法 规 另有规 定的 ,依 照其规 定 。
安全生产监 督管理 部门 或者煤 矿安全 监察机 构( 下统称 安全 以 监管 监察部 门) 其行 政执法 人 员实施 行政 处罚 , 须以 事实 为依 及 必 据 行 政处 罚应 当与安全 生 产违法 行为 的事 实 、性 质 、情 节 以及 社会 危害程 度相 当 。
公正 ,公开 的原 则。
生地 的 设区 的市级 以上 安全监 管监 察部 门管辖 。 暂 扣、 吊销有 关许 可证和 暂停 、撤 销有 关执业 资格 、 岗位 证 书 的行 政处 罚 ,由发证机 关决 定 。其中 ,暂扣有关 许可 证和 暂停 有关 执 业资格 ,岗位证 书的 期限一 般不 得超 过 6 月 ,法 律 ,行 个
第 十条
本条 例 自 20 年 1 1日起 施行 。 08 月
国家安全 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
第 1 5号
新修订 的 《 安全 生 产违法 行为 行政处 罚办 法 已经 2 0 年 1 月 9日国家安 全生 产监督 管理 总局 局长办 公会议 审议 通过 , 予公 布 , 07 1 现 自20 年 1 1 08 月 日起 施行 。原 国家 安全 生产监 督管 理局 ( 国家 煤矿 安全监 察 局)0 3 5 1 2 0 年 月 9日公布的 《 全生 产违法 行为 行政处 罚办 安 法 0 1 4月 2 、2 0 年 7日公布 的 《 矿安 全监 察程 序暂 行规定 同时废止 。 煤 局 长 李毅 中 20 年 1 月3 07 1 0日
予的 行政处 罚 ,依法享 有陈 述权 、 申辩 权和 听证权 ;对 行政处讼 因违 法给 予
意 , 以不安排 职 工休 年休 假 。 可 对职 工应休 未休 的年 休假 天数 , 单

安全生产行政复议规定

安全生产行政复议规定

安全生产行政复议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07.10.08•【文号】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4号•【施行日期】2007.11.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劳动安全保护正文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4号)《安全生产行政复议规定》已经2007年9月25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11月1日起施行,原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2003年2月18日公布的《安全生产行政复议暂行办法》和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2003年6月20日公布的《煤矿安全监察行政复议规定》同时废止。

局长李毅中二○○七年十月八日安全生产行政复议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安全生产行政复议工作,解决行政争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统称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安全生产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安全生产行政复议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作出行政复议决定,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依法履行行政复议职责的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是安全生产行政复议机关。

安全生产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是本机关的行政复议机构(以下简称安全生产行政复议机构)。

安全生产行政复议机关应当领导、支持本机关行政复议机构依法办理行政复议事项,并依照有关规定充实、配备专职行政复议人员,保证行政复议机构的办案能力与工作任务相适应。

第四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办理行政复议案件按照下列程序,统一受理,分工负责:(一)政策法规司按照本规定规定的期限,对行政复议申请进行初步审查,做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

对决定受理的,将案卷材料转送相关业务司局分口承办;(二)相关业务司局收到案卷材料后,应当在30日内了解核实有关情况,提出处理意见;(三)政策法规司根据处理意见,在20日内拟定行政复议决定书,提交本局负责人集体讨论或者主管负责人审定;(四)本局负责人集体讨论通过或者主管负责人同意后,政策法规司制作行政复议决定书,并送达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

(2015现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有关法律法规与标准规范

(2015现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有关法律法规与标准规范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有关法律法规与标准规范(2015现行)一、综合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主席令第46号2011年4月22日)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主席令第13号2014年8月31日)3、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2003年11月12日)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主席令第41号2011年2月25日)5、建筑业安全卫生公约(第167号公约2001年10月27日)二、安全管理1、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建质[2004]2号)2、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导则(建质[2005]184号)3、关于开展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的指导意见(建质[2005]232号)4、关于落实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理责任的若干意见(建市[2006]248号)5、关于加强重大工程安全质量保障措施的通知(发改投资[2009]3183号)6、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安全质量管理暂行办法(建质[2010]5号)7、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8、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的通知(国办发[2015]20号)三、安全技术1、建筑施工附着升降脚手架管理暂行规定(建建[2000]230号)2、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建设部令第81号2000年8月21日)3、建筑工程预防高处坠落事故若干规定、建筑工程预防坍塌事故若干规定(建质[2003]82号)4、建设事业“十一五”推广应用和限制禁止使用技术(第一批)(建设部公告第659号2007年6月14日)5、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建质[2009]87号)6、建设工程高大模板支撑系统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导则(建质[2009]254号)四、安全生产许可证、三类人员及特种作业人员1、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国务院令第397号2004年1月7日)2、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28号2004年6月29日)3、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动态监管暂行办法(建质[2008]121号)4、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部令第17号)5、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建质[2008]91号)6、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规定(建质[2008]75号)7、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安监总局第30号令2010年5月24日)五、建筑起重机械1、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373号2009年1月14日修改)2、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6号2008年1月8日)3、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办法(建质[2008]76号)六、消防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主席令第6号2008年10月28日修订)2、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119号2012年7月17日)3、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公安部令第120号2012年7月17日)4、火灾事故调查规定(公安部令第121号2012年7月17日)5、民用建筑外保温系统及外墙装饰防火暂行规定的通知(公通字[2009]46号)七、环境保护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行政处罚办法(国家环境保护部令第8号2010年1月19日)2、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主席令第31号2004年12月29日修订)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主席令第87号2008年2月28日修订)4、绿色施工导则(建质[2007]223号)八、安全培训1、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0号2015年5月29日)九、安全费用1、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规定(建办[2005]89号)2、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06]369号)3、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财企[2012]16号)十、劳动保护及职业健康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主席令第28号2009年8月27日修正)2、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主席令第57号2001年10月27日修正)3、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2010年10月20日)4、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主席令第73号2012年12月28日)5、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35号2008年9月3日)6、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主席令第21号2015年4月24日)7、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57号2009年7月8日)8、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主席令第52号2011年12月31日)9、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2010年12月8日)10、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7号2012年4月27日)11、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8号2012年4月27日)12、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号2005年7月8日)13、建筑施工人员个人劳动保护用品使用管理暂行规定(建质[2007]255号)14、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导则(AQ/T 8009-2013)15、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编制导则(AQ/T 4233-2013)16、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导则(AQ/T 8010-2013)17、建筑施工企业职业病危害防治技术规范(AQ/T 4256-2015)十一、生产安全事故1、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2007年3月28日)2、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罚款处罚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2号2011年9月1日修订)3、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6号2007年12月22日)4、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7号2009年3月20日)5、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1号2009年5月27日)6、关于进一步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的若干意见(建质[2007]257号)7、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国务院令第302号2001年4月21日)8、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演练评估规范(AQ/T 9009-2015)十二、突发事件1、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主席令第69号2007年8月30日)2、突发事件应急演练指南(应急办函[2009]62号)十三、安全生产行政复议及处罚1、安全生产行政复议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4号2007年9月25日)2、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5号2007年11月9日)3、关于修改《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罚款处罚暂行规定等四部规章的决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7号2015年1月16日)一、有关标准1、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评价标准JGJ/T 77-20102、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 59-20113、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JGJ 146-20144、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标准GB 6441-865、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AQ/T 9006-2010二、土石方及基坑支护1、建筑施工土石方工程安全技术规范JGJT 180-20092、锚杆喷射混凝土支护技术规范GB 50086-20013、建筑边坡工程技术规范GB 50330-20134、建筑基坑工程监测技术规范GB 50497-20095、建筑基坑支护技术规程JGJ 120-20126、湿陷性黄土地区建筑基坑工程安全技术规程JGJ 167-2009三、施工用电1、用电安全导则GB/T 13869-20082、建设工程施工现场供用电安全规范GB 50194-20143、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 46-20054、手持电动工具的管理使用检查和维修安全技术规程GB/T 3787-20065、剩余电流动作保护装置安装和运行GB 13955-2005四、高处作业1、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JGJ 80-912、建筑外墙清洗维护技术规程JGJ 168-20093、油漆与粉刷作业安全规范AQ 5205-20084、座板式单人吊具悬吊作业安全技术规范GB 23525-20095、高处作业分级GB/T 3608-2008五、脚手架1、建筑施工门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 128-20102、建筑施工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 130-20113、建筑施工碗扣式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 166-20084、建筑施工工具式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 202-20105、建筑施工木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 164-20086、液压升降整体脚手架安全技术规程JGJ 183-20097、钢管脚手架扣件GB 15831-2006六、模板1、建筑施工模板安全技术规范JGJ 162-20082、液压滑动模板施工安全技术规程JGJ 65-20133、钢管满堂支架预压技术规程JGJ/T 194-2009七、建筑机械1、塔式起重机GB/T 5031-20082、塔式起重机安全规程GB 5144-20063、建筑施工塔式起重机安装、使用、拆卸安全技术规程JGJ 196-20104、塔式起重机混凝土基础工程技术规程JGJ/T 187-20095、起重机械定期检验规则TSG 7015-20086、施工升降机监督检验规程(国质检锅[2002]121号)7、施工升降机安全规程GB 10055-20078、施工升降机防坠安全器JG 5058-19959、施工升降机齿轮锥鼓形渐进式防坠安全器JG 121-200010、龙门架及井架物料提升机安全技术规范JGJ 88-201011、建筑施工物料提升机安全技术规程DBJ 14-015-200212、建筑起重机械安全评估技术规程JGJ/T 189-200913、起重机钢丝绳保养、维护、安装、检验和报废GB/T 5972-200914、钢丝绳夹GB/T 5976-200615、起重机械超载保护装置GB 12602-200916、起重吊运指挥信号GB 5082-8517、起重机械危险部位与标志GB 15052-9418、起重机吊装工和指挥人员的培训GB/T 23721-200919、起重机司机(操作员)、吊装工、指挥人员和评审员的资格要求GB/T 23722- 200920、高处作业吊篮GB 19155-200321、建筑机械使用安全技术规程JGJ 33-201222、施工现场机械设备检查技术规程JGJ 160-2008八、危险作业1、建筑拆除工程安全技术规范JGJ 147-20042、缺氧危险作业安全规程GB 8958-20063、焊接与切割安全GB 9448-19994、爆破安全规程GB 6722-20115、高温作业分级GBT 4200-20086、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GB 18218-20097、常用危险化学品贮存通则GB 15603-19958、生产过程危险和有害因素分类与代码GB/T 13861-20099、建筑涂装安全通则AQ 5210-2011九、安全防护1、安全网GB 5725-20092、安全带GB 6095-20093、安全带测试方法GB/T 6096-20094、安全帽GB2811-20075、安全帽测试方法GB/T 2812-20066、建筑施工作业劳动防护用品配备及使用标准JGJ 184-20097、坠落防护安全绳GB 24543-20098、坠落防护装备安全使用规范GB/T 23468-20099、个体防护装备选用规范GB/T 11651-200810、建筑施工场界噪声限值GB 12523-201111、安全标志及其使用导则GB 2894-200812、安全色GB 2893-200813、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GBZ 158-2003十、应急预案1、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GB/T 29639-2013十一、安全技术资料1、建筑施工组织设计规范GB/T 50502-20092、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安全资料管理规程CECS 266-2009十二、临时建筑物及垃圾处理1、施工现场临时建筑物技术规范JGJ/T 188-20092、建筑垃圾处理技术规范CJJ 134-2009十三、建材物流1、建材物流业防尘技术规范AQ 4246-2015。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14号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14号

(第14号)《安全生产行政复议规定》已经2007年9月25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11月1日起施行,原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2003年2月18日公布的《安全生产行政复议暂行办法》和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2003年6月20日公布的《煤矿安全监察行政复议规定》同时废止。

局长李毅中二○○七年十月八日安全生产行政复议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安全生产行政复议工作,解决行政争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统称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安全生产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安全生产行政复议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作出行政复议决定,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依法履行行政复议职责的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是安全生产行政复议机关。

安全生产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是本机关的行政复议机构(以下简称安全生产行政复议机构)。

安全生产行政复议机关应当领导、支持本机关行政复议机构依法办理行政复议事项,并依照有关规定充实、配备专职行政复议人员,保证行政复议机构的办案能力与工作任务相适应。

第四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办理行政复议案件按照下列程序,统一受理,分工负责:(一)政策法规司按照本规定规定的期限,对行政复议申请进行初步审查,做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

对决定受理的,将案卷材料转送相关业务司局分口承办;(二)相关业务司局收到案卷材料后,应当在30日内了解核实有关情况,提出处理意见;(三)政策法规司根据处理意见,在20日内拟定行政复议决定书,提交本局负责人集体讨论或者主管负责人审定;(四)本局负责人集体讨论通过或者主管负责人同意后,政策法规司制作行政复议决定书,并送达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和省级及省级以下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办理行政复议案件参照上述程序执行。

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标准规范

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标准规范

w ord格可编辑-感谢下载支持近几年来,为保护泛博劳动者的生命健康及财产安全,控制和减少重大伤亡事故的发生,提高安全管理水平,我国陆续颁布了一系列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和规程。

为便于建设系统泛博职工深入了解国家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学习、掌握和贯彻落实建造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和规程,提高建造施工安全管理水平,本人对有关资料进行了搜集、整理,剔除了当前失效的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和规程及有关文件,只保留了当前有效的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和规程及有关文件,并进行了分类,具体如下: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造法(主席令第91 号 1997 年 11 月 1 日)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主席令第 70 号 2002 年 6 月 29 日)3.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393 号 2003 年 11 月 12 日) 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六)(主席令第 51 号 2022 年 6 月 29 日) 5.建造业安全卫生公约(第 167 号公约 2001 年 10 月 27 日)1.建造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导则(建质[2005]184 号)2.关于开展建造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的指导意见(建质[2005]232 号) 3.关于落实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理责任的若干意见(建市[2022]248 号) 4.关于加强重大工程安全质量保障措施的通知(发改投资[2022]3183 号)5、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安全质量管理暂行办法(建质[2022]5 号)1.建造施工附着升降脚手架管理暂行规定(建建[2000]230 号)2.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建设部令第 81 号 2000 年 8 月 21 日)3.建造工程预防高处坠落事故若干规定、建造工程预防坍塌事故若干规定(建质[2003]82 号)4.建设事业“十一五”推广应用和限制禁止使用技术(第一批)(建设部公告第 659 号 2022 年 6 月 14 日)5.危(wei)险性较大的分部份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建质[2022]87 号)1.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国务院令第 397 号 2004 年 1 月 7 日)2.建造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 128 号 2004 年 6 月 29 日)3.建造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动态监管暂行办法(建质[2022]121 号) 4.建造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管理暂行规定(建质[2004]59 号)5.建造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建质[2022]91 号)6.建造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规定(建质[2022]75 号)1.建造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 166 号 2022 年 1 月 8 日) 2.建造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办法(建质[2022]76 号)3.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 373 号 2022 年 1 月 14 日修改)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主席令第 6 号 2022 年 10 月 28 日修订)2.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 106 号 2022 年 4 月 30 日) 3.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公安部令第 107 号 2022 年 4 月 30 日)4.火灾事故调查规定(公安部令第 108 号 2022 年 4 月 30 日)5.民用建造外保温系统及外墙装饰防火暂行规定(公通字[2022]46 号)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办法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 7 号1999 年 7 月 8 日)2.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主席令第 31 号 2004 年 12 月29 日修订)3.绿色施工导则(建质[2022]223 号)1.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 3 号 2005 年 12 月 28 日)1.建造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规定 (建办[2005]89 号)2.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22]369 号)3.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财务管理暂行办法(财企[2022]478 号)1.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 375 号 2003 年 4 月 16 日)2.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3 号 2022 年 6 月 15 日)3.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7 号2022 年 8 月 24 日)4.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 1 号 2005 年 7 月 8 日)5.建造施工人员个人劳动保护用品使用管理暂行规定(建质[2022]255 号)1.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国务院令第 302 号 2001 年 4 月21 日)2.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493 号 2022 年 3 月 28 日)3.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罚款处罚暂行规定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 13 号 2022 年 7 月 3 日)4.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管理暂行规定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6 号 2022 年 12 月 22 日)5.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 17 号2022 年 3 月 20 日)6.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 21 号 2022 年 5 月 27 日)7.关于进一步规范房屋建造和市政工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的若干意见(建质[2022]257 号)(十二)突发事件1.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主席令第69 号 2022 年 8 月 30 日)2.突发事件应急演练指南(应急办函[2022]62 号)(十三)安全生产行政复议及处罚1.安全生产行政复议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 14 号 2022 年9 月 25 日)2.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 15 号2022 年 11 月 9 日)1.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评价标准 JGJ/T 77--20032.建造施工安全检查标准 JCJ 59--993.建造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 JCJ 146--20044.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标准 GB 6441--865.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AQT 9006--20221.建造施工土石方工程安全技术规范 JGJT 180--20222.建造边坡工程技术规范 GB 50330--20023.建造基坑工程监测技术规范 GB 50497--20224.建造基坑支护技术规程 JCJ 120--995.湿陷性黄土地区建造基坑工程安全技术规程 JCJ 167--20221.用电安全导则 GB/T13869--20222.建设工程施工现场供用电安全规范 GB50194--933.施工现场暂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 JGJ 46--20054.手持电动工具的管理使用检查和维修安全技术规程 GBT 3787--2022 5.剩余电流动作保护装置安装和运行 GBl3955--20051.建造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 JCJ 80--912.建造外墙清洗维护技术规程 JCJ 168--20223.油漆与粉刷作业安全规范 AQ 5205--20224.座板式单人吊具悬吊作业安全技术规范 GB23525--20225.高处作业分级 GBT 3608--20221.建造施工门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 JCJ128--20002.建造施工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 JGJ 130--200l3.建造施工碗扣式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 JCJ166--20224.建造施工工具式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 JGJ202--20225.建造施工木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 JCJ 164--20226.液压升降整体脚手架安全技术规程 JCJ183--20227.钢管脚手架扣件 GB 15831--20221.建造施工模板安全技术规范 JCJ 162--20222.建设工程高大模板支撑系统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导则(建质[2022]254 号) 3.液压滑动模板施工安全技术规程 JCJ 65--894.钢管满堂支架预压技术规程 JGJ/T 194--20221.起重机械监督检验规程(国质检锅[2002]296)2.塔式起重机安全规程 GB 5144-20223.塔式起重机 GB/T 5031--20224.塔式起重机混凝土基础工程技术规程 JCJ/T187--20225.建造施工塔式起重机安装、使用、拆卸安全技术规程 JCJ 196--2022 6.施工升降机齿轮锥鼓形渐进式防坠安全器 JC 121--20007.施工升降机监督检验规程(国质检锅[2002]121 号)8.施工升降机安全规程 GB 10055--20229.龙门架及井架物料提升机安全技术规范 JCJ88--9210.建造起重机械安全评估技术规程 JGJ/T189--202211.起重机钢丝绳保养、维护、安装、检验和报废 GB/T.5972--2022 12.起重吊运指挥信号 GB 5082-8513.起重机吊装工和指挥人员的培训 GB/T23721--202214.起重机司机(操作员)、吊装工、指挥人员和评审员的资格要求 GB/T 23722--202215.高处作业吊篮 GB 19155--200316.建造机械使用安全技术规程 JCJ 33--200117.施工现场机械设备检查技术规程 JCJ 160--202218.起重机械超载保护装置 GB 12602--20221.建造拆除工程安全技术规范 JCJ 147--20042.缺氧危(wei)险作业安全规程 GB 8958--20223.焊接与切割安全 GB 9448--19994.爆破安全规程 GB 6722--20035.高温作业分级 GBT4200--20227.常用危(wei)险化学品贮存通则 GB 15603--19951.安全网 GB 5725--20222.安全带 GB 6095--20223.安全带测试方法 GB/T 6096--20224.安全帽 GB 2811--20225.安全帽测试方法 GB/T 2812--20226.建造施工作业劳动防护用品配备及使用标准 JCJl84--20227.坠落防护安全绳 GB 24543--20228.坠落防护装备安全使用规范 GB/T 23468--20229.个体防护装备选用规范 GB/T11651--202210.建造施工场界噪声限值GB 12523--9011.安全标志及其使用导则 GB 2894--202212.安全色 GB 2893--202213.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 GBZl58--20031.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AQ/T 9002--2022)1.建造施工组织设计规范 GB/T 50502--20222.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安全资料管理规程CECS266:20221.施工现场暂时建造物技术规范 JCJ/T188--20222.建造垃圾处理技术规范 CJJ 134-2022 备案号J 960--2022。

安全生产执法考试试卷第一套试卷

安全生产执法考试试卷第一套试卷

第一套试卷一.判断题1、危险化学品单位是本单位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的责任主体,其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对本单位的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工作负责,并保证重大危险源安全生产所必需的安全投入。

2、重大危险源中储存剧毒物质的场所或者设施,设置视频监控系统;安全监测监控系统应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

3、国家对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监督管理实行属地监管与分级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4、要求行政机关在指定时间内完成工作任务是行政法中权责统一原则的必然要求。

5、为解决行政机关的办案经费问题,财政部门可以适当向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返还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返还没收非法财物的拍卖款项。

6、当事人认为听证主持人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

7、行政机关作出没收1000元以上非法财物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8、当事人必须亲自参加行政处罚的听证。

9、权力对权利的尊重,表现为权力对法律的尊重,因为权利本身就是法律化的自由。

10、行政处罚只能以法律的形式设定。

11、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发生事故后逃匿的,应当处上一年年收入的60%~100%的罚款。

12、某单位发生火灾,烧毁财产100万元,没有人员伤亡,该事故不算生产安全事故。

13、某企业发生事故,死亡32人,重伤7人,该事故按级别划分为重大事故。

14、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仓库不得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物内,并应当与员工宿舍保持安全距离。

15、国家标准规定的安全色有红、蓝、黄、绿四种颜色。

16、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的劳动合同,应当载明有关保障从业人员劳动安全,防止职业危害的事项。

17、安全生产执法检查人员执行检查任务时,必须出示有效的执法证件。

18、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工作人员,未按照规定的权限、条件和程序作出行政许可决定或者因其他失职、渎职行为,造成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9、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其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对由于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不足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

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清单

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清单
网络下载
2010.5.1
2014.5.10
张盼
78
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办法
国家安监总局
安全总局令第21号
网络下载
2009.7.1
2014.5.10
张盼
79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
国家安监总局
AQ/T9002-2006
网络下载
2006.11.01
2014.5.10
张盼
80
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
国家质检总局
质检总局令
第115号
网络下载
2009.7.3
2014.5.10
张盼
56
特种设备注册登记与使用管理规则
质技监局
质技监局锅发[2001]57号
网络下载
2001.04.09
2014.5.10
张盼
57
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质技监局
质技监局锅发[1999]154号
网络下载
2000.01.01
2014.5.10
张盼
37
剧毒化学品名录(2002年版)
国家安监总局
安监局公告2003第2号
网络下载
2003.06.24
2014.5.10
张盼
38
剧毒化学品名录(2002年版)补充和修正表
国家安监总局
安监管危化字[2003]196号
网络下载
2004.03.24
2014.5.10
张盼
39
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编制导则(单位版)
国务院
国务院令
第432号
网络下载
2005.05.01
2014.5.10
张盼

安全生产行政复议规定安监总局号令

安全生产行政复议规定安监总局号令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4号《安全生产行政复议规定》已经2007年9月25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11月1日起施行,原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2003年2月18日公布的《安全生产行政复议暂行办法》和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2003年6月20日公布的《煤矿安全监察行政复议规定》同时废止。

局长李毅中二○○七年十月八日安全生产行政复议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安全生产行政复议工作,解决行政争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统称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安全生产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安全生产行政复议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作出行政复议决定,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依法履行行政复议职责的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是安全生产行政复议机关。

安全生产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是本机关的行政复议机构(以下简称安全生产行政复议机构)。

安全生产行政复议机关应当领导、支持本机关行政复议机构依法办理行政复议事项,并依照有关规定充实、配备专职行政复议人员,保证行政复议机构的办案能力与工作任务相适应。

第四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办理行政复议案件按照下列程序,统一受理,分工负责:(一)政策法规司按照本规定规定的期限,对行政复议申请进行初步审查,做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

对决定受理的,将案卷材料转送相关业务司局分口承办;(二)相关业务司局收到案卷材料后,应当在30日内了解核实有关情况,提出处理意见;(三)政策法规司根据处理意见,在20日内拟定行政复议决定书,提交本局负责人集体讨论或者主管负责人审定;(四)本局负责人集体讨论通过或者主管负责人同意后,政策法规司制作行政复议决定书,并送达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和省级及省级以下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办理行政复议案件参照上述程序执行。

国家安监总局令号令目录

国家安监总局令号令目录
39
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
2011.7.1
2004年12月28日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公布的《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生产暂行规定》(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令第19号)同时废止
40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
2011.12.1
41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
2013.7.1
60
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管理办法2013Fra bibliotek9.161
烟花爆竹企业保障生产安全十条规定
已废止
62
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
2013.10.1
63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修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等11件规章的决定
64
化工(危险化学品)企业保障生产安全十条规定
已废止
65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
17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2009.5.1
18
关于修改〈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百二十九条、第四百四十一条、第四百四十二条的决定
2009.7.1
19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
2009.8.1
原煤炭工业部1995年1月25日发布的《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同时废止
20
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
70
企业安全生产风险公告六条规定
2014、12、10
已废止
71
安全评价与检测检验机构规范从业五条规定(试行)
2015、2、2
已废止
72
劳动密集型加工企业安全生产八条规定
2015、2、15
已废止

安全生产隐患排治暂行规定16号令

安全生产隐患排治暂行规定16号令

第十五条
对于一般事故隐患,由生产经营单位 (车间、分厂、区队等)负责人或者有关人员立即 组织整改。 对于重大事故隐患,由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 组织制定并实施事故隐患治理方案。重大事故隐患 治理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治理的目标和任务; (二)采取的方法和措施; (三)经费和物资的落实; (四)负责治理的机构和人员; (五)治理的时限和要求; (六)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
பைடு நூலகம்

第十八条 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及 有关部门挂牌督办并责令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治 理的重大事故隐患,治理工作结束后,有条件的生 产经营单位应当组织本单位的技术人员和专家对重 大事故隐患的治理情况进行评估;其他生产经营单 位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重大事 故隐患的治理情况进行评估。 经治理后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 应当向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有关部门提出恢复生产 的书面申请,经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有关部门审查 同意后,方可恢复生产经营。申请报告应当包括治 理方案的内容、项目和安全评价机构出具的评价报 告等。

第三条 (定义和等级分类) 本规定所称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以下简称事故隐患), 是指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 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产经 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 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 事故隐患分为一般事故隐患和重大事故隐患。一般事故 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 的隐患。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 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 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 的隐患。


第二十七条 承担检测检验、安全评价的中介机构,出具虚 假评价证明,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 在五千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千元的,单处或者并处五 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同时可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 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给 他人造成损害的,与生产经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对有前款违法行为的机构,撤销其相应的资质。

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技术标准规范清单修订版

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技术标准规范清单修订版
2004年1月9日
/
国务院
国发[2004]2号
2.02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2004年10月26日
/
国务院
国务院令第423号
2004年12月1日
2.03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2008年9月3日
/
国务院
国务院令第535号
2008年9月3日
事故预防及管理
2.04
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
GB/T 3787-2006
2006年6月1日
3.25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2006年7月12日
/
建设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GB 50016-2006
2006年12月1日
3.26
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财务管理暂行办法
2006年12月8日
/
财政部、国家安监总局
财企[2006]478 号
2007年1月1日
全国人大常委会
国家主席令第6号
2009年5月1日
环境安全
1.13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1989年12月26日
/
全国人大常委会
国家主席令第22号
1989年12月26日
1.14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1995年10月30日
2004年12月29日
全国人大常委会
国家主席令第31号
2005年4月1日
2007年1月11日
/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安监总局令第11号
2007年3月1日
3.06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罚款处罚暂行规定
2007年7月12日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的指导意见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的指导意见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的指导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已撤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已更名)•【公布日期】2007.09.21•【文号】安监总政法[2007]193号•【施行日期】2007.09.2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煤炭及煤炭工业正文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的指导意见(安监总政法〔2007〕19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通知》(国发〔2004〕10号),提高安全生产行政执法能力,根据行政处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当前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实际,现就规范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规范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的重要意义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统称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成立以来,高度重视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在加强执法队伍建设、规范执法程序、加大执法力度等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

但是,在工作中也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有的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法制观念不强,行政执法中重实体、轻程序,重结果、轻过程的问题比较突出;行政处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规范不够准确等现象时有发生;由于执法不当所引发的行政申诉、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案件的数量逐年增多。

这些问题的存在削弱了安全生产行政执法部门的执行力和公信力,降低了行政执法力度,影响了依法治安、重典治乱的实施。

因此,迫切需要进一步增强依法行政、依法监管的法制观念,严格规范行政执法,提高安全生产行政执法能力和水平。

安全监管监察行政执法是各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的法定职责,直接面向各类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从业人员。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水平和质量的高低,直接关系到法律的尊严、政府的权威和自身的形象。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1-69号目录(红色字体为作废)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1-69号目录(红色字体为作废)
煤矿矿长保护矿工生命安全七条规定 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 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管理办法 烟花爆竹企业保障生产安全十条规定 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修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 培训规定〉等11件规章的决定 化工(危险化学品)企业保障生产安全十条规定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 食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规定
危化品 培训
危化品 煤矿 职业健康 职业健康 职业健康 职业健康 职业健康 煤矿 危化品 烟花爆竹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1-69号目录(红色字体为作废)
序号 标 题 55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56 57 58 59 60 61 62 63 64 65 66 67 68 69 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信息公开办法 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办法
实施日期 备 注1 2012.9.1 原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2002年10月8日公布的《危险化学 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2012.11. 1 2013.5.1 2013.1.24 2013.7.1 2013.9.1 2013.7.17 2013.10.1 2013.8.29 2013.9.18 2013.12.1 2014.3.1 2014.6.20 2014.8.15 2014.9.29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1-69号目录(红色字体为作废)
序号 1 2 3 4 5 6 7 8 标 题 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 矿山救护队资质认定管理规定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 海洋石油安全生产规定 实施日期 备 注1 2005.9.1 2005.9.1 2006.3.1 总局令63号对其进行了修订 2006.5.1 原石油工业部1986年颁布的《海洋石油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同时废止,总局令63号对其进行了修订 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 2006.4.15 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2006.6.1 原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2000年颁布的《尾矿库安全管理规 定》同时废止;该规定现已废止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 2006.10.1 现该办法于65号令颁布后已废止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办法 2006.10.1 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 目安全审查办法》同时废止;现该办法于45号令颁布后已 废止 安全生产标准制修订工作细则 2006.11.1 关于修改〈煤矿安全规程〉第六十八条和第 20007.1.1 一百五十八条的决定 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规定 2007.3.1 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2004年公布的《注册安全工程 师注册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管理规定 2007.4.1 原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2002年公布的《煤矿矿用安全产品 检验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罚款 公布之日起 处罚暂行规定 施行 安全生产行政复议规定 2007.11.1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 2008.1.1 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2003 年5月19日公布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 2001年4月27日公布的《煤矿安全监察程序暂行规定》同 时废止 备注2 劳保 矿山救护队 培训 海洋石油 易制毒化学品 尾矿库 烟花爆竹 危化品 修订 修订 注册安全工程 师管理 检测机构管理 法规 法规 法规

90个安监总局令全在这里

90个安监总局令全在这里

目前,总局发布部门规章90个,其中,废止24个,修订27个。

关于废改其它规范性文件的规章12个,此类规章的目标是修改或废止其它规范性文件,一经发布,其历史使命也就瞬间结束,对于业务工作来讲,没有长效作用和影响
另外,总结一下总局规章,还有很多有趣的现象:
1、最早颁布的令最早被废。

1号令和2号令同时被废止,目前没有替代令出台。

所以,现在尽管有这么多令,却没有1号令。

2、修订次数最多的总局令。

先后有4个总局令对《煤矿安全规程》进行修订,而当《煤矿安全规程》以第87号令重新颁布以后,又将所有修订它的令全部废掉。

3、最有“杀伤力”的总局令。

无疑是是89号令,一次性废止13个令。

4、最含糊其辞被废止的令。

必然是17号令,88号令真没说17号令同时废止,但听说17号令已经废止了。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存在的主要问题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存在的主要问题

十、其他
联,安监局却留着。 (五)卷内文件排序乱。 (六)卷内目录填写不完整。多个案卷卷内 目录中文号、日期等未填写。 (七)处罚对象不合法。有个别案卷,处罚 对象是施工队,不是独立法人。如果确实 是独立法人,建议添加营业执照等证据。 (八)一事一案。在《现场检查记录》、 《责令改正指令书》、 《整改复查意见
一、法律引用有误
(一)未写全称
1.法律引用要写全称。《安全生产法》应写成《中华人民共 和国安全生产法》; 2.国家安监总局令引用,不能只简写几号令,容易有争议。 例如:《安全生产行业标准管理规定》(国家安监总局14号 令),《安全生产行政复议规定》 (国家安监总局14号 令),都是国家安监总局第14号令。 建议直接写名称,也可在名称之后注明几号令。 例如:《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 监督管理总局 第47号令)。
十、其他
书》等文书中写了多项问题,却只立一个案 件。 (九)内容表达不清楚,有的前后不一致, 甚至自相矛盾。例如:有的案卷《现场检 查记录》中写了5项问题,到《责令改正指 令书》时变成6项问题;有的案卷《整改复 查意见书》中上面一条写着“1、3、4项整 改完毕”,下面一条却写着“2、4项未整 改” (十)个别案卷文书中的“审核人”、“审 批人”
三、程序不合法
※有的案卷部分程序颠倒。
※有的时间不对。处罚告知下达当天就案件呈批, 并未显示当事人放弃陈述、申辩权利;处罚告 知下达一个或者两个工作日后,并未经三个工 作日当事人充分的陈述、申辩,就案件呈批。
四、证据单一、不充分
部分案卷证据单一,仅仅依据《现场检查记录》、《责令改 正指令书》就进行处罚;有的主要依据《询问笔录》。证 据相对单一,不充分。 建议收集多样化的证据,除《现场检查记录》、《责令改正 指令书》、《整改复查意见书》等之外,添加《询问笔 录》、《现场勘验笔录》、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安全生产 许可证、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法人委托书、身份证复 印件、证据材料复印件、现场拍摄照片(录像)等多种多 样的证据。做到证据之间环环相扣、相互印证、互为补充。 ※个别县(市、区)的案卷,没有《现场检查记录》,只有 《责令改正指令书》、《整改复查意见书》就进行处罚。

建筑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汇编目录

建筑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汇编目录

建筑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汇编目录目录第一部分国家法律、法规、规章一、综合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主席令第91号1997年11月1日〕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主席令第70号2002年6月29日〕3、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治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2003年11月12日〕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六〕〔主席令第51号2006年6月29日〕5、建筑业安全卫生公约〔第167号公约 2001年10月27日〕二、安全治理1、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建质[2004]47号〕2、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监督治理工作导那么〔建质[2005]184号〕3、关于开展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的指导意见〔建质[2005]232号〕4、关于落实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理责任的假设干意见〔建市[2006]248号〕5、关于加强重大工程安全质量保证措施的通知〔发改投资[2020]3183号〕6、都市轨道交通工程安全质量治理暂行方法〔建质[2020]5号〕7、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20〕23号〕三、安全技术1、建筑施工附着升降脚手架治理暂行规定〔建建[2000]230号〕2、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建设部令第81号2000年8月21日〕3、建筑工程预防高处坠落事故假设干规定、建筑工程预防坍塌事故假设干规定〔建质[2003]82号〕4、建设事业〝十一五〞推广应用和限制禁止使用技术〔第一批〕〔建设部公告第659号2007年6月14日〕5、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治理方法〔建质[2020]87号〕6、建设工程高大模板支撑系统施工安全监督治理导那么〔建质[2020]254号〕四、安全生产许可证、三类人员及特种作业人员1、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国务院令第397号2004年1月7日〕2、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治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28号2004年6月29日〕3、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动态监管暂行方法〔建质[2020]121号〕4、建筑施工企业要紧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治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治理暂行规定〔建质[2004]59号〕5、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治理机构设置及专职安全生产治理人员配备方法〔建质[2020]91号〕6、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治理规定〔建质[2020]75号〕7、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治理规定〔安监总局第30号令2010年5月24日〕五、建筑起重机械1、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373号2009年1月14日修改〕2、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治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6号2008年1月8日〕3、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方法〔建质[2020]76号〕六、消防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主席令第6号2008年10月28日修订〕2、建设工程消防监督治理规定〔公安部令第106号2009年4月30日〕3、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公安部令第107号2009年4月30日〕4、火灾事故调查规定〔公安部令第108号2009年4月30日〕5、民用建筑外保温系统及外墙装饰防火暂行规定的通知〔公通字[2020]46号〕七、环境爱护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爱护行政处罚方法〔国家环境爱护总局令第7号 1999年7月8日〕2、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主席令第31号2004年12月29日修订〕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主席令第87号2008年2月28日修订〕4、绿色施工导那么〔建质[2007]223号〕八、安全培训1、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治理总局令第3号2005年12月28日〕九、安全费用1、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治理规定〔建办[2005]89号〕2、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治理暂行方法〔财建[2006]369号〕3、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财务治理暂行方法〔财企[2006]478号〕十、劳动爱护及职业健康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主席令第28号1994年7月5日〕2、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主席令第57号2001年10月27日修正〕3、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375号2003年4月16日〕4、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主席令第65号2007年6月29日〕5、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35号2008年9月3日〕6、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主席令第9号2009年2月28日〕7、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57号2009年7月8日〕8、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主席令第60号2001年10月27日〕9、职业病危害事故调查处理方法〔卫生部令第25号2002年3月15日〕10、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治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治理总局令第23号2009年6月15日〕11、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治理方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治理总局令第27号2009年8月24日〕12、劳动防护用品监督治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治理总局令第1号2005年7月8日〕13、建筑施工人员个人劳动爱护用品使用治理暂行规定〔建质[2007]255号〕十一、生产安全事故1、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2007年3月28日〕2、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罚款处罚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治理总局令第13号2007年7月3日〕3、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治理总局令第16号2007 年12月22日〕4、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治理方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治理总局令第17号2020年3 月20日〕5、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方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治理总局令第21号2020年5 月27日〕6、关于进一步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的假设干意见〔建质[2007]257号〕7、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国务院令第302号 2001年4月21日〕十二、突发事件1、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主席令第69号2007年8月30日〕2、突发事件应急演练指南〔应急办函[2020]62号〕十三、安全生产行政复议及处罚1、安全生产行政复议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治理总局令第14号2007年9月25日〕2、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方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治理总局令第15号2007年11月9日〕第二部分标准、规范、规程一、有关标准1、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评判标准JGJ/T 77-20032、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 59-993、建筑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JGJ 146-20044、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标准GB 6441-865、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差不多规范AQT 9006—2020二、土石方及基坑支护1、建筑施工土石方工程安全技术规范JGJT 180-20202、锚杆喷射混凝土支护技术规范GB 50086-20013、建筑边坡工程技术规范GB 50330-20024、建筑基坑工程监测技术规范GB 50497-20205、建筑基坑支护技术规程 JGJ 120-996、湿陷性黄土地区建筑基坑工程安全技术规程JGJ 167-2020三、施工用电1、用电安全导那么GB/T 13869-20202、建设工程施工现场供用电安全规范GB 50194-933、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 46-20054、手持电动工具的治理使用检查和修理安全技术规程GBT 3787-20065、剩余电流淌作爱护装置安装和运行GB13955-2005四、高处作业1、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JGJ 80-912、建筑外墙清洗爱护技术规程JGJ 168-20203、油漆与粉刷作业安全规范AQ 5205-20204、座板式单人吊具悬吊作业安全技术规范GB 23525-20205、高处作业分级GBT 3608-2020五、脚手架1、建筑施工门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 128-20002、建筑施工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 130-20013、建筑施工碗扣式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 166—20204、建筑施工工具式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 202-20205、建筑施工木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 164-20206、液压升降整体脚手架安全技术规程JGJ 183-20207、钢管脚手架扣件GB 15831-2006六、模板1、建筑施工模板安全技术规范JGJ 162-20202、液压滑动模板施工安全技术规程JGJ 65-893、钢管满堂支架预压技术规程JGJ/T 194-2020七、建筑机械1、塔式起重机 GB/T 5031-20202、塔式起重机安全规程GB 5144-20063、建筑施工塔式起重机安装、使用、拆卸安全技术规程JGJ196-20204、塔式起重机混凝土基础工程技术规程 JGJ/T 187-20205、起重机械监督检验规程〔国质检锅[2002]296〕6、施工升降机监督检验规程〔国质检锅[2002]121号〕7、施工升降机安全规程GB 10055-20078、施工升降机防坠安全器JG 5058-19959、施工升降机齿轮锥鼓形渐进式防坠安全器JG 121-200010、龙门架及井架物料提升机安全技术规范JGJ 88-9211、建筑施工物料提升机安全技术规程 DBJ 14-015-200212、建筑起重机械安全评估技术规程 JGJ/T 189-202013、起重机钢丝绳保养、爱护、安装、检验和报废GB/T 5972-202014、钢丝绳夹GB 5976-2006-T15、起重机械超载爱护装置GB 12602-202016、起重吊运指挥信号 GB 5082-8517、起重机械危险部位与标志GB15052-9418、起重机吊装工和指挥人员的培训GB/T 23721-202019、起重机司机〔操作员〕、吊装工、指挥人员和评审员的资格要求GB/T 23722- 202020、高处作业吊篮GB19155-200321、建筑机械使用安全技术规程JGJ 33-200122、施工现场机械设备检查技术规程JGJ 160-2020八、危险作业1、建筑拆除工程安全技术规范 JGJ 147-20042、缺氧危险作业安全规程GB 8958-20063、焊接与切割安全GB 9448-19994、爆破安全规程 GB 6722-20035、高温作业分级GBT 4200-20206、重大危险源辨识GB 18218-20007、常用危险化学品贮存通那么GB 15603-19958、生产过程危险和有害因素分类与代码GB/T 13861-2020九、安全防护1、安全网GB 5725-20202、安全带GB 6095-20203、安全带测试方法 GB/T 6096-20204、安全帽 GB2811-20075、安全帽测试方法 GB/T 2812-20066、建筑施工作业劳动防护用品配备及使用标准JGJ 184-20207、坠落防护安全绳 GB 24543-20208、坠落防护装备安全使用规范GB/T 23468-20209、个体防护装备选用规范GB/T 11651-202010、建筑施工场界噪声限值 GB 12523-9011、安全标志及其使用导那么GB 2894-202012、安全色GB 2893-202013、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GBZ158-2003十、应急预案1、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那么〔AQ/T 9002-2006〕十一、安全技术资料1、建筑施工组织设计规范GB/T 50502-20202、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安全资料治理规程CECS266:2020十二、临时建筑物及垃圾处理1、施工现场临时建筑物技术规范 JGJ/T 188-20202、建筑垃圾处理技术规范CJJ134-2020 备案号J960-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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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4号《安全生产行政复议规定》已经2007年9月25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11月1日起施行,原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2003年2月18日公布的《安全生产行政复议暂行办法》和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2003年6月20日公布的《煤矿安全监察行政复议规定》同时废止。

局长李毅中二○○七年十月八日安全生产行政复议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安全生产行政复议工作,解决行政争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统称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安全生产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安全生产行政复议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作出行政复议决定,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依法履行行政复议职责的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是安全生产行政复议机关。

安全生产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是本机关的行政复议机构(以下简称安全生产行政复议机构)。

安全生产行政复议机关应当领导、支持本机关行政复议机构依法办理行政复议事项,并依照有关规定充实、配备专职行政复议人员,保证行政复议机构的办案能力与工作任务相适应。

第四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办理行政复议案件按照下列程序,统一受理,分工负责:(一)政策法规司按照本规定规定的期限,对行政复议申请进行初步审查,做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

对决定受理的,将案卷材料转送相关业务司局分口承办;(二)相关业务司局收到案卷材料后,应当在30日内了解核实有关情况,提出处理意见;(三)政策法规司根据处理意见,在20日内拟定行政复议决定书,提交本局负责人集体讨论或者主管负责人审定;(四)本局负责人集体讨论通过或者主管负责人同意后,政策法规司制作行政复议决定书,并送达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和省级及省级以下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办理行政复议案件参照上述程序执行。

第二章行政复议范围与管辖第五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安全监管监察部门作出的下列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可以申请行政复议:(一)行政处罚决定;(二)行政强制措施;(三)行政许可的变更、中止、撤销、撤回等决定;(四)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办理许可证、资格证等行政许可手续,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没有依法办理的;(五)认为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违法收费或者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六)认为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第六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规定不合法,在对具体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依据行政复议法第七条的规定一并提出审查申请。

第七条安全监管监察部门作出的下列行政行为,不属于安全生产行政复议范围:(一)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报告;(二)不具有强制力的行政指导行为和信访答复行为;(三)生产安全事故隐患认定;(四)公告信息发布;(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非具体行政行为。

第八条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同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已向同级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且同级人民政府已经受理的,上一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不再受理。

对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申请行政复议。

第九条对煤矿安全监察分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该分局所隶属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申请行政复议。

对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申请行政复议。

对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申请行政复议。

第十条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设立的派出机构、内设机构或者其他组织,未经法律、行政法规授权,对外以自己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该安全监管监察部门为被申请人。

第十一条对安全监管监察部门依法委托的机构,以委托的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依照本规定第八条和第九条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

第十二条对安全监管监察部门与有关部门共同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向其共同的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共同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安全监管监察部门与有关部门为共同被申请人。

对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与国务院其他部门共同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向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或者共同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其他任何一个部门提起行政复议申请,由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部门共同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第十三条下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经上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批准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批准机关为被申请人。

第三章行政复议的申请与受理第十四条安全监管监察部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依法应当向有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送达法律文书而未送达的,视为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

安全监管监察部门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可能产生不利影响的,应当告知其申请行政复议的权利、行政复议机关和行政复议申请期限。

第十五条行政复议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当场口头申请。

书面申请可以采取当面递交、邮寄或者传真等方式提出,并在行政复议申请书中载明《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的事项。

当场口头申请的,安全生产行政复议机构应当按照第一款规定的事项,当场制作行政复议申请笔录交申请人核对或者向申请人宣读,并由申请人签字确认。

第十六条安全生产行政复议机构应当自收到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3日内对复议申请是否符合下列条件进行初步审查:(一)有明确的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二)申请人与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三)有具体的行政复议请求和事实依据;(四)在法定申请期限内提出;(五)属于本规定第五条规定的行政复议范围;(六)属于收到行政复议申请的行政复议机关的职责范围;(七)其他行政复议机关尚未受理同一行政复议申请,人民法院尚未受理同一主体就同一事实提起的行政诉讼。

第十七条行政复议申请错列被申请人的,安全生产行政复议机构应当告知申请人变更被申请人。

第十八条行政复议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表述不清楚的,安全生产行政复议机构可以自收到该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5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补正。

补正通知应当载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

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申请人放弃行政复议申请。

补正申请材料所用时间不计入行政复议审理期限。

第十九条经初步审查后,安全生产行政复议机构应当自收到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5日内按下列规定作出处理:(一)符合本规定第十六条规定的,予以受理,并制发行政复议受理决定书;(二)不符合本规定第十六条规定的,决定不予受理,并制发行政复议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三)不属于本机关职责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向有权受理的行政复议机关提出。

第二十条行政复议期间,安全生产行政复议机构认为申请人以外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与被审查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可以通知其作为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

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以外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与被审查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可以向安全生产行政复议机构申请作为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

第四章行政复议的审理和决定第二十一条安全生产行政复议机构审理行政复议案件,应当由2名以上行政复议人员参加。

第二十二条安全生产行政复议机构应当自行政复议申请受理之日起7日内,将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或者行政复议申请笔录复印件发送被申请人。

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申请书副本或者行政复议申请笔录复印件之日起10日内,按照复议机构要求的份数提出书面答复,并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

被申请人书面答复应当载明下列事项,并加盖单位公章:(一)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基本过程和情况;(二)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事实依据和有关证据材料;(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文号、具体条款和内容;(四)对申请人复议请求的意见和理由;(五)答复的年月日。

第二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被申请人经安全生产行政复议机构允许可以补充相关证据:(一)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已经收集证据,但因不可抗力等正当理由不能提供的;(二)申请人或者第三人在行政复议过程中,提出了其在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实施具体行政行为过程中没有提出的申辩理由或者证据的。

第二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请人应当提供证明材料:(一)认为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提供曾经要求被申请人履行法定职责而被申请人未履行的证明材料,但被申请人依法应当主动履行的除外;(二)申请行政复议时一并提出行政赔偿请求的,提供受具体行政行为侵害而造成损害的证明材料;(三)申请人自己主张的事实;(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申请人提供证据材料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五条申请人、被申请人、第三人应当对其提交的证据材料分类编号,对证据材料的来源、证明对象和内容作简要说明,并在证据材料上签字或者盖章,注明提交日期。

证据材料是复印件的,应当经复议机构核对无误,并注明原件存放的单位和处所。

第二十六条行政复议原则上采取书面审理的方式,但对重大、复杂的案件,申请人提出要求或者安全生产行政复议机构认为必要时,可以采取听证的方式审理。

听证应当保障当事人平等的陈述、质证和辩论的权利。

第二十七条安全生产行政复议机构采取听证的方式审理复议案件,应当制作听证笔录并载明下列事项:(一)案由,听证的时间、地点;(二)申请人、被申请人、第三人及其代理人的基本情况;(三)听证主持人、听证员、书记员的姓名、职务等;(四)申请人、被申请人、第三人争议的焦点问题,有关事实、证据和依据;(五)其他应当记载的事项。

申请人、被申请人、第三人应当核对听证笔录并签字或者盖章。

第二十八条安全生产行政复议机构认为必要时,可以实地调查核实证据。

调查核实时,行政复议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

需要现场勘验的,现场勘验所用时间不计入行政复议审理期限。

第二十九条安全生产行政复议期间涉及专门事项需要鉴定的,当事人可以自行委托鉴定机构进行鉴定,也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机构委托鉴定机构进行鉴定。

鉴定费用由当事人承担。

鉴定所用时间不计入行政复议审理期限。

第三十条申请人在行政复议决定作出前自愿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经行政复议机构同意,可以撤回。

申请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不得以同一事实和理由再次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但是,申请人能够证明撤回行政复议申请违背其真实意思表示的除外。

第三十一条行政复议申请由两个以上申请人共同提出,在行政复议决定作出前,部分申请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安全生产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就其他申请人未撤回的行政复议申请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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