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数据隐私法律:概况、内容及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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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外个人信息保护或隐私保护法规汇总

国外个人信息保护或隐私保护法规汇总

国外个人信息保护或隐私保护法规汇总随着互联网和信息技术的迅速发展,个人信息保护和隐私保护的重要性日益凸显。

在国外,各个国家和地区都制定了相关的法规和政策来保护个人信息的安全和隐私。

本文将对国外个人信息保护或隐私保护法规进行汇总和介绍。

一、欧洲数据保护通用条例(GDPR)欧洲数据保护通用条例(General Data Protection Regulation,简称GDPR)是欧盟制定的一项重要法规,于2018年5月25日正式生效。

该法规旨在保护欧盟公民的个人信息,并为其提供更多的控制权和保障。

GDPR要求处理个人信息的组织必须遵守一系列规定,包括明确告知个人信息用途、取得合法同意、尊重信息自主权等。

二、美国隐私权保护法(CCPA)美国隐私权保护法(California Consumer Privacy Act,简称CCPA)于2020年1月1日正式生效。

该法律适用于加利福尼亚州的居民,旨在保护个人信息的隐私和安全。

CCPA规定了组织必须向个人提供关于收集、使用和披露其个人信息的信息,以及提供选择权和删除权的措施。

三、加拿大个人信息保护与电子文件法(PIPEDA)加拿大个人信息保护与电子文件法(Personal Information Protection and Electronic Documents Act,简称PIPEDA)是加拿大联邦法律,于2000年生效。

该法律对组织收集、使用和披露个人信息的行为进行了规范,并确保个人信息的隐私和安全。

PIPEDA要求组织必须取得个人的同意,并保护个人信息的机密性和精确性。

四、澳大利亚隐私法(Australian Privacy Law)澳大利亚隐私法包括澳大利亚隐私法案(Privacy Act 1988)和澳大利亚个人信息保护准则(Australian Privacy Principles,简称APPs)。

该法律于1988年生效,适用于澳大利亚的组织和个人。

日本个人信息保护法及其对我国的启示

日本个人信息保护法及其对我国的启示
【关键词】日本个人信息保护法 隐私权 个人信息 大数据 信息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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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bstract
Japan is an high speed developed country of electronic information science and technology, the comprehensive personal information protection legal system, which is the combination of centralization and decentralization was established after more than 10 years’ exploration , and up to now constantly improve perfect to meet the need of the era of big data. The core of the system “Personal Information Protection Act” in form caters to the requirements of EU’s “Personal Data Protection Directive”, but essentially absorbed the characteristics of the Personal Information Protection Law in the United States, and at the same time stick to some original legislative ideas of their own. The issue of this Act improved the awareness of the nationals’ information security and offered convenient ways to protect their rights, and forcing enterprises such as personal information practitioners pay high attention to the personal information security, which have stepped up to strategic countermeasure, and promote the healthy development of the information society, thus to realize the virtuous circle of national benefit. In contrast, our country’s electronic information was also in the rapid development, but the construction speed of legal system is far behind the speed of the network information development. This year, on April 22, many loopholes were exposed in the provincial department of health and social security system, sensitive information such as salary, real estate of 52 million people may leak. The "Black Hole", a great event of the personal information security, is not an accident, but the real portraiture of our country’s current information security crisis.

数据隐私保护的法律与伦理问题知识点

数据隐私保护的法律与伦理问题知识点

数据隐私保护的法律与伦理问题知识点数据隐私保护在当今信息时代面临着越来越多的法律与伦理问题。

随着数字技术的快速发展和数据的广泛应用,个人的敏感信息往往被无意中泄露或滥用,给个人权益和社会秩序带来了新的挑战。

本文将重点介绍数据隐私保护的法律框架和伦理原则,并探讨其中的关键知识点。

一、法律框架1. 数据隐私保护的国际标准在国际层面,欧盟《通用数据保护条例》(GDPR)是当前最为重要的数据隐私保护法律框架之一。

该条例明确规定了一系列个人数据处理的原则和义务,并强化了个人对自身数据的控制权。

此外,欧洲人权公约、联合国人权公约等国际法律文件也对数据隐私保护做出了相应的规定。

2. 数据隐私保护的国内法律法规在中国,个人信息保护方面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该法律确立了个人信息保护的原则和具体要求,规范了个人数据的收集、处理和使用等行为。

此外,还有《网络安全法》、《电子商务法》等相关法规为数据隐私保护提供了支持。

3. 数据跨境传输的法律问题随着互联网的普及和全球化的发展,跨境数据传输成为了一个突出的问题。

在国际范围内,一些国家或地区对数据跨境传输进行了限制或监管,如欧盟的数据保护要求和中国的《个人信息出境安全评估规定》等。

数据跨境传输涉及到数据主体的权益保护、数据安全和国家安全等多个方面的法律问题。

二、伦理原则1. 个人隐私的尊重和保护伦理原则要求对个人隐私进行尊重和保护,个人的敏感信息不应被滥用、泄露或非法获取。

数据处理过程中应确保个人数据的安全,并明确告知数据主体数据使用的目的、范围和方式。

2. 透明和知情同意原则伦理原则强调数据处理过程的透明度和数据主体的知情同意。

数据处理方应明示数据收集和使用的目的,并征得数据主体的充分、自由、明确的同意,不能强制、欺骗或隐瞒信息。

3. 数据最小化原则伦理规范要求数据处理方在收集和使用个人数据时遵循“数据最小化”原则,即只收集和使用必要的数据,并合理关注数据的安全性和保密性。

日本大数据立法增设“限定提供数据”条款及其对我国的启示

日本大数据立法增设“限定提供数据”条款及其对我国的启示

.88 .引 言人类社会的进步与信息的快速增长密不可分。

在漫长的农业社会,信息增长非常缓慢;工业革命爆发后,以文字为载体的数据量约每10年翻一番;进入到信息化时代,数据量每3年翻一番。

a 新一轮信息技术革命与人类社会活动交汇融合后,数据的产生已不受时间和空间限制,进而引发数据的爆发式增长。

国际数据公司(IDC )发布的2017年大数据白皮书预测:日本大数据立法增设“限定提供数据”条款及其对我国的启示刘 影 眭纪刚内容提要:大数据将改变我们对客观世界的深层理解,并影响到人类的生产生活方式和国家治理模式。

各国将其视为未来竞争的关键所在。

自2017年起日本即开始着手大数据立法的筹备工作,经研究讨论后选择通过在《日本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增设“限定提供数据”条款,来规制一部分数据的不正当利用行为,旨在构建一个既有助于保护数据生产者积极性,又不影响数据交易进行的法律制度环境。

在此过程中,日本面临的立法路径选择、采取立场的背后缘由以及条文形成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对于制定和完善我国大数据法律保护体系,具有借鉴意义和启示作用。

关 键 词:大数据 权利赋予路径 行为规制路径 限定提供数据Abstract: Big data will profoundly change our understanding towards the objective world, and affect the modes of production, lifestyle and national governance. Many countries regard it as the key to the future competition. Japan’s legislative movement concerning big data started from 2017. After discussions, they decided to add a data provision restriction provision to the Japanese Anti-Unfair Competition Law, to regulate some data-abusing behaviors. The Japanese legislature hopes to construct a legal environment which both protects data producers’ enthusiasm and facilitates data transaction. In this process, the choice of legislative path, the reasons behind the final position and the problems existing in the formation of the articles, can be used for reference and Enlightenment in formulating and perfecting the legal protection system of big data in China.Key Words: big data; empowerment path; conduct regulation path; data provision restriction作者简介:刘影,中国科学院科技战略咨询研究院助理研究员,法学博士眭纪刚,中国科学院科技战略咨询研究院研究员,管理学博士基金项目:本文系自然科学基金项目“我国经济由高速增长转向高质量发展的现实依据和总体框架研究(71841018)”、中国科学院科技战略咨询研究院院长基金A类项目(Y8X1041Q01)和B类项目(Y8X1191Q01)的阶段性成果。

数据隐私保护的法律规定

数据隐私保护的法律规定

数据隐私保护的法律规定在数字化时代,数据的使用和共享已经成为人们生活和工作中不可避免的一部分。

然而,随着大数据和人工智能技术的快速发展,数据隐私保护的重要性也日益凸显。

在许多国家,立法已经出台以保障公民的数据隐私权,因此本文将重点探讨数据隐私保护的法律规定。

一、数据隐私的概念和意义数据隐私是指个人关于自身的信息,其在收集、存储、使用和传输过程中受到保护的权利。

数据隐私保护的意义在于保护个人的隐私权,确保其个人信息不被滥用和泄露。

数据隐私的保护不仅是法律义务,也是人权和社会道德的要求。

二、国际上的数据隐私保护法律规定在国际层面,有多个国际组织和协定致力于推动数据隐私保护的法律规定。

其中最重要的是《欧洲人权公约》第8条和《世界人权宣言》第12条,它们都明确规定了个人的隐私权和个人信息的保护。

此外,欧盟还出台了《通用数据保护条例》(GDPR)。

该法规于2018年5月生效,适用于欧盟成员国和对欧盟公民进行个人数据处理的任何组织。

GDPR强调了个人对其个人数据的控制权,并要求组织在收集和处理个人数据时获得明确的同意,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三、中国的数据隐私保护法律规定在中国,数据隐私保护的法律规定主要体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PIPL)和《网络安全法》(CSL)等法律文件中。

《个人信息保护法》于2021年8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并将于2021年11月1日起施行。

该法律规定了个人信息的合法收集和使用原则,要求个人信息的收集者明确告知信息主体收集目的、方式和范围,并获得信息主体的同意。

此外,该法律还规定了个人信息的安全保护措施和个人信息泄露的违法责任。

《网络安全法》于2017年6月1日正式施行,旨在保护网络安全和个人信息。

该法律要求运营者在收集个人信息时取得明确的同意,并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防止个人信息的泄露和滥用。

违反该法律规定的,将面临行政处罚和赔偿责任。

四、数据隐私保护的挑战和展望尽管有了法律的保护,但数据隐私仍然面临一些挑战。

数据隐私保护的法律法规及措施

数据隐私保护的法律法规及措施

数据隐私保护的法律法规及措施在数字化时代,我们的生活离不开数据,而随着信息技术的不断发展,大量的数据正在被采集、存储和分析,这些数据的泄露或滥用可能会对个人或组织造成严重的伤害。

因此,数据隐私保护越来越受到人们的关注。

本文将从法律法规和措施两个方面,探讨数据隐私保护的现状和未来。

一、法律法规1.个人信息保护法个人信息保护法是为了维护个人信息安全,规范个人信息的收集、使用和保护的重要法律。

该法律规定了个人信息收集的必要性和合法性、信息使用的限制。

个人信息保护法对个人信息的保护具有重要的意义。

2.网络安全法网络安全法是中国第一部关于网络安全的专门法律,主要强调对网络基础设施、网络运营者、用户的网络行为以及网络安全事件的监督和管理。

网络安全法作为网络安全的法律法规,对于维护网络安全和保护个人数据隐私起到了重要作用。

3.信息安全技术及评价标准信息安全技术及评价标准是我国最早颁布的关于信息安全的标准性文件,重点规定了信息安全的基本要求和技术标准,以帮助保障个人和企业的数据私密性。

二、措施1.数据加密数据加密是保护隐私数据的重要手段,主要是通过将敏感数据转换为密文让未经授权的用户无法读取和识别数据。

通过数据加密处理,能够在数据传输和存储的过程中有效地保护数据的安全。

2.数据去标识化数据去标识化是指消除数据集中与个人身份相关的标识信息,以便对敏感数据的分析和共享。

该方法扭转了传统数据保护方法的不足,更好地保证了数据隐私的安全性。

3.权限访问机制权限访问机制是通过访问权限管理,只让特定的用户或组织能够访问数据和应用程序。

基于权限授权的访问机制,可以有效维护数据的完整性和可靠性。

4.个人信息保护技术个人信息保护技术主要包括个人身份认证、虚拟邮箱、数据集成、数据掩码等多个技术手段。

这些技术手段不但能够有效地保护个人隐私数据的安全,同时也对机构和组织的数据操作起到了关键的作用。

结语:数据隐私保护的重要性越来越引起人们的关注。

数据隐私保护的法律与伦理问题

数据隐私保护的法律与伦理问题

数据隐私保护的法律与伦理问题在数字化时代,数据已成为价值最大的资源之一。

越来越多的公司和组织都在大量收集、存储和分析数据以便从中获取商业上的利益和优势,这也使得人们对于数据隐私的保护越发关注。

数据隐私保护不仅仅是技术问题,也涉及到法律和伦理问题。

一、法律层面数据隐私保护的法律基础主要来自于数据隐私保护法。

在世界范围内,各个国家和地区的数据隐私保护法规不尽相同,但主要都以保护个人隐私权为出发点,对于个人的数据收集、使用、传输以及销毁等方面作出了详细的规定。

标准的数据隐私保护法规通常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数据使用透明性个人数据在被收集、使用之前必须得到明确的授权,并且必须在收集、使用的过程中告知个人,确保个人可以了解自己的数据被用于哪些方面。

2. 数据处理限制个人数据只能在限定的范围内被处理和使用,不得无故泄露、传播或出售。

3. 数据安全性组织必须采取适当的技术和组织措施,保护个人的数据不被未经授权的访问、窃取、重用或损害。

4. 数据保存期限个人的数据只能在限定的时间范围内保存,超过期限后必须被删除。

在中国,个人信息保护法于2021年3月1日开始实施,该法规针对个人信息的采集、处理、使用、传递以及销毁等方面作出了详细规定,并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和处罚。

二、伦理层面除了法律层面的保护之外,数据隐私保护的伦理层面同样重要。

伦理规范是指社会和文化背景下的普遍、基本的价值观和行为准则。

在数据隐私保护方面,伦理规范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个人隐私权的尊重保护个人的隐私是一种基本的尊重,个人数据应该由个人自主决定是否公开,以及公开的范围和方式等。

此外,对于公开的数据,也要尽可能的让公众了解数据的使用目的、后果和风险。

2. 数据收集、分析和使用的透明度在使用数据时应该尽可能的保持透明,同样也要尽可能地使公众了解到数据的分析和使用情况。

3. 使用数据的公正性和有效性使用数据产生的结论应该客观、公正和有效。

决策者必须在了解数据局限性的同时制定决策,并尽可能保证决策的公正性。

日本保密协议

日本保密协议

日本保密协议1. 引言日本是一个重要的国际大国,拥有先进的科技和强大的经济实力。

为了保护国家利益和维护国家安全,日本政府制定了一系列保密协议和法律。

本文将介绍日本的保密协议,包括其背景、内容和管理机制等。

2. 背景日本保密协议的制定是为了保护国家的秘密信息,防止其泄露给潜在敌对势力或其他非授权人员。

这些秘密信息可能涉及军事、政治、经济和科技等领域,具有重大的战略意义和商业价值。

在世界上许多国家都存在保密协议和法律的情况下,日本政府意识到保密工作的重要性,并开始制定相关的法规和协议。

这些规定旨在确保日本的国家利益不受任何威胁,同时鼓励创新和技术进步。

3. 内容日本的保密协议涵盖了多个方面,包括信息的分类、保密责任、保密期限和违约处罚等。

下面是对这些内容的详细说明:3.1 信息的分类根据日本保密协议,信息被分为不同的等级,包括国家机密、绝密和机密等级。

这些等级是基于信息的重要性和敏感程度来确定的。

不同等级的信息在保密措施上有所差异,对于等级较高的信息,采取的保密措施更加严格。

3.2 保密责任日本保密协议规定了信息的保密责任和义务,涉及到信息持有人、处理人和传递人等。

这些人员必须对他们接触到的保密信息保密,不得泄露给未经授权的人员。

此外,他们还必须在处理信息时采取适当的安全措施,以防止信息的丢失或泄露。

3.3 保密期限保密期限是指保密信息的有效期限,在此期限内,保密信息必须得到妥善保管和使用。

日本保密协议规定了不同等级信息的不同保密期限,根据信息的重要性和敏感程度来确定。

保密期限的到期后,信息可以公开或转移到较低等级。

3.4 违约处罚对于违反保密协议的行为,日本政府规定了相应的违约处罚。

根据保密协议的规定,违约行为可能导致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包括罚款、刑事处罚甚至监禁等。

这样的规定旨在保护保密信息的安全,并对违约者进行有效的制裁。

4. 管理机制为了有效管理保密工作,日本政府建立了专门的部门和机构来负责保密协议的执行和监督。

数据隐私保护法规

数据隐私保护法规

数据隐私保护法规随着信息技术的迅猛发展,大数据时代已经到来。

在这个时代背景下,人们对个人数据隐私的保护越来越重视。

为了确保数据隐私的安全性和合法性,各国纷纷制定了一系列的数据隐私保护法规。

本文将以数据隐私保护法规为主题,分为以下几个章节进行论述。

第一章数据隐私的重要性数据隐私是指个人或组织所拥有的特定信息不被他人侵犯、滥用或泄露的权利。

数据隐私保护对于个人权益的保护、社会安全的维护以及经济的良性发展都具有重要意义。

本章将从个人隐私权利、社会安全和经济利益的角度分别探讨数据隐私的重要性。

第二章国际国际上关于数据隐私保护的法规主要体现在《欧洲数据保护通用规则》(GDPR)和《日本个人信息保护法》等。

本章将对这些法规的主要内容进行介绍,并分析其对数据隐私保护的影响。

第三章国内我国的数据隐私保护法律体系主要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等法律构成。

本章将详细阐述我国现行的数据隐私保护法规,并对其实施情况进行评估。

第四章数据隐私保护的挑战与应对数据隐私保护的实施面临着技术、经济和法律等多方面的挑战。

本章将重点分析数据隐私泄露和滥用、跨境数据流动以及技术发展对数据隐私保护的挑战,并提出相应的解决方案。

第五章数据隐私保护的未来发展趋势随着科技的不断进步,数据隐私保护将面临更加复杂的挑战和机遇。

本章将展望数据隐私保护的未来发展趋势,包括个人权益的更多保障、全球数据隐私保护标准的制定和数据隐私保护技术的创新等。

第六章数据隐私保护的建议本章将提出一些建议以促进数据隐私保护的实际工作,包括建立健全的数据隐私保护法规、加强数据隐私保护技术研发和推广、加强相关机构的监管等。

结语数据隐私保护是信息时代的重要课题,关系到每个人的权益和社会的稳定发展。

各国和地区应加强合作,制定和完善数据隐私保护的法规和标准,共同建设一个安全、可靠、可持续发展的数字世界。

各国数据保护的特色及对我国的启示

各国数据保护的特色及对我国的启示

各国数据保护的特色及对我国的启示随着信息技术的飞速发展,数据已经成为当今世界上最宝贵的资源之一。

数据的使用和保护问题也日益受到全球范围内的关注。

各国在数据保护方面有着不同的特色和政策,这些特色和政策对于其他国家的数据保护工作都具有一定的启示意义。

一、欧洲数据保护法规的严格性与相关特色欧洲的数据保护法规以《欧洲数据保护条例》(GDPR)为代表,该法规于2018年正式生效,被全球各国视为数据保护方面最为严格和全面的法规之一。

GDPR要求企业和组织必须遵守严格的数据隐私规定,保护个人数据的安全和隐私权。

该法规的特色主要包括以下几点:1. 数据主体权利的强调:GDPR强调数据主体(即个人)对于自己的数据享有一定的控制权和选择权,企业和组织必须尊重和保护数据主体的权利和利益。

2. 数据控制者和数据处理者的责任:GDPR规定了数据控制者和数据处理者必须履行的义务和责任,要求他们采取必要的技术和组织措施确保个人数据的安全和隐私。

3. 对数据泄露和违规处理的严厉处罚:GDPR规定了对数据泄露和违规处理的严厉处罚措施,对于违反法规的企业和组织将面临巨额罚款。

这些特色对于其他国家的数据保护工作具有一定的启示意义。

强调个人数据主体权利的保护,提醒我们在数据保护立法和政策制定过程中,要充分尊重和保护个人的数据隐私权;对企业和组织的责任和义务作出明确规定,有助于提高数据处理者的责任意识和保护措施;严厉处罚措施也起到了一定的震慑作用,有助于提高企业和组织的数据保护合规意识。

二、美国数据保护的市场化特色与个人自由意识相比欧洲的严格法规,美国的数据保护政策则更加倾向于市场化和自由化的特色。

美国没有像欧洲那样出台统一的全国性数据保护法规,而是主要依靠行业自律和市场竞争的机制。

美国的数据保护法规主要包括《个人隐私保护法》(PPPA)和《电子信息隐私法》(ECPA),这些法规更加关注数据的商业化和个人利益。

美国的数据保护政策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的特色:1. 数据保护的市场化与自律性:美国依靠市场竞争和行业自律的机制,鼓励企业和组织通过自愿性的数据保护标准和措施,保护用户的个人隐私和数据安全。

日本个人信息保护法

日本个人信息保护法

日本个人信息保护法[01](平成15年[02]法律第57号)吕艳滨* 译目次第一章总则(第1条-第3条)第二章国家以及地方公共团体的职责等(第4条-第6条)第三章个人信息保护的措施等第一节个人信息保护的基本方针(第7条)第二节国家的政策(第8条-第10条)第三节地方公共团体的政策(第11条-第13条)第四节国家以及地方公共团体的协助(第14条)第四章个人信息处理业者的义务等第一节个人信息处理业者的义务(第15条-第36条)第二节民间团体对个人信息保护的推进(第37条-第49条)第五章杂则(第50条-第55条)第六章罚则(第56条-第59条)附则第一章总则(目的)第1条有鉴于随着高度信息通信社会的不断发展,对个人信息的利用显著扩大,本法特就个人信息的正当处理,对其基本理念、政府制定基本方针以及其他个人信息保护措施的基本事项作出规定,对国家以及地方公共团体的职责等予以明确,同时,对个人信息处理业者应遵守的义务等做出规定,以期在充分顾及个人信息的有用性的同时对个人的权利利益加以保护。

(定义)第2条本法所称的"个人信息"系指,与生存着的个人有关的信息中因包含有姓名、出生年月以及其他内容而可以识别出特定个人的部分(包含可以较容易地与其他信息向比照并可以借此识别出特定个人的信息)。

2本法所称的"个人信息数据库等"系指,下述各项所规定的包含个人信息的集合物。

一、可以利用计算机检索特定的个人信息的、系统地构成的物品;二、除了前项所规定的物品之外,由政令规定的、可以容易地检索个人信息的、系统地构成的物品。

3本法所称的"个人信息处理业者"系指,将个人信息数据库用于其业务的当事人。

但是,下述当事人除外。

一、国家机关;二、地方公共团体;三、独立行政法人等(指《关于保护独立行政法人等所持有之个人信息的法律》(平成15年[03](2003年)法律第59号)第2条第1款所规定的独立行政法人等。

各国数据保护的特色及对我国的启示

各国数据保护的特色及对我国的启示

各国数据保护的特色及对我国的启示随着信息技术的迅速发展和全球化的日益深入,数据保护问题越来越受到关注。

各国在数据保护方面有着各自的特色和做法,这些做法对我国在数据保护方面的发展具有重要的启示作用。

本文将从欧盟、美国、日本和中国的数据保护特色入手,分析其对我国的启示。

一、欧盟欧盟在数据保护方面具有非常严格的法规和监管机制。

2000年通过的《欧洲数据保护指令》规定了个人数据的收集、处理和使用的条件,对个人数据的保护程度提出了非常高的要求。

2018年5月25日生效的《通用数据保护条例》(GDPR)更是对数据保护进行了全面升级,规定了严格的个人数据保护规范和对违规机构的处罚力度。

欧盟的数据保护法规非常注重个人隐私的保护,要求数据处理机构在涉及个人数据的处理过程中必须获得用户的明确同意,并且必须告知用户有关数据处理的目的和方式。

对我国的启示:从欧盟的经验可以看出,数据保护法规应该更加注重个人隐私的保护,对个人数据的收集、使用和保护提出更严格的要求。

我国在制定数据保护法规时需要更加注重个人隐私,加强用户的权利保护和知情权保护,同时加强对侵犯个人隐私行为的监管和惩处力度。

二、美国美国与欧盟在数据保护方面有着不同的特点。

美国采取了一种更加自由的数据保护模式,主要依靠市场自由和自律机制来保护个人数据。

美国的《个人隐私保护法案》和《儿童在线隐私保护法案》等法规规定了对个人数据的保护要求,但并未设立专门的数据保护监管机构,而是依托市场和行业协会来自我约束和监督。

对我国的启示:美国的做法告诉我们,数据保护不一定要通过严格的法规和监管机构来实现,也可以通过市场机制和自律机制来保护个人数据。

我国可以在完善法规的鼓励企业自行建立健全的数据保护机制,在行业协会的推动下建立行业自律机制,使企业更加自觉地保护用户的个人数据。

三、日本日本在数据保护方面也颇有建树,其《个人信息保护法》自2005年实施以来,对个人信息的处理和保护提出了严格的要求。

数据隐私保护新政解读

数据隐私保护新政解读

数据隐私保护新政解读随着互联网和数字化时代的发展,个人数据隐私保护问题变得越来越重要。

为了保护个人数据不被滥用和泄露,各国纷纷制定了相关的数据保护法律和政策。

本文将对最新的数据隐私保护新政进行解读,帮助读者更好地了解其内容和影响。

一、背景介绍近年来,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快速发展,个人数据被广泛应用于各行各业。

然而,个人数据的滥用问题也逐渐显露出来。

许多企业在未经用户许可的情况下收集和使用个人数据,甚至出售给第三方,给用户的隐私带来了巨大的风险。

因此,数据隐私保护成为全球范围内关注的焦点,越来越多的国家和地区开始出台相应的法律法规以保护个人数据隐私。

二、新政内容解读我国最新颁布的数据隐私保护新政,对于数据的收集、使用和保护提出了一系列明确要求。

1. 数据收集原则新政明确规定,数据收集必须基于合法合规的原则。

企业在收集个人数据时,需要事先获得用户的明确同意,并明确告知数据的收集目的、范围和使用方式。

2. 数据使用限制新政规定,企业在使用个人数据时必须严格遵守数据的约定用途,禁止未经用户授权将个人数据用于其他用途。

同时,企业需要确保个人数据的安全性,采取必要的技术和组织措施,防止数据泄露和滥用。

3. 数据存储要求新政要求企业在存储个人数据时,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防止数据的丢失、毁损或泄露。

同时,对于特定敏感个人数据,企业需要加强存储和访问权限的控制,确保数据的安全性。

4. 用户权益保护新政强化了用户对个人数据的权益保护。

企业在收集和使用个人数据时,需遵守通知、同意、访问、修改、删除等原则,向用户提供数据访问和管理的便利方式。

5. 第三方合规要求新政对于企业委托第三方进行数据处理的情况进行了明确规定,企业需要与第三方签订严格的保密协议,并对第三方的数据处理行为进行监督和审核,确保数据的安全。

三、新政的影响和意义1. 促进数据安全与隐私保护新政的实施将有效规范企业收集和使用个人数据的行为,加强对个人隐私的保护。

个人信息保护法案例

个人信息保护法案例

个人信息保护法案例
1. 美国数据泄露事件
2017年,美国信用评级机构Equifax遭遇了一次规模巨大的数据泄露,近1.43亿用户的个人信息被非法获取。

该事件促使美国政府采取了相关措施,推动通过《个人信息保护和电子文件法案》(Data Protection and Electronic Documents Act)等法案,保护个人信息的安全和隐私。

2. 欧洲通用数据保护条例(GDPR)
欧盟通过了通用数据保护条例(GDPR),成为欧盟个人数据保护领域的基石,旨在保护个人数据和隐私,加强用户对其数据的掌握和使用权限,并规定了严格的处罚措施,以保护个人信息的安全和隐私。

3. 中国网络安全法
中国网络安全法(Cybersecurity Law)于2017年实施,旨在保障信息基础设施的安全稳定,维护网络空间秩序,重点规范个人信息的收集、存储和使用,明确了网络运营者的责任和义务,并规定了严格的惩罚措施以确保信息安全和保护个人隐私。

4. 日本个人信息保护法
日本个人信息保护法(Act on the Protection of Personal Information)于2003年实施,明确规定了个人信息的选取收集、使用和披露等方面的规范,要求企业必须建立安全管理机制,以保障个人信息的安全和隐私。

同时,该法还明确规定了违反规定的处罚措施。

海外手机实名制 立法及启示

海外手机实名制 立法及启示

海外手机实名制立法及启示海外手机实名制立法及启示续俊旗手机实名制被认为是解决垃圾、不良短信的一种长效机制,可以从源头上实现对短信业务的可管理、可监督,从而切实保障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安全和消费者的人身财产利益。

推行实名制,需要相关的立法来加以实施。

目前全球有超过10个国家和地区已经实施了手机实名制,但是各国实施手机实名制的动因不尽相同。

大部分国家,如日本、韩国、新加坡等出于治理垃圾短信、垃圾邮件的目的而推行手机实名制,而泰国则是考虑反恐和社会安全的因素实施手机实名制。

尽管各国的目的各有侧重,但实践证明,施行手机实名制的国家,手机违法犯罪以及垃圾短信等确实要比没有实施实名制的国家少得多。

其成功的经验首先就是出台相关法律法规,依法惩治色情短信、垃圾短信。

同时,政府还要求短信服务商、电话运营商等开展严格的自律和自查自纠,并且需要其他部门的严格执法来配合,共同对短信市场进行治理。

有关国外手机实名制立法及实施的具体情况日本:政府专门立法规范,运营企业实行行业自律为了促进运营商改善用户管理体制,防止不正当移动语音业务的使用,日本政府于2005年4月8日颁布了《防止移动电话不正当使用法》,并决定该法于2006年4月1日起实施。

该法的主管机构是日本总务省与内阁官房,这是日本政府专门为移动电话制定的法律。

该法要求:用户在与移动语音运营商签订提供移动语音业务合同时,需要用户本人确认相关事项,及运营商交付通话终端的相关措施。

该法规定:(1)运营商及代理店在签订合同及交付终端时,用户本人必须履行确认义务,在代理店对用户进行确认时,运营商应履行监督义务。

用户是自然人的,必须提供准确的姓名、住址、出生日期等信息;用户是法人的,需要提供法人的名称、总部及主要办公地点。

法律明确规定,禁止签约者在用户本人特定事项中填写虚假信息,违者将受到处罚。

而运营商方面,负有如实填写用户记录和保存该纪录的义务。

(2)因涉嫌犯罪使用等原因,警察署长有权要求签约方进行确认。

日本关于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认定

日本关于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认定

日本关于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认定日本对于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认定有着相应的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

在日本,商业秘密是指具有经济价值且获得相应保密措施的信息,包括技术信息、商业信息、客户信息等。

以下将从立法背景、法律规定、刑事责任、民事责任等方面进行详细介绍。

一、立法背景日本对商业秘密的保护主要基于《不正竞争防止法》和《刑法》。

不正竞争防止法于1993年颁布实施,旨在保护企业的商业秘密不受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侵害。

而刑法则规定了商业秘密的窃取、洩露等行为的刑事责任。

二、法律规定侵犯商业秘密行为在《不正竞争防止法》中被称为“未承认行为”。

根据该法,未承认行为包括以下几类:1. 窃取商业秘密行为:指由非法进入、非法接触、非法记录等手段获取商业秘密的行为。

2. 洩露商业秘密行为:指将商业秘密非法告诉、提供给他人,或者公开商业秘密的行为。

3. 使用商业秘密行为:指以非法手段获得商业秘密后,将其用于商业活动的行为。

4. 收购或使用非法获得的商业秘密行为:指获得他人非法获取的商业秘密后,将其用于商业活动的行为。

三、刑事责任侵犯商业秘密行为可能构成刑事犯罪。

根据《刑法》第234条,以下行为可能构成犯罪:1. 窃取商业秘密罪:指以非法方式获取他人商业秘密,最高可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罚金500万日元以下。

2. 洩露商业秘密罪:指告诉、提供商业秘密给不应知道的人,或者公开商业秘密的行为,最高可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罚金500万日元以下。

3. 窃取、洩露商业秘密罪:指一人同时犯多次以上窃取或洩露商业秘密的行为,最高可判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罚金1000万日元以下。

四、民事责任《不正竞争防止法》还规定了民事责任方面的规定。

根据该法,权利人可以要求赔偿损失、恢复名誉等。

具体包括以下几类权利:1. 禁止性权利:权利人可以要求禁止侵害商业秘密行为,如禁止窃取、洩露、使用商业秘密等。

2. 删除、销毁权利:权利人可以要求对未承认行为所展示的资料进行删除、销毁等处理。

数据隐私保护的法律问题分析

数据隐私保护的法律问题分析

数据隐私保护的法律问题分析近年来,随着科技的飞速发展,人们对数据隐私保护的意识日益增强。

在互联网时代,个人数据的泄露与滥用屡见不鲜。

为了保护个人隐私,各国纷纷出台了一系列法律法规来规范数据的收集、使用和保护。

本文将从法律的角度对数据隐私保护所涉及的问题进行分析。

一、数据隐私的概念数据隐私是指个人的隐私权和数据的安全性,包括但不限于个人身份、财产、通信内容、生物特征等方面的信息。

在数字化时代,个人数据产生、传输和存储已成为日常生活的一部分,因此数据隐私的泄露问题也随之凸显。

在我国,数据隐私权受到宪法和其他法律的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九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个人信息、通信的自由和不受侵犯。

”此外,我国还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等法律,进一步明确了对数据隐私的保护。

二、数据收集与使用的合法性随着大数据和人工智能的快速发展,企业和政府机构对个人数据的收集与使用已成为现实。

然而,个人数据的收集与使用必须符合合法、正当和必要的原则。

首先,数据收集必须得到数据主体的同意。

个人数据的收集应当依法取得数据主体的明示同意,明确告知收集目的、范围和使用方式。

其次,数据的使用应当严格限制在收集目的范围内。

禁止超出同意范围的未经授权使用。

例如,某电商公司收集用户购物记录的目的是为了推荐商品,但不得将这些数据用于其他商业用途。

最后,数据的收集和使用必须具备合法、正当和必要性。

合法性要求遵循相关法律法规,正当性要求符合伦理和道德规范,必要性要求数据收集与使用是达到特定目的的合理手段。

三、数据安全保护的责任数据安全保护是指对个人数据进行保密、防止数据泄露和滥用的措施。

数据处理主体应承担数据安全保护的责任。

首先,数据处理主体应建立健全的数据管理制度,确保个人数据的安全。

包括对数据进行分类、密级管理,合理设置数据访问权限,加强数据的加密和防护措施,定期进行数据安全检测等。

日本的个人信息保护法制及启示

日本的个人信息保护法制及启示

日本的个人信息保护法制及启示【内容提要】信息化时代导致的个人信息被恶意利用的事件频发。

2005年4月日本《个人信息保护法》经过两年的预备缓冲期后进入了全面实施阶段。

该法以OECD的8项原则为基础,借鉴了欧盟的立法模式,在实质上又采纳了美国立法的诸多规定,不论从体例上还是在内容上都是一部比较成熟和完备的法律,值得我国在《个人信息保护法》的制定中予以借鉴和吸收。

【关键词】个人信息个人信息保护法隐私权个人征信日本是一个信息化程度非常高的国家,近年来滥用甚至盗用个人信息给消费者造成财产或个人隐私损失的恶性案件时常见诸报端。

这促使政府在推进信息化社会建设中加快立法保护个人信息。

日本的个人信息保护立法外形上类似欧盟立法模式,但在实质上更多地采纳了美国立法的许多做法,非常值得我国在制定《个人信息保护法》时予以借鉴。

一、日本个人信息保护的法制化过程最初的个人信息保护是与实行电子化政府的活动相联系的。

电子化政府是指运用电子化手段所实施的国家行政管理工作,包括政府内部核心政务电子化、信息公布与发布电子化、信息传递与交换电子化。

公众服务电子化等。

在建立信息公开体制的同时,必然会涉及到对个人信息的收集、存储、加工和交换,也必然会潜在侵害个人信息的风险。

因此,对个人信息保护的认识受到政府和民众的重视。

1996年6月,日本高度信息通信网络社会推进战略本部正式提出了隐私保护以后,在1998年11月制定的“向高度信息化通信社会推进的基本方针”中,又具体规定了保护个人隐私的条款。

同年12月政府制定了《有关行政机关电子计算机自动化处理个人信息保护法》,1999年4月又制定了含23个都道府县和12个政府指定城市、全国1529个团体的《个人信息条例》。

其实在此之前,部分民间团体也曾制定了一些涉及个人信息、隐私保护的自主规制的规定,如1987年3月,日本信息处理系统中心制定了《关于金融机构等保护个人数据的指针》;1988年3月,日本信息处理开发协会制定了《关于民间部门个人信息保护指导方针》,在此基础上除了有通产省、邮政省的制定方针及JIS以外,1989年经济产业省制定了《关于民间部门电子计算机处理和保护个人信息的指导方针》,1991年总务省制定了《关于电气通信事业保护个人信息的指导方针》。

数据隐私法律法规及要求清单

数据隐私法律法规及要求清单

数据隐私法律法规及要求清单以下是数据隐私法律法规及要求的清单,帮助您了解如何确保合规:1. 普遍适用的数据隐私法规- 数据保护通用条例(GDPR):适用于欧洲联盟成员国,要求企业在处理个人数据时遵循一定的原则和规定,包括明确目的、合法处理、安全保护等。

- 加拿大个人信息保护与电子文件法(PIPEDA):适用于加拿大,规定了个人数据的收集、使用和披露的规则。

- 澳大利亚隐私法(APP):适用于澳大利亚,规定了个人数据的收集、使用和披露的规则。

2. 行业特定的数据隐私法规- 医疗保健行业:美国的《医疗保险可移植与可投保性法案》(HIPAA)要求医疗机构保护患者的健康信息隐私。

- 金融行业:美国的《格兰格利-利奇里-布莱利法案》(GLBA)要求金融机构保护客户的个人金融信息隐私。

- 电信行业:欧洲的《电信市场法规指令》(ePrivacy Directive)规定了电信公司在处理通信数据时应遵守的规则。

3. 数据隐私的要求清单- 数据分类和标记:对数据进行分类和标记,确保不同类型的数据根据法规进行不同的处理和保护。

- 合法性和透明性:明确数据收集和使用的合法性,并向个人事先提供透明的信息。

- 目的限制:明确收集数据的具体目的,并只在符合这些目的的情况下使用数据。

- 数据安全:采取合适的技术和组织措施,保护数据免受非法访问、使用、披露、修改或销毁。

- 数据主体权利:建立数据主体的权利,包括访问、更正、删除和限制处理数据的权利。

- 数据移动:允许个人在不同组织之间传输其个人数据。

- 数据处理员责任:确保数据处理员履行其数据保护职责,包括合规审核、风险评估和数据保护培训。

- 数据处理合同:与第三方签订数据处理协议,明确双方的义务和责任。

请注意,这只是一个概览,具体的数据隐私要求根据不同的法规和行业有所不同。

在制定数据隐私政策时,建议咨询专业律师以确保合规性。

以上是数据隐私法律法规及要求的清单,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日本个人信息保护法

日本个人信息保护法

日本个人信息保护法[01](平成15年[02]法律第57号)吕艳滨* 译目次第一章总则(第1条-第3条)第二章国家以及地方公共团体的职责等(第4条-第6条)第三章个人信息保护的措施等第一节个人信息保护的基本方针(第7条)第二节国家的政策(第8条-第10条)第三节地方公共团体的政策(第11条-第13条)第四节国家以及地方公共团体的协助(第14条)第四章个人信息处理业者的义务等第一节个人信息处理业者的义务(第15条-第36条)第二节民间团体对个人信息保护的推进(第37条-第49条)第五章杂则(第50条-第55条)第六章罚则(第56条-第59条)附则第一章总则(目的)第1条有鉴于随着高度信息通信社会的不断发展,对个人信息的利用显著扩大,本法特就个人信息的正当处理,对其基本理念、政府制定基本方针以及其他个人信息保护措施的基本事项作出规定,对国家以及地方公共团体的职责等予以明确,同时,对个人信息处理业者应遵守的义务等做出规定,以期在充分顾及个人信息的有用性的同时对个人的权利利益加以保护。

(定义)第2条本法所称的"个人信息"系指,与生存着的个人有关的信息中因包含有姓名、出生年月以及其他内容而可以识别出特定个人的部分(包含可以较容易地与其他信息向比照并可以借此识别出特定个人的信息)。

2本法所称的"个人信息数据库等"系指,下述各项所规定的包含个人信息的集合物。

一、可以利用计算机检索特定的个人信息的、系统地构成的物品;二、除了前项所规定的物品之外,由政令规定的、可以容易地检索个人信息的、系统地构成的物品。

3本法所称的"个人信息处理业者"系指,将个人信息数据库用于其业务的当事人。

但是,下述当事人除外。

一、国家机关;二、地方公共团体;三、独立行政法人等(指《关于保护独立行政法人等所持有之个人信息的法律》(平成15年[03](2003年)法律第59号)第2条第1款所规定的独立行政法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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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数据隐私法律:概况、内容及启示作者:孙继周来源:《现代情报》2016年第06期〔摘要〕针对“大数据”背景下,我国数据隐私法律缺失的现状,本文以日本数据隐私法律为研究对象,介绍了日本目前2部数据隐私保护适用法律——《个人信息保护法案》和《“通用号码”法案》,从数据操作规定、数据服务规定、执行处罚规定3个方面,对日本数据隐私法律内容进行研究分析,并得出制定数据隐私专门法,鼓励多方机构参与,建立行业部门规范标准,建立数据隐私保护倒逼机制4个方面的启示,以期为我国数据隐私立法提供借鉴参考。

〔关键词〕日本;数据隐私法律;启示〔中图分类号〕G20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8-0821(2016)06-0140-04〔Abstract〕For the background of“big data”,the present situation of data privacy laws missing in our country,the paper chose Japanese data privacy laws as object of study,introduced two Japanese applicable data privacy laws-“Act on the Protection of Personal Information”and“Common Number”Bill,analyzed Japanese data privacy laws based on data manipulation rules,data service rules and punishment rules,and then researched the following enlightenment:encouraging multi-agencies involvement,establishing relevant standards,and forced mechanism of data privacy protection.In order to provide references for our data privacy legislation.〔Key words〕Japan;data privacy laws;enlightenment自从全球知名咨询公司麦肯锡2011年6月首次提出“大数据”时代概念以来,“数据,已经渗透到当今每一个行业和业务职能领域,成为重要的生产因素”[1]。

《华尔街日报》将大数据时代、智能化生产和无线网络革命称为引领未来繁荣的三大技术变革[2]。

2015年10月中国共产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公报提出要实施“国家大数据战略”,这是大数据第一次写入党的全会决议,标志着大数据战略正式上升为国家战略[3]。

虽然大数据当前在我国受到了前所未有的重视,但大数据的发展仍然面临着许多问题,安全与隐私问题是人们公认的关键问题之一[4]。

目前我国还没有专门的数据隐私法,数据隐私行为仅能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或各地方法规条例中的相关部分来规范,如《上海市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中第三十一条规定,“经营者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征得消费者同意。

经营者履行明示义务和征得消费者同意的证明资料至少留存5年。

经营者不得要求消费者提供与消费无关的个人信息,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双方的约定收集、使用信息。

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信息保密和管理制度,制定信息安全事件应急预案,确保信息安全,防止消费者个人信息泄露、丢失。

在发生或者可能发生信息泄露、丢失的情况时,经营者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补救措施,及时通知消费者”[5]。

这些地方性条例和法律中的相关法条,法律效力低,或缺乏针对性。

因此,笔者以日本数据隐私相关法律为对象,进行分析研究,以期对我国数据隐私立法有所裨益与借鉴。

1 日本数据隐私法概况1.1 个人信息保护法案日本《个人信息保护法案》(Act on the Protection of Personal Information)于2003年5月30日通过,2005年4月1日正式实施,是此类日本第一个综合性法律。

该法案由一组通用指导方针组成,代表日本政府部门的立法权力,是目前日本政府管理个人信息处理的主要法案[6]。

在遵守《个人信息保护法案》指导方针的前提下,日本政府各部委也依据自身工作内容的特点,制定了各自的规章制度,用来指导管理各自负责的商业机构。

自此法案正式实施起2年内,有多达35套依照该法案发布的指导方针,覆盖22个商业领域。

目前,日本大部分商业活动都由经济产业省[7]、厚生劳动省[8]、日本金融厅[9]、总务省[10]和国土交通省[11]所颁布的政策来管理规范个人信息的使用行为。

2014年6月24日,为了抓紧“大数据”时代机遇,平衡建立开放政府与维持安全、保护隐私之间的关系,日本政府通过其IT战略总部,颁布了140724法案——“个人数据利用系统改革纲要”[12],并在IT战略总部的带领下,向社会广泛征求《个人信息保护法案》修改意见,修订《个人信息保护法案》,修订的《个人信息保护法案》已经在2015年国会常会期间提交[13]。

1.2 “通用号码”法案2009年初由日本自民党领导的执政联盟提议的《“通用号码”法案》(“Common Number”Bill)于2013年5月24日通过日本国会议院。

该法案计划给每个日本居民,包括中长期逗留在日本的外国人和特殊的永久居民,分配一组个人识别号码,用于个人税收、社会保险、灾害防御规程等方面个人信息数据的记录和管理[14]。

该法案已于2016年1月开始实施,计划在2017年,日本居民可以通过门户网站来查询自己的社保记录和其他信息[15]。

虽然“通用号码”法案的实施可以有效提高行政效率和检测逃税、福利欺诈等行为,但由于个人信息会被提供给一些合作机构,存在着个人信息数据泄露的风险。

因此,为了有效监督ID系统,该法案规定,由权威的第三方独立委员会负责对数据处理不当公职人员的监督和指控,那些非法泄漏或出售ID信息的人将面临四年监禁或人民币200万罚款的处罚。

2 日本数据隐私法律内容分析2.1 数据操作规定2.1.1 数据保护机构及注册要求日本没有中央数据保护机构或统一注册要求,每个政府部门遵循《个人信息保护法案》中要求的一般性原则,出台符合自己性质的行政指南,注册对是否与法案相关不做要求。

许多部门指南要求企业自愿参与商业部门管理[16]。

虽然数据保护机构没有注册要求,但以下部门单位不允许以商业为目的使用个人信息数据库:国家组织;地方政府;独立行政机构等等;地方独立行政机构;通过政令指定的机构。

2.1.2 数据收集与处理商业部门处理个人数据不得以欺骗或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个人信息。

在处理个人数据时,经营者应当尽可能多的指出个人信息的利用目的,不得改变个人信息利用的起始目的范围。

当经营者处理、获得某人数据时,必须告知此人或公开宣布利用目的。

未经第一接受人同意,经营者不得处理超过个人数据利用范围的数据。

厚生劳动省已经颁布了专门针对雇员数据的指南《Employment Security》,指南参照了《个人信息保护法案》的结构,并且针对雇员数据的收集与处理进行了内容设立[17]。

2.1.3 数据传输和数据共享日本隐私数据政策规定,未经当事人同意,部门机构不允许将个人数据传输给第三方机构。

但以下情况,相关部门机构可以不经当事人同意,将个人数据传输给第三方机构:法律要求的;以保护人的生命,身体安全或者财产安全为目的,及获得当事人同意存在困难;以推动公共健康或促进儿童发展为目的,及获得当事人同意存在困难;国家机构和地方公共机构履行职责的要求,及获得当事人同意存在困难。

在向第三方共享或传输个人数据之前,相关机构必须提供下列信息,来使资料当事人了解如何防止传输:包含利用目的的第三方条款;提供个人数据的具体内容;提供给第三方机构个人数据的手段和方法;个人请求下的,提供给第三方机构的个人数据行为将停止。

除了在有限的情况下,当资料当事人提出停止要求时,经营者必须停止提供个人数据给第三方,并告知资料当事人任何异常的应用。

在相关机构部门告知个人或安排个人可以便捷了解以下信息的情况下,机构可以与其附属机构共享个人数据:个人数据将被共同使用的事实;使用个人数据的项目;被共同使用的个人数据的部分;共同使用的目的;共同使用个体名称的责任。

2.2 数据服务规定2.2.1 数据安全《个人信息保护法案》要求政府机构,通过各部委的具体要求,采取适当措施,来执行法案对于第三方共享,利用目的告知和收购条款目的的规定。

此外,该法案还包括以下对个人数据安全及准确性的相关条款:(1)经营者处理个人信息应当努力保证个人数据的准确性,在一定日期范围内,实现利用目的;(2)经营者必须采取必要的措施来防止个人信息的泄露、丢失或者损坏,以及其他个人数据的安全管控;(3)当经营者雇佣员工或委托他人处理个人信息时,必须对其进行监督,以确保个人信息的安全和管控[18]。

2.2.2 违反告知违反告知是指当个人数据遭到错误、泄露、丢失等危险情况时,数据保护管理机构应及时如实告知当事人情况。

虽然《个人信息保护法案》中未包含一般的违反告知,但一些部委指南,例如经济产业省指南,强制要求管理企业所有涉及个人数据泄露和丢失必须通知到个人,并向经济产业省提交违反报告。

其他部委指南仅仅是推荐告知,也有的在这个问题上选择沉默。

2.2.3 其他服务要求日本隐私数据对于数据服务也提出了相关要求,《个人信息保护法案》规定,当申请人请求个人数据时,机构必须将这些信息及时提供给申请人,不得延误。

但是,以下情况,机构可以拒绝个人数据申请:个人生命或身体安全存在风险,或信息披露可能会侵犯个人或者第三方机构权利;个人信息公开或交付可能影响相关机构运行;个人信息公开或交付将违法其他法律。

对于保留的个人数据,相关组织必须填写保留信息,联系信息和保留的目的。

机构必须提供错误个人数据修改、更正、补充和删除的机会。

当个人数据利用超出使用范围时,个人也可以申请停止使用或删除个人数据。

2.3 执行处罚规定日本政府对于违反数据隐私法律的行为,尤其是个人信息保护机构,做出了严格的规定,如处理个人信息的经营者,应当妥善并及时处理有关个人信息处理的投诉,并建立一个系统来实现这一目标。

对于不遵守该法案或部委颁布有关准则的机构或个人将会受到行政处罚。

当相关机构违反该方案或指导方针时,部长可以进行纠正建议。

如果相关机构未整改,且无正当理由,部长会发布进一步整改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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