粮食加工、储运系统粉尘防爆安全系统规程
gb17440-粮食加工、储运系统粉尘防爆安全规程教学教材
GB17440-2008粮食加工、储运系统粉尘防爆安全规程目次前言 (II)1范围………………………………………………………………………………………l2规范性引用文件…………………………………………………………………………l3术语和定义………………………………………………………………………………l4粮食粉尘爆炸危险场所的划分和范围 (2)5工艺设备 (3)6电气 (4)7建筑与结构 (6)8粉尘控制 (7)9积尘的清扫 (8)10气力输送 (8)11辐射设备使用的安全措施 (9)12超声波设备使用中的安全措施 (9)13作业安全管理 (9)附录A(资料性附录) 粉尘爆炸危险场所主要机械设备运行状况监控装置设置一览表………………………………………………………………………………………ll附录B(资料性附录) 粮食粉尘特性表 (12)附录C(资料性附录) 本标准条文的说明 (13)前言本标准的全部技术内容为强制性。
本标准是在近年总结我国粮食储运、加工系统粉尘防爆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对GB l7440—1998《粮食储运、加工系统粉尘防爆安全规程》的修订。
本标准替代GB l7440—1998《粮食储运、加工系统粉尘防爆安全规程》。
本标准与GB l7440—1998相比主要变化如下:——范围中增加了“不适用于粮食干燥装备”;——增加了粉尘释放源、爆炸性粉尘环境术语;—粉尘爆炸危险区域分类变为20区、21区和22区;——增加了植物油厂的有关场所粉尘爆炸危险区域划分;——电气设备的选择分为A型设备和B型设备;——对建(构)筑物的要求根据相关防火规范进行了修改;——通风和除尘的有关内容改为“粉尘控制”一章;——增加了“气力输送”一章;增加对辐射设备和超声波设备的要求;——原管理一章更改为“作业安全管理”;——原附录A“粮食粉尘特性表”改为附录B“粮食粉尘特性表”;——原附录B“其它引用标准及参考文献”改为附录A“粉尘爆炸危险场所主要机械设备运行状况监控设置一览表”;——增加了附录C。
粮食加工储运系统粉尘防爆管理安全规程
粮食加工储运系统粉尘防爆管理安全规程1. 1设计、施工管理1. 1粮食加工、储运系统工程设计应认真贯彻国家有关法规、规范及本标准中的规定,有关设计人员应本着对安全生产负责的精神认真设计。
1. 1. 2设计文件应有专门粉爆控制章节,明确说明设计中对粮食粉尘爆炸危险区域的划分及其采取的粉尘防爆措施。
1. 1. 3上级主管部门应对设计,特别是安全设计进行审核,确保有关标准、规定的具体实施。
1. 1. 4新建、扩建的粮食加工、储运系统的设计,应进行安全评估并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
1. 1. 5施工单位应按照批准的设计图纸施工,不能擅自改动。
在施工中碰到的实际问题,应由主管、设计、施工部门协商解决。
1. 1. 6工程竣工时,其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进行验收。
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工程,不允许交付使用。
1. 2企业管理1. 2. 1粮食加工、储运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对生产过程中存在的粮食粉尘爆炸的可能性应有足够的认识和高度的警惕,应十分清楚本企业所有粮食粉尘爆炸性危险场所,并制定能有效控制粮食粉尘爆炸的措施。
1. 2. 2本着“设防与管理并重,检查与教育同步”的原则,各企业应制定具体的切实可行的安全操作规程,并设专人负责。
1. 2. 3每年应对粮食加工、储运系统进行一次安全评估。
安全评估应由具有一定权威和经验的专门机构进行。
1. 2. 4职工上岗前,应进行专业培训和有关粮食粉爆知识教育,普及粮食粉尘防火、防爆知识和安全法规。
未经培训和取得上岗证书的职工,一律不能上岗操作。
在职职工每年培训一次,做到知识更新、常备不懈。
1. 2. 5安全、通风除尘、防爆、泄爆等设施,未经主管部门批准不允许拆除。
1. 3操作和现场管理1. 3. 1粮食加工、储运系统应按有关操作程序进行操作。
1. 3. 2进入10区、11区的人员不得吸烟、携带火种和使用明火。
1. 3. 3在10区、11区的工作人员,鞋底不应带有铁钉,不宜穿戴化纤衣帽。
GB17440-2008粮食加工、储运系统粉尘防爆安全规程精编版
GB17440-2008粮食加工、储运系统粉尘防爆安全规程目次前言 (II)1范围………………………………………………………………………………………l2规范性引用文件…………………………………………………………………………l3术语和定义………………………………………………………………………………l4粮食粉尘爆炸危险场所的划分和范围 (2)5工艺设备 (3)6电气 (4)7建筑与结构 (6)8粉尘控制 (7)9积尘的清扫 (8)10气力输送 (8)11辐射设备使用的安全措施 (9)12超声波设备使用中的安全措施 (9)13作业安全管理 (9)附录A(资料性附录) 粉尘爆炸危险场所主要机械设备运行状况监控装置设置一览表………………………………………………………………………………………ll附录B(资料性附录) 粮食粉尘特性表 (12)附录C(资料性附录) 本标准条文的说明 (13)前言本标准的全部技术内容为强制性。
本标准是在近年总结我国粮食储运、加工系统粉尘防爆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对GB l7440—1998《粮食储运、加工系统粉尘防爆安全规程》的修订。
本标准替代GB l7440—1998《粮食储运、加工系统粉尘防爆安全规程》。
本标准与GB l7440—1998相比主要变化如下:——范围中增加了“不适用于粮食干燥装备”;——增加了粉尘释放源、爆炸性粉尘环境术语;—粉尘爆炸危险区域分类变为20区、21区和22区;——增加了植物油厂的有关场所粉尘爆炸危险区域划分;——电气设备的选择分为A型设备和B型设备;——对建(构)筑物的要求根据相关防火规范进行了修改;——通风和除尘的有关内容改为“粉尘控制”一章;——增加了“气力输送”一章;增加对辐射设备和超声波设备的要求;——原管理一章更改为“作业安全管理”;——原附录A“粮食粉尘特性表”改为附录B“粮食粉尘特性表”;——原附录B“其它引用标准及参考文献”改为附录A“粉尘爆炸危险场所主要机械设备运行状况监控设置一览表”;——增加了附录C。
粮食加工,储运系统粉尘防爆安全规程
粮食加工,储运系统粉尘防爆安全规程粮食加工储运系统粉尘防爆安全规程1.引言粮食加工储运系统是粮食产业中重要的环节,但由于粉尘爆炸的危险性,必须采取一系列的防爆安全措施,确保员工和设备的安全。
本规程旨在指导粮食加工储运系统的操作人员正确使用和维护设备,预防粉尘爆炸事故的发生。
2.术语定义2.1爆炸限制区域(Explosion Hazardous Zone):粉尘爆炸危险程度高的区域。
2.2其他工作区域(Non-Hazardous Zone):粉尘爆炸危险程度较低的区域。
2.3防爆等级(Explosion Protection Level):对粉尘爆炸危险的评估等级。
3.粉尘防爆安全措施3.1设备安全3.1.1选择具备防爆特性的设备,确保其符合国家标准,并持续对设备进行检查和维护。
3.1.2确保设备的通风良好,及时清除设备内积聚的粉尘。
3.1.3定期检查和更换易磨损和易积尘的部件,确保其正常运转和防爆性能。
3.1.4采用二次防护措施,如加装过滤器、切断电源等,提高设备的防护水平。
3.2工作流程3.2.1对粉尘爆炸危险度高且易产生粉尘的工艺环节,应设立爆炸限制区域,进行专门管理和监控。
3.2.2在爆炸限制区域内,必须戴防爆头盔、防爆眼镜、防静电鞋等个人防护用品,严禁吸烟和使用明火。
3.2.3在爆炸限制区域内,对设备进行定期清洁,确保设备表面没有粉尘积聚。
3.2.4对于操作过程中产生的粉尘应及时清理,并妥善存放于防尘容器中。
3.3制定应急预案3.3.1制定粉尘爆炸事故的应急预案,明确员工的撤离路线、报警方式和应急救援措施。
3.3.2对员工进行应急演练,提高员工的应急反应和处置能力。
3.3.3检查和维护灭火器、消防栓等灭火设备的正常运转。
4.培训与监督4.1进行防爆安全培训,教育和提升员工对粉尘爆炸危险的认识和防范意识。
4.2对操作人员进行岗位安全培训,确保其熟悉设备的操作流程和安全规程。
4.3定期进行安全巡视,发现问题及时进行整改。
gb17440粮食加工储运系统粉尘防爆安全规程资料
GB17440-2008粮食加工、储运系统粉尘防爆安全规程目次前言 (II)1范围………………………………………………………………………………………l2规范性引用文件…………………………………………………………………………l3术语和定义………………………………………………………………………………l4粮食粉尘爆炸危险场所的划分和范围 (2)5工艺设备 (3)6电气 (4)7建筑与结构 (6)8粉尘控制 (7)9积尘的清扫 (8)10气力输送 (8)11辐射设备使用的安全措施 (9)12超声波设备使用中的安全措施 (9)13作业安全管理 (9)附录A(资料性附录) 粉尘爆炸危险场所主要机械设备运行状况监控装置设置一览表...................................................................................................ll 附录B(资料性附录) 粮食粉尘特性表 (12)附录C(资料性附录) 本标准条文的说明 (13)前言本标准的全部技术内容为强制性。
本标准是在近年总结我国粮食储运、加工系统粉尘防爆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对GB l7440—1998《粮食储运、加工系统粉尘防爆安全规程》的修订。
本标准替代GB l7440—1998《粮食储运、加工系统粉尘防爆安全规程》。
本标准与GB l7440—1998相比主要变化如下:——范围中增加了“不适用于粮食干燥装备”;——增加了粉尘释放源、爆炸性粉尘环境术语;——粉尘爆炸危险区域分类变为20区、21区和22区;——增加了植物油厂的有关场所粉尘爆炸危险区域划分;——电气设备的选择分为A型设备和B型设备;——对建(构)筑物的要求根据相关防火规范进行了修改;——通风和除尘的有关内容改为“粉尘控制”一章;——增加了“气力输送”一章;——增加对辐射设备和超声波设备的要求;——原管理一章更改为“作业安全管理”;——原附录A“粮食粉尘特性表”改为附录B“粮食粉尘特性表”;——原附录B“其它引用标准及参考文献”改为附录A“粉尘爆炸危险场所主要机械设备运行状况监控设置一览表”;——增加了附录C。
粮食加工、储运系统粉尘防爆安全规程
粮食加工、储运系统粉尘防爆安全规程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粮食加工、储运系统爆炸性粉尘环境危险区域划分及范围、对加工工艺设备、电气、建筑结构、通风、除尘、积尘清扫、气力输送及管理的粉尘防爆安全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粮食装卸、运输、储藏和加工过程中出现或可能出现粮食粉尘爆炸性危险环境的新建、扩建工程的设计、施工,粮食生产、储运和管理的全过程。
本标准适用于粮食加工、储运系统,不适用于浸出油车间。
2 引用标准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
本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
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GB 50057—94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 50058—92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SBJ 03—89 粮食房式仓设计标准SBJ 06—93 小麦制粉厂工程设计规范3 定义本标准采用下列定义。
3.1 粮食grain人类食用农产品的总称。
主要指小麦、玉米、稻谷、大豆、油料及其在制品、半成品和成品。
3.2 粮食加工grain processing通过特定的工艺将粮食原粮制成成品粮或半成品粮的过程。
3.3 粮食储运grain storage & transportation通过输送机械和交通工具将粮食按特定的工艺、方式和路线,运输和储存。
3.4 粮食粉尘grain dust能悬浮在空气中的粮食微小颗粒,是一种不导电的可燃性粉尘。
3.5 粮食粉尘防爆 the protection for grain dust expIoslon预防粮食粉尘燃烧、爆炸并使粉尘燃烧、爆炸发生时损失减少的技术。
4 粮食粉尘爆炸性环境危险区域的划分和范围4.1 粮食粉尘爆炸性危险区域的划分原则4.1.1 粮食粉尘爆炸性危险环境根据爆炸性粉尘混合物出现的频繁程度和持续时间,列规定分区:a)10区:在正常作业时大量持续出现或长期出现粮食爆炸性粉尘,其浓度能达到爆炸极限的密闭环境。
粮食加工、储运系统粉尘防爆安全规程(汇编)
粮食加工、储运系统粉尘防爆安全规程GB 17440—1998新思备科技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粮食加工、储运系统爆炸性粉尘环境危险区域划分及范围、对加工工艺设备、电气、建筑结构、通风、除尘、积尘清扫、气力输送及管理的粉尘防爆安全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粮食装卸、运输、储藏和加工过程中出现或可能出现粮食粉尘爆炸性危险环境的新建、扩建工程的设计、施工,粮食生产、储运和管理的全过程。
本标准适用于粮食加工、储运系统,不适用于浸出油车间。
2 引用标准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
本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
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GB 50057—94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 50058—92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SBJ 03—89 粮食房式仓设计标准SBJ 06—93 小麦制粉厂工程设计规范3 定义本标准采用下列定义。
3.1 粮食grain人类食用农产品的总称。
主要指小麦、玉米、稻谷、大豆、油料及其在制品、半成品和成品。
3.2 粮食加工grain processing通过特定的工艺将粮食原粮制成成品粮或半成品粮的过程。
3.3 粮食储运grain storage & transportation通过输送机械和交通工具将粮食按特定的工艺、方式和路线,运输和储存。
3.4 粮食粉尘grain dust能悬浮在空气中的粮食微小颗粒,是一种不导电的可燃性粉尘。
3.5 粮食粉尘防爆 the protection for grain dust expIoslon预防粮食粉尘燃烧、爆炸并使粉尘燃烧、爆炸发生时损失减少的技术。
4 粮食粉尘爆炸性环境危险区域的划分和范围4.1 粮食粉尘爆炸性危险区域的划分原则4.1.1 粮食粉尘爆炸性危险环境根据爆炸性粉尘混合物出现的频繁程度和持续时间,列规定分区:a)10区:在正常作业时大量持续出现或长期出现粮食爆炸性粉尘,其浓度能达到爆炸极限的密闭环境。
GB17440-2008粮食加工、储运系统粉尘防爆安全规程
GB17440-2008粮食加工、储运系统粉尘防爆安全规程目次前言 (II)1范围………………………………………………………………………………………l2规范性引用文件…………………………………………………………………………l3术语和定义………………………………………………………………………………l4粮食粉尘爆炸危险场所的划分和范围 (2)5工艺设备 (3)6电气 (4)7建筑与结构 (6)8粉尘控制 (7)9积尘的清扫 (8)10气力输送 (8)11辐射设备使用的安全措施 (9)12超声波设备使用中的安全措施 (9)13作业安全管理 (9)附录A(资料性附录) 粉尘爆炸危险场所主要机械设备运行状况监控装置设置一览表………………………………………………………………………………………ll附录B(资料性附录) 粮食粉尘特性表 (12)附录C(资料性附录) 本标准条文的说明 (13)前言本标准的全部技术内容为强制性。
本标准是在近年总结我国粮食储运、加工系统粉尘防爆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对GB l7440—1998《粮食储运、加工系统粉尘防爆安全规程》的修订。
本标准替代GB l7440—1998《粮食储运、加工系统粉尘防爆安全规程》。
本标准与GB l7440—1998相比主要变化如下:——范围中增加了“不适用于粮食干燥装备”;——增加了粉尘释放源、爆炸性粉尘环境术语;—粉尘爆炸危险区域分类变为20区、21区和22区;——增加了植物油厂的有关场所粉尘爆炸危险区域划分;——电气设备的选择分为A型设备和B型设备;——对建(构)筑物的要求根据相关防火规范进行了修改;——通风和除尘的有关内容改为“粉尘控制”一章;——增加了“气力输送”一章;增加对辐射设备和超声波设备的要求;——原管理一章更改为“作业安全管理”;——原附录A“粮食粉尘特性表”改为附录B“粮食粉尘特性表”;——原附录B“其它引用标准及参考文献”改为附录A“粉尘爆炸危险场所主要机械设备运行状况监控设置一览表”;——增加了附录C。
粮食加工、储运系统粉尘防爆安全规程之欧阳历创编
GB17440-2008粮食加工、储运系统粉尘防爆安全规程目次前言 (II)1范围...................................................................................................l 2规范性引用文件....................................................................................l 3术语和定义..........................................................................................l 4粮食粉尘爆炸危险场所的划分和范围 (2)5工艺设备 (3)6电气 (4)7建筑与结构 (6)8粉尘控制 (7)9积尘的清扫 (8)10气力输送 (8)11辐射设备使用的安全措施 (9)12超声波设备使用中的安全措施 (9)13作业安全管理 (9)附录A(资料性附录) 粉尘爆炸危险场所主要机械设备运行状况监控装置设置一览表...................................................................................................ll 附录B(资料性附录) 粮食粉尘特性表 (12)附录C(资料性附录) 本标准条文的说明 (13)前言本标准的全部技术内容为强制性。
本标准是在近年总结我国粮食储运、加工系统粉尘防爆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对GB l7440—1998《粮食储运、加工系统粉尘防爆安全规程》的修订。
本标准替代GB l7440—1998《粮食储运、加工系统粉尘防爆安全规程》。
本标准与GB l7440—1998相比主要变化如下:——范围中增加了“不适用于粮食干燥装备”;——增加了粉尘释放源、爆炸性粉尘环境术语;—粉尘爆炸危险区域分类变为20区、21区和22区;——增加了植物油厂的有关场所粉尘爆炸危险区域划分;——电气设备的选择分为A型设备和B型设备;——对建(构)筑物的要求根据相关防火规范进行了修改;——通风和除尘的有关内容改为“粉尘控制”一章;——增加了“气力输送”一章;增加对辐射设备和超声波设备的要求;——原管理一章更改为“作业安全管理”;——原附录A“粮食粉尘特性表”改为附录B“粮食粉尘特性表”;——原附录B“其它引用标准及参考文献”改为附录A“粉尘爆炸危险场所主要机械设备运行状况监控设置一览表”;——增加了附录C。
粮食加工、储运系统粉尘防爆安全规程
粮食加工、储运系统粉尘防爆安全规程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粮食加工、储运系统爆炸性粉尘环境危险区域划分及范围、对加工工艺设备、电气、建筑结构、通风、除尘、积尘清扫、气力输送及管理的粉尘防爆安全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粮食装卸、运输、储藏和加工过程中出现或可能出现粮食粉尘爆炸性危险环境的新建、扩建工程的设计、施工,粮食生产、储运和管理的全过程。
本标准适用于粮食加工、储运系统,不适用于浸出油车间。
2 引用标准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
本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
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GB 50057—94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 50058—92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SBJ 03—89 粮食房式仓设计标准SBJ 06—93 小麦制粉厂工程设计规范3 定义本标准采用下列定义。
3(1 粮食grain人类食用农产品的总称。
主要指小麦、玉米、稻谷、大豆、油料及其在制品、半成品和成品。
3(2 粮食加工grain processing通过特定的工艺将粮食原粮制成成品粮或半成品粮的过程。
3(3 粮食储运grain storage , transportation通过输送机械和交通工具将粮食按特定的工艺、方式和路线,运输和储存。
3(4 粮食粉尘grain dust能悬浮在空气中的粮食微小颗粒,是一种不导电的可燃性粉尘。
3(5 粮食粉尘防爆 the protection for grain dust expIoslon预防粮食粉尘燃烧、爆炸并使粉尘燃烧、爆炸发生时损失减少的技术。
4 粮食粉尘爆炸性环境危险区域的划分和范围4.1 粮食粉尘爆炸性危险区域的划分原则4(1(1 粮食粉尘爆炸性危险环境根据爆炸性粉尘混合物出现的频繁程度和持续时间,列规定分区:a)10区:在正常作业时大量持续出现或长期出现粮食爆炸性粉尘,其浓度能达到爆炸极限的密闭环境。
粮食加工储运系统粉尘防爆管理安全规程
粮食加工储运系统粉尘防爆管理安全规程1.1设计、施工管理1.1粮食加工、储运系统工程设计应认真贯彻国家有关法规、规范及本标准中的规定,有关设计人员应本着对安全生产负责的精神认真设计。
1.1.2设计文件应有专门粉爆控制章节,明确说明设计中对粮食粉尘爆炸危险区域的划分及其采取的粉尘防爆措施。
1.1.3上级主管部门应对设计,特别是安全设计进行审核,确保有关标准、规定的具体实施。
1.1.4新建、扩建的粮食加工、储运系统的设计,应进行安全评估并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
1.1.5施工单位应按照批准的设计图纸施工,不能擅自改动。
在施工中碰到的实际问题,应由主管、设计、施工部门协商解决。
1.1.6工程竣工时,其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进行验收。
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工程,不允许交付使用。
1.2企业管理1.2.1粮食加工、储运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对生产过程中存在的粮食粉尘爆炸的可能性应有足够的认识和高度的警惕,应十分清楚本企业所有粮食粉尘爆炸性危险场所,并制定能有效控制粮食粉尘爆炸的措施。
1.2.2本着“设防与管理并重,检查与教育同步”的原则,各企业应制定具体的切实可行的安全操作规程,并设专人负责。
1.2.3每年应对粮食加工、储运系统进行一次安全评估。
安全评估应由具有一定权威和经验的专门机构进行。
1.2.4职工上岗前,应进行专业培训和有关粮食粉爆知识教育,普及粮食粉尘防火、防爆知识和安全法规。
未经培训和取得上岗证书的职工,一律不能上岗操作。
在职职工每年培训一次,做到知识更新、常备不懈。
1.2.5安全、通风除尘、防爆、泄爆等设施,未经主管部门批准不允许拆除。
1.3操作和现场管理1.3.1粮食加工、储运系统应按有关操作程序进行操作。
1.3.2进入10区、11区的人员不得吸烟、携带火种和使用明火。
1.3.3在10区、11区的工作人员,鞋底不应带有铁钉,不宜穿戴化纤衣帽。
1.3.4在生产的同时清除积尘,应及时处理粉尘的向外泄漏和粮流的堵塞事故。
粮食加工、储运系统粉尘防爆安全规程
允许电气工程的工作接地 保护接地 防雷电感应接地和防静电接地系统共接 其接地电阻为其
中的最小值
设备 机架 管道的每段金属外壳间应用铜片做跨接 形成良好的电气通路 不得中断
在 区 区内 所有设备 机架 管道均应有防静电接地 并应单独与接地体或接地干线相
连 不得相互串联后再接地
建筑结构
一般要求
所有建 构 筑物除应遵守国家或行业标准
粮食加工 储运系统粉尘防爆 安全规程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粮食加工 储运系统爆炸性粉尘环境危险区域划分及范围 对加工工艺设备 电气 建 筑结构 通风 除尘 积尘清扫 气力输送及管理的粉尘防爆安全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粮食装卸 运输 储藏和加工过程中出现或可能出现粮食粉尘爆炸性危险环境的新 建 扩建工程的设计 施工 粮食生产 储运和管理的全过程
楼梯间
有墙
弹簧门与 区 敞开
区隔离
非爆炸危险区 溜管层
灰间
封闭式设备内部
控制室
有墙
弹簧门与 区 独立建筑
区隔离
注
本表采用以厂房建筑为单位划定粮食粉尘爆炸性危险区域的方法
浅圆仓参照立筒库执行
墙指砖 轻质材料墙体等
工艺设备
工艺设计 工艺设计应列出防止粉尘爆炸的具体措施和方法 工艺设计中应在适当的位置设置磁选装置 以除去粮食中所含金属物质 根据工艺流程 在各楼层布置设备时应遵循以下原则 容易发生粉尘爆炸的机械设备宜设在建筑物内较高的位置 并靠近外墙 同类别设备宜集中布置在一起 方便使用和维修 生产车间内各种通道最小宽度为 非操作通道 操作通道 主要通道 每条作业线都应遵循 逆工艺流程开车 顺工艺流程停车 故障时 故障点前的设备顺工艺流程瞬时停车 停止进料 故障点后的设备顺工艺流程依次停
粮食加工、储运系统粉尘防爆安全规程详解
粮食加工、储运系统粉尘防爆安全规程GB 17440—1998新思备科技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粮食加工、储运系统爆炸性粉尘环境危险区域划分及范围、对加工工艺设备、电气、建筑结构、通风、除尘、积尘清扫、气力输送及管理的粉尘防爆安全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粮食装卸、运输、储藏和加工过程中出现或可能出现粮食粉尘爆炸性危险环境的新建、扩建工程的设计、施工,粮食生产、储运和管理的全过程。
本标准适用于粮食加工、储运系统,不适用于浸出油车间。
2 引用标准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
本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
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GB 50057—94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 50058—92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SBJ 03—89 粮食房式仓设计标准SBJ 06—93 小麦制粉厂工程设计规范3 定义本标准采用下列定义。
3.1 粮食grain人类食用农产品的总称。
主要指小麦、玉米、稻谷、大豆、油料及其在制品、半成品和成品。
3.2 粮食加工grain processing通过特定的工艺将粮食原粮制成成品粮或半成品粮的过程。
3.3 粮食储运grain storage & transportation通过输送机械和交通工具将粮食按特定的工艺、方式和路线,运输和储存。
3.4 粮食粉尘grain dust能悬浮在空气中的粮食微小颗粒,是一种不导电的可燃性粉尘。
3.5 粮食粉尘防爆 the protection for grain dust expIoslon预防粮食粉尘燃烧、爆炸并使粉尘燃烧、爆炸发生时损失减少的技术。
4 粮食粉尘爆炸性环境危险区域的划分和范围4.1 粮食粉尘爆炸性危险区域的划分原则4.1.1 粮食粉尘爆炸性危险环境根据爆炸性粉尘混合物出现的频繁程度和持续时间,列规定分区:a)10区:在正常作业时大量持续出现或长期出现粮食爆炸性粉尘,其浓度能达到爆炸极限的密闭环境。
粮食加工储运系统粉尘防爆管理安全规程
粮食加工储运系统粉尘防爆管理安全规程1.1设计、施工管理1.1粮食加工、储运系统工程设计应认真贯彻国家有关法规、规范及本标准中的规定,有关设计人员应本着对安全生产负责的精神认真设计。
1.1.2设计文件应有专门粉爆控制章节,明确说明设计中对粮食粉尘爆炸危险区域的划分及其采取的粉尘防爆措施。
1.1.3上级主管部门应对设计,特别是安全设计进行审核,确保有关标准、规定的具体实施。
1.1.4新建、扩建的粮食加工、储运系统的设计,应进行安全评估并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
1.1.5施工单位应按照批准的设计图纸施工,不能擅自改动。
在施工中碰到的实际问题,应由主管、设计、施工部门协商解决。
1.1.6工程竣工时,其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进行验收。
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工程,不允许交付使用。
1.2企业管理1.2.1粮食加工、储运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对生产过程中存在的粮食粉尘爆炸的可能性应有足够的认识和高度的警惕,应十分清楚本企业所有粮食粉尘爆炸性危险场所,并制定能有效控制粮食粉尘爆炸的措施。
1.2.2本着“设防与管理并重,检查与教育同步”的原则,各企业应制定具体的切实可行的安全操作规程,并设专人负责。
1.2.3每年应对粮食加工、储运系统进行一次安全评估。
安全评估应由具有一定权威和经验的专门机构进行。
1.2.4职工上岗前,应进行专业培训和有关粮食粉爆知识教育,普及粮食粉尘防火、防爆知识和安全法规。
未经培训和取得上岗证书的职工,一律不能上岗操作。
在职职工每年培训一次,做到知识更新、常备不懈。
1.2.5安全、通风除尘、防爆、泄爆等设施,未经主管部门批准不允许拆除。
1.3操作和现场管理1.3.1粮食加工、储运系统应按有关操作程序进行操作。
1.3.2进入10区、11区的人员不得吸烟、携带火种和使用明火。
1.3.3在10区、11区的工作人员,鞋底不应带有铁钉,不宜穿戴化纤衣帽。
1.3.4在生产的同时清除积尘,应及时处理粉尘的向外泄漏和粮流的堵塞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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粮食加工、储运系统粉尘防爆安全规程GB 17440—1998新思备科技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粮食加工、储运系统爆炸性粉尘环境危险区域划分及范围、对加工工艺设备、电气、建筑结构、通风、除尘、积尘清扫、气力输送及管理的粉尘防爆安全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粮食装卸、运输、储藏和加工过程中出现或可能出现粮食粉尘爆炸性危险环境的新建、扩建工程的设计、施工,粮食生产、储运和管理的全过程。
本标准适用于粮食加工、储运系统,不适用于浸出油车间。
2 引用标准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
本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
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GB 50057—94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 50058—92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SBJ 03—89 粮食房式仓设计标准SBJ 06—93 小麦制粉厂工程设计规范3 定义本标准采用下列定义。
3.1 粮食grain人类食用农产品的总称。
主要指小麦、玉米、稻谷、大豆、油料及其在制品、半成品和成品。
3.2 粮食加工grain processing通过特定的工艺将粮食原粮制成成品粮或半成品粮的过程。
3.3 粮食储运grain storage & transportation通过输送机械和交通工具将粮食按特定的工艺、方式和路线,运输和储存。
3.4 粮食粉尘grain dust能悬浮在空气中的粮食微小颗粒,是一种不导电的可燃性粉尘。
3.5 粮食粉尘防爆 the protection for grain dust expIoslon预防粮食粉尘燃烧、爆炸并使粉尘燃烧、爆炸发生时损失减少的技术。
4 粮食粉尘爆炸性环境危险区域的划分和范围4.1 粮食粉尘爆炸性危险区域的划分原则4.1.1 粮食粉尘爆炸性危险环境根据爆炸性粉尘混合物出现的频繁程度和持续时间,列规定分区:a)10区:在正常作业时大量持续出现或长期出现粮食爆炸性粉尘,其浓度能达到爆炸极限的密闭环境。
b)11区:未划为10区的场所,但在异常情况下,可以在该场所内出现粮食爆炸性粉尘和空气混合物,能达到爆炸浓度的密闭环境。
c)非爆炸危险区:10区和11区以外的区域。
4.1.2 粮食粉尘爆炸性危险区域的划分,应按爆炸性粉尘的数量、爆炸条件和通风除尘条件确定。
4.1.3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可以划为非危险区域:——装有良好除尘效果的除尘系统,当该系统停车时,作业线能立即实现联锁停车。
——具有良好的自然通风的环境,如敞开式建筑物。
——有墙体和弹簧门与10区、11区隔开的区域。
注:不包含立筒仓(含粮仓)。
4.2 粮食粉尘爆炸性危险区域的划分粮食粉尘爆炸性危险区域的划分如表1所示。
表1 粮食粉尘爆炸性危险区域的划分5 工艺设备5.1 工艺设计5.1.1 工艺设计应列出防止粉尘爆炸的具体措施和方法。
5.1.2 工艺设计中应在适当的位置设置磁选装置,以除去粮食中所含金属物质。
5.1.3 根据工艺流程,在各楼层布置设备时应遵循以下原则:a)容易发生粉尘爆炸的机械设备宜设在建筑物内较高的位置,并靠近外墙。
b)同类别设备宜集中布置在一起。
c)方便使用和维修。
d)生产车间内各种通道最小宽度为:1)非操作通道:500mm;2)操作通道:800mm;3)主要通道:1000mm。
5.1.4 每条作业线都应遵循:——逆工艺流程开车;——顺工艺流程停车;——故障时,故障点前的设备顺工艺流程瞬时停车,停止进料;故障点后的设备顺工艺流程依次停车,排尽物料。
5.2 机械设备5.2.1 一般要求5.2.1.1 凡在10区、11区使用的机械设备应具有可靠的泄爆装置。
在11区使用的机械设备由3mm厚有机玻璃等材料制成的观察窗可以视为泄爆口。
观察窗应密封,不能向外泄漏粉尘。
5.2.1.2 机械设备应由不可燃材料制成,密闭型设备不能向外泄漏粉尘。
5.2.1.3 机械设备、溜管连接应密闭,不泄漏粉尘。
5.2.1.4 在室内不应使用一切可使粉尘自由散失,又没有采取有效的除尘通风措施的敞开式溜管(槽)和设备。
5.2.1.5 皮带传动应有足够大的磨擦系数并具有可靠的张紧装置,以保证正常传动。
5.2.1.6 在10区、11区使用的机械设备应具有必要的运行状况监控功能。
5.2.1.7 机械设备的材料应具有足够的强度,避免运行时因发生断裂、扭曲、碰撞等引起火花。
5.2.1.8 设备的轴承、闸阀门滑道应与粮流隔开。
5.2.2 输送设备5.2.2.1 斗式提升机——斗式提升机的外壳、机头、机座和连接溜管不应泄漏粉尘。
——在机壳的垂直段上应装有泄爆口,且在机头处应尽可能增大泄爆面积。
——机座处应设适当的清料口,并可用于检查机座、传动轮、畚斗和皮带。
——机头处应有检查口,通过该口可对机头挡板、畚斗皮带和提升机卸料口进行全面检查。
——每台提升机应由单独的电动机驱动,电动机功率应满足提升机满负荷工作的要求。
——每台提升机都应装有速度监控等装置,发生故障时能立即自动切断电动机电源,及时停止对该机进粮并进行声光故障报警。
——驱动轮与畚斗皮带之间应有最大面积的接触。
5.2.2.2 螺旋输送机和埋刮板输送机——全部机体应由金属材料包封,不应向外泄漏粉尘。
在出粮口发生堵塞或刮板链条发生断裂时,应立即停车,停止进粮。
——立筒仓进粮设备的出粮口应足够大,以便筒仓内的含尘空气顺利排出仓外。
5.2.2.3 带式输送机和其他输送设备——在设备的进料口和卸料口处应设吸风口,防止粉尘外扬。
——具有可靠的张紧和胶带测偏装置,防止输送带打滑跑偏。
5.2.3 加工设备5.2.3.1 加工设备主要包括清理、脱壳、研磨、粉碎、砻谷、碾削、计量、打包、膨化等机械,但不包括烘干设备。
5.2.3.2 所有设备都应有便于操作的检修孔、清理孔和检查孔。
5.2.3.3 粮食进入高速旋转的设备进行研磨、粉碎、碾削、脱壳等加工时,在这些设备前必须设磁选及其他清理设备,以除去金属杂质、无机杂质和其他杂质。
5.2.4 及时关闭不运行的作业回路(包括支路),以免故障时事故扩散。
6 电气6.1 一般要求6.1.1 粮食加工、储运系统应按爆炸性粉尘环境对电气工程的要求进行设计,并符合GB 50058—92第三章的规定。
6.1.2 电气设计应与工艺、土建设计紧密结合,做到安全适用、维修方便、经济合理和技术先进。
电气设计应严格遵守防止粉尘爆炸的技术要求,遵循整体设防的原则。
6.1.3 粮食加工、储运系统应按照安全、可靠、先进和适用的原则设计自动控制系统。
6.1.4 粮食加工、储运系统的生产作业应设置符合工艺作业要求、保障安全生产的电气联锁,以保证在故障时生产作业的安全。
电气联锁包括:a)生产作业线之间的电气联锁;b)生产作业线中各用电设备间的电气联锁;c)生产作业线的紧急停车。
6.1.5 电气设备及线路宜在粉尘爆炸性较小的环境或非爆炸危险区设置和敷设。
6.1.6 所有用电设备都应装设短路、过负荷保护。
6.1.7 应采用GB 50058—92第三章中所要求的粉尘防爆型设备和配线。
对于11区,仅在维修、安装调试时使用的现场开关按钮,可采用非粉尘防爆型产品,但应有坚固的防尘外壳保护。
6.1.8 控制室应对所有工艺作业进行自动控制,并应具有对现场运行设备工况实时监控的功能。
6.2 电气设备6.2.1 正常运行时可能发生电火花的电气设备,如插座、照明配电箱等宜布置在爆炸性粉尘环境以外。
6.2.2 在10区和11区内不宜用移动式电气设备。
若必须使用移动式电气设备时,导线应选用YC或YCw橡胶电缆,其主芯最小截面不应小于2.5m m2。
6.2.3 配电柜和控制柜宜集中设置在非危险区域内。
6.2.4 安装在粮食粉尘爆炸性危险环境的电气设备应按表2的规定选型。
表2 粮食粉尘爆炸性危险环境电气设备防护等级选用规定6.2.5 在10区和11区安装的电气设备,应能在满负荷运行下不会造成温度过高而引起堆积其上的粮食粉尘过分脱水或逐渐碳化。
在实际运行中,电气设备的最高表面温度不应超过表3中所示。
表3 电气设备最高表面温度6.2.6 储粮仓内不应使用任何有可能产生电火花和超过正常仓温的电气设备。
6.2.7 10区、11区内应采用粉尘防爆型照明装置。
灯具和粮食净距不应小于500mm。
6.3 配线6.3.1 在10区和11区导线应选用铜芯绝缘电线或电缆,不应使用裸导线。
引向电压为1000V 以下易过载用电设备支线的长期允许载流量,不应小于电动机额定电流的1.25倍;引向其他用电设备支线的允许载流量不应小于用电设备的额定电流。
6.3.2 在10区或11区内电气线路敷设应穿金属管明敷或暗敷并符合表4的规定。
暗敷于楼板内的管线上表皮距地面不应小于侧40mm。
表4 粮食粉尘爆炸性危险环境钢管配线技术要求头。
表5 粮食粉尘爆炸性危险环境电缆配线技术要求6.3.4 电气管线竖井不应兼作其他管道竖井。
6.3.5 电气管线(电缆桥架)穿越墙及楼板时,孔洞应用非可燃性填料严密堵塞。
6.4防雷与接地6.4.1 粮食粉尘爆炸性环境防雷与接地设计应符合GB 50057的规定。
6.4.2 允许利用建(构)筑的结构钢筋构成防雷系统。
防雷系统宜采用暗装笼式。
接地极、引下线、接闪器问由下至上应有可靠和符合规范的焊接,以构成一个良好的电气通路,防止雷电引发粉尘爆炸,保证人身和设施的安全。
6.4.3 允许电气工程的工作接地、保护接地、防雷电感应接地和防静电接地系统共接,其接地电阻为其中的最小值。
6.4.4 设备、机架、管道的每段金属外壳问应用铜片做跨接,形成良好的电气通路,不得中断。
6.4.5 在10区、11区内,所有设备、机架、管道均应有防静电接地,并应单独与接地体或接地干线相连,不得相互串联后再接地。
7 建筑结构7.1 一般要求7.1.1 所有建(构)筑物除应遵守国家或行业标准SBJ03、SBJM外,还应符合本标准规定。
7.1.2 在立筒库、加工厂主车间四周10m范围内,不宜布置含有10、11区的建(构)筑物。
含有10区、11区厂(库)房的四周应设有宽度不小于3m的消防通道。
7.1.3 储粮仓、加工厂建(构)筑物宜独立设置,并宜采用敞开式或半敞开式。
7.1.4 在粮食粉尘爆炸性环境宜选适当位置设置防火、防爆隔墙,以保证作业安全和便于划分爆炸性粉尘环境危险区域。
7.2 泄爆7.2.1 10区、11区建(构)筑物应设必要的泄爆口。
玻璃门、窗、轻质墙体和轻质屋盖可以作为泄瀑面积计算。
7.2.2 作为泄瀑口的轻质墙体和轻质屋盖的质量不宜超过120kg/m2。
7.2.3 泄爆面积与建筑物体积的比值(m2/m3)不宜小于0.03。
但是立筒库的立筒仓、星仓和筒下层,加工厂的原料仓,超大型粮仓,面粉厂润麦仓,面粉、饲料散存仓等的取值可减少,不受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