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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行业科研专项经费管理暂行办法

卫生行业科研专项经费管理暂行办法

卫生行业科研专项经费管理暂行办法卫规财发〔2008〕4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部属(管)各单位:为做好卫生行业科研专项经费管理工作,我部制定了《卫生行业科研专项经费管理暂行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八月二十五日为规范和加强卫生行业科研专项经费管理,根据财政部、科技部《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经费管理试行办法》,结合卫生行业科研特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中央财政设立卫生行业科研专项经费(以下简称专项经费),支持卫生行业科学研究工作,提高卫生行业科研水平和自主创新能力,推动卫生行业科技进步,促进卫生事业又好又快发展。

第二条专项经费重点支持《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以下简称《纲要》)提出的有关卫生行业发展中所面临的共性科技问题研究,支持推动卫生行业持续性发展的培育性、实用性、应急性和科技基础性工作研究。

主要包括:(一)应用基础研究(二)实用技术研究、开发与推广(三)行业标准与技术指标研究(四)应急处置技术研究(五)基础性科技工作及重大科技问题的前期预研第三条卫生部依据《卫生科技发展规划》,按照“整体布局、顶层设计、自上而下、面向结果、注重实效”的原则,确定专项经费支持的重点领域和方向。

第四条专项经费项目采取公开招标或择优委托的方式确定项目承担单位。

项目承担单位一般为中国大陆境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科研院所、高等院校、内资或内资控股的医疗卫生机构及企业。

适度向科研优秀团队(优秀科技人才所形成的优势技术集群)和研究基地(具备良好设备条件、优秀人才队伍和扎实研究基础的机构)倾斜。

第五条专项经费管理实行专家咨询、政府决策、单位负责、中介机构参与的管理制度,提高科研项目立项及管理的科学性和规范性。

第六条专项经费纳入卫生部部门预算和承担单位财务统一管理。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七条卫生部成立专项经费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专项经费管理咨询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和专项经费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项目办),在财政部、科技部的指导下,加强专项经费管理。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财政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卫生健康领域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财政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卫生健康领域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财政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卫生健康领域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财政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公布日期】2021.04.12•【文号】国卫财务发〔2021〕14号•【施行日期】2021.04.1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预算、决算正文关于印发卫生健康领域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卫财务发〔2021〕1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健康委、财政厅(局)、中医药局,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中医药局预算单位: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国家卫生健康委、财政部、国家中医药局研究制定了《卫生健康领域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实施方案》。

现予印发,请认真组织实施。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财政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2021年4月12日卫生健康领域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实施方案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关于“全面实施绩效管理”的战略部署,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财政部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的通知》(财预〔2018〕167号)有关要求,推动卫生健康领域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建成全方位、全过程、全覆盖的卫生健康预算绩效管理体系,现结合卫生健康领域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范围目标(一)实施范围。

1.领域范围。

全国各级卫生健康、中医药行政部门及所属(管)预算单位,以及使用卫生健康预算资金的医疗卫生机构。

2.资金范围。

覆盖各类卫生健康预算资金,包括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以及其他各类安排用于支持卫生健康事业发展的资金。

(二)工作目标。

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中医药局和省级卫生健康、中医药行政部门推进建立健全卫生健康领域预算绩效管理制度体系,完善行业绩效指标和标准体系。

到2022年底,全国各级卫生健康、中医药行政部门、医疗卫生机构基本建成全方位、全过程、全覆盖的预算绩效管理体系,切实做到“花钱必问效、无效必问责”,提升预算管理水平和政策实施效果。

卫生部关于加强部属单位基本建设管理的规定-

卫生部关于加强部属单位基本建设管理的规定-

卫生部关于加强部属单位基本建设管理的规定正文:---------------------------------------------------------------------------------------------------------------------------------------------------- 卫生部关于加强部属单位基本建设管理的规定(1994年4月7日)目前,部属单位基本建设项目普遍存在投资超概算问题,而且增幅高、数额大。

由此引起的国家预算内投资缺口已经影响了我部基本建设计划的正常执行。

一些建设项目因此而拖延工期,一些项目则大量拖欠工程款。

分析投资超概算的原因、除物价上涨、定额上调、收费增加等客观原因外,建设单位违犯基本建设程序,擅自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等原因造成的投资增加也不容忽视。

为加强基本建设管理,特规定以下四条,请各单位严格执行,以最大限度地控制因主观因素造成的投资增加,提高投资效益。

第一,必须严格执行卫生部批准的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和概算。

如擅自违犯,一经我部发现,先停止该单位当年的国家预算内投资拨款,经部调查处理后再恢复拨款。

由此引起的工程拖延和经济损失,由单位自行负责。

第二,认真做好建设项目的前期工作,在审批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及概算时,明确规定计划建设工期,以使项目按计划开、竣工。

第三,严格执行国家计委计建设〔1990〕1215号文件印发的“建设项目(工程)竣工验收办法”。

在工程完工后,各单位要及时竣工决算,组织竣工验收。

凡不及时决算,在我部投资计划中已经销号的项目,再要求调增项目总投资,安排投资计划的,一律不予安排。

否则,将把已经列入计划的新项目替换下来,以有效控制建设规模。

第四,继续推行基本建设投资包干责任制。

国家预算内投资可以承担包干期内因物价上涨超过预留系数而增加的投资。

但不管包干与否,国家预算内投资均不承担以下支出:1、擅自修改设计,扩大规模,提高标准引起的投资增加;2、计划建设工期之外的物价上涨,定额上调等因素引起的投资增加;3、原批复概算或调整概算中已列明单位自筹资金的部分;4、其它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支出。

卫生部关于加强部属(管)单位对外投资管理的暂行办法

卫生部关于加强部属(管)单位对外投资管理的暂行办法

卫生部印发关于加强部属(管)单位对外投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卫规财发〔2005〕245号部属(管)单位、社会团体:为进一步加强部属(管)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规范对外投资行为,确保国有资产安全完整,提高资产使用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部领导的指示精神,我部制定了《卫生部关于加强部属(管)单位对外投资管理的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如遇有关情况和问题,请及时反馈我部。

二〇〇五年六月十六日附件:卫生部关于加强部属(管)单位对外投资管理的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落实国有资产的监管责任,规范部属(管)单位的对外投资行为,降低对外投资风险,支持事业发展,依据《公司法》、财政部和原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事业单位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管理实施办法》、财政部《企业国有资本与财务管理暂行办法》及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以下简称国管局)《关于中央国家机关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部属(管)单位资产管理现状,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对外投资是指事业单位以货币资金、实物资产(固定资产、材料等)和无形资产(专利权、专有技术、特许经营权、土地使用权等)等方式向其他单位的投资。

第三条部属(管)单位在保证正常工作的前提下,为达到更好地服务于主业、合理利用富余资产、加快人员分流和实现后勤产业化等目的,可以依照本办法,利用本单位的国有资产进行对外投资,但要严格控制投资规模。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部属(管)医疗机构、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以下简称投资单位)。

第二章投资方式及资产来源第五条对外投资方式:(一)设立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含营利性医疗机构);(二)投资入股、合资、合作、联营;(三)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资委)、财政部、国管局认可的其他方式;第六条资产来源:(一)投资单位本身的收支结余形成的货币资金;(二)投资单位的闲置房屋、设备等实物资产。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卫生部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卫生部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卫生部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办公厅•【公布日期】1998.06.22•【文号】国办发[1998]74号•【施行日期】1998.06.22•【效力等级】国务院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卫生部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1998年6月22日国办发〔1998〕7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卫生部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国务院批准,现予印发。

卫生部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批准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和《国务院关于机构设置的通知》(国发〔1998〕5号),设置卫生部。

卫生部是主管卫生工作的国务院组成部门。

一、职能调整根据以农村为重点、预防为主、中西医并重、依靠科技与教育、动员全社会参与、为人民健康服务、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的新时期卫生工作方针,对卫生部的主要职能做以下调整:(一)划出的职能。

1.交给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的药政、药检职能:(1)制订药品管理法规并监督实施职能;(2)制订和颁布药品、医用生物制品和生物材料的法定标准职能;(3)审批新药、进口药品;负责药品的再评价、不良反应监测职能;(4)核发药品、医用生物制品和生物材料的生产、经营、医疗制剂的许可证职能;(5)制订国家基本药物目录;管理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毒性药品和放射性药品职能;2.将国境卫生检疫、进口食品口岸卫生监督检验的职能,交给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口岸检疫传染病和监测传染病名录的制定、调整职能,委托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负责;国境卫生检疫法律、行政法规的拟定以及检疫传染病和监测传染病名录的发布仍由卫生部负责。

3.医疗保险职能,交给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二)转变的职能。

将卫生建设项目的具体实施、质量控制规范的认证、教材的编写、专业技术培训及考试和卫生机构、科研成果、相关产品的评审等辅助性与技术性及服务性的具体工作,交给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

卫生部部门设置及主要部门职责

卫生部部门设置及主要部门职责

卫生部部门设置及主要部门职责两局网站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直属单位子站医学科学院疾控中心规划财务司主要职责 :拟订全国卫生事业中长期发展规划和专项建设规划,推动区域卫生规划工作;统筹规划与协调全国卫生资源配置,管理大型医用装备配置;提出卫生经济、医疗服务价格、药品价格、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结算等政策建议;负责提出卫生部部门预算、中央财政转移支付资金和基建投资及其他国内外资金、资产的安排意见与管理;拟订卫生财务、会计、基建管理规章制度和标准,拟订国家卫生装备管理办法和标准;拟订药品和医疗器械采购相关规范;负责部属(管)单位规划建设及财务资产管理等;负责内部审计工作。

政策法规司(政法司)主要职责:负责综合性卫生政策研究;拟订宏观卫生政策与卫生改革方案并组织分析、评估;负责起草重要会议文件、部领导重要讲话、政策研究报告;组织拟订卫生(含中医药、食品安全、药品、医疗器械,下同)法律法规、卫生标准工作规划和年度计划;组织协调卫生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卫生标准的拟订和呈报;负责部门规章及执法工作中有关法律问题的解释;组织法制宣传教育及卫生法制理论研究工作;负责行政复议及行政应诉,主持重大行政处罚和行政许可事项听证;负责世界贸易组织涉及卫生的有关工作;负责卫生标准委员会的归口管理;指导地方卫生政策、卫生法制、卫生标准工作。

医政司主要职责:负责拟订医疗机构、血站和医务人员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并组织实施;负责拟订医疗技术应用管理的法规、规章、政策并实施医疗技术应用准入管理;负责拟订医疗质量和医疗服务管理的规章、标准、规范、政策并指导实施,建立医疗质量管理控制体制和体系;负责拟订血液安全管理的规章、政策并组织实施;推动无偿献血工作;负责拟订护理管理的法规、规章、标准、政策并指导实施;负责拟订临床重点专科建设的规划、标准、政策并指导实施;负责拟订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药品和医疗器械临床应用管理的规章、规范、政策并指导实施;参与拟订药物、医疗器械临床试验管理的法规、规章、政策并指导实施;负责拟订医院感染控制、医疗急救体系建设、临床实验室管理的法规、规章、规范、政策并指导实施;组织拟订医疗康复的规章、规范、政策并指导实施。

卫生部关于印发卫生部预算管理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卫生部关于印发卫生部预算管理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卫生部关于印发卫生部预算管理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卫生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13.03.15•【文号】卫规财发[2013]18号•【施行日期】2013.03.1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预算、决算正文卫生部关于印发卫生部预算管理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卫规财发〔2013〕18号)部预算管理单位:为进一步加强部预算管理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规范国有资产处置行为,根据财政部《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8〕495号)等文件要求,结合医疗卫生行业特点和部预算管理单位实际情况,经商财政部同意,我部研究制定了《卫生部预算管理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卫生部2013年3月15日卫生部预算管理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卫生部预算管理单位国有资产处置行为,维护国有资产安全、完整,保障国家所有者权益,充分发挥其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根据财政部《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8〕13号)和《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8〕495号)等相关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结合医疗卫生行业特点和卫生部预算管理单位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执行事业单位财务和会计制度的卫生部预算管理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国有资产处置,是指各单位对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产权转让或注销产权的行为。

第四条各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和竞争、择优原则,严格履行审批手续。

未经批准不得自行处置。

第五条财政部、卫生部按照规定权限对国有资产处置事项进行审批、审核或备案。

各单位根据卫生部授权,对授权范围内的国有资产处置事项进行审批,并报卫生部备案。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部预算管理单位提取专用基金比例问题的通知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部预算管理单位提取专用基金比例问题的通知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部预算管理单位提取专用基金比例
问题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卫生部(已撤销)
•【公布日期】2012.12.26
•【文号】卫办规财发[2012]160号
•【施行日期】2012.04.01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金融债券
正文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部预算管理单位提取专用基金比例问题的
通知
(卫办规财发[2012]160号)
部预算管理单位:
根据财政部《关于事业单位提取专用基金比例问题的通知》(财教[2012]32号)要求,结合部预算管理事业单位实际情况,经商财政部社会保障司同意,现就部预算管理事业单位职工福利基金和修购基金的提取比例问题通知如下:
一、部预算管理医院按照《医院财务制度》(财社[2010]306号)和《关于<医院财务制度>和<医院会计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卫办规财发[2011]160号)规定执行。

二、除部预算管理医院外,其他事业单位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一)各单位年末按照不超过非财政拨款结余的40%提取职工福利基金。

职工
福利基金累计结余较多的单位可以适当降低提取比例或暂停计提。

(二)各单位按照不超过事业收入和经营收入的10%提取修购基金。

修购基金
累计结余较多的单位可以适当降低提取比例或暂停计提。

事业收入和经营收入较少的事业单位可以不提取修购基金。

(三)职工福利基金和修购基金的提取比例、基金变动及使用情况须在年度部门决算报告中予以说明。

(四)本通知自2012年4月1日起执行。

中华医学会依照上述规定执行;中华预防医学会参照上述规定执行。

2012年12月26日。

卫生部部门设置及主要部门职责

卫生部部门设置及主要部门职责

两局网站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规划财务司主要职责:拟订全国卫生事业中长期发展规划和专项建设规划,推动区域卫生规划工作;统筹规划与协调全国卫生资源配置,管理大型医用装备配置;提出卫生经济、医疗服务价格、药品价格、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结算等政策建议;负责提出卫生部部门预算、中央财政转移支付资金和基建投资及其他国内外资金、资产的安排意见与管理;拟订卫生财务、会计、基建管理规章制度和标准,拟订国家卫生装备管理办法和标准;拟订药品和医疗器械采购相关规范;负责部属(管)单位规划建设及财务资产管理等;负责内部审计工作。

政策法规司(政法司)主要职责:负责综合性卫生政策研究;拟订宏观卫生政策与卫生改革方案并组织分析、评估;负责起草重要会议文件、部领导重要讲话、政策研究报告;组织拟订卫生(含中医药、食品安全、药品、医疗器械,下同)法律法规、卫生标准工作规划和年度计划;组织协调卫生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卫生标准的拟订和呈报;负责部门规章及执法工作中有关法律问题的解释;组织法制宣传教育及卫生法制理论研究工作;负责行政复议及行政应诉,主持重大行政处罚和行政许可事项听证;负责世界贸易组织涉及卫生的有关工作;负责卫生标准委员会的归口管理;指导地方卫生政策、卫生法制、卫生标准工作。

医政司主要职责:负责拟订医疗机构、血站和医务人员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并组织实施;负责拟订医疗技术应用管理的法规、规章、政策并实施医疗技术应用准入管理;负责拟订医疗质量和医疗服务管理的规章、标准、规范、政策并指导实施,建立医疗质量管理控制体制和体系;负责拟订血液安全管理的规章、政策并组织实施;推动无偿献血工作;负责拟订护理管理的法规、规章、标准、政策并指导实施;负责拟订临床重点专科建设的规划、标准、政策并指导实施;负责拟订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药品和医疗器械临床应用管理的规章、规范、政策并指导实施;参与拟订药物、医疗器械临床试验管理的法规、规章、政策并指导实施;负责拟订医院感染控制、医疗急救体系建设、临床实验室管理的法规、规章、规范、政策并指导实施;组织拟订医疗康复的规章、规范、政策并指导实施。

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预算管理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预算管理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预算管理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15.09.29•【文号】国卫财务发〔2015〕85号•【施行日期】2015.09.2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综合规定正文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预算管理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卫财务发〔2015〕85号委预算管理单位:为进一步加强预算管理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规范国有资产使用行为,提高资产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9〕192号)等文件要求,结合卫生计生行业特点和预算管理单位实际情况,经商财政部同意,我委研究制定了《国家卫生计生委预算管理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印发给你们(可从我委网站“财务管理”子站下载),请遵照执行。

为进一步做好政策衔接,现将具体要求通知如下:《办法》实施前,委预算管理单位未经批准实施的对外投资、出租出借等事项,应当按照《办法》规定权限和审批流程重新办理审批(审核)或备案手续。

对于符合对外投资、出租出借等事项条件,材料齐全,管理规范的单位,我委将按照程序审核审批。

对于不符合条件的单位,一律不予批准并责令整改。

请各单位于2015年12月31日前一次性报送相关材料。

《办法》实施后未按照规定报批或备案的对外投资、出租出借等事项,我委一律不予受理,同时相应取消该单位下一年度资产使用事项的审批资格。

各预算管理单位应当进一步加强国有资产管理,结合实际制订本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的实施细则,严格按照《办法》的有关规定,履行国有资产使用事项的报批程序。

国家卫生计生委2015年9月29日国家卫生计生委预算管理单国有资产使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国家卫生计生委预算管理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提高资产使用效益,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保证国有资产安全与完整,保障和促进卫生计生各项事业发展,根据《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事业单位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68号)、《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8〕13号)、《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9〕192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卫生计生行业特点和预算管理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卫生部关于印发《医院管理评价指南(试行)》的通知

卫生部关于印发《医院管理评价指南(试行)》的通知

卫生部关于印发《医院管理评价指南(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卫生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05.03.17•【文号】卫医发[2005]104号•【施行日期】2005.03.1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卫生部关于印发《医院管理评价指南(试行)》的通知(卫医发[2005]10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部直属有关单位,部属部管医院:为指导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加强对医院的管理,科学、客观、准确地评价医院,促进医院加强内涵建设,不断提高医院管理水平,推动“医院管理年”活动的开展,更好地为人民健康服务,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我部组织制定了《医院管理评价指南(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可据此制定实施细则。

二00五年三月十七日附件:医院管理评价指南(试行)为加强医院管理,科学、客观、准确地评价医院,指导医院坚持“以病人为中心”,端正办院方向,牢固树立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遵循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医疗卫生事业发展的内在规律,提高医院管理水平,把持续改进医疗质量和保障医疗安全作为医院管理的核心内容,为人民群众提供优质、高效、安全、便捷和经济的医疗服务,不断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医疗卫生需求,根据卫生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指南。

医院据此加强内涵建设,卫生行政部门据此对医院管理进行指导、评价、检查和监督。

一、医院管理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健全医院各项工作制度,加强科学管理,保障医院正常执业活动,不断提高医疗质量,确保医疗安全,改善医疗服务,提高运行绩效,促进医院健康、可持续发展。

评价指标(一)依法执业考核内容:1、严格执行医疗卫生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

2、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和岗位责任制。

3、加强各科室服务能力建设,提供与其功能任务相适应的医疗服务。

4、按照卫生行政部门核准的诊疗科目执业,严禁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诊疗活动。

卫规财发〔2004〕410号

卫规财发〔2004〕410号

卫规财发〔2004〕41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中国医学科学院,卫生部部属(管)医院:为深入贯彻落实《卫生部关于印发〈卫生部关于加强卫生行业作风建设的意见〉的通知》(卫办发〔2004〕130号)、《卫生部关于印发〈全国卫生系统开展纠正医疗服务中不正之风专项治理实施方案〉的通知》(卫办发〔2004〕140号)的要求,进一步加强医疗机构财务部门管理职能、规范经济核算与分配管理,我部制定了《关于加强医疗机构财务部门管理职能、规范经济核算与分配管理的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落实。

请各单位严格按照规定要求,结合本单位实际,合理设置财务部门内部岗位或科室,加强和改进经济核算工作,科学制定奖金分配实施办法。

我部将于2005年组织检查文件的落实情况。

二○○四年十一月三十日附件:关于加强医疗机构财务部门管理职能、规范经济核算与分配管理的规定为深入落实《卫生部关于印发〈卫生部关于加强卫生行业作风建设的意见〉的通知》(卫办发〔2004〕130号)、《卫生部关于印发〈全国卫生系统开展纠正医疗服务中不正之风专项治理实施方案〉的通知》(卫办发〔2004〕140号)的要求,现就加强医疗机构财务管理、经济核算与分配管理等工作,作出如下具体定:一、强化医疗机构财务部门管理职能医疗机构财务部门是医疗机构经济活动的管理部门,一个医疗机构只有一个财务管理部门。

医疗机构的一切财务收支、核算工作必须纳入财务部门统一管理。

其他任何部门、科室不得设立账外账、“小金库”。

医疗机构财务部门的主要职能及工作范围:1、会计核算工作。

按照《会计法》、《医院会计制度》、《医院财务制度》及国家的有关规定和财经法规的要求设置会计科目,建立账簿,进行现金收付、银行结算、审核、归类、制单、复核、记账、编制报表及债权债务的核算管理工作。

会计凭证及会计资料的归集、保管工作。

2、经济核算和奖金分配核算工作。

3、门、急诊与住院收费管理和核算工作。

卫生部部属(管)医院“小金库”问题及表现形式

卫生部部属(管)医院“小金库”问题及表现形式

简报第2期(总第30期)卫生部治理“小金库”和财务检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二○一一年三月三十一日卫生部部属(管)医院“小金库”问题及表现形式按:为指导卫生部部属(管)医院进一步做好2011年“小金库”治理工作,我们整理了部分医院“小金库”问题及表现形式,供大家工作中参考。

今后,我们还将及时公布医院、其他医疗卫生单位以及社会团体和公募基金会“小金库”问题及表现形式(同时在卫生部网站公布),请大家关注。

“小金库”问题表现形式主要有:一、科室奖金、劳务费等进行二次分配,未全部发放,部分资金滞留科室。

1.某医院各科室2009年度从财务部领取现金二次分配金额502万元,其中部分科室领取后未全部发放,部分奖金滞留在科室,形成“小金库”。

2.某医院在发放课时费、专家挂号提成时,没有将此费用直接记入职工银行卡,而是由科室领取现金后自行发放,导致科室实际发放金额与应发数不一致,科室留有现金结余。

二、未按规定确认收入并及时入账。

一是对外提供商品或劳务,取得实物补偿或有价证券,应按未按规定确认收入并及时入账,形成“小金库”。

二是将应确定的相关收入在下属或关联单位挂账,形成“小金库”。

三是通过在下属单位或其他单位报销费用等方式获得回报,形成“小金库”。

四是其他单位赞助医院举办会议、培训等,且赞助单位未将款项拨付医院,而是直接支付给宾馆酒店用来结算会议费、培训费,形成“小金库”。

1.某医院保卫处和妇产科将收取的停车管理费收入和母婴保健手册费用共60,787元,自行存放,未纳入医院统一核算,形成账外资金。

2.某医院将3家所属单位的应上缴的利润及管理费164.12万元,在这3家单位挂帐并直接列支本院职工福利,未纳入医院统一核算。

3.某医院相关科室将收取的会议赞助费共计660,838.45元存入个人银行账户,未纳入医院统一核算,形成账外资金。

4.某医院部分科室通过某公司代开发票379,010元,代收代付65,000元。

5.某医院与某发展公司合作分成收入共计824,976.50元,支出786,708.20元,用于医生的加班奖金等支出,结余38,268.30元,未纳入医院统一核算,形成帐外资金。

卫生部关于加强和规范建设工程项目全过程审计的通知-卫规财发[2009]39号

卫生部关于加强和规范建设工程项目全过程审计的通知-卫规财发[2009]39号

卫生部关于加强和规范建设工程项目全过程审计的通知正文:---------------------------------------------------------------------------------------------------------------------------------------------------- 卫生部关于加强和规范建设工程项目全过程审计的通知(卫规财发〔2009〕39号)部属(管)各单位:随着我国卫生事业的发展,医疗卫生单位的建设投资不断增加,建设规模不断扩大,建设项目已经成为各单位经济活动的重要内容。

医疗卫生单位建设工程项目复杂,具有工程造价高、建设周期长、专业技术性强、建设过程中调整变化多等特点,为了有效控制工程成本,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卫生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等有关规定,各单位的建设工程项目应当开展全过程审计。

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建设工程项目全过程审计是加强内部监管、健全内部控制机制、从源头上预防腐败和治理腐败、促进干部廉洁勤政的重要措施,也是控制工程造价、降低建设成本、提高投资效益的重要手段,各单位要积极组织实施。

二、建设工程项目全过程审计内容包括对建设工程项目投资立项、设计(勘察)管理、招标投标、合同管理、设备和材料采购、工程管理、工程造价、竣工验收、竣工结算、竣工决算、财务管理、后评价等各阶段的检查、控制和评价。

三、建设工程项目全过程审计应以促进控制工程造价和规范工程管理为重点,将技术经济审查、项目过程管理审查与财务审计相结合,做到事前参与、事中控制、事后评价。

四、建设工程项目全过程审计要根据项目的审计任务和内部审计资源情况做好工作安排。

大中型建设工程项目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审计,委托单位要对委托业务实施全过程的管理和监督。

委托业务工作应按照《卫生部关于部属(管)单位委托社会审计业务工作管理的通知》要求办理。

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印发部门预算绩效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卫财务发〔2021〕16号

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印发部门预算绩效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卫财务发〔2021〕16号

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印发部门预算绩效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印发部门预算绩效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卫财务发〔2021〕16号委预算单位: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等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部门预算绩效管理,我委修订完善了《国家卫生健康委部门预算绩效管理暂行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卫生健康委2021年4月12日国家卫生健康委部门预算绩效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提升部门预算管理水平,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和财政部部门预算绩效管理有关规定等,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部门预算绩效管理,是指以提高部门预算收支质量和效益为目的,将绩效管理理念融入预算编制、执行、监督全过程的管理活动,主要包括事前绩效评估、绩效目标管理、绩效运行监控、绩效评价和结果应用等。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纳入国家卫生健康委部门预算管理的所有项目支出。

第四条部门预算绩效管理遵循的主要原则: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全面推进、突出重点,预算绩效全过程融合、一体化管理,科学规范、公开透明,激励约束、提质增效。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五条部门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在国家卫生健康委统一领导下,按照委预算绩效管理领导小组总体部署,由委财务司牵头组织,委机关本级、预算单位和使用部门预算财政资金的其他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具体实施。

第六条各单位是预算绩效管理的责任主体。

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对本单位预算绩效负责,项目责任人对项目预算绩效负责,重大项目的责任人实施绩效考核终身责任追究制。

卫生部关于加强部属(管)事业单位对外投资管理的通知

卫生部关于加强部属(管)事业单位对外投资管理的通知

卫生部关于加强部属(管)事业单位对外投资管理的通知
【法规类别】卫生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卫规财发[2005]第36号
【发布部门】卫生部(已撤销)
【发布日期】2005.01.27
【实施日期】2005.01.2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卫生部关于加强部属(管)事业单位对外投资管理的通知
(卫规财发〔2005〕第36号)
部属(管)事业单位:
为了加强部属(管)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规范对外投资行为,根据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财政部有关文件规定和部领导的指示精神,现作如下通知。

一、明确国有资产管理机构职能,建立一支稳定的专业化管理队伍。

各单位负责国有资产管理的部门与财务、设备、开发、产业等部门之间,要有明确职能分工,固定人员,加强管理,实行严格的岗位责任制。

二、防范投资风险,严格控制投资规模。

对投资的领域、方向、规模、效益和投资的方式进行充分论证。

重大投资决策必须经过集体讨论决定,并按程序申报、审批,并落实
决策责任。

落实投资单位主管领导负责制,建立责任追究制度。

明确投资单位法定代表人和直接责任人对投资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建立处罚和激励机制。

卫生部部属(管)医院名单

卫生部部属(管)医院名单

陈竺:“国家队”公立医院要冲在改革最前面2013年01月10日09:25 来源:健康报“在改革的关键时刻,公立医院特别是得到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支持多的大型公立医院,要冲在改革的最前面,在战略层面发挥示范引领作用,对改革的全局作出贡献。

”1月7日,卫生部部长陈竺在参加全国卫生工作会议分组讨论时如是说。

陈竺在会上特别强调,卫生部预算管理医院是公立医院的排头兵,集中了最优秀的专业技术和管理人才,得到了中央财政大力支持。

今后,这些医院要更加积极主动谋划和推进改革,在公立医院改革中发挥引领和示范作用。

同时,要发挥人才、技术、管理等方面的优势,支持市县级公立医疗机构和民营医疗机构的发展和能力提升。

陈竺说,在优质资源相对不足的情况下,还有一些二级医院的资源仍处于闲置状态,所以要加快探索建立医联体(区域医疗联合体)。

按照区域卫生规划,将同一个区域内的医疗资源整合成纵向的医疗集团,由1家~2家大型公立医院联合若干家二级医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组成医联体,使二级医院成为大医院的分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成为大医院办在社区的服务点、教学点,从而引导患者分层就医。

“我可以肯定,如果哪家部预算管理医院带头做一个医联体的话,全国都会跟上来,这才是真正的战略层面上的引领。

”陈竺说,部预算管理医院曾在医疗、科研、教学、对口支援等方面作出了重要贡献。

在改革决战的关键时刻,更要对这支“国家队”发出号令,不能仅仅满足于把自己的医院搞好,或局部问题的改善修补,而是要以天下为己任,解放思想,真正去研究解决体制机制乃至整个医疗服务系统存在的问题。

陈竺提出,未来可能会建立一个动态评估机制,对改革中冲在前面的医院多支持,对按兵不动的医院少支持,对于跟改革唱反调的医院,就要亮黄牌甚至亮红牌。

卫生部部属(管)医院名单中国医院的国家队卫生部北京医院中日友好医院北京协和医院医科院阜外心血管病医院医科院肿瘤医院医科院整形外科医院北京大学医学部北京大学第一医院北京大学人民医院北京大学第三医院北京大学口腔医院北京大学第六医院北京大学首钢医院中山大学附属第一医院中山大学附属第二医院中山大学附属第三医院中山大学附属中山眼科中心中山大学附属肿瘤医院中山大学附属口腔医院中南大学湘雅医院中南大学湘雅二医院中南大学湘雅三医院西安交通大学第一医院西安交通大学第二医院西安交通大学口腔医院四川大学华西医院四川大学华西第二医院四川大学华西口腔医院四川大学华西第四医院山东大学齐鲁医院山东大学第二医院吉林大学第一医院吉林大学第二医院吉林大学中日联谊医院吉林大学口腔医院华中科技大学同济医学院附属协和医院华中科技大学同济医学院同济医院华中科技大学同济医学院附属梨园医院复旦大学附属中山医院复旦大学附属肿瘤医院复旦大学附属眼耳鼻喉科医院复旦大学附属妇产医院复旦大学附属儿科医院。

卫生部关于印发《卫生部机构编制管理规定》的通知

卫生部关于印发《卫生部机构编制管理规定》的通知

卫生部关于印发《卫生部机构编制管理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卫生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02.09.02•【文号】卫人发[2002]219号•【施行日期】2002.09.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卫生部关于印发《卫生部机构编制管理规定》的通知(卫人发[2002]219号)部直属单位,部机关各司局:为加强对卫生部所属各类机构编制的规范化、法制化管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特制定《卫生部机构编制管理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二年九月二日卫生部机构编制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卫生部所属各类机构的设置,加强编制管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卫生部机关各司局、直属事业单位及其二级机构、挂“卫生部”、“中国”、“全国”、“中华”等字头的卫生机构及部内、部委间的议事协调机构、部属事业单位设立的挂靠机构均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卫生部成立机构编制审核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组长由部长担任,副组长由党组副书记担任。

成员为办公厅、人事司、规财司、机关党委负责人,具体工作由人事司承担。

部机关各司局负责人参与研究与本司局业务相关的机构编制问题。

领导小组根据实际情况,不定期召开会议。

重要事项领导小组审核决定后,送部党组审定。

第四条卫生部人事司负责卫生部各类机构和编制管理的具体工作。

卫生部各司局对业务相关的机构负有业务指导和监督责任。

第二章申报的原则及条件第五条卫生部各类机构的设置,应当遵循精简、统一、高效的原则;符合卫生事业发展需要的原则;适应卫生部协调管理全国卫生工作需要的原则。

第六条部属事业单位、部机关各司局涉及下列机构编制问题须报卫生部机构编制审核领导小组:(一)增设、撤销或调整部机关内设司、处级机构。

(二)成立、撤销部属事业单位。

(三)部属事业单位增加编制。

(四)部属事业单位更名。

(五)部属事业单位设立挂靠机构。

(六)设立挂“卫生部”、“中国”、“全国”、“中华”等字头的机构名称或申请使用类似机构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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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部属(管)预算单位公务卡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改革,规范部属(管)预算单位财政授权支付业务,减少现金结算,提高资金支付透明度,加强财政监督,方便预算单位用款,根据财政部相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公务卡,是指部属(管)预算单位工作人员持有,主要用于日常公务支出和财务报销业务的信用卡。

工作人员是指在职干部、职工,不含离退休、长期病第三条公务卡结算范围为财政授权支付业务中原使用现金结算的公用经费支出,包括差旅费、会议费、招待费和5万元(以人民币为单位,下同)以下的零星购买支出等。

单位应当严格执行财政部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

凡目录规定的公务支出项目,应当按照规定使用公务卡结算,原则上不再使用现金结算。

原使用转账方式结算的,可继续使用转账方式。

单位要从严控制不使用公务卡结算的支出事项,必要时应当要求报销申请人提供不能使用公务卡结算的证明材料。

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详见附件1,可以暂不使用公务卡结算的情况详见附件2。

第四条公务卡的发卡银行(以下简称发卡行)是指办理国库集中支付业务的代理银行。

单位应当在财政部确定的代理银行范围内,自行选择1家代理银行作为本单位的公务卡发卡行,可以不限于本单位零余额账户开户银行。

2011年,财政部确定的9家国库集中支付代理银行分别是: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交通银行、中国光大银行、中信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和招商银行。

财政部将不定期根据招标结果重新确定代理银行。

第五条公务卡涉及到的有关信息维护、财务报销、银行划款和动态监控等业务,通过发卡行提供的公务卡支持系统辅助办理。

单位财务部门应当依托公务卡支持系统,认真审核公务卡报销事项。

对于批准报销的公务卡消费支出,应当按照规定时间,通过零余额账户办理向公务卡的资金还款第六条持有公务卡的工作人员(以下简称持卡人)应当妥善保管公务卡,规范使用公务卡办理公务支出的支付结第二章公务卡日常管理第七条公务卡由单位统一组织向发卡行申请办理,发卡范围是有公务支出需要的工作人员,也可以是单位全体工作人员。

公务卡申办成功后,经单位核实确认,由发卡行将持卡人姓名和卡号等信息统一录入公务卡支持系统管理。

第八条单位在工作人员新增或调动、退休时,应当及时组织办理公务卡的申领或停止使用等手续。

涉及公务卡的增减及账号、还款日期和信用额度等信息变动时,单位应当及时通知发卡行维护公务卡支持系统。

第九条公务卡应当使用银联标准信用卡,原则上仅用于办理人民币支出结算业务。

第十条公务卡主要用于公务支出的支付结算,也可以用于个人支付结算业务,单位可以视实际情况自行限定。

公务支出发生后,由持卡人及时向单位财务部门申请办理报销手续。

个人支出发生后,由持卡人自行还款,不得办理财务报销手续,单位不承担个人消费行为引致的一切责任。

第十一条公务卡的信用额度由单位根据银行卡管理规定和业务需要,与发卡行协商设定。

原则上每张公务卡的信用额度不超过5万元且不少于2万元。

单位可以根据本单位不同持卡人的公务支出需要,在最高信用额度内,确定不同持卡人的信用额度。

持卡人在规定的信用额度和免息还款期内先支付后还款。

第十二条发卡行可以根据持卡人资信情况对其公务卡信用额度进行调整,并及时通知持卡人和单位财务部门。

其中调增信用额度时,须事前经持卡人所在单位财务部门同意。

第十三条单位应当与发卡行商定统一的账单日期和还款日期。

每张公务卡日期应当保持一致,以便单位财务部门统一办理报销还款手续。

第十四条公务卡的卡片和密码均由个人负责保管。

公务卡遗失或损毁后的补办等事项由个人自行向发卡行申请办理。

个人申请补办公务卡成功后,应当通过本单位财务部门及时通知发卡行维护公务卡支持系统。

第十五条发卡行应当按月向持卡人提供公务卡对账单(如果公务卡当月没有发生额,发卡行可以不提供对账单),并按照与持卡人约定的方式,及时向持卡人提供公务卡账户第十六条持卡人对公务消费交易发生疑义时,可以按照发卡行的相关规定提出交易查询。

第三章公务卡支付管理第十七条使用公务卡结算的办公、差旅、会议等公务支出,应当在公务卡信用额度内,先通过公务卡结算,并须取得发票等财务报销凭证和有关银行卡消费凭证。

对于单位有事前审批要求的公务支出,持卡人应当事先按照有关要求履行第十八条特殊情况下公务卡信用额度不能满足公务支付需要时,持卡人可以通过本单位财务部门提前向发卡行申请临时增加信用额度。

增加的额度和使用期限等具体事项,按照发卡行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持卡人在执行公务中不得通过公务卡提取现金(个人存款除外)。

确实有特殊需要的,应当事前经过本单位财务部门批准。

未经批准的提现业务,提现手续费等费第四章公务卡财务报销管理第二十条持卡人使用公务卡消费结算的各项公务支出,必须在发卡行规定的免息还款期内,到本单位财务部门报销。

因报销不及时造成的罚息、滞纳金等相关费用,以及由此带来的对个人资信影响等责任,属于个人原因的,由持卡人承担;属于单位原因的第二十一条持卡人办理公务卡消费支出报销业务时,应当按照本单位财务部门规定的报销审核制度填写报销审批单,并附有发票、明细清单等有关财务报销凭证及公务卡消费凭证,按照单位内部审核程序第二十二条确因工作需要,持卡人不能在规定的免息还款期内返回单位办理报销手续的,可由持卡人或本单位相关人员向财务部门提供持卡人姓名、交易日期和每笔交易金额的明细信息,办理相关借款手续。

经财务部门审核批准,在免息还款期到期之前,先将资金转入公务卡,待持卡人返回单位后按照相关规定办理报销及还款手续。

第二十三条单位财务人员办理公务卡消费报销业务时,应当登录公务卡支持系统,根据持卡人提交的财务报销凭证,以及持卡人姓名、交易日期和消费金额等信息,查询第二十四条单位财务人员对批准报销的公务卡消费支出,按照以下规定办理报销还款手续:(一)通过公务卡支持系统,编制“还款明细表”,生成“还款汇总表”,并以电子文档形式将“还款明细表”和“还款汇总表”提交发卡行。

(二)签发财政授权支付指令(支票等支付凭证),附加盖单位财务公章的“还款汇总表”,通知发卡行向指定的公务卡还款。

(三)原则上应当在公务卡免息还款期到期前3个工作日内,统一办理报销资金的还款手续。

对于确需提前还款的业务,单位可以及时签发财政授权支付指令办理公务卡报销还款手续。

第二十五条“还款明细表”由公务卡系统根据审核通过的报销事项自动生成。

“还款汇总表”在“还款明细表”基础上自动生成。

“还款汇总表”电子信息与纸质信息必须确保一致。

单位提交发卡行的“还款汇总表”必须从公务卡支持系统直接打印,不得使用另行编辑或下载修改的“还款汇总表”。

第二十六条发卡行根据单位签发的支付指令和“还款汇总表”信息,于收到支付指令或资金的当日,将资金划转到指定的公务卡账户。

第二十七条因特殊原因导致发卡行当日不能将资金划转到公务卡账户时,发卡行应当于第2个工作日上午与单位沟通核实。

属于单位零余额账户额度不足或支付指令填写有误,导致发卡行不能支取资金的,由单位重新核实并签发支付指令,发卡行重新划款。

属于公务卡账户原因,导致发卡行不能向公务卡账户划款的,发卡行应当及时与单位核实;3个工作日内仍不能完成划款的,由单位按照财政授权支付业务流程,签发《财政授权支付更正(退回)通知书》,向零余额账户办理资金退回手续。

第二十八条发卡行向公务卡划款成功后,按照财政部要求,向财政部动态监控系统实时、全面、准确反馈零余额账户向公务卡还款的支付信息,以及该笔报销业务所对应的公务卡明细消费信息。

第二十九条发卡行应当以纸质或电子形式按月向单位提供公务卡报销信息对账单。

对账单区分预算科目,按日期、姓名、卡号、报销金额、退回金额等内容编制。

第三十条因供应商退货等原因导致已经报销资金退回公务卡的,持卡人应当及时将相应款项退回单位财务部门,并由单位财务部门及时退回相应账户。

持卡人退款的财务审核手续按照单位内部财务制度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单位办理公务卡报销和资金退回等业务的账务处理,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会计核算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库〔2001〕54号)等规定执行。

对于报销工作量大、情况复杂的单位,应当结合本单位财务管理需要,设置公务卡支出辅助账、增设有关过渡会计科目、建立内部管理规程,进一步加强财务管理。

第三十二条对于从实有资金账户报销的公务卡消费支出,不再通过公务卡支持系统办理。

单位财务部门可以布设与实有资金开户行或公务卡发卡行相连的双向转账财务终端系统(POS),办理相应的单位卡。

报销业务审核批准后,单位财务人员将资金及时通过双向转账财务终端系统从单位卡直接划至个人公务卡账户。

单位应当按照银行的相关规定办理双向转账财务终端系统,并加强对单位卡的管理和使用。

第五章管理职责第三十三条单位在公务卡管理工作中的主要职责是:(一)选择本单位公务卡发卡行,签订公务卡服务协议。

(二)组织本单位工作人员统一办理公务卡,做好新增、(三)督促本单位持卡人及时办理公务卡项下公务消费支出的财务报销手续。

协助发卡行向本单位有逾期欠款的持(四)通过公务卡支持系统,审核本单位持卡人提请报销的公务卡消费信息,及时办理公务卡报销还款和资金退回等业务,及时下载保存报销还款信息,做好相关账务处理工(五)配合财第三十四条(一)按照规定申请办理公务卡,妥善保管卡片和密码,并承担因个人保管不善等原因引起的公务卡有关费用。

(二)严格执行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

对于目录规定的公务支出项目,应当按照规定使用公务卡结算和报销,并接(三)及时归还公务卡项下银行欠款。

根据银行提供的对账单信息,核对每笔消费明细、已还款金额和尚未还款金额。

区分公务支出和个人支出,在公务卡免息还款期内,按照财务部门规定时间,办理公务支出报销手续。

(四)承担因个人报销不及时造成的罚息、滞纳金等相关费用以及由此带来的对个人资信影响。

(五)因离职、退休等原因离开所在单位,应当按照单(六)遵守国家关于银行卡使用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本细则有关规定,规范使用公务卡。

第三十五条按照财政部有关要求,发卡行在公务卡管理工作中的主要职责是:(一)加强与公务卡管理有关的内部制度规范和信息系统建设,积极扩大银行卡机具布设范围,规范有关银行卡机使用和银行卡消费信息的收集、存储、传送等方面的管理,提供良好的公(二)定制公务卡,为财政部传送零余额账户资金支付及公务卡中的公务消费支出等动态监控信息,并确保信息传(三)与单位签订公务卡服务协议,为预算单位工作人员办理公务卡,维护公务卡支持系统,为公务卡报销、审核与支付还款业务提供及时、准确、规范、便捷的服务。

(四)与单位协商设定公务卡信用额度,为持卡人提供公务卡使用、挂失、注销等方面的便捷优质服务,并及时向持卡人反馈资金还款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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