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设备安装工程质量管理有关规定》(青建管质字[2007]44号)
建筑设备安装工程
二、室内给水排水工程
20、钢管采用螺纹连接,管道变径时,宜采 用异径连接;在管道弯头处不宜采用补芯, 当需要采用补芯时,三通上可用1个,四通不 应超过2个,不得在一处变径连续使用补芯。 21、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机械三通连接时,应 检查三通与孔洞的间隙,各部位应均匀,然 后再紧固到位;机械三通开孔间距不应小于 500mm,机械四通开孔间距不应小于 1000mm;三、四通连接时支管口径及采用 支管接头时支管的最大允许管径应符合规范 要求。
四、通风与空调工程
6、制冷气管道安装应顺直、固定牢固,不 应出现管道扁曲、褶皱现象。液管、气管、 冷凝水管、电管应分开敷设,不得绑扎在一 起。 7、制冷剂管道的支、吊、托架之间的最小 距离符合规范中之要求。 8、制冷剂管道安装完毕,与室内机、室外 机连接之前,应用氮气或干燥空气对系统进 行吹扫。
四、通风与空调工程
21、风管法兰垫料的材料及厚度参照规范中 之要求。 22、非金属风管材料应符合下列规定: ①非金属风管材料的燃烧性能应符合现行国 家标准《建筑材料及制品燃烧性能分级》 GB8624-2012不然A级或难燃B1级。 ②铝箔压敏(热敏)胶带宽度应不小于 50mm。铝箔热敏胶带熨烫面应有加热到 150℃时变色的感温色点。铝箔压敏密封胶
一、通用规定
8、管径不大于25mm的管道安装,若采用 扁钢管管卡,扁钢的规格应为25mm*3mm 。 9、钢管采用焊接连接,当壁厚大于或等于 4mm,管端应先进行坡口,然后焊接。 10、设有补偿器的管道应设置固定支架和导 向支架,其结构形式和固定位置应符合设计 要求。
一、通用规定
11、沿地面沟槽敷设成排管道中心距宜为 80mm,管道抱卡间距不得超过1m。 12、沿地面敷设管道进入卫生间,必须上台 避免破坏卫生间墙面防水层,也不得从门口 进入卫生间(卫生间采用地暖采暖方式除外 )。 13、建筑给水PEX、PERT、铝塑复合管道 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青岛市质量安全文件汇编
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用钢筋使用管理 的通知.doc
关于开展住宅工程质量通病专项治 理活动的通知.doc
青建管字【2011】 8号关于加强建筑安 关于加强建筑安装工程工期管理的通 装工程工期管理的通知 知.doc 青建管字〔2011〕14号关于加强建筑施 关于加强建筑施工现场彩色喷塑钢板 工现场彩色喷塑钢板围挡墙使用管理的 围挡墙使用管理的通知.doc 通知 青建安监字【2011】7号 关于进一步做 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施工外用电梯防 好建筑施工外用电梯防坠安全器检查标 坠安全器检查标定的通知.doc 定的通知 青建管质字【2011】36号关于实行建筑 工程质量标准化管理的通知
关于印发《青岛市规范基桩质量检测 工作实施导则》的通知.doc
《混凝土试件技术管理细则》的通 知.doc
青建管质字〔2009〕8号《关于在建筑 《关于在建筑施工现场推广使用绝燃 施工现场推广使用绝燃型玻璃丝棉复合 型玻璃丝棉复合板材临建活动房屋的 板材临建活动房屋的通知》 通知》.doc 青建发【2009】37号《房屋建筑深基坑 《房屋建筑深基坑工程质量监督管理 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doc 的通知 青建管字【2009】10号《关于加强建筑 《关于加强建筑安全玻璃设计与施工 安全玻璃设计与施工管理的通知》 管理的通知》.doc 建质[2009]87号《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 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 理办法》.doc
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工地起重机械安 全管理的通知.doc 关于转发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青 岛市公安局《关于加强我市民用建筑 外围护结构保温系统防火管理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加强在建建筑工程全封闭 和使用外挑式安全网管理的通知.doc
青建管质字【2011】130号关于进一步 青建管质字【2011】130号关于进 2011/12/7 加强建筑工程施工现场质量管理的通知 一步加强建筑工程施工现场质量管 理的通知.doc 青建管字【2011】53号关于印发《 关于印发《建筑施工钢管扣件安全 2011/12/27 建筑施工钢管扣件安全管理规定》的通 管理规定》的通知 青建管 知 字【2011】53号.doc 青开建发〔2012〕15号关于进一步加强 青开建发(2012)15号关于进一步加 2012/3/6 强建筑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的通 建筑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的通知 知.doc 青开建发〔2012〕19号 关于进一步加 关于进一步加强市政绿化工程质量 2012/3/13 强市政绿化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doc 的通知
(青建管质字[2007]44号)关于印发《建筑设备安装工程质量管理有关规定(试行)》的通知
(青建管质字[2007]44号)关于印发《建筑设备安装工程质量管理有关规定(试行)》的通知建筑设备安装工程质量管理有关规定(试行)第一章基本规定一、为加强本市建筑设备安装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提高建筑设备安装工程质量,保证设备安全可靠运行及使用功能,特制定本规定。
二、凡在本市(含五市三区)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内从事采暖卫生、通风空调和强、弱电安装工程的,均应遵守本规定。
三、各市、区质监站应依据本规定实施日常监督管理。
四、开发建设单位(业主)应按国家有关市场管理规定选择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不得随意肢解、发包工程,不得压级压价,按照合理工期组织施工。
五、凡从事建筑设备工程安装的企业,必须持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施工资质证书,并按其资质等级承担相应专业的施工任务,不得擅自超越资质等级及业务范围承包工程。
六、施工企业内部应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和质量责任制,对承接的工程质量负责,施工现场必须按专业要求配备相应的技术管理人员,项目负责人应由助理工程师以上技术职务的人员担任,有特殊要求的专业有关人员应经过专业培训,并有主管部门颁发的岗位证书。
七、施工企业应严格按标准、规范、规程及设计图纸组织施工,施工中各专业工种应密切配合,施工质量必须符合标准及规范规定,为使设备正常运行,施工现场必须配备相应检测及调试设备,并按规范规定进行检测。
八、设备、材料进入施工现场,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必须按产品标准及规定程序进行检查验收,并做好记录,严禁不合格材料、设备用于工程中。
九、施工、监理企业应加强对技术资料的管理,工程项目现场应有专人负责技术资料的整理,技术资料应随工程进度及时整理,按系统分类、归档齐全,各种原始检测记录应真实、准确、齐全,并由各级施工、监理技术负责人审核签字。
实行总包的工程项目总包单位负责汇总各分包单位的施工技术资料,未实行总包的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应委托一家分包单位负责收集汇总。
十、自动喷洒、正压送风、防排烟、自动报警、公用天线(卫星电视、电视监控)、楼宇自控、综合布线工程作为建筑设备安装工程的组成部分,工程施工质量纳入质监机构质量监督管理范围,上述各系统的功能质量按相应专业的技术标准由有关部门进行验收。
青岛市建筑工程质量监督办法
青岛市建筑工程质量监督办法【法规类别】建设工程监理【发文字号】青政发[1993]95号【发布部门】青岛市政府【发布日期】1993.06.21【实施日期】1993.06.21【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修改依据】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政府规章行政处罚等条款的决定【失效依据】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67件政府规章和宣布失效17件政府规章的决定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青岛市建筑工程质量监督办法》的通知(青政发<1993>95号)各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现将《青岛市建筑工程质量监督办法》印发给你们,望认真遵照执行。
青岛市人民政府一九九三年六月二十一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建筑工程的质量监督,提高建筑工程质量,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青岛市行政区域内建设的建筑工程(含与建筑工程一并进行的装饰装修工程),均须按本办法规定,实行质量监督。
第三条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委)是本市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的行政主管部门。
各县级市、崂山区、黄岛区和市南、市北、台东、四方、沧口五区的城乡建设委员会以及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规划建设局(以下统称县级市、区建委)按照权限分工,主管辖区内建筑工程质量监督工作。
第二章质监机构和职责第四条建筑工程的质量监督,必须依照国家和省、市规定的技术标准、规范和其他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青岛市和各县级市、区的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质监机构),按规定的权限分工,具体负责建筑工程的质量监督工作。
第六条质监机构的主要职责:(一)贯彻落实建筑工程质量管理的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二)根据国家和省、市规定的技术标准、规范、规程等,对建筑工程进行质量监督;(三)审查认定工程质量等级;参与评选本市的优秀设计、优质工程;(四)按照分工负责施工企业质监人员的培训、考核,监督和协助施工企业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五)监督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的执行,参与重大工程质量事故的分析处理,并负责工程质量争议的仲裁;(六)参与本地区采用和推广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的试验和鉴定;(七)掌握工程质量动态,综合工程质量信息,总结交流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经验;(八)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单位给予处罚。
地下室设备安装标准做法
质量控制规范做法(试行)地下室设备安装规范做法青建国际集团有限公司二O一五年六月1目标:明确地下室设备机房的规范做法,主要的送排风机房、无负压泵房、消防泵房、配电室、空调机房等常规机房、排污泵安装,确保实现设备的使用功能并提高观感质量,从而提升客户对于工程质量的满意度。
2适用范围:适用于集团所有在建工程。
3编制说明本规范做法原则上要求所有在建及新建工程均按此做法执行。
《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303—2002《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规范》GB50300—2002《电气装置安装工程接地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69-92)青建管质字[2007]44号《建筑设备安装工程质量经管有关规定(试行)》4、工程规范做法4.1材料风机:主要用于风机房、送排烟设备机房。
无负压供水设备:用于生活给水系统。
非标配电箱:用于动力机房、配电室气体灭火:用于重要设备机房灭火系统。
4.2主要施工机具电焊机激光水平仪压槽机万用表4.3分项工程控制4.3.1配电室配电室接地:1、配电室接地扁钢就近与兼职结构柱内钢筋接地,并引至建筑主接地网;2、扁钢与扁钢搭接为扁钢宽度的2倍,不少于三面施焊;3、圆钢与圆钢搭接为圆钢直径的6倍,双面施焊;4、圆钢与扁钢搭接为圆钢直径的6倍,双面施焊;5、接地电阻值不大于4欧姆,设备外壳,包括电缆桥架都应接地。
设备基础:槽钢基础用于大型设备的基础施工,槽钢基础与整个接地网连接。
水平槽钢安装时,高出地面2~3mm,竖向槽钢安装时,内侧高出地面30mm,外侧高出地面10mm,固定牢固,接地可靠。
(需和土建专业配合施工)配电室成排配电柜排列整齐水平桥架与配电柜连接,规范美观。
接地跨接采用编织铜带,固定牢固,接地可靠配电柜压线安装:配电箱、配电柜压线整齐有序,线缆弯曲半径一致美观,做好标识,符合设计规范要求。
4.3.2消防泵房泵房设备有序规范,油漆色泽明快、整洁,施工前与土建专业配合完成设备基础,注意设备基础尺寸要求,并预留排水沟。
青建管质字建筑工程脚手架及支撑
青建管质字〔2008〕53号青岛市建筑工程管理局关于印发《建筑工程脚手架及模板支撑系统安全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各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建设、监理、施工单位,各有关单位:为加强我市建筑工程脚手架及模板支撑系统的安全管理,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市建管局制定了《建筑工程脚手架及模板支撑系统安全管理暂行规定》,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落实。
附件:1、《建筑工程脚手架及模板支撑系统安全管理暂行规定》2、青岛市脚手架大模板安全方案论证专家库名单二〇〇八年九月二日附件1 :青岛市建筑工程脚手架及模板支撑系统安全管理暂行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建筑工程脚手架及模板支撑系统安全管理,防范安全事故发生,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筑施工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山东省建筑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审查与专家论证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标准规范,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青岛市行政区域内在建房屋建筑工程脚手架及模板支撑系统的购置与租赁、方案编制与论证、搭设与拆除、验收与使用和监督管理等相关活动。
第三条青岛市建筑工程管理局是我市在建房屋建筑工程脚手架及模板支撑系统安全监督的管理部门。
各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在建房屋建筑工程脚手架及模板支撑系统安全监督的管理。
第二章钢管、扣件的购置租赁与维修保养第一节购置第四条产权单位是指自行购置使用钢管、扣件的施工单位和向建筑工地出租钢管、扣件的租赁单位。
第五条产权单位应购置外径为48mm,壁厚为3.5mm的钢管,钢管必须符合《低压流体输送用焊接钢管》(GB/T3091)的规定;扣件必须符合《钢管脚手架扣件》(GB/15831)的规定。
第六条购置前,产权单位应通过互联网等方式核查生产厂家的生产许可证、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及检测报告等有关技术资料,确认产品证件齐全有效。
第七条产权单位应按照有关标准对钢管、扣件的外观质量等进行检查验收,并签字确认。
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建筑工程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工地起重机械安全管理的通知
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建筑工程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工地起重机械安全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11.08.02•【字号】青建管质字[2011]79号•【施行日期】2011.08.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建筑工程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工地起重机械安全管理的通知(青建管质字〔2011〕79号)各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建筑工地起重机械安全管理,确保各项安全防护、加固措施有效落实,防止安全事故发生,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加强汛期建筑工地塔吊管理(一)加强塔吊自由端高度设置管理在汛期(7-9月份),所有塔吊的自由端高度均不得超过设计高度的80%,且符合以下规定:1、QTZ40(含40)以下塔吊,自由端高度不得超过16米。
2、QTZ 40- QTZ 80(含80)之间塔吊,自由端高度不得超过24米。
3、QTZ 80以上塔吊,自由端高度不得超过30米。
(二)加强处于独立高度塔吊的加固管理在汛期(7-9月份),处于独立高度的塔吊必须符合以下加固要求:1、自由端高度不得超过设计高度的80%。
2、工程处于主体阶段,但达不到安装首道附着的,应采取提前加设附着装置的加固方式。
3、当汛情(11级及以上大风)来临前,现场有条件的,应将塔吊降落至安全高度,确保塔臂不碰撞建筑物、构筑物、以及脚手架、起重机械等,或将塔吊前、后臂拆除。
在汛期(7-9月份),建筑工地塔吊安全管理如与我市《塔式起重机应急加固措施》等相关文件有出入的,以本文件为准。
二、加强塔吊安装使用高度设置管理当前,我市高层建筑不断增多,对高塔的需求量也随之增加。
个别生产厂家对部分塔吊的安装使用高度进行了调整,有的增高幅度较大。
我市个别施工企业盲目进行安装使用,导致事故隐患发生。
为确保塔吊施工安全,经研究,从本文件下发之日起,我市将严格控制3类型号塔吊的最大安装使用高度,具体规定如下:1、QTZ315塔吊最大安装使用高度不得超过60米。
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工程施工现场质量管理的通知青建管质字【XX】
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工程施工现场质量管理的通知青建管质字【XX】质量治理的通知青建管质字【2011】130号各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各有关单位:为了进一步加强建筑工程施工现场质量治理,规范建设各方责任主体质量行为,严格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针对目前我市各别建筑工程差不多建设手续不齐全擅自开工建设、现场施工图设计变更文件治理不规范、工程现场施工关键环节、重要部位质量治理不到位、工程竣工分户验收执行有关规定不严格等问题,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标准,现就切实加强我市建筑工程施工现场质量治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加强工程建设前期治理,明确建设各方质量责任建筑工程施工前,建设单位应组织召开由监理、施工单位参加的专题会,核查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劳务分包、工程监理合同内容,明确施工、监理范畴,落实差不多建设手续办理情形,检查责任主体人员资格和到岗到位情形。
建设单位应对总承包合同范畴以外尚未办理差不多建设手续的其他后续专业工程进行梳理,提供预招标的专业工程内容和手续办理打算。
专题会议应形成会议纪要并报当地质监机构。
二、加强设计变更治理,规范按图施工行为(一)工程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向施工、监理单位分别提供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通过的设计图纸,且许多于一套。
现场所有设计图纸均应盖有审图专用章。
(二)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应严格按照审图通过的设计图纸组织施工。
凡未按审查通过的设计图纸(含重大设计变更)施工的,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应承担相应违规责任。
(三)工程施工中所有设计变更都应由设计单位注明是“重大变更”或“一样变更”;凡属“重大变更”的,都应履行变更审查手续。
对已按规定办理的设计变更,施工单位应按变更时刻和编号单独整理成册。
三、强化节点质量治理,确保整体质量受控(一)批阅施工图1.强化施工前批阅图纸工作质量。
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应全面熟悉和深入领会设计内容和要求,配齐相关规范和图集,提出批阅意见。
6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设备安装工程质量管理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设备安装工程质量管理的通知青建管字〔2010〕3号各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建设、施工、监理、设计单位,各施工图审查机构,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加强建筑工程质量管理,切实解决我市设备安装工程质量存在的突出问题,确保使用安全及功能,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等法律法规和住房和城市建设部《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办法》,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管理要求1、建筑工程内的设备安装工程施工必须依法履行法定建设程序,任何单位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规避招投标。
建设单位应将设备安装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严禁无资质或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承揽工程。
2、建筑工程内的给排水、采暖、电气工程必须列入总承包单位的施工范围,由总承包施工单位自行组织施工,建设单位不得直接发包或肢解分包。
其它设备安装工程如:100万元及以上的通风空调、200万元及以上的消防和智能建筑工程可由建设单位通过招投标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承包单位。
总承包单位负责的建筑给水、采暖、电气工程的施工范围如下:给水工程:建筑物外围1.5米范围内。
采暖工程:建筑物热力入口井或换热站后。
电气工程:自低压配电始。
施工合同中必须明确设备安装施工的范围,且必须符合上述要求。
3、建设、监理、施工总承包单位应自觉履行管理职责,加强对设备安装专业承包工程,特别是对供水、供热、供电等安装工程的管理,认真审查专业承包单位的资质、招投标手续,并将相关资料留存。
严禁无资质和未按规定办理招投标手续的专业承包单位进场施工。
4、建设、监理、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确保安装专业技术力量满足管理要求。
总承包单位必须配备安装专职质量负责人,同时,必须按照中标通知书配备施工现场安装专业人员。
5、监理、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单位必须加强设备安装工程质量管理。
在日常管理工作中,必须坚持技术交底、样板领路制度,加强对关键工序和重点部位的质量控制,采取切实有效措施,保证设备安装工程的使用安全和功能。
地下室设备安装标准做法
.质量控制规范做法(试行)地下室设备安装规范做法青建国际集团有限公司二O一五年六月1目标:明确地下室设备机房的规范做法,主要的送排风机房、无负压泵房、消防泵房、配电室、空调机房等常规机房、排污泵安装,确保实现设备的使用功能并提高观感质量,从而提升客户对于工程质量的满意度。
2适用范围:适用于集团所有在建工程。
3编制说明本规范做法原则上要求所有在建及新建工程均按此做法执行。
《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303—2002《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规范》GB50300—2002《电气装置安装工程接地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69-92)青建管质字[2007]44号《建筑设备安装工程质量经管有关规定(试行)》4、工程规范做法风机:主要用于风机房、送排烟设备机房。
无负压供水设备:用于生活给水系统。
非标配电箱:用于动力机房、配电室气体灭火:用于重要设备机房灭火系统。
4.2主要施工机具电焊机激光水平仪压槽机万用表4.3分项工程控制4.3.1配电室配电室接地:1、配电室接地扁钢就近与兼职结构柱内钢筋接地,并引至建筑主接地网;2、扁钢与扁钢搭接为扁钢宽度的2倍,不少于三面施焊;3、圆钢与圆钢搭接为圆钢直径的6倍,双面施焊;4、圆钢与扁钢搭接为圆钢直径的6倍,双面施焊;5、接地电阻值不大于4欧姆,设备外壳,包括电缆桥架都应接地。
设备基础:槽钢基础用于大型设备的基础施工,槽钢基础与整个接地网连接。
水平槽钢安装时,高出地面2~3mm,竖向槽钢安装时,内侧高出地面30mm,外侧高出地面10mm,固定牢固,接地可靠。
(需和土建专业配合施工)配电室成排配电柜排列整齐水平桥架与配电柜连接,规范美观。
接地跨接采用编织铜带,固定牢固,接地可靠配电柜压线安装:配电箱、配电柜压线整齐有序,线缆弯曲半径一致美观,做好标识,符合设计规范要求。
4.3.2消防泵房泵房设备有序规范,油漆色泽明快、整洁,施工前与土建专业配合完成设备基础,注意设备基础尺寸要求,并预留排水沟。
青岛市水利工程建筑工地标准化管理规定
青岛市水利工程建筑工地标准化管理规定第一篇:青岛市水利工程建筑工地标准化管理规定青岛市水利工程建筑工地标准化管理规定(试行)为提高青岛市水利工程建筑工地施工现场管理水平,促进施工现场管理科学化、规范化和系统化,根据水利行业发展的需要,同时与本市实际相结合,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适用于青岛市行政区域内在建大、中型水利工程的施工现场管理。
1.文明施工 1.1 方案编制1.1.1 施工前应由工程技术人员、安全管理人员编制文明施工专项方案。
文明施工专项方案应由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批,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审核并签字确认。
1.1.2 文明施工专项方案应包括围挡墙、临时设施、场容场貌、卫生管理、环境保护等主要内容。
1.2 现场围挡1.2.1 水利建筑施工现场能够实施封闭管理的,要按照美观、实用的原则设置围挡墙。
围挡墙内外应保持整洁,禁止依靠围挡墙堆放物料、器具等。
禁止用围挡墙做挡土、挡水墙或做宣传牌(含广告牌)、机械设备等的支撑体。
1.2.2 围挡墙宜采用彩绘等形式进行美化、亮化,并反映企业文化特点。
1.2.3 施工单位应会同建设、监理单位对围挡墙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并建立巡查制度和验收、巡查档案。
恶劣天气条件下必须进行重点检查。
1.3 安全警示1.3.1 施工单位应在施工现场使用人性化安全警示用语牌。
1.3.2 警示用语牌应在施工现场的作业区、加工区、生活区等醒目位置设置。
1.3.3 警示用语牌要统一规范,满足警示要求。
1.3.4 安全标志应针对作业危险部位悬挂,并绘制安全标志平面布置图,不得将安全标志集中悬挂。
1.4 临建设施1.4.1 新建临建设施原则上使用符合规定要求的装配式彩钢活动房屋,活动房屋不得超过两层,并满足安全、卫生、保温、通风等要求。
临建设施内用电应达到“三级配电两级保护”,未使用安全电压的灯具距地高度应〖STBZ〗不低于2.4m。
1.4.2 施工单位应会同建设、监理单位对临建设施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并建立巡查制度和验收、巡查档案。
青建管质字〔2010〕37号
青建管质字〔2010〕37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条件自查工作的通知各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建筑施工企业:为进一步落实《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实施意见》(青建管质字〔2008〕82号)文件要求,督促本市建筑施工企业保持和改善安全生产条件,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全面落实企业安全生产条件自查本市建筑施工企业每季度最后一个月的20日前,按照《建筑施工安全生产许可动态管理标准》进行一次自查,量化打分,20日至30日将考核结果录入建筑施工安全生产许可考核系统()。
企业通过安全生产条件自查工作的开展,确保不降低安全生产条件,自查结果形成的文字记录须存档备查。
2010年第一季度未开展企业安全生产条件自查的企业,按《青岛市建设工程施工企业管理考核办法》规定,予以扣2分处理。
二、加强安全生产许可动态监管各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对未开展安全生产条件自查的企业加大监管力度,今年开展的安全生产条件检查工作和建筑施工企业主体责任落实专项行动两项工作中,要将未自查企业作为重点企业进行检查,同时,抽查其施工现场,详细地检查其各项安全生产条件的符合性,对未达到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列入红色警示,按有关规定予以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
三、加大安全生产许可处罚力度各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在开展工程建设程序、质量安全、两个规范等检查时,认真审查施工现场的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及劳务分包企业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对发现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或安全生产许可证期满废止的企业,继续从事施工活动的,要立即责令其停止施工活动,并依据《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国务院令第397号)、《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28号)予以处罚,并作为企业资质考核的重点监控企业。
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建筑工程管理局二〇一〇年五月七日主题词:工程建设安全生产自查意见主送:各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抄送:青岛市城乡建设委。
青岛市建筑工程管理局关于对建筑施工现场载人吊笼等进行专项检查整顿的紧急通知
青岛市建筑工程管理局关于对建筑施工现场载人吊笼等进行专项检查整顿的紧急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岛市建筑工程管理局•【公布日期】2003.05.31•【字号】青建管质字[2003]31号•【施行日期】2003.05.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青岛市建筑工程管理局关于对建筑施工现场载人吊笼等进行专项检查整顿的紧急通知(青建管质字[2003]31号)各区、市建设局,各有关单位:继青岛疏港高架桥施工脚手架发生倒塌,造成3人死亡、9人受伤的事故后,5月29日,威海市又发生一起吊笼坠落的重大事故,导致6人死亡、1人受伤。
为杜绝类似事故在我市发生,根据省建设厅、省建管局的部署要求,现就对我市建筑施工现场载人吊笼等进行专项检查整顿紧急通知如下:一、自本文件下发之日起,全市建筑施工现场(包括装饰装修)一律暂停吊篮(笼)、客货电梯、脚手架及大型模板、基坑开挖、塔吊及起重吊装等项目施工,由施工单位按照有关规定,立即组织对上述项目进行全面细致的专项检查。
经检查确认无重大安全隐患后,必须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字,并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后,方可继续使用。
否则,一律严禁使用。
二、各施工、监理单位要严格依据建设部建筑安全施工“一标五规范”及市建委《关于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的通知》(青建发[2003年]8号)的要求,对所有施工现场进行拉网式的安全检查,严格落实“谁检查谁负责”、“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切实落实安全监管人员到位、责任到位,不留死角,不留漏洞,对查出的安全隐患,要立即进行整改,切实将安全生产的防护措施落到实处。
三、各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重点加强对施工现场吊篮(笼)、客货电梯、脚手架及大型模板、基坑开挖、塔吊及起重吊装等项目施工的监督检查,严格检查施工、监理单位的自查记录和隐患整改情况。
对行动迟缓,检查走过场、敷衍了事或未经检查、备案继续使用的,要予以严厉处理;对由此导致发生重大责任事故的,直接追究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处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青岛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
制发机关:青岛市建设委员会成文日期:2007-07—22主题词:城乡建设质量管理通知编号:青建发〔2007〕132号索引号:00511773401020320070012标题:关于印发《青岛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为了规范我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行为,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的监督管理,确保建设工程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及《山东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青岛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OO七年七月二十二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我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行为,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的监督管理,确保建设工程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山东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建设部建质(2006)25号《关于实施〈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及相关的法律、法规规定,结合青岛市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的各类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以及实施对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细则.第三条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检测机构)是指通过省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资质审批,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实施有偿服务并能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社会中介机构.第四条本细则所称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以下简称质量检测),是指工程检测机构接受委托,依据国家和省、市现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规范和规程,使用相应的仪器设备,对涉及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的结构安全、主要功能及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质量等材料及项目进行抽样检测和见证取样检测;对建设工程技术标准要求的其它建筑材料、建筑功能、建筑设备等质量和技术指标进行的检测活动。
第五条青岛市建筑工程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建管局)负责对全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实施监督管理,负责检测机构的资质初审并按规定程序上报审批和备案工作.青岛市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以下简称市质监站)受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负责对全市检测机构按照规定程序进行资质初审和备案的具体工作,对检测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清单(青岛建管局工程技术质量管理相关文件目录)
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清单(四)(其他要求部分:地方文件和规定)序号名称颁布日期实施日期备注1 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部长令第76号)2000.02.18 2000.10.012 建设领域推广应用新技术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09号)2001.11.29 2001.11.293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10号)2002.03.05 2002.05.014 青岛市建筑施工现场推广标准化管理的实施意见(青建管字[2005]6号)2005.02.04 2005.02.045 关于印发《青岛市建设委员会关于贯彻〈青岛市新型墙体材料应用与建筑节能管理规定〉的实施细则》的通知(青建发[2005]128号)2005.09.27 2005.09.276 关于印发《青岛市智能建筑工程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青建办字〔2005〕70号)2005.08.22 2005.10.017 关于印发《建筑节能工程施工和质量验收管理的有关规定》的通知(青建管字[2005]29号)2005.11.03 2005.11.038 建筑施工现场管理标准(山东省工程建设标准DBJ14-033-2005)2005.05.19 2005.05.199 关于印发《青岛市住宅工程质量通病防治技术措施二十条》的通知(青建管字[2006]6号)2006.01.16 2006.01.1610 关于印发《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质量管理规定》的通知(青建管字[2006]5号)2006.01.16 2006.03.0111 关于加强建筑施工现场远程监控系统使用管理的通知(青建管质字[2006]48号)2006.08.21 2006.08.2112 青岛市建筑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暂行规定(青消[2006]251号)2006.10.17 2006.10.1713 关于印发《关于切实提高建筑施工企业质量安全自控能力的暂行规定》的通知2006.11.01 2006.11.0114 关于创建“四节一环保”工地的指导意见(青建管质字〔2007〕7号)2006.11.10 2006.11.1015 关于印发《民用建筑节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建质[2006]192号)2006.11.17 2006.11.1716 关于印发《青岛市建设工程施工企业管理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青建管字[2006]44号)2006.12.25 2007.01.0117 关于印发《青岛市建设工程施工企业项目经理管理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青建管字[2006]47号)2006.12.25 2007.01.0118 关于印发《建筑设备安装工程质量管理有关规定(试行)》的通知(青建管质字[2007]44号)2007.07.30 2007.07.3019 关于印发《山东省建筑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审查与专家论证暂行办法》的通知(鲁建管质安字〔2007〕35号)2007.09.12 2007.09.1220 关于印发《建筑市场主体管理考核运行办法》的通知(青建管办字[2008]1号)2008.01.10 2008.01.0121 关于印发《建筑市场主体管理考核管理办法》的通知(青建管办字[2008]2号)2008.01.10 2008.01.0122 关于印发《建筑工程施工过程勘察设计文件变更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青建发[2008]9号)2008.01.10 2008.02.0123 关于印发《青岛市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管理规定(修订)》的通知(青建管字[2008]1号)2008.01.10 2008.03.0124 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工程质量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青建管质字[2008]4号)2008.01.10 2008.01.1025 关于印发《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控制要点》的通知(青建管字[2008]3号)2008.01.10 2008.01.1026 关于印发《山东省建筑业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管理办法》的通知(鲁建管质安字〔2002〕22号)2008.04.29 2008.04.2927 关于印发《山东省工程建设标准化管理2008.05.16 2008.05.16办法》的通知(鲁建发[2008]5号)28 关于实施建筑工程企业质量管理三项制度的通知(青建管质字[2008]46号)2008.06.04 2008.06.0429 关于推行住宅工程外墙(窗)淋水试验的通知(青建管质字[2008]47号)2008.06.04 2008.06.0430 关于修订建筑市场主体管理考核办法的通知(青建管质字[2008]48号)2008.07.25 2008.08.0131 关于印发《建筑工程脚手架及模板支撑系统安全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青建管质字〔2008〕53号)2008.09.02 2008.09.0232 关于印发《建筑市场责任主体质量诚信量化公示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青建管质字[2008]92号)2008.12.31 2008.12.3133 关于修订建筑市场主体管理考核办法的通知(青建管质字[2008]91号)2008.12.31 2008.12.3134 关于印发《混凝土试件技术管理细则》的通知(青建质监字[2009]1号)2009.01.19 2009.01.1935 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现场标准化管理工作的通知(青建管质字〔2010〕107 号)2009.01.21 2009.01.2136 关于进一步规范建筑劳务作业管理的通知(青建管字﹝2009﹞4号)2009.01.24 2009.02.137 关于在建筑施工现场推广使用绝燃型玻璃丝棉复合板材临建活动房屋的通知(青建管质字[2009]8号)2009.2.13 2009.2.1338 关于印发《房屋建筑深基坑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青建发[2009]37号)2009.3.10 2009.3.1039 关于印发《〈深基坑工程管理规定〉的补充规定》的通知(青建发[2009]38号)2009.03.10 2009.03.1040 关于严禁进行场外钢筋拉拔加工的通知(青建质监字〔2009〕10 号)2009.05.13 2009.05.1341 关于进一步规范违法开工工程质量检测鉴定工作的通知2009.05.13 2009.05.1342 关于加强建筑安全玻璃设计与施工管理的通知(青建管字[2009]10 号)2009.05.14 2009.05.1443 关于对住宅工程实施外窗淋水试验现场抽检的通知(青建质监字〔2009〕12号)2009.05.31 2009.05.3144 关于印发《建筑工程主体结构质量检测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青建管质字〔2009〕43号)2009.06.01 2009.06.0145 关于进一步加强“两改”项目质量管理的通知(青建管质字[2009]46号)2009.06.0.9 2009.06.0946 关于切实做好住宅工程质量投诉处理工作的通知(青建管字[2009]12号))2009.08.01 2009.08.0147 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外墙外保温工程管理的通知(青建管字〔2009〕21 号)2009.09.07 2009.09.0748 关于印发《现浇混凝土楼板裂缝防治若干措施》的通知(青建管质字〔2009〕85号)2009.09.12 2009.09.1249 关于印发《民用建筑外保温系统及外墙装饰防火暂行规定》的通知( 公通字[2009]46号)2009.9.28 2009.9.2850 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工地施工现场渣土管理的通知2009.10.10 2009.10.1051 关于转发省建管局《关于印发<山东省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青建管质字[2009]88号)2009.10.16 2009.10.1652 关于治理当前工程建设管理中突出质量问题的通知(青建管质字[2010]16号)2009.12.28 2009.12.2853 关于印发《建筑工程观感质量量化评价管理办法》的通知(青建管质字[2010]23号)2010.01.07 2010.01.0154 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设备安装工程质量管理的通知(青建管字〔2010〕3号)2010.01.07 2010.03.0155 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现场标准化管理工作的通知(青建管质字[2010]17号)2010.02.02 2010.02.0256 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建筑工地扬尘污染治理长效机制的通知(青建管质字〔2010〕18号)2010.02.04 2010.02.0457 关于严格建筑行业先进评选条件的通知(青建管办字[2010]3号)2010.02.05 2010.02.0558 关于印发《青岛市建筑工程质量约谈制2010.02.10 2010.02.10度》的通知59 关于实行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手册制度的通知(青建管质字〔2010〕23号)2010.03.15 2010.03.1560 关于转发山东省建管局《关于做好全省建筑工程预拌砂浆应用工作的通知》的通知(青建管质字〔2010〕25号)2010.03.29 2010.03.2961 关于转发《建筑施工安全防护设施》被批准为山东省标准设计图集的通知(青建安监字〔2010〕9号)2010.04.08 2010.04.0862 关于转发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转发济南市实施建筑工程优质优价计取标准的通知(青建管字[2010]20号)2010.05.11 2010.05.1163 关于加强建筑工程基础回填管理工作的通知(青建质监字{2010}9号2010.06.17 2010.06.1764 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劳务分包企业管理的通知(青建管字〔2010〕32号)2010.07.04 2010.08.0165 关于贯彻《全省创建施工现场综合管理样板工程活动方案》的通知(青建管质字〔2010〕54号)2010.07.29 2010.07.2966 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用钢筋使用管理的通知(青建质监字〔2010〕18号)2010.12.09 2010.12.0967 关于加强建筑施工现场标准化管理工作的通知(青建管质字〔2010〕107号)2010.12.30 2010.12.3068 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计价管理考核的通知(青建管字〔2011〕5号)2011.01.14 2011.01.1469 关于加强建筑安装工程工期管理的通知(青建管字〔2011〕8号)2011.01.21 2011.01.2170 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市场主体管理考核工作的通知(青建管质字〔2011〕9号)2011.01.31 2011.01.3171 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建设的通知(青建管质字〔2011〕2号)2011.01.14 2011.01.1472 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市场主体管理考核工作的通知(青建管质字〔2011〕9号)2011.01.31 2011.01.3173 青岛市建筑工程管理办法(青岛市人民政府令第209号)2011.02.01 2011.02.0174 关于建立青岛市建筑施工起重机械安全技术专家库的通知(青建管质字〔2011〕12号)2011.02.11 2011.02.1175 关于调整"青岛市建筑工程脚手架及大模板安全专项施工方案论证专家库"的通知(青建管质字〔2011〕14号)2011.02.22 2011.02.2276 关于加强建筑施工现场彩色喷塑钢板围挡墙使用管理的通知(青建管字〔2011〕14号)2011.03.01 2011.03.0177 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规范建筑通信网络工程质量管理的通知(青建管字〔2011〕21号)2011.04.26 2011.04.2678 关于实行建筑工程质量标准化管理的通知(青建管质字〔2011〕36号)2011.04.26 2011.04.2679 关于对建筑工程施工监理企业部分管理人员实行考勤考核管理的通知(青建管建字〔2011〕17号)2011.05.03 2011.06.0180 关于加强预拌砂浆生产和使用管理的通知(青建管质字〔2011〕41号)2011.05.10 2011.05.1081 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档案归集管理的通知(鲁建发[2010]24号)2010.12.07 2011.01.0182 关于进一步明确民用建筑外保温材料消防监督管理有关要求的通知(公消[2011]65号)2011.03.14 2011.03.1583 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转发省住建厅《关于做好建筑节能工程档案收集整理工作的通知》的通知(青建办字〔2011〕40号)2011.04.14 2011.04.1484 建筑工程质量标准化管理实施意见2011.06.08 2011.06.0885 关于设置青岛市建筑工地环境整治工作公示牌的通知(青建管质字〔2011〕53号)2011.06.09 2011.06.0986 关于进一步规范房屋建筑施工现场车辆自动冲洗机管理的通知(青建管质字〔2011〕54号)2011.06.10 2011.06.1087 关于印发《青岛市住宅工程外窗(墙)水密性现场喷淋检测实施细则》的通知(青建管质字〔2011〕76号)2011.07.29 2011.07.29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88 关于加强我市民用建筑外围护结构保温系统防火质量管理的通知(青建办字[2011]81号)2011.09.01 2011.10.0189 关于印发<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及项目负责人施工现场带班暂行办法>的通知(青建管质字〔2011〕95号)2011.09.21 2011.09.2190 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保障性住房工程质量管理的通知(青建管字[2011]49号)2011.12.02 2011.12.0290 关于实施精细化管理构建环境整治长效机制的通知(青建管质字〔2011〕125号)2011.12.07 2011.12.0791 关于印发《建筑施工钢管扣件安全管理规定》的通知(青建管字〔2011〕53号)2011.12.27 2011.12.2792 关于进一步加强保障性住房工程质量管理的通知(青建管字〔2011〕49号)2012.02.20 2012.02.2093 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意见的通知2012.2.29 2012.2.2994 关于印发《青岛市建筑施工企业质量安全管理体系监督办法》的通知(青建管质字〔2012〕35号)2012.05.18 2012.05.1895 关于报送建筑工程地下综合管线竣工图等档案的通知青建办字〔2012〕40号2012.05.25 2012.06.01。
给排水采暖试题
建筑给排水采暖工程试题一、单项选择题(每题的备选答案中只有1个符合题意)1.地下室或地下构筑物外墙有管道穿过的,应采取防水措施,对有严格防水要求的建筑物必须采用()。
A.膨胀水泥捻口B.非金属垫C.柔性防水套管D.柔性连接正确答案:C 选自验收规范GB50242-20022.阀门的强度和严密性试验,应符合以下规定:阀门的强度试验压力为公称压力的()倍;严密性试验压力为公称压力的()倍。
A. 21.5B. 1.51.1C. 1.51.5D. 22正确答案:B 选自验收规范GB50242-20023.室内给水管道的水压试验必须符合设计要求。
当设计未注明时,各种材质的给水管道系统试验压力均为工作压力的( ) 倍,但不得小于( ) Mpa。
A. 2 0.4B. 1.5 0.4C. 1.5 0.6D. 2 0.6正确答案:C 选自验收规范GB50242-20024.给水引入管与排水排出管的水平净距不得小于 ( )A. 0.3mB. 0.5mC. 0.7mD. 1m正确答案:D 选自验收规范GB50242-20025.室内给水与排水管道平行敷设时,两管间的最小水平净距不得小于( );交叉铺设时,垂直净距不得小于( )。
A. 1m 0.1mB. 0.5m 0.1mC. 0.5m 0.15mD. 1m 0.15m正确答案:C 选自验收规范GB50242-20026.给水管应铺在排水管上面,若给水管必须铺在排水管的下面时,给水管应加套管,其长度不得小于排水管管径的( ) 倍。
A. 0.5B. 1C. 2D. 3正确答案:D 选自验收规范GB50242-20027.室内给水管道支管安装,以下叙述中错误的是()。
A.明装支管一般沿墙敷设,并设有0.002~0.005的坡度,坡向立管或配水点B.当冷、热水管上下平行敷设时,热水支管应安装在上面C.当冷、热水管垂直安装时,热水管应在面向的左侧,其管中心距为80mmD.当卫生器具上,安装冷、热水龙头时,热水龙头应安装在右侧正确答案:D 选自验收规范GB50242-20028. 生产给水系统管道在交付使用前(),并经有关部门取样检验,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标准》方可使用。
青建管质字〔2011〕93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在建建筑工程全封闭和使用外挑式安全网管理的通知
青建管质字〔2011〕93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在建建筑工程全封闭和使用外挑式安全网管理的通知第一篇:青建管质字〔2011〕93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在建建筑工程全封闭和使用外挑式安全网管理的通知青建管质字〔2011〕93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在建建筑工程全封闭和使用外挑式安全网管理的通知各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施工企业、各有关单位:近期,全国部分省市陆续发生了多起建筑施工安全事故,其中高处坠落和坠物打击事故发生率较高。
为有效遏制高处坠落、坠物打击事故的发生,确保施工安全生产,现就进一步加强在建建筑工程全封闭和使用外挑式安全网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加强在建建筑工程全封闭管理(一)在建建筑工程必须使用密目式安全立网进行全封闭围挡(使用智能折叠式整体升降脚手架的建筑工程除外),密目式安全立网应固定搭设在脚手架外立杆的内侧,与架体绑扎牢固,要始终保持高出施工作业面不少于1.5m。
(二)脚手架架体内3.2m处必须搭设首层安全平网,施工层以下每间隔不大于10m应用安全平网封闭,脚手板板底搭设双层安全平网兜底,安全平网内沿距建筑物水平间距不得大于100mm,安全平网网目不大于100×100 mm,网内不得存留杂物。
二、在建建筑工程必须搭设使用外挑式安全网(一)各建筑施工现场在脚手架采用密目安全立网全封闭的基础上,必须在脚手架外侧四周加设外挑式安全网,在离地高度10m处搭设第一道,并在每间隔不大于20m处搭设一道。
外挑网宽应大于3.6m,外挑水平角度控制在20-30度之间。
(二)每道外挑式安全网为双层,在底层平网上再加铺一层密目式安全立网,网片之间应采取绑扎等形式有效连接。
外挑式安全网外沿应采用钢管固定双层网网纲,内沿可与脚手架架体固定连接,外挑式安全网设钢管斜支撑杆,其间距应不大于3m,支撑角度45-60度,支撑杆件下端应支撑固定在脚手架上。
三、密目安全立网、安全平网的搭设要求(一)密目式安全立网和安全平网应搭设牢固、严密,无破损、无污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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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设备安装工程质量管理有关规定(试行)第一章基本规定一、为加强本市建筑设备安装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提高建筑设备安装工程质量,保证设备安全可靠运行及使用功能,特制定本规定。
二、凡在本市(含五市三区)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内从事采暖卫生、通风空调和强、弱电安装工程的,均应遵守本规定。
三、各市、区质监站应依据本规定实施日常监督管理。
四、开发建设单位(业主)应按国家有关市场管理规定选择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不得随意肢解、发包工程,不得压级压价,按照合理工期组织施工。
五、凡从事建筑设备工程安装的企业,必须持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施工资质证书,并按其资质等级承担相应专业的施工任务,不得擅自超越资质等级及业务范围承包工程。
六、施工企业内部应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和质量责任制,对承接的工程质量负责,施工现场必须按专业要求配备相应的技术管理人员,项目负责人应由助理工程师以上技术职务的人员担任,有特殊要求的专业有关人员应经过专业培训,并有主管部门颁发的岗位证书。
七、施工企业应严格按标准、规范、规程及设计图纸组织施工,施工中各专业工种应密切配合,施工质量必须符合标准及规范规定,为使设备正常运行,施工现场必须配备相应检测及调试设备,并按规范规定进行检测。
八、设备、材料进入施工现场,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必须按产品标准及规定程序进行检查验收,并做好记录,严禁不合格材料、设备用于工程中。
九、施工、监理企业应加强对技术资料的管理,工程项目现场应有专人负责技术资料的整理,技术资料应随工程进度及时整理,按系统分类、归档齐全,各种原始检测记录应真实、准确、齐全,并由各级施工、监理技术负责人审核签字。
实行总包的工程项目总包单位负责汇总各分包单位的施工技术资料,未实行总包的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应委托一家分包单位负责收集汇总。
十、自动喷洒、正压送风、防排烟、自动报警、公用天线(卫星电视、电视监控)、楼宇自控、综合布线工程作为建筑设备安装工程的组成部分,工程施工质量纳入质监机构质量监督管理范围,上述各系统的功能质量按相应专业的技术标准由有关部门进行验收。
其技术资料一并归于工程技术档案中。
十一、设计单位应严格按设计规范的规定进行图纸设计,保证设计质量。
设计图纸和设计文件的变更符合有关规范、标准的规定,确保设备安全可靠运行和使用功能。
十二、为消除火灾隐患,保证建筑物安全使用,凡进行二次装修的各类建筑,其装饰照明设计内容必须符合设计规范要求,图纸齐全,装饰容量应与原设计预留容量相匹配,如需增加容量须经原设计或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审核同意后方可施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超负荷装修,凡违反规定擅自增加容量,造成工程火灾隐患的将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十三、监理单位应根据工程情况按规定配备合理数量的专业监理工程师,充分发挥监理的工作职能,对工程实行全过程的动态控制,所有试验检测项目均应旁站监理,切实落实各分项工程报检制度,认真做好资料核查工作。
十四、建筑智能化工程必须正常申报质量监督,工程项目完成,资料完备,方可进行竣工验收和备案工作。
第二章室内采暖卫生、通风空调工程一、通用规定1、各类管道和支架使用非镀锌材料的,应在做好防腐处理后,方可进行安装。
2、各类管道的立管底部弯头、横管弯头、支管末端等受外力易变形部位宜设置支架或支墩。
3、各类管道支架的埋设,应使用不低于C15强度的砼埋固,而不得在墙体上填塞木楔或其它材料。
4、在各类轻质隔墙上埋设支架,应分别采取相应的加固措施。
5、若管道竖井隔墙为轻质隔墙,支架允许落地设置,但支架不得埋于楼板内。
6、管径不大于25毫米的管道安装,若采用扁钢管管卡,扁钢的规格应为25mm×3mm。
7、钢管采用螺纹连接,不得在一处变径连续使用多个补芯。
8、钢管采用电焊连接,当壁厚大于或等于4毫米,管端应先进行坡口然后对口焊接。
9、使用气割制作管道三通时,在主管上所开管孔孔径不得小于分支管管径,分支管管端应加工成马鞍形,端面与主管表面间隙不大于2毫米,严禁将分支管插入主管的管孔中。
10、沿地面敷设成排管道中心距宜为80毫米。
明敷管道抱卡间距不得超过1米。
11、沿地面敷设管道进入卫生间,必须上抬避免破坏卫生间墙面防水层,也不得从门口进入卫生间。
12、建筑给水PEX、PERT、铝塑复合管道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1)暗设在墙面和楼(地)面内的管道除分水管件外,应采用整条管道,中途不应驳接支管。
(2)管道宜在吊顶、管窿、管井内暗设或嵌墙敷设,不得浇注在钢筋混凝土结构的梁、板、柱、墙内。
嵌墙敷设的管道管径不宜大于32mm。
13、自动排气阀的进水端应装设阀门。
14、高层建筑的低压流体焊接钢管管道水压试验压力不宜大于15公斤/厘米2,加厚管不宜大于24公斤/厘米2。
二、室内给排水工程1、明设生活给水钢管、铝塑复合管、不锈钢管、铜管,管道内径小于或等于32毫米,管道外表面与墙面净距宜为25—35毫米,管道内径大于32毫米,净距宜为30—100毫米。
2、建筑给水UPVC、PB、PE、PP-R管道明敷,管道外径不大于32毫米,管道外表面与墙面净距宜为15—25毫米,管道外径大于32毫米,净距宜为20-50毫米。
3、镀锌钢管管道应进行防腐处理后暗埋敷设,至少涂刷两道沥青,沥青应附着牢固,无漏涂、剥落、起泡、透底等缺陷。
若设计要求沥青涂层外缠玻璃丝布,应贴合紧密,搭接宽度均匀一致。
4、高层建筑内明敷硬聚氯乙烯排水管道,应当每层采取防止火灾贯穿措施。
(1)立管管径大于或等于110毫米时,在楼板贯穿部位应放置阻火圈或长度不小于500毫米的防火套管。
阻火圈宜设置在楼板以下,而防火套管宜设置在楼板以上。
(2)管径大于或等于110毫米的横支管与暗设立管相连时,墙体贯穿部位应设置阻火圈或长度不小于300毫米的防火套管,且防火套管的明露部分长度不宜小于200毫米。
(3)横干管穿越防火分区隔墙时,管道穿越墙体的两侧应设置阻火圈或长度不小于500毫米的防火套管。
(4)在安装硬聚氯乙烯排水管道时,应注意预留阻火圈或防火套管的安装位置。
5、明设PVC生活污水立管中心线与墙面距离宜符合表1的规定:PVC生活污水立管中心线与墙面距离表16、明设铸铁生活污水立管中心线与墙面距离宜符合表2的规定:铸铁生活污水立管中心线与墙面距离表27、初装修的卫生间和厨房内的各类管道安装,管道与墙面的距离应在正常情况下管道与墙面的距离的基础上增加10一15毫米。
8、铸铁生活污水管道的横管长度不大于1.5米时,允许不设置支架。
9、若PVC生活污水横管长度大于2米,应设置伸缩节,伸缩节间距不大于4米;若横管与立管的连接部位间的横管长度为2—4米,应设置1个伸缩节。
伸缩节应靠近合流部位且在其上流侧。
10、若给排水(热水管道除外)水平管道的穿墙部位,实际起支撑作用,可视为支点。
11、洗盆的排水栓与返水弯规格应匹配,配件齐全,且有溢水眼。
12、延时自闭冲洗阀应配防污器或阀体具有空气隔断功能。
若使用普通闸阀、截止阀、球阀,冲洗管必须装有可靠的空气隔断。
13、蹲便器的高位水箱塑料冲洗管距地1米处,应设置管卡固定。
14、蹲便器进水口的胶皮碗应绑扎两道14#铜丝或喉箍固定。
在胶皮碗上部填满干砂后,做地面面层或镶贴地砖等。
15、座便器底座不得使用水泥砂浆固定在地面上,可以使用硅酮玻璃胶固定。
16、座便器低水箱应使用防虹吸配件。
低水箱与墙面净距不大于20毫米。
17、带裙板浴盆在下水管穿过楼板处,应在楼板上留有检修口。
18、不带裙板浴盆检修门不得贴地安装,有距地20-50毫米的止水高度。
19、生活和消防合用高位水箱,应有10分钟高位消防贮水量,水箱消防给水出口与生活给水出口应有以上贮水量间距(其间距由设计确定),且生活给水出口在上,消防给水出口在下。
20、自动喷洒系统连接普通喷洒头的末端支管管径应为25毫米。
若其中横管长度超过300毫米,应加设吊架固定。
21、当自动喷洒管道的管径大于或等于50毫米,每段配水干管或配水管设置防晃支架不应少于1个;当管道改变方向时,应设置防晃支架;防晃支架的间距不应超过15米。
22、高层建筑内采用防火卷帘代替防火墙时,其防火卷帘应符合防火墙耐火极限的判定条件或在其两侧设闭式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其喷头间距不应小于2.00米。
三、室内采暖工程1、室内采暖系统不得使用非镀锌钢管。
2、采暖主管分环路部位,不得直接采用T形连接,而应采用Y形连接。
3、顶棚下和地沟内采暖立、干管连接方法,立、干管中心线与墙面距离如下:(详见图1)4、顶棚下、地沟内采暖干管固定支架应按设计要求设置,活动支架应符合《采暖卫生施工及验收规范》第2.0.12,关于“钢管管道水平安装支架最大间距”的要求,固活动支架作法如下:(详见图2)5、在考虑安装、维修方便的前提下,地沟内采暖干管尽量沿沟壁布置管道。
6、采暖及热水管道活接头,散热器的衬垫应使用符合标准要求的耐热胶垫,柱型散热器橡胶石棉垫厚度为1.5毫米,组对后垫片外露不应超过2毫米。
7、铸铁散热器应充分除锈在刷一道樟丹,一道银粉后方可进行组对;整个系统安装完毕后再刷一道银粉。
8、挂式散热器距地高度按设计要求确定,安装时保持一致,设计无明确要求时,一般为100—200毫米,但散热器上表面不得高于窗台。
9、带足柱式铸铁散热器安装,15片及以下设1个固定卡;15片以上设2个固定卡。
10、住宅工程不得使用内腔粘砂灰铸铁散热器和钢制闭式串片散热器。
每户供回水管均应加锁闭阀。
11、采用地面辐射采暖方式的分户计量采暖系统,应在每户供回水管装设热计量表。
并在分集水器上装设各房间单独控制温度的温控阀。
12、采用散热器采暖方式的分户计量采暖系统,每组散热器应装设热分配表和温控阀。
四、通风与空调工程1、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工程内的空调工程(不含通风工程)禁止采购、安装无机玻璃钢风管及配件。
2、民用建筑内的中央空调系统应设有新风系统。
新风应直接送至有人员长时间停留的房间。
例如:办公室、客房、居室、会议室、商场、餐厅等。
3、空调水系统不得使用非镀锌钢管。
4、管径小于或等于100毫米的镀锌钢管应采用螺纹连接或卡套连接;管径大于100毫米的镀锌钢管宜采用法兰连接或卡套连接。
5、空调冷(热)水管道、冷凝水管道与风机盘管采用弹性连接,接管应顺直。
若采用铜管,铜管长度应为300毫米;若采用透明塑料管,塑料管长度应为200毫米。
6、可变制冷剂流量中央空调系统,室外机、室内机的安装应符合以下规定:(1)室外机高于室内机时最大高差不得超过50m;(2)室内机高于室外机时最大高差不得超过40m;(3)室内机相互之间最大高度差不得超过15m。
7、制冷剂管道切割应使用专用切割刀具。
操作时要缓慢进行,在铜管不发生变形的情况下切断铜管。
对于管径较大的铜管,可以使用钢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