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道路运输情况以及条例
河南省交通运输安全生产管理规定
河南省交通运输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交通运输安全生产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交通运输安全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河南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结合我省交通运输安全生产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各级交通运输部门(包括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所属行业管理机构)和交通运输企业(包括公路水路运输、公路建设与养护、客货运场站、港口码头、渡口等)开展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安全生产工作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属地管理和落实“一岗双责”、管生产必须管安全和管许可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建立机构健全、责任明确、制度完善、监督到位、奖惩严明、装备经费有保障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制。
第二章交通运输部门安全监督管理第四条各级交通运输部门应当履行下列安全监管职责:(一)宣传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二)依法对交通运输企业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监督检查和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制度,督促、指导交通运输企业建立健全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三)定期分析安全生产形势,制定年度安全生产工作计划和生产安全事故预防措施,并定期向同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送安全生产工作计划和生产安全事故统计等相关信息;(四)依法查处非法生产、经营、建设活动;(五)参加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配合做好事故善后工作,落实事故处理的有关决定;(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以下各单位除履行以上职责外,还应履行下列职责:(一)公路及高速公路经营管理机构。
负责公路交通安全设施(包括路标、交通安全标志、标线、安全护栏等)的科学设置、维护与管理,以及事故多发路段和危桥的改造,确保道路安全畅通;负责对公路建设施工、养护单位的安全实施监督管理;治理公路超限超载工作。
(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负责对从事经营运输的企业、车辆、人员和汽车客运站、货运站、汽车维修行业、驾驶员培训机构的安全生产资质进行审查,并实施监督管理。
河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全省道路运输安全生产督导检查情况的通报
河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全省道路运输安全生产督导检查情况的通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交通运输厅•【公布日期】2013.08.28•【字号】豫交文[2013]561号•【施行日期】2013.08.28•【效力等级】地方工作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综合规定正文河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全省道路运输安全生产督导检查情况的通报(豫交文〔2013〕561号)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交通运输局(委):为认真贯彻落实交通运输部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安全生产一系列决策部署,8月20日-25日,省厅组织了10个督导组,由厅级干部带队,以暗访为主,对全省道路运输安全生产进行了督导检查。
现将督导检查的有关情况通报如下:一、安全生产的总体情况总体上看,全省各级交通运输部门、各运输企业能够认真贯彻落实省厅关于安全生产的部署,认真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组织领导健全有力,宣传动员保障到位,安全制度、安全责任和“一岗双责”落实较好,安全隐患排查整治、“打非治违”、“平安交通”创建等活动有序开展。
郑州市汽车中心站、开封汽车中心站、焦作豫通物流公司、周口市运输公司特运公司、周运集团项城客运公司汽车站5家单位管理规范,安全生产监管到位,运营状况良好;郑州-新乡城际公交线路豫AL3138号客车经营行为规范,安全行车制度落实到位,服务周到。
这5家单位和豫A L3138号客车应予以表扬。
但督导检查中也发现了不少问题,有些问题相当严重(见附件),最关键的是各项安全管理制度棚架,没有真正落实;对企业、对驾驶员和从业人员的管理不到位,需要采取强有力措施,加以解决。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和原因全省道路运输安全生产和安全监管工作存在的问题,归纳起来,主要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客运站“三不进站、六不出站”落实不到位,“三品”检查落实不到位,车辆例检例保落实不到位,封闭式管理落实不到位。
二是道路运输企业安全生产制度流于形式,对驾驶员的安全教育流于形式,对所属车辆的动态监管流于形式,对企业安全监管人员的管理流于形式,对道路运输安全隐患排查流于形式。
《河南省交通运输安全生产管理规定》
《河南省交通运输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交通运输安全生产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交通运输安全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河南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结合我省交通运输安全生产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各级交通运输部门(包括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所属行业管理机构)和交通运输企业(包括公路水路运输、公路建设与养护、客货运场站、港口码头、渡口等)开展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安全生产工作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属地管理和落实“一岗双责”、管生产必须管安全和管许可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建立机构健全、责任明确、制度完善、监督到位、奖惩严明、装备经费有保障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制。
第二章交通运输部门安全监督管理第四条各级交通运输部门应当履行下列安全监管职责:(一)宣传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二)依法对交通运输企业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监督检查和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制度,督促、指导交通运输企业建立健全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三)定期分析安全生产形势,制定年度安全生产工作计划和生产安全事故预防措施,并定期向同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送安全生产工作计划和生产安全事故统计等相关信息;(四)依法查处非法生产、经营、建设活动;(五)参加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配合做好事故善后工作,落实事故处理的有关决定;(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1以下各单位除履行以上职责外,还应履行下列职责:(一)公路及高速公路经营管理机构。
负责公路交通安全设施(包括路标、交通安全标志、标线、安全护栏等)的科学设置、维护与管理,以及事故多发路段和危桥的改造,确保道路安全畅通;负责对公路建设施工、养护单位的安全实施监督管理;治理公路超限超载工作。
(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负责对从事经营运输的企业、车辆、人员和汽车客运站、货运站、汽车维修行业、驾驶员培训机构的安全生产资质进行审查,并实施监督管理。
河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2024年河南省交通运输领域信用建设工作要点的通知
河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2024年河南省交通运输领域信用建设工作要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交通运输厅•【公布日期】2024.06.04•【字号】豫交法规函〔2024〕6号•【施行日期】2024.06.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河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2024年河南省交通运输领域信用建设工作要点的通知豫交法规函〔2024〕6号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交通运输局,航空港区交通运输和枢纽经济发展局,周口市港航管理局,厅直属有关单位,厅机关有关处室:为持续深化我省交通运输信用体系建设,按照交通运输部信用体系建设工作部署和省委省政府“信用河南”建设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省厅制定了《2024年河南省交通运输领域信用建设工作要点》,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2024年6月4日2024年河南省交通运输领域信用建设工作要点做好2024年河南省交通运输领域信用建设工作的总要求是: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二十届二中全会和省委十一届六次全会暨省委经济工作会议精神,深入落实党中央国务院、交通运输部关于交通运输领域信用建设和省委省政府“信用河南”建设的决策部署,贯彻落实2024年全省交通运输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健全制度规范、加强信用监管、创新信用应用,推进信用与业务深度融合,加快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切实保护市场主体合法权益,优化行业营商环境,建设统一开放的交通运输市场,为加快建设交通强省提供有力支撑和保障。
一、加强顶层设计,健全制度规范1.加强制度建设。
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信用体系建设最新政策精神,依据交通运输部有关文件要求,规范我省交通运输信用管理。
进一步完善我省道路运输、安全生产领域信用监管制度,研究起草《河南省道路运输企业信用管理实施细则》,修订《河南省道路运输“两客一危”经营者安全生产分级分类动态监管办法(试行)》。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道路运输管理体制改革的意见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道路运输管理体制改革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12.28•【字号】豫政办[2011]140号•【施行日期】2012.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综合规定正文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道路运输管理体制改革的意见(豫政办〔2011〕140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为深化我省交通运输管理体制改革,进一步提高道路运输管理水平,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就我省道路运输管理体制改革提出以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改革的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服务人民群众出行和经济社会发展为根本目的,以转变机构职能、创新管理方式、优化队伍结构、提高管理水平为主线,明确职能职责,完善体制机制,强化道路运输行业管理,加强和规范管理队伍建设,促进道路运输业健康发展,促进现代综合交通枢纽和物流中心建设,为中原经济区建设提供强有力的运输保障。
(二)改革目标。
建立职能明确、运转高效、统一规范、监管有力的道路运输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统一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设置,完善人事管理制度,全面提高道路运输管理队伍依法行政能力、市场监管能力和公共服务能力,规范道路运输市场秩序,保障道路运输安全和应急运输,实现道路运输管理与现代道路运输业发展相适应、相协调。
(三)基本原则。
一是坚持精简高效、积极稳妥的原则;二是坚持管办分离、事企分开的原则;三是坚持政府主导、分级负责的原则;四是坚持公平公正、和谐稳定的原则。
二、改革的主要内容(一)加强道路运输行业管理。
强化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行政管理职能,使其依法承担道路运输业和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的管理工作,剥离其承担的生产经营性职能。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要推进依法治运,强化道路运政执法管理,加强道路运输市场管理,打击非法营运,维护道路运输市场秩序,保障道路运输安全。
(二)理顺道路运输管理体制。
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河南省省级交通运输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河南省省级交通运输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交通厅•【公布日期】2022.01.20•【字号】豫财建〔2022〕5号•【施行日期】2022.01.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河南省省级交通运输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豫财建〔2022〕5号各省辖市财政局、交通运输局,济源示范区财政金融局、交通运输局,各县(市)财政局、交通运输局: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河南省交通运输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快推进全省现代综合交通体系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以及《河南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河南省交通运输领域省与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豫财建〔2020〕10号)的等文件精神,我们研究制定了《河南省省级交通运输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予以印发,请按规定执行。
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交通运输厅2022年1月20日河南省省级交通运输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河南省交通运输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快推进全省现代综合交通体系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共河南省委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河南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文件要求,按照《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交通运输厅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河南省邮政管理局关于印发河南省交通运输领域省与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豫财建〔2020〕10号)的有关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河南省省级交通运输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交通专项资金),是指省财政厅通过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转移支付省级留成部分、车辆购置税收入补助地方资金、政府债券资金等途径安排,纳入省级公共财政预算,用于全省高速公路、普通干线公路、农村公路、道路运输管理和道路运输场站、城市公共交通发展、内河水运以及综合交通等领域的财政资金。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河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贯彻执行情况汇报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河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贯彻执行情况的汇报县人大检查团:按照县人大通知要求,我代表县人民政府,把我县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河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法条例》的情况,向县人大检查团作以简要汇报:今年5月1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河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法条例》(以下简称“一法一例”)已经正式实施。
这“一法一例”充分体现了以人为本、与民方便的原则,与每一个行人、驾驶员和家庭都有着密切的关系。
它给中国老百姓带来了对人的生命的尊重、对守法公民的尊重以及对交通执法人滥用职权的惩戒。
“一法一例”的颁布实施,对于维护道路交通秩序,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保护人身安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的财产安全及其他合法权益,提高通行效率都具有非常重要的规范、制约和指导作用。
一、贯彻实施“一法一例”的基本情况县政府十分重视“一法一例”的学习、宣传和贯彻落实工作,加大了法律法规的宣传和行政监督执法工作的力度,把这项工作纳入了重要日程,摆上了重要位置,做到了学习、宣传、落实有计划、有步骤、有行动。
切实保证了“一法一例”在县域内的宣传普及和贯彻实施。
(一)加强领导,加大“一法一例”的学习宣传力度。
一是成立组织,加强对“一法一例”贯彻实施的领导。
县政府及道路交通职能部门高度重视“一法一例”的贯彻实施工作。
交通、公安、农机等部门都专门成立“一法一例”贯彻实施领导小组,由局长亲自挂帅,主管副局长具体组织实施,召开了专门会议进行详细的安排和部署,都把贯彻实施“一法一例”工作纳入了重要日程。
二是组织交通法规的理论学习,提高实际应用能力。
“一法一例”颁布之初,县政府就把“一法一例”的学习工作放在了首位,组织交通、公安、农机部门干部认真进行了学习,使每一位行政执法干部都能在较短的时间内熟知法律法规内容,深刻理解法律法规的真正内涵,提高应用法律法规的实际能力。
交通、公安、农机等职能部门也都召开了专项会议和培训班,组织工作本系统工作人员认真学习“一法一例”,做到了全员参与,透彻领会,强化训练、提高应用。
河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交通运输行政强制行为规范和文书格式的通知-豫交文[2012]359号
河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交通运输行政强制行为规范和文书格式的通知正文:---------------------------------------------------------------------------------------------------------------------------------------------------- 河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交通运输行政强制行为规范和文书格式的通知(豫交文〔2012〕359号)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扩权县(市)交通运输局(委),厅直属有关单位,厅机关各处室:为做好《行政强制法》贯彻实施工作,严格规范我省交通运输行政强制行为,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省厅研究制定了《河南省交通运输行政强制行为规范(试行)》和《河南省交通运输行政强制文书格式(试行)》,现印发给你们。
《河南省交通运输行政强制行为规范(试行)》和《河南省交通运输行政强制文书格式(试行)》适用于我省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系统,自发布之日起使用。
请各有关单位做好本行为规范和文书格式的宣传培训和贯彻工作。
实施交通运输行政强制、制作交通运输行政强制文书必须严格按照本文附件规定,文书使用和填写严格参照《河南省交通运输行政强制文书使用和填写说明》。
强制文书作为执法案卷的附件归档,或者单独立卷归档。
各级各单位在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省厅政策法规处反馈。
随文附《省级交通运输行政强制职权梳理一览表10(暂行)》,供各有关单位清理行政强制职权时参考。
附件:1.河南省交通运输行政强制行为规范(试行)2.河南省交通行政强制文书格式(试行)3.河南省交通运输行政强制文书使用和填写说明(试行)4.省级交通运输行政强制权梳理一览表(暂行)二O一二年五月二十一日附件1:河南省交通运输行政强制行为规范第一条为规范交通运输行政强制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结合我省交通运输行政执法实际,制定本规范。
《河南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草案)》
《河南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机构与职责第三章公路路产管理第四章公路相关区域管理第五章超限运输管理第六章监督检查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路路政管理,保障公路完好、安全和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国道、省道、县道、乡道的公路路政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公路路政管理应当遵循“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综合治理、依法行政”的原则。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公路路政管理工作的领导,依法履行公路保护职责。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公安、国土资源、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和城乡建设、林业、水利、工商、质检、安监等部门,依照各自职责,积极配合做好公路路政管理工作。
第五条公路受国家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损坏、非法占用或者非法利用公路、公路用地及公路附属设施。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爱护公路、公路用地及公路附属设施的义务,有权检举和控告破坏、损坏公路、公路用地、公路附属设施和影响公路安全的行为。
第二章机构与职责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公路路政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设置同一的公路路政管理机构,该机构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公路路政管理工作。
公路路政管理机构行使公路路政管理职能所需经费纳入省级人民政府财政预算。
第七条公路路政管理人员的配备由省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按照“精干高效”的原则,结合本行政区域公路的行政等级、技术等级、里程和当地经济发展水平等实际情况报请省级人民政府综合确定。
第八条公路路政管理机构的职责:(一)宣传、贯彻执行公路路政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二)实施公路路政巡查;(三)保护路产;(四)公路相关区域管理;(五)超限运输管理(六)管理公路养护作业现场秩序;(七)参与公路工程交工、竣工验收;(八)依法查处各种违反路政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案件;(九)组建公路突发事件路政应急队伍,定期开展应急演练。
河南省道路运输条例
河南省道路运输条例(1994年12月27日河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发展道路运输事业,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道路运输市场,保护运输经营者及服务对象的合法权益,促进本省经济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机动车和非机动在道路上从事营业性旅客运输、货物运输、运输车辆维修和搬运装卸、运输辅助业。
城市公共客运交通,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不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道路运输实行多种经济成份并存,协调发展,保护正当竞争,禁止非法经营。
第四条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履行法定义务,提供优质服务,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道路运输事业。
县级以上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的道路运政管理机构,具体履行本条例规定的管理职责。
迪六条公安、城建、农机管理、工商行政管理、物价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协同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做好道路运输管理工作。
第七条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应尽职尽责,秉公执法,严格依法办事。
第八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营业性道路运输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二章运输管理第九条本条例所称的营业性道路运输,是指以营利为目的,为社会提供运输劳务,向服务对象收取费用的道路运输。
申请从事营业性道路运输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道路运输业户开业技术经济等条例。
第十条从事营业性道路旅客运输、货物运输和客运站(场)经营,实行许可证制度。
申请从事营业性道路旅客运输、货物运输和客货运站(场)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应向当地市(地)、县(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提交开业申请书。
受理申请的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下列规定进行审查,在十五日做出许可或者不许可的决定:(一)符合同级人民政府批准的道路运输规划;(二)符合道路运输市场需要,便利公众;(三)具备与其经营种类、项目和范围相适应的设备、设施、资金、专业人员,并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河南省道路运输条例
河南省道路运输条例
佚名
【期刊名称】《河南省人民政府公报》
【年(卷),期】1995(000)003
【摘要】河南省道路运输条例(1994年12月27日河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3号《河南省道路运输条例》已经河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大会议于1994年12月27日审议通过,观予公布,...
【总页数】5页(P27-31)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27.612.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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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道路运输条例【范本模板】
河南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三次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道路运输市场秩序,规范道路运输经营行为,保障道路运输安全,保护道路运输有关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本省道路运输业的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适用本条例。
道路运输经营包括旅客运输、货物运输以及相关业务.提倡一城一交的管理体制,一城一交的城市公交客运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道路运输实行多种经济成份并存,协调发展,鼓励规模化、集约化经营,保护正当竞争,禁止地区保护和非法经营。
第四条鼓励发展乡村道路运输,满足广大农民生活、生产及出行的需要。
第五条省交通主管部门主管全省道路运输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的道路运输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道路运输管理工作.第六条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根据社会经济发展和市场需求,制定本行政区域内道路运输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第七条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应当遵守诚实信用、公平竞争的原则,依法经营.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实施道路运输行政管理,应当遵守公平、公正、公开和便民的原则,依法行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或者妨碍道路运输经营者依法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不得非法干预或者妨碍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依法实施道路运输行政管理。
第二章运输管理第八条本条例所称道路运输经营,是指为社会提供服务或为生产经营服务,计入生产经营成本或以抵债、划拨等各种方式发生费用结算的经营活动。
第九条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应当符合国家、行业或地方标准规定的道路运输业开业条件.从事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货物运输经营、运输站(场)经营、货运代理及信息服务、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动车维修经营和综合性能检测站,实行行政许可制度。
第十条申请从事道路运输的经营者,应当按规定向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交开业申请及相关资料.受理申请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根据下列规定进行审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规定的期限内做出许可或者不许可的决定:(一)符合本行政区域内道路运输业发展规划;(二)符合道路运输市场需求,便利公众;(三)具备与其经营种类、项目和范围相适应的合格的场地、设备、设施、专业人员等资格条件;(四)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
河南省高速公路条例(2023年)
河南省高速公路条例(2023年)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3.03.29•【字号】河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号•【施行日期】2023.06.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路正文河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号)《河南省高速公路条例》已经河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于2023年3月29日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3年6月1日起施行。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3年3月29日河南省高速公路条例(2023年3月29日河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规划建设第三章监督管理第四章运营服务第五章优势再造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高速公路建设和管理,保障高速公路的质量、安全、畅通和智慧运营,促进枢纽经济建设,服务人民群众美好出行需求,实现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高速公路的规划、建设、养护、服务、经营、使用和管理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全省高速公路工作。
省高速公路管理机构负责全省高速公路运营管理、联网收费等工作。
设区的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高速公路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等工作。
第四条省公安机关主管全省高速公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公安机关高速公路交通管理部门负责高速公路交通秩序管理、交通事故处理等工作。
第五条省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财政、自然资源等有关部门和高速公路沿线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在投资主体进入、招标投标、土地征收和使用以及施工保障等方面,支持高速公路建设。
第六条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安机关应当密切配合,建立高速公路路警联动体系,健全路警联动管理工作机制,完善路警联动协作措施,保障高速公路安全畅通。
河南省道路运输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序号
违法种类
法律依据
违法程度
违法行为表现形式 1.超越许可事项从事道路客运 经营3个月以上或4次以上的 2.虽取得货运、危货经营许可 但未取得道路客运经营许可 的,擅自从事道路客运经营 3 个月以上或4次以上的 3.存在违法行为被群众举报、 媒体曝光、造成交通安全责任 事故、阻挠执法部门正常执法 等严重情节,社会影响恶劣, 造成危害后果的
11
序号
违法种类
法律依据
违法程度
违法行为表现形式 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 销等无效许可证从事客运站经 营且存在违法行为被群众举报 、媒体曝光、造成交通安全责 任事故、阻挠执法部门正常执 法等严重情节,社会影响恶 劣,造成危害后果的
处罚标准
6
严重
7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 运输条例》第 66 条、《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 管理规定》第 85 条:违 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 超越许 可事 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 项从事 客运 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 站经营 止经营;有违法所得 的,没收违法所得,处 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 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 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 元的,处2万元以上5万
轻微
一般
违法所得 2 万元以 上的,处违法所 未取得道路客运经营许可,擅 得2倍的罚款 自从事道路客运经营 1 个月以 下或2次的 违法所得不足 2 万 元的,处 3 万元的 罚款 1
序号
违法种类
法律依据
违法程度
违法行为表现形式
处罚标准
较重
违法所得2万元 的,处违法所得 3 1.未取得道路客运经营许可, 倍以上 5 倍以下的 擅自从事道路客运经营 3 个月 罚款 以下或3次的 2.在车站等旅客集散地专门从 违法所得不足 2 万 事的 元的,处 3 万元以 上 5 万元以下的罚 款 违法所得 2 万元以 上的,处违法所 得 5 倍以上 10 倍以 下的罚款
河南省道路运输条例-河南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33号]
河南省道路运输条例正文:----------------------------------------------------------------------------------------------------------------------------------------------------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3号)《河南省道路运输条例》已经河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于1994年12月27日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1995年3月1日起施行。
1994年12月27日河南省道路运输条例(1994年12月27日河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发展道路运输事业,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道路运输市场,保护运输经营者及其服务对象的合法权益,促进本省经济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在道路上从事营业性旅客运输、货物运输、运输车辆维修和搬运装卸、运输辅助业。
城市公共客运交通,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不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道路运输实行多种经济成份并存,协调发展,保护正当竞争,禁止非法经营。
第四条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履行法定义务,提供优质服务,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道路运输事业。
县级以上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的道路运政管理机构,具体履行本条例规定的管理职责。
第六条公安、城建、农机管理、工商行政管理、物价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协同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做好道路运输管理工作。
第七条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应尽职尽责,秉公执法,严格依法办事。
第八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营业性道路运输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二章运输管理第九条本条例所称的营业性道路运输,是指以营利为目的,为社会提供运输劳务,向服务对象收取费用的道路运输。
河南省交通行政处罚标准1
2.虽取得旅游、包车客运经营许可
但未取得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许可的
客车,擅自从事班车客运经营3个 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
月以下或3次的
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2
使用失效伪 造 、 变 造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被 注 销 等 无 》第64条、《道路旅客运输及客 3 效 的 道 路 客 运站管理规定》第84条:违反本 运 许 可 证 件 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 从 事 道 路 客 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 运经营的
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的,处违 法所得5倍以上7倍以下的罚款
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3万 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的,处违
拒不改正且存在违法行为被群众举 法所得8~10倍罚款
5
特别严 重
报、媒体曝光、造成交通安全责任 事故、阻挠执法部门正常执法等严 重情节,社会影响恶劣,造成危害
后果的
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4万
第三章 河南省道路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序 号
违法种类
法律依据
违法程 度
违法行为表现形式
处罚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第64条、《道路旅客运输及客
运站管理规定》第84条:违反本
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
未 取 得 道 路 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
客 运 经 营 许 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
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的,处违
事 客 运 站 经 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
营
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
一般
1.日发送旅客300人次以下的 2.违法时间在1个月以下的
法所得,处
法所得2倍的罚款
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2万 元的罚款
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河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改进和加强普通干线公路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河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改进和加强普通干线公路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河南省交通运输厅•【公布日期】2016.06.12•【字号】豫发改基础〔2016〕755号•【施行日期】2016.06.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道路交通管理正文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河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改进和加强普通干线公路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豫发改基础〔2016〕755号各省辖市、直管县(市)发展改革委、交通运输局(委):为贯彻落实国家简政放权要求,健全我省普通干线公路财权、事权、责权相统一的建设管理机制,我委会同省交通运输厅研究制定了《关于改进和加强普通干线公路建设管理的办法》。
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河南省交通运输厅2016年6月12日关于改进和加强普通干线公路建设管理的办法为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完善投融资政策促进普通公路持续健康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豫政办〔2012〕96号),进一步简政放权,转变政府职能,改进和加强全省普通干线公路建设管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一、明确普通干线公路建设管理职责普通干线公路是主要为公众出行提供普遍、非收费交通基本公共服务的干线公路,按其在公路路网中的地位分为普通国道和普通省道。
普通干线公路是全省公路网的重要组成部分,属公共基础设施,对统筹城乡区域协调发展,保障和改善民生,加快实现中原崛起、河南振兴、富民强省具有重要作用。
建设和维护好普通干线公路是各级政府履行公共服务职能的重要内容。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政府是辖区内普通干线公路建设和管理的责任主体,负责筹措建设资金、组建或选定项目法人、组织项目实施等工作,并对工程质量、安全、资金进行管理和监督。
省交通运输厅负责协调督导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完成普通干线公路建设任务,并对普通干线公路发展进行行业管理。
河南省道路旅客运输管理办法
客运站为经营者发售客票、行包票的营业收入,应按双方协议定期结算,不得拖欠。
第四十四条 客运站必须加强客运服务质量管理,并应执行国家和本省有关客运服务质量标准,为旅客和进站经营者提供优质服务。
第四十五条 客运站必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制度,配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监督员、消防及治安人员,严格执行客车进站检验合格报班制度,维护站内治安秩序,保障旅客生命财产、车站和车辆安全。
第二章 开业、停业、歇业管理
第八条 道路客运经营实行许可证制度。申请从事道路客运的单位或个人,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道路客运业户开业技术经济条件,并按照下列规定办理开业手续。
(一)持当地乡(镇)以上人民政府或主管单位的证明,向县级以上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提交开业申请书,并填写道路客运开业申请表。
(二)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道路运输规划、道路客运市场需要、国家规定的道路客运业户开业技术经济条件,对申请进行审查,经审查符合条件的,应在15日内发给《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应在15日内予以答复。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域内道路客运事业。
县级以上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的道路运政管理机构,具体履行本办法规定的管理职责。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做好本行政区域内旅客运输的组织、协调工作,确保旅客运输的安全畅通。
第七条 公安、城建、工商行政管理、物价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协同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做好道路客运管理工作。
未经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不得擅自设置客运站和营运性客运停车场。
第三十六条 客运站营运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设置醒目的站名标牌;
(二)在售票处和候车室公布班次时刻表、里程票价表和旅客运输规则;
河南省道路运输条例
河南省道路运输条例(1994年12月27日河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根据1997年1月16日河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河南省道路运输条例〉的决定》修正 2007年12月3日河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修订)河南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道路运输市场秩序,保障道路运输安全,保护道路运输有关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道路运输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道路运输经营以及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的,适用本条例。
城市公共客运交通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不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鼓励发展农村道路运输,满足广大农民的生产和生活需要。
第四条县级以上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的道路运输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道路运输管理工作。
公安、建设、工商行政管理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道路运输管理工作。
第五条道路运输管理应当公平、公正、公开和便民。
从事道路运输经营以及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的,应当依法经营,诚实守信,公平竞争。
鼓励道路运输企业实行规模化、集约化经营,使用环保、节能型运力,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垄断道路运输市场。
第二章运输管理第六条申请从事道路运输经营以及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的,应当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规定的条件,并依法向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交开业申请及资料。
受理申请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
予以许可的,向申请人颁发由省统一印制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许可证明。
申请人凭经营许可证办理工商登记手续。
从事道路运输经营以及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的有关从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取得相应的资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第七条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将其拥有的经营车辆向车籍所在地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注册登记,办理车辆营运证并随车携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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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道路运输情况以及条例为了维护道路运输市场秩序,保障道路运输安全,保护道路运输有关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道路运输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结合河南省实际,制定该条例。
下面我们一起来了解下吧!河南道路运输发展概况河南省地处中原,自古以来素有“九州腹地、十省通衢”之称,独特的地理位置和四通八达的公路、铁路交通运输网,决定了河南在全国综合运输框架中起着承东启西、连南贯北的陆路交通核心枢纽作用。
优越的交通区位优势也为河南发展现代运输业提供了得天独厚的条件和广阔的空间。
一、河南道路运输近三十年发展情况1978年之前,河南的道路运输发展较慢。
以1978年为例,全省仅有汽车6.03万辆,其中客车1.04万辆,货车4.99万辆。
实施改革开放后,河南按照国家的方针政策较早开放道路运输市场,鼓励全社会办交通,道路运输业得到快速发展,运输车辆迅速增长。
到20xx年底,河南民用汽车达84.7万辆,轮胎式拖拉机172万辆。
其中营运汽车24.4万辆(营运客车5.6万辆,货车18.8万辆),营运拖拉机169万辆。
营运车辆年完成客、货运输量分别达7.99亿人次和5.15亿吨,年均以4.7%和5.6%的速度增长;客、货运周转量分别达353.7亿人公里和363.9亿吨公里,平均每年递增6.4%和9.7%。
20xx年以来,河南道路运输行业不断壮大,稳步发展,服务经济社会发展能力不断提升。
到“xx”末,全省营运车辆达到135.1万辆(其中客车5.1万辆,货车130万辆),比“十五”末增长98.7%;出租车发展到6万辆,城市公交车1.9万辆。
机动车维修企业2.7万家,驾培机构635家,为社会提供就业岗位267.5万个,客货运场站2253个。
道路运输生产能力明显提升。
以20xx年为例,全省道路运输完成客运量18.4亿人次,客运周转量1211.2亿人公里,同比增长16.1%和17.5%;完成货运量22亿吨,货运周转量5949亿吨公里,同比增长20.1%和22.4%。
道路运输保障能力和服务水平有了明显增强,特别是在春运、“黄金周”以及突发事件、重大活动的运输保障中,道路运输充分发挥比较优势,优异地完成了各项保障任务。
二、河南道路运输行业取得的主要成就(一)城乡客运一体化稳步发展。
一是按照省委、省政府打造中原城市群的部署,坚持“高规格配置、高质量服务、高水平管理、低票价运营”的基本方针和“方便人民出行、服务经济发展”的原则,全力推进城际公交发展。
20xx年来,先后开通了郑州-开封、新乡、焦作、许昌等10条城际公交线路和30多条市县间公交线路,极大地促进了城市间的商品流通和经济文化交流,有力地推进了我省经济社会和中原城市群的快速发展。
二是加快农村客运网络化建设步伐,大力推进“新农巴士”工程,认真落实“一县一网一公司”的农村客运发展模式。
20xx年,全省新增农村客运线路107条,延伸线路218条,新增农村客运车辆1083台,使全省农村客运班线达4201条、客运车辆达2.17万辆。
全省乡镇通客车率达100%,行政村通客车率显著提高。
(二)现代物流业快速发展。
近年来,河南省积极培育物流发展龙头企业,逐渐形成了豫鑫物流、省公路港、郑州金象物流、万里物流、长通物流、双汇物流等一批集道路运输、仓储、货运代理和信息配载于一体的专业化物流运输企业,从而带动了传统货运业的升级改造。
以建设物流信息系统为基础,积极构建现代物流网络,建立完善了河南公共物流信息系统——“八挂来网”。
目前,系统平台已覆盖了全国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
(三)行业监管不断加强。
近几年,全省先后开展了道路客运、危险货物、驾驶员培训、出租汽车、货运和物流市场专项治理整顿工作,共查处违规经营车辆约1.9万台次,清理“黑车”300余台,清理沉淀客运线路500余条,整改危货运输企业56户、驾校110家,清退不合格危货运输52辆,取缔违规经营货运代理企业23家、驾校6家。
同时开展企业质量信誉考核,促进了行业服务水平和质量信誉的提高。
(四)科技信息化建设稳步推进。
经过多年努力,在全省建立完善了运输管理计算机信息系统——“运政网”,实现了数据的实时传输和统一管理,规范了运政业务的办理。
搭建了重点营运车辆GPS监控平台,对全省7120多辆长途客车和8520多辆危险品运输车辆实现了动态监管。
建立了集出行咨询、办证服务、公路求救和执法投诉为一体的96520道路运输公共服务热线,使运政工作真正做到了寓管理于服务之中,受到社会好评。
三、河南道路运输近期发展规划根据我省道路运输发展面临的形势和要求,全省道路运输系统在“xx”开局之年,进一步明确道路运输工作的指导思想、工作目标、重点任务,并将其概括为“16334工程”,即坚持一个发展思路,围绕六大目标,打造三大体系,构建三大支撑,夯实四大保障。
其中明确指出,“xx”道路运输发展的总体思路是,以科学发展为宗旨,以协调发展为主题,以转变发展方式为主线,紧紧围绕建设小康社会和中原经济区的总体战略目标,加快发展战略的调整,强力推进城乡客运一体化进程,加大传统货运业的改造力度,完善安全监管体系,加快运输信息化建设,促进运输业全面转型升级,推进道路运输实现低碳发展,努力建设安全、畅通、便捷、绿色、高效的道路运输体系。
河南省道路运输条例20xx年修订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道路运输市场秩序,保障道路运输安全,保护道路运输有关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道路运输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道路运输经营以及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的,适用本条例。
城市公共客运交通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不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鼓励发展农村道路运输,满足广大农民的生产和生活需要。
第四条县级以上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的道路运输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道路运输管理工作。
公安、建设、工商行政管理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道路运输管理工作。
第五条道路运输管理应当公平、公正、公开和便民。
从事道路运输经营以及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的,应当依法经营,诚实守信,公平竞争。
鼓励道路运输企业实行规模化、集约化经营,使用环保、节能型运力,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垄断道路运输市场。
第二章运输管理第六条申请从事道路运输经营以及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的,应当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规定的条件,并依法向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交开业申请及资料。
受理申请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
予以许可的,向申请人颁发由省统一印制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许可证明。
申请人凭经营许可证办理工商登记手续。
从事道路运输经营以及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的有关从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取得相应的资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第七条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将其拥有的经营车辆向车籍所在地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注册登记,办理车辆营运证并随车携带。
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技术规范使用、维护运输车辆,并按规定定期接受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和技术等级评定,不得使用技术性能和技术等级不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
第八条道路运输经营者以及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经营者合并、分立、增设或者变更名称、经营范围、办理车辆过户等,应当到原许可机关依法办理变更手续。
客运经营者暂停、终止经营的,应当提前三十日向原许可机关提出申请,对不妨碍社会公共利益的,原许可机关应当予以批准;经批准暂停、终止的客运经营者应当在运输站(场)公告,并交回经营证牌。
第九条道路运输经营者以及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经营者应当公布服务内容、费目费率,执行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的道路运输价格和收费标准,使用税务部门监制的发票、车票。
道路运输经营者以及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经营者应当依法纳税,并按国家和省人民政府规定缴纳相关的交通规费。
第十条道路运输经营者以及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经营者不得超出核定的许可范围经营,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揽客、揽货、垄断货源,不得欺行霸市、干扰他人正常经营。
第十一条道路运输经营者以及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经营者应当严格执行安全管理法律、法规,主要负责人对安全工作全面负责。
道路运输经营者以及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经营者发生重、特大交通事故或安全生产事故,应当在规定时间内上报车籍所在地交通主管部门,不得隐瞒不报或迟延报告。
第十二条道路运输经营者以及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经营者应当定期向当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报送道路运输统计资料。
第十三条对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下达的抢险、救灾、军事等紧急道路运输任务,车属单位和个人必须服从统一调度和安排;对因执行紧急道路运输任务而受到经济损失的,由当地人民政府依法给予补偿。
第三章旅客运输第十四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旅客运输线路、班次、站点及经营区域实行统一管理、分级审批。
涉及设置或调整停靠站点的,应征得有关部门同意,并向公众告知。
第十五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根据客运市场需求,加强对客运市场和热点营运线路的管理。
同一客运线路、旅游线路有三个以上申请人时,可以通过招投标的形式作出许可决定。
取得旅客运输经营权的经营者应当按照承诺的服务质量提供服务,不得擅自转让旅客运输经营权。
第十六条客运线路的经营期限为四到八年。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作出经营许可时,应当明确具体的经营期限。
经营期限届满需要延续经营的,应当重新提出申请。
第十七条旅客运输车辆应当在车体外部适当位置喷印经营者单位名称并标明核载人数。
旅客运输车辆应当在车厢内明显位置悬挂或者张贴客运线路标志牌和里程票价表,并公示监督电话。
出租汽车应当装置营业标志牌,张贴租价标准和投诉电话号码,配置并正确使用里程计价器。
第十八条班线客运经营者应当进站经营,按照许可的线路、班次、站点运行,在规定的站点上下旅客,不得中途甩客,不得随意更换车辆或者将旅客转交他人运送。
包车客运经营者应当按照约定的起讫地和线路运行,除执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下达的紧急包车任务外,其线路一端应当在车籍所在地,不得招揽包车合同外的旅客乘车。
出租汽车经营者应当按乘客指定的目的地,选择合理的线路行驶,不得故意绕行;显示“空车”标志的出租汽车不得拒载。
第十九条客运经营者应当根据旅客支付的票款,即时交付旅客相应的车票,并按客票标明的班次、时间、站点运送旅客。
因客运经营者的原因造成旅客漏乘、误乘的,客运经营者应当按照旅客意愿安排改乘或退票。
客运经营者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在运输过程中发生侵害旅客人身、财产安全的违法行为。
当违法行为发生时,司乘人员应当及时报警,积极救助。
客运经营者应当保持车辆清洁、卫生。
旅客进站、乘车,不得携带易燃、易爆、危险品,并接受对易燃、易爆、危险品的检查。
第二十条从事旅客运输的车辆,技术等级和类型等级应当符合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