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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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解读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解读
• 第15条是对公开载体的规定,政府公报、政府网站、报刊、广播、电视等都可 以成为信息公开的载体。
• 第16条是对查阅场所的要求,要求各级人民政府在档案馆、图书馆设置政府信 息的公开查阅点,还可根据需要因地制宜设置方便公众查阅的场所。
• 第17条是公开的责任分配,原则是行政机关制作的信息,谁制作谁公开;行 政机关获取的信息,谁保存谁公开;法律、法规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道德经》第65章
民之难治,以其智多。
信息公开的内容写入法律的驱动力
1、信息化的迅速发展
托勒夫:“信息化浪潮是上帝送给中国的礼物, 这是中国和世界同步的难得机会”
适应信息化社会发展的需要,国务院于2001年成立了信息。
中办、国办于2002年8月5日 转发的17号文件《国家信息化领导小组关于我国电 子政务建设指导意见》指出,“各级政务部门要加快政务信息公开的步伐。”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解读
吕梁市委党校计算机培训中心 陈建珍
一《条例》制定的背景和渐出 二《条例》基本结构和主要内容的阐释 三《条例》实施的意义及对政府的影响
一、《条例》制定的背景和渐出
(一)《条例 》制定的背景 封建社会实行信息不公开的愚民政策 “民可使由之,不可使知之”
“古之善为道者,非以明民,将以愚之。 故以智治国,国之 贼;不以智治国,国之福”
• 第19条是对公开目录和指南的要求。
• 编制政府信息公开目录要求全面梳理、列及政府信息,有利于提高政府信息 管理的水平,也方便群众按图收集,找到自己需要的信息。
• A、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应当包括:
• 1、机构职能 • 机构基本信息、机构法定职责、领导信息、内设机构、下属单位 • 2、法规文件 • 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公共资源配置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意见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公共资源配置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意见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公共资源配置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办公厅•【公布日期】2017.12.19•【文号】国办发〔2017〕97号•【施行日期】2017.12.19•【效力等级】国务院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公共资源配置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意见国办发〔2017〕9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的通知》等文件要求,为进一步推进公共资源配置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经国务院同意,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不断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重要部署要求,推进公共资源配置决策、执行、管理、服务、结果公开,扩大公众监督,增强公开实效,努力实现公共资源配置全流程透明化,不断提高公共资源使用效益,维护企业和群众合法权益,为稳增长、促改革、调结构、惠民生、防风险作出贡献,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二、主要任务本意见所称公共资源配置,主要包括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保障性住房分配、国有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出让、政府采购、国有产权交易、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等社会关注度高,具有公有性、公益性,对经济社会发展、民生改善有直接、广泛和重要影响的公共资源分配事项。

各地区、各部门要根据区域、行业特点,进一步明确本地区、本行业公共资源配置信息公开范围,细化公开事项、内容、时限、方式、责任主体、监督渠道等,纳入主动公开目录清单。

(一)突出公开重点。

1.住房保障领域。

在项目建设方面,主要公开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规划建设方案、年度建设计划信息(包括建设计划任务量、计划项目信息、计划户型)、建设计划完成情况信息(包括计划任务完成进度、已开工项目基本信息、已竣工项目基本信息、配套设施建设情况)、农村危房改造相关政策措施执行情况信息(包括农村危房改造政策、对象认定过程、补助资金分配、改造结果);在住房分配方面,主要公开保障性住房分配政策、分配对象、分配房源、分配程序、分配过程、分配结果等信息。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2019)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2019)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2019)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建设法治政府,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组织领导。

国务院办公厅是全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全国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办公厅(室)是本行政区域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本行政区域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实行垂直领导的部门的办公厅(室)主管本系统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并指定机构(以下统称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具体职能是:(一)办理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事宜;(二)维护和更新本行政机关公开的政府信息;(三)组织编制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四)组织开展对拟公开政府信息的审查;(五)本行政机关规定的与政府信息公开有关的其他职能。

第五条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应当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遵循公正、公平、合法、便民的原则。

第六条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准确地公开政府信息。

行政机关发现影响或者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和经济管理秩序的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的,应当发布准确的政府信息予以澄清。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积极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逐步增加政府信息公开的内容。

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政府信息资源的规范化、标准化、信息化管理,加强互联网政府信息公开平台建设,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平台与政务服务平台融合,提高政府信息公开在线办理水平。

第九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对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监督,并提出批评和建议。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办法-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45号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办法-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45号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办法正文:---------------------------------------------------------------------------------------------------------------------------------------------------- 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45号)《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办法》已经2009年10月27日省人民政府第4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省长周强2009年11月16日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组织领导。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办公厅(室)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本行政区域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办公厅(室)的统一指导、协调、监督下开展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实行垂直领导的部门在上级主管部门的领导和所在地人民政府统一指导、协调下开展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实行双重领导的部门在所在地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开展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并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指导。

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应当指定机构具体负责本级人民政府、本部门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并将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与其他业务工作一并考核。

第三条行政机关拟发布的政府信息涉及其他行政机关的,应当经该行政机关确认;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由拟发布该信息的行政机关报请本级人民政府办公厅(室)协调解决。

第四条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应当遵循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则。

行政机关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真实、准确。

对流传的虚假或者不完整的政府信息,与该信息有关的行政机关应当及时通过新闻发布会、媒体等澄清。

必要时,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主管部门报告有关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2007年4月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2号公布2019年4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1号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建设法治政府,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组织领导。

国务院办公厅是全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全国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办公厅(室)是本行政区域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本行政区域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实行垂直领导的部门的办公厅(室)主管本系统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并指定机构(以下统称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具体职能是:(一)办理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事宜;(二)维护和更新本行政机关公开的政府信息;(三)组织编制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四)组织开展对拟公开政府信息的审查;(五)本行政机关规定的与政府信息公开有关的其他职能。

第五条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应当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遵循公正、公平、合法、便民的原则。

第六条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准确地公开政府信息。

行政机关发现影响或者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和经济管理秩序的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的,应当发布准确的政府信息予以澄清。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积极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逐步增加政府信息公开的内容。

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政府信息资源的规范化、标准化、信息化管理,加强互联网政府信息公开平台建设,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平台与政务服务平台融合,提高政府信息公开在线办理水平。

江苏省实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实施细则有哪些内容?

江苏省实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实施细则有哪些内容?

江苏省实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实施细则有哪些内容?一、围绕深化改革推进公开(一)进一步推进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公开。

要在全面公开省、市、县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的基础上,实行清单动态管理,方便公众获取和监督。

做好省政府部门取消、下放行政审批事项公开和权力清单标准化建设工作。

建立省职业资格目录清单管理制度,及时向社会公布并纳入国家统一目录清单。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是保障我国公民以及合法组织能够依法获得相关信息,不仅如此政府的信息公开是面向人民、政府机关、社会组织等等诸多场所,所以这个政策对我们是有相当大的好处的,接下来我们来看一下江苏省实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实施细则有哪些内容。

▲江苏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一、围绕深化改革推进公开(一)进一步推进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公开。

要在全面公开省、市、县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的基础上,实行清单动态管理,方便公众获取和监督。

做好省政府部门取消、下放行政审批事项公开和权力清单标准化建设工作。

建立省职业资格目录清单管理制度,及时向社会公布并纳入国家统一目录清单。

(省审改办、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按职责分工分别牵头落实)(二)推进市场监管公开透明。

落实《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双随机抽查机制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等有关要求,依法公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明确抽查依据、主体、内容、方式等,及时公布抽查结果和查处情况,实行“阳光执法”。

重点推进保障性住房、产品质量、生态环境、旅游市场、知识产权、安全生产等方面的监管执法信息公开,公开监管执法的依据、内容、标准、程序和结果。

(省有关部门负责落实)加快完善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和省公共信用信息系统,实现信息归集共享,向社会公示企业严重违法失信信息,公示信息抽查结果、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信息。

积极做好各级政府信用信息与“信用中国”网站对接工作,推动信用信息互联共享。

省各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应将对企业作出的行政许可准予、变更、延续、撤销以及行政处罚等信息通过市场监管信息平台和省公共信用信息系统进行归集和公示。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原则有哪些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原则有哪些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原则有哪些第一,所谓“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是一个通俗的说法,不是法言法语。

《条例》第5条的表述是:“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应当遵循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则。

”第二,这一通俗的说法总体上是符合法律本意的,但需要作具体的辨别和界定。

我国政府对公民信息公开,那么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原则有哪些呢?具体的原则有五个,遵循原则才能对人民带来详尽可行的效果,信息公开不仅作为政府的一种办事制度,而且它是对公开实践中的所反映的一些问题。

下面我们就一起来了解关于政府信息公开要遵循的原则。

政府信息公开的原则有哪些?(一)权利原则草案之所以明确规定公众有获得政府信息的权利,而不仅仅只是将信息公开当作政府机关的一种办事制度,主要是针对目前各种形式的公开实践中所反映的问题.如果信息公开仅仅只是一种办事制度,就意味着政府信息可以公开,也可以不公开,随意性比较大,实施中缺乏保障与制约.将信息公开当作一项权利处理,不但与大部分国家和地区的惯例相符,而且也使整个制度设计更加具有可操作性.因此,本条规定是整部条例的基础和基石. 在一些国家与地区,很长的时间内也未曾将信息公开当作公众的一项权利进行处理,其结果是制度的实施效果非常不理想,并招致大量的批评,如欧盟与新西兰等.(二)公开原则在我们长期的行政管理实践中,对于政府机关所拥有或控制的信息,似乎已经形成了一种思维定势或习惯,好象不公开是原则,公开反倒是例外或者是一种恩赐.正因为如此,严重地制约了政务公开的步伐.由于政府信息公开实践中的一个最大难题在于合理地确定公开与不公开的范围,为避免传统思维方式的影响,避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以各种借口扩大不公开的范围,架空政府信息公开制度,有必要将公开作为原则确立下来.在总则部分确立这么一条原则的主要作用在于,使公众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对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确立新的认识,改变思维方式与工作方式.同时,在条例的未来实施中,可以以这条原则为指导,解决疑难案件和问题,并在制定其他法律时,体现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的基本精神.(三)利益平衡原则我国宪法规定,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公众行使知情权的过程中,随时都会与其他权利和利益发生一定的冲突,规定利益平衡原则,是为了保证更有效地行使知情权.当然,利益平衡原则不得随意解释或适用为限制或剥夺当事人的信息权,所谓其他的社会公共利益应该是有特定含义的,是例外中所保障的利益.(四)不收费原则随着信息社会的来临与信息经济价值的突显,政府部门借手中垄断的信息寻租的现象已经非常普遍.实践中,有的政府机关直接利用手中的信息吃,拿,卡,要,有的则通过各种间接方式谋取不当利益.如果放任政府机关借信息牟利,或者变相抬高获得信息的成本,都会影响信息公开制度的实施,增加公众获得信息的成本,因此,有必要将免费作为一项原则确立下来,即政府机关不得借信息谋取利益,不能根据信息本身的价值收费.但是,为了减轻政府机关的负担,也为了杜绝各种不合理的申请行为,还必须由申请人承担检索,复制与寄送信息的成本费用.(五)自由使用原则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的市场化原则或者自由使用原则,即申请人获得政府信息后可以以市场化的方式对信息进行再加工或其他形式的商业开发.对于这种再开发行为,政府机关不得禁止或者进行任何形式的限制,也不得主张政府信息的版权保护或类似保护. 各国的实践证明,信息化与信息产业的发展,必须借助于市场机制的力量,仅仅依靠政府机制不可能最有效地促进信息的自由流动.通过市场机制,不但可以保证信息来源的多样性和各种信息之间的有效整合,还可以通过竞争提升信息服务的水平和质量,满足不同层次的信息需求.因此,我们认为应该将市场化原则作为一项基本原则规定在条例的总则部分,允许申请人对政府信息进行商业开发或利用。

我国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研究

我国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研究

我国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研究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和进步,政府信息公开制度越来越受到人们的重视。

政府信息公开制度是政府向社会公开政府信息和行政行为的一种制度安排,是现代政府治理的重要内容之一。

我国政府信息公开制度近年来也得到了不断加强和改进,但仍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

本文将对我国政府信息公开制度进行深入研究,分析其现状、问题和发展趋势。

一、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的现状我国政府信息公开制度起步较晚,但在改革开放的大背景下,政府信息公开制度逐步完善。

2007年7月1日,我国首次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该条例规定了政府信息公开的范围、公开的程序和方式,明确了公开的原则和要求。

2008年5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颁布了《关于人民法院司法信息公开的规定》,并自2008年10月1日起正式实施。

自此,我国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开始在全国范围内逐渐得到推行和实施。

目前,我国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已经涵盖了各级政府和行政机关,并在一定程度上加强了政府对信息的公开度和透明度。

政府信息公开在我国社会生活中已经成为常态化的制度要求,各级政府和行政机关也逐渐重视信息公开工作,建立并健全了相关的政策法规和制度机制。

政府信息公开的范围也在不断扩大,不仅包括行政机关产生的文件、资料和数据,还包括公共服务、公共资源的有关信息,以及政府采购、政府投资等领域的信息。

尽管我国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在不断完善和深化,但也面临着一些问题和挑战。

政府信息公开的主体责任不明确。

虽然我国已经颁布了相关的法律法规和制度规定,但在实际操作中,政府信息公开的主体责任并不清晰,政府对信息公开的重视程度和具体落实情况存在差异。

有些政府部门或机关对信息公开工作不够重视,导致信息公开工作的效果不理想。

政府信息公开的方式和途径不够多样化。

目前,政府信息公开主要通过政府网站和行政机关门户网站进行,但这种方式存在一定的局限性,无法充分满足社会公众对信息的需求。

政府信息公开的途径也不够灵活,缺乏与时俱进的技术手段和工具,使得信息公开的方式相对单一和机械。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2022最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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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条例2022最新政府信息公开条例2022最新随着我国政治体制改革的深入推进,公民对政府信息公开的需求越来越强烈,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修改也成为一个重要议题。

经过多次讨论和修改,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在2022年进行了最新的修改和发布。

下面是政府信息公开条例2022最新的介绍。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条例旨在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政府信息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并规范政府信息公开活动,加强政府信息的管理和保护。

第二条政府信息公开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信的原则,依法保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信息。

第三条本条例适用于中央、地方各级行政机关及其所属机构,包括但不限于政府部门、事业单位、企业、团体等各类机构。

第二章信息公开的范围第四条政府信息公开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一)行政管理类信息,包括政策文件、管理规章、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方面的信息;(二)公共服务类信息,包括社会保障、医疗、教育等方面的信息;(三)行政经济类信息,包括财政预算、税收征收、资源配置和项目管理等方面的信息;(四)环境和资源类信息,包括环境监测、资源调查和管理、生态保护等方面的信息;(五)安全和社会治安类信息,包括执法活动、安全防范、社会调查等方面的信息;(六)其他与公共利益有关的信息。

第三章信息公开的方式第五条政府信息公开应当采取多种方式,满足不同主体对信息的需求。

(一)主动公开:政府部门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工作需要,定期公开内部管理规定、政策文件、统计数据等信息。

(二)自主申请:任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通过书面、口头、网络等方式向政府机关申请政府信息公开。

(三)公开答复:政府机关应当自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答复申请者,并给出具体的理由和依据。

(四)阶段公开:涉及到重要决策、热点问题、突发事件等方面的信息,政府机关应当按照阶段、程序性公开原则,逐步公开相关信息。

第四章信息公开的程序第六条政府信息公开应当遵循以下程序:(一)提出申请: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可以自由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申请应当明确要求公开的内容和目的,并提供申请人的姓名、地址和联系方式。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意见【精品范文】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意见【精品范文】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意见为有利于贯彻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积极稳妥地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经国务院同意,现就条例施行中的若干问题提出以下意见:一、关于政府信息公开管理体制问题(一)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各部门(单位)要在本级人民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的统一指导、协调、监督下开展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二)实行垂直领导的部门(单位)要在其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单位)的领导下,在所在地地方人民政府统一指导、协调下开展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实行双重领导的部门(单位)要在所在地地方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开展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同时接受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单位)的指导。

二、关于建立政府信息发布协调机制问题(三)各级人民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要组织、协调有关行政机关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发布协调机制,形成畅通高效的信息发布沟通渠道。

行政机关拟发布的政府信息涉及其他行政机关的,要与有关行政机关沟通协调,经对方确认后方可发布;沟通协调后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由拟发布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报请本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协调解决。

(四)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发布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重大传染病疫情、重大动物疫情、重要地理信息数据、统计信息等政府信息,要严格按照规定权限和程序执行。

三、关于发布政府信息的保密审查问题(五)行政机关在制作政府信息时,要明确该政府信息是否应当公开;对于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的,要报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单位)或者同级保密工作部门确定。

(六)行政机关要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及其实施办法等相关规定,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凡属国家秘密或者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不得公开。

(七)对主要内容需要公众广泛知晓或参与,但其中部分内容涉及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应经法定程序解密并删除涉密内容后,予以公开。

信息公开条例

信息公开条例

信息公开条例
《信息公开条例》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法规》的一部分,于2007年4月
21日由国务院正式发布施行,旨在提高公共信息公开水平,加强信息公开管理,
开创信息公开全面开放的新局面。

《信息公开条例》共六章,内容涵盖政府机关信息公开的基本原则及重要内容,以及信息公开实施中应当遵循的规定和原则。

该条例规定,政府机关应当根据公共利益,将其生产、经营及其它活动中获知的关于国家、社会和民生的有关事项的文件,及有关政府机关的工作情况等信息,按照规定向社会公开。

另外,《信息公开条例》规定,有限制信息公开的必要时,政府机关应当依照
有关规定,在依法公开的基础上,适当应用合理的限制。

此外,政府机关应当及时准确地回应社会公众对信息公开的要求,对违反《信息公开条例》规定,拒不公开信息或者要求提供虚假信息的行为,应当依法处理,并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或者给予行政处罚。

实施《信息公开条例》,可以有效的完善公共信息公开体系,有力的开拓政府
信息公开整体环境,加强政府精神对待社会公众提出查询或者获取信息需求,及优化政务信息服务资源配置及服务绩效,进而同步促进政府治理效能的提升,从而确保社会民生有效保障。

综上所述,《信息公开条例》不仅是实施和更新行政法规的重要组成部分,同
时还是实施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和推动社会信息共享的有力工具,其实践和原则对于开拓公共治理新局面、推动社会发展具有积极重要作用。

只有坚持依法行政,科学管理,真诚服务,积极推广《信息公开条例》,充分利用这部法规,广泛优化政府信息公开服务,才能真正营造建立起全面透明的良好的政府气氛,为我国的政府治理带来有力的发展推动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1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1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1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公布日期】2019.04.03•【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1号•【施行日期】2019.05.15•【效力等级】行政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1号现公布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自2019年5月15日起施行。

总理李克强2019年4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2007年4月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2号公布2019年4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1号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建设法治政府,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组织领导。

国务院办公厅是全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全国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办公厅(室)是本行政区域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本行政区域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实行垂直领导的部门的办公厅(室)主管本系统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并指定机构(以下统称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具体职能是:(一)办理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事宜;(二)维护和更新本行政机关公开的政府信息;(三)组织编制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四)组织开展对拟公开政府信息的审查;(五)本行政机关规定的与政府信息公开有关的其他职能。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2019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2019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2019修订)时效性:现行有效发文机关:国务院文号:国务院令第711号发文日期:2019年04月03日施行日期:2019年05月15日现公布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自2019年5月15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建设法治政府,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组织领导。

国务院办公厅是全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全国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办公厅(室)是本行政区域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本行政区域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实行垂直领导的部门的办公厅(室)主管本系统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并指定机构(以下统称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具体职能是:(一)办理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事宜;(二)维护和更新本行政机关公开的政府信息;(三)组织编制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四)组织开展对拟公开政府信息的审查;(五)本行政机关规定的与政府信息公开有关的其他职能。

第五条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应当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遵循公正、公平、合法、便民的原则。

第六条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准确地公开政府信息。

行政机关发现影响或者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和经济管理秩序的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的,应当发布准确的政府信息予以澄清。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积极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逐步增加政府信息公开的内容。

【府办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的意见(001)

【府办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的意见(001)

【府办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的意见关于做好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的意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自2018年5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施行以来,各地区、各部门在受理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过程中遇到一些新的情况。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工作实践,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准确把握《条例》第十三条内涵《条例》的立法本意是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提高政府工作透明度,促进依法行政,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

公开政府信息应当遵循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则。

为此,《条例》第九条明确了政府信息主动公开的4项基本要求,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当重点主动公开的15类政府信息;第十二条还规定了乡(镇)人民政府应当重点主动公开的8类政府信息。

《条例》还设置了依申请公开制度,以满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

为规范依申请公开工作,《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8]36号)第十四条规定,行政机关对申请人申请公开与本人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无关的政府信息,可以不予提供;对申请人申请的政府信息,如公开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按规定不予提供,可告知申请人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的范围。

二、准确把握政府信息的适用范畴《条例》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行政机关向申请人提供的政府信息,应当是正式、准确、完整的,申请人可以在生产、生活和科研中正式使用,也可以在诉讼或行政程序中作为书证使用。

因此,行政机关在日常工作中制作或者获取的内部管理信息以及处于讨论、研究或者审查中的过程性信息,一般不属于《条例》所指应公开的政府信息。

信息公开条例

信息公开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修订)来源:中国政府网日期:2019-04-16 16:28字号:【大中小】视力保护色: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1号现公布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自2019年5月15日起施行。

总理李克强2019年4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2007年4月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2号公布2019年4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1号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建设法治政府,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组织领导。

国务院办公厅是全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全国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办公厅(室)是本行政区域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本行政区域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实行垂直领导的部门的办公厅(室)主管本系统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并指定机构(以下统称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具体职能是:(一)办理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事宜;(二)维护和更新本行政机关公开的政府信息;(三)组织编制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四)组织开展对拟公开政府信息的审查;(五)本行政机关规定的与政府信息公开有关的其他职能。

第五条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应当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遵循公正、公平、合法、便民的原则。

第六条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准确地公开政府信息。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日期】2008.05.13•【文号】银办发[2008]115号•【施行日期】2008.05.1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2008年5月13日银办发[2008]115号)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各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现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08]36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请遵照执行。

一、切实加强对政务公开工作的组织领导。

把推进政务公开作为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一项重要工作来抓,加快政务公开工作机构的能力建设,加强主动公开,做好依申请公开,完善监督保障,落实政务公开工作必要的经费,确保政务公开工作不断深入开展。

二、抓紧健全政务公开信息发布沟通协调机制。

一方面加强人民银行系统内各单位、各部门之间的沟通协调,另一方面加强与地方政府及系统外相关部门的沟通协调,保证对外公开信息内容的准确性。

三、认真做好政务公开信息的保密审查。

要按照“既要主动探索,又要稳妥推进”的原则,进一步增强风险防范意识和能力,注重发挥法律部门、保密部门的作用,建立严格的审查机制,加强风险防范和控制;确实把握不准的内容,要主动向上级部门请示。

四、组织开展“政务公开宣传月”活动。

按照《2008年全国政务公开工作要点》(中纪办发[2008]10号文印发)有关要求,将5月15日至6月15日定为人民银行“政务公开宣传月”。

各单位要参照总行的宣传口径,结合本辖区实际,本着经济、实用的原则,通过多种形式向社会公众宣传人民银行政务公开工作成效。

同时,各单位要及时通过“政务公开”专用邮箱将宣传素材和活动开展情况上报总行政务公开办公室,总行将以适当的形式组织系统宣传报道。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及其司法解释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及其司法解释

[打印] [返回]国务院令(第492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已经2007年1月17日国务院第16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5月1日起施行。

总理温家宝二○○七年四月五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促进依法行政,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组织领导。

国务院办公厅是全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全国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办公厅(室)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本行政区域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并指定机构(以下统称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具体职责是:(一)具体承办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事宜;(二)维护和更新本行政机关公开的政府信息;(三)组织编制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四)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查;(五)本行政机关规定的与政府信息公开有关的其他职责。

第五条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应当遵循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则。

第六条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准确地公开政府信息。

行政机关发现影响或者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管理秩序的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的,应当在其职责范围内发布准确的政府信息予以澄清。

第七条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发布协调机制。

行政机关发布政府信息涉及其他行政机关的,应当与有关行政机关进行沟通、确认,保证行政机关发布的政府信息准确一致。

关于做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建议都有哪些

关于做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建议都有哪些

关于做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建议都有哪些政府信息公开机制不完善。

从整体工作开展情况来看,政府信息公开供给与公众信息获取需求之间,仍然存在着较大的差距,主要表现在(1)一些部门尚未建立起政府信息发布机制(2)在财政预算与决算报告、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集中采购等依法属于政府主动公开的重点领域仍然存在着公开不及时、形式不规范、内容不具体等问题。

政府的信息公开制度是我国建设法治政府的一项内容,虽然经过多年的努力已取得不错的进展,但是这项制度在实施过程中仍有不少问题存在。

为此各地区的政府部门积极开展做好信息公开工作的征求意见,以完善政府信息公开制度。

那么▲做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建议都有哪些内容呢?对于此问题的回答,小编觉得的先从其存在的问题开始说起。

▲一、存在的问题及现状1、政府信息公开机制不完善。

从整体工作开展情况来看,政府信息公开供给与公众信息获取需求之间,仍然存在着较大的差距,主要表现在:(1)一些部门尚未建立起政府信息发布机制,或者已经建立起的,又缺乏具有操作性细化规定,影响了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开展;(2)在财政预算与决算报告、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集中采购等依法属于政府主动公开的重点领域,仍然存在着公开不及时、形式不规范、内容不具体等问题;(3)部分部门不重视信息公开,不尊重申请人的查阅权利,有的甚至还引发行政诉讼,并被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公开,严重影响了政府的公信力和法治政府建设。

2、政府信息公开渠道不畅通。

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政府信息分为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两种形式,但是,由于部分部门缺乏信息公开工作机制,面对群众申请公开往往不知所措,以致公开渠道不畅通,主要表现在:(1)公民申请信息公开的渠道不畅通,有些政府机关将申请途径仅局限于书面形式,或者仅局限于快递、电子邮件等,对于公众以电话等其他方式提出的信息公开申请不予答复,或者不受理网络申请,使得申请形式单一;同时,在受理信息公开申请时,仍存在过度收集个人信息、要求申请人提供额外证明材料等情况,给公民带来不必要的负担,变相提高了依申请公开的门槛;(2)存在未按法定期限答复、答复内容不完整、或者未按申请人要求的形式进行答复的情形,使得政府信息公开流于形式,当事人难以获得相关信息;(3)存在拒绝答复,且不说明理由,或者以不合法理由,拒绝答复等情形。

关于规范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办理程序的意见

关于规范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办理程序的意见

关于规范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办理程序的意见为进一步规范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办理工作,更好地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促进法治政府、服务型政府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等有关规定,现就规范我省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办理程序提出如下意见。

一、接收(一)接收主体。

各级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接收本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本机关其他内设机构或人员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应及时转交给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信访部门收到申请人向本级政府提交信息公开申请的,应及时转交给本级政府办公室(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

(二)接收渠道。

各级行政机关应当把“政府网站申请”“邮政寄送”“当面提交”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主要渠道。

为进一步方便申请人,优化政府服务,各级行政机关还可拓展其他接收渠道。

行政机关应当将本单位所开通的申请接收渠道及具体的使用注意事项,在政府信息公开指南中专门说明并向社会公布,并对已经专门说明并公告的申请接收渠道承担相应法律义务。

行政机关没有按照上述要求专门说明并公告的,应当充分尊重申请人的选择。

(三)接收规范。

1﹒对申请人通过政府网站申请的,在申请人成功提交申请后,政府网站应提供电子回执或短信通知,告知申请人答复期限及查询索引。

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应及时查收。

2﹒对申请人采取邮政寄送方式申请的,行政机关信件收发机构负责接收。

对邮寄给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信件,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及时取件,信件收发机构与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应做好交接登记。

对邮寄给行政机关或行政机关负责人的信息公开申请,信件处理人员应及时退信件收发机构,由信件收发机构转交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信件收发机构与信件处理人员、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分别做好交接登记。

3﹒对申请人当面提交申请的,行政机关应尽可能安排在配备监控记录设备的固定场所接收。

接收人员应文明礼貌地接待申请人,在查验申请人身份信息后,接收申请人提交的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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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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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有利于贯彻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积极稳妥地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经国务院同意,现就条例施行中的若干问题提出以下意见:
一、关于政府信息公开管理体制问题
(一)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各部门(单位)要在本级人民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的统一指导、协调、监督下开展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二)实行垂直领导的部门(单位)要在其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单位)的领导下,在所在地地方人民政府统一指导、协调下开展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实行双重领导的部门(单位)要在所在地地方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开展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同时接受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单位)的指导。

二、关于建立政府信息发布协调机制问题
(三)各级人民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要组织、协调有关行政机关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发布协调机制,形成畅通高效的信息发布沟通渠道。

行政机关拟发布的政府信息涉及其他行政机关的,要与有关行政机关沟通协调,经对方确认后方可发布;沟通协调后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由拟发布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报请本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协调解决。

(四)根据法律、行zd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发布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重大传染病疫情、重大动物疫情、重要地理信息数据、统计信息等政府信息,要严格按照规定权限和程序执行。

三、关于发布政府信息的保密审查问题
(五)行政机关在制作政府信息时,要明确该政府信息是否应当公开;对于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的,要报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单位)或者同级保密工作部门确定。

(六)行政机关要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及其实施办法等相关规定,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凡属国家秘密或者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不得公开。

(七)对主要内容需要公众广泛知晓或参与,但其中部分内容涉及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应经法定程序解密并删除涉密内容后,予以公开。

(八)已经移交档案馆及档案工作机构的政府信息的管理,依照有关档案管理的法律、行zd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四、关于主动公开政府信息问题
(九)各级行政机关特别是国务院各部门(单位)、各省(区、市)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单位)要建立健全政府信息主动公开机制,增强工作的主动性和实效性。

要充分利用政府网站、政府公报等各种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及时公开政府信息,并逐步完善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及网上查询功能,为公众提供优质服务。

(十)因政府机构改革不再保留的部门(单位)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由继续履行其职能的部门(单位)负责。

五、关于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问题
(十一)国务院各部门(单位)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单位)要切实做好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工作。

要采取多种方式,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申请公开政府信息。

特别是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单位)、县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单位)、乡(镇)人民政府,直接面向基层群众,要充分利用现有的行政服务大厅、行政服务中心等行政服务场所,或者设立专门的接待窗口和场所,为人民群众提供便利,确保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得到及时、妥善处理。

省(区、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门(单位)在做好本行政机关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工作的同时,要加强对下级政府和部门(单位)的指导。

国务院办公厅不直接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十二)行政机关要按照条例规定的时限及时答复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当事人。

同时,对于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能够在答复时提供
具体内容的,要同时提供;不能同时提供的,要确定并告知申请人提供的期限。

在条例正式施行后,如一段时间内出现大量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行政机关难以按照条例规定期限答复的,要及时向申请人说明并尽快答复。

(十三)对于同一申请人向同一行政机关就同一内容反复提出公开申请的,行政机关可以不重复答复。

(十四)行政机关对申请人申请公开与本人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无关的政府信息,可以不予提供;对申请人申请的政府信息,如公开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按规定不予提供,可告知申请人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的范围。

六、关于监督保障问题
(十五)国务院各部门(单位)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抓紧制订完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办法,明确考核的原则、内容、标准、程序和方式。

要建立社会评议制度,把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纳入社会评议政风、行风的范围,并根据评议结果完善制度、改进工作。

(十六)国务院各部门(单位)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单位)要建立健全分层级受理举报的制度,及时研究解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反映出来的问题。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向本级监察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对本级监察机关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的处理不满意的,可向上一级业务主管部门、监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

(十七)国务院各部门(单位)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准备工作的通知》的要求,落实业务经费,加强队伍建设。

(十八)国务院各部门(单位)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条例的规定,结合本部门(单位)、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施行条例的具体办法,保证条例的各项规定得到落实。

七、关于公共企事业单位的信息公开工作
(十九)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单位)要按照条例的要求,把公共企事业单位的信息公开纳入本部门(单位)信息公开工作的总体部署,在20*年10月底前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积极推动公共企事业单位的信息公开工作。

同时,要加强对各省(区、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工作指导,把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工作全面推向深入。

(二十)公共企事业单位要以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心的内容为重点,切实做好信息公开工作。

要创新公开形式,拓展公开渠道,完善公开制度,全面提高公开工作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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