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规则(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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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规则

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规则

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证在用压力容器定期检验工作的质量,确保压力容器安全运行,防止事故发生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以下简称《容规》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属于《容规》适用范围的压力容器的年度检查和定期检验。

其中,在用罐车(以下简称罐车)的年度检查和定期检验,除附合本规则正文的有关要求外,还应当照本规则附件一《移动式压力容器定期检验附加要求》的规定。

在用医用氧舱(以下简称医用氧舱)的年度检查和定期检验应当按本规则附件二《医用氧舱定期检验要求》的规定。

第三条年度检查,是指为了确保压力容器在检验周期内的安全第四条压力容器定期检验工作包括全面检验和耐压试验。

(一)全面检验是指压力容器停机的检验。

全面检验应当由而实施的运行过程中的在线检查,每年至少一次。

固定式压力容器的年度检查可以由使用单位的压力容器专业人员进行,也可以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核准的检验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机构)持证的压力容器检验人员进行。

其检验周期为:1、安全状况等级为1、2级的,一般每6年一次;2、安全状况等级为3级的,一般每3~6年一次;3、安全状况等级为4级的,其检验周期由检验机构确定。

压力容器安全状况等级的评定规则第五章进行。

(二)耐压试验是指压力容器全面检验后,所进行的超过最高工作压力的液压试验或者气压试验。

每两次全面检验期间内,原则上应当进行一次耐压试验。

当全面检验、耐压试验和年度检查在同一年度进行时,应当依次进行全面检验、耐压试验和年度检查,其中全面检验已经进行的项目,年度检查时不再重复进行。

对无法进行或者无法按期进行全面检验、耐压试验的压力容器,按照《容规》第138条规定执行。

第五条压力容器一般应当投用满3年时进行首次全面检验。

下次的全面检验周期,由检验机构根据本次全面检验结果按照本规则第四条的有关规定。

(一)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压力容器,全面检验周期应当适当缩短:1.介质对压力容材料的腐蚀情况不明或者介质对材料的腐蚀速率每年大于0。

TSG-R7004-2013-《压力容器监督检验规则》监检规标准宣贯

TSG-R7004-2013-《压力容器监督检验规则》监检规标准宣贯

3.监检现状与责任追究的双重压力,取消过于刚性吗?人员能力要求提高 ——现象分析,如假的材料质量证明书的讨论
落地拨高
2017/8/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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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修订原则
1.适应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及安全技术规范的原则
2.坚持监督检验属于法定检验的原则
3.强调企业是产品质量的主体责任者原则 4.基于产品质量计划(或检验计划)确定监检项目的原则 5.提高监督检验有效性、可操作性原则 6.质量保证体系实施状况监控常态化原则 7.方便企业、服务企业发展的原则 8.兼顾国际发展,具有中国特色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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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条文释义——第1章 总则
本规则第二条 本规则规定了以下安全技术规范要求进行监督检验的压力容器制造、安装、 改造与重大修理的监督检验工作(以下简称监检) 。
(一)《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 R0004);
(二)《移动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 R0005); (三)《非金属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 R0001); (四)《简单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 R0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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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条文释义——第1章 总则
本规则第五条 改造与重大修理监检适用于以下情况:
(一)改变主要受压元件结构或者改变使用条件(运行参数、盛装介质、用途), 并且需要进行耐压试验的改造; (二)主要受压元件的更换、矫形、挖补,以及壳体对接接头的补焊,并且需要 重新进行焊后热处理或者耐压试验的重大修理。 第五条释义: 本条是新增条款。明确了改造与重大维修监检的适用范围 。 《固容规》和《移动规》规定了改造与重大维修含义,明确要求压力容器改 造、重大修理的施工过程,必须经过具有相应资格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进行 监督检验,未经监督检验合格的压力容器不得投入使用。《特种设备法》第二十 五条也提出了相应的要求。本条款据此要求而提出。 本条款第一条是改造,第二条为修理。 ( 1 )适用监检条件的说明,重温何时需要耐压试验和热处理;( 2 )与《固容 规》、《移动规》的差异。

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规则

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规则

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证在用压力容器定期检验工作的质量,确保压力容器安全运行,防止事故发生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以下简称《容规》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属于《容规》适用范围的压力容器的年度检查和定期检验。

其中,在用罐车(以下简称罐车)的年度检查和定期检验,除附合本规则正文的有关要求外,还应当照本规则附件一《移动式压力容器定期检验附加要求》的规定。

在用医用氧舱(以下简称医用氧舱)的年度检查和定期检验应当按本规则附件二《医用氧舱定期检验要求》的规定。

第三条年度检查,是指为了确保压力容器在检验周期内的安全第四条压力容器定期检验工作包括全面检验和耐压试验。

(一)全面检验是指压力容器停机的检验。

全面检验应当由而实施的运行过程中的在线检查,每年至少一次。

固定式压力容器的年度检查可以由使用单位的压力容器专业人员进行,也可以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核准的检验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机构)持证的压力容器检验人员进行。

其检验周期为:1、安全状况等级为1、2级的,一般每6年一次;2、安全状况等级为3级的,一般每3~6年一次;3、安全状况等级为4级的,其检验周期由检验机构确定。

压力容器安全状况等级的评定规则第五章进行。

(二)耐压试验是指压力容器全面检验后,所进行的超过最高工作压力的液压试验或者气压试验。

每两次全面检验期间内,原则上应当进行一次耐压试验。

当全面检验、耐压试验和年度检查在同一年度进行时,应当依次进行全面检验、耐压试验和年度检查,其中全面检验已经进行的项目,年度检查时不再重复进行。

对无法进行或者无法按期进行全面检验、耐压试验的压力容器,按照《容规》第138条规定执行。

第五条压力容器一般应当投用满3年时进行首次全面检验。

下次的全面检验周期,由检验机构根据本次全面检验结果按照本规则第四条的有关规定。

(一)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压力容器,全面检验周期应当适当缩短:1.介质对压力容材料的腐蚀情况不明或者介质对材料的腐蚀速率每年大于0。

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规则

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规则

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规如此第一章总如此第一条为了保证在用压力容器定期检验工作的质量,确保压力容器安全运行,防止事故发生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以下简称《容规》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如此。

第二条本规如此适用于属于《容规》适用X围的压力容器的年度检查和定期检验。

其中,在用罐车〔以下简称罐车〕的年度检查和定期检验,除附合本规如此正文的有关要求外,还应当照本规如此附件一《移动式压力容器定期检验附加要求》的规定。

在用医用氧舱〔以下简称医用氧舱〕的年度检查和定期检验应当按本规如此附件二《医用氧舱定期检验要求》的规定。

第三条年度检查,是指为了确保压力容器在检验周期内的安全第四条压力容器定期检验工作包括全面检验和耐压试验。

〔一〕全面检验是指压力容器停机的检验。

全面检验应当由而实施的运行过程中的在线检查,每年至少一次。

固定式压力容器的年度检查可以由使用单位的压力容器专业人员进展,也可以由国家质量监视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核准的检验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机构〕持证的压力容器检验人员进展。

其检验周期为:1、安全状况等级为1、2级的,一般每6年一次;2、安全状况等级为3级的,一般每3~6年一次;3、安全状况等级为4级的,其检验周期由检验机构确定。

压力容器安全状况等级的评定规如此第五章进展。

〔二〕耐压试验是指压力容器全面检验后,所进展的超过最高工作压力的液压试验或者气压试验。

每两次全面检验期间内,原如此上应当进展一次耐压试验。

当全面检验、耐压试验和年度检查在同一年度进展时,应当依次进展全面检验、耐压试验和年度检查,其中全面检验已经进展的项目,年度检查时不再重复进展。

对无法进展或者无法按期进展全面检验、耐压试验的压力容器,按照《容规》第138条规定执行。

第五条压力容器一般应当投用满3年时进展首次全面检验。

下次的全面检验周期,由检验机构根据本次全面检验结果按照本规如此第四条的有关规定。

TSG-R7001-2013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规则

TSG-R7001-2013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规则

TSG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TSG R7001-2013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规则Pressure Vessel Periodical Inspection Regulation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颁布2013年1月16日前言2009年11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以下简称特种设备局)下达修订《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规则》(以下简称定检规)的任务书,2010年1月,中国特种设备检测研究院(以下简称中国特检院)组织有关专家成立修订工作组,在北京召开第一次会议,讨论定检规修订的原则、重点内容及主要问题,并且就修订工作进行了具体分工,制定了修订工作时间表。

2010年5月,工作组在合肥召开了第二次会议,经过讨论,形成了定检规征求意见稿。

2010年6月,特种设备局以质检特}[2010]31号文征求意见。

2010年10月,工作组根据征求的意见,研究处理形成送审稿。

在修订过程中,特种设备局还多次.与工作组召开专题会议,研讨定检规修订过程中的重大问题。

2010年11月,特种设备局将送审稿提交给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技术委员会审议,工作组根据审议意见修改后形成了报批稿。

2013年1月16日,本规则由国家质检总局批准颁布。

本次修订工作的基本原则,与《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 80004)和《移动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 80005)协调一致;根据5年来的实际使用情况以及行业发展,调整、完善不适应的内容,新增加附件E非金属及非金属衬里压力容器定期检验专项要求;明确定期检验的性质、定位及检验周期的含义,按国家质检总局及信息化工作要求,统一检验结论及结论报告内容;理清使用单位、,检验机构、监察机构的义务;明确检验机构、检验人员的义务与分工;在考虑基本安全要求的基础上,建立基于损伤模式、失效模式制定针对性检验方案的思想,突出检验项目的针对性、有效性、科学性;为新检验检测技术、评定方法的应用,给出渠道;吸纳成熟的科技成果,理清与常规检验方法的关系;方便企业,服务于企业的发展;兼顾国际发展,具有中国特色;安全技术规范与相应标准协调一致,为在用设备检验标准的制定留出接口。

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规则

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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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六 章 压力容器定期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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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报人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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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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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六 章 压力容器定期检验
汇报人姓名
压力容器安全技术
6.2 定期检验方法
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属于《容规》适用范围的压力容器的年度检查和定期检验。其中,在用罐车(以下简称罐车)、在用罐式集装箱(以下简称罐式集装箱)的年度检查和定期检验,除符合本规则正文的有关要求外,还应当遵照本规则附件一《移动式压力容器定期检验附加要求》的规定。 第三条 年度检查,是指为了确保压力容器在检验周期内的安全而实施的运行过程中的在线检查,每年至少一次。固定式压力容器的年度检查可以由使用单位的压力容器专业人员进行,也可以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核准的检验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机构)持证的压力容器检验人员进行。
压力容器安全技术
6.2 定期检验方法
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规则
第四条 压力容器定期检验工作包括全面检验和耐压试验。 (一)全面检验是指压力容器停机时的检验。全面检验应当由检验机构进行。其检验周期为: 1、安全状况等级为1、2级的,一般每6年一次; 2、安全状况等级为3级的,一般3~6年一次; 3、安全状况等级为4级的,其检验周期由检验机构确定。 压力容器安全状况等级的评定按本规则第五章进行。 (二)耐压试验是指压力容器全面检验合格后,所进行的超过最高工作压力的液压试验或者气压试验。每两次全面检验期间内,原则上应当进行一次耐压试验。 当全面检验、耐压试验和年度检查在同一年度进行时,应当依次进行全面检验、耐压试验和年度检查,其中全面检验已经进行的项目,年度检查时不再重复进行。 对无法进行或者无法按期进行全面检验、耐压试验的压力容器,按照《容规》第138条规定执行。

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规则

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规则

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规则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保证在用压力容器定期检验工作的质量,确保压力容器安全运行,防 止事故发生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以下简称 《容规》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属于《容规》适用范围的压力容器的年度检查和定期检验。

其中,在用罐车(以下简称罐车)的年度检查和定期检验,除附合本规则正文的有关要 求外,还应当照本规则附件一《移动式压力容器定期检验附加要求》的规定。

在用医用氧舱 (以下简称医用氧舱) 的年度检查和定期检验应当按本规则附件二 《医 用氧舱定期检验要求》的规定。

第三条 年度检查,是指为了确保压力容器在检验周期内的安全 第四条 压力容器定期检验工作包括全面检验和耐压试验。

(一)全面检验是指压力容器停机的检验。

全面检验应当由 而实施的运行过程中的在线检查, 每年至少一次。

固定式压力容器的年度检查可以 由使用单位的压力容器专业人员进行, 也可以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以下简称 国家质检总局)核准的检验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机构)持证的压力容器检验人员进 行。

其检验周期为:1、 安全状况等级为2、 安全状况等级为3、 安全状况等级为 压力容器安全状况等级的评定规则第五章进行。

(二)耐压试验是指压力容器全面检验后,所进行的超过最高工作压力的 液压试验或者气压试验。

每两次全面检验期间内,原则上应当进行一次耐压试验。

当全面检验、耐压试验和年度检查在同一年度进行时,应当依次进行全面检验、耐 压试验和年度检查,其中全面检验已经进行的项目,年度检查时不再重复进行。

对无法进行或者无法按期进行全面检验、耐压试验的压力容器,按照《容规》第138 条规定执行。

第五条 压力容器一般应当投用满 3 年时进行首次全面检验。

下次的全面检验周 期,由检验机构根据本次全面检验结果按照本规则第四条的有关规定。

1、2 级的,一般每 6 年一次; 3 级的,一般每 3~6 年一次; 4 级的,其检验周期由检验机构确定。

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规则

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规则

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证在用压力容器定期检验工作的质量,确保压力容器安全运行,防止事故发生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以下简称《容规》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属于《容规》适用范围的压力容器的年度检查和定期检验。

其中,在用罐车(以下简称罐车)的年度检查和定期检验,除附合本规则正文的有关要求外,还应当照本规则附件一《移动式压力容器定期检验附加要求》的规定。

在用医用氧舱(以下简称医用氧舱)的年度检查和定期检验应当按本规则附件二《医用氧舱定期检验要求》的规定。

第三条年度检查,是指为了确保压力容器在检验周期内的安全第四条压力容器定期检验工作包括全面检验和耐压试验。

(一)全面检验是指压力容器停机的检验。

全面检验应当由而实施的运行过程中的在线检查,每年至少一次。

固定式压力容器的年度检查可以由使用单位的压力容器专业人员进行,也可以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核准的检验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机构)持证的压力容器检验人员进行。

其检验周期为:1、安全状况等级为1、2级的,一般每6年一次;2、安全状况等级为3级的,一般每3~6年一次;3、安全状况等级为4级的,其检验周期由检验机构确定。

压力容器安全状况等级的评定规则第五章进行。

(二)耐压试验是指压力容器全面检验后,所进行的超过最高工作压力的液压试验或者气压试验。

每两次全面检验期间内,原则上应当进行一次耐压试验。

当全面检验、耐压试验和年度检查在同一年度进行时,应当依次进行全面检验、耐压试验和年度检查,其中全面检验已经进行的项目,年度检查时不再重复进行。

对无法进行或者无法按期进行全面检验、耐压试验的压力容器,按照《容规》第138条规定执行。

第五条压力容器一般应当投用满3年时进行首次全面检验。

下次的全面检验周期,由检验机构根据本次全面检验结果按照本规则第四条的有关规定。

(一)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压力容器,全面检验周期应当适当缩短:1.介质对压力容材料的腐蚀情况不明或者介质对材料的腐蚀速率每年大于0。

压力容器的定期检验规则

压力容器的定期检验规则

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证在用压力容器定期检验工作的质量,确保压力容器安全运行,防止事故发生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以下简称《容规》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属于《容规》适用范围的压力容器的年度检查和定期检验。

其中,在用罐车(以下简称罐车)的年度检查和定期检验,除附合本规则正文的有关要求外,还应当照本规则附件一《移动式压力容器定期检验附加要求》的规定。

在用医用氧舱(以下简称医用氧舱)的年度检查和定期检验应当按本规则附件二《医用氧舱定期检验要求》的规定。

第三条年度检查,是指为了确保压力容器在检验周期内的安全第四条压力容器定期检验工作包括全面检验和耐压试验。

(一)全面检验是指压力容器停机的检验。

全面检验应当由而实施的运行过程中的在线检查,每年至少一次。

固定式压力容器的年度检查可以由使用单位的压力容器专业人员进行,也可以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核准的检验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机构)持证的压力容器检验人员进行。

其检验周期为:1、安全状况等级为1、2级的,一般每6年一次;2、安全状况等级为3级的,一般每3~6年一次;3、安全状况等级为4级的,其检验周期由检验机构确定。

压力容器安全状况等级的评定规则第五章进行。

(二)耐压试验是指压力容器全面检验后,所进行的超过最高工作压力的液压试验或者气压试验。

每两次全面检验期间内,原则上应当进行一次耐压试验。

当全面检验、耐压试验和年度检查在同一年度进行时,应当依次进行全面检验、耐压试验和年度检查,其中全面检验已经进行的项目,年度检查时不再重复进行。

对无法进行或者无法按期进行全面检验、耐压试验的压力容器,按照《容规》第138条规定执行。

第五条压力容器一般应当投用满3年时进行首次全面检验。

下次的全面检验周期,由检验机构根据本次全面检验结果按照本规则第四条的有关规定。

(一)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压力容器,全面检验周期应当适当缩短:1.介质对压力容材料的腐蚀情况不明或者介质对材料的腐蚀速率每年大于0。

《压力容器监督检验规则》(TSG R7004—2013)

《压力容器监督检验规则》(TSG R7004—2013)

《压力容器监督检验规则》(TSG R7004—2013)江苏省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验研究院缪春生2014年3月目录一、背景资料二、修订原则三、主要变化四、条文释义五、附件说明六、展望一、背景资料1.压力容器的高参数、大型化的发展趋势和安全监察理念的变化,对压力容器的本质安全要求提高了,项目表的形式难以体现监检内容。

——高强度材料使用对安全性能的影响;——新技术、新结构的使用。

2.相关安全技术规范的修改,对监检工作提出了更高要求——安全技术规范对安全要求的提高(如安全系数降低带来的变化)——《固容规》要求对焊接工艺评定过程进行监检3.监检现状与责任追究的双重压力,取消过于刚性的要求,明确监检内容的呼声。

——监检方式的讨论,驻厂吗?人员能力要求提高——现象分析,如假的材料质量证明书的讨论落地拨高二、修订原则1.适应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及安全技术规范的原则2.坚持监督检验属于法定检验的原则3.强调企业是产品质量的主体责任者原则4.基于产品质量计划(或检验计划)确定监检项目的原则5.提高监督检验有效性、可操作性原则6.质量保证体系实施状况监控常态化原则7.方便企业、服务企业发展的原则8.兼顾国际发展,具有中国特色的原则三、主要变化1.总体结构变化分为两个层次,即:正文和附件。

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通用要求第三章:制造监检基本要求第四章:安装、改造和修理监检基本要求第五章:附则附件包括了非金属容器、医用氧舱、储气井、进口容器、批量制造、质量体系评价要求和表格。

(简要说明为什么列这些附件)三、主要变化2. 理念变化—引入符合性验证(评定)的理念,监检是符合性验证过程,职责讨论:交警与代驾—采用在质量计划中确定监督检验项目的方法替代项目表—“A类、B类”两种监检方式修改为“A类、B类、C类”三种方式—质量体系实施情况抽查方式的变化三、主要变化3. 适用范围及相应内容的增加—增加:压力容器安装、修理改造监督检验;—增加:地下储气井、进口压力容器、批量制造监督检验;—增加了“采用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的监督检验要求;(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增加了“材料标记移植、组对与装配、焊接过程”等现场监督检验项目(B类)—增加了现场热处理的监检要求(第三十九条)三、主要变化4. 调整或者细化明确部分监检要求—修订将“设计图样的审查”修改为“设计文件的审查”,并明确设计文件审查的监检内容;—修改了焊接产品试件、热处理试件的监督检验要求,强调了对试件的现场检查;—修改了无损检测的监检要求—修改“安全附件”的监督检验项目修改为“安全泄放装置”—修改焊接、外观及几何尺寸、耐压试验、泄漏试验和出厂资料审查的监检要求。

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规则

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规则

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证在用压力容器定期检验工作的质量,确保压力容器安全运行,防止事故发生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以下简称《容规》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属于《容规》适用范围的压力容器的年度检查和定期检验。

其中,在用罐车(以下简称罐车)的年度检查和定期检验,除附合本规则正文的有关要求外,还应当照本规则附件一《移动式压力容器定期检验附加要求》的规定。

在用医用氧舱(以下简称医用氧舱)的年度检查和定期检验应当按本规则附件二《医用氧舱定期检验要求》的规定。

第三条年度检查,是指为了确保压力容器在检验周期内的安全第四条压力容器定期检验工作包括全面检验和耐压试验。

(一)全面检验是指压力容器停机的检验。

全面检验应当由而实施的运行过程中的在线检查,每年至少一次。

固定式压力容器的年度检查可以由使用单位的压力容器专业人员进行,也可以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核准的检验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机构)持证的压力容器检验人员进行。

其检验周期为:1、安全状况等级为1、2 级的,一般每6 年一次;2、安全状况等级为3 级的,一般每3~6 年一次;3、安全状况等级为4 级的,其检验周期由检验机构确定。

压力容器安全状况等级的评定规则第五章进行。

(二)耐压试验是指压力容器全面检验后,所进行的超过最高工作压力的液压试验或者气压试验。

每两次全面检验期间内,原则上应当进行一次耐压试验。

当全面检验、耐压试验和年度检查在同一年度进行时,应当依次进行全面检验、耐压试验和年度检查,其中全面检验已经进行的项目,年度检查时不再重复进行。

对无法进行或者无法按期进行全面检验、耐压试验的压力容器,按照《容规》第138 条规定执行。

第五条压力容器一般应当投用满3 年时进行首次全面检验。

下次的全面检验周期,由检验机构根据本次全面检验结果按照本规则第四条的有关规定(一)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压力容器,全面检验周期应当适当缩短:1•介质对压力容材料的腐蚀情况不明或者介质对材料的腐蚀速率每年大于0。

TSGR7001_2014年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规则

TSGR7001_2014年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规则

TSG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TSG R7001-2013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规则Pressure Vessel Periodical Inspection Regulation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颁布2013年1月16日前言2009年11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以下简称特种设备局)下达修订《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规则》(以下简称定检规)的任务书,2010年1月,中国特种设备检测研究院(以下简称中国特检院)组织有关专家成立修订工作组,在北京召开第一次会议,讨论定检规修订的原则、重点内容及主要问题,并且就修订工作进行了具体分工,制定了修订工作时间表。

2010年5月,工作组在合肥召开了第二次会议,经过讨论,形成了定检规征求意见稿。

2010年6月,特种设备局以质检特}[2010]31号文征求意见。

2010年10月,工作组根据征求的意见,研究处理形成送审稿。

在修订过程中,特种设备局还多次.与工作组召开专题会议,研讨定检规修订过程中的重大问题。

2010年11月,特种设备局将送审稿提交给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技术委员会审议,工作组根据审议意见修改后形成了报批稿。

2013年1月16日,本规则由国家质检总局批准颁布。

本次修订工作的基本原则,与《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 80004)和《移动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 80005)协调一致;根据5年来的实际使用情况以及行业发展,调整、完善不适应的内容,新增加附件E非金属及非金属衬里压力容器定期检验专项要求;明确定期检验的性质、定位及检验周期的含义,按国家质检总局及信息化工作要求,统一检验结论及结论报告内容;理清使用单位、,检验机构、监察机构的义务;明确检验机构、检验人员的义务与分工;在考虑基本安全要求的基础上,建立基于损伤模式、失效模式制定针对性检验方案的思想,突出检验项目的针对性、有效性、科学性;为新检验检测技术、评定方法的应用,给出渠道;吸纳成熟的科技成果,理清与常规检验方法的关系;方便企业,服务于企业的发展;兼顾国际发展,具有中国特色;安全技术规范与相应标准协调一致,为在用设备检验标准的制定留出接口。

TSGR7001-2013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规则

TSGR7001-2013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规则

TSG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TSG R7001-2013 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规则Pressure Vessel Periodical Inspection Regulation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颁布2013年1月16日前言2009年11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以下简称特种设备局)下达修订《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规则》(以下简称定检规)的任务书,2010年1月,中国特种设备检测研究院(以下简称中国特检院)组织有关专家成立修订工作组,在北京召开第一次会议,讨论定检规修订的原则、重点内容及主要问题,并且就修订工作进行了具体分工,制定了修订工作时间表。

2010年5月,工作组在合肥召开了第二次会议,经过讨论,形成了定检规征求意见稿。

2010年6月,特种设备局以质检特}[2010]31号文征求意见。

2010年10月,工作组根据征求的意见,研究处理形成送审稿。

在修订过程中,特种设备局还多次.与工作组召开专题会议,研讨定检规修订过程中的重大问题。

2010年11月,特种设备局将送审稿提交给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技术委员会审议,工作组根据审议意见修改后形成了报批稿。

2013年1月16日,本规则由国家质检总局批准颁布。

本次修订工作的基本原则,与《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 80004)和《移动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 80005)协调一致;根据5年来的实际使用情况以及行业发展,调整、完善不适应的内容,新增加附件E非金属及非金属衬里压力容器定期检验专项要求;明确定期检验的性质、定位及检验周期的含义,按国家质检总局及信息化工作要求,统一检验结论及结论报告内容;理清使用单位、,检验机构、监察机构的义务;明确检验机构、检验人员的义务与分工;在考虑基本安全要求的基础上,建立基于损伤模式、失效模式制定针对性检验方案的思想,突出检验项目的针对性、有效性、科学性;为新检验检测技术、评定方法的应用,给出渠道;吸纳成熟的科技成果,理清与常规检验方法的关系;方便企业,服务于企业的发展;兼顾国际发展,具有中国特色;安全技术规范与相应标准协调一致,为在用设备检验标准的制定留出接口。

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规则

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规则

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证在用压力容器定期检验工作的质量,确保压力容器安全运行,防止事故发生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以下简称《容规》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属于《容规》适用范围的压力容器的年度检查和定期检验。

其中,在用罐车(以下简称罐车)的年度检查和定期检验,除附合本规则正文的有关要求外,还应当照本规则附件一《移动式压力容器定期检验附加要求》的规定。

在用医用氧舱(以下简称医用氧舱)的年度检查和定期检验应当按本规则附件二《医用氧舱定期检验要求》的规定。

第三条年度检查,是指为了确保压力容器在检验周期内的安全第四条压力容器定期检验工作包括全面检验和耐压试验。

(一)全面检验是指压力容器停机的检验。

全面检验应当由而实施的运行过程中的在线检查,每年至少一次。

固定式压力容器的年度检查可以由使用单位的压力容器专业人员进行,也可以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核准的检验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机构)持证的压力容器检验人员进行。

其检验周期为:1、安全状况等级为1、2级的,一般每6年一次;2、安全状况等级为3级的,一般每3~6年一次;3、安全状况等级为4级的,其检验周期由检验机构确定。

压力容器安全状况等级的评定规则第五章进行。

(二)耐压试验是指压力容器全面检验后,所进行的超过最高工作压力的液压试验或者气压试验。

每两次全面检验期间内,原则上应当进行一次耐压试验。

当全面检验、耐压试验和年度检查在同一年度进行时,应当依次进行全面检验、耐压试验和年度检查,其中全面检验已经进行的项目,年度检查时不再重复进行。

对无法进行或者无法按期进行全面检验、耐压试验的压力容器,按照《容规》第138条规定执行。

第五条压力容器一般应当投用满3年时进行首次全面检验。

下次的全面检验周期,由检验机构根据本次全面检验结果按照本规则第四条的有关规定。

(一)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压力容器,全面检验周期应当适当缩短:1.介质对压力容材料的腐蚀情况不明或者介质对材料的腐蚀速率每年大于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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泄漏检测、壁厚监测等。一种或几种组合。 ✓ 首检很重要,一般不允许延期。要延期,执行《使用管理规则32》 ✓ 一般是原则规定,不得随意缩短或者延长检验周期,除七、八条
外。
条文要点
第七条 缩短检验周期的条件 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压力容器,定期检验周期可以适当缩短: ➢ (一)介质对压力容器材料的腐蚀情况不明或者腐蚀情况异常的; ➢ (二)具有环境开裂倾向或者产生机械损伤现象,并且已经发现
✓ 对在用压力容器,经过定期检验,根据检验发现的缺陷,由检验 机构按本规则的规定评定其安全状况等级。这样修订,就把“安 全状况等级”的含义、来源、评定等描述清楚了。
条文要点
第六条 规定检验周期 压力容器一般于投用后3年内进行首次定期检验。以后的
检验周期由检验机构根据压力容器的安全状况等级,按 照以下要求确定: ➢ (一)安全状况等级为1、2级的,一般每6年检验一次; ➢ (二)安全状况等级为3级的,一般每3年至6年检验一次; ➢ (三)安全状况等级为4级的,监控使用,其检验周期由检 验机构确定,累计监控使用时间不得超过3年,在监控使 用期间,使用单位应当采取有效的监控措施; ➢ (四)安全状况等级为5级的,应当对缺陷进行处理,否则 不得继续使用。
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规则
TSG R7001-2013
山东省特检院淄博分院
联系电话: 电子邮箱:
目 录(TSG R7001-2013)
正文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检验前的准 备工作
第三章 检验项目与 方法
第四章 安全状况等 级评定
第五章 附 则
附件A 铁路罐车、汽车罐车和 罐式集装箱定期检验专项要求
开裂的的(注1); ➢ (三)改变使用介质并且可能造成腐蚀现象恶化的; ➢ (四) 材质劣化现象比较明显的; ➢ (五)使用单位没有按规定进行年度检查的; ➢ (六)检验中对其他影响安全的因素有怀疑的。 采用“亚铵法”造纸工艺,并且无有效防腐措施的蒸球,每年
至少进行一次定期检验。 使用标准抗拉强度下限值大于或者等于540MPa低合金钢制造
停机,是一种原则规定,在目前在线检测仪器、设备、技术标准、评定方 法尚不充分的情况下,不提倡进行在线检验代替定期检验;冷库除外。
条文要点
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 第四条 工作程序 定期检验工作的一般程序,包括检验方案制定、检验前
的准备、检验实施、缺陷及问题的处理、检验结果汇总、 出具检验报告等。
条文要点
第五条 安全状况等级的描述
监察条例》、相关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的规定, 制定本规则。 ➢ 1、目的:规范压力容器定期检验工作 ➢ 2、依据:《条例》、相关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 《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 《移动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 《超高压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 《非金属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 《简单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 《医用氧舱安全管理规定》
附件B 医用氧舱定期检验专项 要求
附件C 小型制冷装置中压力容 器定期检验专项要求
附件D 长管拖车、管束式集装 箱定期检验专项要求
附件E 非金属及非金属衬里压 力容器定期检验专项要求
✓ 附录a 压力容器定期检验报告
✓ 附录b 特种设备检验意见通知 书
条文要点
第一条 目的与依据 为了规范压力容器定期检验工作,根据《特种设备安全
条文要点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规则适用于《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范围内的在用固定式压
力容器、移动式压力容器及医用氧舱的定期检验,但是不包括气 瓶。 ➢ 附件A 铁路罐车、汽车罐车和罐式集装箱定期检验专项要求 ➢ 附件B 医用氧舱定期检验专项要求 ➢ 附件C 小型制冷装置压力容器定期检验专项要求 ➢ 附件D 长管拖车、管束式集装箱定期检验专项要求 ➢ 附件E 非金属及非金属衬里压力容器定期检验专项要求 本规则第一、第二和第五章的规定适用于前款压力容器的定期检 验工作,专项要求中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超高压容器的定期检验按照《超高压容器安全技术安全监察规程》 的有关规定执行。
条文要点
第三条 定期检验的性质、定位
压力容器定期检验,是指特种设备检验机构(以下简称
检验机构)按照一定的检验周期,在压力容器停机时,
根据本规则的规定对在用压力容器安全状况所进行的符
合性验证活动。
不是诊断性检验
定期检验,是一种符合性验证活动,依据是本规则,检验时处于停机状态, 检验的目的是验证在用容器在检验时的安全状况是否符合相应安全技术规 范的基本安全要求。定期检验活动具有独立性、公正性和诚实性。
压力容器的安全状况等级分为1级至5级。对在用压力 容器,应当根据检验情况,按照本规则第四章进行评级。
✓ 压力容器的安全状况分为1级至5级(1级最高、5级最低)。在用 压力容器的安全状况等级,应当按照本规则的有关规定根据检验 发现的缺陷对使用安全的影响进行评价。
✓ 对新制造的压力容器,按照新的《压力容器使用管理规则》确定 其投用时的安全状况等级(制造资料齐全,1级进口容器由实施进 口监督检验的机构评定)。
条文要点
✓ 《条例》范围内的压力容器,但没有纳入储气井的检验, 目前执行国家局637号文。
✓ 压力容器,是指盛装气体或者液体,承载一定压力的密 闭设备,其范围规定为最高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 0.1MPa(表压),且压力与容积的乘积大于或者等于 2.5MPa·L的气体、液化气体和最高工作温度高于或者等 于标准沸点的液体的固定式容器和移动式容器;盛装公 称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2MPa(表压),且压力与容 积的乘积大于或者等于1.0MPa·L的气体、液化气体和标 准沸点等于或者低于60℃液体的气瓶;氧舱等。
条文要点
应用基于风险的检验(RBI)技术的压力容器,按照 《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7.8.3的要求确 定检验周期。
本规则附件或者其他安全技术规范对检验周期优特殊规 定的,从其规定。
✓ 固定容器、长管拖车、管束式集装箱:定期检验(全面检验); ✓ 罐车、罐式集装箱:年度检验、全面检验; ✓ 医用氧舱:年度检验、全面检验。 ✓ 监控措施:运行参数控制、应力应变监测、介质有害杂质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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