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离婚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监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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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离婚亲子关系中的儿童最大利益原则

论离婚亲子关系中的儿童最大利益原则

儿童最大利益原则包括以下具体内容:
1、保障儿童的安全。在离婚过程中,确保儿童的人身安全和心理健康是首 要任务。父母双方应避免将子女置于危险环境中,或让他们承受过大的心理压力。
2、考虑儿童的最佳利益。在决策过程中,要将儿童的利益放在首位,从儿 童的视角出发,考虑他们的需求和意愿。例如,在安排探视时间、决定抚养方式 时,应根据儿童的生活习惯、兴趣爱好以及与父母的亲密程度进行选择。
这个案例充分体现了儿童最大利益原则在离婚亲子关系处理中的重要性。通 过将抚养权判给小明母亲,法官保障了小明的生活需求和心理健康。同时,要求 父亲承担抚养费用,既保证了小明的经济权益,又让他感受到了父母的共同关爱。 此举有效减少了小明在离婚过程中的困扰和不安,有助于他的健康成长。
五、总结
在离婚亲子关系中,儿童最大利益原则至关重要。它不仅保障了儿童的权益 不受侵害,还为处理离婚事务提供了明确的指导方向。通过在实践中落实这一原 则,我们可以确保儿童的身心健康得到充分的和保护,让他们在父母离婚后的生 活中获得更多的关爱和支持。
2、决定抚养方式。抚养方式的选择对儿童的成长有着重要影响。在协议中, 应根据儿童的年龄、性格、兴趣爱好以及与父母的亲密程度等因素,协商确定最 有利于儿童成长的抚养方式。
3、给予经济支持。离婚后,父母仍有义务支持子女的成长和发展。协议中 应明确双方的经济责任,包括抚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确保子女的基本生活 需求得到满足。
4、子女心理健康。离婚过程中,儿童可能会经历情绪波动和心理压力。双 方应子女的心理健康状况,必要时可寻求专业心理咨询师的帮助,以确保子女能 健康成长。
四、案例分析
本部分将通过一个真实案例来说明贯彻儿童最大利益原则的重要性。小明因 父母长期争吵而陷入焦虑和抑郁的情绪之中。在离婚过程中,父母双方都争取小 明的抚养权,而小明则希望与母亲一起生活。为了确保小明的利益得到最大程度 的保护,法官在综合考虑后将抚养权判给了小明母亲,并要求父亲承担一定的抚 养费用。此外,法官还要求父母在离婚后共同小明的心理健康,为他提供必要的 支持和关爱。

浅析离婚案件中未成年子女抚养权与监护权的处理

浅析离婚案件中未成年子女抚养权与监护权的处理

浅析离婚案件中未成年子女抚养权与监护权的处理在审判实践中,笔者发现不少离婚案件当事人往往将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权和监护权混为一谈,有的当事人甚至在诉请或者答辩中直接提出请求要将孩子的监护权归属一方所有。

那么,当事人又该如何行使孩子抚养权和监护权,法官该如何处理?这对离婚案件而言至关重要。

笔者认为,要解决此问题,必须弄清这两者之间的区别和联系。

一、抚养权与监护权的内涵1、孩子抚养权是指父母对其子女的一种人身权利,是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保护和培养,孩子抚养权既是一种法定权利,也是一种法定义务、责任。

抚养有婚生的抚养与非婚生的抚养之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

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

第三十七条规定,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2、监护权是监护人对于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等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行为能力人的人身权益、财产权益所享有的监督、保护的身份权,是对于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和成年精神病人的合法权益实施管理和保护的法律资格。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0条规定,监护人的监护职责包括:保护被监护人的身体健康,照顾被监护人生活,管理和保护被监护人的财产,代理被监护人进行民事活动,对被监护人进行管理和教育,在被监护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或者与人发生争议时,代理其进行诉讼;第21条规定,夫妻离婚后,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无权取消对方对该子女的监护权,但是,未与该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对该子女有犯罪行为、虐待行为或者对该子女明显不利的,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取消的除外。

夫妻离婚如何处理赡养未成年子女的问题

夫妻离婚如何处理赡养未成年子女的问题

夫妻离婚如何处理赡养未成年子女的问题在夫妻离婚的过程中,处理未成年子女的赡养问题是一个关键的议题。

无论离婚的原因是什么,确保子女的健康成长和权益保护都是父母应尽的责任。

本文将探讨夫妻离婚后如何合理处理赡养未成年子女的问题,并提供一些建议。

1. 共同监护与独立监护权在离婚时,父母可以协商确定未成年子女的监护权。

一般来说,共同监护是指父母共同对孩子进行抚养、教育等照顾责任的分担。

共同监护可以确保孩子与双方父母都有亲密的关系,并能保持父母之间的通力合作。

另一方面,独立监护权则是父母中的一方仅独自负责子女的抚养与教育。

2. 赡养费的确定与支付方式赡养费是确保子女生活所需的经济来源。

父母可以协商确定赡养费的数额,并根据劳动能力、收入水平、子女的实际需求等因素进行合理分配。

通常情况下,赡养费的支付方会根据双方的经济能力来决定。

3. 教育与培养父母在离婚后,仍然需要共同承担教育孩子的责任。

无论是共同监护还是独立监护,父母都应该确保子女得到适当的教育和培养。

这包括为子女选择合适的学校、课外活动以及必要的辅导等等。

4. 探视权与交往无论监护权由一个人或是共同承担,另一方仍有权利与子女保持联系。

父母应该妥善安排子女与另一方的探视时间,并共同营造良好的交流环境。

这有助于子女能够与双方父母保持亲密的关系,并缓解离婚对他们的心理影响。

5. 调解与争议解决在处理赡养未成年子女问题时,夫妻双方应该积极寻找解决争议的方法。

在无法自行协商的情况下,可以寻求专业的调解或是法律援助。

通过法律途径解决争议将确保子女权益的保护,并减轻双方父母的矛盾。

总结起来,离婚后如何处理赡养未成年子女的问题,既关乎到孩子的权益,也涉及到双方父母的责任和义务。

通过协商确定共同监护或独立监护权,确定赡养费的数额和支付方式,以及合理安排教育、探视和交往等重要事宜,能够有效地保护子女的权益,减轻双方父母的矛盾,实现离婚后的和谐与稳定。

此外,若双方无法协商解决争议,调解或法律援助也是可行的选择。

法学论文 浅谈离婚后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监护问题

法学论文 浅谈离婚后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监护问题

目录摘要、关键词、引言 (1)一、父母离婚后未成年子女监护问题的法律规定现状 (1)二、父母离婚后未成年子女监护问题规定的缺失 (2)(一)、与我国的实际生活情况不符 (2)(二)、不与子女一起生活的父或母无法履行监护职责 (3)(三)、关于未成年子女监护的法律规定过于笼统 (3)(四)、父母离婚后未成年子女监护的法律规定存在一些疏漏 (5)(五)、缺乏完善的监护制度和执行机构 (5)(六)、继父母对继子女监护问题在立法上与现实生活相冲突 (6)三、父母离婚后未成年子女监护制度的完善 (7)(一)、允许父母选择监护的方式 (7)(二)、在立法中明确规定对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的权利义务..8(三)、充分重视未成年子女的意愿 (9)(四)、完善抚养费给付制度 (10)(五)、设立监护权的监护监督机关 (10)(六)、规范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权利义务的相关规定 (11)结语 (12)后记 (13)参考资料 (14)浅谈离婚后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监护问题摘要:随着社会的发展,我国的婚姻家庭观念发生了重大的变化,离婚率不断上升,父母离婚后对未成年子女的监护问题得到各国越来越多的关注。

本文旨在针对夫妻离婚时应如何妥当处理对子女的监护,从而尽量减少对未成年子女的伤害,让他们健康成长等问题,从我国关于离婚后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监护现状为研究方向,浅谈我国法律规定中在这一问题上所存在的缺陷,并提出相关的完善建议。

关键词:离婚未成年子女监护制度立法建议引言在现代物质条件和观念背景下,父母离婚的现象越来越普遍,这虽然是父母双方行使个人权利的表现,但对于未成年子女造成的影响却是难以估量的,夫妻离婚时如何妥善处理子女的监护问题,同时最大程度的保护未成年子女的健康成长,这已经成为各国法律关注并急需要解决的问题。

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监护是我国监护制度中的核心内容,婚姻法中的相应条款较为单薄,尤其是对父母离婚后的监护问题更是缺乏系统规范。

论离婚后未成年子女的最佳被监护利益

论离婚后未成年子女的最佳被监护利益

思想的状况” _其次, 。 2 对现行《 婚姻法》 2 第 条第二
收 稿 日期 :0 0— 7—1 21 0 1
基金项 目:09年 江 苏 省 高校 哲 学 社 会 科 学 基 金 项 目“ 20 离婚 后未 成 年子 女 最 佳 利 益 原 则 研究 ” 阶段 成 果 ( 目编 号 : 项
共 同监护权 要真 正 实施 也 有 一定 的难 度 , 由于 客观
则作 为处 理涉及 未成 年子 女各项 事务 的准则 。这样
可 以改变 “ 国在 非 常 态 子女权 益 保 护无 统 一 指 导 我
情况 , 与未 成 年子 女共 同生 活 的父 母 一 方 在离 婚 不
后, 只是在探 望子 女之 时或者 给付 抚养 费之时 , 才与
未成 年子女 最 佳 利益 原 则 , 指 社会 组 织 或 与 是 未成 年子 女利益 相关 的人在 进行 涉及 未成年 子女 利
款 的 内容作 适 当调 整 , “ 护妇 女 、 把 保 儿童 和 老人 的
合法权 益 ” 为 “ 护 儿 童 、 女 和 老 人 的合 法 权 改 保 妇 益 ” 儿 童” 。“ 一词 提前 , 儿 童 ” 位提 升 , 使“ 地 即表 明 儿童 的利益 要高 于妇 女 和 老 人 的利 益 , 也 与未 成 这 年子女 最佳利 益原 则作 为婚姻 家庭 法 的基 本原则 相 呼应 。 除 了宏 观上 确 立未 成 年 子女 最 佳 利 益原 则 外 , 在离婚 后 未 成 年 子 女 直 接 监 护 及 其 抚 养 费 的 问题 上 , 应该 实现其 最佳利 益 。 亦
利益 原 则在 18 9 9年《 儿童权利 公 约》 中得 以确 立 。为 了实现 离婚 后监 护 问题 上 未成年 子 女 最佳 利 益原 则 , 国在 立法上 还 需完善 。 我 [ 关键词 ] 离婚 ; 未成 年子女 ; 护 ; 监 最佳 利益 原 则

论离婚后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监护制度

论离婚后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监护制度

论离婚后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监护制度摘要:随着现代社会物质条件的提高和人们观念的变化,父母为追求个人幸福与自由而舍弃原有婚姻的情况难予避免,离婚率不断攀升,其中很大一部分离婚都会涉及未成年子女监护问题,离婚后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监护关系出现的一个突出问题是,离婚后有的与子女共同生活的父母一方,以种种理由拒绝对方探视子女,对方不能与子女见面,更谈不上对子女履行教育、监督、保护等监护权利义务;而有的与子女分居的离婚父母一方,过于频繁地到另一方看望子女,影响到双方及子女的正常生活。

如何让未成年子女的利益不受父母离婚的影响,是一个始终需要关注并解决的问题。

关键词:离婚未成年人监护自二十世纪六十年代无过错离婚浪潮席卷全球后,离婚立法关注的重心已经发生转移,从过去关注禁止或限制离婚的理由判断,到现在关注处理离婚后财产的分割和子女的养育安排,主要是离婚后子女监护、探望与抚养安排,离婚后亲子关系立法则是关于上述安排的制度保障。

在我国,自1978年至2008年的三十年间,离婚夫妻总对数从28.5万对到226.9万对,离结率从4.77‰增长到20.65‰,粗离婚率从0.175‰增长到1.71‰,从整体上表现出离婚率日渐攀升的趋势。

离婚率的上升,从一方面来看,反映了人们可能叫过去更注重婚姻的质量追求;但另一方面,也表明更多的无辜子女将受到父母离婚的影响。

多数社会科学研究的结果也指出,离婚易造成妇女及其抚养的子女生活贫困化,易造成家庭亲职角色的缺席,是单亲家庭的子女更易出现行为问题,父母离婚时以及离婚后的冲突将子女至于父母敌意的生活环境,离婚对子女造成的伤害将长期积累等。

因此离婚法的一个主要目的就是为孩子提供保障,其实实现途径是要求法庭考虑离婚父母对子女的安排。

离婚法在保障自由的同时,更应考虑到离婚对子女造成的上述不利影响,确保子女不因父母离婚而失去其中一方,确保其仍得如同其他的双亲家庭一样、仍得如同父母没有离婚前一样受到双亲的养育,确保父母在离婚后依然履行其对子女的责任。

判决监护权的法律规定(3篇)

判决监护权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监护权是指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对未成年人、精神病人等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进行监护的权利和义务。

在我国,监护权的判决是人民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抚养权纠纷案件以及其他涉及监护权案件中的重要内容。

本文将从我国现行法律规定出发,对判决监护权的法律规定进行详细阐述。

二、监护权的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民法典》是我国的民事基本法,其中涉及监护权的相关规定如下:(1)第27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

”(2)第28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一)祖父母、外祖父母;(二)兄、姐;(三)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3)第29条规定:“有监护资格的人对监护人有争议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对指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

”2.《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婚姻法》是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基本法律,其中涉及监护权的相关规定如下:(1)第36条规定:“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

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2)第37条规定:“离婚后,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或者子女要求变更抚养关系的,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

”3.《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未成年人保护法》是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基本法律,其中涉及监护权的相关规定如下:(1)第21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依法履行监护职责,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2)第22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未成年人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离婚后如何保证你的子女教育权

离婚后如何保证你的子女教育权

离婚后如何保证你的子女教育权离婚是一项复杂的决定,尤其对于子女来说,他们常常成为离婚后最受影响的一方。

无论是单亲抚养还是共同抚养,父母都有责任保障子女的权益,包括子女的教育权。

本文将探讨离婚后如何保证你的子女教育权,并提供一些建议和解决方案。

一、了解法律规定在制定方案之前,了解相关法律规定是至关重要的。

每个国家和地区的法律都有不同,离婚后的子女教育权可能存在差异。

查阅法律文件,了解你所在地区的离婚法律和关于子女教育权的规定是第一步。

这样可以确保你采取的行动是合法的,并且最大限度地保护子女的权益。

二、制定明确的抚养协议离婚后,父母需要制定明确的抚养协议,其中包括子女的教育权。

这一协议应该详细规定父母各自的责任和义务,如子女的监护权、教育费用的分担以及决策的共同参与等。

抚养协议应当确保双方都有平等的机会参与子女的教育决策,并且在必要时进行协商与沟通。

这样可以保障子女的教育权益,同时减少争议和纠纷的发生。

三、促进共同决策和合作无论是单亲抚养还是共同抚养,父母双方都应该尽量促进共同决策和合作。

共同决策是指父母共同参与子女的教育决策,包括学校选择、课程安排以及其他重要事项。

父母之间的合作关系对子女的教育起着重要的影响。

通过积极沟通、理解对方的意见和利益,建立良好的合作关系,可以更好地保护子女的教育权益。

四、确保教育费用的支付离婚后,父母之间需要一致确定子女的教育费用。

这包括学费、教材费以及其他相关费用。

通过协商或者根据法律规定,确定每个人应该承担的教育费用比例,并按时支付这些费用。

父母应该意识到,子女的教育是他们共同的责任,应该共同承担相应的经济义务,确保子女得到良好的教育。

五、建立良好的和睦环境离婚对子女来说是一种重大的变化,容易给他们造成心理压力和困扰。

为了保障子女的教育权益,父母需要共同努力,创造一个和睦的家庭环境。

这可以通过避免争吵和冲突、相互尊重和支持,以及在子女面前保持积极的态度来实现。

一个稳定和睦的环境对于子女的教育发展至关重要。

论离婚诉讼中未成年人权益保护——以儿童利益最大化原则为视角

论离婚诉讼中未成年人权益保护——以儿童利益最大化原则为视角

论离婚诉讼中未成年人权益保护——以儿童利益最大化原则为视角发布时间:2022-02-15T06:59:55.047Z 来源:《中国科技人才》2021年第28期作者:胡凯璇[导读] 通过比较域内外未成年子女权益保护制度,剖析未成年子女权益保护的法理依据,从而提出解决问题的方式。

华北水利水电大学法学院郑州市金水区 450045摘要:在离婚率逐年增长的现代社会,家庭的分裂影响最大的就是未成年子女,但我国对未成年人的保护仍存在法律上的空白和漏洞,本文以一例离婚纠纷案为切入点,以儿童最大利益原则为视角,研究现行法律对未成年子女在父母离婚过程时权益保护存在的问题,通过比较域内外未成年子女权益保护制度,剖析未成年子女权益保护的法理依据,从而提出解决问题的方式。

关键词:离婚诉讼;儿童利益最大化;未成年利益优先;离婚纠纷抚养权;家事审判引言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家庭结构与家庭分工也出现新的变化,婚姻家庭观念日趋多元化,连续十六年不断攀升的离婚率便是其重要体现。

据大数据管理和服务平台统计,在2014—2016年全国离婚纠纷案件中,有96%的案件涉及到子女抚养问题。

离婚诉讼相较于其他类型的诉讼具有更明显的身份关系属性,对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影响尤为强烈,但当下我国的法律规范仍对诉讼离婚中未成年人的保护问题存在缺陷与空白,儿童利益最大化原则适用模糊,效果难以保障。

因此,离婚案件中对未成年人的保护问题越来越引起社会各界的重视。

1. 对“不抚养孩子首判不离”离婚纠纷案的反思“不抚养孩子首判不离”是发生在江苏镇江一对90后夫妻之间的离婚纠纷案。

2020年,妻子刘某因感情不和起诉至镇江扬中市人民法院要求离婚,丈夫赵某对此同意,并且,双方在夫妻共同财产和共同债务方面也没有太大争议,但对于五岁的未成年女儿,夫妻双方表示均不愿意抚养。

对此,法院认定虽然夫妻双方感情破裂,均已同意离婚,但二人未能妥善解决年幼孩子的抚育问题,一审驳回离婚。

离婚父亲对孩子的寄语

离婚父亲对孩子的寄语

离婚父亲对孩子的寄语离婚对于一个家庭来说,无疑是一次巨大的震荡。

尤其是对于孩子来说,他们常常陷入困惑和痛苦之中。

作为一个离婚父亲,我深知孩子们需要我的关心和支持。

因此,我决定写下这些寄语,希望能给他们一些坚持和勇气。

寄语一:相信自己,永不放弃亲爱的孩子们,我知道你们现在可能感到迷茫和无助,但我要告诉你们,不要放弃自己。

无论遇到什么困难和挫折,相信自己的能力,相信自己的潜力。

你们是独一无二的,拥有无限可能。

只要坚持努力,你们一定能够克服一切困难,实现自己的梦想。

寄语二:学会接受和宽容离婚并不代表我们失去了爱和关爱。

尽管家庭发生了改变,但我们依然是一家人。

学会接受这个事实,学会宽容彼此的缺点和错误。

家庭的力量不在于完美,而在于我们彼此之间的理解和支持。

愿你们能够包容父母的选择,用爱和宽容来建立一个和谐的家庭环境。

寄语三:保持积极的心态生活中总会有风风雨雨,但重要的是保持积极的心态。

不要被消极的情绪所笼罩,而是要学会从困境中寻找希望和机会。

无论遇到什么困难,都要相信自己能够战胜它们。

记住,困难是暂时的,而你们的力量是永恒的。

寄语四:珍惜时间和人际关系时间是最宝贵的财富,我们要学会珍惜它。

无论是与朋友、家人还是自己相处,都要用心去体验每一刻。

不要让过去的伤痛和未来的担忧阻碍你们享受当下的快乐。

同时,要珍惜人际关系,与他人建立起真挚的友谊和亲情。

这些关系将给予你们力量和支持,在困难时期成为你们的依靠。

寄语五:追求自己的梦想每个人都有自己的梦想,不要因为家庭的变故而放弃追求它们。

相信自己的才华和热情,勇敢地追逐自己的梦想。

无论是什么样的梦想,只要你们坚持不懈,付诸努力,就一定能够实现。

记住,梦想是我们生活的动力和目标,让它们引领你们走向光明的未来。

寄语六:不要忘记爱离婚并不代表我们不再爱你们,相反,我们的爱会一直陪伴着你们。

无论遇到什么困难和挫折,不要忘记爱。

爱是最伟大的力量,它能够治愈伤痛,给予力量和勇气。

离婚后监护权怎样处理

离婚后监护权怎样处理

离婚后监护权怎样处理对于离婚夫妇来说,小孩的监护权是非常重要的,但是很多人不知道离婚后应该怎么处理小孩的监护权。

所以下面是为大家带来离婚后监护权怎样处理的相关知识。

希望能够帮助大家解决相应的问题,当然大家也可以咨询。

一、离婚后监护权怎样处理1、监护权归属对方后,未享有监护权之一方,仍然享有与未成年孩子见面接触的权利,也就是所谓“探视权”,如何与孩子面会交往?时间如何?方式如何?地点如何?都可以由父母亲加以协议,当然,如果父母协议不成也可以要求法院来处理。

2、监护权归属一方后,就应该对未成年孩子负起教养责任,如果行使监护权之一方未尽保护教养之义务,或对未成年孩子有不利之情事时,未享有监护权之一方、未成年孩子,可以请求法院变更监护权。

3、离婚后,被监护人的侵权责任首先是同被监护人共同生活的一方独立承担,并不是离婚的父母平摊费用。

唯有共同生活的一方监护人不能独立承担时,另一方才承担“补充性连带责任”,即承担相应的余额。

也就是说,与孩子共同生活的一方承担责任较重,另一方处于补充地位。

二、离婚后是否还享有有监护权在双方离婚后,没有取得抚养权的一方,依然享有孩子的监护权。

根据《婚姻法》第36条规定,父母与子女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

父母离婚后,对子女的权利义务仍然存在,子女无论随哪方生活,仍然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因此,离婚后,父母双方对未成年子女的监护权不变,任何一方均要履行抚养教育子女的权利与义务。

同时,没有取得抚养权的一方,也没有权利放弃子女的监护权。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贯彻民法通则《意见》第14条的规定:“前一顺序有监护资格的人无监护能力或者对被监护人明显不利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对被监护人有利的原则,从后一顺序有监护资格的人中择优确定。

被监护人有识别能力的,应视情况征求被监护人的意见。

”本规定也从侧面反映了除法定事由外,有监护能力的监护人不得放弃监护权。

三、夫妻离婚后,变更孩子监护人的条件有3种情况1、是现有的监护人丧失了监护能力;2、是监护人不履行监护权,即监护人有能力但不履行监护的职责。

离婚对孩子的影响

离婚对孩子的影响

离婚对孩子的影响:父母离异伤害最大的是孩子。

这从哪里说起呢?1、父母离异:首先爸爸妈妈肯定有一方喜欢把自己放在被伤害的弱者地位,总是会埋怨另一方的不好等;同时最先在意的就是自己的情绪。

或多或少孩子就会成为发泄的对象,或者是孩子的某些举动就会成为导火索。

家长却不知此刻孩子的心情是:感觉自己被遗弃,爸爸妈妈再也不喜欢自己啦。

就会出现自卑心理。

导致疏远人群等。

这样的心情没有人去疏导,在心理越埋越深,最终就会导致轻着孤独敏感,重则自卑、或者出现人际交往障碍;对策:父母离异后,无论自己多么不幸福。

一定要关注小孩的心理。

让他清楚离婚也是件很正常的事情。

不是什么丢脸的事。

孩子同样是爸爸妈妈的宝贝。

特别需要注意的是:无论是谁理亏,千万不要在孩子面前说父母双方的不好。

在孩子的心理,大人的世界也许他们不清楚,但是都会觉得自己的爸爸妈妈的世界上最好的爸爸妈妈。

如果家长都说对方的不是,孩子的价值观就会发生冲突,导致一些不好的情况出现。

2、父母双方在组成家庭时,也特别容易让小孩产生一种恐惧感,变得特别的敏感。

觉得自己没有家,无处可去。

总会敏感到自己的后妈或者后爸不喜欢自己,要赶走自己的感觉。

有些还会自己寻找寄托,饲养小动物或者迷恋某种游戏、娱乐等。

对策:作为父母,再建家庭时,一定要照顾小孩的心理。

多通过自己的言行举止来表达对小孩的爱让他感受到。

同时平时的言语也一定要多加注意。

对于孩子的还好,家长一定要清楚是怎么回事。

要特别能照顾小孩的心理,就算再补喜欢也不要采取极端的行为去行动。

总结:与生俱来的血缘关系,总会让人有难以割舍的情缘。

父母与孩子的关系无论再僵,心里面总是牵挂着对方、想着对方。

作为心理咨询,咱们的主要任务就是:让他们双方体会到自己对对方的爱和对方对自己的爱;同时帮助他们学会表达爱,学会交流与沟通就行。

相关心理测验游戏:母子连心(蒙上眼睛通过触摸对方的手,猜对方是不是自己的亲人);人桥测试(一人当桥,另一人踩上面)。

论离异家庭未成年子女监护权的行使

论离异家庭未成年子女监护权的行使
法律也无法全部列出能够共同适 任年幼子女养育照顾保护之责, 因此离婚后应由母亲担任年 用于任何家庭的固定标准,
幼子女的监护。但自2 世纪7 年代以来, 0 0 现代各国在处理 用的考虑因素。但法律终归要规定一个便于法官斟酌, 相对
离婚时子女的监护问题时渐渐转 向子女最佳利益原则。要 清晰明确并能够共同遵循的操作规范。对子女最佳利益原 求法官在确定未成年子女监护权的归属时 , 不考虑父母性 则的解释, 应当主要集中在以下几点: 1 子女的年龄、 () 意愿
[ 中图分类号 ] 9 38 D 2 .
[ 文献标识码 ] A
( 文章编号 ]05— 4 2 2 1 )8— 13一 2 [ 10 3 9 (00 0 0 1 o 收稿 日期 ] 2 1 — 2— 00 0 0 2
[ 作者简介 】 史卫民 , 陕西洋县人 , 男, 西安 财经学院文法学院副教授 , 主要研 究方 向为 民商法、 经济法。
21 0 0年 第 8期 总第 2 3 0期




No 0 2 1 .8 00 G n r1 N . 0 e ea. o 2 3
L nzo u a a h u x e k n
论 离 异 家庭 未成 年 子 女监 护 权 的行 使
史 卫 民
( 西安财经学院 文法学院, 陕西 西安 70 6 ) 10 1
不违反子女利益的协议 , 必要时甚至可以摒弃 自 然父母而在 居住地的适应情况;5 子女与父母共同生活时间的长短; ()
其他自然人或社会机构中寻找监护人。英国 17 年的《 91 未 () 6父母的健康状况及行为习惯对子女的影响;7 父母的 ()
成年 人监护法》1 9 《 、 8 年的 儿童法》 9 都将子女的 利益规定为 监护意 见及给予子女爱护、 影响、 指导及继续教育和提高子 监护 权确定中 应最优先考虑的因素。美国1 3 统一结 女文 9 年《 7 化素养的能 () 力; 父母的经济能力;9父母争夺子女 8 ()

论我国离婚法对未成年子女权益的保障

论我国离婚法对未成年子女权益的保障
中图分 类号 : D 9 2 3 . 2
法 5 1 2 o 0 5
文献 标识 码 : A
文 章编号 :1 0 0 7 — 3 6 9 8 ( 2 0 1 3 ) 0 1 — 0 0 1 8 — 0 6
作 者简 介 :刘 洪华 , 女, 韶 关 学院法 学院讲 师 , 中 国人 民 大学法 学 院在 读博 士生 , 主要研 究方向 为 民商
的国家之一。[ 2 1 2 9 6 但是 , 离婚 自由也是一把双刃剑 。 一方面 , 离婚 自由有利于把人从形式化 了的死亡婚姻 中解放 出

机构 、 法 院、 行政当局或立法机构执行 , 均应以儿童 的最大利益为一种首要考虑。” 在此背景下, 如何处 理离婚 自由与未成年子女权益保障之间的关系 , 成
监护制度 、 探望制度 , 从而构成 了我 国离婚法保障
离婚家庭未成年子女权益较完整 的制度体系。
离婚法关 于离婚家庭 未成 年子女抚养制度的
规制 , 主要从直接抚养人 的确定 、 变更和抚养费的 支付等方面作 了较 明确的规定。我国婚姻法第三十
保 障未成年子女的利益 。 同时, 各国立法对离婚 亲子关系加 以特别的制度规制 , 很多国家将子女最
会和各 国关注的重点。1 9 5 9 年联合国《 儿童权利宣 言》 指出: “ 儿童应当受到特别保护 ……在制定法律
时 ,应 当以儿 童 的最大利 益 为首要 考 虑 。” 1 9 6 6年
自由是法的基本价值之一 , 离婚 自由体现 以人
为本 和 尊 重 人权 的价 值 理 念 ,代 表 先 进 的 立 法思
增 强 立法 的可操作 性 , 丰 富有 关制 度的 内容 , 以更 充分地 保 障未成 年子女 的权 益 。

离婚孩子监护权问题是怎样规定的

离婚孩子监护权问题是怎样规定的

离婚孩⼦监护权问题是怎样规定的⼀般情况下,夫妻双⽅离婚时需要对孩⼦抚养权进⾏分割的,那么关于离婚孩⼦的监护权⼀般是怎样进⾏规定的呢?下⾯,为了帮助⼤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店铺⼩编整理了关于这个问题相关的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离婚孩⼦监护权问题是怎样规定的1.夫妻离婚以后,孩⼦监护权⼀定归属⽗亲或母亲吗对孩⼦监护权的归属,是以未成年⼦⼥的最佳利益做考虑,不再想当然归给⽗亲/母亲,法官在衡量未成年⼦⼥监护权归属,主要是根据⼦⼥的年龄、性别、健康情况、孩⼦意愿与⼈格发展需要,以及⽗母的年龄、品⾏、经济能⼒、职业、⽗母保护教养⼦⼥的意愿及态度、对孩⼦的教养计划、与孩⼦的互动与感情状况等种种因素,作为判断孩⼦监护权的依据。

2.⼀⽅的收⼊⽐对⽅多,就⼀定会获得孩⼦监护权吗在法律上,⽗母亲的经济条件并不是评断监护权适当与否的唯⼀标准,还是以真正能对⼦⼥负起照顾责任的⼀⽅才会获得监护权,不过⽗母还是要有最低的经济能⼒,⾜以让⼦⼥维持温饱,才能负起监护责任。

3. 孩⼦监护权归属对⽅,以后就看不到孩⼦了吗孩⼦监护权归属对⽅后,未享有监护权之⼀⽅,仍然享有与未成年⼦⼥见⾯接触的权利,也就是所谓探视权,如何与⼦⼥⾯会交往时间如何⽅式如何地点如何都可以由⽗母亲加以协议,当然,如果⽗母协议不成也可以要求法院来处理。

经常会遇到⼀种情况,就是取得孩⼦监护权的⼀⽅,会⽤⼿段妨害他⽅探视的权利,许多⼈遇到这种情形会相当沮丧难过,请特别记住,当有监护权⼀⽅蓄意刁难探视时,可以依法强制执⾏。

4.如果我得到孩⼦监护权,对⽅就不⽤负担⼦⼥⽣活费⽤吗⼀般⼈经常有的观念:“既然已经失去孩⼦监护权,⾃当不必负担⽣活费⽤!”事实上这个想法是绝对错误的,我们必须要提醒所有的⽗母,对未成年⼦⼥的亲属关系与扶养义务,不因离婚与丧失监护权⽽消灭,所以当监护权归属对⽅后,未享有监护权之⼀⽅,仍要负担未成年⼦⼥的抚养费⽤,直到⼦⼥成年为⽌,如果未享有监护权之⼀⽅拒绝负担扶养费⽤,可以通过向⼈民法院诉讼的⽅式主张,这称为给付抚养费的诉讼。

论父母离婚后未成年子女抚养问题

论父母离婚后未成年子女抚养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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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 春 迎
科 黑江— 技信恩 — -— —尼
论 父母 离婚 后未成年 子 女抚 养 问题
( 苏省 彭城 监 狱 , 苏 徐 州 2 10 ) 江 江 2 04 摘 要 : 来, 近年 离婚率愈 来愈 高, 带来的社会问题 已不容 忽视 , 所 从法律的角度 , 就我 国 目 父母 离婚后未成年子女抚养 1 ̄e处理进行初 步 前 * ' j q 探讨 . 包括父母 离 婚后 父母与未成年- - P - k ̄关系、 子女抚养的归属 、 抚养 费的给付以及探视权 的规定 等。再从外 国的立 法与我 国的立法相对比进行 评析 , 出作者的一 些看 法和见解 , 提 并对这些看法进行深入讨论, 出法律条文的修 改建议 。 提 关键词 : 未成年子女抚养 ; 抚养 费; 养义务 ; 抚 探望权 ; 监督机制
19 9 3年 l 月 3日最高人 民法院 《 1 关于人 民法 院审理 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 问题的若干 具体 意见》 的司法解释 ( 以下简称 《 子女抚养 意 )第 1 3条规定 ,生 父与继母或生母与继 父离婚 时 ,对 曾受其抚养 的继子女 ,继母或继 父不 同意继续 抚养 的 ,仍应 由生 父或生母 抚 养 ;如果生父 与继母或生母 与继父离婚时 ,继 母或继父同意继续抚养子女 ,并取得生父母同 意的 ,则继 父母与继子女之 问已形成的权利义 务关 系不变 ;对于继 子女 由继父母 抚养成 年 的 ,他 们 的关 系不 能 因继 父母 离 婚 而 消 灭 。 11 .. 4父母 与 人工 授精 所生 子 女的关 系 , 不会 因父母 离婚而消灭 根据最高人 民法院 19 9 1年 7月 8日 《 关 于夫妻离婚后人工授精所生子女 的法律地位如 何确定的复 函》: “ 在夫妻关系存续 间 ,双方 致 同意进行人工授精 , 所生子女应 视为夫妻 双方 的婚生子女 ,父母子女 之间的权利义务关 系适 用婚姻法 的有关规定 。 ” 1 离婚后子女随何方父母生活的确定 . 2 夫妻离婚后 ,对子女 的抚养 由原来的共同 直接抚养转化为 由一方单独直接抚养。子女随 何方生活,直接关系到子女 的利益 ,是离婚案 件 当事人 双方争 执较 多且难 以解决 的一个 焦 点。处 理这类情况应 该从子女最大利益原则 的 角度 出发,找到最有利的解决方法 。 我 国法 律在这 方面相关 的规 定是 姻 法)第 3 6条第 2款、第 3款规定: “ 离婚后 , 哺乳期 内的子女 ,以随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 期后 的子女 ,如双方 因抚养 问题发生争执不 能 达成协议时 ,由人 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 和双 方 的具体情况判决 。 《 抚养意见》 对有 ” 子女 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护子女的合法权益 的原 则、结合父母双方的实际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 等具体情况进行了阐述 。我 国对对子女直接抚 养 的归属分 以下两种情况 : 1 . 哺乳期 内的子女抚养 以随 哺乳 的母 .1 2 亲直接抚养为原则 所谓哺乳期一般指婴儿从出生之 日起 至二 周岁 为止。这样的规定是有利于哺乳期内的子 女可 以在母亲身边 ,随时可 以受到很好的哺乳 照顾 ,有利于健康成 长。但是对于这种规定 也 有例外情况存在 , 《 子女抚养 意见》 第 1 条、 第 2条规定 :父母和养子女间的 权利 和义务 ,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 规定。 ”也就是说养子 女在养父母离婚后 ,仍 是养父母 的子女 , 们之 间的权利和义务不会 他

离婚孩子抚养权的判定原则

离婚孩子抚养权的判定原则

离婚孩子抚养权的判定原则
离婚孩子抚养权的判定原则是对夫妻双方的子女的抚养权的判定。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离婚案件中、孩子抚养权问题的若干规定》确定,当事人离婚后,应当根据孩子的实际情况,综合考虑孩子的利益,确定孩子的抚养人。

一般情况下,未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权归父母双方;十四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权由孩子的意愿决定,在孩子的意愿不明确时,由当事人双方协商确定抚养人,协商不成或有异议时,由法院确定抚养人,可以给予以下原则:
1、孩子的双方父母应尽量采取合作的方式,共同做出适当的决定,维护孩子的最大利益。

2、如果孩子已经满14周岁,则应尊重孩子的意志,并将其作为最终决定的依据。

3、法院应根据孩子实际情况,考虑孩子的安全、心理、教育和财政等方面,以及双方父母负担能力等,在维护孩子最大利益的前提下,最终确定孩子的抚养权。

离婚和孩子的精神健康如何保护孩子的心理

离婚和孩子的精神健康如何保护孩子的心理

离婚和孩子的精神健康如何保护孩子的心理离婚对孩子的精神健康可能造成一定的影响,因此保护孩子的心理健康成为非常重要的任务。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探讨如何保护孩子的心理健康。

一、坦诚沟通无论是离婚前还是离婚后,父母应该与孩子进行坦诚的沟通。

对于即将离婚的父母,他们可以解释给孩子听并回答孩子的问题。

对于已经离婚的父母,无论是有关分居、监护权或其他重要决定,父母都应该与孩子进行沟通,并尽可能的让孩子参与其中的决策过程。

通过这种方式,父母能够有效地减少孩子的不确定感和焦虑情绪。

二、保持稳定的生活环境离婚对孩子来说是一次巨大的变化,一方面是父母的离异,另一方面是需要适应新的生活环境。

父母应该努力为孩子提供一个稳定、合适的生活环境。

这包括保持日常生活的一致性和规律性,确保孩子有足够的休息时间和良好的饮食习惯。

同时,父母要尽量保持孩子的日常活动和社交圈子的稳定,比如继续参加兴趣班、健身活动和与朋友的交往等。

三、避免对孩子进行负面评价离婚往往伴随着父母之间的矛盾和不满情绪,然而,父母应该注意避免在孩子面前进行负面评价。

无论是对自己还是对对方,都要尽量保持尊重和理解。

否则,孩子可能会陷入忠诚冲突,产生焦虑和内疚等不良情绪。

四、协商共同的教育方式离婚后的父母可能在教育方式和原则上存在分歧,但为了孩子的心理健康,父母应该协商一致并保持一致。

这意味着父母需要就孩子的规矩、奖惩制度、价值观等方面达成共识。

通过共同决策和一致执行,能够减少孩子的困惑和压力,保持他们的心理健康。

五、寻求专业心理支持如果孩子在离婚过程中或离婚后出现了明显的心理问题,父母应该积极地寻求专业心理支持。

心理咨询师或其他相关专业人员可以帮助孩子理解和处理离婚所带来的情绪和压力。

这种支持有助于孩子更好地适应新的家庭环境,保护他们的心理健康。

在离婚过程中,保护孩子的心理健康是父母义不容辞的责任。

通过坦诚沟通、稳定的生活环境、避免负面评价、协商共同的教育方式以及寻求专业心理支持,我们可以有效地帮助孩子度过离婚带来的困扰,保护他们的心理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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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密级:UDC:本校编号:10652法律硕士专业学位论文论文题目:论离婚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监护研究生姓名:胡宝文学号:20104102001540校内指导教师姓名:张华贵职称:副教授校外指导教师姓名:职务职称:申请学位等级:硕士专业方向:婚姻法学习形式:全日制论文提交日期:2012-3-5论文答辩日期:独创性声明本人声明所呈交的学位论文是本人在导师指导下进行的研究工作和取得的研究成果,除了文中特别加以标注和致谢之处外,论文中不包含其他人已经发表或撰写过的研究成果,也不包含获得西南政法大学或其他教育机构的学位或证书而使用过的材料。

与我一同工作的同志对本研究所做的任何贡献均已在论文中作了明确的说明并表示了谢意。

学位论文作者签名:签字日期:年月日学位论文版权使用授权书本学位论文作者完全了解西南政法大学有关保留、使用学位论文的规定。

特授权西南政法大学可以将学位论文的全部或部分内容编入有关数据库进行检索,并采用影印、缩印或扫描等复制手段保存、汇编以供查阅和借阅。

同意学校向国家有关部门或机构送交论文的复印件和电子文档。

(保密的学位论文在解密后适用本授权说明)学位论文作者签名:导师签名:签字日期:年月日签字日期:年月日法律硕士专业学位论文论离婚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监护arents’’Guardians of Minor children D ivorced P arents作者姓名:胡宝文指导教师:张华贵副教授西南政法大学Southwest University of Political Science and Law内容摘要随着离婚人群的扩大,未成年子女在父母离婚后的监护问题已然成为一个社会性的问题,需要得到大家的关注。

本文利用一个离婚案件来提出论点,集中讨论了关于亲权与监护的关系、儿童最大利益原则、探望权的问题、抚养费等问题。

这些都是切身关乎儿童利益的问题,尤其是儿童最大利益原则,它现在已经得到国际上诸多国家的认可,是所有关乎儿童利益法律的基本出发点,具有根本性的地位。

结合我国现行《婚姻法》、《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完成了这篇文章。

作为一个法律人,本人怀着为最大的实现社会的公平与正义而奋斗终身这一个梦想,希望通过这个真实案例的分析,导引出我国关于离婚父母对于未成年子女监护制度的尚未完善之处,并且针对未完善之处,提出完善的建议,供立法者们参考,以尽自己的一点微薄之力,推动法律的进一步完善。

第一部分,陈述案情。

该案件介绍了一个离婚官司,其中涉及到了未成年子女的监护问题,通过对该案例的分析得出三个问题,这三个问题也是现实中经常出现的问题,值得我们探讨。

第二部分,首先对未成年人监护的基本理论进行分析研究,对未成年人监护的概念、特征进行分析,从其基本性质上将未成年监护与成年监护进行比较,并得出其区别,同时,也分析了亲权与监护之间的关系。

第三部分,针对案例所引出的问题进行分析,这是本文最重要的部分。

该案具体体现的问题中,最重要的就是儿童利益最大原则在实践中的应用,包括了其在国外的适用以及在我国的适用,还有就是笔者对其在我国适用的建议,具体包括:我国法律对其予以规定,从法律制度层面上予以保障;法官在判决的时候应当充分考虑到该因素;父母在离婚中应当自觉地优先考虑未成年子女的利益。

笔者从这三个方面对其予以思考,希望能够对该原则在我国的适用有帮助。

另外,该部分还涉及到离婚后的探望权问题、抚养费问题。

探望权中涉及了探望权主体的思考、探望权行使方式的思考、探望权的限制等。

也涉及到了抚养费问题,其中包括抚养费由谁承担、如何承担、承担多少、承担期限等。

最后,笔者针对我国法律中相关规定的欠妥之处提出了一些建议。

这些建议都附在问题后面,针对每个问题而提出的建议。

包括了对儿童对大利益原则在我国适用的建议、对于探望权在实践中的应用的建议以及对于抚养费问题在实践中的建议。

第四部分,结语。

1关键词:监护;亲权;儿童最大利益原则;探望权;抚养费2AbstractWith the divorce population expansion,minor children after the divorce of his parents' care problem has already become a social problem,they need to get everybody's attention. This paper uses a divorce case to put forward an argument focusing on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paternity and guardianship including the best interests of the child,the right of visiting the problem,the problem such as alimony.They are important for children's interests, especially the principle of best interests of children,it has gained international recognition in many countries,and it is all about children's rights law the basic starting point,it has a fundamental position.With our"marriage law","Civil Procedure Law"and the relevant judicial interpretations,I finally finish the article.As a legal person,it is important to realize the social fairness and justice of life and to struggle for this dream,hoping that through this case analysis to introduce to our country about the divorce of parents to minor children guardianship system has not been perfect,and point out the problems,put forward to perfect the proposal,for the lawmakers reference,to make their own modest,promote the further perfection of the law.The first part,the case statement.The case describes a divorce case,which relates to the underage child custody issues,through the case analysis of three problems,three problems which is in reality often appear problem,be worth us to discuss.The second part,first of the guardianship of minors analyzes basic theory research,the concept of guardianship of minors, analyzes the characteristics,from its basic nature,minor custody and guardianship are compared,and the difference,at the same time,also analyzed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paternity and guardianship.The third part,according to the case that begs the question to carry on the analysis,this is the most important part of.The embodiment of the problem,the most important is the children's interests principle in the practice application,including its application abroad and application in China,and is the author of its applicable in China suggestions,including:the law of our country to give the relevant regulations,from the perspective of legal system guarantees;judge in sentencing should give full consideration to the factors in a divorce;parents should be consciously give priority to the interests of minor children.The author from the three aspects of its thinking,hope to our application of the1principle to help.In addition,this part also relates to divorce after the visitation right,alimony problem.Visitation rights involved in the right of visitation on subjects of the visitation right exercise,ways of thinking,visitation rights and restrictions.Related to the cost of maintenance problems,including the cost of maintenance is assumed by who,how to take, how much,bear period.Finally,according to the law of our country of relevant provisions in the defects and puts forward some suggestions.These recommendations are attached to the problem behind,for each problem and suggestions.Includes a pair of children on the interest principle in our country and suitable recommendations,for visitation rights in the practice application are suggested as well as for alimony problem in practice recommendations.The fourth part,the conclusion.Key words:Care;parental rights;principle of best interests of children;visitation right;alimony2目录引言 (1)一、问题的提出 (2)(一)案情介绍 (2)(二)由案件引出的问题 (3)二、未成年人监护之基础理论 (3)(一)未成年人监护权概述 (3)(二)未成年人监护与成年人监护的区别 (5)(三)亲权与未成年人监护之区别 (7)三、对案件所引出问题的分析 (8)(一)离婚中如何贯彻儿童最大利益原则 (9)(二)如何处理离婚案件中的未成年子女的监护问题的探讨 (12)(三)离婚后的父母履行对未成年子女的监护责任的探讨 (14)四、结语 (22)参考文献 (23)1论离婚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监护引言未成年子女作为家庭成员中非常特殊的一员,他们生活需要父母的照顾,他们的成长需要父母的呵护,他们的精神健康需要父母来保护,他们是家庭和社会中的弱势群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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