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保险管理规定
公司车辆保险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加强公司车辆保险管理,确保车辆安全、高效运行,降低风险损失,保障公司财产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车辆,包括公司自有车辆、租赁车辆及员工自用车辆。
三、车辆保险种类1. 车辆损失险:保障车辆因自然灾害、意外事故等原因造成的损失。
2. 第三者责任险:保障车辆在发生交通事故时,对第三方造成的财产损失或人身伤亡承担赔偿责任。
3. 全车盗抢险:保障车辆被盗抢或被盗窃后,保险公司按照保险合同约定进行赔偿。
4. 玻璃单独破碎险:保障车辆玻璃因意外原因破碎造成的损失。
5. 自燃损失险:保障车辆因自燃原因造成的损失。
6. 车上人员责任险:保障车辆在发生交通事故时,车上人员因意外事故造成的伤亡。
四、保险办理与理赔1. 保险办理:公司车辆保险由行政部统一办理,选择信誉良好、服务优质的保险公司,并签订保险合同。
2. 保险理赔:发生保险事故后,驾驶员应立即向保险公司报案,并按照保险合同约定进行理赔。
五、保险费用管理1. 保险费用预算:行政部根据公司车辆数量、保险种类及历史赔付情况,制定年度保险费用预算。
2. 保险费用报销:驾驶员在办理保险理赔后,将理赔凭证提交行政部,行政部按照实际赔付金额进行报销。
3. 保险费用结算:每年年底,行政部对车辆保险费用进行结算,确保保险费用合理、合规。
六、保险合同管理1. 保险合同保管:行政部负责保管公司所有车辆保险合同,确保合同完整、有效。
2. 保险合同变更:如遇保险合同到期、车辆信息变更等情况,行政部应及时办理合同变更手续。
七、驾驶员责任1. 驾驶员应遵守交通法规,安全驾驶,避免发生交通事故。
2. 驾驶员应主动购买车辆保险,并按照保险合同约定履行保险义务。
3. 驾驶员在发生保险事故后,应及时向保险公司报案,并配合保险公司进行理赔。
八、监督检查1. 行政部负责对公司车辆保险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确保制度落实到位。
2. 公司对违反本制度的行为,将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公务车辆保险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加强和规范公务车辆保险管理工作,保障公务车辆安全、高效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所有公务车辆,包括公务用车、警用车辆、特种车辆等。
三、保险种类1. 公共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2. 第三者责任保险;3. 车辆损失保险;4. 全车盗抢保险;5. 玻璃单独破碎险;6. 自燃损失险;7. 不计免赔特约险等。
四、保险费缴纳1. 保险费缴纳应严格按照保险合同约定执行,按时足额缴纳;2. 保险费缴纳方式可采用银行转账、现金支付等;3. 保险费缴纳后,应及时办理保险手续,取得保险单。
五、保险单管理1. 保险单是保险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应妥善保管;2. 保险单如有遗失、损毁,应及时向保险公司申请补办;3. 保险单如有变更,应及时通知保险公司,办理变更手续。
六、保险理赔1. 发生保险事故后,应及时报警,保护现场,并立即通知保险公司;2. 按照保险合同约定,向保险公司提供相关证明材料;3. 保险公司接到报案后,应及时进行调查,核实事故原因;4. 保险公司根据调查结果,确定赔偿金额,并及时支付;5. 发生保险纠纷时,应积极配合保险公司进行调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七、保险期满续保1. 保险期满前,应及时与保险公司联系,办理续保手续;2. 续保时应充分考虑保险条款、保险费等因素,选择合适的保险产品;3. 续保手续办理完毕后,应及时更换保险单。
八、保险费减免1. 符合国家相关政策的公务车辆,可享受保险费减免;2. 减免条件、减免额度等按照国家相关政策执行;3. 减免手续办理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九、保险档案管理1. 建立健全保险档案,妥善保管保险合同、保险单、理赔资料等;2. 保险档案应按照规定期限保存,不得随意销毁;3. 保险档案的查阅、复制等,应严格按照规定程序执行。
十、监督检查1. 本单位应定期对公务车辆保险管理工作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2. 对违反本制度的行为,应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车辆保险费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车辆保险费管理,确保车辆保险业务的健康发展,保障投保人和保险公司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所有车辆保险业务,包括但不限于车辆保险的报价、投保、核保、承保、理赔、续保、退保等环节。
第三条车辆保险费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公平、公正、公开;(二)合法、合规、合理;(三)风险可控、服务优质、效率优先;(四)强化内部监督、外部审计。
第二章组织机构及职责第四条本单位设立车辆保险费管理领导小组,负责车辆保险费管理的统筹规划、组织实施和监督考核。
第五条车辆保险费管理领导小组下设以下机构:(一)报价管理组:负责车辆保险费率的制定、调整和执行;(二)投保管理组:负责车辆保险的投保、核保、承保工作;(三)理赔管理组:负责车辆保险的理赔工作;(四)续保管理组:负责车辆保险的续保工作;(五)退保管理组:负责车辆保险的退保工作。
第六条各机构职责如下:(一)报价管理组:1. 制定、调整车辆保险费率;2. 审核和监督各业务部门执行车辆保险费率;3. 收集和分析车辆保险市场信息,为费率制定提供依据。
(二)投保管理组:1. 接受投保人提出的车辆保险投保申请;2. 核实投保人提供的资料,进行风险评估;3. 确定车辆保险费率,出具保险合同;4. 负责车辆保险合同的签订、备案和保管。
(三)理赔管理组:1. 接受投保人提出的车辆保险理赔申请;2. 审核理赔资料,确定理赔责任;3. 组织理赔调查,核实事故原因;4. 按照保险合同约定,支付保险赔款。
(四)续保管理组:1. 及时提醒投保人续保;2. 审核续保资料,确保续保顺利进行;3. 优化续保服务,提高客户满意度。
(五)退保管理组:1. 接受投保人提出的车辆保险退保申请;2. 审核退保资料,核实退保原因;3. 按照保险合同约定,办理退保手续。
第三章车辆保险费率管理第七条车辆保险费率的制定和调整,应遵循以下程序:(一)报价管理组根据市场调研、风险评估等因素,提出车辆保险费率建议;(二)车辆保险费管理领导小组审议通过车辆保险费率;(三)将车辆保险费率报送上级监管部门审批;(四)车辆保险费率经批准后,由报价管理组通知各业务部门执行。
公司车辆保险管理制度
公司车辆保险管理制度第一条为加强公司车辆保险管理, 合理规避风险, 提高公司综合运营效益, 保障安全生产, 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车辆保险由公司运输部门负责。
第三条公司所管辖车辆必须按国家或公司规定投保, 并按时足额缴纳车辆保险费用。
第四条公司负责保险办理人员应熟悉国家保险法律、法规和政策等有关规定, 熟悉车辆保险业务的办理流程, 提高工作效率。
第五条办理机动车辆投保时, 保险员必须严格按照机动车保险条例和公司关于机动车保险的有关规定, 实行统一投保。
第六条公司运输部门应建立车辆保险台账, 做好车辆保险登记, 登记记录应归档、保存, 以备查验。
第七条保险员应熟悉和掌握车辆保险动态, 制定保险月计划, 对未按时投保的车辆及时办理保险手续, 防止车辆脱保、漏保。
第八条当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并结案后, 保险员应根据当事驾驶员提供的事故相关手续和单据, 及时向保险公司理赔。
在领到保险公司赔款后, 保险员应及时将赔款支付给事故受损方。
第九条公司规定的具体理赔程序如下:2、(一)发生货损事故后, 按照以下流程进行操作及准备材料:1.如发生交通事故, 驾驶员要及时报运输部及公司领导,并第一时间完成报警。
及时与公司分管商务理赔负责人联系, 并联系保险公司,保险时需告知准确的保单号和出险情况:时间、地点、何种事故、大概损失数量、现场司机姓名、电话。
保险负责人应指导司机对现场进行必要的保护, 如果是交通事故或者车辆事故, 必须拿到交警部门出具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
(二)提供理赔材料1.保险单(打印件), 如果在购买保险时没有要求打印保险单, 出险后可到投保处进行打印。
2.发票原件: 如果发票证明的货物价值与投保金额不符, 货值低于投保金额的, 按实际价值计算;货值高于投保金额的, 按投保金额计算。
确认赔付时需按比例进行赔偿。
3.运输协议或合同原件: 公司与承运人之间就投保货物的运输协议或合同(如转委托需提供名义承运人与实际承运人的运输协议原件)。
公司车辆保险规章制度内容
公司车辆保险规章制度内容第一条为规范公司车辆保险管理,维护公司车辆及人员安全,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公司所有车辆必须购买保险,包括交强险和商业险。
公司将车辆保险定为必备费用,每辆车的保险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三条所有公司车辆的驾驶员必须具备有效驾驶证,并且在驾驶过程中必须遵守相关交通法规,不得超速、逆行、闯红灯等违规行为。
第四条公司车辆在保险期间内发生意外事故,必须第一时间通知公司保险专员,并及时报警处理。
公司保险专员将协助处理事故,并向保险公司报备。
第五条公司车辆在保险期间需要进行车辆定期检查,并及时维修保养。
如发现车辆有故障需要维修,请及时通知保险专员,保险公司将根据情况进行赔付。
第六条公司车辆的保险范围包括车损险、第三者责任险等,具体保险金额由公司保险专员负责购买。
保险金额应能够覆盖可能发生的意外事故损失。
第七条公司保险专员负责车辆保险的购买、续费、理赔等工作,保险专员应及时更新公司车辆保险信息,保证保险的连续性。
第八条公司车辆的驾驶员必须定期参加公司组织的交通安全培训,提高驾驶技术,增强安全意识。
不得酒后驾车,不得违章驾驶。
第九条公司车辆保险保险单及相关文件必须妥善保管,防止遗失或泄露。
如发生保险单遗失或泄露情况,必须第一时间通知公司保险专员,补办相应手续。
第十条对于公司车辆保险理赔事宜,需保险专员与保险公司沟通协调,及时处理赔案并向公司汇报。
第十一条公司车辆保险的费用应纳入公司财务预算,并按照规定流程进行支付报销。
对于车辆保险费用的审计,由公司财务部门进行定期检查。
第十二条公司车辆保险规章制度由公司保险专员负责执行,对违反规定的人员进行相应处罚,并向公司领导汇报。
公司领导将根据情况对违规人员进行处理。
第十三条公司车辆保险规章制度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公司所有员工必须遵守,如有违反行为将依据公司规定进行处理。
以上为公司车辆保险规章制度内容,所有员工必须遵守。
愿所有公司员工都能安全驾驶、保障车辆安全,确保公司车辆及人员安全。
车辆保险管理制度
车辆保险管理制度
为进一步规范公司内部车辆使用,确保公司机动车辆的安全运营,避免因漏保、险种缺失、保额不够给公司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特制定此制度。
一、适用范围
公司名下所有车辆及驾乘人员
二、险种及保额
1.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
依照国家规定保额投保
2.机动车损失保险
依照投保时保险公司所计算的车辆实际价值投保
3.第三者责任险
200万
4.车上人员责任险
驾驶人、乘客意外身故保额不低于30万/人,意外医疗不低于1万/人
三、投保程序
1.由行政部于每月25号之前将次月保险到期车辆及投保具体项目填写《车辆保险购买申请表》上报领导审批,同时核对本月实际入保车辆和应交保险费。
2.领导审批后,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购买。
总公司车辆由行政部在指定保险公司购买;分子公司的车辆由当地综合部
在当地购买。
3.投保后,所有保险纸质或者电子单据报行政部存档,如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标志的,应及时粘贴在到车辆前玻璃右上角,如未及时粘贴的,对车辆驾驶人或者责任人处以100元的罚款。
四、出险报案
公司车辆在发生交通事故或者发生盗抢丢失后,责任人要及时向交管部门和保险公司报案,并配合交管部门和保险公司人员的调查,责任人不得隐瞒谎报事故原因,以免影响公司信誉和理赔工作,总公司行政部、各分子公司综合部应配合责任人及时办理各项理赔手续。
五、附则
本补充规定由行政部负责解释。
附件:《车辆保险购买申请表》
附件
车辆保险购买申请表申请单位:。
企业员工及车辆保险管理制度
企业员工及车辆保险管理制度第一章车辆保险管理第一条为认真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为增强公司车辆在营运生产中的抗风险能力,向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高度负责,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法律解释》和公司安全管理实际,特制定以下车辆保险制度:第二条凡公司所属营运车辆必须由公司统一在一家保险公司足额投入国家规定的“交强险”、车损险、第三责任险、承运人责任险、不计免赔责任险及玻碎险。
第三条公司车辆保险不得发生脱保、漏保和低保等现象,由安全科负责事故处理和保险理赔,建立统一台帐和档案,财务科负责督办足额投保相关手续。
— 1 —第四条安全科科长必须在车辆保险到期前三日内办理续保手续,不得遗漏。
第五条车辆保险事故处理及索赔:一、事故处理。
凡发生事故,驾驶员应报当地交警,保护现场,抢救伤员,及时(不得超过半小时)向公司安全科报告事故基本情况。
二、公司安全科接到事故报案后,根据事故等级和大小启动《安全生产事故应急处置预案》或报告保险公司,开展事故调查处理,及时妥善处理善后事宜和办理保险理赔事项。
三、事故结案后,要准备有效的行驶证、驾驶证、从业资格证及有关索赔手续统一交到公司安全科备案后向保险公司索赔。
四、车辆保险事故出险索赔所需资料:(一)车辆损失险(含第三者损失部分):— 2 —1、交通管理部门的责任认定书、调解书、裁定书、相关权力部门的事故证明、判决书或保险公司的现场勘察报告(单车事故)。
2、保险公司认可的车辆定损估价单或财物鉴定书。
3、事故车辆照片或财物照片和农作物青苗照片。
4、修车发票和财物货物发票等。
5、驾驶证、行驶证、副本、及其从业资格证复印件。
(有效期内)。
6、保险单正本复印件(含批单复印件)。
7、第三者签收经济赔偿凭证或收款收条(加盖交警部门证明签章)。
8、损坏第三者固定设施的,另需承修单位开列的工程预算表。
车辆保险投保管理规
车辆保险投保管理规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车辆保险的投保管理,保障车主和保险公司的合法权益,促进车辆保险市场的健康发展,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车辆保险的投保管理。
第三条车辆保险是指车主将所拥有的车辆投保给保险公司,获得保险公司在车辆损失、第三方责任保险等方面的理赔和赔偿。
第四条保险公司在接受车主的投保时,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严格执行车辆保险的投保管理,保证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投保人的权利和义务第五条车辆的所有人、管理人或使用人可以作为车辆保险的投保人,享有投保的权利。
第六条车辆保险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向保险公司提供车辆的基本信息,包括但不限于车辆的品牌、型号、车牌号码、发动机号码、车辆购置价格等。
第七条车辆保险的投保人有权选择合适的保险产品,并与保险公司就保险金额、保险期限等事项进行协商。
第八条车辆保险的投保人有义务按照保险公司的要求支付保险费,并保证所提供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第九条车辆保险的投保人不得故意隐瞒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证明材料,以获得不应享受的保险金或者索赔款。
第十条车辆保险的投保人有义务在发生保险事故后及时向保险公司报案,并按照保险公司的要求提供相关材料和证明。
第三章保险公司的义务和权利第十一条保险公司应当根据车辆保险的种类和条款,及时出具保险单,并在理赔时给予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必要的协助。
第十二条保险公司有权要求投保人提供车辆的检验证明或者其他证明材料,以确保所投保的车辆符合保险公司的要求。
第十三条保险公司在接受车辆保险的投保时,有权对车辆的使用状况、品质等进行核实,进行风险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确定保险费率。
第十四条保险公司在发生保险事故后,有权对事故进行调查,并根据调查结果作出对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理赔决定。
第十五条保险公司有权向投保人收取保险费,并在投保人支付保险费后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四章责任和赔偿第十六条车辆保险的投保人在保险期间内,车辆发生损失时,保险公司应当按照约定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单位车辆保险管理规章制度
单位车辆保险管理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单位车辆保险管理,规范车辆保险业务操作,保障单位车辆安全,有效降低风险,特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所有单位的车辆保险管理工作。
所有相关单位部门和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本规章制度的规定。
第三条单位车辆保险管理应当遵循合规、安全、高效的原则,做到防患于未然,遇到问题能及时应对,确保车辆的正常运行。
第四条单位应当对车辆投保保险进行科学合理的规划,根据车辆种类、用途和风险情况制定相应保险方案,并及时更新和调整。
第五条单位车辆保险管理应当建立完善的档案管理制度,对车辆保险的投保、理赔、保养等过程进行记录和归档,保留至少3年。
第六条单位车辆保险管理应当建立定期检查和评估机制,针对车辆保险存在的问题和隐患进行排查和整改,确保车辆保险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七条单位车辆保险管理规章制度的解释权归单位领导部门所有。
第二章车辆保险的投保第八条单位车辆的保险种类包括交强险、商业险等。
第九条交强险是单位车辆保险的基础保险,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及时为车辆投保交强险。
第十条商业险是单位车辆保险的补充保险,单位应当根据车辆种类、用途和风险情况选择合适的商业险种进行投保。
第十一条单位车辆保险投保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选择正规、有资质的保险公司,并签订正式的保险合同。
第十二条单位车辆保险投保时,应当如实提供车辆信息,如有隐瞒或虚假陈述,导致保险公司拒绝承保或理赔的,单位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十三条单位应当定期对车辆保险投保情况进行检查和评估,确保车辆保险的及时有效性。
第十四条单位车辆保险投保应当及时缴纳保险费,不得拖欠或逾期。
第十五条单位车辆保险投保应当遵守保险条款,认真履行各项义务,严格遵守保险合同的约定。
第三章车辆保险的理赔第十六条单位车辆发生事故或损坏时,应当第一时间将情况报告给保险公司,并及时展开理赔程序。
第十七条单位车辆发生事故或损坏时,应当尽量保护车辆不受进一步损伤或盗抢。
车辆保险管理制度
车辆保险管理制度一、保险概述车辆保险管理制度是为了保障公司车辆在行驶过程中发生意外情况时,能够及时进行赔偿和处理,确保公司车辆的安全和正常运营。
本保险管理制度旨在规范公司车辆保险的购买、理赔、维修等相关事宜,保障公司利益和员工权益。
二、保险责任和范围1. 所有公司拥有的车辆都必须购买保险,包括车辆损失险、第三者责任险、车辆盗抢险等;2. 保险责任范围包括车辆事故造成的损失、人员伤亡赔偿、车辆损失或盗抢等;3. 车辆保险的保额应根据车辆估值和使用情况进行合理确定。
三、保险购买1. 公司所有车辆必须在购买之日起30天内进行保险登记;2. 保险购买应选择正规保险公司,确保保险合同的合法性和有效性;3. 购买保险前,应对车辆进行检查和评估,确保车辆在保险范围之内;4. 购买保险时,需要提供相关车辆和车主信息,并按照保险公司要求填写保险申请表。
四、保险理赔1. 在车辆出险后,驾驶员应立即联系保险公司进行理赔申报;2. 理赔过程中,需要提供事故发生地点、时间、车辆情况等相关证明材料;3. 理赔申请应按照保险公司要求填写相应的理赔申请表;4. 理赔金额将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和实际情况进行赔偿。
五、保险维修1. 车辆损坏后,应立即联系保险公司安排车辆维修;2. 维修过程中,应选择合作的维修单位进行维修,确保维修质量和费用的合理性;3. 维修费用将由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进行支付,公司不得自行承担。
六、附则1. 保险管理制度的解释权归公司所有;2. 本保险管理制度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如有调整或修订,须经公司批准并进行公告;3. 违反本保险管理制度的行为将会受到相应的处罚和追究法律责任。
以上是针对车辆保险的管理制度,员工在公司使用车辆时应遵守相关规定。
保险购买和理赔是保障公司利益和员工权益的重要环节,需要严格执行。
公司将加强对保险管理制度的宣传和培训,提高员工的保险意识和理赔能力,确保保险制度能够得到有效落实,保证车辆安全和正常运营。
公司车辆保险管理制度规定
第一条:为加强公司车辆保险管理工作,保障公司车辆安全运行,降低风险,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车辆,包括但不限于汽车、摩托车、电动车等。
第三条:车辆保险种类及责任1. 车辆保险种类:根据车辆使用性质,分为交强险、商业险、附加险等。
2. 保险责任:包括但不限于车辆损失、第三者责任、全车盗抢、玻璃单独破碎、自燃损失、不计免赔特约险等。
第四条:车辆保险投保与续保1. 投保:公司车辆保险由行政部负责统一投保,并与保险公司签订保险合同。
2. 续保:在保险到期前一个月,行政部应与保险公司沟通,办理续保手续。
第五条:车辆保险费用管理1. 保险费用由行政部负责,按照年度预算执行。
2. 保险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保险费、手续费、税费等。
第六条:车辆保险理赔1. 理赔流程:车辆发生保险事故后,驾驶员应及时向保险公司报案,并配合保险公司进行现场查勘、事故认定、理赔处理等工作。
2. 理赔资料:驾驶员应提供以下资料:(1)保险单、行驶证、驾驶证、车辆登记证书等证件原件及复印件;(2)事故现场照片、事故责任认定书、事故调解书等;(3)维修发票、修理清单等。
3. 理赔期限:保险公司应在收到理赔资料后15个工作日内完成理赔。
第七条:车辆保险档案管理1. 行政部负责建立车辆保险档案,包括保险单、理赔资料等。
2. 车辆保险档案应保存至保险期满后5年。
第八条:违规处理1. 驾驶员未按时缴纳保险费用,将按照公司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2. 驾驶员未按照规定使用车辆保险,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九条:本制度由行政部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十条:本制度如有未尽事宜,可根据实际情况予以补充和修订。
公司车辆保险规章制度范本
公司车辆保险规章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公司车辆保险管理,规范保险行为,降低保险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投保车辆的保险管理工作。
第三条公司车辆保险管理工作应遵循合法、合规、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二章保险管理第四条公司车辆保险应统一由财务部门负责办理,其他部门和个人不得擅自办理车辆保险。
第五条公司车辆保险合同应明确保险期限、保险责任、保险金额、保险费用等事项。
第六条公司车辆保险费用应根据车辆价值、使用情况等因素合理确定,并在财务预算中单独列支。
第七条公司车辆保险理赔应严格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进行,确保理赔权益。
第八条公司车辆保险资料应妥善保管,包括保险合同、保险单、理赔资料等,以备查验。
第三章保险理赔第九条发生交通事故后,车辆使用人应立即报警并通知保险公司,确保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理赔申请。
第十条车辆使用人应如实提供事故经过、损失情况等资料,配合保险公司进行理赔调查。
第十一条车辆使用人应按照保险公司的要求,提供必要的证明材料,确保理赔顺利进行。
第十二条车辆使用人应在理赔结束后,将理赔款项用于车辆维修、赔偿等支出,不得挪作他用。
第四章保险违规处理第十三条违反本制度的,公司将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并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纪律处分。
第十四条擅自办理车辆保险的,保险公司不予理赔,并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提供虚假材料、隐瞒事故真相的,保险公司不予理赔,并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五章附则第十六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有相关规定与本制度不符的,以本制度为准。
第十七条本制度的解释权归公司所有。
通过以上公司车辆保险规章制度范本,可以为公司车辆保险管理工作提供明确的指引,确保公司车辆保险业务的正常运行,降低保险风险,保护公司和员工的合法权益。
同时,也有利于提高公司车辆使用的安全性,保障道路交通安全。
车辆保险规章制度
一、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车辆保险管理,保障保险合同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保险公司、保险代理机构、保险经纪人以及与车辆保险业务相关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车辆保险业务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确保保险合同的合法、合规、有效。
二、保险合同第四条保险合同是保险公司与被保险人之间约定保险权利和义务的协议。
保险合同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保险人名称、地址、联系方式;(二)被保险人名称、地址、联系方式;(三)保险标的的名称、型号、号牌;(四)保险金额、保险费;(五)保险期间;(六)保险责任;(七)保险事故赔偿处理;(八)争议处理;(九)其他约定事项。
第五条保险公司应当依法向投保人提供保险条款,明确保险责任、保险金额、保险费等事项。
第六条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保险公司与保险标的相关的危险情况,保险公司根据投保人的告知决定是否承保以及保险费率。
第七条保险公司应当在合同约定的保险期间内,按照合同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三、保险费第八条保险费是投保人支付给保险公司的费用,用于赔偿保险事故造成的损失。
第九条保险费的计算方法应当遵循公平、合理、透明的原则,由保险公司根据保险条款、保险金额、保险费率等因素确定。
第十条保险公司应当向投保人提供保险费缴纳方式和期限,并确保保险费及时、足额收取。
四、保险事故赔偿处理第十一条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应当立即通知保险公司,并采取必要措施防止或者减少损失。
第十二条保险公司接到保险事故通知后,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核实,并根据保险条款、保险金额、保险责任等因素确定赔偿金额。
第十三条保险公司应当在保险事故发生后十日内,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赔偿金。
第十四条保险事故赔偿处理过程中,保险公司与被保险人发生争议的,可以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五、保险代理机构、保险经纪人管理第十五条保险代理机构、保险经纪人应当依法取得相关资质,并按照规定从事车辆保险代理业务。
车辆保险理赔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车辆保险理赔工作,提高理赔效率,保障保险公司、被保险人和第三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在境内开展的各类车辆保险业务,包括但不限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机动车商业保险等。
第三条车辆保险理赔工作应遵循公平、公正、及时、高效的原则。
第二章理赔范围第四条本公司承保的车辆保险业务,在保险期间内发生下列保险事故,且符合本制度规定的,保险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一)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二)机动车商业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三)其他依法应当由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的。
第五条下列情况不属于本公司的理赔范围:(一)保险合同约定的免赔事项;(二)被保险人或驾驶人的故意行为造成的损失;(三)被保险人或驾驶人的违法行为造成的损失;(四)被保险人或驾驶人的疏忽大意造成的损失;(五)保险公司依法不予赔偿的其他情况。
第三章理赔流程第六条报案(一)出险后,被保险人或其代理人应立即通知保险公司,并按照保险公司要求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二)保险公司接到报案后,应在24小时内作出是否立案的决定。
第七条立案(一)保险公司对符合条件的报案,应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立案。
(二)对不符合条件的报案,保险公司应在3个工作日内告知被保险人,并说明理由。
第八条调查(一)保险公司对立案的案件,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现场勘查和调查。
(二)调查过程中,保险公司有权要求被保险人、驾驶人提供相关证据材料。
第九条定损(一)保险公司应根据调查结果,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定损。
(二)定损过程中,保险公司应与被保险人协商确定赔偿金额。
第十条赔付(一)保险公司应在定损完成后,10个工作日内向被保险人支付赔偿款项。
(二)赔偿款项的支付方式,由保险公司与被保险人协商确定。
第四章责任认定第十一条保险公司对理赔案件的责任认定,应依据保险合同、法律法规及调查结果进行。
第十二条下列情况,保险公司不予赔偿:(一)被保险人或驾驶人的故意行为造成的损失;(二)被保险人或驾驶人的违法行为造成的损失;(三)被保险人或驾驶人的疏忽大意造成的损失;(四)其他依法不予赔偿的情况。
机动车辆保险管理制度
一、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机动车辆保险管理,保障保险合同的有效履行,维护保险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国境内所有机动车辆保险业务,包括机动车辆保险合同的订立、履行、解除、终止以及保险理赔等环节。
第三条机动车辆保险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公平、公正、公开原则;(二)自愿、诚实信用原则;(三)依法合规、风险可控原则;(四)高效、便捷原则。
二、保险合同管理第四条保险合同的订立应当遵循以下规定:(一)保险合同的订立应当遵循自愿原则,不得强制或欺诈投保人;(二)保险合同的内容应当明确、完整,包括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等基本信息,保险金额、保险期限、保险责任、除外责任、保险费率、保险费等事项;(三)保险合同的订立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可以通过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或者直接向保险人签订。
第五条保险合同的履行应当遵循以下规定:(一)保险人应当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在保险期间内承担保险责任;(二)投保人应当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按时足额缴纳保险费;(三)被保险人应当遵守国家有关交通法规,妥善保管保险车辆,确保保险车辆的安全。
第六条保险合同的解除和终止应当遵循以下规定:(一)保险合同解除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的相关规定;(二)保险合同终止应当符合保险合同的约定或者法律规定。
三、保险理赔管理第七条保险理赔应当遵循以下规定:(一)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二)保险人应当在接到被保险人通知后,及时进行调查、核实,并在合理期限内作出理赔决定;(三)保险人应当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按照实际损失金额进行理赔;(四)保险人应当依法保护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不得滥用保险合同约定。
第八条保险理赔程序:(一)被保险人提出理赔申请;(二)保险人调查核实;(三)保险人作出理赔决定;(四)保险人支付保险金。
第九条保险理赔时限:(一)保险人应当在接到被保险人通知后10日内进行调查核实;(二)保险人应当在调查核实后15日内作出理赔决定;(三)保险人应当在作出理赔决定后30日内支付保险金。
公司部门车辆保险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车辆保险管理,保障公司车辆安全运行,降低车辆风险,提高车辆使用效率,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公务车辆及其相关保险业务。
第三条本制度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
第二章车辆保险范围及责任第四条公司车辆保险范围包括:交强险、商业三者险、车损险、盗抢险、玻璃单独破碎险、自燃损失险、不计免赔特约险等。
第五条保险责任包括:1. 交强险: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财产损失,依法应当由被保险机动车所有人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交强险合同的约定对每次事故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
2. 商业三者险:在交强险责任限额以外,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财产损失,依法应当由被保险机动车所有人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商业三者险合同的约定对每次事故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
3. 车损险:保险期间内,被保险机动车在使用过程中,因下列原因造成本车损失,保险人按照车损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1)碰撞事故;(2)非碰撞事故;(3)其他损失。
4. 盗抢险:保险期间内,被保险机动车因全车被盗窃、被抢劫、被抢夺,造成车辆损失、车辆部件损失或被盗窃、被抢劫、被抢夺后造成车辆停驶的合理费用,保险人按照盗抢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
第三章保险合同管理第六条公司车辆保险合同由行政部负责签订,并报财务部备案。
第七条保险合同签订后,行政部应及时将保险合同、保险单、保险凭证等文件存档。
第八条保险合同期满前,行政部应提前一个月与保险公司联系续保事宜。
第四章保险理赔管理第九条发生保险事故后,驾驶员应立即停车,保护现场,并及时通知保险公司。
第十条保险公司接到报案后,应尽快派员查勘定损。
第十一条驾驶员应积极配合保险公司进行理赔工作,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二条保险理赔款项应按公司财务制度规定及时到账。
第五章附则第十三条本制度由公司行政部负责解释。
车辆保险及理赔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规范车辆保险及理赔工作,提高保险服务质量,保障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所有车辆保险业务,包括但不限于机动车辆保险、责任保险、意外伤害保险等。
三、车辆保险业务管理1. 车辆保险业务受理(1)客户可通过本公司官方网站、客服电话、营业网点等途径咨询、办理车辆保险业务。
(2)业务员应热情接待客户,详细询问客户需求,为客户提供专业的保险建议。
(3)业务员应向客户介绍保险条款、保险费率、保险责任、保险期限等内容,确保客户充分了解保险产品。
(4)客户填写投保单,业务员核对信息无误后,办理投保手续。
2. 车辆保险合同签订(1)业务员与客户签订保险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
(2)保险合同内容包括: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信息、保险金额、保险费、保险期限、保险责任、保险条款等。
(3)保险合同签订后,业务员应及时将合同交付客户。
3. 车辆保险费收缴(1)业务员应向客户说明保险费缴纳方式,包括现金、转账、信用卡等。
(2)客户缴纳保险费后,业务员应出具缴费凭证。
四、车辆保险理赔管理1. 理赔报案(1)出险后,被保险人应及时拨打本公司客服电话报案,说明出险时间、地点、原因、损失情况等。
(2)业务员接到报案后,应及时核实案件信息,告知客户理赔所需资料。
2. 理赔资料收集(1)被保险人应提供以下理赔资料:保险合同、驾驶证、行驶证、事故责任认定书、车辆维修发票、车辆损失照片等。
(2)业务员核对理赔资料,确保资料齐全、真实、有效。
3. 理赔调查(1)业务员对理赔案件进行初步调查,核实事故原因、损失情况等。
(2)必要时,业务员可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现场勘查、鉴定。
4. 理赔审批(1)业务员根据理赔调查结果,填写理赔审批表。
(2)理赔审批表经相关部门审核后,报公司总经理审批。
5. 理赔支付(1)理赔审批通过后,业务员应及时通知被保险人。
车辆保险管理规定
车辆保险管理规定前言车辆保险是指用一定费用,保障车辆及其使用人员在机动车行驶和使用过程中所发生的意外损失的金融手段。
车辆保险管理规定的制定和执行,对于正确指导车辆保险的审查、承保、理赔等业务,推进车辆保险市场的顺利运行,保障社会交通安全起到了重要作用。
一、保险人范围车辆保险的保险人应为经中国银行保监会批准成立的具有相应资格条件和业务能力的车辆保险公司或外资保险公司。
二、车辆保险种类1. 强制保险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是车主或管理人保障其因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而产生的法定责任而必须购买并纳入机动车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的保险。
2. 商业保险商业车险指除强制险之外的商业性车辆保险,包括车辆损失险、第三者责任保险、车载意外险和附加险等。
三、车辆保险的承保原则1. 诚信原则车主或管理人应当详实地告知车辆的基本情况和自身的基本情况,对于询问或要求提供的其他情况,应当如实回答或提供。
2. 科学评估原则车辆保险公司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车辆保险标准,以科学、公正、合理的方式对车辆的价值、风险及其它有关因素进行评估,依此确定保险费率。
3. 人性化原则车辆保险公司应当在审批保险合同时,着眼于客户的实际需求,为其提供优质服务。
同时,在车主或管理人出险时,车辆保险公司应当尽快予以理赔。
四、车辆保险的理赔车辆保险理赔应当按照车险合同约定进行。
车辆保险公司应当及时对车主或管理人提出的保险理赔申请进行受理,并在理赔范围内给予合理赔偿。
五、车辆保险的监管车辆保险监管应当以保证车辆保险市场公正、规范、有效为目的,实行分类监管、区域监管、综合监管相结合的管理模式。
保监会应当加强市场监管和信息公开,定期公布车辆保险市场状况和发展趋势。
六、结语制定和完善车辆保险管理规定,有利于规范车辆保险市场,保证交通安全,保障车辆和其使用人员的生命财产安全。
车辆保险市场是一个不断创新、不断变化的市场,相关管理部门应当加强监管,及时调整管理措施,引导市场健康有序发展。
车辆保险规范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车辆保险业务,保障保险双方合法权益,维护保险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在境内开展车辆保险业务的各项管理活动。
第三条本制度遵循以下原则:(一)合法合规原则: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循市场规则,维护保险市场秩序。
(二)公平公正原则:保障保险双方合法权益,维护保险市场公平竞争。
(三)风险可控原则:加强风险管理,确保保险业务稳健发展。
(四)持续改进原则:不断优化管理制度,提高管理效率。
第二章组织架构第四条本公司设立车辆保险管理部门,负责车辆保险业务的规划、管理、监督和考核。
第五条车辆保险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一)制定车辆保险业务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二)组织实施车辆保险业务管理制度;(三)负责车辆保险业务的合规性审核;(四)组织开展车辆保险业务培训和宣传;(五)协调处理车辆保险业务投诉和纠纷;(六)其他与车辆保险业务相关的管理工作。
第六条各业务部门应按照本制度要求,履行车辆保险业务管理职责。
第三章业务流程第七条车辆保险业务流程包括以下环节:(一)投保:客户向保险公司提出投保申请,填写投保单,缴纳保险费;(二)核保:保险公司对投保资料进行审核,确定承保条件;(三)承保:保险公司与客户签订保险合同,约定保险责任、保险金额、保险期间等事项;(四)理赔:发生保险事故后,客户向保险公司报案,保险公司核实事故原因和损失,按照保险合同约定进行赔付;(五)续保:保险期间届满前,客户可以申请续保。
第八条投保环节:(一)保险公司应向客户如实告知保险条款、保险费率、保险责任、保险期间、保险金额等信息;(二)客户应如实填写投保单,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三)保险公司应审查投保资料,对不符合承保条件的,应当拒绝承保。
第九条核保环节:(一)保险公司应按照核保规则,对投保资料进行审核;(二)保险公司应确定承保条件,对符合承保条件的,应当及时承保。
第十条承保环节:(一)保险公司与客户签订保险合同,约定保险责任、保险金额、保险期间等事项;(二)保险公司应及时向客户出具保险单,并妥善保管保险合同。
车辆理赔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车辆理赔业务,保障车辆保险合同的履行,维护保险人与被保险人、受益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司车辆保险业务的理赔管理。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车辆理赔,是指保险人在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内,对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发生的损失进行赔偿的行为。
第二章理赔流程第四条理赔申请1. 被保险人发生保险事故后,应及时通知保险公司,并按照保险合同约定提交相关材料。
2. 保险公司接到通知后,应在规定时间内对理赔申请进行审核。
3. 保险公司审核通过后,向被保险人发出理赔通知书,告知理赔金额及支付方式。
第五条理赔调查1. 保险公司对理赔申请进行审核后,需进行现场勘查或调查。
2. 保险公司可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第三方进行调查。
3. 调查过程中,保险公司应保护被保险人、受益人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理赔审批1. 保险公司根据调查结果,对理赔申请进行审批。
2. 审批过程中,保险公司应严格遵循法律法规和保险合同约定。
3. 审批通过后,保险公司应及时向被保险人、受益人支付理赔款项。
第七条理赔支付1. 保险公司根据审批结果,向被保险人、受益人支付理赔款项。
2. 理赔款项可采取银行转账、支票、现金等方式支付。
3. 保险公司应确保理赔款项的及时、准确支付。
第三章理赔责任第八条保险人承担的理赔责任1. 在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内,对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发生的损失进行赔偿。
2. 保险公司对保险事故的认定和赔偿责任的确定,应遵循公平、合理、公正的原则。
3. 保险公司应主动承担理赔责任,不得无故拖延。
第九条保险人不承担的理赔责任1. 保险合同约定的免责事项。
2. 保险事故发生前,被保险人故意制造保险事故。
3. 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故意隐瞒、编造事实,或提供虚假证明材料。
4. 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未及时通知保险公司,造成损失扩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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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保险管理规定
为强化公司车辆保险管理,做好风险防控,保护公司和经营者利益,发挥车辆保险的最大效益,就公司车辆保险办理事宜作出如下规
疋:
一、公司所有车辆及人员必须严格执行危运企业管理“六统一” 的
要求,做好保险的统一工作。
二、公司所有车辆必须按规定投保下列险种:
(1)主、挂车的交强险;(2)主车不低于100万元的第三者责任
保险,挂车5万元的第三者责任保险;(3)主、挂车的不计免赔险;
(4)主、挂车的车损险;(5)燃油、酒精、电石等易燃品运输车辆
投保车辆自燃险;(6)不低于每人20万元的驾驶员、押运员的车上人
员险;(7)危险品运输车辆必须投保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承运人责任保
险。
盗抢险经营者可以视情况自主决定是否办理。
三、公司本着方便、快速的原则,考虑保险服务、费率、布设网点
等情况,选择有实力的保险公司,作为定点保险服务单位,并签订保险
服务协议,明确双方权责。
公司车辆必须在公司指定的保险公司投保。
公司安全科应做好与保险公司的沟通配合,方便车辆理赔。
四、公司档案管理员应做好车辆投保登记,建立车辆投保台帐,并
留存保单归入车辆档案。
消贷车辆应留存保单复印件归入车辆档案。
五、保单必须统一由公司安全档案员保管,不允许车辆留存。
保
险卡发放车辆随车携带。
查询、复制车辆保单必须报领导同意
六、公司安全科必须做好车辆续保的督促。
对保险即将到期的,应
提前10日通知经营者缴纳保险费,经营者资金困难的或到期不缴纳保费的,由公司统一代买,所欠保费按借款计息,由经营者按期偿还或从运费中扣除。
无论何种情况,绝对禁止出现脱保、漏保。
七、公司所有车辆必须统一缴纳互助金,互助金由经营者现金交付或者结算时扣留。
车辆出现事故损失达到一定额度或处理事故资金困难的,提出书面申请,经领导同意后可以借用互助金。
八、公司安全人员应加强与保险公司沟通,学习掌握保险基本知识、理赔流程、理赔资料等,为车辆理赔提供咨询服务。
出现较大事故经营者处理困难的,给予必要的协助。
九、出现交通事故损失不大,经营者可以自行处理,公司提供必要的证明手续。
十、档案管理员应做好保险事故的登记核查,有关事故情况应计入车辆技术档案。
对当年无事故记录的,做好保费优惠的核查,提供相关资料证明。
十一、危运车辆的危险货物承运人责任险,在年审时按照运管部门要求办理。
对营运证年审时未到期需要预约签单的,由公司统一办理,保费由经营者负担。
十二、车辆转出公司的,退保工作由公司安全科会同财务科统一办理,退保车辆与公司无经济债务的,所退保费由财务科退还经营者,有欠款的可扣缴偿还。
十三、交通事故的理赔款统一通过转账方式转至财务科,财务科应加强互助金使用、车辆欠款的核查,扣留所使用的互助金和其它应还款
项后,报领导签字后方可退还经营者。
十四、失控车辆保险到期的,档案管理员应加强与经营者的联系督促。
确实无法续保的,及时报领导,必要时予以公告,与车管部门沟通办理车辆注销手续等。
十五、安全员、档案员应做好车辆保险知识、意义的宣传、讲解和指导。
十六、责任:安全员、档案员未尽到职责,造成车辆脱保、漏保的,每出现一台,处罚安全科负责人200元,处罚档案管理员100元。
脱保造成较大交通事故,给公司造成损失的,予以停职、留岗查看等处分。
全年续保工作较好,无脱保、漏保的,年底评先奖励。
车辆必须公司要求及时续保,拖欠保费不交的,公司有权暂停运费结算,予以停运。
因脱保、漏保给公司造成损失的,由经营者赔偿,直至公司收回、变卖车辆弥补损失。
经营者拒不缴纳保费的,公司有权注销该车辆危运手续,停止车辆租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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