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房两卖应如何处理
一房多卖如何处理
如何防止开发商一房多卖为了保证买受人对其所购房屋拥有依法受保护的所有权,我国《民法典》规定了物权的“公示公信”原则,《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法律、法规也规定,房屋所有权的取得应当以房屋产权登记为标准。
但在实际的商品房买卖过程中,由于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付款与办理产权登记之间存在一定的时间差,不良房产商在此期间可能会一房多卖,最后也许只有出价最高的买受者得到了产权证,买受人的利益因此受到极大损害。
为防止这种情况的发生,《民法典》规定了预告登记制度,即买受人只要和开发商签订了预售买卖合同,即可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保证将来获得对于不动产的所有权。
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
《民法典》第二百二十一条【预告登记】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的协议或者签订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
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
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者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九十日内未申请登记的,预告登记失效。
第二百二十二条【不动产登记错误的赔偿】当事人提供虚假材料申请登记,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因登记错误,造成他人损害的,登记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登记机构赔偿后,可以向造成登记错误的人追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无法取得房屋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一)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未告知买受人又将该房屋抵押给第三人;(二)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
如何查实一房多卖购房人可通过询问承租人或卖家、出租屋管理部门等途径查实所购的房屋是否已经有人租赁,如果有人租赁,应当确认承租人是否是已经与卖家签订买卖合同或者承租人是否已经放弃行使优先购买权等事项,如有承租人已经与卖家签订买卖合同或者承租人未放弃优先购买权,购房人最好别再购买该房。
一房两卖应如何处理
一
房两卖应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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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智 衡水市房屋产权产籍监理处 河 北衡水
【 摘蔓l根据 最 ̄ c 2 o o 3 年6 月1 日 颁布施 行的 《 关于审理商品房买
屋的 自由处 分权 , 而 第二个房屋买卖 合同的签订, 是 卖方合理行 使房 屋
对 于第一 个买方来说 , 没有经过 房屋过 户登 记 , 也 就没 卖合 同纠纷案件适 用法律若干 问题 的解释》 , 对 于商品房的重复嘲 售问题 所有 权的体 现 , 进行了 规 定, 但是其对于商品房的一房 两卖问题仍然没有起 到有效的解决 有取得房屋 所有权, 而仅仅享 有对卖方 的债权, 依据 《 民法通则》, 债 权 是不能对 抗第三 人的, 因此第 二个买方也 就无法对其债权构 成侵犯 , 被 作 用。 文章将对一房 两卖的问题 进行分析, 对其如何处理 进行探讨。 【 关键词 】 —房两卖; 重复销售 ; 处理 侵犯的 权利仅仅是具 有对 世性 的绝对 权, 如物 权、 人身权等, 依据 我国 合同法的相关 规定 , 第 三人是无需向合同中的受害方承担侵权责任的 , 房=卖 与重复销 售商品房 并不是同一概念 , 对于重复销售商品房 而应当由合同中的双 方当事人 互相 承担责任, 债权不具 有对 世性而具 有 的主体是 特定的 , 一般仅限于房地产 开发 企业 。 而一房二卖的主体 既可 相对性 。 一房二卖 中的第一个买方 没有取得房屋所 有权并不是由于第二 第二个合同没有侵犯第一 个买 方的合法 权益 , 也 以是房地 产开发企 业也可能是其他法 人或者个人。 对于普 通的一房二卖 房屋买卖合 同引起的 ,
一
就无需 认定为无效合同。 由此可见, 第一 个和第 二个房屋买卖 合同均属有 效合同 , 但 是两个
一房二卖要承担哪些不利的后果
一房二卖要承担哪些不利的后果1、行政后果,根据建设部《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房地产开发商存在一房二卖的情形时,应处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2、刑事后果,房地产开发商一房二卖,在主观上存在欺诈的故意,因此在具备法定情节的情况下可能构成合同诈骗罪。
1、从民事责任角度分析(1)对于有效合同的当事人任何一个买受人都有权要求房地产开发商履行合同,交付房屋。
而从公平合理的角度出发,房地产开发商应对第一买受人履行交付义务,而对其他买受人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具体而言,根据《司法解释》第八、九条规定,未取得房屋的买受人可以要求房地产开发商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要求房地产开发商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2)对于可撤销合同的当事人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具有撤销权的买受人在知道或应当知道一房二卖情况之日起一年内可以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撤销合同,并根据《司法解释》第九条规定,要求房地产开发商承担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及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3)对于无效合同的当事人无效合同的善意买受人可以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宣告合同无效,并根据《司法解释》第九条规定,要求房地产开发商承担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及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4)二种情况下的特殊处理第一种情况:根据《司法解释》第七条的规定,在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中,如果拆迁人明确以位置、用途特定的房屋对被拆迁人予以补偿安置,那么被拆迁人享有优先权,即使后买受人已经取得房屋并办理登记手续,其仍可以主张后买卖合同无效,请求撤销房屋所有权登记,并要求房地产开发商交付房屋。
如果被拆迁人不主张上述权利,其可以要求房地产开发商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第二种情况:后买卖合同存在恶意串通的情形。
根据《民法通则》、《合同法》、《司法解释》第十条规定,善意买受人可以主张恶意串通的合同无效,即使恶意串通人已经取得房屋并办理了登记手续,善意买受人仍可以主张其合同无效,请求撤销房屋所有权登记,要求房地产开发商交付房屋。
一房二卖该如何处理
一、一房二卖该如何处理一房二卖,指出卖人先后或同时以两个买卖合同,将同一特定的房屋出卖给两个不同的买受人。
买受人均在不知情的情况下与出卖人签订合同的,出卖人一房二卖主要有以下几种处理方式:1、以登记为准。
如果两份合同中一份已进行了过户登记,因物权优先于债权,确认已办理过户登记的一方享有房屋所有权。
2、以鉴定合同的先后顺序为准。
如果两份合同均未办理登记且标的房屋尚未交付的情况,以签订合同的先后顺序确定合同成立的效力,顺位在先的合同有效。
3、在第一个买房人已办过户后又卖第二人的情况下,出卖人已没有房屋所有权,但是所签订的买卖合同依旧是有效的,买受人可以此合同请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
买受人遇到一房二卖的情形时,根据相关的司法解释,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最高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无法取得房屋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一)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未告知买受人又将该房屋抵押给第三人;(二)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
二、一房二卖是否构成诈骗罪一房两卖涉嫌构成诈骗罪。
对于同一套房屋,在出卖给他人后。
以非法占有购房款为目的,通过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欺诈第三人,将房屋再出售给第三人,致使第三人遭受财产损失的,可能会构成诈骗罪。
需要值得注意的是,要认定“一房二卖”的行为人构成犯罪,必须同时满足三个条件:1、出卖人具有非法占有购房款的主观目的;2、购房者存在认识错误;3、出卖人实际取得购房款。
所以,不是所有的一房二卖都构成诈骗,判断的关键是当事人是否有收取第二笔房款的愿望,那些出于其他目的的,不宜以诈骗行为论处。
三、一房二卖起诉状怎么写原告:张xx,身份证号码xxxx,住址xxx,联系电话:xxx委托代理人:xxx,律师事务所律师,电话:xxx被告:李xx,身份证号码 xxx ,住址 xxx联系电话:xxx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与原告解除《房产买卖合同》;2、判令被告返还原告支付的定金xx元人民币及利息;3、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房产转让价百分之二十违约金元人民币;4、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一房二卖”相关法律问题探析
“一房二卖”相关法律问题探析作者:籍薇来源:《新西部下半月》2016年第11期【摘要】文章对我国近年来关于“一房二卖”现象从法律角度进行了探讨。
界定了一房二卖的概念,对审判实践及其法律解决规则做了综述:相关审判案例总结,审判中的法律解决规则。
对完善未取得房屋所有权买受人的救济方式进行了探讨:请求商品房合同变更,基于合同的损害赔偿请求权,完善不动产的善意取得,实际占有情形下的瑕疵担保责任,从现状出发,揭示现存问题,并为相关问题的解决提供方案。
【关键词】一房二卖;房屋买卖合同;房屋所有权;权利救济一、一房二卖的界定一物二卖现象自古有之,是指房屋出卖人在与先买受人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后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之前,又与后买受人达成买卖该房屋的协议。
出卖人因以同一标的物订立合同而成立了不同的债权,但出卖人只能实际转移一个标的物的所有权,所以这对未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买受人来说可能是债法上不能充分补救到的。
因为房屋这类不动产标的特殊性,其不同于动产当合同的标的物存在替代品时,一旦发生违约,法院通常会选择损害赔偿进行违约救济,受害人可以通过赔偿重新购买替代品。
而不动产的价值高且具有很强的区位性与稀缺性,不可替代性或难以替代。
在我国,由于特殊的体制,一些不动产甚至还附带某些特殊的利益,如坐落在重点小学或中学附近的所谓“学区房”。
[1]因此买受人都希望出卖人实际履行合同以取得房屋的所有权。
这也是本文之所以选择讨论一房二卖问题的原因。
二、审判实践及其法律解决规则综述1、相关审判案例总结通过对近两年关于一房二卖案件的分析,可以得出以下结论:(1)此类案件案由多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2)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有的请求确认买卖合同效力,要求获得该房所有权;[2]有的请求解除买卖合同,要求返还购房款和利息,同时赔偿一倍的购房款;[3]还有的请求出卖人在承担赔偿一倍购房款的同时也要赔偿房屋涨价的损失;[4]此外,还有同时要求承担违约金责任的。
每日一糖1.26“一房二卖”行为的法律性质探讨
“一房二卖”行为的法律性质探讨作者:邓辉韩涛发表时间:2014-09-22近年来,房地产市场异常繁荣,在商品房买卖过程中各类纠纷也日益增多。
而“一房二卖”、“一房多卖”现象已逐渐成为房地产交易过程中最为严重、最为突出的问题。
一些开发商、房主为牟取非法利益隐瞒事实将房产多次转让,严重扰乱了市场经济秩序,侵害人当事人的合法权利。
然而“一房二卖”行为是属于普通的合同纠纷而由房主承担违约责任还是构成合同诈骗罪应追究刑事责任在理论界有很大争议,而在实践中区分“一房二卖”行为罪与非罪具有重要意义,否则就有可能将合同纠纷与合同诈骗罪混淆,造成放纵犯罪或错误追究当事人刑事责任的不良后果。
笔者就“一房二卖”行为的法律性质及处理进行如下分析、探讨。
“一房二卖”好比民间所说“一女二嫁”,顾名思义是指房屋产权人将一处房产分别卖给两位买受人,获取两份房屋价款的行为。
由于房屋产权人无法向两位买受人履行交房义务,最终导致至少一位买受人虽然支付了房款却无法获得房产。
现实中这类案例并不少见。
李某常年来从事房地产开发。
因赌博欠下巨额债务,为归还赌债,筹集赌资,李某将开发的多处房产,通过“一房二卖”的形式进行转让而获取资金。
在房屋交付过程中,多名买受人发现自己购买的房产均存在各类异常情况,有的房产有其他购买人甚至已入住,有的房产已经进行了抵押贷款,还有的买受人拿着房产证事后却得知房产证是伪造的。
于是多名买受人在退房索赔无果的情况,将李某诉至法院或至公安部门报案。
李某的行为是属于承担违约赔偿责任的在签订、履行合同的不当行为,还是已经构成合同诈骗罪的犯罪行为?笔者认为,要解决这个问题,首先要了解合同诈骗罪与普通合同纠纷的区别,合同诈骗犯罪往往与合同纠纷交织一起,罪与非罪的界限容易混淆。
合同诈骗罪是指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通过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对他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房二卖的法律后果及处理原则
一房二卖的法律后果及处理原则一房二卖指的是同一套房产在同一时间内被多次卖出的情况。
这种行为是违反法律规定的,因为同一房产不能同时处于不同的权属关系下。
如果发现房产出现一房二卖的情况,需要及时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
法律后果1. 合同无效:如果多次销售的买卖合同都已经签订,那么这些合同都将被认为是无效的。
这意味着,所有卖方和买方之间的权利和义务都将无效,并且没有任何法律效力。
2. 法律责任:卖方应该对自己的行为负法律责任。
如果发现卖方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行为,那么卖方将面临民事和刑事责任。
3. 经济损失:对于买方来说,他们可能需要承担经济损失。
这些损失可能包括已经支付的定金、首付款、中介费等等。
卖方可能会被要求承担这些费用。
处理原则1. 尽早发现并采取措施:在发现一房二卖的情况下,需要尽早采取相应的措施来保护自己的利益。
这可能包括与其他买家协商、与卖方协商、向房产交易主管部门报告等等。
2. 与其他买家协商:如果发现自己是其中一位买家,可以与其他买家协商。
他们可以寻求法律建议并探讨可能的解决方案。
这可以帮助他们在保护自己的利益的同时,避免不必要的诉讼费用。
3. 与卖方协商:在发现一房二卖的情况下,可以与卖方协商解决问题。
卖方可能会退还买方支付的款项,或者出售其他房产来弥补经济损失。
4. 向房产交易主管部门报告:如果即使与其他买家或者卖方协商也无法解决问题,可以向房产交易主管部门报告该情况。
这些部门将会调查该情况,并采取相应措施来维护交易的合法性。
总之,一房二卖不仅违反法律规定,也可能给卖方和买方带来经济损失和不必要的麻烦。
如果发现这种情况,需要及时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
一房二卖如何处理 怎么处理一房二卖
一房二卖如何处理怎么处理一房二卖1、购房者要进行产权调查。
2、提存房屋产权证。
3、购房者要在交易中心登记后,再向业主支付首付款。
(一)买房时一定要及时网签,严格采取资金监管及资金托管的形式进行交易。
(二)购房者要调查所购房屋的产权,提存房屋产权证。
(三)购房者应尽量要求在房屋交易中心登记后再向卖房者支付首付款。
随着房地产行业的发展,开发商与购房者之间的纠纷也在不断升级,其中“一房二卖”就是一种很普遍的现象。
那么遭遇一房二卖怎么办呢?其实前者购房合同的当事人能不能要回房屋产权要看具体情况,本文将一一介绍关于遭遇一房二卖如何处理的各种情况。
购房者遭遇一房二卖如何处理呢?其实根据前后两个购房合同的效力不同,可以有不同的措施,本文将从以下三种情况分析关于购房者遭遇一房二卖如何处理的问题:第一种是前后两个购房合同都有效;第二种是前一个购房合同无效;第三种是后一个购房合同无效。
一、前后二个买卖关系都有效如果房屋出售者与前后两个购房者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都是有效的,那么基于其中任何一个购房合同进行的产权登记都会产生房屋产权转移的效果,当然其中一个登记后必然导致另一个购房者的产权无法实现。
此时由于卖方将房屋过户给了后一个买家,后面的买家取得了房屋的所有权,导致卖方对前一个买家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法实际履行。
根据《合同法》第6条规定:“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开发商与你签订了商品房预售合同,就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
此后开发商再将同一套房屋出售,是一种违约行为。
卖方因此应当向前一个买家承担违约责任。
二、前一个买卖合同无效我国《民法通则》规定: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民事行为无效;《合同法》也规定: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合同无效。
如果前一个买卖合同本身就无效,那么也就不存在实际意义上的“一房二卖”,也就不存在房产的纠纷,而是要分析具体无效的原因从而判断是否可能存在其他纠纷。
一房二卖的处理原则有哪些
⼀房⼆卖的处理原则有哪些⼀房⼆卖,指出卖⼈先后或同时以两个买卖合同,将同⼀特定的房屋出卖给两个不同的买受⼈。
⼀个房⼦只能卖给⼀个⼈,⼀房⼆卖是必然会产⽣纠纷的,那么,⼀房⼆卖的处理原则有哪些呢?今天,店铺⼩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答疑解惑,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房⼆卖的处理原则有哪些房屋买卖合同关系成⽴后,房屋出卖⼈全⾯、正确地履⾏合同,是合同的效⼒最重要的表现,也是出卖⼈最主要的义务。
但在⼀房⼆卖情况下,由于标的物的特定性,⼀般⽽⾔,不可能出现出卖⼈同时履⾏两个合同的情况。
也就是说,出卖⼈在履⾏了⼀个合同后,对另⼀合同的履⾏必然产⽣违约问题。
对⼀房⼆卖纠纷,实务中应分别不同情况予以不同的处理:1.在⼀房⼆卖中,出卖⼈先后与两个不同的买受⼈订⽴合同后,对后买受⼈履⾏了合同义务,办理了房产过户登记⼿续的情形。
⼀房⼆卖中,这种情形最为普遍。
在该情形下,如前所述,两个房屋买卖合同均属有效。
但因成⽴在后的合同已经履⾏完毕,该合同中的买受⼈已实际取得房屋所有权。
此时,前后两个买受⼈享有的请求权性质是不同的:后买受⼈因其债权已得到满⾜,已经是该房屋的所有权⼈,故其享有的是基于对该房屋所有权上产⽣的物权请求权。
实务中,出卖⼈往往在房地产升值时,见利背信⽽与后买受⼈成交,对此买卖标的物的涨价部分,系前买受⼈可期待利益,应视为所失利益,列⼈赔偿范围之内。
这样才能更彻底地履⾏公平和诚信原则。
2.在⼀房⼆卖中,出卖⼈将房屋售与前买受⼈并办理了产权过户登记之后,⼜与后买受⼈成⽴就同⼀房屋为标的物的买卖合同。
在⼀房⼆卖中,这种情形也很普遍。
此时,由于房屋产权已经过户,出卖⼈已⾮房屋所有权⼈。
3.在⼀房⼆卖中,⼆次买卖均未完成过户登记的处理。
在⼀房⼆卖中,⼆次买卖均未办理过户登记的情形下,房屋所有权仍为出卖⼈享有,⽽⼆次买卖的买受⼈均未取得房屋的所有权。
4.在⼀房⼆卖中,后买受⼈明知出卖⼈已与前买受⼈就特定房屋订⽴买卖合同,仍与出卖⼈就该房屋订⽴买卖合同的处理。
一房二卖的解决方法
一房二卖的解决方法在现实生活中,我们经常会遇到一房二卖的情况,即同一套房产被多人出售。
这种情况给买卖双方带来了诸多困扰,因此需要找到合适的解决方法。
下面,我们将就一房二卖的解决方法进行探讨。
首先,对于买方来说,要慎重选择房产中介或房产平台。
在购房过程中,买方应当选择有信誉、有实力的房产中介或房产平台,以确保所购房产的合法性和真实性。
可以通过查阅相关资质证书、客户评价等方式进行核实,避免因为中介或平台的不当行为而陷入一房二卖的纠纷中。
其次,买方可以通过法律手段来保护自己的权益。
如果买方发现自己购买的房产存在一房二卖的情况,可以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可以向有关部门举报,要求相关部门对房产进行调查,以确认房产的真实归属。
同时,也可以通过法律诉讼的方式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要求违约方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对于卖方来说,首先要确保自己的房产信息真实可靠。
在出售房产之前,卖方应当对自己的房产信息进行核实,确保房产的归属清晰、产权完整,避免因为房产信息不清晰而导致一房二卖的情况发生。
同时,卖方也应当选择有信誉的中介机构或平台来进行房产交易,以确保交易的合法性和真实性。
其次,卖方也可以通过法律手段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如果卖方发现自己的房产出现了一房二卖的情况,可以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可以向有关部门举报,要求相关部门对房产进行调查,以确认房产的真实归属。
同时,也可以通过法律诉讼的方式来维护自己的权益,要求违约方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总之,对于一房二卖的情况,买卖双方都需要保持警惕,选择正规、有信誉的中介机构或平台进行房产交易,避免因为不当行为而陷入一房二卖的纠纷中。
同时,也可以通过法律手段来维护自己的权益,确保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希望通过以上解决方法的探讨,能够帮助买卖双方更好地应对一房二卖的情况,保障自己的权益。
研究 最高院刑事审判案例961号:如何准确对一房二卖的行为进行刑民界分
研究最高院刑事审判案例961号:如何准确对一房二卖的行为进行刑民界分一、基本案情被告人王立强,男,1969年8月15日出生。
2010年5月29日因涉嫌犯合同诈骗罪被逮捕。
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检察院指控,济南大有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有升公司)成立于1998年,2003年更名为济南普天大有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普天大有公司)。
被告人王立强在普天大有公司任职并实际控制该公司期间,在公司资不抵债的情况下,隐瞒真相,于2007年8月至2008年8月间,自己或者指使公司其他工作人员以公司名义与客户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将已经出售的天旺浅水湾项目4套房屋再次出售,骗取被害人郭某等4客户的购房款共计人民币(以下币种同)155万元,用于支付公司诉讼费、房租、职工工资、偿还债务等。
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王立强犯合同诈骗罪,向天桥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经公开审理认为,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以被告人王立强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五十万元。
宣判后,被告人王立强不服,提出上诉。
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审法院认定王立强犯合同诈骗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遂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经重新审理,宣判被告人王立强无罪。
宣判后,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王立强一房二卖的行为构成合同诈骗罪,天桥区人民法院认定王立强无罪错误为由提出抗诉。
济南市人民检察院支持抗诉,被告人王立强未提出上诉。
被告人王立强及其辩护人基予以下理由提请法庭维持原判:一是唐某购买其公司开发的3套房屋,因逾期交房不到一年即被法院判令其公司承担与唐某预付房款人民币(以下币种同)2 022 628元等值的巨额违约金,其公司是在500万元银行资金被冻结的情况下,无奈与唐某达成总额仍为290万元的和解协议,并在唐某的进一步胁迫下,同时签订了以其公司开发的另外4套房屋抵顶200万元违约金的协议。
“一房二卖”的法律后果和纠纷的处理原则
“⼀房⼆卖”的法律后果和纠纷的处理原则
现实⽣活中存在很多“⼀房⼆卖”的情况,那么“⼀房⼆卖”有什么法律后果呢此纠纷应该遵循怎么样的原则呢对此,店铺⼩编在下⽂为您具体介绍这个问题,希望分享的内容能够对您有所帮助。
“⼀房⼆卖”有什么法律后果和纠纷的处理原则
出卖⼈就同⼀房屋订⽴多重买卖合同,在买卖合同均有效的情况下,某⼀买受⼈先⾏办理了房屋过户登记⼿续,取得了房屋产权证明的,应当认定该房屋已经发⽣物权变动,其他买受⼈只能向出卖⼈主张债权请求权。
《民法典》第⼆百⼀⼗条 【不动产登记机构和不动产统⼀登记】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
国家对不动产实⾏统⼀登记制度。
统⼀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由法律、⾏政法规规定。
解释:
不动产物权的登记制度是不动产物权的公⽰⽅法,是指物权在发⽣变动时,必须将变动的事实通过⼀定的公⽰⽅法向社会公开,从⽽使第三⼈知道物权变动的情况,以避免第三⼈遭受损害并保护交易安全。
基于此,不动产的物权变动应当依法进⾏登记才能发⽣法律效⼒;未经登记,不发⽣法律效⼒;但当事⼈之间转让不动产的合同,⾃合同成⽴时⽣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
根据上述原则,如果出卖⼈就同⼀房屋订⽴多重买卖合同,在买卖合同均有效的情况下,某⼀买受⼈先⾏办理了房屋过户登记⼿续,取得了房屋产权证明的,应当认定该房屋已经发⽣物权变动的法律后果。
因其他买受⼈未办理房屋过户登记⼿续,故应当认定其只对房屋出卖⼈享有债权请求权,不能对抗他⼈已经依法取得的该房屋物权的效⼒。
以上就是⼩编对该问题的解答,如有其它问题店铺提供专业法律咨询服务。
一房二卖的处理原则有哪些
一房二卖的处理原则有哪些房屋买卖合同关系成立后,房屋出卖人全面、正确地履行合同,是合同的效力最重要的表现,也是出卖人最主要的义务。
但在一房二卖情况下,由于标的物的特定性,一般而言,不可能出现出卖人同时履行两个合同的情况。
也就是说,出卖人在履行了一个合同后,对另一合同的履行必然产生违约问题。
对一房二卖纠纷,实务中应分别不同情况予以不同的处理:一、在一房二卖中,出卖人先后与两个不同的买受人订立合同后,对后买受人履行了合同义务,办理了房产过户登记手续的情形。
一房二卖中,这种情形最为普遍。
在该情形下,如前所述,两个房屋买卖合同均属有效。
但因成立在后的合同已经履行完毕,该合同中的买受人已实际取得房屋所有权。
此时,前后两个买受人享有的请求权性质是不同的:后买受人因其债权已得到满足,已经是该房屋的所有权人,故其享有的是基于对该房屋所有权上产生的物权请求权。
前买受人享有的是基于房屋买卖合同产生的债权请求权,该债权请求权系一种对出卖人的请求给付,尤其是受领其给付的权利,对买卖标的物本身无直接支配及排他的效力。
即使其已占有买卖标的物,因该房屋所有权已经经过登记移转于后买受人,故其对该房屋的占有即失去法律上的基础,构成无权占有,应负返还房屋的义务。
依据《合同法》第一百一十条第(一)项的规定,出卖人对买受人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在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情况下,买受人不得要求履行。
出卖人违反此种义务,即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也就是说,合同的标的物已经归他人所有,实际履行已不能,在该种情形下,没有强制实际履行问题。
此时,合同上的债务转化为损害赔偿的债务。
出卖人依《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的规定,对债权得不到满足的买受人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
关于债务不履行的损害赔偿,值得讨论的是,前买受人可否向出卖人请求相当于其再出售房屋所获取价金的损害赔偿,亦即赔偿的范围如何。
很火的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近年来,随着互联网经济的快速发展,劳动争议案件数量逐年攀升。
本案涉及某科技公司与其员工张某某之间的劳动争议,最终引发了巨额赔偿,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
以下是本案的详细情况。
张某某,女,1990年出生,某科技公司员工。
2013年7月,张某某入职该公司,担任产品经理职位。
在公司工作期间,张某某因工作表现优秀,多次获得晋升。
然而,2018年11月,张某某因与公司管理层产生矛盾,提出离职。
在离职前,张某某要求公司支付其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等费用。
双方协商未果,张某某遂向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
二、仲裁过程1.仲裁请求张某某请求仲裁委员会裁决:(1)某科技公司支付其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及赔偿金,共计人民币XX 万元;(2)某科技公司支付其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共计人民币XX万元;(3)某科技公司支付其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违约金,共计人民币XX万元;(4)某科技公司支付其加班费、年假工资等费用,共计人民币XX万元。
2.仲裁审理仲裁委员会依法受理了本案,并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审理。
在审理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就以下争议焦点展开辩论:(1)某科技公司是否应当支付张某某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及赔偿金;(2)某科技公司是否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支付赔偿金;(3)某科技公司是否应当支付张某某违约金;(4)某科技公司是否应当支付张某某加班费、年假工资等费用。
三、仲裁结果1.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及赔偿金仲裁委员会认为,某科技公司自2013年7月1日起与张某某建立劳动关系,至2018年11月30日终止,共计5年零4个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某科技公司未与张某某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违反了法律规定。
因此,仲裁委员会裁决某科技公司支付张某某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及赔偿金,共计人民币XX万元。
2.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仲裁委员会认为,某科技公司于2018年11月30日以张某某工作表现不佳为由解除劳动合同,但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解除劳动合同的合法性。
一房二卖违约赔偿标准有哪些,相关案例是怎么处理的
If you insist, you will shine. Time is an invincible weapon. It can gather arms and sand into towers, making the impossible in life possible.悉心整理助您一臂(页眉可删)一房二卖违约赔偿标准有哪些,相关案例是怎么处理的一房二卖在房地产行业是很普遍的现象。
很多开发商的目标是利益最大化,所以在遇到相关房产买卖过程中,如果能够达到利益最大化的目标,他们会不择手段。
本文就相关房产买卖的有关知识作相应分析。
一房二卖在司法实践中是常见的纠纷。
那么出现这种情况后,我们应该怎么正确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本文就相关赔偿问题作详细分析。
卖家一房二卖赔偿的依据一、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的规定,具备下列情况之一,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无法取得房屋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二、法条解释:上述法律讲的很清楚,由于卖家一房两卖,您可要求赔偿损失并要求卖家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即您可要求卖家赔偿的包括两部分:第一部分:赔偿实际损失:即赔偿您现在购买此房的损失(假如原先为50万,现在为100万),即100万—50万=50万。
第二部分:惩罚性赔偿:即除了第一部分实际损失外,卖家还必须给您支付惩罚性赔偿,但最高金额不起过您已付的购房款。
假如您已付了30万,那么惩罚性赔偿就最高可要求30万,但法院不一定支付这么多。
也就是说,您最多可要求卖家赔偿50+30=80万。
一房二卖双倍赔偿案例案例介绍:北二环雍和大厦的开发商在合同上制造“文字陷阱”,先把门面房卖给郑先生,随后又卖给另一家业主,但既不给郑先生房子也不退款。
昨天记者获悉,东城法院一审认定开发商违法,判决按照“1+1”的原则,根据郑先生的已付购房款,双倍赔偿近1100万元和利息损失33万元。
房地产开发商一房两卖的法律责任
房地产开发商一房两卖的法律责任案例2004年4月1日,市民王某与某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一份预售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由王某购买某小区5—丁-602号房。
合同签订后,王某按约支付了全部购房款,只等房地产开发公司交房。
然而到了合同约定的交房日期,房地产开发公司却迟迟不能交付,王某多次催促,最后才得知该小区5-丁-602号房早在2003年10月就已被房地产开发公司卖给了刘某,刘某也已经取得了房屋所有权证。
王某愤而提起诉讼,要求房地产开发公司返还已付房款、赔偿相应利息及其他实际损失、支付相当于已付购房款的赔偿金。
案例分析房地产开发公司一房二卖的行为(即先后以两个买卖合同,将同一特定的房屋出卖给两个不同的买受人),给买房人王某造成了严重的损害。
对于这种一房二卖的行为,法律是如何规范的?商品房买卖行为适用的法律有《民法通则》、《合同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由于商品房交易行为比较复杂,最高人民法院在2003年3月24日发布了《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司法解释》),专门针对房地产开发企业作为房屋出卖方的商品房买卖合同行为进行规范处理.本文主要围绕该司法解释,对房地产开发商一房二卖的法律责任作一分析。
一、一房二卖的出卖方必须是特定主体,即房地产开发商。
《司法解释》第一条明确规定,解释中所称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尚未建成或者已竣工的房屋向社会销售并转移房屋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因此在本文中所涉及的一房二卖的销售方为特定主体,即房地产开发商.二、一房二卖中所涉及的买卖合同的效力1、一房二卖的情形一房二卖,指房地产开发商作为出卖人先后或同时以两个买卖合同,将同一特定的房屋出卖给两个不同的买受人。
根据我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规定,国家实行房屋所有权登记发证制度,取得房屋应当申领房屋所有权证书。
因此在商品房买卖中有二个阶段,首先依法签订房屋买卖合同,这是一个债权行为,即在买卖双方之间产生特定的债权债务关系;其次所有权登记,这是一个物权行为,即房屋的所有权从出卖人转移给买受人,买受人成为房屋的所有权人.所以在一房二卖中可能出现两种情形:(1)两个买受人中,有一个买受人已取得房屋所有权证。
不动产一物二卖问题研究
不动产一物二卖问题研究一、概述在现代市场经济中,不动产交易作为经济活动的核心环节,其法律问题和风险防控机制的研究显得尤为重要。
“一物二卖”问题,即同一不动产被卖家先后或同时出售给两个或两个以上买家的情形,更是引发了广泛的关注和讨论。
这不仅涉及到合同法的相关原理,还牵涉到物权变动、交易安全、公平原则等多个法律领域。
在“一物二卖”的情境中,如何平衡各方利益、维护交易秩序、确保不动产流转的安全和效率,是摆在我们面前的重要课题。
这一问题并非孤例,而是在各国法律体系中都存在不同程度的挑战。
不同的法律制度、文化传统和社会背景,都对此问题的处理方式产生着影响。
在中国,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不动产交易的规模日益扩大,相关的法律问题也日益突出。
“一物二卖”现象在实践中时有发生,对买卖双方、司法机关以及整个社会经济秩序都产生了不小的冲击。
深入研究不动产一物二卖问题的成因、表现形式、法律后果及其解决机制,不仅有助于完善我国的法律体系,也对保障交易安全、促进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从不动产一物二卖的基本概念入手,分析其产生的原因和表现形式,探讨其法律后果和解决方法。
同时,结合国内外相关理论和实践,对如何防范和处理不动产一物二卖问题进行深入研究,以期为我国的法律实践和经济发展提供有益的参考和启示。
1. 研究背景:介绍不动产一物二卖现象的产生背景,以及在当前经济和市场环境下的普遍性。
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市场的日益繁荣,不动产一物二卖现象逐渐浮出水面,成为了社会关注的焦点。
不动产一物二卖,指的是同一不动产在同一时间内被卖家多次出售的行为。
这种现象的产生,既源于市场需求的旺盛,也反映出法律法规和监管机制的不完善。
在当前经济环境下,不动产一物二卖现象的普遍性不容忽视。
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速和人口的不断增长,不动产市场持续繁荣,房价持续上涨。
在这样的背景下,一些卖家为了追求更高的利润,可能会采取一物二卖的策略,将同一不动产多次出售给不同的买家。
一房二卖最简单处理方法
一房二卖最简单处理方法
一房二卖?这可太让人闹心了!那遇到一房二卖最简单处理方法是啥呢?赶紧来看看!
要是发现自己遭遇一房二卖,首先得赶紧收集证据啊!合同、付款凭证啥的一个都不能少!这就好比上战场得有武器一样,这些证据就是你的“武器”,能帮你在维权的道路上披荆斩棘!你想想,没有证据咋能证明自己的权益被侵犯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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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房二卖要承担什么法律后果
一房二卖要肩负什么法律结果一房二卖的法律结果一、民事责任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对于审理买卖合同纠葛案件合用法律问题的解说》第 3 条的规定,卖房人与数个购房者签署合同,在将房子过户给此中一人后,应该对其余购房者肩负违约责任。
未办理房子全部权转移登记时,先考虑谁实质合法据有房子 ;都未实质据有房子的,应综合考虑各买受人实质付款数额的多少及先后、能否办理了网签、合同建立的先后等要素,公正合理的予以确立。
二、刑事风险1、犯法主体:大多是二手房买卖中的自然人经过在裁判文书网上查阅有关裁决书,笔者发现波及”一房二卖“的刑事案件绝大部分发生在二手房交易中,且被告人多是自然人。
毕竟一手房交易中作为销售人的房产开发商相对照较有信用和资质,即便存在一房二卖,一般也简单被以为是民事纠葛。
但仍有裁决开发商在一房二卖中组成犯法的事例。
2、罪名:合同诈骗罪卖房人经过签署房子买卖合同的形式收取别人购房款,过后又将房子过户给其余购房者,极简单组成合同诈骗罪。
刑法第 224 条的合同诈骗罪,是指以非法据有为目的,在签署、执行合同过程中,欺骗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1 / 31 / 3“一房二卖”中行为人组成合同诈骗罪,依旧要知足诈骗犯法的基本结构,即行为人实行欺诈行为——对方(被骗人)产生错误认识——对方鉴于错误认识处分财富——行为人或第三者处罚财富——被害人遭到财富伤害。
所以,要认定“一房二卖”的行为人组成犯法,一定同时知足三个条件:出卖人拥有非法据有购房款的主观目的,购房者存在认识错误 ;出卖人实质获得购房款。
3、构罪形式经过事例研究,总结以下几种“一房二卖”时对出卖者来说简单产生刑事风险的形式:出卖者非房子实质产权人,与别人签署合同,收取购房款的;出卖人假造房子权属凭据,与别人签署合同,收取购房款的;出卖者已将房子实质销售过户给别人,又与别人签署合同,收取购房款的;出卖者与别人签署合同后,不执行房子交托和过户义务,逃匿和拒不退还购房款的 ;出卖人明知没有还款能力,将房子重复抵押或销售,获得贷款或许购房款的;4、清除情况笔者以为,以下“一房二卖”应看作为民事纠葛,不该该认定为犯法:出卖人作为实质房子全部人,与别人签署多份合同,将房子选择过户给一人,对其余人肩负违约责任或许退还房款的;2 / 32 / 3出卖人虽未将房子过户登记给买受人,但已实质交托买受人,且不影响买受人实质使用的 ;名为房子买卖,实为以房抵债的;3 / 33 / 3。
一房二卖法律问题研究.pdf
III
目录
目录
引 言 .............................................................................................................................. 1 第一章 概述 .................................................................................................................... 3
一、“一房二卖”的界定 ............................................................................................... 3 二、案例综述............................................................................................................... 4 三、法律规则综述....................................................................................................... 6 第二章 房屋归属问题 .................................................................................................... 9 一、数个买卖合同的效力认定...................................................................................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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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房两卖应如何处理
【摘要】根据最高法院2003年6月1日颁布施行的《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于商品房的重复销售问题进行了规定,但是其对于商品房的一房两卖问题仍然没有起到有效的解决作用。
文章将对一房两卖的问题进行分析,对其如何处理进行探讨。
【关键词】一房两卖;重复销售;处理
一房二卖与重复销售商品房并不是同一概念,对于重复销售商品房的主体是特定的,一般仅限于房地产开发企业。
而一房二卖的主体既可以是房地产开发企业也可能是其他法人或者个人。
对于普通的一房二卖的处理应当适用《合同法》以及《民法通则》的相关规定。
一般来说普通的一房二卖是指卖方将房屋卖于一方当事人并且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但是没有办理过户登记,之后又与第三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由此导致了两个买家对于同一标的产生利益冲突的行为。
如何解决房屋的所有权问题,应当对两个合同的效力及履行进行分析。
由于两个合同在标的尚存在不可调和的矛盾,因此应当认定其中一个合同无效。
但是这样的做法显然不妥当,因此在两个合意完全自由的合同同时生效的同时,如何对其矛盾进行解决是本文重点探讨的内容。
一、一房二卖的处理
(一)第一个房屋买卖合同的处理
对于第一个房屋买卖合同而言,不能因为没有办理过户登记而认定其无效。
首先,依据相关法律或行政法规,都没有将房屋过户登记作为房屋买卖合同生效的依据,根据我国相关司法解释,对于法定登记进行分类,包括物权变更登记与生效性等级,并且规定了只有生效行规定的事项才会影响相关合同的效力。
房屋买卖合同的登记对于合同效力并没有影响。
并且我国的法律与行政法规都没有将房屋买卖过户登记作为合同生效的依据,因此在一房二卖中,第一个合同的效力是毋庸置疑的。
从房屋过户登记的行为属性分析,也不会对合同的效力产生影响。
由于房屋过户登记属于物权行为,并非债权行为,其所引起的法律后果是发生物权的取得、变更或消灭。
而债权行为则会建立、变更或消灭债权债务关系。
根据当事人所订立的合同而引起合同之债的法律关系是典型的债权行为。
由于订立的房屋买卖合同是以转移房屋所有权为目的,但是该行为本身并不能导致物权的转移,因此不属于物权行为。
对于不动产的物权转移必须以过户登记为要件,只有进行登记才能引起物权转移。
但是对于房屋买卖来说,首先是现有债权行为,也就是房屋买卖合同的订立,引起了相关的债权债务关系。
而第二阶段才是物权行为,也就是房产过户登记,只有两个程序都完整的走完,才能转移房屋所有权。
债权行为是
物权行为的前提,而物权行为是债权行为所追求的结果。
房屋的交付与登记是具有二重性的,从债权的角度出发,这是履行合同的行为,而从物权的角度出发,这是变更物权的行为。
对于债权行为与物权行为进行区分的意义在于债权是相对权,无法对抗合同外的第三人,通常情况下与第三人没有关系,也就无需进行公示,而所有权属于对世权,可以借此对抗合同以外的第三人,必须经过公示与公信。
在房屋买卖中,登记就是公示与公信的体现,因此登记是一种对于物权行为的补充,而非对于债权行为的补充,没有办理过户登记对于债权关系并没有影响,只是对于房屋所有权转移会产生影响,因此房屋的所有权并没有转移。
(二)第二个房屋买卖合同的处理
对于第二个房屋买卖合同,其效力同样应当予以肯定。
有许多人认为第二个房屋买卖合同应当认定为无效,因为其对于第一个合同构成了侵犯,对于第一个买方的权利有所侵害。
但是这种观点是不成熟的,究其原因在于第一个房屋买卖合同虽然生效,但是没有经过房屋过户登记,其所有权并没有转移,房屋的所有权仍然属于卖方,卖方享有对房屋的自由处分权,而第二个房屋买卖合同的签订,是卖方合理行使房屋所有权的体现,对于第一个买方来说,没有经过房屋过户登记,也就没有取得房屋所有权,而仅仅享有对卖方的债权,依据《民法通则》,债权是不能对抗第三人的,因此第二个买方也就无法对其债权构成侵犯,被侵犯的权利仅仅是具有对世性的绝对权,如物权、人身权等,依据我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第三人是无需向合同中的受害方承担侵权责任的,而应当由合同中的双方当事人互相承担责任,债权不具有对世性而具有相对性。
一房二卖中的第一个买方没有取得房屋所有权并不是由于第二房屋买卖合同引起的,第二个合同没有侵犯第一个买方的合法权益,也就无需认定为无效合同。
由此可见,第一个和第二个房屋买卖合同均属有效合同,但是两个合同指向的标的物都是一致的,而房屋仅能交付给其中一方,也只有一个买卖合同可以得到有效实施,如果其中有一方先行进行房屋过户登记,那么该买家即可获得房屋的所有权,受到法律的保护,而另一位买家则可以根据买卖合同要求卖家承担违约责任,基于合法有效的房屋买卖合同,卖方应当交付房屋并进行过户,但是却没有履行相关义务,由此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鉴于房屋已经归属他人,卖方失去了继续实际履行合同的能力,因此其承担违约责任的方式只能是支付违约金或赔偿损失。
二、案例分析
原告何某于2011年3月17日与被告福州市某房屋开发公司签订了购房协议,购买被告某单元房屋一套,约定价款为人民币1500000元,并且约定了三个月内提交产权证明书,签订协议后,原告缴纳房款并入住,但是当2011年8月19日原告提出办理房屋产权证时,发现该房屋已经登记于被告单位职工名下,对于房屋产权证事宜双方协商未果。
原告认为被告存在欺诈行为,并且要求法院判令解除双方房屋买卖合同,双倍返还购房款,承担案件受理费。
对于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被告将房屋所有权登记于其单位职工名下是否属于欺诈行为,一般有两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被告单位职工享有房屋所有权,被告与原告订立买卖合同时,没有告知原告具体情形,属于一房二卖,双方应当解除合同,由被告承担相应的惩罚性赔偿责任。
而另一种观点认为,由于原告与被告签订买卖合同后已经入住该房屋,因此在实际上取得了该房屋的所有权,虽然房屋登记于被告单位职工名下,但是并不影响原告对于房屋的占有使用,因此原告的物权是可以完全实现的,被告并不存在欺诈的情形,双方订立的合同是有效合同。
前文已述,买卖合同的效力并不会受到过户登记这一公示公信行为的影响,原告因此享有对被告的债权,而被告将房屋登记于其单位职工名下,显然对于合同的继续履行—交付房屋所有权有着阻碍作用,使得原告无法完整的获得房屋所有权,显然对于原告有欺诈行为。
原告当时对房屋进行过户,就不会出现一房两卖的现象了。
鉴于房屋已经归属他人,被告失去了继续实际履行合同的能力,因此其承担违约责任的方式只能是支付违约金或赔偿损失。
结语
一房二卖是一种经常出现的市场现象,对其进行法律规制是非常有必要的,对于两个先后合同的效力予以分析,并且对于实践中如何保护双方当事人的利益进行探讨,是文章的重点内容。
参考文献
[1]王辰瑶.传播学视野下的广播电视研究[J].声屏世界,2012(08).
[2]陈国华.一房两卖两次均无效[J].人民司法,2013(06).
[3]李大钧.一房两卖哪次有效?[J].人民司法,2012(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