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中举证责任由谁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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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明责任与举证责任的区别

证明责任与举证责任的区别

证明责任与举证责任的区别一、证明责任与举证责任的区别1、作用条件不同。

证明责任在任何案件中都适用,而举证责任仅在事实真伪不明的案件中起作用。

2、法律后果不同。

在案件事实真伪不明时,负举证责任的当事人败诉,另一方胜诉。

3、主体不同。

案件的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或反驳意见都有证明的责任;而举证责任只能由原被告中的一方承担。

4、可转移性不同。

在同一案件审理中证明责任可以在双方当事人之间转移,如原告提出主张并证明,被告反驳,证明责任就由原告转移到了被告。

举证责任往往是法律事先规定好的,在同一案件中不可来回转移,否则会造成双方都须对真伪不明的案件承担败诉后果的矛盾,也使当事人无法做出预期判断,违背法律稳定性原则。

5、目的不同。

证明责任是为了查清事实,但总有无法查清事实的案件,法院又不能判双方当事人都败诉,本着公平原则,规定一方承担败诉后果,就是举证责任的分配制度。

二、举证责任分类1、当事人举证责任。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一款;"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2、人民法院举证责任。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二款;"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3、举证责任倒置。

是指法律直接规定的侵权诉讼案件中,由侵权人负责举证,证明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或受害人有过错或者第三人有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条"下列侵权诉讼,按照以下规定承担举证责任:"4、人民检察院举证责任。

5、自诉人举证责任。

《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九条 ;"公诉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由人民检察院承担,自诉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由自诉人承担"。

三、理解证明责任应当注意的问题1、证明责任既包括举证行为,也包括可能承担不利的诉讼后果,这种后果只在作为裁判基础的主要事实真伪不明时才发生作用。

论刑事诉讼中被告人的举证责任和证明责任

论刑事诉讼中被告人的举证责任和证明责任

总第 4 期) 4
No 2 2 0 ( 1 1 S m No 4 ) . 0 9 Vo . 1 u . 4
论 事 讼 被 人 举 责 和 明 任 刑 诉 中 告 的 证 任 证 责
● 王 璐
( 东大 学 法 学院, 山 山东 济南 2 0 0 ) 5 1 0

要: 证明责任 是证 据制度 中的一 个重要 内容。证 明责任 原则上 由控方承担 , 由于刑 事证 明对象的 多样性及 犯罪本 但
身的复杂性 , 被告在某些情况下承担 着举证 责任和证明责任 。本文着重 阐述 了被告人 的两种责任的性质 、 与无 罪推定原
则的关 系、 适用情形等 问题 。
关键词: 举证责任 ; 明责任 ; 证 举证 责任转 移 ; 明责任倒置 证
中图分 类号: F 1 D 73 文献标识码 : A 文章编号 :0 9 4 5 (0 9 0 - 0 2 -0 10 - 4 8 20 ) 2 0 7 3

在公诉刑事案件中, 证明责任分配的一般规则是由公诉方承 担证明责任, 被告人不承担责任 。但是 , 针对一些特殊的犯罪 , 或
者犯罪中的某些特殊情节等, 从证据的距离及公平的角度考虑, 对
为证明责任。
二、 被告人基于举证责任转移而承担的举证责

公诉案件中, 被告人不负证明责任并不表明被告人可以不负任 何举证责任, 而将所有证明责任交 由控方承的规则, 并非意味着在被告人提 出正当防卫
1被告举证责任性质和与无罪推定原则的关系 .
被告人在—般 隋况下主张自己无罪或罪轻时, 对该主张应承担 提供汪据和解释的责任 , 这是 准主张 , 谁举证” 原则和“ 权利义务一 致” 的要求 , 这种情况属于“ 证明责任正置”因为这实质上是被告人 ,

论被告人承担证明责任的不适用性

论被告人承担证明责任的不适用性

论被告人承担证明责任的不适用性“证明责任乃诉讼的脊梁”,形象的法谚一语道出了证明责任(举证责任)在诉讼中的重要地位,而明确证明责任的主体则显得更为必要。

诉讼法学理论通说认为,刑事诉讼实行严格的单边举证责任原则,即由要求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控方承担证明责任,被告方不承担证明责任。

但一些学者却提出不同主张,即认为被告方在特定情况下也要承担证明责任,刑事诉讼中也存在举证责任倒置的现象。

①笔者认为,不管在什么情况下,被告方均不承担证明责任,证明责任倒置在在刑事诉讼中不具有适用性,但被告方行使辩护权时却有举证负担。

本文拟对此问题略加探讨,祈盼同仁赐正。

一、证明责任的涵义证明责任是诉讼法学中的一个极其重要的概念,但对其含义的理解由于立场、角度的不同而存有相当大的混乱,有必要予以澄清。

日本学者将举证责任分为客观的举证责任和主观的举证责任:前者是指事实真相真假不明时,在法律判断上处于不利地位的当事人承担的责任,也叫实质的举证责任、劝说责任;后者是指当事人负责证实事实的责任,是当事人希望审理某种事实时提出一定证据的责任,也叫形式的举证责任、设定争点责任。

②在德国诉讼法中,证明责任被写作Beweislast,其含义有二:一是指当事人在具体的诉讼过程中,为了避免承担败诉的危险而向法院提供证据的必要性(Beweisfuhrungslast);二是指在口头辩论结束之后,当事人因要件事实没有得到证明,法院不认可相当于该事实为构成要件的法律发生效力而承担的诉讼上不利益(Festsellungslast)。

在英美法系术语中,证明责任被写作Burden of proof,其也具有双重含义:一是指当事人向法官提供足够的证据,以使本案的争点事实交付陪审团认定的行为责任(the burden of producing evidence);二是指当事人对交付陪审团进行事实认定的案件,在审判程序的最后阶段,因争点事实真伪不明而承担的诉讼上不利益(the burden of persuasion)。

刑事案件中无罪举证

刑事案件中无罪举证

刑事案件中无罪举证一、刑事案件中无罪举证新《刑事诉讼法》增加一条,作为第四十九条:“公诉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由人民检察院承担,自诉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由自诉人承担。

”将第四十三条改为第五十条,修改为:“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

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

必须保证一切与案件有关或者了解案情的公民,有客观地充分地提供证据的条件,除特殊情况外,可以吸收他们协助调查。

”二、刑事案件的举证责任1、公诉案件案件一律由检察院负责举证。

2、公安机关有侦查权,公安机关收集的证据可以作为检察院举证的材料,但公安机关没有向法庭举证的资格。

3、公安机关以外的其他行政机关(如监察、海关、工商、税务、安全生产监督、药品监督机关)在自己职责范围内,有调查取证的义务,但没有向法院举证的资格。

4、公安机关和其他政府机关收集的证据,由检察院审查决定是否作为证据向法庭提供。

检察院也可以自行取证向法庭提供。

5、法院有调查取证的权力。

法院取证时可以通知辩护律师或者检察官到场。

三、举证的主要方法重点举证法,即找准关节点,重点对关键情节举证。

如杀人案件被告人有无作案时间、作案条件,有无进入现场,力求收到扼住要害的显著效果。

分组举证法,即对案件数份证据证明方向一致,能够证明某一事实内容,即可划归一组,建立环环相扣的证据组合,从不同层面、角度形成共同证明力和同一指向性,也可以按照犯罪构成的要件或者按照犯罪的发展阶段为标准,分成若干阶段分组出示证据,以便于归纳。

连环举证法,即在没有直接证据的情况下把依法获取的每一个能够证明案件某一局部情况或个别情节的间接证据,依据它们之间存在的必然联系按照先后顺序串联起来,组成完整的证明体系,然后运用逻辑推理知识,组织、出示证据。

以上就是为大家分享的有关“刑事案件中无罪举证”的法律内容,诉讼当中,当事人之间举证责任的分配是十分重要的内容,作为当事人,尤其要注意自身需要负的举证责任是什么。

刑事诉讼证据规则全文

刑事诉讼证据规则全文

刑事诉讼证据规则全文一、刑事诉讼证据规则全文刑事诉讼证据规则全文主要内容如下:《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公诉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由人民检察院承担,自诉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由自诉人承担。

第五十五条规定,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

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

证据确实、充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二)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三)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

二、刑事诉讼中的证据特点是什么?(一)客观性:是指作为案件证据的客观物质痕迹和主观知觉痕迹,都是已经发生的案件事实的客观反映,不是主观想象、猜测和捏造的事物。

(二)相关性:又称为关联性,是指证据必须与案件事实有实质性联系,从而对案件事实有证明作用。

(三)合法性:是指证据的形式、收集、出示、和查证,都由法律予以规范和调整,作为定案根据的证据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采证标准,为法律所容许。

三、物证、书证如何应用?物证、书证的收集和运用。

物证、书证属于无意识的证据材料,只有经过人的能动作用才能进入诉讼轨道。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收集、调取证据。

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证据。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义务按照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的要求,交出可以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无罪的物证、书证、视听资料。

收集物证主要通过勘验检查、搜查扣押等方法来进行。

对作为证据使用的实物应当随案移送,对不宜移送的,应当将其清单、照片或其它证明文件随案移送。

不得以未移送赃款赃物为由,拒绝受理案件。

物证、书证的运用应遵循原物、原件优先原则。

根据司法解释,收集、调取的书证应当是原件。

只有在取得原件确有困难时,才可以是副本或者复制件。

收集、调取的物证应当是原物。

只有在原物不便搬运、不易保存或者依法应当返还被害人时,才可以拍摄足以反映原物外形或者内容的照片、录像。

刑事案件的举证责任承担原则

刑事案件的举证责任承担原则

刑事案件的举证责任承担原则举证责任是指当事人及其被委托者在诉讼活动中依据法律规定,具有的提供证据证明其主张的责任和在案件事实真伪不明的情况下负责任的一方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的义务。

一、“谁主张,谁举证”原则。

二、无罪推定原则。

三、辩方合理承担举证责任原则。

举证责任是指当事人及其被委托者在诉讼活动中依据法律规定,具有的提供证据证明其主张的责任和在案件事实真伪不明的情况下负责任的一方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的义务。

举证责任的承担的一般原则:一、“谁主张,谁举证”原则。

追溯历史,早在罗马法中就确立了“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在后来的我国的刑事诉讼中,关于举证责任的承担原则上,也认可“谁主张,谁举证”原则,相当于是承继了罗马法中的原则。

在诉讼中,对这一原则的运用,主要是从举证的责任与诉讼的主张之间的联系为出发点,既然提出是了诉讼主张,那么相应的举证责任就应当由提出主张的当事人承担。

二、无罪推定原则。

关于无罪推定原则,即在一个刑事案件的诉讼中,对于每一个被控告或者是被追诉的人,法院没有对其依法确认其有罪前,应当推定其无罪或者是假定其无罪。

在法治国家,任何一个法治国家,对公民和社会组织随意施加罪责都是不允许的,对任何公民或组织定罪处罚都必须要具有充分的证据和法律依据,否则则只能以无罪处理。

关于无罪推定原则,证明被控告方有罪的举证责任应当是由控告方承担,也就是主要的诉讼风险预设给了控方,这样做是为了防止公诉机关权力的滥用以及公民诉权的滥用,是为了防止无辜者被诬陷。

三、辩方合理承担举证责任原则。

所谓的辩方合理承担举证责任,即法律将诉讼中一定的诉讼风险预设给了辩方,需要由辩方承担一定的举证责任,主要的目的是在合理范围内减轻控方的举证责任,以求提高诉讼效率,在一定程度上使得刑事诉讼打击违法犯罪更加有力。

除此以外,还有一个因素就是,在诉讼中,法院要将一个行为或者时间认定为犯罪,其证明标准就是把合理怀疑排除掉。

假如在诉讼中,将举证责任全部都让控方来承担的话,辩方其实在诉讼中就只能提出一些合理的质疑,因没有举证责任,面临败诉的危险极大。

举证责任的规定

举证责任的规定

举证责任的规定举证责任是指在诉讼过程中,当事人必须提供能够证明其主张的证据。

在我国的诉讼制度中,举证责任是诉讼当事人必须承担的基本义务之一,也是保障法庭正当、公正审理案件的一个重要原则。

举证责任的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举证责任主要分为主体举证责任和瑕疵举证责任。

主体举证责任是指当事人应当负有举证的责任,即提供能够证明其主张的证据。

瑕疵举证责任是指举证方所提供的证据,如果存在瑕疵或者不能充分证明其主张,由于其举证责任未尽,法庭可以不予采纳。

其次,举证责任的分配原则是按照法定主义的原则来进行的。

法定主义是指诉讼中的举证责任由法律来规定,以此来维护审判的公正、公平和效率。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公诉人负有举证责任,但被告人有辩护权利,可以提供有利于自己的证据辩护。

而在民事诉讼中,一般情况下,原告负有举证责任,被告可以进行抗辩,并提供相关证据。

但在特定情况下,法律会对举证责任进行特殊规定,例如对业主证明其小区住房品质的举证责任进行规定。

此外,对于公证书、鉴定书、调解书等特定的凭证,一般享有证据的公信力,被视为足以推翻对方主张的有效证据。

此类证据的提供者不需承担主体举证责任,因其证据已经具有一定的信服力。

最后,举证责任的不尽有可能会对当事人的利益产生不利影响。

如果当事人未能履行举证责任,法庭有权不采纳其主张,判决或裁定不利于其的决定。

因此,各方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应该充分了解相关规定,合理安排举证策略,确保自己的权益能够得到依法维护。

总之,举证责任是诉讼过程中的重要原则之一,旨在保障审判的公正、公平和效率。

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应当根据自己的主张,提供能够证明其主张的证据。

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必须认真履行举证责任,否则将会对自己的利益产生不利影响。

刑事举证责任的分担

刑事举证责任的分担

刑事举证责任的分担作者:王光宇来源:《法制与社会》2013年第07期摘要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均认为举证责任具有多层含义,其实质是败诉风险负担。

当事实真伪处于不明的状况时负有举证责任一方承担败诉的后果。

刑事诉讼中,在无罪推定原则的指导下,公诉方承担举证责任,被告人不承担举证责任,但在举证责任倒置的情况下例外。

在我国的刑事诉讼模式下,应该加强对证明标准的立法,建立多元的举证责任分配标准。

关键词举证责任举证责任分担败诉风险负担作者简介:王光宇,浙江省天台县人民法院,研究方向:民商法。

中图分类号:D92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3)03-118-02一、举证责任概述“举证责任”一词最早出现在古罗马的法典中。

“公元前450年颁布的《十二铜表法》第6表第2条规定:“凡主张曾缔结…现金借贷‟或…要式买卖‟契约的,负举证责任”。

英美学者一般认为举证责任是具有多层含义的概念,大多数证据法学者认为举证的含义有以两种:“法定的证明责任”(legal burden of proof)和提供证据的责任(burden of adducing evidence)。

前者是指:“负有这种特定责任的当事人,对他已主张的任何双方有争议的事实负担着危险,如果最终不能证明其主张,他将会败诉。

”提供证据的责任是指:“在诉讼开始时,或是在审理辩论过程中的任何阶段,对争议事实提出证据的责任。

”大陆法系亦对举证责任有自己的看法,尤以德国最为研究深入。

德国学者尤力乌斯·格拉色(Julius Glaser)在1883年率先提出了证明责任概念的分层理论。

该理论认为,可以把证明责任概念的内涵分解为两个层次。

一是形式的或主观的证明责任。

由于这层意义上的证明责任强调的是当事人的举证行为,而不涉及到诉讼后果的问题,因而又称之为行为意义上的举证责任,简称为行为责任。

二是实质的或客观的举证责任。

该责任的目的在于供法官解决案件事实真伪不明之时的疑难案件。

刑事诉讼中被告方的证明责任

刑事诉讼中被告方的证明责任

证据法结课论文【摘要】:刑事诉讼中证明责任的分配是诉讼证明理论中的核心内容之一,也是刑事实体法规范落到实处的关键所在。

长期以来,我国立法及诉讼理论均强调除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及非法持有属于国家绝密、机密的文件、资料、物品罪以外,刑事诉讼的证明责任都应由控方承担,辩方不承担任何证明责任。

这体现了对被告人方权利的尊重和保护,却对事实真相的发现及诉讼效率的提高注意不够,使实体与程序难以结合。

那么如何在保障被告人方获得充分的辩护的同时,也能符合常理的完成控诉任务?从刑事一体化的角度全盘考虑,在刑事诉讼证明责任方面合理的分配,让被告人方也有所承担不失为一重要的解决途径,这是基于更多因素,如公平、效率以及常理的考虑,也是实现司法公正的需要。

【关键词】:刑事诉讼被告证明责任一、刑事诉讼中被告人方的证明责任负担的考察(一)、刑事诉讼中证明责任的定义分析关于证明责任的定义目前我国诉讼法学界还没有统一的认识,这主要是因为“证明责任”和“举证责任”两者是一个概念还是不同的范畴,我国法学界尤其是刑事诉讼法学界一直存在争论。

一种观念认为证明责任和举证责任是完全相同的概念,可以相互混用。

陈一云教授主编的《证据学》(第二版)认为:“根据我国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和司法实践经验,我国诉讼中的证明责任,可界定为司法机关应当收集证据证明其所认定的案件事实,某些当事人应当提供证据证明有利于自己的主张,否则将承担其认定与主张不能成立的危险的责任。

其中,当事人应当提供证据证明有利于自己的主张,否则将承担其认定与主张不能成立的危险的责任,又称举证责任。

”也有学者认为证明责任和举证责任是两个独立的概念,两者之间存在一种前后关系。

为方便起见,笔者在此采纳第一种观点,并结合本文认为刑事诉讼证明责任是指诉讼当事人为了主张并证明某种诉求而向法庭提供证据的责任,控诉方对自己的指控要承担说服的责任,否则就要承担败诉的风险。

(二)、在不同诉讼模式中刑事诉讼被告人方的证明责任负担一般而言,证明责任主要由控诉方承担,但在某些情况下,被告人方也负有证明责任。

我国刑事诉讼中证明责任的分配规则

我国刑事诉讼中证明责任的分配规则

我国刑事诉讼中证明责任的分配规则随着我国法制建设的不断完善,刑事诉讼中证明责任的分配规则也在不断地得到改进和完善。

证明责任是指在刑事诉讼中,法庭判断案件是否成立的证据及有效性,由谁提供、由谁承担其真实性、完整性等责任问题。

我国刑事诉讼中证明责任的分配规则主要包括如下几个方面:一、诉讼证明的责任起诉人有提出事实和证据的义务,且必须将证据提交到法院。

对于未能提供证据的,一般视为事实不存在。

在不影响证据真实性的前提下,如果起诉人未能直接提供证据,法院有权调查和收集证据,或要求有关单位或者人员提供证据。

如调查不能得出证据的,或者有关单位或者人员不能提供证据的,法院有权根据起诉书所述事实,对被告进行审理。

二、举证责任的规定举证责任是指由哪一方主张所依据的证据,就由其承担证明责任。

在刑事诉讼中,举证责任一般是由检察机关或被害人承担。

如果检方或被害人提供证据证明被告犯罪事实的成立,被告如果要否认或质疑这些证据,就需要提供相反证据予以驳斥,否则这些证据将成为既不能确认被告有罪,也不能确认被告无罪的无效证据。

三、法院调查的权利和职责在刑事诉讼中,法院有权调查、收集、鉴定证据。

对于可以通过调查和鉴定明确的事实,法院有责任主动发现、调查、收集证据。

当然,同时也应该保障被告的权利,如调查必须公正、公开;应当保证证人出庭作证的权利等等。

四、出庭作证的权利在刑事诉讼中,证人作证是非常重要的证据之一。

证人的作证具有公平性和重要性。

证人作证分为出庭作证和书证,出庭作证是指证人亲自出庭,在法庭提供口头证言;书证是指通过书面文件作为证据。

被告和辩护人有权要求证人出庭作证并进行交叉询问和辩论。

五、被告的证明责任被告进行辩护的基本内容是质证控方所提供的证据,并提供对抗证据,争夺证据的真实性和有效性。

被告提供对抗证据是在证明责任的范畴内完成的,不属于反驳的范围。

所以在证明责任方面,被告的证明责任相当重要。

如果被告需要提供证据予以驳斥诉讼对方提供的证据、与其矛盾的证人证言、文书、现实物证等,仅凭被告的陈述是不能达到目的的,应逐一提供具体证据。

刑事诉讼中举证责任是怎样分配的-

刑事诉讼中举证责任是怎样分配的-

刑事诉讼中举证责任是怎样分配的?在公诉案件中,证明被告人有罪的责任由人民检察院承担。

被告人既不承担证明自己有罪的责任,也不承担证明自己无罪的责任。

被告人既不承担证明自己有罪的责任,也不承担证明自己无罪的责任。

人民法院不承担证明责任,但人民法院负有调查、核实证据中的疑问的责任。

“打官司就是打证据”,不管是刑事、民事还是行政案件,在诉讼中就是双方证据的博弈,在民事诉讼中是谁主张谁举证,在行政诉讼中一般是由行政机关承担举证责任,那么刑事诉讼中举证责任是怎样分配的?本文对刑事诉讼举证责任等相关问题做了详细介绍,详情请看下文。

▲证明对象:指公安司法机关和当事人在诉讼证明中需要运用证据加以证明的事实。

范围包括:实体法事实,程序法事实免证事实:免证事实,就是不需要证明的事实,即公安司法机关不需要依靠证据可以直接予以认定的事实,因此控辩双方在法庭上也不必加以举证。

对免证事实作出规定,有利于缩小证明对象范围,减少证明环节,加快诉讼进程,提高诉讼效率。

包括有:( 1 )常识性的事实。

(2 ) 自然规律和定理。

(3)国内法律的规定及其解释。

(4)司法职务上应当知悉的其他事实。

▲证明责任:(一)举证责任:举证责任是指在法院审理过程中,承担的提出证据证明白已主张的责任,如果不能提出证据或提出了证据但达不到法律规定的要求,将承担其主张不能成立的后果。

负有举证责任的有:1 . 公诉案件中公诉人负有举证责任;2、自诉案件中自诉人负有举证责任 ;3,被告人除法律另有规定之外不承担举证责任。

(二)证明职责:证明职责是指公安司法机关及其司法工作人员基于国家对其职责要求,在刑事诉讼中应承担的证明义务。

刑事诉讼根据案件性质不同,举证责任也不同,一般是由控方举证,但是特殊案件,如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实行举证责任倒置,由被告方承担证明责任。

▲:非法证据排除由谁承担举证责任?交通事故诉讼中举证责任如何分配?。

略论刑事诉讼中证明责任与举证的责任分配及其完善

略论刑事诉讼中证明责任与举证的责任分配及其完善

关 系 。我 国刑 事 案 件公 诉 人 和 自诉 人 负 担 举 证 责 任 . 罪 嫌 疑 人 、 告 人 一 般 都 犯 被 不 承 担 举 证 责任 。 我 国新 刑 法 第 25 但 9 条
明确 规 定 的 “ 巨额 财 产 来 源 不 明 ” 的案 件
范 围 的两 大 法 系 相 互 借 鉴 的 又一 个典 型 例证 。 种 旨在 实 现 程 序 公 正 、 体公 正 这 实
止 了法 官 预 断 :将 法 官 包 办 一 切 的 审 问
法 制 文 化 传 统 ,首先 对 证 明责 任 和 举 证 责 任 两个 术 语 进 行科 学界 定 。
证 明 责 任是 指 公 检 法 三 机 关 收 集 证
任体 现 了我 国刑 事 庭 审 改 革 所 吸 纳 的 当 事 人 主 义 因 素 .反 映 了新 刑 事 诉 讼 法 中 保 障 人 权 和追 求 程 序 正 义 的一 面 。 举 证 责 任 还 可 因其 责任 承担 者 不 同
险 等 免 责 事 由 承担 举 证 责 任 。美 国对 被 告 人 不 负举 证 责任 的例 外 情 形 较 我 国 作 了更 为详 细 的规 定 。 二 , 为控 方 的 检 第 作
以及 诉 讼 效 率 的 价 值 目标 和控 制 犯 罪 与
是 犯 罪 嫌 疑人 、被 告 人 不 承 担 举 证 责 任 的例 外 。 过 . “ 不 对 非法 持 有 ” 或特 定 的 不 作 为 案件 , 罪 嫌 疑 人 、 告 人 还 应 就 其 犯 被 行 为 的 正 当性 负 举 证 责任 。 外 , 告 人 此 被
来 理解 : 一 , 明责 任 的主 体 是 公 安 司 第 证 法 机关 , 客 体 指 向 全 局 性 的 案件 事 实 。 其 第 二 ,证 明 责任 反映 了刑 事 诉 讼 中 公 检

刑事案件的举证责任有哪些

刑事案件的举证责任有哪些

The monotonous and dull air suffocated my young heart and wrapped my flying wings.悉心整理助您一臂(页眉可删)刑事案件的举证责任有哪些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公诉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由人民检察院承担,自诉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由自诉人承担。

所以,刑事案件举证责任分为了两类,包括:1.人民检察院举证责任;2.自诉人举证责任。

一、刑事案件的举证责任有哪些1.人民检察院举证责任。

2.自诉人举证责任。

《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九条 ;“公诉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由人民检察院承担,自诉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由自诉人承担”。

二、刑事案件举证的顺序一是按照犯罪行为发生的时间顺序。

有些案件的犯罪行为是由一系列相对独立而且时间顺序清楚的具体活动构成的,如杀人的预备、实行、死亡结果的发生;有些案件是数罪案件,如抢劫几十起。

对这些案件按照时间顺序举证,能够清晰地向法庭展示犯罪过程的发展脉络,也符合认知规律。

但对有的时间顺序不明显,犯罪过程极短的案件,则不宜使用。

二是按照事实要素在案件中的重要程度。

每案都由一系列事实要素构成,各个事实要素在案件中的重要程度不同,有的属于构成要件事实,有的属于案件相关事实;有的表明犯罪人是谁,有的表明其实施了什么犯罪,还有的表明犯罪后的态度。

合议庭应当引导公诉人根据各事实要素在案件中的性质和地位安排举证顺序。

第一种是从内向外的举证顺序,即先从核心事实要素举证,再就外围事实要素举证,这种方法比较常用,优点是重点突出。

第二种是从外向内的举证顺序。

主要用于被告人翻供、不认罪的案件。

三是按照案件事实之间的因果关系。

案件事实之间往往存在各种因果关系,如行为事实与结果事实之间、行为事实与行为事实之间。

这时,举证就可以按照事实要素之间的因果关系进行。

它又可以分为两种:先因后果的举证顺序,即先就案件的原因举证,再就犯罪结果举证;先果后因的举证顺序。

刑事诉讼法的证明责任是怎么规定的

刑事诉讼法的证明责任是怎么规定的

刑事诉讼法的证明责任是怎么规定的刑事诉讼法第49条规定:“公诉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由人民检察院承担,自诉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由自诉人承担”。

只有将刑事案件当中环环相扣的证明摆在庭审工作人员面前,才有可能将犯罪嫌疑人绳之以法的。

法庭在这个过程当中所担任的角色是负责对案件的审判,证明责任是需要有其他人来提供的。

如果正好身处刑事审判过程中,就一定要知道,刑事诉讼法的证明责任是怎么规定的?▲一、刑事诉讼法的证明责任是怎么规定的?刑事诉讼法第49条规定:“公诉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由人民检察院承担,自诉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由自诉人承担。

”具体言之,我国刑事诉讼证明责任的分担如下:(1)人民检察院负有证明被告人有罪的责任。

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检察机关决定提起公诉的案件,必须达到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标准。

(2)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应当对其控诉承担证明责任。

在自诉案件中,自诉人处于原告的地位,独立承担控诉职能,对自己提出的控诉主张依法应当承担证明责任。

(3)在例外情况下,被告人应当承担提出证据的责任。

例如,根据刑法第395条(《刑法修正案(七)》第14条),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巨大的,可以责令该国家工作人员说明来源,不能说明来源的,差额部分以非法所得论,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差额特别巨大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财产的差额部分予以追缴。

也就是说,对于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被告人负有说明明显超过合法收入的那部分财产、支出的来源的责任,如果不能说明来源的,则以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论处。

但是,证明财产、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并差额巨大这一事实存在的责任,仍然由公诉机关承担。

▲二、证人和证人证言所谓证人是指除当事人、被害人以外的第三人,是知道案件事实情况并向司法行政机关陈述的人。

证人一般具有以下特征:1、证人的无可替代性。

证人是由案件事实本身决定的,不能指定和聘请,必须有经验事实之人担任。

什么是刑事诉讼中的证明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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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t is the employees that feed the company.勤学乐施积极进取(页眉可删)什么是刑事诉讼中的证明责任?导读:证明责任可以被称之为举证责任,是法律规定的各方举证责任划分的问题。

“谁主张,谁举证”是我国的证据举证规则,谁主张的事实就需要由谁来举出相应的证据来证明这件事情,最好的结果是举证全面确实充分,达到“排除合理怀疑”的目的。

在我国刑事诉讼法中,证明责任的首要主体是检察院,检察院需要向法庭递交相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犯罪证据。

如果是在自诉案件当中就是自诉人作为证明责任的承担者。

在刑事诉讼当中,很多时候大家看到的就是检察院的公诉人提供证据证明相关事实,除了公诉人,相关案件当事人也应当提交相关证据,用以认定相关事实,在诉讼的证据提供上,各方都可以举证,但是在证明责任上是不一样的。

证明责任可以被称之为举证责任,是法律规定的各方举证责任划分的问题。

如果不能将自己要证明的事实证明清楚或者是不能举证,会怎么样呢?答案是将会承担举证不足的后果,面临的结果也许是自己不希望的,将需要承担主张不能成立的风险。

为什么要划分证明责任呢?证明责任希望对当事人的相关责任进行细化,要解决的问题是两个,一个是希望解决该由谁提供证据证明的问题,另一个是如果最终证明的案件不清晰,应该由谁来承担这个败诉的结果。

“谁主张,谁举证”是我国的证据举证规则,谁主张的事实就需要由谁来举出相应的证据来证明这件事情,最好的结果是举证全面确实充分,达到“排除合理怀疑”的目的。

在我国刑事诉讼法中,证明责任的首要主体是检察院,检察院需要向法庭递交相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犯罪证据。

如果是在自诉案件当中就是自诉人作为证明责任的承担者。

1、检察院负担的证明责任在公诉案件当中,检察院派出的公诉人负有证明相关犯罪的责任,公诉人需要举证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

试想,在刑事诉讼中,要追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如果还要由他们自己证明自己的罪行,显然是很滑稽也是不现实的。

刑事诉讼法证明责任的规定是什么?

刑事诉讼法证明责任的规定是什么?

The reason why a great man is great is that he resolves to be a great man.简单易用轻享办公(页眉可删)刑事诉讼法证明责任的规定是什么?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

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收集、调取证据。

刑事诉讼法中有几大原则,而无罪推定就是其中之一,而与无罪推定相对应的原则就是控方承担举证责任,这其实是对被告的一种保护,体现了我国在法律上对人权的重视。

刑事诉讼法对证明责任有明确的相关规定,那么刑事诉讼法证明责任的规定是什么呢?下面将为您介绍。

一、证明责任证明责任最初是德国民事诉讼法的术语,后经日本传入中国。

其基本含义是,在民事诉讼中,应当由当事人对其主张的事实提供证据并予以证明,若诉讼终结时根据全案证据仍不能判明当事人主张的事实真伪,则由该当事人承担不利的诉讼后果。

证明责任又称举证责任。

二、刑事诉讼法证明责任的规定是什么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第43条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

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

”第45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收集、调取证据。

”这表明举证责任既是一种权利,也是一种义务,是司法机关工作人员的职责所在。

除此之外,该法的第12条、46条、150条、162条,也是对证明责任的规定,这些规定均明确了证明犯罪构成的责任主要由公诉案件中的检察院承担,即由公诉方向法院提供证明被告人有罪的证据,不能提供或者所提证据不足以说服审判者信服,就要承担败诉的不利后果。

审判中的举证程序是1997年《刑事诉讼法》对1979年《刑事诉讼法》修改的主要内容之一,它将由审判人员出示、宣读证据改为由公诉人、辩护人向法庭出示、宣读证据。

刑事诉讼法题库简答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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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题库:简答题部分第一至第三章:1、简述刑法与刑事诉讼法的关系;1 就其内容来说,刑法是实体法,刑事诉讼法是程序法;2 刑法所规定的内容,只有通过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程序才能实现;反过来说,如果没有刑法作为定罪量刑的标准,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各种制度和程序,也就失去了目的和意义;3 在一国的法律体系中,刑法和刑事诉讼法是相互依存、密不可分、缺一不可的;2、刑事诉讼具有哪些特点答:1是国家专门机关依其职权进行的诉讼活动,从本质上来说,它是国家行使刑罚权的活动,因而具有强制性和严格的规范性;2刑事诉讼的客体是刑事案件,它是为追究犯罪分子的刑事责任而进行的诉讼活动;3刑事诉讼严格依照法定程序进行;(4)刑事诉讼必须在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进行;3、简述我国刑事诉讼的目的答:我国刑事诉讼的目的是控制犯罪与保障人权的有机统一;控制犯罪与保障人权同是我国刑事诉讼的目的,二者不可偏废;4、简述“无罪推定”原则的意义;答:在刑事诉讼中实行无罪推定原则,至少有三点积极意义:1无罪推定原则的第一要义,是明确了被告人在诉讼中的地位,即:在未经法院判决有罪以前,尽管存在犯罪嫌疑,但却不能等同于“罪犯”;与此相适应,也就确认了他在诉讼中享有充分的诉讼权利;2无罪推定的实质,是设立了一个“被告人在判决前应视为无罪”的假定,这一假定只能用证明其有罪的确凿证据予以推翻;这就要求控诉方承担举证责任,必须用确实充分的证据来支持对被告人的指控;否则,证据不足就等于确认了被告人无罪;(3)罪推定有利于处理司法实践中大量存在的疑罪;第四章:刑事诉讼中专门机关和诉讼参与人1、刑事诉讼中举证责任是如何承担的1 刑事自诉案件中的举证责任原则上应由自诉人负责举证;刑事自诉案件的被告人如果对自诉人提起反诉,应对反诉的主张承担举证责任;2 公诉案件原则上应有起诉方承担举证责任;实际上是由人民检察院和侦查机关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共同承担举证责任;3 公诉案件中的被害人不承担举证责任;4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一般也不承担举证责任;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中负举证责任;5 人民法院在刑事诉讼中不负举证责任,只承担对其认定事实的证明责任;2、人民检察机关直接受理案件有哪些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有:贪污贿赂犯罪案件;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以及侵犯公民民主权利案件; 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的犯罪案件;第五章:管辖制度1、我国关于级别管辖是如何规定的1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普通刑事案件,但是依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由上级管辖的除外;2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刑事案件:危害国家安全的案件;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普通刑事案件;外国人犯罪的刑事案件;3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是全省性自治区、直辖市性的重大刑事案件;4最高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是全国性的重大刑事案件;2、人民检察院对需要提起公诉的案件进行审查时,必须查明以下内容:1犯罪事实、情节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犯罪性质和罪名的认定是否正确2有无遗漏罪行和其他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人3是否属于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4有无附带民事诉讼5侦查活动是否合法第六章:回避制度1、简述回避的理由回避的理由包括:1是本案当事人或当事人的近亲属;2本人或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3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4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5接受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请客送礼,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6参加过原审案件的审判;2、我国刑事诉讼法关于公安司法人员回避决定的规定是1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的回避,应当分别由院长、检察长、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2法院院长的回避,由本院审判委员会决定;3检察长和公安机关负责人的回避,由同级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决定 ;4对侦查人员的回避作出决定前,侦查人员不能停止对案件的侦查 ;第七章:辩护和代理制度1、强制指定辩护包括哪些情形答:强制指定辩护适用于下列情形:被告人是盲聋哑认为委托辩护人的;被告人是未成年人未委托辩护人的;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死刑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2、在我国刑事诉讼中可以担任辩护人的有:1律师;2人民团体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亲友 ;4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依法被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人,不得担任辩护人3.律师在侦查阶段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时,侦查机关应该如何办理答:1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批准;对于不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则不需要经过批准;2律师提出会见犯罪嫌疑人的,一般应在48小时内安排会见;3对于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组织罪,组织、领导、参加恐怖活动组织罪或者走私犯罪、毒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等重大复杂的两人以上的共同犯罪案件,律师提出会见犯罪嫌疑人的,应当在五日内安排会见;第八章:强制措施制度1、暂予监外执行适用的条件是什么1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2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3生活不能自理的;2、逮捕应当具备的条件是什么1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2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3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社会危险性,而有逮捕必要的;3、保证人的条件是什么1与本案无牵连;2有能力履行保证义务;3享有政治权利,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4有固定的住处和收入;4、公民扭送的对象有哪些1正在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2通缉在案的;3越狱逃跑的;4正在被追捕的;5、简述被监视人应遵守的规定答:1、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住处,无固定住处的,未经批准不得离开指定的居所;2、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会见他人;3、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4、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5、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6、刑事诉讼法对各种强制措施的期限是如何规定的1拘传持续的时期最长不得超过12小时,不得以连续拘传的方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2取保候审的最长不得超过12个月;3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4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3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1日至4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30日;5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6犯罪嫌疑人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侦查羁押期限自查清其身份之日起计算;第十章:刑事证据制度1、刑事诉讼中的证明对象有哪些1有关犯罪的事实;围绕犯罪构成的四个要件构建证据体系;2被告人的一贯表现,有无犯罪前科和犯罪后的态度;3案件中涉及程序法方面的事实;4案件中的某些证据材料;关于证据材料是否属于证明对象的问题,我国诉讼法学界存在争议;2、简述物证与书证的区别;区别的关键在于二者发挥证明作用的角度;物证是以其自身的特征、属性和存在状况证明案情的,而书证是以其记载或表达的内容来证明案件情况的;3、简述运用间接证据定案的规则;首先应当查明证据的客观性、关联性和合法性,这是对所有证据的共同要求;除此之外,运用间接证据还应当遵循以下规则:1必须有一系列间接证据组成一个完整的不能间断的证明体系;2各个间接证据之间必须互相一致,不允许存在无法解释的矛盾现象;3运用间接证据定案时必须排除掉其他各种可能性,以确定这个结论是惟一的、无可辩驳的事实;4. 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证据种类:1物证、书证;;2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4鉴定结论、勘验、检查笔录;5视听资料 ;5、“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是指同时具备下列情形:1有证据证明发生了犯罪事实;2有证据证明犯罪事实是犯罪嫌疑人实施的;3证明犯罪嫌疑人实施犯罪行为的证据已有查证属实的 ;第十一章:立案程序第十二章:侦查程序1、简述侦查终结的含义及其条件;答:侦查终结,是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对于立案侦查的刑事案件经过侦查和预审,认为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决定结束侦查工作的诉讼活动;侦查终结的条件是: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法律手续完备;第十三章:提起公诉程序1、提起公诉案件的条件有哪些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41条的规定,提起公诉的条件是:1犯罪事实方面的条件;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这是决定起诉的根本依据;如果犯罪事实诸如犯罪的时间、地点、手段、后果、目的、动机等情节尚未查清,或者证据不足、证据不确实,就不能决定提起公诉;2法律方面的条件;犯罪嫌疑人的行为构成犯罪,并且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这是提起公诉的法律标准;如果犯罪嫌疑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或者虽然构成犯罪,但依法有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或者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就不能提起公诉;2、简述不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答:a.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法定情形包括:情节显着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b.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c.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d.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第十四章:刑事审判程序1、刑事诉讼法关于不公开审判案件的范围是如何规定的1有关国家秘密的案件;2有关个人隐私的案件;314岁以上不满16岁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 一律不公开审理;416岁以上不满18岁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一般也不公开审理;5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经当事人申请的;2、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刑事案件的范围:1反革命案件、危害国家安全案件2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普通刑事案件3外国人犯罪的刑事案件第十五章:第一审程序1、自诉案件的审理有那些特点1对于告诉才处理的案件以及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可以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1人独任审判;2人民法院对于告诉才处理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可以在查明事实、分清是非的基础上进行调解;3自诉人在宣告判决前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起诉;4告诉才处理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的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在诉讼过程中,可以对自诉人提起反诉;2、刑事判决和刑事裁定的主要区别是什么二者虽然都是人民法院就案件的有关问题作出的决定,但它们之间有明显区别,其区别主要有:1 适用的范围不同;裁定虽然也解决部分实体问题,但主要是解决程序问题;而判决只适用于最后解决案件实体问题;2 表现形式不同;裁定可以用书面或者口头两种形式;而判决只能用书面形式;3 使用的次数不同;一个案件可能有几个裁定;而判决只能有一个;4 上诉、抗诉的期限不同;不服一审裁定的上诉、抗诉期限为5日;而不服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期限为10日;正是由于判决与裁定有这些区别,所以两者不能混同使用;3、简述合议庭与审判委员会的区别答:合议庭是人民法院审判案件的基本组织形式,直接面对当事人审理案件;而审判委员会则是人民法院内部设立的对审判工作实行集体领导的组织形式,它不直接面对当事人开庭审理案件,但审判委员会的决定合议庭应当执行;4、简易程序有哪些特点答:简易程序有下列特点:1审判组织简化;2出庭公诉简化;3审判程序简化;4审理期限简化; 6、简述自诉案件的范围答:自诉案件的范围包括:告诉才处理的案件;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权利、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已做出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7、.人民法院可以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包括:1对依法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单处罚金的公诉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人民检察院建议或者同意适用简易程序的;2告诉才处理的案件;3被害人起诉的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8、人民法院决定开庭审判后,应当进行工作包括:1确定合议庭的组成人员;2将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副本至迟在开庭十日以前送达被告人;对于被告人未委托辩护人的,告知被告人可以委托辩护人,或者在必要的时候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其提供辩护;3将开庭的时间、地点在开庭三日以前通知人民检察院;4传唤当事人,通知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证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传票和通知书至迟在开庭三日以前送达;5公开审判的案件,在开庭三日以前先期公布案由、被告人姓名、开庭时间和地点 ;第十六章:第二审程序1、二审法院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的情形包括:1违反本法有关公开审判的规定的;2违反回避制度的;3剥夺或者限制了当事人的法定诉讼权利,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4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的;5其他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 ;2、简述全面审理原则的内容:1二审法院既要对一审裁定认定的事实是否正确进行审查,又要对其适用法律是否正确予以审查; 2二审法院既要对上诉或抗诉部分进行审查,又要对未上诉或抗诉的部分进行审查;3共同犯罪案件中,二审法院既要对已上诉或抗诉的被告人的问题进行审查,又要对未上诉或抗诉的被告人的问题进行审查;3、简述上述不加刑原则的意义与执行要求:P254第十七章:死刑复核程序第十八章:审判监督程序。

举证责任名词解释

举证责任名词解释

举证责任名词解释举证责任,又称证明责任,是指在法律程序中,参与诉讼的各方就案件事实的存在与真实性,负有提供证据的责任。

举证责任是司法程序中的重要概念,是诉讼活动中的一种法律规定,具有普遍适用性。

举证责任的核心是指明诉讼当事人需要提供什么样的证据,以及所提供的证据的要求和标准。

一般来说,原告在诉讼中承担举证责任的主要原因有以下几个方面:首先,原告是提起诉讼的一方,他寄希望于法院能够给予积极的判决,因此,原告有能力和动力去寻找并提供证据来证明自己的权利。

其次,原告起诉的行为可能违反了被告的权益,而被告则往往没有直接的能力获取证据来辩护。

所以,举证责任主要由原告承担。

在刑事诉讼中,举证责任具有一定的特殊性。

刑事案件中,公诉机关承担了举证责任的主要任务。

被告在刑事案件中享有法定的无罪推定权,即在审判过程中,被告无需提供证据来证明自己的无罪,而是由公诉机关提供足够的证据来证明被告的有罪。

这主要是因为刑事案件涉及到个人自由与权益,国家对被告的指控必须达到一定的高度才能实现对其惩罚权的行使。

举证责任在民事诉讼中具有很强的操作性。

民事诉讼中,原告必须提供足够的证据来证明自己的主张成立,否则,法院将无法作出有利于原告的判决。

民事诉讼中的举证责任分为主要举证责任和次要举证责任。

主要举证责任是指原告需要提供证据来证明自己的权利;次要举证责任是指当原告提供了证据,但被告提出了相反的事实,要求原告提供进一步证据来证明自己的权利。

举证责任是诉讼过程中的一项重要义务,其作用和意义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首先,举证责任可以保证诉讼的公正和权利的合理保护,避免因证据不足而导致案件无法迅速审理;其次,举证责任可以规范当事人的行为,防止滥用诉讼权;再次,举证责任可以增加法院审理案件的效率,节约司法资源;最后,举证责任可以促使当事人加强勘查、调查和采集证据的工作,提高诉讼中的证据质量和可信度。

总之,举证责任是一种司法程序中的重要概念,对于维护法律秩序,保障当事人权益,提高司法效率具有重要作用。

刑事诉讼中被告人的举证责任探析

刑事诉讼中被告人的举证责任探析

的体现就是废除 了有罪推定 , 明确 了刑事诉讼 中举证 责任 应该 由控方承担 。
二、 刑事被告 人承担举证责任 的含义
般情况下 , 负责指控犯罪 的法定 责任 , 空方 被告人不 负有证明 自己无罪 的义务。这是贯彻无罪推定原则的具体 表现 , 对于防止国家公权力 的滥用 、 保障被告人的权利来说
相应的证据后 , 最终反驳 的责任仍然属于控方 。 3只有那 ()
些控方无法证 明或难 以证明 , 而辩 方有可能证 明的事实 才 应 由辩方 负举证 责任 。 3 管在一定条 件下 , . 尽 被告人必 须承担 自己无罪 的举 证 责任 , 但相 对于控 方承担 的举证 责任 , 二者还 是有很 明 显 的差 异的 。首先 , 控方举证是基 于无罪 推定原则 的无条 件 的举 证责任一般原则 , 即使是在被 告有举证责任 的案 件
关 键 词 : 刑事诉讼; 证责任; 举 被告入; 承担
中图分类号 : 2 . D 52 9
文献标志码: A
文章编号:0 2 5 9(09 1 5 2 10 ̄28 20 )1m0 —0 7 2


刑事举证责任的概念及分配的一般原则
仅浪费司法资源 , 甚至会 掩盖事实真相 、 放纵犯罪 。 因此 , 为 了保障被告人 的合法权利 ,惩治犯 罪 ,维护 国家 的法律尊 严, 被告人在刑事诉讼中也应 负有一定 的举 证责任 。 1 被告之所 以在刑事诉讼 中负有一定 的举证责任 , . 原 因如下 :I对 于犯罪的某些要素 而言 , () 往往无法用 直接证 据证 明, 这就决定 了被告人 必须对这些要素不存在 承担举 证责任 。 这主要体现在一些主观要件的认定上 。 2 对于犯 () 罪 的某些要 素而言 ,被告人较控方存 在信息上的优势 , 这 时 由被告人 负担举证 责任显然更公平合理 。( ) 于某 些 3对 不属 于犯罪构 成要件却 又对定 罪量刑有 重要影 响 的事 实 来说 , 如果是对被告人有利 , 由被告负 担举 证责任 , 更合 理 可行 。( ) 4 对于某 些程序性事实 , 如控方是 否非 法取证 、 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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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中举证责任由谁承担?(一)无罪推定原则。

,无罪推定在刑事诉讼中有两层含义:其一是公诉方承担举证责任,被告人不负有举证责任;其二是在公诉方举出的证据未能达到法定证明标准的情况下,法院应该宣布被告人无罪。

(二)公诉案件由公诉方承担举证责任。

(三)自诉案件由原告方承担举证责任。

民事诉讼中是“谁主张,谁举证”,行政诉讼中一般是由行政机关承担举证责任,刑事诉讼中举证责任由谁承担?刑事诉讼中举证责任是怎样规定的?小编在下问详细介绍了刑事诉讼中的举证责任,详情请看下文。

刑事诉讼中举证责任由谁承担一、举证责任的概念刑事诉讼中的举证责任就是公诉方和辩护方在审判中向法庭提供证据证明其主张之案件事实的责任。

举证责任的概念包括三层含义:第一,就事实主张提供证据的责任,又称为举证的行为责任;第二,用充分证据说明其事实主张的责任,又称为举证的说服责任;第三,当不能提供充分证据而且案件事实未能查清时承担不利后果的责任,又称为举证的结果责任。

理解举证责任的概念,应该注意以下三个问题:(一)举证责任与证明责任举证责任和证明责任是两个密切相关又有所区别的概念。

在两者关系的问题上,学界有不同的观点。

有人认为,证明责任与举证责任是完全相同的概念,可以互相替用;(注:江某主编:《证据法学》,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77页。

)有人认为,证明责任与举证责任是两个并列的概念,举证责任的主体是当事人,证明责任的主体是执法和司法人员;(注:樊某主编:《刑事诉讼法学研究综述与评价》,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1年版,第263页。

)还有人认为,证明责任和举证责任是相容概念,前者包括后者。

(注:陈某主编:《证据学》,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1年版,第149页。

)上述三种观点各有侧重,其实都有一定道理。

从字面上看,举证的含义是举出证据或者提供证据;证明的含义是用证据来表明或者说明。

因此,严格地说来,举证责任只是举出证据的责任,证明责任则是运用证据证明案件事实的责任,两者的侧重显然有所不同。

不过,如果进一步分析其实质内涵,人们就会发现两者其实相去并不远,因为举证的目的也是要用证据证明案件事实,而证明也就包含了举出证据的意思。

离开证明案件事实的目的,举证便成了毫无意义的行为;没有人举出证据,证明也就是一句空话。

由此可见,证明离不开举证;举证也离不开证明。

证明必须以举出证据为基础;而举证的目的也就是为了证明案件事实。

笔者以为,语言是约定俗成的。

只要人们在使用中不会造成误解和歧义,学者也没有必要过分苛求字面含义与概念内涵的统一。

虽然举证和证明这两个概念的字面含义确有不同,但是人们在长期使用举证责任这个概念的时候已经赋予它“证明”的含义。

人们讲的举证责任实际上就包有证明责任的含义,即不仅指举出证据的行为责任,而且包括说服责任和结果责任。

既然人们在长期的语言习惯中已经把它们当作同义词来使用,现在似乎没有强行改变的必要。

至于这两个概念中究竟哪个更好,由于人们在司法实践中已经习惯于举证责任的说法,所以笔者赞成使用举证责任的概念。

(二)举证责任与事实主张举证责任与事实主张是密切关联的。

就诉讼而言,没有事实主张,就没有举证责任,而且举证的内容就是由事实主张所决定的。

正因为两者关系密切,所以有人认为,举证责任在行为责任、说服责任和结果责任之外,还应当包括主张责任,即提出事实主张的责任。

笔者认为,这种观点值得商榷。

诚然,举证责任是以事实主张为基础的,承担举证责任的人都要提出一定的事实主张,否则,举证责任就成了无本之木。

但是,提出事实主张是承担举证责任的前提,不是举证责任的内容。

这两个问题不应混为一谈。

在刑事审判中,公诉方提出事实主张的范围应当包括被告人犯了什么罪,犯的是一罪还是数罪,以及有无应当从重、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情节等。

对于举证责任来说,这有两层含义:其一,由于事实主张是确定举证责任的基础,所以公诉方对上述事实主张承担举证责任;其二,由于被告人无罪不属于公诉方的事实主张范围,所以公诉方不承担证明被告人无罪的举证责任。

这里还有一个值得思考和研究的问题,即公诉方的事实主张应否包括“求刑权”。

所谓“求刑权”,就是公诉人在起诉中向法官提出具体量刑建议的权利。

笔者认为,公诉人在起诉中可以根据案件和被告人的具体情况向法官提出量刑建议。

特别是在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以及被告人自首、自愿坦白等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案件中,公诉人有权提出量刑建议,有助于检察机关更好地行使公诉权。

然而,量刑建议不属于事实主张的范围,当然也不属于举证责任的范围。

(三)举证责任与证据展示举证责任与证据展示也是两个相关概念。

所谓证据展示,就是在审判开始之前,诉讼双方按照一定规则和程序把己方证据告知对方,以便对方在开庭前做好相应的准备。

证据展示的范围一般都是与举证责任的范围相一致的。

具体来说,公诉方应该将其证明被告人有罪以及罪重或罪轻的证据向辩护方展示;辩护方应该将支持其承担举证责任的具体事实主张(参见下文中的举证责任转移和倒置)的证据向公诉方展示。

但是,公诉方应否向辩护方展示其发现、收集或掌握的可能证明被告人无罪的证据,则是一个很值得研讨的问题。

有人认为,公诉方只须向辩护方展示其将在审判中使用的证据,无罪证据是公诉方不会使用的证据,因此无须展示。

有人认为,为了更有效地保护被告人的合法权利和防止错判无辜,公诉方必须向辩护方展示其全部证据,包括其不打算在审判中使用的可能证明被告人无罪的证据。

笔者无意在此对证据展示的问题做详细的论述,只想谈一谈与举证责任有关的问题。

我国现行的法律没有就证据展示做出明确的规定,但是法律规定侦查机关有义务收集被告人有罪和无罪的证据。

根据法律规定的精神,公诉方即使不必主动向辩护方展示其不准备在审判中使用的证据,也不应向辩护方隐瞒其发现、收集或掌握的可能证明被告人无罪的证据。

这可以视为一种消极的“证据展示”义务。

换言之,如果辩护方要求公诉方“展示”其掌握的可能证明被告人无罪的证据,公诉方就应当“展示”。

但是,接下来的问题是公诉方应当如何“展示”,以及在什么时间和地点“展示”。

目前在司法实践中有一种让公诉人倍感尴尬的作法。

有的辩护律师在庭审调查过程中要求公诉人当庭宣读一份可能证明被告人无罪的证人证言。

这份证言在公诉方掌握的案卷之中,但是公诉人认为该证言不可信,没有提交法庭。

辩护律师的这种要求往往能够得到法官的支持,但确使公诉人陷入两难的境地。

如果公诉人不同意宣读,那就有隐瞒无罪证据之嫌;如果公诉人同意宣读,那其行为就有些滑稽,因为他的“诉讼主张”是被告人有罪,而他却当庭宣读被告人无罪的证言。

诚然,如果我国普遍实现了证人出庭作证,公诉人就可以免除这种尴尬,但司法实践的现状使我们还无法奢言证人出庭。

于是,公诉人在这种情况下应否宣读,就成了我们必须解答的问题。

笔者认为,上述“证据展示”的义务和举证责任并不能等同。

公诉方对其掌握的无罪证据有“展示”义务,并不等于说就有举证责任。

既然公诉方决定提起公诉,那就说明公诉方认为被告人有罪,认为那些无罪证据不可靠或不足信。

既然公诉方的事实主张不包括被告人无罪,那么公诉人就不应承担被告人无罪的举证责任。

如果辩护方认为有必要在法庭上出示某个无罪证据,不管这个证据是在辩方的掌握之中还是在控方的掌握之中,这都属于辩护方的举证,而不属于公诉方的举证。

由此可见,辩护律师或法官在审判中要求公诉人宣读无罪证言的作法不符合举证责任的分配原则。

如果一定要有人代替证人在法庭上宣读该证言,那也应该让辩护律师宣读。

二、举证责任分配的一般规则(一)无罪推定原则无罪推定是基于一定价值取向而规定的不可反驳的立法推定。

然而,这并不是说,根据已经掌握的证据,被告人无罪的可能性大于有罪的可能性,所以要推定其无罪。

无罪推定的目标是要保护被告人的合法权利,是要保障司法的公正,是要把“无罪者被错判有罪”的可能性限制到最低的水平。

这就是无罪推定原则的价值取向。

目前,人们在理解和贯彻无罪推定原则的时候还存在着两种错误的倾向。

一种是将无罪推定原则束之高阁,使其在司法实践中失去作用。

这种倾向主要存在于司法人员和执法人员的思想之中。

由于受传统的“宁可错判也不要错放”的司法观念的影响,一些司法人员在实践中遇到疑案时不能坚决地贯彻无罪推定的精神,不是“疑罪从无”,而是“疑罪从轻”。

另一种倾向是过分抬高无罪推定原则的地位。

例如,有人认为它是刑事司法制度中保障人权的最重要的原则,应该写入宪法;还有人甚至认为侦查机关和司法机关在审判之前都不应该对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采取拘留、逮捕等强制措施,因为那等于把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当作罪犯来对待,是对无罪推定原则的违犯。

这种理解显然大有偏颇。

在世界上任何一个实行无罪推定的国家中,司法机关或执法机关都会在审判前对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采取一些必要的人身强制措施。

其实,无罪推定原则并不是什么至高无上的神圣法则,其功能主要是明确刑事诉讼中举证责任的分配。

具体说来,无罪推定在刑事诉讼中有两层含义:其一是公诉方承担举证责任,被告人不负有举证责任;其二是在公诉方举出的证据未能达到法定证明标准的情况下,法院应该宣布被告人无罪。

在此有一个问题需要说明。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93条规定:“犯罪嫌疑人对侦查人员的提问,应当如实回答。

”虽然笔者认为这条规定的负面作用大于正面作用,但是并不同意这是让被告人承担举证责任的说法。

首先,这条规定的对象是犯罪嫌疑人,不是刑事被告人,不是公诉机关正式提出犯罪指控的对象。

其次,这条规定只是一种道义上的要求,是立法者“号召”犯罪嫌疑人配合侦查机关查明案件事实的举措。

最后,这条规定的内容不属于举证责任的范畴。

如果说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应当承担举证责任,那么他不举证或者举证不能,就要承担不利的诉讼后果,即被判定有罪。

但是,根据上述第93条的规定,即使犯罪嫌疑人不如实回答问题,甚至根本不回答问题,司法机关也不能因此就判定其有罪。

由此可见,该条规定并没有违背刑事诉讼中举证责任分配的一般原则。

(二)公诉案件由公诉方承担举证责任在公诉刑事案件中,举证责任分配的一般规则是由公诉方承担举证责任,被告人不承担举证责任。

在审判中,公诉方要向法庭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其指控的犯罪事实,而且其证明要达到法定的标准。

被告人既没有义务向法庭证明自己有罪,也没有义务向法庭证明自己无罪。

换言之,被告人可以不向法庭提供任何证据,仅对公诉方提出的证据进行质疑,就是完成了辩护的任务。

被告人甚至可以不做任何辩护,法庭也不能因此就做出对被告人不利的判决。

除了无罪推定原则的要求外,举证责任的分配还有操作层面上的理由。

由公诉方承担举证责任,一方面,因为公诉方是诉讼程序的启动者,是要求法院做出判决的人,所以公诉方应该向法庭提供证据支持其要求和主张,“谁主张谁举证”是在诉讼活动中确定举证责任分配的基本规则;另一方面,公诉方既然做好了起诉的准备,自然也处于举证的便利位置,让其承担举证责任也是顺理成章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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