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死亡的科学观与伦理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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伦理分析
该案例属于被动安乐死,我国目前虽无被 动安乐死的法律,但实施者不乏其例。对符合 安乐死条件的病人,如果要实施被动安乐死必 须病人有生前意愿或家属(无家属者有监护人 或代理人)提出申请,并有书面承诺才可实施。 该案例未经家属同意,由医生作主拔掉静 脉点滴针头,是对家属自主性的侵犯,因此家 属上告法院是有理由的,医生应负一定的责任。 不过,医生是出自生命价值和公益论的考虑, 也是有道理的,而家属指责其“见死不救”也 不完全符合事实。
安乐死问题的伦理讨论
1 .主动与被动:对某些严重绝症病例,这 在道德上是无本质区别的。在特定情况下, 主动安乐死比被动安乐死更可取。 2.自愿与非自愿:对有行为能力的患者,自 愿安乐死与非自愿安乐死的区别是有本质意 义的,必须经本人自由表示的愿望和知情同 意。这是安乐死的首要原则。
9名尿毒症患者之一黄锦琪
2.仁慈助死
相当于主动而自愿的安乐死。这些病人提 出要求:医生等借助于无痛苦的手段消除其痛 苦,结束生命。这可用“双重效应”解释:动 机是好的,为了病人的利益解除病人的痛苦, 死亡仅仅是解除痛苦的间接效应而已。而且这 种 死亡的结果在短期内,必然是 会发生的。因此,这种仁慈助 死是可被接受的。有人把“仁 慈助死”看成是一种受助自杀。
精神分析学家弗洛伊德,被 称为本世纪的三大伟人(马 克思、爱因斯坦)和近代科 学发展史上三位最杰出的人 物(达尔文,牛顿)之一。
1938 年6月,82岁高龄的弗洛伊德 在纳粹的迫害下,逃离了维也纳来到伦 敦。晚期的下颚癌几乎烂掉了他的整个 下颚,极度痛苦。临终前几天,弗洛依 德已无法忍受这种精神和肉体的折磨而 祈望能安详地死去。他叫来了随身的医 生舒尔说:“亲爱的舒尔,你曾答应过 我,如果我不能坚持活下去的话,你会 尽力帮助我,现在我万分痛苦,这样继 续下去是毫无意义的。”舒尔很理解他 所崇敬的伟人的心情,含泪点头同意采 取措施减轻痛苦,弗洛依德非常感激。 1939年9月22日舒尔给弗洛依德注 射了吗啡,一代伟人弗洛依德永远安详 地入睡了。 ——《弗洛伊德传》
1990年2月2日,中科院计算机中心副主任周听英实行安乐死— —《北京日报》
1994年12月,上海华东医院主任医师赵询梅自行安乐死-- 《健康报》
1994 年, 91 岁 的 巴金胸椎骨折,他第 一次向家人提出安乐 死。此后,巴金“向 家人、向医生,也向 记者多次提出,希望 安乐死。” 这是一辈 子追求自由、对人生 充满理想的老人最后 的生命要求,也是这 位讲真话的老人对生 命的最真切、最坦然 的体悟。
安乐死的一个更深层意义在于:它促进了人 们对自身生命的重新认识和死亡观念的转变,它 是一次死的革命。 自愿自主的安乐死应该成为有意识的成年人 的权利。社会在卫生经费有限的情况下,仍有义 务用相应的资源去救治老弱病者,但去救治那些 无望而又痛苦的生命将是社会不可忍受的负担; 家属有照料其成员的义务,但用有意义的生命去 照料毫无意义的生命则是过分的。 ——— 个人观点
1.对外部刺激或内部需要完全无知觉、无反应。 2.没有自主运动或自主呼吸。
3.反射缺失。如瞳孔固定、散大、眼球运动消 失,肌腱的伸展反射不能诱导等。
4.脑电波平直或等电位。要求:①脑电图记录 必须足够十分钟:②试验重复做必须达 24小时以上; ③有两种情况例外:a.低温状态下。b.中枢神经系 统抑制使用。
1984年10月,59岁的夏索文被诊断为肝硬化腹水。 1986年6月,病情加重,入某传染病医院诊疗,被主治 医师诊为①肝硬化腹水;②肝性脑病;③渗出性溃疡 并褥疮。病人于6月28日开始昏睡,夏某之子王明阳便 向院长雷某询问病情,知无救后要求为其母实施安乐 死,雷回绝。九点,王某与妹来到医生蒲连生办公室 恳求蒲某,其先拒绝,在兄妹表示承担责任后,开了 100毫克的复方冬眠灵,并注明家属要求安乐死,并在 处方上签上家属姓名和日期。但护士拒绝执行。蒲某 便指令实习生执行,实习生在其斥责下注射了75毫克。 后蒲某又交代接班医生李某,若病人12点未断气,再 打一针,护士又打了一针后,夏某于29日凌晨5时死亡。 9月,汉中市检察院以故意杀人罪将两位直接责任 医生诉至法院,最后作出有罪判决。
1.听任死亡
相当于被动安乐死。任何晚期 疾病都有对任何医疗处置毫无效 果的时候,这时,应当听任处于 这种状态的患者在舒适、平静、 尊严中自然死亡。包含两层意思, ①当不可能治愈时,拒绝治疗;② 当治疗已无助于重危患者时,停止 治疗。简言之,听任晚期患者不 受医疗技术的干预而自然死亡。 这是一般医院早已实行的,人们 也容易接受。
2003年11月17日出版的《瞭望· 东方》 周刊向我们呈现出病痛中巴金的真实 一面
“一旦病情不治,我坚决要求‘安乐死’,我的妻子陈堃 銶也支持这样做,我们两人都很想得开,我们不愿浪费国家和 医生们的财力物力和精力,并且死了以后不要再麻烦人。” 王选 2000年10月6日
【案例7】 中国安乐死第一案
【案例6】
被判刑的主治医生
患者史某,女,65岁,农民。经北京几个大医院 确诊为肝癌晚期,未能住上医院。于是,家属带着病 人返回当地住上了卫生院,给予支持疗法,但病人逐 渐昏迷。一天,卫生院主治医生查房,认为是不治之 症,并告诉陪住的病人老伴:“病人根本无康复希望, 继续治疗是一种浪费。”随后让护士拔掉静脉点滴针 头,不久病人死亡。为此,病人的儿女联名上告法院, 理由是医生擅自让护士拔掉静脉点滴针头是见死不救。 请问:家属上告法院的理由是否成立,医生是否负 有责任。
中国脑死亡定义:
脑死亡是包括脑干在内的
全脑功能丧失不可逆的状态,
即死亡。
摘自《中华医学杂志》2003年第3期, 中国成人脑死亡判定标准(第三稿)
中国成人脑死亡判定标准(2002.10)
一、先决条件:1.昏迷原因明确;2.排除各种原因的可逆性 昏迷。 二、临床判定:1.深昏迷;2.脑干反射全部消失;3.无自主 呼吸(靠呼吸机维持,自主呼吸诱发试验证实无自主呼 吸)。以上3项必须全部具备。 三、确认判定:1.脑电图呈静电息;2.经颅多普勒超声无脑 血流灌注现象;3.体感诱发电位P14以上波形消失。以上 3项中至少一项阳性。 四、脑死亡观察时间:首次判定后,观察12小时复查无变 化,方可最后判定为脑死亡。
【案例2】
死亡申请
病人曹某,56岁,金华 某厂退休干部,1985年患胃 癌,经治好转,但其后复发, 痛苦万分,清醒期间,屡次 要求医务人员让其安乐死。 其至亲也因不忍他受病痛折 磨,便按其要求写了申请书, 并签名。但遭院方拒绝,除 非得到法院签署意见。于是, 其子两次将申请书递至金华 婺城区法院,被后者以“无 法可依”驳回。
安乐死的现状
1976 年 9 月 30 日在美国加利福尼亚州产生的《自然死亡法 案》,该法律实际上认可了被动安乐死。日本也给安乐死以有条 件的法律认可。。 2002 年 4 月荷兰正式宣布安乐死合法,这是世界上首个安乐 死合法的国家。 2002年9月23日,比利时议会通过立法,使安乐死合法化 。 瑞士、哥伦比亚、瑞典等国在“安乐死”尚未合法时,容忍 医生对病人实施“安乐死”。 1988年7月,上海召开全国第一界安乐死学术讨论会
哈佛标准认为:大脑不再有功能或已经没 有功能的可能性,这实际上就是死亡。 哈佛标准是人类在死亡问题认识上的大转 化,使传统的以心肺为中心的死亡概念转向了 以脑功能为中心的死亡概念。世界医学会和不 少国家目前都参照了这个标准,并且为越来越 多的医学和法学界人士所接受。
不可逆性昏迷的判定标准(哈佛标准)
死亡的科学观与伦理学
浙江大学城市学院
【案例1】 女植物人的安乐死
美国妇女特丽.夏沃于1990年因脑部 受损,心脏停止跳动,进入脑死亡状态 ,被法院指定的医生届定为植物人,此 后十余年一直靠插食管维持生命。1998 年,其丈夫向法院申请安乐死,遭到特 丽父母反对。开启了旷日持久的诉讼。 期间饲管两次被拔,两次插上。一直上 诉到联邦法院,最终拒绝了其父母的诉 求。于是,第三次被拔后的13天,特丽 死亡。
【案例4】
死人不纳锐
瑞典一位叫斯登堡的企业主因长时不 交税被法庭传讯。但他在法庭上却振振有 词地援引一条国家法令说:“死人是不纳 税的,而我的心脏停跳已一年了,我是借 助于人工心脏生活的,当然不在纳税人之 列。”律师和法庭对这一棘手案中进行了 多次辩论,仍然未能作出最后判决。
【案例5】
邱菊的命运
【案例3】 “故意杀人”的
医生
1968年6月,美国弗吉尼亚医学院器官移植小组 的主刀医生劳瓦尔被病人家属控告:在最近的一次 心脏移植手术中,他在病人未死的情况下就取出了 心脏,是“故意杀人”。原告还提出证据:“病人 当时的脉搏、体温、血压和呼吸都很正常”。 在法庭上,劳瓦尔据理为自己和移植小组的行 为辩护。认为当时的实际情况是,病人已处于“脑 死亡”,其一切功能和体征完全是靠机械维持的。 医生所作的判断和行为完全是有医学根据的,而且 病人生前有“同意损献”的预嘱。 最后,陪审员和法官对整个事实过程进行了周 密的调查核实,证明当时病人的脑功能确已不可逆 丧失,在医学标准上判定死亡是成立的。宣布劳瓦 尔无罪。
中央电视台《大家看法》2009年3月19日报道:农村妇女邱菊与 丈夫婚后 感情一直很好,并生养了二个儿子。不幸的是2003年的一天,丈夫因车祸导致 脑干损伤,虽经抢救,意识无法恢复,医生嘱家属无康复可能,但邱菊执意回 家护理,每日用针管将流质打入以维持生命,并不间断进行翻身、大小便处理。 如此过来5年,家中无其他经济来源,连孩子读书的费用也交不起。2008年的某 天,邱菊决定与丈夫一起殉情,便将农药灌入丈夫胃中,见其发作时痛苦状, 心中不忍,急忙找村医,却不巧不在,待回来时丈夫已亡。公安机关以故意杀 人罪拘留了邱菊,并移送检察机关。 在法院判决以前,该村村民包括死者公婆和弟弟等亲属在内联名求情,要 求法院从轻处罚。 此案所涉及以下几个问题: 1.故意杀人罪成立吗?为什么? 2.邱菊值得同情吗? 3.社会或国家有责任吗? 4.如果肇事者已进行一次性赔偿, 是否有权再次起诉? 5.如果患者已投保新农村合作医疗, 其医疗费用能报销吗? 6.如何防止或处理此类案件?
确定和推广脑死亡标准的实际意义。
1. 使死亡标准更科学化。强调:承认脑死亡标 准的科学性,并排斥或否定心跳呼吸停止作为死 亡判断的科学性和意义。目前不少国家把两者结 合起来,肯定脑死亡标准的首位性。 2.有利于器官移植的开展。解决器官来源问题。 3.有助于决定在什么时候不值得去延长一个人的 生命。即有利于卫生资源的合理分配。 4.对于人寿保险、遗产继承、民事、刑事等各领 域责任的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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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 2、生死齐一:道家超然物外的自然主义生死观 3、避死就活:法家务实主义的死亡观 4、“生者见爱,死则见哀”:墨家实用的经验主义死亡观 5、“轮回六趣,具受生死”:佛家逃避现实的出世主义死 亡观 6、死后复活:基督教期盼来世的死亡观
(二)珍惜生命,正视死亡
– 1、树立自然归宿信念 – 2、积极充实人生价值 – 3、坦然、无畏惧地面对死亡
(一)安乐死的涵义
指医务人员应濒死病人或其家属的自愿请求, 通过作为或不作为,消除病人的痛苦或缩短痛苦 的时间,使其安详地度过死亡阶段,结束生命。 安乐死执行者的动机和意图必须是道德的 安乐死必须由医务人员参与 安乐死的对象必须是目前医学条件下身体品质无 法复原的绝症患者 安乐死必须是由病人或家属自己提出要求,才可 以实施
死亡的本质
包括: 一是生物学生命的终止,即生命新陈代 谢的停止,生物有机体器官、组织、细 胞等解体、腐烂和发臭,造成形体的变 异。 二是人类中个体存在的完全结束。即失 去生命,失去自我,自我意识的消失。
正确对待死1、“乐天知命,故不忧”:儒家积极入世的理性主义死亡 – – – –
1968 年,世界医学会在澳大利亚悉尼 市召开了第 22 次会议,专门讨论了死亡标 准问题,发表了有影响的《悉尼宣言》, 主要内容为死亡的确定。 1968 年以比彻为主席的哈佛医学院一 特设委员会拟定了著名的脑死亡(不可逆 性昏迷)的定义和标准。从此,死亡问题 引起了世界范围内的讨论。
脑死亡的哈佛标准及意义
(二)安乐死的种类
一般把安乐死分为被动安乐死和主动安乐死两大类。 被动安乐死指对这些病人不采用或不维持一切医疗措施, 包括病人临危时停止用药和撤除生命维持设备,任其自行 死亡;主动安乐死指医务人员或其他人采取某种人为的措 施,主动结束痛苦的生命或加速死亡过程。 安乐死还可分自愿安乐死与非自愿安乐死;自已执 行的安乐死与他人执行的安乐死;直接安乐死与间接安乐 死等。把安乐死进行这种分类是必要的,因为各种安乐死 在伦理上都有其不同之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