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责任能力评定中“待分类的精神病性障碍”的诊断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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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中的刑责与精神状况鉴定

刑事案件中的刑责与精神状况鉴定

刑事案件中的刑责与精神状况鉴定刑事案件中的刑责与精神状况鉴定是司法实践中的一个重要环节,旨在确定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和精神状况,以保证司法公正和人权保护。

本文将探讨刑责与精神状况鉴定在刑事案件中的作用、程序以及存在的问题。

一、刑责鉴定的作用刑责鉴定是针对犯罪行为确定被告人的刑事责任的过程。

在刑事审判中,刑责鉴定考察被告人的犯罪事实、主观恶意、动机等因素,以确定其是否构成犯罪以及要承担的刑事责任。

刑责鉴定的结果直接影响刑事判决的结果,关系到被告人的刑罚形式和刑期等问题。

刑责鉴定的目的是确保刑事判决的公正性和准确性。

对于精神疾病患者或心理障碍者等特殊情况下的犯罪行为,刑责鉴定可以辅助法官正确判断被告人是否具备完全刑事责任能力,是否应当减轻或免除刑罚。

二、精神状况鉴定的作用精神状况鉴定是对被告人的心理和精神状况进行评估和诊断的过程。

在刑事案件中,精神状况鉴定主要关注被告人是否具有刑事责任能力以及是否存在精神疾病或心理障碍等情况。

精神状况鉴定的目的是为法庭提供关于被告人心理状况的客观证据,以辅助法官正确判断被告人的犯罪动机、疯狂性以及是否需要进行强制性治疗等问题。

精神状况鉴定结果对于刑责鉴定和刑事判决具有重要意义,能够准确识别和划分精神状况异常者和正常行为者,保障犯罪行为的公正与人权的保护。

三、刑责与精神状况鉴定程序刑责与精神状况鉴定的程序一般包括以下几个步骤:1. 鉴定委托:法庭根据案件需要,向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或专家委托进行刑责与精神状况鉴定的请求。

2. 鉴定报告:鉴定机构或专家根据案件材料、被告人的心理评估和临床检查等,出具鉴定报告,详细陈述被告人的精神状况以及刑事责任能力的评估。

3. 鉴定质询:法庭可以要求鉴定机构或专家进行鉴定质询,以对鉴定报告内容做进一步解释和说明。

4. 证人出庭:根据需要,法庭可以传唤鉴定机构或专家作为证人出庭,就鉴定过程和结果进行审问和质询。

5. 法庭决定:法庭将鉴定报告以及其他证据相结合,最终进行合法、公正、准确的刑事判决。

刑法中的精神病鉴定精神疾病与刑事责任能力的评估与处理

刑法中的精神病鉴定精神疾病与刑事责任能力的评估与处理

刑法中的精神病鉴定精神疾病与刑事责任能力的评估与处理刑法中的精神病鉴定——精神疾病与刑事责任能力的评估与处理摘要:精神疾病是影响人们心智状态和行为的重要因素。

在刑事案件中,精神病鉴定是评估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能力的重要依据。

本文将探讨精神疾病在刑事案件中的评估与处理,包括精神病鉴定的程序和标准、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认定、不适用刑事责任和刑罚种类选择等问题。

一、精神病鉴定的程序和标准1. 鉴定程序精神病鉴定程序包括临床观察、诊断、鉴定和评估等环节。

被鉴定对象需要经过详细的个案调查,并接受专业医师的诊断与评估。

2. 鉴定标准精神病鉴定的标准主要包括诊断法定精神疾病、判断刑事责任能力和评估疾病影响力等。

鉴定过程要求准确、客观,以科学的方法评估被告人的精神状况。

二、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认定1. 定罪与刑事责任能力的关系刑法要求被告人在犯罪时具备刑事责任能力,即能够认识到自己的行为性质和后果,并具备相应的行为能力和意志力。

精神病患者的病情程度和对刑事责任的影响是评判刑事责任能力的主要因素。

2. 刑事责任认定的原则刑事责任认定应遵循精神病患者疾病程度与行为之间的因果关系,以及对社会危害性和社会防范性的综合评估。

同时,也应充分考虑犯罪主观和客观方面的因素。

三、不适用刑事责任和刑罚种类选择1. 不适用刑事责任的情形根据刑法相关规定,对于丧失或部分丧失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病患者,应予以不适用刑事责任的处理,将其送往精神卫生机构接受医学治疗和教育。

2. 刑罚种类选择的原则当精神病患者被认定有刑事责任能力时,判决宜基于对其社会危害性、疾病对行为的影响程度和社会对于惩罚的需要等因素进行综合评估。

选用刑罚种类时应优先考虑治疗性刑罚,如康复、教育和感化等,以期实现患者的社会适应和疾病康复。

结论:精神病鉴定在刑事案件中对精神疾病与刑事责任能力的评估与处理起着重要作用。

刑法中对于精神病患者的法律保护与刑事责任认定原则旨在实现正义和社会和谐。

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医学鉴定

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医学鉴定

遇到医疗纠纷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医学鉴定精神障碍犯罪者的刑事责任能力,最终必须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加以认定。

但是,精神障碍无疑是一个司法人员所不精通的专门性问题,因而司法机关在认定精神障碍者的刑事责任能力的时候,不得不依靠精神医学专家的帮助。

这样,就产生了精神障碍者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医学鉴定问题。

(一)鉴定及其结论的性质关于鉴定及其结论,中国的前后两个《刑事诉讼法》均有如下两项规定:为了查明案情,需要解决案件中某些专门性问题,应当指派、聘请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鉴定”(1979年《刑事诉讼法》第八十八条,1996年《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鉴定人进行鉴定后,应当写出鉴定结论,并且签名”(1979年《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九条,1996年《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条第一款)。

而根据两个《刑事诉讼法》关于证据的规定(1979年《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一条,1996年《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二条),鉴定结论与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和刑事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勘验检查笔录、视听资料(1996年《刑事诉讼法》增加此项)一样,都是证据。

这些规定基本说清了鉴定及其结论的性质。

所谓鉴定,是鉴定人运用自己的专门知识,对案件中需要解决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分析和判断。

所谓鉴定结论,是鉴定人在进行上述的鉴别、分析和判断之后形成的书面意见,是一种独立的证据种类。

作为一种证据,鉴定结论有其特殊性。

首先,其他证据或是能够证明案件情况的实物,或是有关人员对直接感知或传闻的与案件有关的事实的描述或记录,而鉴定结论是有关专家对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提出的分析判断意见。

因而,鉴定结论也被称为专家意见证据。

其次,鉴定结论是以相关的科学知识为基础的,有些鉴定还利用了技术手段。

因而,鉴定结论也被称为科学证据。

需要指出的是,在英美法上,鉴定结论并不是一种独立的证据种类,而属于一种特殊的证人证言,称为专家证言。

刑法中的精神病鉴定问题探讨

刑法中的精神病鉴定问题探讨

刑法中的精神病鉴定问题探讨在刑法领域,精神病鉴定一直是一个备受关注且颇具争议的问题。

它不仅关系到犯罪嫌疑人的定罪量刑,更涉及到法律的公正与社会的公平。

首先,我们需要明确精神病鉴定的重要性。

精神病患者在认知、情感和意志等方面可能存在严重障碍,导致其无法正确理解自己的行为性质、意义和后果,或者无法控制自己的行为。

如果在犯罪过程中,犯罪嫌疑人因精神病而丧失了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那么根据刑法的规定,可能会被判定为无刑事责任能力或者限制刑事责任能力。

这对于准确判断犯罪嫌疑人的罪责,实现刑罚的公正具有至关重要的意义。

然而,精神病鉴定在实践中面临着诸多难题。

鉴定标准的不统一就是其中之一。

不同的鉴定机构、鉴定人员可能采用不同的鉴定标准和方法,导致鉴定结果存在差异。

这不仅给司法机关的判断带来困难,也容易引发公众对司法公正的质疑。

而且,精神病鉴定的专业性极强,需要鉴定人员具备深厚的医学知识、心理学知识以及丰富的实践经验。

但目前我国在这方面的专业人才相对匮乏,鉴定质量参差不齐。

在鉴定程序方面,也存在一些需要改进的地方。

比如,申请精神病鉴定的主体和时机规定不够明确。

是由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人提出申请,还是由司法机关依职权启动?在案件的哪个阶段进行鉴定更为合适?这些问题如果处理不当,可能会影响案件的审理进程和结果。

另外,鉴定过程中的监督机制不够完善,容易出现违规操作或者鉴定结果不公正的情况。

精神病鉴定结果的采信也是一个关键问题。

司法机关在判断鉴定结果的可信度时,需要综合考虑多方面的因素,如鉴定机构的资质、鉴定人员的专业水平、鉴定程序的合法性等。

但由于缺乏明确的采信标准和规则,司法机关在面对不同的鉴定结果时,往往难以抉择,这也给案件的判决带来了不确定性。

为了解决上述问题,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一是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明确精神病鉴定的标准、程序和采信规则,使其具有更强的可操作性。

二是加强专业人才培养,提高鉴定人员的业务水平和职业道德,确保鉴定质量。

被鉴定为待分类的精神病性障碍者是否具有刑事责任能力

被鉴定为待分类的精神病性障碍者是否具有刑事责任能力

被鉴定为待分类的精神病性障碍者是否具有刑事责任能力作者:贾涌来源:《法制与社会》2015年第18期摘要待分类的精神病性障碍是一种精神病。

被鉴定为待分类的精神病性障碍者,受所患疾病的影响,案发时其辨认能力和控制能力严重受损,应评定为无刑事责任能力。

关键词精神病精神病性障碍刑事责任能力作者简介:贾涌,北京市朝阳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监察局小关执法队。

中图分类号:D920.5 ; ; ; ; ; ; ; ; ; ; ; ; ; ; ;文献标识码:A ; ; ; ; ; 文章编号:1009-0592(2015)06-070-02摘要待分类的精神病性障碍是一种精神病。

被鉴定为待分类的精神病性障碍者,受所患疾病的影响,案发时其辨认能力和控制能力严重受损,应评定为无刑事责任能力。

关键词精神病精神病性障碍刑事责任能力作者简介:贾涌,北京市朝阳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监察局小关执法队。

中图分类号:D920.5 ; ; ; ; ; ; ; ; ; ; ; ; ; ; ;文献标识码:A ; ; ; ; ; 文章编号:1009-0592(2015)06-070-02一、基本案情被告人A某,男,经骨龄鉴定年龄为19.8周岁左右(€?0个月),聋哑人,其他信息不详,无前科劣迹。

2014年2月15日,A某窜至某公司男装经营店内,趁无人之机,将该公司款台抽屉内的现金人民币3300元盗走。

2014年2月18日,A某在某麦当劳餐厅内被抓获。

被告人A某于2014年2月18日被公安机关传唤,次日转刑事拘留,2014年3月26日经检察机关批准后被公安机关逮捕。

2014年5月12日,公安机关以被告人A某涉嫌犯盗窃罪,向检察机关移送审查起诉。

在审查起诉期间,检察机关退回补充侦查二次,延长审查期限一次。

2014年8月22日检察机关以A某涉嫌犯盗窃罪,向法院提起公诉。

受法院委托,某科学技术鉴定研究所于2014年10月20日出具鉴定意见:被鉴定人A某的诊断为待分类的精神病性障碍,评定为无刑事责任能力。

《精神病人刑事责任能力评定量表》在精神障碍者责任能力等级评定中的应用

《精神病人刑事责任能力评定量表》在精神障碍者责任能力等级评定中的应用

《精神病人刑事责任能力评定量表》在精神障碍者责任能力等级评定中的应用
近年来,社会对精神障碍者的法律责任问题越来越关注,而《精
神病人刑事责任能力评定量表》作为评定精神障碍者责任能力等级的
重要工具,在这个问题上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首先,这个量表基于先进的科学研究和严谨的数据样本,通过一
系列的评估指标,对精神障碍者的责任能力进行了全面而准确的评定。

这些指标包括智力能力、思维能力、情感反应、意志力等方面,覆盖
了精神障碍者可能出现的各种情况。

其次,该量表在评估过程中注重精神障碍者的个体差异和特殊情况,充分考虑到其精神状况对其行为的影响,对行为背后的意图和动
机进行了深入的探究,从而避免了对其非法行为的简单归咎和武断评定。

最后,该量表所得出来的评估结果反映了精神障碍者的实际责任
能力水平,为司法部门提供了重要的参考依据,既有利于维护社会公
正和法律秩序,又有利于保护精神障碍者的权益。

总之,《精神病人刑事责任能力评定量表》在精神障碍者责任能
力等级评定中的应用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为司法部门的工作提供了
准确和有力的帮助,也给精神障碍者提供了更公正和客观的评估标准。

浅论精神病人的刑事责任能力

浅论精神病人的刑事责任能力

浅论精神病人的刑事责任能力我国刑法中对精神病的定义是指符合《中国精神疾病分类与诊断标准(第二版)》(CCMD-2-R)的精神障碍患者。

该标准包括了各种精神障碍,不仅仅限于精神病性障碍。

在我国刑法中,精神病人是指已经被诊断为精神障碍患者,并且已经达到了精神病的诊断标准。

同时,精神病人也必须符合刑法中精神病的范围,才能被认定为精神病人。

三)影响刑事责任的精神病的范围在我国刑法中,影响刑事责任的精神病的范围包括完全无刑事责任能力、限制刑事责任能力和部分责任能力。

其中,完全无刑事责任能力是指精神病人完全不能辨认或控制自己的行为,无法对自己的行为负责。

限制刑事责任能力是指精神病人在犯罪时虽然能够辨认和控制自己的行为,但是由于精神障碍的影响,其行为能力受到了一定程度的限制。

部分责任能力是指精神病人在犯罪时能够辨认和控制自己的行为,但是由于精神障碍的影响,其行为能力受到了一定程度的影响,因此对其应当减轻刑事责任。

二、刑事责任能力概述一)刑事责任能力的界定刑事责任能力是指一个人在犯罪时能够辨认和控制自己的行为,拥有对自己的行为负责的能力。

刑事责任能力是刑法规定的基本前提,只有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人才能被追究刑事责任。

刑事责任能力是刑法中的一项基本原则,是保障刑法公正适用和维护社会秩序的重要保障。

二)刑事责任能力的构成要素刑事责任能力的构成要素包括智力、意志和情感三个方面。

智力是指一个人的智力水平是否正常,是否能够理解自己的行为所带来的后果。

意志是指一个人是否有能力控制自己的行为,是否能够根据自己的意愿进行行动。

情感是指一个人的情感状态是否正常,是否能够适应社会环境和社会规范。

三)刑事责任的分类刑事责任可以分为完全刑事责任、限制刑事责任和部分责任能力三种。

完全刑事责任是指一个人在犯罪时具备完全的刑事责任能力,应当承担完全的刑事责任。

限制刑事责任是指一个人在犯罪时由于精神障碍等原因,其刑事责任能力受到了一定程度的限制,应当减轻其刑事责任。

刑事案件中的精神病鉴定

刑事案件中的精神病鉴定

刑事案件中的精神病鉴定在刑事案件中,精神病鉴定是一项重要的司法鉴定程序。

它的目的是评估被告在犯罪行为时的心智状态和判定其是否具有刑事责任能力。

本文将探讨刑事案件中的精神病鉴定流程、标准及其在司法中的作用。

一、精神病鉴定的程序精神病鉴定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鉴定法》进行的。

在刑事案件中,法院、检察院或公安机关可以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鉴定机构或医疗机构进行精神病鉴定。

精神病鉴定一般包括以下几个步骤:1. 诊断与评估:由鉴定医师根据被鉴定人的病历资料、体格检查和精神状态,进行诊断和评估。

这一步骤旨在确定被鉴定人是否患有某种精神疾病。

2. 目标与方法:鉴定医师在明确诊断的基础上,进一步确定鉴定的目标与方法。

目标通常包括判定被鉴定人的心智状态、刑事责任能力等。

3. 数据收集与分析:鉴定医师通过访谈、观察、测验等方式,收集与被鉴定人相关的数据,并进行分析。

4. 鉴定结论:在数据分析的基础上,鉴定医师给出鉴定结论,即被鉴定人的精神状况、心智状态和刑事责任能力等。

5. 鉴定报告:鉴定医师将鉴定结论以书面形式制作成鉴定报告,提交给委托方。

二、精神病鉴定的标准精神病鉴定的标准主要包括病因学、症状学和精神状态等方面。

依据《司法鉴定法》,被鉴定人被认定为具有精神病有以下几个标准:1. 精神疾病诊断:被鉴定人必须被确认患有精神疾病。

所谓精神疾病,是指在精神活动过程中出现功能障碍或行为异常的病理性状态。

2. 行为心智状态评定:要评定被鉴定人在犯罪行为时的心智状态,即是否处于丧失或明显减弱刑事责任能力的状态。

在评定过程中,需要综合考虑被鉴定人的精神病史、症状、药物治疗情况等。

3. 相关法律规定:被鉴定人的刑事责任能力评定还需考虑法律规定。

根据我国现行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8条规定,患有精神病或智力障碍,丧失辨认或控制行为能力的人,不承担刑事责任。

三、精神病鉴定在刑事案件中的作用在刑事案件中,精神病鉴定具有重要的法律意义和实践价值:1. 正确评估刑事责任能力:精神病鉴定能够帮助法官准确评估被告在犯罪行为时的心智状态,判定其是否具有刑事责任能力。

精神障碍与刑事责任能力的判定概要

精神障碍与刑事责任能力的判定概要

精神障碍与刑事责任能力的判定关键词: 刑事责任能力精神病责任能力判定内容提要: 刑事责任能力应当是指行为当时的犯罪能力,即责任应答的能力,而并非刑罚适应能力。

根据刑法立法史,我国刑法中的精神病概念应当作广义的理解,而在其判定中,应当明确法官判断的优越性,医学鉴定不能约束法官的判断。

精神障碍因素是刑事责任能力的判定过程中极为重要的因素之一,尤其是晚近的一些案例又往往将这一问题同死刑问题牵扯在一起,因而受到极大的关注。

从精神障碍与刑事责任能力的关系人手,是展开探讨刑事责任能力的性质及其判定问题可行路径。

一、刑事责任能力的内涵对于责任能力的意义,不同的学者存在着差异的见解。

古典学派认为责任能力是作为对行为人进行道义谴责前提的自由意思决定的能力,行为人具有认识其行为价值的能力才能产生对自己行为的责任,而只有具有这种意思能力的人才能够实施犯罪,因此责任能力属于犯罪能力。

近代学派则认为责任能力是能够用刑罚手段达到社会防卫目的的能力,因此对于意志自由意义上的有能力者和无能力者,就其行为对于社会的责任而言并无不同。

对于精神异常者,并非他们不应负责任,只是因为其无法适应刑罚因而不能通过刑罚手段达到这一目的,因此必须采取其他措施加以防卫,因此责任能力属于刑罚的适应能力。

我国也有入主张责任能力是犯罪能力与刑罚适应能力的统一。

但是,结合《刑法》第18条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的表述,责任能力的核心是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因而应当认为责任能力属于犯罪能力。

所谓精神病人缺乏犯罪能力事实上并非指精神病人没有造成法益侵害的客观效果的能力,而是由于欠缺是非辨别和行为控制能力,不能根据规范要求而决定自己的行为,因此欠缺责任应答的能力。

责任能力应当局限于行为当时的能力,但所谓刑罚适应能力却当然主要指裁判时尤其是刑罚执行期间的能力⑴,否则就失去了其独立判定的意义,况且刑罚的适应能力更应该作为诉讼法的规定事项而由刑事诉讼法加以规范,而不应由刑法加以调整。

精神障碍者刑事责任能力评定指南

精神障碍者刑事责任能力评定指南

精神障碍者刑事责任能力评定指南
",
"精神障碍者刑事责任能力评定指南
一、总则
1.本指南针对具有某种精神障碍的被害人、嫌犯或被告人等,就其刑事责任能力系
统性地进行评定,以便于侦办工作。

2.本指南适用于具有某种精神障碍的人的刑事责任能力的评定,包括精神分裂症、
癫痫、孤独症、抑郁症、焦虑症等。

二、评定原则
1.客观实证原则。

应当以合理、客观、实证的原则,结合精神病理学及心理学,综合
考虑被评定者病史、症状、行为、家庭背景、医疗服务及社会地位等,综合评定刑事责任
能力。

2.辩证法原则。

评定过程应当以辩证法原则为指导,综合考量被评定者的自觉形态、
症状表现、家庭环境及社会环境等因素,深刻剖析刑事责任能力的形成条件,为刑事过程
中应采取的相关措施提供有力的科学依据。

3.量化原则。

在评定过程中,应当给出明确的、量化的结论,对被评定者的刑事责任
能力客观地进行量化评定,以及清楚地表达出有关建议。

三、刑事责任能力评定程序
1.综合查看被评定者相关资料,包括病史、家庭-背景、生活环境、精神状态和表现、刑事责任概念等;
2.系统听证被评定者记忆力、思维能力、知觉能力和决策能力;
3.对被评定者家庭社会因素及生活状态进行诊断分析,以及客观鉴定其自觉形态和精
神状态;
4.根据诊断分析结论,量化评定被评定者的刑事责任能力;
5.总结结论,提出有关建议和鉴定意见。

精神活性物质所致精神障碍及刑事责任能力评定问题

精神活性物质所致精神障碍及刑事责任能力评定问题

精神活性物质所致精神障碍及刑事责任能力评定问题上海精神医学2007年第19卷第6期精神活性物质所致精神障碍及刑事责任能力评定问题杨晓敏马金芸郑瞻培随着国际贩毒活动猖獗,20世纪80年代以后,毒品在我国死灰复燃,且有愈演愈烈的趋势.当前吸毒已成为影响我国人民身tk’健康及家庭社会稳定的公害,因吸食毒品导致精神障碍以致违法行为的鉴定案例数量逐年上升.本鉴定科从2005年起才有吸食毒品的鉴定案例(2005年仅1例;2006年8例).在司法精神病学学术界对精神活性物质所致精神障碍的刑事责任能力评定有分歧.本文报道3例冰毒所致精神障碍,并结合案例讨论有关评定问题.1案例介绍1.1案例1丁某男性1957年9月生汉族江苏省人初中文化无正当职业被鉴定人有吸食海洛因史.既往因容留他人吸毒罪,贩卖毒品罪被判刑.2006年8月5,6日起吸食冰毒.8月8日下午,突然两次冲进邻居家,说有人要抓他,要躲一躲,说当时楼下有人要砍他(实际楼下无人),还打110报警.2006 年8月9日零时许,当地警署民警与被鉴定人谈话时,其说不能回家,家里住着很多人,说有人要抓他.10日上午由哥哥陪同回家,回家后将家中衣服,被子丢在马路上.被鉴定人在8月11日上午在家放火,被邻居发现后,自救灭火. 2006年8月12日上午,被鉴定人酒后将燃着的烟蒂丢人自家衣柜内引起火灾,并声称要烧掉整幢房屋.2006年8月12日到案后,尿检提示:苯丙胺类药物阳性,甲基苯丙胺类药物阳性.鉴定检查:意识清,仪态整,接触合作,对答切题,情绪稳定,思维流畅,问及案发过程,称:”案发前几天,8月8号我还报警的,有一个姓王的人,因为我讲了句’他是倒勾(即警方线人)’,他就叫了一帮子人天天跟牢我,在我家门口晃来晃去,和公安机关联合起来弄我.在我门口讲’弄死这个人’,还会趴在我家墙上,监听我,我哥姐的电话,还半夜三更打电话给我阿姐,讲我跟一个外地女的结婚证都开好了.11 号的事我去姐姐处,她家大楼里的人都议论我贩毒,还打电话给110.还会用’飞针’飞我,用手机之类的遥控.言谈中存在明显关系妄想,被跟踪感,被害妄想等精神病性症状,对此感到愤愤不平,反复要求警方去调查.承认当时糊里糊涂作者单位:上海精神卫生中心200030?375??争鸣-9讨论?的,老酒(啤酒)吃了后,香烟屁股一扔就下楼去坐着,别人看到讲烧起来了,我还讲让伊去烧.”自辩道:”这房子是我自己的产权,楼下一间我借出去收收租金,平白无辜做啥要烧掉,我进来后管教也讲我,像神经病一样,讲我瞎七搭八的.”被鉴定人自感进看守所一周左右后,自己脑子不再糊里糊涂的,上述异常体验消失.情感反应协调,自知力不全,智能,记忆良好.分析说明:被鉴定人在案发前几日有精神异常,紧张害怕,怀疑被人跟踪,存在明显关系妄想,被跟踪感,被害妄想等精神病性症状,案发当时举止也显怪异,被鉴定人虽然在作案之前曾饮酒,但据检查其作案当时并无醉酒现象.被鉴定人符合精神活性物质(冰毒)所致精神障碍的诊断,作案时处于发病期,目前症状已缓解.被鉴定人作案当时存在明显精神病性症状——妄想,作案行为受精神病性症状的影响,系对自己行为丧失辨认及控制能力所导致,然而由于被鉴定人的精神症状与吸食冰毒直接关联,评定被鉴定人具有限定刑事责任能力.1.2案例2被鉴定人曹某男1963年8月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1981年起多次因盗窃,吸毒,贩卖毒品被判刑,劳动教养和强制戒毒.以往有吸食海洛因史.2005年出狱后开始“遛冰”(吸食苯丙胺类兴奋剂).被鉴定人于2006年10月lO日起无明显原因逐渐出现精神异常,表现为猜疑被害,讲有人要害他,家中有东西在监视他.10月19日o:25在家中放火,烧着雨棚,引发火情,由民警陪同强制送入上海市某区精神卫生中心住院治疗5天,诊断:待分类的精神病性障碍. 2007年1月6日凌晨3时许,被鉴定人在与被害人张某(系被鉴定人的女友)合开的发廊内发生口角时,用开水朝张的头上浇,致张某面,颈,躯干及左上肢灼伤,当日由公安局强制送入上海市某区精神卫生中tk,住院治疗,诊断:待分类的非精神病性精神障碍.鉴定检查:意识清,注意力集中,回答问题反应迅速,称: “2007年1月6日晚上,我对同住的女友张某讲,叫她这个店不要开了,因是黑店要闯祸的.她就骂我神经病,我就把门的玻璃敲破了.当时公安局’1lO’也来过,并作了劝说.半小时后,又为生活小事吵起来,我就拿起身旁的热水浇?376?她.”存在被害妄想,认为被害人和公安机关串通起来搞他,称:”这次觉得她想弄我,我一直怀疑她想弄我.”又称:”我当时比较气愤,想弄死她,但现在觉得这样做没意思,因为她平时一直说有人撑她,我心里不舒服.去年9月份,她的店被冲掉过,还被罚款一万元,有人帮她出钱,我觉得她与公安局有关,在做倒钩,搞我.”继而问其上次为何放火?称:”我被人面部砍伤后,公安局不处理对方,我想把事情搞大,后来消防队过来救我.”知道”遛冰’后会有点精神病,”会觉得有窃听器在衣服里,墙角里有探头,症状要持续一整夜,到早晨消失,并且整个晚上睡不着觉.”问其使用毒品剂量?答:”每隔2,3天遛一次,每次遛半包,不遛冰时,人都蛮好.”并否认此次案发当天”遛过冰”.”我这个人只要不盯牢讲我,我会慢慢安静下来,否则我脑子就会发胀.”承认这次主要是争吵及气愤下用热水浇她的.整个精神检查过程中,对被害人存在被害妄想,情感适切,智能正常.分析说明被鉴定人既往有吸食海洛因史.2005年改吸冰毒.2006年10月初即已出现精神异常,主要表现为猜疑, 感到有人要害他,家中有东西在监视他.同年10月19日因纵火被公安机关强制住院5天,诊断”待分类的精神病性障碍”.本次因用开水烫伤女友而再次被强制住院,诊断”待分类的非精神病性精神障碍”.本次检查,意识清晰,言语连贯,有序,条理清楚,情感适切,对作案事实供认不讳,且能清楚记忆陈述作案全过程,能认识作案性质.承认如果吸食冰毒,会感觉窃听器在衣服里,墙角里有探头等精神病性症状. 案发前被鉴定人存在猜疑,认为被害人想弄他.符合精神活性物质所致的精神障碍.虽然被鉴定人承认对被害人有猜疑,但是谈及作案动机时,供认当时因争吵感到气愤就出手将电水壶开水浇女友, 说明被鉴定人此次作案系因争吵发泄对被害人的不满情绪所为,非精神病性症状直接导致.故评定其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1.3案例3被鉴定人张某男1970年4月生汉族初中文化江苏江都人未婚无业被鉴定人从1993年开始抽大烟,2003年6月19日至2006年3月26日期间,分别2次劳动教养,2次有期徒刑,1 次强制戒毒.一年多前开始”遛冰”.2007年2月8日12时许,被鉴定人张某在公交车上,使用电击器威胁驾驶员,造成公交车不按正常路线行驶.期间,被鉴定人打”110”自称有精神病.2007年2月8日尿液毒品检测报告:”甲基苯丙胺(冰毒)阳性(+),苯丙胺(摇头丸)阳性(+),氯胺酮(K粉)阳性(+).”鉴定检查:意识清,检查合作,对答切题,能回忆案情主要情节,称:”2月8日我想到虬江路去配电击器的充电电池, 早晨起床后我遛了’一只冰’,出门后走到马路上,感到马路上的人神态都有点怪,觉得有人要’弄我’,我很紧张,就叫了出租车,上车后看见司机的手有小动作,好像在与人联系,觉Shan异haiArchivesofPsychiatry,2007,V o1.19,No.6得出租车不安全就下车了.当时脑子很糊涂,乱轰轰的,没方向.这时看见一辆公交车在路口遇红灯,我就叫司机开门.上公交车后,感觉车上的人眼神不对,不安全,就叫司机往前开车,开始司机不肯开.具体跟司机讲啥,记不清了,我叫司机一直开,好像当中停了几次,车停下来心里就怕,好像到石门路停下来的.”问其为何在公交车上打’110’?答:”当时觉得周围环境对我不利,上车后感觉别人的眼神不对,我觉得不安全,叫司机开车不肯,就打’110’.当时自己的手机用不来了,打不通,叫人家打,人家不肯,我就借用人家手机打的.”当追问在车上还用什么东西时,则答:”电击器,当时知道是去配电池,下出租车时一直拿在手中.最早买电击器是当电简照明用的.”承认”当时有可能拿它吓过人家,但具体经过记不清楚了,因那时人不是全部清楚.”问其何时开始清醒的?答:”2,3天才清醒过来.”并称”这次出事当天溜了2,3条冰(相当1/3包).”问其每天用量?答:”每天量不一定,差不多1克左右,但都是大家一起用的.以前吸了没有这么严重,只是有疑心病.这次出事可能是白相这东西太多了,也可能出事当天的东西好.”整个检查过程发现案发当时存在明显牵连观念和被害妄想,目前情感适切,言语连贯,条理清楚,未发现思维逻辑障碍及幻觉,妄想等精神病性症状. 智能正常.分析说明被鉴定人既往有吸食海洛因史,2005年5月劳改释放后开始吸食”冰毒”,每天用量1克左右,并在吸食冰毒后常出现猜疑,紧张.此次案发当天早晨吸食”冰毒”,出门后即感觉马路上的人眼神不对,要害其而紧张,先乘出租车又因仍感到人身不安全而下车,又去拦载公交车,并强迫,威胁驾驶员改变线路,拨打’110’求助,直至被拘.尿液毒品检测结果:”甲基苯丙胺阳性(+),苯丙胺阳性(+),氯胺酮阳性(+).”符合精神活性物质所致精神障碍之诊断.目前症状缓解.被鉴定人其作案当时存在明显精神病性症状——妄想,系作案行为受精神病症状的影响,对自己行为丧失辨认及控制能力所导致,然而由于被鉴定人的精神症状与吸食冰毒直接关联,评定被鉴定人具有限定刑事责任能力.2讨论“冰毒”是苯丙胺类兴奋剂,主要成分为甲基苯丙胺和苯丙胺,可以由麻黄碱或伪麻黄碱合成而来,也可以用苯基丙酮(P一2一P)为原料合成.P一2一P受到管制后,制毒者往往利用苯甲醛,苯乙酸等先合成P一2一P后,再制造甲基苯丙胺或苯丙胺.甲基苯丙胺游离碱是无色透明,有特殊氨味的挥发性液体,经盐酸反应后,形成的盐酸盐是一种白色透明的不规则结晶物,外观似冰块,故被称为”冰毒”.甲基苯丙胺进入体内后,在肝脏代谢分解为苯丙胺,继续代谢为去氧麻黄素,又称为苯丙醇胺(PPA),D一型甲基苯丙胺的药理作用最强,其下依次为D一型苯丙胺,L一型甲基苯丙胺,L一型苯丙胺.目前,冰毒大部分为D型甲基苯丙胺上海精神医学2007年第19卷第6期盐酸盐.甲基苯丙胺的半衰期较长,为11~30小时.一次吸食冰毒后,体内药效作用时间可达10小时以上.苯丙胺类兴奋剂进入脑部速度快,并在脑组织中蓄积.一般在摄入数分钟内,即可产生外周和中枢作用.主要通过原形排泄和生物转化两种方式在体内清除.苯丙胺与甲基苯丙胺可以在服用20分钟内在尿中出现.苯丙胺在人体的半衰期约为7~11小时,30%以原型排泄,尿pH值降低时,半衰期缩短. 排泄率和排出原型药的量随尿液pH值不同而不同.碱性尿在24小时中排出率约为45%,其中2%为原型药;而酸性尿24小时排出率约为78%,其中68%为原型药.口服苯丙胺5mg后29小时仍可在尿中检出原型药.冰毒对中枢神经系统突触内去甲肾上腺素,多巴胺释放有很强的促进作用.去甲肾上腺素的释放可以使人情绪激动,兴奋,心率加快,血压升高,骨骼肌收缩;多巴胺释放可以引起欣快感,加强食欲调节和兴奋血管系统的.另外,冰毒也具有一定的促进5一羟色胺释放的作用.5一羟色胺的释放能增强性兴奋,且可以导致一些幻觉出现.滥用苯丙胺类兴奋剂后最常出现的是精神病性症状.大量临床资料表明,甲基苯丙胺和MDMA, MDA等可以对大脑神经细胞产生直接的损害作用,导致神经细胞变性,坏死和异常的膜性结构改变,出现急性和慢性精神障碍.静脉注射20mg甲基苯丙胺可以引起幻觉,吸毒者还可以出现被害妄想,追踪妄想,嫉妒妄想等病理性精神症状.受病理性精神症状的影响,吸毒者极易实施暴力行为.这和吸食海洛因所引发的暴力犯罪事件不同,后者往往是吸毒者在意识清醒的状态下,为了获得毒资购买毒品而不顾一切实施的暴力行为.上述三个案例有其共同特点,被鉴定人均有较长的吸食海洛因史,已强制戒毒.现改换吸食冰毒后出现精神症状.冰毒对该类人员的大脑神经细胞可能更易造成直接损害.既往吸食冰毒已出现过精神病性症状,但持续时间较短.停用毒品后症状自行缓解.本次案发前吸食冰毒的次数及剂量明显增多,且精神症状持续较长时间,精神症状的表现主要以妄想为主,类型多样如被害妄想,关系妄想,被控制感,被跟踪感等等.案发前及整个案发过程均存在精神病性症状,案发后精神症状缓解较慢,并未随着毒品的代谢而缓解. 在临床上可发现有些患者的精神症状会持续数月,甚至需要给予抗精神病药治疗后症状才能缓解.也提示冰毒对大脑的神经细胞产生的损害需要较长的时间修复.该类人员在今后复吸中,极易再次出现精神病性症状.根据上述案例病史及典型的症状对照中国精神障碍分类与诊断标准(CCMD 一3),符合”精神活性物质所致精神障碍”诊断.在司法精神病鉴定中对精神活性物质所致精神障碍案例的刑事责任能力的评定目前国内司法鉴定界存在较大的分歧,主要有三种观点:有的着重从医学要件来考虑,认?377?为被鉴定人在吸食冰毒后出现精神活性物质所致的精神障碍,受妄想的影响实施作案行为,作案时丧失辨认能力,主张评定为无责任能力;有的认为被鉴定人在作案时辨认能力丧失,但因其服用了法律明文规定禁止使用的违禁物质,主张评定为限定责任能力;也有的认为被鉴定人明知在吸食冰毒后会导致精神异常,不吸取教训,继续主动吸食冰毒,虽然作案时丧失辨认能力,但是该行为是由于其自愿选择吸食冰毒,产生精神异常所致.因其在选择吸食毒品时具有完整的辨认能力和控制能力,能预见其行为的后果,因此主张评定为完全责任能力.以上三种意见中,主张第二种意见者占多数,即评定为限定责任能力.虽说如此,但总感到意思表达不自然,理由牵强,说理不充分.其实对于此类案例(包括急性醉酒中某些特殊类型)司法鉴定人在作出结论时,经常处于两难境地,即既要考虑被鉴定人对作案行为的辨认和控制能力,又要考虑到吸毒是国家禁止的行为,吸毒都为自愿和放纵,因此在刑事责任能力评定上掌握从严原则.如何从司法鉴定理论上去阐明从严评定的理由和依据需要进一步探讨,法学家赵秉志在阐述对醉酒者刑事责任能力评定时,提出一个看法——”对上述醉酒人(指程度严重的生理性醉酒人),不能单纯从危害行为及危害结果发生时分析责任能力和犯罪主观要件是否存在,还要考虑行为人醉酒前的责任能力状况和对犯罪行为及其结果的主观心理态度,甚至要把醉酒前的这种状况,作为认定危害行为的醉酒人的责任能力和犯罪主观要件是否具备的主要依据”.根据这个观点,可以认为上述1,3案例在作案时均存在精神病性症状——妄想,作案行为受到精神病理症状的影响,但在案发前已有吸食冰毒的经历,应能够预见吸食后的后果和危害,即可以认为其整个行为过程的辨认能力并未丧失,属于不完整状态, 因此可评定为限定责任能力.这种观点笔者认为可以借签. 案例2被鉴定人因长期吸食冰毒,在作案时虽也存在精神病性症状,对被害人存在妄想,然而其作案有现实原因,系因争吵感到气愤而发泄对被害人的不满情绪所为,非精神病性症状直接导致,故评定为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参考文献1刘协和主编.法医精神病学.2版.北京:人民卫生出版社, 2004:140—1412王健.有关毒品所致精神障碍的鉴定问题.上海精神医学,2006, 18(增刊):4173汪志良.论原因自由行为与相关精神疾病的司法精神医学鉴定. 上海精神医,2007,19(4):246—2474赵秉志主编.犯罪主体论.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89:230。

精神障碍者怎样进行刑事责任能力判定-

精神障碍者怎样进行刑事责任能力判定-

精神障碍者怎样进行刑事责任能力判定?1.精神鉴定的启动。

2.精神鉴定的评价范围。

3.精神鉴定意见的司法判定。

(1)精神鉴定意见的质证。

(2)精神鉴定意见的认证。

刑法规定无刑事责任能力者实施犯罪行为后不承担刑事责任。

无刑事责任可以分为,没有达到刑事责任年龄,无法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精神障碍者怎样进行刑事责任能力判定?精神障碍者刑事责任能力判定的程序问题:1.精神鉴定的启动。

大陆法系国家受职权主义诉讼理念的影响,主要采取司法官启动制;英美法系国家受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的影响,主要采取当事人启动制。

从鉴定的公正性及公信力来看,司法官启动制要优于当事人启动制。

从诉讼的成本及效率来看,司法官启动制相比于当事人启动制的成本要低但效率却高。

从诉讼理念与诉讼功能来看,两种启动制分别反映了不同诉讼模式的诉讼功能。

我国的侦查机关、检察机关以及审判机关都拥有鉴定启动程序的决定权,当事人既无精神鉴定的决定权,也无初次精神鉴定的申请权,只有申请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的权利。

我国司法鉴定制度与西方各国相比较,最大特点在于公检法三机关在各自的诉讼活动中可以独立地决定司法鉴定的事项。

对此学者们的看法不一,而分歧产生的原因可归结为一点,即对精神鉴定在刑事诉讼中的目的存在不同认识。

赞成者实际上是将精神鉴定的主要目的归为帮助司法人员查明案件事实;而那些反对者则将精神鉴定的目的更多地看作控辩双方获取证据的一种方法。

需强调的是,精神鉴定的合理启动离不开相关配套制度与措施的完善。

我们尚需在提高司法精神医学鉴定的科学性与权威性、建立有效的强制医疗制度以及正确引导社会舆论等方面继续努力,而其中至关重要的强制医疗制度,则有赖于国家的财政支出与资源投入来支持。

2.精神鉴定的评价范围。

刑事责任能力的判断不属于精神鉴定的评价范围。

理由之一,从法学理论来看,刑事责任能力的判定应由司法人员来行使,这是司法独立的应有之义。

理由之二,刑事责任能力的判断并不是行为人知识上“认识”的问题,而是行为人应该依照一定规范而行动,但却未能这么做时应否给予非难的问题。

刑法学中的精神疾病鉴定问题探究

刑法学中的精神疾病鉴定问题探究

刑法学中的精神疾病鉴定问题探究在刑事诉讼中,精神疾病鉴定是一个极其重要的环节。

法律要求对被告人的精神状态进行评估,以确定其是否具备犯罪责任能力。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精神疾病鉴定常常面临着一系列的问题和挑战。

首先,精神疾病本身就是一种复杂的概念。

它涵盖了广泛的病种和症状,包括抑郁症、精神分裂症、焦虑症等等。

在刑事案件中,如何确定被告人是否真的患有精神疾病,以及该精神疾病对其犯罪行为是否产生了影响,是一个非常具有挑战性的问题。

第二个问题是精神疾病鉴定的主体。

根据我国的刑事诉讼法,精神疾病鉴定应该由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或法院指定的司法鉴定机构进行。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由于司法鉴定机构的专业性和公正性存在一定问题,导致鉴定结果往往存在争议。

有些鉴定机构可能出于某种原因,对精神疾病作出错误的判断,从而导致不公正的结果。

此外,如何解决精神疾病鉴定的时间和费用问题也是一个需要关注的话题。

精神疾病鉴定通常需要进行一系列的测试和评估,这需要一定的时间和专业知识。

然而,由于司法机关的工作压力和摊派问题,往往导致鉴定过程拖延,延长了案件的审理时间,给被告人和其家属带来不必要的困扰。

同时,精神疾病鉴定也需要一定的费用,这对一些经济困难的被告人来说可能是一个负担。

针对上述问题,我们应该寻求一些解决途径。

首先,在精神疾病鉴定的过程中,我们应该加强对鉴定人员的培训和监督。

只有确保鉴定人员具备充分的专业知识和道德操守,才能提高鉴定结果的公正性和准确性。

同时,我们也可以考虑引入第三方评估机构,提供独立的鉴定意见,以增加鉴定结果的可信度。

其次,我们可以探索建立一种更加高效的精神疾病鉴定机制。

可以通过与医疗机构合作,利用现有的医疗资源,加快鉴定的进程。

此外,在某些不争议的案件中,可以允许被告人提供自愿的精神疾病鉴定结果,以减轻司法机关的工作负担。

最后,我们也应该重视对被告人的心理援助和康复。

精神疾病的治疗和康复是一个长期而复杂的过程,而不仅仅是对其是否具备犯罪责任能力的判断。

浅析精神疾病患者刑事责任能力的认定

浅析精神疾病患者刑事责任能力的认定

浅析精神疾病患者刑事责任能力的认定
精神疾病患者的刑事责任能力认定是法律领域的一个重要问题。

在刑法中,对于精神疾病患者的判决,需要考虑其刑事责任能力问题。

刑事责任能力是指被告人实施某种犯罪行为时,其意识行为是
否符合法律规范要求,是否应当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精神疾病患
者的刑事责任能力认定需要考虑以下几个方面:
1. 精神疾病对被告人的认知能力和行为控制能力的影响。

判断
精神疾病是否影响了被告人的认知能力和行为控制能力是判定刑事
责任能力的关键因素。

2. 被告人的病情及其对犯罪行为的影响。

对精神疾病的种类、
病情之轻重及其对犯罪行为的影响程度需要认真评估和审查。

3. 鉴定人的观点。

由专业心理医生和法医鉴定人员参与,以其
专业水平和经验来评估被告人的精神状况和犯罪行为的相关因素,
给出判定刑事责任能力的建议。

由此可见,对于精神疾病患者的刑事责任能力认定,需要依据
多方面的证据综合评估,包括被告人的精神状态、病情轻重、犯罪
行为的情节和后果、与鉴定人交流的情况等,依法作出判定,才能
确保司法公正和社会稳定。

刑事案件中的精神鉴定与精神状况分析

刑事案件中的精神鉴定与精神状况分析

刑事案件中的精神鉴定与精神状况分析在刑事案件中,精神鉴定和精神状况分析是至关重要的环节。

它们通过对被告人的心理状态和精神健康状况的评估,为法庭提供专业的意见和建议,对案件的侦查、审判和判决起着重要的指导作用。

一、精神鉴定的定义与作用精神鉴定是指通过对被鉴定人的心理、行为等方面的观察和评估,结合心理测量学、心理学和精神病学等专业知识和方法,确定被鉴定人的精神状况和心理特征,并提供专业的鉴定意见。

它在刑事案件中的作用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精神鉴定可以帮助识别和鉴别刑事案件中可能存在的精神障碍、心理健康问题等。

通过对被告人的精神状况进行科学的评估,可以确定是否存在能力受损或精神病等情况,为案件的侦查和审理提供重要的依据。

其次,精神鉴定可以评估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能力。

刑事责任能力是指个体在实施犯罪行为时所具备的辨认、判断和控制自己行为能力。

通过精神鉴定,可以确定被告人是否具备足够的刑事责任能力,为法庭判断其是否承担刑事责任提供科学依据。

最后,精神鉴定还可以评估被害人的心理状况,并提供心理治疗和康复建议。

在某些刑事案件中,受害人可能会遭受心理创伤和精神伤害,精神鉴定可以对其心理状况进行评估,并提供相应的心理支持和治疗建议,帮助其重建生活。

二、精神状况分析的方法与步骤精神状况分析是在精神鉴定的基础上,综合考虑被告人的心理和社会环境等因素,对其精神状况进行全面的分析和评估。

具体的方法和步骤如下。

首先,进行心理测量和评估。

通过运用心理测量工具和技术,如心理问卷、智力测验等,对被告人进行各个方面的评估,包括智力水平、认知功能、人格特征等,以获取全面准确的心理信息。

其次,进行心理面谈和观察。

通过与被告人进行深入的面谈和观察,了解其行为表现、心理状态以及潜在的心理问题,进一步揭示其内心的动机和心理动因。

然后,综合分析与研究。

将所获得的心理信息进行整合和分析,综合考虑被告人的心理特点、行为表现和个人经历等因素,以评估其精神状况的稳定性和严重程度。

论精神障碍者刑事责任能力评定

论精神障碍者刑事责任能力评定

论精神障碍者刑事责任能力评定论精神障碍者刑事责任能力评定通过对刑法中“精神病”概念的分析,在坚持广义概念的“精神病”即“精神障碍”的概念来论述其刑事责任能力的评定。

(一)精神障碍者刑事责任能力的等级划分刑事责任能力的等级划分,即刑法对刑事责任能力的等级分类制度。

当代各国刑法对于精神障碍者的刑事责任能力等价划分主要有“二分制”和“三分制。

”对于精神障碍者的刑事责任能力规定的“二分制”,是将精神障碍者的刑事责任能力划分为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与完全无刑事责任能力两类。

采用此种等级划分方式的典型国家有法国、西班牙、奥地利等国家。

例如:1974年修正的《奥地利刑法典》等21条规定:“行为时,因精神病、愚钝或严重意识障碍,致无法区分自己不法或无法依其区分而行为者,其行为无责任。

”[7]从中可以看出,在刑事责任能力的二分制中,只要判定犯罪人完全无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障碍者,其行为不构成犯罪,行为人不对其行为承当刑事责任,反之,假设被判定为完全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障碍者,就要对其行为负完全刑事责任。

对精神障碍者刑事责任能力的“三分制”,是指在刑事立毕业论文参考网lw61原创论文法上将精神障碍者的刑事责任能力明确划分为完全刑事责任能力、完全无刑事责任能力和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三类。

相应的,在这三类精神障碍者中,行为人分别对自己的行为承当完全刑事责任、不承当刑事责任和只对自己所实施的犯罪行为承当减轻局部的刑事责任。

在三分制中还分为一般减轻制和特别减轻制。

所谓一般减轻制是指被判定为限制责任能力的行为人实施任何犯罪行为,均应当或者可以适用刑法对限制刑事责任能力者减轻刑罚的规定,即只要行为人被判定为限制责任能力,无论其实施的犯罪行为性质如何都应当或者可以依据刑法有关规定给以减轻或者免除处分。

如:《日本刑法典》中不仅有对限制责任能力者刑事责任能力的规定,还对具体的减免程度作了规定:“心神耗弱人之行为减轻其刑;第68条规定了死刑应减轻时为无期或10年以上惩役,无期之惩役或者禁锢应减轻为7年以上惩役或者禁锢,有期惩役或者禁锢应减轻其刑期之二分之一”。

论精神障碍人刑事责任能力的认定

论精神障碍人刑事责任能力的认定

上 的混乱和矛盾是可想而知的 。 笔者认为 , 我国刑事立法上应当顺 应 发展 , 精神障碍” 以“ 一词取代“ 精神病” 这一概念。 第 二 , 圆刑 法 第 1 第 2项 规 定“ 歇 性 的 精神 病 人 在 精 神 正 我 8条 间

笔者认为 ,应本着实事求 是的态度和对精神障碍患者负责的精 神, 宜将第 1 款中的精神病人作广义理解 。 司法精神病的理论和实 从 践来看 , 区分精神病性精神 障碍与非精神病性精神障碍 , 是为了更好 地对不同种类和特点的精神病人进行治疗和研究 , 而绝不意味着非精 神病性精神障碍者不存在丧失辨认或控制 自己行为能力的状况。精
关键 词 精 神 障碍 刑 事责任 能 力 认 定
中图分 类 号 : 9 0 D 2. 5
文献 标识 码 : A
文章编 号 :090 9(0 90.9.1 10 . 220 )40 80 5
精 神 疾 病 , 称 精 神 障 碍 , 指 人 脑 尤 其 是 大脑 机 能 障 碍 而 导致 精 神 障 碍会 导致 患 者辨 认 或 控制 行 为 的 能 力完 全 丧 失 , 又 足 而其 它 类 型 的 的 以精 神 活 动 异 常为 主 要 表 现 的一 类 疾 病 的总 称 , 是影 响 刑 事责 任 能 力常 见 的主 要 因素 、 常 各 国刑 法 都 作 出明 确 规 定 , 通 精神 疾 病 的 种 类
神病性精神障碍者并非一定没有辨 认或控制 自己行为的能力, 非精神 病性精神障碍者并非一定具有辨认或控 制 自己行为 的能力 严重时 的非精神病性精神障碍可能比不严重时的精神病性精神障碍会给患 者 的 刑 事 责任 能 力 带 来 更 严 重 的 影 响 。
从 刑事 责 任 能力 的 本 质看 , 为 人 是否 对 自己 的行 为 承 担 刑事 责 行 任 , 键 是 能 否辨 认 或 控 制 自己 的 行 为 , 是 否 具备 意 志 上 的非 难 可 关 即 能 性 。 神 上 的疾 患 只是 考 量 辨 认 或 控制 能 力 的一 个 生 物 依 据 , 不 精 它 能 也 不应 该代 替 法 律 依 据 , 则 , 失 去 了刑 事 责任 能力 的 意 义 。 否 就 ( ) 神 病 人 的 合 理 范 围 及 立 法 建议 三 精

刑事案件中的精神疾病鉴定与判定

刑事案件中的精神疾病鉴定与判定

刑事案件中的精神疾病鉴定与判定在刑事案件审理中,精神疾病鉴定与判定是一个重要的问题。

精神疾病犯罪者的刑责能力是否受限,成为了法庭审判的关键点。

本文将从两个方面讨论刑事案件中的精神疾病鉴定与判定,分别是精神疾病鉴定程序和判定标准。

一、精神疾病鉴定程序精神疾病鉴定程序通常包括四个步骤:申请、资料准备、鉴定过程和鉴定结果的审查。

首先,当公安机关或检察院在办案过程中发现被告人有精神疾病的迹象时,可以向法院提出精神疾病鉴定申请。

然后,法院将指定相应的专家团队对被鉴定人进行资料准备和面对面的鉴定过程。

鉴定过程中,专家将通过面谈、观察和相关检查手段来判断被鉴定人的精神状况。

最后,鉴定结果将提交给法院,由法院审查后作为判决的参考。

二、判定标准在刑事案件中,被告人是否具备刑责能力是判决的重要因素。

精神疾病病人刑责能力是否受限的判定,通常参考两个标准:刑法第18条规定的无刑事责任能力和刑事法第20条规定的限制刑事责任能力。

根据刑法,无刑事责任能力的病人仅需接受治疗或保护措施,不承担刑事责任。

而限制刑事责任能力的病人则需要根据其具体情况,酌情减轻或者免除刑罚。

然而,精神疾病鉴定与判定并非一道简单的数字游戏。

在实践中,往往需要综合考虑多个因素。

首先,需要对精神疾病的种类、严重程度以及对被告人行为的影响进行评估。

精神疾病种类的差异可能导致病人在认知、意志、情绪等方面出现不同程度的异常。

其次,需要对被告人的精神状态进行全面评估,考虑其精神病史、精神症状以及行为记录等因素。

最后,需要借助专业人士的意见和鉴定结果进行判定,以确保判决公正合理。

值得一提的是,精神疾病病人的判定结果不仅仅影响到其个人的刑事责任,还可能对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全产生重要影响。

因此,在精神疾病鉴定与判定过程中,需要充分尊重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同时要考虑到社会稳定和公众安全的因素。

总结起来,刑事案件中的精神疾病鉴定与判定是一个需要谨慎对待的问题。

在程序上,需要按照规定进行申请、资料准备、鉴定过程和鉴定结果审查。

“精神病”与刑事责任能力的判断

“精神病”与刑事责任能力的判断

行为 人是 否属 于“ 精神病 人 ” 的判 断。 而“ 神病 人 ” 大 的精神 压力 , 精 甚至 加 重 了病 情 ; 是 广 义精 神病 下 二
就是 指患有 “ 神病 ” 人 , 以 此 问题 的关 键 就 在 的“ 精 的 所 重性精 神病 ” “ 与 轻性 精神 病 ” 类 是 不科 学 的 。 分 于对 “ 精神病 ” 的理解 。 这既掩 盖 了二者 之间 的本 质 区别 , 又不利 于精神 医学
第 3期 21 0 1年 6月
篮 法 论
Zh n a L n Co g egF u n
No 3 .
J n 1 2 1 u . 0,0 1
【 文章编号】0 2-24 2 1 )3 -8_0 10 -67 (0 10-0 4_ 8 - -
‘ 神病” ‘ 精 与刑 事 责任 能 力 的 判断
“ 神 病 ” 为 合 理 。无 论 依 据 国 际标 准还 是 国 内标 准 , 格 障碍 都 属 于 医学 上 的精 神 疾病 , 以成 为判 断刑 事 责 任 精 更 人 可
能力的 医学要件 , 但是这并不必然导致无刑事责任 能力的判断结 果。“ 有病无 罪论” 实际上混 淆了精 神疾病 与刑事
案 ”2 1 、0 0年南 平 “ 民生 杀 童 案 ” ) 郑 等 的发 生 , 神 点 , 而导致 刑事责 任能力 认定 上 的不 统一 。笔者 拟 精 从
障碍者 的刑事 责任 能力 问题 愈发 引起 了人 们 的重 视 从精 神 医学 与 刑事 法 学 角 度 对 “ 神 病 ” 行 界 定 , 精 进 与争论 。重视是 因 为刑 事 责任 能 力 直接 影 响 到行 为 并 以 目前存 在较 大争 议 的人格 障碍 为 例进 行 刑 事 责 人刑 事责任 的有 或者 无 、 或 者重 , 轻 而争 论则 因人 们 任能 力 的分 析 。 对刑 事责 任 能力 的判 定 标 准及 程 序 存 在 不 同认 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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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 医 学 杂 志 2 0 0 8年 4月 第 2 4卷 第2期

1 31・

案 例 分 析 ・
刑事责任能力评定中“ 待分类的精神病性障碍" 的诊断分析
邱 昌建 ,罗 宇 鹏 。张 波 ,霍 克 钧 ,张 伟
( . 川 大 学 华 西 医院 心 理 卫 生 中心 , 川 成 都 6 0 41 . 川 西 南 司 法 鉴 定 中心 , 川 成 都 6 0 4 ; 1四 四 10 ;2 四 四 1 0 1 3 四川 大学 华 西基 础 医 学与 法 医学 院 . 川 成 都 6 0 4 ) . 四 10 1
t n o rmia e p nsblt n S c u n F r n i p rie Ce t ri o twe tCh n r m a u r 0 o i fc o i n lr s o i i y i ih a o e sc Ex e t ne n S uh s ia fo J n a y 2 06 t i s J l 0 . s t h i e s n t ig o e u s e i e y h tc ds r e st e ewe ei s f ce tif r uy 2 07 Re ul T e man r a o o da n s n p cf d ps c oi io d rwa h r r n u in no - s i i
Di g o i f ‘ s e i e y ho i Dio de ” i d n iy n i i l Re p nsbi t a n ss o ‘ Un p c f d Ps c tc i s r r n I e tf i g Cr m na s o i l y i
Q U C agj n U up n ,Z A G o I h n-i 1 O Y - ef H N HU ej n Z A i a ,L O K -u  ̄ H NG We ,
摘 要 : 目的 探 讨 “ 分 类 的 精 神 病 性 障 碍 ” 断在 刑 事 责任 能 力鉴 定 中 的 形 成 原 因 、 定 原 则及 处 理 措 待 诊 判
施 。方 法 分 析 比较 四 川 西 南 司法 鉴 定 中心 2 0 0 6年 1月 至 2 0 0 7年 7月 刑 事 责 任 能 力 鉴 定 案 例 中 1 2例 诊 断 为“ 分 类 的 精神 病 性 障 碍 ” 鉴 定 资 料 。结 果 形 成 此 诊 断 的 主要 原 因是 鉴 定 资 料 不 充分 . 述 的被 鉴 待 的 描
o rmi a e p n i i t.M e h d ay i f 1 a e f “ n p cfe s c o i io d r d rn ee ia fci n lrs o sbl y i t o s An lsso 2 c s so u s e i d p y h t ds r e ” u ig d tr n - i c 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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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使 用 . 应 慎 用 但
关键 词 :司 法精 神 病 学 ;刑 事 责 任 能 力 :鉴 定 :待 分 类 的精 神 病性 障碍
中 图 分 类号 :D 7 53 文 献 标 志 码 :A 文 章编 号 :1 0 — 6 9 2 0 ) 2 0 3 - 3 F 9. 04 5 1 (0 80 — 1 10
断 为“ 分 类 的精 神 病性 障 碍 ” 待 的被 鉴 定 人 9例 (5 ) 定 为 具有 限 制 刑 事 责 任 能 力 , 7% 判 3例 ( 5 判 定 为 无 2 %)

刑 事 责 任 能 力 。结 论 “ 分类 的 精 神 病 性 障碍 ” 一 种 暂 时性 诊 断 , 一 定程 度 上 可 以 在 司法 精 神 病 鉴 定 待 是 在
定人 精 神 异 常 表 现 不 具 体 、 不典 型 (33 )或 鉴 定 资 料 描 述 的精 神 异 常 与 鉴 定 检 查 时发 现 的 情 况不 一 致 。 8. , % 但 是 即使诊 断 为 “ 分 类 的精 神 病 性 障碍 ”仍 可 以从 作 案 动 机 、 无 逃 逸 等 评 定 其 刑 事 责 任 能 力 。 1 诊 待 , 有 2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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