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拿大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比较与启示_李醒
加拿大生态环境保护有何值得借鉴之处
加拿大生态资源极为丰富。
比如,世界上约10%的森林和约1/4的北方森林位于加拿大。
气候变化和生态系统的干扰对加拿大的林业生态和生产也有着重大影加拿大在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方面有何值得借鉴之笔者近日采访了知名生态科学家、加拿大魁北克大学终身教授、博士生导师彭长辉。
2003年便已入选加拿大首席科学家的彭长辉教授主要从事生态与气候变化领域的研究,重点聚焦于氧化亚氮等温室气体,在全球气候变陆地生态系统碳循环和生态模型研究等方面均获得国际公认的研究成果。
加拿大在生态环境保护方面有何好护动植物。
中国在这方面做得也比原来好得多,在提升全民素质方面继续大力投入。
第三,加拿大注重平衡经济效益和生态环境效益,即短期利益和长期利益。
要意识到,境方面,有些工作必须要5年、10年甚至20年、100年以后才见效的。
加拿大或北美也经历过重发展轻保护的阶段。
美国科普作家蕾切尔·卡逊1962年出版的天》就是例子,当时北美在环境生态保护方面也走了弯路,不注重环境的负面影响。
代之后,像书中描述的环境灾难的事例就少了很多。
为什么要关注温室气体?彭长辉:全球变暖主要是由以二氧化碳为主的温知名生态科学家、加拿大魁北克大学终身教授、博士生导师彭长辉如1997年的《京都议定书》、2015年底通过的《巴黎协定》。
尤其《巴黎协定》,明确要求把本世纪全球气温升幅控制在1.5℃或最多2℃范围之内。
如果不控制温度,就可能导致一些灾难性的极端气候。
为什么极端气候带来的灾害很大?因为气候系统不稳定。
例如今年春天蒙特利尔遭遇的冰雨灾害。
在两三个小时之内,冰雨落到地面和树上就结冰,重量很快超过树木承受能力,于是树枝压断电线,导致大面积停电。
超过100万户用户断电,且持续了数天甚至一个星期。
这就是极端气候导致的。
之所以有极端气候,就是因为环境系统遭受人为破坏太严重了,改变了气候系统的稳定性和动态平衡。
《京都议定书》已开始承诺要降低温室气体排放,而且迄今也取得一些成效。
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一、基本概念境影响评价Environmental Impact Assessment,简称EIA制度是指可能对环境有影响的建设和开发项目,在其兴建之前,对其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调查、预测和评价,提出环境影响及防治方案的报告,按照法定程序经环境行政机关进行审批的法律制度.它是预防性环境政策的重要支柱之一,是环境管理的一项基本制度.环境影响评价是政府基于保护生态环境的目的所进行的活动,其目的在于使政府在决策或人们在从事相应生产活动时,充分考虑此行为对生态环境的影响,尽可能地避免由此对环境造成的不利影响,从而使行政机关对环境价值的考虑更科学、更民主.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由来和发展历史沿革八大事件重大污染公害事件唤起世人环保意识.1,马斯河谷烟雾事件:比利时 1930年12月马斯河谷地带分布着三个钢铁厂、四个玻璃厂、三个炼锌厂和炼焦、硫酸、化肥等许多工厂.1930年12月初,在两岸耸立90米高山的峡谷地区,出现了大气逆温层,浓雾覆盖河谷,工厂排到大气中的污染物被封闭在逆温层下,不易扩散,浓度急剧增加,造成大气污染物事件.一周内几千人受害发病,60人死亡,为平时同期死亡人数的倍,家畜也死亡许多.发病症状流泪、喉痛、胸痛、咳嗽、呼吸困难等.推断当时大气二氧化硫浓度为25—100毫克/立方米 .2,多诺拉烟雾事件:美国 1948年10月多诺拉镇是一个两岸耸立着100米高山的马蹄形河谷,盆地中有大型炼铁厂、硫酸厂和炼锌厂.1948年10月,该镇发生轰动一时的空气污染事件,这个小镇当时只有14000人,4天内就有5900人因空气污染而患病,20人死亡. 3,伦敦烟雾事件:英国 1952年12月伦敦位于泰晤士河开阔河谷中,1952年12月5—9日,几乎在英国全境有大雾和逆温层.伦敦上空因受冷高压影响,出现无风状态和60—150米低空逆温层,使从家庭和工厂排出的燃煤烟尘被封盖滞留在低空逆温层下,导致4000人死亡.4,洛杉矶光化学烟雾事件:美国 1955年洛杉矶市有350多万辆汽车,每天有1000多吨烃类,430多吨氮氧化合物和4200吨一氧化碳排入大气中,经太阳光能作用,发生光化学反应,生成一种浅兰色光化学烟雾,在1955年一次事件中,仅65岁以上老人就死亡400人.5,水俣事件:日本 1953年—1979年熊本县水俣湾地区自1953年以来,经常发现生怪病的人.病人开始面部呆痴、全身麻木、口齿不清、步态不稳、进而耳聋失明、最后精神失常、全身弯曲、高叫而死.还出现“自杀猫”、“自杀狗”等怪现象.截止1979年1月受害人数达1004人,死亡206人,到1959年才揭开这谜,是某工厂排出的含汞废水污染了水俣海域,鱼贝类富集了水甲基汞,人或动物吃鱼贝后,引起中毒或死亡.6,富山事件:日本 1955年—1965年 55年后,日本富山神通川两岸,发现一种怪病,开始手、脚、腰等全身关节疼痛.几年后,骨骼变形易折,周身骨骼疼痛,整天喊疼的“骨痛”,最后病人饮食不进、在痛疼中死去或自杀.到65年底,近100人因“骨痛病”死亡.到61年才查明是当地铝厂排放含镉废水,人吃大米和饮用含镉的水而造成.7,四日市事件:日本 1955年—1972年四日市是一个以“石油联合企业”为主的城市.55年以来,工厂每年排到大气中的粉尘和SO2总量达13万吨,使这个城市终年烟雾迷漫.使人患支气管炎、支气管哮喘、肺气肿及肺癌等呼吸道疾病,称为“四日气喘病”.截止1972年,日本全国这种病患者高达6376人.8,米糠油事件:日本,1968年九州发现一种怪病,开始眼皮肿、手掌出汗、全身起红疙瘩;严重时恶心呕吐、肝功能降低、慢慢全身肌肉疼痛、咳嗽不止,有的引起急性肝炎或医疗无效而死.该年七、八月份患者达5000人,死亡16人.这是由一家工厂生产米糠油工艺过程中,使载热体多氯联苯混入油中,造成患者中毒或死亡.国外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发展环境影响评价的概念最早是在1964年加拿大召开的一次国际环境质量评价的学术会议上提出来的.而环境影响评价作为一项正式的法律制度则首创于美国.1969年美国国家环境政策法National Environmental Policy Act of 1969,NEPA把环境影响评价作为联邦政府管理中必须遵循的一项制度.根据该法第一章第二节的规定,美国联邦政府机关在制定对环境具有重大影响的立法议案和采取对环境有重大影响的行动时,应由负责官员提供一份详细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到70年代末美国绝大多数州相继建立了各种形式的环境影响评价制度.1977年,纽约州还制定了专门的环境质量评价法.1987年美国制定了国家环境政策法实施程序的条例.美国的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确立以后,很快得到其它国家的重视,并为许多国家所采用.瑞典在其1969年的环境保护法对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作了规定,日本于1972年6月6日由内阁批准了公共工程的环境保护办法,首次引入环境影响评价思想.澳大利亚于1974年制定了环境保护建议的影响法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Act,法国于1976年通过的自然保护法第2条规定了环境影响评价制度,英国于1988年制定了环境影响评价条例.进入90年代以后,德国于1990年、加拿大于1992年,日本于1997年也先后制定了以环境影响评价法为名称的专门法律.俄罗斯也于1994年制定了俄罗斯联邦环境影响评价条例.我国台湾地区、香港地区亦有专门的环境影响评价法或条例.据统计,到1996年全世界已有85个国家制定了有关环境影响评价的立法.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不仅为多数国家的国内立法所吸收,而且也已为越来越多的国际环境条约所采纳,如在跨国界的环境影响评价公约、生物多样性公约、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等中都对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作了规定,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正逐步成为一项各国以及国际社会通用的一项环境管理制度和措施.1972年联合国斯德哥尔摩人类环境会议之后,我国开始对环境影响评价制度进行探讨和研究.1979年颁布的环境保护法试行借鉴国外的做法,对这一制度作了规定.该法第6条规定:"一切企业、事业单位的选址、设计、建设和生产,都必须防止对环境的污染和破坏.在进行新建、改建和扩建工程时,必须提出对环境影响的报告书,经环境保护部门和其他部门审查批准后才能进行设计",从此,我国从立法上确立了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为了全面落实环境影响评价制度,1981年,原国务院环境保护委员会、国家计委和国家经委联合发布了基本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对环境影响评价的范围、内容、程序作了具体规定.1986年国家又对基本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作了修订,又颁布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把评价的范围从原来的基本建设项目扩大到所有对环境有影响的建设项目,并针对评价制度实行几年的情况对评价内容、程序、法律责任等作了修改、补充和更具体的规定,从而在我国确立了内容较为完整的环境影响评价制度.除此之外,我国通过各种具体立法对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作了规定.如1982年颁布的海洋环境保护法、1984年颁布的水污染防治法、1987年颁布的大气污染防治法、1988年颁布的水法、1988年颁布的野生动物保护法等法律中对海洋环境影响评价、水环境影响评价、大气环境影响评价、水资源环境影响评价、野生动物环境影响评价等作了明确规定.为了进一步加强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的管理,1998年11月18日,国务院审议通过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对1986年的基本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进行补充、修改、完善,并提升为行政法规.至此,可以说我国的环境影响评价制度进入一个新的发展阶段.为了贯彻实施条例,1999年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公布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证书管理办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名录、关于执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等,形成了较为完善的环境影响评价法律制度体系.三、四、我国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发展情况发展状况我国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立法经历了三个阶段.第一阶段为创立阶段.1973 年首先提出环境影响评价的概念,1979 年颁布的环境保护法试行使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化、法律化.1981 年发布的基本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专门对环境影响评价的基本内容和程序作了规定.后经修改,1986 年颁布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进一步明确了环境影响评价的范围、内容、管理权限和责任.第二阶段为发展阶段.1989 年颁布正式环境保护法,该法第13 条规定:“建设污染环境的项目,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规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必须对建设项目产生的污染和对环境的影响做出评价,规定防治措施,经项目主管部门预审并依照规定的程序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环境影响报告书经批准后, 计划部门方可批准建设项目设计任务书.”1998 年,国务院颁布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进一步提高了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立法规格,同时环境影响评价的适用范围、评价时机、审批程序、法律责任等方面均做出了很大修改.1999 年 3 月国家环保总局颁布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格证书管理办法,使我国环境影响评价走上了专业化的道路.第三阶段为完善阶段.针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不足,适应新形势发展的需要,2003 年9月1日起施行的环境影响评价法可以说是我国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发展历史上的一个新的里程碑,是我国环境影响评价走向完善的标志.五、六、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应用范围环境影响评价的范围,一般是限于对环境质量有较大影响的各种规划、开发计划、建设工程等.美国国家环境政策法规定,对人类环境质量有重大影响的每一项建议或立法建议或联邦的重大行动,都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在法国,除城市规划必须作环境影响评价外,其他项目根据规模和性质的不同分为三类:必须作正式影响评价的大型项目,如以建设城市、工业、开发资源为目的的造地项目,占地面积3000平方米以上或投资超过600万法郎的有关项目等;须作简单影响说明的中型项目,如已批准的矿山调查项目,500千瓦以下的水利发电设备等;可以免除影响评价的项目,即对环境无影响或影响极小的建设项目.法国政府在1977年公布的1141号政令中,详细列举了三类不同项目的名单.在立法上这比使用“对环境有重大影响”这样笼统的概念明确得多.有些国家或地方政府对适用环境影响评价的范围规定得较为广泛.瑞典的环境保护法规定,凡是产生污染的任何项目都须事先得到批准,对其中使用较大不动产土地、建筑物和设备的项目,则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美国加利福尼亚州1970年环境质量法规定,对所有建设项目都要作环境影响评价.根据美国有关法律规定,应该进行影响评价的项目,在两种特殊情况下可不进行,一种是法律另有专门规定的;另一种是为处理某种紧急事态而采取的措施或依法进行的特殊行为,如环境保护局为保护环境采取的行动,国防和外交方面某些秘密事项等.七、环境影响评价的主要内容组成根据条例以及其他相关规章的规定,我国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主要内容包括:一环境影响评价的对象是建设项目.条例所称的"建设项目"是指按固定资产投资方式进行的一切开发建设活动,包括国有经济、城乡集体经济、联营、股份制、外资、港澳台投资、个体经济和其他各种不同经济类型的开发活动.按计划管理体制,建设项目可以分为基本建设、技术改造、房地产开发包括开发区建设、新区建设、老区改造和其他共四个部分的工程和设施建设.二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实行分类管理.根据条例第七条的规定,国家根据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程度,实行分类管理.第一类是对环境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项目.建设对环境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项目,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对建设项目产生的污染和对环境的影响进行全面、详细的评价.第二类是对环境可能造成轻度影响的项目.建设对环境可能造成轻度影响的项目,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对建设项目产生的污染和对环境的影响进行分析或者专项评价.第三类是对环境影响很小的项目.建设对环境影响很小的项目,不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应当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名录则对"重大影响"、"轻度影响"、"影响很小"进行明确界定,并对各类建设项目的具体名录进行明列.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内容.条例第八条规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建设项目概况;建设项目周围环境现状;建设项目对环境可能造成影响的分析和预测;环境保护措施及其经济、技术论证;环境影响经济损益分析;对建设项目实施环境监测的建议;环境影响评价结论.涉及水土保护的建设项目,还必须有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的水土保护方案.四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或登记表由行业部门预审,环保部门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或登记表,由建设单位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建设项目有行业主管部门的,其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环境影响报告表应当经行业主管部门预审后,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五对从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单位实行资格审查制度.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国家对从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单位实行资格审查制度.从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单位,必须取得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资格证书,按照资格证书规定的等级和范围,从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并对评价结论负责.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格证书管理办法对评价证书的等级、申请评价证书的条件和程序、评价证书管理与考核、罚则等作了具体规定.六征求公众意见.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建设单位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征求建设项目所在地有关单位和居民的意见.九意义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推行,收到了明显效果.第一,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三同时”制度,是我国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控制新污染的两项主要制度.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特别在保证选址的合理性上起了突出作用.因为,评价结果证明虽然投资效果好,但由于布局不合理,严重污染环境,破坏生态平衡,而影响长远发展的项目,就不能同意建设,必须另选地址.环境影响评价制度还可以对开发提出防治污染的措施,控制新污染.第二,实施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步骤和程序都贯穿在基本建设各个阶段,使计划管理、经济管理、建设管理都包含环境保护的内容,从而把建设项目环境管理纳入国民经济计划轨道,在发展经济的同时保护好环境,促进和环境保护的协调发展.第三,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可以调动社会各方面保护环境的积极性,集思广益,群策群力;如,科研院所和高等院校,由于具备较齐全的实验测试条件,容易保证评价的科学性;工程设计单位由于熟悉国内外该类工程项目的发展水平和发展趋势,能有针对性地提出对策,做到技术、经济上的可行、合理;而管理单位则熟悉各种法规,就便于组织协调和监督.。
加拿大重视生态环境保护的启示
加拿大重视生态环境保护的启示邱浩【摘要】通过简述加拿大的林草植被保护、水资源的有效利用及节能建筑等概况,探讨了加拿大先进的生态环保理念,其发达的节能环保科技以及完善的法律制度体系值得借鉴。
【期刊名称】《山东水利》【年(卷),期】2014(000)009【总页数】2页(P53-54)【关键词】加拿大;林草植被;节能建筑;水资源【作者】邱浩【作者单位】西北农林科技大学资源环境学院,陕西杨凌 712100【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X321加拿大系北美洲发达国家,地域辽阔,物产丰富,人居环境优美。
境内植被覆盖率高,水资源丰富。
中国作为世界上最大的发展中国家,如今在生态环保领域正面临着水土流失严重和荒漠化扩张等一系列环境问题的严峻考验。
加拿大先进的生态环保理念,发达的节能环保科技以及完善的法律制度体系等诸多领域值得借鉴。
地处太平洋沿岸的加拿大不列颠哥伦比亚省常年受来自太平洋暖湿气流的影响,气候温和湿润,降水丰沛,植物资源丰富。
该省植被覆盖率极高,植被类型以常绿针叶林为主,树干坚实粗壮,丰富的木材资源使得木材的加工与制造产业成为该省的支柱产业之一。
虽然享有得天独厚的自然资源,但在当地的经济发展过程中,并没有一味地为谋求利润而大肆毁坏砍伐森林。
相反,受当地政策和法律法规的影响,砍伐森林需要经过严格的法律审批程序,并严格限制砍伐的区域,砍伐过后还需要遵照相关的法律规定予以进行恢复或生态补偿。
不列颠哥伦比亚省东部的落基山区是动植物和矿产资源最为丰富的地区。
山上松树、白杨树等森林延展至海拔1 800 m左右,海拔更高处可看到高山性、次高山性的花草及灌木。
谷底、湖沼周边生长着湿地性植物。
由于山区植被具有垂直分异的特点,垂直带图谱受制于高度、纬度和坡向,如森林带的上界自南向北逐渐降低;下界则湿润的西坡较低于干旱的东坡。
黄松、道格拉斯黄杉、帐篷松、落叶松、云杉等针叶树种的分布也较广泛。
为了充分保护该区的生态环境,政府出台了一系列的法律措施,划拨专款,投资建设自然保护区,一方面通过开发旅游来减少对矿产等不可再生资源的经济依赖,但更重要的是可有效起到保护山地动植物资源的作用,从而有益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加拿大资源与环境管理的特点及对中国的启示-中国浦东干部学院
加拿大资源与环境管理的特点及对中国的启示燕乃玲夏健明摘要:近年来,加拿大所面临的主要环境问题包括资源管理、气候变化、大气污染、水污染和固体废弃物管理等几个方面。
面对国际和国内资源与环境压力,加拿大联邦政府自然资源部和环境保护部等职能部门作出了积极响应。
通过建立有效的政府间合作平台,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0和/加拿大环境议程0、/加拿大绿色行动0等规划,加拿大的资源与环境管理形成了鲜明的特点,其做法和取得的经验值得我国资源与环境管理借鉴。
关键词:加拿大;资源与环境管理;经验加拿大是英联邦中一个拥有10个省和2个地区的自治联邦国家,有三级政府组织:联邦政府、省政府和城市市政府。
近年来,加拿大所面临的主要环境问题包括资源管理、气候变化、大气污染、水污染和固体废弃物管理等几个方面。
面对国际和国内资源与环境压力,加拿大联邦政府自然资源部和环境保护部等职能部门作出了积极响应。
加拿大自然资源部是第一个将可持续发展记入部门法令的联邦政府部门,也是最早采纳环境政策指导其内部运作和采购的政府部门之一。
自1997年始即倡导和推行可持续发展战略。
加拿大环境保护部则通过/加拿大环境议程0这一环境与发展战略规划,致力于在确保经济增长的同时保护环境,保护加拿大人民的健康。
加拿大按照可持续发展原则实施资源与环境管理的做法和取得的经验,值得我国借鉴。
一、加拿大资源与环境管理的特点(一)法律是一切行动的基础任何一项国家行动,都有法律作为基础保障。
这是确保行动能达成一致的前景目标、有效性,以及协调各不同利益相关主体共同采取行动的基础。
以加拿大环境部5可持续发展战略(SDS)2007)20096为例,加拿大1995年的5总审计长法案6(Aud itor Genera lAct)的修正案要求,相关专业部委必须每三年准备和更新一次可持续发展战略(SDS)。
这些战略要阐明部门更好地将可持续发展融入其政策、计划和执行过程而需要采取的行动和达到的目标。
加拿大环境与发展经验及其在中国的适用性
加拿大环境与发展经验及其在中国的适用性加拿大是一个拥有广阔土地和自然资源的国家,同时也是环境保护方面取得显著成就的国家之一。
加拿大长期以来致力于环境保护和可持续发展,积极推进环保法规和环保科技的创新,取得了一系列的成就。
本文将就加拿大环境与发展经验及其在中国的适用性进行探讨。
首先,加拿大的环境保护法规十分严格。
加拿大有许多法律法规旨在保护环境,其中包括《空气质量法》、《废物处理法》、《安全校正和聚合物法》等。
这些法规对于污染物的排放和废弃物的处理都有着明确的规定,相关违规行为将受到惩罚和制裁。
这样,就可以形成全社会对环境保护的共识,同时保护生态环境,保证人民的健康和生命,这种做法对中国来说是非常值得借鉴的。
其次,加拿大致力于可持续发展。
在可持续发展方面,加拿大从长远的角度出发,通过资源的管理和保护,实现可持续利用和开发。
例如,加拿大对森林、渔业等领域进行了科学的管理,既保护了生态环境,也使用了资源。
中国在环保方面已经能够比较注重可持续发展,但是还需加强落实,使可持续发展成为人们的基本价值观念。
再次,加拿大在使用环境保护科技和技术手段方面也取得了非常显著的成果。
例如,加拿大环保部门一直在投入大量的研究资金和场地创建和人才培养等相关方面,用于推进环境科技的创新。
尤其是加拿大在海洋环保和气候变化方面的研究更是成为世界领先的科技实验室。
中国应该向加拿大这样,在科技研发方面注重环保,加强对新技术在环保领域的研究和应用,从而推进环境保护工作。
最后,在教育方面,加拿大也非常注重环境保护的宣传和教育工作。
加拿大大量的环保组织、志愿者团体和基金会等,都在倡导、推进环境保护的工作中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这种做法使得加拿大成为对绿色生态文明高度重视的国家。
中国在环保教育方面也应该加强,增加推进、倡导和推广环保工作的力度。
综上所述,加拿大在环境保护和可持续发展方面具有丰富的经验。
中国在环保、可持续发展等方面仍有很多不足,需要加强学习借鉴加拿大的经验,进一步完善相关管理制度和科技系统,推进环境保护的工作。
国外环境保护经验对我国环境保护制度的借鉴与启示
国外环境保护经验对我国环境保护制度的借鉴与启示随着世界人口的不断增长和经济的快速发展,全球环境面临着巨大的挑战。
环境保护已经成为全球关注的焦点问题,许多国家积极探索环境保护的有效途径,共同致力于维护全球生态环境的平衡和稳定。
我国作为一个人口众多、经济发展迅速的国家,在环境保护领域也面临着许多挑战,需要借鉴其他国家的经验和教训,探索适合我国国情的环境保护制度。
一、国外环境保护制度的政策和机制在全球范围内,许多国家已经建立了完善的环境保护机制和政策。
例如,欧盟的《生态系统和生物多样性战略》提出了许多可行的环保措施,包括采用可持续的生产和消费模式,整合城市规划和交通规划以及建立补偿措施等。
美国的环保法规也是比较成熟的,其中包括《清洁水法案》和《清洁空气法案》等,这些法规在保护环境的同时又保证了经济的发展。
另外,多个国家也采取了市场化的环保政策,通过税收和补贴等经济手段来调节企业的环保行为。
例如,德国推出了“绿色税收改革”,通过提高能源和资源的税费,促使企业采用更加环保的技术和产品。
瑞典则在1991年实行了碳排放税,从而强制企业降低碳排放,促进了清洁能源的发展。
二、借鉴与启示国外的环保经验对于我国建立完善的环境保护制度具有重要的借鉴和启示。
以下是几点具体分析:1. 建立全面的环保法律法规体系在建立环保制度方面,完善的法律法规体系是必不可少的。
我国现有的环保法律法规较多,但在落实和执行方面仍存在一定问题。
吸收国际经验,完善相应的环保法规,防范和惩处违法行为,加强环境监管,促使企业和个人在生产和生活的过程中更加注重环保,将有助于提升我国的环保水平。
2. 引入经济手段调节环境行为在环保工作中,单纯的行政手段难以发挥出最佳效果,引入经济手段成为趋势。
我国可以借鉴德国、瑞典等国的经验,采取税收和补贴等经济手段,调节企业环保行为,促进清洁能源等环保产业的发展。
3. 加强环保机构的监管力度建立一个专门的独立监管机构,成立环保部门,制定完善的管理体制,以及有效健全与主管有关部门的制约机制,由监管机构制定相关的法规和监管标准,推行公开透明的数据库,管理和监督日常环境工作,助力于提升环保制度的效果。
公众参与环境影响评价——以加拿大为例
、
公众参与环境影响评价
( 一) 环境评价信息公开 《 环评法》 中对于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的规定 , 几乎
目决策的科学性 , 避免失误 ; 更可以保护特定参与人
的利 益 , 加 强行 政机关 的办 事效率 。l l l 可 以说 , 公 众参 可 以散见 于每一个 章节 , 联邦 环境评 价 的整个过 程 都
新, 并 且 符合 环境 评价 署 的要求 。拟定项 目的环评 档 ( 三) 公众参 与环境评 价的方式
根据《 环评法》 的规定 , 公众通常可以通 关 项 目的公 众 意 式来 参 与环境 评价 : ( 1 )公众 可 以通过访 问加拿 大环
以加拿大为例
田 瑶 ,李 醒
( 1 . 中国政法大学 法学院 ,北京 1 0 0 0 8 8 ;2 . 北京市大道政通律师事务所 ,北京 1 0 0 0 8 8 )
摘
要: 公众参与环境影响评价 , 是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中非常重要的 内容。加拿 大发展环境影响评价制度较早 , 相
关的法律法规 也更为完善 , 特别是公众参与环境影响评价 , 是加拿 大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重 中之重 。 联邦政 府非 常重视 公众在环境保 护中的意见及作用, 在《 加拿大环境评价法》 中, 公 众参与的机会分布在其拟定项 目的各个阶段 , 有些关键 性 的程序将公众参与的过程及其参与结果作 为义务性 的规定或前置程序 , 比如环境信息公开 , 就是拟 定项 目开始的必 要前提 ; 其完整的公众参与时间, 可以保障公众在任何 时刻都能 了解和监督拟定项 目的任何会 影响周边环境 的行为。 可 以说这部《 加拿 大环境评价 法》 处处体现 着公众参 与环境影响评价 的过程。 文章 旨在通过分析加拿 大环境影响评价法 中
加拿大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比较与启示
加拿大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比较与启示李醒;田瑶【摘要】加拿大从20世纪70年代就开始发展环境影响评价制度,至今其涉及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法律法规不计其数.加拿大有关环境影响评价的法律主要是《加拿大环境评价法》,该法明确规定了环境影响评价的主要目的,归纳为谨慎行事、预防污染、重视合作以及鼓励公众参与.而加拿大环评制度的主要内容也很好地体现了这一原则.《加拿大环境评价法》第19条规定了环境评价的主要内容,其中的可替代性方案、缓解措施以及研究委员会的报告都是该部法律中比较有特色而且值得研究的内容,这些严格谨慎的规定使加拿大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可以发挥更大的作用,更好地预防污染,保护环境.本文以介绍和分析加拿大环境评价制度的对象和内容为主,并对比分析我国环境影响评价的内容,旨在为完善我国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有所启示和借鉴.【期刊名称】《行政与法》【年(卷),期】2014(000)004【总页数】4页(P99-102)【关键词】加拿大;环境评价制度;环境评价内容;制度比较【作者】李醒;田瑶【作者单位】北京市大道政通律师事务所,北京100044;中国政法大学,北京100088【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D922.6加拿大于1973年实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但并没有以法律的形式确认,而是以内阁的政策加以规定。
同时,加拿大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名称有所改变,即环境评价制度。
加拿大最初的环境评价,是以自我评价为基础,政府各部门制定并采用内阁部审查程序,如果条件许可,还会安排集会征询公众意见,具有重大影响的项目还要向加拿大环境部提交评价小组审查申请,审查小组由环境署的官员组成。
[1](p42)1984年,加拿大出台了“环境评价与审查程序指南命令”,以法律的形式确定了环境评价制度。
之后,加拿大部分省份也以法律的形式确立了环境评价制度。
1992年,加拿大颁布了《加拿大环境评价法》,详细规定了环境评价适用的条件、评价程序、评价方式、公众参与方式等方面的法律规定。
加拿大环境审计的特点和启示
雷爱华
( 广州市审计局
摘
广东 ・ 广州
5 1 0 0 0 0 )
要 :党的十八大报告指 出,建设生 态文明 ,是 关 系人 民福祉、关乎民族未来的长远 大计 。十八届三 中全会 明确提 出要加 强资
源环境 审计。这对我 国尚处在初级探 索阶段 的环境审计提 出了更 高的 目 标和要求。文章以环境 审计先进 国家加拿 大为参照 , 从环 境 审计主体 、法制 、标准和队伍等 四个方面分析 了现状 ,从 中得 出四点启 示,以期促进 我 国环境 审计发展 。
Hale Waihona Puke 保 障了数据真实有效 , 为环 境审计开展奠定 了基础。
( 四) 专业素养较高 的审计 队伍保障 了环 境审计质量 加拿大建立 了注册环境审计师制度,环境审计师协会认证 了一批注册环境审计师 , 一种针对合规性审计 的环境合规审计 师 ,另外一种是环境管理体系主审计师。独立的注册环境审计 师 队伍 为环境审计工作提供 了人力资源,形成 了环境审计的专 业人才 队伍 , 有力推动了环 境审计的发展 。 在加拿大 , 要求审计
审查 E MS设计和实施情况 , 防止污染和持续改进等内容。
加拿大环境审计有 了相对 固定的审计程序和科学审计方法 ,
相 互支持配合 的环境 审计主体 , 在环境审计中发挥着积极作用 。 ( 二) 严格的法律法规有力地促进环境审计的开展 加拿大的环境管理法规分为四个不同级别 : ①法 令, 即授权 联邦或省级政府 规管某项事物之文件 ; ②条例, 为根据法令出台
提 交一份虚拟消除计划; 又如, 破坏臭氧层物质条例 明确, 在指定 的禁止 日期生效之后 , 禁止制造 、 使用 、 出售、 进 口或出 口特 定的
环境生态补偿法律制度的国际经验探究
环境生态补偿法律制度的国际经验探究环境生态补偿是一种通过对环境资源利用损害进行经济补偿的方式,旨在实现环境保护与经济发展的协调发展。
在国际上,许多国家都建立了环境生态补偿的法律制度,并取得了一定的经验。
本文将探讨一些国际上环境生态补偿法律制度的经验。
澳大利亚是世界上最早建立环境生态补偿制度的国家之一。
澳大利亚的环境生态补偿法案于1999年通过,主要包括了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明确了生态补偿的定义、范围和受益者;规定了生态补偿的程序和标准;设立了专门的机构负责生态补偿的管理和监督等。
澳大利亚的生态补偿法律制度在实施过程中注重社会参与和科学评估,取得了一定的成效。
根据统计数据显示,截至2017年底,澳大利亚已经从矿产开发和其他项目中获得了14亿澳元的生态补偿资金。
加拿大也是一个在环境生态补偿法律制度方面有一定经验的国家。
加拿大的环境生态补偿法律制度主要体现在矿产开发方面。
加拿大的矿产开发法规要求矿产开发公司在进行矿产开发之前,必须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承担相应的环境保护措施和生态补偿费用。
加拿大还设立了专门的机构负责监督和管理生态补偿事务。
根据加拿大环境资源管理局的数据显示,加拿大各省份从矿产开发中获得的生态补偿资金已达到数十亿加元。
欧洲国家也有一些比较成熟的环境生态补偿法律制度。
法国的环境生态补偿法律制度主要体现在自然保护方面。
法国规定了一些特殊保护区,并要求进行相应的生态补偿。
法国还实行了生态抵消制度,即在进行环境破坏之前,必须进行生态抵消,确保环境资源的持续利用。
法国的生态补偿法律制度还注重生态补偿的可持续发展和社会参与,取得了一定的成效。
国际上许多国家都建立了相应的环境生态补偿法律制度,并在实践中取得了一定的经验。
这些经验主要包括:明确生态补偿的定义、范围和受益者;规定生态补偿的程序和标准;设立专门的机构负责生态补偿的管理和监督;注重社会参与和科学评估;注重生态补偿的可持续发展等。
这些经验对于我国建立健全环境生态补偿法律制度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加拿大环境审计特点与借鉴之处
加拿大环境审计特点与借鉴之处阴韩志刚随着可持续发展战略在全球范围内的实施,环境保护越来越受到各国的重视。
在西方的工业化国家中,加拿大的环境保护成效令人称道。
加拿大在环境保护方面取得的成绩,与其完善而有效的环境保护政策,成熟的审计监督体系和先进的环境审计理念、方法有很大的关系。
加拿大的审计制度属于典型的立法模式,其审计机关隶属于立法机构。
由于各级立法机构均由独立选举产生,因此各级审计机关也是完全独立,没有隶属关系。
审计机关作为国会系列机构之一,独立于行政部门,不受任何行政干预。
审计长直接对国会负责并提交审计结果报告且审计结果报告对公众和媒体公开。
早在1993年,加拿大联邦审计署就已经在绩效审计中考虑环境因素,将原来的3E(经济性Economy、效率性Ef ficiency和有效性Eff ectiveness)发展为4E,增加了环境性Environment,并由当年开始独立的、全方位地履行资源环境审计的职能。
一、加拿大环境保护以及环境审计的特点(一)战略规划和法律体系比较健全加拿大在环境战略规划制定方面着手比较早,早在1990年,政府就制定了《加拿大绿色规划》,其目的是保证居民持续拥有清洁的空气、水和土地,使可更新能源能够得到持续利用,保护野生动植物健康、生存和发展,将环境突发事件的影响降到最小等等。
到1997年,加拿大自然资源部等25个联邦政府部门和机构开始制定本部门的《可持续发展战略》,并规定每3年进行一次修订,以保持战略的合理性和指导性。
另外,各个省根据当地经济和环境特点制定相应的环境保护和发展战略。
除了战略规划,加拿大有着相对比较完善的环境保护法律。
主要有《加拿大环境保护法》(C anadian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Act CEPA),这是目前加拿大环境保护方面最基本的一部法律。
它对政府行政职能、公众参与、信息收集、污染防治、有毒物质控制、生物技术影响、污染控制、废弃物管理、环境突发事件处理等方面做出了明确的规定。
加拿大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比较与启示
要 :加 拿 大A K 2 0 -  ̄ 纪7 o 午代 就 开 始 发 展 环 境 影 响 评 价 制 度 , 至今 其 涉及 环 境 影 响 评 价 制 度 的 法律 法 规 不 计 其
数 。加 拿 大有 关 环 境 影 响评 价 的 法律 主要 是 《 加 拿 大环 境 评 价 法 》 ,该 法 明确 规 定 了环 境 影 响 评 价 的 主 要 目的 , 归纳 为 谨 慎 行 事 、预 防 污 染 、 重视 合 作 以及 鼓励 公 众 参与 。 而加 拿 大环 评 制度 的 主要 内容 也 很 好 地 体 现 了这一 原 则 。 《 加 拿
范 性 法 律 文件 中 , 如《 包含 目录规 章 》 和《 排 除 目录 规
章》 等。 具 体分 为 以下 三类 :
1 . 法 案 明确规定 的拟定项 目。 根据《 加拿 大 环境 评
式 确 立 了 环境 评 价 制 度 。 1 9 9 2 年, 加 拿大 颁 布 了《 加 拿
大环境 评 价法 》 。详 细规 定 了环境评 价适 用 的条件 、 评
文 献 标 识码 :A 文章 编 号 :1 0 0 7 - 8 2 0 7( 2 0 1 4 )0 4 一 O 0 9 9 — 0 4 中 图 分 类 号 :D9 2 2 . 6
收 稿 日期 :2 0 1 4 — 0 2 — 2 2
作 者 简 介 :李 醒 ( J 9 8 8 一) ,女 ,北 京 人 ,北 京 市 大道 政 通 律 师 事 务 所 实 习律 师 ,法 学硕 士 ,研 究 方 向 为环 境 与 资 源保 护 法 ;田 瑶 ( J 9 6 o _ - ) ,女 , 北京 人 , 中 国政 法 大 学法 学院教 授 ,研 究 方 向 为 宪 法 。
加拿大环境评价制度
加拿⼤环境评价制度加拿⼤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主要规定在《加拿⼤环境评价法》第19条中。
其中有三点值得关注,即环评报告中的可替代性⽅案、拟定项⽬的缓解措施以及研究委员会根据拟定项⽬所做的报告。
《加拿⼤环境评价法》第19条对环境影响评价的内容做出了详细的规定,相关责任部门或审查⼩组在审查环境影响评价时,在环境影响报告书中应当考虑以下内容:(1)项⽬的环境影响,包括与项⽬相关的有可能发⽣的故障或意外事故的环境影响、项⽬与其他已经或者将要实施的项⽬或与其活动结合起来可能导致的任何最终对环境的影响;(2)根据上⼀条所规定的影响的重⼤程度;(3)公众对于该项⽬的评论;(4)技术上或经济上可⾏的措施以及可以缓解项⽬严重影响环境的措施;(5)该项⽬实施后的需求;(6)项⽬的主要⽬的;(7)技术上或者经济上对环境影响可⾏的替代⽅案;(8)可能由环境引起的对该项⽬的变化;(9)根据第73条或第74条⑷建⽴的委员会对该项⽬所做的相关研究的结果。
可以看出,加拿⼤对于环境影响评价的内容有着较为细致的规定。
其对于“拟定项⽬”对环境的影响并不仅限于现阶段的项⽬,⽽是将其与之前已有的、或正在建设的、或与其相关联的项⽬⼀起作为环境影响评价所考察的内容。
将“拟定项⽬”放置在⼀个整体的考察环境中,有助于⾼效、全⾯地进⾏环境影响评价。
加拿⼤环境影响评价规定拟定项⽬的环境评价报告中需要包含该项⽬的可替代性⽅案。
可替代性⽅案不仅是使项⽬顺利通过环境影响评价或是在紧急时刻能够减缓环境影响的替代措施,更为潜在的当事⼈在司法审查时提供了⼀个机会,以确保可替代性⽅案在环境影响评价的过程中被合理检验。
法案中所提到的可替代性⽅案,在范围上可以是整个项⽬的规模,也可以是⼩于整个项⽬规模的可替代性⽅案。
同原项⽬⼀致规模的替代性⽅案,其⽬的在于在某些情况下替换掉整个项⽬,故法案规定并不考虑此类可替代性⽅案与其拟定项⽬最初的业务范围是否⼀致。
⽐如,⽣产某种能源项⽬的替代⽅案是⽣产另⼀种能源,制作⽅式并不⼀致,但这并不影响可替代性⽅案。
加拿大关于科学课程评价的研究与启示
加拿大关于科学课程评价的研究与启示摘要:随着我国新世纪义务教育科学课程实验工作在省级实验区的全面铺开,关于科学课程评价策略的研究愈益成为我国课程领域关注的焦点。
为了推进我国新世纪义务教育科学课程评价实践的改革进程,本文探讨分析了加拿大科学课程界近年来在科学课程评价上的一些研究成果及其对我国新世纪义务教育科学课程评价工作的有益启示。
关键词:法蒂玛法则;评价行为;评价范式;评价工具目前,我国新世纪义务教育科学课程实验工作已在省级实验区全面铺开。
为了保证新科学课程的实施成效,无论是科学课程设计者,学校教育管理人员,还是一线科学教师皆需要通过适当的评价策略获取关于科学教学过程与效果的反馈信息,并据此调整课程决策或调控教学过程,充分发挥课程评价之于改进教学实践、促进学生发展和提高科学素养的价值功能。
因此,探讨科学课程评价的有效策略愈益成为我国课程研究领域关注的焦点。
但是,通过访谈不少地方的科学教师,笔者非常忧虑地发现,我国根深蒂固的传统应试教育文化依然非常厚重,有许多学生不是在积极地、有意义地学习科学课程,而仍是在学习如何通过科学课程考试,因而在科学教育实践中依然存在着大量机械学习的“法蒂玛现象”。
为了推进我国新世纪义务教育科学课程评价实践的改革进程,本文考察和分析了近年来加拿大关于科学课程评价的若干研究成果,并且探讨了这些成果对我国新世纪义务教育科学课程评价工作的益启示。
一、加拿大关于“法蒂玛”机械学习现象根源的研究1995年,加拿大学者蓝森(Larson)通过与一些学习化学的中学生交谈,敏锐地发现了传统科学教育中肤浅的学习现象背后所蕴涵的学习方式,并称之为“法蒂玛法则”(Fatima’srules)。
艾特怀特(Atwater)1996年的研究表明,“法蒂玛法则”包括各种应付或者消极应付的学习机制。
例如,在学习中不去仔细阅读教材内容而是仅仅记忆课本上那些醒目的标题或词句就可以方便地应付考试;在课堂上或者保持沉默,或者巧妙地附和、讨好教师,或者推卸责任、逃避学习等等。
在生态环保方面,比较中国和加拿大的首要议题。
在生态环保方面,比较中国和加拿大的首要议题。
在生态环保方面,比较中国和加拿大的首要议题生态环保已经成为全球大势所趋,而中国和加拿大作为两个拥有庞大面积和人口数量的国家,在生态环保方面所面临的问题也各具特色。
中国和加拿大之间的比较,不仅可以帮助我们更好地认识两个国家在生态环保方面的现状和优劣势,还能为我们找到更好地应对这些问题的策略和方法提供启示。
一、中国的首要生态环保议题1、空气污染中国大气污染状况一直备受关注,特别是在巨大的城市中,如北京、上海、广州等。
国内汽车数量增长过快和工业发展、煤炭能源的过度使用,导致排放大量的有毒有害物质,空气污染问题进一步加剧。
2、水污染随着城市化的加速,中国面临着严重的水污染问题,尤其是对于一些重要的长江、黄河等河流资源的污染,影响了人民的饮水安全和生活质量。
3、土壤污染国内的土壤环境也越来越受到人们的重视。
由于长期的过度耕作以及化学物质的不断使用,导致土壤污染问题严重,人们对此关注度不断提高。
二、加拿大的首要生态环保议题1、气候变化加拿大是一个对环保意识十分重视的国家,然而气候变化是目前加拿大面临的最大问题之一。
随着全球变暖进程的不断加速,加拿大的极地和冰山正在快速消失,那里的生态环境面临很大的威胁。
2、森林砍伐加拿大作为以采伐和加工木材为主要经济支柱的国家,森林砍伐问题一直受到广泛关注,尤其是人类、自然灾害等原因对于加拿大森林的毁坏正在不断加剧。
3、水资源保护加拿大同时也有着丰富的水资源,然而这些水资源并非一直处于良好的状态,山区的雪融水和冰川融水的流动,以及农业、工业和城市发展对于水质的污染等问题持续存在。
三、中国和加拿大生态环保的相似点和差异点1、政策法规中国和加拿大都制定了一系列的政策和法规来保护生态环境。
但是,中国的政策法规相对欠缺,监管不严格,执行力度不足,而加拿大努力推动政策和法规更新和完善,执行力度也相对较强。
2、生态教育两国都有很好的生态教育和公众宣传,中国的绿色环保公益事业在近年来也变得越来越活跃起来,大量的义工和公益组织参加了保护环境的活动。
公众参与环境影响评价——以加拿大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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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 学 院 袁 北 京 100088曰 2.北 京 市 大 道 政 通088冤
摘 要 院公 众 参 与 环 境 影 响 评 价 袁是 环 境 影 响 评 价 制 度 中 非 常 重 要 的 内 容 遥 加 拿 大 发 展 环 境 影 响 评 价 制 度 较 早 袁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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渊 一 冤环 境 评 价 信 息 公 开 叶 环 评 法 曳 中 对 于 公 众 参 与 环 境 保 护 的 规 定 袁几 乎 可 以 散 见 于 每 一 个 章 节 袁联 邦 环 境 评 价 的 整 个 过 程 都 有 公 众 参 与 袁十 分 有 利 于 其 提 高 环 境 评 价 的 质 量 和 可
收稿日期:2013-08-园愿 基金项目:该 文 系 中 央 财 政 支 持 地 方 高 校 建 设 野 城 市 公 共 安 全 与 社 会 稳 定 科 研 基 地 冶项 目 野 城 市 管 理 创 新 及 其 行 政 法 治 化 :以 上 海 城 市 安 全 及 社 会 稳 定 为 切 入 冶渊 2010GSC015冤 规 划 项 目 作者简介:田 瑶 袁中 国 政 法 大 学 法 学 院 教 授 曰李 醒 袁北 京 市 大 道 政 通 律 师 事 务 所 袁实 习 律 师 遥
关 的 法 律 法 规 也 更 为 完 善 袁特 别 是 公 众 参 与 环 境 影 响 评 价 袁是 加 拿 大 环 境 影 响 评 价 制 度 的 重 中 之 重 遥联 邦 政 府 非 常 重 视
公 众 在 环 境 保 护 中 的 意 见 及 作 用 袁在 叶 加 拿 大 环 境 评 价 法 曳 中 袁公 众 参 与 的 机 会 分 布 在 其 拟 定 项 目 的 各 个 阶 段 袁有 些 关 键
加拿大海洋环境监测状况及对我国的启示
加拿大海洋环境监测状况及对我国的启示黄海燕;杨璐;许艳;王秋璐;李潇【摘要】加拿大海洋开发利用历史悠久,海洋管理体制成熟,海洋环境也一直受到高度关注与有效保护.文章在梳理加拿大海洋管理部门、海洋环境监测机构与主要工作的基础上,总结了加拿大海洋环境监测状况,从监测主体、监测工作、监测内容、监测成果等方面对加拿大和我国的海洋环境监测情况进行了对比分析,并针对我国海洋环境监测工作的实际情况,提出了加强海洋环境监测队伍能力建设、优化海洋环境监测内容、丰富监测产品类型等可行性建议,为进一步提升我国海洋环境监测成效、推进海洋生态文明建设提供重要参考.【期刊名称】《海洋开发与管理》【年(卷),期】2018(035)003【总页数】5页(P76-80)【关键词】海洋环境监测;加拿大;现状;对比分析;海洋管理【作者】黄海燕;杨璐;许艳;王秋璐;李潇【作者单位】国家海洋信息中心天津300171;国家海洋信息中心天津300171;国家海洋信息中心天津300171;国家海洋信息中心天津300171;国家海洋信息中心天津300171【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P76加拿大三面环海,濒临大西洋、太平洋和北冰洋,海岸线长达24.4万km,为世界之最。
加拿大拥有世界第二大的陆地国土面积,同时还拥有占陆地国土面积37%的370万km2的海洋专属经济区,是名副其实的海洋大国。
加拿大海洋开发利用和管理历史悠久,形成了一套科学合理的海洋管理体制和机制,且非常注重生态和环境保护,重点关注事前预防而非事后治理。
加拿大自然环境保护状况非常好,很少报道海洋污染事件,围垦和填海工程也较少[1]。
我国也是一个海洋大国,近年来随着海洋开发利用活动的开展,海洋生态环境破坏严重,海洋环境保护工作面临严峻的挑战。
海洋环境监测工作是了解海洋、认识海洋、评估海洋环境状况及变化的基本方法。
本研究阐述了加拿大海洋管理部门、海洋环境管理区域、海洋环境监测与研究机构以及主要的海洋环境监测工作,并从监测主体、监测工作、监测内容、监测成果方面,开展加拿大和我国的海洋环境监测对比分析,为我国海洋环境监测工作提供可行性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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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拿大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比较与启示□李醒1,田瑶2(⒈北京市大道政通律师事务所,北京100044;⒉中国政法大学,北京100088)摘要:加拿大从20世纪70年代就开始发展环境影响评价制度,至今其涉及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法律法规不计其数。
加拿大有关环境影响评价的法律主要是《加拿大环境评价法》,该法明确规定了环境影响评价的主要目的,归纳为谨慎行事、预防污染、重视合作以及鼓励公众参与。
而加拿大环评制度的主要内容也很好地体现了这一原则。
《加拿大环境评价法》第19条规定了环境评价的主要内容,其中的可替代性方案、缓解措施以及研究委员会的报告都是该部法律中比较有特色而且值得研究的内容,这些严格谨慎的规定使加拿大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可以发挥更大的作用,更好地预防污染,保护环境。
本文以介绍和分析加拿大环境评价制度的对象和内容为主,并对比分析我国环境影响评价的内容,旨在为完善我国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有所启示和借鉴。
关键词:加拿大;环境评价制度;环境评价内容;制度比较中图分类号:D922.6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7-8207(2014)04-0099-04收稿日期:2014-02-22作者简介:李醒(1988—),女,北京人,北京市大道政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法学硕士,研究方向为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田瑶(1960—),女,北京人,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教授,研究方向为宪法。
加拿大于1973年实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但并没有以法律的形式确认,而是以内阁的政策加以规定。
同时,加拿大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名称有所改变,即环境评价制度。
加拿大最初的环境评价,是以自我评价为基础,政府各部门制定并采用内阁部审查程序,如果条件许可,还会安排集会征询公众意见,具有重大影响的项目还要向加拿大环境部提交评价小组审查申请,审查小组由环境署的官员组成。
[1](p42)1984年,加拿大出台了“环境评价与审查程序指南命令”,以法律的形式确定了环境评价制度。
之后,加拿大部分省份也以法律的形式确立了环境评价制度。
1992年,加拿大颁布了《加拿大环境评价法》,详细规定了环境评价适用的条件、评价程序、评价方式、公众参与方式等方面的法律规定。
1999年,在《加拿大环境评价法》的基础上,加拿大制定了《加拿大港口管理局环境评价规则》。
涉及加拿大环境评价制度的其他法律法规还包括2006年制定的《加拿大境外项目环境评价规则》、《原住民石油天然气环境评价规则》以及2006年实施的《联邦授权的合作项目的环境评价程序和要求规则》等等。
加拿大在《加拿大环境评价法》中确立了环境评价制度的目的即谨慎行事与预防污染、重视合作以及鼓励公众参与。
①尤其在环境评价的内容上,严格遵循了谨慎行事与污染预防的原则。
同时,谨慎行事的原则在1999年的《加拿大环境保护法案》中也得到正式认可和体现。
一、加拿大环境评价的对象加拿大环境评价的对象主要规定在《加拿大环境评价法》第13条至第15条以及其他涉及环评制度的规范性法律文件中,如《包含目录规章》和《排除目录规章》等。
具体分为以下三类:⒈法案明确规定的拟定项目。
根据《加拿大环境评价法》第13条至第15条的规定,环境评价的对象主要有三种情形:第一种是由《加拿大环境评价法》直接规定①《加拿大环境评价法》,2012年修正版,第4条。
与之相比,在1992年的《加拿大环境影响法案》中,第4条关于环境影响评价的目的仅有四条:⑴确保项目环境影响在主管机关采取与之相关的行动之前得以审慎考虑;⑵鼓励主管机关采取行动促进可持续发展进而实现或维护一个健康的环境和一个健康的经济;⑶确保在加拿大境内或联邦土地实施的项目不致对项目实施地司法区外地方产生重大环境影响;⑷确保环境评价程序为公众参与提供机会。
法学论坛99需要做环境影响评价的拟定项目,即《加拿大环境评价法》第15条(a)-(c)项规定的内容:⑴由加拿大核安全委员会拟定的计划,即在核安全管理法案规定下的活动,或与核安全委员会相关的活动;⑵与加拿大国家能源部相关的拟定项目,即是由国家能源部法案及加拿大油气操作法案规定下的拟定项目,或是由加拿大能源部规定的相关拟定项目;⑶有关联邦授权的拟定项目,即联邦机关的有关项目或根据联邦规定的某些活动;①⑷有关环境评价署的拟定项目,即根据《加拿大环境评价法》第84条(a)规定进行的拟定项目。
所有上述涉及的拟定项都必须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⒉环境部长指定的需要做环境评价的拟定项目。
《加拿大环境评价法》赋予环境部长的权力之一就是制定某些拟定项目来进行环境评价,但此类项目必须符合两个条件:其一,该物质工程可能造成重大的环境影响;其二,公众对于这项活动所造成的环境影响可能引起部长做出制定环境评价的命令。
但部长的这项权利并不是绝对的,当所涉及的活动已经开始施工,由此引发的周边环境已经有所改变,或是该项目已由联邦机关根据议会的法案行使部分或全部职权时,部长无权指令该项目再进行环境评价。
[2]可见,《加拿大环境评价法》在赋予部长一定职权的同时,也限制其行使这项权力,以保障环境评价的指令没有被环境部长滥用,从而使拟定项目申请人的权利得到保护。
⒊其他物质工程。
其他拟定项目中主要包括两种情况:一种是根据加拿大《包含目录规章》中列举的特定领域的相关物质工程,如国家公园及保护区的施工行为,野生动物,渔业,垃圾处理等等;另一种就是除此之外的其他物质工程。
这两种情况下的物质工程的环境评价不是必须进行的,而是要根据有关机关的初步审查后,才能决定是否要做环境影响评价。
另外,加拿大还制定了《排除目录规章》,其主要列举了不需要做环境影响评价的物质工程。
②加拿大并没有在《加拿大环境评价法》中包含战略环境评价,但这并不表明加拿大忽视了战略环境评价的部分。
在20世纪90年代,随着加拿大环境评价制度的发展以及对环境问题的重视,加拿大各种战略环境评价的规定也逐渐明朗,其战略环境评价的程序作为非法定程序与其他拟定项目环境评价立法相分离,并明确规定了战略环境评价的对象,即有关政策和规划的提案。
[3](p194)1999年,加拿大还制定了专门针对战略环境评价的《政策和规划的环境评价程序》及《政策、规划和提案的环境评价内阁指导方针》。
从2004年开始,加拿大所有联邦部委及机构在实施全面的战略环境评价后均需提交环境影响报告。
目前战略环境评价虽没有完全法律化,但其立法的趋势指日可待。
二、加拿大环境评价的主要内容加拿大环境影响评价的内容主要规定在《加拿大环境评价法》第19条中。
笔者认为,在加拿大环境评价内容中有三点值得研究,即环评报告中的可替代性方案、拟定项目的缓解措施以及研究委员会根据拟定项目所做的报告。
⒈环境评价报告的主要内容。
《加拿大环境评价法》第19条对环境影响评价的内容做出了详细的规定,相关责任部门或审查小组在审查环境影响评价时,在环境影响报告书中应当考虑以下内容:⑴项目的环境影响,包括与项目相关的有可能发生的故障或意外事故的环境影响、项目与其他已经或者将要实施的项目或与其活动结合起来可能导致的任何最终对环境的影响;⑵根据上一条所规定的影响的重大程度;⑶公众对于该项目的评论;⑷技术上或经济上可行的措施以及可以缓解项目严重影响环境的措施;⑸该项目实施后的需求;⑹项目的主要目的;⑺技术上或者经济上对环境影响可行的替代方案;⑻可能由环境引起的对该项目的变化;⑼根据第73条或第74条③建立的委员会对该项目所做的相关研究的结果。
可以看出,加拿大对于环境影响评价的内容有着较为细致的规定。
其对于“拟定项目”对环境的影响并不仅限于现阶段的项目,而是将①根据《加拿大环境评价法》中的规定,这里的联邦机关涉及的项目主要是指以下几种情况之一:⑴联邦机关是该项目的赞助者;⑵联邦机关对该项目提供融资;⑶联邦机关通过买卖、租赁或其他方式处置的土地;⑷联邦机关行驶许可权、发放资格证或批准某拟定项目的权力。
②该规章与2007年5月31日暂停使用,现在的版本为根据2010年版本修订的2012年2月21日最新版本,但修订内容仍未生效。
③《加拿大环境评价法》第73条和74条,主要规定了当联邦或者部长对某拟定项目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时,可以建立一个有关该项目所涉及问题的研究委员会,委员长由部长指定。
依据第73、74条建立的委员会必须向部长提交一个研究报告,部长在收到研究报告后,需将其示于公众,以便于公众根据所公开的所有资料提出可行建议。
法学论坛100其与之前已有的、或正在建设的、或与其相关联的项目一起作为环境影响评价所考察的内容。
将“拟定项目”放置在一个整体的考察环境中,有助于高效、全面地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⒉可替代性方案。
加拿大环境影响评价规定拟定项目的环境评价报告中需要包含该项目的可替代性方案。
可替代性方案不仅是使项目顺利通过环境影响评价或是在紧急时刻能够减缓环境影响的替代措施,更为潜在的当事人在司法审查时提供了一个机会,以确保可替代性方案在环境影响评价的过程中被合理检验。
[4]法案中所提到的可替代性方案,在范围上可以是整个项目的规模,也可以是小于整个项目规模的可替代性方案。
同原项目一致规模的替代性方案,其目的在于在某些情况下替换掉整个项目,故法案规定并不考虑此类可替代性方案与其拟定项目最初的业务范围是否一致。
比如,生产某种能源项目的替代方案是生产另一种能源,制作方式并不一致,但这并不影响可替代性方案。
需要注意的是,这里规定的可替代性方案必须是具有可实践性的,如果缺乏可行性则失去了可替代性方案的基本作用。
然而,该法中的可替代性方案也是有缺陷的,虽然环境影响评价的内容必须包含可替代性方案,但在实践中,法案并没有要求在何种情形下有义务选择对环境影响较小的可替代性方案。
如果在司法实践中无法确立一个强制的选择最优原则,即选择对环境影响最小的项目,则可替代性方案很容易失去其原本的作用。
⒊缓解措施。
加拿大环境影响评价规定环境评价必须考虑制定缓解对环境有重大不利影响的措施,这是为了在最大程度上减少拟定项目对周边环境可能造成的影响。
《加拿大环境评价法》中对于缓解措施也做了定义:是指消除、减少或控制拟定项目对环境的重大不利影响,包括以代替、归还、补偿或其他方式恢复对环境造成的任何影响。
其实,此处的减缓、减轻措施可以有多样化的解释。
[6]根据法案中的定义以及第19条的规定,环境影响评价并没有对减轻措施设定最低程度的要求,因此减缓、减轻措施的标准根据实际情况存在多种解释的可能性。
笔者认为,之所以这样规定主要是由于很多拟定项目没有统一的减缓措施的标准,因此将这个问题留给审核机关以及法官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自由裁量更为妥当。
⒋研究委员会的报告。
加拿大环境评价内容中比较有特点的一个规定是有关研究委员会的研究报告。
与我国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由建设单位聘请有资质的机构进行评价有所不同,加拿大设立了研究委员会来负责专业评价,该委员会并不是由拟定项目的责任者负责组织,而是由环境部长指派,这样就可以在很大程度上避免不公正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