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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广州市财政局转发关于解决离开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广州市财政局转发关于解决离开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广州市财政局转发关于解决离开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广州市财政局
•【公布日期】2011.05.17
•【字号】穗人社发[2011]54号
•【施行日期】2011.05.17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基本养老保险
正文
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广州市财政局转发关于解决离开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穗人社发[2011]54号)
各区(县级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劳动保障)局、财政局,市基金中心,各有关单位:
现将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解决离开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粤人社发﹝2011﹞91号)转发给你们。

结合本市实际情况,提出以下具体实施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凡符合在本市申请一次性缴费条件的离开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应向其档案所在单位提出审核原工作时间的申请,由该单位填写《离开机关事业单位人员申请一次性缴纳养老保险费审核表》,连同申请人的个人档案,送档案所在单位登记注册所在地的区、县级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其委托部门)初审,初审后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核定,交由初审地的区、县级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核定缴费数额的手续。

二、按照本通知一次性缴纳养老保险费的人员,其医疗保险按照本市基本医疗保险相关政策执行。

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广州市财政局
二○一一年五月十七日。

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广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就业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广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就业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广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就业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广州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19.02.20•【字号】穗人社规字〔2019〕1号•【施行日期】2019.04.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就业促进正文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广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就业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穗人社规字〔2019〕1号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各有关单位:现将《广州市就业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广州市财政局2019年2月20日广州市就业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切实做好全市促进就业创业工作,加强促进就业创业资金管理,根据《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17〕164号)、《关于就业补助资金使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粤财社〔2018〕159号)、《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就业的实施意见》(穗府规〔2018〕19号)和《广州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穗府办函〔2017〕306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就业补助资金,是指由市区两级政府通过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支持扩大和促进就业、鼓励自主创业、提升公共就业人才服务能力、改善就业创业环境等方面的专项资金。

经区级人民政府批准,各区确需新增的项目支出,所需资金从各区安排的就业补助资金列支。

第三条本办法促进就业创业项目的资金安排,按照财权与事权相匹配的原则,除高技能人才培养补助、高校毕业生求职创业补贴、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补贴、示范性创业孵化基地补贴、优秀创业项目资助由市级财政负担外,其他项目由市、区财政按现行财政体制分担比例共同负担。

就业补助资金市区分担从2019年1月1日起执行。

市区共同负担项目由市本级财政负担的资金,通过提前下达转移给各区,各区据此列入下年度年初预算,并向同级人大报告。

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卫生局、市安全生产监督管

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卫生局、市安全生产监督管

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卫生局、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广州市工伤保险安全生产浮动奖励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工资福利与劳动保险【发文字号】穗劳社工伤[2008]5号【发布部门】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广州市财政局广州市卫生局广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发布日期】2008.08.08【实施日期】2008.08.08【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卫生局、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广州市工伤保险安全生产浮动奖励办法的通知(穗劳社工伤〔2008〕5号)各区、县级市劳动保障局,各总公司、集团公司,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规范本市工伤保险安全生产浮动奖励办法,根据《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省劳动保障厅和财政厅《关于印发广东工伤保险专项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粤劳社[2005]74号)、市政府《印发广州市工伤保险若干规定的通知》(穗府〔2008〕6号)等规定,现就工伤保险安全生产浮动奖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工伤保险浮动费率和安全生产奖励率按《广州市工伤保险浮动费率和奖励率表》(见附件)的规定执行。

二、工伤保险浮动费率的确定与调整。

在《印发广州市工伤保险若干规定的通知》(穗府〔2008〕6号)规定的工伤保险基金对行业实行基准费率的基础上,对用人单位实行浮动费率,使缴费率随用人单位的安全生产和工伤预防工作情况、工伤发生率、职业病危害程度以及工伤保险费用支出情况上下浮动。

具体办法是:根据市社保经办机构上一社保年度向用人单位实际支付的各项工伤保险费用占该用人单位所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比例(简称收支率)划分档次,收支率在60%以下(含60%)的降低缴费率;在61%至70%之间的缴费率不变;在71%以上(含71%)的提高缴费率。

提高和降低用人单位缴费率的幅度最高分别为本行业基准费率的35%和30%。

原基准费率为0.5%的用人单位,不实行费率浮动。

浮动费率每年调整一次,每年七月根据上一社保年度用人单位工伤保险费用收支情况,在本行业原基准费率的基础上进行增减,不实行累计浮动费率(即不实行累计增减)。

广州《关于家庭医生签约基本服务包医保费用结算工作的通知》(全文)

广州《关于家庭医生签约基本服务包医保费用结算工作的通知》(全文)

⼴州《关于家庭医⽣签约基本服务包医保费⽤结算⼯作的通知》(全⽂)对于⼴州《关于家庭医⽣签约基本服务包医保费⽤结算⼯作的通知》(全⽂)的内容,最近很多⼈很困惑,⼀直在咨询⼩编,今天店铺⼩编针对该问题,梳理了以下内容,希望可以帮您答疑解惑。

⼴州市⼈⼒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家庭医⽣签约基本服务包医保费⽤结算⼯作的通知各有关单位,社会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为有效推动我市家庭医⽣签约服务发展,保障参保群众健康⽔平,提⾼社会医疗保险基⾦使⽤效率,根据《⼴州市社会医疗保险办法(⼴州市⼈民政府令第123号)、《⼴州市⼈⼒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州市财政局⼴州市卫⽣局关于印发<⼴州市社会医疗保险医疗费⽤结算办法>的通知(穗⼈社发〔2014〕30号)和《⼴州市卫⽣和计划⽣育委员会市发展和改⾰委员会市财政局市⼈⼒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州市家庭医⽣签约服务包及其收付费标准的指导意见(穗卫〔2017〕18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有关要求和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家庭医⽣签约基本服务包医保费⽤结算⼯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州市社会医疗保险(含职⼯社会医疗保险、城乡居民社会医疗保险)参保⼈在卫⽣⾏政部门确定可开展家庭医⽣签约服务且属于⼴州市社会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的基层医疗卫⽣机构,按规定发⽣的家庭医⽣签约基本服务包年签约费⽤的社会医疗保险统筹基⾦⽀付部分,按签约参保⼈数⼈头限额⽅式结算。

⼆、职⼯社会医疗保险家庭医⽣签约基本服务包年签约费⽤⼈头限额结算标准为70元/⼈·年,城乡居民医疗保险为20元/⼈·年。

签约有效期内,如参保⼈险种转换,按照签约时险种标准结算。

三、⽉度结算时按每⽉新增签约参保⼈数⼈头限额结算⽅式进⾏结算⽀付。

每⾃然年度清算⼀次,年度清算按照以下规定执⾏。

(⼀)定点医疗机构当年度家庭医⽣签约服务年度考核得分80分(含80分)以上,按核定签约⼈数与⼈头限额结算标准的乘积,⽀付相应的统筹基⾦费⽤;(⼆)定点医疗机构当年度家庭医⽣签约服务年度考核得分80分(不含80分)以下,按核定签约⼈数、⼈头限额结算标准以及考核系数的乘积,⽀付相应的统筹基⾦费⽤。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财政厅关于修订印发《广东省兜底安置类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财政厅关于修订印发《广东省兜底安置类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财政厅关于修订印发《广东省兜底安置类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20.04.08•【字号】粤人社规〔2020〕13号•【施行日期】2020.04.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就业促进正文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财政厅关于修订印发《广东省兜底安置类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地级以上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做好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9〕124号)精神,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对《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就业补助资金补贴公益性岗位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

现将修订后的《广东省兜底安置类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财政厅2020年4月8日广东省兜底安置类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办法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办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做好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9〕124号)和就业补助资金管理有关文件精神,为开发公益性岗位兜底安置就业困难人员,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兜底安置类公益性岗位(以下简称公益性岗位),是指由各类用人单位开发并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定,从就业补助资金给予岗位补贴,用于安置就业困难人员、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就业的岗位。

主要包括:(一)基层非营利性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岗位,具体包括街道(乡镇)、社区(行政村)的劳动就业、社会保障、劳动关系协调、扶贫、医疗卫生、社会救助、养老服务、社区矫正、群团工作、残疾人服务等基层岗位;(二)政府及其部门行使公共管理职能设置的协管岗位,具体包括街道(乡镇)、社区(行政村)的道路交通、治安巡防、市政管理、公共环境卫生等岗位;(三)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的后勤保障岗位,具体包括保洁、保绿、保安等岗位;(四)乡村公益性岗位,具体包括乡村道路维护、乡村保洁、乡村绿化、乡村水电保障、乡村养老服务、村级就业社保协管、乡村公共安全、乡村公益设施管理等岗位。

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完善我市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人员医疗补助制度的通知

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完善我市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人员医疗补助制度的通知

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完善我市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人员医疗补助制度的通知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期刊名称】《广州政报》【年(卷),期】2018(000)034【摘要】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文件穗人社规字[2018]11号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直有关单位:自2003年1月以来,我市对人事行政关系在我市的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人员(以下简称特贴人员)实行医疗补助,这一举措充分体现了市委、市政府对人才的重视和关心,得到广大特贴人员的充分肯定。

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建设人才高地战略部署,进一步营造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社会环境,结合我市实际,现对我市特贴人员医疗补助制度进行完善,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总页数】3页(P35-37)【作者】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者单位】【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D632.1【相关文献】1.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进一步完善我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J], ;2.广州市人民政府转发广东省人民政府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决定的通知 [J], ;3.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2018年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人员名单的通知 [J], 无;4.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2016年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人员名单的通知 [J], 无5.北京市医疗保障局中共北京市委老干部局北京市民政局北京市残疾人联合会北京市农业农村局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北京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做好个人缴费享受政府补贴人员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通知(京医保发〔2020〕23号) [J],因版权原因,仅展示原文概要,查看原文内容请购买。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广东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视同缴费账户记账有关问题的通知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广东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视同缴费账户记账有关问题的通知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广东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视同缴费账户记账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4.08.21•【字号】粤人社规[2014]2号•【施行日期】2014.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养老保险正文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广东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视同缴费账户记账有关问题的通知(粤人社规〔2014〕2号)各地级以上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委),省社保基金管理局:为进一步完善我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根据省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决定的通知》(粤府〔2006〕96号,以下简称粤府96号文)的有关规定和要求,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我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视同缴费账户记账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适用范围符合粤府96号文规定,具有视同缴费权益并建立视同缴费账户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含已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人员)。

二、记账利率从2006年7月1日起,视同缴费账户的记账利率统一按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增长率执行(每年1-6月使用上两年度的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增长率,7-12月使用上年度的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增长率),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增长率低于同期个人账户记账利率时,按同期个人账户记账利率执行。

视同缴费账户记账利率由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统一规定及调整。

三、记账办法(一)记账起止时间。

2006年6月30日前已具有国家规定的视同缴费权益的,其视同缴费账户记账时间从2006年7月起至参保人首次领取基本养老金之月止;2006年7月1日后(含当日)开始具有国家规定的视同缴费权益的,其视同缴费账户记账时间从建立视同缴费账户之月起至参保人首次领取基本养老金之月止。

参保人首次领取基本养老金之月起,视同缴费账户储存额予以封存,终止计息。

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我市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

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我市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

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我市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14.04.28•【字号】穗人社发[2014]21号•【施行日期】2014.04.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我市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穗人社发〔2014〕21号)各区、县级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直有关单位,市各专业技术资格评委会日常工作部门:为进一步完善我市职称评审工作,力求建立公开、公正的专业技术人才评价机制,努力打造“阳光职称”品牌,根据省市职称政策,在继续执行《关于做好我市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穗人社函〔2011〕1164号)有关要求的基础上,现就进一步做好我市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通知如下:一、全市职称评审工作的总体安排(一)时间安排1. 申报人(含报市外评委会评审人员)登陆我局门户网站“广州职称”栏目“职称业务申报与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系统”),按照系统指引填报和提交申报材料。

系统开放时间为当年4月30日17:00时。

2. 我市各专业技术资格评委会(以下简称“评委会”)受理系统申报评审材料截止时间为9月30日17:00时。

在此时间节点之前,各评委会日常工作部门可根据工作安排自行确定材料受理具体时间。

3. 我市在系统上受理送省(外)评委会的申报评审材料截止时间为9月1日17:00时,通过审核后方可下载打印评审表并自行送评委会。

4. 我市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试点工作安排将另行通知。

全市公办普通中小学、职业中学、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工读学校、教研室及少年宫、电化教育机构等校外教育机构的非中小学教师系列职称评审纳入改革试点统筹安排。

申报人及各级职称工作部门要严格按照以上时间安排提交申报评审材料,逾期不予受理。

(二)材料要求1. 所有申报评审材料的时效截至申报当年8月31日,其后取得的业绩成果、论文(著作)、职称外语考试、计算机模块考试合格证、学历(学位)证等,不作为申报当年评审的有效材料。

广州稳岗补贴政策

广州稳岗补贴政策

广州稳岗补贴政策广州人社局公布的《广州市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岗位实施办法》于20XX 年1月20日起实施,有效期为5年,那么《广州市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岗位实施办法》全文内容有哪些呢?今天我们就一起来了解一下吧!广州稳岗补贴政策为进一步发挥失业保险预防失业、促进就业的功能和作用,根据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岗位的实施意见》(粤人社发〔20XX〕54号)和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岗位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粤人社函〔20XX〕1812号)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实施范围在本市参加了失业保险并采取有效措施不裁员、少裁员、稳定就业岗位的企业,由失业保险基金给予稳定岗位补贴(以下简称“稳岗补贴”)。

稳岗补贴政策适用于实施兼并重组企业、化解产能严重过剩企业、淘汰落后产能企业等所有符合申领条件的企业。

二、申领条件企业申请稳岗补贴,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依法在本市参加失业保险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上年度未裁员或裁员率低于本市城镇登记失业率。

“裁员率”是指该企业年领取失业保险金总人数与年平均失业保险参保人数之比。

其中:“年领取失业保险金总人数”是指1月份领取失业保险金人数与2至12月份新增领取失业保险金人数之和加上1月至12月份领取一次性失业保险金人数之和;“年平均参保人数”是指1至12月份参保人数的平均值。

三、审核流程(一)符合条件的本市企业于每年6月30日前向失业保险参保所属区社保经办机构提出上一年的稳岗补贴申请,提供《广州市失业保险稳定岗位补贴申报审核表》(附件1)2014年符合条件的,可于20XX年6月30日前提出申请,经审核通过后给予补发。

(二)区社保经办机构收到企业申请后,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

具体审核申报企业是否依法参加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审核企业年领取失业保险金总人数,计算企业的裁员率是否满足发放条件。

广州市海珠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广州市海珠区财政局关于印发海珠区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州市海珠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广州市海珠区财政局关于印发海珠区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州市海珠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广州市海珠区财政局关于印发海珠区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17.06.27•【字号】海人社发〔2017〕22号•【施行日期】2017.06.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海珠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海珠区财政局关于印发海珠区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海人社发〔2017〕22号各相关单位:为更好落实开展新形势下本区就业和创业工作,加大就业专项资金对就业创业的扶持力度,我们对海珠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海珠区财政局2015年发布的《海珠区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广州市海珠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广州市海珠区财政局2017年6月27日海珠区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家、省、市促进就业的有关政策,进一步加强本区就业专项资金管理,切实提高资金使用的安全性、规范性和有效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就业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社〔2015〕290号)等规定,结合本区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就业专项资金是本区为推动就业和创业工作,通过年度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扶持扩大和促进就业、职业技能晋升、鼓励自主创业、提升公共就业人才服务能力、改善就业创业环境等方面的资金。

第三条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遵循专款专用、公开透明、突出重点、统筹管理、加强监督的原则,实行全区统一使用范围、统一申领程序、统一审批监督,推行申报承诺制、失信惩戒机制、公示制度,确保资金使用规范、安全和高效。

第二章补贴范围和项目第四条补贴范围:促进困难群体就业、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职业技能培训和鉴定、扶持创业、扶持公共就业创业服务、就业创业政策宣传和表彰、政府购买服务和其他促进就业创业补贴。

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广州市财政局关于提高本市企业退休人员生活保障水平的通知

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广州市财政局关于提高本市企业退休人员生活保障水平的通知

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广州市财政局关于提高本市企业退休人员生活保障水平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广州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07.11.22•【字号】穗劳社养[2007]7号•【施行日期】2007.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广州市财政局关于提高本市企业退休人员生活保障水平的通知(穗劳社养〔2007〕7号)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属各有关单位:经市人民政府同意,为进一步提高我市企业退休人员生活保障水平,决定对本市企业退休人员发放生活补贴。

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发放对象已参加本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于2006年6月30日(含本日)以前退休的企业退休人员。

二、补贴办法(一)退休人员每人每月统一发放50元生活补贴。

(二)对于退休人员在2006年6月领取的基本养老金加上按《关于提高本市企业早期退休人员生活待遇的通知》(穗府〔2005〕24号)发放的生活补贴,以及按上款发放50元生活补贴之后,其待遇水平仍低于原已核定的本人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乘以38元的,差额部分予以补足,但补足部分最高不超过150元。

三、发放方式本次发放的生活补贴,每月随同本人基本养老金一并发放。

四、资金来源属于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退休人员提高生活保障水平所需资金,在市国有资产收益中解决,其他由各级财政分级负担。

五、参加本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机关、事业单位的退休人员,以及参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年度调整的离休人员,参照本通知执行。

其中属于在单位领取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费与个人基本养老金差额的人员,按本办法发放的生活补贴数额,应在原单位发放的差额中作相应的扣减。

六、番禺区、花都区、增城市、从化市可根据本通知的精神,结合当地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的实施办法,报广州市人民政府审核后印发实施。

七、本通知从9月1日起执行。

附件:发放生活补贴的计算说明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广州市财政局二○○七年十一月二十二日附件发放生活补贴的计算说明1、对于2006年6月30日(含本日)以前退休的企业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先发放50元的生活补贴。

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广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广州市促进困难群体就业补贴办法》的通知

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广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广州市促进困难群体就业补贴办法》的通知

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广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广州市促进困难群体就业补贴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广州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13.03.29•【字号】穗人社发[2013]29号•【施行日期】2013.05.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就业促进正文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广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广州市促进困难群体就业补贴办法》的通知(穗人社发〔2013〕29号)各区、县级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市促进就业的有关政策规定,进一步加大对本市困难群体的就业扶持力度,充分发挥政府资金促进就业的作用,特制定《广州市促进困难群体就业补贴办法》,并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享受本市就业专项资金补贴的对象:(一)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就业愿望和劳动能力、仍处于失业状态、并办理失业登记的本市城镇失业人员(含农转居人员、刑释解教人员)。

其中,重点援助对象包括:1、大龄失业人员:指女性35周岁、男性40周岁以上的失业人员。

2、“4050”失业人员:指女性40周岁、男性50周岁以上的失业人员。

3、大龄农转居失业人员:指本市农村户籍转为城镇户籍,女性30周岁、男性35周岁以上的无业人员。

4、特困失业人员指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本市户籍失业人员:①女性40周岁、男性45周岁以上,且连续失业12个月以上;②夫妻双方都已失业6个月以上;③家庭人均收入低于本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④属单亲家庭需抚养子女一方;⑤其他特殊困难。

5、“零就业家庭”失业人员:指持有本市《“零就业家庭”就业援助手册》的失业人员。

(二)随军家属指符合本市当年度政策性安置的随军配偶。

政策性安置后失业并办理了失业登记的,按失业人员的条件享受相关补贴。

(三)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转移就业愿望和劳动能力的本市户籍无业农村劳动力。

(四)经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并纳入本市人力资源市场信息网的人力资源中介机构和组织单位。

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广州市财政局关于广州市2006年调整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广州市财政局关于广州市2006年调整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广州市财政局关于广州市2006年调整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文 件 号】穗劳社养[2006]8号【颁布部门】广州市其他机构【颁布时间】2006-11-29【实施时间】2007-01-01【时 效 性】有效各区、县级市劳动保障局、财政局,各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就我市2006年调整基本养老金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已纳入我市(含番禺、花都区,增城、从化市,下同)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并在2006年6月30日前已办理领取基本养老金手续的退休(职)人员,从2006年7月起每人每月增加基本养老金100元。

其中,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退休老工人,每人每月增加基本养老金110元。

二、已参加我市基本养老保险统筹的企业退休军转干部、有高级职称的退休科技人员,按本通知第一条规定调整基本养老金后,未达到全市月人均基本养老金水平(1152元/月)的,按人均基本养老金水平予以补足。

三、本市2005年7月企业基本养老金调整已经达到2004年全市企业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增长率的60%,本次不再另行调整。

四、从2007年1月起,恢复离休干部基本养老金每年的正常调整工作。

按历年的调整办法计算离休干部的调整额,从2007年1月起,按调整后确定的标准发放基本养老金。

五、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人员按以上办法调整基本养老金后,市本级统筹区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人员,基本养老金不足650元/月的,按650元/月发放;花都、番禺统筹区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人员,基本养老金不足550元/月的,按550元/月发放;增城、从化统筹区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人员,基本养老金不足450元/月的,按450元/月发放。

六、本次调整基本养老金所需的费用,分别由所属统筹区的社会统筹基金支付。

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广州市财政局 二〇〇六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广州民办学校教师补贴

广州民办学校教师补贴

广州民办学校教师补贴下面是整理的关于广州民办学校教师补贴相关内容,仅提供大家参考。

广州明确民办学校教师最低薪酬指导标准为广州市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2倍,对专任教师以每人每月1000元的标准给予补助,最高补贴1200元。

近日,广州市教育局、广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广州市财政局和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民办义务教育分类扶持和管理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透露了上述信息。

《意见》从2015年秋季学年开始实施。

据了解,目前广州市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为1895元/月。

据此推算,民办学校教师最低薪酬指导标准应为3790元/月。

《意见》提出,从2015年秋季学年开始,支持民办学校建立教师从教津贴和年金制度,对符合条件的民办学校由政府予以经费补助。

政府对符合条件的民办学校按其实有专任教师人数,以每人每月1000元的标准给予补助。

经费每年按12个月计发。

民办学校申领政府经费补助后,对符合条件的教师发放从教津贴每月600元至1200元,以及按照不低于财政核拨经费20 %的比例缴纳年金费用。

《意见》要求,民办学校发放从教津贴及建立年金制度后,不得降低或抵扣教师原有工资福利待遇,对降低或抵扣教师原有工资福利待遇的学校,由区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整改,并视情节轻重,从次年起三年内取消该校申领政府经费补贴资格。

申报补助的教师原则上须符合如下条件:在教育教学岗位工作,且符合在本市义务教育民办学校连续任教一年以上,具有相应的教师资格证,按国家规定参加社会保险,上一年度继续教育年度验证合格等条件的教师。

学年结束前未经批准离职、在师德方面受到处罚或者出现严重教学事故的教师则不予发放。

广州将通过建立民办学校教师年金制度、发放民办学校教师津贴等方式,逐步提高民校教师的待遇。

民办学校教师工资低于钟点工?穗拟出台补助政策提高民校教师待遇“民办学校教师的待遇只为公办学校教师的1/3到1/2,有些人每月到手不到2000元,有老师感叹这个收入水平连钟点工都比不上。

广州如何申请工伤职工医疗期鉴定?

广州如何申请工伤职工医疗期鉴定?

广州如何申请工伤职工医疗期鉴定?导读:在广州,工伤职工经过医疗期鉴定,符合条件的,可以享有医疗期。

下面为您详细解答广州如何申请工伤职工医疗期鉴定。

申请条件工伤职工在评定劳动功能障碍程度时,已同时评定首次工伤医疗期。

在该次医疗期终结后,仍需治疗的,可申请后续医疗期评定办理程序1、办理者携带相关材料向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申请。

符合条件、材料齐全的予以受理;不受理的说明理由并一次性告知所需补正的全部材料。

2、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必要时可以延长30日。

所需材料申请工伤后续医疗期鉴定须报送以下材料:1、《工伤认定决定书》和初次《广州市伤病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表》、《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书》原件及复印件; 2、申请后续医疗期鉴定的报告和相关病历等证明材料; 3、发生工伤后首次就诊病历、与该次工伤相关的住院资料及其后所有门诊病历(原件及复印件); 4、首次及其后复查的各项影像学检查(如X光、CT、MRI 等)报告单(原件及复印件); 5、被鉴定人身份证复印件。

受理部门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受理地点广州受理点:广州市梅东路28号梅花村大厦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综合服务大厅2楼8、9号窗; 番禺区受理点:番禺区市桥街平康路48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3号楼一楼; 花都区受理点:花都区新华街公益大道兰花路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从化市受理点:从化市街口街河滨南路43号一楼; 增城市受理点:增城市荔城街挂绿路25号二楼; 联系方式87656275(广州)、84692973(番禺区)、86969386(花都区)、87963237(从化市)、82759962(增城市) 受理时间周一至周五办理,法定节假日除外办理期限符合条件、材料齐全的予于受理;不受理的说明理由并一次性告知所需补正的全部材料。

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作出鉴定结论,必要时可以延长30日。

收费标准及依据医疗期鉴定收费390元(含劳动能力等级鉴定),已参加广州市工伤保险并仍保留原工伤保险关系的工伤职工申请工伤劳动能力鉴定,鉴定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四部门关于推进广州市企业年金若干

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四部门关于推进广州市企业年金若干

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四部门关于推进广州市企业
年金若干事项的通知
【法规类别】企业计划
【发文字号】穗人社发[2016]5号
【发布部门】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广州市国有资产管理局广州市财政局广州市总工会
【发布日期】2016.01.27
【实施日期】2016.01.2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四部门关于推进广州市企业年金若干事项的通知
(穗人社发〔2016〕5号)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快我市多层次的养老保险体系建设,推进企业年金工作开展,充分发挥企业年金的积极作用,提高我市企业退休人员的生活水平,增强企业的凝聚力、竞争力、吸引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的规定和广州市政府《关于印发广州市完善和创新社会保障体系总体方案及配套子方案的通知》(穗府办函〔2014〕92号)的要求,现就推进广州市企业年金工作若干事项提出意见如下:
一、建立企业年金制度的条件。

参加本市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用人单位(下称“用人单位”)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经与本单位工会或职工代表集体协商确定,可建立企业年金制度:(一)已依法参加本市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已依时足额缴纳养老保险费,。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州市财政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州市财政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州市财政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3.11•【字号】穗府办[2010]22号•【施行日期】2010.03.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州市财政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穗府办〔2010〕22号)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广州市财政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一○年三月十一日广州市财政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广州市委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州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广州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实施意见〉的通知》(穗字〔2009〕11号),设立广州市财政局(简称市财政局),为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一)取消和调整已由市政府公布取消和调整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划入市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承担的地方国有金融资产监督管理的职责。

(三)增加综合治税的职责。

(四)增加会同有关部门负责政府部门行政首长财经问责工作的职责。

(五)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控制财政风险的职责。

(六)加强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调整优化财政支出结构,建立统一、规范、透明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的职责。

二、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财政、税收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组织起草财政、政府采购、非经营性国有资产管理、资产评估、财务会计、政府债务管理等方面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参与起草有关税收法规和规章草案。

(二)拟订财政发展战略和中长期财政规划,参与制定各项经济政策;提出运用财税政策实施政府调节、综合平衡社会财力和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建议;执行中央与地方、国家与企业的分配政策。

(三)承担市级财政收支管理责任;负责编制年度市级财政预决算草案并组织执行;受市政府委托,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报告全市和市级预算及其执行情况,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决算;组织制定经费开支标准、定额,审核批复市级部门(单位)年度预决算,完善转移支付制度,拟订市对区(县级市)财政管理体制并组织实施。

广州农民工申领一次性失业生活补助条件

广州农民工申领一次性失业生活补助条件

广州农民工申领一次性失业生活补助条件(经典版)编制人:__________________审核人:__________________审批人:__________________编制单位:__________________编制时间:____年____月____日序言下载提示:该文档是本店铺精心编制而成的,希望大家下载后,能够帮助大家解决实际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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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广州市财政局、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广州市卫生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基本医疗保险眼白内障摘除及人工晶体植入术医疗费用结算试行办
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卫生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穗人发[2012]80号
【发布部门】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广州市财政局广州市卫生局
【发布日期】2012.09.06
【实施日期】2012.11.01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失效依据】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广州市财政局、广州市卫生局关于印发《广州市社会医疗保险眼白内障摘除及人工晶体植入术医疗费用结算办法》的通知
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广州市财政局、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广州市卫生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基本医疗保险眼白内障摘除及人工晶体植入术医疗费用结算试
行办法》的通知
(穗人发〔2012〕80号)
各有关单位、社会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参保人员:
现将《广州市基本医疗保险眼白内障摘除及人工晶体植入术医疗费用结算试行办法》
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及时向有关部门反映。

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广州市财政局
广州市卫生局
二〇一二年九月六日广州市基本医疗保险眼白内障摘除及人工晶体植入术医疗费用结算试行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本市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结算办法,最大限度地减轻参保人的医疗费用负担,根据《广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穗府令〔2012〕第80号)及《关于印发〈广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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