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综合性能检测收费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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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安全检验收费标准

机动车安全检验收费标准

机动车安全检验收费标准机动车安全检验是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的重要环节,也是保护驾驶人和乘客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手段。

为了规范机动车安全检验收费标准,保障检验服务质量,提高检验工作效率,制定本标准。

一、收费标准的确定。

1. 根据机动车类型确定收费标准,包括小型汽车、大型汽车、摩托车等不同类型的车辆,应有相应的收费标准。

2. 收费标准应当综合考虑检验设备、人工成本以及管理费用等因素,合理确定收费标准。

3. 收费标准应当公开透明,不得存在任何隐性收费项目,确保车主知晓检验收费标准。

二、收费项目的明细。

1. 收费项目应当明确具体,包括检验费、环保检测费、尾气检测费等项目,不得含糊其词或者模糊不清。

2. 对于不同类型的车辆,收费项目应当有所区别,不得一刀切,确保公平合理。

3. 收费项目的标准应当与实际工作内容相符,不得存在虚高收费项目或者无实际工作内容的收费项目。

三、收费标准的调整。

1. 收费标准的调整应当合理充分,应当听取相关部门和车主的意见建议,不得随意调整或者滥用职权。

2. 收费标准的调整应当依据实际情况,包括检验设备更新、人工成本变化等因素,不得无理取闹。

3. 收费标准的调整应当提前公告,确保车主有充分的准备时间,不得突然调整或者变相涨价。

四、收费标准的执行。

1. 执行收费标准的检验机构应当依法合规,不得擅自调整收费标准或者私自增加收费项目。

2. 对于违规收费的检验机构,相关部门应当依法严肃处理,确保车主的合法权益。

3. 对于收费标准执行过程中的问题,车主可以向相关部门进行投诉举报,相关部门应当及时处理并给予答复。

五、结语。

机动车安全检验是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的重要环节,收费标准的合理确定和执行,直接关系到车主的权益和社会的交通安全。

希望各地相关部门严格按照收费标准执行,确保机动车安全检验工作的公平公正,为道路交通安全保驾护航。

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规范全区机动车辆检验检测收费标准及有关事项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规范全区机动车辆检验检测收费标准及有关事项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规范全区机动车辆检验检测收费标准及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18.09.30•【字号】•【施行日期】2018.09.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其他规定,价格正文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规范全区机动车辆检验检测收费标准及有关事项的通知各盟市发展改革委,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发展改革委:按照国务院总体部署,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公安厅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加快推进道路货运车辆检验检测改革工作的实施意见》(内交发[2018]578号)有关规定,为规范全区机动车检验检测收费事项,现就我区机动车检验检测收费标准及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安全技术检验、尾气检测收费项目不再分别设立,统一合并为机动车检验检测收费项目。

二、机动车检验检测收费按经营性服务收费管理,实行政府指导价。

各盟市价格主管部门可根据各地成本调查情况,制定机动车检验检测基准收费标准,基准收费标准应不高于原各项检验检测收费标准之和。

三、为扩大企业自主经营权,促进机动车检验检测市场价格的形成,准许机动车检验检测机构在基准收费标准的基础上,按照上下浮动不超过30%的幅度制定本机构收费标准,并在调整前十五日报当地价格主管部门备案。

四、各机动车检验检测机构检测技术标准和检验周期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做到一次检测、一次收费。

五、对经机动车检验检测机构检验检测后未达标的车辆,经修理维护后首次复检不收费,二次及以上复检按该机动车检验检测机构收费标准的50%收费。

六、机动车检验检测机构本着客户自愿的原则,对不属于检测机构职责范围内的服务可以收取代理服务费,收费标准实行市场调节价,由企业自主确定,但应公布代理服务事项,并签订相关协议,不得强制和捆绑收费。

七、收费单位应严格执行收费公示制度,在显著位置做好明码标价,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财政厅关于规范机动车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财政厅关于规范机动车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财政厅关于规范机动车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物价局•【公布日期】2005.02.05•【字号】湘价费[2005]12号•【施行日期】2005.03.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正文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财政厅关于规范机动车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湘价费〔2005〕12号2005年2月5日)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进一步规范机动车收费管理,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加强和规范机动车牌证工本费等收费标准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4〕2831号)和《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取消103项行政审批等收费项目的通知》(财综〔2004〕87号)精神,已取消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对汽车、三轮汽车(原三轮农用运输车)、低速货车(原四轮农用运输车)、摩托车、拖拉机(含联合收割机)(以下简称机动车)驾驶员收取的年审费(含过期补审和跨年度补审费),重大、特大交通事故调处费,机动车改装改型费和临时驾驶证、实习驾驶证工本费。

现就规范机动车收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规范机动车牌证工本费标准。

1.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和农机管理部门对机动车发放号牌时向车主收取号牌工本费和临时号牌工本费的收费标准为:汽车反光号牌每副100元,挂车反光号牌每副50元,三轮汽车、低速货车、拖拉机(含联合收割机)反光号牌每副40元,摩托车反光号牌每副70元,机动车临时号牌(纸质)每张5元。

上述号牌工本费收费标准均包括初次安装号牌的专用固封装置(压有发牌机关代号)、号牌架及其安装费用,不得再收取上述费用。

以后单独补发号牌专用固封装置的收费标准为每套1元,单独补发号牌架的收费标准为铁质号牌架及同类产品每副5元,铝合金号牌架及同类产品每副10元,补发专用固封装置和号牌架的收费标准含相应的安装费用,不得再收取安装费用。

汽车检测站的设施条件

汽车检测站的设施条件

汽车综合性能检测站以及安全性能检测站的设施条件1、场地设施及要求:序设施名称号规格要求(最小尺寸要求)业务大厅应尽量从便民服务方面考虑:⑴各业务窗口应分工明确,设置标牌;业务窗口设计上,应尽量采用开放式窗口。

其数量能满足实际办业务大厅(休息、登记、1结算、咨询服务台)公的需要。

一般各种业务受理窗口每条检测线应不少于3 个,每个办公窗口面积不少于 6 ㎡。

⑵室内应宽敞明亮。

⑶大厅内应设公示栏,公示各种手续规定、收费项目及标准、各岗位职责。

若为电子公示栏,则公示栏面积应不小于2m ×3m 。

安检机构应设置候检休息区、车辆检验流程图、监督橱窗等服务性设施,各设施布局应合理。

有饮水供应、监控电视、座椅、咨询台、公用电话等。

试验车道应铺设有平坦、硬实、清洁的水泥或沥青路2 专用试车跑道面并设有规范的交通标志标线,路面附着系数应不小于0.7 ,跑道长度大型车辆检测应不小于100m ,小型车辆检测不小于80m ,宽度应不小于6m ,纵向任意50m 长度范围内坡度不大于1% ,横向坡度不大于3% 。

试验车道应设置有相应的助跑道路。

有明显地界标志,边界线两边各1m 范围内无阻碍物。

3 专用驻车坡道坡度分别为15% 和20% 各一个,一般设计比例对15% 坡道为高 1.5m ,宽3.5m ,长10m ;对20% 坡道为高2m ,宽3.5m ,长10m 。

有明显地界标志停车场地面积应与检测能力相适应,不得占用站外道路停车。

停车场地应为水泥、沥青或其他硬地面,能承受车辆的碾压,并在场内划分停车线和车辆行驶通1000 ㎡有明显地界标志4 专用停车场道,保持进出口畅通;要设置足够的消防、安全、照明设备。

如检测站内安全性能检测区和尾气排放检测区分开设置,停车场应对应分开设置以避免检测车辆交叉干扰。

机动车检测线检测车间进出口之间的距离,大型车辆检测线不应小于50m ,一般54 米,小型车辆检测线不应小于40m ,摩托车检测线不小于20m 。

山东省物价局关于山东省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收费标准

山东省物价局关于山东省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收费标准

关于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鲁价费发〔2012〕61号省质监局:根据《山东省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和省财政厅、物价局《关于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收费有关问题的批复》(鲁财综〔2009〕85号)规定,现将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你局所属检验检测机构开展的特种设备法定检验检测收费属行政事业性收费,具体收费标准见附件。

二、依法取得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开展用户自愿委托服务收费属经营服务性收费,检验检测机构应与委托单位签订自愿委托协议,按不高于附件的规定收取费用。

三、检验检测机构对特种设备实施定期检验,应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安全技术检验规程、范围和周期进行,不得擅自缩短检验周期、增加检验频次,不得重复检验、重复收费。

四、检验检测机构收费作为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的,收费单位应到同级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申领或变更手续,实行亮证收费,票据使用和资金管理执行省财政厅的有关规定;作为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的,使用税务票据,照章纳税。

检测机构要按规定实行收费公示,自觉接受有关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五、本通知自2012年7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14年6月30日。

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鲁价费发〔2000〕208号同时废止。

附件:山东省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收费标准二〇一二年六月八日主题词:特种设备检验收费通知抄送:各市物价局、财政局。

附件:山东省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收费标准注:(1)表中D为锅炉额定蒸发量,t/h为锅炉蒸发量单位,热水锅炉容量按0.7MW相当蒸汽锅炉1t/h换算,余热锅炉按受热面积30m2折算为1t/h换算;(2)锅炉辅机及附件主要是与安全有关的给水设备、汽水管道、水处理设备、电控设备及其附件;(3)内部检验周期一般为2年1次,外部检验及锅炉辅机、附件检验一般为1年1次,水压试验一般为6年1次。

2.安装、改造、维修监督检验整装锅炉(包括组装锅炉)安装质量监督检验费按该产品出厂监督检验收费的50%计费;散装锅炉安装质量监督检验费按该产品出厂监督检验费的85%计费。

山西省物价局关于汽车维修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晋价服字[2012]22号

山西省物价局关于汽车维修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晋价服字[2012]22号

山西省物价局关于汽车维修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正文:
---------------------------------------------------------------------------------------------------------------------------------------------------- 山西省物价局关于汽车维修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晋价服字[2012]22号2012年2月9日)
各市物价局,省交通运输厅:
鉴于汽车维修市场已形成充分市场竞争,为促进汽车维修业发展符合市场经济规律,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汽车维修工时单价、电子仪器故障诊断收费、汽车清洗收费等汽车维修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山西省物价局、山西省交通厅《关于颁发<山西省汽车维修工时定额和收费标准>的通知》(晋交体字[1997]691号)有关收费管理及备案规定同时废止。

二、各汽车维修企业要按规定实行明码标价,在收费场所醒目位置公示服务项目、内容、收费标准等,自觉接受价格主管部门的检查和社会监督。

三、按照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取消部分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财综[2011]9号)和《关于公布取消253项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财综[2011]127号)要求,取消我省对运营车辆收取的汽车二级维护检测收费和综合性能检测收费。

四、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对不按规定实行明码标价和取消收费的,要按有关规定严格处罚。

——结束——。

诸暨市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公示

诸暨市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公示

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公示说明一、经营服务性收费(价格)应坚持公开、公平、自愿有偿、委托人付费的原则。

二、条件具备的,用户可以自主选择有资质的服务机构。

三、相关经营服务机构应按规定与用户签订协议,明确委托服务的项目、服务内容和收费标准、收费方式、收费金额、付款时间等。

四、经批准的经营服务性收费,应在执收单位的醒目位置,公示服务项目、服务内容、收费标准、监督电话等。

五、有关收费优惠及减免政策按上级有关文件要求规定执行。

六、本公示内容实行动态管理,凡与上级文件有不一致的,一律以上级文件为准。

二00八年八月七日一、有线电视收费机顶盒由用户自行购买。

二、专业气象服务基准收费标准三、房地产服务费四、地产交易服务费说明:涉及农村住房改造建设的地产交易手续费按规定减半收取。

五、测绘收费(常用项目标准)测绘收费(常用项目标准)测绘收费(常用项目标准)测绘收费(常用项目标准)说明:浙价服[2009]172号规定:定线放样服务费按国测财字[2002]3号规定的标准降低30%。

六、建筑业管理收费七、机动车驾驶培训收费八、代理收费代理收费代理收费代理收费代理收费代理收费代理收费代理收费代理收费代理收费九、城乡生活垃圾处理费城乡生活垃圾处理费城乡生活垃圾处理费城乡生活垃圾处理费2、按垃圾实际产量计算和场所面积计算的也可采用定额包月办法收取。

十、评估收费2011年3月23日评估收费十一、会计、审计服务收费十二、事故车辆施救收费事故车辆施救收费事故车辆施救收费说明:1、对装运公安部门规定的易燃、易爆及危险品的车辆进行清障、施救,其服务收费标准可比照同类车辆上浮10%。

2、应被施救车辆当事人要求,施救车辆到达现场而无需施救服务的,按不高于相应车辆收费标准(不含里程费)的50%向当事人收取空驶费。

3、实施清障施救,要遵循就近、安全、便捷的原则。

故障或事故车辆的修理单位、修理地点由被施救车辆当事人自主选择。

被施救车辆拖入修理厂后当事人要求转厂或超过约定取车期限当事人未能及时提车的,可收取车辆停放费。

常州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管理规定.doc

常州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管理规定.doc

常州市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经营行为,维护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市场秩序,保障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质量,促进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江苏省道路运输条例》《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19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经营活动,适用于本规定。

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管理工作,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相关单位根据职责负责具体实施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管理工作。

第二章经营许可第四条申请从事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经营的经营者(以下简称“申请人”),应当具备企业法人资格及《江苏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五十条规定的条件,并向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交以下材料:- 1 -(一)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站开业申请;(二)工商营业执照;(三)计量认证证书及涵盖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所有项目的计量认证附表;(四)经营场所的土地与房产证明;(五)计量仪器检测设备的校准证书或检定证书;(六)相关岗位人员的名册、在职证明以及学历职称、培训考试情况等证明材料;(七)管理制度及质量手册;(八)检测工位布置图及说明;(九)联网控制系统技术说明书和操作手册;(十)二级维护竣工检测和技术等级评定检测报告;(十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或登记表;(十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证明材料。

第五条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受理申请材料后,从省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行业专家库中抽取专家,开展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技术能力认定。

经评定合格,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按程序实施许可。

第六条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以下简称“综检机构”)需延续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经营有效期限的,应在许可证件有效期届满前三十日向所在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延续经营申请,所在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对综检机构的经营资质进行初审,初审合格的,由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程序换发道路运输经营许- 2 -可证。

汽车综合性能检测站管理办法

汽车综合性能检测站管理办法

汽车综合性能检测站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汽车综合性能检测站(以下简称检测站)的管理,健全营运车辆技术质量监控体系,确保检测站规范健康发展,依据国家有关法规和《x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所有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经营的检测站。

第三条检测站应当依法经营,诚实信用,公平竞争;允许道路运输车辆就近检测,合法真实的检测报告全省通用。

第四条检测站是独立的、社会化的、自负盈亏的经营性技术服务企业;检测站的设立,应遵循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的原则,鼓励和引导社会投资建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封锁或者垄断营运车辆检测市场。

第五条省交通厅主管全省检测站管理工作;省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全省检测站的规划、审批、认定和监督管理等工作。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对本辖区的检测站的日常监督管理。

第六条经质量技术监督管理机构计量认证合格的检测站负责对机动车动力、经济、安全、可靠及环保性能进行检测诊断,为道路运输营运车辆提供技术状况和维修质量的检测或鉴定服务,并提供真实有效的检测数据及报告。

第二章开业条件、标准和程序第七条检测站应严格按照国家标准GB/T17993-2005《汽车综合性能检测站能力的通用要求》和《x省汽车综合性能检测站通用技术规范》(见附件)等有关标准执行。

第八条凡申请建立检测站的单位和个人,须向当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交下列材料(一式三份):(一)建站申请书;(二)可行性报告;(三)资信证明;(四)土地使用证明;(五)环境保护证明。

第九条市(地)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接到建站申报材料后提出初步审核意见,同时将申报材料上报省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由省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组织实地评审。

第十条申请人应向省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如实提供设计方案和设备目录、型号及测量标准项目。

第十一条省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接到相关材料并进行实地审核后,15日内做出是否批准立项决定,批准立项的签发立项通知书。

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服务规范 (正式稿)

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服务规范 (正式稿)

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服务规范
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企业和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关键岗位从业人员规范服务的基本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企业和从业人员,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企业实施质 量信誉考核以及对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从业人员实施诚信考核时可参照执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检测企业及关键岗位从业人员服务质量的评价方法及规则见附录 E。
5
DB34/T 1327-2011
附录 A (规范性附录) 营运车辆技术等级评定检测流程
车辆进站
否 燃料消耗量达标
车型检查
是 是否合
格?

是否为在用营 运车辆? 是
交费
外检
是否合 格?

登录车辆信息
否 车辆出站调试、 维修
上线检测
否 是否合
2
DB34/T 1327-2011
人员、管理部门监督(投诉)电话等有关信息,主动接受监督。 4.1.3 咨询投诉 4.1.3.1 在醒目位置设置顾客意见箱,放置意见薄,做到及时收集和反馈信息。 4.1.3.2 实行首问负责制,设立咨询、投诉窗口,每日安排技术人员做好客户咨询、解答等服务工作。 4.1.3.3 接待顾客的工作人员应热情大方,有问必答,无论是否属于职责范围内,都应给予明确答复或引领到 相关责任人处解决。 4.1.3.4 顾客不论以何种方式或途径反映的意见、建议、申诉、投诉等,应有专人接待、记录,及时处理,并 以当面沟通、书面或电话等方式予以答复,答复时限不超过 24 小时,需要调查及写出书面材料的不超过 3 个 工作日。 4.1.4 经营行为 4.1.4.1 遵守国家及地方法律、法规和规章,切实履行服务承诺,自觉接受行政监管、舆论监督、社会监督。 4.1.4.2 建立健全检测质量保证体系,严格执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规范检测行为。 4.1.4.3 依法诚信经营,不缺、漏检测项目,不出具虚假检测报告。 4.1.4.4 严格执行检测收费标准,依法开具发票。 4.1.4.5 定期组织客户座谈会或以电话回访等方式征求服务意见或建议,并记录和答复。 4.2 关键岗位从业人员要求 4.2.1 基本要求 4.2.1.1 统一着工作装,仪表端正,举止大方,使用文明用语。 4.2.1.2 持证上岗,微笑服务。 4.2.1.3 工作期间不得饮用带有酒精成份的饮料,不得有工作期间吸烟、聊天、吃零食、玩游戏等影响工作的 行为发生。 4.2.1.4 严格按照各个岗位的操作流程和作业指导书进行检测,消除安全隐患。 4.2.2 外检员 4.2.2.1 核对车辆的唯一性,确保车、证相符。 4.2.2.2 按照车辆外观检查项目、方法和程序,逐项检查、记录,认真按要求如实、工整、规范填写外检报告 单并签字,及时送交登录员。 4.2.2.3 检查中发现受检车辆有危及行车(检验)安全的故障隐患,应向客户指出其危害性和有可能造成的后 果,劝导其出站排除故障后重检。 4.2.2.4 遇有客户对检查结果提出质疑时,应耐心听其申诉,并以法律、法规和标准为依据加以解释,争取客 户理解。对客户仍不理解的,应按程序文件的规定处理。 4.2.2.5 检查过程中认真做到轻开、轻关、轻放,正确使用量具,确保受检车辆不受损伤。 4.2.2.6 检查结束后引导车辆驶出外检区。 4.2.3 检测登录员 4.2.3.1 对外检合格的受检车辆的行驶证、营运证、票据等进行认真核对,若有不符之处应与客户核实,直至 证照相符后给予登录,登录结束后将证照整理好后如数交还客户,提示客户去休息区等候检测结果。 4.2.3.2 按车辆登记证书、车辆出厂合格证或道路运输证上的内容完整准确登录车辆信息,按车辆类型和检测 类别登录检测项目。 4.2.3.3 核对外检报告单,将外检结果录入微机,做到外检单和检测报告单的项目、评定结果一致。 4.2.3.4 将登录完的外检单有序摆放,与检验结果报告存档联一并存档。 4.2.4 引车员 4.2.4.1 接车后应与客户检查并交接驾驶室物品,并提请客户去休息场所等待检验结果。 4.2.4.2 在规定的区域内对受检车辆的操作稳定性进行动态检查,发现有可能危及行车安全或检测安全的故障 隐患应做好记录,按程序文件相关规定上报处理。 4.2.4.3 工位检测时发现仪表异常或总成件有异响,应及时将车驶离现场至停车区,并按程序文件相关规定上

辽宁省物价局关于重新修订汽车综合性能检测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的通知

辽宁省物价局关于重新修订汽车综合性能检测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的通知

辽宁省物价局关于重新修订汽车综合性能检测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物价局•【公布日期】2006.07.12•【字号】辽价发[2006]76号•【施行日期】2006.07.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辽宁省物价局关于重新修订汽车综合性能检测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的通知(辽价发[2006]76号)省交通厅,各市物价局:根据省交通厅依照交通部令2005年第6号《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10号《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对我省汽车综合性能检测项目的修订,以及《关于统一全省汽车综合性能检测收费标准的通知》(辽价发[2005]51号)一年来的执行情况,现将重新修订后的汽车综合性能检测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及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辽宁省汽车综合性能检测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按国家有关检验标准规定分项制定,详见附表。

二、汽车综合性能检测收费属自愿有偿的经营服务性收费,本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适用于依法取得汽车综合性能检测资格的检测机构。

三、检测机构接受车主或有关方面委托,对机动车辆的应检项目实行检测并提供检测数据报告单后方可实施收费。

不得强制检测、强行收费。

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对营业性运输车辆实施的检测,可按规定的检测项目和对应的收费标准收费(对客运出租汽车的检测收费,按国家和省现行规定,不得强制检测并收费),详见附表说明。

检测频次为每年一次。

对初次检测不合格的车辆,经车主调试后应免费对不合格项目复检一次;复检仍不合格需再次检测的,按该项目收费标准的50%收费。

五、各检测单位在实施收费前要持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辽宁省汽车综合性能检测站综合检测能力达标证书》到同级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亮证收费,公示检测项目和收费标准,不得擅自增加检测项目、提高收费标准。

收费时凭《收费许可证》购领和使用税务发票,自觉接受物价等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安徽省汽车维修行业收费标准和结算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汽车维修行业收费标准和结算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物价局、交通厅关于修订印发安徽省汽车维修行业收费标准和结算办法的通知皖价服字[2002]160号各市物价局、交通局:根据省政府有关清理和修订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现对安徽省物价局、交通厅《安徽省汽车维修行业收费标准和结算办法》(皖价费字[1996]51号)文件中的规定做适当修订,请遵照执行。

安徽省汽车维修行业收费标准和结算办法一、为加强汽车维修行业管理,保护车辆托、承修双方合法利益,特制定“安徽省汽车维修行业收费标准和结算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凡在我省境内经营汽车、摩托车、常用工程车维修、检测业务的单位和个人(含外商、港、澳、台投资企业),均执行本《办法》。

二、《办法》中规定的工时单价和收费标准为最高限价,各类别汽车维修企业和汽车检测站,在执收时不得突破表列中相应的最高限价。

三、汽车维修价格的组成和结算办法。

维修结算价格:修理费=工时费+材料费+外加工费1、工时费=工时定额×工时单价。

(1)工时定额:指按工种核定的结算工时数。

执行《安徽省汽车维修行业工时定额》(以下简称《工时定额》)。

该《工时定额》中未列车型的修理工时定额,可参照同类车型工时定额执行;无同类车型和一些特殊维修作业项目的,承、托修双方通过签订《汽车维修合同》,共同商定修理结算工时。

(2)工时单价:指在生产过程中,单位小时的费用。

具体单价按省物价局、交通厅皖价经费字[2000]028号文件规定的标准执行。

2、材料费=外购配件费用+自制配件费用+辅助材料费。

(1)外购配件费用=配件实际进价+管理费。

管理费为:本地区内购进的配件,按实际进价 12%计算;本省购进的配件,按实际进价 15%计算;外省购进的配件,按实际进价 18%计算。

(2)自制配件费用=实际工时×工时单价+原材料消耗费。

原材料消耗费:指实际消耗材料的购进价。

修复件一律按新件价格的 50%计算。

(3)辅助材料费:汽车大修辅助材料费按《工时定额》中定额执行。

汽车综合性能检测站经营服务规范

汽车综合性能检测站经营服务规范

五、主要技术内容


2 服务礼仪 要求从业人员应统一配戴工号卡,使用绿色丝带挂在胸前, 工号卡规格及内容设定了附录B。 从业人员应着装整齐统 一,仪表端正,举止大方,精神饱满,思想集中,待客热 情周到,用语文明,声调亲和,应统一使用以下日常用语: 您好;欢迎光临;请问需要帮忙吗;不客气;谢谢合作; 请提宝贵意见。规定工作期间不得饮食带有酒精成份的饮 料,不得在禁烟区吸烟,不得聊天,不得吃零食。 接待顾 客寻问的工作人员应热情回答问题,无论是否属于职责范 围,都应给予明确答复或引领到相关责任人处解决,涉及 检验以外的问题,应针对具体情况准确提供咨询单位及联 系方式,必要时可替顾客联系,直至顾客满意为止。
五、主要技术内容


1.3 规定了检测站内交通标志标线公开信息要求 在有限速行驶的区域应设置标准限速标牌,试 车道与人行道或行车道有交叉的,应在道口设 置醒目标识,必要时应实行红绿灯管制。各类 标识、标牌应固定设置在显而易见的地方,且 不得妨碍车辆移动,用汉字标识的内容一律使 用黑体加粗。检测室及非工作人员不得进入的 场所,应在室外显要位置悬挂或张贴“非本站 人员谢绝入内”的警示牌(蓝底白字,黑体加 粗)。
五、主要技术内容


1 服务信息 1.1规定了检测站外部公开信息要求 凡已获有相应资质投入运营的综检站,应通过 适当的传媒方式公示名称、地址、联系方式、 服务电话。具体要求为:大门外应招示与工商 营业执照冠名一致的单位全称,凡与主干道衔 接的出入口处应树立“内有车辆进出,注意减 速”的标牌并统一使用蓝底白字,其规格应使 驾驶员在50m外可见。设有进、出两个大门的 应分别用醒目标牌进行标识,只有一个大门的 则遵循右进左出的原则设立分道标识。
二、标准编制的目的

2024年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服务合同(二篇)

2024年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服务合同(二篇)

2024年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服务合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 (以下简称甲方)与 (以下简称乙方)就等台车辆的综合性能检测服务事宜,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一、检测项目及收费标准:1.受甲方委托,乙方负责完成综合性能检测服务,服务项目按照甲方要求进行,具体为车辆。

2.检测项目收费标准按照乙方公示的标准执行,甲方应自本合同签署之日起【_____】日内缴清检测费用。

甲方未缴清检测费用前,乙方可拒绝为其出具正式检测报告。

甲方缴清检测费用车辆上线检测完毕后个工作日内,乙方应为甲方检测车辆提供正式检测报告。

乙方收取检测费用应为甲方开具相应税务发票。

二、车辆综合性能检测要求乙方根据《营运车辆综合性能要求和检验方法(GB 18565)》和《汽车维护、检测、诊断技术规范GB/T 18344》等国家标准以及行业管理部门相关要求进行检测,如实出具车辆检测结果。

三、乙方服务承诺1、乙方应根据车辆检测数据向甲方提出车辆维修、调整等方面的技术指导。

2、除检测需要外,乙方不得擅自动用甲方检测车辆,并在车辆上线检测完成后,立即将车辆完整交还给甲方。

3、检测过程中,如因乙方原因造成车辆损坏,由乙方修复后,经甲方验收合格后交还甲方,如在检测过程中因甲方原因导致车辆损坏,甲方自行承担维修责任。

四、违约责任违反本合同约定,违约方应当按民法典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百一十四条及其相应的规定承担违约责任。

具体如下:1.乙方违约责任:非甲方原因,乙方未能按照合同约定提交车辆检测数据和技术指导,每逾期一天乙方应向甲方交付总报酬的0.5‰的违约金,逾期【_____】天以上,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乙方应退还向甲方已交付的所有款项,并向甲方支付总报酬【_____】%的违约金。

2.甲方违约责任:若甲方逾期付款,则按照总报酬的0.5‰每天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五、争议解决办法: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双方应当协商解决。

双方协商不成的,选择一下第【_____】种方式解决:(1)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

汽车综合性能检测站资质认定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汽车综合性能检测站资质认定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档案内容不完整 , 缺少检测人员 的资格、 培训 等资
料。
( 3 ) 个别从事检测工作的人员不具备检测人员 的任职资格 , 或检测人员的任职资格有缺陷。有的 检测站未与检测人员签订劳动合 同, 使用非合 同制 人员从事检测工作 ; 有的检测站没有对新聘任 的检
测人 员进行 上 岗培训 , 存 在 检 测 人员 无 证 上 岗 的现
实验室 资质认 定是 汽车综 合性 能检测 站管 理工
合同评审; 申述和投诉 ; 纠正措施 、 预防措施及改进 ;
记录 ; 内部 审 核 ; 管理 评 审。技 术 要 求 包 含 8个 要 素: 人员; 设施 和环境 条件 ; 检测 和校 准方法 ; 设备 和 标 准物 质 ; 量 值溯 源 ; 抽 样 和样 品处 置 ; 结果 质 量 控
制; 结果 报告 。
象; 有的 引车员 的 驾驶 证 与 所 驾 车辆 车 型不 符 。多
数 检测 站对人员 培 训普 遍 缺 乏 主动 性 , 往 往是 被 动
作的重要内容之一, 是依法开展检测工作的前提, 直
第1 期
林乐宏 : 汽车综合性能检测站资质认定中划性和针对性不强。有 的检
括首 次认 证 、 复查 换证 、 能力 扩项 、 标准 变更 、 授权签
字人变更 和名称 变更。《 实验 室资质认定 评审准 则》 ( 国认实函[ 2 0 0 6 ] 1 4 l 号) 从管理要求和技术要
求 两个方 面对 实验 室的基本 条件 和能力 做 出了具体 规 定 。管 理要求 包含 1 1 个要 素 : 组织 ; 管理体 系 ; 文 件 控制 ; 检测 和/ 或 校准分包 ; 服 务和供 应 品的采购 ;
测站人 员 培训计 划 比较 简 单 , 培 训 计 划执 行 比较 随 意, 人 员培训 、 考 核 的记 录不 完整 。有 的检测 站人 员

南京市物价局、南京市财政局转发关于加强和规范出租汽车收费管理的通知

南京市物价局、南京市财政局转发关于加强和规范出租汽车收费管理的通知

南京市物价局、南京市财政局转发关于加强和规范出租汽车收费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京市物价局,南京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06.08.17•【字号】宁价费[2006]238号、宁财综[2006]565号•【施行日期】2006.08.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南京市物价局、南京市财政局转发关于加强和规范出租汽车收费管理的通知(宁价费[2006]238号、宁财综[2006]565号)各区县物价局、财政局:现将《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加强和规范出租汽车收费管理的通知》(苏价费[2006]265号、苏财综[2006]48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贯彻意见,请遵照执行。

1、降低出租汽车税务发票工本费。

┌──┬────────────────┬──────┬──┬────────┐│序号│发票名称│规格│联次│工本费(元/本)│││││││││││├───┬────┤│││││原标准│现标准│├──┼────────────────┼──────┼──┼───┼────┤│ 1│江苏省南京市客运统一发票(卷式)│44×127×100│ 一│ 2.8│ 2.7│├──┼────────────────┼──────┼──┼───┼────┤│ 2│江苏省南京市客运统一发票(卷式)│57×127×52 │ 一│ 2.5│ 2.3│└──┴────────────────┴──────┴──┴───┴────┘2、《通知》中“取消9项”有关条款的执行。

执行第5项取消“建设、交通部门的出租汽车驾驶员职业培训收费”规定,废止“关于营运驾驶员职业培训收费的批复” (宁价费[2002)171号)和“关于出租汽车驾驶员岗前培训收费标准的批复” (宁价费[2004]283号)两个文件。

执行第9项“客运附加费(取消对出租车收取的部分)”规定,废止“关于调整出租汽车客票附加费征收标准的通知”(宁价费字[1997]475号)文件。

黑龙江省汽车综合性能检测站管理办法

黑龙江省汽车综合性能检测站管理办法

黑龙江省汽车综合性能检测站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汽车综合性能检测站(以下简称检测站)的管理,健全营运车辆技术质量监控体系,确保检测站规范健康发展,依据国家有关法规和《黑龙江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所有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经营的检测站。

第三条检测站应当依法经营,诚实信用,公平竞争;允许道路运输车辆就近检测,合法真实的检测报告全省通用。

第四条检测站是独立的、社会化的、自负盈亏的经营性技术服务企业;检测站的设立,应遵循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的原则,鼓励和引导社会投资建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封锁或者垄断营运车辆检测市场。

第五条省交通厅主管全省检测站管理工作;省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全省检测站的规划、审批、认定和监督管理等工作。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对本辖区的检测站的日常监督管理。

第六条经质量技术监督管理机构计量认证合格的检测站负责对机动车动力、经济、安全、可靠及环保性能进行检测诊断,为道路运输营运车辆提供技术状况和维修质量的检测或鉴定服务,并提供真实有效的检测数据及报告。

第二章开业条件、标准和程序第七条检测站应严格按照国家标准GB/T17993-2005《汽车综合性能检测站能力的通用要求》和《黑龙江省汽车综合性能检测站通用技术规范》(见附件)等有关标准执行。

第八条凡申请建立检测站的单位和个人,须向当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交下列材料(一式三份):(一)建站申请书;(二)可行性报告;(三)资信证明;(四)土地使用证明;(五)环境保护证明。

第九条市(地)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接到建站申报材料后提出初步审核意见,同时将申报材料上报省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由省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组织实地评审。

第十条申请人应向省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如实提供设计方案和设备目录、型号及测量标准项目。

第十一条省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接到相关材料并进行实地审核后,15日内做出是否批准立项决定,批准立项的签发立项通知书。

汽车检测站设施条件

汽车检测站设施条件

汽车综合性能检测站以及安全性能检测站的设施条件1、场地设施及要求:2、人员条件及要求(指每条线)3、车间供电要求1)总配电容量应与检测线的总用电量相适应。

在使用高转速粘砂式大滚筒制动台时(2×11kw),稳压电源(3-5kw)、底盘间隙(2.2kw)等各设备及空压机(一般7.5kw)同时工作时实际用电总量为35kw左右, 考虑制动和空压机启动电流较大,检测线的总配电容量应大于50kw。

综检站还应考虑底盘测功机、转角仪(2×1.5kw),悬架振动(2×1.5kw)等设备的用电应相应追加16kw(如使用带反拖功能的测功机则应增加50 kw)。

2)车间照明应符合一般实验室要求照度不小于75CX。

3)检测线内的不得采用架空线送电,原则上采用电缆沟馈电。

4)本工程最好由独立的变电室供电,照明、动力接成一个保安系统,在配电柜内与零线相接。

各检测车间的配电盘处需打一个电极,将零线重复接地,地极散流电阻不应大于五欧姆。

5)为了提高信号质量和稳定性,系统电器部分供电要求单独接地。

6)本设计是按三相四线380/220V的标准供电,如果当地供电部门要求动力和照明分开供电的话,照明线应另外敷设。

7)电压波动应不大于10%,频率波动应不大于1Hz。

应具备控制系统配电柜和净化稳压电源。

采用标准三相四线制380/220V供电,并与照明电路分开供电。

8)应选用GB14050中规定的TT或IT接地型式,安全保护地的接地电阻应不大于4Ω。

可用三根长度1.3m的40 mm×40mm角钢深埋入地下1.8m,角钢间距1m,呈三角形或直线型分布,上端用扁铜相连(一并埋入地下),并用2.5平方独芯铜线引至检测车间的电缆沟,以便连接各仪器接地。

9)设置防雷保护地,其接地电阻不应大于10Ω,且与安全保护地或交流工作地不应有电气连接。

屋顶避雷线沿屋檐周边敷设,并与构造主筋联接,下端用一40 mm×4mm 扁铜埋入地深1.5M,接地极要距建筑物3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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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综合性能检测收费公示
序号检测项目金额(元)单位
1 整车外观
检验及路
试检查检视、路试30 辆测量项24 辆
2
尾气排放汽油车(双怠速法)
20
辆柴油车(自由加速试验)辆
3
制动性能台试轴重10 轴制动
性能
10T以下20

10T以上50
路试30 辆
4 驱动轮输出功率4
5 辆
5 转向轮横向侧滑量15 轴
6 转向盘最大自由转动量10 辆
7 转向轮最大转向角20 轴
8 前照灯照射性能10 只
9 喇叭声级 6 辆
10 车速表指示误差15 辆
11 制动踏板力10 辆
12 离合器踏板自由行程10 辆
13 制动踏板自由行程10 辆
14 车辆滑行距离45 辆
15 底盘各部间隙20 辆
备注:1、本定额依据DB32/T 2665-2014江苏省地方标准及南京市机动车维修工时定额手册拟定。

2、复检按项目收费。

3、2016年3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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