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开发项目测绘成果审核确认办法
湖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保留、修改、失效及废止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湖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保留、修改、失效及废止行政
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湖北省自然资源厅
•【公布日期】2021.03.12
•【字号】鄂自然资规〔2021〕1号
•【施行日期】2021.03.12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湖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保留、修改、失效及废止行政规范性
文件的通知
鄂自然资规〔2021〕1号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厅机关各处室、各直属单位: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民法典涉及行政法规、规则和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鄂政办电〔2020〕33号)、《省市场监管局、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商务厅转发〈市场监管总局等四部门关于开展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政策措施清理工作的通知〉的通知》(鄂市监反垄断函〔2020〕33号)、《省司法厅关于开展与优化营商环境不一致的规范性文件和证明事项专项清理的通知》要求,结合工作实际,省厅对2020年10月底前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决定继续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58件,予以修改的行政规范性文件16件,宣
布废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18件,宣布失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8件(具体目录详见附件)。
附件:1.继续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58件)
2.修改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16件)
3.废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18件)
4.失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8件)
湖北省自然资源厅
2021年3月12日附件1
附件2
附件3
附件4。
关于印发《北京市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京国土耕[2005]828号)
关于印发《北京市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京国土耕[2005]828号各区县国土资源分局、亦庄开发区国土房管局:为规范我市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确保项目立项申报、实施管理和竣工验收顺利进行,实现耕地占补平衡,市局制定了《北京市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五年十一月二十九日北京市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市级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保证项目立项、实施和验收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参照国土资源部、财政部关于国家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土地开发整理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是指使用耕地开垦费、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和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土地出让金安排的项目。
第三条项目包括土地整理项目、土地开发项目、土地复垦项目、基本农田建设项目和改善农业生产条件的土地开发项目。
土地整理项目是指在一定区域内,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开发整理规划,对田、水、路、林、村等实行综合整治,调整土地关系,改善土地利用结构和生产、生活条件,增加可利用土地面积,提高土地利用率和产出率的项目。
土地开发项目是指对在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防治水土流失和土地沙漠化的前提下,对滩涂、盐碱地、荒草地、裸土地等未利用的宜农土地进行开发利用的项目。
土地复垦项目是指对在生产建设过程中,因挖损、塌陷、压占及污染的土地和洪灾滑坡、泥石流、风沙等自然灾害损毁的土地,采取整治措施,使其恢复到可供利用状态的项目。
基本农田建设项目是指采取相应措施对基本农田进行改造、改良和保护,促进基本农田综合生产能力提高和持续利用的项目。
改善农业生产条件的土地开发项目是指为改善农业生产条件而独立进行的农田道路、电力通讯、水源、给排水等生产设施的项目。
第四条市国土资源局(以下简称“市局”)负责项目立项审查、项目实施监督检查及项目终验等工作;区(县)国土资源分局(以下简称“区县分局”)负责项目申报、确定承担单位、组织实施、竣工初验及成果管理等工作。
测绘项目工作完成情况汇报
测绘项目工作完成情况汇报尊敬的领导:我向您汇报测绘项目的工作完成情况如下:一、项目背景。
本次测绘项目是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对某地区进行详细测绘,为地方经济发展和城市规划提供精准的地理信息数据支持。
二、工作内容。
1. 地形测量,我们组织了专业的测量团队,利用先进的地形测量仪器,对地区内的山地、平原、水域等地形进行了精准测量,获得了详细的地形数据。
2. 地籍调查,我们对地区内的土地进行了详细的调查,包括土地利用状况、土地所有权归属等内容,为土地管理和规划提供了重要依据。
3. 地理信息系统建设,我们利用先进的地理信息系统技术,将测绘获得的数据进行整合和分析,构建了完善的地理信息数据库,并开发了相应的地理信息系统软件,为地方政府和相关部门提供了便捷的数据查询和分析工具。
三、工作成果。
1. 地形测量成果,我们获得了地区内山地、平原等地形的详细测量数据,包括高程、坡度、地貌等信息,为地质勘探、环境保护等提供了重要数据支持。
2. 地籍调查成果,我们完成了对地区内土地的详细调查,形成了完整的土地利用图和土地所有权归属清单,为土地管理和规划提供了重要依据。
3. 地理信息系统建设成果,我们建设了完善的地理信息数据库和地理信息系统软件,为地方政府和相关部门提供了便捷的数据查询和分析工具,提升了地方治理和规划的效率。
四、存在问题。
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我们也遇到了一些困难和问题,主要包括测量设备的故障、部分地块所有权归属不清等问题,这些问题我们已经制定了相应的解决方案,并在后续工作中进行了调整和改进。
五、下一步工作。
接下来,我们将继续完善地理信息数据库和系统软件,同时加强与地方政府和相关部门的沟通与合作,为地方经济发展和城市规划提供更加精准的地理信息数据支持。
感谢领导对测绘项目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我们将继续努力,确保项目顺利完成。
此致。
敬礼!。
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地形图
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地形图
测绘合同
委托方(甲方):
承接方(乙方):
为配合甲方在县实施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的规划设计及预算工作,甲
2年北京
1
2
四、测绘费用及付款方式
1、地形现状图测量费单价为人民币元/平方米,按实际测绘面积计算测绘总费用,合同签订时甲方预付圆(元)给乙方作前期费用。
2、余款待乙方提交完图件成果后甲方一次付清。
五、其他
------来源网络,仅供参考
1、合同中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
2、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两份具有同等效力。
3、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至乙方提交完图件成果,甲方付清账款后自然失效。
甲方:乙方:
代
------来源网络,仅供参考。
财〔2001〕41号,关于印发《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预算编制暂行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预算编制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土资源部财〔2001〕41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财政预算体制改革和实行部门预算管理的要求,规范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预算的编制,确保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资金的合理、有效使用,依据《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财务管理暂行办法》、《土地开发整理标准》和《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国家或国家参与投资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
第三条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预算,由项目承担单位的财务部门组织有关人员进行编制,并对其编制质量负责。
第四条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预算,应根据项目规划、设计(即施工图设计)的工程量和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确定的施工方法,参照国家或省最新颁布实施的《水利水电建筑工程预算定额》、《建筑安装工程预算定额》等预算标准,按照本办法的有关要求进行编制。
第二章项目预算文件的组成第五条预算文件则封面、目录、预算编制说明、预算计算表格及附件组成。
第六条预算文件的封面和扉页应按规定格式制作,扉页应有项目名称,项目承担单位,编制、复核人员姓名并加盖印章,编制日期等内容(具体格式详见附件一)。
目录应按预算表的表号顺序编排。
第七条预算编制说明的文字力求简明扼要。
主要内容包括:(一)项目概况说明项目的性质、类型、地点及地貌类型,开发整理总面积、预计净增耕地面积及其、占总面积的比例,项目预算总投资及项目资金来源,项目分期进度安排,分年度说明项目实施内容及分年度投资计划等。
(二)预算编制依据说明项目预算编制所依据的项目规划、设计图件及说明、图纸资料批准文号,就采用的指标、定额、费用标准及价差调整等有关文件的依据或来源,进行详细说明。
(三)取费标准和计算方法的说明简要说明预算表格中各项数据的计算方法和定额换算关系。
(四)项目技术经济指标分析着重投入与产生经济效益分析,内容主要包括实物工作量的部署、增减调整因素分析,施工方案与技术需要与可能分析,单项工程技术手段、生产组织对工种成本的影响分析等。
关于印发《北京市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京国土耕〔2005〕828号关于印发《北京市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各区县国土资源分局、亦庄开发区国土房管局:为规范我市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确保项目立项申报、实施管理和竣工验收顺利进行,实现耕地占补平衡,市局制定了《北京市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五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主题词:国土资源开发整理项目管理通知抄送:各区县人民政府、北京市土地整理储备中心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办公室2005年11月30日印发北京市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市级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保证项目立项、实施和验收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参照国土资源部、财政部关于国家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土地开发整理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是指使用耕地开垦费、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和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土地出让金安排的项目。
第三条项目包括土地整理项目、土地开发项目、土地复垦项目、基本农田建设项目和改善农业生产条件的土地开发项目。
土地整理项目是指在一定区域内,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开发整理规划,对田、水、路、林、村等综合整治,提高耕地质量,增加有效耕地面积,改善农业生产条件和生态环境的项目。
土地开发项目是指对在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防治水土流失和土地沙漠化的前提下,对滩涂、盐碱地、荒草地、裸土地等未利用的宜农土地进行开发利用的项目。
土地复垦项目是指对在生产建设过程中,因挖损、塌陷、压占及污染的土地和洪灾滑坡、泥石流、风沙等自然灾害损毁的土地,采取整治措施,使其恢复到可供利用状态的项目。
基本农田建设项目是指采取相应措施对基本农田进行改造、改良和保护,促进基本农田综合生产能力提高和持续利用的项目。
改善农业生产条件的土地开发项目是指为改善农业生产条件而独立进行的农田道路、电力通讯、水源、给排水等生产设施的项目。
地测图纸审批、发放、回收、销毁制度
地测图纸审批、发放、回收、销毁制度地测图纸是地理信息系统(GIS)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地图制作和地理信息处理的基础。
在地理信息工作中,地测图纸的使用非常频繁,因此对地测图纸的审批、发放、回收和销毁制度进行规范管理至关重要。
一、审批程序1.地测图纸的审批程序应由主管单位或部门进行审批,审批流程包括填写申请表、提交申请资料、主管单位进行审查、审批结果通知申请单位等步骤。
在申请表中,应详细说明地测图纸的用途、数量以及使用范围等信息。
2.审批单位应对地测图纸的使用需求进行审核,并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是否批准申请。
审批结果通知申请单位后,申请单位方可使用地测图纸。
二、发放程序1.地测图纸的发放应由主管单位或部门进行管理,发放流程包括确定发放地点、领取地测图纸人员填写领用单、审核领用单、发放地测图纸等步骤。
2.领用地测图纸的人员需填写领用单并提交相关资料,审核人员对领用单进行审核后方可发放地测图纸。
领用地测图纸人员需妥善保管,不得私自转让或出借他人使用。
三、回收程序1.地测图纸的回收应由主管单位或部门进行管理,回收流程包括定期检查地测图纸使用情况、提醒领用人员进行回收、回收地测图纸、归档等步骤。
2.主管单位应定期检查地测图纸的使用情况,提醒领用人员进行回收。
领用人员需及时将地测图纸进行回收,并归还给主管单位或部门进行归档管理。
四、销毁程序1.地测图纸的销毁应由主管单位或部门进行管理,销毁流程包括定期清点地测图纸库存、建立销毁清单、送交相关部门进行销毁、出具销毁证明等步骤。
2.主管单位应定期清点地测图纸库存,建立销毁清单并送交相关部门进行销毁。
销毁后需出具销毁证明,并由主管单位或部门进行归档管理。
综上所述,地测图纸的审批、发放、回收、销毁制度对地理信息工作具有重要意义。
只有建立完善的管理制度和规范的操作流程,才能有效保障地测图纸的安全合理使用,确保地理信息工作的准确性和效率性。
《河南省土地综合整治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河南省土地综合整治项目管理暂行办法》豫国土资发【202x】85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土地综合整治项目管理,严格落实耕地保护政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河南省土地专项资金管理试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土地综合整治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是指明将增减挂钩项目和土地整理复垦开发项目整合,对田、水、路、林、村统筹规划,综合整治的项目。
第三条项目管理按照权责一致的原则,实行分级管理。
(一)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研究制定项目管理政策、计划下达、项目规划及设计审查论证以及省级重大项目审查、验收和监督检查等工作;(二)市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省级重大项目的组织及申报工作,负责省级重大项目以外所有土地综合整治(整理复垦开发)项目的立项批准、规划设计批复与概算审查,指导项目实施,负责项目竣工验收等工作;(三)县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当地人民政府的组织领导和市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的指导监督下开展工作。
对项目管理和实施的合法性、真实性、合规性负责。
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项目选址,组织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规划设计及概算的编制审查、监督管理项目实施、组织实施权属调整,组织项目初验等工作;(四)县级国土资源土地整理机构为项目承担单位,对项目建设履行法人责任,负责组织项目的实施等工作;(五)经县级人民政府同意,项目法人可委托项目所在地乡(镇)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项目实施。
第二章项目库管理第四条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后备资源状况和国家土地整理复垦开发政策,制定本地区土地综合整治规划和阶段性整治方案。
第五条市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建立项目库制度。
指导项目申报单位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编制项目建议书。
第六条市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对上报的项目建议书进行审查,审查合格可进入项目库。
入库项目实行动态管理,及时调整充实。
箱七条项目申报条件(一)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整理复垦开发规划(综合整治规划)以及当地农业发展和新农村建设等相关规划;(二)土地相对集中连片,片块一般不超过2片,具备基本的农业生产条件;(三)项目区无土地权属纠纷,经项目涉及地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
浅谈房屋登记实务中的房产测绘成果审核工作
浅谈房屋登记实务中的房产测绘成果审核工作近期,有很多房屋登记机构因房产测绘成果审核问题涉及行政、民事诉讼,特别涉及商品房开发项目的测绘审核问题,造成的后果因涉及面广而纠正难度大.房产测绘成果是房屋产权产籍的重要基础数据,只有经过审核的房产测绘成果方可作为房屋登记的依据。
从房屋登记的角度应如何做好房产测绘成果审核工作呢?本人想从房屋登记实务的角度来谈谈自己对房产测绘成果审核工作的思考与对策.一、理解房产测绘审核(一)法律及文献依据;《房产测绘管理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用于房屋权属登记等房产管理的房产测绘成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施测单位的资格、测绘成果的适用性、界址点准确性、面积测算依据与方法等内容进行审核。
审核后的房产测绘成果纳入房产档案统一管理。
"最高人民法院2009年度重点调研课题《物权登记与司法审查及新司法解释解读》一书中,有关登记过程行为的可诉性第5点关于测绘单位等文书是否可诉中明确:“第一,如果测绘单位没有与登记机构脱钩,则这些机构的行为系受房屋登记机构委托而为,可以起诉登记机构。
第二,在脱钩的情况下,当事人认为应用于登记的测绘报告,存在测绘单位不具有测绘资质、测绘报告不符合《房产测量规范》规定的格式、公摊位置不符合《房产测量规范》关于公摊面积的计算规则,可以选择起诉登记机构;不属于以上情形的,可以选择起诉这些机构,但属于民事诉讼”。
(二)审核主体;测绘单位如果没有与登记机构脱钩,这些机构既是测绘单位同时也是登记机构,也就不存在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成果审核之说,因此,此文不讨论该类情形。
房产测绘审核的主体是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
各地情况不尽相同,有些地方具体审核工作的是填发单位-—登记中心负责,登记中心内设测绘审核科,专人负责图审工作;有些地方是由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自己内设的科室专人负责;有些地方是管理与登记分设的,由管理机构负责图审工作,通过审核的成果登记中心方可用于产权登记等等形式.不管是哪种管理、设置模式,最终对外图审主体名义上只能是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
土地一级开发实施方案的编制和审核办法e Word 文档
土地一级开发实施方案的编制和审核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本市土地一级开发行为,加强土地一级开发项目管理,切实保证土地利用规划和城市建设规划的实施,科学、合理地制定土地一级开发方案,根据《北京国有建设用地供应办法(试行)》(京政发【2005】6号)《北京市土地储备和一级开发暂行办法》(京国土市【2005】540号)和《北京市土地一级开发项目招投标管理办法》(京国土市【2006】290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土地一级开发项目均需遵照本办法编制土地一级开发实施方案。
第三条北京市国土资源局是土地一级开发实施方案编制的主管部门,在市土地局和区县国土资源分局的领导下和协调下,各级储备机构负责组织编制土地一级开发实施方案。
第四条土地一级开发实施方案编制与申报的单位为储备机构、市区危保办、国有土地原土地使用权人,具体编制工作可以委托具有资质的相关中介组织。
一级开发项目提出后,应征得区、县政府或国有土地使用权人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同时向市国土局申报后,方可编制土地一级开发实施方案。
第二章:编制内容第五条土地一级开发实施方案的编制,主要包括土地一级开发项目基本情况、成本测算与市场预测、开发进度等内容。
第六条项目基本情况的编制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项目区域位置描述和附图,自然环境描述和分析。
(二)、土地利用情况分析:集体土地、国有土地数量和分布;农用地(含耕地等)、建设用地(宅基地)、未利用土地的数量和分布图,并提交土地勘测成果报告。
(三)、上物现状分析:结合现场调查,分别在地形图上进行房屋现状调查统计;基础设施调查统计(含地下管线);树木、古树、文物调查统计。
城八区提供1:500或者1:2000地形图,远郊县提供1:2000或者1:10000地形图。
•要规划指标说明并附控制性详细规划成果。
(五)、人文环境和特殊适用政策说明。
第七条土地一级开发成本包括直接成本和间接成本。
直接成本包括以下内容。
北京市土地开发整理项目测绘管理办法
北京市土地开发整理项目测绘管理办法(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北京市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的测绘管理,统一技术标准,及时、准确地为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实施提供测绘资料,满足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规划设计及施工的要求,保证土地开发整理工程的质量,依据《北京市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暂行办法》(京国土耕【2005】828号),制定本办法.第二条从事北京市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的测绘工作,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办法、《北京市测绘条例》和本办法。
第三条土地开发整理项目测绘工作除应遵从本办法外,尚应符合国家有关强制性技术标准和相关行业规范的规定。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测绘,是指对选定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区一定范围内自然地理要素或者地表人工设施的形状、大小、空间位置及其属性进行测定、采集、表述及对获取的数据、信息、成果进行处理和提供的活动。
工作内容主要包括地形测量、地籍测量、权属界址线测量等。
第二章管理规定第五条测绘工作应在开展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之前进行。
第六条土地开发整理项目承担单位(以下简称“项目承担单位")负责组织测绘工作。
第七条测绘单位应具有相应测绘资质,测绘单位只能承担其相应资质作业限额以内任务。
从事测绘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相应执业资格条件.外埠测绘单位必须持有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部门核发的乙级以上《测绘资格证书》。
第八条测绘单位接受测绘任务后,应在现场踏勘后规定的时间内完成测量方案技术设计,经承担单位同意后方可实施测绘。
第九条实行测绘成果的验收制度。
测绘单位提交的测绘成果资料由项目承担单位组织验收,各项目承担单位根据实际情况确定验收方式。
第十条测绘费用由测绘单位与项目承担单位协商确定,并签订合同。
但不得高于《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预算定额标准》(财政部经济建设司、国土资源部财务司)中规定的标准。
第三章技术规定第十一条开展土地开发整理项目测绘工作须遵循下列规范、规程:(一)《城市测量规范》(CJJ-99);(二)《国家三、四等水准测量规范》(GB12898-91);(三)《全球定位系统城市测量技术规程》(CJJ73-97);(四)《1:500、1:1000、1:2000地形图图式》(GB/T7929—1995);(五)《工程测量规范》(GB 50026—93);(六)《土地利用现状调查技术规程》第十二条土地开发整理项目测绘实施前,应对项目区进行现场踏勘.项目承担单位组织测绘单位、可行性研究及规划设计承担单位共同参加.测绘单位提交测量方案技术设计报告。
河南省测绘成果管理办法-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47号
河南省测绘成果管理办法正文:---------------------------------------------------------------------------------------------------------------------------------------------------- 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47号)《河南省测绘成果管理办法》已经2012年1月31日省政府第9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4月1日起施行。
省长郭庚茂二○一二年二月二十八日河南省测绘成果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测绘成果管理,促进测绘成果利用,满足经济建设、国防建设和社会发展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成果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测绘成果的汇交、保管、提供、利用、销毁和重要地理信息数据的审核与公布,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测绘成果,是指通过测绘形成的数据、信息、图件以及相关的技术资料。
测绘成果分为基础测绘成果和非基础测绘成果。
下列测绘成果为基础测绘成果:(一)为建立全国统一的测绘基准和测绘系统进行的天文测量、三角(导线)测量、水准测量、卫星大地测量和重力测量所获取的数据及图件;(二)基础航空摄影所获取的数据和影像资料;(三)遥感卫星和其他航天飞行器对地观测所获取的基础地理信息遥感资料;(四)国家基本比例尺地图、影像图及其数字化产品;(五)基础地理信息系统的数据和信息;(六)国务院测绘主管部门确定的其他基础测绘成果。
非基础测绘成果,是指除基础测绘成果以外具有专业内容的测绘成果。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测绘成果管理工作的领导,组织有关部门制定测绘成果的共享政策和测绘成果社会化应用的激励措施,并及时协调解决测绘成果管理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
第五条省测绘主管部门负责全省测绘成果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
省辖市、县(市、区)测绘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测绘成果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资源部令第5号——自然资源部关于第一批废止和修改的部门规章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资源部令第5号——自然资源部关于第一批废止和修改的部门规章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自然资源部•【公布日期】2019.07.24•【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资源部令第5号•【施行日期】2019.07.24•【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资源部令第5号《自然资源部关于第一批废止和修改的部门规章的决定》已经2019年7月16日自然资源部第2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部长陆昊2019年7月24日自然资源部关于第一批废止和修改的部门规章的决定(2019年7月16日自然资源部第2次部务会议通过)一、废止下列规章《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土地管理局令〔1992〕第1号)《国有企业改革中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土地管理局令第8号)《在京中央国家机关用地土地登记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6号)《古生物化石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13号)《重要地理信息数据审核公布管理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19号)《耕地占补平衡考核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33号)《测绘地理信息行政执法证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58号)《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72号)二、修改《土地调查条例实施办法》(一)将第二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五条中的“基本农田”修改为“永久基本农田”;(二)将第十条修改为:“承担国家级土地调查任务的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近三年内有累计合同额1000万元以上,经县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验收合格的土地调查项目;“(二)有专门的质量检验机构和专职质量检验人员,有完善有效的土地调查成果质量保证制度;“(三)近三年内无土地调查成果质量不良记录,并未被列入失信名单;“(四)取得土地调查员工作证的技术人员不少于20名;“(五)自然资源部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删去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四)将第三十三条中的“该单位五年内不得列入土地调查单位名录”修改为“并将该单位报送国家信用平台”;(五)将第三十四条中“并不再将该单位列入土地调查单位名录”修改为“并将该单位报送国家信用平台”;(六)将《土地调查条例实施办法》中的“国土资源部”修改为“自然资源部”;“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修改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行政处分”修改为“处分”。
受理→审核→测绘成果备案证明三、工作流程
房屋测绘成果备案一次性告知书一、业务解释依据城乡建设部、国家测绘局《房产测绘管理办法》和《房屋交易与产权管理工作导则》的规定,各地对房产测绘成果应实行备案管理。
二、工作程序受理→审核→测绘成果备案证明三、工作流程申请→受理[收件、实地查看(必要时)]→审核→录入业务登记系统→建立项目信息→建立楼盘表→发备案证明、测绘报告书→归档四、主要收件(一)房屋预测绘(简称“预测”)1.房屋测绘成果报告书原件、复印件及电子测绘成果2.规划总图复印件(需规划部门盖章的总图)、规划技术(指标)校核意见书(复印件);3.建筑施工图(经规划部门盖章);4.若共有面积是按分割文件或协议分摊的,则需提供分割文件或协议复印件;5.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临时证)及其附件、附图复印件;6.国有土地使用证复印件;7.其他必要材料。
说明:审核结束后,第1项中房屋测绘成果报告书原件、第3项将退给申请人。
(二)房屋变更测绘(简称“变更测绘”)1.房屋变更测绘成果报告书原件、复印件及电子测绘成果;2.变更的建筑施工图(经原设计部门及原相关部门审核合格后)、变更通知书等;3.商品房变更销售审批表(市住建局相关部门提供);4.其他必要材料。
(三)房屋竣工测绘(简称“实测“)1.房屋竣工测绘成果报告书原件或复印件及电子测绘成果2.建施竣工图、总平面布置图;3.若共有面积是按分割文件或协议分摊的,则需提供分割文件或协议复印件4.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竣工规划认可证及其附件、附图复印件5.国有土地使用证及宗地界址点坐标成果表复印件6.公安机关出具的关于房屋门牌号的证明及复印件7.新旧房号对照表复印件(针对商品房竣工测绘)8.其他必要材料。
说明:审核结束后,第1项中房屋测绘成果报告书原件、第2项将退给申请人。
凡复印件均需交验原件。
五、工作时限申请审核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在申请人的积极配合下,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并将测绘成果数据录入业务登记系统,不符合审核要求的退回所收材料。
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勘测设计管理的规定
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勘测设计管理的规定(试行)(广东省国土资源厅2009年3月20日以粤国土资规保发〔2009〕93号发布自2009年5月15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本省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勘测设计管理,保证工程勘测设计质量,提高工程质量和投资效益,根据国土资源部《土地开发整理标准》(TD/T1011~1013-2000)、《广东省土地开发整理补充耕地项目管理办法》和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省范围内各级财政投资和社会融资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以下简称项目)。
第三条县级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项目的勘测设计管理工作,并对勘测设计活动进行监督。
第四条土地开发整理工程勘测设计应与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以增加耕地面积,提高耕地质量为目的,做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相统一,切实保护耕地,合理配置土地资源。
第五条从事土地开发整理工程勘测设计活动,应坚持先勘测、后设计、再施工的原则。
第六条土地开发整理工程勘测设计单位必须依法进行勘测设计活动,严格执行土地开发整理技术标准,并对土地开发整理工程勘测设计的质量负责。
第二章项目测绘及工程地质勘探第七条项目通过前期审核(省级财政资金的项目为立项批复,下同)后,建设单位应组织对项目区的地形地貌进行测绘。
同时,项目区外与项目相关的必要的水系、道路及重要参照物也必须进行测绘,以反映与区内的相互关系。
第八条项目区测绘成果必须能满足项目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工程量计算、施工放样、拆迁及青苗补偿统计等要求。
第九条项目的测绘应委托具有测绘资质的单位承担。
其中,使用财政资金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的有关规定,通过招投标确定测绘单位。
测绘承担单位应依照《工程测量规范》(GB50026-2007)等相关技术规程,编写技术设计书,依法进行测绘。
第十条土地开发整理测绘统一采用1980西安坐标系和1985国家高程基准。
土地勘测定界成果检查验收办法
土地勘测定界成果检查验收办法日期: 2009-8—27一、土地勘测定界的范围包括土地征用、划拨、出让、农用地转用、土地利用规划及土地开发整理复垦等。
二、土地勘测定界检查验收的技术依据《城镇地籍调查规程》、《土地利用现状调查技术规程》、《土地勘测定界规程》(TD/T 1008—2007)、《全球定位系统城市测量技术规程》、《集体土地所有权调查技术规定》、《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 21010-2007)等。
三、检查验收制度土地勘测定界成果实行二级检查一级验收制.一级检查为过程检查,在全面自检、互检的基础上,由作业组的专职或兼职检查人员承担。
二级检查由施测单位的质量检查机构和专职检查人员在一级检查的基础上进行.验收工作应在二级检查合格后由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实施。
四、检查验收(一)、检查验收程序包括:申请———收件及受理——-初审———检查验收1、申请由用地单位(个人)或有权批准该项目用地的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具备勘测定界资格的单位开展勘测定界工作,并由勘测定界单位向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检查验收申请。
2、收件及受理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接收勘测定界单位提出的土地勘测定界成果资料检查验收申请及成果资料,符合有关规定要求,资料齐全的予以受理.3、初审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对土地勘测定界单位的土地勘测定界成果资料进行审查,符合《土地勘测定界规程》(TD/T 1008—2007)及有关技术规程要求的,进入检查验收,不符合要求的退回,并说明原因。
4、检查验收勘测定界成果实行二级检查一级验收制即二级检查合格后由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有关测绘方面的专家、工程技术人员,对勘测定界成果资料实施最终验收,验收费由勘测定界单位承担;主要采用听汇报、查资料、看图纸等方式,外业采用全站仪进行检查点测量等,包括控制网、界址点、勘测定界、面积量算等的验收.对于师市审批的项目,每两个月随机抽验百分之三十,合格率在百分之八十以上的,其土地勘测定界成果全部合格,低于百分之八十以下的视为其土地勘测定界成果全部不合格,全部返工,验收费自行负担。
土地开发项目测绘成果审核确认办法
土地开发项目测绘成果审核确认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土地开发项目测绘成果审核确认工作,确保土地开发项目测绘成果质量,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土地开发项目的初测和竣工测量完成后,承担测绘任务的单位应当分别整理资料、装订成册,及时提交市州国土资源局,申请测绘成果的审核确认。
第三条测绘单位提交的资料包括:(一)测绘成果审核确认申请书;(二)测绘资质证书复印件;(三)土地开发项目测绘合同;(四)作业指导书;(五)各工序两级检查记录;(六)工作总结;(七)项目中使用仪器设备计量检定证书;(八)测量起算成果证明文件;(九)项目区外围拐点坐标展点图与拐点坐标成果表;(十)项目区各类土地面积统计成果表、附图;(十一)项目区土地利用现状图、竣工图;(十二)其它附表附图。
第四条市州国土资源局收到测绘单位成果审核确认申请书和提交的成果资料后,组成审核检查组,对测绘成果进行内、外业定性定量检查。
第五条审核检查组人员应当由本行政区域内测绘专业技术人员组成,并且经过省国土资源厅组织的培训,取得测绘质检上岗证。
第六条内业检查的方式为:按照法律法规、相关技术文件及项目合同的要求,对测绘单位提交的成果资料进行全面审核与检查。
根据检查结果如实填写《土地开发项目测绘成果内业检查表》。
第七条外业检验的方式为:按照《测绘成果质量检查与验收》(GB/T24356-2009)及相关测绘规程规范,对控制测量、土地利用现状图、竣工图等测绘成果进行抽样检验。
根据实地检验结果如实填写《土地开发项目测绘成果外业检验表》。
第八条市州国土资源局组织审核检查组综合内、外业检查结果,形成审核意见。
测绘成果经审核确认合格的,填写《土地开发项目测绘成果审核确认书》,审核检查组全体成员签名后加盖审核确认专用章。
测绘成果经审核确认不合格的,填写《土地开发项目测绘成果不合格通知书》,书面告知测绘单位。
第九条测绘成果经审核确认合格的,测绘单位应当对审核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认真修改。
测绘成果经审核确认不合格的,测绘单位应当全面整改,自检合格后重新申请审核确认。
省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测绘技术导则
省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测绘技术导则四川省土地统征整理事务中心二〇一一年五月省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测绘技术导则土地整理测绘工作,既不同于地形测绘,又不同于土地利用现状调查与地籍测绘,它们既有联系又有区别,土地整理测绘包含地形测绘和土地利用现状调查与地籍调查三方面的内容,并且在测绘成果中同时体现、相互关联。
因此土地整理测绘工作应针对土地整理工作的特点、土地整理工程对测绘数据的需求来确定土地整理测绘工作内容、要求。
根据《四川省农村土地综合整治——“金土地工程”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川国土资发〔2009〕46号)、《四川省土地整理工程建设标准(试行)》(川国土资发〔2007〕53号)、《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统一土地报备数据坐标系的通知》(国土资厅函〔2009〕1279号)、《农村土地整治监测监管系统》、《全国“一张图”建设总体方案》和《全国土地变更调查与遥感监测工作的通知》(国土资电发〔2010〕145号)等文件精神,进一步规范我省土地整理项目测绘行为,统一技术标准,满足开展土地整理项目全过程对土地整理测绘工作的要求,夯实金土地工程基础。
一、土地整理测绘工作基本要求(一)土地整理测绘工作的服务对象土地整理测绘是开展土地整理可行性研究、规划设计、项目预算和施工放样等环节的一项基础性工作。
土地整理测绘服务于项目规划设计、投资分析、土地利用规划、权属调整、项目施工、项目验收、新增耕地核定等各个方面,土地整理测绘涉及土地整理全部过程。
这是因为土地整理测绘的基础地位所决定的。
1、土地利用现状调查、地籍调查主要服务于土地整理项目的规划设计、工程施工、权属调整、新增耕地核定等。
土地整理项目基础设施占用土地、田块归并、土地利用调整、不规则的边界调整,都要打破原有的土地权属状况,必然要求开展权属调查,对土地权属进行调整。
地类调查是核定耕地数量增加的关键工作,只有调查清楚了土地利用现状的地类才能提供耕地变化数据。
土地利用现状调查与地籍调查为土地整理前后土地权属界线和地类的界线、面积的数据和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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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开发项目测绘成果审核确认办法
第一条为了规范土地开发项目测绘成果审核确认工作,确保土地开发项目测绘成果质量,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土地开发项目的初测和竣工测量完成后,承担测绘任务的单位应当分别整理资料、装订成册,及时提交市州国土资源局,申请测绘成果的审核确认。
第三条测绘单位提交的资料包括:
(一)测绘成果审核确认申请书;
(二)测绘资质证书复印件;
(三)土地开发项目测绘合同;
(四)作业指导书;
(五)各工序两级检查记录;
(六)工作总结;
(七)项目中使用仪器设备计量检定证书;
(八)测量起算成果证明文件;
(九)项目区外围拐点坐标展点图与拐点坐标成果表;
(十)项目区各类土地面积统计成果表、附图;
(十一)项目区土地利用现状图、竣工图;
(十二)其它附表附图。
第四条市州国土资源局收到测绘单位成果审核确认
申请书和提交的成果资料后,组成审核检查组,对测绘成果进行内、外业定性定量检查。
第五条审核检查组人员应当由本行政区域内测绘专业技术人员组成,并且经过省国土资源厅组织的培训,取得测绘质检上岗证。
第六条内业检查的方式为:按照法律法规、相关技术文件及项目合同的要求,对测绘单位提交的成果资料进行全面审核与检查。
根据检查结果如实填写《土地开发项目测绘成果内业检查表》。
第七条外业检验的方式为:按照《测绘成果质量检查与验收》(GB/T24356-2009)及相关测绘规程规范,对控制测量、土地利用现状图、竣工图等测绘成果进行抽样检验。
根据实地检验结果如实填写《土地开发项目测绘成果外业检验表》。
第八条市州国土资源局组织审核检查组综合内、外业检查结果,形成审核意见。
测绘成果经审核确认合格的,填写《土地开发项目测绘成果审核确认书》,审核检查组全体成员签名后加盖审核确认专用章。
测绘成果经审核确认不合格的,填写《土地开发项目测绘成果不合格通知书》,书面告知测绘单位。
第九条测绘成果经审核确认合格的,测绘单位应当对审核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认真修改。
测绘成果经审核确认不合格的,测绘单位应当全面整改,自检合格后重新申请审核确认。
第十条测绘单位对审核确认有异议的,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向市州国土资源局申请复审,也可以直接向省测绘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授权站申请复审。
第十一条审核检查组实施检查时,不得索取或者收受测绘单位财物,不得谋取其他利益。
测绘单位应当协助配合审核确认工作。
第十二条对测绘成果审核确认中存在的失职渎职、弄虚作假等违规行为,视情节轻重责令有关人员做出书面检查,给予通报批评或者行政处分,审核检查人员不得再参加其他项目审核确认工作。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项目名称:
测绘单位:
检查人员:检查日期:年月日
项目名称: 测绘单位:
土地开发项目测绘成果审核确认书项目名称:
土地开发项目测绘成果不合格通知书项目名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