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次供水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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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城市二次供水管理办法

湖南省城市二次供水管理办法

湖南省城市二次供水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字号】•【施行日期】1997.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湖南省城市二次供水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的卫生安全,保障人体健康。

根据建设部、卫生部第53号令《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二次供水是指城市公共供水或白建设施供水通过各种设施间接供给用户使用的水。

本办法所称二次供水设施是指城市公共供水所设置的高、中、低位蓄水池(塔)、水箱、管道、阀门、水泵机组告示供水设施。

第三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对二次供水设施进行设计、建造、维修和使用的所有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省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主管二次供水卫生监督工作,省、市(地州)、县(市、区)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按照卫生监督测分级管理办法总的分工原则,负责其管辖范围内的二次供水的卫生监督检查工作,水质监测检验由其同级卫生防疫站负责。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城镇二次供水的设施和卫生管理工作。

各地、州、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二次供水的设施管理和卫生管理工作。

二次供水的日常水质自查检验由同级城市供水水质监测站或水质化验室负责。

第二章卫生管理第五条凡有二次供水设施的单位必须取得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签发的(卫生许可证)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签发的《二次供水设施合格证》,方可供水。

第六条二次供水单位应建立用水卫生管理制度,配备专职或兼职人员负责卫生管理工作。

直接从事二次供水的人员必须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合格证后方可上岗工作,并每年进行一次健康检查。

凡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渗出性皮肤病及其他有碍饮用水卫生的疾病和病原携带者,不得直接从事二次供水工作。

直接从事二次供水的人员未经卫生知识培训不得上岗工作。

第七条二次供水设计选址、设计、施工及所用材料,应保证不使饮用水水质受到污染。

二次供水管理办法

二次供水管理办法

二次供水管理办法随着城市建设的不断发展,高层建筑日益增多,二次供水已成为城市供水的重要组成部分。

二次供水是指单位或者个人使用储存、加压等设施,将城市公共供水或者自建设施供水经储存、加压后再供用户的形式。

为确保二次供水水质、水压和供水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特制定以下二次供水管理办法。

一、二次供水设施的建设1、二次供水设施的设计和施工应符合国家和地方的相关标准和规范。

设施的选址应避开污染源,周围环境应保持清洁卫生。

2、储水设备应选用符合卫生标准的材质,如不锈钢、搪瓷钢板等,严禁使用可能对水质造成污染的材料。

3、加压设备应具备稳定的性能,能够满足用户的用水需求,同时要具备节能、降噪等功能。

4、二次供水管道应采用耐腐蚀、耐高压的材质,并按照规定进行铺设和连接,避免出现渗漏和污染。

二、二次供水设施的日常维护与管理1、明确管理责任主体二次供水设施的管理责任主体可以是物业服务企业、产权单位或者业主委员会等。

责任主体应建立健全二次供水管理制度,配备专门的管理人员,负责二次供水设施的日常运行、维护和管理工作。

2、定期巡检管理人员应定期对二次供水设施进行巡检,包括检查储水设备、加压设备、管道、阀门等设施的运行状况,查看是否存在渗漏、损坏、锈蚀等问题。

巡检频率应不少于每月一次,并做好巡检记录。

3、清洗消毒储水设备应至少每半年清洗消毒一次,消毒工作应由具备相应资质的专业单位进行。

清洗消毒后,应委托具有资质的检测机构对水质进行检测,检测结果应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4、水质检测责任主体应定期委托具有资质的检测机构对二次供水水质进行检测,检测项目包括色度、浑浊度、臭和味、肉眼可见物、pH 值、总大肠菌群、菌落总数、余氯等指标。

检测频率应不少于每季度一次,水质检测结果应及时向用户公示。

5、设施维修发现二次供水设施存在故障或者损坏时,管理责任主体应及时组织维修,确保设施正常运行。

维修工作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并做好维修记录。

温州市市区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管理办法-温州市人民政府令第68号

温州市市区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管理办法-温州市人民政府令第68号

温州市市区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管理办法正文:---------------------------------------------------------------------------------------------------------------------------------------------------- 温州市人民政府令(第68号)《温州市市区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3年2月1日起施行。

二○○二年十二月三十日温州市市区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管理办法第一条为防止生活饮用水二次污染,保证城市二次供水水质,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根据《城市供水水质管理规定》、《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与《浙江省城市供水管理办法》,结合本市市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以下简称二次供水),是指用水单位将城市公共供水或者自建设施供水,经过储存、加压后,再供给用户使用的供水方式。

本办法所称二次供水设施是指为保障生活饮用水而设置的高、中、低位蓄水池(箱)及附属的管道、阀门、水泵机组、气压罐、配套的构筑物等设施。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温州市市区范围内的二次供水管理。

第四条温州市市政园林局是本市市区二次供水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市区二次供水的管理与监督。

温州市卫生局负责本市市区二次供水水质的卫生监测与监督。

第五条二次供水设施应符合下列要求:(一)二次供水设施周围应保持环境整洁,禁止堆放杂物、垃圾和其他可能污染水质的有毒有害物品,在其20米范围内不得设置厕所和畜禽窝舍;(二)二次供水储水设施的溢流口、检修孔、透气孔等应加盖、加锁;(三)二次供水设施的制作材料和内壁涂料应无毒无害,使用的过滤、软化、净化、消毒、防腐等产品设备必须安全、卫生;(四)泵组、电器等设备安装符合有关要求,运转正常。

第六条二次供水设施移交市供水企业管理,由供水企业负责二次供水设施的运行、清洗、消毒和安全保障。

合肥市二次供水管理办法

合肥市二次供水管理办法

合肥市二次供水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合肥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0.08.03•【字号】合肥市人民政府令第208号•【施行日期】2020.10.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管理正文合肥市人民政府令第208号《合肥市二次供水管理办法》已经2020年7月24日市人民政府第6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0年10月1日起施行。

市长凌云2020年8月3日合肥市二次供水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二次供水管理,保证二次供水的水质、水量、水压和供水安全,根据国务院《城市供水条例》《安徽省城镇供水条例》《合肥市城市供水条例》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二次供水,是指生活饮用水对水压、水量的要求超过城镇公共供水管网能力时,通过储存、加压等设施经管道供给用户的供水方式。

本办法所称二次供水设施,是指为二次供水设置的泵房、水池(箱)、水泵、阀门、电控装置、消毒设备、压力水容器、供水管道等设施。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二次供水及其相关管理活动。

第四条市、县(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二次供水的监督管理工作。

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二次供水的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发展和改革、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市场监管、生态环境、公安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做好二次供水相关管理工作。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二次供水设施的义务,不得损坏二次供水设施、危害二次供水安全;有权对损坏二次供水设施、危害二次供水安全的行为进行投诉和举报。

第六条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物,水压要求超过公共供水管网能力时,应当设置二次供水设施。

二次供水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同时交付使用。

二次供水设施的工程建设投资,应当纳入建设工程项目总概算,由建设单位或者产权单位承担。

第七条二次供水设施的设计、施工、监理应当符合国家、省相关技术标准和规范以及《合肥市二次供水工程技术导则》,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

二次供水管理制度范本(6篇)

二次供水管理制度范本(6篇)

二次供水管理制度范本为确保二次供水水质,符合国家标准《生活饮用水水质卫生规范》,保护全体饮用人员的身体健康,根据国家和市、区卫生行政职能部门的规定和要求,现结合我酒店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一、认真学习国家和市、县卫生行政职能部门对二次供水的法规和要求,切实做好二次供水的卫生管理工作。

二、做到不锈钢水箱周围无化学、生活污染,确保水质卫生。

三、二次供水实施设专人管理,管理人员做到每年一次体检和参加卫生知识培训,合格持证上岗。

四、每天对二次供水设施进行两次巡查,并做好环境清洁。

五、二次供水设施的清洗、消毒工作。

由工程部负责在每年夏季每月清洗、消毒一次。

其余季节每俩月清洗、消毒一次。

并接受卫生监督部门的抽样检测,确保水质安全卫生。

六、当二次供水水质受到污染时,应立即采取措施,并及时向当地卫生、供水部门报告。

七、积极、主动配合卫生监督职能部门对本酒店二次供水设备的管理,并接受监督检查。

五溪山色大酒店二次供水管理制度范本(2)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二次供水管理工作,保障供水质量,提高供水效率,确保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二次供水系统的管理,包括供水设施、水质监测、供水调度等工作。

第三条二次供水管理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合理的原则,保障用户合理用水,节约用水。

第四条二次供水管理的责任主体为供水企业,具体的责任划分如下:1. 供水企业负责二次供水系统的建设、运维和管理;2. 监管部门负责监督和管理供水企业的运营行为;3. 用户应根据规定合理使用二次供水,并配合进行水质监测和供水调度。

第五条供水企业应制定二次供水管理制度,并报监管部门备案。

第二章二次供水设施管理第六条供水企业应建立健全二次供水设施档案,包括设施运行情况、维护记录、设备检修等信息,并定期对设施进行检查和维护。

第七条供水企业应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对二次供水设施进行维护和保养,确保设施的安全、可靠运行。

第八条对于二次供水设施的年度维护计划和维修计划,供水企业应提前汇报给监管部门,并按计划进行维护和维修。

南宁市居民住宅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管理办法

南宁市居民住宅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管理办法

南宁市居民住宅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宁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1.04.05•【字号】南宁市人民政府令第20号•【施行日期】2021.06.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水资源正文南宁市人民政府令第20号《南宁市居民住宅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管理办法》已经2021年1月18日市十四届人民政府第14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6月1日起施行。

代市长孙大光2021年4月5日南宁市居民住宅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本市居民住宅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管理,保障用水安全,根据《城市供水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南宁市城市供水节水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城市公共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内的居民住宅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的规划建设、运行维护及其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二次供水是指将来自城市公共供水管道的生活饮用水贮存、加压,通过管道再供居民住宅用户的供水方式。

本办法所称二次供水设施是指为提供二次供水,从城市公共供水管道接入点至居民家庭水表之间设置的所有管道以及其他附属设施,包括为二次供水设置的水泵房、供水管道、阀门、水箱(水池、水塔)、压力水容器、水泵、电器设备、电控装置、消毒设备、自动控制与监视系统、居民家庭水表等设施,不含城市公共供水管道接入点。

第四条二次供水管理应当遵循科学管理、安全卫生、节能环保的原则。

第五条市、城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二次供水管理工作的领导,协调解决二次供水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六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本市二次供水监督管理工作,城区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二次供水监督管理工作(以下统称二次供水管理部门)。

二次供水管理部门可以委托供水节水管理机构负责二次供水监督管理的日常工作。

卫生健康部门负责二次供水的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市发展和改革部门负责指导二次供水运行维护管理服务定价。

城市二次供水管理制度

城市二次供水管理制度

城市二次供水管理制度城市二次供水管理制度城市二次供水管理制度是怎样的?下面请看小编给大家整理收集的城市二次供水管理制度,仅供参考。

城市二次供水管理制度1第一条为加强城市二次供水管理,根据《xx市城市供水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市二次供水,是指单位或者个人使用储存、加压等设施,将城市公共供水或者自建设施供水经储存、加压后再供用户的形式。

第三条市供水行政管理部门和崂山区、城阳区、黄岛区及各县级市城市供水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负责城市二次供水行政管理工作。

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城市二次供水卫生监督工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做好城市二次供水管理工作。

第四条城市公共供水企业按照《xx市城市供水条例》规定的水压标准供水。

不能满足用户需要时,建设单位应当投资建设城市二次供水设施。

第五条新建、扩建、改建工程,需实施城市二次供水的,城市二次供水设施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交付使用。

第六条城市二次供水设施的设计、施工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并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

城市二次供水设施的设计及其变更,应当经供水行政管理部门核准,并按规定办理其他有关审批手续。

施工单位应当按核准的设计方案施工,并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七条建设城市二次供水设施,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储水池(箱)容积、水管管径、机泵等能够满足用户需求,便于维修、管理;(二)水池壁坚固、光洁,不渗漏,水池(箱)加盖且密封性能好,透气孔有防止蚊虫、异物进入的装置;(三)生活用水、消防用水及其它用水管道布局合理,无死水区,管道表面用不同颜色的防腐涂料相区别;(四)不得将溢水管与排水设施直接连通;(五)建筑材料、管材、阀门等应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和质量标准;(六)机泵室与储水池分建,并配备必要的防水质污染的装置;(七)城市二次供水设施周围10米范围内,禁止堆放有毒、有害、易腐物质。

第八条城市二次供水设施应当与用户用水设施同时验收。

二次供水卫生管理制度及办法

二次供水卫生管理制度及办法

二次供水卫生管理制度及办法二次供水是指自自来水厂或水源经过输水管道输送至建筑物内的集中供水系统。

为了保障二次供水的卫生与安全,确保用户饮用水的质量符合卫生标准,需要建立一套完善的二次供水卫生管理制度和办法。

本文将从供水水质监测、水质处理、管网管理、应急措施等方面进行阐述。

一、供水水质监测(1)监测指标:对二次供水的水质监测指标应包括各项关键的理化指标和微生物指标,如总大肠菌群、大肠杆菌、氨氮、浑浊度、余氯等。

(2)监测频率:对于住宅小区或办公楼等常住人口较多的场所,应每日监测一次;对于其他非常住人口较多的场所,如商业区、休闲场所等,应每周监测一次。

(3)监测方法:采用国家相关标准规定的方法进行水质监测,确保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二、水质处理(1)消毒处理:对于二次供水系统中水源或管道存在的细菌、病毒等微生物污染,应采取合适的消毒方法,如投加适量的氯或臭氧进行消毒处理。

(2)过滤处理:为了去除二次供水中的悬浮物、颗粒物等杂质,可以采用物理过滤、沉淀过滤等方法进行处理。

(3)软化处理:对于硬度较高的供水,可以采用合适的软化处理方法,如离子交换软化、反渗透软化等方法。

三、管网管理(1)管道清洗:定期对二次供水系统中的管道进行清洗,去除附着的污垢,防止污染物的积累。

(2)管道维护:定期检查管道的密封性和稳定性,及时修复漏水、破损等问题,确保供水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3)管道消毒:在新建或维修管网后,应对管道进行适当的消毒处理,确保供水的卫生安全。

四、应急措施(1)突发水质问题的处理:一旦发现供水水质出现异常,应立即停止供水,及时进行调查和处理,以确保用户饮用水的安全。

(2)供水中断的应急措施:在供水中断的情况下,应及时通知用户,提供临时应急供水措施,确保用户的生活用水需求。

(3)水质事件的报告:对于发生的水质事件,应及时向有关部门进行报告,配合进行调查和处理,并对用户进行相应的告知和解释。

在二次供水卫生管理制度和办法的实施过程中,需建立相应的管理机构和人员,并进行相关培训和监督,以确保相关制度和办法的有效执行。

二次供水管理制度模版(3篇)

二次供水管理制度模版(3篇)

二次供水管理制度模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二次供水管理工作,保障居民生活用水安全和供水质量,维持城市供水秩序,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城市居民小区或街道范围内的二次供水系统管理。

第三条二次供水系统包括供水设备、供水管网、供水水质等各方面,主要涵盖以下内容:1.供水设备的安装、维护和保养;2.供水管网的布局、修缮和检查;3.供水水质的监测和处理;4.供水设备故障的应急处理;5.居民水费的计费和管理;6.其他与二次供水管理相关的事项。

第二章二次供水设备的安装、维护和保养第四条二次供水设备包括水泵、水箱等设备,其安装必须符合相关国家标准和技术规范。

第五条二次供水设备的维护和保养工作由管理单位或专业维修人员负责,必须确保设备的运行正常和安全。

第六条二次供水设备的日常维护和保养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1.定期检查设备运行情况,记录设备运行数据;2.清洗设备,清理设备周边区域;3.维护设备的电气、机械连接部分;4.检查设备的防护措施和安全设施。

第三章二次供水管网的布局、修缮和检查第七条二次供水管网必须符合相关国家标准和技术规范,并经过专业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八条管网的建设、布局必须合理,保证水流畅通,避免死水区,防止水龙头漏水、闸阀老化等问题。

第九条二次供水管网的修缮和检查工作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1.定期巡查管网的损坏情况,修复破损的管道;2.清洗管网,避免管内结垢影响供水质量;3.检查管网连接处是否严密,避免漏水现象;4.对闸阀、阀门等进行维修和更换。

第四章供水水质的监测和处理第十条供水水质必须符合国家相关水质标准,保证居民用水安全和供水水质的健康。

第十一条供水水质的监测工作由专业机构进行,必须定期进行水质监测和评价。

第十二条根据水质监测结果,如发现水质不合格等问题,应及时采取措施处理,确保供水水质符合标准。

第十三条根据不同情况,供水水质处理措施可以采取物理、化学等多种方式,确保供水水质达到标准要求。

烟台市人民政府令第144号——烟台市城镇居民二次供水管理办法

烟台市人民政府令第144号——烟台市城镇居民二次供水管理办法

烟台市人民政府令第144号——烟台市城镇居民二次供水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烟台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0.03.12•【字号】烟台市人民政府令第144号•【施行日期】2020.05.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资源正文烟台市人民政府令第144号《烟台市城镇居民二次供水管理办法》已经2020年2月25日烟台市人民政府第6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

市长:陈飞2020年3月12日烟台市城镇居民二次供水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城镇居民二次供水管理,保证二次供水设施安全运行和供水质量,根据国务院《城市供水条例》《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烟台市城市供水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城镇居民二次供水(以下简称二次供水)设施的建设、改造、移交、运行维护、安全防范以及水质管理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城镇居民住宅二次供水设施(以下简称二次供水设施),是指为二次供水设置的居民家庭计量水表(含)至市政供水设施之间的供水管道(含管廊井内、地下车库内及室外埋地铺设等用水管道)、水池、水箱、压力水容器、水泵、阀门、压力调控设备、电控装置、消毒设备、计量装置、深度处理设备、水质和水压监控设备、安防监控系统、通风排污系统及其用房等设施。

第四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二次供水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协调合作机制和联席会议制度,及时解决二次供水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五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城镇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二次供水的监督管理。

卫生行政部门负责二次供水的卫生监督监测。

发展改革、自然资源和规划、财政、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市场监管、公安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二次供水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鼓励应用高效、环保、安全的二次供水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推行智能化管理,提高二次供水服务水平。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破坏二次供水设施的行为进行举报,接到举报的政府部门和单位应当及时处理。

《城市二次供水管理办法5篇》

《城市二次供水管理办法5篇》

《城市二次供水管理办法5篇》第一篇:城市二次供水管理办法城市二次供水管理办法为加强我市城市二次供水管理,规范二次供水设施建设,确保二次供水水质、水压和供水安全,依据《城市供水条例》、《河南省城市供水管理办法》、《河南省城市二次供水管理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工程,用水水压、水量要求超过供水管网的供水能力时,应当设置二次供水设施。

本办法所称二次供水是指从城市公共供水或者自建设施供水管道取水后,另行通过贮存、加压等设施为用户的生活、生产和其他活动提供用水。

本办法所称二次供水设施是指为二次供水设置的水箱、蓄水池、水泵、供水泵房、电机、气压罐、控制装置、水处理设备、消毒设备、供水管道、阀门等设施。

二次供水设施应当与建设工程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竣工验收交付使用。

第二条使用城市公共供水的用户,需新建、改建、扩建、二次供水设施的,应当报城市供水单位备案,经城市供水单位同意后,方可通水。

二次供水设施不得擅自与城市公共供水管道直接连通。

第三条二次供水建设单位应委托有相应设计和施工资质的单位从事城市供水工程的设计和施工,二次供水设施设计方案要经城市供水单位审查同意,设计方案必须满足与城市公共供水管网连接的条件和管理要求。

第四条使用城市公共供水的二次供水设备,按照平等、自愿、协商的原则,可以委托城市公共供水单位统一管理、维护。

第五条二次供水管理单位应建立二次供水设施卫生安全管理制度,配备专(兼)职人员负责二次供水设施的日常管理,幵对二次供水设施定期进行维护、保养,保证二次供水设施完好,保证水质、水压合格。

第六条禁止在二次供水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内堆放、储存有毒有害物品、放射性物品、垃圾等有碍二次供水安全的物品或者饲养禽畜。

第七条使用城市公共供水的二次供水设施应当设置足够调蓄容量的储水设施,避开供水高峰时段向储水设施蓄水,以保证连续供水。

第八条使用城市公共供水二次供水设施建设工程,建设单位组织竣工验收时应当通知城市供水单位和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登记。

二次供水卫生管理制度及办法范文(2篇)

二次供水卫生管理制度及办法范文(2篇)

二次供水卫生管理制度及办法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居民生活用水的安全和水质的卫生,维护公共卫生安全,保护人民群众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法》、《供水水质卫生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二次供水系统的使用、维护和管理,包括二次供水设备的选择、安装、运行和维护等。

第三条二次供水系统是指将取自自然水源的原水经过处理后供应到用户的水系统,包括水库、取水设施、水处理设备、二次供水管网等。

第二章设备选择和安装第四条二次供水设备的选择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范,确保设备的质量和技术指标达到要求。

第五条二次供水设备的安装应由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人员进行,确保安装过程中不损坏设备且操作规范。

第三章运行管理第六条二次供水设备应进行定期检测和维护,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行和卫生安全。

第七条二次供水设备的维护应按照设备生产厂家的要求进行,包括设备清洗、更换滤芯等。

第八条二次供水设备的运行人员应经过专业培训并持证上岗,保证其具备操作设备和处理突发事件的能力。

第九条二次供水设备的运行记录应及时填写、保存,确保运行情况的真实记录和备查。

第四章水质检测和监测第十条二次供水系统应设有水质检测点,定期对水质进行检测和监测。

第十一条水质检测应包括对二次供水系统中的水样进行化学成分、微生物等方面的检测。

第十二条水质检测应由具有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确保检测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第十三条水质检测结果应及时向管理部门报告,并按照相关规定采取相应的措施进行处理和改善。

第五章应急管理第十四条二次供水系统应制定应急预案,明确应急情况的处理程序和责任人员。

第十五条应急预案应定期演练和修订,确保应急处置能力的有效性和实用性。

第十六条应急情况发生时,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相应的措施保障居民生活用水的安全和卫生。

第六章法律责任第十七条对违反本制度的行为,依法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二次供水系统的经营单位和相关人员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次供水卫生管理制度及办法(3篇)

二次供水卫生管理制度及办法(3篇)

二次供水卫生管理制度及办法二次供水是指自水厂供水管网至终端用户水龙头之间的供水过程,是保证居民饮用水安全的重要环节。

为了确保二次供水卫生安全,制定一套完善的管理制度和办法是必要的。

下面是关于二次供水卫生管理制度及办法的一份详细方案,全文共计____字。

一、二次供水卫生管理制度1. 二次供水卫生管理目标确保居民饮用水的卫生安全,达到国家卫生标准,预防和控制水源污染及二次污染,保障居民健康。

2. 二次供水卫生管理责任2.1 水厂:(1)负责水源水质的监测和检测,确保供水水质达标。

(2)定期清洗消毒供水管网,确保管网卫生安全。

(3)建立完善的水质监测体系,定期提供水质监测报告。

(4)建立用水信息管理系统,及时更新用户用水信息。

2.2 供水企业:(1)负责二次供水管网的维护和管理,确保供水管网完整无漏。

(2)定期清洗消毒二次供水管网,确保供水卫生安全。

(3)建立完善的二次供水管理制度,加强对水厂供水质量的监控。

(4)建立应急预案,及时处置突发事件。

2.3 居民用户:(1)保管水龙头,定期检查水龙头的密封性能。

(2)定期清洗水龙头,保持清洁卫生。

(3)使用过滤器等水处理设备,确保二次供水质量。

3. 二次供水卫生管理流程3.1 水源水质检测(1)水厂每天对水源进行水质检测,保证供水水质达标。

(2)建立完善的水质监测体系,包括对水质指标、水源检测频率等的规定。

(3)定期提供水质检测报告,及时公布供水水质情况。

3.2 供水管网清洗消毒(1)供水企业定期对供水管网进行清洗消毒,确保供水卫生安全。

(2)清洗消毒频率一般为每年一次,特殊情况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灵活调整。

(3)清洗消毒采用国家规定的消毒剂和消毒方法,确保清洗消毒效果。

3.3 二次供水管网维护管理(1)供水企业定期巡视二次供水管网,及时发现和处理管网漏损、老化等问题。

(2)建立二次供水管网维护管理台账,记录维护情况和问题处理过程。

(3)定期对二次供水管网进行压力测试,保证供水管网正常运行。

二次供水卫生管理制度及办法

二次供水卫生管理制度及办法

二次供水卫生管理制度及办法
是指对二次供水系统进行卫生管理的一系列规定和措施,旨在确保二次供水水质卫生符合相关标准,保障人们用水的健康与安全。

以下是一些常见的二次供水卫生管理制度及办法:
1.水质监测:定期对二次供水进行水质监测,包括对二次供水系统中的水样进行采集、分析和评估,确保水质符合相关卫生标准。

2.消毒措施:采取适当的消毒措施,如使用紫外线消毒、氯消毒等方法,杀灭二次供水中的病原微生物,预防水源污染和疾病传播。

3.水质处理:配备适当的水质处理设施,如过滤器、加药装置等,对二次供水进行除臭、除铁锈等处理,提高水质的安全性。

4.定期维护:对二次供水系统进行定期维护和清洗,清除污垢和沉积物,防止管道堵塞和细菌滋生。

5.管道管理:建立管道管理制度,对二次供水系统的管道进行管理、检查和修复,确保管道的完整性和安全性,预防水质污染。

6.应急预案:建立应急预案,对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进行应急响应和处理,确保二次供水系统的连续供水和安全供水。

7.培训和教育:对从业人员进行相关培训和教育,提高其对二次供水卫生管理的认识和能力,确保他们的操作符合相关规定。

8.宣传与监督:加强对二次供水卫生管理制度的宣传和监督,提高公众对二次供水卫生的认识和关注度,并对违规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以上是一些常见的二次供水卫生管理制度及办法,具体的实施要根据当地水源特点、卫生标准和法律法规来制定和实施。

二次供水管理办法

二次供水管理办法

二次供水管理办法二次供水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二次供水的管理,规范二次供水的运行、维护与保养,保障二次供水的安全可靠,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城市供水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二次供水管理应遵循“属地管理、分级负责、标准统一、协调发展”的原则。

第三条二次供水是指水厂生产的清洁水经过水管网流入建造物的管网,供给用户使用的过程。

二次供水管理包括水质监测、设施维护保养、应急预案制定和执行等内容。

第二章二次供水设施维护保养第四条二次供水设施包括管网、水箱、水泵、阀门等设施。

设施维护保养应包括以下内容:(一)管网的清洗,每年至少一次;(二)水箱的检查、清洗、消毒,每年至少一次,并做到水箱定期换水;(三)水泵及阀门的检修、更换,定期检查电缆、接线盒等设施;(四)二次供水设施的日常巡查,及时发现并排除故障。

第五条二次供水设施的维护保养责任应明确。

(一)供水单位应设置专人负责二次供水设施的维护保养,定期进行清理检查;(二)使用单位应自觉维护二次供水设施的清洁,不得滥用二次供水设施。

第三章应急预案制定第六条供水单位应按照《城市供水管理条例》和《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等文件的规定,制定本单位的应急预案。

第七条二次供水的应急预案应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采取一定的应急措施,以保障二次供水的正常运行。

第八条二次供水的应急预案应经过本单位主管部门批准,并向本单位的使用单位进行宣传和培训。

第四章水质监测第九条供水单位应依据国家有关标准,对二次供水的水质进行监测,并按照要求对监测结果进行报告。

第十条二次供水的水质监测应包括定期监测和不定期监测两种方式。

(一)定期监测,应按照有关要求定期抽检水样,包括全面水质监测和部份指标监测。

(二)不定期监测,应在特殊情况下进行监测,如换季、雨季、特殊气象条件等。

第五章附则第十一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同时,原《二次供水管理办法》(局长令第11号)废止。

二次供水管理规定范文(二篇)

二次供水管理规定范文(二篇)

二次供水管理规定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二次供水管理行为,保障供水质量和供水安全,维护人民群众的正当权益,根据《供水管理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城市、乡镇、农村等各类二次供水系统的管理。

第三条二次供水管理应坚持以人民为中心,保障人民群众的健康饮水权益,提高供水服务质量。

第四条二次供水管理应遵循科学规划、分类管理、统筹协调、创新发展的原则。

第五条二次供水管理机构应当与其他相关管理机构建立良好的沟通合作机制,形成协同推进的工作格局。

第六条二次供水管理机构应建立健全技术支撑和管理体系,提升管理水平和服务能力。

第七条二次供水管理机构应依法行使职权,依法开展管理工作,对违法违规行为予以严厉打击。

第八条二次供水管理机构应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培训和教育,提高其业务水平和服务意识。

第九条二次供水管理机构应完善监测监管机制,及时发现和处理供水设备故障、水质问题等。

第十条二次供水管理机构应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公众对二次供水管理的认识和支持度。

第二章供水设施建设管理第十一条二次供水管理机构应编制二次供水设施建设规划,统筹规划供水设施的布局、容量和水源保护。

第十二条二次供水管理机构应严格按照供水设施建设规划进行建设,确保供水设施的稳定运行和供水质量的安全。

第十三条二次供水管理机构应加强对供水设施运行状态的监测和巡查,及时发现和处理设施故障。

第十四条二次供水设施的维护保养应按照规定的周期和标准进行,确保设施的正常运行和寿命的延长。

第十五条二次供水管理机构应定期组织对供水设施进行重大修缮和更新改造,确保设施的安全稳定运行。

第三章供水质量管理第十六条二次供水管理机构应建立健全供水质量监测和评估制度,确保供水质量符合国家和地方标准。

第十七条二次供水管理机构应制定供水质量控制标准和监测方法,确保供水质量的稳定和可靠。

第十八条二次供水管理机构应加强对供水过程中水源、处理工艺、输配管网等环节的监管和管理。

第十九条二次供水管理机构应加强对供水设备的清洗、消毒和保养,确保设备卫生和供水质量的安全。

二次供水管理办法

二次供水管理办法

二次供水管理办法第一条为确保城市二次洪水水质,防止生活饮用水二次污染,保障饮用水的安全和人民身体健康,根据《济南市城市自来水供水管理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二次供水,是指用水单位将城市公共供水或者自建设施供水,经过储存、加压及深度净化处理后,再供给用户使用的供水方式。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内二次供水的管理。

第四条市公用事业管理局是本市二次洪水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供水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城市二次供水的统一管理工作。

市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按照职责配合供水主管部门实施本办法,并具体负责二次供水的卫生监督工作。

第五条用户用水水压需要超过国家规定管网末端服务压力的,应当自建二次洪水设施,实施二次供水。

第六条新建、改建、扩建二次洪水设施的单位,应当向供水主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查同意后,方可办理有关施工手续。

供水主管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请后十五日内作出答复.第七条二次供水设施工程竣工后,由供水主管部门组织验收,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城市供水经营单位不得予以供水.第八条二次供水设施不得与城市供水管网直接连通;不得在城市供水管网上直接装泵抽水。

二次供水单位不得转供水。

第九条在二次供水储水设施周围十米范围内,禁止挖坑取土,修建建(构)筑物,设置渗水厕所、化粪池、堆放垃圾和其他危害供水设施安全的行为。

第十条为保证城市供水管网的压力,使用城市公共供水进行二次洪水的单位,应当避开用水高峰期蓄水。

第十一条使用二次供水的单位应当建立二次供水管理制度,配备专(兼)职管理人员,接照供水主管部门的要求,负责二次供水设施的维护和水质日常检测,发现水质受到污染时,应当及时报告供水主管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进行处理.第十二条二次供水单位必须每半年对二次洪水设施进行一次清洗消毒。

从事二次供水设施清洗消毒的专业单位,必须经市供水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经市卫生行政部门许可后,方可承揽清洗消毒业务。

城镇二次供水管理办法【最新版】

城镇二次供水管理办法【最新版】

城镇二次供水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城镇二次供水、用水活动,保证二次供水水质、水压、水量和供水安全,根据《省城镇供水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城镇二次供水设施的建设、运行及水质监测等管理活动。

本办法所称二次供水设施,是指从城镇公共供水管网接口至最终用户计量结算水表之间设施的总称。

包括为二次供水设置的泵房、水箱(池)、水泵、阀门、电控装置、压力容器、消毒设备、供水管道、安防设施、水质监测及远程监控等设施。

第三条省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城镇二次供水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城镇供水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二次供水、用水的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二次供水设施的卫生监督,依法查处卫生违法行为。

县级以上价格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二次供水设施运行维护的成本核算。

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内二次供水设施管理单位严格执行治安保卫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

第四条二次供水应当遵循安全、卫生、节能、环保的原则。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损坏或者擅自停用二次供水设施。

第六条城镇供水专项规划应当合理布置二次供水设施,统筹考虑供水管网区域集中调蓄调压设施布局,确保管网压力平稳均匀,促进节能降耗。

第七条新建、扩建、改建的建筑物对水压或者水量要求超过城镇供水服务压力标准的,建设单位应当配套建设二次供水设施。

二次供水设施应当与建筑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交付使用。

二次供水设施的设计和施工应当符合国家和省二次供水设施卫生标准、二次供水工程技术规范。

第八条施工图审查机构在对建设项目施工图进行审查时,应当对二次供水设施设计方案同步进行审查,并征求供水单位意见。

第九条新建、改建、扩建二次供水设施的设计和施工必须由《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确定的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确保二次供水设施建设质量。

第十条新建、改建、扩建二次供水工程竣工后,应当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组织验收,验收成员应当包含供水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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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次供水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确保城市二次洪水水质,防止生活饮用水二次污染,保障饮用水的安全和人民身体健康,根据《济南市城市自来水供水管理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二次供水,是指用水单位将城市公共供水或者自建设施供水,经过储存、加压及深度净化处理后,再供给用户使用的供水方式。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内二次供水的管理。

第四条市公用事业管理局是本市二次洪水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供水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城市二次供水的统一管理工作。

市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按照职责配合供水主管部门实施本办法,并具体负责二次供水的卫生监督工作。

第五条用户用水水压需要超过国家规定管网末端服务压力的,应当自建二次洪水设施,实施二次供水。

第六条新建、改建、扩建二次洪水设施的单位,应当向供水主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查同意后,方可办理有关施工手续。

供水主管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请后十五日内作出答复。

第七条二次供水设施工程竣工后,由供水主管部门组织验收,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

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城市供水经营单位不得予以供水。

第八条二次供水设施不得与城市供水管网直接连通;不得在城市供水管网上直接装泵抽水。

二次供水单位不得转供水。

第九条在二次供水储水设施周围十米范围内,禁止挖坑取土,修建建(构)筑物,设置渗水厕所、化粪池、堆放垃圾和其他危害供水设施安全的行为。

第十条为保证城市供水管网的压力,使用城市公共供水进行二次洪水的单位,应当避开用水高峰期蓄水。

第十一条使用二次供水的单位应当建立二次供水管理制度,配备专(兼)职管理人员,接照供水主管部门的要求,负责二次供水设施的维护和水质日常检测,发现水质受到污染时,应当及时报告供水主管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进行处理。

第十二条二次供水单位必须每半年对二次洪水设施进行一次清洗消毒。

从事二次供水设施清洗消毒的专业单位,必须经市供水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经市卫生行政部门许可后,方可承揽清洗消毒业务。

第十三条直接从事二次供水或二次洪水清洗消毒的工作人员,必须取得健康体检和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后方可上岗,并每年至少一次到卫生防疫部门指定的单位进行健康检查,凡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渗出性皮肤病及其他有碍饮用水卫生的疾病和病源携带者,不得从事二次供水工作和二次供水清洗消毒工作。

第十四条供水主管部门应指定水质检测机构,每月对二次供水的水质进行一次化验检测,检测结果应当报送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第十五条对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供水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给予处罚:
(一)二次供水设施竣工后,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擅自使用的,责令其停止使用,并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二)擅自将二次供水设施与城市供水管网直接连通,污染城市公共供水管网水质的,责令其停止污染,并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三)使用二次供水设施的单位擅自转供水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四)未经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从事二次供水清洗消毒工作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五)违反第九条规定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十六条对违反本办法涉及二次供水有关卫生管理规定的,由卫生行政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十七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八条行政管理部门的执法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各县(市)二次供水管理工作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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