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星河湾税
青岛购房契税
青岛购房契税青岛市购房契税是指在买卖商品房、二手房时需要缴纳的一种税费,是属于不动产的一种税收。
该税收从2011年起施行,是针对购房人的一种税收。
该税收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它不仅能够为政府提供财政支持,还能够有效地规范房地产市场,从而促进房价的稳定和发展,有利于实现城市经济的健康发展。
青岛市购房契税的税收标准在青岛市购房时,需要缴纳买卖双方约定的交易金额的3%作为契税。
也就是说,如果房屋成交金额为100万元,那么需要缴纳30000元作为契税。
这个数字对于购房者来说可能有些吓人,但是实际上考虑到房地产市场的需求和供给这个比例并不算高,同时这个比例也是可以根据市场供需变动进行调整的。
青岛市购房契税的缴纳方式青岛市购房契税的缴纳分为两种方式,一种是一次性缴纳,另一种是贷款方式缴纳,这两种方式都可以根据购房人的实际情况来选择。
1.一次性缴纳一次性缴纳指的是在买房时一次性把契税款缴清,这是一种比较保险的方式,购房者不必担心由于契税未缴纳而导致交易失败或者造成不必要的麻烦。
2.贷款方式缴纳贷款方式缴纳,一般是指购房者利用银行的房贷,将契税款分期支付。
这种方式购房者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选择按揭数、还款期等方案,便于发挥自身的财务优势,同时也可以减轻购房人的资金压力。
需要特别提醒的是,购房者需要提前规划好自己的资金,在购房前把契税的支付方式确定下来,避免造成不必要的麻烦。
青岛市购房契税的减免在一些特殊情况下,购房者还可根据国家的政策享受到一定程度的减免。
具体如下:1.首套房优惠根据国家的优惠政策,首次购买自住房的购房者,也就是购房者第一次购买自住房,只需缴纳房价的1%作为契税。
2.二手房降低税率相比购买全新商品房需要缴纳3%的契税,购买二手房的契税率为1%。
因此比较节省开支,适合价格较高的房子买卖。
3.特殊群体优惠一些特殊群体,如残疾人购买自住住房、计划生育特殊家庭以及低保家庭购买住房等,都可以享受到一定程度的税费减免或免征。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市水利局关于调整河道工程维护管理费征收标准的通知-青水政[2009]1号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市水利局关于调整河道工程维护管理费征收标准的通
知
正文:
----------------------------------------------------------------------------------------------------------------------------------------------------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青岛市水利局关于调整河道工程维护管理费征收标准的通知
(青水政[2009]1号2009年1月4日)
各市(区)水利局;市地税征收局、各地税分局、各市地税局:
根据青政发[2008]59号文件规定,河道工程维护管理费(下称河维费)征收标准作以下调整,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从2009年1月1日起至2009年12月31日止,期间发生的河维费,由原标准下调至0.5‰征收。
二、2008年12月发生的河维费,缴费义务人应当在2009年首次纳税申报时,仍按照营业收入(销售收入)的1‰缴纳。
之前,欠缴和未足额征缴的,由市及区(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营业收入(销售收入)的1‰依法追缴。
各市(区)水利、地税部门要加强沟通,密切合作,共同做好河维费的征收工作,确保足额到位。
特此通知。
——结束——。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和契税若干具体政策的公告》的解读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和契税若干具体政策的公告》的解读文章属性•【公布机关】青岛市其他机关•【公布日期】2015.05.25•【分类】地方政府规章解读正文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和契税若干具体政策的公告》的解读为了加强土地增值税、契税征收管理,进一步明确房地产项目土地增值税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契税相关政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并发布《关于土地增值税和契税若干具体政策的公告》(2015年第2号,以下简称《公告》)。
一、关于土地成本与其他房地产开发成本的归集分摊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需要分别计算增值率,由此产生成本费用的分摊问题。
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通知》(财法字〔1995〕第6号)第九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第四条规定,本条明确土地成本和其他房地产开发成本在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之间的分摊方法。
第一条第一款中,将“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归集为“土地成本”。
因为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是为取得土地使用权而付出的代价,在土地征用和拆迁阶段,房地产开发行为尚未开始,因此不宜将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直接归属于房地产开发成本,而应当采用与“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同样的归集方法。
“别墅区”是指包含项目内所有别墅且占地相对独立,有道路、围墙等明显分隔标志的区域。
“联排别墅”是指并联的类别墅建筑,“合院式别墅”是指由联排别墅围合而成的类别墅建筑。
第一条第二款中,明确其同时符合四项特殊条件的成本应该直接计入受益对象的成本中核算,比如装修成本等。
不符合特殊条件的成本按照普通住宅与非普通住宅可售建筑面积的比例计算分摊。
但在清算审核中,一旦发现直接归集的成本有一条不符合直接归集条件的情况,比如合同中包含共同工程、存在虚假发票等,则其他房地产开发成本整体按照建筑面积法分摊。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恢复征收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等“四费”收入的通告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恢复征收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等“四费”收入的通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08.04.25•【字号】青地税发[2008]83号•【施行日期】2008.04.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恢复征收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等“四费”收入的通告(青地税发〔2008〕83号)因山东省地税局“大集中”征收系统的调整,青岛市地税局在2008年1月至4月暂未受理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旅馆业增容费、发展旅游事业费、外债偿债基金(以下简称“四费”)的申报缴纳。
目前“四费”征收软件已经开发完成,从2008年5月份申报期开始,各级地税机关全面受理“四费”的申报缴纳。
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一、凡以前按月申报缴纳“四费”的缴费人,在2008年5月份申报缴纳“四费”收入时,须补报和申报缴纳2007年12月至2008年4月份应缴纳而未缴纳的“四费”收入。
凡以前按季申报缴纳“四费”的缴费人,在2008年5月份申报缴纳“四费”收入时,须补报和申报缴纳2007年10月至2008年4月份应缴纳而未缴纳的“四费”收入。
申报缴纳期限因“五一”节假日顺延至5月15日。
对逾期未申报缴纳“四费”收入的缴费人,按有关规定处理。
二、自2008年6月份起,缴费人申报缴纳“四费”收入统一按月申报缴纳,申报缴纳期限为每月10日内。
缴费人应在每月10日内申报缴纳上月的费款;没有计费收入的,应进行零申报。
三、缴费人可通过网上申报系统或到主管地税机关征收服务厅申报缴纳“四费”收入,履行缴费义务。
特此通告。
二○○八年四月二十五日。
青岛二手房交易税费
青岛二手房交易税费随着人们对房地产市场的关注度不断提高,越来越多的人开始关注二手房交易税费。
对于计划在青岛购买二手房的买家来说,了解清楚二手房交易税费的相关规定非常重要。
下面,我们将详细介绍青岛二手房交易过程中可能涉及到的税费。
首先,我们需要明确的是,根据国家相关政策,二手房交易在交易过程中需要缴纳的主要税费有:契税、个人所得税和增值税。
下面我们将分别来介绍这些税费。
第一,契税是买家在二手房交易过程中需要缴纳的一项税费。
根据国家规定,青岛市契税的税率是1.5%。
具体计算方法是按照成交价格计算,达到一定额度以上的部分按照固定的税率征收。
需要注意的是,契税实际上是由买卖双方共同分摊的税费,一般情况下,买卖双方会按照一定比例来分担这项费用。
第二,个人所得税也是在二手房交易过程中需要缴纳的一项税费。
根据国家规定,个人在卖出住房后,在满足一定条件下可以免征个人所得税。
具体免税条件包括:售房者连续使用住房满5年,且满足居民家庭住房刚性需求;售房者未曾享受过售房免征个人所得税政策等。
如果不满足免税条件,个人所得税的税率为20%。
第三,增值税也是在二手房交易过程中需要缴纳的一项税费。
根据国家规定,自2019年以来,二手房交易不再征收增值税。
因此,在青岛购买二手房时,不需要缴纳增值税。
除了上述三项主要税费之外,还有一些与房地产交易相关的其他费用,需要在购房过程中留意。
首先,青岛二手房交易时需要缴纳的产权交易费。
产权交易费是由卖方承担的一项费用,用于办理产权过户手续,具体费用可以根据不同房屋的具体情况而有所不同。
其次,购房时还需要缴纳的有关公证和登记的费用。
根据国家规定,购房时需要办理公证手续,确保交易的合法性和真实性。
此外,购房后还需要将产权进行登记,确保买家的合法权益。
这些费用都需要购房者承担。
除了税费和相关费用之外,购房者在办理二手房交易过程中还需要考虑其他的一些因素。
例如,购房贷款利率、房屋装修和维修等方面的费用都需要购房者进行合理的计划和安排。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转让住房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转让住房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09.12.28•【字号】青地税发[2009]199号•【施行日期】2009.12.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个人所得税正文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转让住房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青地税发〔2009〕199号)市征收局,各分局、各市地税局:为了进一步明确个人转让住房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加强税收管理,堵塞征管漏洞,现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和税收征收管理法等有关规定,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关于个人先售后购住房个人所得税退税问题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建设部关于个人出售住房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278号)的规定,对出售自有住房并拟在现住房出售1年内按市场价重新购房的纳税人,其出售现住房所缴纳的个人所得税,视其重新购房的金额与原住房销售额的大小,全部或部分退还个人所得税,即重新购房金额大于或等于原住房销售额的,全部退还已缴个人所得税;若重新购房金额小于原住房销售额的,按重新购房金额占原住房销售额的比例差额退还已缴个人所得税。
个人在办理退税手续时,个人转让住房签订的售房合同时间与购房合同的时间须在一年之内,退税时必须持新购房的房产证才能办理。
二、关于个人先购后售住房个人所得税免税问题对个人购买新住房后,一年内出售原住房的,若售房金额小于或等于购房金额的,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售房金额大于购房金额的,按照售房金额与购房金额的差额征收个人所得税。
个人办理售房免税手续时,购房合同的时间与售房合同的时间须在一年之内。
纳税人办理售房免税手续时必需提供新购住房的房产证;不能提供房产证的,在出售住房时先缴纳个人所得税,待取得新购房的房产证后按规定办理退税手续。
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青财源〔2010〕2号关于调整我市房地产税收政策的通知
1
文件
青岛市财政局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
青财源…2010‟2号 ─────────────────────────
关于调整我市房地产税收政策
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区(市)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
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府批准,决定对我市部分房地产税收政策予以调整,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调整我市房地产企业计税毛利率
对房地产企业开发的一般商品房的计税毛利率由现行的15%调至20%,其他类型的开发产品计税毛利率仍按现行税收政策执行。
二、对土地增值税实行分类预征
对房地产企业开发的非普通住宅(含别墅)和非住宅的土地
增值税预征率由现行的1%调至2%,普通住宅、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等的预征率仍按现行税收政策执行。
三、调整我市普通住宅标准等
按照国务院、省政府规定,界定普通住宅应同时满足三个条件,我市普通住宅界定条件包括“实际成交价格低于同级别土地上住房平均交易价格1.44倍以下”;同时,将我市基础设施建设配套费计入土地出让计税契税税额。
上述政策自2010年4月1日起执行。
青岛市财政局青岛市国税局青岛市地税局
二○一○年四月八日
主题词:调整房地产税收政策通知
─────────────────────────青岛市财政局办公室 2010年4月12日印发
─────────────────────────
2。
会计实务:青岛市国税曝光5重大偷漏税案查补税款2.7亿
青岛市国税曝光5重大偷漏税案查补税款2.7亿12月16日,市国税局公开曝光青岛联海珠宝实业有限公司等五起重大涉税案件,这些案件涉案税款数额巨大,涉嫌构成犯罪,现均已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青岛联海珠宝虚开发票案经查,2004年至2006年间,青岛联海珠宝实业有限公司为多得出口退税,故意虚作高价格珍珠出口,为自己开具与实际收购价格不符的农副产品收购发票886份,金额7931万元,税额1031万元,已取得出口退税款24.63万元,待退税款563.8万元。
日前,市国税局依法作出税务处理决定,追缴该公司增值税395.67万元,按日加收滞纳金,依法追回已退税款24.63万元,待退税款不予退税,并处罚款395.67万元。
海盟源隐匿销售收入偷税案市国税局在检查中发现,青岛海盟源工贸有限公司于2004年至2007年5月间购入大量冰糕对外销售,采取少计收入的手段,累计造成少缴增值税332.94万元,少缴企业所得税48.93万元。
日前,市国税局依法作出税务处理决定,追缴该公司增值税332.94万元,企业所得税48.93万元,按日加收滞纳金,并处罚款381.83万元。
鑫源液化气站隐匿销售收入案城阳区鑫源液化气站于2004年至2006年间购入液化气六千余吨,全部对外销售,取得收入达3255.4万元,但仅向税务机关申报销售收入14.25万,累计造成少缴增值税124.56万元。
日前,市国税局依法作出税务处理决定,追缴该公司增值税124.56万元,按日加收滞纳金,并处罚款124.56万元。
韩昌包装制品公司偷税案市国税局在检查中发现,自2001年以来,青岛韩昌包装制品有限公司向某工艺品公司、某体育用品公司销售货物309.25万元,未申报纳税,造成少缴增值税43.87万元;达到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标准但不申请一般纳税人认定,按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申报纳税,造成少缴增值税41.04万元。
同时违规列支工资14万元,未作纳税调整。
日前,市国税局依法作出税务处理决定,追缴该公司增值税84.91万元,外企所得税11.55万元,按日加收滞纳金,并处罚款57.38万元。
李益、杨海军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李益、杨海军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审理法院】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2.06.08【案件字号】(2022)鲁02民终6506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陈明明齐新甘玉军【审理法官】陈明明齐新甘玉军【文书类型】裁定书【当事人】李益;杨海军;青岛秀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当事人】李益杨海军青岛秀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当事人-个人】李益杨海军【当事人-公司】青岛秀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刘金霞山东新岛律师事务所;于海涛山东新岛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刘金霞山东新岛律师事务所于海涛山东新岛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刘金霞于海涛【代理律所】山东新岛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李益【被告】杨海军;青岛秀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权责关键词】合同执行【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裁判结果】本案按上诉人李益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一审判决自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新时间】2022-09-20 20:37:56李益、杨海军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2)鲁02民终6506号当事人上诉人(原审原告):李益。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金霞,山东新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海涛,山东新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杨海军。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青岛秀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黄岛区黄岛街道五台山路1699号内2号楼。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1557719848G。
法定代表人:田树军,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荣恒。
审理经过上诉人李益因与被上诉人杨海军、青岛秀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2021)鲁0211民初2298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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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定调201台楼市调控“国五条”:
1.确定完善稳定房价工作责任制、 2.坚决抑制投机投资性购房、 3.增加普通商品住房及用地供应、 4.加快保障性安居工程规划建设、 5.加强市场监管等五项措施。
在继2019年之后再次提出要求各地公布年度房价控制目标。此外,会议在明确既有政策的基础上,还提出了对房价上涨过快 的城市及时采取限购措施,以及建立稳定房价工作问责制等内容。 楼市上涨预期增强 调控再出组合拳 自2009年12月份开始楼市调控以来,政策经历了四次升级,分别是2019年1月的“国十一条”、4月的“国十条”、9月的 “9.29新政”,2019年1月的“新国八条”,而这次出台的“国五条”则是第五次调控升级。 坚持调控政策不动摇、力度不放松,这无疑是扭转市场预期的及时举措。 本次中央强调的都不是新问题,此次重申,是因为有些城市区域市场发生了变化。所以目前应该是对房价上涨过快城市加强制 度的执行和管理,有针对性地稳定市场。对于中央再次重申抑制投资投机, “去投资化”政策强化执行,无新政推出,总体定向宽 松中伴有“阶段性”收紧,将成为2019年房地产市场的总体调控特征。 “国五条”还要求,已实行限购城市按统一要求完善措施,未实行限购城市房价上涨过快的,应及时采取限购等措施。 中国房地产业协会副会长朱中一认为,这是政策从严的表现。既是继续严格执行既有限购政策,也是意味着限购范围有可能扩 大。 此外,继2019年之后,中央时隔两年再次提出要求地方公布年度房价控制目标。 对此中原地产市场研究部总监张大伟表示,公布房价控制目标更强调保持房价基本稳定的原则,对于地方政府来说是更严格的 要求。 国务院此次再次强调对房产税和住房信息联网政策的实施,王珏林认为,“房地产税是市场管理不可缺少的手段。一方面国家 税务主管部门要做有计划地推进工作,来帮助地方政府;另一方面,地方政府也要有主动性,让市场尽快成熟。”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外商投资房地产开发企业若干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外商投资房地产开发企业若干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公布日期】2002.11.13•【字号】青国税函[2002]288号•【施行日期】2002.11.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外商投资房地产开发企业若干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青国税函[2002]288号2002年11月13日)市国家税务局、市内各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局:为更好地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所得税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142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有关税收法规的规定,在总局没有新的精神之前,现就有关税政问题暂明确如下:一、关于企业预提的绿化、道路等配套设施费用。
企业售后继续发生的绿化、道路等配套设施费,允许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批后在销售房地产时进行预提,待配套设施建设全部结束后进行汇算。
但对原设计、规划中没有道路、绿化等配套设施或该配套设施已经完工的,不能再按销售收入的一定比例预提。
企业预提配套设施费用时,应根据规划的面积、预算报批,预提的最高比例原则上不得超过销售收入的5%;不允许企业直接按销售收入的5%的预提配套设施建设费用。
企业售后可能发生的已完工的供水、供电、防水、照明等工程的改造费用,不得预提。
企业未经审批的预提费用,不得在所得税前扣除。
预提费用一般应在年终时进行调整,年终应无余额。
特殊情况须保留余额的,应报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查批准,主管税务机关经审查认为不符合有关规定要求的,应责令其限期改正。
二、开发企业根据市级(不含县级市)以上人民政府的规定,向有关部门交纳的房地产开发费用、配套费用以及劳动保险费等,在国家税务总局没有新的规定之前,暂可以在所得税前扣除。
三、房地产企业代业主向有关部门、企业缴纳的各项集资费用、待垫费用,如果是在房屋价款中合并收取并已作为房地产企业销售收入实现的,则该费用可在所得税税前扣除;如果该费用是房地产企业在房屋价款之外单独收取、不作为企业收入实现并全额交付有关部门、企业的,则该费用不得在所得税税前扣除。
青岛市市南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崔秀兰二审行政判决书
青岛市市南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崔秀兰二审行政判决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强制【审理法院】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6.23【案件字号】(2020)鲁02行终288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孙志刚李玉兰高沛沛【审理法官】孙志刚李玉兰高沛沛【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青岛市市南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崔秀兰;郝星田;李梅;郝向军;宋怀民;姜桂馨;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政府八大关街道办事处;青岛市市南区八大关街道金口路社区居民委员会【当事人】青岛市市南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崔秀兰郝星田李梅郝向军宋怀民姜桂馨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政府八大关街道办事处青岛市市南区八大关街道金口路社区居民委员会【当事人-个人】崔秀兰郝星田李梅郝向军宋怀民姜桂馨【当事人-公司】青岛市市南区综合行政执法局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政府八大关街道办事处青岛市市南区八大关街道金口路社区居民委员会【代理律师/律所】张翠英山东汉通律师事务所;王鹏飞山东汉通律师事务所;许乃东山东汉通律师事务所;张颖清山东康桥(青岛)律师事务所;王玮玮山东康桥(青岛)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张翠英山东汉通律师事务所王鹏飞山东汉通律师事务所许乃东山东汉通律师事务所张颖清山东康桥(青岛)律师事务所王玮玮山东康桥(青岛)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张翠英王鹏飞许乃东张颖清王玮玮【代理律所】山东汉通律师事务所山东康桥(青岛)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二审改判【字号名称】行终字【原告】青岛市市南区综合行政执法局【被告】崔秀兰;郝星田;李梅;郝向军;宋怀民;姜桂馨;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政府八大关街道办事处;青岛市市南区八大【本院观点】《青岛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条例》第五条规定:“市和各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集中行使下列职权:(一)依照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查处各种违反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的行为;。
高鹏义、青岛锦昊嘉辉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高鹏义、青岛锦昊嘉辉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审理法院】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2.04.06【案件字号】(2022)鲁02民终3031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侯娜盛新国王化宿【审理法官】侯娜盛新国王化宿【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高鹏义;青岛锦昊嘉辉置业有限公司【当事人】高鹏义青岛锦昊嘉辉置业有限公司【当事人-个人】高鹏义【当事人-公司】青岛锦昊嘉辉置业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金文涛山东众成清泰(青岛)律师事务所;解洪广山东众成清泰(青岛)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金文涛山东众成清泰(青岛)律师事务所解洪广山东众成清泰(青岛)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金文涛解洪广【代理律所】山东众成清泰(青岛)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高鹏义【被告】青岛锦昊嘉辉置业有限公司【本院观点】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是高鹏义购买的涉案房屋是否是毛坯房。
【权责关键词】代理违约金支付违约金合同约定诚实信用原则证据不足新证据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诉讼请求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是高鹏义购买的涉案房屋是否是毛坯房。
本案中,高鹏义与锦昊嘉辉公司于2018年10月31日签订的就涉案房屋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即网签合同第六条明确约定,该商品房装修标准为每平方米人民币0元,装修总价为人民币0元。
该合同附件六关于装饰装修及相关设备标准的约定中,也并未对装饰装修材料和设备的品牌、产地、规格、数量作出约定。
在此情形下,一审法院结合交付标准告知函、政府部门文件、草签合同、合同填列单等证据认定涉案房屋的交付标准为毛坯交付,并无不当。
高鹏义主张锦昊嘉辉公司应对涉案房屋进行装修,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税收政策问题解答(之一)》的通知-青国税税政[1999]250号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税收政策问题解答(之一)》的通知正文:----------------------------------------------------------------------------------------------------------------------------------------------------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税收政策问题解答(之一)》的通知(青国税税政[1999]250号1999年12月28日)各市国家税务局、市内各国家税务局:为正确贯彻执行税收政策,进一步明确、统一有关政策规定,严格依法治税,根据目前税收政策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及各单位提出的税政问题,市局制定了《税收政策问题解答(之一)》,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后如上级有新规定,改按上级规定执行。
附件:税收政策问题解答(之一)一、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部分按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的特定货物销售行为征收率的通知》第三条规定,销售旧货行为(不再划分销售者是否为内贸部批准认定的旧货调剂试点单位)的征收率由6%调减为4%,但对单位和个体经营者销售己使用过的游艇、摩托车、应征消费税的汽车以及销售属于货物的固定资产(不同时符合国税函发[1999]288号文件第十条规定的三个条件),其征收率可否比照销售旧货行为依4%征收增值税?答:不能比照销售旧货行为4%的征收率,仍按6%的征收率计算征收增值税。
二、对商业零售企业出售购物卡纳税环节如何确定?答:目前我市商业零售企业出售的购物卡同银行结算方式和环节有两种,一种是企业先垫付资金,按面值从银行购卡后再出售给消费者,收取的款项冲减往来帐,消费者消费后,销货款由银行划转企业,此种购物卡同银行信用卡结算方式相同;一种是企业自制卡出售给消费者,收取的款项存入企业银行帐号;以上两种售卡方式均在售卡环节开具发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对上述第一种售卡方式其纳税环节确定在货物销售环节,第二种售卡方式其纳税环节确定在售卡环节。
李浩、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政府行政监察(监察)二审行政判决书
李浩、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政府行政监察(监察)二审行政判决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复议【审理法院】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6.30【案件字号】(2020)鲁行终906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山莹李拙王修晖【审理法官】山莹李拙王修晖【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李浩;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政府;青岛市人民政府【当事人】李浩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政府青岛市人民政府【当事人-个人】李浩【当事人-公司】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政府青岛市人民政府【经典案例】涉港澳台案例【代理律师/律所】张心升北京正山律师事务所;陈美虹山东博论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张心升北京正山律师事务所陈美虹山东博论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张心升陈美虹【代理律所】北京正山律师事务所山东博论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高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行终字【原告】李浩【被告】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政府;青岛市人民政府【本院观点】针对上诉人的上诉请求及理由,本案争议焦点为:被上诉人市北区政府是否为上诉人提供了合法的安置房源;被诉青北补决字〔2019〕195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是否合法。
【权责关键词】行政复议合法违法合法性行政复议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经审理,本院同意原审法院据此确认的案件事实。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针对上诉人的上诉请求及理由,本案争议焦点为:被上诉人市北区政府是否为上诉人提供了合法的安置房源;被诉青北补决字〔2019〕195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是否合法。
2018年8月18日,被上诉人市北区政府作出青北政发[2018]25号《市北区郑州路两侧改造项目房屋征收决定》,并将《市北区郑州路两侧改造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作为附件一并公告,上诉人李浩的涉案房屋在上述征收决定的征收范围内。
被上诉人市北区政府依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征收上诉人国有土地上的房屋。
因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未达成补偿协议,被上诉人市北区政府于2019年5月30日作出青北补决字〔2019〕195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清理开发区、开放区及其他园区税收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青国税发[2004]23号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清理开发区、开放区及其他园区税收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正文:----------------------------------------------------------------------------------------------------------------------------------------------------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清理开发区、开放区及其他园区税收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青国税发[2004]23号2004年2月20日)各市国家税务局、市内各国家税务局、稽查局、机关各处室:近年来,一些地方在开发区、开放区、其他园区的建设上,出现了越权制定和违规执行税收优惠政策,乱开减免税口子的问题,个别地方还较为严重。
国务院对此相当重视,决定开展对上述区域的优惠政策检查。
根据国务院关于清理整顿开发区的要求,总局制定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清理检查开发区税收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9号),部署开展检查的事项,现将该文件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具体情况提出以下贯彻意见,请一并执行。
一、清理检查的范围各类园区:包括经济技术开发区、沿海经济开放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保税区、出口工业加工区、旅游度假区、各类工业园区等。
二、清理检查的内容(一)设立各级各类园区的情况。
包括批准成立的文件,园区的名称、数量、规模、现有的发展情况等。
1、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和各类园区;2、省级政府批准设立的各类园区;3、省以下各级政府自行设立的各类园区。
(二)税收优惠政策的执行情况1、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各类园区,是否存在超出国家统一政策规定给予企业税收优惠的问题。
2、有无区内注册区外经营企业享受开发区税收优惠政策的。
3、有无不严格审查“新办企业”资质,给予其税收优惠的。
4、有无自行扩大税收优惠政策适用范围、违规执行的。
包括开发区范围界定的自行扩大与税收政策适用对象的自行扩大。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青岛海湾大桥工程项目有关税收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青岛海湾大桥工程项目有关税收征收
管理问题的通知
【法规类别】税收征收管理
【发文字号】青地税发[2005]182号
【发布部门】青岛市地方税务局
【发布日期】2005.09.30
【实施日期】2005.09.3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青岛海湾大桥工程项目有关税收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
(青地税发〔2005〕182号2005年9月30日)
黄岛、四方、李沧、城阳分局、胶南市地税局:
青岛海湾大桥建设项目是国家发改委批准的国家级建设项目,总投资概算99.38亿元。
该桥东起308国道,跨越胶州湾海域,西至黄岛区红石崖,全长约35.4公里,途经四方区、李沧区、城阳区、黄岛区、胶南市。
为加强税收管理,方便纳税人,保证国家税款的及时入库,现将有关税收征管问题通知如下:
一、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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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纳税标准2021
青岛纳税标准2021青岛市作为中国的经济重镇,纳税标准一直备受关注。
2021年,青岛市的纳税标准有了新的调整和变化,对于广大纳税人来说,了解并掌握最新的纳税标准是非常重要的。
本文将对青岛市2021年的纳税标准进行详细介绍,帮助纳税人更好地了解和适应新的税收政策。
首先,就个人所得税而言,青岛市对于工薪阶层的纳税标准进行了一定的调整。
根据最新的政策规定,个人所得税的起征点提高至每月5000元,这意味着月收入在5000元以下的纳税人将不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对于高收入群体,个人所得税的税率也进行了相应的调整,使得纳税人的税负更加合理和可持续。
其次,对于企业所得税方面,青岛市也进行了一些调整。
针对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得到了进一步的加强,税率得到了适当的下调,为企业减轻了一定的负担。
此外,针对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等创新型企业,青岛市也推出了一系列的税收优惠政策,以鼓励企业加大科技创新和研发投入,促进产业升级和转型发展。
再者,对于房地产税方面,青岛市也进行了一些调整。
根据最新的政策,对于首套房的税收政策得到了一定的优惠,购房人可以享受到一定的税收减免。
而对于二套房及以上的房产,税收政策也进行了相应的调整,使得房地产市场更加平稳和健康发展。
此外,对于跨境电商、互联网金融等新兴行业,青岛市也制定了一系列的税收政策,以支持这些新兴产业的发展,促进数字经济的蓬勃发展。
综上所述,青岛市2021年的纳税标准得到了一系列的调整和变化,旨在为广大纳税人提供更加合理和优惠的税收政策,为企业和个人创造更好的发展环境。
希望纳税人能够充分了解和适应新的税收政策,做好纳税申报工作,共同为青岛市的经济发展贡献力量。
青岛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政策
青岛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政策
青岛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政策是指适用于青岛地区的股权转让交易中个人所得
税的政策。
股权转让是指企事业单位股权的变更或转让过程,当个人作为股东或投资者将其持有的股权转让给其他个人或机构时,需要按照相关政策缴纳个人所得税。
青岛市对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的政策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 税率:按照国家相关政策,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税率分为两类。
持有股票超
过一年的长期持有股权转让,适用税率为20%。
持有股票不满一年的短期持有股
权转让,适用税率为个人所得税的应税所得部分按照20%的比例缴纳。
2. 计税依据: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的计税依据是股权转让收入减去相关费用。
其中,股权转让收入包括股权转让所得和其他利得,相关费用包括税款、证券交易费等。
3. 税前扣除:青岛市对个人股权转让收入的税前扣除有一定的优惠政策。
合法
合规的投资和交易费用,包括律师费、会计师费等,在计算个人所得税时可以进行扣除,以减少个人应缴纳的税款。
4. 纳税申报:个人进行股权转让后,应按照规定时间向税务部门申报个人所得税,并缴纳相应的税款。
青岛市税务部门提供网上申报渠道,方便个人进行纳税申报。
总结来说,青岛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政策明确了税率、计税依据、税前扣除和
纳税申报等方面的具体规定。
个人在进行股权转让时,应了解相关的税收政策,按规定进行申报缴税,以保证合法合规,避免可能的税务风险。
请税务局对个人所得税政策进行详细了解。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市北区税务局、郭宏春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市北区税务局、郭宏春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审理法院】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12.29【案件字号】(2021)鲁02民终14071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徐明李晓波王昌民【审理法官】徐明李晓波王昌民【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市北区税务局;郭宏春;青岛阜新集团公司【当事人】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市北区税务局郭宏春青岛阜新集团公司【当事人-个人】郭宏春【当事人-公司】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市北区税务局青岛阜新集团公司【代理律师/律所】周府山东文康律师事务所;曹健宁山东文康律师事务所;王立红山东瀛奇律师事务所;郝华君山东瀛奇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周府山东文康律师事务所曹健宁山东文康律师事务所王立红山东瀛奇律师事务所郝华君山东瀛奇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周府曹健宁王立红郝华君【代理律所】山东文康律师事务所山东瀛奇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改判【原告】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市北区税务局;青岛阜新集团公司【被告】郭宏春【本院观点】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向原审第三人阜新集团购买涉案房屋,并支付一定房屋对价,取得了涉案房屋相应收益、处分的权利。
【权责关键词】无效效力待定显失公平催告撤销代理预期违约合同约定诚实信用原则第三人证据不足证据交换自认关联性质证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诉讼请求发回重审【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二审查明的其他事实同一审。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向原审第三人阜新集团购买涉案房屋,并支付一定房屋对价,取得了涉案房屋相应收益、处分的权利。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与被上诉人郭宏春签订的房屋租赁协议和房屋买卖协议真实有效,各方应严格依约履行各自义务。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依约将涉案房屋交付被上诉人郭宏春,被上诉人郭宏春租赁期间未能缴纳租赁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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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星河湾工作人员认为,一味的照搬西方国家的经验在中国是行不通的,因为国情不一样,因此,必须要从法律和制度上去控制房地产的腐败行为,而不是通过加收房产税的方式来进行管理,这样只能会让刚需族受到伤害,对于事情的改善没有什么好处的。
现在社会上很多人拼命的赚钱就是为了买房子,买了一套还要买第二套,就是因为房子是个保值品。有些家庭为了买房子还通过假离婚的方式进行,因此,这个房子的重要性可想而知。如果国家通过加税的方式来进行调控,最终伤害到的只能是刚需族,对于那些房爷或者是房姐是没有什么影响的。他们的收入都是不合法所得的,一定要通过其他的途径来进行治理,加税收的方式是不可取的。
青岛星河湾税
很多人都非常关心房产税,觉得这个对于刚需族来说是影响比较大的一个政策。而对于收入中下的人群来说,本人也是其中的一份子,希望在看完别人写的一篇文章后,聊聊关于房产税的话题。
该文章是作者应该是这个学财经专业的,他认为国家通过这样的方式来控制房价,显然是不行的。从大的层面来看,不能用局部的心态看待问题。本来在中国,各种各样的税就已经够多的了,现在又加上一个房产税,唯一会产生的结果就是增加了人民的负担而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