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变执法理念 强化反贪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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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变执法理念强化反贪工作

【摘要】新刑诉法赋予了检察机关技术侦查使用权、延长了强制措施的时间,这给反贪工作带来了机遇。然而新的证据制度、辩护权的扩张对反贪工作也带来了挑战。只有转变执法理念,重视初查工作,强化证据意识才能不断促进反贪工作发展,适应新时期反腐倡廉的要求。

【关键词】证据制度;辩护权;初查;信息化

新刑诉法已于2013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这对反贪工作来说既是挑战也是执法规范化、队伍建设专业化的机遇。如何转变理念、抓住机遇,切实有效的提升反贪侦查能力,是当前反贪部门所要解决的重点课题。

一、新刑诉法给反贪工作带来的机遇

一是明确赋予了检察机关查办重大案件时可以使用技术侦查措

施的权力增强了办案手段。技术侦查措施是检察机关侦查部门长期期待解决的问题,虽然检察机关暂无执行权,但侦查手段的拓宽在一定程度上有助于解决长期以来自侦案件侦查手段受限的实际困难。

二是延长了传唤、拘传为办案争取了宝贵的时间。刑诉法延长了强制措施的时间,这是立法机关考虑到办案机关当前的突出问题做的修改,适应了实际办案的需要。

三是在证据制度方面进行的修改和完善适应了办案的现实需求。首先,电子数据被确定为法定证据形式,对于固定犯罪证据有至关

重要的作用。其次,行政机关收集的书证、物证明确规定可以作为刑事诉讼证据使用,有助于提高办案效率,节约司法资源。

四是规定的对逃匿、死亡的犯罪嫌疑人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为及时挽回国家损失、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提供了法律依据。把人的问题与财产的问题分开来处理,对及时挽回国家经济损失、维护司法公正有着十分重大的意义,符合人民群众要求严惩职务犯罪的心理预期。

二、新刑诉法给反贪工作带来的挑战

一是新的证据制度给传统的办案模式带来了挑战。传统的办案模式往往是“由供到证”,主要依赖于行贿受贿双方的言词证据和其他间接证据的佐证。新刑诉法在严禁刑讯逼供的基础上,增加了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的规定,明确规定了非法证据排除的具体标准。这对办案人员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对传统的审讯模式带来了很大的挑战。这可能会使犯罪嫌疑人的侥幸心理放大,拒绝回答相关问题。在其他证据缺乏的情况下,犯罪嫌疑人坚守“零口供”很大程度上能逃避法律的制裁。

二是辩护权的扩张增加了侦查难度。新刑诉法明确了犯罪嫌疑人在侦查阶段可以委托辩护人,完善了辩护律师会见和阅卷的程序等。律师介入侦查,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分析犯罪嫌疑人所交代事情的法律性质和后果,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有利于自己的供述模式,可能会增加犯罪嫌疑人的侥幸心理,使其心理产生动摇,拒不交代及翻供的可能性大大增加。

三是监视居住强制措施的规范使用限制了传统的突破案件方式。为了切断犯罪嫌疑人与外界的联系或是为了获取口供,在实际操作中,普遍存在执行监视居住不规范的情况。新刑诉法除了限定了适用指定居所的情形外,还重申执行地点和执行监督的主体。以往依赖监视居住获取口供、制造信息不对等的办案模式已不能适应新刑诉法的要求,依靠监视居住查办窝串案的可能性不大。

三、转变理念,适应新刑诉法的实施

一是转变执法理念,切实保障人权。长期以来,反贪工作存在重实体轻程序、重效率轻规范、重打击轻保护的问题。新刑诉法强化了对犯罪嫌疑人的人权保障。通过学习和岗位培训,深刻领会法律修改的精神,反贪干警必须牢固树立人权保障理念,准确把握其操作技巧。自觉更新执法理念,依法行使侦查权,坚决避免违法行为的发生。

二是强化初查工作,转变侦查理念。注重办案重心的前移,善于经营线索,提高成案率。尽量通过秘密的外围调查获取被调查人涉嫌犯罪的可靠证据,在立案前要对案件的整个证据链做出谋划。进一步规范取证方式和执法行为,增强证据意识,不断提高侦查能力。在实践中,部分人认为应鼓励风险决策、允许立案后再撤案。笔者认为,虽然风险立案是办案中不可避免的情况,但对此应持谨慎态度。如果撤案数量大,不仅会影响反贪部门的威信,还会给嫌疑人错误信号,扩大侥幸心理,增加办案难度。

三是牢固树立证据意识,提前全面审查案件合法性。新刑诉法对

证据制度的完善要求反贪干警必须强化证据意识,树立全面、全程、严格的规范执法理念。加强办案制约、引导,如公诉引导侦查机制、成立反贪案件审核小组建立证据预审机制等,做到侦查与审查并重。在证据的取舍性、规范性、合法性上做出引导,明确证据标准和取证要求,树立以证据为中心的办案观。严格执行人民监督员制度,加强内部监督。严格执行全程录音录像制度,要求犯罪嫌疑人书写亲笔供词、悔过书等。

四是抓住机遇,充分利用刑诉法赋予的侦查权。能不能充分利用好刑诉法赋予的权力,关系到办案的质量和成效。虽然拘传、传唤特殊情形下延长至24小时,但能否摆脱以往使用监视居住强制措施时的审讯模式、如何利用好这24小时突破案件仍是亟需研究解决的问题。刑诉法赋予了检察机关使用技术侦察的权利,但是没有赋予执行权,如何有效利用这一侦察手段也是需要在实际中探索的问题。对于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案件,应改变以往利用监视居住突破犯罪嫌疑人口供的办案模式,重心放到再生证据的收集上。

五是科技强检,加强信息化引导侦查改革。以往利用技术侦查手段的主要作用是定位和抓捕,这已不能适应新刑诉法的要求。在办案透明度增加、信息不对等情形发生改变的情况下,非口供证据的地位和作用逐渐凸显,侦查技术手段在办案中也会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加大技术装备的投入,充分利用技术侦查手段,减少对单纯口供的依赖。有效运用信息查询系统、话单分析、测谎技术等侦

察手段,实现信息引导侦查,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最大程度的获取证据,减少证据变化的可能性。

六是加强队伍建设,打造专业的人才队伍。有针对性的开展培训,提高干警的初查能力、在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的情况下的审讯能力、运用科技侦查设备的能力、利用信息侦破案件的能力。通过开展侦查人员模拟出庭练兵活动,应对新刑诉法实施后可能出现的问题。建立岗位轮流制度,定期选派反贪干警到公诉、侦查监督等相关部门进行学习锻炼,在实务工作中提高审查证据、把握全局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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