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实施细则(暂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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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24号附件)福州市建筑施工安全文明标准化示范工地评选办法

(安24号附件)福州市建筑施工安全文明标准化示范工地评选办法

福州市建筑施工安全文明标准化示范工地评选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提高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生产管理水平和文明施工水平,更好地贯彻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福建省建筑施工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示范工地评选办法》和省住建厅《关于施工现场推行建筑施工安全文明标准化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施工活动的,其在建施工工地申报、考核、评审和表彰市级示范工地等活动的,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福州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范围内市级示范工地的监督管理,以及福州市建筑施工安全文明标准化示范工地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级示范工地评审委员会”)的组建工作。

市级示范工地评审委员会负责本市标准化示范工地评审的组织实施等具体工作。

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所辖区行政区域内市级示范工地的日常监督管理。

第四条市级示范工地按年度组织评选,每年评选一次,评选坚持公平、公开、公正和择优的原则。

第五条市级示范工地实行动态考核管理,评选重在施工过程中的建筑施工安全文明标准化实施情况,评选方式实行创建申报与推荐相结合、定期评选与日常监督检查、不定期抽查相结合的方式。

第六条省级示范工地在市级示范工地的基础上,由施工企业申报,福州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予以推荐参选。

第七条福州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文公布市级示范工地评选结果,并对参建的施工、监理等单位和相关个人予以表彰,记入信用档案。

第二章评选范围和条件第八条申报市级示范工地的工程规模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一)市区房屋建筑工程建筑面积5000m2或合同造价1000万元以上,县(市)辖区房屋建筑工程建筑面积2000m2或合同造价500万元以上;(二)工程规模未达到上述规定,但在创市级示范工地方面成绩特别突出的工程。

第九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工程必须创建市级示范工地:(一)二环路以内主干道周边项目;(二)政府财政投资的重点项目。

福州市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优良项目考评暂行办法

福州市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优良项目考评暂行办法

福州市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优良项目考评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规范福州市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优良项目(以下简称“市级标准化优良项目”)考评,根据《福建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实施细则》及《福建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优良项目考评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市级标准化优良项目的申报、考核、推荐和考评等活动,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福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全市范围内市级标准化优良项目的监督管理和所辖行政区域内省级标准化优良项目的申报、考核、推荐工作,以及福州市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优良项目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级标准化优良项目评审委员会”)的组建工作。

市级标准化优良项目评审委员会负责本市级标准化优良项目评审的组织工作,福州市建筑文明安全监察站负责本市级标准化优良项目评审的实施以及省级标准化优良项目推荐考核等具体工作。

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所辖区行政区域内市级示范工地的日常监督管理和省、市级标准化优良项目的申报、考核、推荐工作。

第四条市级标准化优良项目评审委员会按年度对已竣工项目组织考评,每年考评一次,考评坚持公平、公开、公正和择优的原则。

第五条市级标准化优良项目考评重在项目施工过程中的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实施情况,考评方式实行创建申报与推荐相结合、定期考评与日常考核、不定期抽查相结合的方式。

第六条省级标准化优良项目在市级标准化优良项目的基础上,由施工企业申报,福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予以推荐考评。

第七条福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发文公布市级标准化优良项目考评结果,并对参建的施工、监理等单位和相关个人予以表彰,记入信用档案。

第二章创建条件第八条创建市级标准化优良项目的规模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一)建筑面积5000 m2或合同造价1000万元以上的房屋建筑工程;(二)合同造价3000万元以上且施工工期超过6个月的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三)工程规模未达到上述规定,但在创市级标准化优良项目方面成绩特别突出的工程。

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暂行办法--印发稿

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暂行办法--印发稿

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管理,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范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国务院关于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的意见》(国发〔2011〕40号)等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是指建筑施工企业在建筑施工活动中,贯彻执行建筑施工安全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建立企业和项目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监控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排查治理安全生产隐患,使人、机、物、环始终处于安全状态,形成过程控制、持续改进的安全管理机制。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包括建筑施工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和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

建筑施工项目是指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

建筑施工企业是指从事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活动的建筑施工总承包及专业承包企业。

第四条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监督指导全国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建筑施工安全监督机构具体实施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

第五条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应坚持客观、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六条鼓励应用信息化手段开展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

第二章项目考评第七条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以项目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的项目安全生产管理体系,依法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实施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

建筑施工项目实行施工总承包的,施工总承包单位对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负总责。

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组织专业承包单位等开展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

第八条工程项目应当成立由施工总承包及专业承包单位等组成的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机构,在项目施工过程中每月主要依据《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等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工作。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福建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福建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福建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
化考评工作的补充通知
【法规类别】建筑安装施工
【发文字号】闽建建[2015]11号
【发布部门】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发布日期】2015.03.04
【实施日期】2015.03.0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福建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的补充通知
(闽建建[2015]11号)
各设区市建设局(建委)、平潭综合实验区交通与建设局:
根据《关于印发<福建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闽建〔2014〕18号)和《关于印发<福建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优良项目考评暂行办法>的通知》(闽建〔2015〕3号),现将福建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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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优良项目考评办法

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优良项目考评办法

××市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优良项目考评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推进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规范××市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优良项目(以下简称“市级标准化优良项目”)考评,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暂行办法>的通知》(建质〔2014〕111号)及《福建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实施细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市级标准化优良项目的申报、考核、推荐和考评等活动,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市住建局委托××市建筑企业协会负责全市范围内市级标准化优良项目的具体评选工作。

第四条××市住建局成立××市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优良项目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会由××市住建局及××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评审专家库组成。

第五条市级标准化优良项目考评对象为当年度完工项目,考评重点是项目施工过程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实施情况。

考评坚持公平、公开、公正和择优的原则。

考评方式实行创建申报与推荐相结合、定期考评与日常考核、不定期抽查考核相结合的方式,每年定期考评一次。

第六条市级标准化优良项目考评结果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网上向社会公布并按照有关规定记入企业信用档案。

第二章申报范围第七条市级标准化优良项目申报范围:××市辖区内的在建工程。

第八条下列的工程不列入申报范围:(一)发生一般及以上建筑施工生产安全事故或工程质量事故的;(二)因施工质量安全问题被行政处罚或责令全面停工的工程;(三)军事工程及保密工程;(四)法律法规规定不应列入评审范围的工程。

第三章申报条件和要求第九条创建市级标准化优良项目的规模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一)建筑面积5000 m2或合同造价1000万元以上的房屋建筑工程;(二)合同造价2000万元以上的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安24号附件)福州市建筑施工安全文明标准化示范工地评选办法方案

(安24号附件)福州市建筑施工安全文明标准化示范工地评选办法方案

---------------------------------------------------------------------------------------------------------------关于印发《福州市建筑施工安全文明标准化示范工地评选办法》的通知榕建安[2011]24号各县(市)区建设局、各施工企业:为推动建筑工程安全文明标准化施工,提高福州市建筑施工安全文明标准化示范工地创建积极性,根据《福州市建筑施工安全文明标准化工地暂行管理规定》,制定了《福州市建筑施工安全文明标准化示范工地评选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申报省级安全文明标准化示范工地的各单位请按照《福建省建筑施工安全文明标准化示范工地评选办法》(闽建建[2011]10号)执行。

附件:福州市建筑施工安全文明标准化示范工地评选办法二O一一年四月二十日---------------------------------------------------------------------------------------------------------------福州市建筑施工安全文明标准化示范工地评选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提高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生产管理水平和文明施工水平,更好地贯彻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福建省建筑施工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示范工地评选办法》和省住建厅《关于施工现场推行建筑施工安全文明标准化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施工活动的,其在建施工工地申报、考核、评审和表彰市级示范工地等活动的,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福州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范围内市级示范工地的监督管理,以及福州市建筑施工安全文明标准化示范工地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级示范工地评审委员会")的组建工作.市级示范工地评审委员会负责本市标准化示范工地评审的组织实施等具体工作。

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实施细则

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实施细则

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实施细则为了规范建筑施工现场安全生产工作,加强对施工安全生产的管理,保障施工人员的生命财产安全,特制定此实施细则。

本细则的目的是通过标准化考评,评估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工作,发现安全隐患,及时采取措施加以整改,提高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水平。

本细则的原则是依法依规、科学合理、公开公正、优势互补、综合考评。

二、考评的范围和时间本细则适用于所有建筑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

考评时间一般分为季度考评、半年度考评和年度考评,具体时间由施工单位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三、考评内容1. 安全管理制度包括施工单位的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操作规程、安全生产责任制等方面的制度是否健全、是否得到有效执行。

2. 安全生产培训包括施工人员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情况,是否到位,培训效果如何。

3. 安全防护设施包括施工现场的安全防护设施是否完备,是否得到有效使用和维护。

4. 安全生产管理包括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管理是否得到有效执行,是否存在违章操作。

5. 紧急救援预案包括施工单位是否建立了紧急救援预案,并进行了应急演练。

6. 安全生产记录包括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记录是否齐全,是否真实。

四、考评方法考评方式一般采用现场检查和考核相结合的方式,由专业的安全生产考评人员进行考核。

对于存在问题的施工单位,将提出整改要求,监督其整改。

对于未整改到位的,将采取相应的制裁措施。

五、考评结果发布和奖惩机制施工单位的考评结果将在工程承包资质管理部门进行公示,同时对考评结果优秀的施工单位进行表彰和奖励,对存在安全隐患和不良行为的施工单位进行相应的处罚。

六、附则本细则的具体实施机构由建设主管部门确定,并负责监督和指导施工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

同时,施工单位应配合考评工作,积极整改存在的安全隐患,确保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工作。

七、考评结果的应用考评结果作为施工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参考依据,将对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和工作能力进行客观评价,为建设主管部门对施工单位的资质评定和工程项目的承接提供重要参考依据。

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工作标准

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工作标准

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工作标准第一条为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规范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其所属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的质量安全监督行为,根据《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规定》(建质〔2014〕153号)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监督机构(以下统称监管部门)对新建、改建、扩建房屋建筑(不含装配式,下同)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施质量安全监督的,适用本标准。

装配式房屋建筑质量安全监督工作标准另行制定。

第三条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统称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工作,具体工作委托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工作。

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具体工作可以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委托其所属的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实施。

第四条本标准所称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是指监管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工程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及人员(以下简称工程建设责任主体)和检测(监测)单位及人员履行质量安全生产职责,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及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等情况实施随机抽查并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处理的行政执法活动。

第五条各级监管部门应建立“企业负责、社会监督、政府督促”的质量安全综合监督体系,督促工程建设各方责任主体严格履行法定责任和义务,从源头上防止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发生。

第六条各级监管部门应充分应用信息技术建立工程“双随机”监管等机制,依托监管“大数据”努力实现监管工作“标准化、规范化、信息化、公开化”。

第七条工程质量安全监督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按照《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动态监管办法》(以下简称《动态监管办法》)规定,每季度对工程施工现场存在的可评价项目监管记分评价一次,并按照《动态监管办法》规定形成相关监管记录;(二)对工程(包括工程项目或单位工程)竣工验收进行监督,并形成《工程项目竣工验收监督记录》(格式详见附件1);(三)组织或参与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四)依法对工程建设责任主体和检测、监测等单位违法违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五)在工程项目施工监督过程中,依法处理与质量安全相关的投诉、举报。

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工作标准

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工作标准

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工作标准第一条为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规范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其所属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的质量安全监督行为,根据《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规定》(建质〔2014〕153号)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监督机构(以下统称监管部门)对新建、改建、扩建房屋建筑(不含装配式,下同)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施质量安全监督的,适用本标准。

装配式房屋建筑质量安全监督工作标准另行制定。

第三条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统称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工作,具体工作委托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工作。

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具体工作可以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委托其所属的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实施。

第四条本标准所称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是指监管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工程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及人员(以下简称工程建设责任主体)和检测(监测)单位及人员履行质量安全生产职责,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及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等情况实施随机抽查并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处理的行政执法活动。

第五条各级监管部门应建立“企业负责、社会监督、政府督促”的质量安全综合监督体系,督促工程建设各方责任主体严格履行法定责任和义务,从源头上防止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发生。

第六条各级监管部门应充分应用信息技术建立工程“双随机”监管等机制,依托监管“大数据”努力实现监管工作“标准化、规范化、信息化、公开化”。

第七条工程质量安全监督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按照《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动态监管办法》(以下简称《动态监管办法》)规定,每季度对工程施工现场存在的可评价项目监管记分评价一次,并按照《动态监管办法》规定形成相关监管记录;(二)对工程(包括工程项目或单位工程)竣工验收进行监督,并形成《工程项目竣工验收监督记录》(格式详见附件1);(三)组织或参与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四)依法对工程建设责任主体和检测、监测等单位违法违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五)在工程项目施工监督过程中,依法处理与质量安全相关的投诉、举报。

福建省建筑施工安全文明标准化管理规定

福建省建筑施工安全文明标准化管理规定

附件福建省建筑施工安全文明标准化管理规定(试行)第一条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推动建筑施工安全文明标准化,提高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管理水平,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福建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纳入施工许可范围的在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其施工现场实施建筑施工安全文明标准化的管理,应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全省范围内建筑施工安全文明标准化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施工安全文明标准化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建筑施工安全文明标准化包括安全施工、文明施工二方面内容,对建筑施工安全文明标准化的动态考核应按照安全文明施工相关规范、标准及《福建省建筑施工安全文明标准示范图集》。

第五条建筑施工安全文明标准化结合日常监督实施动态考核,采用评分制,由监督该项目的安全监督机构负责,评分标准为福建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建筑施工安全文明工地标准》(DBJ13-81-2006)。

第六条根据建筑施工安全文明标准化水平,分为福建省建筑施工安全文明标准化示范工地(以下简称省级示范工地)、达标工地和不达标工地。

省级示范工地指施工过程中的安全施工、文明施工达到省内先进水平,综合评分达到85分的工地。

达标工地指建筑施工安全文明标准化水平较好,综合评分达到70分的工地。

不达标工地指建筑施工安全文明标准化水平较差,综合评分未达到70分的工地。

省级示范工地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组织评选,达标工地、不达标工地由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考核评定。

第七条建设单位在编制工程概(预)算及招标文件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计列安全文明施工费,且不得低于取费标准。

安全文明施工费应当足额到位、专款专用。

第八条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签订施工合同时,应按安全文明施工费总额编制措施项目预算书做为协议附件,约定按进度完成量支付方式,确保费用落实到实体。

4、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暂行办法

4、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暂行办法

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暂行办法建质[2014]111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管理,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范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国务院关于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的意见》(国发[2011]40号)等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是指建筑施工企业在建筑施工活动中,贯彻执行建筑施工安全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建立企业和项目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监控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排查治理安全生产隐患,使人、机、物、环始终处于安全状态,形成过程控制、持续改进的安全管理机制。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包括建筑施工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和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建筑施工项目是指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

建筑施工企业是指从事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活动的建筑施工总承包及专业承包企业。

第四条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监督指导全国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建筑施工安全监督机构具体实施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

第五条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应坚持客观、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六条鼓励应用信息化手段开展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第二章项目考评第七条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以项目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的项目安全生产管理体系,依法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实施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

建筑施工项目实行施工总承包的,施工总承包单位对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负总责.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组织专业承包单位等开展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

第八条工程项目应当成立由施工总承包及专业承包单位等组成的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机构,在项目施工过程中每月主要依据《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等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工作。

福建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优良项目考评暂行办法

福建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优良项目考评暂行办法

附件福建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优良项目考评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规范福建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优良项目(以下简称“省级标准化优良项目")考评,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暂行办法》的通知(建质〔2014〕111号)及《福建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实施细则》(暂行),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省级标准化优良项目的申报、考核、推荐和考评等活动,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省厅负责全省范围内省级标准化优良项目的考评工作,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所辖行政区域内省级标准化优良项目的申报、考核、推荐工作。

第四条省厅成立福建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优良企业(项目)考评委员会,负责省级标准化优良项目的考评。

第五条省级标准化优良项目按年度对已竣工项目组织考评,每年考评一次,考评坚持公平、公开、公正和择优的原则。

每年3月31日前根据上一年度考评情况制定公布当年度省级标准化优良项目指标。

第六条省级标准化优良项目考评重在项目施工过程中的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实施情况,考评方式实行创建申报与推荐相结合、定期考评与日常考核、不定期抽查相结合的方式.第七条省厅发文公布省级标准化优良项目考评结果,并对参建的建设、施工、监理等单位和相关个人予以表彰,并按《福建省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体系通常行为评价标准(2014年版)》规定记入信用档案。

第二章登记第八条创建省级标准化优良项目的规模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一)建筑面积5000 m2或合同造价1000万元以上的房屋建筑工程;(二)合同造价2000万元以上的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第九条符合上述规模的项目均可申报列入“福建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优良项目创建工程”(以下简称“创建项目”).施工单位应在项目开工后一个月内向项目所在地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在“福建省工程项目建设监管信息系统”(以下简称“工程项目监管系统")中提交以下电子文档材料: (一)《福建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优良项目创建申报登记表》(附表1);(二)申报项目的施工许可证(“工程项目监管系统”自动归集);(三)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签订的安全文明施工费支付协议。

(安23号附件)福州市建筑施工安全文明标准化工地暂行管理规定

(安23号附件)福州市建筑施工安全文明标准化工地暂行管理规定

关于印发《福州市建筑施工安全文明标准化工地暂行管理规定》的通知榕建安[2011]23号各县(市)区建设局、各施工企业: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推动建筑施工安全文明标准化,管理提高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管理水平,减少安全生产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福建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定,以及《福建省建筑施工安全文明标准化管理规定(试行)》(闽建建[2011]9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福州市建筑施工安全文明标准化工地暂行管理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福州市建筑施工安全文明标准化工地暂行管理规定二O一一年四月二十一日福州市建筑施工安全文明标准化工地暂行管理规定第一条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加强我市建筑工程安全文明标准化工地的施工管理,改善施工从业人员的工作环境与现场生活条件,维护市容环境整洁和减少施工现场对周边环境的影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福建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的,其在建施工现场应当实施建筑施工安全文明标准化管理,并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福州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范围内建筑施工安全文明标准化的监督管理,县(市)区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所辖行政区域内建筑施工安全文明标准化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根据施工现场安全文明标准化的达标水平,我市将对本规定所管辖的在建施工工地按以下不同级别进行评定:(1)福州市建筑施工安全文明标准化示范工地(以下简称市级示范工地)。

市级示范工地是我指施工过程中的安全施工、文明施工达到福州市先进水平,综合评分应达到80分;(2)标准化达标工地(以下简称达标工地)。

达标工地是指积极推行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标准化并达到较好水平的工地,其综合评分应达到70分;(3)标准化不达标工地(以下简称不达标工地)。

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暂行办法

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暂行办法

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暂行办法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建交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有关文件要求,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管理,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范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我部制定了《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暂行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014年7月31日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管理,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范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国务院关于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的意见》(国发[2011]40号)等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是指建筑施工企业在建筑施工活动中,贯彻执行建筑施工安全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建立企业和项目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监控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排查治理安全生产隐患,使人、机、物、环始终处于安全状态,形成过程控制、持续改进的安全管理机制。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包括建筑施工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和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

建筑施工项目是指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

建筑施工企业是指从事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活动的建筑施工总承包及专业承包企业。

第四条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监督指导全国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建筑施工安全监督机构具体实施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

第五条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应坚持客观、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六条鼓励应用信息化手段开展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

《福建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实施细则(2017版)》

《福建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实施细则(2017版)》

福建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实施细则(2017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管理,树立“隐患就是事故”的理念,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范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暂行办法>的通知》(建质〔2014〕111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提升工程三年行动的通知》(闽政文〔2014〕201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安委会关于印发福建省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提升工程三年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闽安委〔2014〕8号)等文件,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是指建筑施工企业在建筑施工活动中,贯彻执行建筑施工安全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建立企业和项目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监控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排查治理安全生产隐患,使人、机、物、环始终处于安全状态,形成过程控制、持续改进的安全管理机制。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包括建筑施工项目和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

本细则所称建筑施工项目是指已办理建筑施工安全监督手续的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

本细则所称建筑施工企业是指在我省境内从事新建、扩建、- 3 -改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活动的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和施工劳务企业。

第四条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监督指导全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建筑施工安全监督机构具体实施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

第五条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应坚持客观、公正、公开的原则。

福建省建筑施工安全文明标准化管理规定(试行)

福建省建筑施工安全文明标准化管理规定(试行)

福建省建筑施工安全文明标准化管理规定(试行)发文号:闽建建[2011]9号发布单位: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布日期:2011-03-18实施日期:2011-04-01点击数:986更新日期:2011年03月18日第一条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推动建筑施工安全文明标准化,提高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管理水平,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福建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纳入施工许可范围的在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其施工现场实施建筑施工安全文明标准化的管理,应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全省范围内建筑施工安全文明标准化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施工安全文明标准化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建筑施工安全文明标准化包括安全施工、文明施工二方面内容,对建筑施工安全文明标准化的动态考核应按照安全文明施工相关规范、标准及《福建省建筑施工安全文明标准示范图集》。

第五条建筑施工安全文明标准化结合日常监督实施动态考核,采用评分制,由监督该项目的安全监督机构负责,评分标准为福建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建筑施工安全文明工地标准》(DBJ13-81-2006 )。

第六条根据建筑施工安全文明标准化水平,分为福建省建筑施工安全文明标准化示范工地(以下简称省级示范工地)、达标工地和不达标工地省级示范工地指施工过程中的安全施工、文明施工达到省内先进水平,综合评分达到85 分的工地达标工地指建筑施工安全文明标准化水平较好,综合评分达到70 分的工地。

不达标工地指建筑施工安全文明标准化水平较差,综合评分未达到70 分的工地。

省级示范工地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组织评选,达标工地、不达标工地由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考核评定。

第七条建设单位在编制工程概(预)算及招标文件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计列安全文明施工费,且不得低于取费标准。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实施细则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实施细则
安全生产委员会成员应熟悉并掌握本岗位安全职责。
1.安全生产领导机构成员对职责不清晰的,每人次扣1分。
②按规定设置独立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
10
★★★
查资料
《关于成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通知》
《安全管理机构组织框架图》
企业应按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安全管理机构职能明确,负责人及安全管理人员职责明确。
1.未按规定设置安全管理机构的,或者与企业规模不相习惯的,扣15分;
《安全生产委员会(或者领导小组)工作职责》
成员应包含企业要紧负责人、运输经营、安全管理、车辆管理、从业人员管理等部门负责人及分支机构的要紧负责人。
1.未成立安委会或者领导小组的,扣10分;
2.成员未包含要紧负责人、各部门负责人及有关人员,岗位每空缺1人扣2分;
3.没有明确工作职责的,扣3分。
询问
抽查人数不低于从业人员数量的10%(很多于5人)
2.安全生产标责任书内容与本部门或者岗位的安全生产职责不符的,每项扣1分;
3.没有签订《安全责任书》的,每缺1个部门或者1人,扣1分。
询问
抽查人数不低于从业人员数量的10%(很多于5人)
企业要紧负责人、分管领导及员工应熟悉并掌握本岗位的安全责任的有关内容。
1.有关人员不熟悉本组织的安全生产责任的,每人次扣1分。
②要紧负责人或者实际操纵人是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按照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给予的职责,对安全生产负全面组织领导、管理责任与法律责任,并产岗位责任制》
公司文件、规章制度、操作规程等《材料的签发记录》
《安全会议会议记录》
《安全培训、教育记录》
要紧负责人应履行安全生产督促检查、教育培训、应急演练、安全生产形势分析及事故处理等职责。
1.未以文件形式进行设置或者任命的,扣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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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实施细则(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管理,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范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暂行办法>的通知》(建质〔2014〕111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提升工程三年行动的通知》(闽政文〔2014〕201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安委会关于印发福建省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提升工程三年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闽安委〔2014〕8号)等文件,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是指建筑施工企业在建筑施工活动中,贯彻执行建筑施工安全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建立企业和项目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监控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排查治理安全生产隐患,使人、机、物、环始终处于安全状态,形成过程控制、持续改进的安全管理机制。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包括建筑施工项目和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

建筑施工项目是指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项目规模以施工许可证中载明的数据为准)。

建筑施工企业是指从事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活动的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及持有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专业承包企业。

第四条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监督指导全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建筑施工安全监督机构具体实施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

第五条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应坚持客观、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六条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具体工作在“福建省工程项目建设监管系统”(以下简称“工程项目监管系统”)中实施。

第二章项目考评第七条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以项目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的项目安全生产管理体系,依法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实施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

建筑施工项目实行施工总承包的,施工总承包单位对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负总责。

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组织专业承包单位等开展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

第八条建筑施工项目应当成立由施工总承包及专业承包单位等组成的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机构,在项目施工过程中每月主要依据《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并参照《福建省建筑施工安全文明标准化示范图集》、《福建省建筑施工安全防护制作安装标准示范图集》、《福建省市政工程施工标准化管理指南》等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工作。

第九条建设、监理单位应对建筑施工企业实施的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审核施工企业工程项目的月自评材料并在《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工程项目月自评情况汇总表》(详附表1-1)中签署意见,建筑施工企业应在下一个月10日前将附表1-1通过“工程项目监管系统”提交,超过时限视同没有开展项目自评工作。

第十条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应当每个季度对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进行监督检查,于下一个季度第一个月10日前将《建筑施工企业施工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季度检查表》(详附表1-2)通过“工程项目监管系统”提交,超过时限视同企业未对项目开展监督检查工作。

第十一条对建筑施工项目实施安全生产监督的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建筑施工安全监督机构(以下简称“项目考评主体”)负责建筑施工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

第十二条项目考评主体应当对已办理施工安全监督手续的建筑施工项目实施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

第十三条项目考评主体应将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纳入对建筑施工项目日常安全监督的内容,并每季度依据《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动态监管办法》对项目进行抽查考核记分。

第十四条建筑施工项目完工后办理竣工验收前,建筑施工企业应当通过“工程项目监管系统”向项目考评主体申请项目考评,并提交《福建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项目自评表》(详附表1-3)和《福建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项目考评申请表》(详附表1-4)。

第十五条“工程项目监管系统”自动归集建筑施工项目考评周期内与项目考评有关的信息资料,主要包括:(一)项目建设、监理、施工总承包等单位及其项目主要负责人名录;(二)项目自评机构自评和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季度监督检查情况;(三)项目施工期间因安全生产受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惩戒情况(包括限期改正及局部或全面停工改正、通报批评和行政处罚等);(四)项目发生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情况;(五)根据《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动态监管办法》,工程项目安全生产考核记分情况。

第十六条项目考评主体收到建筑施工企业考评申请及根据本细则第十五条归集的资料后,通过“工程项目监管系统”对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进行考评,并在收到考评申请5个工作日内将《福建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项目考评结果公示书》(详附表1-5,以下简称《项目考评公示书》)在“工程项目监管系统”中上网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第十七条建筑施工企业在公示期内对考评结果有异议的,应书面提交核实申请,对核实结果有异议的,可再申请复核,复核为最终结果。

提出异议的建筑施工企业应提供真实身份、联系方式、具体事实理由和相关证据材料,并按下列程序提出核实或复核申请:1.由县(市、区)考评主体评定与公示的,建筑施工企业应在《项目考评公示书》网上公示期内向相应的县(市、区)考评主体提出核实书面申请;当建筑施工企业对核实结果仍有异议时,应当在收到核实决定2个工作日内向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提出复核书面申请。

2.由设区市考评主体评定与公示的,建筑施工企业应在《项目考评公示书》网上公示期内向相应的设区市考评主体提出核实书面申请;当建筑施工企业对核实结果仍有异议时,应当在收到核实决定2个工作日内向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以下简称“省质安总站”)提出复核书面申请。

3.由省质安总站负责评定与公示的,建筑施工企业应在《项目考评公示书》网上公示期内向省质安总站提出进一步核实书面申请;当建筑施工企业对核实结果仍有异议时,应当在收到核实决定2个工作日内向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提出复核书面申请。

未在规定时限提出核实和复核申请的,视同无异议。

第十八条核实(复核)机构应当场对建筑施工企业提出的核实(复核)申请是否受理做出决定,不符合本细则第十七规定的申请,不予受理并以书面形式回复申请人。

核实和复核机构应分别在决定受理后5个工作日和10个工作日内作出核实或复核决定。

核实(复核)机构应建立有关规章制度,明确程序、办理时限和相应责任人。

第十九条项目考评主体的考评、核实或复核结果分为“合格”及“不合格”。

建筑施工项目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定为不合格:(一)考评周期内项目自评机构有3次及以上未按规定开展项目自评工作或建筑施工企业有1个季度及以上未按规定对建筑施工项目开展监督检查的;(二)发生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不再统计行政处罚次数);(三)因项目存在安全隐患受到项目考评主体责令全面停工改正或3次及以上责令局部停工改正的;全面停工改正应严格按照《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动态监管办法》第二十二条执行;(四)因项目存在安全隐患受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行政处罚或2次及以上通报批评的;(五)根据《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动态监管办法》,工程项目在考评周期内施工安全(包括安全行为、实体安全以及文明施工部分,下同)考核记分达100分及以上的。

(六)项目竣工验收时建筑施工企业未按照第十四条提交项目自评及申请材料的或项目自评材料弄虚作假的,视同项目考评不合格。

除上述情况之外,其余的均评定为合格。

项目考评主体对“工程项目监管系统”归集的材料要进一步甄别,确因安全生产问题被局部停工、全面停工、通报批评、行政处罚等的,方可作为不合格评定的依据。

第二十条对公示期内无异议以及经核实或复核的建筑施工项目,项目考评(核实或复核)主体最迟应在考评期限结束的次日将《福建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项目考评结果告知书》(详附表1-6,以下简称《项目考评告知书》)通过“工程项目监管系统”送达相应的建筑施工企业等有关单位。

《项目考评告知书》中应包括项目建设、监理、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等单位及其项目主要负责人信息。

考评结果为不合格的,应当在《项目考评告知书》中说明理由及项目考评不合格的责任单位。

第二十一条项目考评结果在“工程项目监管系统”中公布,以便查询和应用,同时向社会公布。

省外建筑施工企业在闽建筑施工项目的考评结果,省厅将及时转送该企业注册地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第二十二条省厅将另行制定福建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优良项目(简称“省级标准化优良项目”)标准及考评办法。

“省级标准化优良项目”应严格按照标准和办法评选,数量从严控制。

各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本设区市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优良项目标准及考评办法。

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为优良的项目数量,原则上不超过所辖区域内本年度拟竣工项目数量的10%。

第三章企业考评第二十三条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以法定代表人为第一责任人的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体系,依法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实施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

第二十四条建筑施工企业应当成立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机构,在每个年周期内,依据《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评价标准》JGJ/T77等开展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工作,并在下一年周期首月20日前将前一个年周期《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年周期自评表》(详附表2-1)通过“工程项目监管系统”提交,超过时限视同建筑施工企业未按规定开展自评工作。

第二十五条省厅委托省质安总站(以下简称“企业考评主体”)负责全省二级及以上建筑施工企业(含省外入闽建筑施工企业以及具有二级法人分支机构的省外入闽建筑施工企业)的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

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建筑施工安全监督机构(以下简称“企业考评主体”)负责本辖区内三级建筑施工企业的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

第二十六条企业考评主体应以《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动态监管办法》为重点考评内容,对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且许可证在有效期内的建筑施工企业实施安全生产标准化情况进行动态监管,指导监督建筑施工企业开展自评工作。

第二十七条建筑施工企业在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时,应当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前三个月向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机关提交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申请;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前四个月通过“工程项目监管系统”向企业考评主体申请企业考评,并提交《福建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企业自评汇总表》(详附表2-2)和《福建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企业考评申请表》(详附表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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