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日照间距控制审批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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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家港市建设项目日照控制管理暂行规定

张家港市建设项目日照控制管理暂行规定

《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1年版)》

张家港市实施细则之一

-----建设项目日照控制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为切实维护公众利益,规范建设项目日照控制管理工作,根据《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2002年版)、《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1年版)》,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对建设项目和项目地块周边用地内有日照要求的建筑应纳入日照控制管理范围。

第三条建筑按其正面朝向的方位分为南向建筑、东向建筑和西向建筑。南向建筑:正面朝向位于正南向偏东小于等于60°和正南向偏西小于等于60°之间的建筑。东向建筑:正面朝向为正南向偏东大于60°的建筑。西向建筑:正面朝向为正南向偏西大于60°的建筑。

第四条有日照要求的建筑及相应功能用房:

居住类:住宅(含老年人住宅)的卧室、起居室,宿舍。

教育、医疗卫生类:中小学的教室,托儿所、幼儿园的主要生活用房,医院、疗养院的病房、疗养室。

第五条有日照要求建筑的日照一般应通过与其正面相邻建筑的间距控制予以保证。如需通过其他方向满足其日照要求的,相关控制指标和要求应当与相邻地块的开发利用统筹考虑。

第六条东向、西向建筑的东西两侧均存在有日照要求

的建筑空间的情况:

东西两侧有采光要求的建筑空间同属于一个住户时,只需一个正面朝向满足日照要求(正面朝向根据建筑现状确定,或者以东向为正面朝向)。

东西两侧有采光要求的建筑空间不属于同一住户时,东向、西向均为正面朝向,均需满足日照要求。

第七条托儿所、幼儿园的主要生活用房,应满足冬至日不低于3 小时的日照标准,或者其日照间距按日照间距系数不小于1.57进行控制。

《日照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可编辑修改word版)

《日照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可编辑修改word版)

《日照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城乡规划管理,保障城乡规划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技术规范,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日照市城市规划区内的规划设计、建设和规划管理活动。县相应地区的规划设计、建设和规划管理活动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法律、法规、规章、技术规范和本规定对有关城乡规划管理事项没有明确规定的,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行政管理权限合理确定。

第二章建设用地规划管理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四条城市用地分类执行《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对用地性质按照以中类为主、大类与小类为辅的分类方式进行规划管理。

第五条建设用地的规划性质应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要求,可结合规划策划研究确定。

第六条建设用地的规划范围按照项目建设用地和市政建设用地确定,用地界线以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确定的用地红线为依据。

前款所称项目建设用地是指直接用于项目自身建设的用地,市政建设用地是指需代征的城市道路、绿化保护带、排洪沟等用地。

代征范围一般至市政建设用地中心线,但临城市道路的建设用地,道路一侧为河道、绿地、广场或

已经完成征用土地的,应代征全部道路。

第七条根据建设用地类别,可以在用地内适建相关类型的建设工程。适建比例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合理确定。

第八条建设用地未达到表一规定的最小面积的,不得单独建设。

表一建设用地面积下限值

部门批准可予以建设:

(一)邻接土地已经完成建设或为道路、河道及其他类似情况,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

(二)因城市规划街区划分、市政公用设施等的限制,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

泰安建筑间距和日照分析规划管理规定

泰安建筑间距和日照分析规划管理规定

泰安市建筑间距和日照分析

规划管理规定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建筑工程规划管理,规范建筑间距和日照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山东省城乡规划条例》、《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 50180-93(2002年版)、《住宅设计规范》GB 50096-2011、《建筑日照计算参数标准》GB/T 50947-2014等法律、法规、规范,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泰安市城市规划区内的中心城区和镇区内进行规划与建筑设计、工程建设和规划管理活动,应遵守本规定。

第二章建筑间距规划管理

第三条条式建筑以垂直长边的方向(南向或者东、西向)为主要朝向;点式建筑以南向为主要朝向。南向包括正南向和南偏东(西)45度以内。

第四条建筑间距指两幢建筑外墙之间的水平距离,包括正向间距与侧向间距。

日照间距特指生活居住类建筑的正向间距,即正对被遮挡生活居住

类建筑主采光面范围内遮挡建筑(北阳台为凸阳台时,间距的起点为北阳台外缘)至被遮挡生活居住类建筑外墙(有南阳台的,终点为与阳台相连的建筑外墙)的最小距离。

正对范围是指主采光面范围内正南向、垂直于主采光面两端的射线(20米范围以内)及20米处的正南向所构成的区域,位于该区域的建筑,按照正向间距的有关要求控制;位于该区域之外的建筑,按照侧向间距的有关要求控制。

第五条计算建筑间距的建筑高度是指建筑室外地面到其檐口或女儿墙顶端的高度。

计算建筑间距的建筑相对高度是指建筑檐口或女儿墙顶端相对于相邻建筑首层室内地坪高度。

计算日照间距时,被遮挡生活居住类建筑底部为非生活居住性质、以上为生活居住性质的,计算遮挡建筑相对高度可以扣除被遮挡建筑底层至最低生活居住层以下的高度,但当遮挡建筑与被遮挡建筑位于不同土地使用权地块时,最大扣除高度不超过8米。

日照分析在建筑规划中若干问题的探讨

日照分析在建筑规划中若干问题的探讨
等 问 题进 行 分析 研 究 。
在分 析 过程 中 , 以间距 系 数为 基 础 的现状 多 层住 宅 暴 露 出 了诸 多 自身 的 问题 。由于 多层 住宅 的面宽 、 朝向、 楼 间位 置等 诸 多 因素 的综 合 影 响 , 以间距 系数 控制 的 部分 多层 住 宅较 低 部分 本 身就 不能 满 足 “ 大 寒 日累计 日照时 问 不
2 1 日照 时 间
2 、 日照 时 间要求 和建 筑 间距
日照 间距 ( D ) 指 前 后 两 排 南 向房屋 之 间 , 为 保证 后 排房 屋 在 规 定 的时 日获 得 所 需 的 满 窗 日 照量 而保 持 的最 小 间隔 距离 。 日 照 间距 ( D ) 的计 算 方 法 : 以 房 屋
3 、 多层 住 宅以 间距 系数代 替 日照 要求所存 在 的 问题
根据 《 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 , 《 杭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 试
的有 效 日照 标 准( 9 : 0 0~1 5 : o o ) 不低 于 2 / 1 , 时 。多 层 住宅 建 筑 受正 南侧 建 筑 日
照遮 挡 时 , 日照 间距需 达 到 1 . 2 H。
为 了提 高土 地 利用 率 , 高 层建 筑 广 泛应 用 于 住 宅 建设 项 目 中 , 由此 带 来 诸 多 行) 及《 杭州市建筑T程 日照分析技术管理规则》 , 杭州的住宅建筑在大寒 日

国家现行住宅+日照标准

国家现行住宅+日照标准

国家现行住宅日照标准

国家现行住宅日照标准

所谓采光权,通常是指房屋的所有人或使用人享有从室外取得适度光源的权利,比日照范围更大。现阶段没有相关法律规定,一般以《民法通则》的相邻权和《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为准:

我们国家现在刚好是以24m作为标准,当建筑物小于等于24m时,规范就把它定位多层。当建筑物大于等于24m是规范就定它为高层

居住建筑日照间距按下列公式计算:

L=i:H

式中:L=建筑间距

i=日照间距系数

H=南侧建筑的计算高度(新建遮建筑)

1、《物权法》第八十五条法律,法规对处理相邻关系有规定的,按照其规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可以按照当地习惯。第八十九条建造建筑物,不得违反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妨碍相邻建筑物的通风,采光和日照.

2、《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的规定大城市住宅日照标准为大寒日?2小时,冬至日?1小时,老年人居住建筑不应低于冬至日日照2小时的标准;在原设计建筑外增加任何设施不应使相邻住宅原有日照标准降低;旧区改造的项目内新建住宅日照标准可酌情降低,但不应低于大寒日日照1小时的标准。

国家现行住宅日照标准

住宅室内的日照标准,一般根据冬至日或大寒日的有效日照时数来衡量。

国家2002年修订的《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明确了城市住宅的最低采光标准。此规范将我国划分为7个建筑气候区,按建筑气候分区和城市规模大小将日照标准分为3个档次,即第?、?、?、?气候区的大城市不低于大寒日日照两小时,第?、?、?、?气候区的中小城市和第?气候区的大城市不低于大寒日日照3小时,第?气候区的中小城市和第?、?气候区的各级城市不低于冬至日日照1小时。

(完整版)《日照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

(完整版)《日照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

《日照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城乡规划管理,保障城乡规划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技术规范,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矚慫润厲钐瘗睞枥庑赖賃軔朧。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日照市城市规划区内的规划设计、建设和规划管理活动。县相应地区的规划设计、建设和规划管理活动可参照本规定执行。聞創沟燴鐺險爱氇谴净祸測樅.

第三条法律、法规、规章、技术规范和本规定对有关城乡规划管理事项没有明确规定的,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行政管理权限合理确定。残骛楼諍锩瀨濟溆塹籟婭骒東.

第二章建设用地规划管理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四条城市用地分类执行《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对用地性质按照以中类为主、大类与小类为辅的分类方式进行规划管理。酽锕极額閉镇桧猪訣锥顧荭钯.

第五条建设用地的规划性质应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要求,可结合规划策划研究确定.

第六条建设用地的规划范围按照项目建设用地和市政建设用地确定,用地界线以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确定的用地红线为依据.彈贸摄尔霁毙攬砖卤庑诒尔肤.

前款所称项目建设用地是指直接用于项目自身建设的用地,市政建设用地是指需代征的城市道路、绿化保护带、排洪沟等用地。謀荞抟箧飆鐸怼类蒋薔點鉍杂。

代征范围一般至市政建设用地中心线,但临城市道路的建设用地,道路一侧为河道、绿地、广场或已经完成征用土地的,应代征全部道路。厦礴恳蹒骈時盡继價骚卺癩龔。

第七条根据建设用地类别,可以在用地内适建相关类型的建设工程。适建比例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合理确定。

大连市规划建筑设计有关规定及日照

大连市规划建筑设计有关规定及日照

大连市规划建筑设计有关规定(修订版)

为进一步规范规划审批工作,根据我市建设项目的实际情况,对我局正在试行的《大连市规划建筑设计有关规定》(以下简称《技术规定》)中部分概念予以明确和调整:

一、《技术规定》第十二条调整为:容积率是衡量建筑用地使用强度的一项重要指标。其计算公式为:

容积率=总建筑面积/建筑用地面积

其中:

(一)总建筑面积为建筑用地范围内建筑物地上及地下、半地下建筑面积的总和。

(二)建筑用地面积为规划用地红线坐标范围内的用地面积。

二、将《技术规定》第十三条调整为:为合理提高土地使用效率,方便居住区居民生活,缓解居住区建设中存在的停车场和配套公建相对紧张的矛盾,鼓励建设单位在城市居住区配套设施建设中积极投入,特规定如下:

1、对于在规划条件所规定配建标准内建设的地下(半地下)居住建筑配套公建,其建筑面积的1/2不参与该地块的容积率计算。

2、凡居住建筑配建的地下(半地下)停车库,未超出按1辆车位/户(每车位按30平方米计)配置的地下(半地下)停车面积的部分,其建筑面积不参与该地块容积率计算。

3、居住建筑应配置适当比例的地面停车位。

第一章规划设计要求

第一条建筑层数分为低层、多层、中高层、高层;低层居住建筑为一层至三层;多层居住建筑为四层至六层;中高层居住建筑为七层至九层;高层居住建筑为十层及以上。

根据大连市地区特点及房地产市场情况,多层居住建筑不应超过五层;为便于规划控制,将中高层及高层居住建筑中七至十一层并称为小高层。

第二条居住小区建筑密度控制指标应按表1的规定执行.特殊项目依据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方案,按表1规定可适当进行调整.

常州市市区建设项目日照影响分析管理规定

常州市市区建设项目日照影响分析管理规定

常州市市区建设项目日照影响分析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建设项目日照影响分析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江苏省城乡规划条例》、《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2002年版)、《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2011)和《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1年版)》(以下简称《省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市区范围内建设项目日照影响分析,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日照影响分析,是指利用计算机技术,采用经鉴定通过的软件,就拟建建筑模拟其在日照标准日,在规定的范围内,对有日照要求的建筑的日照影响情况,分析计算有关量化指标的行为。

第三条市规划部门是建设项目日照影响分析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

监察、发改、教育、民政、国土、建设、卫生、房管、物价等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建设项目日照影响分析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日照影响分析:

(一)拟建高层建筑对周边现状、在建或规划的有日照要求的建筑可能产生日照遮挡影响的;

(二)拟建的有日照要求的建筑可能受到周边地区现状、在

建或规划的高层建筑日照遮挡影响的;

(三)依法应当进行日照影响分析的其他情形。

按规定需要进行日照间距控制的,从其规定。日照间距控制要求应当在制定详细规划、出具建设用地规划条件时予以明确。

第五条本规定所称有日照要求的建筑包括:

(一)住宅(含老年人住宅、残疾人住宅的卧室、起居室);

(二)宿舍;

(三)托儿所、幼儿园的主要生活用房;

(四)医院、休(疗)养院的病房和疗养室;

建筑物的距离

建筑物的距离

对淮安市规划局通过中天优诗美地

七号楼规划初审的陈述状

淮安市规划局:

现对中天优诗美地居民生活小区规划听证会,提出如下答辩。

一、关于建筑物退让

建筑物退让,也就是对边界的退让。

《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04年版)》第三章3.1建筑间距作了如下表述:“3.2.2.1沿建设用地边界一侧的遮挡建筑,其主、次要朝向退让建设用地边界(规划用地红线)的最小距离为0.5L;

根据这一规定,中天优诗美地小区七号楼,对既有小区建筑边界的退让应为0.5L=(L1±L2)×0.5(L=建筑间距L= L1+ L2

L1=日照间距L2=遮挡建筑遮阳点至该建筑背阳面外墙的距离L1=i•H i=日照间距系数H=建筑的计算高度”淮安纬度:=系数)=(75±L2)1.41×0.5(L2在此忽略不计)=105.75×0.5=52.88米。而目前市规划局许可的中天优诗美地小区七号楼规划,对地界的退让只有41.9米,少退让了约11米。

我们认为,淮安市规划局的回复淮安市规划局,在此又犯了偷换概念、循环论证的错误。淮安市规划局开发区分局的人讲的“L”,不是《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04年版)》所讲的“L”。淮安市规划局首先以他们拟审批的间距为合法间距,“七号楼距北侧住宅楼的距离约为46.8米,即L为46.8米,0.5L为23.4米,”而不讲法规的要求。淮安市规划局得出的“L”,是介于“满足大寒日两小时日照分析”的所谓的“L”,是臆断的“L”,是无法找到其法律出处的。我们认为“L”,是《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04年版)》所讲的“L”。

住宅建筑间距规范

住宅建筑间距规范

建筑物的间距控制建筑间距应综合考虑日照、采光、通风、消防、防灾、管线埋设和视觉卫生等要求,并结合建设用地的实际情况确定。居住建筑间距控制居住区的

总体布局应结合城市主导风向,考虑住宅夏季防热和组织自然通风、导风入室的要求。居住建筑间距应保证受遮挡的住宅获得日照要求的居住空间,其大寒日有效日照时间

不应低于3小时:旧区的新建住宅建筑日照标准可以酌情降低,但不应低于大寒日有

效日照时间1小时的标准。每套住宅至少应有一个居室获得日照。宿舍半数以上的居室,应能获得同住宅空间相等的日照标准。一居室以上的公寓按住宅标准控制。新

建高层住宅建筑,在满足本规定的最小建筑间距要求的前提下,还应运用合法有效的

日照分析软件对新建住宅及邻近住宅建筑进行日照分析;新建高层非住宅建筑若对邻

近住宅的日照有可能产生影响,亦应做日照分析。高层建筑与相邻中小学、幼儿园、敬老院等建筑的间距控制亦应做日照分析。中高层建筑间距的控制参照高层建筑间距控制的相关规定。居住建筑间距除满足以上要求外,还应符合以下规定。平行布置的多层和低层住宅建筑间距:(1)朝向为南北向的[指正南北向和南偏东(西)45度

以内(含45度),下同],其间距不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1.0倍。(2)朝向为东西向的[指正东西向和东(西)偏南45度以内(不含45度),下同],其间距

不小于较高建筑高度的0.9倍。垂直布置的多层和低层住宅建筑间距:南北向的间距,不应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0.8倍;东西向的间距,不应小于较高建筑高度的0.7倍。当垂直布置的住宅建筑的侧面宽度大于12米时,应按平行布置的间距规定控制。多层、低层住宅建筑既非平行,也非垂直布置时的间距:当两幢建筑的夹角小于或等于

昆山市建设项目日照间距计算及管理细则(试行)

昆山市建设项目日照间距计算及管理细则(试行)

昆山市建设项目日照间距计算及管理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日照间距规划管理工作,根据《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 2002年版)、《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04年版)以及《住宅设计规范GB 50096—1999(2003年版)》等相关文件规定,结合本市规划管理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章 日照分析的标准与计算规则

第二条低、多层住宅建筑之间以及对高层住宅的日照间距,按间距系数法控制;中高层住宅建筑对其它建筑的日照间距,按间距系数法和日照分析法控制,实行双控;高层建筑对其它建筑的日照间距,按日照分析法来控制。

第三条 住宅建筑按不应低于大寒日3小时的日照标准来控制。旧区改建项目内新建住宅建筑的日照标准可酌情降低,但不应低于大寒日1小时的日照标准,可酌情降低的规定只适用于各申请建设项目内的新建住宅本身。对现状已不满足日照规定的住宅,不得进一步降低其有效日照时间。

第四条 其它有日照要求的非住宅建筑,低、多层按间距系数控制,高层按日照分析控制。

医院的病房楼、休(疗)养建筑、幼儿园、托儿所的日照时间,按不应低于冬至日日照3小时的标准;老年人居住建筑和中、小学的教学楼的日照时间,按不应低于冬至日日照2小时的标准。

第五条 在考虑建筑自身遮挡的前提下,每套住宅至少应有一个居住空间能获得冬季日照,当一套住宅中居住空间总数超过4个及4个以上时,其中应有2个居住空间能获得冬季日照。非自身遮挡引起的日照不足时不采用此条。

此条计算规则仅用于新建小区内部或新建住宅,对周边已经存在的建筑,应保证已有建筑所有南面的居室都能满足日照。对于现状住宅建筑本身已存在日照不足的现象,应进行比较分析,分析建设前、建设后的日照情况,不应对其进一步加剧影响。

泰安建筑间距和日照分析规划管理规定泰安规划局

泰安建筑间距和日照分析规划管理规定泰安规划局

泰安市建筑间距和日照分析

规划管理规定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建筑工程规划管理,规范建筑间距和日照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山东省城乡规划条例》、《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 50180-93(2002年版)、《住宅设计规范》GB 50096-2011、《建筑日照计算参数标准》GB/T 50947-2014等法律、法规、规范,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泰安市城市规划区内的中心城区和镇区内进行规划与建筑设计、工程建设和规划管理活动,应遵守本规定。

第二章建筑间距规划管理

第三条条式建筑以垂直长边的方向(南向或者东、西向)为主要朝向;点式建筑以南向为主要朝向。南向包括正南向和南偏东(西)45度以内。

第四条建筑间距指两幢建筑外墙之间的水平距离,包括正向间距与侧向间距。

日照间距特指生活居住类建筑的正向间距,即正对被遮挡生活居住

类建筑主采光面范围内遮挡建筑(北阳台为凸阳台时,间距的起点为北阳台外缘)至被遮挡生活居住类建筑外墙(有南阳台的,终点为与阳台相连的建筑外墙)的最小距离。

正对范围是指主采光面范围内正南向、垂直于主采光面两端的射线(20米范围以内)及20米处的正南向所构成的区域,位于该区域的建筑,按照正向间距的有关要求控制;位于该区域之外的建筑,按照侧向间距的有关要求控制。

第五条计算建筑间距的建筑高度是指建筑室外地面到其檐口或女儿墙顶端的高度。

计算建筑间距的建筑相对高度是指建筑檐口或女儿墙顶端相对于相邻建筑首层室内地坪高度。

计算日照间距时,被遮挡生活居住类建筑底部为非生活居住性质、以上为生活居住性质的,计算遮挡建筑相对高度可以扣除被遮挡建筑底层至最低生活居住层以下的高度,但当遮挡建筑与被遮挡建筑位于不同土地使用权地块时,最大扣除高度不超过8米。

长春市建筑日照间距规定

长春市建筑日照间距规定

关于实施《长春市建筑日照间距规定》有关问题的说明

《长春市建筑日照间距规定》(以下简称《日照间距规定》)自1989年9月4日发布施行以来,我局接待了大量群众咨询,也处理了一些因建设单位违反规划造成建筑日照间距未满足《日照间距规定》标准而引起的所谓“挡光”纠纷,还遇到了一些历史形成建筑物的用户要求解决“挡光”赔偿的上访问题。在处理以上事件工作中,有时争执双方对同一条款有完全不同的理解,经过详细解释才达成共识。因此,为了减少不必要的咨询和纠纷,有必要对《日照间距规定》实施中群众和建设单位普遍关心以容易产生不同理解的问题给予公开说明,以保证《日照间距规定》有效实施,依据《日照间距规定》第十八条规定:“本规定由长春市规划局负责组织实施”,现将实施中的有关问题予以说明:

一、关于主要采光面问题

《日照间距规定》中多处提到主要采光面,但没有对主要采光面给出确定的文字表述,为此,群众咨询中多为要求解释什么是主要采光面,有些不必要的纠纷也是由于群众对主要采光面不了解,认为只要墙上有窗户就是主要采光面而引起。对此,说明如下:一栋建筑物,只要设窗,都是为采光和通风用的,因此,只要是设窗的墙面都是采光面,即使太阳照不到北墙面也采光面,只不过该墙面上的窗户所采光线是天空的散射光而不是太阳的直射光。在实际建设中要求所有采光面都与其它建筑物保持较大距离显然是办不到的,因此,在城市规划和建筑设计中,只能对具体建筑物选择最有利采集太阳直射光的墙面,作为该建筑物的主要采光面。主要采光面原则上应在正南(0度)偏东(90度)和偏西(90度)范围内确定。由于建筑物朝向和建筑物形式不同,有的建筑物可能只有一个主要采光面,有的建筑物可能有两个主要采光面,有的建筑物可能有三个主要采光面,有的建筑物甚至确定主要采光面的具体界面都困难(如圆形建筑物)。在此将常见的不同朝向和不同建筑形式的建筑物主要采光面在规划建筑和设计中的可能性做简略介绍:

呼和浩特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呼和浩特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呼和浩特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节选)

第三章建筑间距

第七条建筑间距除必须符合消防、卫生、环境保护、工程管线和建筑保护等方面的要求外,应同时符合本章的规定。

第八条日照间距:

(一)24米以下低、多层居住建筑平行布置时,住宅建筑的日照间距L≥1.73H;

注:1、H为南侧新建建筑高度

2、L为日照标准间距(m);

(二)低、多层居住建筑非平行布置时,住宅建筑最不利点的间距应满足正南向日照标准间距要求。

第九条低、多层居住及高层建筑底层是商店、停车场或其他非居住用房的,在计算建筑间距时,是否扣除底层高度,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具体情况予以核定。

第十条多层居住建筑的侧面间距,不应小于9米。低层居住建筑的侧面间距不小于6米。

点式居住建筑东西侧有居室窗户的,其东西向间距不适用上述规定,应按第七条的有关真凭实据控制。

第十一条高层建筑间距

(一)高层建筑与高层、多层、低层居住建筑的日照间距,满足大寒日2小时日照的标准进行控制(采用中国规划设计研究院推荐的清华大学软件对相关两栋建筑进行采光分析)。

(二)高层建筑与高层、多层、低层居住建筑的侧面间距:

1、高层建筑与高层居住建筑的侧面间距不小于18米;

2、高层建筑与低、多层居住建筑的侧面间距不小于14米,并符合防火间距。

第十二条非居住建筑间距:

(一)高层非居住建筑平行布置时的间距不小于较高建筑高度的0.5倍,且其最不值为20米;

(二)高层非居住建筑在多层非居住建筑之南平行布置时的间距的最小值为18米;

高层非居住建筑在多层非居住建筑之北,或两者东西向平行布置时的间距最不值为15米;

全国主要城市不同日照标准的间距系数

全国主要城市不同日照标准的间距系数

全国主要城市不同日照标准的间距系数

行业性技术规范2010-03-27 09:49:20 阅读167 评论0 字号:大中小订阅

青岛市城市建筑规划管理办法

2003年10月24日青岛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建筑的规划管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市和县级市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扩建、改建、恢复性建设建筑工程(包括地上、地下、水域的建筑物、构筑物和道路、管线以及其他工程设施),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市城市建筑规划管理工作,负责青岛市城市规划区内建筑规划的统一管理工作。县级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其辖区城市规划区内建筑规划的管理工作,接受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

第四条建筑规划管理应当以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为依据。第五条建筑规划管理必须遵循合法、公正、公开、及时、便民的原则。

第二章一般规定

第六条建筑工程规划审批实行批前公示制度。下列建筑工程项目,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审批前公示:(一)火车站、港口、机场、长途汽车站、博物馆、公共图书馆、体育场馆、剧院、医院和其他大型的公共建筑及组团以上居住区住宅建筑;(二)大型市政基础设施、城市广场、公共绿地、城市雕塑等建设项目;(三)重要地段的建设项目;(四)市和县级市人民政府及其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认为需要公示的其他工程项目。

第七条在历史文化保护区、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和生活饮用水源保护区规划的范围和文物保护单位内的建筑工程项目,必须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规划要求进行建设、管理。

青岛市建筑日照间距计算和管理办法

青岛市建筑日照间距计算和管理办法

青岛市建筑日照间距计算和管理办法

(试行)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为规范建筑日照间距计算和管理,根据《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住宅设计规范》等国家有关规范和《青岛市城乡规划条例》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新建、改建住宅、学校及托幼园所的教室、寝室、活动室(场地)和疗养院、医院病房、老年休养场所等建设工程或新建、改建建设工程对以上建筑采光有遮挡的,应当计算日照间距。

第三条日照间距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范规定的日照标准,下列建筑应当符合以下日照标准:

(一)每套住宅至少应有一个居住空间获得日照,当一套住宅中居住空间总数超过四个时,其中宜有二个获得日照,获得的日照时数不低于大寒日累计2小时;

(二)宿舍半数以上的居室,应能获得同住宅居住空间相等的日照时数;

(三)托儿所、幼儿园的主要生活用房,日照时数不低于冬至日累计3小时;

(四)中小学半数以上的教室,日照时数不低于冬至日累计2小时;

(五)老年人居住建筑累计日照不低于冬至日2小时;

(六)托儿所、幼儿园的活动场地和中小学的操场,累计日照时数不低于大寒日2小时。

被遮挡建筑日照时数在工程建设前低于以上标准的,新建、改建建设工程不得降低其原来的日照时数。

第四条日照间距的计算可以根据建筑的高度和布置形式,采用不同的计算方式。但采用任何计算方式,都应当保证符合国家有关日照标准。

第五条遮挡建筑高度不超过二十四米时,其与被遮挡建筑的建筑间距可以按照日照间距系数确定。日照间距系数分别为:

(一)遮挡建筑的长边与被遮挡建筑相对时,其日照间距系数不小于一点六。其中,被遮挡建筑为学校及托幼园所的教室、寝室、活动室(场地)和疗养院、医院病房、老年休养场所等时,其日照间距系数不小于一点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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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日照间距控制 YKK standardization office【 YKK5AB- YKK08- YKK2C- YKK18】

第四章建筑管理

第一节建筑间距控制

第七十条建筑高度24米以下(含24米)居住建筑之间的间距控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平行布置(两建筑夹角小于30度,下同)时的间距:

(1)朝向为南北向的(指正南北向和南偏东、西小于30度,下同),两建筑物外墙面之间最窄处的间距不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倍。

(2)朝向为东西向的(指正东西向和东、西偏南小于或等于30度,下同)两建筑物外墙面之间最窄处的间距不小于较高建筑的建筑高度倍。

(3)朝向既非南北也非东西(指南偏东、西在30度至60度之间,下同)的,两建筑物外墙面之间最窄处的间距不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倍。

2、垂直布置时(两建筑夹角为60度至90度,下同)两建筑物相对两侧外墙面最窄处的间距不小于南侧或东西侧较高建筑高度的倍。

3、既非平行也非垂直布置时(两建筑夹角为30度至60度,下同),两建筑物相对两侧外墙面间最窄处的间距不小于南侧或东西侧较高建筑高度的倍。

4、按上述三种布置方式控制时,若建筑间距小于12米的,则以12米作为控制间距。

5、山墙间距应不小于8米,山墙上开启除楼梯间窗洞之外的窗洞,则山墙间距应不少于10米。

第七十一条建筑高度24米至100米(含100米)的居住建筑之间的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

1、平行布置时的间距:

(1)南北向布置时,南侧建筑连续展开面宽小于等于60米时,间距不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倍;南侧建筑的高度超过60米时,则高度每增加5米,间距增加米。南侧建筑连续展开面宽大于60米时,间距不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倍。以上间距不得小于28米。

(2)东西向布置时,间距按南北向布置时的间距的倍计算;既非南北又非东西向布置时,间距按南北向布置时的间距的倍计算。以上间距不得小于24米。

2、垂直布置时,建筑高度不大于60米,间距不小于18米;建筑高度大于60米,间距不小于22米。

按上述间距控制时,建筑山墙的连续长度不应大于16米,若大于16米,其间距按平行布置时的间距控制。

3、高度小于等于60米的居住建筑的山墙间距不小于13米;高度大于60米的居住建筑的山墙间距不小于16米。

第七十二条建筑高度在100米以上的超高层居住建筑,在100米高度建筑的基础上,高度每增高5米,间距增加不小于1米;超过150米高度的其间距按150米高度标准控制。

第七十三条北侧建筑高度24米以上居住建筑与南侧建筑高度24米以下居住建筑的间距,按南侧建筑高度控制,且最小值为15米。

第七十四条文、教、卫及养老院的主体建筑之间及与其它建筑物之间的间距,在同高度同型布置方式的居住建筑间距要求上提高10%(平行布置时文、教、卫及托养老院主体建筑在南侧的除外),同时需满足各专业规范的要求。

第七十五条商业、办公等公共建筑(文、教、卫及养老院除外)之间的间距,在同高度同型布置方式的居住建筑间距的要求上减少10%,同时需满足各专业规范要求。

第七十六条工业、仓储、市政设施建筑之间的间距,按其工艺及消防要求控制。

第七十七条非居住建筑与居住建筑的间距,还应符合下列规定:

1、非居住建筑位于居住建筑南侧或东、西侧时,其间距按第七十条至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控制。

2、非居住建筑(文、教、卫及养老院除外)位于居住建筑的北侧时,按第七十五条至第七十六条的规定控制。

3、文、教、卫及养老院位于居住建筑的北侧或东西侧时,其间距按第七十四条的规定控制。

第七十八条建筑间距除符合本章的规定外,应同时符合消防、视觉卫生、环保、防灾、工程管线和建筑保护等方面的要求。

第二节建筑退让

第七十九条沿建设用地边界线(或称用地红线)、城市道路、公路、河道、山体、铁路两侧以及电力线路保护区周边的建筑物,其建筑控制线退让距离除必须符合消防、抗震、防灾、防汛和交通安全、景观、环保等方面的要求外,应同时符合本规定。

第八十条凡有经批准的详细规划、专项规划、城市设计和法定图则的地区,建筑退让按已批规划执行;历史风貌地区对保持原有街道空间延续性有要求的,建筑退让按风貌保护规划要求执行。

第八十一条建筑控制线按表十七规定的建筑物高度的倍数控制,且不得小于最小距离,并符合以下规定:

1、建筑控制线小于建筑间距的要求,应按建筑间距的要求控制建筑退距。

2、建筑控制线及其他规划控制线,均以最近距离计算建筑退距。

3、各控制线同时控制时,应满足最大退距要求。

4、相邻地界的建设项目为文、教、卫建筑或其他非居住建筑,各类建筑控制线除应满足表十七的规定外还应同时满足相应的建筑间距要求。

5、相邻地界为公共绿地的,各类建筑的退距按表十七中其他非住宅建筑的退距控制。

建筑后退建设用地红线距离控制指标表十七

第八十二条沿街建筑物的台阶、平台、窗井均应在划定的用地红线范围内建设。

沿街建筑物的阳台、雨篷、挑檐等突出建筑外墙面的建筑连接部分均不得突出用地红线。

第八十三条围墙退让用地红线不小于米,且其基础不得超过用地红线范围。

第八十四条建筑物的地下部分退让道路红线或用地红线距离不小于其地下建筑物深度(自室外地面至地下建筑物底板底部的高度)的倍,且最小退距不得小于4米,有特定要求的地区除外,但不得影响道路结构与管道。

其它地下构筑物、管井、管沟等退让城市块速路、主干道绿化景观带的净距不得小于1米;退让次干路、城市支路以下道路红线或用地红线不得小于1米。

第八十五条沿铁路两侧新建、改建、扩建建筑工程应符合以下规定:

1、在铁路干线两侧的建(构)筑物,其外边线与最外侧钢轨的距离

不得小于30米,铁路专用线两侧不得小于15米;

2、在铁路两侧修建高层建筑、高大构筑物(如水塔、烟囱等)、可能危及铁路运输安全的危险品仓库和厂房与轨道的距离须经论证并经铁路主管部门核准后确定;

3、涉及铁路道口、桥梁、隧道、高切坡路段的工程建设,应符合铁路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八十六条沿地面和高架轨道交通两侧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其后退线路轨道外边线外侧距离除轨道配套设施或规划另有规定外,不得小于30米。

沿地下轨道交通两侧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其后退隧道外边线外侧距离应符合轨道交通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八十七条建筑后退城市道路规划红线控制指标,有批准规划的,按批准规划执行,无批准规划的按表十八执行。

建筑后退城市道路规划红线控制指标表十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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