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银监局关于加强辖内银行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管理的通知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防范“假按揭”个人住房贷款的通知-银监发〔2006〕71号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防范“假按揭”个人住房贷款的通知正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防范“假按揭”个人住房贷款的通知(银监发〔2006〕71号)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国家邮政局政储汇局,银监会直接监管的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近几年,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业务发展较快,对拉动我国经济增长起到积极作用。
但商业银行部分分支机构个人住房贷款违规问题较多,甚至出现“假按揭”贷款,严重损害商业银行和金融消费者利益。
如一些商业银行分支机构出于市场竞争及经营绩效考核需要,简化贷款条件,不规范操作,使得不符合贷款条件的房地产开发商、非法中介机构利用“假按揭”贷款会取银行资金;个别银行员工与外部人员相互勾结,伪造贷款抵押物他项权证和中介机构评估报告等贷款相关要件,骗取银行贷款等。
为防范和控制“假按揭”贷款,加强信贷管理,提高信贷资产质量,促进个人住房贷款业务健康有序发展,维护各方合法权益,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高度重视防范“假按揭”贷款风险目前,“假按揭”贷款已成为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的主要风险之一。
各行要重视“假按揭”贷款的危害,采取有效措施,进行综合治理。
要严格按照银监会《商业银行房地产贷款风险管理指引》(银监发[2004]57号)、《关于加大防范操作风险工作力度的通知》(银监发[2005]17号)、《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信贷管理的通知》(银监发[206]54号)要求,从制度设计、流程再造、内部审计、管理信息系统、责任追究等方面强化管理,建立和完善防范风险的长效机制。
银监会关于加强房地产贷款风险管理的有关问题.pptx
内容介绍
• 关于防止烂尾楼 • 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信贷业务管
理的通知》(银发[2002]121号)的规定“商 业银行只能对购买主体结构已封顶住房的个人 发放个人住房贷款”,我们认为仅以主体结构 是否封顶作为是否发放个人住房贷款的依据, 并不能有效防止烂尾楼盘产生,对银行来讲, 如何保证房地产开发企业所开发房屋的及时合 格竣工验收,才是减少烂尾楼盘的关键
• 二是政府主导与市场运作相结合:特点是 政府垄断一级市场,市场土地特别是经营 性房地产开发用地统一由政府供应以招 标拍卖方式出让
内容介绍
• 三是政府主导.土地资产与市场运作相结 合模式
特点是:政府规定用于储备的土地范围,政府 土地储备机构进行收购.储备.并受政府委 托作为国有土地资产代表
内容介绍
关于加强房地产贷款风险管理的有 关问题
中国银监会政策法规部 徐XX/处长
房地产贷款风险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 房地产贷款增长过猛
• 1998年,商业银行房地产开发贷款余额为 2680亿元,2002年达到6616亿元,年均增长 25.3%;个人住房贷款余额1997年为190 亿元,2002年达到8258亿元,年均增长 113%以上。截止2003年11月,商业银行 房地产开发贷款余额为7532亿元,个人 住房贷款余额为11412亿元,保持了增长 的势头
• 银监会于2004年2月26日---3月26日将<< 商业银行房地产贷款风险管理指引>>在 网上公示,至今仍在根据各方意见作修改.
• 政策目标: • 1.希望房地产行业稳定发展 • 2.规范房地产信贷业务,保证贷款的安全 • 3.提高商业银行房地产贷款的风险管理能
北京银保监局关于废止规范性文件的公告
北京银保监局关于废止规范性文件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公布日期】2019.11.07•【字号】京银保监公告〔2019〕8号•【施行日期】2019.11.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北京银保监局关于废止规范性文件的公告京银保监公告〔2019〕8号为了推进银行业保险业依法行政工作,适应北京银行保险市场发展需要,我局对现行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
本次清理确定应予以废止的规范性文件44件(见附件),自公告之日起废止。
特此公告。
附件: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2019年11月7日附件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1. 关于印发《辖内非银行金融机构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的通知(京银监发〔2004〕154号)2. 关于在京外资银行并表监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京银监通〔2004〕114号)3. 关于进一步加大银行业金融机构无障碍设施建设改造力度的通知(京银监通〔2004〕134号)4. 关于印发《非银行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行为规范指引》的通知(京银监通〔2004〕155号)5. 关于进一步加强外资金融机构驻京代表处监管工作的通知(京银监通〔2004〕181号)6. 关于规范非现场监管资料报送工作的通知(京银监通〔2004〕183号)7. 关于建立辖内银行业金融机构涉诉客户通报制度的通知(京银监通〔2004〕193号)8. 关于规范辖内信托公司、财务公司年度外部审计工作的通知(京银监通〔2004〕230号)9. 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对北京市中小企业信贷服务的监管指导意见(京银监发〔2005〕21号)10. 关于进一步落实大额贷款风险报告制度的通知(京银监通〔2005〕8号)11. 关于加强辖内信托投资公司集合信托业务后期管理的通知(京银监通〔2005〕77号)12. 关于委派监管员参加被监管机构重要会议的通知(京银监通〔2005〕210号)13. 关于加强辖内中资商业银行合规管理工作的通知(京银监发〔2006〕90号)14. 关于加强辖内汽车金融公司批发信贷业务内控制度建设及执行情况的通知(京银监通〔2006〕1号)15. 关于印发《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辖内中资银行业金融机构市场准入非现场验收实施办法》的通知(京银监通〔2006〕32号)16. 关于加强对辖内汽车金融公司异地业务监管的通知(京银监通〔2006〕45号)17. 关于调整辖内银行业金融机构涉诉客户信息报送方式的通知(京银监通〔2006〕51号)18. 关于对北京辖内商业银行临柜业务服务质量进行评价的通知(京银监通〔2006〕57号)19. 关于调整辖内中资银行机构行政许可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京银监通〔2006〕185号)20. 关于进一步做好北京辖内银行业金融机构无障碍设施建设和改造相关工作的通知(京银监通〔2006〕209号)21. 关于印发《北京银监局、辖内财务公司及其所属集团公司三方会谈制度》的通知(京银监办〔2007〕51号)22. 关于印发《辖内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研讨例会制度》的通知(京银监办〔2007〕57号)23. 关于进一步提升辖内中资银行机构临柜服务水平的指导意见(京银监发〔2007〕70号)24. 关于加强辖内汽车金融公司贷后管理的通知(京银监通〔2007〕46号)25. 北京银监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辖内汽车金融公司贷款业务风险管理的通知(京银监通〔2007〕83号)26. 北京银监局关于建立北京银行业金融创新联系工作机制的通知(京银监通〔2007〕85号)27. 北京银监局关于建立在京外资银行节能减排授信工作落实情况报告制度的通知(京银监办〔2008〕68号)28. 北京银监局关于进一步规范辖内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的通知(京银监通〔2008〕17号)29. 北京银监局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关于完善北京银行业金融创新业务统计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京银监通〔2008〕30号)30. 北京银监局关于促进辖内银行业金融机构大力支持首都农村经济发展的指导意见(京银监发〔2009〕68号)31. 北京银监局印发《关于辖内中资商业银行分支机构市场准入政策的调整意见(试行)》的通知(京银监通〔2009〕67号)32. 北京银监局关于进一步规范辖内企业集团财务公司董事及高管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工作的通知(京银监通〔2009〕87号)33. 北京银监局关于提高辖内银行客户服务电话业务质量的通知(京银监通〔2009〕114号)34. 北京银监局关于印发修订后《客户风险统计数据报送规程》的通知(京银监通〔2009〕121号)35. 北京银监局关于加强监管信息网使用和管理的通知(京银监通〔2010〕54号)36. 北京银监局关于进一步做好融资平台公司贷款自查工作有关要求的通知(京银监通〔2010〕56号)37. 北京银监局关于辖内银行业金融机构科学审慎开展创新业务的通知(京银监通〔2010〕60号)38. 北京银监局关于规范业务营销行为有关问题的通知(京银监通〔2010〕65号)39. 北京银监局关于进一步规范辖内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产品销售行为的通知(京银监通〔2010〕70号)40. 北京银监局关于印发商业银行产品销售录音录像工作指引的通知(京银监发〔2014〕132号)41. 北京银监局关于进一步明确专区产品销售录音录像工作要求的通知(京银监发〔2016〕91号)42. 关于进一步加强非正常退保和满期给付潜在风险防范化解工作的通知(京保监发〔2012〕252号)43. 关于转发中国保监会中国银监会《关于规范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的通知》的通知(京保监发〔2006〕205号)44. 关于印发《北京市政策性农业保险承保理赔业务规范》的通知(京保监发〔2013〕35号)。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信贷业务管理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信贷业务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日期】2003.06.05•【文号】银发[2003]121号•【施行日期】2003.06.0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信贷业务管理的通知(银发[2003]121号)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为进一步落实房地产信贷政策,防范金融风险,促进房地产金融健康发展,现就加强房地产信贷业务管理的要求通知如下:一、加强房地产开发贷款管理、引导规范贷款投向房地产开发贷款对象应为具备房地产开发资质、信用等级较高、没有拖欠工程款的房地产开发企业。
贷款应重点支持符合中低收入家庭购买能力的住宅项目,对大户型、大面积、高档商品房、别墅等项目应适当限制。
对商品房空置量大、负债率高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要严格审批新增房地产开发贷款并重点监控。
各商业银行应严格执行《建设部、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房地产市场宏观调控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建住房[2002]217号),对未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的项目,不得发放任何形式的贷款。
商业银行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的贷款,只能通过房地产开发贷款科目发放,严禁以房地产开发流动资金贷款及其他形式贷款科目发放。
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已发放的非房地产开发贷款,各商业银行按照只收不放的原则执行。
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银行贷款,其自有资金(指所有者权益)应不低于开发项目总投资的30%。
商业银行发放的房地产贷款,只能用于本地区的房地产项目,严禁跨地区使用。
二、严格控制土地储备贷款的发放各商业银行应规范对政府土地储备机构贷款的管理,在《土地储备机构贷款管理办法》颁布前,审慎发放此类贷款。
对土地储备机构发放的贷款为抵押贷款,贷款额度不得超过所收购土地评估价值的70%,贷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年。
北京银监局关于个人综合消费贷款领域风险提示的通知
北京银监局关于个人综合消费贷款领域风险提示的通知
【法规类别】贷款
【发文字号】京银监发[2014]95号
【发布部门】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
【发布日期】2014.04.28
【实施日期】2014.04.2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北京银监局关于个人综合消费贷款领域风险提示的通知
(京银监发〔2014〕95号)
各国有商业银行北京市分行、辖内各股份制商业银行、各外资银行、各村镇银行、各城市商业银行北京分行、北京银行、北京农商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北京分行:我局在日常监管中发现,个别银行个人综合消费贷款存在制度内容规定不够审慎,贷款金额较大、期限较长,明显与日常消费属性不匹配;贷款调查失职、审批过于宽松、贷后管理失效、员工行为管理不严等问题,使得贷款被挪用于股市投资、购买住房、生产经营等方面。
为规范个人综合消费贷款业务,防范相关风险,切实推动辖内消费金融健康发展,现将相关风险提示如下:
一、严格落实《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个人消费贷款领域风险提示的通知》(银监办
发〔2013〕261号)的相关要求,切实加强对个人综合消费贷款的风险管理。
二、针对不同的消费需求和贷款对象,设计相应的信贷产品,明确准入标准,切实满足金融消费需求。
不得利用个人住房按揭贷款与个人综合消费贷款相捆绑的个人组合贷款品种,辗转为住房按揭贷款提供首付款资金需求。
北京银保监局关于做好辖内新市民金融服务工作的通知
北京银保监局关于做好辖内新市民金融服务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公布日期】2022.04.08•【字号】京银保监发〔2022〕118号•【施行日期】2022.04.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金融综合规定正文北京银保监局关于做好辖内新市民金融服务工作的通知京银保监发〔2022〕118号各政策性银行北京市分行及总行营业部、国家开发银行在京营业机构、辖内各国有控股大型商业银行、辖内各股份制商业银行、北京银行、北京农商银行、北京中关村银行、辖内各村镇银行、各城市商业银行北京分行、辖内各信托公司、辖内各消费金融公司、辖内各卡中心,各属地监管中资保险公司、辖内各中资保险公司北京分公司、各在京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北京市银行业协会、北京保险行业协会: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提高新市民金融服务可得性和便利性,助力解决新市民在创业、就业、住房、医疗、养老、教育等领域的急难愁盼问题,根据《中国银保监会、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新市民金融服务工作的通知》(银保监发〔2022〕4号)精神,就做好辖内新市民金融服务工作通知如下:一、明确新市民金融服务工作原则(一)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突出服务重点紧扣北京“四个中心”城市定位,聚焦吸纳新市民较多的区域和行业,深入挖掘新市民金融需求,提供全覆盖、多层次、差异化、有质量的金融产品和服务。
(二)坚持多方协同、发挥政企合力主动加强与北京市政府部门的沟通合作,细化金融支持措施,切实多办实事,协同解决服务新市民方面的瓶颈问题,助力北京新市民支持政策有效实施。
(三)坚持数据驱动、提升服务效率积极参与北京银保监局数据体系建设,在依法保护个人信息的基础上,探索大数据技术应用,深化信息共享,有效提高金融服务效率。
二、做好新市民金融服务重点领域工作(四)加大对吸纳新市民较多企业的信贷投放力度各商业银行要积极对接北京市贷款服务中心,充分运用政务、金融、企业数据资源,批量挖掘仓储运输、批发零售、家政服务、文化旅游等行业的“首贷户”,填补吸纳新市民较多企业的信贷空白;优化“有贷户”服务,推广“随借随还”模式,加大续贷政策落实力度;主动对接中关村科学城、经济技术开发区等重点产业园区,优化信贷产品和服务,助力企业带动新市民就业。
北京银保监局关于进一步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同业业务的通知-京银保监发〔2019〕355号
北京银保监局关于进一步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同业业务的通知正文:----------------------------------------------------------------------------------------------------------------------------------------------------北京银保监局关于进一步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同业业务的通知京银保监发〔2019〕355号各政策性银行北京市分行及总行营业部、国家开发银行在京营业机构、辖内各国有控股大型商业银行、辖内各股份制商业银行、北京银行、北京农商银行、北京中关村银行、辖内各村镇银行、各城市商业银行北京分行、辖内各外资银行、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在京营业机构、辖内各信托公司、辖内各企业集团财务公司、辖内各汽车金融公司、辖内各金融租赁公司、北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为进一步规范辖内银行业金融机构同业业务经营行为,切实防范和控制同业业务风险,更好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加强同业业务资产负债管理。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科学设定同业资产负债总量、增速、结构和期限,合理控制同业资产负债错配程度,有效防范同业业务流动性风险。
二、加强同业业务交易对手名单制管理。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完善同业业务交易对手准入、退出和动态调整机制,不得将从事投资、资产管理等业务的非金融机构列为同业业务交易对手,不得与未纳入准入名单的机构开展同业业务。
村镇银行除购买政府债券、金融债券、同业存单等标准化资产外,不得将主发起行、同一主发起行发起设立的村镇银行以外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外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列为同业业务交易对手。
三、加强同业业务交易对手授信管理。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多渠道收集交易对手各类信息,多维度识别、监测、分析和判断交易对手风险,对不同交易对手设定差异化的授信额度,有效防控同业业务交易对手信用风险和集中度风险。
银监发[2006]54号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信贷管理的通知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信贷管理的通知银监发[2006]54号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国家邮政局邮政储汇局,银监会直接监管的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为进一步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37号)精神,加强和改进银行业金融机构房地产信贷管理,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现提出以下要求,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加强市场研究,增强市场适应能力。
房地产业是我国新的发展阶段的一个重要支柱产业。
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充分认识贯彻科学发展观对确保房地产业及国民经济协调健康发展的重要意义,深入分析房地产市场发展与信贷增长的相互关系,关注房地产业发展周期及房地产市场、客户出现的新变化,建立与政府规划、土地、建设、人民银行、统计等部门的信息沟通机制,及时对房地产行业政策调整及市场变化作出反应。
二、坚持科学发展观,制定稳健经营战略。
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研究制定稳健的房地产信贷政策和发展战略,科学把握房地产贷款的成本和风险变化,防止盲目跟进和授信过度集中。
要根据房地产市场形势,及时分析房地产贷款风险状况,调整房地产贷款结构及投放策略,健全资本约束和稳健经营机制,确保房地产信贷审慎投放和稳健运行。
三、完善内控措施,健全风险管理制度。
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按照银监会《商业银行房地产贷款风险管理指引》(银监发〔2004〕57号)及有关规定,对房产开发贷款、土地储备贷款、个人住房贷款、商业用房贷款等不同类型贷款的审批标准、操作程序、风险控制、贷后管理等作出明确规定。
完善各类房地产贷款风险分类制度,建立动态的风险拨备机制。
改进房地产贷款客户的信用评级和统一授信管理办法。
建立各类房地产贷款分类统计及风险敞口的月度监测与分析制度,健全房地产贷款风险评估和预警指标体系。
四、严格执行有关信贷管理规定,规范开发贷款行为。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加强信贷管理严禁违规放贷的通知-银监办发[2014]40号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加强信贷管理严禁违规放贷的通知正文:----------------------------------------------------------------------------------------------------------------------------------------------------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加强信贷管理严禁违规放贷的通知(银监办发[2014]40号)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邮政储蓄银行,银监会直接监管的信托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近期,信贷领域外部骗贷案件和银行业金融机构内部人员违法放贷案件呈明显上升趋势。
为加强银行业金融机构信贷管理,确保信贷资产安全,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强化审慎经营理念,完善绩效考核机制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切实转变粗放经营的发展方式,树立审慎、合规经营理念,坚持业务发展和风险防控并重,严防单纯追求市场份额,盲目扩张信贷规模,严禁为营销客户、追求规模而放松信贷标准或条件。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统筹业务发展与风险防控,建立效益与风险、当期成果与可持续性发展兼顾的科学考评机制,引导各级经营机构转变“重规模、比速度、抢市场”的经营理念,切实杜绝绩效考核过于激进导致的合规隐患。
建立信贷人员专项考评体系,把防范违规放贷风险与个人薪酬、职级变动等挂钩,调动信贷人员防范违规放贷的主动性、积极性和创造性。
二、严格落实贷款管理制度,确保信贷业务依法合规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严格落实各项贷款管理制度。
在贷款受理环节,要严格审查客户准入资格,严防利用不真实生产经营信息和虚假资料骗取贷款;在贷款调查环节,要认真核实客户贷款需求和申贷资料的真实性,客观评价客户还款能力,严防利用虚假资料或虚假担保等骗取贷款;在贷款风险评价和审批阶段,要多方获取客户最新融资信息,全面、科学测算贷款需求,严格按照规定程序审批贷款,严防逆程序操作和超权限审批,严防员工参与客户编造虚假材料,严禁授意或支持贷款调查、审查部门或人员撰写虚假调查、审查报告,严禁随意降低准入标准,严禁违规决策审批贷款;在贷款合同签订和发放阶段,要坚持合同面签制度,严防在未落实贷款条件或客户经营发生重大不利变化情况下发放贷款,严防客户用虚假支付依据支取贷款;在贷后检查阶段,要加强对客户贷款使用的监督,及时跟踪客户经营状况,定期实地查看押品状态,严防贷款被挪用、资产被转移、担保被悬空。
《359号文》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商业性房地产信贷管理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商业性房地产信贷管理的通知银发〔2007〕359号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各银监局;各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根据2007年全国城市住房工作会议精神及《国务院关于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37号)等政策规定,现就加强商业性房地产信贷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严格房地产开发贷款管理对项目资本金(所有者权益)比例达不到35%或未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的项目,商业银行不得发放任何形式的贷款;对经国土资源部门、建设主管部门查实具有囤积土地、囤积房源行为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商业银行不得对其发放贷款;对空置3年以上的商品房,商业银行不得接受其作为贷款的抵押物。
商业银行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发放的贷款只能通过房地产开发贷款科目发放,严禁以房地产开发流动资金贷款或其他贷款科目发放。
商业银行发放的房地产开发贷款原则上只能用于本地区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不得跨地区使用。
对确需用于异地房地产开发项目并已落实相应风险控制措施的贷款,商业银行在贷款发放前应向监管部门报备。
二、严格规范土地储备贷款管理商业银行不得向房地产开发企业发放专门用于缴交土地出让金的贷款。
对政府土地储备机构的贷款应以抵押贷款方式发放,且贷款额度不得超过所收购土地评估价值的70%,贷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年。
三、严格住房消费贷款管理商业银行应重点支持借款人购买首套中小户型自住住房的贷款需求,且只能对购买主体结构已封顶住房的个人发放住房贷款。
商业银行应提请借款人按诚实守信原则,在住房贷款合同中如实填写所贷款项用于购买第几套住房的相关信息。
对购买首套自住房且套型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以下的,贷款首付款比例(包括本外币贷款,下同)不得低于20%;对购买首套自住房且套型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以上的,贷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30%;对已利用贷款购买住房、又申请购买第二套(含)以上住房的,贷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40%,贷款利率不得低于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基准利率的1.1倍,而且贷款首付款比例和利率水平应随套数增加而大幅度提高,具体提高幅度由商业银行根据贷款风险管理相关原则自主确定,但借款人偿还住房贷款的月支出不得高于其月收入的50%。
中国银监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行业授信风险管理的通知
中国银监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行业授信风险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08.05.26•【文号】银监发[2008]42号•【施行日期】2008.05.2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银监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行业授信风险管理的通知(银监发[2008]42号)各银监局,各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近年来,伴随着房地产市场快速发展,商业银行的房地产贷款业务发展迅速。
与此同时,也产生了许多问题,一是由于近年来房市景气,个人住房贷款需求旺盛,一些商业银行产生了盲目乐观的思想,放松了对借款人资信审查标准,甚至认为只要有房产作抵押就不会有风险,只看房子不看借款人,降低了借款人的准入门槛。
二是房地产价格经过几年快速攀升后存在回调压力,部分前期房价上涨较快的城市已出现房价下跌超过借款人首付款的现象;少数商业银行房贷客户还款能力下降,违约事件有所上升。
三是一些资质较差的房地产开发企业通过虚构售房合同、伪造借款人签名等手段办理“假按揭”,骗取银行贷款;或为解决资金短缺问题,利用预售环节以分期首付或为购房者垫付款等手段违规为借款人办理“假首付”,将风险转嫁给银行;或通过虚高房价更多地套取银行贷款,以及通过虚假合同、虚增交易量粉饰销售情况,误导银行判断并套取银行贷款等问题。
四是个别银行以混淆个人购房和法人购房、销售大套房并搭配小套房,以及加按揭、综合物业贷款、住房抵押经营贷款等方式逃避二套房贷政策约束;有的以征信系统未联网、异地购房难调查为由放弃二套房贷政策约束;有的外资银行至今尚未执行二套房贷政策,甚至以此为手段抢拉客户。
为加强信贷管理,切实防范房地产贷款风险,促进房地产贷款业务健康有序发展,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关注房地产行业走势,建立与风险承受能力和管控能力相适应的授信管理体制各行董事会应要求商业银行加强宏观经济运行的分析,关注房价走势和房地产行业发展趋势,关注经济周期波动可能给房地产信贷业务带来的风险。
2010房地产市场金融信贷政策
已利用贷款购买住房,又申请购买第二套(含)以上住房的家庭(包括借款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贷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40%,贷款利率严格按照风险定价。
3
《上调存款准备金率》
2010.01.13
2010.01.18
中国人民银行
从2010年1月18日起,上调存款类金融机构人民币存款准备金率0.5个百分点。
2010.09.30
2010.09.30
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
商业银行三套房停贷;外地人限购;首套房首付款比例调整到30%及以上;
15
《上调金融机构人民币存贷款准备基准利率的通知》
2010.10.09
2010.10.20
中国人民银行
五年期贷款基准利率上调0.20个百分点,由现行的5.94%提高到6.14%。
16
《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存贷款利率的通知》
2010.10.20
2010.10.20
住建部
从2010年10月20日起,上调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五年期以上从3.87%调整为4.05%。
17
《四部委联合印发规范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通知》
2010.11.04
2010.11.04
住建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
2010.04.17
2010.04.17
国务院
实行更为严格的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发挥税收政策对住房消费和房地产收益的调节作用。
10
《央行上调金融机构存款准备金率0.5个百分点》
2010.05.02
2010.05.10
中国人民银行
从2010年5月10日起,上调存款类金融机构人民币存款准备金率0.5个百分点,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暂不上调。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信贷管理的通知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信贷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06.07.22•【文号】银监发[2006]54号•【施行日期】2006.07.2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国银监会关于发布银行业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发布日期:2011年1月5日,实施日期:2011年1月5日)废止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信贷管理的通知(银监发[2006]54号)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国家邮政局邮政储汇局,银监会直接监管的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为进一步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37号)精神,加强和改进银行业金融机构房地产信贷管理,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现提出以下要求,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加强市场研究,增强市场适应能力。
房地产业是我国新的发展阶段的一个重要支柱产业。
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充分认识贯彻科学发展观对确保房地产业及国民经济协调健康发展的重要意义,深入分析房地产市场发展与信贷增长的相互关系,关注房地产业发展周期及房地产市场、客户出现的新变化,建立与政府规划、土地、建设、人民银行、统计等部门的信息沟通机制,及时对房地产行业政策调整及市场变化作出反应。
二、坚持科学发展观,制定稳健经营战略。
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研究制定稳健的房地产信贷政策和发展战略,科学把握房地产贷款的成本和风险变化,防止盲目跟进和授信过度集中。
要根据房地产市场形势,及时分析房地产贷款风险状况,调整房地产贷款结构及投放策略,健全资本约束和稳健经营机制,确保房地产信贷审慎投放和稳健运行。
三、完善内控措施,健全风险管理制度。
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按照银监会《商业银行房地产贷款风险管理指引》(银监发〔2004〕57号)及有关规定,对房产开发贷款、土地储备贷款、个人住房贷款、商业用房贷款等不同类型贷款的审批标准、操作程序、风险控制、贷后管理等作出明确规定。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信贷管理的通知(54号文)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信贷管理的通知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国家邮政局邮政储汇局,银监会直接监管的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为进一步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37号)精神,加强和改进银行业金融机构房地产信贷管理,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现提出以下要求,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加强市场研究,增强市场适应能力。
房地产业是我国新的发展阶段的一个重要支柱产业。
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充分认识贯彻科学发展观对确保房地产业及国民经济协调健康发展的重要意义,深入分析房地产市场发展与信贷增长的相互关系,关注房地产业发展周期及房地产市场、客户出现的新变化,建立与政府规划、土地、建设、人民银行、统计等部门的信息沟通机制,及时对房地产行业政策调整及市场变化做出反应。
二、坚持科学发展观,制定稳健经营战略。
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研究制定稳健的房地产信贷政策和发展战略,科学把握房地产贷款的成本和风险变化,防止盲目跟进和授信过度集中。
要根据房地产市场形势,及时分析房地产贷款风险状况,调整房地产贷款结构及投放策略,健全资本约束和稳健经营机制,确保房地产信贷审慎投放和稳健运行。
三、完善内控措施,健全风险管理制度。
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按照银监会《商业银行房地产贷款风险管理指引》(银监发〔2004〕57号)及有关规定,对房产开发贷款、土地储备贷款、个人住房贷款、商业用房贷款等不同类型贷款的审批标准、操作程序、风险控制、贷后管理等做出明确规定。
完善各类房地产贷款风险分类制度,建立动态的风险拨备机制。
改进房地产贷款客户的信用评级和统一授信管理办法。
建立各类房地产贷款分类统计及风险敞口的月度监测与分析制度,健全房地产贷款风险评估和预警指标体系。
四、严格执行有关信贷管理规定,规范开发贷款行为。
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扎实做好房地产贷款"三查",全过程监控开发商项目资本金水平及其变化,严禁向项目资本金比例达不到35%(不含经济适用房)、"四证"不齐等不符合贷款条件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发放贷款。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银行业务和员工行为管理的通知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进⼀步加强银⾏业务和员⼯⾏为管理的通知⽂号:银监办发[2014]57号颁布⽇期:2014-03-15执⾏⽇期:2014-03-15时效性:现⾏有效效⼒级别:部门规章各银监局,各国有商业银⾏、股份制商业银⾏,邮政储蓄银⾏,各省级农村信⽤联社:近年来,⼀些民间借贷当事⼈为规避借贷风险,利⽤银⾏在个⼈存款开户、⽹银业务以及银⾏员⼯⾏为管理等⽅⾯的薄弱环节,试图将风险转嫁给银⾏,严重影响了银⾏及个⼈存款⼈的资⾦安全,同时也给银⾏带来了相当⼤的法律风险和声誉风险。
为切实防范内外部欺诈风险,进⼀步规范银⾏个⼈存款开户和⽹银业务,加强员⼯⾏为管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加强个⼈存款开户和⽹银业务管理(⼀)商业银⾏(含农村中⼩⾦融机构,下同)应当严格执⾏个⼈存款开户管理有关规定,严格遵循账户实名制以及“了解你的客户”原则,认真审核客户、代理⼈有效⾝份证件和相关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合法性,并按规定登记客户和代理⼈信息。
(⼆)对代理个⼈客户开⽴结算账户的,商业银⾏应当落实现⾏监管制度“联系被代理⼈进⾏核实”的相关要求,并探索采取账户管理有效措施,积极防范代理风险。
(三)商业银⾏应建⽴员⼯代理开户业务风险隔离制度,禁⽌营业⽹点员⼯在本⽹点代理他⼈开户。
(四)商业银⾏为个⼈客户开通具有⼤额资⾦转账功能的⽹银业务,应与客户⾯签开通协议,提⽰客户妥善保管密码及⽹银安全⼯具。
商业银⾏应将须交付的⽹银安全⼯具当场交给客户本⼈,并提醒客户核对⽹银安全⼯具的编号与业务申请书上编号的⼀致性。
(五)商业银⾏应与客户合理约定⽹银单笔和单⽇累计转账上限,合规办理转账业务。
(六)商业银⾏应当严格落实⽹银业务风险防控⼯作要求,对⼤额⽹上⽀付、转账等交易,应通过电话确认、交易验证码等辅助控制及核实措施,确认客户交易信息;对客户账户资⾦变动,应通过短信等适当⽅式及时提⽰。
(七)商业银⾏应当建⽴健全可疑交易预警机制,加⼤对⽆正常原因的个⼈客户或代理⼈频繁开户和销户、同⼀额度或者⼤额频繁转账、⽹银签约后迅速转账等可疑交易的监测⼒度。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强银行业金融机构内控管理有效防范柜面业务操作风险的通知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强银⾏业⾦融机构内控管理有效防范柜⾯业务操作风险的通知近期,全国发⽣多起银⾏业⾦融机构与客户纠纷事件,为推动银⾏业⾦融机构规范运营,有效防范外部欺诈和内部舞弊引发的案件和风险事件(以下简称“风险事件”),切实加强柜⾯业务操作风险防控,更好保护银⾏业消费者合法权益,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加强内控体系建设。
银⾏业⾦融机构应切实落实《商业银⾏内部控制指引》(银监发〔2014〕40号)的有关要求,建⽴健全内部控制体系,明确内部控制职责,完善内部控制措施,强化内部控制保障,并定期组织开展内部控制有效性专项评估,防微杜渐,堵塞制度漏洞。
内审、合规和业务管理条线应定期开展⾃我排查,加⼤内部检查⼒度,着重检查基层营业⽹点、重点业务岗位内部控制制度的完备性及执⾏的严肃性,防⽌内部操作风险和违规经营⾏为,并将检查结果报告监管部门。
⼆、加强“三道防线”建设。
业务管理条线作为第⼀道防线应承担起风险防控的⾸要责任,负责相关业务制度的制订、执⾏、⽇常检查和持续改进,及时收集基层机构业务诉求和风险防范建议,动态调整制度、流程、风险控制措施,提出修订重要凭证和合同⽂本等建议;风险合规条线作为第⼆道防线应认真落实风险监测、重点业务风险检查、风险事件牵头处置及实施问责等职责;审计监督条线作为第三道防线应加⼤对重点风险隐患的监督检查,对检查发现的违规违纪问题提出整改意见。
三道防线各部门应分⼯明确、职责清晰、有机配合、⽆缝对接。
三、加强柜⾯业务流程控制。
银⾏业⾦融机构应加强柜⾯业务流程控制,严格落实现⾦收付、资⾦汇划、账户资料变更、密码挂失与重置以及⽹上银⾏开通等柜⾯业务的授权、控制和监督制度。
客户申请办理柜⾯业务时,银⾏业⾦融机构应采取凭证签字、语⾳⾃助提⽰、屏幕⾃助显⽰等⽅式告知客户其办理的业务性质、⾦额并得到客户确认,确保根据客户真实意愿办理业务。
柜⾯办理⼤额资⾦汇划应坚持前后台分离、岗位制约原则,实⾏远程复核(授权)的银⾏,办理⾦额超过⼀定标准的资⾦汇划业务应实⾏现场审核与远程复核(授权)相结合的⽅式;对办理重要业务的客户实⾏交叉回访;对资⾦汇划异常的账户,要切实加强布控,及时预警监测异常交易。
中国人民银行、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个人住房贷款和贷
中国人民银行、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个人住房贷款和贷款房屋保险管理的通知
【法规类别】贷款
【发文字号】保监发[2002]7号
【发布部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日期】2002.01.22
【实施日期】2002.01.2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中国人民银行、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加强个人住房贷款和贷款房屋保险管理的通知
(2002年1月22日保监发[2002]7号)
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保监办,各商业银行,各财产保险公司,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近来,一些商业银行在办理个人住房贷款业务时,要求借款人到指定的保险公司投保,保险公司为获得保费收入,以违规支付代理手续费和返还部分保险费等方式向商业银行支付报酬。
由于保险公司和商业银行未按规定真实核算保费收入和手续费收入,由此形成“小金库”等账外资产。
为规范和加强个人住房贷款及贷款房屋保险的管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信贷管理的通知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信贷管理的通知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国家邮政局邮政储汇局,银监会直接监管的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为进一步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37号)精神,加强和改进银行业金融机构房地产信贷管理,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现提出以下要求,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加强市场研究,增强市场适应能力。
房地产业是我国新的发展阶段的一个重要支柱产业。
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充分认识贯彻科学发展观对确保房地产业及国民经济协调健康发展的重要意义,深入分析房地产市场发展与信贷增长的相互关系,关注房地产业发展周期及房地产市场、客户出现的新变化,建立与政府规划、土地、建设、人民银行、统计等部门的信息沟通机制,及时对房地产行业政策调整及市场变化作出反应。
二、坚持科学发展观,制定稳健经营战略。
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研究制定稳健的房地产信贷政策和发展战略,科学把握房地产贷款的成本和风险变化,防止盲目跟进和授信过度集中。
要根据房地产市场形势,及时分析房地产贷款风险状况,调整房地产贷款结构及投放策略,健全资本约束和稳健经营机制,确保房地产信贷审慎投放和稳健运行。
三、完善内控措施,健全风险管理制度。
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按照银监会《商业银行房地产贷款风险管理指引》(银监发〔2004〕57号)及有关规定,对房产开发贷款、土地储备贷款、个人住房贷款、商业用房贷款等不同类型贷款的审批标准、操作程序、风险控制、贷后管理等作出明确规定。
完善各类房地产贷款风险分类制度,建立动态的风险拨备机制。
改进房地产贷款客户的信用评级和统一授信管理办法。
建立各类房地产贷款分类统计及风险敞口的月度监测与分析制度,健全房地产贷款风险评估和预警指标体系。
四、严格执行有关信贷管理规定,规范开发贷款行为。
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扎实做好房地产贷款“三查”,全过程监控开发商项目资本金水平及其变化,严禁向项目资本金比例达不到35%(不含经济适用房)、“四证”不齐等不符合贷款条件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发放贷款。
银监办发〔〕97号《银监会关于加强银行业金融机构内控管理有效防范柜面业务操作风险的通知》.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银行业金融机构内控管理有效防范柜面业务操作风险的通知银监办发〔2015〕97号2015-6-5近期,全国发生多起银行业金融机构与客户纠纷事件,为推动银行业金融机构规范运营,有效防范外部欺诈和内部舞弊引发的案件和风险事件(以下简称“风险事件”),切实加强柜面业务操作风险防控,更好保护银行业消费者合法权益,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加强内控体系建设。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切实落实《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指引》(银监发〔2014〕40号)的有关要求,建立健全内部控制体系,明确内部控制职责,完善内部控制措施,强化内部控制保障,并定期组织开展内部控制有效性专项评估,防微杜渐,堵塞制度漏洞。
内审、合规和业务管理条线应定期开展自我排查,加大内部检查力度,着重检查基层营业网点、重点业务岗位内部控制制度的完备性及执行的严肃性,防止内部操作风险和违规经营行为,并将检查结果报告监管部门。
二、加强“三道防线”建设。
业务管理条线作为第一道防线应承担起风险防控的首要责任,负责相关业务制度的制订、执行、日常检查和持续改进,及时收集基层机构业务诉求和风险防范建议,动态调整制度、流程、风险控制措施,提出修订重要凭证和合同文本等建议;风险合规条线作为第二道防线应认真落实风险监测、重点业务风险检查、风险事件牵头处置及实施问责等职责;审计监督条线作为第三道防线应加大对重点风险隐患的监督检查,对检查发现的违规违纪问题提出整改意见。
三道防线各部门应分工明确、职责清晰、有机配合、无缝对接。
三、加强柜面业务流程控制。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加强柜面业务流程控制,严格落实现金收付、资金汇划、账户资料变更、密码挂失与重置以及网上银行开通等柜面业务的授权、控制和监督制度。
客户申请办理柜面业务时,银行业金融机构应采取凭证签字、语音自助提示、屏幕自助显示等方式告知客户其办理的业务性质、金额并得到客户确认,确保根据客户真实意愿办理业务。
柜面办理大额资金汇划应坚持前后台分离、岗位制约原则,实行远程复核(授权)的银行,办理金额超过一定标准的资金汇划业务应实行现场审核与远程复核(授权)相结合的方式;对办理重要业务的客户实行交叉回访;对资金汇划异常的账户,要切实加强布控,及时预警监测异常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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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银监局关于加强辖内银行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管理的通知
各国有商业银行北京市分行、各股份制商业银行在北京营业机构、北京银行、北京农村商业银行、辖内各村镇银行、各城市商业银行北京分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北京分行、辖内各外资银行:
近年来,辖内商业银行(以下简称“银行”)个人住房贷款总量快速增长,对促进地方经济发展和满足居民个人住房消费需求起到了积极作用。
但在个人住房贷款业务开展过程中,担保机构的担保责任保证不足,银行放宽借款人购买非住宅项目的贷款标准、住房抵押贷款登记管理不审慎、以及借款人多头分贷款引发的套利和风险等问题,增加了银行的风险,不利于个人住房贷款市场的有序竞争和健康发展。
为加强贷款管理,促进个人住房贷款业务健康发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办理二手房贷款应严格实行先抵押后放款。
为防范银行个人住房贷款风险,降低部分担保机构超出自身担保保证能力过度担保给银行带来的风险隐患,银行在办理二手房贷款业务中,必须严格执行“抵押在先、放款在后”制度。
银行在办妥二手房贷款所对应房产的抵押登记、取得房屋他项权利证前,不得向借款人发放二手房贷款。
以房屋抵押的个人综合消费贷款、个人抵押贷款、个人循环贷款和个人经营性贷款等非个人住房贷款类的其他个人贷款,应比照二手房贷款实行“抵押在先、放款在后”的制度。
二、严禁向非住宅项目发放个人住房按揭贷款。
银行在向各类非住宅项目发放个人购房贷款时,应严格执行《关于加强商业性房地产信贷管理的通知》(银发【2007】359号)中关于购买“商业用房”贷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50%、贷款期限不得超过10年、贷款利率不得低于同期同档次利率的1.1倍等有关规定。
严禁对购买实际用途为个人住宅、但规划用途为商业或工业等非住宅项目的借款人比照个人住房按揭贷款条件降低首付比例和给予利率优惠。
对以“商住两用房”名义申请贷款的,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45%,贷款期限和利率水平按照商业性用房贷款管理规定执行。
三、严防多头贷款引发的套利和偿付风险。
银行应强化对个人住房贷款的
“三查”工作,防范借款人购买多套住房并向不同银行申请多笔个人住房贷款所引发的风险。
在个人住房贷款前调查和贷款审批过程中,对人民银行征信系统先是被其他银行以审贷等原因查询征信记录比较频繁的借款人,应采取核实申请资料、延伸调查、签署承诺书和补充协议的方式,防止借款人隐瞒实际购房和贷款情况,利用时间差向不同银行同时申请办理多笔个人住房贷款享受首套待遇和超出自身还款能力购房引起的风险。
在贷后检查中,对存在疑点的个人住房贷款,应采取查询征信记录、电话核实。
现场验证等方式排查风险隐患,对出现问题的贷款及时采取补救措施,降低贷款风险。
四、加强个人住房贷款抵押登记管理。
银行切实加强个人住房贷款抵押登记管理。
一是银行办理个人住房贷款业务,不得全权委托中介机构等外包人员办理房屋权属抵押登记手续等业务,对办理权属抵押登记过程中领取房屋他项权利证等关键环节,必须由银行人员负责或予以控制。
二是银行在委托其他机构办理个人住房抵押登记申请或解除时,应强化密钥和密码管理,必须使用市住建委核发给银行的密钥进行抵押登记申请或解除,网上输机等关键环节的业务操作原则上应在银行营业场所进行。
三是个人住房贷款的房屋他项权利证入库保管前,银行应采取核对房屋抵押登记信息等方式,核实权证的真实性并留存相应证明材料,落实审核责任和抵押物持续管理要求。
辖内各银行应于2010年4月20日前落实本通知要求,完善个人住房贷款业务操作流程及相关管理制度,提高个人住房贷款业务风险管理能力,规范个人住房贷款业务市场竞争行为。
各银行应将落实本通知的情况于4月底前报告我局,并督促所属分支机构在执行过程中做好对客户的解释和服务等工作,将执行中遇到的问题及时向我局反应。
特此通知
2010年4月8日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