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习惯重述到法律规范——民国同业公会法的历史变迁
中国法律传统与近代转型
中国法律的传统与近代转型作者:张晋藩(笔记)第一章引礼入法礼法结合1、礼作为一种社会现象和文化内涵,在其发展中不断的改造旧习俗,适应新秩序,因而是一个充满新旧斗争的过程,也是一个文化渐进、因袭变革的过程。
2、周公制礼的出发点和归宿是“尊尊”和“亲亲”,尊尊为忠,亲亲为孝,前者旨在维护军权,所谓“国无二君”;后者旨在维护父权,所谓“家无二尊”,这种政治与伦理相统一的理论,就是新形势下礼的思想基础。
3、礼由体现原始社会习俗的带有宗教性质的仪式,发展成为以国家权力为后盾的、由法律强制实施的行为规范,是氏族原始民主制解题、阶级社会形成的产物,它反映了人类社会文明的进步。
另一方面,礼的产生又是和父权的一夫一妻智家庭的建立攸关的。
4、关于礼的作用,综括古人的论述与历史的实际,可以归纳为以下几点:(1)人与禽兽,文明与野蛮的分异点(2)别贵贱,序尊卑(3)经国家,定社稷(4)规范行为的指南,评判是非的准绳5、礼是区分贵贱、尊卑、亲疏的标准,它是以因人而异的等差性,或特权性为特征的,它的作用就是论证等差的秩序和结构的合理性,并使之固定化、永久化,于是礼的政治哲学的色彩更加浓厚了。
不仅如此,源于宗法伦理关系的礼,又存进了新的伦理道德观念的形成和新的父子、夫妻关系的建立。
礼所肯定的伦理纲常,体现了中华民族的心理状态与思维方式,成为中国古代一种理想的价值取向。
但也不可避免地禁锢了人们的自然本性,以致会心甘情愿的为礼而牺牲。
6、礼的长期统治造成了中华民族崇古尚祖的保守心态,使得礼制文化成为巨大的历史惰性,严重障碍了社会改革,即使是勇敢地有作为的改革家,也被迫借祖宗先王之名,以减少改革的阻力,康有为便借托古改制为变法维新作掩护。
7、引礼入法第一,从儒法对立到儒法合流经过战国,秦至两汉,作为差别性行为规范的礼,逐渐与公允性行为规则的法交融渗透,以致河流。
礼法河流有其深刻的社会原因:(1)封建大统一国家的需要;(2)经过一千多年的统治,使统治者有可能立足现实,认真总结历史的经验,“外儒内法”就是汉初统治者综合儒法两家之长的精彩概括。
同业公会制度
同业公会制度
同业公会制度是一种组织形式,旨在通过聚集同一行业的企业或机构,促进行业内企业之间的合作、交流和共同发展。
同业公会通常由行业内的企业或机构自愿组成,旨在促进行业内的利益共享、经验交流和行业规范的制定和执行。
同业公会的目标包括但不限于:
1. 促进行业内企业之间的合作和沟通,推动行业的发展和进步。
2. 组织行业内的培训和研讨会,促进成员企业之间的技术交流和知识共享。
3. 代表行业的利益,与政府机构、监管机构等相关方进行沟通和协商。
4. 制定和推动行业的自律规范和行为准则,促进行业的健康发展和市场竞争。
5. 提供行业内的统计数据、市场调研等信息资源,为成员企业提供决策参考和行业分析。
6. 维护行业的声誉和形象,为成员企业提供公关和宣传支持。
同业公会通常由成员企业自愿缴纳会费,并通过选举产生理事会或执行委员会,负责公会的日常管理和决策。
公会会员享有参与公会活动、享受公会服务和资源的权利,并有机会参与公会的决策和规划。
同业公会制度在许多行业中得到广泛应用,如商会、行业协会、专业公会等,为行业内的企业提供了一个团结合作、互助共赢的平台,推动行业的发展和繁荣。
《民国时期包头同业公会史料与研究》述评
《民国时期包头同业公会史料与研究》述评作者:古帅来源:《新西部下半月》2018年第09期【摘要】张宪功的《民国时期包头同业公会史料与研究》一书,对民国时期包头同业公会史料着力进行了整理,并在史料整理的基础上,对民国时期包头同业公会的基本运作、组织形态、典型同业公会的发展状况进行了研究。
本文认为,作者所进行的工作是具有开创性的,丰富了学界关于同业公会史、商会史等方面的研究成果,并且为学界进一步开展北疆地区同业公会乃至商会史研究打下了良好基础,对于推动学界重新认识包头在历史上的重要地位起到了巨大的推动作用。
【关键词】书评;民国时期;包头;同业公会张宪功的《民国时期包头同业公会史料与研究》一书,由吉林大学出版社出版,全书共分《史料篇》和《研究篇》两部分。
在《史料篇》部分,作者对民国时期包头同业公会的相关档案史料进行了分类整理。
该篇分为三节。
其中,第一节对1938年国民政府颁布的商会及同业公会法规进行了整理;第二节对包头市档案馆所藏包头部分地方性商(公)会章程进行了整理,包括1942年和1944年的包头市商会章程以及包头市杂货业同业公会章程;第三节则对包头市档案馆所藏部分同业公会档案进行了整理,此节为《史料篇》的主体,涉及到与同业公会相关的诸多内容,包括包头同业商会的组建、商会与同业公会的关系、同业公会的组建、会员入会及退会、会员的资格审查、商号的基本情况,等等。
在《研究篇》部分,作者分三章对民国时期包头同业公会展开了研究。
其中第一章对相关研究成果进行了综述;第二章分两节从包头历史沿革、“九行十六社”与同业公会对民国时期包头的同业公会概况进行了介绍;第三章以理发业、肉业、饮食业同业公会为例进行了典型案例分析。
对于史学研究者来说,搜集、整理并分析利用第一手资料是基本功。
可以说,张宪功所著此书不仅为民国时期包头商业的研究者们提供了重要的史料线索,更为深化和推进民国时期包头商业史、经济史、社会史、商业历史地理等方面的研究做出了示范。
一梦漫言
《谦德国学文库》出版说明人类进入二十一世纪以来,经济与科技超速发展,人们在体验经济繁荣和科技成果的同时,欲望的膨胀和内心的焦虑也日益放大。
如何在物质繁荣的时代,让我们获得内心的满足和安详,从经典中获取智慧和慰藉,或许是我们不二的选择。
之所以要读经典,根本在于,我们应当更好地认识我们自己从何而来,去往何处。
一个人如此,一个民族亦如此。
一个爱读经典的人,其内心世界必定是丰富深邃的。
而一个被经典浸润的民族,必定是一个思想丰赡、文化深厚的民族。
因为,文化是民族之灵魂,一个民族如果不能认识其民族发展的精神源泉,必定就会失去其未来的生机。
而一个民族的精神源泉,就保藏在经典之中。
今日,我们提倡复兴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当自提倡重读经典始。
然而,读经典之目的,绝不仅在徒增知识而已,应是古人所说的“变化气质”,进一步,是要引领我们进德修业。
《易》曰:“君子以多识前言往行,以蓄其德。
”实乃读经典之要旨所在。
1基于此理念,我们决定出版此套《谦德国学文库》,“谦德”,即本《周易》谦卦之精神。
正如谦卦初六爻所言:“谦谦君子,用涉大川”,我们期冀以谦虚恭敬之心,用今注今译的方式,让古圣先贤的教诲能够普及到每一个人。
引导有心的读者,透过扫除古老经典的文字障碍,从而进入经典的智慧之海。
作为一套普及型的国学丛书,我们选择经典,不仅广泛选录以儒家文化为主的经、史、子、集,也将视野开拓到释、道的各种经典。
一些大家所熟知的经典,基本全部收录。
同时,有一些不太为人熟知,但有当代价值的经典,我们也选择性收录。
整个丛书几乎囊括中国历史上哲学、史学、文学、宗教、科学、艺术等各领域的基本经典。
在注译工作方面,版本上我们主要以主流学界公认的权威版本为底本,在此基础上参考古今学者的研究成果,使整套丛书的注译既能博采众长而又独具一格。
今文白话不求字字对应,只在保证文意准确的基础上进行了梳理,使译文更加通俗晓畅,更能贴合现代读者的阅读习惯。
古籍的注译,固然是现代读者进入经典的一条方便门径,然而这也仅仅是阅读经典的一个开端。
近代中国政治变迁中的权力聚散
近代中国政治变迁中的权力聚散现代化的变迁与抗拒,是十九世纪中叶到二十世纪中叶百年中国历史的主题,这已成为目下学术界公认的不争事实。
现代化的发展有其阶段性的一般法则,美国比较现代化学者布莱克曾概括为现代性的挑战、现代化领导的稳固、经济和社会的转型和社会整合四个阶段。
更概括地说,我们可以将布氏的四个阶段分为前后相续的两大历史段落,第一,在回应现代化挑战的基础上重建政治共同体,第二,实现以经济起飞为动力的文明结构转型。
近代中国始终处于现代化发展的前期:外部世界的挑战出现了,社会内部的现代化因子和集团也在集聚,面临的关键问题在于实现从传统领袖向现代领袖的权力转移,重新平衡社会资源配置,建立一个具有现代化导向的、高效率的、开放的政治共同体。
这样,政治发展就成为近代中国现代化变迁的核心问题。
一个国家的政治遗产往往决定了其现代化政治变迁的不同道路。
亨廷顿认为:有两种传统的政治体制,即官僚帝国制与封建等级制:“在一个官僚政体中,权力已经集中,而这一政体最重要的问题是如何通过官僚机构来推行现代化的改革。
在封建制或其他权力分散的政体中,革新政策的先决条件是必须集权”。
如果说西欧、日本属于封建等级制的话,那么传统中国就是官僚帝国政体的典型代表。
从表面看来,在历史上继承下来的一整套科层化的官僚制度和中央集权体系,只要实行功能的转换,重建现代化取向,似乎就能现成地用来推进现代化改革。
然而,历史并非那么逻辑地演绎。
相反,当封建化的日本迅速对西方作出反应,建立以天皇为合法象征的明治维新政府时,中国的官僚帝国上层却迟迟不愿走出任何推进现代化,的实际步骤。
“在中国,儒家的价值观和态度阻碍了政治精英转向改革事实,而一旦他们愿意时,权威的集中化又会妨碍和平地同化因现代化而产生的社会集团。
”(亨廷顿)这一事实意味着从传统官僚帝国制到现代中央集权科层制之间没有直接转换的通道,必须经过集权(传统)——分权——集权(现代)的过程,也就是说,必须有一个权力与资源分散的小过渡,才能实现现代化的启动,进而重新整合,建立现代中央政权。
我国公司法的历史演变
我国公司法的历史演变二十世纪是中国重要的历史时期,中国社会从此开始了极大地变迁,而中国法制现代化也拉开了序幕。
由于社会的极大变迁,传统的中华法系无法实现对于社会的促进,因此不得不引进和移植西方的法律制度,中国的法制现代化随之开始,公司法这一新型的法律制度也出现。
我国公司法的发展历程1晚清时期对公司法设立的探索中国法制现代化开始于清末对西方宪政的追求。
在追求宪政的过程中,《大清商律》是第一部具备现代意义的公司法律,由《公司律》和《商人通律》共同组成。
从根本上讲,这部法律颁行的目的在于挽救清政府岌岌可危的政权,其框架体系、内容乃至语言都是“依葫芦画瓢”,总体来讲并不成熟,它是近代中国对于公司立法的一次尝试,具有浓厚的时代性。
从客观上讲,《大清商律》的本质是清末政府对外部压力和解决社会矛盾所做出的权衡,仍然具有强烈的封建主义特点,也是封建旧势力以及西方列强对中国进行经济剥削的工具,但是却在客观上为我国后来的公司法的发展做了铺垫,是中国法制发展历史上一次伟大的尝试。
2民国政府时期公司法的发展辛亥革命结束了中国两千多年的封建帝制历史,彻底否定了清末的改良主义,但由于当时国情的局限,对于清末法制改革的成果采取了吸收态度,例如1914年中华民国北洋政府在《大清商律》的基础上修改实施了新的公司条例。
公司条例的颁布是民国政府希望以法律形式保护中国工商业发展,实现实业救国。
公司条例给予工商业阶层极大的自治权限,以期推动中国资本主义的快速发展。
与《大清商律》相比,公司条例更为现代化,其体系、内容、语言等方面均更为规范,更奠定了我国公司法的基础构架,具有极为深远的历史意义。
但是,由于北洋军阀当政时期的中国军阀割据,国家并未实质统一,从而使公司条例并未得到有效的实施。
1928年南京国民政府实现了国家形式上统一,军阀混战局面基本结束,南京国民政府作为中央政权其权力得到极大加强,民国将包括公司法在内的现代化国家法律体系逐步建立。
中国工会史
中国工会史西平六中整理汇编2018.9.17中国工会史背景旧中国经济十分落后,直到沦为半封建半殖民地社会后的19世纪中叶,才出现现代工业,并伴随诞生了第一代无产阶级。
现代工会出现以前,曾经有过旧式的工商团体,称为行会,包括公所、会馆、公行等组织形式。
行会制度对手工业和商业从业人员影响最大。
雇主和受雇人参加同一行会,有势力的雇主自然成为行会的掌权者。
行会与现代工会无共同之点。
(注:参见史探径:《劳动法》,经济科学出版社1990年版,第251-25 2页。
)工会组织旧中国工会依据民国广州政府、南京国民政府颁布的工会条例、工会法的规定,各地各行各业成立了许多工会,有些是产业工会,有些是职业工会。
有些基层工会和职业工会还组织起地方性的联合会,如上海市总工会(1931年)、山西省总工会(1937年)等。
各种工会的成立,多数出于劳工自发的要求,有些则有着复杂的政治背景,但绝大多数工会都为维护劳工经济利益作出过积极努力和有益贡献,许多工会还踊跃参加反帝抗日的统一斗争行动。
国民党南京政府于1947年发起组织中华民国总工会,目的是为加紧反共“戡乱”活动组织力量,但是随即遭到各地工人的反对。
这里要特别一提1935年在上海成立的中国劳动协会。
该协会初期是一个劳动文化团体,后来内部出现政治态度分化,一派接受中国共产党提出的抗日民族统一战线政策,一派坚持反共。
1945年5月国民党曾操纵成立中国劳工福利协会,企图取代日趋左倾的中国劳动协会,但未达到目的。
中国劳动协会于1948年8月加入中华全国总工会为团体会员,1949年11月自行宣告结束。
工会组织产生工会是工人运动的产物。
工人运动的概念,从广义说,包括工人阶级的政党运动、工会运动以及相关的工人妇女运动、青年运动等。
从狭义说,即指工会运动。
中国的新式工会是仿效发达国家的工会组织起来的。
1851年成立的广州打包工人联合会,是最早的具有工会性质的组织。
这个组织曾经举行反对英、法等国侵略中国的罢工斗争。
陈顾远先生对中国法律史学术的贡献
陈顾远先生对中国法律史学术的贡献范忠信近七十年来,研习中国法制史者,大概没有人能绕开陈顾远先生。
早在民国后期,他著述颇丰,初露头角;在1950年代至1980年代的台湾地区,他的中国法制史著述教材,为研习法律或司法考试者所必读;在改革开放后的大陆,他也影响了许多人。
研习法律史者,若不知陈顾远,不能不为同侪所笑。
陈顾远先生巨大的影响力,源于他对中国法律史学术的突出贡献。
我认识陈顾远先生,是在二十多年前。
1982年,我在西南政法学院上大二时,对法律史发生了浓厚的兴趣。
于是频频拜访著名法律史学者张警先生、杨景凡先生,以及刚刚研究生毕业留校任教的俞荣根老师,求教读书方法及治法律史之道。
交谈中,他们要我多读民国时期以及台湾地区出版的法律史著作,屡屡提到了陈顾远先生。
不久,我在重庆市中区的外文书店里买到了影印版的陈顾远《中国法制史概要》一书(与此同时还购买了戴炎辉的《中国法制史概要》、张金鉴的《中国法制史概要》、林咏荣的《中国法制史》、徐道邻的《中国法制史论集》),开始了逐渐认识陈顾远先生法律史学术成就的历程。
十五年过后,1997年秋,当胡旭晟、王健和我与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合意编辑出版《二十世纪中华法学文丛》总结上一世纪的法学成就之时,我们马上想到了陈顾远。
我们老早就想对陈顾远先生的法史学著述进行全面整理汇辑,但由于种种原因一直拖延下来,直到今天方得暇完成此事。
关于陈顾远的法史学成就,法史界很多人的了解,大概不出《中国法制史概要》、《中国婚姻史》、《中国文化与中国法系》等三本书的范围。
因此,我们感到编辑一本《陈顾远法律史论集》,比较全面地展现先生的法史学成就,很有必要。
一陈顾远先生,字晴皋,1896年出生于陕西三原。
中小学时即受同乡于右任先生影响,与同学们组织“警钟学社”,宣传新知和革命;辛亥革命年加入同盟会三原支部,1915年参加西安反袁(世凯)逐陆(建章)暴动,几遭捕杀。
1916年,考入北京大学预科,1919年升入本科,攻读政治学;其间参加五四爱国运动。
劳动法: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劳动关系管理的重要法律
54业的经理与管理。
”第十章规定了社会保险制度,各种保险福利有七项之多。
第十一章规定了解决劳资冲突的制度。
第十二章是附则。
毋庸讳言,《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劳动法》的思想体系源自苏联劳动法典,脱离了苏区的社会经济比较落后的实际情况。
为了应对10个县工人罢工造成的社会危机事件,1933年10月15日颁布了刘少奇负责修订的《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劳动法》,增加到14章113条。
1933年10月15日又颁布了《中华苏维埃共和国违犯劳动法令惩罚条例》,规定凡私人雇主及国有或合作社企业之管理人违反与职工会订立的集体合同的,以违犯劳动法论罪,凡阻碍职工会各级机关的负责人员及代表的合法行动或妨害其使用自己的职权者,处以3天以上的强迫劳动或监禁等等。
劳动法及违反劳动法惩罚条例的实施,确保了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改善了劳资关系、工农关系和师徒关系,更稳定了企业的生产管理,极大地支持了前线的革命战争和社会生活的稳定。
这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真正得以实施,对于企业管理具有现实意义的一部重要的法律。
劳动法是调整劳动关系的法律规范之总称,近现代国家都有制定。
劳动法律始于1802年的英国《学徒健康与道德法》。
在国际组织和国内工人运动的压力下,1923年,北洋政府以中华民国的名义颁布了具有劳动法典性质的《暂行工厂通则》,可谓是中国史上第一部劳动法律。
此后,张作霖以民国政府的名义发布了《工厂条例》,冯玉祥西北政府也发布过《临时劳动法》,国民党南京国民政府也颁布过《工厂法》,等等。
由于军阀混战等社会原因,这些法律无一得以真正实施。
1921年中国共产党诞生。
中国共产党于1922年便拟定了《劳动立法原则》和《劳动立法大纲》,发起了“劳动立法运动”。
据史料记载,1929年l0月的《上杭县劳动法》和1930年2月的《永定县劳动法》,是中国共产党领导制定的最早的劳动法。
以瑞金为首都的中华苏维埃共和国成立伊始,1931年11月7日,中华工农兵苏维埃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就通过了《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劳动法》。
清末民国公司法变迁史
清末民国公司法变迁史作者:张忠民来源:《管理学家》2013年第11期从清末到民国,中国先后出现了四部公司法,分别是清政府于1904年颁行的《公司律》、北洋政府于1914年颁行的《公司条例》、南京国民政府于1929年颁行的《公司法》,以及抗战胜利后的1946年,南京国民政府颁行的《公司法》。
公司法的颁行为早期中国公司的发育、演进提供了一个基本的“法”的环境。
“无法”的时代在整个19世纪后半叶,中国虽已出现上百家类似公司的企业,但当时既没有近代的民商法,更没有专门的公司法。
当时的中国在法律上仍然沿用清初订立的“诸法合体,民刑不分”的《大清律例》。
清律以明律为蓝本,自清初订立后一直改动不大。
以后,为解决律文的稳定性与现实生活变异性的矛盾,不得不靠增加解释性的“条例”来解决。
虽然所增之“例”也有不少是专门针对社会经济问题的,但是却始终未有对社会经济组织的法律界定。
对于新兴的“洋务”以及近代企业出现的新问题,清政府只是就事论事地通过约章、奏咨、章程等来表达官方的意志,并由此而实行管辖。
因此,在近代之初的半个世纪中,中国的公司企业实际上处于一种“无法”可依的环境之中。
当时中国公司的设立以及营业采用的主要是向地方衙门和中央朝廷申请呈报,然后由朝廷及地方衙门批准,允其设立、营业的办法。
当时几乎所有的商办或者官督商办的股份企业,如轮船招商局、开平煤矿等等,都莫不如是。
至于朝廷要员在受理呈请时,到底以什么为根据进行审查、核准,似乎并没有成文的依据或者是统一的说法。
公司设立呈文能否允准、怎样允准,很大程度上受制于审理者对呈文企业的印象、好恶、利害关系,或者说是个人意愿。
而在中国境内的外国公司,大多将香港作为公司注册的首选地,虽然在中国境内营业,却不受中国政府管辖。
由于没有公司法,这些具有公司形式的企业实际并不真正具有法人地位。
这种无法可依的境况使得公司的出资人总有一种不可名状的不安全感。
著名实业巨子张謇认为:“无公司法,则无以集厚资,而巨业为之不举。
中国商会史研究之回顾与反思
中国商会史研究之回顾与反思本文所讨论者主要为有关中国大陆近世商会的研究,港澳台三地商会暂不予以讨论。
海外华商商会的研究亦不在本文讨论之列。
所讨论的文献则以大陆学者为主,兼及台湾及香港学者。
②《商会与行业协会法》的调研起草工作据说是由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牵头组织进行。
参见陈清泰主编《商会发展与制度规范》,中国经济出版社,1995年,“序言”,3页。
③如华中师范学院历史系中国近代史组集体讨论,章开沅、刘望龄执笔《从辛亥革命看民族资产阶级的性格》,《新华月报》1961年12号,79页。
一前言中国近世历史上的商会,指按照官方有关法令成立,在政府与商人间扮演中介角色的各行业商人集合团体①。
1949年前,商会这种法定的商人组织形式遍布中国各地,成为当地工商界的主要代言机关,亦是政府对商人进行管理的重要凭借。
1949年后,商会经常被当成大资产阶级与买办阶级盘踞的组织,受到主流媒介的严厉批判。
各地商会组织亦被政府接收并改造成“中华工商联合会”,“商会”遂成为历史名词。
1980年代末,尤其是1990年代以后,随着对外开放政策与市场经济改革的推进,“商会”的组织形式又被官方与民间所采用。
据说新的“商会法”亦在酝酿起草之中②。
尽管一切刚刚开始,但商会所显示出来的发展前景却不容忽视。
中国商会史的研究,初期似由海外学者所进行。
或许出于政治上的顾忌,内地学者几乎无人敢就商会做专题研究,至多在讨论资产阶级的政治倾向时偶尔提及商会对革命的消极态度③。
直至进入1980年代,作为“资产阶级的主要团体”,其研究价值才逐渐被人发现并公开提出,在随后的20余年中,商会史研究渐渐升温,成为中国近代史研究重要的新兴领域,并波及海外学术界。
经过学者的努力耕耘,商会史研究成果迭出,新材料、新观点不断涌现,增加了我们对近代商人阶层许多感性的认识,亦加深了对近代社会经济变迁的了解,并为一些相关理论探讨提供了有力的实证基础。
但作为一种新兴的研究领域,商会史研究者在理论视角、方法等层面均处于探索阶段,因此不可避免地带有许多时代性的问题。
中国法制史专题分析清末及中华民国时期的法律制度
中国法制史专题分析清末及中华民国时期的法律制度第一节清末预备立宪钦定宪法大纲是清王朝于1908年颁布的宪法文件。
由宪政编查馆编订,1908年8月公布。
制定宪法大纲是清政府预备立宪的一个步骤,钦定宪法大纲也就成了中国第一个宪法性文件。
共23条分为正文“君上大权”和附录“臣民权力义务”。
体现了大权统于朝廷的精神。
最突出的特点是皇帝专权,人民无权。
其实质在于给封建君主专制披上宪法的外衣,以法律的形式确认君主的绝对权力,体现了清朝贵族企图继续维护专制统治的意志和愿望。
十九信条武昌起义后清政府抛出的又一个宪法性文件。
也是清朝统治者立宪骗局最后破产的记录。
十九信条在形式上被迫缩小了皇帝的权力,相对扩大了国会和总理的权力,但它仍然强调“大清帝国皇统万世不易”,“皇帝神圣不可侵犯”。
尤其是他完全着眼于皇帝和国会的关系,对于人民的权力只字未提,更是暴露出其虚伪性。
第二节清末修律大清现行刑律是清政府于1910年5月15日颁行的一部过渡性法典。
变化主要体现1、改律名为刑律2、取消了大清律例中按吏、户、礼、兵、刑、工六部名称而分的六律总目,将法典各条按其性质分隶三十门。
3、纯民事性质的条款不再科刑。
4、废除了一些残酷的刑罚手段,将主体刑确定为死刑(斩、绞)、遣刑、流刑、徒罪、罚金等五种。
5、增加了一些新罪名,如妨害国交罪、妨害选举罪、私铸银元罪以及破坏交通、电讯的犯罪等等。
但不是近代意义上的专门刑法典。
大清新刑律分总则和分则两编,共53章,411条,另附有《暂行章程》5条。
1、成为一部纯粹的专门刑法典2、将整部法典分为总则与分则两部分。
3、将刑罚分为主刑和从刑。
主刑有死刑(绞一种),无期徒刑、有期徒刑、居留、罚金;从刑有剥夺公权和没收两种。
4、采用了一些近代西方资产阶级的刑法原则和近代刑法学的通用术语。
如罪刑法定、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属于近代意义上的新式刑法典。
但没等施行清朝就灭亡了。
大清民律草案分总则、债、物权、亲属、继承五编。
民国时期我国民法法典的历史述考
建设 , 不仅在《 中华民国临时约法》 中得以体 上权 、 所有 权 、 永佃权 、 役权 、 地 典权 、 抵押
现, 如规定人 民享有 的权利 自由 , 障私有 权 、 、 保 占有 质权 ; 第四编为亲属 , 共七章 , 包括
财产不 收侵犯等 , 而且 在《 总统令 内务部 通则 、 制 、 子 、 姻 、 属会 、 大 家 亲 婚 亲 抚养 之义 禁止买卖人 口文》《 、保护人 民财产令》中制 务 、 监护 ; 五编继承 , 第 共七章 , 包括通则 、 遗
政府完成《 民律草案 》 之后 , 开始向各类
议, 以便进一步发展与完善 。因为当时动荡
时政府 ; 保障 民众私有 财产 不被侵犯 ; 护 司法机关与学术组织分发 , 保 征询其意见 与建 的局面,民律草案》 《 无缘跻身我国正式 民法 参酌采用令》于 12 年 1 月 8日颁布 , 96 1 此
一
、
南 京 临 时政 府 时 期 的 民法
为详尽 的素材。
代 表我国 民族资产 阶级 的革命 志士于
3法 典草案 完成 时期 (94年 至 12 . 12 98
11 年 1 91 0月 1 0日在武 昌起 义 ,终结 了长 年 ) 。北洋政府 由于受 到收回领事裁判权 的
达两千 多年的封建君主专制制度在我 国的 压力 , 加快 了立法 的进程 。11 , 9 8年 法律编
继承制 度与亲属法大体照搬 了我 国传统宗 限 , 全编共计七章 8 2条。 罗鼎负责继承法草 法礼制 , 不能适应社会的发展 。
案, 编订时有一定 的创新 , 全编共计八章 ( j 4
2 .民法法典 化 准备 时期 (94年 至 条。12 年 1 , 11 9 8 0月 两编均得以完成。然而 , 12 94年 o 94年 2月 , 11 法律编查会开始修 当时还未成立立法院 , 草案只能被搁置。
近代工商同业公会研究的新进展
一、行业史与市场史的交汇:同业公会研究的新取向不论是从组织关联上,还是在学术路径上,同业公会的研究都得益于行会史、商会史研究的直接推动,许多重要议题也是在相关问题域内展开。
同业公会的时段延伸与组织下移,反过来亦推动行会史、商会史走向精细化。
值得注意的是,基于行业档案的广泛发掘,同业公会研究在宏观制度及行业、市场层面都有所突破,成为行业经济史与市场制度史的交汇点。
[4](1)行会史与商会史路径下的起兴民国时期兴起的工商同业公会是传统行会(同业会馆、公所)的延续和转型,也是跨行业商会的基层组织和团体会员。
这三者的学术史脉络并非一致,但颇具相关性。
相较之下,行会史起步最早。
在1949年前,在华西人如玛高温(D.J.Maegowan)、马士士 (H.B.Morse)等对之有初步研究,仁井田陞、根岸佶、清水盛光等日本学者也有更进一步的讨论。
中国学者全汉昇对行会起源及至近代的手工业和商业行会有系统论述,李森堡、骆清华等则对正值发展中的同业公会实务有所讨论。
不过,当时的行会研究基本未与同业公会同列,问题也缺乏交叉。
到1949年后至80年代相当长的时期内,行会史主要围绕资本主义萌芽的问题展开,就行会是否阻碍明清时期资本主义萌芽的问题展开争论。
到1990年代,晚清民初的行会重建与转型问题成为研究重点。
不少学者认为会馆、公所受资本主义经济发展的冲击,面临解体和重组,而同业公会正是其组织继承者,二者间的比较研究受到关注。
彭泽益、唐力行、邱澎生、王翔、彭南生等学者的研究具有代表性。
[5]同业公会在民国时期不断发展的事实也吸引着学者们的眼光,一些原研究行会史的学者顺流而下,对之进行持续地学术关注。
[6]行会研究与同业公会研究的对接,使近代的行业组织史趋于完整。
商会史是在20世纪80年代以后兴起的,其目的是在于以团体、阶层、群体的方式,来打破已经僵化的阶级史观。
相较于资产阶级的抽象定义,商会史以“商人”视角来代替“资本家”视角,强调多维度的方式来展现商人群体的社会及经济活动。
民法成典:从清末到民国,最终在现代集于大成的新时代民法典
民法成典:从清末到民国,最终在现代集于大成的新时代民法典提及民法典,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表决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绝对是新中国历史上重要的里程碑,这可是我国成立以来第一部法典化的法律。
近代各国民法典的基石也许会有人会问到,为什么有了民法,还需要民法典呢?其实,民法典不止是对我国既有的单行条例的整合,而是对每一条法律深加工,打通整个法律体系。
关于民法典,最早要追溯到十九世纪初。
在这个时期产生了两部极具意义的民法典,一为1804年颁布的《法国民法典》,另一个则是1896年颁布,在1900年生效实施的《德国民法典》。
这两部在世界民法史上都具有里程碑的作用。
在法国经历了封建领主制经济、地主制经济、以及迅猛而强烈的法国大革命,法国最终正式完成了土地私有化。
在这样的条件下,民法典孕育的时机已经步入成熟。
1800年8月12日,拿破仑成立了民法典起草委员会。
为了让民法典正式的颁布,拿破仑相继的修改了法典的程序,清除与自己意见相左的人员。
直到1803年,法典全部的36章陆续通过。
1804年3月21日,法典正式宣布实施,并在1870年时,正式被称为“法国民法典”。
这部法典开创了近代民法法典化系统化的先河,为世界许多国家的民事立法提供了样板和参考。
法国民法典被恩格斯称为,以罗马法为基础的典型资产阶级社会的法典,可以说是人类民法史上一座壮丽的丰碑。
《法国民法典》作为资产阶级民法典的开创者,不仅将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的理想和学说在民法建设中加以实践,而且第一次将民法设为独立的法律部门加以明确界定。
在《法国民法典》颁布后的长达一百年的时间里,欧洲都没有出现一部能与之相抗衡的民法典,直到《德国民法典》的问世。
德国民法典的产生,与当时四分五裂的德国国家现状是分不开的。
因为在德国,德意志帝国是由各联邦组成。
这些联邦早已经有自己的一套法律或者法典。
《德意志法典》所做的并不是统一无数地方法或者习惯法,而是统一这些邦的法律。
德国在1871年实现了统一并建立了德意志帝国后,民法典的起草工作也在政府的主持下开始逐渐展开。
战后中华民国律师公会全国联合会的筹建
战后中华民国律师公会全国联合会的筹建作者:赵睿李严成来源:《江汉论坛》2021年第08期摘要:抗战结束后,国家亟需恢复遭到破坏的司法制度,律师公会及全国律师公会联合组织的重建也在逐步展开。
与以往不同的是,1945年修订颁布的《律师法》明确规定了全国律师公会联合会的法律地位,1948年9月9日,中华民国律师公会全国联合会依法成立,全国律师组织的筹建及其角色呈现出不同的特点。
中华民国律师公会全国联合会成立后,希望通过联合全国律师群体促进国家司法及法制革新,砥砺律师品德、推动司法现代化建设,但是在国民党统治行将败亡的背景下,中华民国律师公会全国联合会难以有效推进法制建设,仅发挥了有限作用与影响。
关键词:律师联合会;律师公会;司法建设;国民政府基金项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民国律师公会档案文献收集、整理与研究”(项目编号:19ZDA216)中图分类号:K26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854X(2021)08-0118-09一、1945年《律师法》与全国律师公会联合组织法律地位的确立自民初律师制度确立,全国各律师公会及律师群体为组建全国性律师组织而不懈努力。
北洋政府时期,杭州、苏州等地律师公会曾试图组建省级律师组织,1919年全国十八律师公会联合发起组建“全国律师公会联合会”,但这些提案均被司法部否决。
直到1921年成立的中华民国律师协会因参与国际律师协会的需要才得到司法部的默认。
1927年南京国民政府建立后,颁布《律师章程》依然沿用1912年《律师暂行章程》中的规定,没有组建全国性律师组织。
1929年成立的中华民国律师协会虽然得到司法行政部备案,但同年南京国民政府颁布《人民团体组织方案》,对合法成立的团体组织颁发许可证,该组织因于法无据,无法获得许可证,其法律地位受到挑战。
1931年南京国民政府计划召开国民会议,需要通过职业团体进行国民会议代表选举。
随后中央训练部颁发《自由职业团体组织办法》规定选举方案,“为通令遵事查国民会议选举法施行法所称,新闻记者、律师、医师、工程师、会计师等自由职业团体组织应依照《人民团体组织方案》及民法,……组织范围以县市为区域,但有特殊情形经省党部之核准,得以省为区域。
近代工商同业公会
近代工商同业公会研究之现状与展望3魏文享工商同业公会是民国时期主要的行业组织形式,它不仅对于维护各行业的同业利益、促进行业发展有着重要的意义,同时,也是政府进行经济管理的重要市场中介。
经过清末民初的酝酿与初萌,到1918年北洋政府颁布《工商同业公会规则》以后,同业公会组织逐步遍及全国各大都市与中小城镇。
①此后,虽经历了国民政府的几次整理,但在总的趋势上仍保持了不断的发展与壮大。
1949年后,随着社会主义改造的完成和计划经济体制的建立,工商同业公会基本上为各级工商联所取代,其经济职能也由各行业管理部门所接收。
在相当长的时间内,工商同业公会在中国的经济领域内消失。
到20世纪80年代末,尤其是90年代以后,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同业公会和类似的行业协会又在江南一些经济发达地区复兴,并受到民间工商业者的欢迎和国家3 本研究得到“普通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基金资助,特致谢意。
① 即使不证诸档案文献,工商同业公会在民国时期的普遍存在也可由各地文史资料中的有关回忆文章证明。
据笔者统计,这类文章中直接与同业公会相关的就达50余篇,地区则上至通都大邑,下至乡镇集市。
虽然对“回忆录”需三思而后引,但这起码反映同业公会在民国时期的经济生活中占有重要地位。
参见李永璞主编《全国各级政协文史资料篇目索引(1960—1990)》,中国文史出版社1992年版。
・・278有关部门的重视。
①中国入世之后,现行的行业管理制度面临着更大的危机与挑战,有些学者将同业公会及行业协会的建立视为彻底改革带有严重计划经济特征的部门式管理体制、整合行业结构以应对跨国公司的竞争冲击的重要途径和方法。
②在近代工商同业公会初兴时期,它就引起了一些学者的注意。
与商会的研究轨迹类似,初期主要由海外学者特别是日本学者所进行。
在民国时期,国内的研究者主要就某些具体行业的同业公会进行了一些初步的分析。
1949年后相当长的一段时期内,由于工商同业公会的消逝和意识形态斗争对史学研究的误导,工商同业公会未被纳入史学研究者的问题视野,而只是在资本主义萌芽框架下的行会研究中有零星涉及。
同业公会和行业协会发展及管理的探索
同业公会和行业协会发展及管理的探索同业公会和行业协会在现行政策和历史渊源的大背景下,大多是带有一定行政色彩的非盈利性组织,一般是政府机构几次改革后分离出来的分属政府行政部门管理,其服务对象是行业会员企业。
由工商联(商会)这样的社团组织渊生的同业公会和行业协会较少,以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引导非公有制经济人士健康成长,促进行业发展作为根本目标。
与政府分离的同业公会和行业协会有较大的区别。
笔者认为应合称行业商会。
行业商会作为一种非盈利性的社团组织,是同一行业中的企业、是同一区域中跨行业的企业或企业团体自愿加入而建立起来的。
其目的在于根据国家法律和商会部的规约,为会员提供信息服务,并制约和协调会员的个体行为,以实现区域经济整体健康的发展。
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我县工商联于2004年9月14日,组织召开了牟定县药品协会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成立了我县第一家同业商会,牟定县药品协会,大会通过了协会章程及会费管理办法,选举产生了理事15名,其中名誉会长1名,会长1名,副会长3名,秘书长1名。
协会共有会员48名,会员来自全县9个乡镇及县城的药品经营门店负责人。
协会属牟定县工商联领导下,由药品经营、使用单位和个人自愿联合组成的行业组织,是牟定县药品从业人员之间互相学习,互相监督,共同进步的桥梁和纽带,是政府职能部门管理药品行业的助手。
协会的宗旨是:加强药品的监督管理,保证药品的质量,保障用药安全、有效、维护全县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用药的合法权益,坚持对广大会员进行团结、帮助、指导、教育,促进药品行业的健康发展,为牟定改革开放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贡献力量。
协会的主要职能和服务:代表并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反映会员的意见,为会员提供目前药品经营有关信息、法律咨询等服务;开展药学专业知识培训,帮助会员改进经营管理,组织会员参加考察,帮助会员开拓市场,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帮助会员引进药品,医疗器械管理的技术和人才。
药品协会成立的背景近年来,随着药品市场的不断扩大,药品经销的整个行业缺乏规有序的管理,存在问题也日益突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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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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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9 1 7 —1 9 2 7 :工商 同业公会规则 之初 成
学界普遍认为 , 专 门规范 同业公会 的法令为 1 9 1 8 年北京政府颁布的《 工商 同业公会规则 》 及其施 行办法。 实则不然。 《 工商 同业公会规则 》 是 由北京政府农商部于 1 9 1 7 年2 月2 7 日颁布 , 1 9 1 8 年的文本
发展 历程 , 可以看 出同业公会 法源 自于会馆公所 的章程 、 规条 , 在 施行 过程 中不断被 充实完善, 最终 自成 一体 。 研 究同业公会 法的历史变迁 , 可以较好地呈现行为规则从对 习惯 的重述发展为成熟完善的法律规范 的过程。
关键 词 :同业公会 ;习惯 ;规则 ;法律 中图分类号 :D 9 0 9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 号 :2 0 9 5 . 7 0 7 6 ( 2 0 1 6 ) 0 3 . 0 0 2 8 . 1 1
● 学术 专论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从 习惯重述到法律规范
民国同业公会 法 的历史 变迁
孙
岩
内容摘要 :“ 同业公会” 是 由近代 中国政 府创 制的法律概念 , 其既不 同于会馆 、 公所等传统 中国早 已有 之
的组织形 态, 也不 同于公司、法人 等近代源 白西方 的法律单位。作为规范 同业公会的基本法规 , 同业公 会法经 历 了从规则到法律 、 从工商混合到商业、 工业 、 输 出业三业分立的发展过程。回顾 民国同业公会 法三十多年 的
范大学学报 ( 人文社 会科 学版 ) ) 2 o o 4 年第 4 期 ;樊卫 国: 《 民国上海 同业公会 与企业外部环境研究 》 , 上海人 民出版社 2 o 1 3 年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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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
从 习惯 重述 到法律 规范
同业 公 会 的法 律 地 位 时 , 叙 述 了 民 国政 府 历 年 间有 关 同业 公会 法 律 法规 的变迁 , 视野开阔, 夹叙 夹 议 ,
2 0 1 0 年第 2 期 ;彭南 生 : 《 行会制度 的近代命 运 》 , 人 民出版社 2 0 0 3 年 版 ;彭南生 : 《 近代 中国行会 到同业 公会 的制度 变迁历程及其 方
式》 , 载《 华中师范大学学报 ) 2 0 0 4 年第 3 期 ;魏文享 : 《 制约 、 授 权与规范——试论 南京国 民政府 时期 对同业公会 的管理 》 , 载《 华中师
梳理了有关 同业公会立法 的基本线索 。 ① 樊卫 国通过论述不同历史 阶段有关工商 同业公会法律法规 的 演进路径、 内容损益及价值取 向, 深入辨析了北京政府 、 南京政府各项 同业公会法律的内蕴差异和原则 进化 , 由此概括了两类不同管理体制的特点和绩效 。 ② 以上论著对于有关近代工商同业公会法律 的研究
《 上海研究论丛 》 ( 第五辑 ) , 上海社会科 学院 出版社 1 9 9 0 年版 ;徐鼎新 : 《 近代 化进 程中的上海工 商同业公会及 其他 典型工商业社 团 》 ,
载《 中国商会发展报告 ) N o . 1 ( 2 0 0 4 ) ;朱 英 : 《 2 0 世纪 中国民间社 团发展 演变的历史轨 迹 》 , 载《 华中理工大 学学报 ・ 社会 科学版 》 1 9 9 9 年第 4 期 ;朱英 : 《 中国近代 同业公会 与当代行 业协会 》 , 中 国人 民大学 出版社 2 ( 1 0 4 年版 ;朱英 、 魏 文享 : 《 行 业习惯与 国家法令—— 以 1 9 3 0 年行规讨论案为 中心的分析 》 , 载《 历史研究 = 》 2 0 O 4 年第 6 期; 马敏: 《 近2 O 年来 的中国商会史研究( 1 9 9 0 - - - 2 0 0 9 ) 》 , 载《 近代史 研究 》
为对其的修正。 1 9 1 7 年《 工商同业公会规则 》 ③ 共计八条 , 内容较为简略 , 包括同业公会设立之程序 、 宗 旨、 章程之要点 、 非营利性 、 报告地方长官之事项 、 联合会之设立程序 、 施行 日 期和 已有团体改组之时 限。 从文本来看 , 该规则与现代意义的法律法规有较大的差距 , 基本上是对当时工商 团体惯例及实践的 总结 , 亦可认为是对 民间商事习惯的归纳。 尽管条款简略 , 且存在着一定 的制度缺陷 , 但这部 同业公会
自清末五 口通商始 , 中国传统社会开始瓦解 , 经济制度的更替尤为显著 。 新 的商业组织制度被不断 引入 , 冲击着原有 的商业组织和商人团体 , 在此期间产生 的 “ 同业公会” 最值得关注。 “ 同业公会” 是近 代 中国政府为行业组织选定的法律概念 , 最早 出现于 1 9 1 7 年北京政府颁布 的《 工商同业公会规则 》 , 意
指“ 联络 同业 、 维护利益 、 矫正营业上之弊害” 的同业组织 。 ① 同业公会法源于习惯 , 即传统会馆公所 的 章程 、 规条 , 在 施行 过 程 中不 断 充 实完 善 。 从 其 历 史发 展 可 以看 出 , 在西 方 法 治思 想 影 响下 ,中 国民商 事习惯从一般规则进化为法律规范的基本规律 。 在近代商会史 、 同业公会史 的研究 中, 有关 同业公会法律法规 的论述一般被作为历史背景加以讨
论。 虞和平 、 徐鼎新 、 朱英 、 马敏 、 彭南生 、 魏文享 、 樊卫 国在研究传统行会 、 近代商会 、 同业公会等经 济组织时, 均对同业公会法有所提及 , 作为当时政府管理经济组织 的法律依据 。 ② 其 中, 魏文享在讨论
上海社会科学院博士研究生 。
①《 工商 同业公会规则 》 第2 条: 工商 同业公 会之组织 , 以联络 同业 、 维持 利益 、 矫正营业上之 弊害为宗 旨。 参见 《 农商部令第 四五 号( 民国六年二月二 十四 日) :工商 同业公会 规则 》 , 载《 政府公报 》 第4 O 9 号( 1 9 1 7 ) 。 ② 虞和平 : 《 商会 与中国早期现代 化 》 , 上海人 民出版社 1 9 9 3 年版 ;徐鼎新 : 《 旧上海工商会 馆 、 公所 、 同业 公会 的历史 考察 》 , 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