格式合同效力的判断标准.doc
民法典新规则解读四十八:格式条款的效力规则
民法典新规则解读四十八:格式条款的效力规则第497条【格式条款无效的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格式条款无效:(一)具有本法第1编第6章第3节和本法第506条规定的无效情形;(二)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三)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
解读关于格式条款的效力规则,此前《合同法》第40条规定:“格式条款具有本法第52条和第53条规定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
”《民法典》第497条在吸收该条规定的基础上,增加了格式条款无效的“减轻其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之情形,同时将“不合理”纳入格式条款是否有效的评判标准之一,对格式条款无效情形作了区分性规定。
根据《民法典》497条规定,具体而言,格式条款无效有如下三种情形:1.符合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一般规定或者符合合同中免责条款无效情形的格式条款无效符合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一般规定的格式条款无效,是指具有《民法典》第1编(总则)第6章第3节规定的无效情形,包括第144条规定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第145条规定的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超出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第146条规定的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第153条第1款规定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第153条第2款规定的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以及第154条规定的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等等。
如果格式条款具有上述无效情形,则该格式条款是无效的。
符合合同中免责条款无效情形的格式条款无效,是指具有《民法典》第506条规定的无效情形。
《民法典》第506条规定:“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一)造成对方人身损害的;(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由此,如果格式条款有免除“造成对方人身损害的”或者“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内容,则该格式条款当然也是无效的。
试论范式合同的法律规制
试论范式合同的法律规制潘欣【摘要】With the popularization and use the contract model text in all sectors of society, it is common to emerge as the times require paradigm contract, product of economic scale and the government ’s guidance, the application of standard contract, contract disputes, promote the reduction has important meaning to the transaction security. The current system of contract law in our country, which belongs to the category of paradigm contract format contract, legal regulation should apply the format contract, but the contract has obvious paradigm has features different from other format of the contract law, if no difference for the general format of the contract, it will lead to the formulation of mind to achieve the paradigm of contract.%随着合同示范文本在社会各行业的推广和使用,范式合同应运而生,它是经济规模化和政府引导的共同产物,其应用对规范合同行为、减少合同履约纠纷、促进交易安全具有重要的积极意义。
合同法中对格式合同的规定
合同法中对格式合同的规定合同法中对格式合同的规定是指双方在签订合同时,按照法律规定,采用事先制定好的一定格式的合同模板进行约定。
格式合同在商业和民事领域中广泛应用,它能够节省时间和成本,减少因合同词条、格式等纰漏而引起的纠纷的发生。
一、格式合同的特征1、统一的标准格式格式合同是根据固定的标准格式,由制定单位制定好的一套文本,具有标准化、规范化和严密性的特点,从而保障了合同文本的准确和完整性,使其具有更高的操作性和普适性。
2、明确的合同制定程序格式合同的制定程序一般是由专业的合同起草代理机构或双方当事人协商制定,经过多次修改和确认后,最终获得签字盖章。
这样做可以确保双方签订的合同是经过比较公正程序的。
3、标准化的合同内容格式合同的内容一般规定明确、简洁,不具备灵活性,只有少量的内容可以被调整。
其一般的模板文件可以适用于不同的业务场景,从而避免了每次签约时重复制定合同的麻烦。
4、约定条款具有惯常性格式合同中常规条款被广泛使用,比如保密协议、不可撤销授权书等,这些惯常条款的运用可以摆脱合同拟定过程中的讨价还价,加强合同当事人之间的充分沟通。
二、格式合同的法律效力1、合同的签订方式格式合同采用书面形式,按照国家法律规定签署,并经过双方签名、盖章、见证等正式手续后不可逆转或撤销。
一般认为,格式合同在法律上与手写合同有同等效力。
2、格式合同的合法性格式合同是一种正当的商业约定,只要制定和签订程序符合法律规定,相关事项符合法律规定,就具有合法性。
不过,在实际应用过程中,因为双方当事人都不能很好地理解合同条款,导致合同存在瑕疵。
在发生纠纷时,受益方会向法院提出异议,申请合同无效,受害方则需要提供充分的理由和证据来证明合同的有效性。
三、格式合同的注意事项1、不得侵犯当事人合法权益格式合同文本的制定一定要合法合规,所有条款、条例及规定不得违犯国家法律法规,否则该合同将被视为无效。
2、注意合同格式的实际适用情况合同格式应该根据实际业务需求与当事人的具体情况来制定。
合同标准格式
合同标准格式合同标准格式通常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1. 合同标题:合同标明是一份合同,在合同标题中注明是哪种类型的合同,例如“劳动合同”、“销售合同”等。
2. 合同缔约方:合同中应明确双方的名称、住所地、联系方式等基本信息。
一般来说,甲方指合同的提供方,乙方指合同的接受方。
3. 合同条款:合同的条款是合同的核心部分,包括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支付方式、交付方式、违约责任等内容。
条款要明确、具体,并且尽量用简明易懂的语言来表达。
条款的数量和内容根据具体的合同类型和需要而有所不同。
4. 合同签订日期:合同上应有明确的签订日期,双方签署的月份、日期和年份都需要具体注明。
5. 合同附件:合同附件是指需要作为整个合同重要组成部分的文件、证件或其他相关资料。
例如,销售合同中可以包括产品规格、销售价格表等。
6. 合同解释:合同解释是对合同内容的解释方式进行约定。
双方可约定以某一方的语言为准,或者由双方协商一致后再进行解释等方式。
7. 合同性质:对合同的性质进行准确的描述。
例如,是否为独家合同、是否可转让、是否可以修改等。
8. 合同的效力:合同的效力是指合同的生效时间和期限。
合同应当明确约定合同的生效日期和具体期限。
9. 违约责任:合同中应明确双方违约的后果和责任。
例如,违约方需支付违约金、承担赔偿责任等。
10. 合同解除:合同的解除方式和条件应该明确规定,以防双方或者其中一方有解除合同的需求。
11. 争议解决:合同争议解决条款是为了防止双方发生纠纷而约定的争议解决方式。
一般来说,常见的解决方式有协商解决、仲裁解决和诉讼解决等。
总结:合同标准格式主要包括合同标题、合同缔约方、合同条款、合同签订日期、合同附件、合同解释、合同性质、合同的效力、违约责任、合同解除以及争议解决等方面的内容。
每个合同的具体内容和条款会因为合同类型、法律规定和双方协商等因素而有所不同。
合同的格式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并能够清晰、准确地表达双方的意思和权利义务。
最高院确定的认定格式条款效力13条裁判规则
最高院确定的认定格式条款效力13条裁判规则格式条款又称为标准条款,是指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格式条款容易导致不公平,法律上规定了格式条款制定一方有提醒对方注意的义务,免除订立方主要义务、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格式条款无效。
另外,最高院在各个知道案例中确立了认定格式条款效力的13条裁判规制,下面随来看看吧。
一、格式条款不存在违反法律规定,侵害国家、集体或其他人的合法权益,未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免除义务人的法律责任,也未加重权利人的责任,排除权利人的主要权利等法律禁止的内容的,对双方当事人应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
来云鹏诉北京四通利方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纠纷案(载《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2年第6期)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四通利方公司所属《新浪网》在网站页面上向用户展示的网站服务条款内容,符合预先拟定并可重复使用的特征,应属于格式条款的合同。
在网络信息服务中,网站与用户都是通过网络联系沟通的。
网站采用电子文本的格式条款合同方式,供用户选择并确定双方有关信息服务的权利义务关系,不违反法律的规定。
对于当事人双方订立的格式条款,只要合同的约定内容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应视为有效。
《新浪网北京站服务条款》作为双方确认的信息服务合同,对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作了具体的约定,该服务条款虽然属于格式条款,但来云鹏在诉讼中不能说明其存在违反法律规定,侵害国家、集体或其他人的合法权益,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免除义务人的法律责任,加重权利人的责任,排除权利人的主要权利等法律禁止的内容,服务条款对双方当事人应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
二、合同中已经对格式条款中的相关词语作有明确的释义,在订立合同之时,对方当事人对此内容是明知,且未提出任何异议,实际上接受并签署了合同文本的,该格式合同有效。
家园公司诉森得瑞公司合同纠纷案(载《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7年第2期)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虽然合同属于森得瑞公司提供的格式文本,但对于合同条款中的相关词语,如竞业禁止条款中的关系人、关联企业的含义,合同均作有明确的释义。
合同的格式及范文
合同的格式及范文摘要本文档旨在介绍合同的格式以及提供一些常见合同范文作为参考。
合同是一种合法有效的协议,用于约定双方的权益和责任。
合同的格式应遵循特定规范,以确保其具有法律效力。
合同的格式一个标准的合同应包含以下几个部分:1. 标题:合同的标题应明确反映合同的性质和双方当事人的名称;2. 引言:合同的引言部分应说明合同的背景和目的;3. 条款和条件:合同的条款和条件部分是合同的核心内容,明确约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4. 定义:合同中可能包含特殊术语或定义,应在此部分进行解释;5. 附则:合同的附则部分通常包括签署日期、解释法律和争议解决等条款;6. 签名行:合同应包括各方当事人的签名行,以证明双方同意合同内容。
另外,合同还应遵循以下一般要求:- 格式清晰:合同应使用简洁明了的语言,并采用适当的标题、字体和排版;- 语法准确:合同应使用正确的语法和术语,避免模糊和歧义;- 确定性:合同应清晰、明确地表达双方的意图和要求;- 更新性:合同应及时更新和修订,以适应变化的情况。
合同范文以下是一些常见合同的范文供参考:1. 租赁合同合同标题:租赁合同引言:本租赁合同由出租方(以下简称"甲方")和承租方(以下简称"乙方")于[日期]签订。
条款和条件:甲方同意将位于[地址]的房屋出租给乙方,租期为[时间],租金为[金额]。
乙方同意按时支付租金并履行相关义务,包括维护房屋的安全和卫生。
附则:本合同于[日期]生效,双方同意以书面形式解决任何争议。
签名行: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2. 服务合同合同标题:服务合同引言:本服务合同由服务提供方(以下简称"甲方")和服务接受方(以下简称"乙方")于[日期]签订。
条款和条件:甲方同意为乙方提供[服务内容],在合同期限内提供高质量的服务。
格式合同的法律规定7篇
格式合同的法律规定7篇第1篇示例:合同是一种书面协议,是双方或多方当事人根据自愿原则达成一致意见,产生法律效力的文件。
合同作为重要的法律文件,在双方当事人的权益保护和交易安全方面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在商业和法律活动中,合同的格式化具有一定的规范性和稳定性,以确保交易的合法性和安全性。
合同的格式和内容需要符合法律的规定,以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关于格式合同的法律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格式合同的定义和性质格式合同是指预先拟定好的一种标准化合同格式,只需填写相关内容就可以形成合同。
它通常是由合同订立者提前制定的,用于批量生产和大规模传播的合同文本。
格式合同具有一定的标准性和统一性,可以减少合同订立者编制合同的时间和成本,提高合同效率和适用性。
二、格式合同的主要内容1.合同名称:格式合同应在文件开头标明合同名称,明确合同的性质和目的,以便当事人对合同内容有清晰的认识。
2.当事人信息:格式合同应包括合同当事人的名称(或者法定代表人名称)、住所地(或者注册地址)、联系方式等基本信息,以明确双方当事人的身份。
3.合同内容:格式合同应包含合同的具体内容和条款,明确合同的约定事项、权利义务、履行方式、违约责任等,以确保合同的明确性和可执行性。
4.签署方式:格式合同应明确双方当事人签署合同的方式和日期,以确保合同的真实性和有效性。
5.附件和补充条款:格式合同还可以附加相关附件和补充条款,以完善合同内容和约定事项,提高合同的灵活性和适用性。
三、格式合同的法律效力格式合同的法律效力取决于其内容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和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
如果格式合同的内容违反法律规定或者损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可能会被法院判定为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在使用格式合同的过程中,当事人需要慎重考虑合同内容和约定事项,以确保合同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第2篇示例:格式合同是指一种标准化的合同文本,通常用于固定交易模式、具有一定的通用性。
在商业领域,格式合同被广泛应用于各种交易活动中,不论是商品销售、服务提供还是劳务合作,格式合同都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格式合同的法律效力
格式合同违反提示说明义务的后果格式合同,是指合同一方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制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合同相对方进行协商的合同。
我国《合同法》第39条第1款规定:“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
” 如前所述,法律对格式合同的限制是一种一定程度的限制,将格式合同提供方的提示义务限定在“免除或限制己方责任的条款”的范围之内。
为了保障合同相对方缔约选择权与知情权,格式合同提供方应当在合同成立前、以合理的方式对合同相对方进行说明的义务,和对已尽合理提示及说明义务承担举证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九条:“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关于提示和说明义务的规定,导致对方没有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对方当事人申请撤销该格式条款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
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尽特别提示或说明义务,并不必然导致该格式条款无效,相对方可向法院申请撤销该格式条款。
合同存在效力上的瑕疵,但该瑕疵尚并不构成对国家、集体或公共利益的损害,那么,就应当将使合同无效还是继续维持合同的有效状态的.权利赋予合同当事人,由合同当事人自行决定。
具体到格式合同提供方违反上述提示及说明义务的情形中,即是将使合同有效无效的权利赋予格式合同相对方,由格式合同相对方来决定。
上司法解释第十条规定:“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并具有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格式条款无效。
”依据该条款如果格式合同提供方未履行提示说明义务,且同时具备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的情形的,该格式条款(合同)无效。
该格式条款系当然无效,不论相对人是否主张其无效,法院应依职权直接认定该格式条款无效,但该格式条款的无效并不影响该合同其他条款的法律效力。
怎么识别格式合同条款
怎么识别格式合同条款根据《合同法》第39条的规定,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视为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因此认定“格式条款、必须满足两个基本要件:其一,由一方当事人预先拟定或提供。
此类合同在邮电、通信、运输、电力、金融等领域广泛存在。
其二,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
格式合同的主要特征有:(一)要约的广泛性、持续性及细节性。
格式合同是一方当事人事先拟定而多次重复使用的,这一特征体现在要约方面,即表现为广泛性、持续性及细节性。
所谓广泛性,指该要约一般总是向不特定的多数人发出,而不只是向某个人发出。
所谓持续性指该要约一般总是在一段较长的时间内发生效力,在合同拟定人改变其经营策略及战略之前,该要约都可以作为承诺的对象。
所谓细节性,指该要约一般都包含了合同的全部的条款,无需也不允许对方在承诺时对要约加以任何的修改。
(二)格式合同承诺的无奈性或不平衡性。
格式合同一般是由在社会上颇具经济或政治影响同时具有一定的垄断地位的一方拟定和使用,其合同内容一般总是与普通百姓的生活有密切联系,因此,作为承诺人的另一方,在承诺与否之间往往只能选择承诺;在面对要约人提出的条件时,只能毫无保留地接受。
”要么同意,要么走开”是一般百姓面对格式合同的要约所能作的全部选择,而在许多情况下,只能选择同意。
(三)格式合同缔约的高效性和低成本性。
由于格式合同的要约事先拟定好被多次的使用,因此,要约人不必就每次交易单独拟定和发出要约;同时,格式合同的承诺又是相当简单,所以,格式合同的缔约过程较一般的缔约效率高且成本低。
这也是格式合同得以存在的主要社会原因之一。
(四)格式合同条款具有事先确定性和不变性。
由于格式合同的要约具有细节性,所以,格式合同的条款在合同成立之前已经确定,当事人双方或者一方在成立之前都已经知道合同的内容。
同时,多份格式合同的条款是相同的,且在较长的时间内,合同的内容都是不变的。
二、订立格式合同时应注意哪些问题一般合同的订立,是当事人双方通过要约和承诺的方式对合同的条款达成合意。
购房合同格式条款无效的情形规定是怎么样的
购房合同格式条款无效的情形规定是怎么样的格式条款在我们生活中随处可以见,其最大的优势就是提前帮忙制定好合同的内容,比较便捷。
但是有时候也会存在无效的情形,那么,格式条款无效的情形规定是怎么样的呢?我相信你一定会对此产生浓厚的兴趣。
今天的就带你详细了解有关于此的问题。
下面,请看详细介绍。
一、购房合同格式条款无效的情形规定是怎么样的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格式条款,损害国家利益的。
欺诈是指一方故意制造假象、隐瞒真相,致使对方当事人产生错误的认识而同意与其订立格式条款。
合同是双方意思表示一致的法律行为,只有根据平等互利的原则,经过双方当事人充分协商达成一致意见,格式条款才能成立。
在一方当事人欺诈或者胁迫的情况下,另一方当事人是难以表示自己的真实意思的,采用欺诈或者威胁手段订立的格式条款是无效的。
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利益的。
恶意串通是指双方当事人非法串通在一起,共同订立某种格式条款,造成国家、集体或第三者利益的损害。
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
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是指当事人通过实施合法的行为来掩盖其非法的目的;或其从事的行为在形式上是合法的,但在内容上是非法的。
这种行为又称为隐匿行为。
在实施这种行为中,当事人故意表现出来的形式或故意实施的行为并不是其要达到的目的,也不是其真实意志,而只是希望通过这种形式和行为掩盖和达到非法的目的。
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这是订立格式条款的基本原则之一。
因为社会公共利益是国家和人民群众的长远利益和根本利益,当事人双方订立格式条款都必须遵守这一准则。
凡是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或者损害公民健康、毒害公民心灵、坑害消费者利益达到一定程度的格式条款,都属于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即使合同当事人双方同意,也属于无效格式条款。
二、合同无效的后果若无效或被撤销时,格式合同自始不发生效力。
但如果仅是格式合同中的部分条款无效,不影响该格式合同的其他条款的效力。
格式合同的法律特征及其限制
格式合同的法律特征及其限制尽管各国对格式合同的称谓不一,但其内在的本质与法律特征是大同小异的,一般说来主要有以下几个特点:1、格式合同的预先制定性和单方决定性格式合同的有关条款全部或部分由当事人一方预先确定,这一点是不同于一般合同的,一般合同是由双方当事人共同协商拟订的。
2、格式合同具有稳定性和重复性格式合同条款一经拟订,在相当长的时期内具有稳定性。
这种稳定性表现在:一方面合同条款不能随意修改,欲与之缔结合同的当事人只有完全同意才能成为缔结的一方当事人,不能就合同条款讨价还价,另一方面格式合同多是由提供商品或效劳的一方印制成书面的固定的形式以便使用和当事人了解。
重复性是指格式合同的反复使用性。
3、格式合同的要约具有广泛性、持续性、细节性广泛性是指合同要约总是向不特定的多数人发出的,而非针对某一特定对象,格式合同内容为供多数契约之用的本质。
持续性是指要约总在较长时间内发生效力,在合同制定者改变其经营策略以前该要约都可以作为承诺的对象。
细节性就是指该要约一般包括了合同的全部条款。
4、格式合同内容具有客观性和科学性格式合同的订立一般是专门部门或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或行业机构制定的,能够正确反映所涉及行业的客观规律与特殊要求,并经过较长时间反复运用与实践后总结出的,具有客观性和科学性。
5、格式合同地位上存在着不公平性使用人利用在经济或其它方面的绝对优势地位,使其可以将预定的格式条款强加于对方,从而排除双方协商的可能性,表现在法律和事实上的垄断。
当事人的这种垄断常常被称为“契约环境的不公正”。
(一)格式合同的法律依据格式合同,也称定式合同、标准合同、附从合同。
在我国有的学者称之为标准合同,有的那么称之为附从合同者或定式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将其称之为格式合同。
在一般的概念中,格式合同指全部由格式条款组成的合同,只有部分是以格式条款的形式反映出来的,那么称之为普通合同中的格式条款。
《合同法》第39条“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重复使用而预先拟订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也有学者定义为“一方当事人或者政府部门、社会团体预先拟订或印制成固定格式以供使用的条款”。
格式合同的法律效力
格式合同的法律效力在实践中经常遇到,格式合同就是为了便利签合同的尽快促成合同的成立的。
但是,很多当事人由于不了解有些格式合同的效力,往往导致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
格式合同效力的判断标准1、违反和强行性规定的格式条款无效所谓民法和合同法强行性规定,是指不依赖于当事人意志而必须无条件适用的法律规范,此类规范仅依法定事由的发生而适用,且内容不得以当事人意志改变或删除。
因此,如果格式合同条款的内容违反了法律强制或者禁止性规定,无论是否基于自由意思而订立,都应该认定为无效。
以强行性规制技术调整格式合同条款,使格式合同失却效力,不仅表明了法律对某些格式条款的坚决态度,同时也昭示了法律对社会生活的一种干预。
2、违反的格式条款无效。
由于格式合同条款订入合同并没有双方当事人的协商,即使存在不公平、不合理的内容,相对人也无法提出异议,对此类合同条款,就应当依据民法基本原则,如公序良俗原则、诚实信用原则、显失公平原则、平等互利原则等作为判断依据。
在各国立法与司法实务中,主要采取了三个民法基本原则作为判断格式合同条款效力的依据,即公序良俗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和禁止权利滥用原则。
(1)严禁权利滥用原则。
所谓权利的滥用,系指权利人行使权利背离权利本旨或超越权利界限之违法行为。
法律对此行为予以否认或限制其效力,即为禁止权利滥用原则。
我国《民法通则》第7条规定,民事活动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第58条规定,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利益的民事行为无效。
这些规定在我国确立了禁止权利滥用原则。
(2) 公序良俗原则,即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
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原则是行使和从事民事行为的基本指导原则,对于合同中违反公序良俗的内容,各国法律均认为无效。
我国《合同法》第7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这实际上包括了公序良俗原则。
所以,格式合同条款的内容如果违反公共秩序,应当认定为无效,从而不发生拘束合同相对人的效力。
论《合同法》对格式条款的规制
论《合同法》对格式条款的规制摘要:格式条款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相对人的意思自由,可能降低资源配置的效率,这是《合同法》对它进行规制的根本原因。
格式条款只有经过合理方式提请对方注意方可订入合同,而且,一旦造成显失公平,应赋予相对方选择变更或撤销的权利,而不应简单地宣布无效。
在对格式条款进行解释时,应采用非格式条款优先、习惯理解优先以及不利解释优先的原则。
关键词:格式条款;规制;效率;提请注意;解释在司法实践中,各国法院在处理涉诉的格式条款时的具体做法,一般分为五个步骤:一是判断该单方意思表示是否为格式条款;二是该格式条款是否订入合同;三是具有疑义条款之解释;四是格式条款内容之效力的认定;五是条款未订入合同或无效时,法律效果如何。
[1](p279)本文将结合这几点就我国《合同法》对格式条款的规制进行释明。
一、格式条款规制的必要性格式条款产生并得以盛行的一个重要原因在于它能提高交易效率。
在频繁的经济交往过程中,经济主体对于交易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大多数情形都有了认识并逐渐总结出规律,使得提前拟定详细周密的合同条款成为可能。
虽然合同条款的拟定者总是出于自身利益考虑,在对双方责任与风险负担等方面做有利于自己的安排,但无法否认的是,将格式条款在大量基本类似的交易中反复使用可以降低与缔结合同相伴的交易成本,同时也降低了厂商处理合同的成本。
如果格式条款不能促进效率,那么就必须对格式条款的利用进行规制。
尽管规制格式条款的传统理由在于格式条款破坏了契约自由原则,尤其是当格式条款的提供者具有独占或垄断地位时。
正如王泽鉴所言,“如何在契约自由体制下规制不合理的交易条款,维护契约正义,使经济上之强者,不能假契约自由之名,压倒弱者,是现代法律所应担负的任务。
”[2](p57) 事实上,规制格式条款的传统理由背后依然隐藏着明显的效率逻辑。
“自由是独立于别人的强制意志,而且根据普遍的法则,它能够和所有人的自由并存,它是每个人由于他的人性而具有的独一无二的,原生的,与生俱来的权利。
合同无效的五种情形6篇
合同无效的五种情形6篇篇1合同是双方达成协议的法律文件,具有法律约束力。
然而,并非所有的合同都是有效的,有时候合同可能会因为某些原因被认定为无效。
本文将就合同无效的五种情形进行详细探讨。
一、合同内容违法合同内容的违法性是使合同无效的最常见因素之一。
合同内容违法包括以下几种情况:1. 禁止事项:如果合同的内容涉及到法律明确禁止的事项,如涉嫌合同涉及非法贩卖毒品、赌博等行为,这种合同就会被认定为无效。
2. 公共利益受损:合同内容涉及到侵害公共利益或社会安全的情况,也会导致合同无效。
3. 违反强制性法律规定:合同内容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如有关民事法律法规的规定,同样会导致合同无效。
二、严重不公平合同若存在严重不公平的情况,也会被认定为无效。
严重不公平可能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权利义务不对等: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严重不对等,导致一方在合同中陷入极不利的境地。
2. 强迫或欺骗:一方利用强迫或欺骗手段导致对方签订的合同存在显著的不公平性。
3. 不合理限制合同自由:合同中存在不合理的限制合同自由的条款,如将对方的选择权限制在极为狭窄的范围内。
三、缺乏真实意思表示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的体现,若合同签订时缺乏真实意思表示,可能导致合同无效。
真实意思表示缺乏可能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欺诈行为:一方在合同签订中采取欺诈手段,导致对方对合同内容的真实理解受到干扰。
2. 误解或误导:一方对合同内容存在误解或受到他方的误导,导致签订了自己并非真正意愿的合同。
3. 强迫签订:一方被迫或受到威胁而签订合同,其真实意思表示受到了损害。
四、合同违反公序良俗合同若涉及违反公序良俗的内容,同样会被认定为无效。
公序良俗是社会生活中的基本准则,是对社会行为的规范。
合同违反公序良俗包括以下几种情况:1. 社会伦理观念:合同内容违背社会基本伦理观念,如涉及重大的道德败坏行为。
2. 公共道德标准:合同内容违反公共道德标准,如含有侮辱性、歧视性等内容。
浅论格式合同与格式条款的相关问题1
浅论格式合同与格式条款的相关问题格式合同在现实生活中大量出现是在19世纪资本主义经济高速发展时期。
它的出现不仅改变了传统的订约方式,而且对合同自由原则形成了重大的挑战。
在存在格式合同的交易活动中,普通的消费者只能被动地接受强加给自己的合同。
据此,世界各国纷纷通过制定或修改单行的法律对格式合同加以规范。
我国于1999年3月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全体会议通过的《合同法》对格式合同及格式条款作出了具体规定,本文根据《合同法》结合实践对相关问题进行探讨。
一、关于格式合同产生的原因《合同法》第39条规定: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
依照本条规定,我国《合同法》中的格式条款是指拟订方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相对方协商的条款。
而包含有格式条款的合同我们称之为格式合同。
格式合同在现实生活中大量出现,主要原因有两点:(一)是社会对交易效率的追求。
格式合同大大简化了交易的过程,省略了交易双方的缔约过程,节约了交易成本,从而提高了交易的效率;(二)是由于垄断的存在。
垄断是自由竞争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
在市场经济的残酷竞争中,只有少数的企业能够在竞争中生存下来并不断壮大,这些少数企业就在某一领域取得优于同类企业的地位。
这些企业一旦成为具有垄断地位的企业,它就与其他企业之间不再存在纯粹的公平竞争了。
它们总会利用自己的优势地位与自己的竞争对手展开竞争,并从普通消费者手中攫取不公平的利益。
而格式合同正是垄断者手中一个绝佳的工具。
采用格式合同必须以垄断达到一定的规模为前提条件,在竞争充分的环境中,格式合同往往难以持久。
我国某些地区的饭店曾经有这样一个惯例,即禁止消费者自带酒水。
这些饭店提供的酒水通常比外面买的价钱高很多,店家认为自己提供了优雅的就餐环境,又免去了消费者自带酒水的麻烦,当然酒水的价钱要比外面卖的高些。
[合同范本法格式条款合同范本的相关内容]合同范本法规定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范本时
[合同范本法格式条款合同范本的相关内容]合同范本法规定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范本时格式条款合同是规范及解释格式条款的前提,也是格式条款的效力基础。
我国合同法对于格式条款订入合同没有做出明确规定,而只是规定免责条款订人合同的条件。
这就给人一种印象,似乎只有免责条款才有提起当事人注意的义务,而一般格式条款一经拟订就可以直接纳入合同之中。
也有许多学者认为,格式条款一旦由条款制作人起草出来,便自然应当纳入合同,成为合同的条款。
我国合同法第39条第1款规定:“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
”依体系解释方法和逻辑解释方法,从该条在合同法所处之位置(“合同的订立”一章)即可得知,第39条第1款为格式条款订人合同的规则,违反该款规定者,格式条款即没有订入合同。
格式条款订入合同必须经过一定的程序,并不能自动纳入合同。
我们要区别格式条款和格式条款文本。
合同法所称的格式条款实际上是指已经订入的格式条款而不是起草者起草的文本,因为并不是说起草的文本都应作为格式条款纳入合同,该文本只具有示范和建议的性质。
尽管相对人对格式条款没有自由协商的权利,但也必须有概括地接受或不接受的意思表示。
只有这样才能使格式条款纳入合同。
否则如果将格式条款制作人起草的任何格式条款文本均作为格式条款,而不需要考虑订入合同的程序,将会使人们误以为格式条款文本可以直接订入合同,而不需要考虑相对人是否愿意接受该条款,这是不妥当的,不符合其作为合同的根本性质。
格式条款订入合同的程序实际上就是合同法第39条所规定的条款制作人应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
这就是说,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在订约时,有义务以明示或者其他合理、适当的方式提醒相对人注意,且提请注意应当达到合理的程度。
格式条款提供者做出要约时应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格式条款。
格式合同的效力如何?.doc
格式合同的效力如何?
1、违反民法和合同法强行性规定的格式条款无效
2、违反民法基本原则的格式条款无效。
“由于格式合同条款订入合同并没有双方当事人的协商,即使存在不公平、不合理的内容,相对人也无法提出异议,对此类合同条款,就应当依据民法基本原则。
?格式合同我们并不陌生,很多情况下我们都是签订的格式合同,如保险合同,购房合同。
当然,如果您对格式合同的内容存在异议,可以与合同的订立者商量修改。
那么格式合同的效力如何呢?请看为您讲解。
一般而言,格式合同都是有效的,但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格式条款在以下三种情况下无效:
1、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免除其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
2、损害国家利益;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3、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或者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免责条款。
此外法律规定,当合同双方当事人对格式条款的理解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
可见法律的规定是保护处于弱势地位的合同一方当事人的。
所谓表见代理,是指代理人没有代理权,但相对人有充分的理由相信其具有代理权,而与之发生民事行为,这种代理的后果有被代理人承当的法律制度。
表见代理在本质上为无权代理,但因有代理权存
在的表征及相对人的善意信赖,而将此种代理作为有权代理予以处理,其制度价值在于保护善意相对人的利益,维护交易安全。
例如,有公司的业务员,超出他的权限与人签订合同,就属于表见代理。
论格式合同的法律效力
公序 良俗原则 。公共秩序和善 良风俗原则是行使 民 事权利和从事民事行 为的基本准则 。违反公序 良俗各 国 法律均认 为无效 。 而我 国的《 民法通则 》 也采纳 了世界通 例, 对于公序 良俗亦作为基本原则规定在 了总则部分 。 这 条实际上就是所谓的公序 良俗原则 。 以, 所 格式合同条款 的内容如果违反公序 良俗 原则 , 当认定为无效 , 应 不得拘 束合 同的相对人 。 禁止权利滥用原则。权利滥用 即指权利人行使权利 背离权利设立 的本来 目的或者超越权利应有界限的越权 违法行 为。 法律对于此种权力恣肆行使持否定 的态度 , 这 就是所谓 的禁止权利滥用原则 。民事法律中的民事活动 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 恶意串通 , 害国家 、 损 集体或者 第三人利益的 民事行为无效等等都是我 国禁止权利滥用 原则 的具体体现 。而一旦格式合 同中的某些具体条款符 合权 利滥用 的构成要件都将 毫无商量余地 的归 于无效 , 合同双方不得以意思 自治为由进行相反的抗辩。 诚实信用原则 。诚实信用原则是 民事法律 中的帝王 条款 。 民事法律制度 中起到着至关重要 的作 用 , 任何 在 是 民事法律施行 , 任何 民事权利行使的基本准则 。 所以在对 格式合 同条款的效力进行规范时 ,首先就应当考虑如何 以诚实信用原则规范格式合同条 款的内容 ,以维护合 同
格式合 同也遵循 了合同的一般规则 ,所以格式合 同的效 力无 非可以归结为有效 , 无效 , 可撤销 , 效力 待定等 四种 形式 , 在此对于基本 的判断标准及原则标准予以论述 。 ①违反法律强行性规定 的格式条款无效。所谓法律 的强行性规定 ,在此可 以具体为民法和合 同法 的强行性 规定 。 是指必须无条件适用的法律 规范 , 此类规范仅依 法 定事 由的发生 而适用 , 当事人不得随意改变和删除。 且 所 以,如果格式合 同条款 的内容违反 了法律强制或者禁 止 性规定 , 无论是否反映 当事人的真实意思 , 都应作为无效 处理 。 这是 国家基于公共政策以及公平合理 的需要强力 介入市民社会 的表现 ,是对 于民事 意思 自治的必要 限制
格式合同基本理论(二)——免责格式条款的效力认定
格式合同基本理论(二)——免责格式条款的效力认定北京市奕明律师事务所——孟娟免责条款是指格式合同中所包含的免除或者限制按照正常的法律规则和交易习惯应当由格式合同提供者承担的合同义务的条款。
在任何可能存在格式合同的领域,格式合同的制定和提供者为了减少自己的合同义务和法律责任,或者为了分担商业风险,往往将一些按照惯例应当由其承担的合同义务加以限制甚至免除。
但格式合同中的免责条款又有其合理的一面,即如果该约定并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而且合同相对方也愿意接受的话,这种条款对于分配商业风险十分有利,也并未违背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
本着尊重合同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原则,一律宣布免责格式条款无效没有必要、也不可行。
于是在《合同法》规制格式条款的立法中,就出现了针对免责格式条款的效力认定问题。
《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当事人应当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
言外之意即:只要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当事人履行了合理的提示说明义务,免责格式条款就具有法律效力。
另一方面,《合同法》第四十条又规定,“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
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往往使法律适用者产生相互矛盾的感觉。
在立法语言中准确表达“合理免责格式条款”与“违规免责格式条款”之间的区别,是正确理解和认定不同免责条款的法律效力,有效解决这二者之间表面“冲突”的有效途径。
一、合理免责格式条款的效力认定《合同法》第三十九条所规定的由格式条款提供者履行合理提示说明义务的免责格式条款属于合理免责格式条款。
所谓合理免责格式条款是指内容未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程序方面已由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当事人履行了合理的提示说明义务的免责格式条款。
合理免责格式条款的构成要件应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第一,合理免责格式条款必须是合同一方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试论格式合同的效力
选择, 而不能就合同的内容提 出协商; 更由于优势经实体往往又 出现成为可能性。当然, 格式合 同使用一方的趋 利避 害, 对相对人 的
不公平也是相当明显的。 但是, 若这种因不公平而产 生的风 险可能性 被当事人所预见 , 而当事人相信可 以避免风险或者在权衡之下认 为可 以获得相应的利益回报 , 自愿缔结的合同, 不能说它 是违背 了契约 自
背景 。
( ) 一 格式合同的产 生与发展是社会经济发展 的必然趋势 格式合 同伴随社会 经济的发展而产生。 在简单的商品经济时代。 由于商品数量有限, 没有形成规模交易, 合同当事人的地位差异并不 十分显著, 同的内容由当事 . 合 具体协商, 通过要约, 反要约, 再要约, 达成一致意见, 缔结合同。到了 自由资本主义阶段, 科技 与生产力得 到 飞速发展 , 商品与生产资料得到一定的丰富, 格式合 同的产生有了 物质基础 。 合同 自由成为合同赖 以建立的理论基础 , 表现在法律上
一
合同和 点击合同。现在, 们已经生活在格式合同中了。 我 ( ) 二 契约 自 由原则是格 式合 同产生的法律基础
虽然说格式合同的发展最终背离 了契约 自由原则的本来意义, 但
格式合 同的法律基础却是契约 自由。 正是 由于 以任意性规范为主, 以 强制性规范为辅的契约 自由原则在契约法上的核心地位 , 当事人拥有
由 原 则 , 无 必 要 对 其进 行 干 预 相 反 的 情 形 下 , 当事 人 预 见 到 不 更 即
存在于垄断行业, 选择 与谁缔结合同 , 条款都是大 同小异 。 因此, 格式 合 同的出现和广泛使用被 认为是导致古典契约 自由理论崩溃的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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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式合同效力的判断标准
格式合同效力的判断标准:1、违反民法和强行性规定的格式条款无效2、违反民法基本原则的格式条款无效。
格式合同,顾名思义,是指该合同一般都由格式条款组成,对于该合同,另一方当事人只能选择接受或不接受。
那么,在司法实践中,判断格式合同效力的标准的是什么?下面,随来了解下吧。
1、违反民法和合同法强行性规定的格式条款无效
“所谓民法和合同法强行性规定,是指不依赖于当事人意志而必须无条件适用的法律规范,此类规范仅依法定事由的发生而适用,且内容不得以当事人意志改变或删除。
”因此,如果格式合同条款的内容违反了法律强制或者禁止性规定,无论是否基于自由意思而订立,都应该认定为无效。
“以强行性规制技术调整格式合同条款,使格式合同失却效力,不仅表明了法律对某些格式条款的坚决态度,同时也昭示了法律对社会生活的一种干预。
”
2、违反民法基本原则的格式条款无效。
“由于格式合同条款订入合同并没有双方当事人的协商,即使存在不公平、不合理的内容,相对人也无法提出异议,对此类合同条款,就应当依据民法基本原则,如
公序良俗原则、诚实信用原则、显失公平原则、平等互利原则等作为判断依据。
”
在各国立法与司法实务中,主要采取了三个民法基本原则作为判断格式合同条款效力的依据,即公序良俗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和禁止
(1)严禁权利滥用原则。
所谓权利的滥用,系指权利人行使权利背离权利本旨或超越权利界限之违法行为。
法律对此行为予以否认或限制其效力,即为禁止权利滥用原则。
我国《民法通则》第7条规定,民事活动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第58条规定,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民事行为无效。
这些规定在我国确立了禁止权利滥用原则。
(2)、公序良俗原则,即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
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原则是行使民事权利和从事民事行为的基本指导原则,对于合同中违反公序良俗的内容,各国法律均认为无效。
我国《合同法》第7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这实际上包括了公序良俗原则。
所以,格式合同条款的内容如果违反公共秩序,应当认定为无效,从而不发生拘束合同相对人的效力。
(3)诚实信用原则,我国《民法通则》第6条规定:“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合同法》第6条也明确规定:“当事人在行使权利、履行义务时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得有欺诈行为。
”
诚实信用原则是现代民法最基本的指导原则;在对格式合同条款的效力进行规范时,首先就应当考虑如何借规范格式合同条款的内容,以维护合同当事人间利益之均衡,从而保障合同正义。
在民法的基本原则中,可以维护合同当事人利益的均衡为优先目的者,当属诚
以上内容就是我们关于格式合同效力是怎样的法律解答,综上可知,格式合同中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格式条款是无效的,同时,违反我国民法原则的格式条款也是无效的。
如果您对此还有其他疑问,欢迎你随时咨询我们,我们将尽快为您答疑解惑。
借款合同效力认定问题
独立担保合同的效力如何
合同公证的效力和合同公证的作用是怎样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