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保监会关于调整交强险责任限额的公告
新版交强险费率方案公布
强险责任限额和费率 方案将 自 2 1日零时起实行 。旧保单持 有人在 2 1 月 月 日零 时后 发生交通 事
故 的将按新 的赔偿 限额 标准执行 。 保监会将指导保 险行业尽快 完成 交强险相配套 的商 业三责险产 品改造和 审批 工作 。 新版商业
险将与新版交强 险同步上市 。
机 动 车 交 通 事 故 责 任 强 制 保 险 费 率 方 案
非营业货车 :是指党政机 关、企事业单位 、社会 团体 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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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 汽车与保险 " T D IS R C % OAN U AN E U N
t 仅用于个人及 家庭生活 ,不以直接 气体 、 液体等专 用罐车 ; 用于清 障、 或 清 扫 .清洁 . 起重 、装卸 l 不含 自卸 车) 升 、 特种 车三 :装有 固定 专用仪器设备 从事专业工 作的监测 、 消防、 运钞、 医疗、
用 于 驾驶 教 练 、邮政 公 司 用 于 邮 递 业 务 、快 递 公 司 用 于 快
、
机 动 车 交 通 事 故 责 任 强 制 保 险 基 础 费 率
表及 说 明
《 机动 车交通事故责任强 制保 险基础费率表》详见 附表 。 《 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 制保 险基础费率表》 构 、 机 结 费率水 平全 国统一 ( 除拖拉机和低速 载货汽车 ) 将表 中需说 明事项 。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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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0 年 1 1 日,中国保 监会正式公布 了交强险责任限额调整方 案 , 08 月 1 并批准 了由 中国保险行 业协会上报 的交强险费率方 案。新的交强险责任 限额 和费率方案于 2 1日零时起 实行 。 月 中国保 监会 1 1日正式 公布 的新 《 交强险基础 费率 表》中明确 :交强险共分 4 个车型 ,本次 2 基础费率调 整遵循的原则是调低 不调高 , 大限度减轻车主负担 。 最 据测 算 , 6 % 的被保险人将 约 4 享 受到基础 费率的下调 ,下调 的平均幅度 为 1% 左右 。 O
董永胜、陈国会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董永胜、陈国会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侵权责任纠纷侵权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审理法院】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5.24【案件字号】(2021)黔03民终3008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杨恩高贺灿灿谭应勇【审理法官】杨恩高贺灿灿谭应勇【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董永胜;陈国会;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垫江支公司【当事人】董永胜陈国会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垫江支公司【当事人-个人】董永胜陈国会【当事人-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垫江支公司【代理律师/律所】袁冬梅重庆乾乙律师事务所;余健贵州祥景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袁冬梅重庆乾乙律师事务所余健贵州祥景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袁冬梅余健【代理律所】重庆乾乙律师事务所贵州祥景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董永胜【被告】陈国会;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垫江支公司【本院观点】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为:一、一审认定医疗费是否正确;二、营养费是否应予支持;三、一审支持护理费是否正确;四、财险垫江支公司承担交强险医疗费赔偿限额如何确定。
【权责关键词】撤销代理合同过错鉴定意见新证据诉讼请求缺席判决维持原判执行【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为:一、一审认定医疗费是否正确;二、营养费是否应予支持;三、一审支持护理费是否正确;四、财险垫江支公司承担交强险医疗费赔偿限额如何确定。
关于争议焦点一,董永胜上诉主张陈国会患有胃病等疾病,应扣除该部分费用,但其并未对此举证证明陈国会治疗胃病等疾病的用药和费用,即使陈国会在住院治疗过程中,对胃病等疾病进行辅助性控制治疗,也是治疗因本案交通事故造成的身体损伤之必须,且治疗的方式方法及用药均是医院的安排。
因此,董永胜上诉主张医疗费应扣除治疗胃病等疾病的费用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及商业机动车保险管理工作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及商业机动车保险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06.10.13•【文号】保监发[2006]107号•【施行日期】2006.10.1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及商业机动车保险管理工作的通知(保监发〔2006〕107号)各保监局,各产险公司,各保险中介机构,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施行以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发展平稳,车险市场秩序明显好转。
但是个别地区、个别公司还存在不严格执行交强险费率、虚列营业费用、变相提高交强险手续费、交强险应收保费率不断上升等问题。
为进一步加大对交强险及商业车险的监管力度,维护正常的市场秩序,抑制价格竞争,实现产险业效益明显提高的目标,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严格执行交强险统一的保险条款和基础费率。
严禁保险公司滥用不同车型的交强险费率档次,变相降低或提高费率。
严禁以虚列营业费用、虚挂应收保费等手段变相提高手续费支付标准或降低保险费。
二、加强交强险应收保费管理。
保险公司必须一次性收清投保人缴纳的全部交强险保费后,方可出具保单。
保险公司要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应收保费的催收,及时与保险中介机构结算交强险保费。
保险中介机构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将交强险保费全额解付或结转保险公司。
三、严格规范提前续保工作。
2006年7月1日起,《条例》正式实施,各财产保险公司制定的原商业三责险条款和费率全部废止。
各保险公司已签发的保险起期在2006年7月1日以后的原商业三责险保单不能替代交强险。
各保险公司要制定解决方案,向相关投保人做好宣传解释工作,并且明确告知每个投保人“该类商业三责险不能替代交强险,以及未按《条例》规定投保交强险的后果”。
张春光、田湘波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张春光、田湘波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侵权责任纠纷侵权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审理法院】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2.03.03【案件字号】(2021)湘07民终2896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卜玉平严钦华孙晖【审理法官】卜玉平严钦华孙晖【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张春光;田湘波;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株洲中心支公司【当事人】张春光田湘波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株洲中心支公司【当事人-个人】张春光田湘波【当事人-公司】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株洲中心支公司【代理律师/律所】赵义厚湖南正泰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赵义厚湖南正泰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赵义厚【代理律所】湖南正泰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二审改判【原告】张春光;田湘波【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株洲中心支公司【本院观点】本案争议焦点:1、一审判决对张春光的损失计算是否正确(护理费、交通费、财产损失、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2、一审判决对保全费、保全担保费的处理是否正确。
【权责关键词】撤销过错证明诉讼请求开庭审理缺席判决维持原判发回重审迟延履行金【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1、一审判决对张春光的损失计算是否正确(护理费、交通费、财产损失、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2、一审判决对保全费、保全担保费的处理是否正确。
3、一审判决是否超诉讼请求判决。
关于第一个焦点问题。
关于护理费问题。
本案张春光受伤后在医院住院55天,出院后在家休养65天。
张春光提交张菊华护理费收据中时间仅有25天,并不能证明整个住院期间的护理费支出情况。
后续在家中休养,并不需完全陪护。
一审判决综合考虑本案实际情况,参照湖南省上一年度城镇私营单位居民服务业平均工资收入标准计算护理费用并无不当。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交强险有关问题的复函-保监厅函[2007]77号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交强险有关问题的复函正文:----------------------------------------------------------------------------------------------------------------------------------------------------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交强险有关问题的复函(保监厅函〔2007〕77号)深圳保监局:你局《关于交强险若干问题的请示》(深保监发〔2007〕32号)收悉。
经研究,现函复如下:一、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投保人投保时应当向保险公司如实告知机动车的种类、使用性质等重要事项。
投保人未如实告知重要事项的,根据《条例》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以下简称《条款》)执行。
保险公司依据投保人提供的有关资料、填写的投保单和如实告知的重要事项等,应按照《交强险费率方案》计算、收取保费。
若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阻碍投保人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或者诱导其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即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106条,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139条进行处罚。
对于保险公司明知被保险机动车的种类、使用性质等,而不按照《交强险费率方案》计算、收取保费的,可依据《条例》第38条进行处罚。
二、根据《条例》和《条款》,被保险机动车在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驾驶人醉酒、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被保险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情形下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受伤需要抢救的,保险人对于符合规定的抢救费用,在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内垫付。
被保险人在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保险人在无责任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内垫付。
对于其他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垫付和赔偿。
二○○七年四月十日——结束——。
中国银保监会发布《关于调整交强险责任限额和费率浮动系数的公告》
中国银保监会发布《关于调整交强险责任限额和费率
浮动系数的公告》
文章属性
•【公布机关】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公布日期】2020.09.10
•【分类】法规、规章解读
正文
中国银保监会发布《关于调整交强险责任限额和费率浮动系
数的公告》
为贯彻落实《关于实施车险综合改革的指导意见》中关于提升交强险保障水平的要求,中国银保监会近日发布了《关于调整交强险责任限额和费率浮动系数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
《公告》分为三个部分:一是新责任限额方案内容,明确了交强险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8万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8万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0.2万元。
被保险人无责任时,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8万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800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100元。
相比原来责任限额,除财产损失赔偿限额维持不变外,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和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均有较大提高。
二是新费率浮动系数方案内容,明确了全国各地区的费率浮动系数方案由原来1类细分为5类,浮动比率中的上限保持30%不变,下浮由原来最低的-30%扩大到-50%,提高对未发生赔付消费者的费率优惠幅度。
通过引入5类费率浮动系数,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交强险赔付率在各地之间差异较大的问题,提高了部分地区较低水平的交强险赔付率。
三是规定了切换
时间和过渡安排,明确了2020年9月19日零时后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新、老交强险保单均按照新的责任限额执行。
《公告》将于2020年9月19日正式实施。
下一步,银保监会将指导各银保监局、财产保险公司和相关单位做好交强险各项工作,确保交强险的改革平稳有序推进。
交通事故死亡交强险最高赔偿多少
交通事故死亡交强险最⾼赔偿多少依据《关于调整交强险责任限额的公告》的规定,发⽣道路交通事故后,被保险机动车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有责任的,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10000元⼈民币;⽆责任的,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1000元⼈民币。
关于交通事故死亡交强险最⾼赔偿多少的问题,下⾯由店铺⼩编为你详细解答。
⼀、交通事故死亡交强险最⾼赔偿多少1、发⽣道路交通事故后,造成⼈员死亡的,交强险最⾼赔偿的数额如下:(1)被保险机动车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有责任的,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10000元⼈民币;(2)被保险机动车在道路交通事故中⽆责任的,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1000元⼈民币。
2、法律依据:《中国保监会关于调整交强险责任限额的公告》⼆、机动车交强险免赔的情况有哪些1、交强险均不负责赔偿和垫付的情形(1)因受害⼈故意造成的交通事故的损失;(2)被保险⼈所有的财产及被保险机动车上的财产遭受的损失;(3)被保险机动车发⽣交通事故,致使受害⼈停业、停驶、停电、停⽔、停⽓、停产、通讯或者⽹络中断、数据丢失、电压变化等造成的损失以及受害⼈财产因市场价格变动造成的贬值、修理后因价值降低造成的损失等其他各种间接损失;(4)因交通事故产⽣的仲裁或者诉讼费⽤以及其他相关费⽤。
2、交强险对医疗纲⽤负责垫付,对其他损失和费⽤不负责赔偿和垫付的情况(1)驾驶⼈未取得驾驶资格的;(2)驾驶⼈醉酒的;(3)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4)被保险⼈故意制造交通事故的。
依据《关于调整交强险责任限额的公告》的规定,发⽣道路交通事故后,被保险机动车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有责任的,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10000元⼈民币;⽆责任的,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1000元⼈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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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车险理赔考试题库及答案(四)
2024年车险理赔考试题库及答案(四)1 .机动车商业保险示范条款(2020版)主险不包括(D)A、机动车损失保险、B、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C、机动车车上人员责任保险D、特种车第三者责任保险、2 .中、低排量的轿车的驱动形式一般采用(B)A、前置后驱动;B、前置前驱动;C、后置前驱动;D、后置后驱动;3,完整的定损单的费用构成应包括(D)A、更换零部件、车身整形、油漆、发动机等;B、换件、修复、油漆、配件管理费、辅料费等;C、拆装、机修、镀金、电工、油漆费等;D、配件价格以及管理费、修理工时费、油漆费、辅料费等4 .保险分类按照承包方式分为原保险与(C)A财产保险B人身保险C再保险D意外保险5 .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在未发生保险事故的情况下,慌称发生了保险事故,向保险人提出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的,保险人有权(C)A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B解除保险合同,并退还保险费C解除保险合同,并不退还保险费D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6.07版机动车家庭用车9座客车月折旧率为(A)。
A、0.6%B、0.8%C、0.9%D、1.1%7.20版机动车9座以下非营业车月折旧率为(A)A、0.6%B、0.8%C、0.9%D、1.1%8.关于交通事故伤者评残,以下那一种描述是正确的(B)A;交通事故伤者评残应在伤者病情最严重时进行;B、交通事故伤者评残应在治疗终结后进行;C、当交通事故评残与劳动工伤等级鉴定同时进行时,伤残等级应以两者的高者为准;D、伤者构成两处以上的伤残应当按累计伤残级别之和作为最终伤残等级;9•《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示范条款》中,10座以上客车(家庭自用)月折旧系数为多少(B)A.0.60%B.0.90%C.1.10%D.1.40%10 .保险风险的集合与分散应具备的前提条件是多数人的风险和(B)风险。
A.类似B.同质C.异质D.特定11 .道交法实施条例规定机动车装载宽度不得超出车厢(A)AO米B0.15米C0.2米D0.5米12 .综改后,交强险医疗费用有责赔偿限额:(C)A、110000B、11000C、18000D、20000013 .保险合同是最大(D)合同,被保险人和保险人均应履行如实告知的义务。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交强险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交强险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08.01.10•【文号】保监发[2008]2号•【施行日期】2008.01.1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保险正文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交强险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保监发〔2008〕2号)各中资产险公司、各保监局、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为进一步提高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运行的水平,加强交强险业务管理,提高交强险服务质量,强化交强险核算和信息披露制度,保护被保险人和交通事故受害人的合法权益,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要改进交强险理赔服务方式(一)各从事交强险业务的保险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必须采取有效措施,简化理赔手续和流程、缩短结案周期、完善抢救费用垫付机制,不断提高交强险理赔服务质量。
(二)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应组织各保险公司及时修订《交强险承保理赔实务规程》,规范各公司承保、理赔服务行业标准,并从2008年2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全面实施交强险无责财产赔付简化处理机制。
(三)已实施道路交通事故快速处理机制地区,要及时总结当地有效做法和有益经验,逐步完善运行机制及操作实务流程,使之更好地发挥作用。
二、要加强交强险核算管理保险公司要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遵循“及时、准确、公平、透明”的原则,建立健全交强险财务核算、外部审计和信息披露制度。
完善内部控制、改进业务流程、落实岗位责任制、提高信息系统运行水平、加强财务人员专业培训,逐步形成核算管理的长效机制,确保交强险业务的各项核算要求落到实处。
三、要加大交强险成本控制力度(一)各保险公司应采取措施加大对交强险各项成本的管控力度,压缩交强险费用率水平,切实降低交强险总体费用水平,减少投保人负担。
(二)交强险费用率水平高于行业平均水平的公司,必须对交强险费用情况进行详细分析核查,制定严格预算,并采取有力措施控制交强险成本。
诱骗员工作检讨,借机解聘应当支付赔偿金_等
诱骗员工作检讨,借机解聘应当支付赔偿金胡律师:半个月前,公司领导突然找到我,说公司一台笔记本电脑被盗,有人举报是我干的。
见我坚决否认,公司领导说,只要我承认并出具书面检讨,完全可以一笔勾销,最多就是扣一天工资“意思意思”,否则,我便只能回家反省,直到事情水落石出为止。
因不愿卷入更大麻烦,信以为真的我照办了。
谁知,公司近日却以我已经自首,而其规章制度已规定偷盗公司财物属于严重违纪为由将我解聘。
经知情人士透露,公司早就想解除与我的劳动合同,只是基于没有理由而担心怕承担法律责任,而故意给我下了圈套。
请问:我能否要求公司支付非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读者:杨一达杨一达读者:你有权要求公司支付非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
一方面,公司的行为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一百零六条规定:“对以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者严重违背公序良俗的方法形成或者获取的证据,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八条也指出:“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公司假意承诺只要你承认偷了笔记本电脑,便完全可以一笔勾销,最多也就是扣你一天工资“意思意思”,诱使你为避免更大的麻烦而同意出具检讨书甚至自泼污水,然后完全以检讨书作为你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的依据。
这种取证方式,不仅是建立在严重侵害你合法权益的基础上,而且此类欺诈行为严重违背公序良俗。
同时,诚实信用既是民事行为的基本准则,也是签订、履行劳动合同的基本原则。
公司对你实施诱导、欺诈、设套,无疑也是对诚实信用原则的违反。
公司以检讨书作为证据,作出的解聘决定无疑是非法的。
另一方面,公司必须承担赔偿责任。
我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机动车交强险承保工作管理的通知-保监厅函[2009]91号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机动车交强险承保工作管理的通知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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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机动车交强险承保工作管理的通知
(保监厅函〔2009〕91号)
各中资财产保险公司:
交强险自实施以来,对促进道路交通安全、保障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的合法权利发挥了重大作用。
但由于交强险保单中对保险期间有关投保后次日零时生效的规定,使部分投保人在投保后、保单未正式生效前的时段内得不到交强险的保障。
为使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的受害人得到有效保障,更好的发挥交强险促进道路交通安全的作用,现对加强有关交强险承保工作通知如下:
各公司可在交强险承保工作中采取以下适当方式,以维护被保险人利益:一是在保单中“特别约定”栏中,就保险期间作特别说明,写明或加盖“即时生效”等字样,使保单自出单时立即生效。
二是公司系统能够支持打印体覆盖印刷体的,出单时在保单中打印“保险期间自×年×月×日×时……”覆盖原“保险期间自×年×月×日零时起……”字样,明确写明保险期间起止的具体时点。
各公司应严格遵照《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中有关规定,不得拒绝或者拖延承保,加强交强险承保工作管理,采取适当方式明确保险期间起止时点,以维护被保险人利益。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九年三月二十五日
——结束——。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机动车辆保险条款相关问题的复函-保监厅函[2007]270号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机动车辆保险条款相关问题的复函正文:----------------------------------------------------------------------------------------------------------------------------------------------------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机动车辆保险条款相关问题的复函(保监厅函〔2007〕270号)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你院〔2007〕宁民二终字第510号咨询函收悉。
经研究,答复如下:一、定值保险合同在现行保险法律法规中并无明确的界定。
从保险理论与保险实务经营看,判定保险合同是否为定值保险合同,主要看保险条款对赔偿处理的约定,即是否按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价值或实际损失进行赔偿,而保险单上是否约定并载明保险价值并非认定定值保险合同的充分条件。
来函所附“机动车辆保险条款”(保监发〔1999〕27号)第七条虽然规定了保险价值的确定方式,但根据该条,保险价值仅是进一步确定保险金额的三种基准之一。
同时,条款第十二条的规定表明,无论对全部损失还是对部分损失,其规定的赔偿计算方式均与定值保险不同,因此,来函所涉保险合同应认定为非定值保险合同。
二、投保车辆出险时实际价值的确定,应根据保险合同约定的方式计算,合同未作约定的,应根据国家关于机动车使用、折旧的相关规定或当地市场公允价格确定。
你院可据此认定实际价值的具体数额。
三、根据《保险法》第四十条的规定,保险金额不得超过保险价值,超过部分无效。
在本案中,保险价值和保险金额是相同的,均按照新车购置价予以确定,因此,保险金额并未超过保险价值,不应认为构成超额保险。
以上意见,供参考。
二○○七年九月二十八日——结束——。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管理的通知-保监发[2006]71号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管理的通知正文:----------------------------------------------------------------------------------------------------------------------------------------------------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管理的通知(保监发〔2006〕71号)各保监局,各中资财产保险公司,各保险中介机构,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将于2006年7月1日正式实施,为加强管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交强险的重要意义(一)交强险是一项全新的保险制度。
交强险制度的实施不仅关系到广大保险消费者的切身利益,关系到保险行业的健康发展,也关系到社会的和谐稳定。
交强险制度有利于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获得及时的经济赔付和医疗救治;有利于减轻交通事故肇事方的经济负担,化解经济赔偿纠纷;有利于促进驾驶人增强交通安全意识,促进道路交通安全;有利于充分发挥保险的保障功能,维护社会稳定。
财产保险业要充分认识其重要意义,以高度的政治意识和责任意识,切实做好交强险的各项工作,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发挥重要作用。
(二)交强险有利于普及保险知识,增强全民保险意识,是保险业发展的重要历史机遇。
保险公司要通过管理创新、经营创新、产品创新、服务创新,为社会提供全面丰富的保险保障和保险服务,树立良好的行业形象,实现又快又好地发展。
(三)实施交强险制度是促进财产保险业诚信规范经营的有利契机。
保险公司要根据法律法规要求,切实加强交强险的经营管理,通过转变增长方式,转换经营机制,加强内部控制管理,促进财产保险业规范管理和诚信经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单独核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单独核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06.06.30•【文号】保监发[2006]74号•【施行日期】2006.06.3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单独核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各中资财产保险公司,各保监局: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为加强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单独核算的监督管理,我会制定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单独核算管理暂行办法》。
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六年六月三十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单独核算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以下简称交强险)的核算和报告,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有关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保险公司,指经中国保监会批准,经营交强险的保险公司。
第二章核算原则第三条保险公司应当遵循“准确、公平、透明”的基本原则,单独核算、单独报告交强险的经营损益、专属资产和专属负债。
前款所指专属资产,是指仅由交强险的交易或事项形成的资产。
前款所指专属负债,是指仅由交强险的交易或事项形成的负债。
第四条保险公司应当准确核算交强险的经营损益、专属资产、专属负债。
公司应当根据业务的经济实质,采用科学、合理、公平的标准,准确认定各项收入和费用的归属对象。
第五条保险公司在单独核算交强险损益时,资金管理方式和会计政策的选择应当公平对待交强险保单持有人和其他保险业务保单持有人的利益。
交强险的会计政策应当和其他保险业务的会计政策相同。
保险公司在核算交强险损益时,不得挤占其他保险业务的成本,不得随意分摊费用,不得用经营费用挤占赔款性支出。
第六条保险公司应当按照中国保监会的有关要求,及时、充分地报告和披露交强险的收入、支出、损益和专属资产、专属负债等财务信息。
中国保监会关于调整交强险责任限额的公告
中国保监会关于调整交强险责任限额的公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
•【公布日期】2008.01.11
•【文号】
•【施行日期】2008.02.01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保险
正文
中国保监会关于调整交强险责任限额的公告
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在综合分析各方意见的基础上,保监会会同有关部门确定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责任限额调整方案。
新责任限额方案内容如下:
被保险机动车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有责任的赔偿限额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10000元人民币;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0000元人民币;财产损失赔偿限额2000元人民币。
被保险机动车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赔偿限额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1000元人民币;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000元人民币;财产损失赔偿限额100元人民币。
上述责任限额从2008年2月1日零时起实行。
截至2008年2月1日零时保险期间尚未结束的交强险保单项下的机动车在2008年2月1日零时后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按照新的责任限额执行;在2008年2月1日零时前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仍按原责任限额执行。
特此公告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二〇〇八年一月十一日。
中国银保监会关于调整交强险责任限额和费率浮动系数的公告
中国银保监会关于调整交强险责任限额和费率浮动系数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20.09.09•【文号】中国银保监会公告2020年第2号•【施行日期】2020.09.1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中国银保监会关于调整交强险责任限额和费率浮动系数的公告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银保监会会同公安部、卫生健康委、农业农村部确定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责任限额的调整方案,会同公安部确定了交强险费率浮动系数的调整方案,现将有关调整内容公告如下:一、新交强险责任限额方案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被保险人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致使受害人遭受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每次事故责任限额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8万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8万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0.2万元。
被保险人无责任时,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8万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800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100元。
二、新交强险费率浮动系数方案(一)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费率浮动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第三条修改如下:1.内蒙古、海南、青海、西藏4个地区实行以下费率调整方案A:浮动因素浮动比率与道路交通事故相联系的浮动方案AA1,上一个年度未发生有责任道路交通事故-30%A2,上两个年度未发生有责任道路交通事故-40%A3,上三个及以上年度未发生有责任道路交通事故-50%A4,上一个年度发生一次有责任不涉及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0%A5,上一个年度发生两次及两次以上有责任道路交通事故10% A6,上一个年度发生有责任道路交通死亡事故30%2.陕西、云南、广西3个地区实行以下费率调整方案B:浮动因素浮动比率与道路交通事故相联系的浮动方案B1,上一个年度未发生有责任道路交通事故-25% B2,上两个年度未发生有责任道路交通事故-35%BB3,上三个及以上年度未发生有责任道路交通事故-45%B4,上一个年度发生一次有责任不涉及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0%B5,上一个年度发生两次及两次以上有责任道路交通事故10% B6,上一个年度发生有责任道路交通死亡事故30% 3.甘肃、吉林、山西、黑龙江、新疆5个地区实行以下费率调整方案C:浮动因素浮动比率与道路交通事故相联系的浮动方案CC1,上一个年度未发生有责任道路交通事故-20%C2,上两个年度未发生有责任道路交通事故-30%C3,上三个及以上年度未发生有责任道路交通事故-40%C4,上一个年度发生一次有责任不涉及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0%C5,上一个年度发生两次及两次以上有责任道路交通事故10%C6,上一个年度发生有责任道路交通死亡事故30% 4.北京、天津、河北、宁夏4个地区实行以下费率调整方案D:浮动因素浮动比率与道路交通事故相联系的浮动方案DD1,上一个年度未发生有责任道路交通事故-15%D2,上两个年度未发生有责任道路交通事故-25%D3,上三个及以上年度未发生有责任道路交通事故-35%D4,上一个年度发生一次有责任不涉及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0%D5,上一个年度发生两次及两次以上有责任道路交通事故10% D6,上一个年度发生有责任道路交通死亡事故30%5.江苏、浙江、安徽、上海、湖南、湖北、江西、辽宁、河南、福建、重庆、山东、广东、深圳、厦门、四川、贵州、大连、青岛、宁波20个地区实行以下费率调整方案E:浮动因素浮动比率与道路交通事故相联系的浮动方案EE1,上一个年度未发生有责任道路交通事故-10%E2,上两个年度未发生有责任道路交通事故-20%E3,上三个及以上年度未发生有责任道路交通事故-30%E4,上一个年度发生一次有责任不涉及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0%E5,上一个年度发生两次及两次以上有责任道路交通事故10% E6,上一个年度发生有责任道路交通死亡事故30%(二)将《暂行办法》第四条修改为:“交强险最终保险费计算方法是:交强险最终保险费=交强险基础保险费×(1+与道路交通事故相联系的浮动比率X,X取ABCDE方案其中之一对应的值)。
【保监发〔2007〕52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费率浮动暂行办法
关于印发《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费率浮动暂行办法》的通知发布时间:2007-06-28 分享到:【字体:大中小】保监发〔2007〕52号各中资财产保险公司,各保监局,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八条的规定,我会会同国务院公安部门经广泛征求意见,制定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费率浮动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2007年7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统一实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费率浮动与道路交通事故相联系,暂不在全国范围内统一实行与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相联系。
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九条的规定精神,保监会将会同国务院公安部门逐步推进机动车联合信息平台建设。
在有条件地区,可以探索通过相互报盘、简易查询、信息平台等多种方式实现公安部门和保险行业数据交换。
二、实行交强险费率浮动机制有利于促使驾驶人提高道路交通安全意识和守法意识,有利于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
各从事交强险业务的保险公司(以下简称各保险公司)要高度重视《暂行办法》实施工作,切实做好业务系统的修改、调试等各项准备工作,确保按时顺利实现交强险费率浮动机制。
三、各保险公司应督促各分支机构严格执行《暂行办法》的各项规定,严禁通过违规批单退费、虚列营业费用等各种方式变相提高或降低交强险费率。
四、各保监局要加大对辖区内各保险公司的监管力度,对不严格执行交强险条款、费率、不按照《暂行办法》进行交强险费率浮动等违规行为严加查处。
五、中国保险行业协会要根据《暂行办法》规定,及时组织修订并下发《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承保、理赔实务规程要点》,同时,要组织各有关保险公司加快交强险信息共享机制建设。
附件:《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费率浮动暂行办法》二○○七年六月二十七日附件: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费率浮动暂行办法一、根据国务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八条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交强险变脸:保费降,保额增
的 ,而对于财产损失的赔偿限额只有20 00 元。如果车主只投保交强险,而没有投保 商业三者险据保监会正式公布 的方案,新版交 交强险三 者险此消彼长
强险费率对 《 交强险基础费率表》4个车 2
’ 不过 ,一些保险公司却因新交强险产 撞事故 ,20 元的赔偿根本解决不了车的 00
台 。这 是 交 强 险 自 问世 以来 第 一 次 “ 改版 ” ,并 受 到 不 少 车 主 的欢 迎 ,但 仍 有 一 些保 险 业 内人 士 、法律 专 家 “ 蛋里 挑骨 头 ”,在新 版 交 强险 中找 到 几处 “ 伤 ” 。 鸡 硬
产损失赔偿限额 10 旧版 为4o 。 o 元( 0元)
额 ,而且也高于交强险听证方案中提出的 人尤其是那些经验丰富的老司机 ,就很可 长郝演苏教授分析指出,交强险保 费如果
1万元保额 。在新的规定下 ,被保险机动 能选择少投保或者不投保商业三者险。因 规定用于救助生命 ,这个保额一定要满足 2 车在道路交通事故 中有责任 的赔 偿限额 此,为了确保商业三者险的市场份额不下 现实的需求。因此 ,新版交强险大幅提高 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 l万元( 1 旧版为5 万 滑,保险公司很可能要下调商业三者险保 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十分必要 ,特别在一些
业 化运作 。这样 ,交强险费率厘定的 “ 不盈不亏 ”原 则和商业性公 司利润最大化 的内在 要求就必然产生很大 的冲突。
步扩大 了死亡伤残赔偿与医疗费用赔偿 的 模式的内在; 中突。
差距 ,也就 是 说 ,保 险 公 司对于 受 害 人 的
二是商业化运作模式 ,由保险公司依
目前国际上强制汽车责任保险经营模 据市场规律 自主经营 ,自负盈亏。该种经 时,通常会考虑预定利润率因子 ,同时由
交强险责任限额是怎么规定的
交强险责任限额是怎么规定的
责任限额,是指在责任保险中,保险⼈承担赔偿保险⾦责任的最⾼限额。
财产损失赔偿限额,是指被保险机动车发⽣交通事故,保险⼈对每次保险事故所有受害⼈的财产损失承担的最⾼赔偿⾦额。
那么交强险责任限额是怎么规定的?接下来由店铺⼩编为您解答。
交强险责任限额是怎么规定的
《中国银保监会关于印发实施车险综合改⾰指导意见的通知》(2020.9.19⽣效)
(四)提⾼交强险责任限额
为更好发挥交强险保障功能作⽤,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银保监会会同公安部、卫⽣健康委、农业农村部研究提⾼交强险责任限额,将交强险总责任限额从12.2万元提⾼到20万元,其中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从11万元提⾼到18万元,医疗费⽤赔偿限额从1万元提⾼到1.8万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维持0.2万元不变。
⽆责任赔偿限额按照相同⽐例进⾏调整,其中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从1.1万元提⾼到1.8万元,医疗费⽤赔偿限额从1000元提⾼到1800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维持100元不变。
(五)优化交强险道路交通事故费率浮动系数
在提⾼交强险责任限额的基础上,结合各地区交强险综合赔付率⽔平,在道路交通事故费率调整系数中引⼊区域浮动因⼦,浮动⽐率中的上限保持30%不变,下浮由原来最低的-30%扩⼤到-50%,提⾼对未发⽣赔付消费者的费率优惠幅度。
对于轻微交通事故,⿎励当事⼈采取“互碰⾃赔”、在线处理等⽅式进⾏快速处理,并研究不纳⼊费率上调浮动因素。
读者如果需要法律⽅⾯的帮助,欢迎到店铺进⾏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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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监会关于调整交强险责任限额的公告
【发布单位】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2008年1月11日
【生效日期】2008年2月1日
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在综合分析各方意见的基础上,保监会会同有关部门确定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责任限额调整方案。
新责任限额方案内容如下:
被保险机动车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有责任的赔偿限额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10000元人民币;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0000元人民币;财产损失赔偿限额2000元人民币。
被保险机动车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赔偿限额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1000元人民币;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000元人民币;财产损失赔偿限额100元人民币。
上述责任限额从2008年2月1日零时起实行。
截至2008年2月1日零时保险期间尚未结束的交强险保单项下的机动车在2008年2月1日零时后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按照新的责任限额执行;在2008年2月1日零时前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仍按原责任限额执行。
特此公告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〇〇八年一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