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配套辅导书 笔记和课后习题(审判监督程序)【圣才出品】
樊崇义《刑事诉讼法》笔记和课后习题详解(起诉)【圣才出品】
第十六章起诉16.1 复习笔记【知识框架】【重点难点归纳】一、起诉概述1.起诉的概念刑事诉讼中的起诉是指法定的机关或者个人,为使其指控犯了罪的人受到刑事制裁,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出控告,请求该法院对被指控的人进行审判的诉讼行为。
2.起诉的意义(1)起诉是履行控诉职能的方式。
起诉是控诉职能的外在表现形式,是履行这一职能的方式,也是落实国家刑罚权的基本方式之一,公民个人要维护自身权益,往往需要借助于这一基本方式。
(2)启动审判程序。
在现代刑事诉讼中,审判是以起诉为前提的,没有起诉,法院不能主动追究犯罪。
(3)划定审判范围。
在刑事诉讼中,法院对案件的审判范围要受到起诉范围的限制。
这一要求是不告不理原则的具体表现之一。
二、起诉类型起诉分为公诉和自诉两种。
与之相应,起诉权也分为公诉权和自诉权。
1.公诉公诉是指由国家设立的专门机关(通常为检察机关)及其人员(通常为检察官)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法院通过审判确定被告人刑事责任并依法给予制裁的一种诉讼活动。
2.自诉自诉是指由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以及其他依法享有起诉权的个人或团体直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出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诉讼活动。
三、审查起诉1.审查起诉的概念和意义(1)审查起诉的概念审查起诉是指人民检察院对侦查终结的案件进行受理,并予以审查,进而决定是否起诉的诉讼活动。
其内容主要包括:①对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进行受理;②对案件的实体问题进行审查,即对侦查机关或侦查部门认定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和获取的证据以及适用的法律等进行审查核实;③对案件的程序问题进行审查,确认侦查机关或侦查部门的侦查活动是否合法,并纠正违法情况;④通过审查依法作出起诉或不起诉决定。
(2)审查起诉的意义①体现了慎重起诉的思想,有利于保障公民个人权利和公诉活动的严肃性。
②对侦查成果的检验。
③对侦查活动的监督。
④履行控诉职能的准备。
在审查起诉阶段,检察人员可以通过审查案件,了解案件事实,熟悉案件证据和材料,为下一步出庭进行支持公诉的工作做好铺垫。
《刑事诉讼法》配套辅导书复习笔记和课后习题详解(1-6章)【圣才出品】
第一部分笔记和课后习题详解第一章刑事诉讼法概述1.1 复习笔记【知识框架】【重点难点归纳】一、刑事诉讼1.诉讼(1)诉讼的概念我国的诉讼是指在国家司法机关的主持下,在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依法解决讼争的全部活动。
(2)诉讼的分类按照国家的历史类型,诉讼可以分为奴隶制国家诉讼、封建制国家诉讼、资本主义国家诉讼和社会主义国家诉讼。
按照诉讼程序的特征,诉讼可以划分为控告式(或日弹劾式)诉讼、纠问式(或日审问式)诉讼和混合式(或日审问辩论式)诉讼。
近现代西方国家的诉讼形式又有当事人主义和职权主义之划分。
二战以后,当事人主义和职权主义两种诉讼程序相互吸收,取长补短,相互融合,尤其是大陆法系各国,对当事人主义诉讼程序的吸收,已成为一种普遍性的趋势。
按照诉讼的任务和诉讼法律关系构成的不同,诉讼可以划分为刑事诉讼、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
2.刑事诉讼(1)刑事诉讼的概念刑事诉讼是指在国家专门机关的主持和相关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查明犯罪事实、追究和惩罚犯罪、保障人权的活动。
在我国,刑事诉讼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查证、核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实施了犯罪,是否应当受到刑罚的处罚以及应当受到何种刑罚处罚,并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的活动。
(2)刑事诉讼的特点①刑事诉讼必须由法定的专门机关主持进行,其他国家机关无权进行。
②刑事诉讼活动必须是在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进行。
③刑事诉讼活动必须依法进行。
④刑事诉讼活动的内容是解决被告人或犯罪嫌疑人是否犯罪,犯了什么罪,是否应当受到刑事处罚,以及处以什么样的刑罚的问题。
⑤刑事诉讼是在特定的诉讼形式(或曰诉讼模式、诉讼结构)下进行的。
⑥刑事诉讼的目的是准确、及时、合法地揭露、证实犯罪,依法惩罚犯罪,同时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以最终维护社会主义法制,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保障社会主义经济建设顺利进行。
《刑事诉讼法》配套辅导书 笔记和课后习题(期间与送达)【圣才出品】
第十一章期间与送达11.1 复习笔记【知识框架】【重点难点归纳】一、期间1.期间概述(1)期间的概念刑事诉讼中的期间,是指公安司法机关以及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分别进行刑事诉讼活动所必须遵守的时间期限,也就是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或者诉讼参与人在完成诉讼行为时应当遵守的法定期限。
(2)期间和期日的区别①期日是一个特定的时间单位;期间则是指一定期限的时间。
②期日是公安司法机关和诉讼参与人共同进行某项刑事诉讼活动的时间;期间则是指公安司法机关和诉讼参与人各自单独进行某项诉讼活动的时间。
③期日由公安司法机关指定,遇有重大理由时,可以另行指定期日;期间原则上由法律规定,不得任意变更。
④期日只规定开始的时间,不规定终止的时间,以诉讼行为的开始为开始,以诉讼行为的实行完毕为结束;期间在具体案件中一旦确定开始时间,终止的时间也随之确定。
⑤期日开始后,必须立即实施某项诉讼行为或开始某项诉讼活动;期间开始后不要求立即实施诉讼行为,只要是在期间届满之前,任何时候实施都是有效的。
(3)期间存在的意义①有利于增强公安司法机关工作人员的法制观念和工作责任心,促使其提高工作效率,加快办案速度,及时、准确、合法地办理案件,努力提高办案效率;②确保诉讼参与人及时参加相关的诉讼活动,行使诉讼权利,履行诉讼义务;③有利于保障当事人等诉讼参与人的合法权益。
这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a.通过及时惩罚犯罪,迅速保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
b.案件及时处理有利于保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自由等权利。
2.法定期间(1)法定期间概念法定期间,是指由法律作出明确规定的诉讼期间。
这种期间的开始是基于某种法律事实的发生。
在法定期间内的任何时候都可以实施诉讼行为,同时,也只有在此期间内所进行的诉讼活动才是有效的。
(2)各种诉讼行为的期间①强制措施期间a.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最长不得超过12小时,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拘传、传唤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24小时。
《刑事诉讼法》配套辅导书 笔记和课后习题 (刑事诉讼基本理论范畴)【圣才出品】
第三章刑事诉讼基本理论范畴3.1 复习笔记【知识框架】【重点难点归纳】一、刑事诉讼目的1.刑事诉讼目的的含义刑事诉讼目的为刑事诉讼立法和司法实践提供了总体思路、发展方向,并设定了界限和范围。
2.我国刑事诉讼法的目的我国刑事诉讼法的目的应从三个方面进行理解:(1)保证刑法的正确实施;(2)惩罚犯罪,保护人民;(3)保障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维护社会主义社会秩序。
3.惩罚犯罪和保障人权双重目的的统一在现代一些法制较为健全的国家,有关刑事诉讼的讨论往往围绕两个问题展开,一个是实体真实,另一个是正当程序。
刑事诉讼法以惩罚犯罪和保障人权为双重目的,就应当将它们统一起来,在各个制度和程序之中加以贯彻。
原因有:(1)如果只注重追究犯罪,忽视人权保障,势必导致司法专横,从长远的效果看,达不到使国家和社会长治久安的目的。
(2)如果只注重人权保障,忽视惩罚犯罪,势必导致犯罪猖獗、民众失去安全感、社会动荡、社会秩序紊乱,同样不符合刑事诉讼法的根本宗旨。
(3)打击犯罪与保障人权的双重目的在许多案件中可以和谐一致,不出现矛盾,但在一些具体案件中有时却会发生直接的冲突,出现此消彼长、此存彼亡的状态,因此需要加以选择和协调。
二、刑事诉讼的价值1.刑事诉讼价值的多元性对于刑事司法价值,可以开列出如下价值清单,即社会秩序、公平、个人自由和效率。
社会秩序是法治的基础,社会秩序若陷入崩溃,法治也就无从谈起。
维护社会秩序并非刑事法律的唯一价值,个人自由同样是法律——特别是刑事法——的重要价值。
对个人自由的尊重在诉讼中表现为符合公正标准的程序被严格遵行。
在司法活动中,正当程序理念包含了严格执行程序的要求。
公平体现为法律的平等适用,即要求法律无偏倚地适用于每一个人,做到使人们不感到自己受到的对待与和自己地位相似的人不同。
通过诉讼渠道解决法律纠纷,如何以较少的司法资源投入取得最大的收益,是立法、司法机关和诉讼参与人乃至一般民众都关心的问题。
《刑事诉讼法》配套辅导书 笔记和课后习题(起诉)【圣才出品】
第十六章起诉16.1 复习笔记【知识框架】【重点难点归纳】一、起诉概述1.起诉的概念刑事诉讼中的起诉是指法定的机关或者个人,为使其指控犯了罪的人受到刑事制裁,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出控告,请求该法院对被指控的人进行审判的诉讼行为。
2.起诉的意义(1)起诉是履行控诉职能的方式。
起诉是控诉职能的外在表现形式,是履行这一职能的方式,也是落实国家刑罚权的基本方式之一,公民个人要维护自身权益,往往需要借助于这一基本方式。
(2)启动审判程序。
在现代刑事诉讼中,审判是以起诉为前提的,没有起诉,法院不能主动追究犯罪。
(3)划定审判范围。
在刑事诉讼中,法院对案件的审判范围要受到起诉范围的限制。
这一要求是不告不理原则的具体表现之一。
二、起诉类型起诉分为公诉和自诉两种。
与之相应,起诉权也分为公诉权和自诉权。
1.公诉公诉是指由国家设立的专门机关(通常为检察机关)及其人员(通常为检察官)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法院通过审判确定被告人刑事责任并依法给予制裁的一种诉讼活动。
2.自诉自诉是指由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以及其他依法享有起诉权的个人或团体直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出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诉讼活动。
三、审查起诉1.审查起诉的概念和意义(1)审查起诉的概念审查起诉是指人民检察院对侦查终结的案件进行受理,并予以审查,进而决定是否起诉的诉讼活动。
其内容主要包括:①对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进行受理;②对案件的实体问题进行审查,即对侦查机关或侦查部门认定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和获取的证据以及适用的法律等进行审查核实;③对案件的程序问题进行审查,确认侦查机关或侦查部门的侦查活动是否合法,并纠正违法情况;④通过审查依法作出起诉或不起诉决定。
(2)审查起诉的意义①体现了慎重起诉的思想,有利于保障公民个人权利和公诉活动的严肃性。
②对侦查成果的检验。
③对侦查活动的监督。
④履行控诉职能的准备。
在审查起诉阶段,检察人员可以通过审查案件,了解案件事实,熟悉案件证据和材料,为下一步出庭进行支持公诉的工作做好铺垫。
樊崇义《刑事诉讼法》笔记和课后习题详解(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圣才出品】
第四章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4.1 复习笔记【知识框架】【重点难点归纳】一、刑事诉讼基本原则概述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就是指贯穿于刑事诉讼全过程,对刑事诉讼法的制定和实施具有普遍指导意义和规范作用的、国家专门机关和诉讼参与人在进行或参与刑事诉讼时必须遵循的行为准则。
刑事诉讼基本原则应当具有以下几项特征:规范性、根本性和普适性。
1.规范性刑事诉讼基本原则的规范性,是指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对刑事诉讼活动的进行,对国家专门机关和诉讼参与人具有法律拘束力。
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的规范作用主要通过以下两种途径得以发挥:(1)在法律有明文规定的情况下,与普通条文一样被适用。
(2)在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情况下发挥规范作用。
在这种情况下,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主要是为解释刑事诉讼法条文提供依据以及补充法律漏洞。
2.根本性刑事诉讼基本原则的根本性特征,是指刑事诉讼基本原则在刑事诉讼法律规范体系中处于根本性规范的地位。
刑事诉讼基本原则的这种根本性地位表体现在:刑事诉讼基本原则作为一种法律原则,构成了刑事诉讼法其他程序规则的原理、基础和出发点。
3.普适性刑事诉讼基本原则作为刑事诉讼机制内在规律和特质的反映,具有公理性意义,它超越了具体的国与国、人与人之间的差别而在世界范围内具有普遍适用性。
刑事诉讼基本原则的公理性和普适性并不否认其包容性,刑事诉讼基本原则在反映刑事诉讼发展的普遍规律的同时,也将反映特定国家在特定历史时期的社会文化和价值取向。
二、刑事诉讼的公理性原则1.程序法定原则(1)程序法定原则的概念程序法定原则,也称为法制国家程序原则、程序法制原则,其基本含义是指国家刑事司法机关的职权及其追究犯罪、惩罚犯罪的程序,都只能由作为国民代表集合体的立法机关所制定的法律来加以明确规定,刑事诉讼法没有明确赋予的职权,司法机关不得行使,司法机关也不得违背刑事诉讼法所明确设定的程序规则而任意决定诉讼的进程。
(2)程序法定原则的要求①程序法定原则的提出,实际上是主张通过由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来明确规定国家司法机关的权限及其追究犯罪、惩罚犯罪的程序,以防止司法权与立法权合而为一,导致司法机关滥用职权、专权擅断,侵害公民的生命和自由权利。
国家司法考试《刑事诉讼法》复习全书 核心讲义(第十五章 审判监督程序)【圣才出品】
第十五章审判监督程序考查小贴士1.本章平均每年考查约1分,主要考查内容是申诉、审判监督程序的提起及审理程序、再审案件的判决与裁定。
考生尤其需要注意以下内容:(1)申诉:对申诉的考查,不仅涉及申诉的主体、审查处理,还常常会与上诉一起考查,二者的区别可能会是出题的方向。
(2)审判监督程序:针对审判监督程序的考查,主要涉及程序的启动、审理程序和审理原则;需要注意检察院二审抗诉与再审抗诉的对比。
再审原则和二审原则的区别以及再审时对原判决的处理。
(3)再审案件的判决、裁定:关于此考点,常常考查案件经过再审之后的不同处理方式,另外,还可能会与二审的处理相结合考查。
2.本章近5年的已考考点与已考法条归纳总结:审判监督程序,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发现在认定事实或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依法提起并对案件进行重新审判的程序。
审判监督程序具有如下特点:首先,从诉讼实质讲,审判监督程序是一种补救性程序。
刑事诉讼的一般法则是,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一经宣告即具有既判力,未经法定程序不得擅自更改或撤销。
但已经确立的裁判并非绝对正确,为解决裁判的确定性与案件的真实性之间的矛盾,立法确立了审判监督程序即纠正错判的补救程序。
其次,从诉讼进程讲,审判监督程序不是刑事诉讼的必经程序。
审判监督程序只适用于特殊对象,法定主体只有在符合法定条件下才能提起。
一、申诉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41条,申诉是指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不服的,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重新审查和处理案件的请求。
申诉是提起再审程序的主要材料来源。
1.申诉的主体(1)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2)案外人。
根据《刑诉解释》第371条规定,案外人认为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侵害其合法权益.提出申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审查处理。
2.申诉的对象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
民事诉讼中申诉的对象还包括调解书。
《刑事诉讼法》配套辅导书 笔记和课后习题(立案程序)【圣才出品】
第十四章立案程序14.1 复习笔记【知识框架】【重点难点归纳】一、立案程序概述1.立案的概念和特征立案,是指公安司法机关依照各自法定的职能管辖范围,对报案、控告、举报、自首以及自诉人起诉等材料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发生并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时,决定将其作为刑事案件进行侦查或审判的诉讼活动。
立案具有以下特征:(1)立案是刑事诉讼程序中的一种专属职权。
(2)立案是刑事诉讼程序中的一个独立阶段,是刑事诉讼活动的启动程序。
(3)立案是刑事诉讼活动的一个必经程序。
2.立案的意义(1)立案程序是保护公民合法权益不受非法侵犯,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的重要制度设计。
(2)立案程序有利于及时、准确地揭露、证实和惩罚犯罪。
(3)立案程序的存在便于国家进行司法统计,制定和出台正确的刑事政策。
3.立案程序之检讨在比较法视野下,各国刑事诉讼程序的启动存在着随机型模式与程序型模式之别。
(1)随机型启动模式随机型启动模式的主要特点是强调刑事诉讼程序在启动上的随机性和主动性。
一旦追诉机关通过各种途径获悉犯罪消息,就立即启动程序加以调查,因此,刑事追诉程序是直接从侦查程序开始启动的,并不需要经过特别的案件处理程序如立案程序等。
在随机性启动模式下,程序的及时性和效率价值得到重视,刑事诉讼程序的启动表现出高度的机动性和应急性,不必要的程序环节得到简省。
(2)程序型启动模式程序型启动模式排斥侦查程序在启动上的随机性而强调程序性,通常必须经过一道专门的开启程序之后,才能正式启动侦查程序,展开侦查。
如果在启动环节上再不慎重,后续程序中又缺乏司法审查机制、缺乏法官对强制侦查措施的控制,那么侦查权就会像脱轨的列车一样完全失去制约、任意侵犯公民人权。
也正是基于此种现实,才使得从理论上对立案程序的正当性进行论证成为必要。
(3)本书对立案程序所持态度①立案程序作为我国刑事诉讼的开始和必经阶段,它是立法者秉承特定的程序理念通过立法塑造的结果,因此,它是本质先于存在的,并不能用来论证立案程序本身的价值。
《刑事诉讼法》配套辅导书 笔记和课后习题(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诉讼程序)【圣才出品】
第二十二章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诉讼程序22.1 复习笔记【知识框架】【重点难点归纳】一、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概述1.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的概念和特点(1)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概念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是指未成年人实施的触犯刑法的案件。
在我国,刑事法意义上的未成年人是指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
(2)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特点①未成年人生理与心理发育还不成熟,故需要通过特别程序对其诉讼权利予以特别保护。
2012年刑诉法规定了指定辩护制度,使得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侦查、起诉和审判阶段都有权利获得法律援助,从而帮助其有效的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2012年刑诉法设置了合适成年人到场制度,使得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和其他相关人员能够有效的参与诉讼程序,从而加强对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保护。
②未成年人易于进行教育改造,应对其采用轻缓的刑事政策促使其早日复归社会。
2012年刑诉法规定,在诉讼过程中应当严格限制适用逮捕,实行与成年人分管分押的措施;对于轻缓犯罪实行附条件不起诉;采用不公开审理的庭审方式;对于被判处5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实现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等等。
2.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的法律依据(1)《刑事诉讼法》2012年刑诉法加大了对未成年人诉讼权利保护的力度,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①明确规定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的办案方针和原则。
对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
②完善了未成年人案件的法律援助制度。
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③明确规定了未成年人社会调查制度。
公安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根据情况可以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成长经历、犯罪原因、监护教育等情况进行调查。
④增加规定了对未成年人严格适用逮捕措施以及分案处理、分别关押、分别管理、分别教育的制度。
樊崇义《刑事诉讼法》笔记和课后习题详解(刑事审判第一审程序)【圣才出品】
第十八章刑事审判第一审程序18.1 复习笔记【知识框架】【重点难点归纳】一、刑事审判第一审程序概述1.刑事审判第一审程序的概念、特点及意义(1)刑事审判第一审程序的概念及特点刑事审判第一审程序,是指人民法院对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自诉人提起自诉的案件,依法进行审判所应遵循的程序规则的总称。
其具有以下特点:①第一审程序是刑事审判的必经程序,具有普遍适用性。
所有的刑事案件只要起诉到人民法院,都要经过人民法院的第一审审判;②第一审程序是基本的诉讼程序,具有基础性;③第一审程序是完整、典型的刑事审判程序。
(2)刑事审判第一审程序的意义①对审前程序具有把关、检验及防错、纠错的意义;②对其后的其他审判程序具有奠定基础、减少启动的意义;③是体现诉讼特征最明显、保障司法公正最重要的程序。
2.我国刑事审判第一审程序的种类(1)公诉案件第一审程序。
公诉案件第一审程序,是指人民法院对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案件进行审判所遵循的程序。
(2)自诉案件第一审程序。
自诉案件第一审程序,是指人民法院对自诉人起诉的案件进行审判的程序。
(3)公诉与自诉案件兼有的简易程序。
简易程序指基层人民法院对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某些公诉案件和自诉案件进行审理时所适用的相对简单的审判程序,是上述两种完整的一审程序的简化形式。
二、公诉案件第一审程序1.对公诉案件的审查与处理(1)对公诉案件的审查①对公诉案件的审查的概念对公诉案件的审查,是指在人民检察院将刑事案件移送起诉后,人民法院就有关材料进行审查,以确定是否达到了开庭审判条件的专门性活动。
②对公诉案件审查的主要功能和价值体现在:a.对公诉案件是否符合法定的起诉条件进行审查和监督,防止无根据的起诉;b.避免审判程序随意启动,避免当事人遭受不合理、不合法的讼累;c.为正式的庭审做好准备,保障庭审活动的顺利进行。
③审查的具体内容2012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180条规定了审查的具体内容:a.是否属于本院管辖;b.起诉书是否写明被告人的身份、是否受过或者正在接受刑事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种类、羁押地点,犯罪的时间、地点、手段、后果以及其他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情节;c.是否移送证明指控犯罪事实的证据材料,包括采取技术侦查措施的批准决定和所收集的证据材料;d.是否查封、扣押、冻结被告人的违法所得或者其他涉案财物,并附证明相关财物依法应当追缴的证据材料;e.是否列明被害人的姓名、住址、联系方式;是否附有证人、鉴定人名单;是否申请证人、鉴定人、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并列明有关人员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住址、联系方式;是否附有需要保护的证人、鉴定人、被害人名单;f.当事人已委托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或者已接受法律援助的,是否列明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姓名、住址、联系方式;g.是否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是否列明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的姓名、住址、联系方式,是否附有相关证据材料;h.侦查、审查起诉程序的各种法律手续和诉讼文书是否齐全;i.有无《刑事诉讼法》第15条第2~6项规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刑事诉讼法》配套辅导书 笔记和课后习题(附带民事诉讼)【圣才出品】
第十章附带民事诉讼10.1 复习笔记【知识框架】【重点难点归纳】一、附带民事诉讼的概念和意义1.附带民事诉讼的概念和性质(1)附带民事诉讼的概念附带民事诉讼可以有两种理解:①广义的理解认为,附带民事诉讼是指公安司法机关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根据被害人或者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的要求,或者根据人民检察院的要求,在解决被告人刑事责任的同时,附带解决因被告人的犯罪行为所造成的物质损失的赔偿而进行的诉讼活动;②狭义的理解认为,附带民事诉讼仅仅是被害人或者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人民检察院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就犯罪行为造成的物质损失的赔偿问题而提出的诉讼请求,即损害赔偿之诉。
(2)附带民事诉讼的性质①附带民事诉讼是一种民事诉讼,其本质是把犯罪行为作为一种侵权行为而要求行为人对所造成的损失予以赔偿,属于一种民事给付之诉。
②附带民事诉讼又是一个特殊形式的民事诉讼。
原因有二:a.这种要求损害赔偿的诉讼是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引起的,即被告人所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在刑法上构成犯罪,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在民法上又属于民事侵权行为,造成了物质损失,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这两种责任虽然性质不同,但根源于被告人的同一违法行为。
b.这种要求损害赔偿的诉讼是公安司法机关在刑事诉讼过程中一并加以解决的,而不是通过独立的民事诉讼解决的。
2.附带民事诉讼的成立条件(1)附带民事诉讼必须以刑事诉讼的存在为前提。
(2)被害人要求赔偿的损失必须是由被告人的犯罪行为造成的。
这里的“犯罪行为”,是指被公安司法机关认为构成犯罪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行为,而不是人民法院以生效判决确定的犯罪行为。
(3)要求赔偿的损失必须是物质损失。
被害人因人身权利受到犯罪侵犯或者财物被犯罪分子毁坏而遭受物质损失的,有权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因受到犯罪侵犯,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或者单独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精神损失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刑事诉讼法》配套辅导书 笔记和课后习题(犯罪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圣才】
第二十五章犯罪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25.1 复习笔记【知识框架】【重点难点归纳】一、概述1.概念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又称为违法所得没收程序,是指在贪污贿赂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等重大犯罪案件的诉讼过程中,由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长时间逃匿不能归案,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依照刑法规定应当追缴其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对案件中的涉案财产予以处理的一种特别程序。
从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内容来看,这一程序具有以下几方面特性:(1)在性质上,没收违法所得程序只是处理特定案件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涉案财产问题,不涉及刑事责任。
(2)适用对象特殊。
违法所得没收程序适用于贪污贿赂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等重大犯罪案件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长期逃匿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案件。
(3)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法所得财产的处理权由人民法院统一行使,贯彻了司法最终裁决原则,符合程序正义的基本要求。
(4)监督救济机制完善,兼顾了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
2.意义(1)完善了我国刑事诉讼制度,有利于追缴流入境外的财产。
(2)有利于预防、遏制贪污贿赂等腐败犯罪。
(3)有利于挽回国家财政经济损失,维护涉案财产各方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
二、违法所得没收程序的内容1.适用案件的范围和条件违法所得没收程序适用的案件范围和条件有两种情形:(1)贪污贿赂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等重大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在通缉一年后不能到案,依照刑法规定应当追缴其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
(2)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依照刑法规定应当追缴其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
2.违法所得没收程序的启动依据刑诉法第280条的规定,检察机关审查起诉部门是违法所得没收程序的正式启动主体,具体而言,违法所得没收程序的启动包括以下几种情况:(1)公安机关侦办案件的处理①公安机关在侦查过程中发现案件符合刑诉法第280规定的情形的,应当查明全部案件事实。
樊崇义《刑事诉讼法》笔记和课后习题详解(刑事审判第二审程序)【圣才出品】
第十九章刑事审判第二审程序19.1 复习笔记【知识框架】【重点难点归纳】一、刑事审判第二审程序概述1.第二审程序的概念和特点(1)第二审程序的概念第二审程序又称上诉审程序,是指上一级人民法院根据上诉人的上诉或人民检察院的抗诉,就下一级人民法院所作的第一审未生效的判决、裁定所认定的事实和适用的法律进行重新审理的诉讼程序。
(2)第二审程序的特点①第二审程序的审理对象是第一审人民法院尚未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②第二审案件由原审人民法院的上一级人民法院审理,基层人民法院无权审判第二审案件;③第二审程序有其特有的审判原则,除应当遵守第一审程序中的有关原则外,第二审程序还必须遵守全面审查和上诉不加刑等第二审特有的原则;④第二审人民法院所作出的裁判即为终审裁判,除死刑案件需上报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外,均立即生效并交付执行。
2.第二审程序的任务和意义(1)第二审程序的任务第二审程序的任务是第二审人民法院通过对原审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和裁定进行全面的审查,查明其所认定的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和充分,适用法律是否适当,诉讼程序是否合法,在此基础上依法作出终审的裁判,以维护正确的一审裁判,纠正错误的裁判。
(2)第二审程序的意义①确保当事人诉权的行使,保障其合法权益。
②维持正确裁判,纠正错误裁判。
③有效进行审判监督,提高审判质量。
④落实两审终审制度,实现公正审判。
二、刑事审判第二审程序的提起1.上诉、抗诉的主体(1)提起上诉的主体有权提起上诉的人员是:自诉人、被告人及他们的法定代理人,以及经被告人同意的辩护人、近亲属,还有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
①被告人、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享有独立的上诉权。
②被告人的辩护人和近亲属享有附条件的上诉权,即必须征得被告人同意方可提出上诉。
③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享有部分的上诉权,即只能针对第一审判决、裁定中的附带民事诉讼部分提出上诉。
(2)提起抗诉的主体抗诉权是人民检察院行使法律监督权的重要组成部分,只要第一审判决、裁定确有错误,不论对被告人是否有利,人民检察院都应当提起抗诉。
刑事诉讼法配套辅导书复习笔记和课后习题详解711章
刑事诉讼法配套辅导书复习笔记和课后习题详解711章第711章刑事诉讼法配套辅导书复习笔记和课后习题详解在学习刑事诉讼法的过程中,配套辅导书和课后习题是很重要的学习资料。
本文将针对第711章讲解刑事诉讼法的配套辅导书的复习笔记和课后习题进行详细解析,以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和掌握该章节内容。
一、复习笔记1. 诉讼参与人的权利和义务第711章主要讲解了刑事诉讼中诉讼参与人的权利和义务。
作为当事人,他们有权利申请追加证人、证据的权利,有义务提供真实、准确的材料。
同时,法庭也应当保障他们的诉讼权利,确保他们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2. 刑事辩护人的权利和义务刑事辩护人在刑事诉讼中扮演重要角色。
他们有权利对控方的指控提出辩护意见,有义务确保被告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此外,辩护人还需要遵守职业道德,保守与被告的律师客户关系的保密性。
3. 诉讼参与人和辩护人的替换和回避如果出现瑕疵,诉讼参与人或辩护人有权利申请替换。
法庭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审查,确定是否允许替换。
在某些情况下,诉讼参与人或辩护人也可以申请回避,以确保公正审判的进行。
二、课后习题详解1. 诉讼参与人的权利和义务主要包括哪些?诉讼参与人的权利和义务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 申请追加证人、证据的权利- 提供真实、准确的材料的义务- 申请替换或回避的权利- 其他法律规定的权利和义务2. 刑事辩护人在刑事诉讼中的作用是什么?刑事辩护人在刑事诉讼中扮演重要角色,其主要作用包括:- 为被告提供法律帮助和辩护意见- 对控方的指控提出辩护意见- 保障被告的合法权益- 其他法律规定的职责和义务3. 诉讼参与人和辩护人何时可以申请替换或回避?诉讼参与人和辩护人可以在以下情况下申请替换或回避:- 存在法定回避情形:例如与案件有利害关系、亲属关系等- 存在事实回避情形:例如曾经参与过案件的处理、与案件相关的经济利益等- 对方当事人存在侵害律师权益的行为:例如威胁、诋毁等通过对第711章刑事诉讼法配套辅导书复习笔记和课后习题的解析,读者可以更好地理解和复习该章节的内容。
《刑事诉讼法》配套辅导书 笔记和课后习题 (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圣才出品】
第四章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4.1 复习笔记【知识框架】【重点难点归纳】一、刑事诉讼基本原则概述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就是指贯穿于刑事诉讼全过程,对刑事诉讼法的制定和实施具有普遍指导意义和规范作用的、国家专门机关和诉讼参与人在进行或参与刑事诉讼时必须遵循的行为准则。
刑事诉讼基本原则应当具有以下几项特征:规范性、根本性和普适性。
1.规范性刑事诉讼基本原则的规范性,是指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对刑事诉讼活动的进行,对国家专门机关和诉讼参与人具有法律拘束力。
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的规范作用主要通过以下两种途径得以发挥:(1)在法律有明文规定的情况下,与普通条文一样被适用。
(2)在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情况下发挥规范作用。
在这种情况下,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主要是为解释刑事诉讼法条文提供依据以及补充法律漏洞。
2.根本性刑事诉讼基本原则的根本性特征,是指刑事诉讼基本原则在刑事诉讼法律规范体系中处于根本性规范的地位。
刑事诉讼基本原则的这种根本性地位表体现在:刑事诉讼基本原则作为一种法律原则,构成了刑事诉讼法其他程序规则的原理、基础和出发点。
3.普适性刑事诉讼基本原则作为刑事诉讼机制内在规律和特质的反映,具有公理性意义,它超越了具体的国与国、人与人之间的差别而在世界范围内具有普遍适用性。
刑事诉讼基本原则的公理性和普适性并不否认其包容性,刑事诉讼基本原则在反映刑事诉讼发展的普遍规律的同时,也将反映特定国家在特定历史时期的社会文化和价值取向。
二、刑事诉讼的公理性原则1.程序法定原则(1)程序法定原则的概念程序法定原则,也称为法制国家程序原则、程序法制原则,其基本含义是指国家刑事司法机关的职权及其追究犯罪、惩罚犯罪的程序,都只能由作为国民代表集合体的立法机关所制定的法律来加以明确规定,刑事诉讼法没有明确赋予的职权,司法机关不得行使,司法机关也不得违背刑事诉讼法所明确设定的程序规则而任意决定诉讼的进程。
(2)程序法定原则的要求①程序法定原则的提出,实际上是主张通过由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来明确规定国家司法机关的权限及其追究犯罪、惩罚犯罪的程序,以防止司法权与立法权合而为一,导致司法机关滥用职权、专权擅断,侵害公民的生命和自由权利。
《刑事诉讼法》配套辅导书 笔记和课后习题(刑事审判概述)【圣才出品】
第十七章刑事审判概述17.1 复习笔记【知识框架】【重点难点归纳】一、刑事审判的概念和任务1.刑事审判的概念刑事审判是指人民法院对案件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判的诉讼行为。
2.刑事审判的特征(1)刑事审判主体的法定性和特定性刑事审判权是一项特定的、专属性的国家权力,只能由法定的国家专门机关行使。
根据刑诉法第3条的规定,审判由人民法院负责。
这意味着刑事审判权只能由人民法院行使,其他国家机关或社会团体、个人均不得行使刑事审判权,否则即属私设刑堂,属违法行为。
(2)刑事审判程序启动的被动性和应答性刑事审判程序启动的被动性和应答性,是指刑事审判程序的发动必须基于国家公诉机关或者公民个人合法有效的起诉,不告则不理。
这一点是刑事审判活动区别于侦查活动和起诉活动的重要特征。
刑事审判程序启动的被动性,包括程序启动上的“不告不理”以及审判对象上的“诉审(对象)同一”。
(3)刑事审判结论的终局性和权威性①“终局性”是指法院一旦对被告人的刑事责任问题作出认定和裁判,就具有“定分止争”的效力;法院判决一旦生效,控辩双方不得再就同一案件向法院起诉,其他机关也不得再受理此案件。
②“权威性”是指法院的裁判一旦生效,就将对诉讼当事人乃至整个社会具有普遍的约束力,诉讼当事人对生效裁判必须遵守和服从,社会对生效裁判也应当予以尊重和维护。
3.刑事审判的任务和意义(1)刑事审判的任务是惩罚犯罪分子。
(2)刑事审判的任务是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
(3)刑事审判的任务是尊重和保障人权。
(4)刑事审判的意义还在于教育公民遵纪守法。
二、刑事审判的模式1.刑事审判模式的概念刑事审判模式,也被称为刑事审判结构,指的是构成刑事审判程序的标准元素(程序主体)及其结构、组合样式,即刑事审判程序中各个程序主体之间的地位、组织及其相互关系。
刑事审判模式理论涉及的主要是刑事审判体制问题,即刑事审判程序中主体的权力(利)配置问题。
2.对抗式模式与职权式模式的特征(1)对抗式模式的主要特征①在价值理念上,以人权保障为优位价值理念,注重的是程序正当性和形式公正性;②在程序结构上,英美对抗式审判模式下,庭审分为定罪与量刑两个程序阶段,在采用陪审团审判的案件中,负责事实认定的是陪审团,法官的职责是主持庭审,而检察官则作为一方当事人参加诉讼,与被告方处于平等的诉讼地位;③在程序运作上,庭审主要由控辩双方推动,证据由控辩双方出示,证人由控辩双方交叉质证,法官则居中听审,不直接调查证据,也不对证人进行诘问。
樊崇义《刑事诉讼法》笔记和课后习题详解(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圣才出品】
第二十四章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24.1 复习笔记【知识框架】【重点难点归纳】一、概述1.概念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又称为公诉案件和解程序,是指在公诉案件的刑事诉讼过程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诚悔罪,通过向被害人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方式获得被害人谅解,被害人自愿和解,经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人民法院的审查并在其主持下达成和解协议后,对犯罪行为人予以从宽处罚的一种特别程序。
从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来看,该程序具有以下特性:(1)在性质上,这一特别程序只是公诉案件诉讼程序的一个构成部分,并不是一个与公诉和自诉案件诉讼程序并列的独立的诉讼程序。
(2)适用的案件范围比较宽。
主要包括两大类:①因民间纠纷引起,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犯罪,并且是可能判处3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犯罪案件。
②除渎职犯罪以外的可能判处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过失犯罪案件。
(3)公诉案件中的和解是在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的监督制约下进行的。
(4)公诉案件和解程序不是允许当事人之间通过和解“私了”犯罪行为。
①公诉案件的和解是在公权力的监督和制约下进行的,和解的内容和形式上都要受到法律规范的制约。
②当事人双方和解之后,国家仍然要依据具体的案件事实和犯罪情节追究犯罪行为人的刑事责任,当事人双方达成和解只是国家对犯罪行为人予以从宽处理的一个情节和依据。
2.意义刑诉法确立了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明确了在一定范围内的公诉案件诉讼过程中,被害人和加害人之间可以和解,是创新社会管理机制的重要举措,具有重要意义。
(1)有利于弥补被害人遭受的损害,充分维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
(2)有利于犯罪行为人的改造和回归社会(3)有利于贯彻诉讼经济原则,节约诉讼成本,提升诉讼效率。
(4)有利于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
3.公诉案件和解的理论基础20世纪中期以来,公诉案件诉讼程序中和解的广泛兴起和发展,主要有三个方面的原因和理论依据。
《刑事诉讼法》配套辅导书复习笔记和课后习题详解(23-27章)【圣才出品】
第二十三章执行23.1 复习笔记【知识框架】【重点难点归纳】一、执行概述1.执行的概念和性质(1)执行的概念执行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及刑罚执行机关等将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主文付诸实施的活动。
(2)执行的性质①执行属于司法行政事务,刑罚执行机关等对罪犯进行的监管、教育、组织劳动等活动不具有诉讼活动的性质。
②执行具有强制性。
生效的判决和裁定以国家强制力来保证实行。
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有法律依据不得阻碍生效裁判的执行。
(3)执行的原则①法制原则执行活动具有法律附属性,必须严格依照法律规定进行。
②及时原则人民法院的判决和裁定一经发生法律效力,就应当迅速执行,不能延宕。
③尊重人格尊严和人权的原则在死刑执行过程、方式的选择方面,应当体现人道主义精神;在其他刑罚执行中,也要对执行机关及其人员加以严格限制。
2.执行主体在我国,人民法院是将生效裁判交付执行的机关。
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一般由原第一审人民法院交付执行;罪犯关押在第二审人民法院所在地的,也可以由第二审人民法院交付执行。
按照各执行主体的职能的不同,可以把执行机关分为三类:(1)执行机关执行机关负责将生效裁判所确定的刑罚付诸实施。
执行机关包括人民法院、监狱、看守所、公安机关、未成年犯管教所和社区矫正机构。
①人民法院负责对无罪、免予刑事处罚、罚金、没收财产和死刑立即执行判决的执行。
②监狱和未成年犯管教所负责对无期徒刑和有期徒刑判决的执行,监狱还负责对死缓判决的执行。
③对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在被交付执行刑罚前,剩余刑期在三个月以下的,由看守所代为执行。
④公安机关负责对被判处有期徒刑缓刑、拘役缓刑、管制、剥夺政治权利,假释和暂予监外执行等罪犯的执行。
⑤社区矫正机构负责对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假释或者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的执行。
(2)执行指挥机关死刑立即执行案件的执行,需要由多机关共同参与,如法院负责行刑,公安机关负责执行场所的警戒,人民检察院临场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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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章审判监督程序
21.1 复习笔记
【知识框架】
【重点难点归纳】
一、审判监督程序概述
1.审判监督程序
(1)审判监督程序的概念
审判监督程序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对于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发现在认定事实或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依法提出并进行重新审理的程序。
(2)审判监督程序与审判监督
审判监督作为一个法律概念,泛指人大代表、人民群众、有关机关、团体特别是人民检
察院、人民法院对审判工作实行的监督。
①监督主体不同。
审判监督的主体是宽泛的,人大代表、人民群众、有关机关、团体特别是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均为审判监督的主体;而审判监督程序的主体则仅限于特定的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
②监督对象不同。
审判监督针对的是人民法院的一切审判活动;而审判监督程序仅针对人民法院已经生效的判决和裁定。
③监督方式不同。
审判监督的方式多种多样,既包括法院系统内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审判工作的监督,如通过第二审程序、死刑复核程序、审判监督程序以及利用司法解释、批复等对审判工作实行监督,还包括国家权力机关、人大代表、人民群众及新闻媒体等对审判工作的社会监督;而审判监督程序的监督方式是通过对案件的重新审理,纠正错误裁判,实现对案件的公正裁判。
审判监督包括审判监督程序,审判监督程序是审判监督的内容之一,是实现审判监督的一种法定形式
2.审判监督程序的特点及与其他程序的比较
(1)审判监督程序的特点
①审判监督程序不是刑事诉讼的必经程序。
②审判监督程序审理的对象是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
③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主体是法定的机关和人员。
有权依照审判监督程序提起再审的,是最高人民法院、上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上级人民检察院以及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及其审判委员会。
(2)审判监督程序与第二审程序
①审理的对象不同。
审判监督程序审理的对象是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而第二审程序审理的对象是尚未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
②提起的理由不同。
审判监督程序的提起以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或裁定确有错误为理由;而法律对第二审程序中上诉人的上诉理由未作任何限制性的规定。
③提起的主体不同。
审判监督程序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上级人民法院以及各级人民法院院长提交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提起,或者由最高人民检察院和上级人民检察院抗诉提起;而提起第二审程序的主体则是享有上诉权的当事人等,或者是原审人民法院同级的人民检察院。
④审理案件的法院不同。
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可以是原审人民法院,也可以是任何提审的上级人民法院,还可以是由上级人民法院依法指令再审的人民法院;而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案件的法院,则只能是原审人民法院的上一级人民法院。
⑤审判的结果不同。
按照审判监督程序作出的判决、裁定,不完全是终审的判决、裁定;而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后作出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
(3)审判监督程序与死刑复核程序
①适用的案件不同。
审判监督程序适用于判决、裁定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所有案件,包括死刑案件;而死刑复核程序仅适用于尚未发生法律效力的死刑案件,包括死刑立即执行与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案件。
②程序的启动方式不同。
审判监督程序必须是由最高人民法院和其他上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其他上级人民检察院以及各级人民法院院长提交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提起;而死刑复核程序是由下级人民法院将判处被告人死刑的案件主动报请有核准权的上级人民法院核准。
③有权审理的法院不同。
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有权对案件进行再审的是各级人民法院;而
有死刑复核权的人民法院只有最高人民法院和高级人民法院。
④审判结果的法律效力不同。
审判监督程序中裁判的效力取决于原审裁判的程序和审级,而死刑复核程序作出的判决或裁定是生效的判决或裁定,应交付执行。
3.审判监督程序的意义
(1)审判监督程序体现了司法公正的价值追求。
(2)审判监督程序有利于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利。
(3)审判监督程序是司法机关实现司法监督的重要形式。
(4)审判监督程序可以加强人民群众对审判工作的监督。
二、审判监督程序的提起
1.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材料来源
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材料来源,是指发现人民法院生效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并提出有关证据及其资料等的渠道、途径和来源。
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材料来源种类主要有:案件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的申诉;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出的纠正错案的议案;人民群众的来信来访;司法机关通过办案或者复查案件发现的错案;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新闻媒体等对生效裁判的反馈意见。
(1)申诉的概念及主体
①申诉的概念
审判监督程序中的申诉是指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等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或人民检察院提出重新处理的一种请求。
②申诉与上诉
a.针对的对象不同。
申诉的对象是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而上诉的对象是尚未发生法律效力的一审判决、裁定。
b.提起的主体不同。
申诉的主体是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等;上诉的主体是被告人、自诉人、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经被告人同意的被告人的辩护人及近亲属。
c.受理的机关不同。
受理申诉的机关包括原审人民法院及其上级人民法院,还包括与上述各级人民法院对应的人民检察院;受理上诉的机关只能是原审人民法院及其上一级人民法院。
d.提起的期限不同。
对于申诉的期限,2012年刑诉法并没有明确规定,司法解释规定了申诉的提起期限一般为刑罚执行完毕后2年内;对于上诉,法律规定了期限,不服判决的期限是10日,不服裁定的期限是5日。
e.后果不同。
首先,申诉不停止生效判决、裁定的执行;上诉则必然导致一审判决、裁定不能生效。
其次,申诉只是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材料来源之一,不必然导致审判监督程序的启动;而上诉则必然会引起第二审程序。
③申诉的主体
a.案件当事人。
包括原审案件的被告人、被害人、自诉案件的自诉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
b.当事人的法定代理人。
包括被代理人的父母、养父母、监护人和负有保护责任的机关、团体的代表。
法定代理人只有在提出申诉时法定代理关系仍然存在,才拥有申诉权。
c.当事人的近亲属。
包括当事人的配偶、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姊妹。
(2)申诉的理由
①有新的证据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的;
②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依法应当予以排除或者证明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之间存在矛盾的;
③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④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
⑤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的时候,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3)申诉的提出及审查处理
①申诉的提出
根据刑诉法的规定,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的申诉,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也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
②申诉的审查处理。
a.人民法院对申诉的审查处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解释》第373、374条的规定,申诉由终审人民法院审查处理。
但是,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准许撤回上诉的案件,申诉人对第一审判决提出申诉的,可以由第一审人民法院审查处理。
上一级人民法院对未经终审人民法院审查处理的申诉,可以告知申诉人向终审人民法院提出申诉,或者直接交终审人民法院审查处理,并告知申诉人;案件疑难、复杂、重大的,也可以直接审查处理。
对未经终审人民法院及其上一级人民法院审查处理,直接向上级人民法院申诉的,上级人民法院可以告知申诉人向下级人民法院提出。
对死刑案件的申诉,可以由原核准的人民法院直接审查处理,也可以交由原审人民法院审查。
原审人民法院应当写出审查报告,提出处理意见,层报原核准的人民法院审查处理。
对立案审查的申诉案件,应当在3个月内作出决定,至迟不得超过6个月。
人民法院经过审查,认为具有刑诉法第242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由院长提请审判委员会决定重新审判。
根据最高法《解释》第377条的规定,申诉人对驳回申诉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