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原油宝”事件看:商业银行适当性义务急需加强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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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衍生品风险与责任配置的法律分析——以“原油宝”事件为例

金融衍生品风险与责任配置的法律分析——以“原油宝”事件为例

Legal Analysis of Risks and Liabilities Allocation of Financial Derivatives:Taking"Crude Oil
Treasure"Event as an Example 作者: 董彪[1]
作者机构: [1]北京工商大学法学院,北京100048
出版物刊名: 南方金融
页码: 91-99页
年卷期: 2020年 第9期
主题词: 金融衍生品;原油宝;投资者适当性义务;情势变更原则;平仓义务
摘要:金融衍生品的风险与责任配置直接影响金融机构与投资者的利益。

“原油宝”事件中,就本金、保证金和穿仓损失如何承担引发争议,因而有必要以投资者风险自担的条件和依据为逻辑主线进行法律分析。

关于投资者风险自担的条件,需要考察金融衍生品的合法性、投资者适当性义务与告知说明义务、情势变更等因素;关于投资者风险自担的基础,需要考察相关协议中关于结算价格、时间和强制平仓条款等因素。

原油期货合约结算价格负值属于“黑天鹅”事件,投资者有权主张适用情势变更原则。

“原油宝”产品投资者应在缔约时可预见的风险范围内承担因投资判断失误产生的损失。

“原油宝”产品出现负值结算可能性时,产品性质发生变化,中国银行负有强制平仓义务。

中行原油宝事件

中行原油宝事件

中行原油宝事件1、背景前段时间,国际原油价格大幅下跌,部分投资者企图“抄底”,并通过中国银行的原油宝产品投资国际油价。

而后,在4月20日晚,美国原油05合约出现负值结算价后,这部分投资者不但亏掉了本金,还面临倒欠银行钱的情况(穿仓)。

2020年4月22日日间,中国银行发布公告。

有两个主要信息:结算价格参考CME官方结算价以及22日后暂停新开仓交易。

2020年4月22日晚间,中国银行再度发布公告,新增信息:期货交易所按照北京时间凌晨2点28分至2点30分的均价计算当日结算价,这也就是结算价如此低的原因,因为凌晨二点半至三点之间正好就是油价暴跌最大最快最深的时段。

解释了为什么触发强制平仓。

对于原油宝产品,市场价格不为负值时,多头头寸不会触发强制平仓。

只有市场价格为负时,多头头寸才会触发强制平仓,而这种极端情况不在预期之内。

2、期货价格为什么会为负?①5月的期货合约交割时间就是在4月21日。

正常情况下,投资者往往会提前平掉5月份的合约,重新建仓下6月的合约。

也有部分投资者会进行实物交割。

问题就出在实物交割上,原油交割后,你必须要有设备来储存。

目前交割地区所有原油仓库均已被预定,接近满负荷,这意味着如果进入实际交割程序,买到了原油却没有地方来存放,强行交割引发的储油成本会远高于平仓损失。

②深层次原因来自原油的供需不匹配。

需求侧来看,新冠肺炎疫情在全球蔓延将导致全球原油需求增长放缓。

供给端来看,虽然本月9日,欧佩克和非欧佩克产油国曾初步达成协议,计划在今年5月至6月日均减产1000万桶,但是从市场表现来看,这样的减产节奏和规模显然不能使市场恢复一个平稳的水平。

3、为什么中行的产品会出现巨大亏损?①原油宝产品存在重大设计缺陷从移仓结算日的选择来看,“原油宝”产品是美国原油品种挂钩CME的WTI原油期货首行合约,于期货合约最后交易日前一日(即倒数第二个交易日)北京时间22:00停止交易。

持仓客户可选择到期移仓或轧差交割,交割价格参考当日交易所期货合约的官方结算价(北京时间凌晨2点28分至2点30分的均价)。

管理学院《风险管理(初级)》考试试卷(823)

管理学院《风险管理(初级)》考试试卷(823)

管理学院《风险管理(初级)》课程试卷(含答案)__________学年第___学期考试类型:(闭卷)考试考试时间:90 分钟年级专业_____________学号_____________ 姓名_____________1、判断题(22分,每题1分)1. 商业银行应当尽可能提高负债的流动性和资产的稳定性,以降低流动性风险。

()正确错误答案:错误解析: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管理的核心是要尽可能地提高资产的流动性和负债的稳定性,并在两者之间寻求最佳的风险-收益平衡点。

2. 金融衍生产品可以用来对冲信用风险,但同时也会产生新的风险,金融衍生品的杠杆放大作用是金融风险事件中出现巨额损失的重要原因。

()正确错误答案:正确解析:通过衍生产品市场进行对冲是风险对冲的一种方式。

对衍生产品而言,对手违约造成的损失虽然会小于衍生产品的名义价值,但由于衍生产品的名义价值通常十分巨大,因此潜在的风险损失不容忽视。

3. 某国政府因经济状况恶化而拒付外债,这种风险属于国别风险。

()正确错误答案:正确解析:国别风险是指由于某一国家或地区经济、政治、社会变化及事件,导致该国家或地区借款人或债务人没有能力或者拒绝偿付商业银行债务,或使商业银行在该国家或地区的商业存在遭受损失,或使商业银行遭受其他损失的风险。

4. 商业银行的信用风险经济资本主要用来抵御预期损失,预期损失越高,所需配置的经济资本越多。

()正确错误答案:错误解析:经济资本又称为风险资本,是指在一定的置信度和期限下,为了覆盖和抵御银行超出预期的经济损失(即非预期损失)所需要持有的资本数额,是银行抵补风险所要求拥有的资本。

5. 商业银行的信用风险主要存在于授信业务,市场风险主要存在于交易业务,操作风险主要存在于柜台业务。

()正确错误答案:错误解析:与市场风险主要存在于交易账户和信用风险主要存在于银行账户不同,操作风险广泛存在于商业银行业务和管理的各个领域,具有普遍性和非营利性,不能给商业银行带来盈利。

金融机构践行适当性原则的路径——以中行原油宝事件为例

金融机构践行适当性原则的路径——以中行原油宝事件为例

现代商贸工业2021年第11期129㊀金融机构践行适当性原则的路径以中行原油宝事件为例高卜元(山东农业大学经济管理学院,山东泰安271001)摘㊀要:2020年以来受原油价格暴跌的影响,全球的投资者都处在对市场预期悲观的情绪中.在2020年4月20日原油期货市场更是跌破低价以-37.63美元/桶收盘.这一历史事件震荡了大洋彼岸的中国银行,中国银行 原油宝 投资者的仓位风险防线完全被突破,不只亏完本金,更是陷入巨额平仓的漩涡中.本文回顾了中行 原油宝 事件的整个过程,包括事件发生的背景,产生的原因以及原油宝风险事件始末.聚焦金融机构适当性原则的履行,通过分析反思其不足,提出金融机构践行适当性原则的相关建议.在我国金融业不断发展的背景下,本研究对促进我国金融机构更好发展有重要的实践意义和价值.关键词:原油宝;金融机构;适当性原则中图分类号:D 9㊀㊀㊀㊀㊀文献标识码:A㊀㊀㊀㊀㊀㊀d o i :10.19311/j.c n k i .1672G3198.2021.11.0641㊀原油宝 事件回顾1.1㊀原油宝 事件发生背景 原油宝 这一产品的定位就是为国内投资者提供海外期货交易的渠道.其理论为人们在金融机构开设对应的综合保证金账户,签署相关协议,实现多仓和卖仓两种选择的原油期货交易.因为市场对于这一产品的供需不均衡,从2020年以来,原油价格一路下跌,原油市场低迷.从需求端来看,随着新冠肺炎疫情的影响,全球性的宅家防疫抑制了国际上对于原油的需求.而从供给端看,美国㊁俄罗斯㊁沙特三个世界主产油国无视全球石油消费需求的断崖式下跌,正进行一场持续激烈的石油价格战,使国际原油产能严重过剩.原油供给端过剩而需求端不足的现状导致了2020年上半年原油市场的下跌行情.由于原油市场低迷,2020年3月初原油暴跌之后,中行看到原油到达了历史上的低位,大力向投资者推荐原油宝产品,并表明产品风险较低, 诱导 投资者去投资,号召中国投资者去抄底.2020年4月16日,芝加哥商品交易所修改系统,允许五月份期货价格是负数,为负油价做好相关准备,然而广大投资者并未事先收到中国银行任何风险提醒,原本就经过三月份价格骤降的情况下,广大投资者抄底想法越来越强,又在中行对原油宝产品大力吹捧下,越来越多的中国投资者开始进军W I T 原油期货市场,其投资额也越来越多.在4月20日原油期货价格跌破低价以-37.63美元/桶收盘中行 原油宝 投资者的仓位防线被击穿,资金亏损总计高达90亿元.1.2㊀原油宝 事件产生原因1.2.1㊀中行利用监管漏洞,降低产品交易门槛中行采用发行理财产品的方式,挂钩国际原油的价格,让客户亲自交易.这种形式,实质上和经纪业务存在相似之处,然而如今我国无任何一家机构能够代理国际海外期货交易.尽管实际上中国银行有着经纪的作用,然而其实际上并非属于经纪商,从内部原理进行分析,实际上和做市商存在相似之处.中行原油宝使得广大的中小散户投资者都可轻易进入高风险投资领域,原油宝就变成了一个实际上原油期货的交易的虚拟盘.然而基于 做市商 这一定位,造成中行 拆分 标的物的操作符合要求.然而事实上,假设相同的操作放在期货机构,属于一种违反规定的行为.中行利用监管的漏洞将风险性极高的原油期货转化为理财产品的场内衍生品交易在合理框架背景下进行导致其巨大的风险一直被各方忽视.1.2.2㊀中行隐蔽原油宝产品的高风险在2018年原油宝上线时,中行官微发布的宣传将其定位为好玩有趣又可以赚钱的产品,将原油宝R 5级别的高风险产品,变成R 3级别的理财产品,宣称适合一般投资者进行购买.在其财经新闻上除了提到了 期货合约 ,也没有公布任何关于这是一个场内衍生品交易的风险提示,没有解释原油期货的C a n t a n g o 交易特点,没有提到移仓换月的规则,手机A P P 或者网银就可以完成保证金开户,还把它划入到外汇交易类别里.但原油宝基本模型为中国银行是交易所㊁也是做市商,承担庄家角色,投资者可以选择原油合约做多或做空两个方向,中行是原油期货合约的做市商,只提供交易平台而不参与交易风险的管理,这与普通的银行理财产品将钱交给银行投资,银行替投资者控制风险并不相同.所以中行的 原油宝 产品实际是内嵌衍生品的结构性金融衍生产品.其宣传推介违规,将高风险的金融衍生品理财产品与普通理财产品采用一样风险评级,是误导投资者界定其为普通理财产品的重要原因.1.2.3㊀原油宝产品本身存在交易缺陷一是在原油宝的整体产品设计中,整个投资组合过分集中,当月的合约头寸过大,占有的比例过高.如果是私募产品,往往会要求单个股票所占的比例不能超过一定的标准,而原油宝对当月合约的持仓比例非常高.二是交易周期有着制度问题.这项业务的交易周期为早上八点到晚上十点,在晚上十点到次日开盘时期,投资者不能进行任何交易.其中并未包含美国WT I 原油期货交易时间.属于和美国WT I 原油期货向挂钩的产品,交易周期不能全部覆盖,则无法包含的时间段的价格变化产生的风险,造成投资者应对乏力.三是产品的移仓时间偏晚.中行的移仓在最后两天,政策与商法研究现代商贸工业2021年第11期130㊀㊀在市场上并没有对手盘,并没有足够的流通性.其对于整个移仓过程中的交易成本和产生的风险的预测不足,对于移仓的时间㊁移仓的分散性和移仓过程中对于整个市场波动的控制可能没有做好充分的准备.四是产品的原油宝的保证金和强制平仓有着缺陷.在业务的相关协议里,当保证金不超过20%之时,中行属于一大交易场所,并且属于唯一做市商,能够强行平仓.然而这仅属于权利,并非是义务,投资者盲目依赖将产生缺陷.五是产品交易工具并未明确负值交易.其挂钩的WT I 早就在一个星期之前公开负值交易的可能性,然而产品并未及时公开,并未提示广大投资者重视发生交易负值的可能性,其并未履行自身的风险提示责任,并未及时优化交易设置.2㊀中国银行在践行适当性原则存在的问题2017年2月21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台«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在2017年7月1日开始实施.«办法»从合理性评价义务㊁风险揭示义务㊁内部管理义务㊁普通投资者保护义务等层面明确了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的履责标准.合理性,主要指 金融中介机构提供的产品或者服务和客户的财务情况㊁投资目的㊁风险承担水平㊁财务要求㊁知识与经验之间的符合情况.中国银行开发的原油宝产品,就是面向个人投资者㊁实现现金交割㊁价格挂钩场内交易期货的场外衍生品.其有着顾客等级评定与商品等级评定违背原则的情况.首先,中行将原油宝产品包装得易被误解成 理财产品 ,一定程度上降低了入手原油期货类产品的门槛,在原油宝匹配性管理中,原油宝风险评级设置在R 3等级,而原油期货风险等级最低可达R 4等级;其次,原油宝众多投资者中不乏未经详细了解产品详情便入手投资的,更有初进市场的投资小白.中行对于适当的产品匹配适当的投资者义务上并未履行的完全充分.3㊀金融机构践行适当性原则的建议3.1㊀充分了解客户信息,并进行细致审核进行金融投资的客户多种多样,既存在曾涉案客户,也存在未涉案客户,客户信息多由客户主动提供,真实性存疑.金融机构应充分了解客户的产品投资经历.对于曾案涉产品投资经历的客户,对其给予的各种数据加以详细审查,特别是针对能够利用公开途径查证的比如自然人身份资料㊁法人工商信资料㊁有无失信行为㊁在本银行的投资经验和面临的问题㊁冲突的信息,银行必须做到积极查验,很难查验的应该要求投资者做出对应的说明.针对无任何投资经验的客户,无法直接判断其产品的风险.仍要充分了解客户信息,并保证投资者充分了解客户所要投资的金融产品的风险.3.2㊀进行正确的风险评级,充分披露风险情况与产品的风险承受能力所对应的产品风险等级有R 1-R 5五类,客户只能购买与自己风险等级一样或低于自己风险等级的产品.此次中行将原油宝风险评级设置在R 3等级,严重低估了产品的风险,最终给消费者带来无法挽回的财产损失.所以金融机构应该实事求是,按照适当标准对产品进行风险评级,对产品进行如实评级,并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降风险等级告知投资者,让投资者在充分了解产品的各种风险信息之后再进行相应地购买.3.3㊀加强金融监管,完善信息披露制度监管机构所发布的风险告知㊁说明书模板并不完全适用于所有的金融产品,各个不同的金融产品,在产品信息,风险管理等方面存在差异.金融机构必须优化监管模式与措施,实现全面监督管理.建立适合我国的金融监管办法,突出监管的重点,既要关注过程的合规性也要关注产品的风险.金融机构应向投资者进行充分的信息披露,不仅需要披露常规信息,同时也充分披露产品的个性化信息与风险.按照监管部门公开的风险告知㊁说明书模板,建立差异化的商品文书,而且针对特殊商品的差异化要素与差异化的市场㊁法律㊁政策㊁交易结构风险向投资者进行充分的说明.3.4㊀减少操作风险,对投资者进行针对性培训在产品投资的过程中,存在老年人,教育经历缺乏㊁未进行过投资的金融小白,对于投资的风险不了解,操作也缺乏经验.金融机构应当利用投资者教育㊁风险案例讲解㊁创新告知说明模式㊁提高回访率等形式对于投资活动的不同风险环节展开相应的培训活动,提升广大投资者的合规观念与风险观念,尽量降低其中存在的操作风险.3.5㊀健全相关内部规章制度金融机构在司法判决中面对着巨大的证明负担,出示对于证明㊁降低或者免除本身过失㊁责任的留痕文件十分关键.金融机构应加强内部管理,健全相关法律制度,全面保障投资操作过程的合规性,并进行留痕保存对金融机构形成保护.在履行适当性义务时,进行留痕保存.4㊀结语最近这几年以来,我国金融领域的发展十分迅猛,为经济不断增长打下了基础,然而总体而言国内金融体系还是面对着一系列缺陷,尤其是金融衍生产品本身就具有极高的风险性,期货交易更是一场零和博弈.黑天鹅事件出现的可能性尽管较低,但只要出现就会引发严重后果.借中行原油宝事件关于金融机构践行适当性原则一系列隐藏已久的问题被集中揭露出来,今后,中国金融机构的发展道阻且长.参考文献[1]冯保国.应从期货交易角度看待油价暴跌[N ].中国石油报,2020G03G24(006).[2]邓雅蔓,周琦.追问中行 原油宝 事件,高风险产品为何变为常规理财?[J ].中国经济周刊,2020,(08):21G23.[3]董彪.金融衍生品风险与责任配置的法律分析 以 原油宝 事件为例[J /O L ].南方金融:1G9[2020G10G27].h t t p ://k n s .c n k i .n e t /k c m s /d e t a i l /44.1479.F .20200819.1553.008.h t m l .[4]陈希琳.敬畏专业!杜绝原油宝事件再发生[J ].经济,2020,(06):55G58.[5]王念涵.WT I 05合约及中行原油宝风险事件反思与启示[J ].中国证券期货,2020,(02):18G23.。

中国银行原油宝事件案例分析

中国银行原油宝事件案例分析

3、机构投资者漠视市场环境的改变,风控部门和具体操作人员没有 做出应有的任何风险应对措施,而且还在积极误导投资者购买产品。
在正常的情况下,“原油宝”可以在现行的规则下运行,只是移仓成本可能会偏高。但由于 新冠危机带来的国际原油需求大幅下降,库存迅速上升,市场格局出现了很大的变化。
早在4月初已经开始有了关于负油价的讨论。相对于布伦特原油,美国市场需求低迷、库容不 足的情况更为严重,这也不是最近刚刚出现的情况,而“原油宝”正是在WTI原油上出现了问题 。2012年,质量更好的WTI原油价格曾因美国高库存,一度比布伦特原油低了25美元/桶;德州一 些品级的原油在四月中旬就已经跌至负值;纽约商品交易所(COMEX)在4月15日修改软件编程 ,认为负油价有出现的可能。个人投资者可以不熟悉这些市场基本情况,而作为机构投资者和做 市商的中国银行应该且有责任了解市场环境出现的剧烈变化。
五、没有杠杆的交易不会被强平
这里可以用股票市场来类比。投资 者买进股票都是全额付款,不管股价怎 么跌,都不可能跌到0元,哪怕股价跌到 1分钱,投资者所持的股票也不可能被强 制平仓。只有融资加了杠杆的投资者, 才有了保证金担保的概念,才有了跌穿 平仓线被强制平仓的事。原油宝就是这 样,本来没有强制平仓的概念,只是当 原油期货出现负价格以后,需要持仓者 倒贴钱了,才有了强制平仓的概念。
3)原油宝的结算规则不清晰。如果按照4月21日凌晨5点北美原油的结算价来计算, 那么在当晚22:00冻结客户账户的意义何在。如果在20日22:00结算,巨亏事件 又是如何发酵的。
4)类原油期货,风险等级产品认定问题。中行原油宝产品风险评级为3R,属于中 等风险。虽然不带杠杆,但是新冠疫情持续蔓延,沙特与俄罗斯低价竞争,导致原 油价格的波动巨大,已经超越银行对客户的风险等级要求,然而银行却将其与理财 产品混在一起销售,是否涉及向不符合风险等级要求的客户开放买卖金融产品。

“原油宝”事件带来了哪些警示?

“原油宝”事件带来了哪些警示?

“原油宝”事件带来了哪些警示?作者:王嫱来源:《上海人大月刊》2020年第06期最近,中国银行“原油宝”穿仓事件引发了广泛的社会关注,中行挂钩芝加哥商品交易所WTI原油期货合约产品,按照4月20日芝交所结算价以负值结算,多头客户产生大幅亏损,客户和中行都蒙受损失。

“原油宝”风波折射出中行对国际金融衍生品的风险管理失当及其专业性不足,以及对于其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的不到位。

因此,加强对金融消费者权益的保护迫在眉睫。

笔者以为,化解这场危机的关键是聚焦三对关系。

第一对是金融机构与投资者的关系。

此类金融业务被定性为期货及其衍生品,还是资管类理财产品,业界还存在分歧,适用的法律依据不完全一致,涉及《期货交易管理条例(2017年修订)》《银行业金融机构衍生产品交易业务管理暂行办法(2011年修订)》《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监督管理办法》等法规规范文件。

为保护投资人的合法权益,金融机构应加强对投资人的适当性管理,银行负有诚实守信、信息披露、揭示风险等勤勉尽责的义务。

要进一步明确双方对于承销和购买投资产品所涉及的权利义务关系,细化合同条款内容,包括触发违约赔偿和司法救济所应具备的产生条件、内容及方式。

第二对是金融机构与监管部门的关系。

国内监管层高度重视“原油宝”事件,迅速介入并采取有效果断的行动,中国银行积极配合调查履责。

4月30日,银保监会申明,要求中行按照《银行业保险业消费投诉处理管理办法》,依法依规解决问题,及时回应关切,严格产品管理,加强风险管控。

对违反该管理办法的,银保监会可以对银行业金融机构依照银行业监督管理法采取暂停相关业务、责令调整高级管理人员、停止批准增设分支机构以及行政处罚等措施。

5月4日,国务院金融委召开会议,要求中国银行尊重契约,厘清责任,保护投资者合法利益。

上海市银保监局向中国银行发函,要求中国银行妥善解决。

5月5日晚,中国银行研究提出了回应客户诉求的意见。

现阶段,案情正在调查中。

下一步,监管部门将加强对银行的业务指导、督促检查与跟踪问责,严格行业规范,严肃行风纪律,坚决防止“原油宝”们的出现。

个人理财案件中的商业银行适当性义务研究经济法.doc

个人理财案件中的商业银行适当性义务研究经济法.doc

遗属抚恤金生活、仅希望购买比银行存款利率更高的金融商品的妇女推荐高风险的证券买卖是不适当的,{2}向年逾古稀的老人推荐多年后开始返本的保险产品也是不适当的。

金融市场具有高度的专业性与复杂性,即使在金融机构履行了充分的告知义务的情势下,零售投资者面对大量的产品信息与专业信息,也很难做出合理的判断与选择,金融机构的推荐对其而言具有重要的、甚至是决定性的影响。

为了防止金融机构滥用自己的影响力,向投资者推荐不符合其交易目的、或者超过其风险承受能力的金融产品,有必要对金融机构课以适当性义务,以平衡双方的交易地位与病合理分配风险。

商业银行销售的浮动收益理财产品(包括保本型与非保本型),与定期还本付息的储蓄产品和保证收益理财产品不同,具有典型的投资属性。

首先,银行不保证投资者的本金安全或收益安全,所有风险均由投资者承担。

其次,这类理财产品的投资去向从早期的低风险货币市场,到目前主要投资于信用市场、股票市场、商品市场甚至衍生金融产品市场,风险程度大幅提高。

再次,商业银行存在将投资者作为对手方,通过销售理财产品分散自身风险的内在动力,{3}即银行有可能为了自身利益劝诱、引导投资者购买并不符合其目的与风险承受能力的理财产品。

基于以上原因,有必要要求商业银行在推荐浮动收益理财产品时负担适当性义务。

二、个人理财案件中银行违反适当性义务的司法对策将商业银行的适当性义务与缔约过失责任相结合。

1.缔约过失责任缔约过失责任主要规定于合同法第四十二、四十三条,其中明确了四类行为可以引起缔约过失责任。

在合同缔结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负有互为诚信行事的义务,这种义务加入缔约过程,并非当事人合意的结果,而是公平正义观念以及习惯、道德和社会意志侵入契约关系的产物。

换言之,这是一种法定义务,而非合同义务。

缔约过失责任制度的主旨在于保护信赖利益。

信赖利益的产生,首先要求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存在着合理信赖,其次,一方因信赖而改变了自己的处境。

而何时可以认定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存在合理信赖,则需要结合立法宗旨、司法政策、行业惯例等综合判断。

论商业银行理财产品销售中适当性义务的履行

论商业银行理财产品销售中适当性义务的履行

论商业银行理财产品销售中适当性义务的履行孙依凡摘要:适当性原则是金融市场的重要原则,随着“九民纪要”的出现,由适当性原则衍生的适当性义务成为理财产品销售中商业银行的重要义务。

但由于我国长期缺乏对于适当性义务的立法、研究、说明和宣传;商业银行缺乏对于适当性义务的正确认识,员工个人业绩与利益与之挂钩,导致适当性义务的难以落实。

随着国家法规的健全,人民群众维权意识的提升和维权能力的增强,商业银行落实适当性义务的重要性显得十分紧迫。

商业性银行落实适当性义务,(一)要加强制度建设,制定理财产品的销售细则和以风险防控为导向的激励机制,要录音录像,使每个环节都有据可查;(二)要加强人员建设,摒弃经验主义,加强职业道德。

关键词:适当性义务;商业银行;理财产品;金融消费者保护中图分类号:F832.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6916(2020)16-0045-03一、问题的提出虽然我国商业银行理财产品出现较晚,直到2004年才出现了中国历史上的第一支真正意义上的理财产品——光大银行“阳光理财B计划”,但其发展却十分迅速,已成为国内广大居民和企业投资理财的最重要选择之一[1]。

由于买卖双方在信息、知识上的不对称,商业银行作为卖方总是处于优势地位的,由此产生了一种“不平等”交易关系[2]。

在这种卖方市场中,于绝大多数情形,买方都是在商业银行工作人员的建议、劝说、诱导下购买相关理财产品。

并不是单纯地根据自己的认识和知识做出判断[3]。

故出现了工作人员因利益驱使,传递不真实的理财产品信息、隐藏关键信息向买方推介不适当的理财产品的现象。

这也就导致了全国关于理财产品诉讼纠纷的爆发,2018年与2019年分别达到53379件和117525件。

还导致上访、缠访甚至群体性事件的发生,严重影响金融和社会秩序[4]。

为了应对这种不利局面,2019年最高人民法院印发的《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以下简称“九民纪要”)中首次规定了商业银行的适当性义务及其民事责任。

中国银行原油宝事件案例分析

中国银行原油宝事件案例分析

4 part
总结
中行原油宝存在的问题:
1)移仓问题。按照中行原油宝合约规则,4月20日22:00启动移仓,但中行未成 功移仓,导致客户巨亏。
2)保证金制度以及基金法规成摆设。原油宝交易界面明确写明是“保证金充足率 低于20%时,系统将按照单笔亏损比率从大到小顺序的原则对未平仓合约产品进行 逐笔强制平仓。”但是事实是中行并没有强行平仓,此做法也是不符合双方的约定。
五、没有杠杆的交易不会被强平
这里可以用股票市场来类比。投资 者买进股票都是全额付款,不管股价怎 么跌,都不可能跌到0元,哪怕股价跌到 1分钱,投资者所持的股票也不可能被强 制平仓。只有融资加了杠杆的投资者, 才有了保证金担保的概念,才有了跌穿 平仓线被强制平仓的事。原油宝就是这 样,本来没有强制平仓的概念,只是当 原油期货出现负价格以后,需要持仓者 倒贴钱了,才有了强制平仓的概念。
机构投资者漠视市场环境的 改变,风控部门和具体操作 人员没有做出应有的任何风 险应对措施,而且还在积极 误导投资者购买产品。
1、产品设计和运营本身存在缺陷,特别是移仓(从即将到期 合约换到下一个合约)日期的选择。
原油宝直到交割日前一天才换月,对不参与交割的投资者而言, 这样的设定显然是不合理的。一般而言,投资者会在交易所提高即 将到期合约保证金要求前(出于对资金使用效率的考虑),或活跃 合约切换时(出于对流动性的考虑)完成移仓。而规模较大的被动 投资者,往往会选择更早的移仓从而防止交易本身难以执行或者对 市场造成过大的影响,或者选择更为合理的持仓结构。比如,成立 于2006年的“美国石油基金”(USO)会在合约到期日两周前完 成移仓,而“美国12月原油基金”(USL)则将持仓分布于连续的 12个月中,降低需要移仓的头寸。
转移,了结到期未平仓合约的过程。包括实物交割和现金交割。

银行买理财,不要低估风险

银行买理财,不要低估风险

银行买理财,不要低估风险作者:暂无来源:《理财·市场版》 2020年第6期中行“原油宝”爆仓事件中,不仅暴露出银行在产品设计、投资者适当性问题上存在不足,也反映出当前投资者应该提高自身金融素养,投资前需充分了解,且意识到市场有风险、投资需谨慎。

文/刘夏大部分人对在银行购买理财产品的认知,可能还处于信任、安全的阶段,以为本金不会亏损,殊不知,银行买理财,也不是只赚不亏的。

近日,中行“原油宝”事件持续发酵,投资者倒欠银行一事引起热议。

今年以来,资本市场黑天鹅频出,投资者无一例外“躺枪”,如何为投资者更好地提供风险警示,显得迫在眉睫。

自中行“原油宝”事件后,目前至少有5家银行接连发布暂停原油相关业务的公告,部分银行的大宗产品交易类业务相继暂停。

另外,已有银行出手对理财产品的风险等级描述进行调整。

如交行发布公告,对个人产品风险等级名称和等级表述以及个人风险承受能力等级表述进行调整,相关调整将于6月12日起正式执行。

中行“原油宝”是怎么回事中国银行上关于“原油宝”的说明是这样的——中行于2018年1月开办“原油宝”产品,为境内个人客户提供挂钩境外原油期货的交易服务,客户自主进行交易决策。

其中,美国原油品种挂钩CME的WTI原油期货首行合约。

个人客户办理“原油宝”需提交100%的保证金,不允许杠杆交易。

中国银行微银行在微信宣传文案中将它定位为一款“好玩又有趣又可以赚钱”的产品,并推荐给“投资小白”。

4月20日晚,美国原油05合约出现历史上最低结算价,结算价为-37.63美元/桶。

未及平仓的投资者不仅本金亏完,还面临倒欠银行数倍本金的情况。

5月16日晚,中行有关部门负责人就“原油宝”产品表示,截至目前,中行已经和超过80%的客户完成了和解签约。

“原油宝”敲响警钟中行“原油宝”事件爆发后,目前至少有5家银行接连发布暂停原油相关业务的公告,部分银行的大宗产品交易类业务相继暂停。

中行“原油宝”爆仓事件中,不仅暴露出银行在产品设计、投资者适当性问题上存在不足,也反映出当前投资者教育亟须加强。

原油宝事件评述归纳

原油宝事件评述归纳

原油宝事件评述归纳原油宝穿仓事件:020年受新冠肺炎疫情、地缘政治、短期经济冲击等综合因素影响,国际商品市场波动剧烈。

美国时间2020年4月20日,WTI原油5月期货合约CME官方结算价-37.63美元/桶为有效价格,由此触发“原油宝”事件。

4月22日,在美油“负油价”出现的第二天,中国银行发布公告称,持有多单未平仓的“原油宝”投资者需要以一37.63美元/桶的结算价来执行。

这意味着,原油宝的投资者不但亏完了本金,还将倒贴银行一倍多的资金。

中行原油宝存在的问题:1 )移仓问题。

按照中行原油宝合约规则, 4月20日22 : 00启动移仓,但中行未成功移仓,导致客户巨亏。

2 )保证金制度以及基金法规成摆设。

原油宝交易界面明确写明是"保证金充足率低于20%时,系统将按照单笔亏损比率从大到小顺序的原则对未平仓合约产品进行逐笔强制平仓。

”但是事实是中行并没有强行平仓,此做法也是不符合双方的约定。

3 )原油宝的结算规则不清晰。

如果按照4月21日凌晨5点北美原油的结算价来计算,那么在当晚22 : 00冻结客户账户的意义何在。

如果在20日22 : 00结算,巨亏事件又是如何发酵的。

4 )类原油期货,风险等级产品认定问题。

中行原油宝产品风险评级为3R ,属于中等风险。

虽然不带杠杆,但是新冠疫情持续蔓延,沙特与俄罗斯低价竞争,导致原油价格的波动巨大,已经超越银行对客户的风险等级要求,然而银行却将其与理财产品混在一起销售,是否涉及向不符合风险等级要求的客户开放买卖金融产品。

5 )风控以及风险提示问题。

当晚遇到如此罕见的波动,在原油价格逼近0、甚至是负价格的情况下,中国银行原油宝产品是哪个环节失控,眼睁睁的看着价格跌至负值以下,最后以-37.63美元的史上最低价附近结算。

6)擅自删除交易记录。

22日公告后,中国银行App原油宝操作界面内容被全部清空长达10小时,包括各类合约的行情、客户持仓情况、交易记录等均小时不见,还要重新签约保证金账户。

任自力:金融机构适当性义务的规范逻辑

任自力:金融机构适当性义务的规范逻辑

任自力:金融机构适当性义务的规范逻辑任自力,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教授,法学博士。

本文为世界银行项目“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监管框架和投资者适当性研究”(编号:TCC6-A50)、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2021年度专项资金资助项目“金融消费者保护法律制度比较研究”(项目编号:KG16098501)的阶段性成果。

摘 要国内现有金融机构适当性义务在理论基础、法律地位、具体内涵、配套规则等方面含混不清,亟需明晰完善。

中国法下不存在信义义务概念,应将诚信义务而非信义义务理论作为金融机构适当性义务的理论基础。

金融机构的适当性义务是一个实质上金融统合法下的概念,其在位阶上高于现有金融部门法中的如实告知、提示说明等义务,其内容包括了解客户、了解产品、风险匹配和告知说明等四方面。

国内现有投资者分类及风险类型划分标准的混乱阻碍了金融机构了解客户义务的履行,现有金融产品风险评级制度的缺陷则阻碍了金融机构了解产品义务的履行,故应尽快完善现有的投资者分类及风险类型划分标准、统一金融产品风险评级标准、建立起风险匹配数据的实时更新机制,并及时出台统一的金融机构适当性义务管理办法。

关键词金融机构 适当性义务 信义义务 诚信 投资者随着金融市场创新发展和金融监管体制的变革,金融市场投资者权益保护问题日益为各国政府所重视。

国内近年来在金融科技驱动下,各种新兴金融产品不断涌现,金融服务的可得性与普惠性在逐步增强,但同时,金融产品的多样性与复杂化也使得金融交易中的信息不对称现象更加严重,金融机构滥用优势地位侵害投资者利益的行为层出不穷。

作为一种金融交易风险分配机制,适当性义务要求金融机构应将适当的金融产品或服务销售给适当的投资者,其对于实现金融市场中的“卖者尽责”与“买者自负”、打破“刚性兑付”等具有重大现实意义。

正因如此,有关此义务的研究一直是国内学界与实务界的关注热点,尤其在一行两会与外管局2018年联合发布的《关于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下简称《资管新规》)、最高人民法院2019年发布的《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下简称《九民纪要》)及新《证券法》出台后。

原油宝事件评述归纳

原油宝事件评述归纳

原油宝事件评述归纳原油宝穿仓事件:020年受新冠肺炎疫情、地缘政治、短期经济冲击等综合因素影响,国际商品市场波动剧烈。

美国时间2020年4月20日,WTI原油5月期货合约CME官方结算价-37.63美元/桶为有效价格,由此触发“原油宝”事件。

4月22日,在美油“负油价”出现的第二天,中国银行发布公告称,持有多单未平仓的“原油宝”投资者需要以一37.63美元/桶的结算价来执行。

这意味着,原油宝的投资者不但亏完了本金,还将倒贴银行一倍多的资金。

中行原油宝存在的问题:1)移仓问题。

按照中行原油宝合约规则,4月20日22:00启动移仓,但中行未成功移仓,导致客户巨亏。

2)保证金制度以及基金法规成摆设。

原油宝交易界面明确写明是"保证金充足率低于20%时,系统将按照单笔亏损比率从大到小顺序的原则对未平仓合约产品进行逐笔强制平仓。

”但是事实是中行并没有强行平仓,此做法也是不符合双方的约定。

3)原油宝的结算规则不清晰。

如果按照4月21日凌晨5点北美原油的结算价来计算,那么在当晚22:00冻结客户账户的意义何在。

如果在20日22:00结算,巨亏事件又是如何发酵的。

4)类原油期货,风险等级产品认定问题。

中行原油宝产品风险评级为3R,属于中等风险。

虽然不带杠杆,但是新冠疫情持续蔓延,沙特与俄罗斯低价竞争,导致原油价格的波动巨大,已经超越银行对客户的风险等级要求,然而银行却将其与理财产品混在一起销售,是否涉及向不符合风险等级要求的客户开放买卖金融产品。

5)风控以及风险提示问题。

当晚遇到如此罕见的波动,在原油价格逼近0、甚至是负价格的情况下,中国银行原油宝产品是哪个环节失控,眼睁睁的看着价格跌至负值以下,最后以-37.63美元的史上最低价附近结算。

6)擅自删除交易记录。

22日公告后,中国银行App原油宝操作界面内容被全部清空长达10小时,包括各类合约的行情、客户持仓情况、交易记录等均小时不见,还要重新签约保证金账户。

内部控制视角下中国银行“原油宝”风险事件研究

内部控制视角下中国银行“原油宝”风险事件研究

内部控制视角下中国银行“原油宝”风险事件研究摘要:党的十九大报告明确提出,坚决打好防范化解重大风险攻坚战,内部控制作为防范风险的重要手段,是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坚实基础与有力支撑。

近年来,在利率市场化带动下,我国商业银行不断推出各类金融产品以拓宽盈利来源,纸原油产品应运而生。

2018年,中国银行推出纸原油产品——“原油宝”。

2020年4月21日凌晨,“原油宝”发生风险事件。

2020年12月5日,中国银保监会针对此次风险事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明确指出“原油宝”风险事件中,中国银行内部控制管理不健全。

由此,研究内部控制视角下中国银行“原油宝”风险事件有助于中行防范风险,还可为其他商业银行提供参考依据。

关键词:中国银行内部控制原油宝风险管理中国银行于2018年1月开始发行纸原油产品,即“原油宝”(个人账户原油业务),为国内客户提供与境外原油期货挂钩的交易业务,中行在其中扮演做市商角色,根据市场走势,提供双边报价和风险管理,由客户自行做出交易决定,可以进行多空操作。

中国银行将“原油宝”归属于个人理财产品,定位为R3 (平衡型)金融产品,风险系数为中等,本金存在一定亏损风险,收益有一定的波动,客户需对原油市场有一定的认识和接受风险的能力。

2020年,新冠疫情横扫全球,导致原油价格的形势呈现“跌跌不休”的事态。

在此形势下,不少投资者见势开仓及不断加仓。

按照“原油宝”的交易规则,4月20日晚上10点,“原油宝”暂停交易。

4月21日凌晨,与“原油宝”挂钩的WTI5月合约大幅下跌,最终以-37.63美元/桶为结算价,是WTI原油期货合约上市以来首个负值结算价。

受此影响,“原油宝”做多投资者不但损失了所有的保证金,还拖欠了中国银行的资金。

2020年12月5日,中国银保监会在其官方网站上就其中所涉及的违法违规行为作出了相应的行政处罚。

该处罚公告列出了“原油宝”的相关违规行为,并明确表示,在这起事件中,中国银行内部控制管理不健全。

有关商业银行金融衍生品业务风险管理的研究—以中行“原油宝”案件为例

有关商业银行金融衍生品业务风险管理的研究—以中行“原油宝”案件为例

有关商业银行金融衍生品业务风险管理的研究—以中行“原油宝”案件为例摘要:金融全球化发展、金融自由化发展可谓是日新月异,但是金融监管薄弱、体制不健全、不能够适应新形势的特点也随之暴露出来,市场整体的波动性也受到了一定程度的影响。

就整个银行业目前的发展形式来看,面临的困境是比较难被突破的,很多因素都会造成稳定性不足,所以需要银行从自身内部下手,进行突破,进行制度的变革,顺应新的形式,控制好内部所存在的潜在风险。

只有整个行业控制风险的能力增强了,金融市场稳定了,我们人民的利益才能够受到最大化的保障。

本文通过对2020年发生的“原油宝”事件进行研究,分析商业银行在金融衍生品业务风险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并提出合理化建议。

中行的“原油宝”暴雷,给众多的投资者带来了巨大的损失,所以研究商业银行金融衍生品业务的风险管理对银行的日常操作与经营有着非常重大的意义,希望能够引起大家的思考与共鸣,这也是书写本文的目的所在。

关键词:商业银行,金融衍生品业务,风险管理1金融衍生品业务风险管理理论介绍1.1内部控制理论1912那年,美国一位非常著名的审计学家,Montgomery,首次提出了内部牵制思想。

后来,到了1949年,美国的AICPA的负责审计程序的委员会提出了内部控制,也就是第一次对其做出定义性的表达。

1.2企业风险管理权变理论企业,是市场主体的重要组成部分。

就要随着环境的变化做出相应的决策,真正的做到适应环境。

从外部环境来说,一个就是行业的财务状况、经营水平等构成的行业环境;另一个是像GDP等构成的宏观环境。

1.3监管沙盒理论监管沙盒,这个理论的提出与FCA有关。

FCA是英国的金融行为监管局。

监管沙盒就是一个有保障的测试区。

在测试区内,商业模式也好、新的金融产品也好,都能够进行模拟真实市场环境,得到最真实、最有效的验证。

2中行“原油宝”案件过程梳理2.1中国银行中国银行,国有商业银行之一。

包括我们都熟悉的传统商业银行业务、个人金融业务等。

银行从业资格考试《风险管理》第九章 声誉风险与战略风险管理(真题库)

银行从业资格考试《风险管理》第九章 声誉风险与战略风险管理(真题库)

第九章声誉风险与战略风险管理一、判断题(请对下列各题的描述做出判断,正确的用A表示,错误的用B表示)1、商业银行应充分评估战略风险可能给银行带来的损失及对资本水平的影响,并视情况对战略风险配置资本。

()[2018年6月真题]【答案】A【详解】战略风险的评估要求之一是商业银行应当充分评估战略风险可能给银行带来的损失及其对资本水平的影响,并视情况对战略风险配置资本。

2、商业银行声誉风险主要由于高管在媒体的言论、前台人员的不当行为而产生。

()[2018年6月真题]【答案】B【详解】声誉风险是指由商业银行经营、管理及其他行为或外部事件导致利益相关方对商业银行负面评价的风险。

题干中的情况可能会导致声誉风险的产生,但不是主要原因。

3、商业银行的声誉风险管理主要应对声誉危机的处置,不需要配置风险资本。

()[2018年6月真题]【答案】B【详解】商业银行应当充分考虑声誉风险导致的流动性风险和信用风险等其他风险对资本水平的影响,并视情况配置相应的资本。

4、商业银行风险管理部负责制定商业银行的战略风险管理政策和操作流程,对战略风险管理的结果负有最终责任。

()[2017年10月真题]【答案】B【详解】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负责制定商业银行的战略风险管理政策和操作流程,并在其直接领导下,独立设置战略风险管理/规划部门,负责识别、评估、监测和控制战略风险。

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对战略风险管理的结果负有最终责任。

5、战略风险管理能够从全局的角度避免经济损失,持久维护和提高商业银行的声誉和股东价值。

()[2014年11月真题]【答案】A【详解】商业银行可以在短期内便体会到战略风险管理的诸多益处,如对主要风险提早做好准备,能够避免或减轻其可能造成的严重损失等。

简而言之,战略风险管理能够最大限度地避免经济损失、持久维护和提高商业银行的声誉和股东价值。

6、当商业银行战略目标与风险管理目标相冲突时,应当牺牲风险管理目标以服从战略目标。

()[2014年6月真题]【答案】B【详解】在整个战略风险管理过程中,银行应保持风险管理、战略规划和实施方案相互促进、统一协调,在实现战略发展目标的同时,将风险损失降到最低。

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分析与探讨

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分析与探讨

栏目编辑:梁春丽E-mail:********************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分析与探讨■ 海南大学法学院 王小琼摘要:回顾分析“原油宝”事件,发现在金融创新发展过程中,我国金融消费者权益未受到恰当的保护,存在金融消费者素养有待提升、金融机构没有恰当履行风险管理义务、金融创新产品存在监管盲点等问题。

本文提出,应借鉴国外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实践和立法经验,通过深化金融消费者教育、明确金融消费者概念、加强对金融机构营业行为规制等方式完善我国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相关制度和法律,加强对金融消费者权益的保护。

关键词:原油宝;金融消费者;适当性义务;告知说明义务;前瞻性监管一、“原油宝”事件回顾2020年4月22日,中国银行发布公告称“原油宝”将参考WTI原油5月期货合约价每桶-37.63美元的价格结算或移仓。

此公告一出,这意味着多头持仓客户(买入后卖出交易方式的投资者)不仅血本无归,甚至还需承担穿仓损失。

此次中行“原油宝”多头持仓客户共计3 621户,投资者人均损失16万元。

面对巨额亏损,“原油宝”产品的投资者纷纷质疑该产品的合法性、有效性以及中国银行的风险管理能力,通过微信群自发组织维权,并向国家信访局反映情况。

银保监会、国务院金融委高度关注此事并要求中国银行依法依规解决问题,切实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但“原油宝”事件暴露出了我国金融创新发展过程中,金融消费者权益未受到恰当保护的状况。

二、“原油宝”事件中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机制的缺失“原油宝”事件中暴露出金融创新发展过程中我国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机制的缺失,具体表现为金融消费者素养有待提升、金融机构没有恰当履行风险管理义务、金融监管机存在盲点。

(一)金融消费者素养有待提高在该事件中,无论是误以为“原油宝”是“低风险、稳健收益”的理财产品而入市,还是抱着抄底心理入市的消费者,都反映出其专业知识、风险意识不足。

具体表现为以下几方面。

1. 对“原油宝”没有足够的认识,不清楚产品的性质和风险“原油宝”是银行向客户提供的一种账户交易形作者简介: 王小琼(1992-),女,海南儋州人,海南大学法学院2019级民商法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民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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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松;宋怡琳| 从“原油宝”事件看:商业银行适当性义务急需加强规范原创杨松;宋怡琳金融法界昨天作者简介:杨松,女,辽宁大学教授,中国银行法学研究会金融安全与金融法专业委员会主任,十三届全国人大代表;宋怡林,女,教授,辽宁科技大学经济与法律学院院长,中国银行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金融安全与金融法专业委员会委员。

目录:一、“原油宝”事件暴露的适当性义务履行重大疏漏(一)“了解客户”义务履行形式化(二)“了解产品”义务履行的专业化程度不足(三)“产品风险披露”义务履行不足(四)“产品和客户匹配”义务履行存在重大疏漏二、商业银行适当性义务履行监管薄弱的风险与损害(一)银行经营合规性失控风险(二)银行经营自律性下降风险三、加强商业银行适当性义务履行监管的关键点(一)加强对商业银行了解客户实效性的监管(二)加强对高风险银行产品设计与运营的监管(三)加强对商业银行产品信息披露的监管(四)加强对产品和客户的匹配监管四、加强商业银行适当性义务履行监管的法制实现路径一、“原油宝”事件暴露的适当性义务履行重大疏漏根据2019年11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法〔2019〕254号,以下简称“九民纪要”)的解释,金融机构适当性义务是指卖方机构在向金融消费者推介、销售银行理财产品、保险投资产品、信托理财产品、券商集合理财计划、杠杆基金份额、期权及其他场外衍生品等高风险等级金融产品,以及为金融消费者参与融资融券、新三板、创业板、科创板、期货等高风险等级投资活动提供服务的过程中,必须履行的了解客户、了解产品、将适当的产品(或者服务)销售(或者提供)给适合的金融消费者等义务。

“原油宝”事件,暴露了中国银行在履行适当性义务时存在重大疏漏,由此导致“原油宝”投资者遭受重大损失,其重大疏漏之处主要包括:(一)“了解客户”义务履行形式化依据现有监管规定,商业银行履行“了解客户”义务的最主要渠道为调查问卷,以此要求消费者披露个人及家庭信息、财产及信用状况、风险承受水平等,经综合分析后对消费者进行风险承受能力分级。

调查问卷通常采用电脑端或移动端电子问卷,或者线下书面问卷形式。

值得注意的是,商业银行较少对客户披露的个人信息真实准确性进行核实,导致商业银行了解客户存在明显的形式化倾向,满足于问卷填写和定级程序的完成,而大大疏于关注客户信息的真实性和可靠性。

(二)“了解产品”义务履行的专业化程度不足首先,产品设计存在重大缺陷。

“原油宝”以高风险的原油期货为产品内核,直接关联活跃度极高的境外期货市场,且投资组合过于集中,对当月合约的持仓比例非常高。

但中国银行给“原油宝”风险评级为R3级,作为平衡型投资产品面向愿以较小风险获得收益的消费者零售,购买门槛较低。

“原油宝”的低销售定位与高风险本质存在明显的表里不符,根源就在于产品设计存在重大缺陷。

其次,对产品风险预估不足。

“原油宝”的产品内容、价格、交易规则均与美国期货市场直接相关,近期国际原油期货价格频繁剧烈波动,4月8日芝加哥交易所修改了原油期权定价公式,允许定价为负值。

但中国银行对国际市场的异常波动和美国规则修改行动并没有迅速做出风险预判和应对措施,移仓操作反应迟缓,不仅对产品风险预估严重不足,也反映出其业务策略和风险管控的不成熟。

(三)“产品风险披露”义务履行不足在向消费者推介中,中国银行将“原油宝”描述为“低风险、稳健收益”,甚至当原油期货出现单日30%涨跌的罕见波动之后,仍未改变“原油宝”平衡型理财产品的界定和推介,显然对产品的高风险本质未予披露,且有误导消费者之嫌。

在芝加哥交易所修改规则之后,中国银行原向消费者披露的“本金损失风险”已经改变为“倒赔风险”,产品的风险水平变化巨大,但中国银行并未向消费者予以及时、充分的披露,最终导致近半数消费者遭受高额损失。

(四)“产品和客户匹配”义务履行存在重大疏漏鉴于中国银行对“原油宝”平衡型理财产品的不合理定位,以及对“了解客户”义务履行的形式化,则在操作中不可避免地将“原油宝”销售给风险等级低的客户,出现了高风险产品与低风险承受能力客户的错配。

加之中国银行对“原油宝”产品风险的披露不足,导致消费者缺乏客观的决策依据,无法根据自身资信实力合理选择或及时调整投资产品,也是产品和客户匹配存在重大疏漏的原因之一。

二、商业银行适当性义务履行监管薄弱的风险与损害近年我国对金融消费者保护力度渐强,金融消费行为的风险承担原则从早期“买者自负、风险自担”,转变为“卖者有责、卖者自负”,最后确定为“卖者尽责、买者自负”。

金融机构承担适当性义务的制度目的为确保金融消费者能够在充分了解相关金融产品、投资活动的性质及风险的基础上作出自主决定,并承受由此产生的收益和风险。

适当性义务的履行是“卖者尽责”的主要内容,也是“买者自负”的前提和基础。

外部监管是敦促金融机构全面审慎履行适当性义务的必要且重要的手段之一,外部监管薄弱将主要带来下列风险与损害:(一)银行经营合规性失控风险监管规则和监管要求是银行经营的约束底线,对银行适当性义务履行监管薄弱,则将导致监管机构从金融供给侧源头审视和判断消费者保护丧失敏锐性,银行就有机会放大逐利本能直至突破合规底线。

适当性义务履行的合规性失控,则银行产品设计主观性增加,产品销售随意性增加,风险内控形骸化增强,借由金融创新之名以掩盖价值空心化的投资产品就可能出现,重则如次贷危机般引发金融系统性风险,轻则出现局部金融市场动荡或部分消费者权益受损,消费者对金融市场的信心动摇,这些都是对金融市场秩序和良好发展态势的损害。

(二)银行经营自律性下降风险对适当性义务履行的外部监管压力传导至银行,促使银行自觉完善“卖者尽责”的内控机制,自觉提升“实质混业”经营能力,从而实现加强监管-经营改进-消费者认可-利润提升的良性循环。

如果作为链条起点的适当性义务监管薄弱,则银行自律水平下降,微观上损害个体银行发展,中观上损害银行业市场的“竞优”氛围,拉低银行机构群体进步节奏,宏观上损害银行、监管机构、消费者等多元主体共建并钩联互动的银行业生态。

三、加强商业银行适当性义务履行监管的关键点结合“原油宝”事件中国银行的重大疏漏,加强商业银行适当性义务监管的关键点主要包括:(一)加强对商业银行了解客户实效性的监管我国金融市场尚未臻成熟,金融消费者投资经验和风险判断能力水平普遍不高,商业银行在了解客户方面不能仅限于被动接受客户提供的信息,应承担更广泛的信息搜集、获取、分析的责任,实现客户准确“画像”。

当前金融科技发展迅猛,金融大数据应用技术日益提升,要求商业银行承担更高的了解客户的责任,已具备一定的技术支撑。

监管中首先应进一步强调银行了解客户工作方案的细化,应包括建立并更新客户数据库、在客户信息验证方面现代信息技术的充分利用等;其次监管机构也应提升监管科技应用水平,建立经常性智能化监管,尽量实现监管与银行数据库运行同步;再次应进一步扩大人民银行个人征信系统数据信息采集范围,涵盖消费者重要经济活动和个人信用信息,为商业银行比对客户信息提供更广泛的数据支持。

(二)加强对高风险银行产品设计与运营的监管首先,“原油宝”是中国银行以做市商身份直接从事海外期货交易,但并未经过中国证监会批准,折射出商业银行已开展“实质混业”,而监管规则和监管实施并没有进行适应性调整,功能监管、穿透监管尚未落实,不同监管机关的信息沟通与合作也尚有缺陷。

其次,“原油宝”从设计到运行到本次事件发生,并未见有监管机构事前介入,说明监管机构自身也应进一步提升对金融市场复杂性的认识,进一步强化特殊产品、特殊时点、特殊事件的事前防范性监管。

再次,强制平仓规则是消费者保护和维护金融市场稳定的关键制度,但中国银行在“原油宝”事件中并未予以遵循,出现消费者严重受损的后果,凸显了应对此类关键制度强化实施、特别监管的必要性和紧迫性。

(三)加强对商业银行产品信息披露的监管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风险是一切金融活动的底线,金融消费者保护是这一底线的重要环节。

商业银行产品信息披露具有市场稳定意义,应当作为金融安全的重要执行要素,优先于创新、效率等其他目标予以实现。

加强对商业银行产品信息披露的监管,应成监管机构完善监管的经常性主题。

首先应当在披露信息的范围、风险披露的程度、披露方式和频次、风险特别提示等方面,不断细化披露规则并严格执行。

尤其对于实质混业状态下的金融产品的披露,监管应更为审慎。

其次,应进一步提高信息披露质量在金融机构评级的审查权重。

再次,应大力发挥金融行业协会的功能,在金融机构信息披露能力提升、披露标准细化、披露效果评价方面发挥其引导、协调、促进功能。

(四)加强对产品和客户的匹配监管监管机构应当采用灵活方式,将商业银行把更多的产品推介给更多消费者的天然冲动,控制在合理范围内。

在现有监管框架下,监管难题在于如何即控制监管成本,又实现对商业银行客户与产品匹配监管的有效性。

对此,监管机构还是要不断提升监管技术,借助金融科技的力量,充分发挥金融大数据、区块链、云计算等现代信息技术优势,合理设计监管方案,科学规划实现路径,构建传统监管与新型监管并用的模式,以提升监管的实效性。

不能忽略的是,监管机构在充分发挥自身力量的同时,也应推动金融机构、行业协会以及消费者保护组织更有效地开展金融消费者教育,扩大教育覆盖面、增强教育可获得性、提高教育质量,促进消费者的知识水平和风险自控能力逐渐适应日益复杂精深的金融市场发展。

四、加强商业银行适当性义务履行监管的法制实现路径目前我国对金融机构适当性义务的具体规定多见于证劵领域规则,“九民纪要”虽对适当性义务的司法操作有所细化,但一方面囿于其司法解释的规则地位,另一方面其相关规定宽泛指向金融机构,所以目前并没有专门的商业银行适当性义务的规则,鉴于银行业在我国金融市场中绝对的供给侧占有优势,加之商业银行已普遍开展“实质混业”经营的现实,则对商业银行与消费者之间的法律关系、权利义务内容、责任承担方案等进行系统梳理和规制的必要性、急迫性已经凸显。

为此,首先,应当考虑在即将修订的《商业银行法》中,系统设计银行适当性义务的基本原则、制度框架和核心制度内容,以作为制度根基与源头供下位法立足延伸。

其次,应当在银行业法规或规章系统中,或者金融消费者保护法规或规章系统中,针对商业银行的适当性义务特点进行专门的制度设计,以细化《商业银行法》的概括性规则,可以考虑吸收“九民纪要”中的部分操作性规则,使监管规则完善与司法裁量统一同步起来。

再次,应引导银行业协会制订适当性义务的自律规则,形成灵活有效的适当性义务履行标准、履行质量评价、履行激励等行业准则,以建立银行业整体在消费者保护方面“卖者尽责”的良好行业氛围,促进银行业生态的自我进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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