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医疗事务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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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医疗保险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费用和就诊次数异常的审核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医疗保险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费用和就诊次数异常的审核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医疗保险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费用和就诊次数异常的审核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医疗保险局•【公布日期】2002.06.07•【字号】沪医保(2002)78号•【施行日期】2002.06.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疗管理正文上海市医疗保险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费用和就诊次数异常的审核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沪医保(2002)78号各有关单位:为了进一步加强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医疗费用的管理,保障绝大多数参保职工的合法权益,我局在广泛听取意见的基础上,对《上海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高额费用监管审核试行办法》进行修订,并更名为《上海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费用和就诊次数异常的审核管理试行办法》。

修改后的试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自6月1日起执行。

上海市医疗保险局二〇〇二年六月七日上海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费用和就诊次数异常的审核管理试行办法为加强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医疗费用的管理,促进职工合理就医,保障绝大多数参保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上海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制定本试行办法。

一、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对参保职工在本市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医疗中发生的门诊费用和就诊次数异常的情形进行的审核管理。

主要包括以下情形:(一)月门诊就诊次数累计15次以上的;(二)连续3个月内门诊就诊次数累计30次以上的;(三)月门诊医疗费用累计5千元以上的;(四)同一医保年度内门诊医疗费用累计2万元以上的。

对月门诊就诊次数累计12次以上、15次以下的情形,由市医疗保险局列入计算机系统监测范围。

二、信息来源(一)医疗保险管理机构对参保职工的门诊医疗费用进行日常管理时,所发现的上述情形;(二)医疗保险管理机构通过医疗保险计算机系统对参保职工的门诊医疗费用和就诊次数进行监测时,所发现的上述情形;(三)医疗保险管理机构在接受个人、组织对有关参保职工门诊医疗费用方面问题的举报和反映时,所发现的上述情形。

职工统筹医疗工作制度规定

职工统筹医疗工作制度规定

职工统筹医疗工作制度规定第一条总则为了保障职工的基本医疗需求,提高职工的医疗保障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保险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障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我国境内所有企业和事业单位的职工参加职工统筹医疗保险。

第三条医疗保险基金来源职工统筹医疗保险基金由以下几部分组成:(一)职工个人缴费;(二)用人单位缴费;(三)政府补贴;(四)其他合法来源。

第四条医疗保险待遇(一)职工统筹医疗保险待遇包括基本医疗待遇、大病保险待遇和特殊疾病保险待遇。

1. 基本医疗待遇:职工在规定的医疗机构就诊,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由医疗保险基金按规定比例支付。

2. 大病保险待遇:职工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大病医疗费用,超过基本医疗保险支付限额的部分,由大病保险基金按规定比例支付。

3. 特殊疾病保险待遇:职工患有特殊疾病,按照规定的标准和程序,由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特殊疾病医疗费用。

(二)职工统筹医疗保险的支付范围、标准和比例,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规定。

第五条医疗保险缴费(一)职工个人缴费:职工按照规定的缴费比例,从工资中扣除,纳入医疗保险基金。

(二)用人单位缴费:用人单位按照规定的缴费比例,按时足额缴纳医疗保险费,纳入医疗保险基金。

(三)政府补贴:政府对职工统筹医疗保险基金给予补贴,纳入医疗保险基金。

第六条医疗保险管理(一)医疗保险基金的管理:医疗保险基金实行统筹管理,专款专用,不得挪用。

(二)医疗保险服务的管理: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应当与医疗机构签订服务协议,明确医疗服务的内容、标准和费用支付等事项。

(三)医疗保险信息的管理: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医疗保险信息管理系统,及时、准确、完整地记录医疗保险基金的收入、支出和结余等情况。

第七条医疗保险监督(一)职工监督:职工有权监督医疗保险基金的收支情况,有权要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提供医疗保险信息。

(二)用人单位监督:用人单位有权监督职工参加医疗保险的情况,有权要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提供医疗保险信息。

员工医疗管理规定

员工医疗管理规定

员工医疗管理规定第一条:为了保障员工的身体健康,增加工作效率,提高工作质量,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公司所有员工,包括全职员工、兼职员工以及实习生。

第三条:员工应当严格遵守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如违反规章制度造成身体损伤的责任自负。

第四条:员工入职时须进行健康体检,体检结果应为合格,否则不予录用。

第五条:员工应当在公司规定的时间内参加定期体检,并及时将体检结果上报公司。

第六条:公司将为每位员工购买医疗保险,保险范围包括医疗费用、住院费用、手术费用等。

员工可根据需要自行购买额外的商业医疗保险。

第八条:员工如需就医,应事先向所在部门或人力资源部提出申请,并填写假期申请表,待批准后方可请假就医。

第九条:员工应及时向所在部门或人力资源部提供医疗证明,确保请假事由真实可信。

第十一条:员工在公司工作期间如生病,请即刻向所在部门或人力资源部报告,领导应负责安排员工进行必要的休假,并关注员工的病情。

第十二条:员工如因公务需要出差,应及时告知公司,公司将根据员工所在地的医疗资源安排机构和医生,确保员工在异地时有合适的医疗保障。

第十三条:公司将组织定期的健康培训,增强员工的健康意识,普及一些基础的医疗知识和急救技能。

第十四条:员工应保持良好的生活习惯,合理安排作息时间,避免长时间工作和熬夜,尽量参与一些体育锻炼活动,保持身体健康。

第十五条:公司将定期开展体育活动,增强员工的身体素质,提高员工的工作积极性和团队合作意识。

第十六条:员工如有疾病需要特殊管理,应向公司提供相应的医疗证明,公司将做出合理的安排,保障员工的工作与身体健康。

第十七条:公司将定期进行员工的体检、健康评估,根据员工的身体状况制定相应的健康干预措施,提前发现健康隐患,进行干预治疗。

第十八条:员工应自觉遵守公司的各项医疗管理规定,若违反规定可能会面临纪律处分甚至解除劳动合同的后果。

第十九条:本规定的解释权归公司所有。

以上为《员工医疗管理规定》,本规定经公司董事会批准后生效,并于公告后向全体员工公布。

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7号——广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

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7号——广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

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7号——广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1.11.01•【字号】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7号•【施行日期】2001.12.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基本医疗保险正文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7号《广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已经2001年10月8日市政府第11届86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1年12月1日起施行。

市长林树森二00一年十一月一日广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需要的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保障城镇职工的基本医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及其在职职工和退休人员(以下统称参保人员)。

本办法不适用于外国籍人员及港、澳、台人员。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属地管理。

跨地区、生产流动性较大的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应当按相对集中的方式参加所在统筹地区的基本医疗保险。

第四条基本医疗保险的水平应当与本市生产力发展水平以及财政、用人单位和个人的承受能力相适应;基本医疗保险费应当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双方共同负担;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帐户相结合;逐步形成多层次的医疗保障体系。

第五条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本市社会医疗保险工作,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

区、县级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职权负责辖区内医疗保险的管理和服务工作。

市、区、县级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具体办理医疗保险事务。

财政、地税、物价、卫生、药监、工商、审计、民政、工会等有关部门和组织,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

第二章医疗保险费的征缴第六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规定,向指定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基本医疗保险登记手续。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业务管理规定的通知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业务管理规定的通知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业务管理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00.01.05•【文号】劳社部函[2000]4号•【施行日期】2000.01.0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业务管理规定的通知(劳社部函〔2000〕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加快推进医疗保险制度改革,按照系统化、规范化、科学化的要求开展医疗保险经办业务,我部制定了《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业务管理规定》(以下简称《管理规定》)。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各级劳动保障部门所属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统一经办基本医疗保险事务,特别是要做好基金的征缴、管理和支付工作。

省级劳动保障部门和统筹地区劳动保障部门要组织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认真执行《管理规定》,并结合本地实际,研究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建立各管理环节的岗位职责与工作制度,加强基金管理各操作环节的监控。

省一级的实施办法要报我部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备案。

二、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指导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切实加强基本医疗保险的基础管理工作,建立健全统计信息、档案资料的管理制度,并按部的统一规划开发相关的数据库。

三、要注意做好基本医疗保险管理人员的业务培训。

我部将有计划地组织各地及统筹地区经办医疗保险业务的骨干进行业务培训。

各地劳动保障部门也要制定培训计划,组织对具体经办人员进行专业培训。

四、各地在落实《管理规定》的过程中,要善于发现、认真研究、及时解决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工作中的新情况、新问题,不断改进工作、完善管理,涉及全局的问题,请及时向我部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反映。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二000年一月五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业务管理规定为规范全国基本医疗保险业务管理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和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职工医疗保险条例全文

职工医疗保险条例全文

职工医疗保险条例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保障职工基本医疗需求,根据《上海市贯彻〈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的实施方案》,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范围内的城镇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及其职工的基本医疗保险与相关管理活动。

本办法所称的职工,包括在职职工、退休人员和其他参保人员。

第三条(管理部门)上海市医疗保险局(以下简称市医保局)是本市基本医疗保险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基本医疗保险的统一管理。

各区、县医疗保险办公室(以下简称区、县医保办)负责本辖区内的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工作。

市卫生、劳动保障、财政、审计、药品监督、民政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工作。

本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医疗保险费的征缴工作。

上海市医疗保险事务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医保中心)是本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医疗费用的结算、拨付以及基本医疗保险个人帐户(以下简称个人医疗帐户)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登记和缴费第四条(登记手续)用人单位按照市医保局的规定,向指定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基本医疗保险登记手续;其中新设立的用人单位,应当在设立之日起30日内办理基本医疗保险登记手续。

用人单位依法终止或者基本医疗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自有关情形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原办理登记机构办理注销或者变更登记手续。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办理本条前两款规定的手续时,应当根据市医保局的要求进行审核,并按照规定及时将用人单位的登记、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情况告知市医保局。

第五条(职工缴费基数的计算方式及缴费比例)在职职工的缴费基数为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

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超过上一年度本市在职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超过部分不计入缴费基数;低于上一年度本市在职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以上一年度本市在职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为缴费基数。

在职职工个人应当按其缴费基数2%的比例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统筹管理办法》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统筹管理办法》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统筹管理办法》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统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统筹管理,规范门诊医疗服务,提高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使用效率,保障参保人员的基本医疗需求,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统筹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统筹管理,是指对参保人员门诊医疗服务的组织、管理和监督。

第四条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应合理应用于普通门诊医疗服务,维护参保人员的基本医疗权益。

第五条参保人员应当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相关规定,能够正常享受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统筹管理的政策。

第二章参保人员范围和条件第六条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员包括:(一)在用的城镇职工;(二)退休职工;(三)离休职工;(四)丧失劳动能力的职工;(五)其他符合相关规定的人员。

第七条参保人员必须是具有合法劳动关系的人员,并按照国家相关规定缴纳医疗保险费。

第八条参保人员享受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统筹管理的条件包括:(一)持有有效的社会保险卡;(二)门诊医疗服务符合政策规定。

第三章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管理第九条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统筹管理的医疗机构包括综合医院、专科医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等。

第十条医疗机构应当依法取得相关经营许可,并参照国家关于门诊医疗服务的有关规定,提供优质的门诊医疗服务。

第十一条医务人员必须具有相应的职业资格和执业证书,且在参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统筹管理之前,应当接受相关的培训。

第四章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对第十二条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中,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统筹管理按照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制定的应对方案执行,确保参保人员的基本医疗需求得到满足。

第五章财务管理第十三条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应当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进行财务管理,确保基金的安全和合理使用。

第六章监督与管理第十四条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统筹管理的广告宣传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不得夸大事实、误导参保人员。

上海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精)

上海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精)

上海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上海市人民政府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8号《上海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已经2013年9月30日市政府第2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12月1日起施行。

市长杨雄2013年10月14日上海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2013年10月14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8号公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保障职工基本医疗需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上海市贯彻〈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的实施方案》,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及其职工的基本医疗保险与相关管理活动。

本办法所称的职工,包括在职职工、退休人员和其他参保人员。

第三条(有关定义)本办法所称的门急诊自负段标准,是指职工一年内在定点医疗机构门急诊就医所发生的医疗费用,按照本办法由职工个人医疗帐户当年计入资金支付后、地方附加医疗保险基金(以下简称“附加基金”)支付前,职工个人自负的金额。

本办法所称的统筹基金起付标准,是指职工一年内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或者急诊观察室留院观察所发生的医疗费用,按照本办法由统筹基金支付前,职工个人自负的金额。

本办法所称的统筹基金和附加基金的支付比例,是指职工一年内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所发生的医疗费用,按照本办法由统筹基金或者附加基金支付的部分。

本办法所称的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是指职工一年内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所发生的医疗费用,按照本办法由统筹基金支付的最高金额。

第四条(管理部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是本市基本医疗保险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基本医疗保险的统一管理。

区、县医疗保险办公室(以下简称“区、县医保办”)负责本辖区内的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工作。

市发展改革、卫生计生、财政、审计、食品药品监管、民政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工作。

关于下发《关于外来从业人员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若干问题的通知》的实施细则》

关于下发《关于外来从业人员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若干问题的通知》的实施细则》

沪人社医发[2011]38号关于下发《〈关于外来从业人员参加本市城镇职工 基本医疗保险若干问题的通知〉的实施细则》的通知各有关单位:现将《〈关于外来从业人员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若干问题的通知〉的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医疗保险办公室二○一一年六月十七日《关于外来从业人员参加本市城镇职工 基本医疗保险若干问题的通知》的实施细则为做好外来从业人员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城镇职工医保)工作,根据《上海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和《关于外来从业人员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若干问题的通知》(沪府发〔2011〕27号,以下简称《通知》)等规定,制定本细则。

一、适用范围本细则适用于与本市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按照《通知》第二条的规定,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非城镇户籍外来从业人员(以下简称外来从业人员)。

二、个人医疗帐户(门诊专用)的管理(一)个人医疗帐户(门诊专用)资金的计入。

外来从业人员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全部计入本人的个人医疗帐户(门诊专用)。

其中,2011年度至2014年度,个人按月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低于30元的,计入标准按照每月30元执行;个人缴费与计入标准的差额部分,从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中划入。

市医疗保险事务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医保中心)每月按规定的计入标准,向外来从业人员个人医疗帐户(门诊专用)计入资金。

计入的资金,可根据上一月外来从业人员缴费基数的变更情况进行清算,少计入的予以补足,多计入的予以扣除。

在用人单位和外来从业人员补缴欠缴的医疗保险费后,由市医保中心按照规定的计入标准,向外来从业人员个人医疗帐户(门诊专用)补计资金。

(二)个人医疗帐户(门诊专用)的使用。

外来从业人员可根据《通知》的规定,使用个人医疗帐户(门诊专用)资金支付符合本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门诊急诊医疗费用,以及至定点零售药店购买药品的费用。

广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2001年度

广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2001年度

广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政府广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7号《广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已经2001年10月8日市政府第11届86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1年12月1日起施行。

市长林树森二○○一年十一月一日广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需要的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保障城镇职工的基本医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及其在职职工和退休人员(以下统称参保人员)。

本办法不适用于外国籍人员及港、澳、台人员。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属地管理。

跨地区、生产流动性较大的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应当按相对集中的方式参加所在统筹地区的基本医疗保险。

第四条基本医疗保险的水平应当与本市生产力发展水平以及财政、用人单位和个人的承受能力相适应;基本医疗保险费应当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双方共同负担;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帐户相结合;逐步形成多层次的医疗保障体系。

第五条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本市社会医疗保险工作,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

区、县级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职权负责辖区内医疗保险的管理和服务工作。

市、区、县级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具体办理医疗保险事务。

财政、地税、物价、卫生、药监、工商、审计、民政、工会等有关部门和组织,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

第二章医疗保险费的征缴第六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规定,向指定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基本医疗保险登记手续。

新设立的用人单位,应当在设立之日起30日内办理基本医疗保险登记手续。

用人单位依法终止或者基本医疗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自终止或者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原登记机构办理注销或者变更登记手续。

企业员工医疗服务管理制度

企业员工医疗服务管理制度

企业员工医疗服务管理制度一、总则为了维护企业员工的健康,提高员工的工作效率,保障员工对医疗服务的需求,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企业所有员工,包括正式员工、临时员工、集团公司全资子公司员工和实习生。

三、医疗团队1.企业将与当地的医院建立合作关系,组建由资深专家、医生、护士等组成的医疗团队,提供全方位的医疗服务。

2.企业将根据员工的需求和健康状况,提供相应的医疗服务,包括常规体检、门诊治疗、住院治疗等。

四、医疗保险1.企业将为每位员工购买完善的医疗保险,保障员工在发生意外以及患病时能够及时得到医疗救助。

2.企业将与保险公司合作,为员工提供完整的医疗保险制度,覆盖范围包括门诊费用、住院费用、手术费用等项目。

3.企业将及时更新医疗保险条款,保障员工的权益和利益。

五、医疗费用报销1.员工在医疗过程中发生的费用,将由企业统一报销,报销范围包括门诊费用、住院费用、手术费用等项目。

2.员工需在医疗服务结束后,将相关的医疗费用发票、诊断证明等材料提交给企业财务部门进行报销。

3.企业将及时对员工提交的医疗费用进行审核和报销,保障员工的权益和利益。

六、专业医疗团队1.企业将邀请专业、经验丰富的医生和护士组成专业医疗服务团队,为员工提供全方位、优质的医疗服务。

2.企业将定期组织医疗团队进行健康知识宣传和健康检测,提高员工对健康保健的意识和水平。

七、员工健康管理1.企业将建立员工健康档案,全面记录员工的身体健康状况、疾病史、过敏史等信息,为员工提供个性化的医疗服务和健康管理。

2.企业将组织定期的健康体检,对员工进行全面的身体检查,及时发现疾病和疾病风险,提供相应的预防和治疗措施。

3.企业将建立员工健康管理制度,推行健康文化,宣传健康知识,提高员工的健康素养和健康意识。

八、员工健康教育1.企业将组织健康知识讲座、健康运动等活动,提高员工的健康教育水平和健康素养。

2.企业将邀请专业医生和健康专家对员工进行健康知识的培训和指导,帮助员工树立正确的健康观念和健康生活方式。

医疗保险管理办法

医疗保险管理办法

医疗保险管理办法随着社会的进步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人们对医疗保险的需求也越来越大。

为了更好地管理医疗保险事务,保障参保人的权益,我国制定了《医疗保险管理办法》。

本文将从医疗保险的基本概念、管理机构、参保范围以及支付和报销等方面,对这一管理办法进行详细解析。

一、医疗保险的基本概念医疗保险作为一种社会保险制度,是为了保障参保人在需要医疗服务时所产生的医疗费用,减轻负担,提高就医保障水平而设立的。

医疗保险的基本原则是团体互助、社会共济和保险责任。

通过参保缴费和保险合同约定,参保人可以享受政府和社会提供的医疗费用报销和补偿。

二、管理机构医疗保险的管理机构由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及其所属部门负责管理。

管理机构负责医疗保险的组织、实施和监管工作,并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和调整医疗保险的政策和管理办法。

此外,管理机构还要组织对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的评估和监督,确保医疗保险的顺利运行。

三、参保范围医疗保险的参保范围根据不同地区和具体政策有所差异,但一般而言包括城乡居民、企事业单位员工、城乡无业人员等。

参保人需要按照规定进行缴费,并根据所缴费用的不同享受相应的医疗保险待遇。

参保人可以在规定的医疗机构就医,并在符合政策规定的范围内报销医疗费用。

四、支付和报销参保人在就医过程中需要支付一定的医疗费用,这些费用可以通过医疗保险的报销机制来追回。

医疗保险的管理办法规定了医疗费用的支付方式、报销比例和报销范围,帮助参保人在就医后获得相应的费用补偿。

不同地区和政策下的医疗保险报销比例和费用限制有所不同,但一般来说,医疗保险可以对住院费用、门诊费用和药品费用进行报销。

五、医疗保险管理办法的意义医疗保险管理办法对于保障参保人的权益、规范医疗保险运行具有重要意义。

它明确了医疗保险的管理机构和责任,规定了参保范围和支付报销的具体内容,为参保人提供了便利。

通过管理办法的完善和实施,可以更好地推进我国医疗保险事业的发展,提高参保人的医疗保障水平和生活质量。

医疗规章制度

医疗规章制度

医疗规章制度
第一条为了规范医疗工作,保障患者的权益,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医疗服务质量管理体系,明确医
疗服务的标准和流程。

第三条医疗机构应当配备合格的医疗人员,保障医疗服务的专
业性和安全性。

第四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完善的医疗纪录管理制度,确保医疗
信息的真实、完整和保密。

第五条医疗机构应当加强医疗设备和药品的管理,确保医疗设
备的正常运行和药品的安全使用。

第六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患者投诉处理机制,及时处理患者的
投诉和意见。

第七条医疗机构应当加强医疗安全管理,防范医疗事故的发生。

第八条医疗机构应当加强医疗费用管理,合理制定收费标准,保障患者的合法权益。

第九条医疗机构应当加强医疗知识和技能的培训,提高医疗人员的素质和水平。

第十条医疗机构应当加强与社会各界的沟通和合作,共同推动医疗事业的发展。

第十一条医疗机构应当严格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不得违反医疗伦理和职业道德。

第十二条对于违反本规章制度的医疗机构和医疗人员,将依法予以处理。

第十三条本规章制度由医疗机构负责执行,定期进行评估和修订。

徐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徐州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办法》的通知-徐政规〔2019〕4号

徐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徐州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办法》的通知-徐政规〔2019〕4号

徐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徐州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办法》的通知正文:----------------------------------------------------------------------------------------------------------------------------------------------------徐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徐州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办法》的通知徐政规〔2019〕4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徐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徐州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办法》已经市政府第4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希认真贯彻落实。

徐州市人民政府2019年11月18日徐州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城镇职工医疗保险(以下简称职工医保)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市级统筹的意见》(苏政办发〔2019〕79号)等法律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职工医保必须坚持基本医疗保险水平与我市经济发展水平及各方面承受能力相适应;坚持全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坚持保住院和门诊大病;坚持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基金全市统收统支;坚持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坚持以收定支,实现基金收支基本平衡、略有结余。

第三条职工医保实行市级统筹,全市统一基本政策、待遇标准、基金管理、经办管理、定点管理、信息系统。

第四条职工医保由基本医疗保险、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补充医疗保险等三个层次组成。

第五条市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全市职工医保政策的制定、组织实施、监督管理以及基金管理工作。

各县(市)、铜山区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职工医保管理工作。

上海市医疗保险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医疗帐户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上海市医疗保险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医疗帐户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上海市医疗保险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医疗帐户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医疗保险局•【公布日期】2000.11.15•【字号】•【施行日期】2000.11.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医疗保险正文上海市医疗保险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医疗帐户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各有关单位:现将《上海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医疗帐户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上海市医疗保险局二〇〇〇年十一月十五日上海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医疗帐户管理办法(试行)为了加强对职工个人医疗帐户的管理,根据《上海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以下简称《医疗保险办法》),制定本办法。

一、个人医疗帐户的建立和启用(一)《医疗保险办法》实施前已经参加本市城镇企业职工住院医疗保险、门诊急诊部分项目医疗保险和退休人员门诊急诊医疗保险的职工,以及享受公费医疗的职工,自《医疗保险办法》实施之月起由市医疗保险事务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医保中心)直接为其建立个人医疗帐户,并在领取医疗保险凭证后可启用个人医疗帐户。

(二)《医疗保险办法》实施后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职工,在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和附加医疗保险费(以下简称医疗保险费)的当月,由市医保中心为其建立个人医疗帐户,并在个人医疗帐户建立的次月,在领取医疗保险凭证后可启用个人医疗帐户。

二、个人医疗帐户的使用职工可根据《医疗保险办法》的规定,使用个人医疗帐户资金支付符合医疗保险规定的门诊急诊医疗费用,住院、急诊观察室留院观察、家庭病床和门诊大病中应由个人自负的医疗费用,以及至定点零售药店购买药品的费用。

三、个人医疗帐户的注销(一)职工死亡或者在职时出国(出境)定居且注销本市户籍的,其个人医疗帐户自即日起注销。

(二)个人医疗帐户的注销由市医保中心负责办理。

(三)个人医疗帐户注销后,由区、县医疗保险办公室(以下简称区县医保办)对个人医疗帐户剩余资金进行清算,可按注销个人医疗帐户之月至所在医保年度末的实际月数,扣除当年已经计入的资金。

上海市医疗保险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上海市医疗保险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上海市医疗保险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医疗保险局•【公布日期】2000.11.15•【字号】•【施行日期】2000.11.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医疗保险正文上海市医疗保险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各有关单位:现将《上海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上海市医疗保险局二〇〇〇年十一月十五日上海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实施细则为了保证本市医疗保险制度的实施,根据《上海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以下简称《医疗保险办法》),制定本细则。

一、适用范围(一)《医疗保险办法》所称的用人单位,包括国家和本市规定的中央及外省市在沪单位。

(二)《医疗保险办法》所称的职工包括:1.在职职工、按国家和本市规定办理退休、退职手续的人员;2.受长期抚恤的在乡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荣军院的革命伤残军人;退休后由民政部门发放退休金的人员;在军队工作但是没有军籍的退休人员;军队退休回沪安置人员。

3.用人单位中的职工不包括征地养老人员、精简回乡人员、外籍人员及港、澳、台人员等。

二、医疗保险的登记(一)用人单位办理医疗保险登记、变更或者注销登记手续的具体办法,由市医疗保险局根据《医疗保险办法》及医疗保险业务管理的要求,会同市社会保险事业基金结算管理中心予以规定。

(二)用人单位应当向办理基本养老保险手续的区、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医疗保险的登记、变更、注销手续。

在办理医疗保险登记手续时,参加医疗保险的结算户应当与其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结算户一致。

(三)区、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将用人单位进行登记、变更、注销手续的情况,每月告知市医疗保险事务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医保中心)。

(四)《医疗保险办法》实施以前已经参加本市城镇企业职工住院医疗保险、门诊急诊部分项目医疗保险以及退休人员门诊急诊医疗保险和享受公费医疗的用人单位,《医疗保险办法》实施时无需重新办理登记手续,其医疗保险关系自动确立。

医院职工医疗保健管理制度范本

医院职工医疗保健管理制度范本

医院职工医疗保健管理制度范本第一条目的和依据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本医院所有在岗职工,包括全职员工、兼职员工和临时工。

第三条医疗费用报销1.职工本人在职期间,患病住院或急需治疗的,医院将按照规定报销其医疗费用,报销比例为100%。

2.职工本人在职期间,购买门诊药物经医院专业药师审核后,若所购药物符合医保政策范围,医院将按照规定给予报销,报销比例为80%。

3.职工本人在职期间,购买门诊药物经医院专业药师审核后,若所购药物不符合医保政策范围,医院将不予报销。

4.职工家属在职期间,患病住院或急需治疗的,医院将按照规定报销其医疗费用,报销比例为80%。

第四条健康检查2.职工应按照医院要求参加健康检查,如职工因特殊原因无法参加,应提前向医院请假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3.凡经医院检测确诊存在职业病风险的职工,医院将为其提供相应的防护设备和培训,并按国家相关政策给予相应的补贴。

第五条疾病预防和关爱1.医院将定期开展各类健康教育宣传,包括但不限于宣传传染病预防、食品安全、心理健康等方面的知识。

2.医院将为职工提供免费的疫苗接种服务,保障职工防病的需求。

3.医院将建立健全的关爱机制,对职工遭遇重大疾病或意外事件的,给予慰问和必要的帮助。

第六条职业病防护1.医院将在职业病防护上加强职工培训,提高职工的防范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2.医院将为职工提供必要的个人防护用品,并定期进行检测,确保其有效性。

3.医院将对职工从事高风险、高污染职业的岗位,做好防护设施和环境的改善工作。

第七条惩罚措施1.职工未按规定参加医院组织的健康检查的,医院将视情况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并在报销医疗费用时扣除相应的比例。

2.职工未正确使用个人防护用品或未按规定使用防护设施的,医院将按照情节给予纪律处分。

第八条其他1.医院将加强职工健康档案的管理,确保职工健康情况的记录和保存。

2.职工应主动向医院提供个人健康信息,包括但不限于病史、过敏史等重要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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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云红河烟草(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职工医疗事务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更好地对集团全体职工提供优质、高效的医疗卫生服务,确保员工身体健康,加大疾病预防控制力度,提高医疗管理水平,为集团发展保驾护航,使集团医疗事务管理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医疗事务管理,指对有关职工门诊、住院、体检、预防保健等医疗活动的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范围为:集团各中心、部室、昆明卷烟厂、红河卷烟厂、曲靖卷烟厂、会泽卷烟厂的在册及离退休职工。

第四条集团授权多元化投资管理部对医疗事务进行职能管理,委托红云医院有偿管理医疗事务工作。

第二章医疗保险及医疗保障
第五条职工医疗保险及医疗保障事务按照集团人力资源部依据国家及行业法律、法规制定的相关管理办法实施。

第三章职工体检
第六条 健康体检及妇检是定期对职工进行医疗常规项目检查,目的是有利于疾病的早期发现、早期诊断、早期治疗。

根据国家及行业相关法规、政策,结合行业医疗防控要求,安排职工每两年进行一次健康体检及每年一次妇检。

第七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GBZ188-2007》的相关规定和要求,安排对从事接触噪声、粉尘、一氧化氮、放射源及机动车驾驶作业人员定期进行职业健康检查。

第八条 多元化投资管理部根据工作需要授权红云医院负责拟订集团干部、职工体检方案。

委托省内技术力量强、信誉程度高、便捷高效并具有相关资质的医疗机构进行体检。

红云医院负责对体检质量进行把关,相关体检质量测评结果作为下年度开展体检合作的主要参考依据。

第九条 体检具体时间、地点由红云医院统一协调,并由各生产厂的基层工会、安技部门负责组织进行,由多元化投资管理部负责监督检查。

第十条 实行体检结果保密、严守纪律的原则。

若发现严重的病况,红云医院及时通知职工所在工会或职工本人,提出进一步的诊疗意见,并尽力为其提供进一步的检查和治疗服务。

第十一条 建立及完善职工健康卡建档制度。

结合国家及行业内相关规定配合集团制造中心做好特殊工种职业病的群体性预防及矫治工作。

第四章预防保健
第十二条 认真贯彻“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医疗卫生工作方针,降低发病率,提高出勤率,力求确保集团全体职工身体健康。

第十三条 红云医院按照《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切实加强职工传染病的预防与控制管理工作。

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指导下,根据流行病特点,积极采取中草药煎熬集体服用或接种免疫疫苗等措施,及时控制传染病、流行病的疫情蔓延。

第十四条 在预算项目范围内,由红云医院制定各生产厂的预防药发放方案并报多元化投资管理部审核。

由红云医院具体负责(按在职职工人均200元/年,内退、离退休职工均100元/年的标准)发放预防药品。

第五章费用报销
第十五条报销原则
1、由基本医疗保险及补充医疗保险支付的医药费用,按照相关保险条款由各地医保中心及商业保险公司报销。

2、因工作需要产生的医药费用按照本办法规定范围及程序进行报销。

3、集团领导及各生产厂的厂级领导医药费报销按照《红云红河(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集团领导预防保健实施方案》规定办理。

第十六条 报销范围
1、集团或各生产厂接待外来客户参观、工作、学习突发疾病所产生的临时门诊医药费用,不包括正式住院费用。

2、集团或各生产厂组织的大型活动所产生的零星医药费用。

第十七条审批程序
1、上述因公零星医药费的报销,由经办部门出具集团或各生产厂分管领导批示的请示,并由红云医院报多元化投资管理部审核后,上报集团领导批准后方予报销。

2、由红云医院经办的正常医疗、卫生报销项目,须经多元化投资管理部审核后按照集团财务管理规定报销。

第六章卫生教育
第十八条建立健全卫生突发事件预案措施及报告制度。

设置专人对卫生突发事件预案、处理、进展等情况负责跟踪及建档,并进行突发事件后的整改及落实。

第十九条建立健全卫生安全教育制度。

通过报纸、电视、宣传栏等多种形式进行健康教育。

培养职工良好的卫生习惯,增强职工的自我防护能力。

第二十条集团及各生产厂的初级卫生保健、健康教育、爱国卫生运动,由集团及各生产厂工会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组织开展。

红云医院有指导和协助开展工作的义务。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在昆明的医疗点均纳入红云医院统一管理。

红云医院要确实履行职责,提升服务管理水平,为集团广大职工提供优质的医疗服务。

第二十二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所产生的医药费用,由集团职能部门根据实际情况报相关领导审批后列支。

第二十三条乌兰浩特卷烟厂可参照此办法执行。

第二十四条本管理办法若与国家的相关法律相悖,以国家相关法律为准。

第二十五条本管理办法由集团多元化投资管理部负责解释及修订。

第二十六条本管理办法自下达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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