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广东渔业船舶检验局中山分局
广东省海洋与渔业局关于开展“船证不符”渔船整治工作的通知-粤海渔函〔2015〕445号
广东省海洋与渔业局关于开展“船证不符”渔船整治工作的通知正文:---------------------------------------------------------------------------------------------------------------------------------------------------- 广东省海洋与渔业局关于开展“船证不符”渔船整治工作的通知粤海渔函〔2015〕445号沿海各地级以上市海洋与渔业主管部门:近期,在渔船信息化核查过程中,各地发现海洋捕捞渔船存在“船证不符”问题,严重影响检验、捕捞许可证年审、换证以及渔业油价补助等工作开展。
为加强渔船基础管理和油补管理,切实维护渔民群众合法权益和渔区社会和谐稳定,经研究,我局决定开展全省“船证不符”渔船整治工作。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整治范围本次“船证不符”渔船整治的范围是本通知印发前已经存在的渔船检验证书、所有权登记证书、国籍登记证书、渔业捕捞许可证书记载与船舶实际状况不一致的海洋捕捞渔船。
二、整治时间本次“船证不符”渔船整治工作必须在2016年2月底前完成。
未按要求整治的渔船,除暂缓发放2014年度油补资金外,不得办理年检、年审和换证,不得申领2015年度油补,禁止出海生产。
三、整治方式实施整治时,首先应当告知船主渔船“船证不符”的违法性和危害性,实施整治的原因和整治方式,以及不按要求整治和擅自更新改造渔船的后果。
然后,按照以下方式开展整治。
(一)依法依规处罚。
对“船证不符”渔船,应当按照《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第十六条、《渔业船舶检验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处以罚款。
为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避免行政处罚的随意性,各市应结合本地管理实际,根据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在法定处罚幅度内量化行政处罚数额标准。
对小型渔船可以在法定幅度内适当从轻处罚。
在参照拆解旧船并新建造渔船的规定理顺证书管理时,对拆解原渔船或与原船舶相似渔船的,可以减轻处罚。
渔业船舶初次检验与发证办理(流程、材料、地点、费用、条件)
渔业船舶初次检验与发证办理(流程、材料、地点、费⽤、条件)⼀、办理条件1.船长12m以下或主机功率44.1千⽡以下(含44.1千⽡)渔业船舶初次检验与发证;2.渔船类型为内陆渔业船舶;⼆、办理材料三、办理流程⽹上办理流程1.申请。
申请⼈登录⼴东省⽹上办事⼤厅肇庆四会分厅提出申请,上传电⼦材料。
2.受理。
接收受理⼈员对材料进⾏预审,在2个⼯作⽇之内提出预审意见,作出受理决定。
申请⼈符合申请资格,且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预受理,出具电⼦版《预受理回执》;申请⼈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员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预受理后,申请⼈按约定⽅式⾃⾏或邮寄向⾏政服务中⼼综合服务窗⼝提交纸质材料,接件受理⼈员当场与⽹上电⼦材料审核⽆误后予以正式受理。
3.审查。
受理后,审查⼈员对材料进⾏审查,在5个⼯作⽇内提出初审意见,将初审意见连同申请材料转报⼴东省海洋与渔业局。
符合审批条件的,出具《⽔⽣野⽣动物特许捕捉证》;不予通过的,出具《不予许可决定书》。
审查过程,发现材料需补正的2个⼯作⽇内向申请⼈提出补正要求,出具《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申请⼈按要求补正后重新受理审查。
4.领取结果。
申请⼈按约定的⽅式通过⾏政服务中⼼领证窗⼝或以邮寄的⽅式领取办理结果。
窗⼝办理流程1.申请。
申请⼈向⾏政服务中⼼综合服务窗⼝提出申请,提交申请材料。
2.受理。
接件受理⼈员核验申请材料,当场作出受理决定。
申请⼈符合申请资格,并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申请⼈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员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但可以当场更正的,退回当场更正后予以受理。
3.审查。
受理后,审查⼈员对材料进⾏审查,在5个⼯作⽇内提出初审意见,将初审意见连同申请材料转报⼴东省海洋与渔业局。
符合审批条件的,出具《⽔⽣野⽣动物特许捕捉证》;不予通过的,出具《不予许可决定书》。
广东省渔政总队中山支队岗位设置
广东省渔政总队中山支队岗位设置根据中机编[2002]33号《关于印发广东省渔政总队中山支队(广东省海监总队中山支队、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山渔港监督处、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渔业船舶检验局中山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的规定,广东省渔政总队中山支队(以下简称中山渔政支队)为中山市海洋与渔业局直属行政执法机构,副处级建制,执法专项编制34名,其中支队长1名,政委1名,副支队长2名,正副科长(主任、大队长、站长、教导员)14名。
现将中山渔政支队岗位设置如下:一、中山渔政支队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的海洋、渔业的法律法规,拟定我市海洋与渔业执法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授权,代表国家履行渔政管理和海洋监察职能,维护国家海洋与渔业权益,保护辖区内的海洋环境与渔业资源,维持海洋和渔业生产秩序。
(三)在省渔政总队的统一领导下,开展行政执法工作,指导辖区内渔船安全生产,海难救助,防灾减灾工作。
(四)实施辖区内的海域和渔业水域的巡航监视,负责辖区内的伏季休渔执法检查,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五)负责辖区内的渔港水域交通安全、设施维护管理、防污及渔船海事调查处理。
监管全市渔业无线电台。
(六)负责渔业船舶登记和船员培训、考试、发证、审证、换证工作。
(七)负责检查监督本辖区渔业准入和持证养殖、育苗、捕捞、运输活动。
(八)负责本辖区海域使用、海洋工程、海底电缆管道铺设、海洋倾废的执法检查。
(九)负责辖区内海洋与渔业类型自然保护区、水生野生动植物保护的监督检查。
(十)负责本市渔业船舶及船用产品的监督检验工作。
(十一)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任务。
二、支队领导岗位设置(一)支队长:主持支队的全面工作,负责制定本支队的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全市渔政、渔港及其水域、渔业船舶、渔业船员的监督管理,以及海洋监察工作;负责渔船渔港的防灾减灾以及组织协助海难救助和渔船风险互助保障工作;负责全市渔政机构的队伍建设以及组织渔政人员培训学习,抓好制度建设。
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责任重于泰山——广东省海洋与渔业局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处处长杨文葵访谈
要清楚 ,生产和 市场是 不断 变 化 的。在 取得 成绩 的同时 ,我们 还 要 保 持 清 醒 的 头 脑 ,时 刻 提 高 警 惕 ,以应对 实际 工作 中不断 出现 的
新 问题 和新情 况 。
在 过 去 的 20 0 9年 里 ,广 东 省
20 0 7年 设 立 了水 产 品质 量 安 全 监 管处 ,全权 负责全 省 的水 产 品质量
家 万户 的水 产养 殖模 式使 监管 难度很 大 。如何 才 能让 老百 姓吃 上放 心 的水 产 品 ?最 近 ,广东 省水 产 品质量 安
全 监控 暨专 项整 治工 作会议 在 广州 召开 。藉此 机会 ,记 者采 访 了广 东省 海 洋 与渔业 局 水 产 品质量 安全 监管 处
处 长杨文 葵 。
作。
《 洋 与 渔业 》 海 :通 过 去年 的
水产 品监 管工作 .广 东水产 品 的质 量安 全水 平有哪 些提 高?
效开 展 ,不但促 进 了行业 的健康 发
展 ,也促 进 了水 产 品出 口贸易重 新 步 人 平 稳 发 展 的轨 道 。2 0 0 9年 全 省水 产 品 出 口 4 . 21 吨 ,出 口额 5万
38 %和 51% 。 . 9 .3
就受 到 了省有 关 部 门的高 度 重 视 , 专 门成立 了协 调监管 机构— —食 品 安 全委员 会 ,加大对 水产 品等食 品
质 量安全 的监管 力度 。
广 东 省 海 洋 与 渔 业 局 也 于
产 品监 管 工 作 中 ,始 终 坚 持监 控 、 专项 整治 和安全 执法 三管 齐下 ,因 此 ,使 全省水 产 品质量 安全 监 管工
负责执行对初级水产品生产过程的 执行法律法规 ( 《 如:农产品质量安 推进标准化建设 ,参与制定国家标
《广东省渔港和渔业船舶管理条例(草案修改稿征求意见稿)》 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广东省渔港和渔业船舶管理条例(草案修改稿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广东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1.07.12•【分类】征求意见稿正文《广东省渔港和渔业船舶管理条例(草案修改稿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为促进地方立法的民主化、公开化,充分了解民情、反映民意,现将《广东省渔港和渔业船舶管理条例(草案修改稿征求意见稿)》在本网站登出。
敬请社会各界人士提出宝贵意见,并将修改意见反馈广东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经济法规处(地址:广州市中山一路64号,邮政编码:510080),传真:020-********、37866802,邮箱:*************。
广东省渔港和渔业船舶管理条例(草案修改稿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渔港和渔业船舶管理,保护渔港和渔业船舶所有者和生产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保障渔业生产安全,促进渔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及管辖水域从事渔港规划、建设、维护、经营和管理,渔业船舶设计、制造、维修、使用和管理的活动。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渔港和渔业船舶的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渔业船舶检验机构具体负责依法对渔港和渔业船舶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边防、工商等部门以及渔港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渔港和渔业船舶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渔港建设,鼓励渔业生产采用节能、环保、高效的新技术、新工艺和新材料。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推进渔港和渔业船舶管理信息化建设,建立健全管理信息系统,提高服务水平。
第二章渔港规划与建设第五条省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渔港布局规划及本省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会同省发展改革、城乡规划、交通运输等部门和有关市、县人民政府,编制全省渔港布局规划,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渔业船舶登记和渔业船舶检验(初次检验
渔业船舶登记和渔业船舶检验(初次检验、营运检验和临时检验)实施规定
编号:A06
1、当事人在申请行政许可的过程中,依法享有陈述权与申辩权;
2、当事人在申请行政许可的过程中,依法享有要求许可部门组织听证的权利;
3、当事人的行政许可申请被驳回的,有权要求许可部门予以说明理由;
4、当事人不服行政许可决定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5、许可机关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法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时,当事人因此遭受财产损失,有权依法提出补偿;
6、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许可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7、法律、法规规定当事人享有的其他权利。
当事人在行使权利的过程中,应同时履行《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其他相关规定的义务;维护国家利益以及社会公共利益,维护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维护行政机关的法定许可权利和正常的行政许可秩序。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8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2003年8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号发布,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厦门市海洋与渔业局行政许可办证厅(厦门渔港监督局暨厦门渔。
国家水产总局、船舶检验局渔船分局关于申请渔业许可证必须具有船舶检验等项证书的通知-
国家水产总局、船舶检验局渔船分局关于申请渔业许可证必须具有船舶检
验等项证书的通知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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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水产总局、船舶检验局渔船分局关于申请渔业许可证必须具有船舶检验等项证书的通知(1980年3月28日)
沿海各省、市、区水产局渔政处,黄海、东海区渔业指挥部渔政处(组),沿海各省、市、区渔船检验处(站)、渔港监督:
为了加强海洋机动渔船的安全监督管理和海洋渔业管理,促进渔民、渔船安全生产,切实做好水产资源的繁殖保护工作,特通知如下:
1.对从事渔业生产的渔船,领取渔业许可证时,必须持有渔船检验部门签发的船舶检验证书和渔港监督部门签发的主要船员证书及航行签证簿。
否则,不予办理渔业许可证。
2.凡新造改建渔船,必须向有关渔政部门提出申请,经准许后,凭批准书向渔船检验部门申请办理检验手续。
否则,渔船检验部门将不予检验;渔港监督部门将不予办理出港签证。
3.农业社队从事渔业副业生产的渔船,也必须遵守以上两项规定。
——结束——。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发布《国内海洋渔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2024年修改通报)》的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发布《国内海洋渔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2024年修改通报)》的公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
•【公布日期】2024.07.22
•【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公告2024年第15号
•【施行日期】2024.09.01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尚未生效
•【主题分类】水运
正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公告
2024年第15号
关于发布《国内海洋渔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2024年修改通
报)》的公告
《国内海洋渔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2024年修改通报)》按规定程序已经交通运输部批准,现予公布,自2024年9月1日起施行。
《国内海洋渔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2024年修改通报)》文本请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网站()“船舶技术法规”栏目下载。
特此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
2024年7月22日附件:《国内海洋渔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2024年修改通报)
》。
渔政亮剑2019-2专项行动布点中山大冲口渔港
渔政“亮剑2019-2”专项行动布点中山大冲口渔港
打击假冒港澳流动渔船
来源:广东省渔政总队中山支队
为深入推进渔业捕捞领域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严厉打击假冒港澳流动渔船行为,促进反走私综合治理,近日,广东省渔政总队、省农业农村厅港澳流动渔民工作处组织省渔政总队直属二支队、中山支队、大冲口大队、斗门大队等执法力量,在我市大冲口渔港开展了为期两天的“亮剑2019-2”打击假冒港澳流动渔船专项治理执法行动。
经前期线索摸排发现,部分涉嫌假冒港澳流动渔船、套牌渔船长期违法停靠在大冲口渔港。
此次执法行动重点对在大冲口渔港停泊的渔船进行执法检查,主要核查渔船持证是否齐全,船名号标识是否规范,是否涉嫌套牌和涂改船名号等情况,进一步规范渔船管理,严厉打击假冒港澳流动渔船行为,对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形成高压态势和执法震慑。
据统计,本次行动共出动执法人员43人,执法船艇3艘,检查渔船57艘,查获涉嫌违规休渔渔船3艘,其中未持有内地船牌的香港渔船2艘、涉嫌套牌渔船1艘;执法人员已将涉嫌违规渔船现场移交中山市公物仓储中心暂扣作进一步调查处理。
广东中山开展夜间突击检查 严厉打击非法电鱼
广东中山开展夜间突击检查严厉打击非法电鱼作者:暂无来源:《渔业致富指南》 2017年第17期休渔期将结束之际,8月9日凌晨,广东省渔政总队中山支队对民众大桥、小榄河道一带进行突击检查,打击违法电鱼行为。
近段时间,群众反映上述河道区域有较多违法电鱼行为,记者随行整个突击行动,当晚检查没有发现电鱼船只。
不过,在今年休渔期间,已收缴11艘电鱼船;而在上半年的禁渔期,3名非法电鱼者被刑事拘留。
今年南海伏季休渔期为5月1日12时至8月16日12时。
休渔执法行动开展以来,该支队组织开展专项执法行动2次,并积极联合各镇区中队、海事和辖区公安边防部门开展联合突击巡查和日常巡查。
5月1日至7月31日,共出动执法船艇254艘次,执法人员860人次,检查渔船133艘,收缴“三无”电鱼船舶11艘(当事人逃逸),没收电鱼工具16套,清理滩边罟总长约2150m。
办结违反关于休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案1宗,6月2日查获江西籍徐某某驾驶自用农艇使用定置串联倒须笼作业方式进行捕捞作业,对当事人罚款人民3000元整。
而在3月1日至6月30日珠江禁渔期间,该支队出动中国渔政44141、44142和44143船及所属快艇,加强对我市洪奇沥水道、横门水道以及磨刀门水道三大禁渔区域的巡查。
3月1日至6月30日珠江禁渔执法行动期间,共组织开展专项执法行动5次,其中联合江中顺渔政部门联合行动1次,联合各镇区中队、海事和辖区公安边防部门开展联合突击巡查4次。
行动中,共出动执法船艇354艘次,执法人员1089人次,检查渔船307艘,收缴“三无”船舶11艘(9起当事人逃逸),没收电鱼工具21套(19起当事人逃逸),没收两艘“三无”船舶刺网作业,拆除“滩边罟”61个,总长5000多m。
其中:4月10日在中山市磨刀门水道板芙镇段查获两艘“三无”船舶刺网作业,已作出行政处罚没收船舶;4月16日和6月7日查获2起电鱼案,通过“两法衔接平台”将3名当事人移送公安追究刑事责任,3人均已被刑拘。
关于印发《中山市2017年渔民减船转产
关于印发《中山市2017年渔民减船转产项目实施工作方案》的通知火炬开发区管委会、各镇政府、区办事处,市有关单位:为做好我市2017年渔民减船转产工作,完成减船转产目标任务,根据《中山市2015-2019年国内渔业捕捞和养殖业油价补贴政策调整总体实施方案》(中海渔〔2017〕37号)文件精神,我局制定了《中山市2017年渔民减船转产项目实施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落实油价补贴政策调整主体责任,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落实好辖区内减船转产渔民就业和维稳工作,确保减船转产任务按时完成。
二、请镇区有关单位严格把关,认真做好渔民减船转产政策宣传、解释工作,循序渐进稳妥推进,防止出现补贴漏领、冒领及骗领现象,确保政策实施落实到位。
三、渔民减船转产项目具体申报时间另外通知。
各单位在组织实施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及时与我局联系。
联系人:李金明电话:88221233中山市海洋与渔业局2017年12月28日抄报:省海洋与渔业厅抄送:市财政局、市审计局、广东省渔政总队中山支队中山市2017年渔民减船转产项目实施工作方案为做好我市2017年渔民减船转产工作,完成减船转产目标任务,根据省海洋与渔业厅、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国内渔业捕捞和养殖业油价补贴政策调整总体实施方案〉的通知》(粤海渔〔2016〕88号)《广东省2015-2019年渔民减船转产项目渔船报废拆解工作规程》(粤海渔函〔2017〕205号)及《中山市2015-2019年国内渔业捕捞和养殖业油价补贴政策调整总体实施方案》(中海渔〔2017〕37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成立领导组组长:吴钧海副组长:卢汉球、李春平、吴敏华、梁枫、李春辉成员:张利军、麦雄伟、陈子聪、李传明、洪少楚、屈秀玲、刘尚云领导组下设办公室及六个工作小组:(一)办公室主任:卢汉球成员:陈子聪、张利军、麦雄伟、黄忠、谭志宇职责:统筹协调减船转产项目实施,协调各工作组工作。
广东省渔业船网工具指标和捕捞许可证审核审批程序暂行规定-粤海渔函[2003]349号
广东省渔业船网工具指标和捕捞许可证审核审批程序暂行规定正文:---------------------------------------------------------------------------------------------------------------------------------------------------- 广东省渔业船网工具指标和捕捞许可证审核审批程序暂行规定(粤海渔函[2003]349号2003年9月15日)各市、县(区)海洋与渔业主管部门:为贯彻执行农业部《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加强我省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范渔业船网工具指标、渔业捕捞许可证的审核审批工作,方便渔民群众办证,省局制定了《广东省渔业船网工具指标及捕捞许可证审核审批程序暂行规定》,现印发你们。
请结合《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认真学习掌握,严格按照要求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审批和签发,签发人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一、广东省渔业船网工具指标审核审批程序(一) 渔业船网工具指标的申请按如下要求提交材料:1.《渔业船网工具指标申请书》(附件1)一份,申请书须注明新造渔船(包括远洋渔船,下同)、报废或海损事故更新渔船等申请原因;2. 自然人申请的,须提交户籍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一份,法人或其它组织申请的,须提交工商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一份;3. 属报废渔船后申请船网工具指标的,须同时提供《渔业船舶报废证明》和《渔业船舶报废拆解、销毁或处理证明》(附件2)原件及原捕捞许可证复印件一份;4. 属海损事故等造成捕捞渔船灭失的须同时提供原渔业捕捞许可证注销证明原件及原渔业捕捞许可证复印件一份;5. 申请远洋渔船船网工具指标的,须同时提供远洋渔业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等材料;6. 跨省、市买卖渔船的,须同时提供填写完整的卖出渔船申请表(附件3)、渔船检验证书和渔业捕捞许可证复印件各一份。
(二) 渔业船网工具指标申请的受理及调查1. 受理渔业船网工具指标申请的受理机关为申请人所在地县级以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
广东渔业船舶船员考试发证实施办法
广东省渔业船舶船员考试发证实施办法粤海水[1998]35号文颁布施行(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政港监督管理局批准,广东省海洋与水产厅1998年2月27日以粤海水[1998]35号文颁布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渔业船员的技术水平,保障渔民生命财产安全,加强我省渔业水域和渔港管理,维护良好的航行秩序和作业环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渔业船舶船员考试发证规则》和《内河渔船船员考试发证规则》等有关规定,结合广东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仅适用于在未满200总吨,主机总功率未满250千瓦的广东省渔业船舶上工作的船员。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渔港监督局,是广东省渔业船舶船员考试发证工作的主管机关,负责监督、指导全省渔业船舶船员的培训、考试、发证、审证、职务签证等工作;监督渔业船舶持证船员的任职情况;负责无限航区和有限航区三等及以上渔业船舶船员的培训、考试、发证和审证工作;无限航区四等甲类职务证书的考试和发证。
广东省各市渔港监督局(处),依照本办法组织实施四等及以下渔业船舶的培训、考试、发证和审证工作。
广东省各县(市、区)渔港监督,依照本办法组织实施五等及以下渔业船舶船员的培训、考试、发证和审证工作。
未设立渔港监督机关的行政区域,渔业船舶职务船员的培训、考试、发证和审证工作,由广东渔港监督局委托的单位办理。
职务船员的任职、解职签证工作,由船籍港渔港监督机关办理。
第四条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是:(一)渔业船舶:系指从事渔业生产以及为渔业生产服务的船舶(含半渔农船舶),包括水产捕捞船(艇)、养殖船(艇)、运销船(艇)、冷藏加工船、油船、供应船(艇);渔业指导船、科研调查船、教学实习船;渔港工程船、拖轮、交通船(艇)、驳船;渔政海监船(艇)、渔监船(艇)等。
(二)内河航区:系指广东省人民政府颁布的海河分界线以内的江、河、运河、湖泊、水库等内陆水域。
(三)有限航区:系指中国渤海、黄海、东海、南海及对马海峡水域(不包括外国领海和港口)以及中国沿海各港口及其水域。
广东省海洋与渔业厅关于渔业船舶船名管理规定
广东省海洋与渔业厅关于渔业船舶船名管理规定第一条为加强渔业船舶的监督管理,规范渔业船舶船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登记办法》《渔业船舶船名规定》《港澳流动渔船管理规定》等有关法规和规章,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广东省登记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渔业船舶,持有香港特别行政区或澳门特别行政区船籍并在广东省渔政机构备案的流动渔船,均应依照本规定标写船名、船籍港和悬挂船名牌。
第三条除本规定第四、五、六条规定的情况以外,渔业船舶船名由以下4部分依次组成。
(一)广东省的规范化简称“粤”;(二)渔业船舶所在县(市、区)名称的规范化简称(附件1);(三)渔业船舶种类(或用途)简称(附件2);(四)5位阿拉伯数字组成的顺序号。
第四条港澳流动渔船船名按照入会地的流动渔民协会编排船名简称(附件3)和4位阿拉伯数字的顺序号依次组成。
第五条远洋渔业船舶、渔业科研船和渔业教学实习船的船名,由简体汉字单独组成或简体汉字和阿拉伯数字依次组成,汉字和阿拉伯数字均不超过5个。
前款规定的船名不得与登记在先的船舶同名或同音。
国内现有捕捞渔船依法从事远洋作业的,船名保持不变。
第六条渔业执法船舶船名,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行政执法船舶管理办法》实行编号。
第七条渔业船舶取得船名后,应当分别在船首两舷和船尾部标写船名和船籍港名称。
船首两舷的船名从左至右横向标写;船籍港名称应在船尾部中央从左至右水平标写。
船名和船籍港名称的标写颜色为黑底白字。
若船体漆的颜色与白色反差较大的,可用船体漆的颜色为底色。
标写字型均为仿宋体,字迹须工整、清晰,字体大小视船型而定,但船名字体尺寸不应小于300毫米×300毫米,船籍港的字体尺寸不应小于200毫米×200毫米。
渔业船舶所有人可委托船厂、专业公司或自行按规定标准格式标示船名和船籍港。
第八条渔业船舶取得船名后,应当向船籍港渔政机构报告制作渔业船舶船名标识牌(以下简称船名牌)。
各级渔业主管部门所属的渔政机构负责本辖区渔业船舶船名牌制作的组织工作,船名牌须按照规定的统一规格及防伪功能制作,不得交由渔民自行制作。
渔业船舶检验机构规章制度
渔业船舶检验机构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渔业船舶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促进渔业船舶行业的良性发展,制定本规章。
第二条渔业船舶检验机构是指依法对渔业船舶进行安全和技术性能检验的机构。
第三条渔业船舶检验机构的任务是对符合规定条件的渔业船舶进行安全和技术性能检验,保障渔业船舶安全运行。
第四条渔业船舶检验机构应当独立、公正、严谨地开展检验工作,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和社会的公共利益。
第五条渔业船舶检验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严格执行检验规程,确保检验结果真实可靠。
第六条渔业船舶检验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明确工作职责,确保检验工作的独立性和客观性。
第二章组织机构第七条渔业船舶检验机构应当依法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第八条渔业船舶检验机构应当设立检验部门,由具备相关资质和经验的专业人员组成。
第九条渔业船舶检验机构应当根据工作需要设立技术委员会,由相关专家和技术人员组成,负责技术评审和监督检验工作。
第十条渔业船舶检验机构应当建立质量保证体系,确保检验工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第三章工作程序第十一条渔业船舶检验机构应当与当事人签订检验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二条渔业船舶检验机构应当按照检验计划和程序对渔业船舶进行检验,编制检验报告并出具检验证书。
第十三条渔业船舶检验机构在检验过程中应当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和解释,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十四条渔业船舶检验机构应当对检验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处理,确保检验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四章质量管理第十五条渔业船舶检验机构应当定期对其检验人员进行培训和考核,提高检验质量和水平。
第十六条渔业船舶检验机构应当建立质量跟踪和评价机制,对检验工作进行监督和检查。
第十七条渔业船舶检验机构应当建立不良行为处理机制,对违反规定的行为进行处理并追究责任。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十八条渔业船舶检验机构对其检验工作的结果承担法律责任,对检验不符合规定的行为承担相应的责任。
渔船检验监管工作制度
渔船检验监管工作制度一、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渔船检验监管工作,确保渔业生产安全,保护渔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和港口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渔船检验监管工作应当遵循科学、规范、公正、高效的原则,实行行政许可制度,强化法制管理和技术监督,确保渔船安全技术状况符合国家标准。
第三条国家渔业管理部门负责全国渔船检验监管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地方渔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渔船检验监管工作。
第四条渔船检验机构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依法开展渔船检验工作,并对检验结果负责。
第五条渔船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应当依法履行渔船检验义务,保证渔船安全技术状况良好,不得使用不符合安全标准的渔船从事渔业生产。
二、渔船检验第六条渔船检验分为初次检验、定期检验、临时检验和变更检验。
第七条初次检验是指对新建造或者进口的渔船进行的检验,确保渔船安全技术状况符合国家标准。
第八条定期检验是指对在册渔船按照规定的周期进行的检验,确保渔船安全技术状况持续符合国家标准。
第九条临时检验是指对发生事故、变更主要航行区域、改装或者维修后需要验证的渔船进行的检验。
第十条变更检验是指对渔船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发生变更的渔船进行的检验。
第十一条渔船检验机构应当根据国家标准和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检验计划和周期,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二条渔船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应当提前向渔船检验机构申请检验,并按照要求提供相关资料。
第十三条渔船检验机构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检验,并向渔船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出具检验报告。
第十四条渔船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对检验报告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检验报告之日起15日内向渔船检验机构提出复验申请。
第十五条渔船检验机构应当自收到复验申请之日起15日内完成复验,并出具复验报告。
第十六条渔船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对复验报告仍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复验报告之日起15日内向上级渔业管理部门提出申诉。
三、渔船检验监管第十七条渔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渔船检验机构的监督管理,定期对渔船检验工作进行检查,确保检验工作质量。
广东海洋渔业船舶安全检查整治专项行动方案
广东省海洋渔业船舶安全检查整治专项行动方案近期,我省连续发生多宗渔业船舶安全事故,造成较大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对安全生产的部署,按照厅党组对渔业安全生产工作的要求,从严、从深、从细、从实抓好渔业船舶防火、防碰撞、防风浪、防越界生产等工作,特制订本行动方案。
一、指导思想按照“全面检查、严格执法、彻底整治”和“安全生产网格化监管”的要求,坚持企业(渔船)自查与政府督查相结合、属地为主与行业督导相结合、全面排查与重点整治相结合、监督检查与严格执法相结合,以问题为导向深入开展安全检查整治工作,推动涉渔企业(渔船)全面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推动涉渔乡镇落实安全生产属地责任、推动和加强基层渔业安全生产网格化监管,集中排查整治突出问题,及时消除各类事故隐患,坚决遏制渔业生产安全事故多发苗头,全力以赴确保渔业安全生产形势总体稳定。
二、组织领导为确保此次专项整治行动的有效开展,省厅成立安全检查整治专项行动领导小组,负责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专项整治行动的开展,监督检查各地行动实施情况,督办重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等。
领导小组由高庆营副厅长任组长,秦磊同志任副组长,省渔政总队、省厅渔业与远洋捕捞处、港澳流动渔民工作处负责同志为成员。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具体工作由省渔政总队渔政处承担。
三、检查整治时间2018年1月15日至3月15日。
四、检查整治内容海洋渔业船舶安全检查整治行动按照二责、三员、二检(二责是地方人民政府履行属地监督管理职责,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渔政监督管理机构履行监督管理和业务指导职责;三员地方人民政府的渔业安全管理员、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指导员和渔业船舶所有者、经营者为安全直接责任员;二检是船东船长出海生产前的自检和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渔政监督管理机构安全生产抽检)内容进行检查整治,体现针对性、有效性。
主要分为责任制落实情况、渔业船舶及渔业船员持证情况、渔业船舶安全状况、渔业船舶所有人及渔业船员安全警示教育四个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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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广东渔业船舶检验局中山分局
设立依据:中机编〔2002〕33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第三条第三款“地方渔业船舶检验机构依照本条例规定,负责有关的渔业船舶检验工作。
”
行政执法职权概况(共计4项):
(1)行政许可1项;
(2)行政收费1项;
(3)其他行政执法职权2项。
行政许可(1项)
渔业船舶检验证书核发
办理时限:渔业船舶初检:20个工作日临时或营运检验: 10个工作日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二十六条“制造、更新改造、购置、进口的从事捕捞作业的船舶必须经渔业船舶检验部门检验合格后,方可下水作业。
”
2.《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第四条“船舶和船上有关航行安全的重要设备必须具有船舶检验部门签发的有效技术证书。
”
3.《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第四条“国家对渔业船舶实行强制检验制度。
强制检验分为初次检验、营运检验和临时检验。
”
行政性收费(1项)
渔业船舶及船用产品检验费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第二十八条“渔业船舶的检验收费,按照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财政部门规定的收费标准执行。
”
2.国家物价局、财政部[1992]价费字452号《关于发布农业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
3.计价格[2000]559号《关于调整渔业船舶及船用产品检验费标准的通知》;
4.粤价[2000]140号《转发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调整渔业船舶及船用产品检验费标准的通知》;
5.粤价〔2005〕127号《关于公布涉渔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的通知》;
6.粤价[2000]140号《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海洋与渔业局转发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调整渔业船舶及船用产品检验费标准的通知》;
7.粤府办[2005]34号《转发省财政厅等部门关于清埋涉渔收费减轻渔民负担意见的通知》。
其他行政职权(2项)
一、渔业船舶检验结果复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第二十七条“当事人对地方渔业船舶检验机构的检验结论有异议的,可以按照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申请复验。
”
二、对渔业船舶检验证书和技术状况的检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渔业船舶检验人员依法履行职能时,有权对渔业船舶的检验证书和技术状况进行检查,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配合。
”
中国广东渔业船舶检验局中山分局行政执法职权依据一览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