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小区配建学校指引出台
佛山入学条件
佛山入学条件一、户籍要求佛山市户籍的适龄儿童,遵循“免试就近入学”原则,按照各区县制定的户籍适龄儿童入学政策,由区县教育行政部门统筹安排入学。
各区县户籍适龄儿童入学政策大致如下:1.禅城区:户籍生按照“人户一致、独立居住”原则,安排户籍生对口入学。
户籍生按照房户一致、独立居住的原则,以实际居住地为主,由区教育局根据学校招生计划和学位情况统筹安排入学。
因特殊情况造成人户分离的户籍生,由户籍地所属教育行政部门按照相对就近原则统一调配安排学位。
非户籍生则按照上级有关积分入学政策规定执行。
2.南海区:户籍生按“免试就近入学”原则,由南海区各镇(街道)教育行政部门根据本镇(街道)实际情况统筹安排入读公办学校。
具有南海区户籍,未满18周岁的流动人员子女可申请积分入学。
积分项目包括社保、居住证等,按照各镇(街道)积分入学实施细则执行。
3.顺德区:户籍生按照“免试就近入学”原则,由户籍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统筹安排入读学区公办学校。
具有顺德区户籍的流动人员子女,在申请积分入学时,需要提供有效居住证、社保等材料。
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按照积分排名的方式安排公办学校学位,积分计算办法由各镇(街道)制定。
4.高明区:户籍生按照“免试就近入学”原则,由区教育局根据各镇(街道)学校招生计划和学位情况统筹安排入学。
非户籍生则需符合高明区的积分入学政策规定,积分项目包括社保、居住证等。
二、年龄要求根据相关规定,佛山市小学新生入学年龄必须满6周岁,即2017年8月31日(含)前出生。
未满6周岁的儿童不能报名就读小学一年级。
除身体条件不具备学习能力外,不提倡、不接收不足龄儿童入学。
因家长无特殊理由未按时报名入学的,视为自动放弃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和责任。
三、材料要求1.户籍材料:学生及父母的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包括户主页、父母页、学生页)。
如果户口簿无法反映父母与子女的关系,还需提供父母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
2.房产证明:房产证或购房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佛山市物业管理区域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安全建设管理指引(试行)》的通知
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佛山市物业管理区域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安全建设管理指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公布日期】2021.08.12•【字号】•【施行日期】2021.10.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佛山市物业管理区域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安全建设管理指引(试行)》的通知各区住房城乡建设和水利局、各相关单位:为规范我市业主委员会、业主个人、受托的第三方运营机构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地表及地下车库改建、扩建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工作,以及管理工作中各方主体的权利、义务,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减少、避免安全隐患的产生、安全事故的发生,我局制定了《佛山市物业管理区域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安全建设管理指引(试行)》,并经市司法局审查及统一编号,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2021年8月12日佛山市物业管理区域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安全建设管理指引(试行)第一条为规范我市业主委员会、业主个人、受托的第三方运营机构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地表及地下车库改建、扩建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以下简称充电设施)工作,以及管理工作中各方主体的权利、义务,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减少、避免安全隐患的产生、安全事故的发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3号)、《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技术规程》(DBJ/T 15-150-2018)和《电动汽车分散充电设施工程技术标准》(GB/T 51313-2018)等相关文件,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所称充电设施,是指物业管理区域内与电动汽车动力蓄电池相连接,并为其提供电能的附属设施或设备,包括非车载充电机、交流充电桩等。
本指引所称物业管理区域根据物业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确定的红线图范围,结合物业的共用设施设备、社区建设等因素划定。
城市新建居住区配套规划建设幼儿园、小学指导意见
城市新建居住区配套规划建设幼儿园、小学的指导意见为推进我省教育科学发展,落实《中共陕西省委、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的实施意见》(陕发〔2010〕10号)和省政府《关于大力发展学前教育的意见》精神,依据建设部《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 50180-93)及《陕西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陕建发〔2008〕73号)规定,现就我省城市新建居住区(含居住小区、居住组团,下同),配套规划建设幼儿园、小学制定以下指导意见。
一、规划建设原则城市新建居住区应依据居住人口、周边教育配套设施等,规划建设幼儿园、小学。
独立居住区居住户数达不到本指导意见规模的,或已开发建设(使用)的居住区,未配套建设幼儿园、小学等教育资源的,由县级教育局商发展改革委、财政局、国土资源局、建设局等统筹规划,提出相邻居住区联办或独办幼儿园、小学方案,统一组织实施。
规划建设的幼儿园、小学,需符合以下原则:(一)幼儿园。
1. 居住区户数在1500户及以上的,应规划建设幼儿园。
2. 选址。
①设于阳光充足(冬至日日照不小于3小时)、可挡寒风的建筑物背风面;②接近公共绿地;③便于家长接送的地段;④活动场地应有不少于1/2的活动面积在标准的建筑日照阴影线之外。
3. 幼儿园应有独立院落和出入口,出入口应避开城市主要交通干道,有条件的应预留停车空间;其设置规模、园舍与设备、教师与员工、园务管理、保育和教育等,需符合《陕西省幼儿园办园标准》的规定和要求。
(二)小学。
1. 居住区户数在4000户及以上的,应规划建设小学。
2. 选址。
设于阳光充足地段(教学楼应满足冬至日不小于3小时的日照标准)。
3. 学生上下学穿越城市道路时,应有相应的安全措施;学校内部条件建设、师资配备、管理等需符合《陕西省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办学标准》的规定和要求。
二、项目建设用地注:1.居住区按居住户数分为三级,分别是:居住区(户数10000-16000户),小区(3000-5000户),组团(300-1000户);2.居住户数按每户3.2人计算。
佛山市人民政府令第7号——佛山市城镇新建住宅区配建教育设施管理办法
佛山市人民政府令第7号——佛山市城镇新建住宅区配建教育设施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佛山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9.06.24•【字号】佛山市人民政府令第7号•【施行日期】2019.08.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教育综合规定正文佛山市人民政府令第7号《佛山市城镇新建住宅区配建教育设施管理办法》已经2019年5月15日十五届佛山市人民政府第4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9年8月1日起施行。
市长2019年6月24日佛山市城镇新建住宅区配建教育设施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佛山市城镇新建住宅区配建教育设施的规划、建设、移交与管理等行为,完善和优化教育资源配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城镇新建住宅区配建教育设施的规划、建设、移交与管理等行为,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新建住宅区是指在国有建设用地上的新建商品房、保障性住房、租赁住房和共有产权住房等住宅区,包括“三旧”改造项目的住宅区。
本办法所称配建教育设施,包括幼儿园和义务教育阶段的普通中小学。
本办法所称住宅区建设单位,包括商品房开发企业,履行保障性住房、租赁住房和共有产权住房建设责任的单位等。
第三条新建住宅区配建教育设施工作应当坚持统一规划、合理布局、规范建设、及时移交、公益办学的原则,办成公办幼儿园、公办中小学。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协调本办法的实施,各区人民政府负责本办法的具体落实,为城镇新建住宅区配建教育设施提供政策支持和经费保障。
教育主管部门负责牵头组织编制基础教育设施专项规划;对每宗住宅宗地教育设施配建的建设时序、移交标准等配建要求予以审核;对配建教育设施的总体布局方案、单体方案和各具体项目建设要求提出意见,并配合新建住宅区配建教育设施验收,做好相关移交管理工作。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或者地块开发细则,并将基础教育设施专项规划落实到控制性详细规划或者地块开发细则中;按照规划条件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者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的要求对建设工程设计方案进行审核。
《佛山市公共设施配套标准》
6公共设施公共设施的分级6.1 公共设施分为城市、社区2大类;按市(区)级、镇街级、单元社区(居住区)和基层社区(居住小区)级四级配置。
市(区)级公共设施的设置6.2 市(区)级公共设施应根据城市规划的要求,与规划功能定位、社会经济发展目标和社会需求相适应,以市、区为单位,合理布置,统筹安排。
6.3 市(区)级教育设施主要包括大专以上高等院校、职业学校、特殊教育学校等。
6.4 市(区)级医疗卫生设施主要包括市(区)级综合医院、专科医院、妇幼保健院、疗养院、血站、急救中心、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临床检验中心等。
6.5 市(区)级文化设施主要包括图书馆、博物馆、档案馆、科技馆、纪念馆、美术馆、展览馆、青少年宫、影剧院、文化馆等。
6.6 市(区)级体育设施包括体育中心、综合体育场馆、专项体育场馆、体育公园和国民体质监测中心等。
6.7 市(区)级社会福利设施应配置养老院、社会福利院、殡仪馆等项目,并应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不断完善。
6.8 市级和区级商业设施应根据相关规划中所确定的市级和区级商业中心,统筹规划,合理安排相应的商业设施。
镇街级、单元社区和基层社区级公共设施的设置6.9 镇街级、社区级公共设施,分为教育、医疗、文化、体育、行政管理、社会福利、市政公用、道路交通、社区服务9类设施。
6.10 镇街级、单元社区、基层社区级公共设施的设置,应与服务人口规模相适应,具体按表6.9的规定执行。
当服务人口规模介于两个级别之间时,除按照低一级配置所有公共设施项目,还应根据需要选配高一级的部分公共设施项目。
6.11 市政公用设施、道路交通设施按表6.9的规定执行同时,还需符合本规定“7道路交通”和“8市政设施及其他公用设施”章节的相关要求。
社区用房相关规定6.12 社区用房是指用于社区管理和社区服务的功能用房,主要包括社区居委会、社区服务中心、社区警务室、社区卫生服务站、文化活动室、托老所、以及政府指定的其他用于社区管理和社区服务的设施用房,其配置标准按表6.9的规定执行。
佛山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标准
佛山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标准一、住宅建筑物对于住宅建筑物,根据其用途和规模,征收标准如下:1、普通住宅:按建筑面积的0.5%征收。
2、高档住宅:按建筑面积的1.0%征收。
3、别墅、度假村等豪华住宅:按建筑面积的1.5%征收。
二、工业、商业、仓储建筑物对于工业、商业、仓储建筑物,根据其用途和规模,征收标准如下:1、工业厂房、仓库:按建筑面积的0.8%征收。
2、商业用房:按建筑面积的1.2%征收。
3、综合性大楼(既有商业又有住宅):按建筑面积的1.0%征收,其中商业部分按商业用房标准征收,住宅部分按住宅标准征收。
三、文化、体育、教育、医疗、科研等公共服务设施建筑物对于文化、体育、教育、医疗、科研等公共服务设施建筑物,根据其用途和规模,征收标准如下:1、图书馆、博物馆、文化中心等文化设施:按建筑面积的0.5%征收。
2、体育馆、游泳馆等体育设施:按建筑面积的0.8%征收。
3、学校、幼儿园等教育设施:按建筑面积的0.3%征收。
4、医院、诊所等医疗设施:按建筑面积的0.6%征收。
5、科研机构、实验室等科研设施:按建筑面积的0.5%征收。
四、酒店、餐饮、旅游等服务业建筑物对于酒店、餐饮、旅游等服务业建筑物,根据其用途和规模,征收标准如下:1、酒店宾馆:按建筑面积的1.5%征收。
2、餐厅、咖啡厅等餐饮场所:按建筑面积的1.0%征收。
3、旅游景点设施:按建筑面积的0.8%征收。
五、其他建筑物对于其他建筑物,根据其用途和规模,征收标准如下:1、办公楼:按建筑面积的0.8%征收。
2、商业步行街、购物中心等商业聚集区:按建筑面积的1.0%征收。
3、停车场、加油站等交通设施:按建筑面积的0.6%征收。
4、宗教场所(教堂、寺庙等):按建筑面积的0.5%征收。
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佛山市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佛山市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9.07.01•【字号】佛府办函〔2019〕386号•【施行日期】2019.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础教育正文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佛山市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佛府办函〔2019〕386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佛山市城镇小区配建幼儿园治理工作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遇问题,请径向市教育局反映。
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9年7月1日佛山市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治理工作方案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学前教育深化改革规范发展的有关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治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9〕3号)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粤办函〔2019〕124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方案。
一、工作任务(一)严格依标规划幼儿园。
各区要严格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广东省加强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和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粤教基〔2015〕21号)《佛山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等规定,科学合理规划配建幼儿园。
老城区(棚户区)改造、新城开发和居住区建设、易地扶贫搬迁应将配套建设幼儿园纳入公共管理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规划,并按照相关标准和规范予以建设。
对已建成的城镇小区没有规划配套幼儿园或已规划配套幼儿园但不能满足实际需要的,各区人民政府要依据配建标准通过补建、改建、就近新建、置换、购置、租赁等方式予以解决。
对正在建设(含已批复尚未开工)的城镇小区达到规定配建标准但未规划幼儿园,各区人民政府要建立责任倒查机制,查明问题原因,从规划、土地、建设等方面着手,制定补救措施,依法调整规划,明确责任主体,责令限期整改。
佛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学前教育的意见-佛府[2008]21号
佛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学前教育的意见正文:---------------------------------------------------------------------------------------------------------------------------------------------------- 佛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学前教育的意见(佛府[2008]21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加快发展学前教育,全面实现我市教育事业发展“十一五”规划和教育现代化目标,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单位)关于幼儿教育改革与发展指导意见的通知》(粤府办发〔2003〕73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学前教育发展的目标(一)学前教育发展的总目标。
到2010年,基本形成以公办幼儿园为骨干和示范,以社会力量办园为主体,公办与民办、正规与非正规教育相结合的发展格局;构建以社区和村民自治组织为基础,以示范性幼儿园为中心,优质规范、灵活多样的涵盖0-6岁的学前教育服务网络;逐步建立托幼一体的学前教育管理体系。
(二)学前教育发展的主要指标。
到2010年,全市各区0-3岁婴幼儿教育参与率达到50%,学前三年儿童入园率达到98%以上;全市40%以上的幼儿园建设成为优质幼儿园,全面撤销小学附设学前班;全面提高 0-6岁儿童家长及看护人员的科学育儿能力;符合国家规定学历和任职资格要求的幼儿园园长、教师力争达到95%以上,大专学历达标率50%以上。
二、进一步完善学前教育管理体制,切实履行政府职责(一)进一步明确政府发展学前教育事业的责任。
各级人民政府要切实承担起发展本地区学前教育的责任,把发展学前教育纳入本地教育事业整体发展规划,统筹协调学前教育事业的发展;加强对学前教育的领导,制定学前教育发展政策和措施;建立学前教育联席会议制度,统筹协调各职能部门,研究解决学前教育改革发展中出现的困难和问题;充实学前教育管理力量,完善学前教育层级管理、专业教研的架构;整合学前教育资源,办好一批具有示范性和公益性的公办幼儿园,推进以公办幼儿园为骨干和示范、以社会力量办园为主体的多元办园体制改革,保证学前教育的财政投入,并多渠道筹集资金,确保学前教育事业的发展。
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商品房销售信息公示的规定的通知
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商品房销售信息公示的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公布日期】2022.06.17•【字号】•【施行日期】2022.08.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商品房销售信息公示的规定的通知各区住房城乡建设和水利局,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登记信息中心,各房地产开发企业、各房地产经纪机构,《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商品房销售信息公示的规定》业经市司法局审查及统一编号,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向市住建局反映。
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2022年6月17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一般规定第三章项目信息公示第四章销售现场经纪机构及工作人员信息公示第五章商品房销售现场宣传信息第六章样板房展示及装修公示规定第七章监督管理第八章附则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商品房销售信息公示的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制定依据)为规范商品房项目销售信息公示行为,加强商品房销售管理,引导企业诚信经营,营造公开、公平、有序的房地产市场环境,保障购房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广东省商品房预售管理条例》《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完善商品住房预售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建房〔2010〕53号)《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商品房销售信息公示的通知》(粤建房函〔2021〕551号)《佛山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管理范围)本规定所称商品房销售公示信息是指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商品房(预售、现售)项目在销售过程中应被购房人知悉的销售信息,主要包括项目信息、经纪机构及人员信息、项目宣传信息、沙盘及样板房信息等。
第三条(管理权限)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商品房销售信息公示管理制度,指导全市商品房销售信息公示管理工作。
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促进义务教育均衡优质发展实
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促进义务教育均衡优质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法规类别】义务与基础教育【发文字号】佛府办[2011]80号【发布部门】佛山市政府【发布日期】2011.05.26【实施日期】2011.05.26【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促进义务教育均衡优质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佛府办〔2011〕80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关于进一步促进义务教育均衡优质发展的实施意见》业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一一年五月二十六日关于进一步促进义务教育均衡优质发展的实施意见为促进我市义务教育均衡优质发展,提升教育现代化水平,根据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和《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以及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广东省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实施意见》的精神,结合我市义务教育的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发展目标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均衡配置教师资源,优化办学条件,提升城乡相对薄弱学校办学水平为重点,以健全完善工作机制为保障,以促进内涵发展为核心,以推进素质教育、实现教育公平为目标,全面提高教育质量,关注每一位学生,办好每一所学校,促进我市义务教育均衡优质发展。
推进义务教育均衡优质发展工作应遵循的原则是:市级统筹,以区为主。
科学规划全市义务教育发展,落实义务教育管理体制,强化以区级人民政府为主的管理责任。
城乡一体,整体推进。
重点加强城乡相对薄弱学校建设,加快城乡一体化进程。
提升质量,内涵发展。
深入推进素质教育,整体提高教育教学质量。
示范引领,辐射带动。
发挥义务教育均衡优质发展示范区、镇的辐射带动作用,总结推广经验,提升工作水平。
推进义务教育均衡优质发展的目标是:着力优化城乡相对薄弱学校办学条件,提升学校办学水平,均衡配置教师资源,努力缩小区域之间、城乡之间、校际之间教育差距,促进城乡教育一体化发展。
广东省加强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和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
广东省加强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和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学前教育深化改革规范发展的若干意见》(中发(2018)39号)、《广东省推动基础教育高质量发展行动方案》(粤府(2021)55号)和《广东省促进学前教育普惠健康发展行动方案》(粤府办(2018)28号),进一步规范我省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管理和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国家和省的学前教育工作部署,坚持公益性和普惠性,科学规划和合理布局城镇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建立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管理和使用的长效机制,满足适龄儿童入园需求,促进学前教育事业科学发展。
二、基本原则(一)科学规划。
强化学前教育规划建设,努力构建覆盖城乡、布局合理的学前教育公共服务体系,保障适龄儿童就近接受公益性和普惠性学前教育。
同时统筹考虑托育服务需求,积极探索幼儿园、托育机构一体化规划建设。
(二)注重实效。
通过旧城区改造、新建城镇住宅小区配套建设幼儿园等方式,规划建设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解决好城镇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和城乡结合部幼儿园数量不足的问题。
(三)同步推进。
坚持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竣工、同步交付使用的原则,在城镇新建居住区和旧城区改造工程中按规划配套建设幼儿园。
(四)部门协作。
各地级以上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发展改革、教育、财政、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卫生健康等主管部门应根据本规定和职能分工做好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的立项、规划、用地、建设和竣工验收备案、移交和使用等工作。
三、规划和建设标准(一)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的建设规模应根据服务人口数量,按照千人学位数不低于40座的标准,统筹考虑区域适龄幼儿数量、教育资源状况、幼儿园服务半径、经济发展水平等因素确定。
(二)每4500人或以上人口区域内(每户按不低于3.2人计),预留一所6个班或以上(每班按30座计)规模的幼儿园建设用地,超出1.2万人的住宅小区应分设2所以上的幼儿园。
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佛山市引进和培育优质高等教育资源若干扶持政策的通知-
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佛山市引进和培育优质高等教育资源若干扶持政策的通知正文:---------------------------------------------------------------------------------------------------------------------------------------------------- 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佛山市引进和培育优质高等教育资源若干扶持政策的通知为加快引进国内外优质高等教育资源,提升我市高等教育质量和水平,根据《中共佛山市委佛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高等教育发展实施意见》(佛发〔2017〕11号)精神,做好佛山市引进优质高等教育资源专项扶持资金的管理使用,制定本扶持政策。
一、扶持范围(一)佛山市人民政府引进国内外高校在佛山设立并进行独立法人登记的培养全日制本科及以上人才的校区、分校、研究生院、二级学院、中外合作办学机构、产业特色学院等(以下统称新设高教机构)。
(二)本扶持政策印发前已在佛山建设校区的省属高校与佛山市人民政府协议新设或整体迁入对接佛山需求的全学段成建制二级学院(以下统称省属高校全学段校区)。
(三)佛山市属高校、注册地在佛山的高校、新设高教机构、省属高校全学段校区(以下统称市内高教机构)为推进国际合作办学和提升学科专业建设水平、增强科技创新支撑力而引进或新增的机构和项目。
二、引进条件(一)引进的国内合作高校原则上应为“双一流”建设大学或“双一流”建设学科,国(境)外合作的高校原则上应为世界综合排名前200名或学科(专业)排名前30名[世界知名大学排名和专业排名参考英国高等教育研究机构QS(Quacquarelli Symonds)、英国《泰晤士报高等教育》(The Times)、《美国新闻和世界报导》(US News)、上海交通大学世界大学排行榜,符合其中一项即可]。
(二)引进的创新载体,应符合我市重点产业发展和学校重点建设学科专业建设需要,为省级以上重大科研平台或世界一流大学或研究机构的重点科研平台。
佛山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修订版)正文
1 总则1.1 为科学编制城市规划,严格城市规划管理,实现城市规划的标准化、规范化和法制化,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制定本规定。
1.2 本规定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广东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技术规范为依据,参照省内其它城市同类规定,并结合佛山市城市发展的目标要求和实际情况制定。
1.3 在佛山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城市规划编制和规划管理工作,应按本规定执行。
尚不具备实施条件的村庄和集镇,经批准可暂按国家、广东省有关村镇的相关规定执行。
1.4 本规定未涉及的内容,应符合国家、广东省现行法律、法规、规范和佛山市有关规定的要求。
2 城市规划编制体系城市规划编制体系2.1 佛山市城市规划编制体系分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两个阶段。
规划内容和深度按《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广东省中心镇规划指引》、《广东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指引》等规定执行。
规划编制应采用佛山市统一坐标系、1985国家高程基准。
图2-1 佛山市城市规划编制体系总体规划的编制2.2 编制城市总体规划前,可根据需要先组织编制城市概念规划。
总体规划的规划期限为15~20年;近期建设规划期限为3~5年。
依据近期建设规划,可编制年度的规划实施方案,作为城市用地年度供应计划的依据。
2.3 “2+5组团”可依据已经依法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编制组团总体规划,对城市土地利用、人口分布和公共服务设施、基础设施的配置做出进一步的安排。
详细规划的编制2.4 城市规划管理部门根据已经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的需要,制订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计划。
城市新区、旧城改造区、特定区域、近期建设区以及备用土地、拟出让土地等城市建设重要控制区域,应当优先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
其中城市重点地区在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前应先开展相关规划研究。
2.5 修建性详细规划应以控制性详细规划所确定的各项控制要求和规划条件为依据进行编制。
各级人民政府应组织编制重要街区、重点景观区、广场、公园、重要交通枢纽用地、城镇主要出入口、公共设施用地以及其他重要地段的修建性详细规划。
佛山市社区配套公共服务用房建设和管理实施办法
佛山市社区配套公共服务用房建设和管理实施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社区配套公共服务用房的规划、建设、验收、移交、使用和管理,提升社区治理和服务水平,根据《民政部等十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社区组织的工作用房、居民公益性服务设施建设和管理工作的意见》(民发〔〕号)、《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规范化建设的实施意见》(粤办发〔〕号)、《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广东省民政厅关于规范新建住宅物业配建社区公共服务用房的通知》(粤建房〔〕号)、《佛山市国土资源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佛山市公共设施配套标准>的通知》(佛国土规划通〔〕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社区公共服务用房(以下简称社区用房)是指社区内开展公共服务、志愿互助服务和群众性活动的场所,主要包括社区党组织和社区居委会、社区服务中心、社区警务室、社区卫生服务站、文化活动室、托老所等,以及政府指定的其它用于社区管理和服务的公共用房。
第三条社区用房的配建应遵循“四同步”原则,即社区用房配建必须与建设项目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投入使用。
若建设项目需分期完成,社区用房原则上应按开发建设总量进行统一规划,安排在首期建设,不得拆分。
第四条本实施办法适用于佛山市辖区内商业、办公、住宅等商品房,各类政策性住房以及城市更新等项目的配套社区用房。
第二章规划第五条社区用房应根据城市发展需求,以城市规划为指引,以社区为单元,综合政策要求、区位条件、功能定位、布局现状和市场开发等情况统筹规划,使全市社区用房的配建达到规范合理、标准统一、规模充足、功能完善、产权清晰、效能集约的目标。
第六条发展改革部门要将社区用房建设纳入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
第七条规划部门要将社区用房建设纳入城市建设总体规划。
在组织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过程中,要纳入社区用房的相关规定和标准,并结合地区人口规模和用地周边公共配套服务设施的具体设置情况、使用需求,合理确定社区用房的建筑面积、坐落位置等。
碧桂园十里银滩学校招生简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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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佛山市城镇新建住宅区配建教育设施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佛山市城镇新建住宅区配建教育设施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5.03.17•【字号】佛府办〔2015〕19号•【施行日期】2015.03.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督导,城市建设正文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佛山市城镇新建住宅区配建教育设施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佛府办〔2015〕19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机构:《佛山市城镇新建住宅区配建教育设施管理暂行办法》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实施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国土规划局反映(联系电话:8222 5231)。
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5年3月17日佛山市城镇新建住宅区配建教育设施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佛山市城镇新建住宅区配建教育设施(以下简称配建教育设施)建设、管理、移交等行为,实现“可建、可用、可管”的目标,在配建教育设施的管理操作过程中做到流程明确、主体清晰、要求清晰、责任清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城镇新建住宅区配建教育设施,是指佛山市政府有关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佛山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以及相关控制性详细规划等规定,明确要求房地产开发住宅项目必须配套建设的小学、幼儿园。
由政府投资建设的小学、幼儿园不适用于本办法,应严格按照《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教育厅关于深入推进义务教育均衡优质标准化发展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13〕32号)和《国务院关于当前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41 号)等文件执行。
第三条房地产开发企业(以下简称开发企业)在本市从事房地产开发的,应当按本办法建设和移交所开发项目的配套教育设施。
佛山市城镇新建住宅区配建教育设施管理办法
佛山市城镇新建住宅区配建教育设施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一、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城镇新建住宅区配建教育设施(以下简称配建教育设施)建设、管理、移交等行为,实现“可建、可用、可管”的目标,需要在配建教育设施的管理操作做到“一明确,三清晰”,即:管理操作流程明确,主体清晰、要求清晰、责任清晰。
根据《中华人民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适用范围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城镇新建住宅区配建教育设施,是指市政府有关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佛山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以及相关控制性详细规划等规定,明确要求房地产开发住宅项目必须配套建设的幼儿园、小学。
由政府投资建设幼儿园、小学不属于本办法范畴,应严格按照《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教育厅关于深入推进义务教育均衡优质标准化发展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13】32号)和《国务院关于当前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执行。
第三条房地产开发企业(以下简称开发企业)在本市从事房地产开发的,应当按本规定建设和移交所开发项目的教育设施。
第四条城乡规划、国土、建设、教育等行政主管部门及各区人民政府应根据本规定和职能分工监督管理配建教育设施的规划、建设、移交和使用。
三、规划建设管理(一)配建规划规定第五条建立基础教育设施专项规划同步编制机制。
区级人民政府要根据行政区内居住的适龄儿童、少年数量和分布状况、城镇化水平等因素,严格执行《城市居住区设计规范》,科学制定基础教育设施专项规划,实行城镇总规、控规、详规与教育专项同步编制,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就近入学。
第六条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住宅区开发项目规划设计条件时,应当征求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意见,制定配建教育设施的项目、规模、设施要求、交付使用条件等事项,明确配套设施产权属区级人民政府,并应当向社会公布。
对未达到配建要求的零星小地块进行出让开发时,规划、国土、教育等部门要落实基础教育建设专规要求,需在该区域预留基础教育设施用地。
佛山市民办学校设置标准(试行)
肁附表:腿佛山市民办学校设置标准(试行)聿学校类型薃开办资金肄(元)芈校园占地面积膆(㎡)芅校舍建筑面积(㎡)袃在校生规模莈负责人学历、职称薇师资配备羇教学仪器设备总值(元)蚂图书蒈户外活动羈场地蒅备注莁托儿所蒈4个班规模的不少于30万,每增加一个班须增加3万以上荿1000㎡;生均占地面积不少于5㎡;有独立的建筑基地膆生均6㎡以上。
托儿班活动室面积每班65㎡以上(与寝室分设的40㎡以上);乳儿班活动室面积90㎡以上。
卫生间每班8㎡。
每班有独立封闭的活动室,全所须有音体活动室和创游活动室蒄单独的托儿所以不超过5个班为宜。
乳儿班及托小、托中班15~20人,托大班21~25人薈具有中等幼儿师范毕业及以上学历,从事幼儿教育工作5年以上,并持有“岗位培训合格证书”教师专业合格率100%,保育员具初中以上文化,保健医(护)师(士)具中等医护专业毕业以上学历;所有保教人员须持相应的资格证书上岗15万以上,班均3万师生总数与藏书量的比例为1︰3班均60㎡,其中全所共用的室外游戏场地面积为㎡=180+20(N-1)(N为班数,乳儿班不计)保教人员与婴幼儿比例乳儿班为1︰4,托小班为1︰5,托中班为1︰7;托大班为1︰8;每班有教师2人,保育员1人或教师1人,保育员2人幼儿园6~9个班规2700㎡;生生均10㎡以上,不少于6个大专、幼儿园教师专业合格率30万以师生总每班不少于教职工与幼模的不少于40万;9个班以上每增加一个班须增加5万以上均占地面积不少于15㎡;有独立的建筑基地活动室面积每班90㎡以上(与寝室分设的54㎡以上)。
卫生间每班15㎡。
每班有独立封闭的活动室,全园须有音体活动室、创游活动室和美术室班,大班班额不超35人,中班班额不超30人,小班班额不超25人高级职称,从事幼儿教育工作5年以上,并持有“岗位培训合格证书”100%,学前大专学历30%以上,保育员具初中以上文化,保健医(护)师(士)具中等医护专业毕业以上学历;所有保教人员须持相应的资格证书上岗上,班均5万数与藏书量的比例为1︰660㎡,其中全园共用的室外游戏场地面积为㎡=180+20(N-1)(N为班数),有固定的户外器械区儿比例全日制为1︰7,寄宿制为1︰5;每班有教师2人,保育员1人。
《佛山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5年修订版)佛府办函〔2015〕337号-附件
佛山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5年修订版)目录1总则 (1)2城市规划编制体系 (2)3城乡用地 (3)4建筑容量控制指标 (16)5建筑间距、退让与高度 (17)6公共设施 (23)7道路交通 (29)8市政设施及其它公用设施 (36)9景观与环境 (47)10特定区域 (49)11附则 (50)附录一:用词说明 (51)附录二:名词解释 (52)附录三:计算规则 (55)附录四:建筑间距和离界距离图示 (65)附录五:佛山市单一重现期暴雨强度公式 (71)1总则1.1为科学编制城市规划,严格城市规划管理,实现城市规划的标准化、规范化和法制化,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制定本规定。
1.2本规定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广东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技术规范为依据,并结合佛山市城市发展的要求和实际情况制定。
1.3在佛山市“1+2+5”组团的城区及其他镇中心区范围内的城市规划编制和规划管理工作,应按本规定执行,其他区域参照执行。
尚不具备实施条件的村庄和集镇,可按国家、广东省及佛山市有关村镇的相关规定执行。
1.4本规定未涉及的内容,应符合国家、广东省现行法律、法规、规范和佛山市有关规定的要求。
2城市规划编制体系城市规划编制体系2.1佛山市城市规划编制体系分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两个阶段。
规划内容和深度按《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广东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指引》、《广东省“三规合一”工作指南》等规定执行。
规划编制应采用佛山市统一坐标系、1985国家高程基准。
图2.1 佛山市城市规划编制体系总体规划的编制2.2编制城市总体规划前,可根据需要先组织编制城市概念规划。
总体规划的规划期限为15~20年;近期建设规划期限为3~5年。
依据近期建设规划,可编制年度的规划实施方案,作为城市用地年度供应计划的依据。
2.3佛山中心城区以外的区域,应依据已经依法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编制组团分区规划,对城市土地利用、人口分布、强度分区和公共服务设施、基础设施的配置等做出进一步的安排。
《佛山市公共设施配套标准》
6公共设施公共设施的分级6.1 公共设施分为城市、社区2大类;按市(区)级、镇街级、单元社区(居住区)和基层社区(居住小区)级四级配置。
市(区)级公共设施的设置6.2 市(区)级公共设施应根据城市规划的要求,与规划功能定位、社会经济发展目标和社会需求相适应,以市、区为单位,合理布置,统筹安排。
6.3 市(区)级教育设施主要包括大专以上高等院校、职业学校、特殊教育学校等。
6.4 市(区)级医疗卫生设施主要包括市(区)级综合医院、专科医院、妇幼保健院、疗养院、血站、急救中心、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临床检验中心等。
6.5 市(区)级文化设施主要包括图书馆、博物馆、档案馆、科技馆、纪念馆、美术馆、展览馆、青少年宫、影剧院、文化馆等。
6.6 市(区)级体育设施包括体育中心、综合体育场馆、专项体育场馆、体育公园和国民体质监测中心等。
6.7 市(区)级社会福利设施应配置养老院、社会福利院、殡仪馆等项目,并应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不断完善。
6.8 市级和区级商业设施应根据相关规划中所确定的市级和区级商业中心,统筹规划,合理安排相应的商业设施。
镇街级、单元社区和基层社区级公共设施的设置6.9 镇街级、社区级公共设施,分为教育、医疗、文化、体育、行政管理、社会福利、市政公用、道路交通、社区服务9类设施。
6.10 镇街级、单元社区、基层社区级公共设施的设置,应与服务人口规模相适应,具体按表6.9的规定执行。
当服务人口规模介于两个级别之间时,除按照低一级配置所有公共设施项目,还应根据需要选配高一级的部分公共设施项目。
6.11 市政公用设施、道路交通设施按表6.9的规定执行同时,还需符合本规定“7道路交通”和“8市政设施及其他公用设施”章节的相关要求。
社区用房相关规定6.12 社区用房是指用于社区管理和社区服务的功能用房,主要包括社区居委会、社区服务中心、社区警务室、社区卫生服务站、文化活动室、托老所、以及政府指定的其他用于社区管理和社区服务的设施用房,其配置标准按表6.9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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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小区配建学校指引出台
来源:羊城晚报作者:李程发表时间:2015-03-31 10:38
羊城晚报讯记者李程报道:3月30日,《佛山市城镇新建住宅区配建教育
设施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正式实施。
《办法》明确要求房地产开发住宅项目必须配套建设小学、幼儿园,有多期项目的必须在首期建好教育配套设施,力求让适龄儿童在家门口就能享受低廉、优质的公办教育。
招标注明学校交付时间
从新鲜出炉的《办法》看到,从宗地出让前,国土部门就会制定好详细的配建教育设施的要求,包括建设标准、选址要求、交付时间等,而这些内容都即将会在土地出让招标文件中白纸黑字注明。
佛山市教育局基础教育科科长姚汉强表示,根据“就近入学”相关规定,在义务教育阶段,凡片区内的适龄儿童皆可免试就读。
据佛山市城市规划勘测设计研究院工程师周文君表示,各区教育和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是根据行政区域内居住的适龄儿童、少年的数量和分布情况来制定。
按规定,区域内有4500人口,就要配备幼儿园;人口达到7000,则要求配备小学。
收费方面,据市发改部门相关负责人透露,由于目前尚没有出台相关的价格幅度标准,因此收费标准是民办学校可以根据成本情况进行调整。
市教育局基础教育科科长姚汉强表示,这次明确了学校配建设施产权属于政府,由教育部门办成公办学校、公办幼儿园或免租金委托办成普惠性幼儿园。
新政出台,预计将在一定程度上,解决入学难、收费乱等现象。
未按时移交可向法院起诉
长期以来,对城镇的义务教育以及其他教育配建设施的强制性要求一直处于缺失状态。
市教育局相关负责人表示,此次新政出台,从教育专项规划上升到法律层面。
根据《办法》,经验收合格后,开发商应无偿将产权移交政府,各区政府自接受配建教育设施之后10个工作内将交由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使用和管理。
对开发企业未按土地出让合同约定的内容履行配建,或擅自修改等违法违规行为将依法处理,责令其改正并对其进行相应的行政处罚。
房地产行业诚信管理部门将利用诚信管理平台对移交工作进行监督,一旦发现将记录在案并公之于众。
如果开发企业未按时移交,甚至将其出租抵押等行为,当地政府可以将其告上人民法院。
佛山市国土资源和城乡规划相关负责人表示,如果产权不交给政府,将不通过验收。
姚汉强强调,事前做好人员经费设施配套,项目从报建成功起即可介入,开展相关准备工作。
包括即使配备教职员工,做好经费保障,确保移交后一个完整财政年度内投入使用。
“政府要完成好移交工作,务求建一所办好一所。
”据悉,《办法》即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之前已经审批同意的住宅区项目仍按原规定执行。